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 年 度 中 醫 門 診 總 額 - 中 醫 鼓 勵 結 合 現 代 科 技 加 強 醫 療 服 務 實 施 方 案 一 依 據 : 依 據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協 定 委 員 會 95 年 度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給 付 費 用 總 額 及 其 分 配 方 式 公 告 辦 理 二 目 的 : 提 升 中 醫 病 歷 紀 錄 品 質 促 進 中 醫 學 術 現 代 化 與 國 際 化 提 高 中 醫 醫 療 服 務 品 質 三 申 請 資 格 : ( 一 ) 依 據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委 託 中 醫 師 公 會 全 聯 會 辦 理 九 十 二 年 度 中 醫 醫 院 暨 醫 院 附 設 中 醫 部 門 訪 查 作 業 程 序 ( 附 件 一 ) 評 定 合 格 院 所 ( 二 ) 經 中 醫 師 公 會 全 聯 會 比 照 上 開 作 業 程 序 訪 查 合 格 之 中 醫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四 申 請 程 序 申 請 施 行 之 中 醫 特 約 醫 療 機 構 應 檢 送 申 請 表 及 計 畫 書, 以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向 中 醫 師 公 會 全 聯 會 提 出 申 請 ( 一 ) 本 計 畫 申 請 表 ( 附 件 二 ) ( 二 ) 本 計 畫 書 之 規 範 內 容 如 下 : 1. 書 寫 格 式 : 以 word 形 式 建 檔,A4 版 面, 由 左 而 右, 由 上 而 下,( 標 ) 楷 書 14 號 字 型, 橫 式 書 寫 2. 封 面 : 包 括 計 畫 名 稱 執 行 單 位 執 行 期 間 3. 內 容 至 少 應 包 括 下 列 項 目 : (1) 前 言 : 請 敘 述 申 請 本 實 施 方 案 動 機, 包 括 使 用 中 醫 儀 器 種 類, 醫 療 資 源 提 供 情 形 及 需 求 狀 況 等 (2) 目 的 : 分 點 具 體 列 述 所 要 達 成 之 目 標 (3) 實 施 方 法 與 步 驟 : 請 依 實 施 方 案 內 容 分 別 具 體 列 述, 並 應 包 括 下 列 項 目 : (a) 醫 療 人 力 資 源 : 請 詳 述 執 行 本 計 畫 之 醫 事 人 力 名 單 及 其 學 經 歷 身 分 證 字 號 中 醫 師 證 號 及 其 完 整 訓 練 之 證 明 1
(b) 儀 器 種 類 (c) 儀 器 穩 定 性 及 安 全 性 檢 測 證 明 (d) 適 應 症 (e) 實 證 基 礎 (f) 評 估 標 準 (g)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h) 不 良 反 應 紀 錄 及 通 報 (i) 儀 器 定 期 維 護 記 錄 (j) 經 費 評 估 : 請 詳 述 經 費 評 估 之 方 法 及 內 容, 經 費 請 依 本 計 畫 第 八 點 之 ( 一 ) 本 計 畫 支 付 標 準 表 之 診 療 項 目 及 支 付 點 數 預 估 4. 評 估 預 期 效 益 : 請 詳 述 計 畫 實 施 後 預 期 達 成 之 效 益 指 標 五 申 請 時 間 : 自 公 告 日 起 至 9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受 理 審 查 ( 一 ) 中 醫 師 公 會 全 聯 會 收 齊 申 請 案 件 後, 遴 聘 專 家 學 者 進 行 審 查, 並 於 三 十 日 內 ( 以 郵 戳 為 憑 ) 函 復 審 查 結 果 ( 二 ) 經 審 查 通 過 並 收 到 回 復 函 之 中 醫 特 約 醫 療 機 構, 檢 具 中 醫 師 公 會 全 聯 會 之 同 意 函 與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 以 下 簡 稱 健 保 局 ) 轄 區 分 局 以 換 文 方 式 申 請 辦 理 本 實 施 方 案 服 務, 即 可 執 行 七 支 付 方 式 本 實 施 方 案 按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中 醫 部 門 支 付 標 準 申 報 八 經 費 來 源 : 中 醫 門 診 總 額 95 年 醫 療 費 用 一 般 服 務 預 算 費 用 中 支 付 九 醫 療 服 務 申 報 與 審 查 ( 一 ) 執 行 本 實 施 方 案 之 醫 療 院 所, 有 關 醫 療 服 務 申 報 及 支 付 程 序 審 查 專 業 審 查 事 前 審 查 實 地 審 查 及 檔 案 2
分 析,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按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醫 療 服 務 審 查 辦 法 辦 理 ( 二 ) 執 行 本 實 施 方 案 之 醫 療 院 所 申 報 案 件 審 查 採 立 意 抽 審, 不 列 入 一 般 抽 樣 ( 三 ) 健 保 局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門 診 醫 療 服 務 點 數 申 報 總 表 : 本 實 施 方 案 申 報 之 醫 療 費 用 列 為 專 案 案 件 ( 四 ) 健 保 局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醫 療 服 務 點 數 清 單 及 醫 令 清 單 : 案 件 分 類 請 填 寫 23 ( 中 醫 鼓 勵 結 合 現 代 科 技 加 強 醫 療 服 務 實 施 方 案 ) 十 執 行 報 告 經 審 查 通 過 執 行 本 實 施 方 案 者, 應 於 實 施 方 案 年 度 結 束 十 五 日 前 檢 送 初 步 執 行 報 告, 並 於 執 行 結 束 或 年 度 結 束 後 十 五 日 前, 檢 送 執 行 報 告 至 中 醫 師 公 會 全 聯 會, 初 步 執 行 報 告 及 執 行 報 告 之 格 式 及 內 容, 依 送 審 計 畫 書 之 內 容 及 要 項 撰 寫 執 行 成 果 及 實 施 效 益, 初 步 執 行 報 告 由 中 醫 師 公 會 全 聯 會 聘 請 專 家 學 者 進 行 評 量, 評 量 結 果 做 為 下 年 度 審 查 之 依 據 十 一 辦 理 本 實 施 方 案 之 中 醫 特 約 醫 療 機 構 實 施 成 效 不 佳 或 執 行 者 未 依 本 實 施 方 案 規 定 事 項 辦 理 者, 得 經 中 醫 師 公 會 全 聯 會 重 新 評 估 後 轉 請 健 保 局 各 分 局 同 意 終 止 執 行 者 辦 理 本 實 施 方 案 服 務 十 二 本 實 施 方 案 由 健 保 局 會 同 中 醫 門 診 總 額 受 託 辦 理 單 位 研 訂 後, 送 費 協 會 備 查, 由 健 保 局 公 告 並 實 施 3
附 件 九 十 二 年 度 中 醫 醫 院 暨 醫 院 附 設 中 醫 部 門 訪 查 作 業 程 序 壹 訪 查 目 的 : 強 化 中 醫 醫 院 業 務 管 理, 提 昇 中 醫 醫 療 服 務 品 質, 確 保 民 眾 就 醫 安 全 貳 辦 理 單 位 : 一 委 辦 單 位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二 承 辦 單 位 : 中 華 民 國 中 醫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參 訪 查 小 組 成 員 : 由 承 辦 單 位 遴 聘 中 醫 學 中 藥 學 中 醫 護 理 學 及 醫 療 管 理 學 等 領 域 專 家 擔 任 訪 查 委 員, 並 以 四 至 六 位 委 員 為 一 組, 進 行 實 地 訪 查 評 量 必 要 時, 得 請 所 在 地 衛 生 局 會 同 前 往 肆 申 請 訪 查 資 格 :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七 月 一 日 前 設 立 之 中 醫 醫 院 及 醫 院 附 設 中 醫 部 門 伍 訪 查 內 容 : 依 中 醫 醫 院 暨 醫 院 附 設 中 醫 部 門 訪 查 標 準 所 列 項 目 辦 理 陸 申 請 程 序 : 自 九 十 二 年 八 月 十 二 日 起, 附 回 郵 中 式 標 準 信 封 乙 個, 書 明 機 構 名 稱 地 址, 向 承 辦 單 位 索 取 申 請 表 格, 並 於 九 十 二 年 九 月 一 日 前 檢 齊 申 請 書 及 有 關 表 件 提 出 申 請,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承 辦 單 位 ( 中 華 民 國 中 醫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 地 址 : 台 北 市 萬 華 區 廣 州 街 三 十 二 號 八 樓 洽 詢 電 話 :(0 二 ) 二 三 0 二 九 三 三 九 網 址 :uncma@ms63.hinet.net 聯 絡 人 : 翁 淑 娟 柒 訪 查 方 式 : 依 排 定 實 地 訪 查 日 程 及 下 列 程 序 進 行 實 地 訪 查, 並 依 中 醫 4
醫 院 暨 醫 院 附 設 中 醫 部 門 訪 查 評 量 表 所 列 項 目 評 量 一 聽 取 中 醫 醫 院 或 醫 院 附 設 中 醫 部 門 簡 報 ( 十 至 二 十 分 鐘 ) 二 實 地 查 證 ( 三 十 分 鐘 至 一 小 時 ) 三 總 評 ( 十 分 鐘 ) 捌 實 地 訪 查 日 期 : 九 十 二 年 八 月 一 日 至 九 十 二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 第 一 階 段 於 九 十 二 年 九 月 五 日 前 完 成 ) 玖 訪 查 結 果 : 一 由 承 辦 單 位 公 告 訪 查 評 定 結 果, 並 寄 發 訪 查 之 建 議 事 項 予 受 訪 單 位 二 訪 查 結 果, 提 供 委 辦 單 位 辦 理 委 辦 業 務 計 畫 及 研 究 計 畫 參 考 ; 並 提 供 考 選 部 教 育 部 選 擇 特 種 考 試 中 醫 師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臨 床 診 療 訓 練 醫 院 中 醫 學 系 ( 含 學 士 後 中 醫 學 系 ) 學 生 見 習 實 習 場 所 參 考 三 經 訪 查 合 格 之 中 醫 醫 院 或 醫 院 附 設 中 醫 部 門, 其 資 格 有 效 期 間 為 三 年 ( 自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一 月 至 九 十 五 年 十 二 月 止 ) 四 訪 查 結 果, 提 供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中 醫 門 診 總 額 支 付 制 度 鼓 勵 提 昇 醫 療 品 質 保 證 保 留 款 中 評 定 加 計 核 算 基 礎 對 象 之 參 考 五 訪 查 結 果, 提 供 中 醫 師 繼 續 教 育 辦 理 單 位 資 格 審 定 之 參 考 5
九 十 二 年 度 中 醫 醫 院 暨 醫 院 附 設 中 醫 部 門 訪 查 標 準 92/9/05 修 訂 項 目 一 設 施 (10 分 ) ( 一 )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2 分 ) ( 二 ) 病 房 設 施 (2 分 ) ( 三 ) 安 全 設 備 及 一 般 設 備 (6 分 ) 二 人 員 (15 分 ) ( 一 ) 中 醫 師 (9 分 ) ( 二 ) 護 理 人 員 (3 分 ) ( 三 ) 中 藥 調 劑 人 員 (3 分 ) 三 醫 療 業 務 及 設 備 (16 分 ) ( 一 ) 醫 療 業 務 (8 分 ) ( 二 ) 診 療 科 別 (2 分 ) ( 三 ) 中 醫 診 斷 儀 器 (2 分 ) ( 四 ) 藥 事 作 業 (4 分 ) 四 重 視 病 人 安 全 及 品 質 保 證 (24 分 ) ( 一 ) 病 人 安 全 及 醫 療 品 質 審 查 (6 分 ) ( 二 ) 藥 事 作 業 品 質 保 證 及 重 視 病 人 用 藥 安 全 (6 分 ) ( 三 ) 護 理 服 務 品 質 保 證 及 重 視 病 人 安 全 (6 分 ) ( 四 ) 病 歷 管 理 (2 分 ) ( 五 ) 醫 院 管 理 業 務 (2 分 ) ( 六 ) 醫 病 關 係 之 促 進 (2 分 ) 五 指 定 項 目 品 質 評 估 (10 分 ) ( 一 ) 住 院 (2 分 ) ( 二 ) 診 斷 (2 分 ) ( 三 ) 處 置 (2 分 ) ( 四 ) 用 藥 (2 分 ) ( 五 ) 病 歷 寫 作 (2 分 ) 六 教 學 訓 練 (25 分 ) ( 一 ) 教 學 師 資 (6 分 ) ( 二 ) 教 學 訓 練 與 研 究 設 備 (4 分 ) ( 三 ) 教 學 訓 練 活 動 (12 分 ) ( 四 ) 與 其 他 醫 院 ( 醫 學 院 ) 交 流 合 作 情 形 (1 分 ) ( 五 ) 研 究 情 形 及 論 文 發 表 (1 分 ) ( 六 ) 教 學 進 修 研 究 經 費 (1 分 ) 6
一 設 施 (10 分 ) 九 十 二 年 度 中 醫 醫 院 暨 醫 院 附 設 中 醫 部 門 訪 查 標 準 920905 修 訂 項 目 訪 查 標 準 ( 一 )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平 均 每 床 應 有 二 0 平 方 公 尺 以 上 (2 分 ) ( 二 ) 病 房 設 施 (2 分 ) 1. 病 床 數 ( 應 設 十 床 以 上 ) 2. 病 房 應 符 合 中 醫 醫 院 設 置 標 準 ( 三 ) 安 全 設 備 及 一 般 設 備 (6 分 ) 二 人 員 ( 一 ) 中 醫 師 (9 分 ) (15 分 ) 1. 一 般 設 施 2. 消 防 設 備 3. 安 全 設 備 4. 緊 急 供 電 設 備 5. 環 境 衛 生 及 廢 棄 物 處 理 應 具 機 電 安 全 消 防 供 水 緊 急 供 電 設 備, 並 應 符 合 中 醫 醫 院 設 置 標 準 污 水 及 廢 棄 物 處 理, 應 符 合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及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有 關 規 定 1. 每 十 床 應 有 一 人 以 上 2. 各 診 療 科 均 有 經 二 年 以 上 醫 師 訓 練 之 專 任 中 醫 師 一 人 以 上 3. 應 有 專 任 中 醫 師 四 人 以 上 4. 專 任 中 醫 師 執 業 登 記 在 該 院 服 務 滿 一 年 以 上 者 占 75% ( 二 ) 護 理 人 員 (3 分 ) ( 三 ) 中 藥 調 劑 人 員 (3 分 ) 三 醫 療 ( 一 ) 醫 療 業 務 (8 分 ) 業 務 及 設 備 ( 二 ) 診 療 科 別 (2 分 ) (16 分 ) ( 三 ) 中 醫 醫 療 儀 器 (2 分 ) ( 四 ) 藥 事 作 業 (4 分 ) 1. 每 五 床 應 有 一 人 以 上 2. 門 診 : 每 診 療 室 應 有 0.5 人 以 上 3. 護 理 人 員 執 業 登 記 在 該 院 服 務 滿 一 年 以 上 者 占 75% 4.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護 理 人 員 曾 接 受 學 會 學 校 醫 院 辦 理 中 醫 護 理 訓 練 課 程, 並 取 得 證 明 ; 至 少 一 名 護 理 人 員 參 加 中 醫 護 理 訓 練 計 畫 七 科 九 學 分 訓 練 1. 應 按 中 醫 師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計 算 或 日 平 均 每 60 張 處 方 箋 應 有 一 名 藥 師 2. 專 任 中 藥 調 劑 之 中 醫 師 或 修 習 中 藥 課 程 達 適 當 標 準 之 藥 師 達 半 數 以 上 3. 中 藥 調 劑 人 員 執 業 登 記 在 該 院 服 務 滿 一 年 以 上 者 占 75% 應 符 合 醫 療 法 及 中 醫 醫 院 設 置 標 準 規 定 設 下 列 診 療 科 別 之 一 科 或 數 科 : 1. 內 科 2. 外 科 3. 眼 科 4. 兒 科 5. 婦 科 6. 傷 科 7. 針 灸 科 8. 痔 科 參 考 儀 器 項 目 : 如 1. 脈 診 儀 2. 舌 診 儀 3. 聞 診 儀 4. 良 導 絡 檢 查 儀 5. 紅 外 線 照 射 燈 6. 紅 外 線 熱 像 儀 7. 微 循 環 血 流 儀 8.ARDK 經 絡 檢 查 儀 9. 脈 波 檢 查 儀 10. 電 針 機 等 1. 中 藥 局 之 設 備 應 符 合 中 醫 醫 院 設 置 標 準 規 定 2. 中 藥 局 作 業 應 訂 定 工 作 說 明 作 業 程 序, 並 保 留 作 業 記 錄 3. 應 負 責 藥 品 處 方 之 稽 核 及 調 劑 4. 交 付 病 人 之 藥 袋, 應 明 確 標 示 藥 品 名 稱 數 量 天 數 7
劑 量 及 服 用 方 法 5. 應 負 責 藥 品 資 訊 之 蒐 集 及 提 供. 6. 應 訂 定 藥 品 規 格 標 準, 並 負 責 藥 品 之 購 置 驗 收 儲 備 保 管 與 供 應 7. 有 關 藥 品 進 出 庫 使 用 量 應 有 詳 細 帳 目 以 供 稽 核 8. 應 提 供 病 患 用 藥 指 導 之 服 務 9. 應 有 飲 片 保 存 必 要 設 備 8
四 重 視 病 人 安 全 及 品 質 保 證 (24 分 ) ( 一 ) 病 人 安 全 及 醫 療 品 質 審 查 (6 分 ) 1. 提 供 以 病 人 為 中 心 的 醫 療 作 業, 並 重 視 病 人 安 全 2. 應 定 期 製 作 門 診 住 院 等 統 計 表 3. 平 均 住 院 日 合 理 4. 具 體 施 行 醫 療 品 質 促 進 相 關 措 施, 如 全 面 醫 療 品 質 管 理 健 保 核 刪 案 醫 療 作 業 品 質 檢 討 等 項 目 5. 辦 理 感 染 控 制 情 形 ( 二 ) 藥 事 作 業 品 質 保 證 及 重 視 病 人 用 藥 安 全 (6 分 ) 1. 至 少 有 一 藥 事 人 員 負 責 下 列 業 務 : (1) 藥 品 之 申 購 驗 收 儲 備 保 管 與 供 應 (2) 藥 品 諮 詢 服 務 2. 醫 師 處 方 除 記 載 於 病 歷 外, 應 另 具 處 方 箋 3. 應 用 藥 品 使 用 趨 勢 分 析 統 計 及 檢 討 措 施 4. 藥 事 作 業 品 質 保 證 之 執 行, 並 重 視 病 人 用 藥 安 全 5. 應 具 醫 院 藥 品 處 方 集 或 常 備 藥 品 表 6. 藥 事 人 員 應 有 職 前 及 在 職 教 育 7. 辦 理 中 藥 藥 物 不 良 反 應 通 報 情 形 ( 三 ) 護 理 服 務 品 質 1. 護 理 行 政 應 符 合 下 列 標 準 : 保 證 及 重 視 病 人 安 全 (1) 護 理 作 業 有 健 全 組 織 工 作 目 標 及 獨 立 之 功 能 (6 分 ) (2) 訂 有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及 有 效 執 行 (3) 訂 有 合 理 之 護 理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2. 護 理 服 務 及 品 質 之 效 能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1) 應 持 續 提 昇 護 理 照 護 品 質, 並 重 視 病 人 安 全 (2) 護 理 單 位 訂 有 護 理 常 規 及 工 作 手 冊, 據 以 執 行 日 常 業 務 (3) 執 行 護 理 評 估 及 訂 定 照 護 計 畫 並 設 有 護 理 紀 錄 (4) 確 實 執 行 醫 囑 及 病 患 護 理, 並 作 記 錄 (5) 護 理 指 導 均 列 入 病 人 之 護 理 計 畫 中, 並 有 執 行 記 錄 (6) 晚 夜 班 設 有 總 負 責 人, 督 導 各 單 位 晚 夜 班 護 理 工 作 並 有 交 班 報 告 (7) 護 理 醫 療 用 品 充 分 供 應, 並 有 汰 舊 更 新 計 畫 及 專 人 維 護 (8) 有 護 理 品 管 制 度 並 定 期 進 行 稽 核 與 改 進 3. 護 理 人 員 應 有 職 前 在 職 教 育 及 能 力 進 階 制 度 的 規 劃 ( 四 ) 病 歷 管 理 (2 分 ) ( 五 ) 醫 院 管 理 業 務 (2 分 ) 1. 應 具 有 病 歷 審 查 之 功 能 2. 應 有 病 歷 完 整 性 之 審 查 表 格, 並 進 行 普 查 3. 應 有 專 人 管 理 病 歷 4. 應 辦 理 醫 療 業 務 統 計. 5. 病 歷 保 密 規 定 嚴 格 執 行 6. 疾 病 分 類 以 ICD-9-CM 進 行 1. 管 理 應 電 腦 化 2. 應 建 立 成 本 會 計 制 度 1. 應 有 專 人 負 責 醫 院 管 理 業 務 9
( 六 ) 醫 病 關 係 之 促 進 (2 分 ) 1. 應 設 服 務 台 2. 應 建 立 病 人 申 訴 管 道 3. 應 印 製 醫 院 服 務 指 引 等 書 面 資 料 10
五 指 定 ( 一 ) 住 院 (2 分 ) 項 目 品 質 ( 二 ) 診 斷 (2 分 ) 評 估 ( 三 ) 處 置 (2 分 ) (10 分 ) ( 四 ) 用 藥 (2 分 ) ( 五 ) 病 歷 寫 作 (2 分 ) 經 評 估 符 合 水 準 六 教 學 訓 練 (25 分 ) ( 一 ) 教 學 師 資 (6 分 ) 1. 醫 師 部 ( 科 ) 主 任 具 部 定 講 師 以 上 資 格 2. 其 他 醫 事 人 員 ( 二 ) 教 學 訓 練 與 研 究 設 備 (4 分 ) 應 具 有 足 夠 之 訓 練 師 資 1. 教 學 設 備 設 有 下 列 教 學 設 備 並 符 合 需 要 : (1) 研 究 室 (2) 視 聽 教 室 (3) 討 論 室 (4) 教 室 (5) 電 化 教 學 設 備 2. 圖 書 室 (1) 設 有 專 室, 指 定 專 人 管 理 (2) 醫 學 學 術 性 圖 書 一 00 冊 期 刊 二 0 種 以 上 (3) 每 年 編 有 購 書 經 費 及 訂 有 購 書 辦 法 (4) 訂 有 圖 書 管 理 規 則 (5) 提 供 下 列 服 務 : 圖 書 目 錄 圖 書 資 料 索 引 新 書 介 紹 影 印 服 務 參 考 諮 詢 ( 三 ) 教 學 訓 練 活 動 (12 分 ) 1. 醫 學 教 育 委 員 會 (1) 應 由 資 深 中 醫 師 中 藥 調 劑 人 員 及 護 理 人 員 組 成, 且 定 期 開 會 備 有 紀 錄 (2) 具 有 下 列 功 能 : 各 項 教 學 訓 練 計 畫 之 審 查 及 推 動 訓 練 成 果 之 評 估 2. 教 學 訓 練 內 容 (1) 對 本 院 醫 事 人 員 : 應 訂 定 各 科 住 院 醫 師 訓 練 計 畫 應 訂 定 各 類 醫 事 人 員 訓 練 計 畫 定 期 舉 辦 院 內 教 學 訓 練 活 動 (2) 對 醫 學 院 校 學 生 : 應 訂 定 實 習 醫 師 及 見 習 醫 學 生 教 學 計 畫 應 訂 定 其 他 各 類 醫 事 實 習 學 生 教 學 計 畫 應 有 各 項 訓 練 計 畫 之 考 核 評 估 11
3. 研 討 會 (1) 臨 床 研 討 會 每 科 每 月 至 少 一 次 (2) 各 類 醫 事 人 員 研 討 會 各 類 每 月 至 少 一 次 (3) 雜 誌 研 討 會 每 科 每 月 至 少 一 次 (4) 晨 報 會 每 科 每 週 至 少 一 次 4. 醫 師 臨 床 教 學 (1) 主 治 醫 師 ( 包 括 主 任 ) 每 週 應 從 事 臨 床 教 學 至 少 一 個 小 時 (2) 主 治 醫 師 對 住 院 醫 師 之 病 歷 應 有 評 論 建 議 及 複 簽 5. 教 學 訓 練 成 果 下 列 各 項 經 評 估 符 合 要 求 : (1) 教 學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2) 最 近 三 年 接 受 考 選 部 中 醫 師 特 種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臨 床 診 療 訓 練 情 形 (3) 最 近 三 年 接 受 中 醫 學 系 ( 含 學 士 後 中 醫 學 系 ) 學 生 見 實 習 情 形 (4) 學 習 者 之 學 習 成 果 6. 參 與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中 醫 臨 床 教 學 試 辦 計 畫 情 形 ( 四 ) 與 其 他 醫 院 ( 醫 學 院 ) 交 流 合 作 情 形 (1 分 ) 與 其 他 醫 院 有 交 流 合 作 關 係 ( 五 ) 研 究 情 形 及 論 文 發 表 (1 分 ) 1. 每 年 論 文 發 表 篇 數 兩 篇 以 上 2. 研 究 論 文 品 質 經 評 估 符 合 要 求 ( 六 ) 教 學 進 修 研 究 經 費 (1 分 ) 編 列 教 學 進 修 研 究 經 費 12
中 醫 醫 院 暨 醫 院 附 設 中 醫 部 門 訪 查 計 畫 訪 查 資 料 表 一 醫 院 基 本 資 料 1. 醫 療 機 構 名 稱 :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代 號 : 2. 院 長 : 負 責 醫 師 : 3. 聯 絡 方 式 : (1) 地 址 : (2) 電 話 : (3) 聯 絡 人 : 電 話 : 分 機 (4) e-mail address: 4. 於 衛 生 局 登 記 開 業 日 期 : 年 月 日 5. 貴 單 位 性 質 屬 : 公 立 中 醫 醫 院 私 立 中 醫 醫 院 西 醫 教 學 醫 院 中 醫 科 中 醫 部 二 醫 療 業 務 量 科 別 門 診 診 次 累 計 門 診 人 次 累 計 備 註 內 科 婦 科 兒 科 針 灸 科 傷 科 註 : 若 無 細 分 婦 科 兒 科, 併 入 內 科 計 算 三 人 員 基 本 資 料 1. 貴 院 現 有 登 錄 之 專 任 中 醫 師 人 數 人 2. 貴 院 現 有 中 醫 部 門 登 錄 之 護 理 人 員 人 3. 貴 院 現 有 中 醫 部 門 登 錄 之 中 藥 師 人 4. 貴 院 現 有 中 醫 部 門 登 錄 之 工 作 人 員 人 * 有 關 貴 院 醫 事 人 員 相 關 資 料, 請 填 寫 表 一 : 13
表 一 醫 事 人 員 相 關 資 料 職 稱 姓 名 執 業 執 照 號 碼 到 職 年 月 日 經 歷 ( 本 表 如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加 頁 ) 14
附 件 二 中 醫 門 診 總 額 -- 中 醫 鼓 勵 結 合 現 代 科 技 加 強 醫 療 服 務 實 施 方 案 申 請 表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基 院 所 名 稱 院 所 代 碼 負 責 醫 師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本 資 負 責 醫 師 學 經 歷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醫 師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中 醫 師 證 書 字 號 教 職 年 資 台 中 字 第 台 中 字 第 台 中 字 第 台 中 字 第 台 中 字 第 號 號 號 號 號 件 台 中 字 第 號 醫 療 照 護 門 診 種 類 料 檢 送 儀 器 種 類 每 週 診 療 時 間 項 目 審 查 結 果 備 註 訪 查 合 格 證 明 書 符 合 未 符 合 其 他 項 計 畫 書 符 合 未 符 合 其 他 目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儀 器 醫 師 人 力 機 構 章 戳 中 醫 全 聯 會 審 核 意 見 欄 符 合 未 符 合 其 他 符 合 未 符 合 其 他 1 審 核 通 過 2 不 符 合 規 定 3 資 料 不 全, 請 補 齊 4 其 他 審 核 委 員 : 日 期 章 戳 : ( 本 欄 由 審 查 單 位 填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