立法院第四屆第 會期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第 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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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 計 一 套 評 估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之 機 制 在 認 可 制 的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品 質 保 證 機 制 之 三 個 精 神 下,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之 評 鑑 目 的 包 括 :( 一 ) 了 解 各 大 學 之 系 所 在 確 保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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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立 法 院 第 8 屆 第 4 會 期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第 8 次 全 體 委 員 會 議 議 事 錄 時 間 :102 年 10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1 分 至 下 午 12 時 42 分 下 午 2 時 36 分 至 下 午 4 時 9 分 地 點 : 本 院 群 賢 樓 801 會 議 室 出 席 委 員 : 吳 育 仁 趙 天 麟 陳 節 如 徐 少 萍 江 惠 貞 蔡 錦 隆 蘇 清 泉 王 育 敏 葉 津 鈴 楊 玉 欣 田 秋 堇 鄭 汝 芬 林 淑 芬 楊 曜 劉 建 國 ( 委 員 出 席 15 人 ) 列 席 委 員 : 陳 亭 妃 林 佳 龍 鄭 天 財 楊 麗 環 吳 秉 叡 許 添 財 李 貴 敏 費 鴻 泰 林 德 福 廖 國 棟 盧 秀 燕 蔣 乃 辛 李 桐 豪 羅 淑 蕾 管 碧 玲 黃 昭 順 江 啟 臣 陳 明 文 黃 文 玲 楊 應 雄 楊 瓊 瓔 蕭 美 琴 李 昆 澤 賴 士 葆 陳 怡 潔 陳 歐 珀 邱 文 彥 黃 偉 哲 陳 淑 慧 簡 東 明 薛 凌 吳 育 昇 呂 學 樟 呂 玉 玲 徐 欣 瑩 盧 嘉 辰 羅 明 才 潘 維 剛 徐 耀 昌 ( 委 員 列 席 39 人 ) 列 席 官 員 : 衛 生 福 利 部 部 長 邱 文 達 ( 第 一 至 第 三 案 ) ( 請 假, 由 次 長 林 奏 延 代 表 列 席 ) ( 上 午 ) 常 務 次 長 許 銘 能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司 司 長 鄧 素 文 法 規 會 參 事 高 宗 賢 醫 事 司 副 司 長 王 宗 曦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副 署 長 吳 秀 英 組 長 劉 麗 玲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專 門 委 員 劉 省 作 法 務 部 參 事 林 秀 蓮 ( 第 一 案 )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專 門 委 員 黃 文 哲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副 組 長 袁 致 傑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主 任 秘 書 邱 求 慧 1

經 濟 部 商 業 司 科 長 陳 威 達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科 長 李 麗 文 經 濟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教 育 部 技 術 及 職 業 教 育 司 2 簡 任 技 正 張 慧 德 副 司 長 饒 邦 安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科 長 蕭 世 豪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副 處 長 吳 政 學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科 長 曾 國 利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科 長 鄭 春 菊 ( 第 三 案 ) 內 政 部 合 作 及 人 民 團 體 司 籌 備 處 副 主 任 陳 志 章 主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席 : 江 召 集 委 員 惠 貞 專 門 委 員 : 鄭 光 三 主 任 秘 書 : 楊 夢 濤 紀 報 告 事 項 錄 : 簡 任 秘 書 李 健 行 簡 任 編 審 鄭 翔 勻 科 長 王 曉 蘭 薦 任 科 員 江 建 逸 宣 讀 上 次 會 議 議 事 錄 決 定 : 議 事 錄 確 定 專 門 委 員 吳 鈞 富 討 論 事 項 一 繼 續 併 案 審 查 行 政 院 函 請 審 議 化 粧 品 衛 生 管 理 條 例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本 院 委 員 鄭 汝 芬 等 26 人 委 員 劉 建 國 等 18 人 分 別 擬 具 化 粧 品 衛 生 管 理 條 例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及 委 員 蔣 乃 辛 等 20 人 擬 具 化 粧 品 衛 生 管 理 條 例 增 訂 第 二 十 四 條 之 一 條 文 草 案 等 4 案 二 繼 續 審 查 行 政 院 函 請 審 議 醫 療 法 第 四 十 三 條 第 四 十 五 條 之 一 及 第 四 十 五 條 之 二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三 審 查 本 院 委 員 王 育 敏 等 30 人 擬 具 護 理 人 員 法 第 十 五 條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委 員 劉 建 國 等 17 人 擬 具 護 理 人 員 法 第 四 十 七 條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委 員 蔡 錦 隆 等 20 人 委 員 徐 少 萍 等 18 人 分 別 擬 具 護 理 人 員 法 第 四 十 四 條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及 委 員 蘇 清 泉 等 23 人 擬 具 護 理 人 員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等 5 案 ( 本 次 會 議 經 委 員 王 育 敏 徐 少 萍 及 蘇 清 泉 說 明 提 案 要 旨, 衛 生 福 利 部 林 次 長 奏 延 就 委 員 提 案 提 出 說 明 ; 委 員 吳 育 仁 趙 天 麟 陳 節 如 徐 少 萍 蘇 清 泉 王 育 敏 葉 津 鈴 蔡 錦 隆 江 惠 貞 田 秋 堇 廖 國 棟 林 淑 芬 楊 麗 環 及 楊 曜 等 14 人 提 出 質 詢, 均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林 次 長 奏 延 暨 相 關 主 管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吳 副 處 長 政 學 法 務 部 林 參 事 秀 蓮 及 內 政 部 合 作 及 人 民 團 體 司 籌 備 處 陳 副 主 任 志 章 即 席 答 復 ) 決 定 一 本 日 會 議 報 告 及 詢 答 完 畢 二 委 員 劉 建 國 潘 維 剛 鄭 汝 芬 及 林 淑 芬 等 4 人 所 提 書 面 質 詢 列 入 紀 錄, 刊 登 公 報, 並 請 相 關 機 關 於 2 週 內 以 書 面 答 復 本 會 及 本 會 委 員 與 質 詢 委 員 三 本 日 會 議 委 員 所 提 質 詢 未 及 答 復 部 分 ( 含 委 員 質 詢 中 要 求 提 供 之 相 關 資 料 ) 亦 請 相 關 機 關 於 2 週 內 以 書 面 答 復 本 會 及 本 會 委 員 與 質 詢 委 員 決 議 : 一 繼 續 併 案 審 查 行 政 院 函 請 審 議 化 粧 品 衛 生 管 理 條 例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本 院 委 員 鄭 汝 芬 等 26 人 委 員 劉 建 國 等 18 人 分 別 擬 具 化 粧 品 衛 生 管 理 條 例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及 委 員 蔣 乃 辛 等 20 人 擬 具 化 粧 品 衛 生 管 理 條 例 增 訂 第 二 十 四 條 之 一 條 文 草 案 等 4 案, 結 果 : 俟 行 政 院 提 出 本 條 例 修 正 草 案 並 經 院 會 付 委 後, 另 擇 期 一 併 審 查 二 繼 續 審 查 行 政 院 函 請 審 議 醫 療 法 第 四 十 三 條 第 四 十 五 條 之 一 及 第 四 十 五 條 之 二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結 果 : ( 一 ) 第 四 十 三 條, 照 案 通 過 3

( 二 ) 第 四 十 五 條 之 一, 除 刪 除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文 字, 並 依 次 遞 補 各 款 之 款 次 外, 餘 照 案 通 過 ( 三 ) 第 四 十 五 條 之 二, 照 案 通 過, 並 於 說 明 欄 中 增 列 第 六 項 文 字 : 六 第 三 項 獲 推 薦 者 之 本 職 異 動, 獲 原 機 關 法 人 或 團 體 繼 續 推 薦 者, 不 在 此 限 ( 四 ) 本 案 業 已 審 查 完 竣, 擬 具 審 查 報 告 提 請 院 會 公 決 ; 院 會 討 論 本 法 案 前, 不 頇 交 由 黨 團 協 商, 並 由 召 集 委 員 江 惠 貞 於 院 會 討 論 本 案 時 作 補 充 說 明 三 審 查 本 院 委 員 王 育 敏 等 30 人 擬 具 護 理 人 員 法 第 十 五 條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委 員 劉 建 國 等 17 人 擬 具 護 理 人 員 法 第 四 十 七 條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委 員 蔡 錦 隆 等 20 人 委 員 徐 少 萍 等 18 人 分 別 擬 具 護 理 人 員 法 第 四 十 四 條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及 委 員 蘇 清 泉 等 23 人 擬 具 護 理 人 員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等 5 案 ( 一 ) 委 員 蔡 錦 隆 等 20 人 及 委 員 徐 少 萍 等 18 人 分 別 擬 具 之 護 理 人 員 法 第 四 十 四 條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結 果 : (1) 第 四 十 四 條, 綜 合 委 員 蔡 錦 隆 等 及 委 員 徐 少 萍 等 提 案, 修 正 為 : 護 理 人 員 公 會 之 區 域, 依 現 有 之 行 政 區 域, 在 同 一 區 域 內, 同 級 之 公 會 以 一 個 為 限 但 於 行 政 區 域 調 整 變 更 前 已 成 立 者, 不 在 此 限 (2) 本 案 業 已 審 查 完 竣, 擬 具 審 查 報 告 提 請 院 會 公 決 ; 院 會 討 論 本 法 案 前, 不 頇 交 由 黨 團 協 商, 並 由 召 集 委 員 江 惠 貞 於 院 會 討 論 本 案 時 作 補 充 說 明 ( 二 ) 委 員 王 育 敏 等 30 人 擬 具 之 護 理 人 員 法 第 十 五 條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結 果 : 另 擇 期 繼 續 審 查 並 請 衛 生 福 利 部 於 2 個 月 內 提 出 坐 月 子 中 心 管 理 之 法 源 依 據 ( 三 ) 委 員 劉 建 國 等 17 人 擬 具 之 護 理 人 員 法 第 四 十 七 條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結 果 : (1) 第 四 十 七 條, 照 案 通 過 4

(2) 本 案 業 已 審 查 完 竣, 擬 具 審 查 報 告 提 請 院 會 公 決 ; 院 會 討 論 本 法 案 前, 不 頇 交 由 黨 團 協 商, 並 由 召 集 委 員 江 惠 貞 於 院 會 討 論 本 案 時 作 補 充 說 明 ( 四 ) 委 員 蘇 清 泉 等 23 人 擬 具 之 護 理 人 員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結 果 : (1) 第 二 十 五 條, 照 案 通 過 (2) 本 案 業 已 審 查 完 竣, 擬 具 審 查 報 告 提 請 院 會 公 決 ; 院 會 討 論 本 法 案 前, 不 頇 交 由 黨 團 協 商, 並 由 召 集 委 員 江 惠 貞 於 院 會 討 論 本 案 時 作 補 充 說 明 另 通 過 臨 時 提 案 9 項 : ( 一 ) 鑒 於 目 前 台 灣 老 年 人 已 占 總 人 口 11.2%, 衛 生 福 利 部 所 執 行 之 醫 院 以 病 人 為 中 心 門 診 整 合 照 護 詴 辦 計 畫 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家 庭 醫 師 整 合 性 照 護 計 畫, 據 台 灣 醫 療 改 革 基 金 會 所 作 調 查 指 出, 僅 有 不 到 兩 成 民 眾 知 悉 此 二 項 計 畫, 推 廣 成 效 實 屬 不 彰 爰 建 請 衛 生 福 利 部 研 議 有 效 改 善 推 廣 該 計 畫 之 做 法, 以 擴 大 照 護 對 象 範 圍, 並 於 一 個 月 內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報 告 提 案 人 : 王 育 敏 楊 玉 欣 連 署 人 : 蘇 清 泉 徐 少 萍 ( 二 ) 鑒 於 衛 生 福 利 部 刻 正 積 極 輔 導 坐 月 子 中 心 轉 型 為 產 後 護 理 機 構, 惟 現 行 醫 院 所 附 設 之 坐 月 子 中 心 仍 於 坊 間 林 立 爰 建 請 衛 生 福 利 部 應 督 促 各 級 醫 院 有 附 設 坐 月 子 中 心 者 轉 型 為 產 後 護 理 之 家, 並 列 為 衛 生 局 督 考 重 點 項 目, 以 落 實 此 政 策 目 標, 維 護 嬰 幼 兒 及 產 婦 健 康, 並 應 於 半 年 內 回 復 督 考 結 果 提 案 人 : 王 育 敏 楊 玉 欣 連 署 人 : 蘇 清 泉 徐 少 萍 ( 三 ) 近 來 市 售 不 鏽 鋼 食 品 器 具 多 次 出 現 不 符 國 家 標 準 含 錳 超 標 之 劣 質 品, 且 未 標 示 不 鏽 鋼 種 類 符 號, 一 般 消 費 者 難 以 自 行 分 辨 5

由 於 攝 食 過 量 的 錳 會 造 成 嚴 重 的 神 經 系 統 疾 病 行 動 障 礙 心 智 和 情 緒 的 異 常 等 永 久 性 的 傷 害, 小 孩 及 老 人 尤 其 易 受 影 響, 而 國 內 不 鏽 鋼 食 品 器 具 之 使 用 者 又 以 學 齡 兒 童 居 多, 導 致 社 會 大 眾 不 安 及 疑 慮 鑒 於 督 促 相 關 業 者 提 供 透 明 資 訊 為 主 管 國 人 健 康 機 關 之 最 大 責 任, 爰 要 求 衛 生 福 利 部 於 2 個 月 內 邀 請 經 濟 部 健 康 相 關 風 險 管 理 學 者 專 家 消 費 者 代 表 及 相 關 業 者, 參 考 國 內 外 不 鏽 鋼 材 質 標 準, 研 議 不 鏽 鋼 食 品 器 具 標 示 不 鏽 鋼 材 質 之 方 式, 並 先 輔 導 業 者 標 示 不 銹 鋼 材 質 類 別, 以 提 供 消 費 者 購 買 時 之 依 據 提 案 人 : 田 秋 堇 連 署 人 : 葉 津 鈴 陳 節 如 ( 四 ) 汞 及 其 化 合 物 會 對 人 體 健 康 造 成 嚴 重 危 害, 擴 散 到 生 態 系 統 後 會 留 存 多 年, 帶 來 致 命 的 疾 病 和 環 境 問 題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WHO) 為 配 合 實 施 國 際 公 約 汞 問 題 水 俁 公 約 (Minamata Convention on Mercury), 已 於 10 月 11 日 發 表 到 2020 年 實 現 無 汞 衛 生 保 健 計 畫 (the Mercury-Free Healthcare 2020), 逐 步 淘 汰 含 汞 體 溫 計 含 汞 血 壓 測 量 器 械 等, 有 效 遏 制 汞 的 使 用 釋 放 和 排 放, 並 支 持 採 用 更 安 全 的 無 汞 替 代 品 此 為 改 善 全 球 健 康 衛 生 水 準 之 重 大 進 展, 爰 要 求 衛 生 福 利 部 應 於 三 個 月 內 研 擬 我 國 到 2020 年 實 現 無 汞 衛 生 保 健 計 畫 之 規 劃 與 時 間 表 提 案 人 : 田 秋 堇 連 署 人 : 葉 津 鈴 陳 節 如 ( 五 ) 現 行 立 案 之 一 般 護 理 之 家 共 四 百 餘 家, 其 中 約 一 成 比 例 最 近 一 次 評 鑑 不 合 格 ( 丙 等 以 下 ), 目 前 除 了 隔 年 重 新 複 評 外, 中 央 或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均 無 令 其 強 制 改 善 的 機 制 此 外, 地 方 衛 生 局 亦 不 似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可 直 接 依 法 對 於 評 鑑 不 合 格 結 果 開 罰 ( 例 如 : 丙 等 開 罰 六 萬 元 丁 等 開 罰 十 二 萬 元 ) 要 求 限 期 改 善 之 外, 甚 至 難 以 要 求 機 構 依 據 評 鑑 結 果 切 實 檢 討 改 善 6

另 外, 依 據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設 置 標 準,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之 床 位 設 置 有 200 床 之 上 限 ; 然 而, 護 理 機 構 設 置 並 無 床 位 數 量 設 限 目 前 營 業 之 護 理 之 家 核 准 設 立 的 床 位 數 自 10 床 到 1000 床 不 等, 落 差 甚 大 鑒 於 長 期 照 護 社 區 化 概 念, 及 101 年 10 月 台 南 署 立 新 營 醫 院 北 門 分 院 護 理 之 家 大 火 經 驗, 顯 見 護 理 之 家 緊 急 疏 散 速 度 有 限, 衛 生 福 利 部 實 應 儘 速 研 議 護 理 之 家 床 位 數 設 限 入 法 之 數 量 評 估 與 適 當 性 爰 要 求 衛 生 福 利 部 應 於 三 個 月 內 邀 請 相 關 領 域 之 團 體 專 家 學 者, 針 對 一 般 護 理 之 家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評 鑑 與 地 方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督 考 兩 者 之 定 位 評 鑑 不 合 格 之 強 制 改 善 等 相 關 機 制, 及 護 理 之 家 床 位 數 上 限 兩 議 題 進 行 研 議, 並 送 報 告 至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提 案 人 : 陳 節 如 連 署 人 : 葉 津 鈴 蘇 清 泉 ( 六 ) 為 健 全 現 代 化 之 化 粧 品 管 理 制 度, 並 配 合 國 際 管 理 趨 勢, 維 護 化 粧 品 之 衛 生 安 全, 以 保 障 國 民 健 康, 現 行 管 理 規 定 已 無 法 因 應 實 務 需 求, 衛 生 福 利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正 研 擬 化 粧 品 衛 生 管 理 條 例 全 文 修 正 草 案, 為 求 妥 適 完 成 新 版 之 化 粧 品 衛 生 管 理 條 例 全 文 修 正 草 案, 爰 要 求 衛 生 福 利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在 兩 個 月 內 就 新 版 化 粧 品 衛 生 管 理 條 例 全 文 修 正 草 案 召 開 公 聽 會, 徵 求 各 界 代 表 之 相 關 意 見, 並 與 相 關 業 者 進 行 充 分 討 論 溝 通, 以 達 雙 贏 境 界 提 案 人 : 趙 天 麟 連 署 人 : 葉 津 鈴 陳 節 如 ( 七 ) 根 據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統 計, 自 94 年 至 101 年 化 粧 品 廣 告 違 規 件 數 一 直 維 持 在 2 至 3 千 件, 扣 除 違 反 行 政 程 序 未 依 廣 告 申 請 核 定 程 序 者, 仍 有 7% 左 右 的 業 者 做 了 誇 大 不 實 廣 告, 可 見 部 分 投 機 業 者 並 不 把 公 權 力 放 在 眼 裡 爰 建 請 衛 生 福 利 部 針 對 這 些 7

屢 勸 不 聽 的 業 者, 以 更 積 極 的 態 度 採 取 罰 鍰 停 播 或 撤 銷 證 照 等 手 段, 降 低 國 人 使 用 相 關 商 品 所 帶 來 的 健 康 風 險 提 案 人 : 江 惠 貞 連 署 人 : 王 育 敏 蘇 清 泉 徐 少 萍 吳 育 仁 鄭 汝 芬 蔡 錦 隆 ( 八 ) 鑒 於 衛 生 福 利 部 自 98 年 辦 理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提 升 住 院 護 理 照 護 品 質 方 案, 分 別 於 98 年 度 至 102 年 度 匡 列 8 億 3,250 萬 元 8 億 3,250 萬 元 10 億 元 20 億 元 25 億 元 衛 生 福 利 部 遭 監 察 院 糾 正 未 建 立 提 供 醫 院 增 聘 護 理 人 力 的 誘 因, 導 致 該 方 案 自 98 年 開 辦 以 來, 護 理 人 力 增 加 人 數 未 達 目 標 值, 爰 要 求 衛 生 福 利 部 於 二 個 月 內 提 供 調 查 報 告 送 至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報 告 內 容 需 具 每 年 補 助 各 家 醫 院 金 額 新 聘 人 員 費, 及 衛 生 福 利 部 所 支 醫 院 回 報 所 領 款 項 用 於 提 高 薪 資 數 增 加 夜 班 費 增 聘 人 員 人 數 詳 細 資 料, 並 附 上 各 家 醫 院 97 年 底 護 理 人 員 數 量 與 病 床 數 提 案 人 : 林 淑 芬 連 署 人 : 田 秋 堇 楊 曜 ( 九 ) 鑒 於 衛 生 福 利 部 雙 和 醫 院 ( 雙 和 醫 院 ) 將 捐 款 10 萬 元 者 公 布 名 字 在 大 廳, 捐 款 50 萬 元 100 萬 元 者 可 享 有 住 院 病 房 升 等 自 費 項 目 打 9 折 雙 和 醫 院 公 然 將 募 款 金 額 作 為 醫 療 服 務 的 對 價 關 係, 且 涉 及 違 反 勸 募 相 關 規 定, 無 疑 作 實 坊 間 流 傳 的 私 立 醫 院 服 務 有 錢 人, 公 立 醫 院 服 務 有 權 人 為 保 障 民 眾 就 醫 權 益, 爰 要 求 衛 生 福 利 部 應 立 即 要 求 雙 和 醫 院 停 止 爭 議 勸 募 行 為, 並 於 一 週 內 督 促 雙 和 醫 院 立 即 停 止 對 價 醫 療 服 務 政 策, 以 及 停 止 繼 續 在 牆 面 刻 上 捐 款 明 細 提 案 人 : 林 淑 芬 連 署 人 : 田 秋 堇 楊 曜 散 會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