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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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導 師 或 特 教 組 長 為 佳 1

3 建 國 ( 一 ) 口 試 100 % 1. 具 有 輔 導 各 類 特 殊 需 求 學 生 能 力 及 熱 忱, 同 意 利 用 課 餘 時 間 輔 導 學 生, 協 助 情 障 自 閉 症 學 障 等 學 生 的 適 應 2. 配 合 資 源 班 分 案, 擔 任 資 源 班 學 生 個 管 老 師, 協 助 各 類 業 務 的 處 理 ( 包 含 適 性 輔 導 安 置 報 名 及 分 發 作 業 新 生 及 畢 業 生 轉 銜 工 作 召 開 IEP 會 議 等 ), 並 協 助 親 師 聯 繫 3. 具 備 簡 化 或 重 整 九 年 一 貫 教 材 之 能 力, 設 計 合 適 學 生 需 求 的 課 程, 配 合 學 校 的 配 課, 教 授 資 源 班 數 學 科 課 程 或 同 時 教 授 資 源 班 國 文 科 加 英 文 科 課 程 4. 具 備 自 編 特 殊 需 求 課 程 教 材 之 能 力, 能 配 合 學 校 配 課, 教 授 社 會 技 巧 學 習 策 略 職 業 教 育 或 生 活 管 理 課 程 5. 協 助 校 內 疑 似 身 障 生 轉 介 前 介 入 工 作 6. 參 加 桃 園 市 心 評 教 師 訓 練, 取 得 心 評 資 格 擔 任 心 評 人 員, 並 配 合 校 內 心 評 派 案 規 則 接 案 7. 每 年 至 少 參 加 特 教 相 關 研 習 18 小 時 以 上 8. 未 來 能 配 合 學 校 人 事 調 整, 擔 任 資 源 班 專 任 教 師 / 導 師 特 教 班 專 任 教 師 / 導 師, 或 特 教 組 長 之 職 務 2

4 5 中 興 慈 文 ( 一 ) 口 試 60 %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40 % ( 一 ) 須 擔 任 資 源 班 導 師, 並 配 合 學 校 行 政 業 務 執 行, 具 備 數 學 第 二 專 長 者 為 佳 ( 二 ) 特 教 資 賦 優 異 數 學 : 須 具 備 數 學 專 長, 並 擔 任 資 源 班 導 師, 協 助 學 校 行 政 業 務 執 行 ( 三 )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之 複 試 方 式 須 辦 理 實 務 演 練, 其 中 實 務 演 練 以 兒 童 青 少 年 問 題 進 行 模 擬 晤 談 ) ( 一 ) 口 試 6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40% ( 一 ) 具 有 啟 智 班 與 資 源 班 教 學 經 驗, 擔 任 導 師 職 務, 協 助 補 救 教 學, 配 合 學 校 行 政 業 務 執 行 ( 二 ) 特 教 資 賦 優 異 英 語 : 具 教 學 熱 忱, 擔 任 資 源 班 導 師 職 務, 協 助 推 動 資 優 業 務 並 配 合 學 校 行 政 業 務 執 行 3

6 經 國 ( 一 ) 口 試 60% 電 腦 基 本 能 力 測 試 1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特 教 資 賦 優 異 - 理 化 ( 一 ) 本 校 為 創 造 能 力 資 優 資 源 班, 需 配 合 學 校 課 程 安 排, 並 設 計 創 造 能 力 資 優 課 程, 且 具 備 自 編 教 材 教 具 能 力 ( 二 ) 需 具 備 基 礎 程 式 設 計 能 力 並 指 導 學 生 基 礎 程 式 設 計 ( 三 ) 需 具 備 創 客 精 神 並 指 導 學 生 機 械 人 實 作 相 關 課 程 ( 四 ) 承 辦 資 優 教 育 工 作 或 擔 任 資 優 資 源 班 導 師 ( 五 ) 指 導 學 生 科 展 或 獨 立 研 究 ( 六 ) 負 責 每 年 成 果 發 表 會 4

7 8 南 崁 大 園 ( 一 ) 口 試 :50%, 電 腦 基 本 能 力 20%, 配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 一 ) 須 兼 任 特 教 行 政 工 作 或 擔 任 導 師, 配 合 學 校 相 關 業 務 推 動 ( 二 ) 須 具 備 自 編 教 材 教 具 能 力, 並 設 計 適 合 學 生 需 求 之 課 程 ( 學 科 社 交 技 巧 職 業 教 育 適 應 體 育 生 活 自 理 ) ( 三 ) 具 備 輔 導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能 力, 擔 任 個 管 師, 利 用 課 餘 時 間 輔 導 或 擔 任 補 救 教 學, 並 視 學 生 需 求 入 班 進 行 特 教 宣 導 ( 四 ) 能 協 助 學 生 各 類 障 礙 鑑 定 或 疑 似 生 轉 介 安 置 工 作 ( 五 ) 參 加 桃 園 市 心 評 教 師 訓 練 或 其 他 特 教 研 習 ( 一 ) 口 試 60 % 電 腦 基 本 能 力 測 試 20 %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 ( 一 ) 擔 任 導 師 或 兼 任 行 政 ( 二 ) 協 助 課 後 輔 導 教 學 5

9 大 溪 ( 一 ) 口 試 50 %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40 % 電 腦 基 本 能 力 10 % : ( 一 )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 1. 擔 任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須 具 有 綜 合 活 動 領 域 輔 導 活 動 專 長 教 師 證 2. 比 照 主 任 授 課, 具 備 團 體 輔 導 個 別 諮 商 能 力 3. 複 試 方 式 辦 理 實 務 演 練, 實 務 演 練 以 兒 童 青 少 年 問 題 進 行 模 擬 晤 談 ( 二 ) 具 有 啟 智 班 與 資 源 班 教 學 經 驗, 擔 任 導 師 職 務, 協 助 補 救 教 學, 配 合 學 校 行 政 業 務 執 行 6

10 龜 山 ( 一 ) 口 試 50% 電 腦 基 本 能 力 測 試 15%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5% ( 一 ) 具 有 特 殊 學 生 輔 導 能 力, 並 同 意 利 用 課 餘 時 間 輔 導 學 生 ( 二 ) 能 接 受 並 勝 任 學 校 安 排 之 導 師 職 務 ( 三 ) 具 備 自 編 教 材 教 具 能 力, 並 設 計 適 合 學 生 需 求 之 課 程 ( 四 ) 具 備 學 科 補 救 或 特 殊 需 求 領 域 課 程 ( 如 社 交 技 巧 職 業 教 育 ) 等 教 學 能 力 ( 五 ) 能 接 受 學 校 因 學 生 需 求 所 安 排 之 課 程 ( 六 ) 協 助 校 內 特 教 評 鑑 或 疑 似 特 殊 學 生 ( 七 ) 參 加 桃 園 市 心 評 教 師 訓 練 或 其 他 特 殊 教 育 研 習 ( 八 ) 配 合 學 校 擔 任 導 師 職 務 行 政 組 長 為 佳 ( 九 ) 配 合 課 後 輔 導 教 學 補 救 教 學 ( 十 ) 各 項 比 賽 指 導 及 配 合 各 項 學 校 行 政 業 7

11 中 壢 ( 一 ) 口 試 60 %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40 % ( 二 ) 特 教 資 賦 優 異 : 口 試 60 %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40 % ( 三 ) 以 上 二 類 教 師 總 成 績 達 75 分 以 上 始 及 格 ( 一 ) 1. 擔 任 特 教 組 長 2. 擔 任 特 殊 領 域 召 集 人 或 身 障 班 導 師 3. 完 成 心 評 老 師 訓 練 4. 協 助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鑑 定 之 相 關 工 作 5. 參 與 特 殊 領 域 課 程 研 究 6. 其 他 ( 二 ) 特 教 資 賦 優 異 - 數 學 : 1. 擔 任 資 優 教 育 召 集 人 或 數 資 班 導 師 2. 負 責 資 優 課 程 中 心 課 程 組 業 務 3. 指 導 學 生 獨 立 研 究 4. 負 責 每 年 成 果 發 表 會 5. 其 他 ( 三 ) 特 教 資 賦 優 異 - 英 語 : 1. 擔 任 資 優 教 育 召 集 人 或 英 資 班 導 師 2. 協 助 資 優 課 程 中 心 課 程 組 業 務 3. 指 導 學 生 獨 立 研 究 4. 負 責 每 年 成 果 發 表 會 5. 其 他 8

12 13 平 鎮 平 南 ( 一 ) 口 試 60% 電 腦 基 本 能 力 測 試 1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 一 ) 配 合 學 校 需 求 擔 任 資 源 班 導 師, 並 協 助 行 政 工 作 ( 二 ) 需 完 成 或 需 參 加 心 評 教 師 訓 練, 並 協 助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鑑 定 之 相 關 工 作 ( 一 ) 口 試 50% 電 腦 基 本 能 力 測 試 2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能 配 合 擔 任 導 師 職 務 以 及 行 政 工 作 9

14 15 平 興 東 安 ( 一 ) 口 試 60% 電 腦 基 本 能 力 測 試 1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一 ) 1. 配 合 學 校 需 求 擔 任 身 障 班 導 師 或 特 殊 需 求 領 域 召 集 人 2. 配 合 學 校 需 求 協 助 行 政 工 作 3. 完 成 心 評 老 師 訓 練 4. 協 助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鑑 定 之 相 關 工 作 5. 參 與 特 殊 需 求 領 域 課 程 研 究 ( 二 ) 特 教 資 賦 優 異 - 數 學 : 1. 需 具 有 特 殊 教 育 中 等 學 校 資 賦 優 異 組 教 師 證 2. 具 備 數 學 科 第 二 專 長 3. 擔 任 特 教 資 優 資 源 班 導 師 4. 配 合 學 校 需 求 協 助 行 政 工 作 5. 指 導 學 生 獨 立 研 究 6. 負 責 每 年 成 果 發 表 會 ( 一 ) 口 試 60% 電 腦 基 本 能 力 測 試 1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 1. 具 有 團 輔 諮 商 認 輔 中 輟 生 輔 導 經 驗 2. 須 擔 任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配 合 輔 導 行 政 業 務 3. 協 助 中 輟 生 輔 導 業 務 及 家 庭 訪 問 4. 每 學 期 至 少 負 責 帶 一 組 團 體 輔 導 5. 視 需 要 協 助 班 級 輔 導 10

16 17 興 南 楊 光 小 ( 一 ) 口 試 40% 電 腦 基 本 能 力 測 試 3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一 ) 配 合 學 校 需 求 擔 任 導 師 或 行 政 工 作 ( 二 ) 具 備 資 訊 教 學 能 力 者 ( 一 ) 口 試 100% 具 備 國 文 第 二 專 長 為 佳 11

18 觀 音 ( 一 ) 口 試 50 % 電 腦 基 本 能 力 測 試 30 %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 ( 二 ) 總 成 績 達 80 分 以 上 始 及 格 ( 一 ) 能 配 合 學 校 擔 任 導 師 行 政 職 務 或 特 殊 需 求 領 域 召 集 人 ( 二 ) 具 備 學 科 補 教 或 特 殊 需 求 領 域 課 程 等 教 學 能 力, 並 協 助 補 救 教 學 課 程 ( 三 ) 能 協 助 各 項 特 教 行 政 特 教 業 務 及 教 學 相 關 工 作 ( 四 ) 具 備 協 助 特 殊 需 求 學 生 學 習 及 生 活 自 理 能 之 熱 忱 ( 五 ) 具 自 編 教 材 教 具 能 力, 能 設 計 適 合 學 生 需 求 之 課 程 ( 六 ) 能 協 助 特 教 評 鑑 及 特 殊 需 求 學 生 安 置 轉 銜 相 關 工 作 ( 七 ) 能 參 加 桃 園 市 心 評 教 師 訓 練, 並 協 助 相 關 工 作 ( 八 ) 配 合 學 校 校 務 發 展 之 各 項 業 務 推 動 與 執 行 12

19 20 草 漯 觀 音 高 中 部 ( 一 ) 口 試 70 % 電 腦 基 本 能 力 測 試 20 %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10 %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 具 有 團 輔 諮 商 認 輔 中 輟 生 輔 導 及 規 劃 執 行 團 體 輔 導 之 能 力 ( 一 ) 口 試 6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40 % ( 二 ) 總 成 績 達 80 分 以 上 始 及 格 特 教 身 心 障 礙 1. 具 有 輔 導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能 力, 並 擔 任 個 管 教 師, 同 意 利 用 課 餘 時 間 輔 導 學 生 2. 具 備 學 科 補 救 或 特 殊 需 求 領 域 課 程 ( 如 社 交 技 巧 職 業 教 育 ) 等 教 學 能 力 3. 具 備 特 殊 教 育 新 課 程 綱 要 知 能, 並 能 依 學 生 特 質 及 需 求 撰 寫 IEP 4. 協 助 校 內 特 教 評 鑑 或 疑 似 特 殊 學 生 轉 介 安 置 等 各 項 事 項 13

21 永 安 ( 一 ) 口 試 50 % 電 腦 基 本 能 力 測 試 30 %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 ( 一 ) 共 同 事 項 : 具 教 學 熱 忱, 能 擔 任 導 師 或 行 政 職 務, 並 能 配 合 課 後 輔 導 補 救 教 學 分 組 合 作 學 習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計 畫 ( 二 ) 各 科 需 求 : 1. 具 有 輔 導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能 力, 並 擔 任 個 管 教 師, 同 意 利 用 課 餘 時 間 輔 導 學 生 2. 能 接 受 並 勝 任 學 校 安 排 之 資 源 班 導 師 職 務 3. 具 備 特 殊 教 育 新 課 程 綱 要 知 能 並 能 依 學 生 特 質 及 需 求 撰 寫 IEP 4. 具 備 自 編 教 材 教 具 能 力, 並 設 計 適 合 學 生 需 求 之 課 程 5. 具 備 學 科 補 救 或 特 殊 需 求 領 域 課 程 ( 如 社 交 技 巧 職 業 教 育 ) 等 教 學 能 力 6. 能 接 受 學 校 因 學 生 需 求 所 安 排 之 課 程 參 與 推 動 特 殊 教 育 宣 導 活 動 事 宜 7. 協 助 校 內 特 教 評 鑑 或 疑 似 特 殊 學 生 轉 介 安 置 及 轉 銜 工 作 8. 參 加 桃 園 市 心 評 教 師 訓 練 或 其 他 特 殊 教 育 研 習 14

22 23 龍 潭 石 門 ( 一 ) 口 試 50% 電 腦 基 本 能 力 測 試 2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1. 具 有 特 殊 學 生 輔 導 能 力, 並 同 意 利 用 課 餘 時 間 輔 導 學 生 2. 具 備 自 編 教 材 教 具 能 力, 並 設 計 適 合 學 生 需 求 之 課 程 3. 具 備 學 科 補 救 或 特 殊 需 求 領 域 課 程 ( 如 社 交 技 巧 職 業 教 育 ) 等 教 學 能 力 4. 協 助 校 內 特 教 評 鑑 或 疑 似 特 殊 學 生 轉 介 安 置 5. 協 助 資 源 班 各 項 行 政 工 作, 包 括 擔 任 特 教 組 長 或 資 源 班 導 師 6. 參 加 桃 園 市 心 評 教 師 訓 練 或 其 他 特 殊 教 育 研 習 ( 一 ) 口 試 50 % 電 腦 基 本 能 力 測 試 3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 特 教 資 賦 優 異 - 理 化 ( 一 ) 帶 領 學 生 參 加 科 展 活 動 ( 二 ) 引 導 學 生 進 行 專 題 研 究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