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 ) 至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或 於 全 國 土 地 銀 行 以 現 金 繳 款 ( 填 寫 二 聯 式 存 摺 類 存 款 憑 條 ( 附 件 六 )) 為 確 保 考 生 權 益, 報 名 最 後 一 日 105 年 6 月 21 日 ( 二 )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 二 ) 至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或 於 全 國 土 地 銀 行 以 現 金 繳 款 ( 填 寫 二 聯 式 存 摺 類 存 款 憑 條 ( 附 件 六 )) 為 確 保 考 生 權 益, 報 名 最 後 一 日 105 年 6 月 21 日 ( 二 )"

Transcription

1 壹 招 收 年 級 學 士 班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貳 報 考 資 格 一 國 內 公 立 或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肄 業 生, 修 業 累 計 滿 二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報 考 各 學 系 二 年 級 ; 修 業 累 計 滿 四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報 考 二 年 級 或 三 年 級 二 國 內 公 立 或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三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肄 業 學 生, 修 滿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四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專 科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 ( 一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之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五 符 合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或 修 滿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資 格 之 一, 並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六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修 得 三 十 六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二 年 級, 修 得 七 十 二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三 年 級 七 就 讀 藝 術 教 育 法 第 七 條 所 定 之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大 學 學 士 班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第 一 點 第 二 點 及 第 四 點 規 定 八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至 一 百 零 二 年 六 月 十 三 日 前, 已 修 習 第 五 點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限 制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須 符 相 關 學 歷 採 認 法 規 規 定 本 校 不 受 理 陸 生 報 考 轉 學 招 生 考 試 參 報 名 方 式 及 費 用 一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 其 他 方 式 概 不 受 理 ), 並 以 郵 寄 方 式 將 學 系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於 指 定 期 限 內 以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至 本 校 轉 學 考 招 生 委 員 會 ( 請 於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手 續 後 下 載 並 列 印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學 士 班 轉 學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備 審 資 料 袋 上 再 行 郵 寄 ) 二 報 名 網 址 : 三 簡 易 報 名 流 程 :( 詳 情 請 參 閱 附 錄 一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及 作 業 流 程 ) ( 一 ) 於 本 校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索 取 個 人 專 屬 之 繳 費 帳 號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2 ( 二 ) 至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或 於 全 國 土 地 銀 行 以 現 金 繳 款 ( 填 寫 二 聯 式 存 摺 類 存 款 憑 條 ( 附 件 六 )) 為 確 保 考 生 權 益, 報 名 最 後 一 日 105 年 6 月 21 日 ( 二 ), 請 勿 以 現 金 繳 款 方 式 繳 費, 以 免 由 於 行 庫 人 工 作 業 延 誤 而 影 響 報 名 ( 三 ) 上 網 查 詢 報 名 費 入 帳 情 形 並 填 寫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 填 寫 完 畢 後 務 請 列 印 畫 面 確 認 報 名 資 料, 並 留 存 備 查 ) ( 四 ) 下 載 並 列 印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學 士 班 轉 學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五 ) 郵 寄 備 審 資 料 ( 六 )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註 : 考 生 上 網 輸 入 報 名 表 上 之 電 話 號 碼 通 訊 地 址 ( 請 輸 入 105 年 9 月 底 前 可 收 件 地 址 ) 等 個 人 資 料 均 應 詳 實 填 寫 清 楚 無 誤, 以 免 因 無 法 聯 絡 或 投 遞 而 權 益 受 損 ; 因 資 料 錯 誤 或 不 實, 導 致 郵 件 無 法 投 遞 或 聯 絡 而 影 響 權 益, 責 任 由 考 生 自 負 四 索 取 繳 費 帳 號 起 迄 時 間 : 105 年 6 月 7 日 ( 二 )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5 年 6 月 21 日 ( 二 ) 下 午 3 時 止 五 網 路 報 名 起 迄 時 間 : 105 年 6 月 7 日 ( 二 )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5 年 6 月 21 日 ( 二 ) 下 午 4 時 止 六 郵 寄 備 審 資 料 起 迄 時 間 :( 以 國 內 郵 戳 為 憑 ) 105 年 6 月 7 日 ( 二 ) 起 至 105 年 6 月 21 日 ( 二 ) 止 七 報 名 費 : ( 一 ) 書 面 審 查 學 系 報 名 費 :1,000 元 整 ( 二 ) 音 樂 學 系 報 名 費 :2,000 元 整 ( 三 ) 報 名 費 繳 交 方 式 : 請 至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或 於 全 國 土 地 銀 行 以 現 金 繳 款 ( 詳 情 請 參 閱 附 錄 二 報 名 費 繳 交 方 式 說 明 ), 以 其 他 方 式 繳 費 者, 恕 不 受 理 ( 四 ) 報 名 費 減 免 : 領 有 社 政 機 關 核 發 之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用 減 免 優 待 報 名 費 減 免 申 請 辦 理 方 式 如 下 : 請 於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至 本 校 招 生 訊 息 網 頁 ( 進 入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減 免 及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免 繳 報 名 費 申 請 系 統, 填 寫 資 料 進 行 線 上 申 請 減 免 帳 號, 並 於 期 限 內 繳 驗 相 關 證 明 ( 每 組 減 免 帳 號 只 能 報 考 一 個 學 系 ( 組 ), 考 生 如 欲 報 考 兩 系 ( 組 ) 以 上, 需 索 取 兩 組 以 上 減 免 帳 號 )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減 免 30%,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免 繳 報 名 費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減 免 及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免 繳 報 名 費 申 請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 105 年 5 月 25 日 ( 三 )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5 年 6 月 1 日 ( 三 ) 下 午 4 時 止 逾 期 申 請 者, 請 先 行 繳 交 費 用 辦 理 網 路 報 名, 並 於 網 路 報 名 後, 另 行 填 寫 退 費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進 行 退 費 作 業 郵 寄 驗 證 資 料 截 止 日 期 : 105 年 6 月 1 日 ( 三 ) 前 ( 含 當 日, 以 國 內 郵 戳 為 憑 ) 線 上 查 詢 審 核 結 果 時 間 : 105 年 6 月 7 日 ( 二 )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5 年 6 月 21 日 ( 二 ) 下 午 4 時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3 註 :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申 請 減 免 報 名 費 須 檢 附 資 料 : 各 直 轄 市 各 地 方 政 府 或 其 授 權 之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或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並 須 內 含 考 生 之 姓 名 及 身 分 證 號, 且 在 報 名 截 止 日 仍 有 效 證 明 文 件 如 未 含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者, 應 加 附 戶 口 名 簿 ( 或 其 他 戶 籍 資 料 證 明 文 件 ) 影 本 清 寒 證 明 非 屬 中 低 收 入 戶 或 低 收 入 戶 之 證 明, 不 符 免 繳 報 名 費 規 定 八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報 名 費 一 經 繳 納, 除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及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者 外, 概 不 退 費, 請 於 繳 費 前 審 慎 考 慮 ( 二 ) 經 審 查 結 果 因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而 遭 退 件 者, 所 繳 報 名 費 於 扣 除 行 政 作 業 處 理 費 200 元 後, 餘 額 退 還 ( 三 ) 請 預 留 網 路 報 名 所 需 時 間,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間 截 止 前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若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表 或 填 寫 不 完 整 致 系 統 無 法 辨 別 者, 即 使 已 繳 費 也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所 繳 費 用 於 扣 除 行 政 作 業 處 理 費 200 元 後, 餘 額 退 還 ( 四 )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未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亦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所 繳 費 用 於 扣 除 行 政 作 業 處 理 費 200 元 後, 餘 額 退 還 ( 五 ) 考 生 於 報 名 日 期 截 止 後, 即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年 級 學 系 身 分 別, 請 務 必 謹 慎 考 量 ( 六 ) 已 完 成 報 名 費 繳 費 而 網 路 報 名 未 成 功 或 欲 放 棄 報 考 者, 請 於 105 年 6 月 21 日 ( 二 ) 前, 檢 具 簡 章 附 件 五 退 費 申 請 書, 傳 真 ( ) 至 本 校 轉 學 考 招 生 委 員 會, 俾 便 辦 理 報 名 費 退 費 事 宜 ( 將 扣 除 行 政 作 業 處 理 費 200 元 後, 餘 額 退 還 ),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所 繳 交 之 報 名 費 概 不 退 費 ( 傳 真 後 請 來 電 確 認 ) ( 七 ) 報 考 本 招 生 考 試 則 視 為 同 意 本 校 得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之 規 範, 為 合 理 且 必 須 之 電 腦 處 理 應 用 查 詢, 如 榜 單 公 布 等 事 宜, 並 可 採 用 全 名 方 式 公 告 榜 單 或 考 試 相 關 資 訊 九 備 審 資 料 : ( 一 ) 請 於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手 續 後 下 載 並 列 印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學 士 班 轉 學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備 審 資 料 袋 上, 於 指 定 期 限 內 ( 以 國 內 郵 戳 為 憑 ) 以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至 本 校 轉 學 考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郵 寄 備 審 資 料 起 迄 時 間 :105 年 6 月 7 日 ( 二 ) 起 至 105 年 6 月 21 日 ( 二 ) 止 轉 學 考 招 生 資 料 郵 寄 地 址 :97401 花 蓮 縣 壽 豐 鄉 志 學 村 大 學 路 二 段 1 號 自 行 送 件 者 請 於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手 續 後 下 載 並 列 印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學 士 班 轉 學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並 黏 貼 於 備 審 資 料 袋 上, 於 105 年 6 月 21 日 ( 二 ) 下 午 4 時 30 分 前, 將 資 料 送 本 校 壽 豐 校 區 文 書 組 收 發 室 登 錄 收 件,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成 績 單 繳 交 對 照 表 轉 學 前 修 業 狀 況 繳 交 成 績 單 正 本 ( 採 認 之 學 期 成 績 ) 備 註 大 學 部 修 畢 一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者 大 學 部 修 畢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者 專 科 學 歷 者 修 畢 空 中 大 學 滿 36 學 分 以 上 應 附 至 大 一 上 學 期 止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是 否 含 排 名 或 百 分 應 附 至 大 二 上 學 期 止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比, 詳 如 應 附 至 專 科 部 最 後 一 學 年 下 學 期 成 績 單 簡 章 中 各 全 部 科 目 成 績 單 及 總 平 均 證 明 學 系 規 定 ( 二 ) 音 樂 學 系 免 繳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其 餘 各 學 系 考 生 請 將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依 簡 章 中 學 系 所 列 順 序,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夾 妥 裝 入 信 封 內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4 ( 三 )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 退 伍 軍 人 及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 請 檢 附 本 簡 章 肆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優 待 辦 法 中 之 相 關 表 件 ( 四 ) 特 殊 身 分 考 生 所 須 繳 驗 資 料 : 1.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已 於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減 免 及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免 繳 初 試 報 名 費 申 請 系 統 申 請 通 過 者 免 繳 相 關 資 料 未 於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減 免 及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免 繳 初 試 報 名 費 申 請 系 統 申 請 者, 請 繳 交 中 低 收 入 戶 或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及 簡 章 附 件 五 退 費 申 請 書 ( 需 檢 附 文 件 詳 見 本 簡 章 參 報 名 方 式 及 費 用 報 名 費 減 免 ) 2. 持 境 外 學 歷 考 生 : 持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應 依 規 定 填 妥 簡 章 附 件 一 境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考 生 錄 取 後 於 驗 證 報 到 時 須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六 )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七 ) 或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八 ) 之 規 定 繳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否 則 一 律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十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指 定 繳 交 之 書 面 資 料 請 以 A4 紙 張 直 式 橫 書 方 式 書 寫 ( 二 ) 考 生 如 報 考 多 個 學 系 ( 組 ) 或 同 時 報 考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之 學 系 ( 組 ),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請 依 各 別 學 系 ( 組 ) 年 級 分 袋 裝 寄 ( 三 ) 特 種 身 分 別 或 特 殊 身 分 別 申 請 資 格 考 生, 未 於 報 名 時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資 料 未 於 網 路 報 名 表 填 寫 特 殊 身 分 別, 或 經 審 查 後 資 格 不 符 證 件 不 齊 者, 一 概 不 予 優 待, 事 後 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辦 或 追 認 ( 四 ) 學 系 指 定 繳 交 之 各 項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請 考 生 務 必 自 行 檢 查 確 認 後 再 行 寄 出, 若 資 料 不 全 者 ( 如 缺 件 ),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後 (105 年 6 月 21 日 ( 二 )), 本 校 概 不 受 理 更 換 資 料 及 補 件, 缺 件 者 該 項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如 權 益 因 而 受 損 者, 責 任 由 考 生 自 負 ( 五 ) 考 生 所 繳 交 之 各 式 文 件 資 料, 由 本 校 留 存 備 查, 錄 取 與 否 概 不 退 還, 考 生 如 有 需 要 請 自 存 影 本 ( 六 ) 網 路 報 名 表 請 於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後 自 行 列 印 備 查, 無 須 寄 回, 亦 不 須 附 相 片 肆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優 待 辦 法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係 指 退 伍 軍 人 及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凡 以 特 種 身 分 報 考 者 應 於 報 名 時 郵 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提 出 申 請, 並 應 將 特 種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自 行 黏 貼 於 簡 章 附 件 二 或 附 件 三 專 用 表 格 上 並 填 寫 切 結 書, 於 105 年 6 月 21 日 ( 二 ) 前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手 續 後 下 載 並 列 印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學 士 班 轉 學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報 名 繳 交 資 料 袋 上 再 行 郵 寄 ( 以 國 內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本 校 於 審 查 資 格 符 合 後, 始 可 依 各 該 項 身 分 考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優 待 ; 報 名 時 未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郵 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者, 概 依 一 般 生 身 分 考 生 規 定 辦 理, 不 予 優 待, 且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辦 補 繳 及 退 費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網 路 登 錄 資 料 為 報 考 身 分 申 請, 須 俟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核 通 過 後, 始 得 依 該 類 特 種 生 優 待 辦 法 之 規 定, 予 以 加 總 分 之 優 待 一 退 伍 軍 人 : ( 一 ) 依 據 教 育 部 103 年 12 月 22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規 定 ( 參 閱 附 錄 四 ) 辦 理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5 ( 二 ) 符 合 優 待 規 定 者, 應 於 105 年 6 月 21 日 ( 二 ) 前 ( 含 當 日, 以 國 內 郵 戳 為 憑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切 結 書 ( 附 件 二 ) 及 下 列 證 件 影 本 之 一 ( 請 自 行 黏 貼 於 切 結 書 背 面 ),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1. 退 伍 令 或 退 伍 證 明 書 除 役 令 解 除 召 集 證 明 書 ( 限 臨 時 召 集 者 ) 2. 在 營 服 役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軍 官, 其 退 伍 時 軍 階 為 上 尉 以 下 者, 應 附 繳 初 任 官 人 事 命 令 初 任 官 任 官 令 或 軍 事 校 院 畢 結 業 證 書 等 足 資 證 明 其 服 役 起 始 時 間 之 文 件 3. 傷 殘 退 伍 軍 人 繳 撫 卹 令 ( 三 ) 退 伍 軍 人 優 待 類 別 優 待 內 容 及 優 待 限 制, 依 退 伍 時 間 區 分 如 下 表 所 示 : 退 伍 軍 人 優 待 類 别 優 待 內 容 優 待 限 制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25%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20%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15%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10%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20%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15%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10%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5%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15%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10%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5 %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3%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未 滿 三 年, 已 達 義 務 役 法 定 役 期 ( 不 含 服 補 充 兵 役 國 民 兵 役 及 常 備 兵 役 軍 事 訓 練 期 滿 者 ), 且 退 伍 後 未 滿 三 年 者 因 特 殊 原 因 免 役 或 除 役 者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至 報 名 截 止 日 未 滿 五 年 者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病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至 報 名 截 止 日 未 滿 五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5%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25 %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5% 優 待 限 制 : 退 伍 後 已 享 有 一 次 優 待 錄 取, 無 論 已 否 註 冊 入 學, 均 不 得 再 享 有 第 二 次 優 待 ( 四 ) 退 伍 年 數 之 計 算, 算 至 本 校 報 名 截 止 日 (105 年 6 月 21 日 ): 1. 退 除 役 日 期 在 105 年 6 月 21 日 以 前 者, 須 寄 繳 退 伍 令 影 本, 准 以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報 考, 考 試 成 績 得 依 規 定 優 待 2. 退 除 役 日 期 若 在 105 年 6 月 21 日 以 後 者, 因 報 名 時 尚 未 退 伍, 應 以 一 般 生 考 生 身 分 報 考,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優 待 註 :(1) 警 官 ( 察 ) 學 校 畢 業 生 所 持 憲 兵 司 令 部 發 給 之 退 伍 令, 奉 教 育 部 臺 (78) 高 字 第 號 函 規 定 : 自 62 年 以 後 由 於 僅 在 營 接 受 入 伍 教 育 及 預 官 ( 士 ) 教 育, 其 實 際 在 營 服 役 時 間 未 達 二 年 以 上, 不 合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申 請 優 待 加 分 之 規 定, 不 予 優 待 (2) 教 育 部 臺 (88) 高 ( 一 ) 號 函 : 國 軍 義 務 役 官 士 兵 經 奉 令 提 前 二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6 個 月 退 伍 人 員, 准 予 按 服 現 役 滿 二 年 以 上 退 伍 欲 報 考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者, 給 予 相 同 之 就 學 加 分 優 待 (3) 軍 事 學 校 退 學 學 生 核 發 預 備 士 官 適 任 證 書 係 屬 軍 方 專 長 檢 覈 所 發 證 明 書, 並 非 在 營 服 役 退 伍 證 明 書, 核 與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應 繳 證 件 之 規 定 不 合, 故 不 予 優 待 二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 ( 一 ) 依 據 教 育 部 104 年 10 月 14 日 臺 教 授 體 部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規 定 ( 參 閱 附 錄 五 ) 辦 理 ( 二 ) 專 科 學 校 肄 ( 畢 ) 業 之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運 動 成 績 符 合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第 20 條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持 有 大 專 體 育 總 會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體 育 總 會 核 發 之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經 審 核 通 過 者, 得 予 增 加 總 分 10% 優 待 ( 三 )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考 生 考 試 優 待 切 結 書 附 件 三, 經 本 校 審 核 通 過 者, 始 具 考 試 加 分 優 待 資 格 三 凡 以 特 種 身 分 報 考 之 考 生, 經 審 查 不 符 合 優 待 資 格 者, 概 依 一 般 生 身 分 考 生 處 理, 不 予 優 待 伍 報 考 規 定 一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 含 學 歷 ( 力 ) 之 認 定, 以 網 路 上 輸 入 之 資 料 為 依 據, 所 有 學 歷 ( 力 ) 證 件 ( 除 學 系 指 定 繳 交 或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外 ), 均 於 錄 取 後 才 驗 證 ; 若 經 查 驗 與 網 路 上 輸 入 之 資 料 不 符 或 證 件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則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或 開 除 學 籍, 並 由 考 生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有 關 學 業 之 證 明 ; 如 畢 業 後 始 查 覺 者, 除 依 法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二 因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經 勒 令 退 學 或 開 除 學 籍 者, 不 得 報 考 三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之 大 一 及 大 四 在 學 生 得 准 先 行 報 名, 經 錄 取 後, 倘 有 發 生 不 符 報 名 資 格 規 定 者,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四 僑 生 須 持 教 育 部 分 發 僑 生 入 學 原 始 分 發 文 件 或 僑 委 會 發 給 之 正 式 僑 生 身 分 證 明 書, 始 以 僑 生 身 分 登 記, 其 轉 學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優 待 五 以 特 種 身 分 報 考 ( 退 伍 軍 人 或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 之 考 生, 如 具 雙 重 身 分 者 限 擇 一 項 報 名, 並 須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本 校 提 出 申 請, 本 校 經 審 查 通 過 後, 始 可 依 各 該 項 身 分 考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否 則 概 依 一 般 身 分 考 生 規 定 不 予 優 待, 考 生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辦 或 追 認 六 本 校 休 學 或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之 學 生, 不 得 報 考 本 項 招 生 入 學 管 道 同 一 學 系 招 生 考 試 七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規 定 者 ( 如 軍 警 校 院 生 警 察 現 役 軍 人 志 願 役 人 員 具 有 軍 職 外 調 軍 人 身 分 或 現 在 軍 事 機 關 服 務 人 員... 等 ) 其 報 考 及 就 讀 學 士 班, 應 由 考 生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八 役 男 參 加 本 項 考 試 已 取 得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通 知 書 或 應 考 證 者, 得 自 行 前 往 兵 役 單 位 申 請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延 期 徵 集 截 止 日 期 為 105 年 9 月 30 日 九 依 內 政 部 服 役 須 知 規 定, 高 級 中 學 以 上 畢 業 生 未 經 核 定, 再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之 學 校 者, 不 得 緩 徵 十 本 校 轉 學 考 招 生 委 員 會 於 初 審 報 考 資 格 後, 確 認 考 生 資 格 不 符, 將 取 消 考 生 之 報 考 資 格, 並 通 知 考 生 辦 理 退 費 事 宜 ; 若 於 放 榜 後 始 查 覺 者, 則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十 一 報 考 及 入 學 資 格 依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訂 定 之, 若 有 更 動 以 最 新 規 定 為 準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7 陸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通 知 書 一 本 校 轉 學 招 生 考 試 均 採 書 面 審 查 ( 音 樂 學 系 除 外 ), 故 無 須 列 印 應 考 證, 考 生 如 需 報 考 證 明, 請 於 105 年 6 日 29 日 ( 三 ) 下 午 5 時 起, 自 行 於 本 校 招 生 訊 息 網 頁 ( 網 址 : 下 載 列 印 二 考 生 姓 名 若 有 難 字 者, 於 本 校 招 生 系 統 下 載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通 知 書, 可 能 因 個 人 電 腦 字 碼 問 題 無 法 正 確 顯 示, 造 成 缺 字 或 漏 字 柒 音 樂 學 系 術 科 考 試 時 間 地 點 及 列 印 應 考 證 一 考 試 日 期 :105 年 7 月 2 日 ( 六 ) 註 : 如 遇 人 力 不 可 抗 拒 之 災 害, 致 考 試 延 期, 本 校 將 在 網 頁 及 電 視 台 等 新 聞 媒 體 發 佈 公 告, 恕 不 個 別 通 知 考 生 二 考 試 地 點 :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 壽 豐 校 區 地 址 : 花 蓮 縣 壽 豐 鄉 志 學 村 大 學 路 二 段 1 號 ) 三 報 到 時 間 及 地 點 : 上 午 9 時 前 至 本 校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2F(B205 教 室 ) 四 考 生 請 於 105 年 6 月 29 日 ( 三 ) 下 午 5 時 起 至 本 校 招 生 訊 息 網 頁 ( 網 址 : 自 行 下 載 列 印 應 考 證 如 操 作 上 有 任 何 問 題, 最 遲 於 考 試 前 1 日 來 電 洽 詢 如 因 逾 期 洽 詢 以 致 影 響 考 生 個 人 權 益 者,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並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五 考 生 應 試 時, 應 攜 帶 應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包 括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具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或 尚 未 過 期 之 有 效 護 照 正 本 代 替 ) 供 查 驗 考 試 當 日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請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向 招 生 學 系 申 請 補 發 六 應 考 證 列 有 應 考 證 號 碼 考 生 報 考 之 年 級 學 系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時 間 及 考 場 地 點 等, 考 生 須 詳 加 核 對 應 考 證 上 各 欄 資 料, 若 有 疑 問, 應 於 105 年 7 月 1 日 ( 五 ) 前 向 本 校 轉 學 考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 電 話 : ),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七 應 考 證 限 於 考 試 當 日 使 用, 之 後 不 再 補 發 捌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一 各 科 原 始 分 數 滿 分 為 一 百 分 二 總 分 計 算 : ( 一 ) 總 分 = 各 項 目 原 始 分 數 加 權 後 之 總 和 ( 二 ) 各 學 系 對 於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另 有 特 別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辦 理 三 各 考 試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及 特 定 標 準 分 數 均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後 二 位 (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四 符 合 優 待 資 格 之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其 學 科 總 分 按 相 關 法 規 予 以 優 待 如 為 增 加 總 分 25% 者, 其 總 分 以 原 始 總 分 ( 含 加 重 ) 再 加 其 各 科 原 始 成 績 25% 計 算 ; 如 為 增 加 總 分 5% 者, 其 總 分 以 原 始 總 分 ( 含 加 重 ) 再 加 其 各 科 原 始 成 績 5% 計 算, 其 餘 類 推 惟 遇 錄 取 同 分 參 酌 時,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之 各 單 科 成 績 係 以 原 始 成 績 計 玖 錄 取 標 準 一 本 校 轉 學 考 招 生 委 員 會 應 於 放 榜 前 決 定 各 學 系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在 此 標 準 以 上 且 於 招 生 名 額 內 之 考 生 列 為 正 取 生, 其 餘 之 非 正 取 生, 得 列 為 備 取 生 二 各 考 生 之 總 成 績 ( 含 優 待 加 分 ) 須 達 各 學 系 組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後, 始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8 三 除 音 樂 學 系 外, 其 餘 各 學 系 組 依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若 該 科 成 績 仍 相 同 時, 則 並 列 為 同 名 次 錄 取 四 音 樂 學 系 : 總 成 績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依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若 總 成 績 相 同 則 依 主 修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若 該 科 成 績 仍 相 同 時, 則 並 列 為 同 名 次 錄 取 ; 惟 主 修 項 目 未 達 8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五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零 分 或 術 科 缺 考 者, 不 予 錄 取 六 各 學 系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及 正 備 取 生 實 際 錄 取 名 額 由 本 校 轉 學 考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遇 有 正 取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而 有 缺 額 時, 得 依 備 取 生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遞 補 考 生 成 績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雖 有 缺 額 亦 不 錄 取 正 取 生 錄 取 不 足 額 時, 不 得 列 備 取 生 七 各 學 系 組 ( 含 年 級 ) 因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而 不 足 額 錄 取 時, 其 缺 額 不 得 互 為 流 用 八 退 伍 軍 人 錄 取 方 式 : 1. 各 學 系 退 伍 軍 人 轉 學 生 招 生 名 額 以 招 生 學 年 度 各 學 系 轉 學 考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計 算, 並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2. 退 伍 軍 人 原 始 總 分 已 達 一 般 生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以 招 生 名 額 內 錄 取 ; 退 伍 軍 人 優 待 加 分 後 達 外 加 名 額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時, 以 外 加 名 額 錄 取 九 前 述 錄 取 標 準 如 有 未 明 載 於 本 招 生 簡 章 中 之 特 殊 情 況 者, 由 轉 學 考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拾 放 榜 一 放 榜 日 期 :105 年 7 月 14 日 ( 四 ) 下 午 5 時 前 二 公 佈 方 式 :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於 本 校 壽 豐 校 區 行 政 大 樓 公 佈 欄 及 本 校 招 生 訊 息 網 頁 ( 網 址 : 三 考 生 之 成 績 單 錄 取 通 知 單 ( 正 備 取 生 ) 一 律 以 郵 遞 方 式 寄 發 錄 取 生 應 如 期 辦 理 驗 證 報 到,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不 得 以 未 接 獲 通 知 為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成 績 單 請 考 生 自 行 妥 善 保 存, 俾 便 入 學 後 申 請 各 類 獎 助 學 金 之 用 ; 遺 失 恕 不 受 理 申 請 補 發 或 任 何 證 明 四 本 校 恕 不 受 理 電 話 查 榜 拾 壹 成 績 複 查 一 申 請 期 限 : 請 於 105 年 7 月 26 日 ( 二 ) 前 ( 含 當 日, 以 國 內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二 申 請 方 式 : 請 依 本 簡 章 第 11 頁 拾 肆 考 生 申 訴 及 其 他 向 本 校 轉 學 考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請 ( 地 址 :97401 花 蓮 縣 壽 豐 鄉 志 學 村 大 學 路 二 段 1 號 ) 三 檢 附 簡 章 附 件 七 考 生 申 訴 表 四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未 錄 取 之 考 生, 經 複 查 結 果 其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予 補 錄 取 ( 二 ) 已 錄 取 之 考 生, 經 複 查 結 果 其 實 際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該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三 ) 不 接 受 現 場 複 查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9 拾 貳 驗 證 報 到 一 成 績 單 及 錄 取 通 知 單 於 放 榜 後 寄 發, 考 生 若 於 105 年 7 月 20 日 ( 三 ) 前 仍 未 收 到, 應 向 本 校 轉 學 考 招 生 委 員 會 查 詢 或 申 請 補 發 錄 取 通 知 單, 未 依 上 述 方 式 辦 理 而 逾 報 到 期 限 者,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 查 詢 電 話 :(03) ) 二 報 到 意 願 調 查 ( 一 經 放 棄, 即 不 可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回 復, 考 生 請 審 慎 考 慮 ): ( 一 ) 填 寫 身 分 : 錄 取 生 ( 含 正 備 取 生 ) ( 二 ) 填 寫 時 間 :105 年 7 月 20 日 ( 三 )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5 年 7 月 26 日 ( 二 ) 下 午 4 時 止 調 查 表 網 址 : ( 三 ) 注 意 事 項 : 1. 錄 取 生 ( 含 正 備 取 生 ) 均 須 於 上 述 規 定 時 間 內 上 網 填 寫 報 到 意 願 調 查 表 ( 請 務 必 列 印 報 到 意 願 填 寫 結 果 表 保 留 備 查 ) 正 取 生 逾 期 未 上 網 填 寫 者,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其 缺 額 由 學 系 依 序 通 知 備 取 生 遞 補 ; 備 取 生 逾 期 未 上 網 填 寫 者,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遞 補 資 格 年 7 月 27 日 ( 三 )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5 年 7 月 28 日 ( 四 ) 下 午 4 時 止 開 放 錄 取 生 報 到 意 願 更 正, 請 依 個 人 資 料 登 入 原 填 寫 調 查 表 之 系 統 確 認 報 到 意 願, 如 與 本 人 報 到 意 願 不 符, 請 於 本 校 招 生 訊 息 網 頁 下 載 報 到 意 願 更 正 申 請 表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於 105 年 7 月 28 日 ( 四 ) 下 午 4 時 前, 傳 真 至 (03) ) 本 校 轉 學 考 招 生 委 員 會 辦 理 更 正 事 宜, 並 請 於 傳 真 後 來 電 確 認 ( 聯 絡 電 話 :(03) ) 3. 第 一 階 段 遞 補 錄 取 名 單, 預 計 於 105 年 8 月 3 日 ( 三 ) 下 午 5 時 前 公 告 於 各 學 系 網 頁, 請 備 取 生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本 校 不 另 以 紙 本 方 式 通 知 4. 第 二 階 段 起, 遞 補 錄 取 名 單 將 隨 時 公 告 於 各 學 系 網 頁, 直 至 無 遞 補 名 額 或 遞 補 公 告 作 業 最 後 截 止 日 5. 最 後 一 階 段 遞 補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日 :105 年 9 月 6 日 ( 二 ) 下 午 5 時 (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開 學 日 ), 遞 補 作 業 最 後 截 止 日 後, 雖 有 缺 額 亦 不 再 遞 補 三 正 取 生 應 於 105 年 7 月 26 日 ( 二 ) 前 ( 含 當 日, 以 國 內 郵 戳 為 憑 ) 將 錄 取 通 知 單 影 本 身 分 證 影 本 與 網 路 報 名 所 載 報 考 資 格 及 學 經 歷 相 符 之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本, 以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至 本 校 錄 取 學 系 ( 寄 件 資 訊 請 見 錄 取 通 知 單 ) 或 親 自 繳 交 至 本 校 錄 取 學 系, 逾 期 未 報 到 驗 證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四 正 取 生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內 辦 理 驗 證 報 到 或 未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件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其 缺 額 由 學 系 依 序 通 知 備 取 生 遞 補 ; 經 遞 補 之 錄 取 生 須 於 當 梯 次 遞 補 錄 取 公 告 指 定 時 間 內 辦 理 驗 證 報 到,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論 五 錄 取 生 ( 含 正 備 取 生 ) 驗 證 時, 應 持 以 下 與 網 路 報 名 時 所 載 報 考 資 格 及 學 經 歷 相 符 之 資 料 證 件 辦 理, 否 則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身 分 應 繳 驗 證 件 錄 取 通 知 單 影 本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修 ( 休 ) 業 證 明 書 歷 年 成 績 單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資 格 ( 及 格 ) 證 明 書 大 學 在 學 學 生 大 學 休 學 退 學 學 生 大 學 畢 業 生 專 科 畢 業 生 空 中 行 專 及 商 專 結 業 生 空 中 大 學 肆 業 生 全 修 生 結 業 證 書 及 學 分 證 明 以 專 科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空 專 及 專 科 進 修 補 習 學 校 畢 業 生 備 註 : 1. 男 性 大 學 畢 業 生 : 另 繳 驗 退 伍 免 役 證 明 書 或 於 105 年 9 月 6 日 前 可 退 伍 之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前 述 文 件 另 需 繳 交 影 本 各 1 份 2. 僑 生 正 取 生 須 另 檢 附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分 發 通 知 單, 據 以 登 記 僑 生 身 分 3. 持 境 外 學 歷 考 生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其 就 讀 學 校 須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並 檢 驗 以 下 文 件 各 1 份 : A.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境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1 份 B.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境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1 份 C.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正 本 1 份 ( 應 包 含 境 外 學 歷 修 業 之 起 迄 期 間,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免 附 )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10 錄 取 生 報 到 所 繳 驗 學 歷 ( 力 ) 證 件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不 實 或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者, 一 經 查 明 取 消 錄 取 入 學 或 畢 業 資 格,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六 已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之 錄 取 生, 若 因 個 人 特 殊 事 由 欲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者 ( 報 到 註 冊 ), 應 填 具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 請 於 本 校 招 生 訊 息 網 頁 下 載, 網 址 : 並 親 自 簽 名 後 寄 回 本 校 錄 取 學 系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七 錄 取 生 一 經 放 棄, 即 不 可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回 復, 考 生 於 放 棄 前 請 審 慎 考 慮 八 錄 取 生 如 經 發 現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或 所 繳 交 文 件 資 料 ( 含 成 績 單 證 照 得 獎 紀 錄 競 賽 成 果 及 創 作 作 品 等 ) 有 偽 造 假 借 冒 用 塗 改 不 實 等 情 事, 除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或 開 除 學 籍,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有 關 學 業 之 證 明 ; 因 入 學 考 試 舞 弊 經 法 院 或 學 校 認 證 屬 實 者,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 如 係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畢 業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九 役 男 於 等 候 備 取 期 間, 可 憑 錄 取 通 知 單 向 役 政 機 關 辦 理 延 期 徵 集, 延 期 徵 集 截 止 日 期 為 105 年 9 月 30 日 拾 參 註 冊 入 學 一 註 冊 : 錄 取 生 須 於 當 學 年 度 依 規 定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除 因 應 徵 召 服 兵 役 懷 孕 生 產 或 哺 育 三 歲 以 下 幼 兒 者 外,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二 註 銷 入 學 資 格 : 逾 期 未 辦 理 註 冊 入 學 者, 註 銷 其 入 學 資 格 三 學 分 抵 免 : 錄 取 生 註 冊 入 學 後, 得 依 本 校 辦 理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附 錄 九 辦 理 四 經 本 校 錄 取 之 學 士 班 學 生, 需 於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內 修 畢 所 屬 學 系 之 應 修 學 分, 並 需 通 過 英 語 畢 業 檢 定 標 準, 及 依 規 定 修 習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方 得 畢 業 五 為 役 政 機 關 ( 單 位 ) 如 期 辦 理 役 男 延 期 徵 集, 錄 取 生 應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報 到 註 冊 手 續, 逾 期 且 已 經 徵 召 入 營 者, 一 律 不 准 辦 理 延 期 徵 集 ( 教 育 部 臺 (86) 高 ( 一 ) 字 第 號 函 ); 另 具 有 僑 居 加 簽 身 分 役 男 於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再 返 國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學 校, 並 不 符 合 歸 化 我 國 國 籍 者 及 歸 國 僑 民 服 役 辦 法 第 四 條 第 二 項 之 在 學 緩 徵 條 件 ( 教 育 部 臺 僑 字 第 號 函 ) 六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規 定 者 ( 如 師 範 院 校 公 費 生 軍 警 校 院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 其 就 讀 學 士 班, 應 由 錄 取 生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如 無 法 獲 准 就 讀,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七 錄 取 考 生 如 具 有 蒙 藏 生 原 住 民 身 分 僑 生 及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者, 於 註 冊 時 繳 交 相 關 身 分 證 明 影 本, 經 審 查 合 格 後, 其 學 籍 依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 僑 生 須 持 有 教 育 部 分 發 僑 生 入 學 原 始 分 發 文 件 或 僑 委 會 發 給 之 正 式 僑 生 身 分 證 明 書, 始 得 以 僑 生 身 分 登 記 入 學 八 錄 取 生 入 學 後 之 修 業 規 定 及 學 籍 須 遵 守 教 育 部 相 關 法 規 及 本 校 學 則 各 學 系 畢 業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九 考 生 利 用 本 校 錄 取 資 格 謀 取 不 當 利 益 交 換 事 證 明 確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另 如 有 其 他 相 關 入 學 考 試 舞 弊 情 事, 經 有 關 學 校 查 證 屬 實, 或 判 刑 確 定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十 有 關 錄 取 新 生 繳 費 體 檢 註 冊 入 學 等 事 宜, 本 校 將 於 8 月 中 旬 另 行 通 知, 並 依 註 冊 須 知 之 規 定 辦 理 十 一 錄 取 考 生 對 於 註 冊 入 學 學 分 抵 免 之 作 業 程 序 有 任 何 疑 義 者, 請 電 詢 (03)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十 二 錄 取 考 生 對 於 住 宿 申 請 作 業 程 序 有 任 何 疑 義 者, 請 電 詢 (03) 本 校 學 生 事 務 處 學 生 宿 舍 服 務 組 洽 詢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11 十 三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請 參 閱 教 務 處 網 頁 ( 或 學 雜 費 專 區 ( 學 年 度 收 費 標 準, 俟 教 育 部 核 定 結 果 收 取 拾 肆 考 生 申 訴 及 其 他 一 考 生 不 服 招 生 委 員 會 對 其 個 人 權 益 之 措 施 者, 得 向 轉 學 考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訴 二 考 生 申 訴 應 於 知 悉 招 生 委 員 會 對 其 個 人 所 採 措 施 之 日 起,7 日 內 以 書 面 為 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三 申 訴 者 請 填 寫 簡 章 附 件 七 考 生 申 訴 表, 並 應 檢 附 有 關 文 件 及 證 據 四 申 訴 案 件 逾 越 申 訴 範 圍 或 明 顯 違 反 招 生 相 關 規 定 者, 轉 學 考 招 生 委 員 會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訴 人 之 案 件 不 予 受 理 五 除 有 應 不 受 理 之 情 形, 逕 行 通 知 申 訴 人 外,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據 相 關 規 定 就 書 面 資 料 審 慎 評 議, 於 受 理 案 件 一 個 月 內 完 成 評 議 書, 陳 報 校 長 核 備 後 寄 送 申 訴 人 拾 伍 本 簡 章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及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處 理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1050328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1050328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106 學 年 度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報 名 常 見 問 題 分 類 編 號 項 目 報 考 資 格 及 報 名 方 式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繳 費 低 收 /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其 他 1. 報 考 資 格? 1 報 考 資 格? 2 報 名 時 是 否 要 繳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3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嘉義區99學年度擴大高中高職免試入學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議程

嘉義區99學年度擴大高中高職免試入學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議程 教 育 部 105 年 01 月 14 日 臺 教 授 國 字 第 1050003488D 號 函 核 定 105 學 年 度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直 升 入 學 簡 章 校 址 :10658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三 段 143 號 聯 絡 電 話 :(02)27075215#113 傳 真 :(02)27075133 網 址 :http://www.hs.ntnu.edu.tw/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BEC7A67EABD7ACE3A873A9D2B3D5A142BAD3A468AF5ABAC2B8D5A9DBA5CDC2B2B3B92DA7F3A5BFB3CCB2D7AAA9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BEC7A67EABD7ACE3A873A9D2B3D5A142BAD3A468AF5ABAC2B8D5A9DBA5CDC2B2B3B92DA7F3A5BFB3CCB2D7AAA92E646F6378> 壹 總 則 一 修 業 年 限 ( 一 ) 博 士 班 : 二 至 七 年 ( 二 ) 碩 士 班 : 一 至 四 年 二 簡 章 ( 一 ) 簡 章 公 告 網 址 :http://www.exam.ndhu.edu.tw ( 二 ) 公 告 時 間 :104 年 09 月 30 日 ( 三 ) ( 三 ) 簡 章 取 得 方 式 : 請 自 行 於 本 校 招 生 網 頁 (http://www.exam.ndhu.edu.tw)

More information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主 辦 單 位 :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104 年 12 月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More information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標 準 書 編 號 AB02001 版 次 3.5 標 準 書 名 稱 招 生 項 目 作 業 標 準 制 定 單 位 註 冊 組 1. 目 的 : 以 公 開 方 式 招 收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學 生 2. 範 圍 : 符 合 各 項 招 生 簡 章 所 定 報 考 資 格 及 條 件 者 3. 定 義 : 無 4. 參 考 文 件 AB02051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學 則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NTUNHS

NTUNHS 101 年 12 月 12 日 第 四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本 簡 章 下 載 使 用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101 年 度 第 2 期 轉 招 生 簡 章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招 生 委 員 會 製 地 址 112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明 德 路 365 號 服 務 電 話 02-28227101 分 機 2321232223232325 傳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辦 理 事 項 簡 章 上 網 公 告 ( 免 費 自 行 下 載 )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5 月 16 日 105 年 6 月 13 日 ( 一 ) 至 105 年 6 月 30 日 ( 四 ) 週 一 至 週 五 08:30-12:00 / 14:00-17:00 105 年 8 月 1 日 ( 一

More information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市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遴 選 簡 章 ( 第 2 次 公 告 )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遴 選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遴 選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陽 明 市 政 大 樓 2 樓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依 本 校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辦 法 及 教 育 部 104 年 5 月 26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40059249A 號 函 辦 理 之 貳 甄 選 資 格 一 本 校 研 究 所 碩 博 士 班, 大 學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及 進 修 學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學則1041228(報部備查).doc

Microsoft Word - 學則1041228(報部備查).doc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學 則 92 年 4 月 25 日 91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四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教 育 部 92 年 7 月 18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20107785 號 函 部 份 條 文 備 查 92 年 9 月 2 日 92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一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育 部 92 年 10 月 3 日 台 高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附 錄 C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作 業 程 序 AIRMAN CERTIFICATION ASSESSMENT 目 的 本 章 提 供 對 航 空 人 員 申 請 檢 定 給 證 程 序 之 指 引 本 章 所 指 航 空 人 員 係 指 從 事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經 民 航 局 檢 定 合 格 並 領 有 相 關 證 書 之 人 員 依 據 A. 民 用 航 空 局 民 用

More information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 至 6 月 18 日 間 所 開 立 申 請 人 本 人 申 請 人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之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 至 6 月 18 日 間 所 開 立 申 請 人 本 人 申 請 人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之 2014 年 大 學 校 院 學 士 班 聯 合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簡 章 本 簡 章 係 依 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第 六 條 訂 定 之 壹 報 名 一 報 名 資 格 現 於 大 陸 北 京 上 海 江 蘇 浙 江 福 建 廣 東 湖 北 及 遼 寧 8 省 市 設 有 戶 籍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參 加 2014

More information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臺 北 市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國 民 中 學 新 生 分 發 入 學 問 題 與 解 答 -(Q& A) 一 問 : 今 (105) 年 分 發 就 讀 國 中 之 學 生, 大 約 是 那 一 年 時 間 出 生? 答 : 原 則 上 105 學 年 度 國 中 7 年 級 新 生 之 出 生 日 期 為 92 年 9 月 2 日 至 93 年 9 月 1 日 之 國 小 應 屆 畢 業

More information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More information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學 務 會 議 記 錄 時 地 間 :102 年 10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10 分 點 : 六 藝 樓 306 研 討 室 應 出 席 人 員 : 郭 主 任 筱 晴 鄭 美 滿 老 師 周 郁 明 老 師 李 彌 丹 老 師 陸 靜 容 老 師

More information

(2) 或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6 年 以 上 者 3. 具 有 碩 士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或 以 上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1) 並 接 受 本 職 類 職 業 訓 練 時 數 累 計 64 小 時 以 上 者, 且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2) 或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6 年 以 上 者 3. 具 有 碩 士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或 以 上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1) 並 接 受 本 職 類 職 業 訓 練 時 數 累 計 64 小 時 以 上 者, 且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二 手 汽 車 車 況 鑑 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考 試 簡 章 壹 考 試 日 期 : 學 科 考 試 2015 年 11 月 29 日 ( 星 期 日 ) 術 科 考 試 2015 年 12 月 26 27 日 ( 星 期 六 日 ) 貳 考 試 地 點 : 學 科 : 考 場 -( 預 計 11 月 2 日 公 告 ) 2014 年 11 月 01 日 籌 備 初 稿 2015 年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貳 丁 組 招 生 程 序 流 程 圖 公 告 招 生 名 額 日 期 :8/11( 二 ) 各 科 招 生 名 額 達 35 人 以 上? 否 本 校 得 不 招 生 是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8/11( 二 )18:00~8/14( 五 )12:00 止 1. 上 網 登 錄 填 寫 報 名

貳 丁 組 招 生 程 序 流 程 圖 公 告 招 生 名 額 日 期 :8/11( 二 ) 各 科 招 生 名 額 達 35 人 以 上? 否 本 校 得 不 招 生 是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8/11( 二 )18:00~8/14( 五 )12:00 止 1. 上 網 登 錄 填 寫 報 名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附 設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附 件 一 104 學 年 度 二 專 部 丁 組 ( 非 產 學 合 作 班 ) 招 生 注 意 事 項 壹 報 考 資 格 對 象 及 重 要 日 程 一 報 考 資 格 : 高 中 職 畢 ( 結 ) 業 ( 丁 組 招 生 相 關 規 定 以 本 注 意 事 項 為 準 ) 104.7.16 二 適 合 報 考 對 象 : 欲

More information

瑞興銀行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公 ( 發 ) 布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75 年 1 月 24 日 總 統 令 制 定 公 布 全 文 24 條 中 華 民 國 84 年 1 月 28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10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88 年 12 月 29 日 總 統 (88) 華 總 ( 一 ) 義 字 第 8800310390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公 共 管 理 範 疇 技 術 員 職 程 普 通 對 外 入 職 開 考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技 術 員 職 位 空 缺 報 考 集 有 關 報 考 地 點 日 期 及 時 間 報 考 地 點 在 那 裡? 開 考 通 告 上 所 述 遞 交 投 考 申 請 表 的 期 限 為 二 十 日, 自 本 通 告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公 佈 後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起 計 如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中教簡章

Microsoft Word - 中教簡章 輔 仁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一 申 請 資 格 限 定 ( 一 ) 系 所 年 級 : 本 校 學 士 班 ( 含 進 修 學 士 班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班 ) 四 年 級 ( 含 ) 以 下 ( 不 含 延 修 生 ) 碩 士 班 二 年 級 ( 含 ) 以 下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三 年 級 ( 含 ) 以 下 博 士 班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More information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研 究 生 博 士 暨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實 施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 本 校 研 究 生 有 學 術 研 究 型 及 實 務 專 業 型, 授 與 學 位 之 中 ( 英 ) 文 名 稱, 由 各 院 系 所 依 其 發 展 特 色, 授 予 學 術 導 向 或 實 務 專 業 導 向 學 位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More information

五 報 名 地 點 :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所 地 址 :10556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復 興 南 路 1 段 1 號 905 室 電 話 :(02) 傳 真 :(02) 聯 絡 人 : 陳 小 姐 或 劉 小 姐 六 費 用

五 報 名 地 點 :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所 地 址 :10556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復 興 南 路 1 段 1 號 905 室 電 話 :(02) 傳 真 :(02) 聯 絡 人 : 陳 小 姐 或 劉 小 姐 六 費 用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委 託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辦 理 105 年 度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 招 生 簡 章 - 壹 宗 旨 貳 依 據 為 培 訓 足 額 之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供 移 民 業 務 機 構 申 請 設 立 或 增 聘 改 聘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之 用 ( 特 別 說 明 : 取 得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證 明 書

More information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進修學校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進修學校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國 際 貿 易 學 士 學 位 跨 境 電 商 學 程 招 生 簡 章 校 址 :10051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濟 南 路 一 段 321 號 招 生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企 劃 組 電 話 :(02)2322-6235~6239 6049 網 址 :http://dce.ntub.edu.tw 本 招 生 簡 章 經 本 校 學 士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730372020205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730372020205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一 經 處 分 吊 銷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由 公 路 主 管 機 關 逕 行 註 銷 二 經 處 分 吊 扣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按 其 吊 扣 期 間 加 倍 處 分 ; 仍 不 依 限 期 繳 送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吊 銷 其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三 罰 鍰 不 繳 納 者, 依 法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於

More information

1 0 5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院 二 技 甄 選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1. 簡 章 發 售 105 年 元 月 起 2. 網 路 登 錄 或 現 場 登 錄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5 月 29 日 ( 星 期 日 ) 至 6 月 12 日 ( 星 期 日 ) 共

1 0 5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院 二 技 甄 選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1. 簡 章 發 售 105 年 元 月 起 2. 網 路 登 錄 或 現 場 登 錄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5 月 29 日 ( 星 期 日 ) 至 6 月 12 日 ( 星 期 日 ) 共 104 年 12 月 2 日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4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院 二 技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地 址 : 80778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建 工 路 415 號 招 生 網 址 : http://www.contadmisf.kuas.edu.tw/ 進 修 學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資 料 庫 中 之 專 家 學 者, 應 具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 四 ) 雖 就 讀 上 述 41 所 大 學 校 院, 但 仍 有 不 予 採 認 之 學 歷, 如 在 分 校 就 讀 或 非 經 正 式 入 學 管 道 入 學 等, 已 公 告 於 大 學 校 院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 四 ) 雖 就 讀 上 述 41 所 大 學 校 院, 但 仍 有 不 予 採 認 之 學 歷, 如 在 分 校 就 讀 或 非 經 正 式 入 學 管 道 入 學 等, 已 公 告 於 大 學 校 院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2012 年 大 學 校 院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聯 合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簡 章 本 簡 章 係 依 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第 六 條 訂 定 之 壹 報 名 一 報 名 資 格 凡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者, 得 依 本 簡 章 之 規 定 申 請 來 臺 升 學 : ( 一 ) 報 考 博 士 班 資 格 : 應 屆 畢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臺 南 市 六 日 高 雄 市 八 日 屏 東 縣 八 日 宜 蘭 縣 四 日 花 蓮 縣 七 日 臺 東 縣 八 日 澎 湖 縣 十 九 日 東 沙 島 三 十 四 日 金 門 縣 三 十 日 連 江 縣 三 十 日 烏 坵 鄉 三 十 四 日 第 三 條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住 於 大 陸 地 區 或 港 澳 地 區 者, 其 在 途 期 間 均 為 三 十 七 日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More information

105 年 4 月 11 日 105 年 4 月 12 日 105 年 4 月 28 日 105 年 5 月 3 日 105 年 5 月 6 日 輸 入 及 校 對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報 名 費 收 取 作 業 (1-40 天 ) 執 行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1. 開 始 進

105 年 4 月 11 日 105 年 4 月 12 日 105 年 4 月 28 日 105 年 5 月 3 日 105 年 5 月 6 日 輸 入 及 校 對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報 名 費 收 取 作 業 (1-40 天 ) 執 行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1. 開 始 進 105.2.26 核 定 日 期 星 期 辦 理 事 項 版 承 辦 單 位 104 年 12 月 18 日 函 請 銓 敘 部 及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調 查 缺 額 105 年 3 月 1 日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預 定 工 作 進 度 表 研 擬 應 考 須 知 及 報 名 書 表 彙 整 缺 額 設 定 考 試 類 科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5Mb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6 年 2 月 9 日 至 6 月 21 日 間 所 開 立 本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之 民 幣 10 萬 元 以

5Mb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6 年 2 月 9 日 至 6 月 21 日 間 所 開 立 本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之 民 幣 10 萬 元 以 2016 年 大 學 校 院 學 士 班 聯 合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簡 章 本 簡 章 係 依 據 大 陸 地 區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第 六 條 訂 定 之 壹 報 名 一 報 名 資 格 現 於 大 陸 北 京 上 海 江 蘇 浙 江 福 建 廣 東 湖 北 及 遼 寧 8 省 市 設 有 戶 籍 之 大 陸 地 區 民, 參 加 2016 年 該

More information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國 內 各 主 管 機 關 涉 及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之 法 律 及 法 規 命 令 ( 共 49 種 ) 一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類 (1) 1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施 行 細 則 ( 民 國 104 年 7 第 15 條 第 3 項 及 第 4 項 依 法 設 立 之 政 黨 申 請 登 記 全 國 不 分 區 及 僑 居 國 外 國

More information

96 學 年 度 開 班 雙 主 修 學 系 一 覽 表 (※共三頁:三之一頁)

96 學 年 度 開 班 雙 主 修 學 系 一 覽 表            (※共三頁:三之一頁) 第 1 頁 / 共 8 頁 中 國 文 學 系 10 1 一 年 級 申 請 者 : 上 學 期 國 文 成 績 及 下 學 期 期 中 考 成 績 皆 達 80 分 ( 含 ) ( 附 國 文 老 師 下 學 期 期 中 考 試 成 績 證 明 ) 2 二 年 級 以 上 申 請 者 : 一 年 級 各 學 期 國 文 成 績 達 80 分 ( 含 ) 3 附 自 傳 一 份 4 申 請 人 數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6828494652537329AE74B2A7A4C0AA52283130313039323029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6828494652537329AE74B2A7A4C0AA52283130313039323029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職 業 學 校 會 計 學 課 程 綱 要 因 應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IFRSs) 差 異 分 析 報 告 人 : 陳 文 欽 101.9.20 教 材 依 據 教 育 部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課 綱 會 計 會 計 原 則 相 關 法 規 會 計 相 關 法 規 及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適 用 順 序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非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獨 資 合 夥 1.

More information

苗栗縣XX國民小學九十二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範例】

苗栗縣XX國民小學九十二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範例】 壹 依 據 : 苗 栗 縣 公 館 鄉 福 基 國 民 小 學 105 學 年 度 代 理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一 教 師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二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三 師 資 培 育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四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五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More information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學 則 中 華 民 國 92 年 3 月 10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2 年 04 月 28 日 教 育 部 台 社 ( 一 ) 字 0920058884 號 函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93 年 6 月 28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More information

法 聽 與 說 的 教 學 歌 謠 戲 劇 與 合 作 學 習 等, 以 工 作 坊 形 式 進 行 二 授 課 方 式 : 採 全 英 語 方 式 進 行 三 師 資 : 由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資 深 之 英 語 教 學 專 家 擔 任 培 訓 講 師 壹 拾 報 名 時 間 與 方 式 一

法 聽 與 說 的 教 學 歌 謠 戲 劇 與 合 作 學 習 等, 以 工 作 坊 形 式 進 行 二 授 課 方 式 : 採 全 英 語 方 式 進 行 三 師 資 : 由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資 深 之 英 語 教 學 專 家 擔 任 培 訓 講 師 壹 拾 報 名 時 間 與 方 式 一 臺 北 市 105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英 語 教 師 專 業 培 訓 計 畫 壹 依 據 一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辦 理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精 進 國 中 小 教 學 品 質 要 點 二 臺 北 市 105 年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精 進 國 中 小 教 學 品 質 計 畫 三 臺 北 市 105 年 國 民 小 學 全 面 實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投影片 1

投影片 1 高 雄 高 商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技 優 甄 審 登 記 分 發 報 名 作 業 說 明 會 甄 選 入 學 甄 選 入 學 技 優 甄 審 登 記 分 發 重 要 事 項 甄 選 入 學 請 詳 讀 簡 章 總 則 就 統 測 報 考 類 別, 選 填 三 校 系 ( 學 程 ) 報 名 選 填 限 制 見 簡 章 p111 說 明 統 測 考 試 類 別 推 甄 報 名

More information

修正條文

修正條文 世 新 大 學 學 則 86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5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87 年 02 月 12 日 台 (87) 高 ( 二 ) 字 第 87009316 號 函 備 查 87 年 04 月 30 日 第 10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87 年 05 月 25 日 台 (87) 高 ( 二 ) 字 第 87054315 號 函 備 查 87 年 10 月

More information

萬能科技大學

萬能科技大學 102 學 年 度 二 技 日 間 部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報 名 步 驟 : (1) 一 律 網 路 填 表 報 名 考 生 應 於 報 名 期 間, 至 102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二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平 台 (https://apg18.jctv.ntut.edu.tw/tapply) 或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二

More information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陸 生 轉 學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簡 章 上 網 下 載 105 年 4 月 25 日 ( 一 ) 起 通 訊 報 名 105 年 5 月 2( 一 )~105 年 7 月 13 日 ( 三 ) 寄 發 成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陸 生 轉 學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簡 章 上 網 下 載 105 年 4 月 25 日 ( 一 ) 起 通 訊 報 名 105 年 5 月 2( 一 )~105 年 7 月 13 日 ( 三 ) 寄 發 成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臺 教 技 ( 四 ) 字 第 1020156505 號 函 核 定 之 招 生 規 定 辦 理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新 竹 校 區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陸 生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新 竹 校 區 校 址 :30301 新 竹 縣 湖 口 鄉 和 興 村 中 山 路 三 段 530 號 電 話 :886-3-699111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2入學-碩士班1020704

Microsoft Word - 102入學-碩士班1020704 義 守 大 學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三 次 研 究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修 訂 通 過 (100.05.18)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七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100.05.26)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研 究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修 訂 通

More information

4.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5,000 元 整 ( 複 訓 及 華 語 轉 外 語,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2,500 元 整 ) (1) 繳 費 方 式 : A.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同 以 掛 號 方

4.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5,000 元 整 ( 複 訓 及 華 語 轉 外 語,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2,500 元 整 ) (1) 繳 費 方 式 : A.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同 以 掛 號 方 104 一 招 訓 對 象 : ( 一 ) 領 隊 職 前 訓 練 : 經 考 選 部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領 隊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取 得 及 格 證 書 者 ( 二 ) 領 隊 人 員 重 行 參 加 訓 練 ( 複 訓 ): 領 隊 人 員 取 得 結 業 證 書 或 執 業 證, 連 續 3 年 未 執 行 領 隊 業 務, 申 請 重 行 參 加 訓

More information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第 一 版 秘 書 處 Version 1.1 2010/12/31 2011/12/31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秘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第 一 版 秘 書 處 Version 1.1 2010/12/31 2011/12/31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秘 聯 合 人 體 試 驗 委 員 會 Joint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P-D-01 文 件 與 紀 錄 管 理 程 序 Documentation Management Procedure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More information

101學年度

101學年度 102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生 主 辦 單 位 :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1 說 明 內 容 一 102 學 年 度 重 大 變 革 二 重 要 日 程 三 招 生 作 業 流 程 四 招 生 作 業 說 明 五 意 見 與 交 流 2 一 102 學 年 度 重 大 變 革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