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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軍 總 醫 院 精 神 醫 學 部 實 習 醫 學 生 臨 床 教 學 訓 練 計 畫 100 年 6 月 1 日 修 訂 ( 第 11 版 ) 101 年 5 月 31 日 修 訂 ( 第 12 版 ) 105 年 3 月 1 日 修 訂 ( 第 13 版 ) 壹 簡 介 三 軍 總 醫 院 於 民 國 三 十 五 年 創 辦 之 初, 內 科 部 設 有 神 經 精 神 科, 因 缺 少 專 用 精 神 病 房, 當 時 精 神 病 患 僅 能 收 容 在 陸 軍 831 醫 院 ( 即 目 前 之 三 總 北 投 分 院 ) 民 國 六 十 三 年 元 月 精 神 科 成 立, 並 籌 建 專 用 病 房 收 療 軍 民 之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此 後 精 神 科 編 制 員 額 逐 步 擴 大, 除 主 治 醫 師 與 住 院 醫 師 外, 有 專 業 之 臨 床 心 理 社 工 師 及 職 能 治 療 師 等 完 整 的 工 作 團 隊, 進 行 教 學 研 究 與 臨 床 服 務 活 動 七 十 六 年 度 擴 大 編 制 為 精 神 醫 學 部, 下 設 一 般 及 軍 陣 精 神 科 生 物 精 神 科 及 兒 童 青 少 年 精 神 科 社 區 精 神 科 等 四 大 科 為 應 社 會 之 需 求, 老 年 精 神 醫 學 身 心 精 神 醫 學 成 癮 精 神 醫 學 心 理 治 療 及 司 法 精 神 醫 學 等 亦 是 我 們 發 展 的 重 點 尤 其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底 醫 院 搬 遷 國 醫 中 心 現 址 後, 全 新 的 精 神 醫 學 大 樓 內 空 間 硬 體 設 施 充 足, 更 為 住 院 實 習 醫 師 提 供 了 一 個 完 善 的 學 習 環 境 實 習 醫 學 生 依 各 年 級 及 各 階 段 學 生 之 需 求, 設 計 務 實 可 行 之 教 學 訓 練 計 畫, 有 具 體 目 標 訓 練, 並 訂 有 核 心 能 力 要 求, 以 培 養 基 本 臨 床 技 能 及 全 人 照 護 知 能 貳 訓 練 宗 旨 與 目 標 一 訓 練 宗 旨 : 使 實 習 醫 學 生 熟 悉 精 神 醫 學 的 基 本 知 識 技 能, 並 培 養 實 習 醫 學 生 成 為 具 備 全 人 照 護 能 力 之 醫 師 二 訓 練 目 標 及 核 心 能 力 要 求 : ( 一 ) 六 七 年 級 1. 熟 悉 精 神 科 學 的 基 本 理 論 及 核 心 臨 床 技 能, 包 括 精 神 分 裂 症 嚴 重 型 憂 鬱 症 雙 極 性 疾 患 酒 精 及 物 質 濫 用 焦 慮 性 疾 患 器 質 性 精 神 疾 患 精 神 狀 態 檢 查 等 2. 認 識 醫 師 與 病 患 間 治 療 性 關 係 之 建 立, 病 歷 之 收 集 繕 寫 及 精 神 狀 態 檢 查 方 法 3. 隨 同 住 院 醫 師 與 上 級 醫 師 參 與 查 房, 熟 悉 各 種 主 要 精 神 疾 病 之 診 斷 及 治 療 4. 在 上 級 醫 師 指 導 之 下, 開 立 精 神 藥 物 及 協 助 執 行 其 他 特 殊 治 療 5. 參 與 實 際 個 案 會 議, 報 告 及 討 論 6. 建 立 醫 療 團 體 之 觀 念, 並 參 與 其 活 動 7. 協 同 參 與 家 族 治 療 及 團 體 心 理 治 療 工 作 1

8. 參 加 病 房 及 急 診 值 班 ( 夜 間 實 習 ), 隨 同 上 級 醫 師 處 理 各 項 病 房 及 急 診 工 作 9. 認 識 以 病 人 為 中 心 之 全 人 照 護 10. 培 養 實 證 醫 學 EBM 之 能 力 11. 增 進 病 歷 寫 作 能 力, 加 強 病 程 紀 錄 符 合 POMR 或 SOAP 之 精 神 12. 熟 悉 臨 床 工 作 上 注 重 病 人 安 全 病 人 權 利 與 義 務 醫 療 品 質 醫 病 溝 通 醫 學 倫 理 醫 事 法 規 感 染 管 制 等 相 關 事 項 ( 二 ) 五 年 級 1. 認 識 精 神 科 學 的 基 本 理 論 及 核 心 臨 床 技 能, 包 括 精 神 狀 態 檢 查 等 2. 認 識 醫 師 與 病 患 間 治 療 性 關 係 之 建 立 3. 隨 同 住 院 醫 師 與 上 級 醫 師 參 與 查 房, 認 識 各 種 主 要 精 神 疾 病 之 診 斷 及 治 療 4. 在 上 級 醫 師 指 導 之 下, 開 立 精 神 藥 物 5. 建 立 醫 療 團 體 之 觀 念, 並 參 與 其 活 動 6. 認 識 以 病 人 為 中 心 之 全 人 照 護 7. 增 進 病 歷 寫 作 能 力, 加 強 病 程 紀 錄 符 合 POMR 或 SOAP 之 精 神 8. 認 識 臨 床 工 作 上 注 重 病 人 安 全 病 人 權 利 與 義 務 醫 療 品 質 醫 病 溝 通 醫 學 倫 理 醫 事 法 規 感 染 管 制 等 相 關 事 項 參 師 資 1. 本 部 由 部 主 任 擔 任 訓 練 計 畫 主 持 人, 具 有 豐 富 臨 床 教 學 經 驗, 負 責 綜 管 計 畫 相 關 事 務 2. 本 部 教 師 皆 具 有 教 學 資 格, 於 實 習 醫 學 生 訓 練 期 間, 適 當 安 排 教 學 訓 練 與 其 他 工 作 ( 如 臨 床 照 護 ) 之 比 重, 以 維 持 教 學 品 質 3. 專 任 教 師 ( 主 治 醫 師 ) 與 實 習 醫 學 生 人 數 比 例 約 1:1, 名 單 如 下 姓 名 職 稱 ( 教 職 ) 學 歷 年 資 專 長 葉 啟 斌 部 主 任 國 防 醫 學 院 醫 學 系 畢 兒 童 青 少 年 精 神 醫 學 ( 副 教 授 ) 國 防 醫 學 院 哲 學 博 士 20 老 年 精 神 醫 學 美 國 耶 魯 大 學 醫 學 院 研 究 員 黃 三 原 國 防 醫 學 院 醫 學 系 畢 科 主 任 國 防 醫 學 院 哲 學 博 士 19 成 癮 醫 學 ( 藥 酒 癮 治 ( 教 授 ) 療 ) 主 治 醫 師 國 防 醫 學 院 醫 學 系 畢 徐 佳 福 15 ( 教 授 ) 美 國 耶 魯 大 學 細 胞 生 物 學 哲 學 博 士 2

毛 衛 中 主 治 醫 師 國 防 醫 學 院 醫 學 系 畢 美 國 聖 地 牙 哥 加 州 大 學 睡 眠 及 時 間 生 12 物 學 實 驗 室 研 究 員 睡 眠 精 神 醫 學 身 心 醫 學 心 理 治 療 學 主 治 醫 師 國 防 醫 學 院 醫 學 系 畢 老 年 精 神 醫 學 曾 念 生 美 國 國 家 衛 生 院 國 家 科 環 境 衛 生 科 學 18 研 究 院 神 經 藥 理 研 究 員 身 心 醫 學 司 法 精 神 醫 學 陳 志 剛 主 治 醫 師 國 防 醫 學 院 醫 學 系 畢 司 法 精 神 醫 學 14 主 治 醫 師 張 傳 佳 國 防 醫 學 院 醫 學 系 畢 12 ( 助 理 教 授 ) 社 區 精 神 醫 學 主 治 醫 師 國 防 醫 學 院 醫 學 系 畢 災 難 精 神 醫 學 張 勳 安 11 ( 講 師 ) 身 心 醫 學 國 防 醫 學 院 醫 學 系 畢 主 治 醫 師 萬 芳 榮 美 國 加 州 大 學 聖 地 牙 哥 分 校 神 經 科 16 ( 教 授 ) 成 癮 醫 學 學 博 士 主 治 醫 師 國 防 醫 學 院 醫 學 系 畢 劉 亞 平 23 ( 教 授 ) 英 國 劍 橋 大 學 博 士 成 癮 醫 學 主 治 醫 師 國 防 醫 學 院 醫 學 系 畢 葉 奕 緯 10 ( 助 理 教 授 ) 國 防 醫 學 院 哲 學 博 士 老 年 精 神 醫 學 主 治 醫 師 國 防 醫 學 院 醫 學 系 畢 郭 欣 昌 9 ( 講 師 ) 國 防 醫 學 院 哲 學 博 士 生 老 年 精 神 醫 學 主 治 醫 師 國 防 醫 學 院 醫 學 系 畢 陳 俊 延 8 ( 講 師 ) 國 防 醫 學 院 哲 學 博 士 生 老 年 精 神 醫 學 主 治 醫 師 陳 儷 棻 國 防 醫 學 院 醫 學 系 畢 6 老 年 精 神 醫 學 ( 講 師 ) 社 區 精 神 醫 學 徐 翊 健 資 深 住 院 醫 師 國 防 醫 學 院 醫 學 系 畢 5 陳 田 育 資 深 住 院 醫 師 國 防 醫 學 院 醫 學 系 畢 5 老 年 精 神 醫 學 潘 姵 吟 總 醫 師 國 防 醫 學 院 醫 學 系 畢 4 張 杰 總 醫 師 國 防 醫 學 院 醫 學 系 畢 4 臨 床 助 教 : 資 深 住 院 醫 師 總 醫 師 ( 含 ) 以 下 之 各 級 住 院 醫 師 肆 教 學 資 源 一 精 神 科 門 診 3

二 精 神 科 急 診 三 精 神 科 部 會 議 室 四 精 神 科 部 日 間 病 房 ( 兒 童 青 少 年 遊 戲 治 療 室 團 體 治 療 室 ) 五 精 神 科 部 病 房 ( 電 痙 攣 治 療 機 ) 六 精 神 科 部 心 理 治 療 室 ( 神 經 心 理 測 驗 相 關 儀 器 及 量 表 ) 七 精 神 科 部 職 能 治 療 室 ( 職 能 復 健 手 工 藝 器 具 復 健 器 材 ) 八 精 神 科 部 社 工 室 九 精 神 科 部 心 理 回 饋 治 療 室 ( 心 理 回 饋 治 療 儀 器 ) 十 精 神 科 部 實 驗 室 ( 實 驗 儀 器 ) 十 一 精 神 科 部 e 化 教 學 網 路 網 十 二 精 神 科 教 學 圖 書 設 備 ( 專 科 醫 師 考 詴 指 定 教 科 書, 詳 見 參 考 書 籍 ) 伍 訓 練 課 程 及 訓 練 方 式 一 實 習 前 醫 學 生 安 全 防 護 教 育 訓 練 : 本 部 於 實 習 醫 學 生 交 班 時 安 排 安 全 防 護 訓 練, 使 其 瞭 解 醫 院 工 作 環 境 及 自 我 安 全 防 護, 如 消 防 滅 火 逃 生 設 備 與 應 變 通 報 流 程 ( 附 件 一 ) 針 扎 通 報 流 程 ( 附 件 二 ) 及 疫 苗 接 種 等, 並 有 實 務 操 作 前 說 明, 使 其 瞭 解 某 項 處 置 或 操 作 之 安 全 規 定, 且 提 供 相 關 防 護 設 備 供 其 使 用 ; 並 配 合 院 內 定 期 舉 辦 模 擬 訓 練 或 演 練 獲 得 相 關 訓 練 經 驗 二 訓 練 課 程 內 容 除 臨 床 專 業 課 程 外, 包 含 一 般 醫 學 課 程 訓 練, 其 內 容 包 含 全 人 醫 療 病 人 安 全 醫 療 品 質 醫 病 溝 通 醫 學 倫 理 ( 含 性 別 議 題 ) 醫 事 法 規 感 染 管 制 實 證 醫 學 及 病 歷 寫 作 等 三 須 參 與 由 教 學 副 院 長 主 持 之 跨 領 域 討 論 會 ( 每 年 至 少 2 次 ), 並 積 極 參 加 各 類 跨 領 域 團 隊 合 作 照 護 訓 練 課 程, 包 含 醫 療 團 隊 資 源 管 理 (team resource management, TRM) 聯 合 照 護 案 例 討 論 會 (combined conference) 共 同 照 顧 (combined care) 出 院 準 備 服 務 團 隊 治 療 安 寧 療 護 病 人 安 全 等 四 五 年 級 醫 學 生 : ( 一 ) 跟 隨 主 治 醫 師 參 與 門 診 見 習 工 作, 以 瞭 解 實 際 之 門 診 工 作 情 形, 並 親 自 為 初 診 病 人 撰 寫 病 歷 及 操 作 身 體 檢 查, 然 後 由 臨 床 老 師 指 正 ( 二 ) 於 病 房 照 護 病 人, 落 實 primary care 一 床, 在 主 治 醫 師 及 住 院 醫 師 指 導 下, 完 成 住 院 病 人 病 史 詢 問 身 體 檢 查 精 神 狀 態 檢 查 鑑 別 診 斷 住 院 病 歷 繕 打 每 日 病 程 紀 錄 開 立 精 神 藥 物 參 與 治 療 計 畫 討 論 與 擬 定 等, 並 參 與 住 診 教 學 ( 含 床 邊 教 學 Teaching round) ( 三 ) 參 加 每 週 所 舉 行 之 各 種 教 學 與 臨 床 診 療 會 議, 並 從 中 獲 取 知 識 與 經 驗 ( 四 ) 隨 時 觀 察 住 院 醫 師 以 上 人 員 對 病 人 所 做 的 各 項 檢 查, 並 熟 悉 其 意 義 ( 五 ) 每 週 須 針 對 本 身 照 顧 之 病 人 與 主 治 醫 師 討 論 病 史 詢 問 身 體 檢 查 實 驗 數 據 判 4

讀 影 像 學 判 讀 及 病 歷 寫 作, 並 加 強 全 人 醫 療 病 人 安 全 醫 療 品 質 醫 病 溝 通 醫 學 倫 理 與 法 律 感 染 管 制 實 證 醫 學 及 病 歷 寫 作 等 ( 六 ) 針 對 學 習 效 果 不 佳 之 醫 學 生, 除 依 據 學 院 頒 佈 之 各 年 級 教 育 訓 練 計 畫 辦 理 外, 本 科 另 安 排 總 醫 師 給 予 輔 導, 使 其 具 備 優 秀 之 醫 學 從 業 人 員 之 能 力 五 六 七 年 級 實 習 醫 學 生 : ( 一 ) 基 本 能 力 課 程 1. 精 神 狀 態 的 檢 查 (1) 課 程 目 標 A. 思 考 (thought process,thought content perception,cognition,insight and judgment) B. 情 緒 (mood and affect) C. 行 為 (appearance,attitude,behavior,speech) D. 執 行 簡 式 精 神 狀 態 量 表 (Mini Mental State Examination, MMSE) E. 判 斷 病 人 是 否 有 自 殺 自 傷 或 傷 害 他 人 之 立 即 危 險 (2) 訓 練 授 課 方 式 及 教 學 時 數 安 排 A. 教 師 示 範, 實 習 醫 學 生 實 際 操 作 B. 授 課 約 50 分 鐘 C. 每 次 操 作 約 15 分 鐘 至 少 操 作 兩 次 2. 意 識 狀 態 的 評 量 (1) 課 程 目 標 A. 說 明 意 識 狀 態 的 變 化 的 定 義 ( 含 stupor, coma,semi-coma 等 ) B. 分 辨 病 人 的 意 識 狀 態, 昏 迷 指 數 (coma scale) C. 執 行 判 斷 力 見 當 識 記 憶 力 專 注 力 抽 象 思 考 計 算 能 力 (Judgment, Orientation, Memory, Attention, Abstract thinking, Calculation, JOMAC) 的 評 估 (2) 訓 練 授 課 方 式 及 教 學 時 數 安 排 A. 教 師 示 範, 實 習 醫 學 生 實 際 操 作 B. 授 課 約 50 分 鐘 C. 每 次 操 作 約 15 分 鐘 至 少 操 作 兩 次 ( 二 ) 臨 床 訓 練 1. 門 急 診 疾 病 訓 練 (1) 課 程 目 標 : A. 門 急 診 簡 易 疾 病 之 基 本 處 置, 訓 練 見 實 習 醫 學 生 可 獨 立 完 成 醫 療 工 作 能 力 B. 依 據 門 急 診 之 病 患 不 同, 學 習 醫 病 溝 通 技 巧 C. 學 習 精 神 科 常 見 疾 病 的 診 斷 治 療 衛 教 和 追 蹤 的 知 識 D. 瞭 解 門 急 診 處 置 相 關 安 全 防 護 之 措 施 E. 學 習 精 神 科 門 急 診 病 歷 寫 作, 並 由 主 治 及 住 院 醫 師 提 供 病 歷 寫 作 教 學 F. 學 習 全 人 照 顧 醫 學 倫 理 及 醫 療 糾 紛 處 理 等 相 關 議 題 G. 實 習 訓 練 計 畫 安 排 以 一 般 性 基 本 常 見 之 精 神 科 疾 病 為 主, 並 符 合 教 學 訓 5

練 計 畫 所 訂 之 核 心 能 力 項 目 之 要 求 (2) 訓 練 場 所 : 精 神 科 門 急 診 (3) 訓 練 時 數 安 排 : 每 週 2-3 次 (4) 適 用 對 象 : 實 習 醫 學 生 2. 精 神 科 病 房 實 習 (1) 課 程 目 標 : A. 落 實 Primary Care 之 精 神, 在 主 治 醫 師 及 住 院 醫 師 指 導 下, 了 解 住 院 病 人 的 診 斷 收 療 目 的 治 療 方 式 衛 教 注 意 事 項 與 精 神 科 臨 床 病 歷 繕 寫 能 力 B. 本 部 對 於 實 習 醫 學 生 實 習 期 間 由 床 位 主 治 醫 師 及 住 院 醫 師 對 實 習 醫 學 生 進 行 個 別 與 持 續 之 輔 導, 以 期 實 習 醫 學 生 熟 練 精 神 科 基 本 知 識 與 檢 查 技 能 C. 參 與 主 治 醫 師 病 人 (primary care) 及 其 家 屬 治 療 會 談 住 院 同 意 書 取 得 與 併 發 症 之 解 釋 說 明 D. 在 EBM 精 神 之 下, 學 習 選 擇 對 病 人 最 有 益 之 治 療 方 式, 全 程 參 與 精 神 科 病 人 整 個 治 療 過 程, 以 達 全 人 全 家 全 程 照 護 之 學 習 目 標 E. 學 習 病 患 照 顧 與 病 歷 寫 作 能 力, 由 主 治 醫 師 提 供 病 歷 寫 作 指 導 並 修 改 F. 學 習 住 院 病 人 照 顧 相 關 技 能 以 及 相 關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G. 學 習 全 人 照 顧 醫 學 倫 理 及 醫 療 糾 紛 處 理 (2) 訓 練 場 所 : 精 神 科 病 房 (3) 實 習 醫 學 生 職 責 : A. 實 習 醫 學 生 應 在 主 治 醫 師 帶 領 之 下 主 動 學 習 臨 床 知 識 技 能 B. 實 習 醫 學 生 應 在 主 治 醫 師 及 住 院 醫 師 指 導 及 監 督 下 從 事 臨 床 工 作, 包 括 病 歷 寫 作 及 臨 床 照 護 等 (4) 值 班 數 及 照 護 床 位 數 安 排 A. 實 習 醫 學 生 值 班 天 數 : 值 班 訓 練 以 平 均 不 超 過 3 天 1 班 為 原 則, 不 得 超 時 值 班, 不 得 連 續 值 班, 值 班 照 顧 床 數 合 理 ; 實 習 醫 學 生 若 於 實 習 期 間 發 生 身 體 不 適, 可 直 接 告 知 住 院 醫 師 及 總 醫 師 給 予 協 助 B. 實 習 值 勤 時 數 及 相 關 規 範 符 合 教 育 部 公 告 之 實 習 醫 學 生 臨 床 實 習 指 引, 其 原 則 如 下 : (A) 四 週 實 習 值 勤 時 間 平 均 不 超 過 每 週 八 十 小 時, 單 週 不 得 超 過 八 十 八 小 時 (B) 每 日 例 行 實 習 值 勤 時 間 不 得 超 過 十 二 小 時, 兩 次 實 習 值 勤 時 間 中 間 至 少 應 有 十 小 時 以 上 休 息 時 間 連 續 實 習 值 勤 總 時 間 不 得 超 過 三 十 二 小 時 ( 白 班 實 習 時 數 + 夜 間 值 勤 實 習 時 數 ), 並 得 於 夜 間 實 習 值 勤 後 依 當 時 工 作 量 及 身 心 情 況, 向 總 醫 師 或 實 習 指 導 醫 師 提 出 以 下 需 求 ( 三 選 一 ); 總 醫 師 應 予 配 合 調 度 人 力 支 援 a. 連 續 休 息 二 小 時 後 再 接 續 值 勤 實 習 6

b. 完 全 不 接 新 病 人 c. 接 二 位 ( 含 ) 以 下 病 人 (C) 總 醫 師 或 實 習 指 導 醫 師 得 視 以 下 情 況, 延 長 實 習 醫 學 生 之 實 習 時 數 : a. 基 於 病 人 安 全 考 量 須 持 續 照 顧 b. 臨 床 實 習 過 程 之 完 整 性 C. 如 有 過 夜 實 習, 宜 於 過 夜 實 習 之 隔 日 視 學 生 之 體 力 及 精 神 狀 態 減 少 實 習 內 容, 必 要 時 安 排 其 離 院 休 息 至 中 午 (AM-Off) 或 午 後 離 院 休 息 (PM-Off) D. 實 習 醫 學 生 照 護 床 位 數 : 每 人 每 日 照 護 床 位 上 限 以 10 床 為 原 則, 實 習 期 間 安 排 負 責 Primary Care 病 人 照 顧 E. 落 實 由 主 治 醫 師 住 院 醫 師 及 實 習 醫 學 生 組 成 之 完 整 團 隊 教 學 (5) 適 用 對 象 : 實 習 醫 學 生 六 教 學 活 動 ( 一 ) 晨 報 會 1. 課 程 目 標 : 精 神 科 急 診 會 診 及 住 院 病 例 討 論 及 病 歷 寫 作 教 學 2. 訓 練 場 所 : 精 神 科 大 樓 四 樓 會 議 室 3. 訓 練 時 數 安 排 : 每 週 5 次 4. 病 歷 寫 作 教 學 5. 精 神 狀 態 檢 查 精 神 病 理 個 案 教 學 ( 二 ) 臨 床 病 例 討 論 會 ( 三 ) 專 題 討 論 ( 含 學 術 期 刊 討 論 會 ) ( 四 ) 特 殊 病 例 討 論 會 ( 六 ) 教 學 門 診 1. 課 程 目 標 : (1) 學 習 精 神 科 問 診 技 巧 (2) 學 習 自 我 介 紹 與 病 人 建 立 良 好 互 動 的 醫 病 關 係 (3) 練 習 精 神 狀 態 檢 查 技 巧 (4) 培 養 同 理 心 與 注 重 病 人 隱 私 (5) 學 習 以 POMR 型 式 書 寫 門 住 診 病 歷 2. 訓 練 場 所 : 教 學 門 診 區 3. 訓 練 時 數 安 排 : 每 週 1 次 4. 適 用 對 象 : 實 習 醫 學 生 ( 七 ) 住 診 教 學 ( 含 床 邊 教 學 Teaching round) 1. 課 程 目 標 : (1) 學 習 LEARN LET S HEAR 等 問 診 技 巧 (2) 學 習 自 我 介 紹 與 病 人 建 立 良 好 互 動 的 醫 病 關 係 (3) 練 習 身 體 及 精 神 狀 態 檢 查 技 巧 (4) 培 養 同 理 心 與 注 重 病 人 隱 私 7

(5) 熟 悉 線 上 回 報 病 人 安 全 通 報 系 統 (6) 落 實 院 內 洗 手 五 時 機 (7) 學 習 以 POMR 型 式 書 寫 門 住 診 病 歷 (8) 門 診 醫 師 教 學 時, 分 析 病 情 及 示 範 診 療, 使 實 習 醫 學 生 瞭 解 病 人 病 情 (9) 教 導 實 習 醫 學 生 考 慮 醫 學 倫 理 病 人 權 利 與 義 務 與 醫 療 糾 紛 法 律 等 相 關 問 題 2. 訓 練 場 所 : 教 學 住 診 區 3. 訓 練 時 數 安 排 : 每 週 至 少 1 次 4. 適 用 對 象 : 實 習 醫 學 生 與 住 院 醫 師 之 完 整 團 隊 ( 八 ) 病 歷 寫 作 教 學 1. 目 的 : 提 升 實 習 醫 學 生 之 病 歷 寫 作 能 力 2. 教 學 內 容 : 包 括 門 診 病 歷 入 院 紀 錄 (admission note) 病 程 紀 錄 (progress note) 每 週 摘 記 (weekly summary) 交 接 紀 錄 (off service note, transfer note) 出 院 病 歷 摘 要 (discharge summary) 3. 注 意 事 項 : 病 歷 紀 錄 應 符 合 病 人 實 際 情 形, 其 內 容 如 主 訴 病 史 身 體 檢 查 (physical examination) 實 驗 室 及 影 像 檢 查 診 斷 與 診 療 計 畫 等, 應 呈 現 合 理 思 維 4. 主 治 醫 師 或 教 師 對 實 習 醫 學 生 製 作 之 病 歷 應 予 核 閱 並 簽 名, 且 給 予 必 要 之 指 正 或 評 論 陸 學 術 活 動 實 習 醫 學 生 定 期 參 與 晨 會 臨 床 研 討 會 專 題 討 論 會 等 會 議, 且 有 主 治 醫 師 或 教 師 參 與 指 導, 並 針 對 會 議 內 容 與 學 生 討 論 ; 重 點 在 於 教 學 與 討 論 的 互 動 過 程, 討 論 內 容 均 有 紀 錄 備 查 星 期 時 間 地 點 活 動 名 稱 主 持 人 每 週 一 至 五 0730-0800 視 聽 教 室 晨 報 會 急 診 討 論 值 班 總 醫 師 每 週 一 至 五 0800-0900 視 聽 教 室 晨 間 會 議 ( 臨 床 個 案 討 論 會 ) 週 一 : 葉 啟 斌 / 曾 念 生 醫 師 週 二 : 黃 三 原 / 毛 衛 中 醫 師 週 三 : 陳 俊 延 醫 師 週 四 : 張 勳 安 醫 師 週 五 : 陳 志 剛 / 張 傳 佳 醫 師 8 主 治 醫 師 每 週 一 至 五 1650-1720 視 聽 教 室 總 醫 師 交 班 值 班 總 醫 師 外 賓 演 講 ( 專 題 討 論 ) ( 第 一 週 ) 每 週 二 1000-1200 視 聽 教 室 科 會 ( 第 二 週 ) 外 賓 演 講 ( 專 題 討 論 ) ( 第 三 週 葉 啟 斌 主 任 ) 外 賓 演 講 ( 專 題 討 論 ) ( 第 四 週 ) 隔 週 一 0800-0900 視 聽 教 室 雜 誌 討 論 會 葉 啟 斌 主 任

每 月 最 後 一 週 三 0800-0900 視 聽 教 室 EBM 教 學 曾 念 生 主 任 / 陳 俊 延 醫 師 主 治 醫 師 教 學 住 診 (Teaching round)( 於 各 主 治 醫 師 所 任 病 房 討 論 室 ) 葉 啟 斌 主 任 ( 每 週 五 1100-1200) 曾 念 生 醫 師 ( 每 週 四 1430-1530) 黃 三 原 主 任 ( 每 週 五 1600-1700) 毛 衛 中 醫 師 ( 每 週 二 1330-1430) 陳 志 剛 醫 師 ( 每 週 一 1500-1600) 張 傳 佳 醫 師 ( 每 週 五 1100-1200) 張 勳 安 醫 師 ( 每 週 四 0900-1000) 陳 俊 延 醫 師 ( 每 週 三 0900-1000) 柒 考 核 機 制 一 督 導 機 制 : ( 一 ) 每 梯 次 每 位 見 實 習 醫 學 生 分 派 一 位 主 治 醫 師 負 責 擔 任 學 生 臨 床 教 師, 其 餘 主 治 醫 師 為 輔, 負 責 臨 床 指 導 教 學 ( 二 ) 總 醫 師 ( 含 ) 以 下 住 院 醫 師 擔 任 臨 床 助 教, 負 責 核 心 課 程 教 授 二 考 核 方 式 : ( 一 ) 每 梯 次 實 習 醫 學 生 成 績 依 狀 況 詳 實 填 寫 於 考 核 表 ( 附 件 三 ) ( 二 ) 評 估 教 學 成 效 並 提 供 雙 向 回 饋 機 制 ( 附 件 四 ) 1. 以 多 元 3D 方 式 ( 醫 師 護 理 員 病 患 ) 定 期 進 行 教 學 成 效 評 估, 除 院 內 定 期 安 排 定 客 觀 結 構 式 臨 床 能 力 詴 驗 (objective structured clinical examination, OSCE) 外, 本 部 另 有 每 梯 次 每 位 實 習 醫 學 生 的 迷 你 臨 床 演 練 評 量 (mini-clinical evaluation exercise,mini-cex) 與 口 頭 報 告 具 體 評 估 2. 落 實 雙 向 回 饋 機 制 評 估 方 式 以 包 括 每 月 底 之 筆 詴 Mini-CEX 考 核 表 主 治 醫 師 及 住 院 醫 師 滿 意 度 調 查 表 教 學 研 究 檢 討 會 議 等 方 式 落 實 3. 提 供 實 習 醫 學 生 反 應 問 題 管 道, 並 適 時 檢 討 實 習 醫 學 生 的 回 饋 意 見, 進 行 持 續 的 教 學 改 進 4. 請 實 習 醫 學 生 踴 躍 參 加 醫 院 與 學 校 定 期 召 開 實 習 醫 學 生 教 學 檢 討 會 5. 補 救 教 學 措 施 : 每 月 中 若 有 經 mini-cex 或 其 他 評 估 發 現 需 加 強 輔 導 之 實 習 醫 學 生, 由 主 帶 之 主 治 醫 師 師 擬 定 補 救 教 學 計 畫, 加 強 輔 導 之, 並 由 部 主 任 追 蹤 該 實 習 醫 學 生 改 善 進 步 情 形 捌 學 習 成 果 分 析 與 改 善 一 對 學 習 成 果 不 佳 ( 考 評 成 績 低 於 70 分 者 ), 進 行 面 談 瞭 解, 協 助 面 對 學 習 所 遇 到 之 困 難, 並 提 供 輔 導 與 補 強 訓 練, 由 主 治 醫 師 監 督 補 強, 補 強 之 內 容 依 個 別 學 習 不 足 處, 如 會 談 技 巧 或 知 識 學 習 方 面 作 加 強 後 再 度 以 筆 詴 Mini-cex 等 方 法 進 9

行 雙 向 回 饋 確 認 學 習 效 果 並 通 知 該 實 習 醫 學 生 之 導 師 加 強 了 解 及 追 蹤 該 生 學 習 狀 況 二 依 實 習 醫 學 生 之 學 習 成 果 評 估 結 果, 適 時 修 正 教 學 訓 練 計 畫 玖 對 訓 練 計 畫 內 容 之 訂 定 與 評 估 : 一 每 月 召 開 教 育 及 訓 練 檢 討 改 善 會 議, 由 部 主 任 主 持, 討 論 前 一 月 各 級 學 生 之 教 學 學 習 及 工 作 上 狀 況 及 改 進 方 式 各 個 學 生 學 習 成 果 並 予 以 評 分 同 時 提 供 主 治 醫 師 反 應 訓 練 課 程 之 建 議 二 各 項 課 程 之 訂 定 由 各 主 治 醫 師 與 訓 練 官 部 主 任 討 論 後 訂 定, 並 將 最 新 修 改 版 本 加 入 版 本 編 號 及 日 期 ( 目 前 為 第 十 三 版 ) 拾 參 考 書 籍 期 刊 一 必 讀 書 目 1. 李 明 濱 ( 編 ): 實 用 精 神 醫 學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出 版, 金 名 圖 書 公 司 印 行, 2011 2. 21 世 紀 臨 床 精 神 藥 物 學, 沈 武 典 著, 第 三 版, 合 記 出 版 社,2011 3. Sadock BJ, Sadock VA, Ruiz P: Kaplan and Sadock's Synopsis of Psychiatry: Behavioral Wilkins, 2014. Sciences/Clinical Psychiatry, 11th Edition. Lippincott Williams & 4.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5th Edition: DSM-5, 2013. 二 參 考 書 籍 1. 精 神 科 症 狀 學 及 診 斷 學 (1) DSM-5 精 神 疾 病 診 斷 準 則 手 冊 2014 (2) Caverner & Brodie: Signs and Symptoms in Psychiatry. J. B. Lippincott Company, 1983 (3) The Clinical Interview Using DSM-IV (2 Volumes Set), Ekkehard Othmer, Sieglinde C. Othmer. 2. 精 神 藥 物 學 (1) Principle and Practice of Psychopharmacotherapy, 3rd ed. Janicak Davis, Preskorn Ayd (2) Stahl SM: Stahl's Essential Psychopharmacology: Neuroscientific Basis and Practical Applications, 4th Editi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3. 10

(3) The Practice of Electroconvulsive Therapy, 2 nd ed, A Task Force Report of the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11

附 件 一 緊 急 應 變 疏 散 基 本 原 則 火 災 應 變 通 報 流 程 暨 實 施 要 領 : 一 火 災 緊 急 應 變 疏 散 處 理 基 本 原 則, 應 依 A. E.C.R 觀 念 執 行 : ( 一 ) A(Alarm): 警 示 啟 動 警 報, 啟 動 警 報 及 警 示 周 邊 的 人, 例 如 啟 動 警 鈴 廣 播 或 是 通 知 其 他 周 邊 的 人 員 ( 二 ) E(Extinguish Evacuate): 滅 火 疏 散, 先 用 滅 火 器 進 行 初 期 滅 火, 如 果 無 法 撲 滅, 就 要 進 行 疏 散 ( 三 )C(Contain): 設 法 把 火 侷 限 在 一 個 區 塊, 人 員 撤 離 著 火 的 房 間, 立 即 關 上 房 門, 把 火 及 煙 侷 限 在 某 一 個 區 域, 以 利 人 員 疏 散 ( 四 )R(Rescue,Remove): 將 病 人 移 出 火 源 處, 移 出 著 火 的 區 域 或 房 間 二 火 災 應 變 通 報 處 理 流 程 現 場 人 員 責 任 發 現 者 ( 無 法 撲 滅 ) ( 立 即 滅 火 ) 啟 動 消 防 箱 手 動 報 警 119 火 警 台 火 災 事 件 (B) 火 災 事 件 (C) 通 報 ( 無 法 撲 滅 ) 否 是 ( 撲 滅 火 源 ) 避 難 滅 火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責 任 消 防 監 控 值 日 官 火 災 應 變 重 要 幹 部 總 值 日 官 媒 體 處 理 119 火 警 台 回 報 無 法 滅 火 救 護 指 揮 官 救 災 指 揮 官 自 衛 消 防 隊 搶 救 滅 火 服 務 台 廣 播 簡 訊 群 呼 第 一 應 變 處 理 小 組 第 一 二 應 變 處 理 小 組 ( 業 管 單 位 ) 避 難 引 導 災 區 管 制 否 滅 火 總 機 通 知 是 消 防 局 責 任 消 防 隊 救 災 傷 者 就 醫 善 後 復 舊 災 損 呈 報 12

附 件 二 13

附 件 三 14

附 件 四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