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 中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霧 峰 分 局 103 年 10 月 份 人 事 業 務 電 子 報 1.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公 訓 字 第 1032160593 號 函 訂 定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訂 定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計 畫, 並 已 置 於 該 會 網 站 www.csptc.gov.tw( 首 頁 左 列 之 法 規 輯 要 / 培 訓 法 規 /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相 關 法 規 / 高 普 初 等 考 試 訓 練 相 關 規 定 項 下 ) 2.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公 訓 字 第 1032160676 號 函 核 定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核 定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原 住 民 族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計 畫, 並 已 置 於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網 站 www.apc.gov.tw(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人 事 服 務 網 / 原 民 特 考 專 區 ) 3. 銓 敘 部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部 法 三 字 第 1033865848 號 令 發 布
應 102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佐 級 考 試 業 務 類 車 輛 調 度 科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得 適 用 交 通 行 政 職 系 4. 銓 敘 部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部 法 二 字 第 1033865849 號 令 一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訓 練 期 間, 不 得 採 計 為 公 務 人 員 休 假 年 資 二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訓 練 期 滿 並 經 正 式 派 代 任 用 後, 始 得 依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第 7 條 第 2 項 規 定, 按 正 式 派 代 任 用 當 月 至 年 終 之 在 職 月 數 比 例 於 次 年 1 月 起 核 給 休 假 5. 臺 中 市 政 府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府 授 人 考 字 第 1030174339 號 函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時 數 之 採 計, 係 以 彈 性 多 元 之 方 式, 從 寬 採 計, 惟 應 本 學 習 目 的 覈 實 認 定 為 原 則 辦 理, 各 機 關 ( 學 校 ) 所 召 開 之 局 務 會 議 主 管 會 報 審 查 會 議 及 因 應 業 務 需 要 所 召 開 之 各 項 會 議, 因 屬 例 行 性 或 定 期 性 業 務, 不 宜 列 入 終 身 學 習 時 數 採 計 6.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總 處 培 字 第 10300469383 號 函
為 配 合 一 百 零 三 年 六 月 十 一 日 修 正 之 紀 念 日 及 節 日 實 施 辦 法 第 五 條 之 一 及 第 六 條 規 定, 紀 念 日 及 節 日 之 放 假 日 逢 例 假 日 應 予 補 假 例 假 日 為 星 期 六 者 於 前 一 個 上 班 日 補 假, 為 星 期 日 者 於 次 一 個 上 班 日 補 假 但 農 曆 除 夕 及 春 節 放 假 日 逢 例 假 日, 均 於 次 一 個 上 班 日 補 假, 並 自 一 百 零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爰 考 試 院 會 同 行 政 院 修 正 公 務 人 員 週 休 二 日 實 施 辦 法 第 三 條 及 第 十 一 條 條 文 7. 臺 中 市 政 府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府 授 人 考 字 第 1030193899 號 為 配 合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4 條 修 正 規 定, 專 案 考 績 一 次 記 二 大 功 獎 勵 對 象 原 則 以 一 人 為 限 ; 另 將 透 過 招 標 程 序 委 託 民 間 機 構 辦 理, 不 予 敘 獎 規 定 刪 除 ; 又 本 府 各 局 處 辦 理 活 動 天 數 達 1 個 月 以 上 者 繁 多, 針 對 辦 理 天 數 級 距 之 敘 獎 標 準 再 通 盤 考 量, 並 明 確 定 義 國 際 活 動, 爰 修 正 本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公 務 人 員 平 時 獎 懲 案 件 處 理 原 則 第 8 點 及 第 9 點 附 表 8. 銓 敘 部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部 退 四 字 第 1033863587 號 函 查 給 與 辦 法 第 3 條 第 1 項 規 定 : 各 機 關 學 校 進 用 聘 僱 人
員 時, 應 於 聘 僱 契 約 內 訂 定 聘 僱 人 員 每 月 按 月 支 報 酬 之 12% 提 存 儲 金, 其 中 50% 由 聘 僱 人 員 於 每 月 報 酬 中 扣 繳 作 為 自 提 儲 金 ; 另 50% 由 聘 僱 機 關 學 校 提 撥 作 為 公 提 儲 金 上 開 所 指 薪 點 折 合 率 換 算 月 支 報 酬, 其 金 額 原 則 上 採 四 捨 五 入 並 以 元 為 單 位, 爰 在 公 自 提 儲 金 各 50% 計 算 下, 如 尚 有 餘 額 不 足 1 元 時, 公 自 提 儲 金 金 額 之 計 算, 係 參 照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繳 納 金 額 對 照 表 之 附 註 辦 理 爰 重 申 銓 敘 部 101 年 6 月 13 日 部 退 四 字 第 1013614592 號 書 函 所 訂 公 自 提 儲 金 之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 一 ) 提 存 儲 金 總 額 = 月 支 報 酬 12%( 四 捨 五 入 ) ( 二 ) 自 提 儲 金 = 提 存 儲 金 總 額 50%( 四 捨 五 入 ) ( 三 ) 公 提 儲 金 = 提 存 儲 金 總 額 - 自 提 儲 金 9. 銓 敘 部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部 退 一 字 第 10338901731 號 函 一 查 公 保 法 第 36 條 規 定 : ( 第 1 項 ) 被 保 險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請 領 生 育 給 付 : 一 繳 付 本 保 險 保 險 費 滿 280 日 後 分 娩 二 繳 付 本 保 險 保 險 費 滿 181 日 後 早 產 所 稱 分 娩, 指 妊 娠 滿 37 週 產 出 胎 兒 ; 所 稱 早 產, 指 胎 兒 產 出 時, 妊 娠 週 數 超 過
20 週 但 未 滿 37 週 ; 至 若 妊 娠 超 過 20 週 之 胎 兒 於 母 體 腹 中 產 出 時 或 產 出 後, 無 心 跳 或 其 他 生 命 跡 象 之 死 產, 仍 得 依 上 開 早 產 及 分 娩 定 義, 依 規 定 請 領 生 育 給 付 二 至 於 醫 學 上 所 稱 流 產, 指 妊 娠 中 止 週 數 在 20 週 以 內 ( 含 ) 產 出, 或 妊 娠 週 數 不 明 而 妊 娠 中 止 時, 胎 兒 體 重 在 500 公 克 以 下 之 情 形 ; 因 不 符 公 保 法 第 36 條 規 定, 不 予 給 付 生 育 給 付 附 予 敘 明 10. 銓 敘 部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部 退 一 字 第 10338901732 號 函 查 公 保 法 第 29 條 第 2 項 規 定 : 領 受 遺 屬 年 金 給 付 之 受 益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停 止 其 領 受 之 權 利, 俟 原 因 消 滅 後 恢 復 : 一 入 獄 服 刑 因 案 羈 押 或 拘 禁 所 稱 拘 禁, 係 指 受 拘 留 留 置 觀 察 勒 戒 強 制 戒 治 或 保 安 處 分 裁 判 之 宣 告, 在 特 定 處 所 執 行 中, 其 人 身 自 由 受 剝 奪 或 限 制 者 但 不 包 含 執 行 保 護 管 束 保 外 就 醫 及 假 釋 中 者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施 行 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為 實 施 聯 合 國 一 九 七 九 年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以 下 簡 稱 公 約 ), 以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健 全 婦 女 發 展, 落 實 保 障 性 別 人 權 及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特 制 定 本 法 第 二 條 公 約 所 揭 示 保 障 性 別 人 權 及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之 規 定, 具 有 國 內 法 律 之 效 力 第 三 條 適 用 公 約 規 定 之 法 規 及 行 政 措 施, 應 參 照 公 約 意 旨 及 聯 合 國 消 除 對 婦 女 歧 視 委 員 會 對 公 約 之 解 釋 第 四 條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行 使 職 權, 應 符 合 公 約 有 關 性 別 人 權 保 障 之 規 定, 消 除 性 別 歧 視, 並 積 極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之 實 現 第 五 條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應 確 實 依 現 行 法 規 規 定 之 業 務 職 掌, 負 責 籌 劃 推 動 及 執 行 公 約 規 定 事 項, 並 實 施 考 核 ; 其 涉 及 不 同 機 關 業 務 職 掌 者, 相 互 間 應 協 調 連 繫 辦 理 政 府 應 與 各 國 政 府 國 內 外 非 政 府 組 織 及 人 權 機 構 共 同 合 作, 以 保 護 及 促 進 公 約 所 保 障 各 項 性 別 人 權 之 實 現 第 六 條 政 府 應 依 公 約 規 定, 建 立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報 告 制 度, 每 四 年 提 出 國 家 報 告, 並 邀 請 相 關 專 家 學 者 及 民 間 團 體 代 表 審 閱, 政 府 應 依 審 閱 意 見 檢 討 研 擬 後 續 施 政 第 七 條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執 行 公 約 保 障 各 項 性 別 人 權 規 定 所 需 之 經 費, 應 依 財 政 狀 況, 優 先 編 列, 逐 步 實 施 第 八 條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應 依 公 約 規 定 之 內 容, 檢 討 所 主 管 之 法 規 及 行 政 措 施, 有 不 符 公 約 規 定 者, 應 於 本 法 施 行 後 三 年 內, 完 成 法 規 之 制 ( 訂 ) 定 修 正 或 廢 止 及 行 政 措 施 之 改 進 第 九 條
本 法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施 行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主 題 文 章 珍 惜 福 氣 最 好 的 方 法 珍 惜 福 氣 最 好 的 方 法, 就 是 把 它 分 享 給 別 人 那 是 一 班 台 北 飛 往 紐 約 的 班 機, 飛 機 起 飛 沒 多 久, 一 位 老 先 生 忽 然 大 小 便 失 禁 了! 他 的 家 人 既 窘 迫 又 嫌 惡 的 叫 他 到 洗 手 間 自 行 處 理, 老 先 生 猶 豫 了 一 下, 一 個 人 慢 慢 走 向 機 尾 的 洗 手 間 可 是 當 老 先 生 走 出 了 洗 手 間, 卻 怎 麼 也 記 不 得 自 己 的 座 位 在 哪 兒, 八 十 幾 歲 的 人 竟 急 得 在 走 道 上 大 哭 了 起 來 空 服 員 前 來 協 助, 發 現 他 身 上 臭 不 可 當, 原 來 老 先 生 不 清 楚 廁 所 內 衛 生 紙 擺 放 的 位 置, 就 隨 手 塗 得 一 身 都 是, 那 間 廁 所 當 然 也 被 他 使 用 得 慘 不 忍 睹 將 他 帶 回 到 座 位 後, 週 遭 的 客 人 開 始 紛 紛 抱 怨 老 先 生 身 上 的 臭 味, 實 在 難 以 忍 受 空 服 員 只 好 詢 問 他 的 家 人 是 否 有 衣 物 可 供 老 先 生 更 換, 其 家 人 卻 表 示 隨 身 行 李 都 在 貨 艙 中 的 行 李 箱 內, 所 以 沒 有 衣 服 讓 他 更 換 他 的 家 人 並 且 告 訴 空 服 員 : 今 天 飛 機 又 沒 滿, 將 他 換 到 最 後 一 排 的 位 子 就 好 了 嘛! 確 實, 機 上 最 後 幾 排 的 座 位 是 空 著 的, 所 以 空 服 員 便 依 客 人 的 意 思 照 辦 了, 並 且 將 方 纔 那
間 廁 所 鎖 起 來 以 免 有 其 他 乘 客 誤 入 於 是, 老 先 生 便 一 個 人 坐 在 最 後 一 排 的 位 子 上, 望 著 自 己 的 餐 盤, 低 著 頭, 不 斷 的 用 手 擦 眼 淚 可 是 誰 知 道, 一 個 多 小 時 後, 他 已 換 好 了 衣 服, 乾 乾 淨 淨 笑 容 滿 面 的 回 到 原 來 的 座 位, 桌 上 還 放 上 了 一 份 全 新 的 熱 騰 騰 的 晚 餐 大 家 相 互 詢 問, 原 來 是 我 那 位 好 友 犧 牲 自 己 的 用 餐 時 間, 將 老 先 生 用 濕 布 和 濕 紙 巾 一 點 一 點 的 擦 洗 乾 淨, 還 向 機 長 借 了 套 便 服 讓 老 先 生 換 上, 更 將 那 間 沒 人 敢 進 的 廁 所 完 全 打 掃 乾 淨, 噴 上 了 她 自 己 的 香 水 同 事 們 笑 罵 她 笨, 這 樣 幫 忙 絕 對 不 會 有 人 記 得, 也 不 會 有 人 感 謝, 既 吃 力 又 不 討 好 她 卻 只 是 輕 描 淡 寫 的 回 答 : 飛 行 時 間 還 有 十 幾 個 小 時, 若 換 成 我 是 那 位 老 先 生, 我 也 會 很 難 受, 誰 會 希 望 旅 行 一 開 始 就 變 成 這 樣? 再 說, 平 均 三 十 幾 位 客 人 用 一 間 廁 所, 少 了 一 間 就 差 很 多, 所 以 我 不 只 是 幫 助 那 位 老 先 生, 也 是 在 服 務 其 他 的 客 人 啊! 聽 完 這 件 事, 我 為 自 己 面 對 工 作 時 的 態 度 感 到 慚 愧, 想 起 她 以 前 對 我 說 過 : 妳 知 道 古 時 候 最 有 福 報 的 工 作 是 什 麼 嗎? 是 擺 渡 的 人 因 為 他 們 把 人 們 從 一 個 地 方, 平 平 安 安 的 送 到 另 一 個 地 方, 不 論 之 後 等 著 那 些 人 們 的 是 好 事 或 是 悲 傷, 能 平 安 到 達, 才 能 有 一 個 好 的 開 始 所 以 我 覺 得 自 己 現 在 能 從
事 服 務 業, 真 是 一 種 福 氣, 能 有 這 樣 的 好 福 氣 當 然 要 珍 惜, 而 珍 惜 這 福 氣 最 好 的 方 法, 就 是 把 它 分 給 別 人! 當 我 還 把 服 務 業 只 是 當 服 務 業, 原 來 早 已 有 人 把 它 當 成 慈 善 業 一 般 設 想, 那 麼 努 力 把 平 安 舒 適 送 到 他 人 心 裡 幾 天 後 從 泰 國 回 台 北 的 班 機 上, 晚 餐 時 間 有 一 位 老 阿 媽 的 餐 點 竟 連 一 口 都 沒 有 動, 我 上 前 詢 問 她 是 否 餐 點 不 合 胃 口, 還 是 她 的 身 體 不 舒 服 老 阿 媽 很 不 好 意 思 小 小 聲 的 說 : 其 實 我 正 想 請 妳 幫 忙, 這 是 我 第 一 次 坐 飛 機, 所 以 希 望 將 飛 機 上 的 餐 點 帶 回 去 給 孫 子 吃 吃 看, 因 為 我 孫 子 也 沒 有 坐 過 飛 機 我 笑 著 對 她 說 : 沒 關 係, 這 份 您 先 吃, 我 待 會 兒 再 打 包 一 份 讓 您 帶 回 去 給 孫 子 老 阿 媽 聽 了, 瞪 大 著 眼 睛 一 邊 謝 我, 一 邊 非 常 開 心 的 立 刻 動 起 筷 子 來 回 到 廚 房 後 我 將 自 己 的 那 份 晚 餐 打 包, 用 袋 子 裝 好, 學 妹 在 一 旁 不 解 的 問 我 : 學 姊, 今 天 回 程 全 滿, 機 餐 連 一 份 都 沒 有 多, 妳 幹 嘛 還 拿 自 己 的 那 份 給 她? 我 的 回 答 是 : 我 年 輕, 還 可 以 餓 一 下 肚 子, 下 了 班 回 家 再 順 道 買 點 消 夜 吃 就 好 了, 老 人 家 可 就 不 行 了! 其 實, 我 心 裡 想 的 是 : 如 果 這 位 老 太 太 往 後 沒 有 機 會 再 出 國 了 呢? 她 也 許 只 是 我 服 務 過 幾 千 名 客 人 中 的 一 位, 但 卻 是 她 第 一 趟 出 國 的 旅 程, 如 果 她 此 次 旅 程 的 回 憶
都是美好的 我更不應該扮演之中唯一的缺憾 不是嗎 服務業真的是一份很有福氣的工作 因為除了商品外 我們 還能販賣 好心情 現在我常常想 今天的我可以為我的 工作及身旁的人做到什麼程度 設想到什麼地步呢 今天 我要扮演讓他們心情平穩開心的菩薩 還是謀殺他們笑臉的 惡魔 工作是如此 生活也是如此 今天也好 明天也是 我的選擇是 惜福 "珍惜這福氣最好的方法 就是把它分給別人..."
臺 中 市 優 惠 托 兒 機 構 公 司 名 稱 地 址 電 話 優 惠 項 目 臺 中 市 私 立 乖 乖 幼 兒 園 台 中 市 大 里 區 立 仁 路 245 巷 42 號 04-22784881 1. 子 女 就 讀 註 冊 費 8.7 折, 贈 送 書 包 餐 具 夏 季 制 服 室 內 鞋 夏 季 運 動 服 2. 新 生 就 讀 免 費 試 讀 3 天 3. 甲 方 員 工 當 日 同 行 報 名 確 定 就 讀 達 3 人 以 上 者, 另 贈 冬 季 運 動 服 大 里 好 兒 美 幼 兒 園 台 中 市 大 里 區 東 明 路 520 號 04-24071133 1. 註 明 費 打 9 折 2. 贈 書 包 餐 袋 夏 季 運 動 服 一 套 私 立 乖 乖 文 理 珠 心 算 短 期 補 習 班 台 中 市 大 里 區 自 立 路 89.91 號 04-22759984 1. 學 費 8.7 折 2. 贈 吉 的 堡 精 緻 筷 匙 組 精 美 碗 組 吉 的 堡 精 美 提 袋 精 美 餐 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