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檢查相關法規節錄 勞工安全衛生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12 日 修正) 第 2 條 本法所稱勞工 謂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第 12 條 雇主於僱用勞工時 應施行體格檢查 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 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 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並建 立健康檢查手冊 發給勞工 前項檢查應由醫療機構或本事業單位設置之醫療衛生單位之醫師為之 檢 查紀錄應予保存 健康檢查費用由雇主負擔 前二項有關體格檢查 健康檢查之項目 期限 紀錄保存及健康檢查手冊 與醫療機構條件等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對於第一項之檢查 有接受之義務 第 13 條 體格檢查發現應僱勞工不適於從事某種工作時 不得僱用其從事該項工作 健康檢查發現勞工因職業原因致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 除予醫療外 並應變更其 作業場所 更換其工作 縮短其工作時間及為其他適當措施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 第二項及第十三條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二條第四項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民國 94 年 02 月 18 日 修正) 第 1 條 本規則依勞工安全衛生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條及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11 條 雇主對在職勞工 應就下列規定期限 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一 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 每年檢查一次 二 年滿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 每三年檢查一次 三 未滿四十歲者 每五年檢查一次 前項一般健康檢查項目依前條規定辦理 第一項健康檢查紀錄應參照格式三為之 並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項之檢查期限 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 得調整之 說明 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 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共計有 25 項 定期實施特別危害健康作 業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週期為每一年 1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法 ( 民 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公 布 ) 第 16 條 雇 主 僱 用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時, 應 要 求 其 實 施 體 格 檢 查 ; 對 在 職 之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應 實 施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並 依 檢 查 結 果 為 適 當 之 處 理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因 一 次 意 外 曝 露 或 緊 急 曝 露 所 接 受 之 劑 量 超 過 五 十 毫 西 弗 以 上 時, 雇 主 應 即 予 以 包 括 特 別 健 康 檢 查 劑 量 評 估 放 射 性 污 染 清 除 必 要 治 療 及 其 他 適 當 措 施 之 特 別 醫 務 監 護 前 項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經 特 別 健 康 檢 查 後, 雇 主 應 就 其 特 別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曝 露 歷 史 及 健 康 狀 況 等 徵 詢 醫 師 輻 射 防 護 人 員 或 專 家 之 建 議 後, 為 適 當 之 工 作 安 排 第 一 項 健 康 檢 查 及 第 二 項 特 別 醫 務 監 護 之 費 用, 由 雇 主 負 擔 第 一 項 體 格 檢 查 健 康 檢 查 及 第 二 項 特 別 醫 務 監 護 之 紀 錄, 雇 主 應 依 主 管 機 關 之 規 定 保 存 第 二 項 所 定 特 別 健 康 檢 查, 其 檢 查 項 目 由 主 管 機 關 會 同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對 於 第 一 項 之 檢 查 及 第 二 項 之 特 別 醫 務 監 護, 有 接 受 之 義 務 違 反 第 十 六 條 第 二 項 及 第 三 項 者 處 新 臺 幣 五 萬 元 以 上 二 十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令 其 限 期 改 善 ; 屆 期 未 改 善 者, 按 次 連 續 處 罰, 並 得 令 其 停 止 作 業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處 新 臺 幣 二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 違 反 第 十 六 條 第 七 項 規 定, 拒 不 接 受 檢 查 或 特 別 醫 務 監 護 感 染 性 生 物 材 料 管 理 及 傳 染 病 病 人 檢 體 採 檢 辦 法 ( 民 國 95 年 04 月 11 日 修 正 ) 第 8 條 第 二 級 以 上 感 染 性 生 物 材 料 及 其 實 驗 室, 應 標 示 生 物 安 全 等 級 生 物 危 害 標 識 及 其 緊 急 處 理 措 施 前 項 實 驗 室 應 保 存 其 操 作 人 員 之 血 清 檢 體, 並 定 期 辦 理 其 人 員 健 康 檢 查 及 建 立 健 康 狀 況 異 常 監 控 機 制 前 項 血 清 檢 體 應 保 存 至 人 員 離 職 十 年 後, 得 予 銷 毀 公 務 人 員 安 全 及 衛 生 防 護 辦 法 (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修 正 ) 日 第 12 條 對 於 經 常 暴 露 於 有 危 害 安 全 及 衛 生 顧 慮 環 境 致 影 響 其 身 心 健 康 之 虞 之 公 務 人 員, 得 定 期 施 行 特 定 項 目 之 健 康 檢 查 前 項 健 康 檢 查 之 對 象 項 目 方 法 危 害 安 全 及 衛 生 顧 慮 之 環 境, 由 各 中 央 二 級 以 上 主 管 機 關 會 同 衛 生 環 境 保 護 等 相 關 機 關 認 定 之 第 一 項 特 定 項 目 之 健 康 檢 查, 其 他 法 律 有 規 定 者, 適 用 其 他 法 律 94 年 7 月 25 日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牧 字 第 0940041202 號 函, 檢 送 召 開 實 驗 動 物 從 業 人 員 或 操 作 人 員 職 業 健 康 座 談 會 會 議 紀 錄 1 份, 請 依 其 決 議 事 項 積 極 配 合 辦 理 前 揭 會 議 紀 錄 案 由 一 之 決 議 : 動 物 從 業 或 操 作 人 員 應 至 少 每 1 年 進 行 例 行 性 職 業 健 康 檢 查 1 次 2
中 央 研 究 院 100 及 101 年 度 實 驗 室 安 全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表 及 規 範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表 項 次 檢 查 項 目 檢 查 內 容 細 項 一 一 般 身 體 理 學 檢 查 身 高 體 重 血 壓 脈 搏 呼 吸 體 溫 身 體 質 量 質 數 (BMI) 視 力 變 色 力 聽 力 檢 查 腰 圍 二 尿 液 常 規 檢 查 (1) 外 觀 (5) 尿 糖 (9) 尿 酮 體 (2) 比 重 (6) 尿 蛋 白 (10) 膽 紅 素 (3) 酸 鹼 度 (7) 尿 潛 血 (11) 白 血 球 (4) 尿 膽 素 原 (8) 尿 沉 渣 鏡 檢 (12) 亞 硝 酸 鹽 三 血 液 常 規 檢 查 (1) 血 色 素 Hb (6) 血 球 比 容 質 Hct (2) 白 血 球 WBC (7) 白 血 球 分 類 數 DC (3) 平 均 紅 血 球 容 積 MCV (8) 紅 血 球 數 RBC (4) 平 均 血 球 血 紅 素 MCH (9) 血 小 板 數 Plt (5) 平 均 血 球 血 紅 素 濃 度 MCHC 四 生 化 檢 查 (1) 三 酸 甘 油 脂 TG (6) 總 膽 固 醇 T-CHOL (2) 總 膽 紅 素 Bil-Total (7) 血 中 尿 素 氮 BUN (3) 丙 酮 轉 胺 酵 素 SGPT (8) 肌 酸 酐 Creatinine (4) 草 酸 轉 胺 酵 素 SGOT (9) 尿 酸 Uric Acid (5) 飯 前 血 糖 AC-Sugar 五 肝 膽 功 能 檢 查 鹼 性 磷 酸 脢 ALK-P 珈 瑪 麩 氨 酸 酵 素 γ-gtp 總 蛋 白 T-P 白 蛋 白 ALB 肝 癌 指 數 α- 胎 兒 蛋 白 AFP 檢 查 六 C 型 肝 炎 病 毒 抗 體 檢 查 Anti-HCV 七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檢 查 HbsAg 八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檢 查 Anti-HBs 九 心 血 管 疾 病 危 險 因 子 檢 驗 高 密 度 脂 蛋 白 HDL-C 十 免 疫 檢 查 免 疫 球 蛋 白 測 試 Ig-E 十 一 糞 便 檢 查 (1) 寄 生 蟲 (2) 潛 血 反 應 OB 十 二 甲 狀 腺 功 能 檢 查 (1) T3 (2)T4 (3)TSH 十 三 肺 功 能 檢 查 (1) 用 力 肺 活 量 FVC (2) 一 秒 最 大 呼 氣 量 FEV 1.0 十 四 胸 部 X 光 檢 查 Chest PA View 十 五 心 電 圖 檢 查 靜 態 心 電 圖 EKG-routine 十 六 其 他 醫 生 問 診 ( 須 由 環 境 職 業 醫 學 科 醫 師 執 行 且 應 詳 盡 ) 健 康 分 級 管 理 判 定 ( 含 提 供 個 人 體 檢 報 告 及 說 明 ) (1) 依 特 殊 作 業 經 歷 詢 問 調 查 之 結 果, 而 實 施 相 關 之 診 察 : 病 歷 史 詢 問 及 全 身 系 統 理 學 檢 查 ( 含 眼 耳 鼻 口 腔 頭 頸 四 肢 皮 膚 胸 腔 心 音 腹 部 神 經 系 統 骨 關 節 肌 肉 系 統 甲 狀 腺 淋 巴 泌 尿 生 殖 系 統 等 之 聽 診 觸 診 或 問 診 )(2) 精 神 及 心 智 狀 況 檢 查 (3) 診 療 意 見 及 建 議 注 意 事 項 第 一 級 管 理 第 二 級 管 理 第 三 級 管 理 第 四 級 管 理 3
以 上 參 加 對 象 : 共 四 大 類 別 ( 參 酌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從 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之 作 業 者 概 列 如 下 ) 一 游 離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二 實 驗 動 物 操 作 人 員 三 第 二 級 以 上 感 染 性 生 物 材 料 操 作 人 員 四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操 作 人 員 實 驗 室 安 全 健 康 檢 查 委 託 專 業 服 務 規 範 ( 中 央 研 究 院 : 甲 方 得 標 之 醫 療 院 所 : 乙 方 ) 一 檢 查 前 : 乙 方 須 自 甲 方 提 供 當 年 度 完 整 參 加 本 案 健 康 檢 查 名 單 起 30 個 日 曆 天 內 完 成 下 列 各 項 準 備 工 作 1. 提 供 健 檢 前 中 英 文 版 注 意 事 項 通 知 及 檢 體 試 管 2. 製 作 受 檢 人 員 全 院 及 各 所 / 中 心 名 冊 個 人 健 康 檢 查 表 單 及 檢 體 自 粘 標 簽 等 3. 排 訂 受 檢 人 員 到 醫 院 健 檢 時 程 ( 須 於 前 述 30 個 日 曆 天 準 備 期 後 兩 週 內 開 始 實 施 ) 及 健 康 檢 查 流 程 健 檢 時 程 安 排 方 式 : 每 週 至 少 4 天 ( 含 ) 以 上 之 上 午 時 段 實 施, 每 天 至 少 完 成 20 人 次 ( 含 ) 以 上 之 健 檢 二 檢 查 時 1. 提 供 報 到 導 引 詢 問 等 服 務, 體 檢 現 場 並 負 責 人 員 安 全 及 秩 序 等 2. 依 檢 查 項 目 表 所 列 辦 理 完 成 健 康 檢 查, 並 不 得 推 銷 自 費 加 作 項 目 3. 專 業 醫 師 問 診 服 務 ( 醫 院 之 現 場 工 作 人 員 須 能 提 供 本 院 外 籍 受 檢 同 仁 英 文 諮 詢 及 足 夠 之 女 性 醫 師 及 護 理 檢 查 人 員 ), 前 述 執 行 本 專 案 健 檢 所 有 醫 事 人 員, 醫 院 須 造 冊 送 中 研 院 備 查 ( 需 載 明 相 關 執 照 號 碼 ) 4. 所 採 集 之 血 液 尿 液 及 糞 便 等 檢 體 須 註 記 受 檢 人 之 姓 名 及 編 號 並 妥 為 保 存, 避 免 樣 品 錯 亂 或 遭 受 污 染 抽 血 時 一 人 限 用 一 套 之 拋 棄 式 注 射 針 筒 5. 應 保 證 所 採 血 液 尿 液 及 糞 便 等 檢 體 皆 在 自 有 實 驗 室 完 成 檢 驗, 檢 驗 完 所 剩 下 之 血 液 檢 體 應 依 規 定 銷 毀 不 得 移 作 他 用 6. 檢 查 當 中 若 有 突 發 意 外 事 故 發 生, 除 健 保 外 應 負 責 第 一 步 處 理 7. 因 故 無 法 依 表 訂 日 期 前 往 受 檢 者 或 額 外 臨 時 報 名 者, 乙 方 應 配 合 接 受 預 約 另 予 安 排 妥 適 時 間 完 成 健 檢 8. 健 康 檢 查 時 應 要 求 醫 事 人 員 注 意 態 度 及 禮 貌, 不 適 任 者 甲 方 得 要 求 更 換 三 檢 查 後 1.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送 交 個 人 檢 查 報 告 ( 外 籍 人 士 提 供 英 文 體 檢 報 告, 本 院 物 理 所 至 核 能 電 廠 研 究 同 仁 另 為 其 簽 署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從 事 游 離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特 殊 4
體 格 與 健 康 檢 查 記 錄 表, 此 份 表 單 由 物 理 所 提 供 ), 及 全 院 和 各 所 / 中 心 檢 查 結 果 總 冊 全 院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體 檢 清 冊 各 一 份 ( 個 人 報 告 含 體 檢 結 果 臨 床 意 義 解 釋 說 明 及 四 級 健 康 管 理 分 級 之 評 定 ) 規 定 期 限 送 交 及 撰 寫 報 告 方 式 : A. 每 週 完 成 健 檢 後 兩 星 期 內, 送 交 該 週 實 施 完 畢 之 個 人 健 康 檢 查 報 告 書 給 甲 方 承 辦 單 位 分 送, 憑 以 查 核 員 工 完 成 體 檢 情 形 B. 乙 方 須 於 該 年 度 完 成 所 有 參 加 本 案 健 檢 員 工 健 康 檢 查 後, 於 兩 個 月 內 送 交 第 1 點 之 總 冊 及 清 冊, 並 撰 寫 提 報 中 央 研 究 院 實 驗 室 安 全 整 體 健 康 檢 查 分 析 報 告 書, 前 述 整 體 報 告 書 須 依 照 甲 方 全 院 各 研 究 所 / 中 心 及 部 門 等 工 作 特 性 或 特 殊 作 業 類 別, 分 析 健 康 異 常 項 目 之 分 布 與 群 聚 現 象, 並 提 出 改 善 建 議 2. 異 常 之 複 檢 追 蹤 方 式 A. 乙 方 須 依 照 健 檢 異 常 項 目 嚴 重 度 及 病 情 需 要 提 列 名 單, 擬 定 複 檢 問 診 優 先 順 序, 憑 以 通 知 健 檢 異 常 之 員 工 至 中 研 院 醫 務 室 進 行 特 殊 作 業 醫 療 問 診 評 估 B. 乙 方 須 於 當 年 度 本 案 健 檢 開 始 執 行 一 個 月 後, 調 派 環 境 職 業 醫 學 科 醫 生 進 駐 中 研 院 醫 務 室, 每 週 二 及 四 上 午 09:30~11:30 就 檢 驗 結 果 進 行 解 答 諮 詢 以 及 醫 療 問 診 和 評 估 建 議, 其 期 程 最 少 至 該 年 度 完 成 所 有 參 加 本 案 健 檢 員 工 健 康 檢 查 後 一 個 月 C. 乙 方 須 依 據 上 述 A 點 擬 定 之 優 先 順 序 與 問 診 評 估 結 果, 除 將 需 要 進 一 步 轉 介 至 醫 院 複 檢 之 員 工 清 單 通 知 甲 方 安 全 衛 生 承 辦 單 位 外, 亦 須 協 助 安 排 適 當 之 後 續 追 蹤 複 檢 或 診 療 措 施 D. 若 員 工 健 檢 結 果 有 顯 著 重 大 異 常 者, 乙 方 須 於 當 事 人 受 檢 後 十 日 內 主 動 聯 絡 該 甲 方 該 員 工 儘 速 至 乙 方 醫 院 就 醫 複 檢, 併 需 副 知 甲 方 E. 若 健 檢 異 常 員 工 有 特 殊 之 治 療 需 求 者, 乙 方 應 協 助 轉 介 該 員 工 至 乙 方 醫 院 之 相 關 專 科 門 診 檢 查 及 治 療 3. 安 排 於 當 年 度 指 派 專 業 人 員 至 中 研 院 實 施 相 關 議 題 之 健 康 講 座 四 計 價 核 銷 方 式 本 案 健 康 檢 查 計 價 為 該 年 度 完 成 所 有 參 加 本 案 健 檢 員 工 健 康 檢 查, 並 於 規 定 期 限 送 交 相 關 報 告 後 連 同 合 約 書 影 本, 以 單 價 乘 以 參 檢 人 數 之 積 為 给 付 金 額, 依 甲 方 各 所 / 中 心 實 際 參 加 人 數 ( 附 受 檢 人 名 單 ) 分 別 開 立 發 票 或 收 據 向 各 所 / 中 心 提 出 計 價 申 請, 再 由 各 所 / 中 心 分 別 逕 撥 至 醫 院 專 戶 附 記 罰 則 : 未 依 上 述 規 範 執 行 本 案 健 康 檢 查 等 相 關 事 宜 者, 經 甲 方 書 面 通 知 限 期 改 善 或 補 正 而 未 妥 為 處 理 時, 每 一 事 件 罰 款 新 台 幣 五 仟 元 整 5
中 央 研 究 院 OO 年 度 實 驗 室 安 全 整 體 健 康 檢 查 分 析 報 告 書 格 式 範 例 一. 基 本 資 料 的 統 計 比 較 ( 此 項 目 的 在 呈 現 各 研 究 所 / 中 心 受 檢 員 工 之 基 本 資 料 分 佈, 如 : 年 齡 性 別 抽 煙 喝 酒 運 動 疾 病 史 等 ) 二. 健 檢 結 果 統 計 比 較 ( 此 項 目 的 在 描 述 各 研 究 所 / 中 心 與 各 作 業 類 別 之 間 異 常 健 檢 指 數 的 分 佈 ) 各 研 究 所 / 中 心 之 間 整 體 健 檢 結 果 異 常 統 計 比 較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異 常 統 計 比 較 依 員 工 自 述 危 害 暴 露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異 常 統 計 比 較 依 危 害 作 業 分 類 三. 健 康 檢 查 人 員 之 健 康 管 理 分 級 統 計 分 析 四. 健 檢 結 果 細 項 比 較 分 析 ( 此 項 目 的 在 尋 找 特 殊 作 業 與 異 常 健 檢 指 數 之 群 聚 事 件 需 針 對 作 業 項 目 與 類 別 將 可 能 造 成 的 健 康 效 應 來 個 別 探 討, 例 如 : 二 甲 基 甲 醯 胺 作 業 與 肝 功 能 異 常 的 關 係 ) 依 研 究 所 別 依 特 殊 作 業 環 境 依 特 殊 危 害 項 目 五. 特 殊 指 數 分 析 ( 例 如 : 代 謝 症 候 群 相 關 分 析 歷 年 健 康 趨 勢 分 析 等 ) 六. 綜 合 建 議 ( 需 針 對 上 述 分 析 結 果 提 出 具 體 的 改 善 建 議 ) 6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環 境 及 職 業 醫 學 部 執 行 中 央 研 究 院 100 及 101 年 度 實 驗 室 安 全 健 康 檢 查 追 蹤 複 檢 規 劃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所 屬 環 境 及 職 業 醫 學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已 建 立 依 照 健 檢 異 常 值 嚴 重 度 來 進 行 健 康 管 理 分 級 的 模 式, 各 種 檢 查 異 常 的 分 級 管 理 級 數 如 下 表 範 例 所 示, 依 照 不 同 的 級 數, 本 部 會 啟 動 不 同 的 復 檢 追 蹤 機 制 本 部 提 供 100 名 免 費 回 診 的 服 務 ( 免 掛 號 看 診 費 免 進 一 步 檢 查 費 用, 需 攜 帶 健 保 卡, 但 如 有 開 藥, 需 要 自 付 藥 物 的 部 分 負 擔 ), 主 要 是 針 對 異 常 值 較 為 嚴 重 者, 也 就 是 下 表 中 2B 級 ( 含 ) 以 上 的 員 工, 由 於 異 常 嚴 重 度 在 2B 級 ( 含 ) 以 上 者, 通 常 代 表 已 有 一 潛 在 的 疾 病 可 能 性 相 當 高, 因 此, 於 回 診 時 除 了 會 安 排 該 項 異 常 值 的 複 檢 外, 本 部 會 盡 可 能 安 排 詳 細 檢 查 來 查 明 病 因, 如 於 診 治 上 有 需 要 其 他 專 科 協 助, 本 部 會 協 助 轉 診 相 關 事 宜 明 顯 異 常 : 代 表 健 檢 異 常 相 當 嚴 重, 有 立 即 危 險 者, 本 部 醫 師 會 於 得 到 檢 驗 結 果 的 第 一 時 間, 立 即 以 電 話 通 知 該 位 受 檢 者, 告 知 危 險 值 的 意 義, 建 議 需 要 立 即 就 診 治 療, 如 有 意 至 台 大 醫 院 就 診, 會 協 助 轉 診 急 診 或 是 其 他 相 關 專 科 門 診 3 級 : 代 表 有 顯 著 異 常, 且 極 可 能 有 潛 在 的 疾 病, 本 部 將 此 3 級 的 名 單, 轉 交 給 中 研 院 的 環 安 衛 中 心, 盡 快 回 門 診 複 檢, 可 以 使 用 上 述 免 費 回 診 的 服 務, 除 安 排 該 項 檢 查 的 複 檢 外, 亦 需 要 同 時 安 排 其 他 用 以 查 明 病 因 的 詳 細 檢 查 ( 追 蹤 複 檢 名 單 內 容 將 採 行 保 密 措 施 ) 2B 級 : 代 表 有 顯 著 異 常, 且 極 可 能 有 潛 在 的 疾 病, 本 部 將 此 2B 級 的 名 單, 轉 交 給 中 研 院 的 環 安 衛 中 心, 盡 快 至 本 部 醫 師 於 中 研 院 的 駐 診 服 務 處 接 受 諮 詢 評 估, 並 於 諮 詢 評 估 過 程 中 瞭 解 員 工 是 否 有 必 要 立 即 複 檢 或 是 盡 快 立 即 查 明 病 因, 駐 診 醫 師 會 協 助 開 立 轉 診 單, 轉 診 單 上 會 著 明 下 例 事 項 : 相 關 病 史 相 關 異 常 檢 驗 項 目 與 數 值 初 步 的 可 能 診 斷 可 能 需 要 用 來 查 明 病 因 的 相 關 檢 查 與 建 議 轉 診 的 科 別 如 員 工 有 意 回 本 部 門 診 追 蹤, 可 以 使 用 上 述 免 費 回 診 的 服 務, 除 安 排 該 項 檢 查 的 複 檢 外, 亦 會 一 併 同 時 安 排 其 他 用 以 查 明 病 因 的 詳 細 檢 查 ( 追 蹤 複 檢 名 單 內 容 將 採 行 保 密 措 施 ) 2A 級 : 代 表 異 常 較 為 輕 微, 不 需 要 立 即 就 診 復 檢, 但 是 還 是 有 詳 細 查 明 病 因 的 必 要, 本 部 將 此 2A 級 的 名 單, 轉 交 給 中 研 院 的 環 安 衛 中 心, 安 排 至 本 部 醫 師 於 中 研 院 的 駐 診 服 務 處 接 受 諮 詢 評 估, 並 於 諮 詢 評 估 過 程 中 瞭 解 員 工 是 否 有 必 要 複 檢 或 是 查 明 病 因, 駐 診 醫 師 亦 會 協 助 開 立 轉 診 單 ( 追 蹤 複 檢 名 單 內 容 將 採 行 保 密 措 施 ) 7
健 康 檢 查 異 常 嚴 重 度 分 級 範 例 : 項 目 正 常 2A 級 2B 級 3 級 明 顯 異 常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BMI) <24 24 2A<27 27 2B<30 30 腰 圍 <90(M) 90 2A<98(M) 98 2B<106(M) 106(M) <80(F) 80 2A<87(F) 87 2B<94(F) 94(F) 收 縮 壓 (SBP) <135 135 2A<140 140 2B<160 160 200 舒 張 壓 (DBP) <85 85 2A<95 95 2B<110 110 120 白 血 球 (WBC) 3.5~11 11<2A 12 12<2B 15 >15 >20 3 2A<3.5 2.5 2B<3 <2.5 <2 血 色 素 (HB) 12 10 2A<12 8 2B<10 <8 <7 or >19 血 小 板 (PLT) 150~400 400<2A 500 500<2B 600 >600 >800 110 2A<150 50 2B<110 <50 <50 尿 中 白 血 球 5 5<2A 20 20<2B 100 >100 尿 潛 血 (Urine O.B) Negative 1+ 2+ 3+ 4+ 以 上 ( 含 ) 尿 蛋 白 (Urine Protein) Negative 1+ 2+ 3+ 4+ 以 上 ( 含 ) 丙 酮 轉 氨 基 酵 素 (SGPT) <35 35 2A<55 55 2B<150 150 >300 肌 酸 酐 (Creatinine) 1.5 1.5 <2B 2 2<3 級 2.5 >2.5 尿 酸 尿 酸 (UA) <7 7 2A<10 10 2B<13 13 總 膽 固 醇 (T-CHO) <200 200 2A<240 240 2B<260 260 三 酸 甘 油 脂 (TG) <150 150 2A<200 200 2B<500 500 >1000 飯 前 血 糖 (Ac sugar) <110 110 2A<125 125 2B<140 140 >300 中 央 研 究 院 特 殊 作 業 健 檢 異 常 追 蹤 流 程 針 對 中 央 研 究 院 實 驗 室 安 全 健 康 檢 查 的 主 要 四 類 作 業 人 員, 本 部 提 供 健 康 檢 查 異 常 可 能 與 工 作 有 關 的 員 工, 後 續 執 行 工 作 現 場 訪 視 的 服 務 工 作 現 場 訪 視 的 時 間 和 醫 院 復 檢 追 蹤 的 時 間 為 同 時 進 行, 目 的 在 盡 早 鑑 別 診 斷 出 員 工 的 真 正 病 因 而 工 作 現 場 的 訪 視 有 助 於 對 於 工 作 相 關 性 的 因 果 關 係 的 釐 清, 以 及 對 於 工 作 暴 露 的 紀 錄 能 夠 更 為 準 確 如 有 需 要, 亦 可 以 對 於 實 驗 室 的 相 關 安 全 措 施 與 防 護 具 的 使 用 提 供 建 議 由 以 下 的 流 程 圖 顯 示 本 部 對 於 特 殊 作 業 健 檢 異 常 追 蹤 的 規 劃 : 8
駐 診 服 務 內 容 規 劃 本 部 駐 診 所 安 排 的 醫 師 為 環 境 與 職 業 醫 學 主 治 醫 師 ( 具 有 環 境 與 職 業 專 科 醫 師 執 照, 與 內 科 家 醫 科 或 腔 科 專 科 醫 師 執 照 ), 以 及 資 深 住 院 醫 師 本 部 擁 有 一 位 女 性 環 境 與 職 業 醫 學 主 治 醫 師 及 兩 位 女 性 資 深 住 院 醫 師, 因 此 可 以 視 需 求 於 每 月 駐 診 中 安 排 女 醫 師 駐 診, 提 供 女 性 員 工 所 需 求 的 諮 詢 服 務 9
駐 診 諮 詢 所 提 供 服 務 的 內 容, 包 括 : 1. 提 供 健 檢 異 常 者 ( 即 健 檢 異 常 值 嚴 重 度 2A( 含 ) 以 上 的 ) 諮 詢, 並 協 助 撰 寫 轉 介 單 至 外 院 複 診, 或 是 協 助 有 意 回 台 大 醫 院 復 檢 的 病 患 至 台 大 醫 院 回 診 2. 提 供 特 殊 作 業 健 檢 員 工 各 種 有 關 健 康 問 題 的 諮 詢 3. 因 應 特 殊 作 業 員 工 因 為 調 派 其 他 單 位 造 成 與 原 職 務 暴 露 不 同, 駐 診 醫 師 持 續 對 於 員 工 新 的 工 作 內 容 與 危 害 暴 露 予 以 修 改 登 錄 4. 提 供 特 殊 作 業 健 檢 建 議 中 提 及 建 議 由 環 境 及 職 業 醫 學 科 醫 師 進 行 健 檢 異 常 的 鑑 別 診 斷 者, 給 予 同 時 進 行 醫 學 上 其 他 相 關 檢 查 的 安 排, 以 及 訪 視 員 工 的 工 作 環 境 並 且 給 予 適 當 的 病 因 解 說 與 建 議 5. 協 助 評 估 員 工 公 傷 ( 如 上 下 班 途 中 車 禍 等 ), 以 及 相 關 之 修 養 天 數 的 建 議, 與 後 續 配 工 與 復 工 的 建 議 等 6. 提 供 相 關 駐 診 醫 師 之 專 科 專 長 的 諮 詢 服 務, 如 : 環 境 及 職 業 醫 學 專 科 內 科 專 科 胸 腔 科 專 科 家 庭 醫 學 科 專 科 等 本 部 於 當 年 度 本 案 健 檢 開 始 執 行 一 個 月 後, 調 派 上 述 專 科 醫 生 進 駐 中 研 院 醫 務 室, 每 週 二 及 四 上 午 09:00~12:00 進 行 駐 診 諮 詢 及 評 估, 直 至 該 年 度 完 成 所 有 參 加 本 案 健 檢 員 工 健 康 檢 查 後 一 個 月 為 止, 亦 將 開 放 提 供 全 部 中 研 院 員 工 的 醫 療 諮 商 服 務, 其 駐 診 時 段 內 的 服 務 內 容, 也 比 照 上 述 的 服 務 內 容, 而 不 只 是 限 定 於 接 受 特 殊 作 業 體 檢 的 員 工 中 央 研 究 院 總 務 組 承 辦 單 位 ( 環 安 衛 小 組 ) 其 他 附 註 事 項 : 1. 台 大 醫 院 至 中 研 院 專 車 接 送 地 點 : 生 醫 所 前 ㄇ 字 形 停 車 區 ( 敬 請 生 醫 所 惠 予 協 助 開 放, 俾 便 接 送 同 仁 前 往 醫 院 受 檢 ) 時 間 : 週 二 至 週 五 每 天 上 午 第 一 組 08:00~08:10 第 二 組 09:20~09:30 每 天 健 檢 25 人 次, 參 加 同 仁 請 依 發 送 之 健 檢 注 意 事 項 所 排 訂 之 組 別 及 時 間, 準 時 到 醫 院 接 受 健 康 檢 查 2. 以 上 追 蹤 複 檢 事 宜, 敬 請 各 單 位 承 辦 人 協 助 通 知 當 事 人, 並 應 注 意 個 人 隱 私, 遵 守 相 關 保 密 規 定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