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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障 礙 建 築 及 設 施 設 計 規 範 第 一 章 適 用 範 圍 及 管 理 101 目 的 及 適 用 範 圍 101.1 目 的 : 本 設 計 規 範 之 目 的 係 為 使 行 動 不 便 者 能 獨 立 的 進 出 並 使 用 各 基 地 場 所 建 築 物 或 建 築 環 境 等 101.2 適 用 範 圍 : 新 建 之 建 築 物, 依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規 定 應 為 無 障 礙 之 基 地 場 所 建 築 物 及 建 築 環 境 等, 皆 應 符 合 本 設 計 規 範 之 規 定 102 訂 定 依 據 102.1 針 對 成 人 之 規 定 : 本 規 範 中 的 各 項 規 定 係 以 成 人 之 尺 寸 為 基 礎 有 關 兒 童 之 部 分, 由 主 管 機 關 另 訂 之 103 允 許 替 代 方 案 103.1 符 合 之 替 代 方 案 : 本 規 範 中 的 任 何 規 定 皆 可 採 用 替 代 方 案 之 設 計 產 品 或 技 術, 惟 該 設 計 產 品 或 技 術 應 可 達 到 與 本 規 範 相 同 或 更 好 的 功 能 及 效 果, 並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可 後, 始 可 應 用 於 建 築 物 104 一 般 事 項 104.1 尺 寸 : 本 規 範 中 未 註 明 最 大 最 小 或 限 定 範 圍 ( 如 3-5 公 分 ) 者, 其 尺 寸 值 為 絕 對 值, 所 有 該 項 尺 寸 的 誤 差 不 得 大 於 3% 104.2 圖 表 : 本 規 範 所 有 圖 表, 除 非 特 別 註 明 者, 皆 為 規 定 之 一 部 份 105 用 語 定 義 105.1 通 則 : 本 規 範 之 用 語 定 義, 依 據 105.2 節 規 定, 該 節 未 規 定 者, 則 參 照 相 關 建 築 法 令 規 範 之 定 義 105.2 用 語 定 義 105.2.1 身 心 障 礙 者 : 係 指 個 人 因 生 理 或 心 理 因 素 致 其 參 與 社 會 及 從 事 生 產 活 動 功 能 受 到 限 制 或 無 法 發 揮, 經 鑑 定 符 合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所 定 之 障 礙 等 級 並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者 為 範 圍 2-1

105.2.2 老 年 人 : 指 年 滿 六 十 五 歲 以 上 之 人 105.2.3 行 動 不 便 者 : 個 人 身 體 因 先 天 或 後 天 受 損 退 化, 如 肢 體 障 礙 視 障 聽 障 等, 導 致 在 使 用 建 築 環 境 時 受 到 限 制 者 另 因 暫 時 性 原 因 導 致 行 動 受 限 者, 如 孕 婦 持 重 物 之 人 及 骨 折 病 患 等, 為 暫 時 性 行 動 不 便 者 者 105.2.4 無 障 礙 生 活 環 境 : 包 括 無 障 礙 建 築 環 境 無 障 礙 交 通 環 境 無 障 礙 都 市 環 境 等, 使 個 人 可 不 受 生 理 條 件 或 能 力 之 限 制, 而 可 以 獨 立 到 達 進 出 及 使 用 的 人 造 物 理 環 境 105.2.5 無 障 礙 建 築 環 境 : 利 用 無 障 礙 設 施 設 備 及 無 障 礙 空 間, 建 構 出 行 動 不 便 者 可 獨 立 到 達 進 出 及 使 用 之 建 築 物 及 基 地 環 境 等 105.2.6 無 障 礙 設 施 : 又 稱 為 行 動 不 便 者 使 用 設 施, 係 指 定 著 於 建 築 物 之 建 築 構 件, 使 建 築 物 空 間 為 行 動 不 便 者 可 獨 立 到 達 進 出 及 使 用, 無 障 礙 設 施 包 括 室 外 引 導 通 路 坡 道 及 扶 手 避 難 層 出 入 口 室 內 出 入 口 室 內 通 路 走 廊 樓 梯 昇 降 設 施 廁 所 盥 洗 室 浴 室 觀 眾 席 停 車 位 等 105.2.7 無 障 礙 設 備 : 設 置 於 建 築 物 或 設 施 中, 使 行 動 不 便 者 可 獨 立 到 達 進 出 及 使 用 建 築 空 間 建 築 物 或 環 境 如 昇 降 機 之 語 音 設 備 廁 所 之 扶 手 有 拉 桿 之 水 龍 頭 等 105.2.8 無 障 礙 通 路 : 符 合 本 規 範 規 定 的 室 內 或 室 外 之 連 續 通 路, 可 使 行 動 不 便 者 獨 立 進 出 及 通 行 105.2.9 動 力 輔 助 門 : 使 用 動 力 機 制 來 操 作 及 控 制 的 門 105.2.10 點 字 系 統 : 可 憑 觸 覺 感 知 提 供 視 覺 障 礙 者 辨 識 資 訊 之 文 字 符 號 105.2.11 坡 道 : 含 有 坡 度 大 於 1/20 連 續 斜 坡 的 路 面 105.2.12 路 緣 坡 道 : 穿 過 路 緣 石 或 是 建 在 其 上 的 短 坡 道 105.2.13 標 誌 : 由 陳 列 的 文 字 符 號 觸 覺 裝 置 或 是 圖 畫 所 組 成 的 建 築 構 件, 用 以 傳 達 資 訊 105.2.14 淨 寬 : 指 該 空 間 上 無 任 何 障 礙 物 之 寬 度, 如 出 入 口 淨 寬 需 扣 除 門 框 及 門 扇 開 啟 時 突 出 之 部 份, 坡 道 淨 寬 應 扣 除 扶 手 突 出 之 部 份 2-2

105.2.15 觸 覺 資 訊 : 可 經 由 觸 覺 感 知 傳 達 資 訊 之 方 式 105.2.16 引 導 設 施 : 可 由 觸 覺 語 音 邊 界 線 或 其 他 相 關 設 施 組 成, 達 到 引 導 視 覺 障 礙 者 之 功 能 2-3

第 二 章 基 本 尺 寸 201 通 則 201.1 範 圍 : 本 章 適 用 於 主 管 機 關 訂 定 之 適 用 範 圍 及 本 標 準 第 三 章 到 第 六 章 之 規 定 202 地 板 面 或 地 面 202.1 通 則 : 地 板 面 或 地 面 的 表 面 應 平 整 堅 固 防 滑, 且 應 符 合 203 節 的 高 低 差 變 化 之 規 定 202.2 地 毯 : 地 毯 或 是 方 塊 地 毯 應 牢 固, 若 有 緩 衝 墊 護 墊 亦 須 穩 定 平 整 地 毯 或 是 方 塊 地 毯 絨 毛 的 高 度 不 得 大 於 1.3 公 分 地 毯 外 露 的 邊 緣 應 黏 固 於 樓 版 或 地 面 上, 且 在 整 個 外 露 部 份 都 應 安 裝 飾 條 地 毯 邊 緣 的 飾 條 應 符 合 203 節 之 規 定 202.3 開 口 : 地 板 面 或 地 面 上 應 儘 量 不 設 置 開 口, 若 需 設 置 開 口, 其 開 口 之 直 徑 不 得 大 於 1.3 公 分, 但 符 合 302 節 溝 蓋 格 柵 開 口 者, 不 在 此 限 203 高 低 差 變 化 203.1 通 則 : 地 板 面 或 地 面 的 高 低 差 變 化 應 符 合 本 節 規 定 203.2 垂 直 : 高 低 差 小 於 0.5 分 時, 該 高 低 差 得 不 處 理 203.3 斜 角 : 當 高 低 差 介 於 0.5 公 分 至 3 公 分 時, 此 高 低 差 應 作 坡 度 不 超 過 1/2 的 斜 角 處 理 203.4 坡 道 : 高 低 差 大 於 3 公 分 時, 則 應 設 置 符 合 本 規 範 規 定 之 坡 道, 昇 降 機 或 輪 椅 昇 降 台 2-4

204 輪 椅 204.1 靜 止 尺 寸 : 輪 椅 靜 止 時 所 需 之 淨 空 間 為 76 公 分 x120 公 分 ( 圖 204.1) 204.2 輪 椅 通 行 204.2.1 單 向 通 行 : 通 路 淨 寬 不 得 小 於 90 公 分 ( 圖 204.2.1) 圖 204.1 圖 204.2.1 204.2.2 輪 椅 和 行 人 雙 向 通 行 : 坐 輪 椅 者 和 其 他 行 人 雙 向 通 行 之 通 路 淨 寬 不 得 小 於 120 公 分 ( 圖 204.2.2) 204.2.3 雙 向 通 行 : 供 坐 輪 椅 者 雙 向 通 行 之 通 路 淨 寬 不 得 小 於 150 公 分 ( 圖 204.2.3) 圖 204.2.2 圖 204.2.3 204.2.4 輪 椅 與 拄 拐 扙 者 雙 向 通 行 : 通 路 淨 寬 不 得 小 於 180 公 分 ( 圖 204.2.4) 圖 204.2.4 2-5

204.2.5 通 路 受 限 之 最 小 寬 度 : 通 路 受 到 柱 子 或 其 他 物 體 限 制 時, 長 度 在 60 公 分 以 下 部 分, 其 淨 寬 得 為 85 公 分 以 上 ; 連 續 有 二 處 較 狹 窄 通 路 時, 其 間 應 有 寬 90 公 分 以 上, 長 度 不 小 於 120 公 分 之 空 間 ( 圖 204.2.5) 圖 204.2.5 204.2.6 轉 彎 : 坐 輪 椅 者 在 通 路 走 廊 上 轉 彎 時, 其 通 路 所 須 最 小 寬 度, 通 路 淨 寬 90 公 分 者, 轉 彎 處 之 距 離 不 得 小 於 120 公 分 ( 圖 204.2.6) 圖 204.2.6 2-6

204.2.7 迴 轉 空 間 : 坐 輪 椅 者 作 360 度 方 向 迴 轉 時, 操 作 淨 空 間 不 得 小 於 直 徑 150 公 分 ( 圖 204.7), 或 如 圖 204.2.8, 該 空 間 內 應 平 坦 ( 坡 度 在 1/50 以 下 ), 以 防 止 輪 椅 滑 動 圖 204.2.7 圖 204.2.8 204.3 輪 椅 正 向 接 近 可 及 範 圍 204.3.1 可 及 範 圍 : 坐 輪 椅 者 正 向 接 近 時, 可 及 之 最 大 高 度 為 120 公 分, 最 低 高 度 為 40 公 分 ( 圖 204.3.1) 圖 204.3.1 204.3.2 桌 檯 較 小 : 坐 輪 椅 者 正 向 接 近 時, 如 桌 檯 突 出 小 於 50 公 分, 可 及 之 最 大 高 度 為 120 公 分 ( 圖 204.3.2) 圖 204.3.2 2-7

204.3.3 桌 檯 較 大 : 坐 輪 椅 者 正 向 接 近 時, 如 桌 檯 突 出 50~60 公 分, 則 其 可 及 之 最 大 高 度 為 110 公 分 ( 圖 204.3.3) 如 桌 檯 突 出 大 於 60 公 分, 則 無 法 觸 及 該 牆 面 圖 204.3.3 204.4 側 向 接 近 可 及 範 圍 204.4.1 可 及 範 圍 : 坐 輪 椅 者 側 向 接 近 時, 且 中 間 無 阻 礙 物 時, 可 及 之 最 大 高 度 為 120 公 分, 最 低 高 度 為 40 公 分 ( 圖 204.4.1) 圖 204.4.1 204.4.2 桌 檯 較 小 : 坐 輪 椅 者 側 向 接 近 時, 如 桌 檯 深 度 小 於 25 公 分, 可 及 之 最 大 高 度 為 120 公 分 ( 圖 204.4.2) 圖 204.4.2 204.4.3 桌 檯 較 大 : 坐 輪 椅 者 側 向 接 近 時, 如 桌 檯 深 度 為 25-60 公 分 時, 可 及 之 最 大 高 度 為 115 公 分 ( 圖 204.4.3) 如 桌 檯 突 出 大 於 60 公 分, 則 無 法 觸 及 該 牆 面 圖 204.4.3 2-8

204.5 操 作 空 間 : 如 輪 椅 所 鄰 之 三 邊 牆 壁 全 部 或 部 分 受 到 限 制, 則 應 提 供 符 合 204.5.1 及 204.5.2 所 規 定 之 操 作 空 間 204.5.1 直 行 進 入 : 當 凹 室 的 深 度 大 於 60 公 分 時, 最 小 寬 度 應 為 90 公 分 ( 圖 204.5.1) 圖 204.5.1 204.5.2 平 行 進 入 : 當 凹 室 的 深 度 大 於 40 公 分 時, 其 最 小 寬 度 應 為 150 公 分 ( 圖 204.5.2) 圖 204.5.2 204.6 膝 蓋 淨 容 納 空 間 204.6.1 通 則 : 由 地 板 面 起 25 公 分 容 納 腳 之 範 圍, 由 地 板 面 起 65 公 分 之 空 間 為 容 納 膝 蓋 之 空 間, 應 符 合 本 節 規 定 204.6.2 膝 蓋 所 須 淨 空 間 : 當 輪 椅 必 須 進 入 桌 檯 或 洗 面 盆 下 部 空 間 時, 所 須 淨 空 間 為 距 可 靠 近 之 邊 緣 20 公 分 之 範 圍 內, 淨 空 間 之 高 度 不 得 小 於 65 公 分 距 邊 緣 20 至 30 公 分 處, 淨 空 間 之 高 度 由 65 公 分 逐 漸 降 低 為 25 公 分 ( 圖 204.6.3) 圖 204.6.2 2-9

204.6.2 最 大 深 度 : 地 板 面 上 方 有 容 納 膝 蓋 之 空 間 時, 輪 椅 乘 坐 者 最 深 可 進 入 構 件 下 方 60 公 分, 且 該 空 間 之 淨 寬 不 得 小 於 80 公 分 ( 圖 204.6.3) 圖 204.6.3 2-10

第 三 章 無 障 礙 通 路 301 通 則 301.1 適 用 範 圍 : 新 建 之 建 築 物 依 規 定 應 設 置 無 障 礙 通 路 者, 其 通 路 設 計 應 符 合 本 章 規 定 301.2 組 成 : 無 障 礙 通 路 應 由 以 下 符 合 本 規 範 規 定 之 一 個 或 多 個 設 施 組 成 : 室 外 通 路 室 內 走 廊 出 入 口 及 門 坡 道 路 緣 坡 道 昇 降 機 及 輪 椅 升 降 台 301.3 高 低 差 : 高 低 差 在 0.5 公 分 至 3 公 分 者, 應 作 1/2 之 斜 角 處 理, 高 低 差 在 0.5 公 分 以 下 者 得 不 受 限 制 ( 圖 301.3.1); 高 低 差 大 於 3 公 分 者, 應 設 置 符 合 本 規 範 之 坡 道 昇 降 機 或 輪 椅 升 降 台 高 低 差 大 於 200 公 分 以 上, 除 坡 道 外, 應 設 置 昇 降 機 或 輪 椅 升 降 台 圖 301.3.1 301.4 地 面 : 通 路 地 面 應 平 整 堅 固 防 滑 2-11

302 室 外 通 路 302.1 通 則 302.1.1 通 則 : 建 築 線 ( 道 路 或 人 行 道 ) 至 建 築 物 主 要 出 入 口, 或 基 地 內 各 幢 建 築 物 間 之 通 路, 作 為 無 障 礙 通 路 之 室 外 通 路 應 符 合 本 規 定 302.1.2 引 導 設 施 : 由 入 口 處 至 建 築 物 主 要 入 口 應 設 置 引 導 設 施, 引 導 設 施 可 由 觸 覺 標 示 語 音 邊 界 線 或 其 他 相 關 設 施 組 成 302.2 設 計 原 則 302.2.1 坡 度 : 地 面 坡 度 不 得 大 於 1/20, 超 過 者 須 依 305 規 定 設 置 坡 道, 且 二 不 同 方 向 之 坡 道 交 會 處 應 設 置 平 台, 該 平 台 之 坡 度 不 得 大 於 1/50 302.2.2 淨 寬 : 通 路 淨 寬 不 得 小 於 150 公 分 302.2.3 排 水 : 無 遮 蓋 戶 外 通 路 應 考 慮 排 水, 可 往 路 拱 兩 邊 排 水, 洩 水 坡 度 1/100-2/100 ( 圖 302.2.3) 302.2.4 開 口 : 通 路 150 公 分 範 圍 內, 應 儘 量 不 設 置 水 溝 格 柵 或 其 他 開 口, 如 需 設 置, 其 水 溝 格 柵 或 其 他 開 口 在 主 要 行 進 之 方 向, 開 口 不 得 大 於 1.3 公 分 ( 圖 302.2.4) 圖 302.2.3 圖 302.2.4 302.2.5 突 出 物 限 制 : 通 路 淨 高 不 得 小 於 200 公 分, 地 面 起 60-190 公 分 之 範 圍, 不 得 有 10 公 分 以 上 之 懸 空 突 出 物, 如 為 必 要 設 置 之 突 出 物, 應 設 置 警 示 或 其 他 防 撞 設 施 ( 圖 302.2.5) 圖 302.2.5 2-12

303 室 內 走 廊 303.1 通 則 303.1.1 通 則 : 無 障 礙 通 路 之 室 內 走 廊, 應 符 合 本 節 規 定 303.2 室 內 走 廊 設 計 303.2.1 坡 度 : 地 面 坡 度 不 得 大 於 1/50, 如 大 於 1/50 應 依 305 節 規 定 設 置 坡 道 303.2.2 淨 寬 : 走 廊 淨 寬 不 得 小 於 120 公 分, 走 廊 中 如 有 開 門, 則 去 除 門 扇 開 啟 之 空 間 後, 其 淨 寬 不 得 小 於 120 公 分 ( 圖 303.2.2.1) 圖 303.2.2.1 303.2.3 迴 轉 空 間 : 淨 寬 小 於 150 公 分 之 走 廊, 每 隔 10 公 尺 走 廊 盡 頭 或 距 盡 頭 3.5 公 尺 以 內, 應 有 一 150 公 分 150 公 分 以 上 之 迴 轉 空 間 303.2.4 突 出 限 制 : 走 廊 淨 高 不 得 小 於 190 公 分 ; 兩 邊 之 牆 壁, 由 地 面 起 60 公 分 至 190 公 分 以 內, 不 得 有 10 公 分 以 上 之 懸 空 突 出 物, 如 為 必 要 設 置 之 突 出 物, 應 設 置 警 示 或 其 他 防 撞 設 施 ( 圖 303.2.4) 圖 303.2.4 2-13

304 出 入 口 及 門 304.1 通 則 304.1.1 通 則 : 無 障 礙 通 路 上 之 出 入 口 驗 ( 收 ) 票 口 及 門 之 設 計 應 符 合 本 節 規 定 304.2 出 入 口 304.2. 1 避 難 層 出 入 口 : 出 入 口 前 應 設 置 平 台, 平 台 淨 寬 與 出 入 口 同 寬, 且 不 得 小 於 150 公 分, 淨 深 亦 不 得 小 於 150 公 分, 且 坡 度 不 得 大 於 1/50 304.2.2 門 檻 : 地 面 順 平 避 免 設 置 門 檻, 外 門 可 考 慮 設 置 溝 槽 防 水 ( 蓋 版 開 口 在 主 要 行 進 方 向 之 開 口 寬 度 應 小 於 1.3 公 分, 圖 302.2.4), 若 設 門 檻 時, 應 為 3 公 分 以 下, 且 門 檻 高 度 在 0.5 公 分 至 3 公 分 者, 應 作 1/2 之 斜 角 處 理, 高 度 在 0.5 公 分 以 下 者 得 不 受 限 制 304.2.3 淨 寬 : 門 扇 打 開 時, 淨 寬 不 得 小 於 80 公 分 ( 圖 304.2.3) 圖 304.2.3 2-14

304.2.4 操 作 空 間 : 單 扇 門 側 邊 應 留 設 適 當 之 操 作 空 間, 其 操 作 空 間 因 門 扇 開 啟 之 方 式 及 到 達 門 之 方 向 不 同 而 異, 分 別 標 示 其 所 需 之 操 作 空 間 ( 圖 304.2.4.1- 圖 304.2.4.3) 圖 304.2.4.2 推 拉 門 操 作 空 間 2-15

圖 304.2.4.1 推 開 門 之 操 作 空 間 2-16

圖 304.2.4.3 無 門 扇 之 開 口 所 需 之 操 作 空 間 圖 304.2.4.4 風 除 室 所 需 之 操 作 空 間 2-17

304.3 驗 ( 收 ) 票 口 304.3. 1 驗 ( 收 ) 票 口 : 淨 寬 不 得 小 於 80 公 分, 前 後 地 板 面 應 順 平, 且 地 板 面 坡 度 不 得 大 於 1/50 304.4 門 304.4.1 開 門 方 式 : 不 得 使 用 旋 轉 門, 若 使 用 自 動 門, 必 須 使 用 水 平 推 拉 式, 且 應 設 有 當 門 受 到 物 體 或 人 的 阻 礙 時, 可 自 動 停 止 並 重 新 開 啟 的 裝 置, 此 裝 置 應 透 過 感 應 到 地 板 面 15~25 公 分 及 50~75 公 分 處 之 障 礙 物 來 啟 動 304.4.2 門 扇 : 若 門 扇 或 牆 版 為 整 片 透 明 玻 璃, 應 於 地 面 120 公 分 至 150 公 分 處 設 置 告 知 標 示 ( 如 圖 304.4.2.1); 若 門 扇 為 不 透 明 材 質, 除 需 考 慮 私 密 性 之 空 間 外, 應 於 地 面 90 公 分 至 160 公 分 處 設 置 視 窗 ( 如 圖 304.4.2.2) 圖 304.2.1 圖 304.2.1 304.4.3 門 把 : 應 設 置 於 地 板 上 75-85 公 分 處 ( 圖 304.4.3.1), 且 門 把 應 採 用 容 易 操 作 之 型 式, 不 得 使 用 喇 叭 鎖 ( 圖 304.4.3.2); 推 開 門 內 側 應 設 置 輔 助 門 把 ( 圖 304.4.3.3) 圖 304.4.3.1 2-18

門 把 型 式 圖 304.4.3.2 圖 304.4.3.3 304.4.4 拉 力 限 制 : 推 門 設 置 門 弓 器 ( 彈 簧 自 動 回 覆 裝 置 ) 或 地 鉸 鏈 者, 開 門 所 需 力 量 不 得 大 於 22 牛 頓 2-19

305 坡 道 305.1 通 則 305.1.1 通 則 : 在 無 障 礙 通 路 上, 具 有 坡 度 超 過 1/20 之 連 續 斜 坡 步 道 即 為 坡 道, 應 符 合 本 節 規 定 305.1.2 限 制 : 坡 道 上 升 之 總 高 度 大 於 200 公 分 時, 應 有 其 他 輪 椅 進 出 方 式, 如 昇 降 機 ; 且 坡 道 上 升 大 於 30 公 分 時, 應 併 設 階 梯 305.1.3 地 面 : 坡 道 地 面 應 平 整 堅 固 防 滑 305.2 坡 道 設 計 305.2.1 寬 度 : 坡 道 淨 寬 不 得 小 於 90 公 分 ; 若 坡 道 為 取 代 樓 梯 者 ( 即 未 另 設 樓 梯 ), 則 淨 寬 不 得 小 於 150 公 分 305.2.2 坡 度 : 坡 道 之 坡 度 ( 高 度 與 水 平 長 度 之 比 ) 不 得 大 於 1/12; 高 低 差 小 於 20 公 分 者, 其 坡 度 得 酌 予 放 寬, 惟 不 得 超 過 下 表 規 定 高 低 差 20 公 分 以 下 5 公 分 以 下 3 公 分 以 下 坡 度 1/10 1/5 1/2 305.3 平 台 305.3.1 端 點 平 台 : 坡 道 起 點 及 終 點, 應 設 置 長 寬 各 150 公 分 以 上 之 平 台, 且 該 平 台 之 坡 度 不 得 大 於 1/50( 圖 305.3.1) 305.3.2 中 間 平 台 : 坡 道 每 高 差 75 公 分, 應 設 置 寬 度 與 坡 道 最 寬 處 相 同, 長 度 至 少 150 公 分 之 平 台 ( 圖 305.3.1), 平 台 之 坡 度 不 得 大 於 1/50 圖 305.3.1 2-20

305.3.3 轉 彎 平 台 : 坡 道 方 向 變 換 處 應 設 置 長 寬 各 150 公 分 以 上 之 平 台, 該 平 台 之 坡 度 不 得 大 於 1/50, 坡 道 因 轉 彎 角 度 不 同 其 平 台 設 置 方 式 亦 不 同 ( 圖 305.3.3.1- 圖 305.3.3.3) 圖 305.3.3.1 坡 道 90 轉 彎 圖 305.3.3.2 坡 道 迴 轉 圖 305.3.3.3 坡 道 轉 彎 角 度 大 於 90 305.4 防 護 設 施 305.4.1 坡 道 邊 緣 防 護 : 坡 道 高 低 差 大 於 3 公 分 者, 未 鄰 牆 壁 之 一 側 或 兩 側 應 設 置 不 得 小 於 高 度 5 公 分 之 防 護 緣 ( 圖 305.4.1.1), 該 防 護 緣 在 坡 道 側 不 得 突 出 於 扶 手 之 垂 直 投 影 線 外 ( 圖 305.4.1.2); 或 坡 道 地 面 水 平 延 伸 30 公 分 以 上 ( 圖 305.4.1.3) 圖 305.4.1.1 2-21

圖 305.4.1.2 圖 305.4.1.3 305.4.2 護 欄 : 坡 道 高 於 鄰 近 地 面 75 公 分 時, 未 臨 牆 之 一 側 或 兩 側 應 設 置 高 度 100 公 分 之 防 護 欄 如 果 高 差 在 二 層 以 下 者, 護 欄 高 度 不 得 小 於 100 公 分, 三 層 以 上 者 不 得 小 於 110 公 分, 十 層 以 上 者, 不 得 小 於 120 公 分 ( 圖 305.4.2) 圖 305.4.2 305.5 扶 手 305.5.1 設 置 規 定 : 高 低 差 大 於 20 公 分 之 坡 道, 兩 側 皆 應 設 置 符 合 本 規 範 規 定 之 連 續 性 扶 手 305.5.2 扶 手 高 度 : 設 單 道 扶 手 者, 地 面 至 扶 手 上 緣 高 度 為 75 公 分 ; 設 雙 道 扶 手 者, 高 度 分 別 為 85 公 分 65 公 分 ( 圖 305.5.2) 圖 305.5.2 2-22

305.5.3 扶 手 端 部 : 扶 手 端 部 應 水 平 延 伸 30 公 分, 且 應 作 防 勾 撞 處 理 ( 圖 305.5.3); 若 本 通 路 兼 作 為 視 障 者 使 用 之 引 導 通 路, 則 應 於 扶 手 端 部 處 提 供 觸 覺 資 訊 圖 305.5.3 305.5.4 水 平 延 伸 突 出 限 制 : 扶 手 水 平 延 伸 不 得 突 出 於 通 路 上 ( 圖 305.5.4) 圖 305.5.4 2-23

306 路 緣 坡 道 306.1 通 則 306.1.1 通 則 : 路 緣 坡 道 係 指 穿 過 路 緣 石 或 是 建 在 其 上 的 短 坡 道, 在 無 障 礙 通 路 上 的 路 緣 坡 道 應 符 合 本 節 之 規 定 306.1.2 地 面 : 路 緣 坡 道 的 地 面 應 平 整 堅 固 防 滑 306.1.3 鄰 近 之 道 路 坡 度 : 鄰 接 路 緣 坡 道 的 道 路 表 面, 其 坡 度 不 應 超 過 1/20( 圖 306.1.3) 圖 306.1.3 306.2 坡 道 設 計 306.2.1 步 道 中 間 之 路 緣 坡 道 : 路 緣 坡 道 設 置 於 步 道 中 間, 有 橫 向 之 步 道 通 過 者, 應 採 扇 形 斜 坡 設 計, 扇 形 開 口 垂 直 步 道 ( 圖 306.2.1) 圖 306.2.1 2-24

306.2.2 轉 角 路 緣 坡 道 : 位 在 道 路 相 交 處 之 轉 角 路 緣 坡 道, 應 採 用 扇 形 斜 坡, 扇 型 開 口 面 向 道 路 交 角 ( 圖 306.2.2) 圖 306.2.2 306.2.3 端 點 之 路 緣 坡 道 : 道 路 端 點 之 路 緣 坡 道, 應 採 用 扇 形 斜 坡 設 計, 扇 型 開 口 面 向 接 續 之 道 路 ( 圖 306.2.3) 圖 306.2.3 2-25

306.2.4 寬 度 : 路 緣 坡 道 之 寬 度 不 得 小 於 120 公 分, 且 人 行 道 路 面 之 平 台 深 度 不 得 小 於 125 公 分 ( 圖 306.2.4) 圖 306.2.4 306.2.5 分 隔 島 : 在 人 行 步 道 穿 越 高 起 的 分 隔 島 時, 應 以 與 街 道 面 等 高 之 路 面 穿 過, 其 寬 度 應 與 人 行 道 之 寬 度 相 同 ( 圖 306.2.5.1); 若 因 其 他 限 制 需 縮 小 時, 其 淨 寬 不 得 小 於 120 公 分, 且 應 於 兩 側 設 置 深 度 60 公 分 寬 度 與 人 行 通 路 相 同, 符 合 604 之 警 示 標 誌 ( 圖 306.2.5.2) 圖 306.2.5.1 圖 306.2.5.2 2-26

306.3 防 護 措 施 306.3.1 阻 礙 防 制 : 路 緣 坡 道 應 設 置 在 不 受 車 輛 停 放 所 阻 礙 之 處, 且 應 防 止 因 車 輛 停 放 所 造 成 之 阻 礙 306.3.2 扶 手 : 路 緣 坡 道 高 低 差 在 20 公 分 以 下 者 得 不 設 置 扶 手 2-27

307 昇 降 機 307.1 通 則 307.1.1 通 則 : 無 障 礙 垂 直 通 路 中 使 用 之 昇 降 機, 其 出 入 平 台 及 供 行 動 不 便 者 使 用 之 相 關 設 施 應 依 本 節 規 定 設 置 307.1.2 一 般 規 定 : 群 管 理 控 制 下 之 無 障 礙 昇 降 機 與 一 般 昇 降 機 之 呼 叫 按 鈕 必 須 分 別 設 置, 且 依 規 定 行 動 不 便 者 可 到 達 之 樓 層 皆 須 設 置 昇 降 機 出 入 口 307.2 昇 降 機 出 入 平 台 ( 停 靠 處 ) 307.2.1 輪 椅 迴 轉 空 間 : 昇 降 機 出 入 口 之 樓 地 板 應 無 高 差, 且 坡 度 不 得 大 於 1/50, 並 留 設 不 得 小 於 直 徑 1.5 公 尺 之 淨 空 間 307.2.2 昇 降 機 引 導 : 昇 降 機 設 有 點 字 之 呼 叫 鈕 前 方 30 公 分 處 之 地 板, 應 作 30 公 分 60 公 分 之 不 同 材 質 處 理 ( 圖 307.2.2) 圖 307.2.2 307.2.3 無 障 礙 標 示 : 主 要 入 口 樓 層 之 2-28

昇 降 機 應 設 置 以 下 無 障 礙 標 示 : 307.2.3.1 突 出 牆 壁 : 垂 直 牆 面 突 出 式 之 無 障 礙 標 誌, 其 設 置 高 度 應 距 地 板 面 200-220 公 分, 尺 寸 不 得 小 於 15 公 分 ( 圖 307.2.3.1) 圖 307.2.3.1 307.2.3.2 平 行 牆 面 : 平 行 固 定 於 牆 面 之 無 障 礙 標 誌, 設 置 高 度 在 地 面 90-150 公 分 處, 標 誌 之 尺 寸 不 得 小 於 5 公 分 ( 圖 307.2.3.2) 圖 307.2.3.2 307.2.4 昇 降 機 呼 叫 鈕 : 梯 廳 及 門 廳 內 的 呼 叫 鈕 之 中 心 線 高 度 應 距 樓 地 板 面 110 公 分,( 圖 307.2.4), 呼 叫 鈕 左 邊 應 設 置 點 字 呼 叫 鈕 最 小 的 尺 寸 應 為 長 寬 各 2 公 分 以 上 ; 或 直 徑 2 公 分 以 上 ( 圖 307.2.4) 307.2.5 操 作 空 間 : 呼 叫 鈕 前 應 有 符 合 204.5 規 定 之 操 作 空 間 圖 307.2.4 2-29

307.2.6 昇 降 機 入 口 的 觸 覺 裝 置 : 在 昇 降 機 各 樓 乘 場 入 口 兩 側 之 門 框 或 牆 柱 上 應 裝 設 觸 覺 裝 置 及 顯 示 樓 層 的 數 字 點 字 符 號, 單 一 浮 凸 字 時, 長 寬 各 8 公 分 以 上 二 個 或 二 個 以 上 浮 凸 字 時, 每 一 個 浮 凸 字 尺 寸, 應 寬 6 公 分 長 8 公 分 以 上, 標 示 之 中 心 點 應 位 於 樓 地 板 面 上 方 135 公 分, 且 標 示 之 數 字 需 與 底 板 有 明 顯 的 顏 色 對 比 ( 圖 307.2.6) 圖 307.2.6 307.3 昇 降 機 門 307.3.1 昇 降 機 門 : 昇 降 機 門 應 水 平 方 向 開 啟, 並 為 自 動 開 關 方 式 如 果 門 受 到 物 體 或 人 的 阻 礙 時, 昇 降 機 門 應 設 有 可 自 動 停 止 並 重 新 開 啟 的 裝 置, 此 裝 置 應 透 過 感 應 到 地 板 面 15~25 公 分 及 50~75 公 分 處 之 障 礙 物 來 啟 動 307.3.2 關 門 時 間 : 梯 廳 昇 降 機 到 達 門 開 啟 至 關 閉 之 時 間, 不 應 少 於 5 秒 鐘 ; 若 由 昇 降 機 廂 內 按 鈕 開 門, 昇 降 機 門 應 維 持 完 全 開 啟 狀 態 至 少 5 秒 鐘 307.3.3 昇 降 機 出 入 口 : 昇 降 機 出 入 口 處 之 樓 地 板 面, 應 與 機 廂 地 板 面 保 持 平 整, 其 與 機 廂 地 板 面 之 水 平 間 隙 不 得 大 於 3.2 公 分 2-30

307.4 昇 降 機 廂 307.4.1 機 廂 尺 寸 : 昇 降 機 門 的 淨 寬 度 不 得 小 於 90 公 分, 機 廂 之 深 度 不 得 小 於 135 公 分 ( 不 需 扣 除 扶 手 佔 用 之 空 間 )( 圖 307.4.1) 圖 307.4.1 307.4.2 扶 手 : 機 廂 內 至 少 兩 側 牆 面 應 設 置 扶 手, 單 道 扶 手 上 緣 高 度 75 公 分, 雙 道 扶 手 上 緣 高 度 約 65 及 85 公 分, 扶 手 直 徑 2.8-4 公 分, 與 壁 面 距 離 3-5 公 分 307.4.3 後 視 鏡 : 面 對 機 廂 之 後 側 壁 應 設 置 安 全 玻 璃 之 後 視 鏡 ( 若 後 側 壁 為 鏡 面 不 銹 鋼 或 類 似 材 質 得 免 之 ) 或 懸 掛 式 之 廣 角 鏡 ( 寬 30-35 公 分, 高 20 公 分 以 上 ), 後 視 鏡 之 下 緣 距 機 廂 地 面 85 公 分, 寬 度 不 得 小 於 出 入 口 淨 寬, 高 度 大 於 90 公 分 307.4.4 輪 椅 乘 坐 者 操 作 盤 : 有 一 組 操 作 盤, 最 上 層 標 有 樓 層 指 示 的 按 鈕 中 心 線 距 機 廂 地 面 不 得 大 於 120 公 分,( 如 設 置 位 置 不 足, 得 放 寬 至 130 公 分 ), 且 最 下 層 按 鈕 之 中 心 線 距 梯 廂 地 板 面 不 得 小 於 85 公 分, 在 控 制 面 板 上 應 設 置 緊 急 事 故 通 報 器 ; 另 操 作 盤 距 梯 廂 入 口 壁 面 之 距 離 不 得 小 於 30 公 分 入 口 對 側 壁 面 之 距 離 不 得 小 於 20 公 分 ( 圖 307.4.4) 圖 307.4.4 2-31

307.4.5 按 鈕 : 按 鈕 之 最 小 尺 寸 至 少 應 為 2 公 分, 其 標 示 之 數 字 需 與 底 板 有 明 顯 的 顏 色 對 比, 且 不 得 使 用 觸 摸 式 按 鈕 ( 圖 307.4.5) 圖 307.4.5 307.4.6 點 字 標 示 : 點 字 標 示 應 設 於 一 般 操 作 盤 ( 直 式 操 作 盤 ) 按 鈕 左 側, (30 層 以 上 之 建 築 物, 若 設 置 位 置 不 足, 可 設 在 適 當 位 置 ) 點 字 標 示 詳 如 表 307.4.6 表 307.4.6 307.4.7 語 音 合 成 器 : 機 廂 內 應 設 置 語 音 合 成 器 2-32

308 輪 椅 昇 降 台 ( 本 部 份 俟 國 家 標 準 頒 布 後 施 行 ) 308.1 通 則 308.1.1 適 用 範 圍 : 無 障 礙 垂 直 通 路 中 使 用 之 輪 椅 昇 降 台, 其 出 入 平 台 及 供 行 動 不 便 者 使 用 之 相 關 設 施 應 依 本 節 規 定 設 置 308.2 昇 降 台 出 入 口 308.2.1 昇 降 機 出 入 口 : 昇 降 機 出 入 口 處 之 樓 地 板 面, 應 與 昇 降 台 地 板 面 保 持 平 整, 二 者 間 之 水 平 間 隙 不 得 大 於 3.2 公 分 308.2.2 出 入 口 尺 寸 : 昇 降 台 出 入 口 在 短 邊 之 淨 寬 不 得 小 於 80 公 分, 長 邊 之 淨 寬 不 得 小 於 105 公 分 ( 圖 308.2.2) 308.2.3 關 門 時 間 : 昇 降 台 門 開 啟 至 關 閉 之 時 間, 不 得 小 於 10 秒 鐘 308.3 輪 椅 昇 降 台 308.3.1 昇 降 台 尺 寸 : 昇 降 台 淨 空 間 不 得 小 於 80 公 分 125 公 分 ( 圖 308.2.2) 308.3.2 控 制 按 鈕 : 控 制 按 鈕 之 位 置 必 須 符 合 204.3 及 204.4 之 手 可 觸 及 範 圍 之 規 定 圖 308.2.2 2-33

第 四 章 建 築 設 施 401 總 則 401.1 適 用 範 圍 : 新 建 之 建 築 物 依 規 定 應 設 置 無 障 礙 停 車 位 樓 梯 及 扶 手 者, 應 符 合 本 章 規 定 402 停 車 空 間 402.1 通 則 402.1.1 位 置 : 停 車 位 應 設 於 最 靠 近 建 築 物 主 要 入 口 無 障 礙 入 口 或 無 障 礙 電 梯 處 402.1.2 與 通 路 關 係 : 停 車 位 之 下 車 區 應 儘 量 與 與 人 行 通 道 相 連, 且 不 得 有 高 差 ( 圖 402.1.2) 圖 402.1.2 402.2 標 示 402.2.1 入 口 標 示 : 車 道 入 口 處 及 車 道 沿 路 轉 彎 處 應 設 置 明 顯 之 指 引 標 示, 引 導 無 障 礙 停 車 位 之 方 向 及 位 置 402.2.2 車 位 豎 立 標 示 : 應 於 停 車 位 旁 設 置 具 夜 光 效 果 之 無 障 礙 停 車 位 標 示, 標 示 尺 寸 應 為 40 公 分 40 公 分 以 上, 下 缘 高 度 190-200 公 分 ( 圖 402.2.2) 圖 402.2.2 2-34

402.2.3 車 位 地 面 標 示 : 停 車 位 地 面 上 應 設 置 無 障 礙 停 車 位 標 示, 標 示 圖 尺 寸 不 得 小 於 90 公 分 90 公 分, 停 車 格 線 之 顏 色 應 為 藍 色, 以 利 區 別 ( 圖 402.2.3) 402.2.4 下 車 區 標 示 : 下 車 區 應 以 白 色 斜 線 明 顯 標 示 ( 圖 402.2.3) 402.3 汽 車 停 車 位 圖 402.2.3 402.3.1 單 一 停 車 位 : 汽 車 停 車 位 長 度 不 得 小 於 600 公 分 寬 度 不 得 小 於 350 公 分, 包 括 寬 150 公 分 的 下 車 區 402.3.2 相 鄰 停 車 位 : 相 鄰 停 車 位 得 共 用 下 車 區, 長 度 不 得 小 於 600 公 分 寬 度 不 得 小 於 550 公 分, 包 括 寬 150 公 分 的 下 車 區 ( 圖 402.3.2) 402.3.3 下 車 區 : 地 面 應 堅 硬 平 整 防 滑, 表 面 不 可 使 用 鬆 散 性 質 的 砂 或 石 礫, 高 低 差 不 得 大 於 0.5 公 分, 坡 度 不 得 大 於 1/50 圖 402.3.2 402.4 機 車 停 車 位 402.4.1 尺 寸 : 機 車 位 長 度 不 得 小 於 220 公 分, 寬 度 不 得 小 於 230 公 分, 包 括 下 車 區 寬 100 公 分 ( 圖 402.4.1) 圖 402.4.1 2-35

402.4.2 下 車 區 : 地 面 應 堅 硬 平 整 防 滑, 表 面 不 可 使 用 鬆 散 性 質 的 砂 或 石 礫, 高 低 差 不 得 大 於 0.5 公 分 403 樓 梯 403.1 通 則 403.1.1 涵 括 範 圍 : 樓 梯 包 含 上 下 2 平 台 及 平 台 間 之 梯 級, 且 平 台 不 得 作 為 走 道 使 用 403.1.2 樓 梯 形 式 : 不 得 設 置 旋 轉 式 及 梯 級 間 無 垂 直 板 之 露 空 式 樓 梯 ( 圖 403.1.2 ) 403.1.3 地 板 表 面 : 樓 梯 平 台 及 梯 級 表 面 應 採 用 粗 糙 或 防 滑 材 料 圖 403.1.2 403.1.4 戶 外 樓 梯 : 無 頂 蓋 之 戶 外 樓 梯 及 樓 梯 入 口 應 注 意 排 水, 避 免 行 走 表 面 積 水, 且 落 水 口 不 得 設 置 於 樓 梯 動 線 上 403.2 樓 梯 設 計 403.2.1 樓 梯 底 版 至 其 直 下 方 地 板 面 淨 高 未 達 190 公 分 部 份 應 設 防 護 設 施 ( 可 使 用 格 柵 花 台 或 任 何 可 提 醒 視 障 者 之 設 施 )( 圖 403.2.1) 403.3 梯 級 403.3.1 級 深 及 級 高 : 樓 梯 上 所 有 梯 級 之 級 高 及 級 深 應 統 一, 級 高 (R) 需 為 10-16 公 分, 級 深 (T) 不 得 小 於 26 公 分 ( 圖 403.3.1), 且 55 公 分 2 R + T 65 公 分 2-36 R 圖 403.2.1 T 圖 403.3.1 R 為 1 0-16 公 分 T 最 小 26 公 分

403.3.2 梯 級 鼻 端 : 梯 級 突 沿 的 彎 曲 半 徑 不 得 大 於 1.3 公 分, 且 超 出 踏 板 的 突 沿 應 將 突 沿 下 方 作 成 斜 面, 該 突 出 之 斜 面 不 得 大 於 2 公 分 ( 圖 403.3.2) 圖 403.3.2 403.3.3 防 滑 條 : 梯 級 邊 緣 之 水 平 踏 面 部 份 應 作 防 滑 處 理, 且 應 與 踏 步 平 面 順 平 403.3.4 防 護 緣 : 梯 級 未 鄰 接 牆 壁 部 份, 應 設 置 高 出 梯 級 5 公 分 以 上 之 防 護 緣 ( 圖 403.3.4) 圖 403.3.4 403.4 扶 手 與 欄 杆 403.4.1 扶 手 : 樓 梯 兩 側 應 裝 設 距 梯 級 鼻 端 高 度 75 公 分 之 扶 手 ( 圖 403.4.1) 或 雙 道 扶 手 ( 高 65 公 分 及 85 公 分 ), 除 下 列 情 形 外 該 扶 手 應 連 續 不 得 中 斷 二 平 台 ( 或 樓 板 ) 間 之 高 差 在 20 公 分 以 下 者, 得 不 設 扶 手 ; 另 樓 梯 之 平 台 外 側 扶 手 得 不 連 續 圖 403.4.1 2-37

403.4.2 水 平 延 伸 : 樓 梯 兩 端 扶 手 應 水 平 延 伸 30 公 分 以 上, 並 作 端 部 防 勾 撞 處 理 ( 圖 403.4.2 防 勾 撞 詳 圖 404.2.4), 扶 手 水 平 延 伸, 不 得 突 出 於 走 道 上 ( 圖 305.5.4) 圖 403.4.2 403.4.3 護 欄 : 樓 梯 高 於 鄰 近 之 地 面 或 樓 梯 75 公 分 時, 未 臨 牆 之 一 側 或 兩 側 應 設 置 護 欄 或 其 他 防 護 措 施 高 差 在 二 層 以 下 者, 護 欄 高 度 不 得 小 於 100 公 分, 三 層 以 上 者 不 得 小 於 110 公 分, 十 層 以 上 者, 不 得 小 於 120 公 分 ( 圖 403.4.3) 圖 403.4.3 2-38

403.5 警 示 設 施 403.5.1 終 端 警 示 : 距 梯 級 終 端 30 公 分 處, 應 設 置 深 度 30-60 公 分, 顏 色 對 比 且 質 地 不 同 之 警 示 設 施 ( 圖 403.5.1) 樓 梯 中 間 之 平 台 不 需 設 置 警 示 標 示 圖 403.5.1 404 扶 手 404.1 通 則 404.1.1 通 則 : 無 障 礙 設 施 需 設 置 扶 手 者, 其 扶 手 設 計 應 符 合 本 節 規 定 404.1.2 扶 手 形 狀 : 可 為 圓 形 橢 圓 形, 圓 形 直 徑 約 為 2.8-4 公 分, 其 他 形 狀 者, 外 緣 周 邊 長 9-13 公 分 ( 圖 404.1.2) 404.1.3 表 面 : 扶 手 表 面 及 靠 近 之 牆 壁 應 平 整, 不 得 有 突 出 或 勾 狀 物 404.2 扶 手 設 置 圖 404.1.2 404.2.10 安 全 性 : 扶 手 應 設 置 堅 固, 除 廁 所 特 別 設 計 之 活 動 扶 手 外, 皆 需 穩 固 不 得 搖 晃, 且 扶 手 接 頭 處 應 平 整, 不 可 有 銳 利 之 突 出 物 2-39

404.2.2 與 壁 面 距 離 : 扶 手 若 鄰 近 牆 壁, 應 與 壁 面 保 留 3-5 公 分 之 間 隔 ( 圖 404.2.2) 圖 404.2.2 404.2.3 高 度 : 單 層 扶 手 之 上 緣 與 地 板 面 之 距 離 應 為 75 公 分, 雙 層 扶 手 上 緣 高 度 分 別 為 65 公 分 及 85 公 分 若 用 於 小 學, 高 度 則 各 降 低 10 公 分 ( 圖 404.2.3) 圖 404.2.3 404.2.4 端 部 處 理 : 扶 手 端 部 應 作 防 勾 撞 處 理 ( 圖 404.2.4), 並 視 需 設 置 可 供 視 障 者 辨 識 之 資 訊 或 點 字 圖 404.2.4 2-40

405 輪 椅 觀 眾 席 位 405.1 通 則 405.1.1 適 用 範 圍 : 設 有 固 定 座 椅 之 禮 堂 及 集 會 區 域 內 之 輪 椅 觀 眾 席 位 應 符 合 本 節 規 定 405.1.2 地 面 : 輪 椅 觀 眾 席 位 的 地 面 應 堅 硬 平 整 防 滑, 且 坡 度 不 可 大 於 1/50 405.1.3 數 量 : 輪 椅 觀 眾 席 位 之 數 量 不 得 小 於 表 405.1.3 規 定 表 405.1.3 輪 椅 觀 眾 席 位 數 量 規 定 表 禮 堂 或 集 會 場 所 總 座 位 數 輪 椅 觀 眾 席 位 數 150 以 下 2 151 300 3 301 1000 4 1001 以 上 4 + 每 1000 人 增 加 一 個 405.2 空 間 尺 寸 405.2.1 寬 度 : 單 一 輪 椅 觀 眾 席 位 寬 度 不 得 小 於 90 公 分 ; 有 多 個 輪 椅 觀 眾 席 位 時, 每 個 空 間 寬 度 不 得 小 於 85 公 分 ( 圖 405.2.1) 圖 405.2.1 2-41

405.2.2 深 度 : 可 由 前 方 或 後 方 進 入 之 輪 椅 觀 眾 席 位 時, 空 間 深 度 不 得 小 於 120 公 分 ( 圖 405.2.2.1), 而 輪 椅 觀 眾 席 位 僅 可 由 側 面 進 入 者, 則 空 間 深 度 不 得 小 於 150 公 分 ( 圖 405.2.2.2) 由 左 右 側 進 入 圖 405.2.2.2 由 前 後 方 進 入 圖 405.2.2.1 405.3 配 置 405.3.1 位 置 : 應 設 於 鄰 近 避 難 逃 生 通 道 易 到 達 且 有 無 障 礙 通 路 可 到 達 之 處, 若 有 3 個 以 上 之 輪 椅 觀 眾 席 位 並 排 時, 應 可 由 前 後 或 左 右 兩 側 進 入 該 席 位 ( 圖 405.3.1) 圖 405.3.1 2-42

405.3.2 視 線 : 輪 椅 觀 眾 席 位 的 視 線 清 晰 度 應 和 其 他 區 域 相 同 ( 圖 405.3.2.1-2) 座 椅 未 錯 開 之 視 線 高 度 405.3.3 看 護 座 椅 : 在 輪 椅 觀 眾 席 位 旁 邊 至 少 應 留 有 一 個 看 護 座 椅 圖 405.3.2.1 前 後 排 座 椅 錯 開 之 視 線 高 度 405.3.4 欄 杆 : 座 位 前 應 設 置 欄 杆, 欄 杆 高 度 75 公 分 ( 圖 405.3.2.1) 圖 405.3.2.2 406 結 帳 櫃 檯 及 服 務 台 406.1 通 則 406.1.1 適 用 範 圍 : 依 規 定 需 提 供 輪 椅 乘 坐 者 使 用 之 結 帳 櫃 檯 及 服 務 台, 其 設 計 應 符 合 本 節 規 定 406.1.2 地 面 : 結 帳 櫃 檯 及 服 務 台 前 供 輪 椅 行 進 或 迴 轉 之 空 間 地 面 應 堅 硬 平 整 防 滑, 且 坡 度 不 可 大 於 1/50 406.1.3 位 置 : 應 設 於 易 到 達 且 有 無 障 礙 通 路 可 到 達 之 處 406.2 結 帳 櫃 檯 406.2.1 通 道 : 通 道 須 符 合 203 之 高 低 差 變 化, 且 淨 寬 應 為 90 公 分 以 上, 但 長 度 在 60 公 分 以 下 部 分, 其 淨 寬 得 為 85 公 分 以 上 ; 連 續 有 二 處 較 狹 窄 通 道 時, 其 間 應 有 寬 90 公 分 以 上, 長 度 不 小 於 120 公 分 之 空 間 2-43

406.2.2 結 帳 櫃 檯 高 度 : 結 帳 櫃 檯 高 度 不 得 大 於 90 公 分, 結 帳 櫃 檯 邊 緣 突 出 部 份 之 高 度 不 得 大 於 5 公 分 406.3 服 務 台 406.3.1 服 務 台 前 方 空 間 : 服 務 台 前 方 空 間 樓 地 板 應 無 高 差, 且 坡 度 不 得 大 於 1/50, 並 留 設 不 得 小 於 直 徑 1.5 公 尺 之 淨 空 間 406.3.2 服 務 台 : 服 務 台 之 檯 面 與 地 板 面 之 距 離 應 為 70-80 公 分, 且 檯 面 下 45 公 分 之 範 圍 內, 由 地 板 面 量 起 65 公 分 內 應 淨 空 ( 圖 406.3.2) 圖 406.3.2 2-44

無 障 礙 設 施 設 計 規 範 草 案 第 五 章 廁 所 及 衛 浴 設 施 501 通 則 501.1 適 用 範 圍 : 建 築 物 依 規 定 應 設 置 無 障 礙 廁 所 及 衛 浴 設 施 者, 其 設 計 應 符 合 本 章 規 定 501.2 設 計 考 慮 使 用 對 象 : 包 括 行 動 不 便 者 及 生 活 不 便 者, 如 輪 椅 乘 座 者 使 用 枴 杖 ( 助 行 器 ) 者 視 障 及 聽 障 孕 婦 及 高 齡 者 等 501.3 位 置 : 廁 所 及 衛 浴 設 施 應 設 於 無 障 礙 通 路 可 到 達 之 處, 並 為 獨 立 設 置, 除 小 便 器 外, 不 得 設 於 一 般 廁 所 之 內 501.4 地 面 : 廁 所 及 衛 浴 設 施 之 地 面 應 堅 硬 平 整 防 滑, 尤 其 應 注 意 地 面 潮 濕 及 有 肥 皂 水 時 之 防 滑 501.5 高 差 : 由 無 障 礙 通 路 進 入 廁 所 及 衛 浴 設 施 不 得 有 高 差, 止 水 宜 採 用 截 水 溝 502 廁 所 (Toilet) 502.1 淨 空 間 : 廁 所 及 浴 室 空 間 內 應 設 置 迴 轉 空 間, 其 直 徑 不 得 小 於 150 公 分 ( 圖 502.1) 502.2 門 : 廁 所 及 衛 浴 空 間 應 採 用 橫 向 拉 門, 門 淨 寬 不 得 小 於 80 公 分, 且 門 把 距 門 邊 應 保 持 3-6 公 分, 靠 牆 之 ㄧ 側 並 應 於 距 門 把 3-5 公 分 處 設 置 門 擋, 以 防 止 夾 手 ( 圖 502.2) 圖 502.1 圖 502.2 2-45

無 障 礙 設 施 設 計 規 範 草 案 502.3 鏡 子 : 鏡 子 之 鏡 面 底 端 與 地 板 面 距 離 不 得 大 於 90 公 分, 或 設 置 傾 斜 鏡 面 ; 鏡 子 的 高 度 應 在 90 公 分 以 上 ( 圖 502.3) 502.4 衣 物 掛 勾 : 廁 所 內 如 設 置 衣 物 掛 勾, 應 設 置 於 距 地 板 面 80 公 分 至 100 公 分 處, 前 面 及 側 面 之 空 間 應 符 合 204.3 與 204.4 節 手 可 觸 及 範 圍 之 規 定 圖 502.3 502.5 置 物 架 : 應 設 置 於 距 地 板 面 80 公 分 至 100 公 分 處, 且 其 前 面 及 側 面 之 空 間 應 符 合 204.3 與 204.4 節 手 可 觸 及 範 圍 之 規 定 502.6 求 助 鈴 : 廁 所 內 應 設 置 緊 急 求 助 鈴, 其 按 鈕 應 設 置 兩 處, 一 處 在 距 離 馬 桶 前 緣 往 後 15 公 分 馬 桶 座 位 上 60 公 分 處, 另 一 處 在 馬 桶 前 緣 往 前 35 公 分 高 35 公 分 處, 且 按 扭 應 明 確 標 示 按 鈕 應 連 至 服 務 台 或 類 似 空 間, 若 無 服 務 台, 應 連 接 至 廁 所 外 部 設 置 警 示 燈 或 聲 響 ( 圖 502.6) 502.7 緊 急 訊 號 : 應 於 馬 桶 前 方 或 門 上 方 牆 壁 上, 距 地 板 面 180 公 分 以 上 處, 設 置 火 警 燈 號 警 示 設 備 ( 圖 502.6) 圖 502.6 2-46

無 障 礙 設 施 設 計 規 範 草 案 503 馬 桶 及 廁 間 503.1 適 用 範 圍 : 無 障 礙 廁 所 設 置 馬 桶, 應 符 合 本 節 規 定 503.2 淨 空 間 : 馬 桶 周 圍 之 淨 空 間, 不 得 小 於 寬 150 公 分 長 142 公 分, 且 馬 桶 至 少 有 一 側 邊 之 淨 空 間 不 得 小 於 75 公 分 ( 圖 503.2) 圖 503.2 503.3 高 度 : 馬 桶 應 使 用 一 般 形 式 ( 考 慮 醫 療 或 療 養 使 用 者 除 外 ), 座 位 之 高 度 為 40-45 公 分, 馬 桶 不 可 有 蓋, 且 應 設 置 靠 背 ( 水 箱 作 為 靠 背 需 考 慮 其 平 整 及 耐 壓 性 )( 圖 503.3) 503.4 側 邊 L 型 扶 手 : 馬 桶 側 面 牆 壁 應 裝 置 符 合 404 節 規 定 之 L 型 扶 手, 扶 手 水 平 與 垂 直 長 度 皆 不 得 小 於 70 公 分, 垂 直 向 之 扶 手 外 緣 與 馬 桶 前 緣 之 距 離 為 27 公 分, 水 平 向 扶 手 上 緣 與 馬 桶 座 面 距 離 為 27 公 分 ( 圖 503.4) 503.5 可 動 扶 手 : 馬 桶 至 少 有 ㄧ 側 之 扶 手 應 為 可 動 式 ( 可 為 掀 起 式 或 水 平 移 動 式 ), 使 用 狀 態 時, 扶 手 外 緣 與 馬 桶 中 心 線 之 距 離 為 35 公 分, 扶 手 高 度 與 對 側 之 扶 手 高 度 相 等, 扶 手 長 度 與 馬 桶 前 端 相 等 ( 圖 503.5) 圖 503.3 圖 503.4 圖 503.5 2-47

無 障 礙 設 施 設 計 規 範 草 案 503.6 沖 水 控 制 : 沖 水 控 制 可 為 手 動 或 自 動, 手 動 沖 水 控 制 應 設 置 於 L 型 扶 手 之 側 牆 上, 距 馬 桶 前 緣 往 前 10 公 分 及 馬 桶 座 面 上 約 40 公 分 處 ( 圖 502.6) 圖 503.6 503.7 衛 生 紙 捲 筒 : 衛 生 紙 捲 筒 應 距 馬 桶 前 端 左 右 各 20 公 分 內, 捲 筒 之 出 口 距 馬 桶 應 為 45-65 公 分 ( 圖 503.7) 圖 503.7 2-48

無 障 礙 設 施 設 計 規 範 草 案 504 小 便 器 504.1 位 置 : 小 便 器 如 設 置 於 一 般 廁 所 內, 應 設 置 於 廁 所 入 口 近 便 之 處 504.2 無 障 礙 空 間 : 小 便 器 前 方 應 設 置 符 合 204 節 規 定 之 無 障 礙 空 間, 且 不 得 有 高 差 504.3 高 度 : 小 便 器 之 突 出 端 距 地 板 面 應 為 35-38 公 分 ( 圖 504.3) 504.4 沖 水 控 制 : 沖 水 控 制 可 為 手 動 或 自 動, 手 動 沖 水 控 制 應 符 合 204.3 及 204.4 節 手 可 觸 及 範 圍 之 規 定 504.5 適 合 障 礙 者 使 用 之 小 便 器 504.5.1 空 間 : 設 置 小 便 器 之 淨 空 間, 不 得 小 於 便 器 中 心 線 左 右 各 50 公 分 ( 圖 504.5.1) 504.5.2 扶 手 : 小 便 器 二 側 及 前 方 應 設 置 扶 手, 垂 直 牆 面 之 扶 手 上 緣 距 地 板 面 128 公 分 ; 平 行 牆 面 之 扶 手 扶 手 上 緣 距 地 板 面 118 公 分 ; 兩 垂 直 牆 面 扶 手 中 心 線 之 距 離 為 60 公 分 ; 兩 側 垂 直 地 面 之 扶 手 外 緣 距 離 小 便 器 之 突 出 端 5 公 分 ( 圖 504.5.2) 圖 504.5.1 圖 504.5.2 50.4.6 適 合 高 齡 者 使 用 之 小 便 器 504.6.1 空 間 : 設 置 小 便 器 之 淨 空 間, 不 得 小 於 便 器 中 心 線 左 右 各 40 公 分 ( 圖 504.6.1) 圖 504.5.2 圖 504.6.1 2-49

無 障 礙 設 施 設 計 規 範 草 案 504.6.2 扶 手 : 小 便 器 二 側 及 前 方 應 設 置 扶 手, 垂 直 牆 面 之 上 側 扶 手 上 緣 距 地 板 面 85 公 分 ; 平 行 牆 面 之 扶 手 上 緣 距 地 板 面 120 公 分 ; 兩 垂 直 牆 面 扶 手 之 中 心 線 距 離 為 60 公 分, 長 度 為 55 公 分 ; 兩 側 垂 直 地 面 之 扶 手 距 離 牆 壁 之 距 離 為 25 公 分 ( 圖 504.6.2) 圖 504.6.2 2-50

無 障 礙 設 施 設 計 規 範 草 案 505 洗 面 盆 505.1 適 用 範 圍 : 無 障 礙 洗 面 盆 或 洗 手 槽, 應 符 合 本 節 規 定 505.2 無 障 礙 空 間 : 洗 面 盆 前 方 應 符 合 204 節 規 定 之 無 障 礙 空 間 505.3 高 度 : 洗 面 盆 上 緣 距 地 板 面 不 得 大 於 85 公 分, 且 洗 面 盆 下 面 距 面 盆 邊 緣 20 公 分 之 範 圍, 由 地 板 面 量 起 65 公 分 內 應 淨 空, 並 符 合 204 節 膝 蓋 及 腳 趾 淨 容 納 空 間 規 定 505.4 水 龍 頭 : 水 龍 頭 應 有 撥 桿, 或 設 置 自 動 感 應 控 制 設 備 圖 505.3 圖 505.3 505.5 洗 面 盆 深 度 : 洗 面 盆 邊 緣 距 離 操 作 水 龍 頭 不 得 大 於 50 公 分, 洗 面 盆 儲 水 深 度 不 得 大 於 16 公 分, 且 洗 面 盆 下 方 空 間, 外 露 管 線 及 器 具 表 面 不 得 有 尖 銳 或 易 磨 蝕 之 設 備 505.6 扶 手 : 洗 面 盆 得 於 後 方 牆 壁 兩 側 設 扶 手, 下 端 距 地 板 面 高 度 75 公 分 ( 圖 505.6.1); 或 於 洗 臉 盆 兩 側 設 置 扶 手 ( 圖 505.6.2) 圖 505.6.1 圖 505.6.2 2-51

無 障 礙 設 施 設 計 規 範 草 案 506 浴 缸 506.1 通 則 : 無 障 礙 浴 缸 應 符 合 本 節 規 定 506.2 無 障 礙 空 間 : 浴 缸 前 方 之 無 障 礙 空 間 應 涵 蓋 整 個 浴 缸 的 長 度, 如 浴 缸 前 端 設 有 固 定 式 轉 位 台 時, 無 障 礙 空 間 須 延 長 至 少 30 公 分 ( 圖 506.2) 圖 506.2 506.3 浴 缸 : 浴 缸 長 度 不 得 大 於 140 公 分 ; 深 度 以 52 公 分 為 原 則 浴 缸 外 側 距 地 面 高 度 43 公 分 底 部 應 設 置 止 滑 片, 且 浴 缸 內 兩 側 接 近 上 緣 處, 應 設 置 扶 手 ( 圖 506.3) 506.4 轉 位 台 : 轉 位 台 則 深 度 不 得 小 於 38 公 分, 安 裝 於 接 近 浴 缸 的 靠 背 側 壁 或 浴 缸 側 緣, 座 椅 面 與 地 板 面 之 距 離 為 43 公 分 506.5 扶 手 : 側 面 牆 壁 應 裝 設 一 水 平 及 垂 直 扶 手 ; 水 平 扶 手 上 緣 距 浴 缸 底 面 75 公 分, 與 出 水 側 牆 壁 的 距 離 不 得 大 於 38 公 分 ; 垂 直 部 份 之 長 度 不 得 小 於 60 公 分, 與 浴 缸 靠 背 側 之 外 緣 距 離 約 70 公 分 ; 出 水 側 及 對 向 牆 壁 皆 應 設 置 L 型 扶 手, 該 扶 手 水 平 上 緣 距 浴 缸 底 面 75 公 分, 垂 直 部 分 之 長 度 不 得 小 於 60 公 分 ( 圖 506.5) 圖 506.2 圖 506.3 圖 506.5 2-52

無 障 礙 設 施 設 計 規 範 草 案 507 淋 浴 間 507.1 通 則 : 無 障 礙 之 淋 浴 間 應 符 合 本 節 之 規 定 同 ㄧ 建 築 內, 若 依 規 定 設 置 兩 處 以 上 之 淋 浴 間 者, 應 作 對 稱 性 設 計, 以 提 供 不 同 形 式 之 行 動 不 便 者 使 用 507.2 門 檻 : 淋 浴 間 不 得 設 置 門 檻 507.3 擋 水 設 施 : 淋 浴 間 的 擋 水 設 施 不 可 阻 礙 輪 椅 進 入 淋 浴 間, 或 阻 礙 水 龍 頭 之 使 用 507.4 水 溫 : 淋 浴 設 備 必 須 供 應 最 高 溫 不 超 過 攝 氏 42 度 的 熱 水 507.5 座 椅 : 應 設 寬 45 公 分 以 上 深 40 公 分 距 地 板 面 高 度 43 公 分 之 座 椅 ( 固 定 或 活 動 式 皆 可 ), 座 椅 應 防 滑, 若 為 平 滑 者, 座 椅 前 緣 應 略 高 於 後 緣 ( 斜 率 約 1/12) 507.6 移 位 式 淋 浴 間 507.6.1 尺 寸 : 淋 浴 間 長 度 及 寬 度 皆 不 得 小 於 90 公 分, 前 方 之 無 障 礙 淨 空 間 不 得 小 於 寬 90 公 分, 長 120 公 分 ( 圖 507.6.1) 圖 507.6.1 507.6.2 扶 手 : 兩 側 牆 壁 應 設 置 符 合 404 節 規 定 之 水 平 扶 手, 扶 手 上 緣 距 地 板 面 75 公 分 ; 入 口 之 牆 壁 近 外 緣 處 及 座 椅 靠 牆 側, 皆 應 設 置 直 立 式 扶 手, 其 長 度 不 得 小 於 60 公 分 ( 圖 507.6.2) 圖 507.6.2 2-53

無 障 礙 設 施 設 計 規 範 草 案 507.6.3 水 龍 頭 位 置 : 設 於 入 口 側 面 牆 壁, 牆 面 之 中 心 線 左 右 各 38 公 分 且 距 地 板 面 80-120 公 分 之 區 域 ( 圖 507.6.3) 507.7 輪 椅 進 入 式 淋 浴 間 圖 507.6.3 507.7.1 尺 寸 : 長 度 不 得 小 於 150 公 分 寬 度 不 得 小 於 80 公 分, 入 口 不 得 小 於 90 公 分, 前 方 之 無 障 礙 淨 空 間 不 得 小 於 寬 80 公 分, 長 150 公 分 ( 圖 507.7.1) 圖 507.7.1 507.7.2 扶 手 : 除 入 口 側 及 設 置 座 椅 側 外, 另 兩 面 牆 皆 需 設 置 符 合 405 節 規 定 之 扶 手, 距 地 板 面 高 度 75 公 分, 距 牆 角 15 公 分 內 得 不 設 置 且 入 口 側 邊 座 椅 處 應 設 至 高 度 75 公 分 之 可 動 式 扶 手 ( 圖 507.7.2) 平 面 立 面 圖 507.7.2 2-54

無 障 礙 設 施 設 計 規 範 草 案 507.7.3 水 龍 頭 位 置 : 設 於 入 口 對 側 牆 壁, 無 座 位 者, 可 為 距 地 板 面 80-120 公 分 之 區 域 ; 有 座 位 者, 其 設 置 區 域 以 距 設 座 位 之 牆 壁 68 公 分 之 範 圍 為 限 ( 圖 507.7.3) 507.7.4 求 助 鈴 : 淋 浴 間 應 設 置 求 助 鈴, ㄧ 處 距 地 板 面 高 90-120 公 分 處 ; 另 一 處 距 地 板 面 35-45 公 分, 且 按 鈕 應 明 確 標 示 ( 圖 507.7.4) 圖 507.7.3 圖 507.7.4 2-55

附 錄 一 設 計 規 範 草 案 第 六 章 通 訊 及 標 示 設 備 601 通 則 無 障 礙 設 施 應 設 置 標 示 消 防 警 示 設 備 者 須 依 據 本 章 規 定 設 置 602 標 示 602.1 通 則 602.1.1 通 則 : 無 障 礙 設 施 應 有 明 顯 的 標 示 系 統 作 為 指 引 602.2 無 障 礙 標 誌 圖 602.2.1 格 子 作 為 定 位 參 考 點, 正 式 標 誌 應 無 格 線 602.2.1 無 障 礙 標 誌 : 應 設 置 標 示 者, 其 無 障 礙 標 誌 須 符 合 圖 602.2.1 規 定 之 比 例 前 述 無 障 礙 標 誌 圖 所 示 方 向 為 左 行 時, 標 誌 之 輪 椅 得 面 向 左 側 ( 圖 602.2.2) 602.2.2 顏 色 : 無 障 礙 標 誌 之 顏 色 與 底 色 應 對 圖 602.2.1 比, 且 該 標 誌 若 設 置 於 壁 面 上, 該 標 誌 之 底 色 亦 應 與 壁 面 顏 色 對 比 ; 應 儘 量 採 用 藍 色 底, 標 誌 採 用 白 色 603 消 防 警 示 設 備 603.1 通 則 : 消 防 警 示 設 備 及 避 難 指 示, 依 消 防 相 關 法 令 設 置, 並 應 考 量 聽 障 ( 閃 燈 圖 像 及 文 字 資 訊 ) 及 視 障 ( 聲 響 及 語 音 ) 之 使 用 需 求 特 性 圖 602.2.2 604 警 示 標 誌 604.1 適 用 範 圍 : 在 地 面 前 端 有 變 化 時, 應 於 地 面 設 置 警 示 標 誌 604.2 警 示 標 誌 : 應 使 用 與 地 面 顏 色 對 比 且 質 地 不 同 之 材 料 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