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寧醫院 病患住院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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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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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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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病 患 住 院 須 知 醫 院 環 境 介 紹 康 寧 醫 院 樓 層 簡 介 B3 停 車 場 B1 餐 廳 復 健 科 檢 驗 科 藥 庫 營 養 科 血 庫 1F 急 診 室 門 診 掛 號 批 價 住 出 院 轉 診 服 務 放 射 科 藥 局 2F 各 科 門 診 生 理 檢 查 室 腹 膜 透 析 室 健 檢 中 心 3F 手 術 室 麻 醉 恢 復 室 供 應 室 復 健 科 5F 加 護 病 房 6F 六 病 房 ( 婦 產 科 病 房 ) 產 房 嬰 兒 室 7F~8F 護 理 之 家 11F 十 一 病 房 ( 內 外 兒 科 病 房 ) 12F 呼 吸 照 護 病 房 15F 血 液 透 析 室 病 房 內 設 施 及 使 用 注 意 事 項 一 病 房 內 設 施 四 人 房 配 備 手 搖 床 床 旁 櫃 ( 含 付 費 電 視 ) 床 上 桌 陪 病 床 緊 急 呼 叫 鈴 ( 床 頭 及 廁 所 ) 衣 物 櫃 緊 急 照 明 燈, 另 單 人 及 雙 人 房 附 有 電 動 床 電 視 電 話 冰 箱 二 注 意 事 項 1. 為 維 護 環 境 安 全, 請 勿 自 帶 電 器 用 品 於 房 間 內 使 用 2. 電 視 使 用 時 請 注 意 音 量 及 使 用 時 間, 勿 打 擾 隔 壁 床 病 人 三 病 房 空 間 配 備 及 各 項 用 品 器 具 操 作 方 式, 請 參 考 病 房 住 院 須 知 等 候 病 床 須 知 1. 門 診 病 人 辦 理 住 院 若 當 時 即 有 床 位, 在 辦 妥 住 院 手 續 後 即 可 入 住 2. 門 診 病 人 辦 理 住 院 若 當 時 無 空 床 位 可 入 院, 請 留 下 聯 絡 電 話, 當 有 床 位 時 會 立 即 通 知 前 來 辦 理 住 院 手 續, 接 獲 通 知 可 辦 理 入 院 手 續 後, 床 位 保 留 四 小 時, 若 病 患 未 於 床 位 保 留 時 間 內 辦 理 住 院 手 續, 住 院 處 將 通 知 下 一 位 候 床 病 患 3. 待 床 期 間 如 有 任 何 問 題, 可 致 電 住 院 處 洽 詢 給 床 順 序 本 院 配 合 您 的 需 求 儘 速 安 排 病 床, 但 若 有 其 他 病 患 因 醫 療 因 素 急 需 用 床 時, 將 優 先 給 床 床 位 安 排 順 序 如 下 : (1) 開 刀 或 急 診 病 患 (2) 加 護 病 房 病 患 (3) 病 房 等 候 轉 床 病 患 (4) 門 診 等 候 入 院 病 患

住 院 準 備 及 報 到 流 程 1. 請 於 接 到 住 院 通 知 後, 依 醫 師 指 定 時 間 內 至 一 樓 住 院 櫃 檯 辦 理 住 院 手 續 2. 健 保 病 患 請 攜 帶 健 保 IC 卡 ( 住 院 櫃 檯 聯 絡 電 話 :2634-5500 轉 2903) 3. 辦 理 住 院 手 續 時 間 為 : 週 一 至 週 五 08:00-22:00, 週 六 及 週 日 08:00-13:00; 其 餘 時 間 請 至 急 診 掛 號 櫃 檯 辦 理 4. 如 欲 更 改 或 取 消 當 次 住 院, 請 於 前 一 日 來 電 通 知 住 院 櫃 檯, 如 為 逾 期 未 入, 則 取 消 該 次 住 院 排 床, 且 此 張 住 院 通 知 單 無 效, 需 門 診 重 新 開 立 5. 請 依 醫 囑 指 示 禁 食 空 腹, 以 便 抽 血 檢 驗 ( 如 無 醫 囑 禁 食 則 免 ) 6. 請 攜 帶 下 列 證 件 辦 理 住 院 手 續 : (1) 住 院 人 的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健 保 IC 卡 重 大 傷 病 卡 (2) 連 帶 保 證 人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7. 若 您 是 工 作 時 發 生 傷 害 或 上 下 班 途 中 發 生 意 外, 請 您 至 投 保 單 位 申 請 勞 工 保 險 職 業 傷 病 住 院 申 請 書 ( 因 職 業 傷 害 住 院 可 享 有 部 分 負 擔 全 免 及 伙 食 費 依 政 府 規 定 補 助 ( 差 額 自 付 )) 8. 請 準 備 個 人 盥 洗 用 具 環 保 餐 具 及 陪 病 人 毛 毯 ( 亦 可 在 本 院 申 購 盥 洗 包 ) 9. 住 院 後 如 需 用 膳, 可 至 護 理 站 辦 理 訂 餐, 另 本 院 營 養 科 亦 可 提 供 家 屬 餐, 有 此 需 求 者 可 由 護 理 人 員 代 為 訂 餐 10. 完 成 住 院 手 續 流 程 後, 將 由 專 人 引 導 至 病 房 報 到, 超 過 4 小 時 未 到 護 理 站 報 到 者, 本 院 將 取 消 原 來 為 您 安 排 的 病 房, 若 當 日 出 院 或 取 消 住 院 時, 亦 應 繳 交 各 項 自 付 費 用 ( 部 分 負 擔 病 房 費 差 額 伙 食 費 等 ) 住 院 基 本 費 用 計 算 原 則 1. 住 院 費 用 係 從 辦 理 住 院 手 續 之 當 日 開 始 算 起, 算 進 不 算 出 2. 膳 食 費 除 了 健 保 給 付 之 管 灌 飲 食 ( 鼻 胃 管 灌 食 ) 由 健 保 給 付 外, 其 餘 膳 食 費 均 由 病 患 自 付, 其 計 算 自 開 伙 日 起 算, 並 按 餐 計 算, 分 別 為 普 通 飲 食 產 婦 月 子 餐 家 屬 餐 等, 福 保 及 職 災 病 患 另 有 伙 食 補 助, 其 收 費 可 洽 護 理 站 病 患 膳 食 費 餐 別 / 飲 食 種 類 普 通 飲 食 治 療 飲 食 早 餐 50 元 50 元 中 餐 80 元 80 元 晚 餐 130 元 130 元 3. 病 患 住 院 期 間 各 項 費 用 每 週 結 算 一 次, 請 於 接 到 繳 費 通 知 單 後, 三 日 內 至 一 樓 掛 號 批 價 櫃 檯 繳 付 自 費 或 健 保 不 給 付 的 醫 療 費 用, 依 醫 院 收 費 標 準 辦 理 4. 若 您 是 健 保 身 份 入 院, 經 主 治 醫 師 診 斷 可 出 院 時, 請 配 合 辦 理 出 院 手 續 若 通 知 拒 不 出 院 者, 依 規 定 應 自 行 負 擔 相 關 費 用 5. 本 院 所 提 供 全 民 健 保 不 給 付 之 醫 療 服 務 項 目, 均 會 事 先 告 知 病 患 或 家 屬, 並 獲 得 其 書 面 同 意 否 則, 就 該 部 分, 不 得 向 病 患 收 取 費 用, 但 緊 急 情 況 為 治 療 所 必 須 者, 無 法 事 先 告 知 病 患 或 其 家 屬, 不 在 此 限 全 民 健 保 不 給 付 之 醫 療 服 務 項 目 與 費 用 請 參 閱 康 寧 醫 院 網 站 民 眾 須 知 的 自 費 收 費 標 準

說 明 6. 若 您 無 力 負 擔 醫 療 費 用, 可 向 本 院 護 理 站 或 社 服 部 門 尋 求 醫 療 補 助 事 宜 7. 具 有 以 下 身 份 者 免 部 分 負 擔 規 定 : 重 大 傷 病 分 娩 勞 保 職 業 災 害, 三 歲 以 下 兒 童, 及 持 有 福 或 榮 字 註 記 之 保 險 憑 證 就 醫 者, 或 經 登 記 列 管 之 結 核 病 病 患 8. 住 院 費 用 部 分 負 擔 : (1) 住 院 費 用 是 以 病 房 種 類 和 住 院 日 數 規 定 不 同 的 部 分 負 擔 比 率 ( 詳 見 下 表 ) 因 此, 住 院 日 數 越 長, 自 行 負 擔 比 率 越 高 (2) 住 院 部 分 負 擔 限 額 : 為 鼓 勵 民 眾 儘 早 治 癒 後 出 院 及 減 少 住 院 費 用 負 擔, 對 於 入 住 急 性 病 房 30 日 以 下 或 慢 性 病 房 180 日 以 下, 所 應 自 行 負 擔 費 用 訂 有 最 高 限 額 病 房 別 部 分 負 擔 比 率 5% 10% 20% 30% 急 性 病 房 x 30 日 內 31-61 日 61 日 後 慢 性 病 房 30 日 內 31-90 日 91-180 日 181 日 後 9. 保 險 對 象 以 同 一 疾 病 於 同 一 醫 院 出 院 後, 十 四 日 內 再 次 住 院 者, 其 住 院 天 數 部 分 負 擔 應 合 併 計 算 10. 依 健 保 規 定, 以 下 各 項 為 全 民 健 保 不 給 付, 需 由 病 患 自 費 : 一. 藥 癮 治 療 美 容 外 科 手 術 非 外 傷 治 療 性 齒 列 矯 正 預 防 性 手 術 人 工 協 助 生 殖 技 術 變 性 手 術 二. 成 藥 醫 師 指 示 用 藥 三. 指 定 醫 師 特 別 護 士 及 護 理 師 四. 血 液 但 因 緊 急 傷 病 經 醫 師 診 斷 認 為 必 要 之 輸 血, 不 在 此 限 五. 人 體 試 驗 六. 日 間 住 院 但 精 神 病 照 護, 不 在 此 限 七. 管 灌 飲 食 以 外 之 膳 食 病 房 費 差 額 八. 病 人 交 通 掛 號 證 明 文 件 九. 義 齒 義 眼 眼 鏡 助 聽 器 輪 椅 拐 杖 及 其 他 非 具 積 極 治 療 性 之 裝 具 十.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不 給 付 之 診 療 服 務 及 藥 品 病 房 選 擇 與 更 換 1. 以 健 保 身 份 入 住 健 保 保 險 病 房 者, 免 付 病 房 費 2. 關 於 健 保 病 房 住 院 日 數 計 算, 自 您 住 院 之 日 起 算, 出 院 之 日 不 算 3. 若 您 是 以 健 保 身 份 住 院, 本 院 會 優 先 安 排 健 保 病 房, 但 若 健 保 病 房 不 敷 使 用 時, 我 們 會 先 徵 得 您 的 同 意 後, 安 排 入 住 非 健 保 病 房 4. 若 以 健 保 身 份 入 住 非 健 保 病 房 者, 應 按 日 給 付 病 房 差 額

5. 當 您 入 住 病 房 後, 若 想 更 換 病 房, 請 向 護 理 站 提 出 申 請, 我 們 會 依 您 的 需 求 及 登 記 先 後 順 序 做 適 當 的 安 排 病 房 等 級 暨 收 費 一 覽 表 病 房 等 級 健 保 自 費 健 保 床 ( 四 人 房 ) X 1,900 雙 人 床 ( 二 人 房 ) 2,200-2,600 3,400/3,700 頭 等 床 ( 單 人 房 ) 3,600-4,000 4,700/5,100 加 護 病 房 X 5,000 新 生 兒 床 X 500 新 生 兒 中 重 度 病 床 X 3,460 呼 吸 照 護 病 房 X 1,900 自 費 住 院 每 日 基 本 費 用 : 病 房 費 ( 金 額 如 列 表 上 ) 各 類 證 明 文 件 的 申 請 醫 師 診 察 費 $600/ 日 藥 事 服 務 費 $100/ 日 1. 基 於 病 人 隱 私 之 保 障, 相 關 文 件 申 請 應 由 病 患 本 人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經 其 授 權 之 人 申 請, 非 本 人 申 請 需 提 出 委 任 書, 並 攜 帶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於 出 院 前 向 病 房 書 記 申 請 辦 理, 出 院 後 若 需 申 請 診 斷 書, 則 需 經 門 診 掛 號 才 能 辦 理 ( 若 病 患 死 亡 或 無 法 表 達 意 思 時, 由 其 親 屬 或 家 屬 提 出 申 請, 但 病 患 或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明 示 反 對 特 定 人 並 記 錄 於 病 歷 時, 不 在 此 限 ) 2. 住 院 期 間 欲 申 請 各 類 證 明, 請 儘 早 告 知 主 治 醫 師, 本 院 會 在 您 出 院 當 日 交 付 若 您 出 院 後 再 申 請, 則 需 經 由 門 診 開 立 3. 申 請 出 生 證 明 請 備 齊 : 父 母 親 身 份 證 影 本, 交 至 產 科 護 理 站 4. 申 請 死 亡 證 明 者, 應 備 妥 申 請 人 及 病 患 之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交 付 護 理 站 由 主 治 醫 師 開 立 5. 本 院 一 樓 批 價 櫃 檯 備 有 各 項 就 醫 證 明 文 件 的 申 請 方 式 可 供 參 考 6. 醫 療 費 用 明 細 及 申 請 收 據 副 本 請 於 出 院 後 ( 含 當 日 ) 直 接 至 批 價 櫃 檯 辦 理 7. 欲 申 請 電 子 病 歷 或 複 製 X 片 請 攜 帶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親 至 本 院 一 樓 放 射 科 辦 理 醫 院 門 禁 管 制 時 間 為 何 本 院 的 門 禁 時 間 為 晚 間 10:00 至 次 日 早 上 06:00, 請 訪 客 需 於 門 禁 管 制 前 主 動 離 開 醫 院, 陪 病 家 屬 於 門 禁 時 間 內 進 出, 請 至 急 診 室 與 保 全 人 員 登 記 並 換 證 病 房 內 有 提 供 電 話 設 施 嗎 本 院 於 單 人 房 及 雙 人 房 設 有 電 話, 皆 有 撥 入 及 撥 出 的 服 務, 如 需 撥 出 服 務 請 先 按 9 由 總 機 為 您 先 開 啟 外 線, 方 能 使 用 外 線 撥 入 病 房 則 可 透 過 總 機 轉 接 或 可 直 撥 病 房 分 機 皆 可 外 線 撥 入 請 撥 :(02)2634-5500 轉 病 房 分 機 號 ( 例 如 1102 病 房 分 機 請 撥 11 02 1 ) 樓 層 房 號 床 號

出 院 手 續 及 轉 院 申 請 1. 您 可 依 自 由 意 願 隨 時 申 請 出 院 但 若 醫 師 認 為 您 的 病 情 尚 未 痊 癒 不 應 出 院, 您 仍 要 求 出 院, 依 醫 療 法 之 規 定, 您 或 您 的 家 屬 應 簽 具 自 動 出 院 同 意 書 後, 辦 理 出 院 手 續 2. 住 院 病 患 於 住 院 期 間 不 得 擅 自 離 院 或 外 宿, 除 特 殊 重 大 事 故 必 須 親 自 處 理 者 經 主 治 醫 師 同 意, 並 於 病 歷 載 明 請 假 事 由 及 起 迄 時 間 後, 方 得 准 其 請 假 外 出 且 晚 間 不 得 外 宿, 未 經 請 假 外 出 者 視 同 自 動 出 院, 院 方 即 可 為 其 辦 理 出 院 手 續 出 院 手 續 的 辦 理 1. 出 院 當 日 由 醫 護 人 員 辦 理 出 院 手 續, 並 通 知 您 至 一 櫃 掛 號 批 價 櫃 檯 繳 費 出 院 前 請 您 將 借 用 之 輪 椅 等 物 品 交 回 護 理 站, 即 完 成 出 院 手 續 2. 醫 護 人 員 於 病 患 出 院 前, 將 告 知 病 患 出 院 後 之 自 我 照 護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門 診 回 診 或 轉 診 事 宜, 並 儘 可 能 提 供 後 續 照 護 之 相 關 資 訊 轉 院 申 請 1. 本 院 因 限 於 設 備 及 專 長, 無 法 提 供 病 患 完 整 治 療 時, 會 建 議 病 人 轉 院, 並 協 助 填 具 住 院 病 歷 摘 要 交 付 病 患 但 針 對 危 急 病 人, 本 院 仍 先 為 適 當 之 急 救 處 置 後, 始 將 病 患 轉 診 2. 若 需 轉 至 其 他 醫 療 機 構 繼 續 接 受 治 療 照 護 時, 院 方 會 通 知 您 辦 理 出 院 並 協 助 您 轉 介 您 可 持 本 院 開 具 之 轉 診 單 及 病 歷 摘 要, 至 適 當 照 護 層 級 的 醫 療 院 所 或 機 構, 繼 續 接 受 照 護 其 他 附 屬 服 務 1. 本 院 另 有 提 供 合 約 救 護 車 及 禮 儀 公 司 廠 商 服 務, 其 收 費 依 衛 生 局 規 定 標 準, 如 有 需 求 可 洽 各 護 理 站, 由 護 理 站 代 為 連 繫 2. 若 您 需 要 僱 用 看 護 人 員, 可 向 病 房 護 理 站 洽 詢, 請 勿 自 行 僱 用, 以 確 保 看 護 人 員 品 質 並 便 於 本 院 管 理 3. 餐 飲 中 心 : 提 供 三 餐 及 宵 夜 4. 方 便 用 具 : 出 租 / 借 陪 病 躺 椅. 輪 椅 病 人 家 屬 配 合 事 項 1. 請 您 配 合 維 護 病 房 安 寧, 勿 大 聲 喧 囂, 以 免 影 響 其 他 病 人 休 息 2. 本 院 全 面 禁 菸 禁 嚼 檳 榔 及 於 指 定 區 域 禁 止 使 用 手 機 申 訴 管 道 若 您 在 治 療 過 程 中 或 有 任 何 質 疑 或 不 滿 可 提 出 申 訴 申 訴 專 線 :2634-5500 轉 2357 申 訴 電 子 信 箱 :SWRS@mail.knh.org.tw 各 護 理 站 及 志 工 服 務 台 均 可 填 寫 民 眾 意 見 表 ~ 康 寧 醫 院 關 心 您 的 健 康 ~ 10202 修 訂

病 人 的 權 利 與 責 任 - 病 人 安 全 委 員 會 病 人 權 利 一 您 可 以 在 安 全 的 環 境 就 醫 二 您 可 以 接 受 專 業 體 貼 的 醫 療 照 護 三 無 論 性 別 年 齡 種 族 身 分 和 居 住 環 境, 您 可 以 接 受 平 等 的 醫 療 服 務 四 您 可 以 獲 得 正 確 完 整 的 醫 療 訊 息, 包 含 自 己 的 診 斷 病 情 的 發 展 治 療 的 計 劃 疾 病 的 預 後 藥 物 的 諮 詢 以 及 各 項 相 關 的 衛 教 資 訊 五 您 可 以 接 受 或 拒 絕 醫 師 建 議 之 檢 查 項 目 治 療 內 容 或 人 體 試 驗 六 您 有 參 與 診 療 及 照 護 過 程 與 決 策 的 權 利 七 您 在 照 護 服 務 方 面 的 需 求, 應 得 到 合 理 的 回 應 醫 院 依 病 況 提 供 您 評 估 和 服 務 八 您 在 醫 療 的 過 程 中 個 人 的 隱 私 會 受 到 必 要 的 尊 重 與 合 宜 的 保 護, 病 例 的 討 論 諮 詢 檢 查 和 治 療 都 是 機 密 的 與 您 之 治 療 無 直 接 關 聯 的 人 必 須 徵 得 您 的 同 意 才 能 在 場 九 為 維 護 您 的 醫 療 自 主 權, 本 院 對 所 有 住 院 病 患 提 供 預 立 選 擇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意 願 書 不 施 行 心 肺 復 甦 術 (Do Not Resuscitate) 同 意 書 醫 療 委 任 代 理 人 委 任 書 及 預 立 選 擇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意 願 撤 回 聲 明 書, 使 醫 師 對 不 可 治 癒 之 末 期 病 人, 得 在 尊 重 其 意 願 之 情 形 下, 不 施 予 積 極 性 之 治 療 或 急 救, 僅 提 供 減 輕 或 免 除 其 痛 苦 之 緩 解 性 支 持 性 醫 療 照 護 措 施 十 為 使 有 限 的 生 命 可 化 為 無 限 的 大 愛, 本 院 配 合 國 家 衛 生 政 策 對 所 有 住 院 病 患 提 供 器 官 捐 贈 同 意 書, 作 為 決 定 器 官 捐 贈 之 依 循, 並 可 讓 家 屬 充 分 瞭 解 病 人 之 意 願 十 一 您 在 治 療 過 程 中 有 任 何 質 疑 或 不 滿 可 提 出 申 訴 申 訴 專 線 :02-26345500 轉 2357 申 訴 電 子 信 箱 :swrs@mail.knh.org.tw 及 各 護 理 站 及 志 工 服 務 台 均 可 填 寫 民 眾 意 見 表 十 二 您 可 以 自 費 向 醫 院 申 請 自 己 的 診 斷 證 明 各 項 檢 查 報 告 影 本 病 歷 摘 要 等 資 料 病 人 責 任 一 您 能 主 動 向 醫 事 人 員 提 供 過 往 病 史 ( 包 括 過 敏 史 ) 有 無 過 敏 原 以 及 其 他 和 自 身 健 康 狀 況 有 關 之 詳 情 二 治 療 過 程 中 您 有 任 何 不 明 白 或 疑 問 之 處, 務 必 告 知 並 要 求 說 明 三 您 在 做 拒 絕 或 接 受 治 療 的 決 定 前, 了 解 拒 絕 或 接 受 治 療 後 可 能 構 成 的 危 險 或 損 害 四 請 您 尊 重 專 業 不 要 求 醫 事 人 員 提 供 不 實 的 資 料 或 診 斷 證 明 五 醫 師 所 建 議 並 經 自 身 同 意 的 治 療 程 序 及 相 關 醫 囑, 希 望 您 能 充 分 配 合 六 請 您 於 住 院 期 間 確 實 配 合 遵 守 : 不 吸 菸 不 喝 酒 不 嚼 檳 榔 不 聚 眾 喧 嘩 或 其 他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行 為, 以 確 保 自 身 及 他 人 的 安 全 ~ 康 寧 醫 院 關 心 您 的 健 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