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 滋 修 法, 您 也 有 這 些 疑 問 嗎? 莊 苹 台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昆 明 分 院 今 年 (104 年 )2 月 4 日 總 統 府 公 告 了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傳 染 防 治 及 感 染 者 權 益 保 障 條 例 的 修 訂 條 文, 主 要 修 訂 的 部 分 在 於 取 消 了 外 籍 人 士 的 邊 境 管 控, 也 讓 愛 滋 的 治 療 回 到 健 保 體 系, 整 體 而 言 是 一 次 人 權 躍 進 的 修 法 結 果 但 因 應 新 法 的 公 告 施 行, 您 是 否 有 著 很 多 的 疑 問? 尤 其 是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所 的 個 管 師, 對 於 這 樣 修 法 的 結 果 可 能 要 承 擔 的 新 問 題 有 沒 有 準 備 好? 還 是 你 並 沒 有 特 別 思 考 過? 接 下 來 僅 就 目 前 想 到 的 問 題 和 已 知 或 可 能 的 方 向 跟 大 家 做 個 討 論 一 外 籍 人 士 在 臺 灣 看 診 真 的 沒 問 題 了 嗎? 這 件 事 可 能 需 要 依 各 個 步 驟 來 談 : ( 一 ) 入 境 : 目 前 疾 病 管 制 署 已 通 令 各 醫 院 修 改 長 期 居 留 的 外 籍 人 士 體 檢 表, 將 HIV 相 關 的 檢 驗 移 除 也 就 是 說 外 籍 人 士 要 在 臺 灣 居 留 已 不 必 再 做 檢 驗 但 對 於 沒 有 感 染 的 外 籍 朋 友, 建 議 留 一 份 未 入 境 前 的 健 康 報 告, 以 備 不 時 之 需 喲! ( 二 ) 篩 檢 / 陽 性 通 報 : 外 籍 人 士 本 來 就 可 以 利 用 各 類 的 管 道 做 HIV 的 篩 檢, 只 要 能 夠 找 到 可 提 供 篩 檢 諮 詢 溝 通 清 楚 的 管 道, 確 定 自 己 篩 檢 及 得 知 報 告 的 流 程, 就 可 以 進 行 篩 檢 若 是 採 用 具 名 篩 檢, 當 檢 驗 結 果 陽 性 時, 醫 院 仍 是 會 依 照 流 程 通 報 唯 以 往 對 於 HIV 陽 性 的 外 籍 人 士 將 會 轉 給 移 民 署 進 行 遣 返 作 業, 而 現 在 相 關 名 單 則 不 會 再 告 知 移 民 署, 亦 不 會 再 進 行 遣 返 43
<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傳 染 防 治 及 感 染 者 權 益 保 障 條 例 修 正 的 相 關 問 題 > ( 三 ) 就 醫 流 程 : 雖 說 可 以 自 在 的 在 臺 看 診, 流 程 也 是 比 照 一 般 本 國 人, 但 對 於 一 位 外 籍 人 士 而 言, 我 們 的 看 診 資 訊 提 供 的 夠 不 夠? 外 籍 朋 友 要 到 什 麼 地 方 找 尋 相 關 的 HIV 篩 檢 及 就 醫 資 源? 以 目 前 長 期 在 臺 居 留 的 約 有 40 萬 名 外 籍 朋 友, 而 至 2014 年 底, 疾 管 署 已 知 的 通 報 感 染 者 共 954 名, 其 比 率 遠 低 於 本 國 籍 感 染 比 率, 是 真 的 較 少, 還 是 連 尋 求 篩 檢 就 醫 都 比 較 困 難? 而 就 算 能 找 到 對 的 醫 療 單 位, 如 果 語 言 有 障 礙, 還 要 能 找 到 可 信 任 的 陪 診 翻 譯 才 能 在 保 有 隱 私 的 狀 況 下 獲 得 正 確 的 資 訊, 都 是 目 前 尚 待 解 決 的 現 況 ( 四 ) 看 診 費 用 : 就 算 就 醫 沒 有 太 多 困 難, 但 看 診 的 費 用 則 因 為 疾 病 管 制 署 不 提 供 專 案 補 助, 未 來 健 保 也 不 會 給 付, 若 需 要 服 藥 治 療, 將 會 是 外 籍 感 染 者 沈 重 的 經 濟 負 擔 目 前 疾 管 署 正 在 收 集 各 方 的 建 議, 討 論 未 來 給 付 的 對 象 及 方 式 如 教 育 部 就 為 在 臺 就 讀 的 外 籍 學 生 請 命, 希 望 對 於 感 染 的 外 籍 學 生 仍 能 提 供 補 助, 否 則 學 生 就 學 期 間 不 得 工 作 賺 錢, 若 是 需 要 一 筆 龐 大 的 藥 費, 沒 有 錢 的 學 生 勢 必 無 法 在 臺 就 醫, 也 可 能 因 此 對 臺 灣 的 防 疫 措 施 留 下 不 可 控 的 變 數 ( 五 ) 公 衛 追 蹤 : 對 於 外 籍 個 案 是 否 如 同 本 國 籍 一 樣 的 需 要 列 管 追 蹤? 據 了 解, 對 於 是 否 定 期 與 外 籍 感 染 者 聯 繫 追 蹤, 目 前 尚 未 有 定 案 由 於 公 共 衛 生 系 統 目 前 對 本 國 籍 個 案 追 蹤 目 的 在 於 為 個 案 辦 理 全 國 醫 療 服 務 卡 以 便 進 入 醫 療 體 系, 之 後 並 定 期 聯 繫, 持 續 做 接 觸 者 追 蹤 以 便 進 行 防 疫 ; 但 如 今 對 於 我 們 不 提 供 免 費 醫 療 的 外 籍 感 染 者 而 言, 雖 說 不 用 辦 理 醫 療 卡, 但 針 對 其 接 觸 者, 似 乎 仍 有 著 防 疫 上 的 追 蹤 需 求, 尚 待 疾 管 署 的 定 案 但 對 於 第 一 線 的 公 衛 護 理 師 而 言, 與 外 籍 感 染 者 溝 通 可 能 已 有 困 難, 若 再 要 其 詢 問 可 能 的 性 接 觸 者 或 施 用 毒 品 的 情 形, 相 信 會 是 一 線 同 仁 很 大 的 困 難 此 外, 若 外 籍 在 臺 的 人 士 一 直 不 願 就 醫, 或 是 醫 療 費 用 仍 然 有 困 難, 是 不 是 能 有 其 他 的 管 道 協 助 取 得 較 便 宜 的 藥 物 或 是 也 需 要 各 相 關 部 會 編 列 經 費 補 助, 也 希 望 能 看 到 配 套 方 案 ( 六 ) 合 法 居 留 : 對 於 修 法 前 因 為 感 染 不 願 離 境 而 在 國 內 非 法 躲 藏 逾 期 居 留 之 外 籍 人 士, 目 前 也 需 要 所 有 相 關 的 醫 護 個 管 民 間 團 體 全 力 協 助, 請 個 案 們 快 點 出 面 處 理 目 前 將 會 以 個 案 審 查 方 式 核 發 效 期 六 個 月 內 之 臨 時 停 留 許 可 或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協 助 其 在 臺 灣 44 90 期.http://www.aids-care.org.tw
重 新 申 請 居 留, 於 本 法 修 正 施 行 後 一 年 內 為 限 也 希 望 知 道 有 這 種 個 案 的 工 作 夥 伴 們, 能 儘 速 聯 絡 到 個 案, 並 請 他 們 與 社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愛 滋 感 染 者 權 益 促 進 會 聯 繫 而 若 知 道 有 配 偶 因 為 感 染 而 致 一 方 已 離 境 的, 也 請 大 家 主 動 通 知, 使 家 人 早 日 團 圓 二 回 歸 健 保 就 事 事 如 意 了 嗎? 目 前 公 告 的 法 令 是 感 染 者 自 服 藥 日 起, 前 兩 年 的 治 療 費 用 由 疾 管 署 編 列 特 別 預 算 支 應, 兩 年 後 回 歸 健 保, 疾 管 署 僅 協 助 支 付 部 份 負 責 的 金 額 依 本 次 修 法 的 附 帶 決 議 及 健 保 給 付 的 相 關 規 定, 各 項 給 付 辦 法 必 須 要 在 六 個 月 內 研 議 並 在 今 年 九 月 進 健 保 會 提 案 通 過, 才 會 趕 得 上 兩 年 後 回 歸 健 保 所 以 未 來 會 如 何 運 作, 目 前 仍 待 相 關 單 位 訂 出 流 程 及 細 則 像 是 : ( 一 ) 感 染 者 一 定 要 有 健 保 嗎? 如 果 有 困 難 會 不 會 有 配 套 措 施? 目 前 有 部 份 感 染 者 繳 不 起 健 保, 雖 然 其 他 的 疾 病 無 法 正 常 就 醫, 但 在 HIV 的 治 療 上 倒 是 因 為 有 疾 管 署 支 應, 部 分 醫 院 仍 能 協 助 看 診 但 若 真 的 回 歸 健 保 後, 健 保 仍 會 給 付 嗎? 如 果 沒 辦 法 取 得 有 效 的 健 保 卡, 疾 管 署 會 給 付 嗎? ( 二 ) 會 有 重 大 傷 病 卡 嗎? 目 前 的 全 國 醫 療 服 務 卡 還 有 用 嗎? 這 是 屬 於 健 保 署 的 權 限, 目 前 尚 待 健 保 署 的 研 擬 及 公 告 ( 三 )HIV 的 治 療 費 用 會 不 會 吃 到 醫 院 的 總 額? 回 歸 健 保 後 能 不 能 還 保 有 目 前 一 點 一 元 的 點 值? 有 些 原 本 可 做 的 檢 驗 是 否 健 保 就 不 給 付 了? 在 疾 管 署 特 別 預 算 給 付 的 同 時, 有 些 為 了 控 制 疫 情 相 關 的 檢 驗 如 抗 藥 性 的 檢 驗, 健 保 也 會 照 單 全 收 嗎? 這 些 給 付 的 內 容 及 方 式 因 為 直 接 影 響 醫 院 的 收 入, 均 可 能 直 接 影 響 醫 院 及 醫 師 的 看 診 意 願, 將 是 未 來 醫 界 最 關 心 的 內 容 之 一 希 望 真 能 爭 取 到 一 個 小 總 額, 不 吃 到 其 他 疾 病 的 醫 療 收 入 三 醫 護 警 消 遇 到 針 扎 時 可 以 直 接 檢 驗 來 源 血 的 HIV? 其 實 在 修 法 時 就 有 爭 議 新 增 的 第 十 五 條 之 一 有 關 醫 事 警 消 人 員 針 扎 或 尖 銳 物 扎 傷 時 可 以 逕 行 對 來 源 血 的 當 事 人 採 檢 驗 HIV, 引 起 大 家 對 於 是 否 為 了 醫 事 警 消 人 員 而 不 顧 當 事 人 自 主 隱 私 保 護 的 疑 慮 雖 說 法 案 之 附 帶 決 議 第 五 項 為 此 加 上 了 保 護 當 事 人 隱 私 的 流 程, 即 應 於 暴 露 情 事 發 生 後 二 十 四 小 時 內 完 45
<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傳 染 防 治 及 感 染 者 權 益 保 障 條 例 修 正 的 相 關 問 題 > 成 回 報 紀 錄, 記 載 時 間 地 點 血 液 或 體 液 來 源 事 件 過 程 及 證 人, 方 得 對 血 液 或 體 液 之 來 源 當 事 人 採 集 檢 體, 以 不 具 名 方 式 進 行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檢 查 上 述 紀 錄 並 應 於 一 週 內 送 至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以 避 免 醫 事 機 構 浮 濫 逕 行 篩 檢 但 當 真 的 在 現 實 場 域 裡 發 生 時, 若 當 事 人 不 願 意, 會 不 會 出 現 強 迫 當 事 人 抽 血 或 是 利 用 職 權 偷 偷 檢 驗 之 事? 會 不 會 有 醫 事 警 消 人 員 因 為 想 要 對 特 定 人 員 檢 測 所 以 謊 報 自 己 被 針 扎? 而 對 於 全 國 大 大 小 小 的 醫 事 警 消 單 位 而 言, 該 如 何 執 行? 要 注 意 何 事? 怎 麼 讓 全 國 各 級 執 業 人 員 知 道 這 個 決 議, 也 都 是 接 下 來 應 開 始 進 行 的 工 作 此 外, 針 扎 的 費 用 也 是 另 一 個 問 題, 有 關 來 源 血 的 檢 驗 及 醫 事 警 消 人 員 的 治 療 費 用, 目 前 主 張 是 由 勞 保 工 傷 來 支 應, 但 對 於 沒 有 勞 保 的 公 立 醫 院 醫 護 人 員 或 是 警 消, 這 樣 的 費 用 來 源 也 尚 待 疾 管 署 規 劃 四 個 案 管 理 師 的 功 能 該 怎 麼 調 整? 個 案 管 理 一 直 是 被 認 為 能 有 效 協 助 感 染 者 的 制 度, 疾 管 署 也 已 規 範 106 年 起 指 定 醫 院 一 定 要 任 用 有 照 的 個 案 管 理 師 但 面 對 這 次 修 法, 不 論 是 公 衛 還 是 醫 院 的 個 管 師 一 定 也 有 很 多 的 疑 問 吧, 像 是 : ( 一 ) 回 歸 健 保 了 還 要 個 案 管 理 嗎? 由 於 從 開 始 服 藥 的 那 天 起, 兩 年 內 的 費 用 是 由 疾 管 署 編 列 特 別 預 算 支 應, 兩 年 後 則 由 健 保 支 應 那 對 於 個 案 管 理 的 費 用 原 本 是 由 疾 管 署 計 畫 來 支 應, 當 回 歸 健 保 之 後 呢? 健 保 仍 然 會 支 應 嗎? 而 如 果 醫 院 個 管 師 之 後 不 再 積 極 追 蹤, 是 不 是 全 都 要 靠 公 衛 個 管 來 追 他 們 治 療? ( 二 ) 是 不 是 別 急 著 叫 病 人 吃 藥? 以 往 病 人 吃 了 十 天 半 個 月 的 藥 就 可 能 因 為 某 些 理 由 不 願 再 吃, 疾 管 署 就 會 發 文 來 請 個 管 師 好 好 找 個 案, 與 個 案 溝 通, 甚 至 會 考 量 暫 停 用 藥 給 付 一 段 時 間 但 在 修 法 後, 兩 年 後 的 用 藥 是 由 健 保 支 應, 若 個 案 停 藥 三 四 年 後 因 為 某 些 理 由 而 又 開 始 再 吃 時, 由 健 保 來 支 應 這 些 費 用 時, 是 否 還 需 要 個 管 師 這 麼 積 極 的 協 助 個 案 的 用 藥 過 程 呢? 其 實, 留 著 兩 年 的 時 間 就 是 為 了 一 些 防 治 的 教 育 及 個 案 就 醫 的 穩 定 性 可 以 依 照 疾 管 署 的 政 策 來 推 動 但 未 來, 個 管 師 們 是 否 就 不 需 要 花 太 多 心 思 去 協 助 這 位 舊 個 案, 健 保 會 不 會 希 望 因 此 而 可 以 節 省 更 多 的 費 46 90 期.http://www.aids-care.org.tw
用? 而 以 公 衛 個 管 師 的 立 場 而 言, 是 不 是 反 而 該 請 個 案 更 審 慎 的 評 估 要 不 要 開 始 服 藥, 才 能 讓 有 效 的 醫 院 個 管 制 度 發 揮 更 大 的 功 能 ( 三 ) 外 籍 個 案 也 需 要 收 案 嗎? 除 了 語 言 是 一 層 障 礙 外, 反 正 他 們 都 是 自 費 就 醫, 還 能 拿 到 個 管 師 的 給 付 嗎? 他 們 如 果 不 好 好 吃 藥, 我 們 還 需 要 那 麼 認 真 的 勸 嗎? 如 果 他 們 因 為 要 吃 藥 付 不 出 錢 來, 是 不 是 醫 院 的 社 工 會 需 要 更 多 的 介 入? 五 未 成 年 的 檢 驗 是 不 是 已 不 必 再 煩 惱? 這 次 的 修 法 在 新 增 的 15 條 之 一 中 述 明 因 醫 療 之 必 要 性 或 急 迫 性, 未 滿 二 十 歲 之 人 未 能 取 得 法 定 代 理 人 之 即 時 同 意, 經 本 人 同 意, 醫 事 人 員 得 採 集 檢 體 進 行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感 染 檢 測 代 表 著 未 成 年 者 的 意 願 已 是 檢 測 時 可 以 依 據 的 理 由, 這 使 得 之 前 許 多 醫 護 人 員 不 敢 對 未 成 年 者 檢 測 的 心 情 稍 為 心 安 只 是, 什 麼 叫 做 因 醫 療 之 必 要 性 或 急 迫 性, 又 會 是 個 各 自 解 讀 的 狀 況 只 是, 法 令 上 仍 以 法 定 代 理 人 的 意 志 為 主, 若 未 成 年 想 要 做 檢 測 而 家 長 不 同 意 時, 還 是 避 免 選 擇 法 定 代 理 人 在 的 時 候 進 行 總 之, 這 次 修 法 除 了 對 外 籍 人 士 有 著 實 質 的 影 響, 亦 同 時 對 所 有 在 這 領 域 裡 工 作 的 夥 伴 們 有 許 多 需 要 因 應 的 地 方 相 信 在 這 一 兩 年 裡 都 還 會 有 許 多 需 要 調 整 及 修 正 的 部 份, 也 需 要 大 家 隨 時 將 發 現 的 問 題 提 出 討 論, 讓 我 們 一 起 為 我 們 的 國 家 的 愛 滋 政 策 營 造 出 一 個 更 友 善 安 全 的 環 境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