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學 年 度 二 專 進 修 部 在 職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編 印 : 亞 太 創 意 技 術 學 院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地 址 :35153 苗 栗 縣 頭 份 市 珊 湖 里 學 府 路 110 號 電 話 :037-605599 傳 真 :037-605594 網 址 :http://enter.apic.edu.tw/enter/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報 名 費 及 相 關 報 名 表 件 寄 件, 以 郵 戳 為 憑 本 簡 章 無 販 售 紙 本, 請 自 行 下 載 列 印 I
亞 太 創 意 技 術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二 專 進 修 部 在 職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網 路 公 告 即 日 起 ~105.06.13( 一 ) 本 校 首 頁 最 新 消 息, 免 費 下 載 http://enter.apic.edu.tw/enter/ 網 路 登 錄 即 日 起 ~105.06.13( 一 ) 報 名 請 先 招 生 網 路 系 統 報 名 https://enter.apic.edu.tw/enter 1.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2. 掛 號 郵 寄 繳 交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 以 郵 戳 為 憑 ) 成 績 查 詢 105.06.15( 三 ) 上 午 10:00 後 本 校 網 站 / 最 新 消 息 http://enter.apic.edu.tw/enter/ 成 績 複 查 105.06.16( 四 ) 中 午 12:00 前 一 律 以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放 榜 查 詢 註 冊 時 間 105.06.16( 四 ) 下 午 18:00 後 由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另 行 通 知 本 校 網 站 / 最 新 消 息 http://enter.apic.edu.tw/enter/ 請 注 意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若 沒 有 接 到 註 冊 資 料 袋 者 請 聯 絡 本 校 註 冊 組 037-605534 I
亞 太 創 意 技 術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二 專 進 修 部 在 職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目 錄 壹 報 考 資 格... 1 貳 招 生 科 別 及 名 額... 1 參 報 名 方 式 及 日 期... 2 肆 成 績 計 算... 3 伍 成 績 查 詢... 4 陸 成 績 複 查... 4 柒 放 榜 查 詢... 4 捌 考 生 申 訴... 4 < 附 件 一 > 通 信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5 < 附 件 二 > 考 生 報 名 表... 6 < 附 件 三 > 學 歷 ( 力 ) 證 件 黏 貼 表... 7 < 附 件 四 > 個 人 自 傳... 8 < 附 件 五 >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9 < 附 件 六 > 未 繳 交 學 歷 證 件 切 結 書... 10 < 附 件 七 > 考 生 申 訴 書...11 < 附 錄 一 >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12 II
壹 報 考 資 格 一 各 高 職 學 校 畢 業 生 或 應 屆 畢 業 生 且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1. 公 私 立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 日 ( 夜 ) 間 部 職 業 類 科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含 實 用 技 能 班 ( 學 程 ) 建 教 班 與 高 中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2. 綜 合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綜 合 高 中 ) 及 完 全 中 學 辦 理 綜 合 高 中 課 程 截 至 高 三 上 學 期, 修 畢 專 門 學 程 科 目 25 學 分 以 上 3.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中 學 )( 含 完 全 中 學 ) 截 至 高 三 上 學 期, 修 畢 跨 選 專 業 群 科 ( 職 業 類 科 ) 或 專 門 學 程 時 數 達 450 小 時 或 25 學 分 以 上 者, 準 同 綜 合 高 中 生 報 名 二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 高 級 中 學 ) 或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職 ) 普 通 科 之 考 生, 須 取 得 有 關 學 歷 ( 力 ) 證 件 滿 1 年 以 上 三 陸 海 空 軍 士 官 學 校 常 備 士 官 班 畢 業,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可 比 敘 高 職 學 歷 資 格 者 如 仍 在 營 者, 並 須 經 權 責 單 位 核 准 報 考 四 持 有 國 外 高 級 中 學 或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畢 業 證 件,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者, 應 另 附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五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者 (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考 生 自 畢 業 或 取 得 有 關 登 記 資 格 學 歷 ( 力 ) 證 件, 自 取 得 證 件 之 年 數 採 計, 可 計 算 至 105 年 9 月 30 日 注 意 事 項 一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已 參 加 本 學 年 度 經 由 其 他 招 生 管 道 已 錄 取 並 報 到 者, 須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聲 明 書, 始 得 報 考, 違 者 取 消 報 考 及 錄 取 資 格, 並 不 得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報 名 學 生 不 得 異 議 二 凡 符 合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及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或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之 同 等 學 力 條 款 考 生, 須 取 得 有 關 學 歷 ( 力 ) 證 件 滿 1 年 以 上 三 非 勞 動 部 勞 動 發 展 署 ( 原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 所 核 發 的 技 術 士 證 照, 不 得 做 為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資 格 認 定 之 用 貳 招 生 科 別 及 名 額 科 別 兒 童 與 家 庭 服 務 科 招 生 名 額 128 備 註 1 修 業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授 予 副 學 士 學 位 2 上 課 時 間 : 以 週 六 日 為 原 則, 若 有 任 何 異 動 另 行 通 知 3 收 費 規 定 : 每 學 期 收 費 以 當 學 期 修 課 之 學 分 數 計 算, 其 他 費 用 ( 如 電 腦 實 習 費 等 ) 均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收 費 若 學 分 數 與 上 課 時 數 不 同 時, 依 實 際 上 課 時 數 收 費 收 費 項 目 及 標 準 請 參 閱 本 校 會 計 室 網 頁 4 若 報 名 人 數 未 滿 20 人, 則 不 辦 理 招 生 作 業, 報 名 費 ( 無 息 ) 及 報 名 表 件 退 還, 考 生 不 得 有 任 何 異 議 1
參 報 名 方 式 及 日 期 一 網 路 報 名 :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 即 日 起 ~ 105.06.13( 一 ), 報 名 費 及 相 關 報 名 表 件, 以 郵 戳 為 憑 報 名 網 址 : http://enter.apic.edu.tw/enter/ 點 選 105 學 年 度 二 專 進 修 部 在 職 專 班 申 請 入 學 二 繳 驗 證 件 : 請 依 下 列 說 明 將 相 關 證 件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上, 持 報 名 表 逕 向 本 校 報 名 1. 報 名 表 : 網 路 登 錄 填 寫 各 欄 位 資 料, 列 印 報 名 表, 親 自 簽 名 確 認 後 並 貼 上 二 吋 脫 帽 正 面 半 身 三 個 月 內 照 片 一 張 2.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 請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正 面 之 身 分 證 影 本 黏 貼 處 3. 專 業 證 照 影 印 本 : 請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正 面 之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黏 貼 處, 無 者 免 繳 4.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 專 科 以 上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5.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專 科 以 上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6. 個 人 履 歷 自 傳 :1000 字 以 內, 請 依 附 件 個 人 自 傳 填 寫, 表 格 不 足, 請 自 行 列 印 7.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 如 專 題 報 告 著 作 及 獲 獎 事 實 等, 無 者 免 繳 8.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500 元 整 : 報 名 費 使 用 現 金 或 郵 政 匯 票 ( 匯 票 抬 頭 : 亞 太 創 意 技 術 學 院 ) 低 收 入 戶 免 繳 報 名 費, 中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 減 免 40%) 應 繳 新 台 幣 300 元, 並 請 附 上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僅 以 民 國 105 年 所 開 具 者 為 限 ) 寄 件 前, 請 務 必 詳 細 檢 查 後 再 寄, 恕 不 接 受 補 ( 抽 換 ) 件 注 意 事 項 一 報 名 前 請 先 確 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本 校 係 採 先 行 受 理 報 名, 嗣 後 再 行 審 核 報 考 資 格, 如 發 現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時, 逕 行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二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之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等 欄 位 請 務 必 確 實 填 寫, 如 延 誤 寄 達 或 連 絡 致 影 響 考 試 或 錄 取 資 格 時,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三 報 名 時 請 備 妥 各 項 報 名 表 件 及 資 料,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繳 或 追 認 ; 如 逾 期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證 件 不 全 或 報 名 表 填 寫 不 清 或 不 實 者, 本 會 不 受 理 報 名, 因 而 無 法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者 應 自 行 負 責, 所 繳 報 名 費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報 名 ( 郵 寄 ) 前 請 慎 重 核 對 相 關 文 件 四 報 名 資 料 寄 出 或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名 事 項 退 還 報 名 表 件 及 退 還 報 名 費 用 五 不 得 重 複 報 名, 違 者 一 律 取 消 報 名 資 格, 報 名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六 凡 考 生 係 屬 中 低 /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得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台 灣 省 各 縣 市 政 府 直 轄 市 政 府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政 府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政 府 所 開 具 之 中 低 /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辦 理 報 名 費 優 待 若 經 審 查 資 格 不 符 或 證 件 不 齊 者, 一 律 不 予 優 待 七 報 名 考 生 如 係 現 役 軍 人, 應 另 繳 交 證 明 服 義 務 役 之 現 役 軍 人 如 於 入 學 日 期 (105 年 9 月 30 日 ) 前 退 伍, 得 憑 各 部 隊 長 出 具 之 退 伍 日 期 證 明 正 本, 以 普 通 身 分 報 考 八 服 志 願 役 之 國 軍 官 兵, 須 繳 交 核 准 報 考 證 明 書 正 本 九 報 名 考 生 所 繳 學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等 情 事 者, 在 錄 取 後 未 註 冊 前 察 覺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註 冊 入 學 後 察 覺 者, 開 除 其 學 籍,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2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始 察 覺 者, 除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外, 並 依 法 追 繳 其 畢 業 或 學 位 證 書 十 考 生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須 依 本 校 通 知 單 之 規 定 攜 帶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若 未 攜 帶 則 視 同 資 格 不 符, 無 法 辦 理 報 到 十 一 其 他 未 規 定 事 宜, 由 本 校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肆 成 績 計 算 一 總 成 績 計 算 公 式 : 總 成 績 = 原 始 總 分 + 畢 業 年 資 加 分 二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項 目 總 成 績 比 例 及 原 始 總 分 計 算 方 式 項 次 項 目 分 數 審 核 標 準 總 成 績 同 分 時 之 比 序 1 學 業 成 績 200 分 在 學 / 畢 業 歷 年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1 2 自 傳 150 分 1. 入 學 前 背 景 (25 分 ) 2. 求 學 經 過 (25 分 ) 3. 個 人 專 業 與 專 長 (35 分 ) 4. 未 來 讀 書 計 畫 (35 分 ) 5. 生 涯 規 畫 (30 分 ) 2 3 專 業 證 照 ( 無 者 免 交 ) 75 分 凡 參 加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舉 辦 之 技 術 士 證, 甲 級 75 分 乙 級 50 分 丙 級 25 分 具 有 多 項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者 可 以 一 併 附 上 加 分, 最 多 加 至 75 分 若 於 報 名 時 尚 未 拿 到 證 書 者, 可 持 合 格 成 績 單 繳 驗 3 4 競 賽 成 果 ( 無 者 免 交 ) 75 分 全 國 級 50 分, 縣 級 30 分, 校 級 20 分, 其 他 10 分, 最 多 加 至 75 分 4 原 始 總 分 計 算 公 式 原 始 總 分 為 學 業 成 績 + 自 傳 + 專 業 證 照 + 競 賽 成 果 之 加 總, 即 原 始 總 分 =1+2+3+4 三 畢 業 年 資 加 權 計 分 標 準 年 資 原 始 總 分 加 分 備 註 未 滿 2 年 者 滿 2 年 未 滿 3 年 者 不 予 加 分 5 分 1. 依 年 資 加 分 之 考 生, 無 最 高 年 資 加 分 限 制, 以 鼓 勵 資 深 人 員 返 校 繼 續 進 修 2. 年 資 係 以 取 得 報 考 資 格 起 算, 持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滿 3 年 未 滿 4 年 者 6 分 ( 結 ) 業 證 書 之 頒 發 年 月 起 算 如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自 取 得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肄 業 生 應 於 規 定 失 學 ( 離 滿 4 年 未 滿 5 年 者 7 分 校 或 休 學 ) 年 數 期 滿 後 算 起 以 上 均 計 算 至 105 年 9 月 30 日 止, 核 計 其 年 資, 並 依 前 項 規 定 標 準 滿 5 年 未 滿 6 年 者 8 分 加 分 滿 6 年 未 滿 7 年 者 9 分 3. 持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報 考 者, 依 其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頒 發 年 月 核 計 畢 業 年 資, 且 事 後 不 得 要 3
依 此 類 推... 求 以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重 新 核 計 年 資 4. 最 高 上 限 為 15 分 伍 成 績 查 詢 考 生 成 績 預 定 於 105 年 6 月 15 日 ( 三 ) 上 午 10:00 後, 於 本 校 網 站 開 放 個 人 成 績 查 詢 (https://enter.apic.edu.tw/enter) 陸 成 績 複 查 105 年 6 月 16 日 ( 四 ) 中 午 12:00 時 前, 以 傳 真 方 式 提 出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傳 真 電 話 :037-605594, 並 請 以 電 話 037-605599 確 認, 以 把 握 時 效 柒 放 榜 查 詢 105 年 6 月 16 日 ( 四 ) 下 午 18:00 時, 榜 單 公 佈 於 本 校 網 站 (https://enter.apic.edu.tw/enter) 捌 考 生 申 訴 一 考 生 對 於 本 招 生 成 績 及 其 他 作 業, 認 為 有 損 及 個 人 權 益 時, 得 向 本 會 提 出 申 覆, 本 會 於 收 到 考 生 申 請 案 件 後 轉 送 危 機 及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處 理 二 危 機 及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受 理 考 生 申 請 案 件 後 於 收 件 五 日 內 完 成 處 理 報 告, 並 經 主 任 委 員 核 定 後 以 限 時 掛 號 通 知 申 請 人 三 申 訴 請 填 具 附 表 考 生 申 訴 書 ; 申 訴 事 件 同 一 案 件 以 一 次 為 限 4
5 < 附 件 一 > 通 信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亞 太 創 意 技 術 學 院 通 信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請 自 行 黏 貼 於 B4 格 式 報 名 信 封 袋 上 ) 限 時 掛 號 亞 太 創 意 技 術 學 院 二 專 進 修 部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351 苗 栗 縣 頭 份 市 珊 湖 里 學 府 路 110 號 郵 票 黏 貼 處 縣 ( 市 ) 鄉 ( 鎮 市 區 ) 村 ( 里 ) 街 ( 路 ) 段 巷 弄 號 樓 應 考 人 : 連 絡 電 話 : 報 名 資 料 ( 請 依 序 整 理, 並 於 左 上 角 固 定 ) 報 名 表 ( 考 生 務 必 簽 名 )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 無 者 免 交 )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個 人 自 傳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500 元 整 郵 政 匯 票 附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報 名 費 300 元 附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則 報 名 費 全 免
< 附 件 二 > 考 生 報 名 表 亞 太 創 意 技 術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二 專 進 修 部 在 職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表 報 名 序 號 ( 考 生 勿 填 )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性 別 男 女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請 貼 正 面 脫 帽 2 吋 照 片 1 張 報 考 系 別 兒 童 家 庭 與 服 務 科 二 專 在 職 專 班 通 訊 地 址 縣 / 市 市 / 區 / 鄉 / 鎮 村 / 里 鄰 路 ( 街 ) 段 巷 弄 號 之 樓 同 上 戶 籍 地 址 縣 / 市 市 / 區 / 鄉 / 鎮 村 / 里 鄰 路 ( 街 ) 段 巷 弄 號 之 樓 考 生 電 話 考 生 行 動 電 話 緊 急 聯 絡 人 關 係 電 話 畢 ( 肄 ) 業 學 校 畢 ( 肄 ) 業 科 別 年 月 畢 業 肄 業 1. 本 人 已 詳 閱 招 生 簡 章 內 容, 並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俟 後 若 發 現 資 格 不 符 者, 自 願 放 棄 報 名 及 錄 取 資 格 2. 本 表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及 所 附 文 件 均 經 本 人 詳 實 核 對 無 誤, 如 有 不 實 願 接 收 招 生 委 員 會 處 理, 絕 無 異 議 考 生 簽 名 : 6
< 附 件 三 > 學 歷 ( 力 ) 證 件 黏 貼 表 亞 太 創 意 技 術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二 專 進 修 部 在 職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學 歷 ( 力 ) 證 件 黏 貼 表 報 名 編 號 報 考 系 別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1 0 5 7 1 兒 童 與 家 庭 服 務 系 身 分 證 影 本 黏 貼 處 ( 正 面 ) 身 分 證 影 本 黏 貼 處 ( 反 面 ) 專 業 證 照 影 本 黏 貼 處 ( 正 面 ) 專 業 證 照 影 本 黏 貼 處 ( 反 面 )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 學 生 證 影 本 或 畢 業 證 書 同 等 學 歷 證 明 書 影 本 ) 個 人 自 傳 履 歷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 競 賽 成 績 專 題 製 作 作 品 集 等 ) 7
< 附 件 四 > 個 人 自 傳 亞 太 創 意 技 術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二 專 進 修 部 在 職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個 人 自 傳 表 報 名 編 號 報 考 系 別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1 0 5 7 1 兒 童 與 家 庭 服 務 系 一 本 生 涯 規 劃 自 傳 請 依 下 列 各 項 內 容 逐 項 分 段 書 寫 : 1. 入 學 前 背 景 (10 分 ) 2. 求 學 經 過 (20 分 ) 3. 個 人 專 業 與 專 長 (20 分 ) 4. 未 來 讀 書 計 畫 (25 分 ) 5. 生 涯 規 劃 (25 分 ) 二 生 涯 規 劃 自 傳 請 依 本 表 格 式 書 寫, 不 足 部 分 請 自 行 影 印 ( 可 於 網 站 下 載 續 頁 ), 或 另 以 A4 紙 張 自 行 橫 向 書 寫, 不 得 超 過 四 張 總 分 8
< 附 件 五 >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亞 太 創 意 技 術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二 專 進 修 部 在 職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申 請 日 期 : 105 年 月 日 回 覆 日 期 : 105 年 月 日 申 請 編 號 報 考 系 別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考 生 勿 填 兒 童 與 家 庭 服 務 科 複 查 成 績 項 目 以 打 勾 表 示 原 來 得 分 複 查 得 分 ( 考 生 填 寫 ) ( 本 會 填 寫 ) 處 理 方 法 ( 本 會 填 寫 ) 歷 年 學 業 成 績 自 傳 專 業 證 照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畢 ( 結 ) 業 年 資 考 生 聯 絡 方 式 電 話 : 縣 / 市 市 / 區 / 鄉 / 鎮 村 / 里 鄰 路 ( 街 ) 段 巷 弄 號 之 樓 注 意 事 項 1 考 生 對 成 績 如 有 疑 慮, 請 親 自 填 寫 本 表, 於 105 年 6 月 16 日 ( 四 ) 中 午 12:00 前 以 傳 真 申 請 複 查, 並 以 電 話 確 認 複 查 結 果,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傳 真 電 話 :037-605594, 聯 絡 電 話 :037-605599 2 考 生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且 不 得 要 求 影 印 相 關 資 料 及 重 閱 書 面 資 料 3 本 表 各 欄 填 寫 時 務 必 字 體 工 整, 切 勿 潦 草 9
< 附 件 六 > 未 繳 交 學 歷 證 件 切 結 書 亞 太 創 意 技 術 學 院 105 學 年 二 專 進 修 部 在 職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未 繳 交 學 歷 證 件 切 結 書 學 生 報 考 貴 校 105 學 年 度 二 專 進 修 部 在 職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考 試, 因 故 無 法 繳 交 學 歷 證 件, 本 人 將 報 到 註 冊 時 繳 交 學 歷 證 件 ( 畢 業 證 書 ), 屆 時 如 無 法 繳 交 或 藉 故 不 繳, 願 自 動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亞 太 創 意 技 術 學 院 立 切 結 書 人 : 簽 章 中 華 民 國 1 0 5 年 月 日 10
< 附 件 七 > 考 生 申 訴 書 亞 太 創 意 技 術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二 專 進 修 部 在 職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考 生 申 訴 書 申 請 編 號 報 考 系 別 考 生 姓 名 身 份 證 字 號 考 生 勿 填 兒 童 與 家 庭 服 務 科 通 訊 地 址 縣 / 市 市 / 區 / 鄉 / 鎮 村 / 里 鄰 路 ( 街 ) 段 巷 弄 號 之 樓 宅 :( )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 申 訴 事 由 : 期 望 建 議 : 申 訴 人 ( 簽 章 ) 與 考 生 之 關 係 申 訴 日 期 105 年 月 日 此 致 亞 太 創 意 技 術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二 專 進 修 部 在 職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11
< 附 錄 一 >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02 月 24 日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四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六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八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九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十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十 一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十 二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十 三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四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且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二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包 括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十 五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包 括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十 六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教 育 階 段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實 施 條 例 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第 六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前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七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第 五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八 條. 第 九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12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第 二 項 與 第 三 項 第 一 款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第 十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公 布 生 效 後,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或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外 國 人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且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 一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認 可 名 冊, 且 無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八 條 不 予 採 認 之 情 形 二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第 二 項 及 第 三 項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或 持 大 陸 地 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修 習 第 四 條 第 三 項 第 二 款 之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達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得 報 考 學 士 後 學 士 班 轉 學 考 試, 轉 入 二 年 級 持 前 三 項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報 考 者, 其 相 關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應 準 用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一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十 二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13
亞 太 創 意 技 術 學 院 交 通 路 線 圖 1. 台 中 經 高 速 公 路 至 本 校 : 頭 份 交 流 道 下 往 三 灣 方 向 轉 124 線 道 約 10 分 鐘 2. 新 竹 經 高 速 公 路 至 本 校 : 頭 份 交 流 道 下 往 三 灣 方 向 轉 124 線 道 約 10 分 鐘 3. 竹 東 經 台 三 線 至 本 校 : 經 北 埔 峨 嵋, 約 30 分 鐘 車 程 4. 台 中 經 台 三 線 至 本 校 : 經 卓 蘭 大 湖 獅 潭 頭 份 轉 124 線 道, 約 50 分 鐘 車 程 5. 台 中 經 台 一 線 至 本 校 : 經 大 甲 通 霄 後 龍 頭 份 轉 124 線 道, 約 1 小 時 車 程 6. 新 竹 經 台 一 線 至 本 校 : 經 香 山 至 頭 份 轉 124 縣 道, 約 30 分 鐘 車 程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