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年度中醫門診總額-中醫鼓勵結合現代科技加強醫療服務實施方案(pdf檔)

Similar documents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doc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6-1-1極限的概念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教育實習問與答: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附 件 一 -1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提 昇 孕 產 中 醫 門 診 照 護 品 質 計 畫 ( 草 案 ) 一 依 據 : 各 年 度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給 付 費 用 中 醫 門 診 總 額 之 協 商 結 果 二 目 的 : 鼓 勵 生 育 為 國 家 當 前 重 要 政 策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簽 呈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4D F736F F 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目    錄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二 00122C /7/1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20) 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2.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486,746, ,318,734, ,039,301,167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公告[1].rtf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目 錄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2/ /12/03 第 一 版 秘 書 處 Version /12/ /12/31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秘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4D F736F F 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C 標準文件

法 聽 與 說 的 教 學 歌 謠 戲 劇 與 合 作 學 習 等, 以 工 作 坊 形 式 進 行 二 授 課 方 式 : 採 全 英 語 方 式 進 行 三 師 資 : 由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資 深 之 英 語 教 學 專 家 擔 任 培 訓 講 師 壹 拾 報 名 時 間 與 方 式 一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4D F736F F 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 A14B>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untitled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配套措施5 精進高級中等學校師資人力發展

亞洲大學健康產業管理學系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

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

???T????????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條 通 過 ( )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條 通 過 ( )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Microsoft Word - _3_???????-Ch _???

一、 資格條件: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七 經 費 預 估 : ( 一 ) 本 案 由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經 費 補 助 每 位 出 國 考 察 央 團 教 師 至 多 新 臺 幣 肆 萬 伍 仟 柒 佰 伍 拾 元 ( 含 機 票 ) ( 二 ) 不 足 款 項 由 參 與 人 員 自 行 負 擔 ( 三 )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PowerPoint 簡報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Microsoft Word - catalog doc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新 用 戶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Layout 1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BOT_BS_audited_96

職能基準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壹、總 則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Transcription:

95 年 度 中 醫 門 診 總 額 - 中 醫 鼓 勵 結 合 現 代 科 技 加 強 醫 療 服 務 實 施 方 案 一 依 據 : 依 據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協 定 委 員 會 95 年 度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給 付 費 用 總 額 及 其 分 配 方 式 公 告 辦 理 二 目 的 : 提 升 中 醫 病 歷 紀 錄 品 質 促 進 中 醫 學 術 現 代 化 與 國 際 化 提 高 中 醫 醫 療 服 務 品 質 三 申 請 資 格 : ( 一 ) 依 據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委 託 中 醫 師 公 會 全 聯 會 辦 理 九 十 二 年 度 中 醫 醫 院 暨 醫 院 附 設 中 醫 部 門 訪 查 作 業 程 序 ( 附 件 一 ) 評 定 合 格 院 所 ( 二 ) 經 中 醫 師 公 會 全 聯 會 比 照 上 開 作 業 程 序 訪 查 合 格 之 中 醫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四 申 請 程 序 申 請 施 行 之 中 醫 特 約 醫 療 機 構 應 檢 送 申 請 表 及 計 畫 書, 以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向 中 醫 師 公 會 全 聯 會 提 出 申 請 ( 一 ) 本 計 畫 申 請 表 ( 附 件 二 ) ( 二 ) 本 計 畫 書 之 規 範 內 容 如 下 : 1. 書 寫 格 式 : 以 word 形 式 建 檔,A4 版 面, 由 左 而 右, 由 上 而 下,( 標 ) 楷 書 14 號 字 型, 橫 式 書 寫 2. 封 面 : 包 括 計 畫 名 稱 執 行 單 位 執 行 期 間 3. 內 容 至 少 應 包 括 下 列 項 目 : (1) 前 言 : 請 敘 述 申 請 本 實 施 方 案 動 機, 包 括 使 用 中 醫 儀 器 種 類, 醫 療 資 源 提 供 情 形 及 需 求 狀 況 等 (2) 目 的 : 分 點 具 體 列 述 所 要 達 成 之 目 標 (3) 實 施 方 法 與 步 驟 : 請 依 實 施 方 案 內 容 分 別 具 體 列 述, 並 應 包 括 下 列 項 目 : (a) 醫 療 人 力 資 源 : 請 詳 述 執 行 本 計 畫 之 醫 事 人 力 名 單 及 其 學 經 歷 身 分 證 字 號 中 醫 師 證 號 及 其 完 整 訓 練 之 證 明 1

(b) 儀 器 種 類 (c) 儀 器 穩 定 性 及 安 全 性 檢 測 證 明 (d) 適 應 症 (e) 實 證 基 礎 (f) 評 估 標 準 (g)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h) 不 良 反 應 紀 錄 及 通 報 (i) 儀 器 定 期 維 護 記 錄 (j) 經 費 評 估 : 請 詳 述 經 費 評 估 之 方 法 及 內 容, 經 費 請 依 本 計 畫 第 八 點 之 ( 一 ) 本 計 畫 支 付 標 準 表 之 診 療 項 目 及 支 付 點 數 預 估 4. 評 估 預 期 效 益 : 請 詳 述 計 畫 實 施 後 預 期 達 成 之 效 益 指 標 五 申 請 時 間 : 自 公 告 日 起 至 9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受 理 審 查 ( 一 ) 中 醫 師 公 會 全 聯 會 收 齊 申 請 案 件 後, 遴 聘 專 家 學 者 進 行 審 查, 並 於 三 十 日 內 ( 以 郵 戳 為 憑 ) 函 復 審 查 結 果 ( 二 ) 經 審 查 通 過 並 收 到 回 復 函 之 中 醫 特 約 醫 療 機 構, 檢 具 中 醫 師 公 會 全 聯 會 之 同 意 函 與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 以 下 簡 稱 健 保 局 ) 轄 區 分 局 以 換 文 方 式 申 請 辦 理 本 實 施 方 案 服 務, 即 可 執 行 七 支 付 方 式 本 實 施 方 案 按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中 醫 部 門 支 付 標 準 申 報 八 經 費 來 源 : 中 醫 門 診 總 額 95 年 醫 療 費 用 一 般 服 務 預 算 費 用 中 支 付 九 醫 療 服 務 申 報 與 審 查 ( 一 ) 執 行 本 實 施 方 案 之 醫 療 院 所, 有 關 醫 療 服 務 申 報 及 支 付 程 序 審 查 專 業 審 查 事 前 審 查 實 地 審 查 及 檔 案 2

分 析,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按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醫 療 服 務 審 查 辦 法 辦 理 ( 二 ) 執 行 本 實 施 方 案 之 醫 療 院 所 申 報 案 件 審 查 採 立 意 抽 審, 不 列 入 一 般 抽 樣 ( 三 ) 健 保 局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門 診 醫 療 服 務 點 數 申 報 總 表 : 本 實 施 方 案 申 報 之 醫 療 費 用 列 為 專 案 案 件 ( 四 ) 健 保 局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醫 療 服 務 點 數 清 單 及 醫 令 清 單 : 案 件 分 類 請 填 寫 23 ( 中 醫 鼓 勵 結 合 現 代 科 技 加 強 醫 療 服 務 實 施 方 案 ) 十 執 行 報 告 經 審 查 通 過 執 行 本 實 施 方 案 者, 應 於 實 施 方 案 年 度 結 束 十 五 日 前 檢 送 初 步 執 行 報 告, 並 於 執 行 結 束 或 年 度 結 束 後 十 五 日 前, 檢 送 執 行 報 告 至 中 醫 師 公 會 全 聯 會, 初 步 執 行 報 告 及 執 行 報 告 之 格 式 及 內 容, 依 送 審 計 畫 書 之 內 容 及 要 項 撰 寫 執 行 成 果 及 實 施 效 益, 初 步 執 行 報 告 由 中 醫 師 公 會 全 聯 會 聘 請 專 家 學 者 進 行 評 量, 評 量 結 果 做 為 下 年 度 審 查 之 依 據 十 一 辦 理 本 實 施 方 案 之 中 醫 特 約 醫 療 機 構 實 施 成 效 不 佳 或 執 行 者 未 依 本 實 施 方 案 規 定 事 項 辦 理 者, 得 經 中 醫 師 公 會 全 聯 會 重 新 評 估 後 轉 請 健 保 局 各 分 局 同 意 終 止 執 行 者 辦 理 本 實 施 方 案 服 務 十 二 本 實 施 方 案 由 健 保 局 會 同 中 醫 門 診 總 額 受 託 辦 理 單 位 研 訂 後, 送 費 協 會 備 查, 由 健 保 局 公 告 並 實 施 3

附 件 九 十 二 年 度 中 醫 醫 院 暨 醫 院 附 設 中 醫 部 門 訪 查 作 業 程 序 壹 訪 查 目 的 : 強 化 中 醫 醫 院 業 務 管 理, 提 昇 中 醫 醫 療 服 務 品 質, 確 保 民 眾 就 醫 安 全 貳 辦 理 單 位 : 一 委 辦 單 位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二 承 辦 單 位 : 中 華 民 國 中 醫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參 訪 查 小 組 成 員 : 由 承 辦 單 位 遴 聘 中 醫 學 中 藥 學 中 醫 護 理 學 及 醫 療 管 理 學 等 領 域 專 家 擔 任 訪 查 委 員, 並 以 四 至 六 位 委 員 為 一 組, 進 行 實 地 訪 查 評 量 必 要 時, 得 請 所 在 地 衛 生 局 會 同 前 往 肆 申 請 訪 查 資 格 :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七 月 一 日 前 設 立 之 中 醫 醫 院 及 醫 院 附 設 中 醫 部 門 伍 訪 查 內 容 : 依 中 醫 醫 院 暨 醫 院 附 設 中 醫 部 門 訪 查 標 準 所 列 項 目 辦 理 陸 申 請 程 序 : 自 九 十 二 年 八 月 十 二 日 起, 附 回 郵 中 式 標 準 信 封 乙 個, 書 明 機 構 名 稱 地 址, 向 承 辦 單 位 索 取 申 請 表 格, 並 於 九 十 二 年 九 月 一 日 前 檢 齊 申 請 書 及 有 關 表 件 提 出 申 請,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承 辦 單 位 ( 中 華 民 國 中 醫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 地 址 : 台 北 市 萬 華 區 廣 州 街 三 十 二 號 八 樓 洽 詢 電 話 :(0 二 ) 二 三 0 二 九 三 三 九 網 址 :uncma@ms63.hinet.net 聯 絡 人 : 翁 淑 娟 柒 訪 查 方 式 : 依 排 定 實 地 訪 查 日 程 及 下 列 程 序 進 行 實 地 訪 查, 並 依 中 醫 4

醫 院 暨 醫 院 附 設 中 醫 部 門 訪 查 評 量 表 所 列 項 目 評 量 一 聽 取 中 醫 醫 院 或 醫 院 附 設 中 醫 部 門 簡 報 ( 十 至 二 十 分 鐘 ) 二 實 地 查 證 ( 三 十 分 鐘 至 一 小 時 ) 三 總 評 ( 十 分 鐘 ) 捌 實 地 訪 查 日 期 : 九 十 二 年 八 月 一 日 至 九 十 二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 第 一 階 段 於 九 十 二 年 九 月 五 日 前 完 成 ) 玖 訪 查 結 果 : 一 由 承 辦 單 位 公 告 訪 查 評 定 結 果, 並 寄 發 訪 查 之 建 議 事 項 予 受 訪 單 位 二 訪 查 結 果, 提 供 委 辦 單 位 辦 理 委 辦 業 務 計 畫 及 研 究 計 畫 參 考 ; 並 提 供 考 選 部 教 育 部 選 擇 特 種 考 試 中 醫 師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臨 床 診 療 訓 練 醫 院 中 醫 學 系 ( 含 學 士 後 中 醫 學 系 ) 學 生 見 習 實 習 場 所 參 考 三 經 訪 查 合 格 之 中 醫 醫 院 或 醫 院 附 設 中 醫 部 門, 其 資 格 有 效 期 間 為 三 年 ( 自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一 月 至 九 十 五 年 十 二 月 止 ) 四 訪 查 結 果, 提 供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中 醫 門 診 總 額 支 付 制 度 鼓 勵 提 昇 醫 療 品 質 保 證 保 留 款 中 評 定 加 計 核 算 基 礎 對 象 之 參 考 五 訪 查 結 果, 提 供 中 醫 師 繼 續 教 育 辦 理 單 位 資 格 審 定 之 參 考 5

九 十 二 年 度 中 醫 醫 院 暨 醫 院 附 設 中 醫 部 門 訪 查 標 準 92/9/05 修 訂 項 目 一 設 施 (10 分 ) ( 一 )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2 分 ) ( 二 ) 病 房 設 施 (2 分 ) ( 三 ) 安 全 設 備 及 一 般 設 備 (6 分 ) 二 人 員 (15 分 ) ( 一 ) 中 醫 師 (9 分 ) ( 二 ) 護 理 人 員 (3 分 ) ( 三 ) 中 藥 調 劑 人 員 (3 分 ) 三 醫 療 業 務 及 設 備 (16 分 ) ( 一 ) 醫 療 業 務 (8 分 ) ( 二 ) 診 療 科 別 (2 分 ) ( 三 ) 中 醫 診 斷 儀 器 (2 分 ) ( 四 ) 藥 事 作 業 (4 分 ) 四 重 視 病 人 安 全 及 品 質 保 證 (24 分 ) ( 一 ) 病 人 安 全 及 醫 療 品 質 審 查 (6 分 ) ( 二 ) 藥 事 作 業 品 質 保 證 及 重 視 病 人 用 藥 安 全 (6 分 ) ( 三 ) 護 理 服 務 品 質 保 證 及 重 視 病 人 安 全 (6 分 ) ( 四 ) 病 歷 管 理 (2 分 ) ( 五 ) 醫 院 管 理 業 務 (2 分 ) ( 六 ) 醫 病 關 係 之 促 進 (2 分 ) 五 指 定 項 目 品 質 評 估 (10 分 ) ( 一 ) 住 院 (2 分 ) ( 二 ) 診 斷 (2 分 ) ( 三 ) 處 置 (2 分 ) ( 四 ) 用 藥 (2 分 ) ( 五 ) 病 歷 寫 作 (2 分 ) 六 教 學 訓 練 (25 分 ) ( 一 ) 教 學 師 資 (6 分 ) ( 二 ) 教 學 訓 練 與 研 究 設 備 (4 分 ) ( 三 ) 教 學 訓 練 活 動 (12 分 ) ( 四 ) 與 其 他 醫 院 ( 醫 學 院 ) 交 流 合 作 情 形 (1 分 ) ( 五 ) 研 究 情 形 及 論 文 發 表 (1 分 ) ( 六 ) 教 學 進 修 研 究 經 費 (1 分 ) 6

一 設 施 (10 分 ) 九 十 二 年 度 中 醫 醫 院 暨 醫 院 附 設 中 醫 部 門 訪 查 標 準 920905 修 訂 項 目 訪 查 標 準 ( 一 )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平 均 每 床 應 有 二 0 平 方 公 尺 以 上 (2 分 ) ( 二 ) 病 房 設 施 (2 分 ) 1. 病 床 數 ( 應 設 十 床 以 上 ) 2. 病 房 應 符 合 中 醫 醫 院 設 置 標 準 ( 三 ) 安 全 設 備 及 一 般 設 備 (6 分 ) 二 人 員 ( 一 ) 中 醫 師 (9 分 ) (15 分 ) 1. 一 般 設 施 2. 消 防 設 備 3. 安 全 設 備 4. 緊 急 供 電 設 備 5. 環 境 衛 生 及 廢 棄 物 處 理 應 具 機 電 安 全 消 防 供 水 緊 急 供 電 設 備, 並 應 符 合 中 醫 醫 院 設 置 標 準 污 水 及 廢 棄 物 處 理, 應 符 合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及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有 關 規 定 1. 每 十 床 應 有 一 人 以 上 2. 各 診 療 科 均 有 經 二 年 以 上 醫 師 訓 練 之 專 任 中 醫 師 一 人 以 上 3. 應 有 專 任 中 醫 師 四 人 以 上 4. 專 任 中 醫 師 執 業 登 記 在 該 院 服 務 滿 一 年 以 上 者 占 75% ( 二 ) 護 理 人 員 (3 分 ) ( 三 ) 中 藥 調 劑 人 員 (3 分 ) 三 醫 療 ( 一 ) 醫 療 業 務 (8 分 ) 業 務 及 設 備 ( 二 ) 診 療 科 別 (2 分 ) (16 分 ) ( 三 ) 中 醫 醫 療 儀 器 (2 分 ) ( 四 ) 藥 事 作 業 (4 分 ) 1. 每 五 床 應 有 一 人 以 上 2. 門 診 : 每 診 療 室 應 有 0.5 人 以 上 3. 護 理 人 員 執 業 登 記 在 該 院 服 務 滿 一 年 以 上 者 占 75% 4.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護 理 人 員 曾 接 受 學 會 學 校 醫 院 辦 理 中 醫 護 理 訓 練 課 程, 並 取 得 證 明 ; 至 少 一 名 護 理 人 員 參 加 中 醫 護 理 訓 練 計 畫 七 科 九 學 分 訓 練 1. 應 按 中 醫 師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計 算 或 日 平 均 每 60 張 處 方 箋 應 有 一 名 藥 師 2. 專 任 中 藥 調 劑 之 中 醫 師 或 修 習 中 藥 課 程 達 適 當 標 準 之 藥 師 達 半 數 以 上 3. 中 藥 調 劑 人 員 執 業 登 記 在 該 院 服 務 滿 一 年 以 上 者 占 75% 應 符 合 醫 療 法 及 中 醫 醫 院 設 置 標 準 規 定 設 下 列 診 療 科 別 之 一 科 或 數 科 : 1. 內 科 2. 外 科 3. 眼 科 4. 兒 科 5. 婦 科 6. 傷 科 7. 針 灸 科 8. 痔 科 參 考 儀 器 項 目 : 如 1. 脈 診 儀 2. 舌 診 儀 3. 聞 診 儀 4. 良 導 絡 檢 查 儀 5. 紅 外 線 照 射 燈 6. 紅 外 線 熱 像 儀 7. 微 循 環 血 流 儀 8.ARDK 經 絡 檢 查 儀 9. 脈 波 檢 查 儀 10. 電 針 機 等 1. 中 藥 局 之 設 備 應 符 合 中 醫 醫 院 設 置 標 準 規 定 2. 中 藥 局 作 業 應 訂 定 工 作 說 明 作 業 程 序, 並 保 留 作 業 記 錄 3. 應 負 責 藥 品 處 方 之 稽 核 及 調 劑 4. 交 付 病 人 之 藥 袋, 應 明 確 標 示 藥 品 名 稱 數 量 天 數 7

劑 量 及 服 用 方 法 5. 應 負 責 藥 品 資 訊 之 蒐 集 及 提 供. 6. 應 訂 定 藥 品 規 格 標 準, 並 負 責 藥 品 之 購 置 驗 收 儲 備 保 管 與 供 應 7. 有 關 藥 品 進 出 庫 使 用 量 應 有 詳 細 帳 目 以 供 稽 核 8. 應 提 供 病 患 用 藥 指 導 之 服 務 9. 應 有 飲 片 保 存 必 要 設 備 8

四 重 視 病 人 安 全 及 品 質 保 證 (24 分 ) ( 一 ) 病 人 安 全 及 醫 療 品 質 審 查 (6 分 ) 1. 提 供 以 病 人 為 中 心 的 醫 療 作 業, 並 重 視 病 人 安 全 2. 應 定 期 製 作 門 診 住 院 等 統 計 表 3. 平 均 住 院 日 合 理 4. 具 體 施 行 醫 療 品 質 促 進 相 關 措 施, 如 全 面 醫 療 品 質 管 理 健 保 核 刪 案 醫 療 作 業 品 質 檢 討 等 項 目 5. 辦 理 感 染 控 制 情 形 ( 二 ) 藥 事 作 業 品 質 保 證 及 重 視 病 人 用 藥 安 全 (6 分 ) 1. 至 少 有 一 藥 事 人 員 負 責 下 列 業 務 : (1) 藥 品 之 申 購 驗 收 儲 備 保 管 與 供 應 (2) 藥 品 諮 詢 服 務 2. 醫 師 處 方 除 記 載 於 病 歷 外, 應 另 具 處 方 箋 3. 應 用 藥 品 使 用 趨 勢 分 析 統 計 及 檢 討 措 施 4. 藥 事 作 業 品 質 保 證 之 執 行, 並 重 視 病 人 用 藥 安 全 5. 應 具 醫 院 藥 品 處 方 集 或 常 備 藥 品 表 6. 藥 事 人 員 應 有 職 前 及 在 職 教 育 7. 辦 理 中 藥 藥 物 不 良 反 應 通 報 情 形 ( 三 ) 護 理 服 務 品 質 1. 護 理 行 政 應 符 合 下 列 標 準 : 保 證 及 重 視 病 人 安 全 (1) 護 理 作 業 有 健 全 組 織 工 作 目 標 及 獨 立 之 功 能 (6 分 ) (2) 訂 有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及 有 效 執 行 (3) 訂 有 合 理 之 護 理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2. 護 理 服 務 及 品 質 之 效 能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1) 應 持 續 提 昇 護 理 照 護 品 質, 並 重 視 病 人 安 全 (2) 護 理 單 位 訂 有 護 理 常 規 及 工 作 手 冊, 據 以 執 行 日 常 業 務 (3) 執 行 護 理 評 估 及 訂 定 照 護 計 畫 並 設 有 護 理 紀 錄 (4) 確 實 執 行 醫 囑 及 病 患 護 理, 並 作 記 錄 (5) 護 理 指 導 均 列 入 病 人 之 護 理 計 畫 中, 並 有 執 行 記 錄 (6) 晚 夜 班 設 有 總 負 責 人, 督 導 各 單 位 晚 夜 班 護 理 工 作 並 有 交 班 報 告 (7) 護 理 醫 療 用 品 充 分 供 應, 並 有 汰 舊 更 新 計 畫 及 專 人 維 護 (8) 有 護 理 品 管 制 度 並 定 期 進 行 稽 核 與 改 進 3. 護 理 人 員 應 有 職 前 在 職 教 育 及 能 力 進 階 制 度 的 規 劃 ( 四 ) 病 歷 管 理 (2 分 ) ( 五 ) 醫 院 管 理 業 務 (2 分 ) 1. 應 具 有 病 歷 審 查 之 功 能 2. 應 有 病 歷 完 整 性 之 審 查 表 格, 並 進 行 普 查 3. 應 有 專 人 管 理 病 歷 4. 應 辦 理 醫 療 業 務 統 計. 5. 病 歷 保 密 規 定 嚴 格 執 行 6. 疾 病 分 類 以 ICD-9-CM 進 行 1. 管 理 應 電 腦 化 2. 應 建 立 成 本 會 計 制 度 1. 應 有 專 人 負 責 醫 院 管 理 業 務 9

( 六 ) 醫 病 關 係 之 促 進 (2 分 ) 1. 應 設 服 務 台 2. 應 建 立 病 人 申 訴 管 道 3. 應 印 製 醫 院 服 務 指 引 等 書 面 資 料 10

五 指 定 ( 一 ) 住 院 (2 分 ) 項 目 品 質 ( 二 ) 診 斷 (2 分 ) 評 估 ( 三 ) 處 置 (2 分 ) (10 分 ) ( 四 ) 用 藥 (2 分 ) ( 五 ) 病 歷 寫 作 (2 分 ) 經 評 估 符 合 水 準 六 教 學 訓 練 (25 分 ) ( 一 ) 教 學 師 資 (6 分 ) 1. 醫 師 部 ( 科 ) 主 任 具 部 定 講 師 以 上 資 格 2. 其 他 醫 事 人 員 ( 二 ) 教 學 訓 練 與 研 究 設 備 (4 分 ) 應 具 有 足 夠 之 訓 練 師 資 1. 教 學 設 備 設 有 下 列 教 學 設 備 並 符 合 需 要 : (1) 研 究 室 (2) 視 聽 教 室 (3) 討 論 室 (4) 教 室 (5) 電 化 教 學 設 備 2. 圖 書 室 (1) 設 有 專 室, 指 定 專 人 管 理 (2) 醫 學 學 術 性 圖 書 一 00 冊 期 刊 二 0 種 以 上 (3) 每 年 編 有 購 書 經 費 及 訂 有 購 書 辦 法 (4) 訂 有 圖 書 管 理 規 則 (5) 提 供 下 列 服 務 : 圖 書 目 錄 圖 書 資 料 索 引 新 書 介 紹 影 印 服 務 參 考 諮 詢 ( 三 ) 教 學 訓 練 活 動 (12 分 ) 1. 醫 學 教 育 委 員 會 (1) 應 由 資 深 中 醫 師 中 藥 調 劑 人 員 及 護 理 人 員 組 成, 且 定 期 開 會 備 有 紀 錄 (2) 具 有 下 列 功 能 : 各 項 教 學 訓 練 計 畫 之 審 查 及 推 動 訓 練 成 果 之 評 估 2. 教 學 訓 練 內 容 (1) 對 本 院 醫 事 人 員 : 應 訂 定 各 科 住 院 醫 師 訓 練 計 畫 應 訂 定 各 類 醫 事 人 員 訓 練 計 畫 定 期 舉 辦 院 內 教 學 訓 練 活 動 (2) 對 醫 學 院 校 學 生 : 應 訂 定 實 習 醫 師 及 見 習 醫 學 生 教 學 計 畫 應 訂 定 其 他 各 類 醫 事 實 習 學 生 教 學 計 畫 應 有 各 項 訓 練 計 畫 之 考 核 評 估 11

3. 研 討 會 (1) 臨 床 研 討 會 每 科 每 月 至 少 一 次 (2) 各 類 醫 事 人 員 研 討 會 各 類 每 月 至 少 一 次 (3) 雜 誌 研 討 會 每 科 每 月 至 少 一 次 (4) 晨 報 會 每 科 每 週 至 少 一 次 4. 醫 師 臨 床 教 學 (1) 主 治 醫 師 ( 包 括 主 任 ) 每 週 應 從 事 臨 床 教 學 至 少 一 個 小 時 (2) 主 治 醫 師 對 住 院 醫 師 之 病 歷 應 有 評 論 建 議 及 複 簽 5. 教 學 訓 練 成 果 下 列 各 項 經 評 估 符 合 要 求 : (1) 教 學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2) 最 近 三 年 接 受 考 選 部 中 醫 師 特 種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臨 床 診 療 訓 練 情 形 (3) 最 近 三 年 接 受 中 醫 學 系 ( 含 學 士 後 中 醫 學 系 ) 學 生 見 實 習 情 形 (4) 學 習 者 之 學 習 成 果 6. 參 與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中 醫 臨 床 教 學 試 辦 計 畫 情 形 ( 四 ) 與 其 他 醫 院 ( 醫 學 院 ) 交 流 合 作 情 形 (1 分 ) 與 其 他 醫 院 有 交 流 合 作 關 係 ( 五 ) 研 究 情 形 及 論 文 發 表 (1 分 ) 1. 每 年 論 文 發 表 篇 數 兩 篇 以 上 2. 研 究 論 文 品 質 經 評 估 符 合 要 求 ( 六 ) 教 學 進 修 研 究 經 費 (1 分 ) 編 列 教 學 進 修 研 究 經 費 12

中 醫 醫 院 暨 醫 院 附 設 中 醫 部 門 訪 查 計 畫 訪 查 資 料 表 一 醫 院 基 本 資 料 1. 醫 療 機 構 名 稱 :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代 號 : 2. 院 長 : 負 責 醫 師 : 3. 聯 絡 方 式 : (1) 地 址 : (2) 電 話 : (3) 聯 絡 人 : 電 話 : 分 機 (4) e-mail address: 4. 於 衛 生 局 登 記 開 業 日 期 : 年 月 日 5. 貴 單 位 性 質 屬 : 公 立 中 醫 醫 院 私 立 中 醫 醫 院 西 醫 教 學 醫 院 中 醫 科 中 醫 部 二 醫 療 業 務 量 科 別 門 診 診 次 累 計 門 診 人 次 累 計 備 註 內 科 婦 科 兒 科 針 灸 科 傷 科 註 : 若 無 細 分 婦 科 兒 科, 併 入 內 科 計 算 三 人 員 基 本 資 料 1. 貴 院 現 有 登 錄 之 專 任 中 醫 師 人 數 人 2. 貴 院 現 有 中 醫 部 門 登 錄 之 護 理 人 員 人 3. 貴 院 現 有 中 醫 部 門 登 錄 之 中 藥 師 人 4. 貴 院 現 有 中 醫 部 門 登 錄 之 工 作 人 員 人 * 有 關 貴 院 醫 事 人 員 相 關 資 料, 請 填 寫 表 一 : 13

表 一 醫 事 人 員 相 關 資 料 職 稱 姓 名 執 業 執 照 號 碼 到 職 年 月 日 經 歷 ( 本 表 如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加 頁 ) 14

附 件 二 中 醫 門 診 總 額 -- 中 醫 鼓 勵 結 合 現 代 科 技 加 強 醫 療 服 務 實 施 方 案 申 請 表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基 院 所 名 稱 院 所 代 碼 負 責 醫 師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本 資 負 責 醫 師 學 經 歷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醫 師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中 醫 師 證 書 字 號 教 職 年 資 台 中 字 第 台 中 字 第 台 中 字 第 台 中 字 第 台 中 字 第 號 號 號 號 號 件 台 中 字 第 號 醫 療 照 護 門 診 種 類 料 檢 送 儀 器 種 類 每 週 診 療 時 間 項 目 審 查 結 果 備 註 訪 查 合 格 證 明 書 符 合 未 符 合 其 他 項 計 畫 書 符 合 未 符 合 其 他 目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儀 器 醫 師 人 力 機 構 章 戳 中 醫 全 聯 會 審 核 意 見 欄 符 合 未 符 合 其 他 符 合 未 符 合 其 他 1 審 核 通 過 2 不 符 合 規 定 3 資 料 不 全, 請 補 齊 4 其 他 審 核 委 員 : 日 期 章 戳 : ( 本 欄 由 審 查 單 位 填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