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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商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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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 健 人 壽 樂 高 防 癌 定 期 健 康 保 險 給 付 項 目 : 初 次 罹 患 原 位 癌 保 險 金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初 次 罹 患 特 定 癌 症 保 險 金 樣 本 98.08.05 (98) 康 商 字 第 050 號 函 備 查 99.02.24 (99) 康 商 字 第 038 號 函 備 查 99.09.01 依 99.06.03 金 管 保 品 字 第 09902077400 號 函 逕 行 修 正 100.12.07 103.05.01 金 管 保 理 字 第 10002204821 號 函 核 准 按 103.01.22 金 管 保 壽 字 第 10202131810 號 函 逕 行 修 訂 1. 本 保 險 為 不 分 紅 保 險 單, 不 參 予 紅 利 分 配, 並 無 紅 利 給 付 項 目 2. 本 保 險 已 使 用 脫 退 率 假 設, 故 無 解 約 金 3. 本 保 險 商 品 為 非 保 證 續 保 之 健 康 保 險 4. 本 保 險 癌 症 及 原 位 癌 等 待 期 為 本 契 約 生 效 日 或 復 效 日 起 持 續 有 效 九 十 日 5. 本 公 司 各 項 公 開 資 訊 依 法 登 載 於 公 司 網 站 供 消 費 者 查 閱 (www.cigna.com.tw) 6. 本 公 司 之 免 費 申 訴 電 話 :0800-011-709; 傳 真 專 線 :02-7726-1876; 電 子 信 箱 (E-mail): Cigna_service@cigna.com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第 一 條 本 保 險 單 條 款 附 著 之 要 保 書 批 註 及 其 他 約 定 書, 均 為 本 保 險 契 約 ( 以 下 簡 稱 本 契 約 ) 的 構 成 部 分 本 契 約 的 解 釋, 應 探 求 契 約 當 事 人 的 真 意, 不 得 拘 泥 於 所 用 的 文 字 ; 如 有 疑 義 時, 以 作 有 利 於 被 保 險 人 的 解 釋 為 原 則 名 詞 定 義 第 二 條 本 契 約 所 稱 癌 症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自 本 契 約 生 效 日 或 復 效 日 起 持 續 有 效 九 十 日 後, 初 次 發 生 之 一 種 疾 病, 其 特 徵 係 由 人 體 內 惡 性 細 胞 不 能 控 制 的 生 長 和 擴 張, 對 身 體 組 織 構 成 傷 害 或 白 血 球 過 多 症 所 造 成 的 惡 性 腫 瘤, 而 依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最 新 公 佈 之 國 際 疾 病 傷 害 及 死 因 分 類 標 準 歸 類 為 惡 性 腫 瘤 ( 如 附 表 ), 且 經 醫 院 對 病 理 組 織 所 作 的 切 片 檢 查 或 血 液 學 檢 驗 診 斷 確 定 者 本 契 約 所 稱 特 定 癌 症 係 指 前 述 國 際 疾 病 傷 害 及 死 因 分 類 標 準 為 下 列 編 號 之 癌 症 : 175: 男 性 乳 房 惡 性 腫 瘤 185: 攝 護 腺 ( 前 列 腺 ) 惡 性 腫 瘤 186: 睪 丸 惡 性 腫 瘤 187: 陰 莖 及 其 他 男 性 生 殖 器 官 之 惡 性 腫 瘤 ( 以 上 適 用 於 男 性 被 保 險 人 ) 174: 女 性 乳 房 惡 性 腫 瘤 179: 子 宮 惡 性 腫 瘤, 未 明 示 部 位 者 180: 子 宮 頸 惡 性 腫 瘤 181: 胎 盤 惡 性 腫 瘤 182: 子 宮 體 惡 性 腫 瘤 183: 卵 巢 及 其 他 子 宮 附 屬 器 之 惡 性 腫 瘤 ( 以 上 適 用 於 女 性 被 保 險 人 ) 本 契 約 所 稱 原 位 癌 係 指 生 效 日 或 復 效 日 起 持 續 有 效 九 十 日 後, 初 次 發 生, 而 屬 前 述 國 際 疾 病 傷 康 健 人 壽 樂 高 防 癌 定 期 健 康 保 險 _ 保 單 條 款 第 1 頁

害 及 死 因 分 類 標 準 為 下 列 編 號 之 癌 症 230: 消 化 器 官 原 位 癌 231: 呼 吸 系 統 之 原 位 癌 232: 皮 膚 原 位 癌 233: 乳 房 及 泌 尿 生 殖 系 統 之 原 位 癌 234: 其 他 及 未 明 示 位 置 之 原 位 癌 本 契 約 所 稱 醫 院 係 指 依 照 醫 療 法 規 定 領 有 開 業 執 照 並 設 有 病 房 收 治 病 人 之 公 私 立 及 醫 療 法 人 醫 院 本 契 約 所 稱 醫 師 係 指 合 法 領 有 醫 師 執 照 之 執 業 醫 師, 且 非 要 保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期 間 的 始 日 與 終 日 第 三 條 本 契 約 的 保 險 期 間, 自 保 險 單 上 所 載 期 間 之 始 日 午 夜 十 二 時 起 至 終 日 午 夜 十 二 時 止 但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者, 從 其 約 定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第 四 條 本 契 約 為 非 保 證 續 保 之 健 康 保 險 商 品 本 契 約 保 險 期 間 為 十 年, 期 滿 後 要 保 人 得 申 請 續 保, 經 本 公 司 同 意 後 得 續 保 本 契 約 續 保 時, 按 續 保 生 效 當 時 依 規 定 陳 報 主 管 機 關 之 費 率 及 被 保 險 人 年 齡 重 新 計 算 保 險 費 續 保 時 之 保 險 年 齡 最 高 以 本 契 約 最 高 續 保 年 齡 為 限 契 約 撤 銷 權 第 五 條 要 保 人 於 保 險 單 送 達 的 翌 日 起 算 十 日 內, 得 以 書 面 檢 同 保 險 單 向 本 公 司 撤 銷 本 契 約 要 保 人 依 前 項 規 定 行 使 本 契 約 撤 銷 權 者, 撤 銷 的 效 力 應 自 要 保 人 書 面 之 意 思 表 示 到 達 翌 日 零 時 起 生 效, 本 契 約 自 始 無 效, 本 公 司 應 無 息 退 還 要 保 人 所 繳 保 險 費 ; 本 契 約 撤 銷 生 效 後 所 發 生 的 保 險 事 故, 本 公 司 不 負 保 險 責 任 但 契 約 撤 銷 生 效 前, 若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者, 視 為 未 撤 銷, 本 公 司 仍 應 依 本 契 約 規 定 負 保 險 責 任 第 二 期 以 後 保 險 費 的 交 付, 寬 限 期 間 及 契 約 效 力 的 停 止 第 六 條 分 期 繳 納 的 第 二 期 以 後 保 險 費, 應 照 本 契 約 所 載 交 付 方 法 及 日 期, 向 本 公 司 所 在 地 或 指 定 地 點 交 付 第 二 期 以 後 分 期 保 險 費 到 期 未 交 付 時, 年 繳 或 半 年 繳 者, 自 催 告 到 達 翌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為 寬 限 期 間 ; 月 繳 或 季 繳 者, 則 不 另 為 催 告, 自 保 險 單 所 載 交 付 日 期 之 翌 日 起 三 十 日 為 寬 限 期 間 約 定 以 金 融 機 構 轉 帳 或 其 他 方 式 交 付 第 二 期 以 後 的 分 期 保 險 費 者, 本 公 司 於 知 悉 未 能 依 此 項 約 定 受 領 保 險 費 時, 應 催 告 要 保 人 交 付 保 險 費, 自 催 告 到 達 翌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為 寬 限 期 間 逾 寬 限 期 間 仍 未 交 付 者, 本 契 約 自 寬 限 期 間 終 了 翌 日 起 停 止 效 力 如 在 寬 限 期 間 內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時, 本 公 司 仍 負 保 險 責 任 保 險 範 圍 第 七 條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初 次 罹 患 第 二 條 所 定 義 之 癌 症 特 定 癌 症 或 原 位 癌 時, 本 公 司 依 本 契 約 約 定 給 付 保 險 金 被 保 險 人 在 生 效 日 或 復 效 日 起 持 續 有 效 九 十 日 ( 含 ) 內, 罹 患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最 新 公 佈 之 國 際 疾 病 傷 害 及 死 因 分 類 標 準 歸 類 為 惡 性 腫 瘤 或 原 位 癌 時,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各 項 保 險 金 之 責 任, 本 契 約 之 效 力 即 行 消 滅, 但 本 公 司 無 息 退 還 要 保 人 已 繳 的 保 險 費 康 健 人 壽 樂 高 防 癌 定 期 健 康 保 險 _ 保 單 條 款 第 2 頁

初 次 罹 患 原 位 癌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第 八 條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經 醫 師 診 斷 確 定 初 次 罹 患 第 二 條 所 定 義 之 原 位 癌 時, 本 公 司 按 保 險 金 額 之 百 分 之 五 給 付 初 次 罹 患 原 位 癌 保 險 金 初 次 罹 患 原 位 癌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自 出 生 後 第 一 次 罹 患 第 二 條 所 定 義 之 原 位 癌 初 次 罹 患 原 位 癌 保 險 金 以 給 付 一 次 為 限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第 九 條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經 醫 師 診 斷 確 定 初 次 罹 患 第 二 條 所 定 義 之 癌 症 時, 本 公 司 按 保 險 金 額 給 付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自 出 生 後 第 一 次 罹 患 第 二 條 所 定 義 之 癌 症 本 公 司 給 付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後, 本 契 約 效 力 即 行 終 止 初 次 罹 患 特 定 癌 症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第 十 條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經 醫 師 診 斷 確 定 初 次 罹 患 第 二 條 所 定 義 之 特 定 癌 症 時, 本 公 司 除 給 付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外, 另 按 保 險 金 額 之 百 分 之 二 十 給 付 初 次 罹 患 特 定 癌 症 保 險 金 初 次 罹 患 特 定 癌 症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自 出 生 後 第 一 次 罹 患 第 二 條 所 定 義 之 特 定 癌 症 本 契 約 效 力 的 恢 復 第 十 一 條 本 契 約 停 止 效 力 後, 要 保 人 得 在 停 效 日 起 二 年 內 且 本 契 約 保 險 期 間 屆 滿 日 前, 申 請 復 效 前 項 復 效 申 請 發 生 於 停 效 之 日 起 六 個 月 內 者, 要 保 人 清 償 欠 繳 保 險 費 扣 除 停 效 期 間 的 危 險 保 險 費 後 之 餘 額 後, 本 契 約 自 翌 日 上 午 零 時 起 恢 復 效 力 如 於 停 效 之 日 起 六 個 月 後 始 申 請 復 效 者, 本 公 司 得 於 要 保 人 申 請 恢 復 效 力 之 日 起 五 日 內 要 求 要 保 人 提 供 被 保 險 人 之 可 保 證 明, 除 被 保 險 人 之 危 險 程 度 有 重 大 變 更 已 達 拒 絕 承 保 外, 本 公 司 不 得 拒 絕 其 恢 復 效 力 如 本 公 司 未 於 要 保 人 申 請 恢 復 效 力 之 日 起 五 日 內 要 求 要 保 人 提 供 可 保 證 明 或 於 收 到 可 保 證 明 後 十 五 日 內 不 為 拒 絕 者, 視 為 同 意 復 效 之 申 請 要 保 人 清 償 欠 繳 保 險 費 扣 除 停 效 期 間 的 危 險 保 險 費 後 之 餘 額 後, 契 約 自 翌 日 上 午 零 時 起 恢 復 效 力 第 一 項 約 定 期 限 屆 滿 時, 本 保 險 效 力 即 行 終 止 告 知 義 務 與 本 契 約 的 解 除 第 十 二 條 要 保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在 訂 立 本 契 約 時, 對 本 公 司 要 保 書 書 面 詢 問 的 告 知 事 項 應 據 實 說 明, 如 有 故 意 隱 匿 或 因 過 失 遺 漏 或 為 不 實 的 說 明, 足 以 變 更 或 減 少 本 公 司 對 於 危 險 的 估 計 者, 本 公 司 得 解 除 本 契 約, 其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後 亦 同 但 危 險 的 發 生 未 基 於 其 說 明 或 未 說 明 的 事 實 時, 不 在 此 限 前 項 解 除 契 約 權, 自 本 公 司 知 有 解 除 之 原 因 後, 經 過 一 個 月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 或 自 契 約 訂 立 後, 經 過 二 年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本 公 司 解 除 契 約 時, 應 通 知 要 保 人, 但 要 保 人 死 亡 或 居 住 所 不 明, 致 通 知 不 能 送 達 時, 得 將 該 通 知 送 達 受 益 人 契 約 的 終 止 第 十 三 條 要 保 人 得 隨 時 終 止 本 契 約 前 項 契 約 之 終 止, 自 本 公 司 收 到 要 保 人 書 面 通 知 時, 開 始 生 效 要 保 人 依 第 一 項 約 定 終 止 本 契 約 時, 倘 終 止 後 有 未 到 期 之 保 險 費 者, 本 公 司 應 從 當 期 已 繳 保 險 費 扣 除 康 健 人 壽 樂 高 防 癌 定 期 健 康 保 險 _ 保 單 條 款 第 3 頁

按 日 數 比 例 計 算 已 經 過 期 間 之 保 險 費 後, 將 其 未 滿 期 保 險 費 退 還 要 保 人 被 保 險 人 在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身 故 致 本 契 約 效 力 終 止 時, 本 公 司 按 日 數 比 例 返 還 未 滿 期 保 險 費, 本 契 約 效 力 即 行 終 止 年 齡 的 計 算 及 錯 誤 的 處 理 第 十 四 條 被 保 險 人 的 投 保 年 齡, 以 足 歲 計 算, 但 是 未 滿 一 歲 的 零 數 超 過 六 個 月 者 加 算 一 歲, 要 保 人 在 申 請 投 保 時, 應 將 被 保 險 人 的 出 生 年 月 日 在 要 保 書 填 明 被 保 險 人 的 投 保 年 齡 發 生 錯 誤 時,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因 投 保 年 齡 的 錯 誤, 而 致 溢 繳 保 險 費 者, 本 公 司 無 息 退 還 溢 繳 部 分 的 保 險 費 但 在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後 始 發 覺 且 其 錯 誤 發 生 在 本 公 司 者, 本 公 司 按 原 繳 保 險 費 與 應 繳 保 險 費 的 比 例 提 高 保 險 金 額, 而 不 退 還 溢 繳 部 分 的 保 險 費 二 因 投 保 年 齡 的 錯 誤, 而 致 短 繳 保 險 費 者, 應 補 足 其 差 額 但 在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後 始 發 覺 且 其 錯 誤 並 非 發 生 在 本 公 司 者, 本 公 司 得 按 原 繳 保 險 費 與 應 繳 保 險 費 的 比 例 減 少 保 險 金 額, 而 不 得 請 求 補 足 差 額 前 項 第 一 款 前 段 情 形, 其 錯 誤 原 因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者, 應 加 計 利 息 退 還 保 險 費, 其 利 息 按 本 公 司 辦 理 保 單 借 款 之 利 率 計 算, 但 不 得 低 於 民 法 第 二 百 零 三 條 法 定 週 年 利 率 保 險 事 故 的 通 知 與 保 險 金 的 申 請 時 間 第 十 五 條 要 保 人 被 保 險 人 或 受 益 人 應 於 知 悉 本 公 司 應 負 保 險 責 任 之 事 故 後 十 日 內 通 知 本 公 司, 並 於 通 知 後 儘 速 檢 具 所 需 文 件 向 本 公 司 申 請 給 付 保 險 金 本 公 司 應 於 收 齊 前 項 文 件 後 十 五 日 內 給 付 之 但 因 可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之 事 由 致 未 在 前 述 約 定 期 限 內 為 給 付 者, 應 按 年 利 一 分 加 計 利 息 給 付 受 益 人 第 十 六 條 本 契 約 各 項 保 險 金 之 受 益 人 為 被 保 險 人 本 人, 本 公 司 不 受 理 其 指 定 及 變 更 被 保 險 人 身 故 時, 如 本 契 約 保 險 金 尚 未 給 付 或 未 完 全 給 付, 則 以 被 保 險 人 之 法 定 繼 承 人 為 該 部 分 保 險 金 之 受 益 人 前 項 法 定 繼 承 人 之 順 序 及 應 得 保 險 金 之 比 例 適 用 民 法 繼 承 編 相 關 規 定 保 險 金 的 申 領 第 十 七 條 受 益 人 申 領 本 契 約 各 項 保 險 金 時,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一 保 險 金 申 請 書 二 保 險 單 或 其 謄 本 三 醫 師 診 斷 書 及 相 關 檢 驗 或 病 理 切 片 報 告 四 受 益 人 的 身 分 證 明 受 益 人 申 領 保 險 金 時, 本 公 司 於 必 要 時 得 經 其 同 意 調 閱 被 保 險 人 之 就 醫 相 關 資 料, 其 費 用 由 本 公 司 負 擔 欠 繳 保 險 費 的 扣 除 第 十 八 條 本 公 司 給 付 各 項 保 險 金 時, 如 要 保 人 有 欠 繳 保 險 費 未 還 清 者, 本 公 司 得 先 抵 銷 上 述 欠 繳 保 險 費 後 給 付 其 餘 額 康 健 人 壽 樂 高 防 癌 定 期 健 康 保 險 _ 保 單 條 款 第 4 頁

保 險 金 額 之 減 少 第 十 九 條 要 保 人 在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得 申 請 減 少 保 險 金 額, 但 是 減 額 後 的 保 險 金 額, 不 得 低 於 本 保 險 最 低 承 保 金 額, 其 減 少 部 分 依 第 十 三 條 契 約 的 終 止 之 約 定 處 理 變 更 住 所 第 二 十 條 要 保 人 的 住 所 有 變 更 時, 應 即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要 保 人 不 為 前 項 通 知 者, 本 公 司 之 各 項 通 知, 得 以 本 契 約 所 載 要 保 人 之 最 後 住 所 發 送 之 時 效 第 二 十 一 條 由 本 契 約 所 生 的 權 利, 自 得 為 請 求 之 日 起, 經 過 兩 年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批 註 第 二 十 二 條 本 契 約 內 容 的 變 更, 或 記 載 事 項 的 增 刪, 應 經 要 保 人 與 本 公 司 雙 方 書 面 同 意, 並 由 本 公 司 即 予 批 註 或 發 給 批 註 書 管 轄 法 院 第 二 十 三 條 因 本 契 約 涉 訟 者, 同 意 以 要 保 人 住 所 所 在 地 地 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要 保 人 的 住 所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外 時, 以 台 灣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但 不 得 排 除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第 四 十 七 條 及 民 事 訴 訟 法 第 四 百 三 十 六 條 之 九 小 額 訴 訟 管 轄 法 院 之 適 用 康 健 人 壽 樂 高 防 癌 定 期 健 康 保 險 _ 保 單 條 款 第 5 頁

國 際 疾 病 統 計 分 類 中 的 惡 性 腫 瘤 ( 附 表 ) 分 類 號 碼 病 名 分 類 號 碼 病 名 140~149 唇 口 腔 及 咽 喉 之 惡 性 腫 瘤 179~189 泌 尿 生 殖 器 官 惡 性 腫 瘤 140 唇 惡 性 腫 瘤 179 子 宮 惡 性 腫 瘤, 未 明 示 部 位 者 141 舌 惡 性 腫 瘤 180 子 宮 頸 惡 性 腫 瘤 142 主 唾 液 腺 惡 性 腫 瘤 181 胎 盤 惡 性 腫 瘤 143 齒 齦 惡 性 腫 瘤 182 子 宮 體 惡 性 腫 瘤 144 口 底 惡 性 腫 瘤 183 卵 巢 及 其 他 子 宮 附 屬 器 之 惡 性 腫 瘤 145 口 之 其 他 及 未 明 示 部 位 之 惡 性 腫 瘤 184 其 他 及 未 明 示 之 女 性 生 殖 器 官 惡 性 腫 瘤 146 口 咽 惡 性 腫 瘤 185 攝 護 腺 ( 前 列 腺 ) 惡 性 腫 瘤 147 鼻 咽 惡 性 腫 瘤 186 睪 丸 惡 性 腫 瘤 148 下 咽 惡 性 腫 瘤 187 陰 莖 及 其 他 男 性 生 殖 器 官 之 惡 性 腫 瘤 149 唇 口 腔 及 咽 之 其 他 及 分 界 不 明 位 置 之 惡 性 腫 瘤 188 膀 胱 惡 性 腫 瘤 189 腎 臟 及 其 他 與 未 明 示 泌 尿 器 官 之 惡 性 腫 瘤 150~159 消 化 器 及 腹 膜 之 惡 性 腫 瘤 190~199 其 他 及 未 明 示 位 置 之 惡 性 腫 瘤 150 食 道 惡 性 腫 瘤 190 眼 惡 性 腫 瘤 151 胃 惡 性 腫 瘤 191 腦 惡 性 腫 瘤 152 小 腸 惡 性 腫 瘤, 包 括 十 二 指 腸 192 神 經 系 統 之 其 他 及 未 明 示 部 位 之 惡 性 腫 瘤 153 結 腸 惡 性 腫 瘤 193 甲 狀 腺 惡 性 腫 瘤 154 直 腸, 直 腸 乙 狀 結 腸 連 接 部 及 肛 門 之 惡 性 腫 瘤 194 其 他 內 分 泌 腺 及 相 關 結 構 之 惡 性 腫 瘤 195 其 他 及 部 位 分 界 不 明 之 惡 性 腫 瘤 155 肝 及 肝 內 膽 管 惡 性 腫 瘤 196 淋 巴 腺 之 續 發 及 未 明 示 之 惡 性 腫 瘤 156 膽 囊 與 肝 外 膽 管 惡 性 腫 瘤 197 呼 吸 及 消 化 系 統 之 續 發 性 惡 性 腫 瘤 157 胰 惡 性 腫 瘤 198 其 他 明 示 位 置 之 續 發 性 惡 性 腫 瘤 158 後 腹 膜 與 腹 膜 之 惡 性 腫 瘤 199 未 明 示 位 置 之 惡 性 腫 瘤 159 消 化 器 及 腹 膜 之 其 他 及 分 界 不 明 確 位 置 之 惡 性 腫 瘤 200~208 淋 巴 及 造 血 組 織 之 惡 性 腫 瘤 200 淋 巴 肉 瘤 及 網 織 肉 瘤 160~165 呼 吸 及 胸 內 器 官 之 惡 性 腫 瘤 201 何 杰 金 病 160 鼻 腔 中 耳 及 副 鼻 竇 之 惡 性 腫 瘤 202 淋 巴 及 組 織 細 胞 組 織 之 其 他 惡 性 腫 瘤 161 喉 惡 性 腫 瘤 203 多 發 性 骨 髓 瘤 及 免 疫 增 生 性 腫 瘤 162 氣 管 支 氣 管 及 肺 之 惡 性 腫 瘤 204 淋 巴 性 白 血 病 163 胸 ( 肋 ) 膜 惡 性 腫 瘤 205 骨 髓 樣 白 血 病 164 胸 腺, 心 臟 及 中 隔 之 惡 性 腫 瘤 206 單 核 球 性 白 血 病 165 呼 吸 系 統 與 胸 內 器 官 之 其 他 及 分 界 不 明 之 惡 性 腫 瘤 170~175 骨 結 締 組 織 皮 膚 及 乳 房 之 惡 性 腫 瘤 170 骨 及 軟 骨 之 惡 性 腫 瘤 171 結 締 組 織 與 其 他 軟 組 織 之 惡 性 腫 瘤 172 皮 膚 惡 性 黑 色 腫 瘤 173 皮 膚 之 其 他 惡 性 腫 瘤 174 女 性 乳 房 惡 性 腫 瘤 175 男 性 乳 房 惡 性 腫 瘤 207 其 他 明 示 白 血 病 208 未 明 示 細 胞 型 白 血 病 註 : 上 開 病 名 如 有 變 更 或 增 列, 以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新 公 布 者 為 準 康 健 人 壽 樂 高 防 癌 定 期 健 康 保 險 _ 保 單 條 款 第 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