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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 基 金 自 2013 年 8 月 16 日 至 2013 年 9 月 10 日, 通 过 本 公 司 的 直 销 机 构 和 广 发 银 行 等 代 销 机 构 的 网 点 公 开 发 售, 其 中 惠 丰 A 份 额 发 售 时 间 为 2013 年 8 月 19 日 至 2013 年 9 月 10 日, 惠 丰 B 份 额 发 售 时 间 为 2013 年 8 月 16 日 至 2013 年 8 月 30 日 本 公 司 已 经 开 通 网 上 开 户 和 网 上 认 购, 详 细 情 况 请 浏 览 本 公 司 网 站 (www.zhfund.com) 相 关 内 容 七 投 资 者 欲 认 购 惠 丰 A 份 额 或 者 通 过 场 外 认 购 惠 丰 B 份 额, 须 开 立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已 经 有 该 类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不 须 另 行 开 立 募 集 期 内, 本 公 司 直 销 网 点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同 时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惠 丰 A 份 额 和 惠 丰 B 份 额 场 外 认 购 的 开 户 和 认 购 手 续 ; 投 资 者 欲 通 过 场 内 认 购 惠 丰 B 份 额, 应 使 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A 股 账 户 或 基 金 账 户, 已 经 有 该 类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不 须 另 行 开 立 募 集 期 内,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可 同 时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惠 丰 B 份 额 场 内 认 购 的 开 户 和 认 购 手 续 八 募 集 期 内,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或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首 次 认 购 惠 丰 A 份 额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 元, 追 加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 元 ;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网 点 首 次 认 购 惠 丰 A 份 额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0 元, 追 加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 元 惠 丰 B 份 额 的 认 购 在 代 销 机 构 或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的 首 次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50,000 元, 追 加 认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 元 ; 本 公 司 直 销 网 点 的 首 次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0 元, 追 加 认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 元 惠 丰 B 份 额 场 内 认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份 额 为 50,000 份, 超 过 50,000 份 的 须 是 1,000 份 的 整 数 倍, 且 每 笔 认 购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99,999,000 份 各 销 售 机 构 对 最 低 认 购 限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九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接 受 了 认 购 申 请, 申 请 的 成 功 与 否 应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投 资 人 在 发 售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已 经 正 式 受 理 的 认 购 申 请 不 得 撤 销 认 购 期 间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认 购 规 模 没 有 限 制 十 本 公 告 仅 对 本 基 金 发 售 的 有 关 事 项 和 规 定 予 以 说 明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本 基 3

金 的 详 细 情 况, 请 详 细 阅 读 刊 登 在 2013 年 8 月 13 日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和 证 券 时 报 上 的 中 海 惠 丰 纯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十 一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托 管 协 议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www.zhfund.com) 各 代 销 机 构 网 站 上 投 资 人 亦 可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下 载 基 金 业 务 申 请 表 格 并 了 解 本 基 金 发 售 的 相 关 事 宜 十 二 在 募 集 期 间, 各 代 销 机 构 可 能 增 加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具 体 网 点 名 单 及 开 户 认 购 事 项 详 见 各 代 销 机 构 有 关 公 告, 或 拨 打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进 行 咨 询, 具 体 规 定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说 明 为 准 本 公 司 在 募 集 期 间 内 还 可 能 增 加 新 的 代 销 机 构, 投 资 人 可 留 意 相 关 公 告 信 息 或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8-9788 或 021-38789788) 进 行 咨 询 十 三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投 资 者 根 据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收 益, 同 时 承 担 相 应 的 投 资 风 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的 风 险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经 济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由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积 极 管 理 风 险,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等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是 指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以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和 转 让, 约 定 在 一 定 期 限 还 本 付 息 的 公 司 债 券, 其 发 行 人 是 非 上 市 中 小 微 企 业, 发 行 方 式 为 面 向 特 定 对 象 的 私 募 发 行 因 此,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较 传 统 企 业 债 的 信 用 风 险 及 流 动 性 风 险 更 大, 从 而 增 加 了 本 基 金 整 体 的 债 券 投 资 风 险 本 基 金 是 债 券 型 基 金,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较 低 风 险 的 基 金 品 种, 长 期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混 合 型 基 金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内, 惠 丰 A 份 额 表 现 为 风 险 较 低 收 益 相 对 稳 定 的 特 征, 但 在 本 基 金 资 产 出 现 极 端 损 失 情 况 下, 惠 丰 A 份 额 仍 可 能 面 临 无 法 取 得 约 定 应 得 收 益 乃 至 投 资 本 金 受 损 的 风 险 ; 惠 丰 B 份 额 则 表 现 出 风 险 较 高 收 益 较 高 的 显 著 特 征, 由 于 本 基 金 的 资 产 及 收 益 的 分 配 将 优 先 满 足 惠 丰 A 份 额 的 约 定 应 得 收 益 的 分 配, 在 本 基 金 资 产 出 现 极 端 损 失 而 仅 能 乃 至 未 能 满 足 惠 丰 A 份 额 的 约 定 应 得 收 益 与 投 资 本 金 的 情 况 下, 则 惠 丰 B 份 额 基 金 份 4

额 可 能 面 临 投 资 本 金 亏 损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之 前,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并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谨 慎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十 四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综 合 各 种 情 况 对 发 售 安 排 做 适 当 调 整, 并 可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情 况 适 当 延 长 或 缩 短 基 金 发 售 时 间, 并 及 时 公 告 5

一 本 次 发 售 基 本 情 况 ( 一 ) 基 金 的 名 称 中 海 惠 丰 纯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163909),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划 分 为 惠 丰 A 份 额 ( 基 金 代 码 :163910) 惠 丰 B 份 额 ( 基 金 代 码 :150154) 两 级 份 额 ( 二 ) 基 金 的 类 别 债 券 型 ( 三 )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契 约 型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每 2 年 为 一 个 运 作 周 期, 按 运 作 周 期 滚 动 的 方 式 运 作 在 每 个 运 作 周 期 内, 惠 丰 A 份 额 自 运 作 周 期 起 始 日 起 每 6 个 月 开 放 一 次, 惠 丰 B 份 额 封 闭 运 作 并 上 市 交 易 ( 四 ) 基 金 存 续 期 限 不 定 期 ( 五 ) 募 集 方 式 惠 丰 A 份 额 惠 丰 B 份 额 将 分 别 通 过 各 自 发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独 立 进 行 公 开 发 售, 两 级 份 额 的 发 售 方 式 与 发 售 机 构 不 尽 相 同 惠 丰 A 份 额 的 发 售 机 构 为 本 公 司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惠 丰 A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惠 丰 B 份 额 通 过 场 外 场 内 两 种 方 式 公 开 发 售, 其 中, 场 外 发 售 机 构 包 括 本 公 司 直 销 网 点 和 指 定 代 销 机 构, 场 外 发 售 的 惠 丰 B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 场 内 发 售 机 构 为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场 内 发 售 的 惠 丰 B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投 资 人 可 参 与 惠 丰 A 份 额 或 惠 丰 B 份 额 中 的 某 一 级 份 额 的 认 购, 也 可 同 时 参 与 惠 丰 A 份 额 和 惠 丰 B 份 额 的 认 购 基 金 发 售 结 束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以 惠 丰 B 份 额 的 6

最 终 发 售 规 模 为 基 准, 按 照 不 超 过 7:3 的 份 额 配 置 比 例 对 惠 丰 A 份 额 的 有 效 认 购 申 请 进 行 确 认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已 经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 六 ) 募 集 期 限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期 为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三 个 月 本 基 金 自 2013 年 8 月 16 日 至 2013 年 9 月 10 日, 通 过 本 公 司 的 直 销 机 构 和 广 发 银 行 等 代 销 机 构 的 网 点 公 开 发 售, 其 中 惠 丰 A 份 额 发 售 时 间 为 2013 年 8 月 19 日 至 2013 年 9 月 10 日, 惠 丰 B 份 额 发 售 时 间 为 2013 年 8 月 16 日 至 2013 年 8 月 30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综 合 各 种 情 况 对 发 售 安 排 做 适 当 调 整, 并 可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情 况 适 当 延 长 或 缩 短 基 金 发 售 时 间, 并 及 时 公 告 ( 七 ) 募 集 对 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 八 ) 募 集 场 所 本 基 金 的 场 外 认 购 将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公 开 发 售 本 基 金 的 场 内 认 购 将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发 售 尚 未 取 得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但 属 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的 其 他 机 构, 可 在 本 基 金 上 市 后, 代 理 投 资 者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参 与 本 基 金 的 上 市 交 易 ( 九 ) 募 集 规 模 限 制 及 控 制 措 施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为 2 亿 份, 最 低 募 集 金 额 为 2 亿 元 人 民 币 本 基 金 的 发 售 规 模 上 限 为 50 亿 元 ( 不 含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产 生 的 利 息 折 算 的 7

份 额, 下 同 ), 其 中, 惠 丰 A 份 额 的 发 售 规 模 上 限 为 35 亿 元, 惠 丰 B 份 额 的 发 售 规 模 上 限 为 15 亿 元 1 惠 丰 B 份 额 的 发 售 规 模 控 制 措 施 募 集 期 内, 若 在 当 日 惠 丰 B 份 额 的 认 购 申 请 ( 包 括 场 外 与 场 内 ) 经 确 认 后 的 累 计 发 售 规 模 接 近 达 到 或 超 过 15 亿 元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于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自 即 日 起 停 止 惠 丰 B 份 额 的 认 购 ( 包 括 场 外 和 场 内 ) 业 务 认 购 期 内 惠 丰 B 份 额 的 有 效 认 购 申 请 的 总 金 额 ( 包 括 场 内 与 场 外 ) 若 超 过 15 亿 元, 则 对 最 后 一 个 认 购 日 的 有 效 认 购 申 请 采 用 末 日 比 例 配 售 原 则 给 予 部 分 确 认, 未 确 认 部 分 的 认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者 末 日 (T 日 ) 比 例 确 认 的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T 日 惠 丰 B 份 额 的 认 购 申 请 确 认 比 例 =(15 亿 元 -T 日 以 前 惠 丰 B 份 额 的 有 效 认 购 申 请 金 额 )/T 日 惠 丰 B 份 额 的 有 效 认 购 申 请 金 额 投 资 者 T 日 惠 丰 B 份 额 的 认 购 申 请 确 认 金 额 =T 日 提 交 的 惠 丰 B 份 额 的 有 效 认 购 申 请 金 额 T 日 惠 丰 B 份 额 的 认 购 申 请 确 认 比 例 当 发 生 比 例 确 认 的 情 形 时, 惠 丰 B 份 额 的 认 购 申 请 确 认 金 额 不 受 认 购 最 低 限 额 的 限 制 2 惠 丰 A 份 额 的 发 售 规 模 控 制 措 施 在 本 基 金 惠 丰 B 份 额 募 集 结 束 且 对 惠 丰 B 份 额 的 认 购 申 请 进 行 最 终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以 惠 丰 B 份 额 的 最 终 确 认 认 购 金 额 为 基 准, 确 定 惠 丰 A 份 额 的 募 集 上 限 ( 惠 丰 A 份 额 的 募 集 上 限 =7/3 倍 惠 丰 B 份 额 的 最 终 确 认 认 购 金 额 ) 在 惠 丰 A 份 额 的 募 集 期 内, 若 在 当 日 惠 丰 A 份 额 的 认 购 申 请 经 确 认 后 的 累 计 发 售 规 模 接 近 达 到 或 超 过 惠 丰 A 份 额 的 募 集 上 限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于 次 日 在 公 司 网 站 和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自 即 日 起 停 止 惠 丰 A 份 额 的 认 购 业 务 若 惠 丰 A 份 额 的 有 效 认 购 申 请 小 于 或 等 于 7/3 倍 惠 丰 B 份 额 的 最 终 确 认 认 购 金 额, 则 惠 丰 A 份 额 的 有 效 认 购 申 请 将 全 部 予 以 确 认 ; 若 惠 丰 A 份 额 的 有 效 认 购 申 请 大 于 7/3 倍 惠 丰 B 份 额 的 最 终 确 认 认 购 金 额, 则 惠 丰 A 份 额 的 认 购 申 请 按 末 日 比 例 配 售 原 则 给 予 部 分 确 认, 未 确 认 部 分 的 认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者 末 日 (T 日 ) 比 例 确 认 的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T 日 惠 丰 A 份 额 的 认 购 申 请 确 认 比 例 =(7/3 惠 丰 B 份 额 的 最 终 确 认 认 购 金 额 -T 日 以 前 惠 丰 A 份 额 的 有 效 认 购 申 请 金 额 )/T 日 惠 丰 A 份 额 的 有 效 认 购 申 请 金 额 投 资 者 T 日 惠 丰 A 份 额 的 认 购 申 请 确 认 金 额 =T 日 提 交 的 惠 丰 A 份 额 的 有 效 认 购 申 请 金 额 T 日 惠 丰 A 份 额 的 认 购 申 请 确 认 比 例 当 发 生 比 例 确 认 时, 惠 丰 A 份 额 的 认 购 申 请 确 认 金 额 不 受 认 购 最 低 限 额 的 限 8

制 ( 十 ) 认 购 申 请 的 确 认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认 购 申 请 成 功 受 理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投 资 人 可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第 2 个 工 作 日 起 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认 购 申 请 确 认 情 况 和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 十 一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认 购 费 用 和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1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 惠 丰 A 份 额 和 惠 丰 B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均 为 1.00 元, 按 初 始 面 值 发 售 3 认 购 费 用 : 惠 丰 A 份 额 不 收 取 认 购 费 惠 丰 B 份 额 场 外 认 购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方 式,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认 购 惠 丰 B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等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实 施 差 别 的 认 购 费 率 养 老 金 客 户 等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是 指 依 法 设 立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依 法 制 定 的 企 业 年 金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企 业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以 及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如 将 来 出 现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的 个 人 养 老 账 户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范 围,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惠 丰 B 的 场 外 认 购 费 率 如 下 表 : 单 笔 认 购 金 额 (M) 9 费 率 M<100 万 元 0.4% 100 万 元 M<300 万 元 0.2% 300 万 元 M<500 万 元 0.1% M 500 万 元 1000 元 / 笔 养 老 金 客 户 等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认 购 惠 丰 B 份 额 的 场 外 认 购 费 率 见 下 表 : 单 笔 认 购 金 额 (M) 费 率 M<100 万 元 0.16%

100 万 元 M<300 万 元 0.06% 300 万 元 M<500 万 元 0.04% M 500 万 元 1000 元 / 笔 惠 丰 B 份 额 场 内 认 购 采 取 份 额 认 购 方 式, 认 购 费 率 由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参 照 场 外 认 购 费 率 执 行 4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1) 惠 丰 A 份 额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认 购 份 额 =(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利 息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 点 3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例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 惠 丰 A 份 额, 如 果 募 集 期 内 认 购 资 金 获 得 的 利 息 为 10 元,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惠 丰 A 份 额 计 算 如 下 : 认 购 份 额 =(10,000+10)/1.00=10,010 份 (2) 惠 丰 B 份 额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1) 场 外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惠 丰 B 份 额 场 外 认 购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的 方 式, 计 算 公 式 为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1+ 认 购 费 率 )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金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份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 利 息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例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50,000 元 认 购 惠 丰 B 份 额, 其 适 用 的 认 购 费 率 为 0.4%, 如 果 募 集 期 内 认 购 资 金 获 得 的 利 息 为 10 元,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惠 丰 B 份 额 计 算 如 下 : 净 认 购 金 额 =50,000/(1+0.4%)=49,800.80 元 认 购 费 用 =50,000-49,800.80=199.20 元 认 购 份 额 =(49,800.80+10)/1.00=49,810.80 份 2) 场 内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惠 丰 B 份 额 场 内 认 购 采 用 份 额 认 购 的 方 式, 挂 牌 价 格 为 1.00 元 / 份,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公 式 为 : 净 认 购 金 额 = 挂 牌 价 格 认 购 份 额 10

认 购 费 用 = 挂 牌 价 格 认 购 份 额 认 购 费 率 认 购 金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费 用 利 息 折 算 的 份 额 = 认 购 利 息 / 挂 牌 价 格 认 购 份 额 总 额 = 认 购 份 额 + 利 息 折 算 的 份 额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取 整 计 算 ( 最 小 单 位 为 1 份 ), 余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例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通 过 场 内 认 购 50,000 份 惠 丰 B 份 额, 会 员 单 位 设 定 费 率 为 0.4%, 如 果 募 集 期 内 认 购 资 金 获 得 的 利 息 为 50 元,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惠 丰 B 份 额 计 算 如 下 : 净 认 购 金 额 =1.00 50,000=50,000 元 认 购 费 用 =1.00 50,000 0.4%=200 元 认 购 金 额 =50,000+200=50,200 元 利 息 折 算 的 份 额 =50/1.00=50 份 认 购 份 额 总 额 =50,000+50=50,050 份 即 投 资 人 认 购 50,000 份 惠 丰 B 份 额, 需 缴 纳 50,200 元, 若 利 息 折 算 的 份 额 为 50 份, 则 总 共 可 得 到 50,050 份 惠 丰 B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 十 二 ) 投 资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1 认 购 时 间 安 排 投 资 人 可 在 募 集 期 内 前 往 本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网 点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手 续, 具 体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详 见 本 公 告 或 各 代 销 机 构 相 关 业 务 办 理 规 则 2 投 资 人 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投 资 人 认 购 本 基 金 所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具 体 办 理 手 续 详 见 本 公 告 或 各 代 销 机 构 相 关 业 务 办 理 规 则 3 认 购 的 方 式 及 确 认 (1) 本 基 金 场 内 认 购 采 用 份 额 认 购 方 式, 场 外 认 购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方 式 投 资 人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交 付 认 购 款 项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人 可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但 已 受 理 的 认 购 申 请 不 得 撤 销 (2) 认 购 确 认 对 于 T 日 ( 此 处, 特 指 发 售 募 集 期 内 的 工 作 日 ) 交 易 时 间 内 受 理 的 认 购 申 请, 11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将 在 T+1 日 ( 同 上 ) 就 申 请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但 对 申 请 有 效 性 的 确 认 仅 代 表 确 实 接 受 了 投 资 人 的 认 购 申 请, 认 购 申 请 的 成 功 确 认 应 以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后 的 登 记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投 资 人 应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或 以 其 规 定 的 其 他 合 法 方 式 查 询 最 终 确 认 情 况 投 资 人 应 主 动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结 果 投 资 人 开 户 和 认 购 所 需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具 体 程 序, 请 参 阅 本 公 告 4 认 购 数 量 限 制 (1) 惠 丰 A 份 额 的 认 购 限 制 惠 丰 A 份 额 的 认 购 在 代 销 机 构 或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的 首 次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 元, 追 加 认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 元 ; 本 公 司 直 销 网 点 的 首 次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0 元, 追 加 认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 元 各 销 售 机 构 对 最 低 认 购 限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2) 惠 丰 B 份 额 的 认 购 限 制 1) 场 外 认 购 限 额 惠 丰 B 份 额 的 认 购 在 代 销 机 构 或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的 首 次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50,000 元, 追 加 认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 元 ; 本 公 司 直 销 网 点 的 首 次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0 元, 追 加 认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 元 各 销 售 机 构 对 最 低 认 购 限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2) 场 内 认 购 限 额 惠 丰 B 份 额 场 内 认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份 额 为 50,000 份, 超 过 50,000 份 的 须 是 1,000 份 的 整 数 倍, 且 每 笔 认 购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99,999,000 份 (3) 本 基 金 对 单 个 投 资 人 的 累 计 认 购 金 额 和 单 个 账 户 认 购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进 行 限 制 ( 十 三 ) 募 集 期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其 中 利 息 转 份 额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12

( 十 四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当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在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前,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13

二 场 内 认 购 的 程 序 ( 一 )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9:30-11:30 和 13:00-15:00( 周 六 周 日 不 受 理 ) ( 二 ) 开 户 及 认 购 手 续 : 1 开 立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账 户, 包 括 A 股 账 户 或 基 金 账 户 2 在 认 购 前 向 资 金 账 户 中 存 入 足 够 的 认 购 资 金 3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填 写 认 购 委 托 单 电 话 委 托 磁 卡 委 托 网 上 委 托 等 方 式 申 报 认 购 委 托, 可 多 次 申 报, 认 购 申 请 一 经 受 理 不 可 撤 销, 认 购 资 金 即 被 冻 结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流 程 及 规 则 参 见 场 内 代 销 机 构 的 相 关 说 明 14

三 个 人 投 资 者 场 外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 一 ) 广 发 银 行 受 理 个 人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1 网 点 办 理 : (1) 开 户 及 认 购 的 时 间 : 上 午 9:00 至 下 午 15:00( 当 日 15:00 之 后 的 委 托 将 于 下 一 工 作 日 办 理 ), 个 人 投 资 者 周 六 周 日 照 常 受 理, 与 下 一 交 易 日 合 并 办 理 各 网 点 营 业 时 间 有 所 不 同, 具 体 请 咨 询 当 地 网 点 (2) 个 人 投 资 者 开 户 及 认 购 程 序 : 1) 事 先 办 妥 可 用 于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的 广 发 银 行 各 类 型 个 人 资 金 账 户, 并 存 入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2) 到 网 点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1 本 人 法 定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 包 括 居 民 身 份 证 或 军 官 证 件 等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下 同 );2 本 人 持 有 的 可 用 于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的 广 发 银 行 各 类 型 个 人 资 金 账 户 ;3 填 妥 的 开 户 申 请 表 3) 开 户 同 时 可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需 填 妥 并 提 交 基 金 认 购 申 请 表 4) 客 户 可 通 过 电 话 银 行 及 网 上 银 行 提 交 认 购 申 请 2 网 上 办 理 : (1) 广 发 银 行 客 户 登 陆 广 发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2) 客 户 通 过 一 网 通 证 券 或 个 人 银 行 专 业 版 -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 银 基 通 ) - 开 放 式 基 金 链 接 进 入, 选 择 基 金 账 户 - 基 金 开 户, 或 登 陆 财 富 账 户 专 业 版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选 择 账 户 管 理, 根 据 提 示 填 写 网 上 开 户 申 请 书 (3) 业 务 受 理 时 间 :24 小 时 服 务, 除 日 终 清 算 时 间 ( 一 般 为 17:00 至 20:00) 外, 均 可 进 行 认 购 当 日 15:00 之 后 的 委 托 将 于 下 一 工 作 日 办 理 (4) 开 户 申 请 提 交 成 功 后 可 即 刻 进 行 网 上 认 购 申 请 (5) 操 作 详 情 可 参 阅 广 发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相 关 栏 目 的 操 作 指 引 3 注 意 事 项 : (1) 若 有 其 他 方 面 的 要 求, 以 广 发 银 行 的 说 明 为 准 (2) 个 人 投 资 者 如 到 网 点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手 续, 需 本 人 亲 自 办 理 ; 如 通 过 网 上 银 行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手 续, 凭 取 款 密 码 及 理 财 专 户 密 码 或 财 富 账 户 交 易 密 码 15

进 行 (3) 开 立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和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可 同 时 办 理 ( 二 ) 其 他 代 销 银 行 办 理 开 户 及 认 购 程 序 投 资 者 在 其 他 银 行 的 开 户 及 认 购 手 续 以 各 代 销 银 行 的 规 定 为 准 ( 三 ) 代 销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公 司 受 理 个 人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以 下 程 序 原 则 上 适 用 于 代 销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公 司, 此 程 序 原 则 仅 供 投 资 者 参 考, 具 体 程 序 以 代 销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 新 增 代 销 渠 道 的 认 购 程 序 以 有 关 公 告 为 准 1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日 的 9:30-15:00( 周 六 周 日 及 法 定 节 假 日 不 营 业 ) 2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 已 在 该 代 销 券 商 处 开 立 了 资 金 账 户 的 客 户 不 必 再 开 立 该 账 户 ): 个 人 投 资 者 申 请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应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1) 填 妥 的 资 金 账 户 开 户 申 请 表 ; (2)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3) 营 业 部 指 定 银 行 的 存 折 ( 储 蓄 卡 ) 3 基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个 人 投 资 者 申 请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应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1) 填 妥 的 开 户 申 请 表 ; (2)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及 复 印 件 ; (3) 在 本 代 销 机 构 开 立 的 资 金 账 户 卡 ; (4) 营 业 部 指 定 银 行 的 存 折 ( 储 蓄 卡 ) 4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 个 人 投 资 者 在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和 基 金 账 户 并 存 入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后, 可 申 请 认 购 本 基 金 个 人 投 资 者 申 请 认 购 本 基 金 应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1) 填 妥 的 认 购 / 申 购 申 请 表 ; (2)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3) 在 本 代 销 机 构 开 立 的 资 金 账 户 卡 投 资 者 还 可 通 过 各 代 销 券 商 的 电 话 委 托 自 助 / 热 自 助 委 托 网 上 交 易 委 托 16

等 方 式 提 交 认 购 申 请 5 注 意 事 项 : 若 有 其 他 方 面 的 要 求,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说 明 为 准 ( 四 )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受 理 个 人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1 受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的 时 间 基 金 发 售 日 的 9:00-17:00 2 个 人 投 资 者 办 理 开 户 ( 或 账 户 注 册 ) 申 请 材 料 : (1) 填 妥 并 签 章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业 务 申 请 表 ( 个 人 版 ), 一 式 两 份 ; (2)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 正 反 两 面 ); (3) 任 一 与 开 户 者 同 名 的 储 蓄 账 户 凭 证 复 印 件 ; (4) 签 署 风 险 提 示 函 ; (5) 填 妥 并 签 章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电 话 交 易 协 议 书 ( 适 用 于 申 请 开 通 电 话 交 易 方 式 的 投 资 者 ), 一 式 两 份 (6) 参 与 风 险 偏 好 自 测 表 测 试 (7) 代 理 开 户 的, 出 示 证 明 代 理 关 系 的 有 效 证 明 文 件 及 复 印 件 3 投 资 者 在 账 户 登 记 时 须 注 意 提 交 的 证 件 应 当 与 开 户 时 提 交 的 一 致, 且 投 资 者 名 称 及 签 名 或 印 章 应 当 分 别 与 开 户 时 填 写 及 签 署 的 一 致 所 需 填 写 的 表 单 与 开 户 一 致 4 办 理 认 / 申 购 业 务 时, 投 资 者 需 先 办 理 资 金 存 入 业 务, 凭 汇 款 单 来 本 公 司 办 理 认 / 申 购 业 务 5 开 户 当 天 即 可 进 行 交 易 并 要 求 本 公 司 提 交 业 务 受 理 单 据 T+2 日 交 易 确 认 成 功 后, 投 资 者 可 到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来 取 确 认 单 据 6 开 户 之 后, 若 投 资 者 进 行 日 常 交 易 须 提 供 以 下 单 据 方 可 办 理 (1) 个 人 投 资 者 须 提 供 本 指 南 第 一 条 项 下 个 人 投 资 者 开 户 必 要 单 据 之 (2); (2) 填 妥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业 务 申 请 表 ( 投 资 者 可 从 本 公 司 网 站 的 下 载 中 心 下 载 ); 机 构 投 资 者 须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3) 已 开 通 传 真 交 易 功 能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可 直 接 通 过 传 真 进 行 交 易, 交 易 原 件 应 尽 快 寄 送 至 本 公 司 17

(4) 电 话 交 易 目 前 仅 限 基 金 转 换 赎 回 和 修 改 分 红 方 式, 已 开 通 电 话 交 易 功 能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直 接 通 过 电 话 进 行 交 易, 不 需 提 供 (1) (2) 规 定 的 资 料 7 认 购 资 金 的 划 拨 投 资 人 办 理 认 购 前 应 将 足 额 资 金 以 支 票 结 算 或 电 汇 结 算 方 式 通 过 银 行 汇 入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专 户 (1) 直 销 专 户 1: 开 户 名 称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行 营 业 部 开 户 账 号 :1001244319025804133 (2) 直 销 专 户 2: 开 户 名 称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上 海 市 中 银 大 厦 支 行 开 户 账 号 :449459213746 (3) 直 销 专 户 3: 开 户 名 称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交 通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陆 家 嘴 支 行 开 户 账 号 :310066771018004397712 (4) 直 销 专 户 4: 开 户 名 称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招 商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营 业 部 开 户 账 号 :216089217210003 (5) 直 销 专 户 5: 开 户 名 称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卢 湾 支 行 开 户 账 号 :03492300040008372 (6) 直 销 专 户 6: 开 户 名 称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营 业 部 18

开 户 账 号 :0200000329217902083 (7) 直 销 专 户 7: 开 户 名 称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陆 家 嘴 支 行 开 户 账 号 :0216014040000235 投 资 人 所 填 写 的 票 据 应 在 汇 款 人 栏 中 填 写 其 在 开 立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时 登 记 的 名 称 ; 在 汇 款 用 途 中 必 须 注 明 购 买 的 基 金 名 称 和 基 金 代 码, 并 确 保 募 集 期 间 每 日 16:00 前 到 帐 投 资 人 若 未 按 上 述 规 定 划 付, 造 成 认 购 无 效 的, 本 公 司 及 直 销 专 户 的 开 户 银 行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投 资 人 若 在 认 购 有 效 申 请 日 内 把 足 额 资 金 划 到 帐, 则 以 资 金 到 帐 日 作 为 受 理 申 请 日 ; 投 资 人 若 在 认 购 有 效 申 请 日 内 没 有 把 足 额 资 金 划 到 帐, 则 以 最 后 一 个 有 效 申 请 日 作 为 受 理 申 请 日, 认 购 金 额 为 实 际 到 帐 金 额 至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期 结 束, 以 下 情 况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认 购, 认 购 款 项 将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3 个 工 作 日 内 划 往 投 资 人 指 定 的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 (1) 投 资 人 划 来 资 金, 但 未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或 开 户 不 成 功 的 (2) 投 资 人 划 来 资 金, 但 未 办 理 认 购 申 请 或 认 购 申 请 未 被 确 认 的 (3) 其 它 导 致 认 购 无 效 的 情 况 19

四 机 构 投 资 者 场 外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 一 ) 广 发 银 行 受 理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申 请 程 序 1 网 点 办 理 : (1) 开 户 及 认 购 的 时 间 : 上 午 9:00 至 下 午 15:00( 当 日 15:00 之 后 的 委 托 将 于 下 一 工 作 日 办 理 ) 周 六 周 日 和 节 假 日 不 受 理 各 网 点 营 业 时 间 有 所 不 同, 具 体 请 咨 询 当 地 网 点 (2) 机 构 投 资 者 开 户 及 认 购 程 序 : 1) 事 先 办 妥 广 发 银 行 机 构 活 期 存 款 账 户 并 存 入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2) 由 被 授 权 人 到 开 户 会 计 柜 台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 A 被 授 权 人 携 带 授 权 机 构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印 鉴 营 业 执 照 或 事 业 社 团 法 人 证 书 及 复 印 件 军 队 或 武 警 开 户 许 可 证 及 复 印 件 开 户 单 位 为 分 支 机 构 的, 还 应 提 交 法 人 授 权 其 开 户 的 书 面 证 明 ; B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 C 基 金 业 务 授 权 书 ; D 被 授 权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及 复 印 件 印 鉴 ; E 填 妥 的 开 户 申 请 表 并 加 盖 公 章 3) 开 户 同 时 可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需 填 妥 并 提 交 基 金 认 购 申 请 表 2 注 意 事 项 : (1) 若 有 其 他 方 面 的 要 求, 以 广 发 银 行 的 说 明 为 准 (2) 机 构 活 期 存 款 账 户 须 是 人 民 币 存 款 账 户 ( 二 ) 其 他 代 销 银 行 办 理 开 户 及 认 购 程 序 投 资 者 在 其 他 银 行 的 开 户 及 认 购 手 续 以 各 代 销 银 行 的 规 定 为 准 ( 三 ) 代 销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公 司 受 理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如 下 : 以 下 程 序 原 则 上 适 用 于 代 销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公 司, 仅 供 投 资 者 参 考, 具 体 程 序 以 代 销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 新 增 代 销 渠 道 的 认 购 程 序 以 有 关 公 告 为 准 1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 20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日 的 9:30-15:00( 周 六 周 日 及 法 定 节 假 日 不 营 业 ) 2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机 构 投 资 者 申 请 开 立 机 构 账 户 应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1) 资 金 账 户 开 户 申 请 表 (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 已 开 立 了 资 金 账 户 的 客 户 不 必 再 开 立 该 账 户 ; (2)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其 他 法 人 的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原 件 ( 营 业 执 照 或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必 须 在 有 效 期 内 且 已 完 成 上 一 年 度 年 检 ) 及 复 印 件 (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 (3)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 (4)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 (5)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 (6) 预 留 印 鉴 ; (7)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3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机 构 投 资 者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应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1) 开 户 申 请 表 (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 (2)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件 及 复 印 件 ; (3) 授 权 委 托 书 (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 4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 机 构 投 资 者 申 请 认 购 本 基 金 应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1) 购 买 申 请 表 (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 (2)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件 及 复 印 件 ; (3) 授 权 委 托 书 (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 (4) 代 销 券 商 开 立 的 资 金 账 户 卡 投 资 者 还 可 通 过 电 话 委 托 自 助 / 热 自 助 委 托 网 上 交 易 等 方 式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5 注 意 事 项 : (1) 若 有 其 他 方 面 的 要 求, 以 代 销 券 商 的 说 明 为 准 ; (2) 投 资 者 认 购 时 要 注 明 所 购 买 的 基 金 名 称 或 基 金 代 码 21

( 四 )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受 理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申 请 程 序 如 下 : 1 受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的 时 间 基 金 发 售 日 的 9:00-17:00 2 机 构 投 资 者 办 理 开 户 ( 或 账 户 注 册 ) 申 请 材 料 : (1) 填 制 完 全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业 务 申 请 表 ( 机 构 版 ) 并 加 盖 公 章 法 人 章, 一 式 两 份 ; (2) 出 示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颁 发 的 有 效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或 保 险 公 司 信 托 公 司 的 理 财 产 品 开 户 需 提 交 产 品 批 复 或 者 产 品 报 备 复 印 件 (3) 若 无 第 (2) 条 内 容, 则 需 提 供, 民 政 部 门 或 其 他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并 提 供 上 述 文 件 的 复 印 件 (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 (4)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及 其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5) 工 商 管 理 部 门 发 放 的 税 务 登 记 证, 并 提 供 上 述 文 件 的 复 印 件 (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 (6) 开 放 式 基 金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加 盖 公 章 法 人 章 ), 一 式 两 份 ; (7) 法 定 代 表 人 及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 正 反 两 面 ); (8)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的 ( 公 章 私 章 各 一 枚, 私 章 如 非 法 定 代 表 人 印 章, 尚 需 提 供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的 印 鉴 卡 一 式 三 份 ; (9) 填 妥 并 加 盖 公 章 法 人 章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传 真 交 易 协 议 书 ( 适 用 于 申 请 开 通 传 真 交 易 方 式 的 投 资 者 ), 一 式 两 份 ; (10)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的 银 行 开 户 许 可 证 或 开 立 银 行 账 户 申 请 表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或 指 定 银 行 出 具 的 开 户 证 明 ); (11) 签 署 风 险 提 示 函 ( 须 加 盖 公 章 ) 3 机 构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申 请 时 须 提 交 的 材 料 (1) 填 妥 并 签 章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业 务 申 请 表, 一 式 两 份 ; (2) 银 行 划 款 网 银 记 录 或 者 回 单 复 印 件 ( 适 用 于 认 购 申 购 ); (3)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4 认 购 资 金 的 划 拨 投 资 人 办 理 认 购 前 应 将 足 额 资 金 以 支 票 结 算 或 电 汇 结 算 方 式 通 过 银 行 汇 入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专 户 22

(1) 直 销 专 户 1: 开 户 名 称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行 营 业 部 开 户 账 号 :1001244319025804133 (2) 直 销 专 户 2: 开 户 名 称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上 海 市 中 银 大 厦 支 行 开 户 账 号 :449459213746 (3) 直 销 专 户 3: 开 户 名 称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交 通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陆 家 嘴 支 行 开 户 账 号 :310066771018004397712 (4) 直 销 专 户 4: 开 户 名 称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招 商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营 业 部 开 户 账 号 :216089217210003 (5) 直 销 专 户 5: 开 户 名 称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卢 湾 支 行 开 户 账 号 :03492300040008372 (6) 直 销 专 户 6: 开 户 名 称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营 业 部 开 户 账 号 :0200000329217902083 (7) 直 销 专 户 7: 开 户 名 称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陆 家 嘴 支 行 开 户 账 号 :0216014040000235 23

投 资 人 所 填 写 的 票 据 应 在 汇 款 人 栏 中 填 写 其 在 开 立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时 登 记 的 名 称 ; 在 汇 款 用 途 中 必 须 注 明 购 买 的 基 金 名 称 和 基 金 代 码, 并 确 保 募 集 期 间 每 日 16:00 前 到 帐 投 资 人 若 未 按 上 述 规 定 划 付, 造 成 认 购 无 效 的, 本 公 司 及 直 销 专 户 的 开 户 银 行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投 资 人 若 在 认 购 有 效 申 请 日 内 把 足 额 资 金 划 到 帐, 则 以 资 金 到 帐 日 作 为 受 理 申 请 日 ; 投 资 人 若 在 认 购 有 效 申 请 日 内 没 有 把 足 额 资 金 划 到 帐, 则 以 最 后 一 个 有 效 申 请 日 作 为 受 理 申 请 日, 认 购 金 额 为 实 际 到 帐 金 额 至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期 结 束, 以 下 情 况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认 购, 认 购 款 项 将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3 个 工 作 日 内 划 往 投 资 人 指 定 的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 (1) 投 资 人 划 来 资 金, 但 未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或 开 户 不 成 功 的 (2) 投 资 人 划 来 资 金, 但 未 办 理 认 购 申 请 或 认 购 申 请 未 被 确 认 的 (3) 其 它 导 致 认 购 无 效 的 情 况 24

五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申 请 程 序 ( 一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办 理 开 户 申 请 时 需 提 供 的 材 料 : 1 如 果 通 过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托 管 银 行 办 理 有 关 业 务, 该 托 管 银 行 须 提 供 在 中 国 大 陆 的 营 业 执 照 或 者 金 融 许 可 证, 以 及 托 管 协 议 复 印 件, 须 加 盖 托 管 银 行 公 章, 进 行 公 证 或 者 律 师 见 证 2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证 券 投 资 业 务 许 可 证 的 复 印 件 以 及 相 关 投 资 额 度 的 审 批 证 明, 须 加 盖 托 管 银 行 公 章, 并 进 行 公 证 或 者 律 师 见 证 3 经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授 权 委 托 书 4 法 定 代 表 人 及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经 其 签 字 复 印 件 5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的 ( 公 章 私 章 各 一 枚, 私 章 如 非 法 定 代 表 人 印 章, 尚 需 提 供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的 印 鉴 卡 一 式 三 份 6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信 息 ( 开 户 银 行 银 行 账 户 名 称 银 行 帐 号 ) 7 填 妥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业 务 申 请 表 ( 机 构 版 ) ( 加 盖 公 章 ) 8 填 妥 并 加 盖 公 章 法 人 章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传 真 交 易 协 议 书 ( 适 用 于 申 请 开 通 传 真 交 易 方 式 的 投 资 者 ), 一 式 两 份 9 签 署 风 险 提 示 函 ( 须 加 盖 公 章 ) 注 : 其 中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是 指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开 户 时 预 留 的 作 为 赎 回 分 红 退 款 的 结 算 账 户, 银 行 账 户 名 称 必 须 同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 户 名 一 致 ( 二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申 请 和 资 金 划 拨 等 事 项 参 照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办 理 25

六 清 算 与 交 割 ( 一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全 部 认 购 资 金 将 被 冻 结 在 本 公 司 的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专 户 中, 认 购 资 金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按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率 计 算, 在 募 集 期 结 束 时 归 入 投 资 者 认 购 金 额, 折 合 成 基 金 份 额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具 体 份 额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二 ) 本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完 成 ( 三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前 发 生 的 与 基 金 募 集 活 动 有 关 的 费 用, 包 括 信 息 披 露 费 会 计 师 费 律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不 得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26

七 基 金 的 验 资 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一 ) 基 金 的 验 资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由 银 行 出 具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存 款 证 明,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出 具 认 购 户 数 证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提 交 验 资 报 告,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二 ) 基 金 备 案 和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认 购 人 数 不 少 于 200 人 的 条 件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并 在 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否 则 基 金 合 同 不 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 三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时 募 集 资 金 的 处 理 方 式 如 果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未 满 足 募 集 生 效 条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2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人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3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 担 27

八 本 次 募 集 当 事 人 或 中 介 机 构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68 号 2905-2908 室 及 30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68 号 2905-2908 室 及 3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鹏 总 经 理 : 黄 鹏 成 立 日 期 :2004 年 3 月 18 日 电 话 :021-68419518 传 真 :021-68419328 联 系 人 : 曾 智 勇 客 户 服 务 统 一 咨 询 电 话 :400-888-9788( 免 长 途 费 ) 或 021-38789788 公 司 网 站 :www.zhfund.com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东 风 东 路 713 号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东 风 东 路 71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董 建 岳 联 系 人 : 詹 全 鑫 客 服 电 话 :400-830-8003 网 址 :http://www.cgbchina.com.cn/ ( 三 ) 销 售 机 构 1 直 销 机 构 (1)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68 号 2905-2908 室 及 30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68 号 2905-2908 室 及 30 层 28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鹏 电 话 :021-68419518 传 真 :021-68419328 联 系 人 : 曾 智 勇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8-9788( 免 长 途 话 费 ) 或 021-38789788 公 司 网 址 :www.zhfund.com (2)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58 号 远 洋 大 厦 F211B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58 号 远 洋 大 厦 F211B 单 元 负 责 人 : 王 红 电 话 :010-66493583 传 真 :010-66425292 联 系 人 : 邹 意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8-9788( 免 长 途 话 费 ) 公 司 网 站 :www.zhfund.com 2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1)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仅 代 销 本 基 金 A 类 份 额 ) 住 所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东 风 东 路 713 号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东 风 东 路 71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董 建 岳 联 系 人 : 詹 全 鑫 客 服 电 话 :400-830-8003 网 址 :http://www.cgbchina.com.cn/ (2)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 号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傅 育 宁 传 真 :0755-83195049 29

联 系 人 : 邓 炯 鹏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55 公 司 网 址 :www.cmbchina.com (3) 上 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8 号 中 融 碧 玉 蓝 天 大 厦 1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胡 平 西 联 系 人 : 吴 海 平 电 话 :(021)38576666 传 真 :(021)50105124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021)962999 公 司 网 站 : www.srcb.com (4)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无 锡 市 县 前 东 街 168 号 办 公 地 址 : 无 锡 市 太 湖 新 城 金 融 一 街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雷 建 辉 电 话 :0510-82831662 传 真 :0510-82830162 联 系 人 : 沈 刚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70 公 司 网 址 :www.glsc.com.cn (5)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常 熟 路 171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常 熟 路 17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储 晓 明 电 话 :021-54033888 联 系 人 : 李 清 怡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公 司 网 址 :www.sywg.com 30

(6)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商 城 路 61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6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2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万 建 华 电 话 :021-38676161 传 真 :021-38670161 联 系 人 : 芮 敏 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8-8666 公 司 网 址 :www.gtja.com (7)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 浩 明 电 话 :021-22169999 传 真 :021-22169134 联 系 人 : 刘 晨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8-8788 或 10108998 公 司 网 址 :www.ebscn.com (8)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冠 江 联 系 人 : 唐 静 联 系 电 话 :010-63081000 传 真 :010-63080978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00-8899 公 司 网 址 :www.cindasc.com (9)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仓 前 街 道 海 曙 路 东 2 号 31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江 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 大 厦 1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柏 青 联 系 人 : 周 嬿 旻 联 系 电 话 :0571-28829790 客 服 电 话 :4000-766-123 公 司 网 址 :www.fund123.cn (10)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 路 5047 号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25 楼 I J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 路 5047 号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25 楼 I J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联 系 人 : 汤 素 娅 联 系 电 话 :0755-33227950 客 服 电 话 :4006-788-887 公 司 网 址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11)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高 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大 道 555 号 裕 景 国 际 B 座 1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跃 伟 业 务 联 系 人 : 沈 雯 斌 联 系 电 话 :021-58788678-8201 客 服 电 话 :400-089-1289 公 司 网 址 :www.erichfund.com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选 择 其 它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本 基 金, 并 及 时 公 告 3 场 内 代 销 机 构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 具 体 名 单 可 在 深 交 所 网 站 查 询 ) 下 列 会 员 单 位 已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 爱 建 证 券 安 信 证 券 渤 海 证 券 财 达 证 券 财 富 证 券 财 富 里 昂 财 通 证 券 32

长 城 证 券 长 江 证 券 大 通 证 券 大 同 证 券 德 邦 证 券 第 一 创 业 东 北 证 券 东 方 证 券 东 海 证 券 东 莞 证 券 东 吴 证 券 东 兴 证 券 高 华 证 券 方 正 证 券 光 大 证 券 广 发 证 券 广 州 证 券 国 都 证 券 国 海 证 券 国 金 证 券 国 开 证 券 国 联 证 券 国 盛 证 券 国 泰 君 安 国 信 证 券 国 元 证 券 海 通 证 券 恒 泰 长 财 恒 泰 证 券 红 塔 证 券 宏 源 证 券 华 安 证 券 华 宝 证 券 华 创 证 券 华 福 证 券 华 林 证 券 华 龙 证 券 华 融 证 券 华 泰 联 合 华 泰 证 券 华 西 证 券 华 鑫 证 券 江 海 证 券 金 元 证 券 开 源 证 券 联 讯 证 券 民 生 证 券 民 族 证 券 南 京 证 券 平 安 证 券 齐 鲁 证 券 日 信 证 券 瑞 银 证 券 山 西 证 券 上 海 证 券 申 银 万 国 世 纪 证 券 首 创 证 券 天 风 证 券 天 源 证 券 万 和 证 券 万 联 证 券 西 部 证 券 西 藏 同 信 西 南 证 券 厦 门 证 券 湘 财 证 券 新 时 代 证 券 信 达 证 券 兴 业 证 券 银 河 证 券 银 泰 证 券 英 大 证 券 招 商 证 券 浙 商 证 券 中 航 证 券 中 金 公 司 中 山 证 券 中 投 证 券 中 天 证 券 中 信 建 投 中 信 浙 江 中 信 万 通 中 信 证 券 中 银 证 券 中 邮 证 券 中 原 证 券 ( 排 名 不 分 先 后 ) 惠 丰 B 募 集 结 束 前 获 得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可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系 统 办 理 惠 丰 B 的 场 内 认 购 业 务 ( 四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名 称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金 颖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7 号 电 话 :010-59378856 传 真 :010-59378907 联 系 人 : 崔 巍 ( 五 )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经 办 律 师 名 称 : 上 海 市 通 力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33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韩 炯 电 话 :021-31358666 传 真 :021-31358600 联 系 人 : 黎 明 经 办 律 师 : 吕 红 黎 明 ( 六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和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名 称 : 江 苏 公 证 天 业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无 锡 市 新 区 开 发 区 旺 庄 路 生 活 区 办 公 地 址 : 无 锡 市 梁 溪 路 2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彩 斌 电 话 :0510-85888988 85887801 传 真 :0510-85885275 联 系 人 : 华 可 天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夏 正 曙 华 可 天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 一 三 年 八 月 十 三 日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