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Similar documents
Microsoft Word doc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Microsoft Word - ch07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1公告[1].rtf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簽 呈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6-1-1極限的概念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Microsoft Word - \254r\244\306\252\253\260V\275m\302\262\263\ doc)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教育實習問與答: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申 請 書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一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依 環 境 教 育 法 第 10 條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得 依 其 學 歷 經 歷 專 長 薦 舉 考 試 或 所 受 訓 練 予 以 認 證, 並 據 環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目 錄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一、 資格條件:

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T????????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貳 丁 組 招 生 程 序 流 程 圖 公 告 招 生 名 額 日 期 :8/11( 二 ) 各 科 招 生 名 額 達 35 人 以 上? 否 本 校 得 不 招 生 是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8/11( 二 )18:00~8/14( 五 )12:00 止 1. 上 網 登 錄 填 寫 報 名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4.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5,000 元 整 ( 複 訓 及 華 語 轉 外 語,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2,500 元 整 ) (1) 繳 費 方 式 : A.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同 以 掛 號 方

Microsoft Word - _3_???????-Ch _???

xls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廢 水 處 理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班 簡 章 一 訓 練 宗 旨 : 為 建 立 廢 水 處 理 專 責 人 員 制 度, 協 助 事 業 培 育 廢 水 處 理 專 責 人 員, 並 提 高 廢 水 處 理 及 污 染 防 治 管 理 專 業, 使 廢 ( 污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4D F736F F 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環境教育人員(經歷)認證申請書及附表0801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486,746, ,318,734, ,039,301,167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105 年 4 月 11 日 105 年 4 月 12 日 105 年 4 月 28 日 105 年 5 月 3 日 105 年 5 月 6 日 輸 入 及 校 對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報 名 費 收 取 作 業 (1-40 天 ) 執 行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1. 開 始 進

五 報 名 地 點 :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所 地 址 :10556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復 興 南 路 1 段 1 號 905 室 電 話 :(02) 傳 真 :(02) 聯 絡 人 : 陳 小 姐 或 劉 小 姐 六 費 用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 _.doc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4D F736F F D20AAC5AEF0A6C3AC56A8BEA8EEB14DB364A448ADFBB056BD6DC2B2B3B ADD7AD712E646F63>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申 請 書 修 正 規 定 一 受 文 機 關 : 內 政 部 二 申 請 人 中 文 姓 名 : 英 文 姓 名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 範 例 : 李 大 華 LI, TAI-HUA)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性 別 : 男 女 電

???????u?{?v????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BOT_BS_audited_96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4D F736F F 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瑞興銀行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4D F736F F 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 F636E>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4D F736F F D D C0F4AB4FB870A175C0B3A548BAF4B8F4B6C7BFE9A4E8A6A1BFECB27AA4F4A6C3AC56A8BEAA76B1B9AC49AD70B565BB50B35CA569C3D2A15DA4E5A5F3A15EA4A7A5D3BDD0A142C5DCA7F3A9CEAE69A9B5A141A4CEC0CBB4FAA5D3B3F8A4A7B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03

一 辦 理 自 然 人 憑 證 : 須 先 至 戶 政 事 務 所 請 領 自 然 人 憑 證, 再 持 該 證 報 名 憑 證 用 於 下 列 時 機 : ( 一 ) 依 法 令 規 定, 上 課 出 席 線 上 簽 到 簽 退 抽 點 刷 卡 ( 二 ) 線 上 申 請 辦 理 勞 保 及 健

2 2.1 A H ir@abchina.com 2

Appendix2

Transcription: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專 業 技 術 管 理 人 員 訓 練 簡 章 主 辦 單 位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320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民 族 路 3 段 260 號 5 樓 ) 承 辦 單 位 : 各 委 辦 訓 練 機 構 ( 詳 見 本 簡 章 ) 報 名 諮 詢 : 請 逕 向 各 委 辦 訓 練 機 構 洽 詢 開 班 查 詢 網 址 :http://record.niet.gov.tw 103 年 12 月

報 名 學 員 重 點 摘 要 提 示 1. 本 年 度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專 業 技 術 管 理 人 員 訓 練 開 班 訊 息, 如 有 需 要, 請 自 行 至 網 站 (http://www.epa.gov.tw/training/- 點 選 中 文 版 - 環 保 證 照 訓 練 - 開 班 訊 息 ) 查 詢 2. 網 路 線 上 報 名 者, 報 名 後 仍 應 將 書 面 報 名 表 正 本 1 式 2 份 ( 參 訓 資 格 請 參 考 簡 章 上 第 三 點 表 列 參 訓 資 格 ) 及 學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逕 寄 至 欲 參 訓 之 訓 練 機 構 ( 如 第 六 點 表 列 訓 練 機 構 ), 信 封 上 並 註 明 報 名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專 業 技 術 管 理 人 員 訓 練 班, 並 完 成 繳 費 手 續 者 為 順 序, 額 滿 時 直 接 順 延 至 同 一 訓 練 機 構 下 一 班 期, 毋 須 重 新 報 名 3. 不 符 合 參 訓 資 格 規 定 者, 請 勿 報 名, 否 則 雖 經 測 驗 及 格, 概 不 核 發 合 格 證 書 4. 報 名 者 所 填 寫 報 名 表 之 各 項 資 料 及 所 附 文 件 均 須 經 其 本 人 詳 實 核 對 確 認 所 附 證 明 文 件 俱 確 實 無 訛, 並 自 行 簽 章 如 有 偽 造 或 變 造 情 事 者, 需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並 同 意 作 為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辦 理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專 業 技 術 管 理 人 員 訓 練 有 關 個 人 資 料 之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5.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專 業 技 術 管 理 人 員 訓 練 學 科 測 驗, 為 利 學 員 掌 握 測 驗 重 點 及 方 向,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已 將 全 部 課 程 建 置 練 習 題 附 解 答, 登 載 於 網 頁 供 學 員 參 閱 練 習, 如 有 需 要, 請 自 行 至 網 站 網 站 下 載 (http://www.epa.gov.tw/training/- 點 選 中 文 版 - 環 保 證 照 訓 練 - 證 照 訓 練 練 習 題 ) 1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專 業 技 術 管 理 人 員 訓 練 簡 章 一 訓 練 宗 旨 : 為 協 助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製 造 使 用 及 貯 存 廠 ( 場 ) 設 置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專 業 技 術 管 理 人 員, 從 事 有 關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之 危 害 預 防 污 染 防 制 及 緊 急 防 治 工 作, 培 訓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二 訓 練 依 據 :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及 環 境 保 護 專 責 單 位 或 人 員 設 置 及 管 理 辦 法 三 參 訓 資 格 : 摘 錄 自 環 境 保 護 專 責 單 位 或 人 員 設 置 及 管 理 辦 法 ( 不 符 參 訓 資 格 者, 請 勿 報 名, 否 則 雖 經 測 驗 及 格 後, 仍 不 予 核 發 合 格 證 書 ) 級 別 參 訓 學 員 應 於 參 訓 前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一 領 有 本 國 環 境 工 程 化 學 工 程 土 木 工 程 衛 生 工 程 電 機 工 程 機 械 工 程 水 利 工 程 工 業 安 全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書 二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理 工 農 醫 各 科 系 研 究 所 畢 業 三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甲 立 學 院 以 上 之 環 境 工 程 環 境 科 學 公 害 防 治 學 系 或 相 關 學 系 畢 業 級 四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毒 立 學 院 以 上 之 化 學 工 程 土 木 工 程 電 機 工 程 機 械 工 程 大 氣 科 學 性 大 氣 物 理 公 共 衛 生 工 礦 安 全 衛 生 化 學 水 利 學 系 或 相 關 學 系 畢 業, 化 並 具 1 年 以 上 主 管 機 關 列 管 處 所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管 理 或 操 作 實 務 經 驗 學 得 有 證 明 文 件 物 五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質 立 學 院 以 上 之 理 工 農 醫 各 科 系 畢 業, 並 具 2 年 以 上 主 管 機 關 列 管 專 處 所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管 理 或 操 作 實 務 經 驗 得 有 證 明 文 件 業 六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之 技 環 境 工 程 環 境 科 學 公 害 防 治 科 或 相 關 學 科 畢 業 並 具 2 年 以 上 主 管 機 術 關 列 管 處 所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管 理 或 操 作 實 務 經 驗 得 有 證 明 文 件 管 七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之 理 理 工 農 醫 各 科 系 畢 業, 並 具 3 年 以 上 主 管 機 關 列 管 處 所 毒 性 化 學 人 物 質 運 作 管 理 或 操 作 實 務 經 驗 得 有 證 明 文 件 員 八 經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製 造 使 用 及 貯 存 場 所 推 薦 其 從 業 人 員 或 負 責 人, 並 具 3 年 以 上 主 管 機 關 列 管 處 所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管 理 或 操 作 實 務 經 驗 得 有 證 明 文 件 九 具 有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乙 級 專 責 人 員 資 格 後, 且 具 2 年 以 上 主 管 機 關 列 管 處 所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管 理 或 操 作 實 務 經 驗 得 有 證 明 文 件 註 :(1) 第 四 ~ 九 款 所 列 主 管 機 關 列 管 處 所 ( 指 具 有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2

作 許 可 證 登 記 備 查 或 核 可 文 件 )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管 理 或 操 作 實 務 經 驗, 係 指 具 備 該 學 歷 後 從 事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管 制 之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管 理 或 操 作 實 務 經 驗 為 限, 非 列 管 處 所 出 具 實 務 經 驗 不 予 採 認 (2) 符 合 第 一 款 之 環 境 工 程 或 衛 生 工 程 技 師 或 第 三 款 或 第 六 款 規 定 者, 可 報 名 參 加 甲 級 環 境 工 程 類 訓 練 課 程 (3) 依 第 八 款 取 得 合 格 證 書 者, 僅 得 於 推 薦 之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製 造 使 用 及 貯 存 場 所 擔 任 專 責 人 員 (4) 符 合 第 九 款 之 條 件 者, 可 報 名 乙 級 升 甲 級 訓 練 課 程 級 別 參 訓 學 員 應 於 參 訓 前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乙 級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專 業 技 術 管 理 人 員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之 環 境 工 程 環 境 科 學 公 害 防 治 學 科 ( 系 ) 或 相 關 學 科 ( 系 ) 畢 業 二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非 屬 前 款 之 理 工 農 醫 各 科 系 畢 業 三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工 業 農 業 水 產 職 業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學 以 上 學 校 工 科 畢 業, 並 具 1 年 以 上 主 管 機 關 列 管 處 所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管 理 或 操 作 實 務 經 驗 得 有 證 明 文 件 四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高 級 職 業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並 具 2 年 以 上 主 管 機 關 列 管 處 所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管 理 或 操 作 實 務 經 驗 得 有 證 明 文 件 五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特 殊 業 別 之 從 業 人 員 或 負 責 人, 具 有 累 計 3 年 以 上 主 管 機 關 列 管 處 所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管 理 或 操 作 實 務 經 驗 得 有 證 明 文 件 六 經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製 造 使 用 及 貯 存 場 所 推 薦 其 從 業 人 員 或 負 責 人, 並 具 1 年 以 上 主 管 機 關 列 管 處 所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管 理 或 操 作 實 務 經 驗 得 有 證 明 文 件 註 :(1) 第 三 ~ 六 款 中 所 列 主 管 機 關 列 管 處 所 ( 指 具 有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許 可 證 登 記 備 查 或 核 可 文 件 )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管 理 或 操 作 實 務 經 驗, 係 指 具 備 該 學 歷 後 從 事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管 制 之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管 理 或 操 作 實 務 經 驗 為 限, 非 列 管 處 所 出 具 實 務 經 驗 不 予 採 認 (2) 依 第 五 款 取 得 合 格 證 書 者, 僅 得 於 各 該 特 殊 業 別 擔 任 專 責 人 員 (3) 依 第 六 款 取 得 合 格 證 書 者, 僅 得 於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製 造 使 用 及 貯 存 場 所 擔 任 專 責 人 員 級 別 參 訓 學 員 應 於 參 訓 前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丙 級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專 業 技 術 管 理 人 員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或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二 國 民 中 學 或 初 級 中 學 以 上 畢 業, 並 具 2 年 以 上 運 送 化 學 品 之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得 有 證 明 文 件 三 經 運 送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之 運 送 人 推 薦 其 從 業 人 員, 並 具 3 年 以 上 運 送 化 學 品 之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得 有 證 明 文 件 四 領 有 交 通 部 許 可 之 訓 練 單 位 辦 理 危 險 物 品 運 送 相 關 之 專 業 訓 練 合 格 證 明 書 3

四 訓 練 課 程 內 容 : 甲 乙 級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專 業 技 術 管 理 人 員 訓 練 課 程 時 數 及 費 用 一 覽 表 課 程 名 稱 甲 級 一 般 甲 級 環 工 乙 級 乙 級 升 甲 級 甲 乙 級 補 正 專 責 人 員 職 掌 與 工 作 倫 理 2 2 2 - -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相 關 法 規 4 4 4 4 4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與 環 境 概 論 2 2 2 - - 環 境 毒 物 學 概 論 6 - - 6 -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性 質 與 危 害 特 性 4 4 4 - -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管 理 與 實 務 4 4 4 4 4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減 量 與 危 害 評 估 6 6-6 -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危 害 預 防 管 理 與 事 故 應 變 整 備 6 6 6 - -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事 故 應 變 與 環 境 復 原 6 6 6 - -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許 可 申 報 實 務 2 2 2-2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事 故 預 防 與 應 變 實 作 8 8 8 - - 總 時 數 50 44 38 20 10 訓 練 費 用 10,900 10,300 9,300 4,000 2,200 備 註 : 如 符 合 環 境 保 護 專 責 單 位 或 人 員 設 置 及 管 理 辦 法 第 3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之 本 國 環 境 工 程 及 衛 生 工 程 技 師 證 照 ; 第 3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及 第 6 款 規 定 者, 可 抵 免 部 分 課 程 學 費, 需 訓 練 總 時 數 為 44 小 時 ( 詳 上 表 ) 丙 級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專 業 技 術 管 理 人 員 訓 練 課 程 時 數 及 費 用 一 覽 表 課 程 名 稱 丙 級 丙 級 補 正 專 責 人 員 職 掌 與 工 作 倫 理 1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相 關 法 規 2 2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性 質 與 危 害 特 性 2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送 管 理 與 實 務 2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危 害 預 防 事 故 應 變 與 環 境 復 原 6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許 可 申 報 實 務 2 總 時 數 15 2 訓 練 費 用 3,700 490 註 : 丙 級 補 正 訓 練, 測 驗 科 目 涵 蓋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相 關 法 規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性 質 與 危 害 特 性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送 管 理 與 實 務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危 害 預 防 事 故 應 變 與 環 境 復 原 等 4 科 目, 上 述 科 目 合 併 成 1 科 測 驗, 未 補 正 之 科 目 請 學 員 自 修, 如 需 另 購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性 質 與 危 害 特 性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4

運 送 管 理 與 實 務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危 害 預 防 事 故 應 變 與 環 境 復 原 等 3 科 目 教 材, 請 學 員 逕 洽 訓 練 機 構, 教 材 費 用 由 訓 練 機 構 核 實 收 取 五 訓 練 費 用 : ( 一 ) 依 環 境 保 護 專 責 單 位 或 人 員 設 置 及 管 理 辦 法 第 16 條 之 規 定, 所 需 訓 練 費 用 由 辦 理 之 訓 練 機 構 核 實 收 取 ( 二 ) 本 訓 練 費 用 每 人 收 費 如 上 表 ( 均 不 包 括 膳 宿 費 用 ), 俟 訓 練 機 構 通 知 受 訓 後, 逕 向 該 機 構 繳 交 ( 三 ) 再 訓 練 ( 重 修 ) 費 用 每 小 時 不 超 過 新 臺 幣 300 元, 由 訓 練 機 構 依 訓 練 總 時 數 按 比 例 核 實 收 取 六 訓 練 機 構 : 辦 理 機 構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產 業 台 北 市 四 維 路 198 巷 (02)23255223 轉 113 服 務 基 金 會 41 號 2 樓 之 10 (02)27026533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中 山 東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03)4361070 轉 5136 路 3 段 414 號 (03)4383684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新 竹 市 元 培 街 306 號 (03)5381183 轉 2299 (03)6102301 東 海 大 學 環 境 科 學 台 中 市 台 中 港 路 3 段 (04)23593660 (04)23590876 研 究 所 181 號 成 功 大 學 環 境 工 程 (06)2757575 轉 65831 台 南 市 大 學 路 1 號 (06)2752790 學 系 (06)2093155 高 雄 市 燕 巢 區 大 學 路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07)6011000 轉 2350 (07)6011330 1 號 陸 軍 化 生 放 核 訓 練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介 壽 路 (03)3657348 轉 306096 (03)3685913 中 心 二 段 1265 號 註 : 陸 軍 化 生 放 核 訓 練 中 心 之 招 生 對 象 僅 限 符 合 環 境 保 護 專 責 單 位 或 人 員 設 置 及 管 理 辦 法 參 訓 資 格 之 現 職 國 軍 官 兵 參 訓 七 報 名 及 手 續 : ( 一 ) 請 將 報 名 表 1 式 2 份, 併 檢 附 學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寄 至 所 選 填 之 訓 練 機 構 收 ; 信 封 上 並 註 明 報 名 廢 水 處 理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班 其 中 : 1.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 指 (1) 學 位 證 書 (2) 畢 業 證 書 資 格 證 明 書 或 (4) 經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證 明 書 等 之 任 一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2.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及 相 關 佐 證 文 件 :( 適 用 設 置 及 管 理 辦 法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其 中 一 者 得 5

免 附 ) (1)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限 使 用 本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制 式 格 式 ( 可 以 同 大 小 紙 幅 影 印 使 用 ), 並 應 由 取 得 工 作 經 驗 之 機 構 開 具 影 本 文 件 ( 不 同 服 務 機 構, 應 分 別 開 具 證 明 ), 其 中 應 具 體 說 明 執 行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 製 造 貯 存 或 使 用 ) 管 理 或 操 作 實 務 之 工 作 經 驗 的 具 體 事 實 及 起 迄 年 月, 並 加 蓋 事 業 公 司 章 戳 及 負 責 人 印 章 (2) 出 具 證 明 事 業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製 造 販 賣 輸 入 許 可 證 或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登 記 備 查 核 可 文 件 ( 詳 如 工 作 經 驗 空 白 表 備 註 說 明 ) 3. 所 附 學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為 外 文 者, 應 檢 附 駐 外 單 位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法 院 驗 證 之 中 譯 本 且 申 請 人 應 親 自 核 對 確 認 所 附 證 明 文 件 俱 確 實 無 訛, 並 請 自 行 簽 章 與 正 本 相 符 等 字 樣 ( 二 ) 報 名 請 依 環 境 保 護 專 責 單 位 或 人 員 設 置 及 管 理 辦 法 第 三 四 條 規 定 之 資 格 ( 參 考 本 簡 章 三 參 加 訓 練 資 格 之 表 列 資 格 條 件 ), 自 行 選 擇 參 訓 班 別 報 名, 測 驗 及 格 後, 本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將 依 管 理 辦 法 之 規 定 核 發 證 書 不 符 合 參 訓 規 定 之 學 經 歷 條 件 者, 請 勿 報 名 ; 參 訓 時 學 經 歷 條 件 不 符 合 規 定 者, 雖 經 測 驗 及 格, 概 不 核 發 合 格 證 書 ( 三 ) 為 能 儘 早 參 訓, 學 員 報 名 時 請 斟 酌 自 身 之 需 要, 採 複 選 方 式 勾 選 訓 練 機 構 ( 參 訓 班 別 甲 級 或 乙 級 需 擇 一 報 名 ), 逕 將 報 名 表 分 別 寄 送 各 選 填 之 訓 練 機 構 鍵 檔, 當 選 填 之 訓 練 機 構 滿 40 名 時 便 由 辦 理 機 構 擇 期 開 班 並 通 知 學 員 報 到 參 訓 開 班 首 日 或 第 一 次 上 課 時, 應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提 供 訓 練 機 構 作 為 身 分 辨 識 及 資 料 比 對 之 用 ( 四 ) 本 訓 練 班 期 係 依 照 報 名 參 訓 學 員 之 選 擇 安 排, 未 辦 理 報 到 者, 應 重 新 辦 理 報 名, 報 到 參 訓 後, 中 途 不 得 要 求 更 換 級 別 ( 五 ) 密 集 班 受 訓 期 間 約 一 週, 於 週 一 至 週 五 白 天 上 課 ; 週 末 班 利 用 週 六 及 週 日 之 上 下 午 上 課 ; 夜 間 班 的 於 週 一 至 週 五 夜 間 上 課 惟 實 習 或 相 關 課 程 安 排 於 白 天 上 班 時 間 上 課 請 依 報 名 表 之 說 明, 選 填 辦 理 機 構 之 優 先 順 序 及 參 訓 類 別 ( 六 ) 為 避 免 報 名 人 數 不 足, 久 不 能 開 班, 本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得 協 調 北 中 南 三 區 機 動 調 整 彙 集 成 班, 俾 便 及 早 開 班, 經 分 班 通 知 學 員, 凡 未 報 到 者, 應 重 新 報 名 ( 七 ) 報 名 參 訓 學 員 如 有 學 經 歷 認 定 之 疑 義, 請 先 洽 本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 03 ) 4020789 分 機 600 ~ 607 或 逕 上 網 查 詢, 網 址 : http://www.epa.gov.tw/training/ ( 八 ) 訓 練 測 驗 期 程 請 逕 上 本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網 站 ( 網 址 : http://www.epa.gov.tw/training/), 公 佈 之 年 度 集 中 測 驗 日 程 表 查 詢 ( 中 文 環 保 專 業 證 照 訓 練 測 驗 訊 息 年 度 集 中 測 驗 日 程 表 ) ( 九 ) 報 名 乙 級 升 甲 級 訓 練 : 1. 應 於 具 備 乙 級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專 業 技 術 管 理 人 員 之 資 格 ( 即 取 得 乙 級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專 業 技 術 管 理 人 員 合 格 證 書 ) 後, 於 主 管 機 關 列 管 處 所 有 6

實 際 從 事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管 理 或 操 作 實 務 工 作 2 年 以 上 之 經 驗, 並 得 有 證 明 文 件 ( 於 乙 級 證 書 取 得 前 之 年 資 不 予 採 計 ) 2. 報 名 時 應 檢 附 : (1) 報 名 表 (2) 乙 級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專 業 技 術 管 理 人 員 合 格 證 書 正 反 面 影 本 (3)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限 正 本 (4) 應 出 具 證 明 事 業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製 造 販 賣 輸 入 許 可 證 或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登 記 備 查 核 可 文 件 (5) 申 請 人 應 親 自 核 對 確 認 所 附 證 明 文 件 俱 確 實 無 訛, 並 自 行 簽 章 3. 報 名 乙 級 升 甲 級 訓 練 應 於 參 訓 前 15 日 將 報 名 表 等 資 料 逕 寄 交 選 填 之 訓 練 機 構 彙 送 本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複 核 參 訓 資 格, 符 合 參 訓 資 格 者, 以 隨 班 附 讀 方 式, 併 入 所 選 擇 訓 練 機 構 之 甲 級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專 業 技 術 管 理 人 員 訓 練 正 期 班 參 訓 ( 十 ) 報 名 乙 級 升 甲 級 訓 練 人 員, 如 其 乙 級 合 格 證 書 遭 撤 銷 ( 廢 止 ) 者, 不 得 報 名 八 訓 練 及 格 之 認 定 : ( 一 ) 請 假 ( 包 括 公 假 及 曠 缺 課 ) 達 授 課 總 時 數 4 分 之 1 以 上 者, 即 予 退 訓, 應 重 新 報 名 參 訓, 已 繳 訓 練 費 用 不 予 退 還 ( 二 ) 參 訓 學 員 結 訓 後 應 即 參 加 本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安 排 當 期 之 統 一 測 驗, 除 事 先 經 同 意 外, 不 得 無 故 缺 席 或 延 後 測 驗 ( 三 ) 訓 練 測 驗 之 測 驗 期 程 科 目 及 時 間 表, 由 本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統 一 辦 理, 測 驗 題 目 參 照 統 一 教 材 內 容 命 題 試 題 涉 及 法 令 者, 一 律 以 最 新 法 令 規 定 應 試 作 答, 請 學 員 利 用 本 署 網 站 (http://ivy5.epa.gov.tw/epalaw/) 查 閱 最 新 公 告 法 規 ( 四 ) 各 級 別 之 測 驗 科 目 涵 蓋 課 程 名 稱 如 下 : 訓 練 級 別 甲 級 ( 含 環 工 類 ) 測 驗 類 別 筆 試 測 驗 科 目 名 稱 涵 蓋 訓 練 課 程 名 稱 題 型 1. 法 規 與 運 作 管 理 2. 基 礎 毒 理 3. 事 故 預 防 與 應 變 4. 毒 理 與 減 量 管 理 (1)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相 關 法 規 (2) 專 責 人 員 職 掌 與 工 作 倫 理 (3)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管 理 與 實 務 (1)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與 環 境 概 論 (2)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性 質 與 危 害 特 性 (1)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預 防 管 理 與 事 故 應 變 整 備 (2)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事 故 應 變 與 環 境 復 原 (1) 環 境 毒 物 學 概 論 (2)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減 量 與 危 害 評 估 測 驗 時 間 7

訓 練 級 別 乙 升 甲 級 乙 級 丙 級 甲 乙 級 補 正 丙 級 補 正 測 驗 類 別 實 作 筆 試 筆 試 實 作 筆 試 筆 試 筆 試 測 驗 科 目 名 稱 涵 蓋 訓 練 課 程 名 稱 題 型 5.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事 故 預 防 與 應 變 實 作 6.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許 可 申 報 實 務 1. 法 規 與 運 作 管 理 2. 毒 理 與 減 量 管 理 1. 法 規 與 運 作 管 理 2. 基 礎 毒 理 3. 事 故 預 防 與 應 變 4.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事 故 預 防 與 應 變 實 作 5.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許 可 申 報 實 務 丙 級 毒 化 物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測 驗 1. 法 規 與 運 作 管 理 2.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許 可 申 報 實 務 丙 級 毒 化 物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測 驗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事 故 預 防 與 應 變 實 作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許 可 申 報 實 務 (1)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相 關 法 規 (2) 專 責 人 員 職 掌 與 工 作 倫 理 (3)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管 理 與 實 務 (1) 環 境 毒 物 學 概 論 (2)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減 量 與 危 害 評 估 (1)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相 關 法 規 (2) 專 責 人 員 職 掌 與 工 作 倫 理 (3)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管 理 與 實 務 (1)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與 環 境 概 論 (2)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性 質 與 危 害 特 性 (1)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預 防 管 理 與 事 故 應 變 整 備 (2)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事 故 應 變 與 環 境 復 原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事 故 預 防 與 應 變 實 作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許 可 申 報 實 務 (1)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相 關 法 規 (2)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性 質 與 危 害 特 性 (3)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送 管 理 與 實 務 (4)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危 害 預 防 事 故 應 變 與 環 境 復 原 (1)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相 關 法 規 (2) 專 責 人 員 職 掌 與 工 作 倫 理 (3)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管 理 與 實 務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許 可 申 報 實 務 (1)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相 關 法 規 (2)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性 質 與 危 害 特 性 (3)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送 管 理 與 實 務 (4)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危 害 預 防 事 故 應 變 與 環 境 復 原 8 測 驗 時 間 圖 片 判 讀 填 充 題 90 分 鐘 圖 片 判 讀 填 充 題 填 充 題 90 分 鐘 90 分 鐘

( 五 )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規 與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許 可 申 報 實 務 等 2 課 程, 如 遇 相 關 法 規 修 訂 發 布 時, 測 驗 內 容 即 採 行 新 公 告 法 規 內 容 命 題, 請 學 員 利 用 本 署 網 站 (http://ivy5.epa.gov.tw/epalaw/) 查 閱 最 新 公 告 法 規 ( 六 ) 各 測 驗 科 目 之 練 習 題 請 至 本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網 頁 ( 網 址 : http://www.epa.gov.tw/training/) 查 詢 下 載 參 閱 ( 七 ) 測 驗 之 各 科 均 需 滿 60 分 以 上 為 及 格, 不 及 格 之 科 目 得 補 考, 以 2 次 為 限, 惟 不 得 分 科 目 提 出 申 請 測 驗 需 補 考 者, 得 於 結 訓 日 起 1 年 內 向 原 辦 理 機 構 申 請 參 加 相 同 種 類 相 同 科 目 之 測 驗, 學 員 亦 可 請 原 訓 練 單 位 協 助 安 排 至 其 他 訓 練 機 構 參 加 測 驗 ( 八 ) 參 加 補 考 之 學 員, 應 於 測 驗 日 45 日 前 主 動 向 原 訓 練 機 構 報 名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原 訓 練 機 構 於 測 驗 前 14 天 提 送 測 學 員 資 料, 屆 時 無 故 缺 考 之 科 目, 一 律 以 0 分 計 算 ( 九 ) 當 次 測 驗 後 之 成 績 由 本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函 知 訓 練 機 構 寄 發 成 績 單, 學 員 可 至 本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網 頁 ( 網 址 :http://www.epa.gov.tw/training/ - 中 文 版 - 環 保 證 照 訓 練 - 測 驗 訊 息 - 測 驗 成 績 查 詢 ) 查 詢 成 績 ; 另 對 測 驗 成 績 有 異 議 者, 得 於 成 績 通 知 單 送 達 之 次 日 起 14 日 內, 自 本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網 頁 下 載 或 向 訓 練 機 構 索 取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格, 填 妥 後 併 回 郵 信 封 ( 貼 足 郵 資 ) 郵 寄 至 本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複 查, 成 績 複 查 以 1 次 為 限 ( 十 ) 自 結 訓 日 起 算 超 過 1 年 未 完 成 測 驗 ( 包 括 2 次 補 考 或 評 量 ), 視 為 放 棄 補 考 或 評 量 之 機 會, 不 得 再 參 加 測 驗 ; 惟 入 伍 服 役 或 重 大 傷 殘 疾 病 住 院 達 2 個 月 以 上 等 不 可 抗 力 之 情 形, 且 經 申 請 核 准 在 案 者, 始 可 展 延 補 考 期 限 九 測 驗 規 定 : ( 一 ) 訓 練 測 驗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予 以 扣 考, 其 餘 各 科 不 得 繼 續 應 考, 其 已 考 之 各 科 以 不 及 格 論, 並 不 得 補 考 : 1. 冒 名 頂 替 者 2. 互 換 座 位 或 試 卷 答 案 卡 者 3. 傳 遞 文 稿 或 參 考 資 料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之 物 件 或 有 關 信 號 者 4. 將 書 籍 文 件 置 於 抽 屜 中 桌 椅 下 座 位 旁, 或 隨 身 攜 帶 並 翻 閱 者 5. 不 繳 交 試 卷 答 案 卡 或 試 題 者 6. 在 桌 椅 文 具, 或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場 所 刻 畫 或 書 寫 有 關 測 驗 資 料 者 7. 學 員 參 加 學 科 測 驗, 如 遇 計 算 題 型 之 試 題 可 使 用 符 合 國 家 考 試 專 用 或 簡 易 型 電 子 計 算 機, 以 具 有 + - % M 三 角 函 數 對 數 指 數 等 功 能 ( 不 具 儲 存 程 式 功 能 Non-programmable) 者 為 限 禁 止 攜 帶 具 輸 出 輸 入 記 憶 功 能 者 入 場 使 用 8. 未 遵 守 試 場 規 定, 不 接 受 監 場 人 員 勸 導 或 繳 卷 後 仍 逗 留 試 場 窗 口, 擾 9

亂 試 場 秩 序 者 ( 二 ) 測 驗 當 日 若 遇 颱 風 來 襲, 應 變 處 理 情 形 如 下 : 1. 測 驗 考 場 所 在 地 區 停 止 上 班 者, 該 地 區 該 日 測 驗 停 止, 若 已 進 行 測 驗 中, 原 則 上 測 驗 至 當 科 測 驗 完 畢 停 止 或 未 完 成 之 驗 測, 另 行 擇 期 辦 理 2. 未 停 止 上 班 之 其 他 地 區 照 常 舉 行 測 驗 學 員 若 有 個 案 需 求, 個 案 以 請 假 處 理 十 合 格 證 書 之 申 請 : ( 一 ) 測 驗 及 格 後 欲 申 請 合 格 證 書 者, 可 採 郵 寄 方 式 或 親 自 至 本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申 領, 應 檢 具 資 料 如 下 : 1. 合 格 證 書 申 請 表 ( 可 至 本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網 頁 下 載 ) 2. 出 具 參 訓 時 依 環 境 保 護 專 責 單 位 或 人 員 設 置 管 理 辦 法 所 規 定 之 學 經 歷 ( 參 閱 本 簡 章 第 三 項 與 第 七 ( 一 ) 項 ) 等 之 證 明 文 件 3. 2 張 1 吋 照 片 ( 限 證 照 用 照 片 ) 4. 證 書 費 : 新 臺 幣 1 仟 元 整 如 親 自 領 證 者, 得 現 場 繳 納 ; 以 郵 寄 領 證 者, 請 擇 下 列 一 種 方 式 繳 交 證 書 費, 並 於 收 據 存 根 ( 影 本 亦 可 ) 上 註 記 申 領 人 ( 參 訓 學 員 ) 姓 名 : (1) 逕 至 郵 局 劃 撥 合 格 證 書 費 ( 劃 撥 帳 號 :19318689 戶 名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 (2) 逕 至 ATM 以 申 領 人 晶 片 金 融 卡 轉 帳 或 金 融 機 構 匯 款 合 格 證 書 費 ( 第 一 銀 行 中 壢 分 行 : 代 碼 007 戶 名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帳 號 :28110090001), 轉 帳 或 匯 款 手 續 費 由 申 領 人 自 行 負 擔 5. 含 掛 號 回 郵 之 A4 信 封 1 份 ( 親 自 領 證 者 不 需 檢 附 ) ( 二 ) 前 述 合 格 證 書 之 申 請, 最 遲 應 於 接 獲 訓 練 及 格 通 知 之 次 日 起 3 個 月 內 完 成, 若 未 能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申 請 核 發 合 格 證 書 者, 其 原 參 加 訓 練 之 課 程 內 容 有 變 更 時, 應 依 環 境 保 護 專 責 單 位 或 人 員 設 置 及 管 理 辦 法 第 19 條 第 2 項 規 定, 就 其 變 更 部 分 補 正 參 加 訓 練 及 格 後 始 得 申 請, 並 以 1 次 為 限 ( 三 ) 領 證 所 繳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 包 括 實 務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 均 應 符 合 環 境 保 護 專 責 單 位 或 人 員 設 置 及 管 理 辦 法 第 3 條 第 4 條 及 及 第 4 條 之 一 之 規 定, 如 經 查 明 有 偽 造 或 不 實 情 事 者, 除 不 予 核 發 所 請 領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專 業 技 術 管 理 人 員 合 格 證 書 或 撤 銷 合 格 證 書 外, 並 依 法 究 辦 無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製 造 販 賣 輸 入 許 可 證 或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登 記 備 查 核 可 文 件 之 事 業, 所 出 具 之 實 務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其 經 驗 不 予 採 認 十 一 再 訓 練 ( 重 修 ) 規 定 : ( 一 ) 參 訓 學 員 不 及 格 科 目 不 超 過 下 列 規 定 者, 得 申 請 重 修 : 10

訓 練 類 別 得 重 修 科 目 數 甲 級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專 業 技 術 管 理 人 員 訓 練 班 ( 不 含 乙 級 升 甲 級 甲 級 補 正 ) 2 乙 級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專 業 技 術 管 理 訓 練 班 ( 不 含 乙 級 補 正 ) 1 ( 二 ) 參 訓 學 員 完 成 第 2 次 補 考 日 ( 以 參 與 測 驗 當 月 第 2 週 之 測 驗 日 期 為 計 算 基 準 ) 起 3 個 月 內 ( 含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時 間 ), 得 填 具 表 格 向 原 訓 練 機 構 申 請 再 訓 練 ( 重 修 ), 再 訓 練 ( 重 修 ) 及 測 驗 各 以 1 次 為 限, 並 應 以 1 年 內 ( 以 完 成 2 次 補 考 結 束 日 起 算 ) 完 成 重 修 及 測 驗, 各 訓 練 機 構 受 理 學 員 申 請 並 完 成 查 核 後 於 適 當 班 期 開 課 時, 通 知 申 請 人 繳 費 上 課 無 故 未 於 期 限 內 辦 理 申 請 登 記 者, 或 登 記 後 經 安 排 無 故 未 於 期 限 報 到 參 加 訓 練 者, 視 同 放 棄, 不 得 再 行 提 出 申 請 ( 三 ) 申 請 參 加 再 訓 練 ( 重 修 ) 之 科 目, 應 參 加 當 期 測 驗, 不 得 分 科 分 次 辦 理 測 驗 作 業 依 本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訓 練 及 格 認 定 及 測 驗 規 定 辦 理 測 驗 不 及 格 者, 不 得 再 申 請 補 考 ; 無 故 未 參 加 當 期 測 驗 者, 視 為 自 動 放 棄, 不 得 再 參 加 測 驗 ( 四 ) 乙 級 升 甲 級 訓 練 參 訓 學 員 丙 級 參 訓 學 員 甲 級 補 正 參 訓 學 員 乙 級 補 正 參 訓 學 員 丙 級 補 正 參 訓 學 員, 經 2 次 補 考 後, 成 績 仍 不 及 格 者, 不 得 申 請 再 訓 練 ( 重 修 ) 11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姓 名 出 生 性 別 男 女 通 訊 地 址 身 分 證 字 號 服 務 起 止 年 資 民 國 ~ 日 期 合 計 年 月 職 稱 工 內 作 容 1. 本 公 司 ( 單 位 ) 確 認 本 項 證 明 所 填 資 料 確 實 無 誤, 本 項 證 明 如 有 不 實 記 載, 願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2. 審 查 機 關 必 要 時 可 送 請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如 有 不 實 記 載, 依 法 究 辦 服 務 單 位 名 稱 及 蓋 章 : ( 機 關 印 信 或 登 記 公 司 章 ) 負 責 人 姓 名 及 蓋 章 : 服 務 單 位 地 址 及 電 話 : 開 具 日 期 : 上 表 如 有 塗 改 處 請 於 塗 改 後 加 蓋 負 責 人 私 章 或 機 關 印 信 或 登 記 公 司 章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應 告 知 事 項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依 法 辦 理 環 保 專 責 ( 技 術 ) 人 員 之 教 育 與 訓 練 行 政 所 蒐 集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僅 在 前 述 目 的 內 利 用 您 的 資 料 並 與 您 聯 繫 您 得 依 法 向 本 訓 練 所 行 使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3 條 的 當 事 人 權 利, 請 洽 訓 練 班 承 辦 人 員 乙 級 升 甲 級 訓 練 所 出 具 之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期 間, 需 於 取 得 乙 級 合 格 證 書 後 從 事 之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 製 造 貯 存 或 使 用 ) 管 理 或 操 作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方 予 採 計 以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報 名 參 訓 者, 應 檢 附 出 具 經 驗 證 明 事 業 之 各 類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許 可 證 登 記 備 查 核 可 文 件 ( 均 為 影 本 ), 並 由 持 證 事 業 簽 證 與 正 本 無 異 未 經 合 法 登 記 之 事 業 出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概 不 予 採 認 不 同 服 務 機 關, 應 分 別 開 具 證 明, 本 表 可 複 製 使 用 12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專 業 技 術 管 理 人 員 訓 練 班 報 名 表 正 面 (1 式 2 份 均 請 填 寫, 限 報 名 1 類 ) 一 報 名 級 別 ( 請 打 ): ( ) 甲 級 ( ) 乙 級 ( ) 乙 級 升 甲 級 ( ) 丙 級 ( ) 甲 級 補 正 訓 練 ( ) 乙 級 補 正 訓 練 ( ) 丙 級 補 正 訓 練 二 學 員 選 擇 訓 練 機 構 :( 為 能 儘 早 開 班 請 確 實 能 報 到 參 訓 者, 可 採 複 選 方 式 勾 選 訓 練 機 構, 並 將 報 名 表 1 式 2 份, 併 學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分 別 寄 送 勾 選 之 訓 練 機 構 各 訓 練 機 構 地 址 詳 見 簡 章 ) 1.( ) 產 基 會 2.( )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3.( )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4.( ) 東 海 大 學 5.( ) 成 功 大 學 7.( ) 陸 軍 化 生 放 核 訓 練 中 心 6.( )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三 參 訓 班 別 :( ) 密 集 班 ( ) 週 末 班 ( ) 夜 間 班 ( 僅 產 基 會 及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辦 理 ) 四 乙 級 升 甲 級 訓 練 須 檢 附 : 1. 乙 級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專 業 技 術 管 理 人 員 合 格 證 書 ( 證 號 : 核 發 證 號 : ) 正 反 面 影 本 乙 份 2.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設 置 證 明 乙 份 或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列 管 處 所 出 具 取 得 乙 級 後, 從 事 2 年 以 上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管 理 或 操 作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五 學 員 基 本 資 料 :( 下 列 各 欄 務 必 填 寫, 資 料 填 寫 不 全 者, 概 不 受 理 報 名 ) 姓 名 性 別 ( ) 男 ( ) 女 出 生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1 吋 照 片 戶 聯 縣 鄉 ( 鎮 ) 村 ( 里 ) 鄰 路 ( 街 ) 段 黏 貼 最 近 3 個 月 絡 籍 ( 市 ) 市 ( 區 ) 巷 弄 號 樓 之 通 資 公 :( ) 訊 電 宅 :( ) 料 處 電 子 話 手 機 : 郵 址 是 否 同 意 收 到 本 所 電 子 報 是 否 FAX:( ) 符 資 起 合 格 畢 業 學 校 科 系 ( 所 ) 修 業 之 迄 參 學 年 月 訓 歷 技 師 類 別 : 年 月 號 ( 無 者 請 填 無 ) 證 號 現 職 單 位 職 稱 ( 請 填 寫 ( 校 名 ) ( 科 系 年 級 ) 目 前 服 務 單 到 職 位, 若 為 地 址 或 在 學 生 ( 校 址 ) 就 學 請 填 校 日 期 名 系 級 )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應 告 知 事 項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依 法 辦 理 環 保 專 責 ( 技 術 ) 人 員 之 教 育 與 訓 練 行 政 所 蒐 集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僅 在 前 述 目 的 內 利 用 您 的 資 料 並 與 您 聯 繫 您 得 依 法 向 本 訓 練 所 行 使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3 條 的 當 事 人 權 利, 請 洽 訓 練 班 承 辦 人 員 本 人 確 實 已 詳 閱 符 合 簡 章 所 訂 之 參 訓 資 格 訓 練 測 驗 及 再 訓 練 等 相 關 規 定, 並 審 視 自 己 之 學 經 歷 符 合 參 訓 資 格 後, 再 行 報 名 本 人 符 合 簡 章 第 三 項 參 訓 類 別 ( 級 ), 第 ( ) 款 資 格, 需 年 工 作 經 歷 ; 無 需 工 作 經 歷 本 人 如 有 提 供 不 實 資 料 致 造 成 公 務 人 員 登 載 不 實, 本 人 除 願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外, 且 無 條 件 同 意 訓 練 及 格 無 效, 且 不 索 還 訓 練 費 用 特 此 切 結 切 結 人 ( 報 名 人 ): ( 簽 章 ) 1. 本 訓 練 額 滿 40 人 即 開 班, 開 班 日 期 不 定 惟 本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得 機 動 調 整 參 訓 學 員 參 訓 地 點, 經 分 班 後 未 到 者 應 重 新 報 名 參 訓 2. 報 名 表 請 寄 送 所 選 填 之 訓 練 機 構, 信 封 上 並 註 明 毒 化 物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班 備 註 3. 併 檢 附 學 經 歷 ( 指 出 具 工 作 經 歷 之 運 作 場 所 其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許 可 登 記 備 查 核 可 等 文 件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乙 升 甲 級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應 為 正 本 ) 4. 開 班 首 日 或 第 一 次 上 課 時, 請 應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提 供 訓 練 機 構 作 為 身 分 辨 識 及 資 料 比 對 之 用 13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專 業 技 術 管 理 人 員 訓 練 班 報 名 表 正 面 (1 式 2 份 均 請 填 寫, 限 報 名 1 類 ) 一 報 名 級 別 ( 請 打 ): ( ) 甲 級 ( ) 乙 級 ( ) 乙 級 升 甲 級 ( ) 丙 級 ( ) 甲 級 補 正 訓 練 ( ) 乙 級 補 正 訓 練 ( ) 丙 級 補 正 訓 練 二 學 員 選 擇 訓 練 機 構 :( 為 能 儘 早 開 班 請 確 實 能 報 到 參 訓 者, 可 採 複 選 方 式 勾 選 訓 練 機 構, 並 將 報 名 表 1 式 2 份, 併 學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分 別 寄 送 勾 選 之 訓 練 機 構 各 訓 練 機 構 地 址 詳 見 簡 章 ) 1.( ) 產 基 會 2.( )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3.( )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4.( ) 東 海 大 學 5.( ) 成 功 大 學 7.( ) 陸 軍 化 生 放 核 訓 練 中 心 6.( )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三 參 訓 班 別 :( ) 密 集 班 ( ) 週 末 班 ( ) 夜 間 班 ( 僅 產 基 會 及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辦 理 ) 四 乙 級 升 甲 級 訓 練 須 檢 附 : 1. 乙 級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專 業 技 術 管 理 人 員 合 格 證 書 ( 證 號 : 核 發 證 號 : ) 正 反 面 影 本 乙 份 2.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設 置 證 明 乙 份 或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列 管 處 所 出 具 取 得 乙 級 後, 從 事 2 年 以 上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管 理 或 操 作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五 學 員 基 本 資 料 :( 下 列 各 欄 務 必 填 寫, 資 料 填 寫 不 全 者, 概 不 受 理 報 名 ) 姓 名 性 別 ( ) 男 ( ) 女 出 生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1 吋 照 片 戶 聯 縣 鄉 ( 鎮 ) 村 ( 里 ) 鄰 路 ( 街 ) 段 黏 貼 最 近 3 個 月 絡 籍 ( 市 ) 市 ( 區 ) 巷 弄 號 樓 之 通 資 公 :( ) 訊 電 宅 :( ) 料 處 電 子 話 手 機 : 郵 址 是 否 同 意 收 到 本 所 電 子 報 是 否 FAX:( ) 符 資 起 合 格 畢 業 學 校 科 系 ( 所 ) 修 業 之 迄 參 學 年 月 訓 歷 技 師 類 別 : 年 月 號 ( 無 者 請 填 無 ) 證 號 現 職 單 位 職 稱 ( 請 填 寫 ( 校 名 ) ( 科 系 年 級 ) 目 前 服 務 單 到 職 位, 若 為 地 址 或 在 學 生 ( 校 址 ) 就 學 請 填 校 日 期 名 系 級 )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應 告 知 事 項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依 法 辦 理 環 保 專 責 ( 技 術 ) 人 員 之 教 育 與 訓 練 行 政 所 蒐 集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僅 在 前 述 目 的 內 利 用 您 的 資 料 並 與 您 聯 繫 您 得 依 法 向 本 訓 練 所 行 使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3 條 的 當 事 人 權 利, 請 洽 訓 練 班 承 辦 人 員 本 人 確 實 已 詳 閱 符 合 簡 章 所 訂 之 參 訓 資 格 訓 練 測 驗 及 再 訓 練 等 相 關 規 定, 並 審 視 自 己 之 學 經 歷 符 合 參 訓 資 格 後, 再 行 報 名 本 人 符 合 簡 章 第 三 項 參 訓 類 別 ( 級 ), 第 ( ) 款 資 格, 需 年 工 作 經 歷 ; 無 需 工 作 經 歷 本 人 如 有 提 供 不 實 資 料 致 造 成 公 務 人 員 登 載 不 實, 本 人 除 願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外, 且 無 條 件 同 意 訓 練 及 格 無 效, 且 不 索 還 訓 練 費 用 特 此 切 結 切 結 人 ( 報 名 人 ): ( 簽 章 ) 1. 本 訓 練 額 滿 40 人 即 開 班, 開 班 日 期 不 定 惟 本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得 機 動 調 整 參 訓 學 員 參 訓 地 點, 經 分 班 後 未 到 者 應 重 新 報 名 參 訓 備 2. 報 名 表 請 寄 送 所 選 填 之 訓 練 機 構, 信 封 上 並 註 明 毒 化 物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班 註 3. 併 檢 附 學 經 歷 ( 指 出 具 工 作 經 歷 之 運 作 場 所 其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許 可 登 記 備 查 核 可 等 文 件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乙 升 甲 級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應 為 正 本 ) 4. 開 班 首 日 或 第 一 次 上 課 時, 請 應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提 供 訓 練 機 構 作 為 身 分 辨 識 及 資 料 比 對 之 用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