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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統 府 公 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 星 期 三 ) 目 次 壹 總 統 令 一 公 布 預 算 法 律 ( 一 ) 公 布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郵 政 協 會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電 信 協 會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網 路 資 訊 中 心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顧 問 工 程 司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航 空 事 業 發 展 基 金 會 及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敦 睦 聯 誼 會 105 年 度 預 算 3 ( 二 ) 公 布 財 團 法 人 電 信 技 術 中 心 105 年 度 預 算 22 ( 三 ) 公 布 財 團 法 人 國 防 工 業 發 展 基 金 會 105 年 度 預 算 26 ( 四 ) 公 布 國 家 中 山 科 學 研 究 院 105 年 度 預 算 30 ( 五 ) 修 正 海 關 進 口 稅 則 部 分 稅 則 36 ( 六 ) 修 正 動 物 保 護 法 條 文 37 ( 七 ) 修 正 兵 役 法 條 文 37 ( 八 ) 修 正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條 文 40 ( 九 ) 廢 止 監 獄 組 織 通 則 看 守 所 組 織 通 則 法 務 部 戒 治 所 組 織 通 則 法 務 部 技 能 訓 練 所 組 織 條 例 及 法 務 部 矯 正 人 員 訓 練 所 組 織 條 例 41 二 任 免 官 員 41 三 授 予 勳 章 64 1

四 明 令 褒 揚 66 貳 總 統 聘 書 68 參 中 央 研 究 院 令 一 修 正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所 組 織 規 程 部 分 條 文 68 二 修 正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中 心 組 織 規 程 部 分 條 文 73 肆 國 家 安 全 局 令 修 正 特 種 勤 務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部 分 條 文 74 伍 專 載 一 總 統 頒 授 外 交 部 部 長 林 永 樂 及 駐 美 國 代 表 處 大 使 沈 呂 巡 勳 章 典 禮 75 二 總 統 頒 授 副 總 統 吳 敦 義 總 統 府 前 秘 書 長 楊 進 添 秘 書 長 曾 永 權 副 秘 書 長 熊 光 華 蕭 旭 岑 行 政 院 前 院 長 毛 治 國 院 長 張 善 政 副 院 長 杜 紫 軍 秘 書 長 簡 太 郎 國 家 安 全 會 議 前 秘 書 長 金 溥 聰 及 中 央 銀 行 總 裁 彭 淮 南 勳 章 典 禮 76 三 總 統 頒 授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董 事 長 林 中 森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夏 立 言 國 家 安 全 會 議 諮 詢 委 員 王 郁 琦 及 行 政 院 顧 問 吳 美 紅 勳 章 典 禮 76 四 總 統 頒 授 國 家 安 全 會 議 秘 書 長 高 華 柱 及 天 下 雜 誌 創 辦 人 殷 允 芃 勳 章 典 禮 77 陸 總 統 及 副 總 統 活 動 紀 要 一 總 統 活 動 紀 要 77 二 副 總 統 活 動 紀 要 79 2

總 統 令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5 0004 2 7 6 1 號 茲 依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郵 政 協 會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電 信 協 會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網 路 資 訊 中 心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顧 問 工 程 司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航 空 事 業 發 展 基 金 會 及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敦 睦 聯 誼 會 105 年 度 預 算 案 審 查 報 告 ( 修 正 本 ), 公 布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郵 政 協 會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電 信 協 會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網 路 資 訊 中 心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顧 問 工 程 司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航 空 事 業 發 展 基 金 會 及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敦 睦 聯 誼 會 105 年 度 預 算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張 善 政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郵 政 協 會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電 信 協 會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網 路 資 訊 中 心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顧 問 工 程 司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航 空 事 業 發 展 基 金 會 及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敦 睦 聯 誼 會 105 年 度 預 算 案 審 查 報 告 ( 修 正 本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公 布 一 通 過 通 案 決 議 6 項 : ( 一 ) 交 通 部 所 屬 主 管 財 團 法 人, 其 中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電 信 協 會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郵 政 協 會 坐 擁 大 批 資 產, 其 主 要 任 務 亦 係 管 理 該 批 資 產, 並 無 實 質 存 在 必 要, 且 該 些 資 產 實 屬 國 家 所 有, 現 由 私 法 人 管 理 處 分 收 益, 造 成 國 家 資 源 無 法 有 效 配 置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3

航 空 事 業 發 展 基 金 會 之 任 務 主 要 亦 係 保 管 屬 於 國 家 的 中 華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權, 卻 配 置 大 量 人 力 物 力, 等 於 浪 費 國 家 資 源 另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敦 睦 聯 誼 會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顧 問 工 程 司, 亦 係 等 於 經 營 圓 山 大 飯 店 和 台 灣 世 曦 工 程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營 利 事 業, 存 在 之 目 的 亦 無 關 公 益 目 前 交 通 部 對 於 此 五 財 團 法 人 均 有 實 質 控 制 力, 故 均 應 要 求 所 指 派 董 事 於 董 事 會 提 案, 將 所 屬 財 團 財 產 及 相 關 公 司 股 權, 捐 贈 歸 還 與 國 家, 再 由 國 家 做 相 關 之 妥 善 處 置, 避 免 應 屬 國 家 之 公 產 長 期 由 私 法 人 所 持 有, 進 而 被 私 吞 或 浪 費 或 當 做 酬 庸 之 地 位 ( 二 ) 交 通 部 所 屬 主 管 財 團 法 人 專 任 員 工 之 薪 資 福 利 水 準 差 距 甚 大, 最 高 的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航 空 事 業 發 展 基 金 會 年 薪 約 150 萬 元, 最 低 的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電 信 協 會 僅 約 40 萬 元, 尤 其 航 發 會 業 務 多 僅 屬 贊 助 其 他 機 構 辦 理, 非 自 辦 業 務, 卻 坐 領 高 薪, 以 航 發 會 主 任 秘 書 為 例, 主 要 業 務 內 容 係 綜 理 本 會 各 項 業 務 印 信 與 戳 記 之 典 守, 竟 然 月 薪 最 高 可 達 13 萬 9,050 元, 顯 然 業 務 與 薪 酬 不 成 比 例 爰 此, 要 求 交 通 部 於 1 個 月 內 就 所 屬 主 管 財 團 法 人 專 任 員 工 之 薪 資 福 利 結 構 向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檢 討 改 善 報 告 ( 三 ) 為 避 免 機 關 首 長 於 105 年 5 月 20 日 新 政 府 上 台 前, 乘 機 大 量 安 置 人 員, 影 響 機 關 人 事 安 定 及 新 政 府 之 人 事 任 用 權 爰 此, 要 求 交 通 部 所 管 轄 之 事 業 單 位 財 團 法 人, 包 含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郵 政 協 會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電 信 協 會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網 路 資 訊 中 心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顧 問 工 程 司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航 空 事 業 發 展 基 金 會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敦 睦 聯 誼 會 等, 於 105 年 5 月 20 日 前 不 得 調 動 或 調 整 相 當 於 協 理 副 總 以 上 層 級 之 人 員, 若 於 105 年 1 月 22 日 之 後 有 調 動 者, 應 予 以 撤 銷 該 人 事 案 4

( 四 ) 為 強 化 立 法 院 對 財 團 法 人 預 算 編 列 與 執 行 情 形 之 監 督, 要 求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郵 政 協 會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電 信 協 會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網 路 資 訊 中 心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顧 問 工 程 司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航 空 事 業 發 展 基 金 會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敦 睦 聯 誼 會 等, 應 於 每 年 度 之 預 算 書 中 載 明 對 前 一 年 度 立 法 院 審 查 預 算 時 所 做 決 議 之 辦 理 情 形, 以 利 立 法 院 監 督 ( 五 ) 依 據 104 年 2 月 4 日 公 布 頒 行 之 總 統 府 公 報 第 7179 號,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已 通 過 解 散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電 信 協 會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郵 政 協 會 的 決 議, 但 是 行 政 院 交 通 部 等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迄 今 仍 未 有 任 何 作 為 而 據 同 一 次 決 議, 台 灣 電 信 協 會 對 於 105 年 度 預 算 書, 亦 應 表 列 之 財 產 目 錄, 並 應 於 1 週 內 送 交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如 行 政 單 位 未 於 3 個 月 內 將 資 產 歸 還 國 庫 或 解 散, 應 將 相 關 失 職 人 員 移 送 監 察 院 調 查 懲 處, 以 維 國 家 文 官 風 紀 ( 六 ) 立 法 院 審 查 104 年 度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郵 政 協 會 預 算 時, 為 避 免 國 家 資 產 淪 為 私 人 化 財 產, 決 議 要 求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郵 政 協 會 於 104 年 底 前 決 議 將 所 有 資 產 回 捐 國 家 後, 並 加 以 解 散 然 而, 台 灣 郵 政 協 會 於 104 年 4 月 29 日 函 報 交 通 部, 持 法 律 顧 問 之 法 律 意 見, 以 立 法 委 員 並 無 要 求 解 散 財 團 法 人 之 權 責, 拒 不 執 行, 明 顯 藐 視 立 法 院, 爰 要 求 交 通 部 指 示 官 派 董 事 於 下 次 董 事 會 中 提 案 執 行 立 法 院 之 決 議, 否 則 應 予 以 解 除 董 事 職 務, 並 以 背 信 罪 移 送 法 辦, 如 具 公 務 員 身 分 應 即 給 予 行 政 懲 處 二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郵 政 協 會 105 年 度 預 算 案 ( 一 ) 工 作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計 畫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之 審 查 結 果, 隨 同 調 整 5

( 二 ) 業 務 收 支 部 分 : 1. 業 務 總 收 入 :1 億 2,294 萬 3,000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 不 含 所 得 稅 費 用 ):1 億 2,209 萬 5,000 元, 照 列 3. 稅 前 賸 餘 :84 萬 8,000 元, 照 列 ( 三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1,515 萬 元, 照 列 ( 四 ) 轉 投 資 計 畫 部 分 : 無 列 數 ( 五 ) 資 金 運 用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計 畫 及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等 項 之 審 查 結 果, 隨 同 調 整 ( 六 ) 通 過 決 議 4 項 : 1.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郵 政 協 會 現 置 有 董 事 15 人 及 監 察 人 5 人, 惟 不 論 是 董 事 或 監 察 人 均 係 由 交 通 部 就 該 部 及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現 職 員 工 中 選 任, 與 交 通 部 審 查 交 通 事 務 財 團 法 人 設 立 許 可 及 監 督 要 點 所 訂, 除 政 府 或 交 通 機 關 ( 構 ) 相 關 業 務 人 員 外, 宜 納 入 相 關 研 究 領 域 之 專 家 學 者, 抑 或 社 會 公 正 人 士 等 規 定 未 盡 相 符 且 多 數 董 監 事 之 背 景 頗 為 相 近, 似 無 法 透 過 董 監 事 之 不 同 專 業 背 景, 汲 取 不 同 領 域 之 專 業 知 識 或 外 部 資 源, 進 而 對 經 營 績 效 產 生 助 益, 不 利 發 揮 正 面 監 督 效 果 又 相 較 於 專 職 員 工 人 數 4 人 負 責 日 常 會 務 之 運 作, 其 董 監 事 人 數 達 20 人, 似 屬 偏 高, 有 違 常 理, 允 宜 適 度 縮 減 爰 要 求 交 通 部 督 促 所 屬 研 議 適 度 縮 減, 並 於 105 年 6 月 20 日 前 向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檢 討 報 告, 以 確 實 減 少 冗 員 2.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郵 政 協 會 之 營 運 規 模 不 大, 且 業 務 單 純, 其 105 年 度 預 算 編 列 之 業 務 收 入 1 億 2,294 萬 3,000 元, 其 中 例 行 性 業 務 之 租 金 收 入 及 利 息 收 入 分 別 為 1 億 0,762 萬 2,000 元 1,532 萬 1,000 元, 各 占 業 務 收 入 之 87.54% 與 6

12.46%, 而 業 務 支 出 主 要 係 辦 理 與 郵 政 業 務 相 關 之 公 益 事 項 交 流 活 動 業 務 研 討 專 業 訓 練 體 育 與 文 康 活 動, 及 協 助 中 華 郵 政 退 休 人 員 協 進 會 辦 理 各 項 活 動 等 另 目 前 現 有 專 任 員 工 人 數 4 人, 然 董 監 事 人 數 卻 高 達 20 人, 為 專 任 員 工 的 5 倍, 根 本 有 違 常 理 且 不 論 是 董 事 或 監 察 人 均 係 由 交 通 部 就 該 部 及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現 職 員 工 中 選 任, 多 數 董 監 事 之 背 景 頗 為 相 近, 並 無 法 透 過 董 監 事 之 不 同 專 業 背 景, 汲 取 不 同 領 域 之 專 業 知 識 或 外 部 資 源, 進 而 對 經 營 績 效 產 生 助 益, 不 利 發 揮 正 面 監 督 效 果 故 建 議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郵 政 協 會 之 董 監 事 人 數 應 按 比 例 覈 實 刪 減, 至 多 為 7 至 9 人, 應 為 妥 適 3.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郵 政 協 會 依 據 交 通 部 審 查 交 通 事 務 財 團 法 人 設 立 許 可 及 監 督 要 點, 共 設 置 董 事 15 人, 監 察 人 5 人, 此 皆 為 其 規 定 之 上 限 人 數 然 經 查, 郵 政 協 會 的 營 運 規 模 不 大, 業 務 單 純, 目 前 僅 有 專 任 員 工 4 人, 遂 造 成 管 理 者 人 數 遠 高 於 員 工, 且 薪 資 不 成 比 例 之 現 象 此 外, 董 監 事 人 數 雖 多, 背 景 卻 極 為 相 近, 無 法 汲 取 不 同 領 域 專 業 知 識, 不 利 發 揮 正 面 監 督 效 果 爰 此, 要 求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郵 政 協 會 進 行 組 織 及 業 務 檢 討, 適 度 縮 減 冗 員, 並 向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4.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郵 政 協 會 105 年 度 於 業 務 收 入 處 分 資 產 利 益 科 目 未 編 列 預 算 數, 惟 103 年 度 該 科 目 決 算 數 為 5,108 萬 4,000 元, 係 處 分 所 持 有 資 產 之 利 益 經 查, 郵 政 協 會 主 要 資 金 來 源 係 以 出 租 與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電 信 協 會 共 同 承 繼 前 台 灣 遞 信 協 會 及 遞 信 職 員 共 濟 組 合 產 業 之 租 金 收 入 為 大 宗, 由 105 年 度 預 算 業 務 收 入 租 金 收 入 1 億 0,762 萬 2,000 元, 占 業 務 收 入 1 億 2,294 萬 3,000 元 之 87.54%, 即 可 窺 知 且 房 地 7

資 產 之 出 售 處 分 勢 將 影 響 郵 政 協 會 日 後 租 金 收 入 穩 定 性 及 業 務 推 動, 故 房 地 資 產 處 分 實 屬 郵 政 協 會 重 大 決 策, 建 議 主 管 機 關 交 通 部 應 依 規 定, 要 求 該 協 會 羅 列 當 年 度 資 產 處 分 收 益, 更 應 於 預 算 書 中 充 分 揭 露 表 達, 俾 利 立 法 院 審 議 且 該 項 資 產 處 分 需 經 董 事 會 同 意, 並 報 交 通 部 許 可 送 交 立 法 院 備 查 後 方 行 處 分, 避 免 發 生 日 後 公 產 遭 董 事 會 意 圖 變 更, 成 為 私 人 牟 利 之 工 具 三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電 信 協 會 105 年 度 預 算 案 ( 一 ) 工 作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計 畫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之 審 查 結 果, 隨 同 調 整 ( 二 ) 業 務 收 支 部 分 : 1. 業 務 總 收 入 :1 億 1,891 萬 9,000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 不 含 所 得 稅 費 用 ):1 億 1,788 萬 6,000 元, 照 列 3. 稅 前 賸 餘 :103 萬 3,000 元, 照 列 ( 三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 無 列 數 ( 四 ) 轉 投 資 計 畫 部 分 : 新 增 投 資 1 億 元, 照 列 ( 五 ) 資 金 運 用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計 畫 及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等 項 之 審 查 結 果, 隨 同 調 整 ( 六 ) 通 過 決 議 5 項 : 1. 國 際 電 信 開 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我 國 參 與 國 際 衛 星 輔 助 搜 救 組 織 之 業 務, 年 費 為 126 萬 元, 由 交 通 部 編 列 預 算 繳 交 有 鑑 於 該 公 司 目 前 僅 有 此 項 業 務, 且 近 3 年 皆 有 約 67 至 103 萬 元 不 等 之 稅 前 純 益, 公 司 至 今 已 累 計 2,700 多 萬 元 餘 額 為 撙 節 政 府 經 費 支 出, 建 請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電 信 協 會 審 酌 自 行 負 擔 此 項 業 務 費 用 之 可 行 性 或 研 議 其 他 替 代 方 案, 並 向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8

2.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電 信 協 會 105 年 度 編 列 以 自 有 資 金 1 億 元, 投 資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累 計 投 資 中 華 電 信 淨 額 3 億 7,457 萬 4,000 元, 預 計 持 股 比 率 由 現 行 0.038%, 增 加 為 0.051%, 105 年 度 並 編 列 投 資 利 益 股 利 收 入 1,350 萬 元 經 查 : 電 信 協 會 105 年 度 預 算 就 投 資 中 華 電 信 計 畫 僅 簡 單 說 明 : 長 期 價 購 電 信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票, 以 獲 取 穩 定 之 股 利 收 益 並 未 依 財 團 法 人 預 算 編 製 相 關 規 定 就 轉 投 資 效 益 為 具 體 評 估 說 明, 不 利 立 法 院 審 議 及 外 界 之 考 核 監 督, 顯 欠 允 當 且 該 投 資 案 尚 未 依 其 捐 助 章 程 規 定 提 經 董 事 會 同 意 並 報 經 交 通 部 核 可, 預 算 籌 編 顯 欠 覈 實 爰 要 求 交 通 部 督 促 所 屬 檢 討 改 進, 並 於 1 個 月 內 向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以 利 覈 實 預 算 編 列 3. 隨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電 信 協 會 資 產 持 有 成 本 增 加, 實 應 強 化 資 產 之 運 用 績 效, 或 是 增 加 多 元 化 其 資 產 收 入 來 源 惟 該 協 會 105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中 並 未 對 現 有 資 產 持 有 及 運 用 情 形 推 動 之 出 租 處 分 或 相 關 活 化 開 源 計 畫 等 提 出 具 體 工 作 內 容, 亦 未 就 預 計 達 成 之 年 度 工 作 目 標 研 擬 相 關 績 效 評 核 指 標, 資 產 管 理 工 作 計 畫 內 容 簡 略, 主 管 機 關 交 通 部 亦 未 覈 實 督 導 審 核 該 公 設 財 團 法 人 之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實 有 欠 當 為 利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電 信 協 會 財 務 業 務 的 健 全 發 展, 建 議 主 管 機 關 交 通 部 應 儘 速 全 面 審 視 及 檢 討 該 協 會 現 有 資 產 運 用 情 形, 積 極 依 法 處 理 被 無 償 占 用 或 借 用 的 資 產 外, 且 對 於 長 期 未 能 運 用 或 投 資 報 酬 過 低 資 產, 亦 應 研 謀 其 他 多 元 化 資 產 營 運 模 式, 增 加 資 產 收 益, 俾 提 高 資 產 管 理 成 效 4.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電 信 協 會 104 及 105 年 度 所 編 列 租 金 收 入 分 別 為 9,840 萬 元 及 1 億 0,050 萬 元, 惟 104 及 105 年 度 所 編 列 之 稅 捐 及 保 險 費 分 別 為 1 億 0,836 萬 5,000 元 及 1 億 0,485 9

萬 元, 顯 示 租 金 收 入 尚 不 敷 支 應 其 應 負 擔 之 稅 捐 及 保 險 費 支 出, 資 產 管 理 成 效 欠 佳 爰 要 求 交 通 部 應 就 該 協 會 105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中 未 對 現 有 資 產 持 有 及 運 用 情 形 預 計 推 動 之 出 租 處 分 或 相 關 活 化 開 源 計 畫 等 提 出 具 體 工 作 內 容, 及 該 協 會 未 就 預 計 達 成 之 年 度 工 作 目 標 研 擬 相 關 績 效 評 核 指 標 等 問 題, 全 面 審 視 及 檢 討 該 協 會 現 有 資 產 之 運 用 情 形, 對 於 長 期 未 能 運 用 或 投 資 報 酬 過 低 之 資 產, 應 研 擬 提 出 增 裕 資 產 運 用 收 入, 提 高 資 產 管 理 成 效 之 書 面 報 告 予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5. 立 法 院 審 議 104 年 度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電 信 協 會 預 算 書 案 曾 做 出 決 議, 略 以 要 求 其 於 105 年 度 預 算 書 表 列 財 產 目 錄, 以 符 合 交 通 部 審 查 交 通 事 務 財 團 法 人 設 立 許 可 及 監 督 要 點 及 電 信 協 會 本 身 之 捐 助 章 程 之 規 定, 並 要 求 補 送 104 年 度 之 財 產 清 單 然 查 105 年 度 該 協 會 之 預 算 書 中 雖 載 有 財 產 目 錄, 但 未 能 逐 筆 記 錄, 爰 此, 要 求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電 信 協 會 於 預 算 書 中 應 以 逐 筆 方 式 詳 列 財 產 清 單, 以 利 立 法 院 監 督 四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網 路 資 訊 中 心 105 年 度 預 算 案 ( 一 ) 工 作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計 畫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之 審 查 結 果, 隨 同 調 整 ( 二 ) 業 務 收 支 部 分 : 1. 業 務 總 收 入 : 原 列 1 億 2,966 萬 4,000 元, 增 列 業 務 收 入 項 下 域 名 管 理 費 收 入 700 萬 元 業 務 外 收 入 項 下 勞 務 收 入 200 萬 元, 共 計 增 列 900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1 億 3,866 萬 4,000 元 2. 業 務 總 支 出 ( 不 含 所 得 稅 費 用 ): 原 列 1 億 1,415 萬 元, 減 列 業 務 支 出 項 下 業 務 費 用 48 萬 6,000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1 億 1,366 萬 4,000 元 10

3. 稅 前 賸 餘 : 原 列 1,551 萬 4,000 元, 增 列 948 萬 6,000 元, 改 列 為 2,500 萬 元 ( 三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 原 列 2 億 5,020 萬 元, 減 列 土 地 1 億 9,520 萬 元 房 屋 及 建 築 4,880 萬 元, 共 計 減 列 2 億 4,400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620 萬 元 ( 四 ) 轉 投 資 計 畫 部 分 : 無 列 數 ( 五 ) 資 金 運 用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計 畫 及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等 項 之 審 查 結 果, 隨 同 調 整 ( 六 ) 通 過 決 議 1 項 : 1.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網 路 資 訊 中 心 105 年 度 預 算 編 列 預 算 賸 餘 1,551 萬 4,000 元, 較 104 年 度 預 算 賸 餘 1,073 萬 2,000 元 增 加, 較 103 年 度 決 算 賸 餘 5,333 萬 1,000 元 減 少 經 查, 該 中 心 近 年 度 預 算 賸 餘 之 決 算 數 均 大 幅 超 逾 預 算 數, 自 98 至 103 年 度 決 算 賸 餘 均 超 逾 2,300 萬 元, 惟 預 算 編 列 卻 偏 低, 致 決 算 數 占 預 算 數 比 率 之 預 算 達 成 率 偏 高, 其 中 100 年 度 預 算 達 成 率 2,392.86%,101 年 度 高 達 2,513.78%,102 年 度 更 達 2,836.85%, 而 104 年 度 截 至 10 月 底 賸 餘 數 6,251 萬 3,000 元, 已 達 全 年 度 預 算 數 1,073 萬 2,000 元 之 5.82 倍, 顯 見 該 財 團 法 人 近 年 度 賸 餘 之 預 算 數 估 列 偏 低 鑑 於 台 灣 網 路 資 訊 中 心 近 年 度 當 期 賸 餘 預 算 達 成 率 均 超 過 100%, 決 算 賸 餘 均 超 逾 2,300 萬 元, 且 104 年 度 截 至 10 月 底 亦 已 達 全 年 度 預 算 數 之 5.82 倍, 故 應 調 整 105 年 度 預 算 賸 餘 數 為 2,500 萬 元 同 時 要 求 該 單 位 應 參 考 過 去 決 算 金 額, 做 為 預 算 覈 實 編 列 之 依 據 五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顧 問 工 程 司 105 年 度 預 算 案 ( 一 ) 工 作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計 畫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之 審 查 結 果, 隨 同 調 整 11

( 二 ) 業 務 收 支 部 分 : 1. 業 務 總 收 入 :2 億 1,890 萬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 不 含 所 得 稅 費 用 ): 原 列 2 億 1,750 萬 元, 減 列 人 事 費 用 72 萬 元 研 究 發 展 費 用 2,000 萬 元, 共 計 減 列 2,072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1 億 9,678 萬 元 3. 稅 前 賸 餘 : 原 列 140 萬 元, 增 列 2,072 萬 元, 改 列 為 2,212 萬 元 ( 三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430 萬 元, 照 列 ( 四 ) 轉 投 資 計 畫 部 分 : 無 列 數 ( 五 ) 資 金 運 用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計 畫 及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等 項 之 審 查 結 果, 隨 同 調 整 ( 六 ) 通 過 決 議 7 項 : 1. 鑑 於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顧 問 工 程 司 自 轉 投 資 設 立 台 灣 世 曦 工 程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後, 原 有 之 工 程 顧 問 業 務 移 由 世 曦 公 司 承 接, 96 年 以 前 關 於 公 共 工 程 建 設 之 規 劃 設 計 監 造 專 案 管 理 等 技 術 顧 問 服 務 之 主 要 業 務 均 已 移 撥 至 世 曦 公 司, 現 今 該 工 程 司 業 務 範 圍 僅 餘 研 究 發 展 教 育 訓 練 出 版 及 獎 學 金 等 項 目, 其 主 要 業 務 移 除 致 營 運 成 果 欠 佳, 甚 或 產 生 短 絀, 已 有 無 法 達 成 原 捐 助 章 程 設 立 目 的 之 虞, 爰 建 請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顧 問 工 程 司 根 據 民 法 第 65 條 規 定 研 酌 辦 理 解 散 2.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顧 問 工 程 司 105 年 度 預 算 編 列 人 事 費 用 6,538 萬 元, 較 104 年 度 預 算 數 6,366 萬 元, 增 加 172 萬 元 經 查 : 中 華 顧 問 工 程 司 近 年 度 員 工 人 數 及 用 人 費 用, 其 用 人 費 用 占 收 入 之 比 率 由 103 年 度 之 18.51%, 大 幅 增 加 至 105 年 度 之 29.87%, 若 不 含 投 資 收 益, 用 人 費 用 占 收 入 之 比 率 則 由 103 年 度 之 29.45%, 遽 增 至 105 年 度 之 61.76%, 顯 示 近 年 來 該 工 程 司 用 12

人 費 用 增 加 之 速 度 遠 高 於 業 務 收 入 擴 展 速 度, 形 成 其 營 運 上 的 隱 憂 加 上, 該 工 程 司 近 5 年 度 之 平 均 每 人 用 人 費 用 均 超 過 百 萬 元 以 上, 以 104 年 度 之 平 均 每 人 用 人 費 用 預 算 數 141 萬 5,000 元 為 例, 早 已 高 於 科 技 研 發 型 財 團 法 人 之 平 均 用 人 費 用 (104 年 度 財 團 法 人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平 均 每 人 用 人 費 用 預 算 數 為 129 萬 元 ) 鑑 於 該 工 程 司 已 轉 型 為 公 益 性 質 之 財 團 法 人 研 究 機 構, 應 當 撙 節 用 人 精 神 及 業 務 實 際 需 要, 合 理 配 置 人 力, 建 議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顧 問 工 程 司 應 適 度 修 正 用 人 費 用 薪 資 成 本 結 構, 並 同 步 檢 討 待 遇 福 利 等 人 事 成 本 擴 張 問 題, 方 能 符 合 社 會 期 待 3. 依 據 交 通 部 說 明,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顧 問 工 程 司 105 年 度 人 事 費 用 較 104 年 度 增 加 172 萬 元, 主 要 係 105 年 度 預 定 成 立 交 通 控 制 研 究 中 心, 規 劃 增 加 工 程 及 研 究 人 員 5 人 等 所 致 經 查, 該 工 程 司 105 年 度 總 說 明 之 工 作 計 畫 顯 示, 該 中 心 將 延 續 辦 理 國 5 交 通 管 理 策 略 模 擬 及 實 證 研 發 計 畫 及 增 加 交 通 時 間 預 測 功 能, 辦 理 都 市 交 控 之 研 究 並 與 高 速 公 路 交 控 接 軌 然 而, 前 開 交 通 控 制 研 究 中 心 規 劃 辦 理 之 業 務 內 容, 與 交 通 部 運 輸 研 究 所 之 業 務 執 掌 顯 然 相 同, 實 不 應 讓 外 界 產 生 政 府 機 關 ( 構 ) 疊 床 架 屋 之 非 議, 建 議 主 管 機 關 交 通 部 應 審 慎 衡 酌 其 設 置 及 增 員 之 必 要, 檢 討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顧 問 工 程 司 人 事 成 本 的 合 理 性 4.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顧 問 工 程 司 轉 投 資 之 台 灣 世 曦 工 程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再 轉 投 資 之 華 光 工 程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其 負 責 人 李 建 中 及 管 長 青 現 齡 均 超 過 68 歲 未 即 行 更 換, 顯 有 失 職, 爰 要 求 交 通 部 清 查 其 所 屬 之 轉 投 資 子 公 司 孫 公 司 海 外 公 司, 有 無 其 他 新 任 董 事 超 過 65 歲 或 董 事 年 滿 68 歲 未 即 行 更 換 的 情 形, 並 於 1 個 月 內 將 調 查 報 告 送 交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13

5.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顧 問 工 程 司 轉 投 資 之 台 灣 世 曦 工 程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再 轉 投 資 之 華 光 工 程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其 負 責 人 李 建 中 及 管 長 青 現 齡 均 超 過 68 歲 未 即 行 更 換, 顯 然 遴 選 上 有 制 度 之 缺, 為 避 免 日 後 再 發 生 同 樣 缺 失, 爰 要 求 交 通 部 應 將 所 屬 財 團 法 人 之 轉 投 資 子 公 司 孫 公 司 海 外 公 司 之 指 派 新 任 董 監 事 時, 應 於 1 個 月 內 送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存 查 6. 針 對 台 灣 世 曦 工 程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於 105 年 來 屢 次 參 與 交 通 部 之 相 關 工 程 標 案, 其 承 包 標 案 之 決 標 金 額 大 部 分 均 與 標 案 之 底 價 金 額 相 同, 爰 要 求 交 通 部 於 1 個 月 內 提 出 報 告, 送 交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7.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顧 問 工 程 司 目 前 以 進 行 技 術 研 究 為 主 要 業 務, 惟 其 預 算 書 中 並 未 清 楚 交 代 相 關 研 究 計 畫 案 之 執 行 成 效, 實 不 利 立 法 院 之 監 督, 爰 此, 要 求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顧 問 工 程 司 自 往 後 年 度 應 於 預 算 書 中 詳 列 前 一 年 度 研 究 計 畫 案 之 內 容 摘 要 及 執 行 情 形 六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航 空 事 業 發 展 基 金 會 105 年 度 預 算 案 ( 一 ) 工 作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計 畫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之 審 查 結 果, 隨 同 調 整 ( 二 ) 業 務 收 支 部 分 : 1. 業 務 總 收 入 :19 億 1,224 萬 5,000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 不 含 所 得 稅 費 用 ): 原 列 1 億 5,868 萬 9,000 元, 減 列 業 務 經 費 項 下 公 共 關 係 協 調 與 聯 繫 費 用 100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1 億 5,768 萬 9,000 元 3. 稅 前 賸 餘 : 原 列 17 億 5,355 萬 6,000 元, 增 列 100 萬 元, 改 列 為 17 億 5,455 萬 6,000 元 14

( 三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 無 列 數 ( 四 ) 轉 投 資 計 畫 部 分 : 無 列 數 ( 五 ) 資 金 運 用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計 畫 及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等 項 之 審 查 結 果, 隨 同 調 整 ( 六 ) 通 過 決 議 7 項 : 1. 中 華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當 初 係 由 政 府 百 分 之 百 提 供 人 力 及 物 力 等 資 源 所 成 立, 可 見 依 中 華 航 空 公 司 原 始 創 辦 人 衣 復 恩 將 軍 之 回 憶 錄 及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航 空 事 業 發 展 基 金 會 首 屆 董 事 陳 長 文 律 師 於 聯 合 報 之 投 書 所 述, 均 足 以 證 明 華 航 實 質 股 東 為 政 府 而 非 私 人, 其 後 因 歷 史 因 素 其 持 股 轉 由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航 空 事 業 發 展 基 金 會 持 股 但 交 通 部 卻 在 100 年 度 決 算 逕 自 將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航 空 事 業 發 展 基 金 會 創 立 時 政 府 捐 助 基 金 比 率 為 100% 改 認 定 為 0%, 且 於 102 年 1 月 21 日 配 合 修 正 交 通 部 審 查 交 通 事 務 財 團 法 人 設 立 許 可 及 監 督 要 點, 將 航 發 會 歸 類 為 私 人 捐 助 政 府 以 信 託 方 式 管 理 之 財 團 法 人, 顯 示 該 部 未 盡 主 管 機 關 監 督 及 維 護 國 家 資 產 之 責 要 求 交 通 部 應 本 於 權 責, 維 護 國 家 資 產 利 益, 應 立 即 恢 復 認 定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航 空 事 業 發 展 基 金 會 係 創 立 時 政 府 捐 助 基 金 比 率 為 100% 之 財 團 法 人, 且 須 受 中 央 政 府 預 算 法 決 算 法 及 立 法 院 決 議 及 相 關 法 令 之 監 督 2. 有 鑑 於 中 華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實 質 股 東 為 政 府 而 非 私 人, 然 交 通 部 卻 逕 自 認 定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航 空 事 業 發 展 基 金 會 為 100% 私 人 捐 助 政 府 以 信 託 方 式 管 理 之 財 團 法 人, 惟 迄 至 104 年 9 月 底, 該 部 仍 認 定 航 發 會 創 立 時 政 府 捐 助 基 金 之 比 率 為 0%, 未 依 立 法 院 審 查 交 通 部 103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案 之 決 議 : 將 航 發 會 創 立 時 政 府 原 始 捐 助 基 金 比 率 回 復 為 100% 其 作 法 不 僅 未 善 盡 15

監 督 及 維 護 國 家 資 產 之 責, 亦 顯 未 尊 重 立 法 院, 爰 要 求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航 空 事 業 發 展 基 金 會 應 儘 速 遵 照 立 法 院 決 議 將 政 府 捐 助 比 率 回 復 100% 3.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航 空 事 業 發 展 基 金 會 於 105 年 度 預 算 編 列 財 務 成 本 3,999 萬 8,000 元, 為 認 購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普 通 股, 向 銀 行 借 款 之 舉 債 利 息 支 出 經 查 : 航 發 會 於 94 年 投 資 高 鐵 公 司 特 別 股 45 億 餘 元, 雖 於 104 年 8 月 收 回 本 金, 惟 12 億 餘 元 特 別 股 股 息 償 還 事 宜 尚 待 協 調,104 年 度 復 配 合 高 鐵 公 司 財 務 改 善 方 案, 認 購 普 通 股 26 億 元, 舉 債 利 息 支 出 近 4,000 萬 元, 且 未 來 尚 有 償 還 本 金 壓 力, 有 鑑 於 高 鐵 公 司 財 務 改 善 方 案 成 效 實 有 待 觀 察, 建 議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航 空 事 業 發 展 基 金 會 應 謹 慎 處 理 投 資 高 鐵 財 務 之 風 險, 同 時 應 遵 循 該 會 宗 旨 及 相 關 法 令 之 適 法 性, 避 免 未 來 出 現 高 額 之 本 息 攤 提, 嚴 重 影 響 航 發 會 財 務 運 作 4.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航 空 事 業 發 展 基 金 會 101 至 103 年 度 預 算 編 列 轉 投 資 中 華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採 權 益 法 認 列 之 投 資 收 益 分 別 為 15 億 6,690 萬 元 10 億 2,011 萬 9,000 元 及 12 億 1,171 萬 6,000 元, 惟 實 際 執 行 情 形, 由 於 華 航 公 司 連 續 3 年 營 運 虧 損, 航 發 會 決 算 認 列 投 資 損 失 分 別 為 1 億 6,937 萬 6,000 元 4 億 5,751 萬 5,000 元 及 2 億 6,977 萬 1,000 元 鑑 於 航 發 會 持 有 華 航 公 司 股 份 達 18 億 餘 股, 為 該 公 司 最 大 股 東, 惟 華 航 公 司 連 續 3 年 發 生 營 運 虧 損, 以 致 原 編 列 投 資 收 益 轉 認 列 為 損 失, 建 議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航 空 事 業 發 展 基 金 會 應 積 極 監 督 中 華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營 運 治 理 並 研 謀 善 策, 俾 利 加 速 改 善 營 運 績 效, 避 免 侵 蝕 政 府 投 資 權 益 16

5.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航 空 事 業 發 展 基 金 會 105 年 度 預 算 編 列 採 權 益 法 認 列 之 投 資 收 益 6 億 1,100 萬 元, 較 104 年 度 預 算 數 4 億 9,196 萬 7,000 元, 增 加 1 億 1,903 萬 3,000 元 經 查 實 際 執 行 情 形, 由 於 中 華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1 至 103 年 連 續 3 年 營 運 虧 損, 以 致 原 編 列 投 資 收 益 轉 認 列 為 損 失, 而 航 發 會 持 有 華 航 公 司 股 份 達 18 億 餘 股, 為 該 公 司 最 大 股 東, 允 宜 研 謀 善 策 積 極 監 督 公 司 營 運 與 治 理, 爰 要 求 交 通 部 應 監 督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航 空 事 業 發 展 基 金 會 針 對 中 華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營 運 績 效 改 善 作 為 提 出 書 面 檢 討 報 告, 並 送 交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6.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航 空 事 業 發 展 基 金 會 105 年 度 預 算 之 轉 投 資 明 細 表 中, 列 有 投 資 華 揚 史 威 靈 公 司 持 股 比 率 1.59% 累 計 投 資 淨 額 0 元 經 查 : 該 會 於 89 年 間 因 華 揚 史 威 靈 公 司 缺 乏 進 行 認 證 工 作 所 需 資 金, 經 其 原 始 股 東 耀 華 玻 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耀 管 會 ) 推 介, 出 資 2,000 萬 美 元, 其 後 又 分 別 於 94 及 95 年 參 與 現 金 增 資, 航 發 會 總 計 投 入 資 金 5,555 萬 8,000 美 元 ( 折 合 投 資 時 新 台 幣 約 18 億 0,763 萬 1,000 元 ), 持 有 華 揚 史 威 靈 公 司 普 通 股 共 計 611 萬 4,002 股 ( 持 股 比 率 8.18%) 惟 因 該 公 司 95 年 底 之 淨 值 已 呈 負 數, 航 發 會 將 該 項 投 資 全 數 認 列 資 產 減 損 數, 持 股 比 率 由 原 8.18% 降 至 1.59% 鑑 於 Emivest Aerospace Corporation 於 99 年 10 月 向 美 國 德 拉 瓦 州 法 院 提 出 破 產 與 出 售 主 要 資 產 申 請, 於 101 年 5 月 又 向 法 院 提 起 申 請 破 產 類 型 從 重 整 轉 為 資 產 清 算, 目 前 仍 於 美 國 法 院 審 理 中 建 議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航 空 事 業 發 展 基 金 會 投 資 華 揚 史 威 靈 公 司 高 達 18 億 餘 元, 雖 於 95 年 間 全 數 認 列 相 關 資 產 減 損 數, 惟 投 資 金 額 甚 鉅, 政 府 仍 應 本 於 權 責, 戮 力 儘 速 爭 取 該 公 司 相 關 資 產 後 續 清 算 分 配 事 宜, 以 維 護 政 府 資 產 權 益 17

7. 有 鑑 於 104 年 復 興 航 空 發 生 空 難 事 件, 社 會 普 遍 關 切 航 空 運 輸 業 機 組 人 員 工 作 時 間 是 否 過 長 而 衍 生 飛 安 問 題 惟 經 查, 勞 動 部 最 近 發 布 之 國 內 航 空 運 輸 業 工 時 檢 查 結 果, 中 華 航 空 被 查 獲 空 服 員 違 規 超 時 工 作 情 形 嚴 重,1 天 工 時 超 過 12 小 時, 裁 處 金 額 高 達 新 台 幣 200 萬 元, 而 該 公 司 員 工 走 上 街 頭 抗 議 超 時 工 作 時 有 所 聞 又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航 空 事 業 發 展 基 金 會 持 有 中 華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8 億 餘 股 為 最 大 股 東, 應 督 促 中 華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除 追 求 獲 利, 允 宜 兼 顧 勞 工 權 益, 監 督 華 航 公 司 務 必 遵 守 勞 動 法 令 相 關 規 定, 切 莫 因 貪 圖 一 時 之 利, 增 加 勞 工 過 勞 的 風 險, 引 發 職 業 災 害 或 公 安 事 故, 造 成 社 會 不 安 及 企 業 損 失 七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敦 睦 聯 誼 會 105 年 度 預 算 案 ( 一 ) 工 作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計 畫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之 審 查 結 果, 隨 同 調 整 ( 二 ) 業 務 收 支 部 分 : 1. 業 務 總 收 入 :18 億 9,468 萬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 不 含 所 得 稅 費 用 ):18 億 1,507 萬 元, 照 列 3. 稅 前 賸 餘 :7,961 萬 元, 照 列 ( 三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3,058 萬 9,000 元, 照 列 ( 四 ) 轉 投 資 計 畫 部 分 : 無 列 數 ( 五 ) 資 金 運 用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計 畫 及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等 項 之 審 查 結 果, 隨 同 調 整 ( 六 ) 通 過 決 議 8 項 : 1.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敦 睦 聯 誼 會 前 所 屬 作 業 組 織 高 雄 圓 山 聯 誼 會 因 會 員 大 量 流 失, 造 成 嚴 重 虧 損, 經 查, 自 97 年 12 月 20 日 起 結 束 營 業, 設 備 轉 為 高 雄 圓 山 大 飯 店 之 附 屬 設 施, 原 高 雄 聯 誼 18

會 所 屬 員 工 轉 納 入 高 雄 圓 山 大 飯 店,101 至 103 年 度 虧 損, 每 年 度 虧 損 均 逾 1 億 元,105 年 度 預 算 預 計 虧 損 9,698 萬 8,000 元 台 灣 敦 睦 聯 誼 會 所 屬 三 大 作 業 組 織 中, 除 台 北 圓 山 大 飯 店 之 營 運 尚 有 盈 餘 外, 台 北 圓 山 聯 誼 會 及 高 雄 圓 山 大 飯 店 呈 現 虧 損 多 年, 惟 以 近 年 來 臺 旅 客 人 數 逐 年 增 加, 國 際 觀 光 旅 館 住 用 率 及 平 均 房 價 均 有 提 升, 建 議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敦 睦 聯 誼 會 應 儘 速 審 慎 評 估 所 屬 作 業 組 織 台 北 圓 山 聯 誼 會 及 高 雄 圓 山 大 飯 店 之 營 運 利 基, 制 訂 強 而 有 力 的 改 善 方 案, 力 求 轉 虧 為 盈, 俾 有 效 提 升 整 體 財 團 法 人 的 經 營 成 效 2.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敦 睦 聯 誼 會 之 聯 誼 會 會 費 收 入 包 括 會 員 入 費 收 入 月 會 費 收 入 及 最 低 消 費 收 入 等 3 種, 分 別 編 列 於 所 屬 作 業 組 織 台 北 圓 山 聯 誼 會 及 高 雄 圓 山 大 飯 店 ; 台 灣 敦 睦 聯 誼 會 自 101 至 103 年 度 聯 誼 會 會 費 收 入 決 算 數 分 別 為 1 億 0,097 萬 7,000 元 9,889 萬 1,000 元 及 9,514 萬 7,000 元, 預 算 達 成 率 分 別 為 80.15% 80.19% 及 76.99%, 預 算 達 成 率 欠 佳, 且 逐 年 下 降, 無 論 是 台 北 圓 山 聯 誼 會 或 是 高 雄 圓 山 大 飯 店 之 會 費 收 入 均 呈 下 降 情 形, 有 鑑 於 聯 誼 會 係 提 供 會 員 運 動 休 閒 多 元 餐 飲 及 尊 榮 隱 密 之 交 誼 場 合, 建 議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敦 睦 聯 誼 會 應 配 合 時 代 演 進, 儘 速 為 其 研 謀 改 善, 俾 利 提 升 經 營 績 效 3. 有 關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於 103 年 12 月 24 日 決 議 通 過 要 求 交 通 部 責 成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敦 睦 聯 誼 會 於 104 年 4 月 分 董 事 會 會 後, 立 即 提 報 高 雄 圓 山 飯 店 活 化 資 產 飯 店 空 間 整 修 等 具 體 營 運 改 善 計 畫, 惟 交 通 部 僅 於 104 年 1 月 6 日 以 交 路 ( 一 ) 字 第 1038200671 號 函 覆 已 將 委 員 會 意 見 轉 請 該 會 董 事 會 配 合 辦 理 後, 未 再 就 任 何 相 關 改 善 計 畫 辦 理 情 形, 向 提 案 委 員 與 立 19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說 明 答 覆, 顯 然 交 通 部 漠 視 委 員 提 案 以 及 管 考 監 督 不 實, 爰 此, 要 求 交 通 部 於 1 個 月 內 說 明 就 前 述 提 案 自 決 議 通 過 後 迄 今 之 管 考 辦 理 情 形 以 及 提 供 高 雄 圓 山 大 飯 店 活 化 之 改 善 計 畫 4.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敦 睦 聯 誼 會 現 任 董 事 長 每 月 薪 酬 為 29 萬 0,975 元 總 經 理 每 月 薪 酬 為 23 萬 3,904 元 經 查 : 依 行 政 院 訂 定 之 政 府 捐 助 之 財 團 法 人 從 業 人 員 薪 資 處 理 原 則 第 3 點 規 定 : 各 主 管 機 關 對 支 領 政 府 捐 助 之 財 團 法 人 薪 資 之 董 事 長 或 經 理 人, 除 因 羅 致 不 易 或 具 有 專 長 特 殊 者 外, 應 衡 酌 設 置 性 質 規 模 人 員 屬 性 民 間 薪 資 水 準 及 專 業 人 才 市 場 供 需 等 因 素, 在 不 超 過 中 央 部 會 特 任 首 長 待 遇 範 圍 內, 予 以 核 定 或 備 查 其 薪 資 基 準 準 此, 現 行 公 設 財 團 法 人 董 事 長 或 經 理 人 薪 資, 除 因 羅 致 不 易 或 需 具 特 殊 專 長 等 原 因 外, 原 則 上 不 應 超 逾 中 央 部 會 特 任 首 長 之 待 遇 依 全 國 軍 公 教 員 工 待 遇 支 給 要 點 所 訂 之 政 務 人 員 給 與 表, 各 部 部 長 之 月 支 數 額 為 19 萬 0,500 元, 惟 台 灣 敦 睦 聯 誼 會 董 事 長 及 總 經 理 每 月 薪 資 分 別 為 29 萬 0,975 元 及 23 萬 3,904 元, 遠 逾 中 央 部 會 首 長 待 遇, 又 以 該 財 團 法 人 之 營 運 性 質, 尚 難 謂 具 有 羅 致 不 易 或 需 具 特 殊 專 長 之 例 外 性, 且 該 財 團 法 人 近 年 度 營 運 情 形 欠 佳, 負 責 人 員 之 薪 資 亦 應 檢 討 從 嚴 撙 節 爰 要 求 交 通 部 督 促 所 屬 應 參 照 行 政 院 所 訂 原 則 辦 理, 並 於 1 個 月 內 向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檢 討 報 告, 以 資 公 允 5. 經 查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敦 睦 聯 誼 會 本 屆 11 名 董 事 中, 即 有 6 名 ( 已 逾 半 數 ) 係 由 政 府 薦 派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兼 任 準 此, 中 央 政 府 實 已 對 該 財 團 法 人 具 直 接 之 控 制 權, 當 應 將 該 財 團 法 人 參 照 公 設 20

財 團 法 人 標 準 管 理 經 查, 依 政 務 人 員 給 與 表, 各 部 部 長 之 月 支 數 額 為 19 萬 0,500 元, 惟 台 灣 敦 睦 聯 誼 會 董 事 長 及 總 經 理 每 月 薪 資 分 別 為 29 萬 0,975 元 及 23 萬 3,904 元, 遠 逾 中 央 部 會 首 長 待 遇, 又 以 該 財 團 法 人 之 營 運 績 效 不 彰, 近 3 年 營 業 收 支 均 呈 虧 損, 除 101 年 度 勉 強 有 結 餘 為 621 萬 元,102 年 度 虧 損 2,258 萬 元 及 103 年 度 決 算 虧 損 4,488 萬 3,000 元, 鑑 於 財 團 法 人 近 年 度 營 運 情 形 欠 佳, 負 責 人 員 薪 資 理 應 檢 討 從 嚴 撙 節, 符 合 公 司 治 理 常 態 故 建 議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敦 睦 聯 誼 會 之 董 事 長 及 經 理 人 薪 資 標 準, 應 參 照 行 政 院 所 訂 定 之 處 理 原 則 辦 理, 非 有 特 殊 原 因, 不 宜 超 逾 中 央 部 會 特 任 首 長 待 遇, 以 資 公 允 6. 鑑 於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敦 睦 聯 誼 會 之 董 事 半 數 以 上 由 政 府 薦 派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兼 任, 中 央 政 府 實 已 對 該 財 團 法 人 具 直 接 之 控 制 權, 交 通 部 卻 未 將 該 財 團 法 人 列 入 公 設 財 團 法 人 管 理, 導 致 該 會 董 事 長 及 總 經 理 每 月 薪 資 分 別 為 29 萬 餘 元 及 23 萬 餘 元, 遠 逾 中 央 部 會 首 長 待 遇, 爰 要 求 交 通 部 應 儘 速 督 促 所 屬 應 參 照 行 政 院 所 訂 之 政 府 捐 助 之 財 團 法 人 從 業 人 員 薪 資 處 理 原 則 辦 理, 並 於 1 個 月 內 提 出 書 面 檢 討 報 告 送 交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7. 依 行 政 院 訂 定 之 政 府 捐 助 之 財 團 法 人 從 業 人 員 薪 資 處 理 原 則 第 3 點 規 定 : 各 主 管 機 關 對 支 領 政 府 捐 助 之 財 團 法 人 薪 資 之 董 事 長 或 經 理 人, 除 因 羅 致 不 易 或 具 有 專 長 特 殊 者 外, 應 衡 酌 設 置 性 質 規 模 人 員 屬 性 民 間 薪 資 水 準 及 專 業 人 才 市 場 供 需 等 因 素, 在 不 超 過 中 央 部 會 特 任 首 長 待 遇 範 圍 內, 予 以 核 定 或 備 查 其 薪 資 基 準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敦 睦 聯 誼 會 現 任 董 事 長 每 月 薪 酬 為 29 萬 0,975 元 總 經 理 每 月 薪 酬 為 23 萬 3,904 元, 遠 逾 中 央 部 會 首 長 待 遇, 又 以 該 財 團 法 人 之 營 運 性 質, 尚 難 謂 具 有 羅 致 不 易 或 需 具 特 殊 專 長 之 例 外 性, 且 該 財 團 法 人 近 年 度 營 運 情 形 欠 佳, 相 關 人 員 之 薪 資 應 進 行 檢 討 並 予 調 整 21

8. 根 據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敦 睦 聯 誼 會 的 營 運 計 畫, 除 了 經 營 所 屬 兩 間 飯 店 外, 還 包 含 提 供 餐 旅 學 校 學 生 實 習, 培 育 國 際 觀 光 餐 飲 人 才 章 程 中 也 明 訂 應 培 育 餐 飲 人 才 但 過 去 3 年 來, 敦 睦 聯 誼 會 所 提 供 的 實 習 機 會 全 數 都 在 台 北 圓 山 大 飯 店 高 雄 在 地 就 有 高 雄 餐 旅 大 學, 分 有 餐 旅 學 院 觀 光 學 院 廚 藝 學 院 等, 其 下 又 分 成 20 多 個 科 系, 可 以 說 是 培 育 全 國 餐 飲 人 才 最 重 要 的 學 校, 卻 無 法 就 近 到 高 雄 圓 山 大 飯 店 實 習, 實 在 諷 刺 爰 此, 交 通 部 應 要 求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敦 睦 聯 誼 會 責 成 高 雄 圓 山 大 飯 店 與 高 雄 在 地 餐 旅 學 校 建 立 合 作 關 係, 並 提 供 實 習 機 會, 並 於 105 年 5 月 底 前 提 供 書 面 改 善 報 告 給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5 0004 2 7 7 1 號 茲 依 財 團 法 人 電 信 技 術 中 心 105 年 度 預 算 案 審 查 報 告 ( 修 正 本 ), 公 布 財 團 法 人 電 信 技 術 中 心 105 年 度 預 算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張 善 政 財 團 法 人 電 信 技 術 中 心 105 年 度 預 算 案 審 查 報 告 ( 修 正 本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公 布 一 通 過 通 案 決 議 2 項 : ( 一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網 路 資 訊 中 心 係 統 籌 網 域 名 稱 註 冊 及 IP 位 址 發 放 之 非 營 利 性 組 織, 其 主 要 收 入 來 源 係 提 供 網 域 名 稱 註 冊 管 理 及 其 他 相 關 服 務 收 入 鑑 於, 網 路 日 益 普 及, 網 域 名 稱 註 冊 及 IP 位 址 管 理 已 屬 稀 少 之 國 家 無 形 資 源, 且 涉 及 民 眾 權 益 事 項 22

上 述 收 入 是 否 屬 預 算 法 第 94 條 所 定 之 配 額 頻 率 及 其 他 限 量 或 定 額 特 許 執 照 之 範 疇, 而 相 關 收 入 是 否 應 歸 於 國 庫, 較 為 適 法, 建 議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向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 二 )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電 信 技 術 中 心 執 行 我 國 固 網 速 度 測 試,104 年 度 平 均 固 網 下 載 速 度 為 40Mbps, 上 傳 為 15Mbps, 較 於 103 年 度 分 別 成 長 12.68% 及 18.4% 然 而, 此 項 調 查 除 了 受 測 樣 本 數 偏 低 而 導 致 未 能 真 實 反 映 合 約 頻 寬 與 實 際 使 用 之 落 差 外, 更 可 能 在 無 形 間 創 造 我 國 固 網 建 設 普 及 率 高 且 上 網 速 度 快 的 虛 假 意 識, 進 而 忽 略 偏 鄉 地 區 固 網 基 礎 建 設 不 足 與 頻 寬 侷 限 的 事 實 爰 此, 建 請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及 財 團 法 人 電 信 技 術 中 心 應 重 新 省 思 我 國 固 網 使 用 的 相 關 調 查 工 作, 規 劃 更 多 元 的 調 查 分 析, 並 於 3 個 月 內 提 出 新 方 案 向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書 面 報 告 二 財 團 法 人 電 信 技 術 中 心 105 年 度 預 算 案 ( 一 ) 工 作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計 畫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之 審 查 結 果, 隨 同 調 整 ( 二 ) 業 務 收 支 部 分 : 1. 業 務 總 收 入 :3 億 3,773 萬 9,000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 不 含 所 得 稅 費 用 ):3 億 3,408 萬 3,000 元, 照 列 3. 稅 前 賸 餘 :365 萬 6,000 元, 照 列 ( 三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4,695 萬 2,000 元, 照 列 ( 四 ) 轉 投 資 計 畫 部 分 : 無 列 數 ( 五 ) 資 金 運 用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計 畫 及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等 項 之 審 查 結 果, 隨 同 調 整 ( 六 ) 通 過 決 議 5 項 : 23

1. 為 避 免 機 關 首 長 於 105 年 5 月 20 日 新 政 府 上 台 前, 乘 機 大 量 安 置 人 員, 影 響 機 關 人 事 安 定 及 新 政 府 之 人 事 任 用 權 爰 此, 要 求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所 管 轄 之 財 團 法 人 電 信 技 術 中 心, 於 105 年 5 月 20 日 前 不 得 調 動 或 調 整 相 當 於 協 理 副 總 以 上 層 級 之 人 員, 若 於 105 年 1 月 22 日 之 後 有 調 動 者, 應 予 以 撤 銷 該 人 事 案 2. 鑑 於 電 信 號 碼 無 法 於 來 電 或 去 電 時 直 接 辨 識 是 否 屬 相 同 業 者, 部 分 行 動 應 用 程 式 已 具 有 辨 識 號 碼 所 屬 業 者 之 功 能, 例 如 計 算 話 費 之 手 機 資 費, 或 來 電 辨 識 及 簡 訊 過 濾 之 Line whoscall 等 免 費 下 載 程 式 雖 主 管 機 關 要 求 提 供 57016 專 線 以 查 詢 網 內 外, 惟 該 專 線 需 另 付 話 費, 且 不 具 發 話 即 時 顯 示 網 內 外 之 功 能, 一 般 民 眾 難 以 流 暢 使 用 因 此, 號 碼 可 攜 雖 帶 來 選 擇 電 信 業 者 之 彈 性, 但 是 發 話 不 具 即 時 顯 示 網 內 外 之 功 能, 致 無 法 判 斷 對 方 號 碼 所 屬 業 者, 而 難 以 享 受 業 者 所 提 供 網 內 互 打 的 優 惠, 財 團 法 人 電 信 技 術 中 心 職 司 號 碼 可 攜 服 務 集 中 式 資 料 庫 之 維 運 與 相 關 電 信 技 術 諮 詢 及 研 究 任 務, 建 議 應 儘 速 就 該 集 中 資 料 庫 之 運 用, 研 議 最 佳 方 案 提 供 主 管 機 關 決 策 參 考, 以 期 號 碼 顯 示 網 內 外 的 功 能, 符 合 消 費 者 的 使 用 慣 性 跟 需 求 3. 財 團 法 人 電 信 技 術 中 心 於 自 102 至 104 年 間 執 行, 寬 頻 上 網 速 率 評 量 計 畫, 係 以 測 速 軟 體 在 不 影 響 民 眾 原 來 上 網 或 通 訊 行 為 下, 透 過 取 樣 讓 軟 體 排 程 自 動 進 行 消 費 者 端 量 測 契 約 金 額 為 2,889 萬 7,000 元 該 中 心 執 行 其 樣 本 數 規 模, 固 網 寬 頻 上 網 量 測 103 年 度 之 有 效 樣 本 數 為 2,880 人 行 動 上 網 量 測 103 年 度 第 二 階 段 有 效 樣 本 數 為 2,734 人 該 中 心 網 站 之 計 畫 說 明 顯 示, 量 測 固 網 寬 頻 與 行 動 上 網 速 率 之 目 的, 應 能 反 映 契 約 速 率 24

與 實 際 使 用 速 率 之 落 差, 至 少 呈 現 在 幾 成 之 狀 況 下 可 達 契 約 約 定 之 速 率, 以 利 消 費 者 判 斷 各 業 者 網 路 建 設 的 優 劣, 避 免 民 眾 以 較 高 價 格 買 到 名 實 不 符 的 頻 寬 速 率 經 查,104 年 10 月 底 行 動 寬 頻 帳 號 數 達 1,819 萬 個 固 網 寬 頻 帳 號 數 達 566 萬 個, 上 網 用 戶 眾 多, 惟 電 信 技 術 中 心 量 測 時 所 採 樣 本 數 僅 2 千 餘 位, 樣 本 數 太 小, 根 本 難 以 真 實 反 映 母 體 實 況 故 建 議 財 團 法 人 電 信 技 術 中 心 應 儘 速 改 進 量 測 方 式, 方 能 使 量 測 結 果 更 具 代 表 性, 確 實 提 供 消 費 者 選 擇 業 者 時 的 參 考 依 據 4. 財 團 法 人 電 信 技 術 中 心 自 102 至 104 年 辦 理 全 國 固 網 寬 頻 上 網 速 率 量 測 計 畫, 自 102 至 103 年 辦 理 行 動 上 網 速 率 量 測 計 畫, 依 據 該 中 心 網 站 之 計 畫 說 明 顯 示, 因 消 費 者 抱 怨 行 動 上 網 速 率 不 如 預 期, 同 時, 固 定 寬 頻 上 網 服 務 亦 因 消 費 者 實 際 感 受 之 連 線 速 率 與 業 者 之 廣 告 速 率 不 符, 已 影 響 消 費 者 權 益, 故 量 測 固 網 寬 頻 與 行 動 上 網 速 率 之 目 的, 應 有 利 消 費 者 判 斷 各 業 者 網 路 建 設 之 優 劣, 而 非 藉 由 設 備 地 形 或 使 用 人 數 等 理 由 卸 責, 致 民 眾 以 較 高 之 價 格 買 到 名 實 不 符 之 頻 寬 速 率 惟 104 年 10 月 底 行 動 寬 頻 帳 號 數 達 1,820 萬 個 固 網 寬 頻 帳 號 數 達 566 萬 個, 上 網 用 戶 眾 多, 而 財 團 法 人 電 信 技 術 中 心 量 測 時 所 採 樣 本 數 卻 僅 2 千 餘 位, 樣 本 數 太 小, 根 本 難 以 真 實 反 映 實 況, 消 費 者 仍 缺 乏 客 觀 判 斷 選 擇 之 依 據 鑑 於 財 團 法 人 電 信 技 術 中 心 之 成 立 目 的 係 為 支 援 相 關 電 信 技 術 與 產 業 之 研 究, 以 提 升 電 信 技 術, 爰 要 求 財 團 法 人 電 信 技 術 中 心 不 得 以 草 率 心 態 敷 衍 固 網 寬 頻 上 網 速 率 及 行 動 上 網 速 率 量 測 計 畫, 應 提 高 量 測 樣 本 數 並 提 出 具 體 問 題 及 建 議 業 者 改 善 方 案, 俾 能 落 實 政 府 捐 助 成 立 該 中 心 以 保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之 用 意 25

5. 為 強 化 立 法 院 對 財 團 法 人 預 算 編 列 與 執 行 情 形 之 監 督, 要 求 財 團 法 人 電 信 技 術 中 心 等, 應 於 每 年 度 之 預 算 書 中 載 明 對 前 一 年 度 立 法 院 審 查 預 算 時 所 做 決 議 之 辦 理 情 形, 以 利 立 法 院 監 督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5 0004 2 7 8 1 號 茲 依 財 團 法 人 國 防 工 業 發 展 基 金 會 105 年 度 預 算 案 審 查 報 告 ( 修 正 本 ), 公 布 財 團 法 人 國 防 工 業 發 展 基 金 會 105 年 度 預 算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張 善 政 財 團 法 人 國 防 工 業 發 展 基 金 會 105 年 度 預 算 案 審 查 報 告 ( 修 正 本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公 布 一 工 作 計 畫 或 方 針 部 分 : 應 依 據 收 支 及 轉 投 資 等 項 之 審 查 結 果, 隨 同 調 整 二 收 支 部 分 ( 一 ) 收 入 總 額 :8,998 萬 4,000 元, 照 列 ( 二 ) 支 出 總 額 : 原 列 8,947 萬 8,000 元, 減 列 管 理 及 總 務 費 用 100 萬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服 務 費 用 項 下 專 業 服 務 費 30 萬 元, 共 計 減 列 130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8,817 萬 8,000 元 ( 三 ) 本 期 賸 餘 : 原 列 50 萬 6,000 元, 增 列 130 萬 元, 改 列 為 180 萬 6,000 元 三 轉 投 資 計 畫 部 分 : 無 列 數 26

四 通 過 決 議 8 項 : ( 一 )105 年 度 財 團 法 人 國 防 工 業 發 展 基 金 會 研 究 發 展 及 訓 練 費 用 編 列 8,200 萬 元,104 年 度 編 列 預 算 數 5,572 萬 元,104 年 度 執 行 數 2,393 萬 9,000 元, 雖 仍 有 7 個 月 (6 至 12 月 ) 尚 未 辦 理 撥 款, 但 執 行 率 僅 約 40%, 同 時 104 年 度 決 算 數 僅 2,194 萬 8,000 元, 且 105 年 度 除 延 續 104 年 度 委 託 研 究 案, 又 預 計 納 入 新 增 案, 使 105 年 度 預 算 編 列 增 幅 逾 47%, 惟 在 此 情 況 下, 財 團 法 人 國 防 工 業 發 展 基 金 會 是 否 有 足 夠 研 發 能 量 執 行 完 成 如 此 大 幅 成 長 之 委 託 研 究 案, 需 進 一 步 說 明 另, 研 究 發 展 及 訓 練 費 用 項 下 會 費 捐 助 補 助 分 攤 救 助 ( 濟 ) 與 交 流 活 動 費 捐 助 補 助 及 獎 助 用 於 辦 理 獎 助 國 內 博 士 生 從 事 國 防 科 技 相 關 研 究, 其 過 去 4 年 (101 至 104 年 ) 平 均 支 用 數 僅 約 27 萬 元, 執 行 成 果 遠 不 足 預 算 編 列 爰 此, 建 議 就 延 續 104 年 度 之 委 託 研 究 案 及 105 年 度 預 計 新 增 案 之 計 畫 說 明 ; 就 財 團 法 人 國 防 工 業 發 展 基 金 會 現 有 之 研 究 能 量, 如 何 規 劃 完 成 上 述 之 研 究 案, 請 國 防 部 於 1 個 月 內,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送 立 法 院 外 交 及 國 防 委 員 會 ( 二 )105 年 度 財 團 法 人 國 防 工 業 發 展 基 金 會 研 究 發 展 及 訓 練 費 用 編 列 8,200 萬 元,104 年 度 研 究 發 展 及 訓 練 費 預 算 數 5,572 萬 元, 因 決 算 書 尚 未 送 院, 其 執 行 情 況 是 否 良 好, 爰 要 求 國 防 工 業 發 展 基 金 會 於 2 週 內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送 立 法 院 外 交 及 國 防 委 員 會 ( 三 ) 國 防 工 業 發 展 基 金 會 105 年 度 於 管 理 及 總 務 費 用 用 人 費 用 項 下, 為 聘 雇 及 兼 職 人 員 薪 資 編 列 261 萬 6,000 元 依 照 預 算 書 第 19 頁 員 工 人 數 彙 計 表 之 說 明, 該 項 薪 資 給 付 對 象 包 括 兼 職 人 員 8 員 及 董 監 事 18 員, 其 中 兼 職 人 員 指 由 國 防 部 與 27

本 會 會 務 運 作 有 關 業 務 之 人 員 兼 辦 者 ; 董 監 事 人 數 則 以 公 職 董 監 事 12 員 及 民 間 董 監 事 6 員 計 列 有 關 該 項 兼 職 費 給 與 標 準, 據 預 算 書 第 18 頁 用 人 費 用 彙 計 表 之 說 明, 係 就 公 職 董 監 事 車 馬 費 及 公 職 兼 職 人 員 兼 職 費, 每 員 每 月 以 8,000 元 計 列 ; 民 間 董 監 事, 則 以 每 員 每 月 車 馬 費 1 萬 元 計 列 國 防 工 業 發 展 基 金 會 該 項 兼 職 費 計 編 方 式, 除 與 國 防 事 務 財 團 法 人 設 立 許 可 及 監 督 要 點 軍 公 教 人 員 兼 職 費 及 講 座 鐘 點 費 支 給 規 定 等 相 關 規 定 未 合 外, 亦 未 覈 實 估 列 基 此, 爰 要 求 國 防 部 於 2 週 內, 向 立 法 院 外 交 及 國 防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改 善 報 告 ( 四 ) 為 擴 大 辦 理 與 國 防 工 業 相 關 之 委 託 研 究 案, 該 基 金 會 105 年 度 於 研 究 發 展 費 用 項 下 編 列 8,200 萬 元, 較 104 年 度 之 5,572 萬 元 增 加 2,628 萬 元 ( 增 幅 47.16%), 較 103 年 度 之 2,194 萬 8,000 元, 更 是 增 加 多 達 6,005 萬 2,000 元 該 委 託 研 究 案 計 畫 委 託 國 內 大 學 研 究 機 構 財 團 法 人 公 司 團 體 或 政 府 機 關 之 專 家 學 者 進 行 由 各 國 軍 單 位 所 擬 特 定 議 題 之 研 究, 並 獎 助 各 大 學 本 國 籍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從 事 國 防 科 技 之 相 關 研 究 然 而, 辦 理 該 等 與 國 防 工 業 相 關 之 委 託 研 究 為 該 基 金 會 多 年 來 之 主 要 業 務, 卻 未 依 相 關 規 定 將 各 項 研 究 成 果 內 容 資 訊 予 以 公 開, 實 有 欠 當 又 與 人 民 權 益 攸 關 之 施 政 措 施 及 其 他 有 關 之 政 府 資 訊, 依 法 應 主 動 公 開, 該 基 金 會 為 政 府 依 法 律 設 置 並 捐 助 100% 基 金 成 立 之 財 團 法 人, 當 宜 參 照 上 揭 規 定, 將 歷 年 來 編 列 預 算 執 行 委 託 研 究 所 提 出 之 研 究 報 告 主 動 公 開 爰 要 求 國 防 部 於 2 週 內, 向 立 法 院 外 交 及 國 防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改 善 報 告 ( 五 ) 國 防 工 業 發 展 基 金 會 105 年 度 於 研 究 發 展 費 用 編 列 8,200 萬 元, 較 104 年 度 之 5,572 萬 元 增 加 2,628 萬 元, 增 幅 達 47.16% 28

該 等 經 費 主 要 係 用 以 委 託 國 內 大 學 研 究 機 構 財 團 法 人 公 司 團 體 或 政 府 機 關 之 專 家 學 者, 進 行 由 各 國 軍 單 位 所 擬 特 定 議 題 之 研 究,100 至 103 年 度 皆 係 編 列 2,000 萬 元, 繼 104 年 度 驟 增 至 5,572 萬 元 後,105 年 度 再 擴 增 為 8,200 萬 元, 顯 係 規 劃 持 續 擴 大 辦 理 該 等 委 託 研 究 經 費 投 入 之 效 益 貴 在 於 研 究 成 果 之 適 時 顯 現, 在 該 基 金 會 有 限 預 算 下, 多 年 期 (2 年 以 上 ) 持 續 委 託 研 究 案 所 需 經 費 之 多 寡 及 期 程, 將 影 響 後 續 新 增 案 之 納 入 數, 允 應 視 需 求 適 予 管 控, 容 非 一 再 以 擴 大 預 算 規 模 因 應 爰 要 求 國 防 部 於 2 週 內, 向 立 法 院 外 交 及 國 防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改 善 報 告 ( 六 ) 國 防 工 業 發 展 基 金 會 105 年 度 於 研 究 發 展 及 訓 練 費 用 項 下 之 會 費 捐 助 補 助 分 攤 救 ( 濟 ) 助 與 交 流 活 動 捐 助 補 助 及 獎 助 科 目, 編 列 補 助 各 大 學 本 國 籍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從 事 高 頻 微 波 無 人 飛 行 載 具 等 12 項 國 防 相 關 領 域 科 技 之 研 究 獎 助 金 預 算 120 萬 元, 較 104 年 度 之 72 萬 元 增 加 48 萬 元 ( 增 幅 66.67%) 然, 查 該 基 金 會 近 年 辦 理 獎 助 國 內 博 士 生 從 事 國 防 科 技 相 關 研 究, 因 申 請 及 審 核 通 過 之 獎 助 人 數 不 如 預 期, 致 辦 理 以 來, 各 年 度 編 列 之 獎 助 金 預 算 執 行 率 偏 低, 辦 理 績 效 欠 佳 基 此, 爰 要 求 國 防 部 於 1 個 月 內 向 立 法 院 外 交 及 國 防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改 善 報 告 ( 七 ) 依 據 國 防 法 所 揭 櫫 自 製 優 先 獨 立 自 主 的 國 防 建 設 之 目 標, 為 加 速 促 進 國 防 有 關 工 業 之 整 體 發 展, 制 定 國 防 工 業 發 展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然 查 近 年 來 該 基 金 之 工 作 計 畫, 僅 在 辦 理 少 數 特 定 計 畫, 且 運 用 規 模 有 限, 恐 難 以 達 成 基 金 設 立 之 宗 旨 爰 建 請 國 防 工 業 發 展 基 金 會 需 就 基 金 之 用 途 規 模 及 成 效 進 行 檢 討, 以 有 效 運 用 基 金, 促 進 國 防 自 主 之 政 策 目 標, 並 於 1 個 月 內 向 立 法 院 外 交 及 國 防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改 善 報 告 29

( 八 ) 基 於 國 防 法 第 22 條 所 揭 櫫 之 國 防 自 主 的 政 策 宗 旨, 及 國 防 工 業 發 展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第 3 條 第 4 項 所 定 之 基 金 用 途, 爰 建 請 國 防 工 業 發 展 基 金 會 研 擬 修 正 現 行 國 防 工 業 獎 學 金 發 給 作 業 規 定, 應 增 加 獎 學 金 發 給 之 金 額 名 額, 並 明 定 協 助 延 攬 優 秀 本 國 籍 高 級 科 技 人 才 進 入 國 防 工 業 研 究 單 位, 以 符 合 基 金 設 置 宗 旨, 並 促 進 國 防 自 主 之 政 策 目 標, 並 於 1 個 月 內 向 立 法 院 外 交 及 國 防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改 善 報 告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5 0004 2 7 9 1 號 茲 依 國 家 中 山 科 學 研 究 院 105 年 度 預 算 案 審 查 報 告 ( 修 正 本 ), 公 布 國 家 中 山 科 學 研 究 院 105 年 度 預 算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張 善 政 國 家 中 山 科 學 研 究 院 105 年 度 預 算 案 審 查 報 告 ( 修 正 本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公 布 一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之 審 查 結 果, 隨 同 調 整 二 業 務 收 支 部 分 : ( 一 ) 收 入 總 額 : 原 列 294 億 0,073 萬 元, 增 列 業 務 外 收 入 項 下 利 息 收 入 305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294 億 0,378 萬 元 ( 二 ) 支 出 總 額 : 原 列 291 億 9,296 萬 4,000 元 ( 含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4,255 萬 5,000 元 ), 減 列 行 銷 及 業 務 費 用 項 下 公 共 關 係 費 127 萬 9,000 元 管 理 及 總 務 費 用 項 下 公 共 關 係 費 30

121 萬 7,000 元 勞 務 成 本 項 下 一 般 服 務 費 之 體 育 活 動 費 19 萬 元 管 理 及 總 務 費 用 項 下 一 般 服 務 費 之 體 育 活 動 費 344 萬 2,000 元, 共 計 減 列 612 萬 8,000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隨 同 調 整 增 列 156 萬 元 ), 改 列 為 291 億 8,839 萬 6,000 元 ( 三 ) 稅 後 本 期 賸 餘 : 原 列 2 億 0,776 萬 6,000 元, 增 列 761 萬 8,000 元, 改 列 為 2 億 1,538 萬 4,000 元 三 解 繳 國 庫 淨 額 :0 元 四 轉 投 資 計 畫 部 分 : 無 列 數 五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8 億 8,322 萬 3,000 元, 照 列 六 通 過 決 議 12 項 : ( 一 ) 國 家 中 山 科 學 研 究 院 105 年 度 預 計 承 接 自 國 防 部 委 辦 之 科 學 研 究 計 畫 及 軍 種 委 託 計 畫 兩 項 業 務 收 入, 即 占 其 全 年 度 預 計 總 收 入 96.31%, 如 再 加 計 來 自 經 濟 部 技 術 處 補 助 辦 理 之 科 技 專 案 計 畫 及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委 託 計 畫, 則 其 年 度 業 務 收 入 幾 乎 完 全 來 自 政 府 機 關, 且 其 中 逾 9 成 來 自 國 防 部 委 辦 計 畫 之 本 質 並 無 改 變 國 家 中 山 科 學 研 究 院 105 年 度 於 行 銷 及 業 務 費 用 及 管 理 及 總 務 費 用 科 目 項 下, 分 別 編 列 公 共 關 係 費 511 萬 5,000 元 及 487 萬 元, 合 計 998 萬 5,000 元, 除 較 104 年 度 之 848 萬 5,000 元 增 加 150 萬 元 ( 增 幅 17.68%) 外, 約 為 103 年 度 預 算 數 249 萬 4,000 元 之 4 倍, 以 該 院 年 度 預 計 業 務 收 入 幾 乎 完 全 來 自 政 府 機 關 而 言, 編 列 近 千 萬 元 之 高 額 公 共 關 係 費 允 非 必 要 爰 就 公 共 關 係 費 998 萬 5,000 元, 除 減 列 數 額 外, 餘 均 予 以 凍 結, 並 要 求 國 家 中 山 科 學 研 究 院,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至 立 法 院 外 交 及 國 防 委 員 會,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31

( 二 ) 國 家 中 山 科 學 研 究 院 105 年 度 於 勞 務 成 本 項 下 用 人 費 用 科 目 編 列 預 算 102 億 1,340 萬 3,000 元, 較 104 年 度 預 算 數 91 億 0,809 萬 元, 增 加 逾 11 億 0,501 萬 元, 增 列 幅 度 超 過 12% 本 預 算 書 並 未 解 釋 勞 務 成 本 用 人 費 用 大 幅 增 加 之 因, 係 因 整 體 性 調 整 薪 資? 抑 或 營 運 計 畫 增 加 擴 大, 致 使 105 年 度 必 須 擴 大 招 募 員 工 提 高 人 力 成 本? 或 另 有 他 因? 查 本 預 算 書 第 45 頁, 該 院 105 年 度 各 類 營 運 計 畫 ( 科 研 科 專 等 ) 數 量 較 去 年 並 無 增 加, 除 計 畫 之 規 模 擴 大 技 術 需 升 級 等 因, 應 無 擴 大 招 募 員 工 之 必 要 綜 上 所 述, 爰 就 增 列 之 11 億 0,501 萬 元, 予 以 凍 結, 並 請 國 家 中 山 科 學 研 究 院, 就 該 院 105 年 度 勞 務 成 本 項 下 用 人 費 用 增 列 之 原 由 暨 105 年 度 預 計 各 類 營 運 計 畫 之 進 度 期 程 完 工 狀 況 工 時 需 求 及 人 力 需 求 等, 於 1 個 月 內 向 立 法 院 外 交 及 國 防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三 ) 根 據 國 家 中 山 科 學 研 究 院 提 供 之 資 料, 勞 務 成 本 項 下 服 務 成 本 之 會 費 捐 助 補 助 分 攤 與 交 流 活 動 費 編 列 3,376 萬 元, 惟 近 年 政 府 財 政 狀 況 不 佳, 國 家 中 山 科 學 研 究 院 之 預 算 應 優 先 用 於 與 國 家 中 山 科 學 研 究 院 設 置 條 例 第 1 條 規 定 之 目 的 有 較 高 相 關 性 之 項 目, 為 撙 節 開 支, 爰 針 對 上 開 預 算 項 下 捐 助 補 助 與 獎 助 預 算 2,000 萬 元 中, 凍 結 1,000 萬 元, 俟 國 家 中 山 科 學 研 究 院 向 立 法 院 外 交 及 國 防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說 明 前 述 敦 親 睦 鄰 作 為, 依 法 是 否 應 為 其 他 單 位 業 務, 由 國 家 中 山 科 學 研 究 院 編 列 預 算 支 付 之 費 用 占 其 總 體 費 用 比 例 如 何?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四 ) 國 家 中 山 科 學 研 究 院 105 年 度 於 管 理 及 總 務 費 用 用 人 費 用 編 列 預 算 11 億 3,205 萬 9,000 元, 較 104 年 度 預 算 數 7 億 7,012 32

萬 元, 增 加 3 億 6,194 萬 9,000 元, 增 列 幅 度 高 達 47% 主 要 增 列 部 分 係 正 式 員 額 薪 資 臨 時 人 員 薪 資 較 104 年 度 聘 雇 及 增 加 軍 文 職 人 員 薪 資 增 加 2 億 1,107 萬 元, 以 及 獎 金 較 104 年 度 增 加 1 億 2,138 萬 元 然 預 算 書 並 未 解 釋 管 理 及 總 務 費 用 用 人 費 用 大 幅 增 加 之 因 : 係 因 整 體 性 調 整 薪 資, 抑 或 有 擴 大 招 募 員 工 之 需 求, 致 使 需 要 估 列 較 高 之 員 工 薪 資 與 獎 金, 或 另 有 他 因, 另, 預 算 書 未 列 式 105 年 度 董 監 事 酬 勞 預 算 數, 董 監 事 酬 勞 非 屬 機 密 性 質, 應 可 予 以 揭 露 再 者, 民 間 法 人 尚 有 公 司 法 商 業 會 計 法 規 範 : 其 必 須 於 財 報 揭 露 董 監 事 酬 勞, 以 達 資 訊 透 明 ; 國 家 中 山 科 學 研 究 院 部 分 收 入 來 自 國 家 編 列 預 算, 明 確 列 式 董 監 事 酬 勞, 俾 使 納 稅 人 了 解 其 情, 應 無 不 當 綜 上 所 述, 爰 凍 結 管 理 及 總 務 費 用 項 下 用 人 費 用 3 億 6,194 萬 元, 俟 國 家 中 山 科 學 研 究 院 於 1 個 月 內, 向 立 法 院 外 交 及 國 防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詳 實 說 明 該 院 105 年 度 管 理 及 總 務 費 用 用 人 費 用 增 列 3 億 6,194 萬 元 之 原 由 暨 增 加 列 式 105 年 度 董 監 事 酬 勞, 俾 符 合 公 開 透 明 之 原 則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五 ) 國 家 中 山 科 學 研 究 院 設 置 條 例 第 2 條 雖 明 定 監 督 機 關 為 國 防 部, 惟 實 際 對 該 院 之 監 督 業 務 卻 仍 由 其 改 制 前 原 隸 屬 機 關 國 防 部 軍 備 局 辦 理, 恐 與 法 不 合 外, 其 相 關 體 制 設 計 亦 不 利 監 督 功 能 之 發 揮, 爰 要 求 國 防 部 於 2 週 內, 提 出 書 面 改 善 報 告 至 立 法 院 外 交 及 國 防 委 員 會, 說 明 國 防 部 處 務 規 程 國 防 部 軍 備 局 處 務 規 程 及 國 家 中 山 科 學 研 究 院 董 事 及 監 事 遴 選 辦 法 等 有 關 規 定, 以 利 國 家 中 山 科 學 研 究 院 在 合 宜 之 監 督 體 制 下 妥 適 運 作 ( 六 ) 國 家 中 山 科 學 研 究 院 設 置 條 例 第 2 條 規 定 : 本 院 為 行 政 法 人 ; 33

監 督 機 關 為 國 防 部 同 條 例 第 10 條 第 1 項 又 規 定 : 本 院 置 董 事 長 1 人, 由 國 防 部 部 長 兼 任 該 院 一 方 面 以 國 防 部 為 監 督 機 關, 另 一 方 面 又 以 該 監 督 機 關 之 首 長 為 董 事 長, 此 種 體 制 實 不 免 有 球 員 兼 裁 判 之 嫌, 不 利 監 督 機 制 之 有 效 運 作, 亦 與 行 政 法 人 法 相 關 規 範 之 精 神 有 所 扞 格, 允 非 妥 適 爰 要 求 國 防 部 於 2 週 內 向 立 法 院 外 交 及 國 防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 七 ) 國 防 部 於 國 家 中 山 科 學 研 究 院 董 事 及 監 事 遴 選 辦 法 中, 自 訂 多 名 該 院 設 置 條 例 未 規 定 之 指 定 當 然 董 事 監 事 而 毋 須 經 遴 選 程 序, 恐 有 逾 越 母 法 之 嫌 國 防 部 如 認 為 依 該 院 業 務 性 質, 有 指 定 若 干 國 防 部 內 部 人 士 或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代 表 為 當 然 董 事 監 事 之 必 要 者, 建 請 循 修 法 程 序 辦 理, 是 以, 爰 要 求 國 防 部 於 2 週 內, 向 立 法 院 外 交 及 國 防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改 善 報 告 ( 八 ) 國 家 中 山 科 學 研 究 院 設 置 之 宗 旨 依 該 院 設 置 條 例 第 1 條 規 定, 係 為 : 提 升 國 防 科 技 能 力, 建 立 自 主 國 防 工 業, 拓 展 國 防 及 軍 民 通 用 技 術 另, 該 院 改 制 前 之 組 織 運 作, 主 要 係 以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作 業 基 金 所 轄 由 國 防 部 軍 備 局 管 理 之 軍 民 通 用 科 技 發 展 事 業 辦 理 依 生 產 服 務 基 金 103 年 度 預 算 書 所 附 各 事 業 明 細 資 料 就 該 事 業 設 立 宗 旨 之 說 明, 係 為 充 分 運 用 現 有 國 防 科 技 研 發 及 產 製 能 量, 並 將 國 防 尖 端 科 技 能 量 釋 出, 協 助 產 業 界 突 破 技 術 瓶 頸, 進 而 提 升 產 業 技 術 水 準, 落 實 向 下 紮 根, 藏 技 於 民 之 政 策 據 上 揭 規 定 及 說 明 內 容, 該 院 之 營 運 除 致 力 於 國 防 科 技 能 力 之 提 升 外, 亦 應 著 重 於 軍 民 通 用 技 術 之 拓 展 然 如 以 該 院 各 營 運 項 目 近 年 來 之 收 入 數 據 觀 之, 概 可 悉 其 營 運 對 象 及 收 入 來 源 幾 乎 完 全 來 自 政 府 部 門, 直 接 受 民 間 委 託 計 畫 之 金 額 及 比 率 甚 微, 其 改 制 為 行 政 法 人 後, 由 105 34

年 度 預 算 書 所 顯 示 之 營 運 計 畫 內 容, 亦 未 見 顯 著 改 變 如 長 此 以 往, 恐 不 利 軍 民 通 用 技 術 之 拓 展, 與 該 院 設 置 宗 旨 容 有 未 洽 爰 要 求 國 家 中 山 科 學 研 究 院 於 1 個 月 內, 向 立 法 院 外 交 及 國 防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改 善 報 告 ( 九 ) 查 105 年 度 營 運 項 目 中 軍 種 委 託 計 畫 及 科 學 研 究 計 畫 兩 項 即 分 別 占 73.67% 及 22.64%( 合 計 96.31%), 幾 乎 已 囊 括 該 院 全 年 度 營 業 額, 與 轉 化 國 防 科 技 至 民 生 產 業 拓 展 軍 民 通 用 技 術 有 關 之 科 技 專 案 計 畫 其 他 政 府 委 託 計 畫 及 民 間 委 託 計 畫 等, 合 計 營 收 金 額 預 計 為 10 億 4,635 萬 9,000 元, 所 占 比 率 僅 3.69% 按 拓 展 國 防 及 軍 民 通 用 技 術 為 該 院 設 置 宗 旨 之 一, 惟 從 該 院 承 接 民 間 委 託 計 畫 及 與 拓 展 軍 民 通 用 技 術 有 關 之 業 務 量 長 年 低 落, 實 有 檢 討 之 必 要 爰 要 求 國 家 中 山 科 學 研 究 院 於 1 個 月 內 提 出 拓 展 軍 民 通 用 業 務 增 加 民 間 委 託 計 畫 之 檢 討 報 告, 送 立 法 院 外 交 及 國 防 委 員 會 ( 十 ) 鑑 於 國 家 中 山 科 學 研 究 院 改 制 行 政 法 人 後, 執 行 民 間 委 託 計 畫 金 額 比 例 仍 嚴 重 偏 低 之 情 形 國 家 中 山 科 學 研 究 院 於 103 年 4 月 16 日 改 制 為 行 政 法 人, 其 中, 依 據 國 家 中 山 科 學 研 究 院 設 置 條 例, 國 家 中 山 科 學 研 究 院 之 設 置 目 的 應 包 含 拓 展 軍 民 通 用 技 術 然 國 家 中 山 科 學 研 究 院 103 年 度 決 算 及 104 105 年 度 預 算 中, 執 行 民 間 委 託 計 畫 之 金 額 比 例 僅 分 別 為 1.51% 0.31% 0.24%, 縱 納 入 經 濟 部 委 託 之 科 專 計 畫 與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委 託 計 畫, 仍 皆 不 足 10%, 其 餘 超 過 90% 皆 為 國 防 部 或 國 防 部 各 軍 種 之 委 託 計 畫, 顯 然 未 能 達 成 拓 展 軍 民 通 用 技 術, 增 進 軍 民 科 技 互 通 之 目 的 爰 此, 要 求 國 家 中 山 科 學 研 究 院 就 上 述 情 事 於 1 個 月 內 向 立 法 院 外 交 及 國 防 委 員 會 提 出 檢 討 分 析 暨 改 進 計 畫 報 告 35

( 十 一 ) 國 家 中 山 科 學 研 究 院 105 年 度 於 行 銷 及 業 務 費 用 及 管 理 及 總 務 費 用 項 下, 分 別 編 列 公 共 關 係 費 511 萬 5,000 元 及 487 萬 元, 合 計 998 萬 5,000 元, 除 較 104 年 度 之 848 萬 5,000 元 增 加 150 萬 元 ( 增 幅 17.68%) 外, 並 約 為 103 年 度 預 算 數 249 萬 4,000 元 之 4 倍, 以 該 院 年 度 預 計 業 務 收 入 幾 乎 完 全 來 自 政 府 機 關 而 言, 編 列 近 千 萬 元 之 高 額 公 共 關 係 費 允 非 必 要 爰 要 求 國 家 中 山 科 學 研 究 院 於 1 個 月 內, 向 立 法 院 外 交 及 國 防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改 善 報 告 ( 十 二 ) 有 鑑 於 國 家 中 山 科 學 研 究 院 係 國 家 為 國 防 自 主 所 籌 設 之 軍 備 研 發 單 位, 承 擔 國 防 科 技 發 展 任 務, 政 府 以 公 共 資 源 投 入 研 究 發 展 所 產 生 之 智 慧 財 產 應 為 國 家 所 有, 是 以 國 家 中 山 科 學 研 究 院 應 於 法 人 化 之 後, 比 照 科 技 部 與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援 用 國 防 部 科 學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成 果 歸 屬 及 運 用 辦 法 辦 理, 以 確 保 國 家 資 源 挹 注 產 生 之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國 家 所 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5 0004 2 2 0 1 號 茲 修 正 海 關 進 口 稅 則 部 分 稅 則,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張 善 政 財 政 部 部 長 張 盛 和 註 : 附 海 關 進 口 稅 則 修 正 部 分 稅 則 乙 份 ( 內 容 載 於 本 府 全 球 資 訊 網 ( 網 址 :http://www.president.gov.tw) 公 報 與 法 令 - 總 統 府 公 報 - 公 報 查 詢 ) 36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 8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5 0004 2 8 0 1 號 茲 修 正 動 物 保 護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之 一 條 文,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張 善 政 動 物 保 護 法 修 正 第 二 十 五 條 之 一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公 布 第 二 十 五 條 之 一 違 反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未 經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擅 自 經 營 特 定 寵 物 之 繁 殖 場 買 賣 或 寄 養 業 者, 處 新 臺 幣 十 萬 元 以 上 三 百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令 其 停 止 營 業 ; 拒 不 停 止 營 業 者, 按 次 處 罰 之 前 項 供 繁 殖 買 賣 或 寄 養 之 特 定 寵 物,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得 沒 入 之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 8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5 0004 2 8 1 1 號 茲 修 正 兵 役 法 第 十 七 條 第 四 十 一 條 及 第 四 十 四 條 條 文,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張 善 政 內 政 部 部 長 陳 威 仁 國 防 部 部 長 高 廣 圻 兵 役 法 修 正 第 十 七 條 第 四 十 一 條 及 第 四 十 四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公 布 37

第 十 七 條 補 充 兵 役 以 適 合 服 常 備 兵 現 役, 因 家 庭 因 素, 或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國 家 體 育 競 技 代 表 隊 者, 或 替 代 役 體 位 未 服 替 代 役 者 服 之, 由 國 防 部 依 軍 事 需 要, 施 以 二 個 月 以 內 之 軍 事 訓 練, 合 格 後 列 管 運 用 前 項 因 家 庭 因 素 與 替 代 役 體 位 服 補 充 兵 之 資 格 申 請 核 准 程 序 及 廢 止 等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內 政 部 定 之 ; 國 家 體 育 競 技 代 表 隊 服 補 充 兵 之 資 格 申 請 核 准 程 序 廢 止 撤 銷 應 履 行 之 義 務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教 育 部 定 之 第 一 項 補 充 兵 服 役 之 訓 練 列 管 運 用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之 規 則, 由 國 防 部 定 之 第 四 十 一 條 應 受 動 員 召 集 或 臨 時 召 集 之 後 備 軍 人 及 補 充 兵, 具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得 予 緩 召 : 一 患 病 經 證 明 不 堪 負 作 戰 任 務 者 二 現 任 國 防 工 業 之 專 門 技 術 員 工, 經 審 查 核 定 者 三 任 教 於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 含 專 科 學 校 五 年 制 前 三 年 ) 一 年 以 上 之 現 職 專 任 教 師, 經 審 查 核 定 者 四 負 家 庭 生 計 主 要 責 任, 並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 一 ) 無 其 他 兄 弟 姊 妹 負 擔 家 庭 生 計 ( 二 ) 兄 弟 姊 妹, 均 在 營 服 役 ( 三 ) 兄 弟 姊 妹, 均 未 滿 二 十 歲 ( 四 ) 經 核 定 為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五 無 兄 弟 姊 妹, 而 其 父 或 母 已 年 逾 六 十 歲 或 死 亡 者 但 父 母 俱 亡 者, 不 在 此 限 六 犯 最 重 本 刑 為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罪 在 追 訴 中 者, 或 犯 罪 處 徒 刑 在 執 行 中 者 38

前 項 緩 召 原 因 消 滅 時, 仍 受 召 集 第 四 十 四 條 國 民 為 國 服 兵 役 時, 享 有 下 列 權 利 : 一 在 營 服 役 或 接 受 常 備 兵 役 軍 事 訓 練 期 間, 學 生 保 留 學 籍, 職 工 保 留 底 缺 年 資 二 在 營 服 役 或 接 受 常 備 兵 役 軍 事 訓 練 期 間, 其 家 屬 不 能 維 持 生 活 時, 應 由 政 府 負 責 扶 助 之 三 因 服 戰 時 勤 務 或 執 行 公 務 受 傷 殘 廢 者, 政 府 應 負 教 養 之 責, 或 依 其 志 願 資 送 回 鄉 四 戰 死 或 因 公 殞 命 者 之 子 女, 其 家 庭 無 力 教 養 時, 政 府 應 負 責 教 養 至 其 成 年 為 止 ; 戰 訓 或 因 公 殞 命 者 之 遺 族, 比 照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遺 眷, 由 政 府 依 相 關 法 令 妥 善 照 顧 五 戰 死 或 因 公 殞 命 者, 政 府 應 負 安 葬 之 責, 並 建 祠 立 碑, 定 時 祭 祀, 列 敘 方 志, 以 資 表 彰 六 因 病 或 意 外 死 亡 之 現 役 軍 人 及 其 配 偶 前 款 現 役 軍 人 之 配 偶, 得 葬 厝 於 軍 人 公 墓 七 其 他 勳 賞 撫 卹 保 險 傷 亡 慰 問 安 養 津 貼 及 優 待 等 法 令 規 定 應 享 之 權 利 前 項 第 六 款 規 定, 於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取 得 榮 譽 國 民 證 之 本 人 及 其 配 偶 死 亡 者, 準 用 之 第 一 項 第 六 款 及 前 項 所 定 事 項, 政 府 得 視 財 政 狀 況 審 酌 辦 理 之 ; 其 資 格 程 序 條 件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國 防 部 內 政 部 分 別 定 之 39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 8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5 0004 2 8 2 1 號 茲 修 正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第 十 八 條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二 十 七 條 及 第 三 十 八 條 條 文,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張 善 政 勞 動 部 部 長 陳 雄 文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修 正 第 十 八 條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二 十 七 條 及 第 三 十 八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公 布 第 十 八 條 子 女 未 滿 二 歲 須 受 僱 者 親 自 哺 ( 集 ) 乳 者, 除 規 定 之 休 息 時 間 外, 雇 主 應 每 日 另 給 哺 ( 集 ) 乳 時 間 六 十 分 鐘 受 僱 者 於 每 日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以 外 之 延 長 工 作 時 間 達 一 小 時 以 上 者, 雇 主 應 給 予 哺 ( 集 ) 乳 時 間 三 十 分 鐘 前 二 項 哺 ( 集 ) 乳 時 間, 視 為 工 作 時 間 第 二 十 三 條 僱 用 受 僱 者 一 百 人 以 上 之 雇 主, 應 提 供 下 列 設 施 措 施 : 第 二 十 七 條 一 哺 ( 集 ) 乳 室 二 托 兒 設 施 或 適 當 之 托 兒 措 施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雇 主 設 置 哺 ( 集 ) 乳 室 托 兒 設 施 或 提 供 托 兒 措 施, 應 給 予 經 費 補 助 有 關 哺 ( 集 ) 乳 室 托 兒 設 施 措 施 之 設 置 標 準 及 經 費 補 助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會 商 有 關 機 關 定 之 受 僱 者 或 求 職 者 因 第 十 二 條 之 情 事, 受 有 損 害 者, 由 雇 主 及 行 為 人 連 帶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但 雇 主 證 明 其 已 遵 行 本 40

第 三 十 八 條 總 統 令 法 所 定 之 各 種 防 治 性 騷 擾 之 規 定, 且 對 該 事 情 之 發 生 已 盡 力 防 止 仍 不 免 發 生 者, 雇 主 不 負 賠 償 責 任 如 被 害 人 依 前 項 但 書 之 規 定 不 能 受 損 害 賠 償 時, 法 院 因 其 聲 請, 得 斟 酌 雇 主 與 被 害 人 之 經 濟 狀 況, 令 雇 主 為 全 部 或 一 部 之 損 害 賠 償 雇 主 賠 償 損 害 時, 對 於 為 性 騷 擾 之 行 為 人, 有 求 償 權 被 害 人 因 第 十 二 條 之 情 事 致 生 法 律 訴 訟, 於 受 司 法 機 關 通 知 到 庭 期 間, 雇 主 應 給 予 公 假 雇 主 違 反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二 十 七 條 第 四 項 或 第 三 十 六 條 規 定 者, 處 新 臺 幣 二 萬 元 以 上 三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有 前 項 規 定 行 為 之 一 者, 應 公 布 其 姓 名 或 名 稱 負 責 人 姓 名, 並 限 期 令 其 改 善 ; 屆 期 未 改 善 者, 應 按 次 處 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 8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5 0004 2 8 3 1 號 茲 廢 止 監 獄 組 織 通 則 看 守 所 組 織 通 則 法 務 部 戒 治 所 組 織 通 則 法 務 部 技 能 訓 練 所 組 織 條 例 及 法 務 部 矯 正 人 員 訓 練 所 組 織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張 善 政 法 務 部 部 長 羅 瑩 雪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駐 英 國 大 使 劉 志 攻 已 准 退 職, 應 予 免 職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張 善 政 外 交 部 部 長 林 永 樂 41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任 命 陳 仰 洲 為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副 總 工 程 司 任 命 姜 明 嘉 為 財 政 部 南 區 國 稅 局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稽 核, 張 慶 瑩 葉 松 茂 為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基 隆 關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關 務 監 組 長, 賴 金 喜 陳 仁 敦 為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基 隆 關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關 務 監 主 任, 陳 玉 景 為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基 隆 關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關 務 監 稽 核, 黃 福 添 為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基 隆 關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關 務 監 副 關 務 長, 羅 文 禎 為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臺 北 關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關 務 監 主 任, 顏 國 斌 為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臺 北 關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關 務 監 副 關 務 長 任 命 王 春 成 為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主 任 秘 書, 張 簡 智 挺 為 國 立 科 學 工 藝 博 物 館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組 主 任, 柯 淑 絢 為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主 計 室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主 任 任 命 楊 志 文 為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基 隆 分 局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分 局 長 任 命 許 宏 達 為 交 通 部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專 門 委 員, 林 茂 雄 為 交 通 部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副 司 長, 楊 秀 蓉 為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主 計 室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主 任, 徐 榮 崇 為 交 通 部 高 速 鐵 路 工 程 局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組 長, 林 秀 祝 為 交 通 部 航 港 局 主 計 室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主 任 任 命 許 玉 媛 為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主 計 室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主 任, 劉 麗 玲 為 衛 生 福 利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研 究 員, 李 淑 芳 為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主 計 室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專 門 委 員, 莊 瑞 慶 為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主 計 室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主 任 任 命 黃 素 貞 黃 素 絹 為 文 化 部 簡 任 第 十 二 職 等 參 事, 王 長 華 為 國 立 臺 灣 歷 史 博 物 館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館 長 42

任 命 陳 錦 裕 為 科 技 部 南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副 組 長 任 命 謝 淑 芬 彭 盟 憲 施 淑 賢 洪 昌 利 鄭 益 聰 林 平 皓 周 宏 璘 鍾 苑 君 曾 國 正 曾 潔 如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王 明 瑞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吳 明 瑾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廖 春 祥 邱 得 凱 邱 宗 漢 陳 建 良 劉 國 良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王 端 華 楊 朝 隆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童 潔 瑛 許 文 偉 李 建 德 張 如 萍 張 琬 渝 蔡 青 芝 楊 子 毅 陳 瑞 鈴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張 素 艷 洪 淑 麗 何 淑 芳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方 瓊 德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姜 佳 良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簡 秀 玲 詹 善 甯 侯 妍 蓁 尤 薀 華 林 春 媛 楊 卿 雲 錢 金 蘭 林 佩 瑩 林 淑 專 王 贊 盛 袁 俊 龍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楊 淳 惠 陳 薇 安 徐 丞 怡 李 佳 珊 謝 秀 晟 何 其 明 李 佩 芬 黃 巧 育 張 齡 之 張 修 瑀 李 逢 吉 蔡 雅 文 陳 瑞 元 黃 嵩 博 林 如 玲 馮 采 薇 陳 亭 羽 陳 昱 憲 黃 奕 程 為 薦 任 關 務 人 員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張 善 政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任 命 劉 印 宮 為 警 監 四 階 警 察 官, 湯 明 珠 為 警 監 三 階 警 察 官, 何 明 洲 為 警 監 一 階 警 察 官 43

任 命 洪 劭 君 陳 俊 浤 鄭 志 遠 姚 育 銜 李 皓 鉞 陳 詩 宜 陳 冠 呈 林 冠 宇 許 素 菱 黃 培 儒 賴 言 禹 陳 冠 宇 黃 子 桂 黃 冠 霖 羅 揚 張 芷 寧 郭 益 圻 杜 昭 毅 周 委 駿 彭 奕 璋 謝 忠 益 林 家 頌 汪 志 遠 蕭 文 翔 郭 彤 安 唐 嘉 鴻 蕭 易 玄 李 愷 強 蘇 冠 寧 林 韋 丞 林 建 穎 鄧 復 中 王 崇 倫 呂 威 融 邱 漢 程 王 正 良 陳 勁 佑 王 予 泰 江 之 民 為 警 正 警 察 官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張 善 政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任 命 吳 政 上 為 中 央 研 究 院 簡 任 第 十 二 職 等 處 長 任 命 許 瑞 浩 為 國 史 館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權 理 簡 任 第 十 二 職 等 處 長, 何 智 霖 為 國 史 館 簡 任 第 十 三 職 等 權 理 簡 任 第 十 四 職 等 副 館 長 任 命 蘇 慧 雯 為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專 門 委 員, 葛 廣 薇 為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組 長, 林 澤 謙 尹 育 華 為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副 組 長, 林 振 智 為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視 察 兼 站 主 任, 蘇 登 仁 為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副 大 隊 長, 蔡 培 源 林 建 宏 為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專 門 委 員 兼 所 長, 廖 世 媚 為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專 門 委 員 兼 隊 長 任 命 蔡 淑 齡 為 財 政 部 國 庫 署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稽 核, 員 旭 潔 為 財 政 部 國 庫 署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專 門 委 員, 李 貞 芳 張 意 欣 為 財 政 部 國 庫 署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副 組 長, 黃 阿 雪 方 國 賢 為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臺 北 關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關 務 監 稽 核, 謝 連 吉 為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高 雄 關 簡 任 第 十 二 職 等 技 術 監 關 務 長, 李 國 城 為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高 雄 關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關 務 監 組 長 44

任 命 張 靜 瑩 為 教 育 部 青 年 發 展 署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組 長 任 命 葉 劉 慧 娟 為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副 組 長, 羅 清 水 為 教 育 部 青 年 發 展 署 簡 任 第 十 四 職 等 署 長 任 命 郭 鴻 文 為 法 務 部 矯 正 署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權 理 簡 任 第 十 二 職 等 副 署 長 任 命 孫 文 一 黃 本 立 為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專 利 高 級 審 查 官 任 命 陳 中 憲 王 國 樑 為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組 長, 蔡 孟 元 為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副 總 工 程 司 任 命 王 武 俊 為 交 通 部 鐵 路 改 建 工 程 局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組 長, 蔡 崇 義 為 交 通 部 鐵 路 改 建 工 程 局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副 總 工 程 司 任 命 林 昌 富 為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民 航 人 員 訓 練 所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副 所 長, 王 武 俊 為 交 通 部 鐵 路 改 建 工 程 局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副 總 工 程 司, 陳 一 平 為 交 通 部 航 港 局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副 組 長 任 命 李 慧 芬 為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專 門 委 員, 蔡 衷 淳 為 勞 動 部 勞 動 基 金 運 用 局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權 理 簡 任 第 十 二 職 等 副 局 長 任 命 張 勝 畯 為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視 察 任 命 高 宗 賢 為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專 門 委 員, 陳 志 仁 為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業 試 驗 所 政 風 室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主 任 任 命 顏 忠 漢 為 衛 生 福 利 部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專 門 委 員, 蔡 逸 虹 林 純 美 為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副 組 長, 林 淑 華 林 阿 明 黃 明 輝 葉 逢 明 為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組 長, 李 純 馥 丁 增 輝 邊 子 強 為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參 議, 吳 淑 慧 為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參 議 45

任 命 陳 涵 寧 為 衛 生 福 利 部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秘 書, 王 燕 琴 為 衛 生 福 利 部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視 察, 姜 郁 美 為 衛 生 福 利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簡 任 第 十 二 職 等 權 理 簡 任 第 十 三 職 等 署 長, 張 馨 文 為 衛 生 福 利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副 主 任, 鄭 銘 欽 為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專 門 委 員 任 命 謝 燕 儒 李 健 育 為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簡 任 第 十 二 職 等 技 監, 顏 春 蘭 為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檢 驗 所 簡 任 第 十 二 職 等 所 長, 賴 健 榮 為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檢 驗 所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副 所 長 任 命 鄒 求 強 以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為 國 立 臺 灣 史 前 文 化 博 物 館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中 心 主 任 任 命 林 宏 義 魏 秋 宜 為 文 化 部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專 門 委 員, 張 鴻 俊 為 文 化 部 政 風 處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副 處 長 任 命 于 台 珊 為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專 門 委 員, 王 小 茹 彭 秀 琴 為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專 門 委 員 任 命 陳 海 雄 為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檔 案 管 理 局 簡 任 第 十 二 職 等 副 局 長 任 命 韓 慈 穎 為 蒙 藏 委 員 會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秘 書 兼 副 處 長 任 命 陳 信 男 為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海 岸 巡 防 總 局 主 計 室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主 任 任 命 陳 靜 如 為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新 北 市 榮 民 服 務 處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副 處 長, 董 順 為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嘉 義 榮 民 服 務 處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處 長, 王 正 為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中 彰 榮 譽 國 民 之 家 簡 任 第 十 二 職 等 主 任, 何 興 隆 為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臺 東 農 場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場 長 46

任 命 潘 學 幹 為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嘉 義 榮 民 服 務 處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副 處 長, 陳 公 光 為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彰 化 縣 榮 民 服 務 處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處 長 任 命 潘 寧 馨 林 佳 欣 黃 秀 容 曾 煥 棟 陳 莉 容 巫 忠 信 蕭 秀 瑛 劉 訓 蓉 為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專 門 委 員, 吳 婉 瑜 賴 文 宗 為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視 察, 林 文 遠 為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高 級 分 析 師 任 命 林 靜 玟 為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專 門 委 員 任 命 詹 懿 廉 為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視 察, 陳 金 霜 為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專 門 委 員 任 命 陳 書 銘 為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視 察 任 命 張 孟 元 為 立 法 院 簡 任 第 十 三 職 等 處 長 任 命 趙 弘 靜 為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簡 任 第 十 三 職 等 專 門 委 員, 廖 曼 利 為 立 法 院 外 交 及 國 防 委 員 會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秘 書, 戴 文 堅 為 立 法 院 簡 任 第 十 三 職 等 參 事 任 命 劉 格 倫 為 司 法 院 簡 任 第 十 二 職 等 處 長, 張 寅 煥 為 臺 灣 澎 湖 地 方 法 院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公 設 辯 護 人 任 命 李 雪 梅 為 審 計 部 臺 灣 省 屏 東 縣 審 計 室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審 計 兼 副 主 任, 賴 清 意 為 審 計 部 臺 灣 省 南 投 縣 審 計 室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審 計 兼 課 長 任 命 楊 麗 芬 為 審 計 部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稽 察, 林 暭 隽 李 維 銘 為 審 計 部 簡 任 第 十 二 職 等 審 計 官, 林 勝 堯 為 審 計 部 簡 任 第 十 三 職 等 權 理 簡 任 第 十 四 職 等 副 審 計 長, 林 汝 玲 為 審 計 部 簡 任 第 十 二 職 等 審 計 官 兼 廳 長, 張 玫 玉 為 審 計 部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審 計 兼 副 廳 長, 楊 一 芳 為 審 計 部 臺 灣 省 花 蓮 縣 審 計 室 簡 任 第 十 二 職 等 審 計 官 兼 主 任, 謝 淑 芬 為 審 計 部 臺 灣 47

省 南 投 縣 審 計 室 簡 任 第 十 二 職 等 審 計 官 兼 主 任, 林 建 成 為 審 計 部 臺 灣 省 新 竹 市 審 計 室 簡 任 第 十 二 職 等 審 計 官 兼 主 任, 林 建 志 為 審 計 部 桃 園 市 審 計 處 簡 任 第 十 二 職 等 審 計 官 兼 處 長 任 命 陳 少 珍 鄭 光 昭 滕 英 仙 李 萍 萍 劉 德 豪 劉 姵 君 黃 月 真 謝 鈴 陵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鄭 達 偉 王 姿 尹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謝 錕 鈺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張 靜 玫 蕭 思 文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洪 至 良 黃 培 婷 張 文 泰 黃 建 銘 陳 怡 貞 廖 伍 清 莊 翁 惠 洪 能 選 楊 瑩 詩 吳 媛 聲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張 俊 瑀 陳 文 南 許 華 剛 黃 大 維 陳 盈 志 陳 仕 榮 董 智 明 賴 樂 川 廖 景 暉 林 旻 弘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丁 履 宇 孫 恬 恬 萬 文 忠 林 清 和 楊 建 平 陳 琮 明 林 萬 忠 謝 明 志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傅 崇 銘 林 寶 珍 陳 永 煌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游 守 田 裴 芳 宜 馮 秀 英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王 淑 娟 傅 道 玲 林 姲 岑 許 美 華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王 乃 婷 余 大 衛 周 舒 潔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蔡 金 玲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許 育 華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賴 旻 宏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鄭 雅 文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曾 子 倩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羅 玉 雯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林 怡 青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48

任 命 蔡 維 勤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陳 緯 仁 李 志 翔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王 銓 毅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賈 文 蘭 李 春 儀 林 幸 君 周 筠 如 劉 航 偉 劉 炬 顯 洪 瑞 志 石 偉 文 邱 國 禎 林 守 仁 高 漢 嶽 薛 淮 謙 王 俊 盛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鍾 炘 志 申 勝 基 莊 蕙 玲 蕭 世 宗 柯 奎 銘 王 皓 黃 眞 眞 李 侑 姸 王 建 明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謝 文 凱 廖 昱 銘 賴 蔚 岱 林 譽 芳 張 翔 鳴 王 照 華 謝 明 凱 鍾 文 斌 范 良 竹 米 光 宇 鄭 明 雄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陳 昱 廷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鐘 嘉 彬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王 珮 瑾 沈 幸 燁 陳 玨 蓁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李 文 宇 黃 聖 玉 周 瑞 山 郭 峻 源 陳 詩 涵 楊 士 興 吳 允 中 趙 世 玉 王 瑋 竣 林 菘 郁 詹 雅 媜 呂 靜 婷 盧 天 齊 楊 富 明 陳 建 仁 陳 冠 宇 王 宥 蓁 林 晉 安 賴 正 培 詹 雅 琪 陳 嘉 裕 陳 冠 宇 章 耀 文 羅 煜 光 程 志 強 楊 蕙 臻 吳 承 郡 劉 玉 川 洪 碩 延 陳 政 彥 徐 永 昇 吳 沛 璇 范 夢 婷 張 聖 鑫 林 致 丞 余 宗 樺 柯 佳 瑩 莊 維 菁 楊 博 閔 李 品 誼 陳 菀 渝 林 偉 雄 張 欣 儀 陳 億 娟 張 瓏 騰 為 薦 任 關 務 人 員 任 命 郁 芝 敏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胡 伃 蕙 王 宜 仁 為 薦 任 關 務 人 員 任 命 黃 雅 青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黃 壽 祥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周 霙 蘭 為 法 官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張 善 政 49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任 命 胡 木 源 為 警 監 一 階 警 察 官, 曹 晴 輝 為 警 監 三 階 警 察 官 任 命 陳 德 富 為 警 監 三 階 警 察 官 任 命 蔡 良 昌 鄧 勤 智 謝 長 恩 盧 憶 陞 鄭 宇 森 陳 彥 霖 吳 珮 瑄 謝 枘 宬 余 宏 智 游 豐 智 劉 慶 豐 何 彥 鋒 李 文 翔 巫 昱 賢 邱 詩 惠 陳 泱 誌 蕭 文 傑 李 偉 璇 邱 永 睿 王 辰 榆 簡 宏 晉 陳 沁 勝 傅 仲 永 許 孝 全 林 國 棟 劉 柄 宏 王 韶 瑋 謝 治 承 徐 亞 倫 鍾 喬 揚 薛 明 泉 唐 士 雅 黃 羿 涵 劉 翰 霖 白 佳 萱 曾 彬 賢 簡 智 勇 戴 永 福 為 警 正 警 察 官 任 命 劉 袖 委 為 警 正 警 察 官 任 命 林 世 軒 羅 平 顏 偉 晉 吳 建 勳 林 冠 圻 鍾 孟 宸 陳 翊 吟 為 警 正 警 察 官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張 善 政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長 翁 啟 惠 已 准 辭 職, 應 予 免 職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張 善 政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 0 日 任 命 顏 憶 君 為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所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編 審 50

任 命 陳 宏 伯 為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組 長, 游 漢 明 為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業 試 驗 所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研 究 員 兼 組 長, 黃 瓊 為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業 試 驗 所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研 究 員 任 命 黃 昆 宗 為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屏 東 縣 榮 民 服 務 處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處 長 任 命 蕭 鈺 為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簡 任 第 十 二 職 等 處 長, 邱 怡 璋 為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專 門 委 員, 竺 秀 樸 為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專 門 委 員, 黃 悅 茵 為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視 察 任 命 洪 春 熹 為 審 計 部 臺 灣 省 新 竹 縣 審 計 室 簡 任 第 十 二 職 等 審 計 官 兼 主 任 任 命 王 益 翔 為 新 北 市 政 府 新 建 工 程 處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副 處 長 任 命 張 美 美 為 臺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副 局 長, 陳 庭 輝 為 臺 北 市 市 場 處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副 處 長 任 命 李 美 麗 為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公 所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區 長, 常 華 珍 為 臺 北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主 任 秘 書, 黃 建 昌 為 臺 北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專 門 委 員 任 命 葉 清 燊 為 桃 園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主 任 秘 書 任 命 董 心 行 為 桃 園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副 處 長 任 命 盧 維 屏 為 桃 園 市 政 府 簡 任 第 十 三 職 等 副 秘 書 長, 邱 玉 霞 為 桃 園 市 政 府 法 務 局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消 費 者 保 護 官 任 命 陳 宏 益 為 臺 中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副 局 長 任 命 徐 仙 卿 為 臺 中 市 政 府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參 議, 鄭 育 麟 為 臺 中 市 政 府 客 家 事 務 委 員 會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主 任 秘 書 51

任 命 吳 相 忠 為 臺 南 市 政 府 地 政 局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技 正, 陳 顯 道 為 臺 南 市 政 府 地 政 局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專 門 委 員 任 命 曾 純 倩 為 高 雄 市 政 府 財 政 局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副 局 長 郭 景 聖 為 高 雄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專 門 委 員 王 宏 榮 為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公 所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區 長 任 命 吳 茂 興 為 高 雄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主 任 秘 書, 袁 德 明 為 高 雄 市 前 鎮 區 公 所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區 長 任 命 蔡 志 雄 為 臺 灣 省 政 府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專 門 委 員 任 命 劉 富 美 為 宜 蘭 縣 政 府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處 長 任 命 陳 家 士 為 新 竹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處 長 任 命 陳 君 瑞 為 彰 化 縣 政 府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參 議 任 命 許 玉 鈴 為 南 投 縣 政 府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參 議 任 命 林 川 學 為 南 投 縣 政 府 稅 務 局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局 長 任 命 彭 子 程 蘇 瑞 元 林 孟 儀 為 雲 林 縣 政 府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處 長, 許 宏 博 為 雲 林 縣 政 府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處 長, 林 榮 川 為 雲 林 縣 政 府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參 議 任 命 陳 新 埤 為 基 隆 市 公 共 汽 車 管 理 處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處 長 任 命 翁 自 保 為 金 門 縣 政 府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參 議 任 命 徐 泉 清 吳 鴻 男 林 拾 含 許 碩 桓 黃 原 華 黃 科 眾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周 雅 玲 陳 振 武 黃 雅 雲 呂 嘉 文 王 雪 招 金 雅 芳 劉 秋 雯 黃 雅 琦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林 桂 花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林 倩 雯 林 加 芳 徐 立 名 何 林 源 李 靜 維 葉 秀 崇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52

任 命 阮 定 洋 吳 詩 穎 郭 金 秀 張 文 靜 吳 敏 霞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馬 慧 錦 劉 娟 伶 林 蕙 芬 翁 淑 芬 李 筱 嵐 蔡 宗 顯 伍 子 庭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杜 敏 瑜 周 秀 晏 李 易 珊 于 錦 華 何 晟 昌 陳 淑 伶 許 淑 玲 吳 金 蘭 童 暐 翔 陳 麗 娟 張 文 斌 謝 佳 靜 張 木 川 吳 敏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陳 慧 玲 吳 昭 賢 林 敬 隆 陳 雅 玲 謝 東 隆 邱 小 鈴 孫 佩 郁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賴 孟 筠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陳 彥 融 邱 琨 原 李 淑 萍 曹 靜 怡 王 聲 挺 林 國 堡 林 煒 智 余 彩 瑄 戴 玉 芬 蕭 豪 敬 陳 詠 詩 呂 清 雲 廖 振 旭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邱 莉 斐 呂 尚 鴻 吳 亭 儀 陳 彥 蓁 許 嘉 麟 葉 春 香 陳 淇 琛 吳 瑩 章 余 逸 揆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張 碧 菱 呂 宜 錚 吳 宗 儒 葉 威 伶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廖 美 霞 王 淑 芬 林 素 真 柯 麗 新 王 秀 寬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林 凱 文 洪 銘 鴻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魏 妏 臣 吳 俊 緯 陳 清 忠 黃 于 玲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陳 美 璇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廖 美 勛 鈕 端 儀 曾 春 篁 黃 惠 偵 薛 建 雄 王 秋 霞 陳 玉 蓉 邱 金 殿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郭 宜 芳 張 秋 燕 黃 靜 涓 馬 春 琴 徐 育 綺 王 雯 楊 雪 娥 楊 啟 宏 吳 雪 碧 唐 蓓 玲 林 淑 敏 蔡 淑 娟 温 淑 珍 鄭 琪 蓉 林 美 璉 楊 沂 文 周 夢 筠 郭 凌 志 蔡 惠 清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劉 貞 秀 黃 川 蘭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53

任 命 陳 盈 智 王 雅 芝 陳 小 萍 許 淑 芬 蔡 富 全 謝 武 璋 楊 佩 茜 蔡 素 宴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楊 臻 翊 李 佳 紘 蘇 麗 真 蘇 蕙 蓉 江 文 康 楊 智 欽 鍾 玉 秀 陳 志 煌 吳 思 融 陳 惠 玲 王 怡 文 鄭 軒 鵬 郭 玉 梅 唐 嘉 黛 蔡 俊 賢 張 尹 嫚 陳 怡 月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陳 德 和 楊 宏 璿 戴 宏 仁 龔 淑 惠 呂 宏 毅 林 家 民 陳 玉 堂 蔡 鴻 濱 于 馨 雅 吳 姿 慧 洪 靖 惠 沈 純 如 陳 彥 臻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蔡 玉 娟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邱 家 娟 梁 書 維 林 婉 如 游 淑 芬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廖 育 驊 楊 雙 輔 吳 頂 群 曹 芳 萍 簡 浴 沂 楊 秀 萍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王 惠 燕 林 吳 億 楊 喻 淳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陳 羿 均 張 美 芸 黃 添 進 林 群 祐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劉 康 東 何 慶 豐 李 玉 玲 蔣 盛 賢 黃 賀 正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林 恬 薇 邱 美 婷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范 雲 華 尹 文 玲 汪 昶 佑 黃 乾 坤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姚 霞 珠 黃 淑 蘭 劉 滿 真 林 春 如 劉 永 敏 林 瑩 怡 蔡 宜 倢 何 玉 琴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吳 宜 瑾 孫 文 祥 徐 秀 芳 施 雅 萍 楊 蕙 綺 葉 世 凱 葉 麗 雪 田 瓊 文 賴 宛 詩 陳 燕 玉 楊 碧 晴 蕭 茂 興 黎 光 雄 陳 建 峰 張 嘉 容 蕭 宜 程 江 雪 娥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陳 信 佑 李 偉 斌 黃 國 斌 蔡 佳 瑾 簡 雅 玲 盧 惠 琪 鄭 春 鐘 翁 昶 明 洪 婉 華 吳 宗 懋 廖 春 蘭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54

任 命 陳 旺 好 許 鈺 涓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陳 金 釵 張 健 二 李 宗 鑫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鍾 敦 偉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沈 素 妃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翁 瑩 蓁 林 佳 薇 林 姝 貝 余 振 亞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劉 貞 均 吳 福 仁 呂 淑 如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郭 滄 彬 林 模 堅 陳 翠 蓮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張 鎮 榮 許 姿 純 黃 朝 舜 洪 瑩 真 許 雅 勤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林 建 全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陳 弘 彬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李 淑 惠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謝 錦 宗 黃 嘉 莉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張 華 砡 邱 俊 仁 張 維 明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李 沛 釗 陳 淑 娟 鍾 今 怡 俞 惠 禎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王 德 明 江 國 勇 高 慧 玲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趙 秀 媛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涂 永 宗 洪 俊 仁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謝 敏 琪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蔡 麗 芬 陳 韶 宇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周 靜 怡 彭 智 潔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吳 衛 理 楊 淑 滿 邵 慧 芬 吳 妙 珣 劉 明 娟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黃 維 妮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張 秀 琴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郭 怡 汝 柯 富 議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55

任 命 楊 詠 崴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張 文 琪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張 善 政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任 命 龍 榮 森 為 警 監 三 階 警 察 官 任 命 盧 辰 郭 明 侑 林 慈 德 郭 韋 如 徐 正 倫 曾 廷 嘉 張 鈞 李 委 峻 黃 煥 融 張 哲 銘 孫 士 偉 鍾 明 江 為 警 正 警 察 官 任 命 楊 喩 翔 為 警 正 警 察 官 任 命 李 昌 達 王 鴻 霖 張 家 瑋 簡 志 瑋 林 頡 曜 為 警 正 警 察 官 任 命 陳 浚 毓 為 警 正 警 察 官 任 命 吳 主 偉 邱 建 富 王 西 枝 蔡 秉 勳 為 警 正 警 察 官 任 命 趙 冠 羽 為 警 正 警 察 官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張 善 政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任 命 劉 田 財 以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為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技 正 任 命 劉 永 健 為 外 交 部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副 參 事 回 部 辦 事, 陳 瓊 玉 為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主 任 秘 書, 林 鼎 翔 為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主 任 任 命 張 玉 枝 為 財 政 部 臺 北 國 稅 局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主 任 秘 書, 蔡 永 峰 為 財 政 部 臺 北 國 稅 局 松 山 分 局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分 局 長 56

任 命 黃 春 暉 為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高 雄 關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技 術 監 稽 核 任 命 倪 周 華 劉 智 敏 劉 家 楨 黃 淑 芳 李 啟 光 為 教 育 部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專 門 委 員, 陳 素 艶 為 教 育 部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秘 書, 賴 文 淨 李 黛 華 為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副 組 長, 王 鳳 鶯 為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組 長 任 命 黃 蘭 琇 為 教 育 部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專 門 委 員, 顏 寶 月 為 教 育 部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副 司 長 任 命 蘇 志 峯 為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副 組 長, 陳 春 杏 為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專 門 委 員 任 命 方 淳 安 為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專 門 委 員 任 命 徐 七 冠 簡 信 裕 為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專 利 高 級 審 查 官 任 命 陳 建 成 黃 學 溫 陳 永 祥 為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副 組 長, 吳 志 偉 為 經 濟 部 能 源 局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副 組 長 任 命 楊 靜 蕊 為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飛 航 服 務 總 臺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塔 臺 長, 江 金 璋 蘇 文 崎 為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正 工 程 司, 張 嘉 紋 為 交 通 部 航 港 局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副 組 長, 江 俊 良 為 交 通 部 航 港 局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技 正 任 命 許 聰 文 為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家 畜 衛 生 試 驗 所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研 究 員 兼 副 所 長 任 命 陳 墩 仁 陳 玉 敏 為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副 組 長 任 命 許 銘 能 為 衛 生 福 利 部 簡 任 第 十 四 職 等 常 務 次 長, 陳 淑 華 劉 玉 菁 為 衛 生 福 利 部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專 門 委 員, 郭 彩 榕 徐 碧 雲 楊 璧 華 57

陳 英 作 為 衛 生 福 利 部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視 察, 鄭 淑 心 楊 耀 城 為 衛 生 福 利 部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技 正, 劉 碧 隆 為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主 任, 王 淑 華 李 國 隆 蔡 文 全 為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副 組 長, 沈 茂 庭 為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主 任 秘 書, 林 夢 陸 為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參 議, 林 莉 茹 為 衛 生 福 利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權 理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組 長, 劉 玉 娟 為 衛 生 福 利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研 究 員, 賈 淑 麗 為 衛 生 福 利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副 組 長, 許 麗 卿 為 衛 生 福 利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技 正, 陳 麗 娟 以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為 衛 生 福 利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技 正 任 命 陳 英 作 為 衛 生 福 利 部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技 正 任 命 曾 信 忠 為 科 技 部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專 門 委 員 任 命 陳 平 為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專 門 委 員, 林 夏 富 為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簡 任 第 十 二 職 等 處 長, 黃 世 宏 為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技 正, 潘 學 幹 為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白 河 榮 譽 國 民 之 家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副 主 任 任 命 王 文 貞 為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視 察 任 命 黃 慧 雯 為 臺 灣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主 任 公 證 人, 張 宏 惠 為 臺 灣 屏 東 地 方 法 院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公 設 辯 護 人 任 命 趙 永 正 張 百 章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張 簡 俊 宏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陳 嘉 典 游 雅 晴 孫 培 三 曾 秀 美 梁 紋 馨 謝 麗 玉 陳 允 菲 高 國 卿 黃 立 科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58

任 命 張 能 宗 林 哲 楠 曾 慶 鎮 為 薦 任 關 務 人 員 任 命 葉 信 鑫 廖 春 英 林 淑 娟 洪 保 欽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黃 華 翎 陳 致 群 為 薦 任 關 務 人 員 任 命 郭 淑 慧 羅 秀 慧 賴 靜 宜 郭 淑 麗 朱 玉 娟 張 震 雨 施 宜 礽 李 祈 德 韓 淑 晴 廖 秀 玲 鹿 秀 芬 吳 俊 志 郭 敏 慧 龔 明 秀 張 君 琦 蔡 佳 蓉 張 淑 花 李 松 蘭 陳 玉 琴 張 淑 惠 陳 胤 彤 黃 慧 珒 古 志 民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楊 舜 斌 黃 愛 蒂 蘇 麗 珍 邱 育 津 曾 家 盈 林 秀 芳 黃 俊 傑 林 裕 國 劉 宜 幸 陳 炫 宗 陳 思 婷 賴 素 珍 林 藍 婷 林 姿 余 劉 盈 君 黃 惠 芳 陳 宗 科 顏 瑜 珍 劉 百 眞 張 武 憲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鄒 文 廣 鍾 文 彥 饒 金 德 吳 宗 瑾 鄧 秉 忠 劉 坤 潮 黃 永 發 楊 勝 雄 黃 世 運 翁 德 銘 李 民 一 但 誠 毅 陳 勁 均 洪 金 水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陳 麒 光 李 善 同 許 鈞 舜 張 洋 瀧 曾 偉 璿 曾 宗 良 陳 建 全 孫 中 耀 陳 志 成 謝 秉 宸 鄭 景 崑 張 曉 萍 謝 紅 谷 蔡 佳 莉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郭 盈 君 王 如 玉 張 羽 忻 為 檢 察 官 任 命 曾 俊 傑 蔡 秉 錡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何 麗 瑛 張 偉 峻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派 黃 錦 秀 為 薦 派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鍾 佳 諺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何 仁 達 徐 珮 娸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李 素 卿 張 永 賢 邱 雅 惠 沈 宏 文 吳 聲 堂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楊 大 慶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王 憶 琪 莊 惟 婷 陳 學 華 曾 厚 期 廖 佳 傑 白 彩 榕 楊 錫 興 賴 淑 貞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59

任 命 黃 銘 彥 蔡 逸 萱 張 玉 楓 葉 燕 蓉 吳 淑 願 陳 采 瑜 謝 文 憲 許 國 慶 許 瑞 萍 王 振 州 林 家 莉 謝 明 達 陳 慧 玲 康 紀 媛 吳 明 學 陳 昭 穎 方 蘭 芬 黃 俊 祥 林 佳 蘋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張 睿 娗 李 益 誌 吳 筱 雯 胡 志 誠 盧 炳 男 楊 雅 雯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張 善 政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任 命 顏 德 麟 為 警 監 二 階 警 察 官 任 命 陳 錦 鴻 陳 建 祥 何 瑞 雄 劉 啟 楠 陳 柏 翰 張 家 榮 張 克 文 邱 淑 惠 張 福 賢 張 介 銘 張 妘 涵 何 依 剛 洪 惠 敏 李 蘭 郁 黃 怡 仁 劉 志 豪 伍 有 信 江 建 成 王 生 寅 為 警 正 警 察 官 任 命 黃 健 書 李 榮 恭 為 警 正 警 察 官 任 命 沈 明 賢 林 耿 慶 陳 思 伃 江 定 樺 林 揚 鄭 凱 陽 林 俊 宏 林 良 安 倪 家 駿 蔡 宗 燁 為 警 正 警 察 官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張 善 政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任 命 吳 世 瑋 為 新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副 局 長 任 命 黃 立 遠 為 臺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公 園 路 燈 工 程 管 理 處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處 長, 尚 錦 堂 為 臺 北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專 門 委 員 任 命 楊 明 祥 為 臺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水 利 工 程 處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處 長, 60

林 志 峯 為 臺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大 地 工 程 處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處 長, 陳 銘 國 為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公 所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區 長, 沈 杏 霖 為 臺 北 市 政 府 法 務 局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主 任 秘 書 任 命 鄭 明 耀 為 桃 園 市 政 府 人 事 處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主 任 秘 書 任 命 曾 榮 英 為 桃 園 市 政 府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參 議, 高 幸 如 為 桃 園 市 政 府 人 事 處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專 門 委 員, 耿 彥 偉 為 桃 園 市 政 府 水 務 局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副 局 長, 蔡 志 揚 為 桃 園 市 立 圖 書 館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館 長 任 命 林 榮 川 為 臺 中 市 政 府 簡 任 第 十 二 職 等 技 監 任 命 蘇 茂 勝 為 臺 南 市 政 府 主 計 處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專 門 委 員 任 命 駱 邦 吉 為 高 雄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副 局 長, 謝 汀 嵩 為 高 雄 市 殯 葬 管 理 處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處 長 任 命 黃 順 成 為 高 雄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專 門 委 員, 徐 武 德 為 高 雄 市 政 府 法 制 局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主 任 秘 書 任 命 陳 德 星 黃 志 良 為 宜 蘭 縣 政 府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參 議, 陳 春 錦 為 宜 蘭 縣 政 府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處 長 任 命 黃 志 良 為 宜 蘭 縣 政 府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處 長 任 命 吳 月 萍 為 新 竹 縣 政 府 主 計 處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處 長 任 命 林 淑 連 以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為 彰 化 縣 政 府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秘 書, 陳 詔 慶 為 彰 化 縣 政 府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參 議 任 命 林 長 造 為 雲 林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局 長 任 命 徐 永 庚 為 屏 東 縣 政 府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處 長 任 命 李 建 賢 為 嘉 義 市 政 府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處 長 任 命 董 應 發 為 金 門 縣 政 府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處 長 任 命 蔡 雨 呈 陳 欣 儀 林 家 慧 蕭 美 玲 徐 美 娘 蔡 書 榕 趙 先 強 61

吳 榮 忠 陳 建 華 程 博 平 洪 雅 玲 劉 盈 良 陳 品 見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王 春 敏 江 玉 珍 陳 淑 姿 簡 寶 淑 伍 彩 雁 朱 怡 盈 曾 文 俊 陳 貞 慧 陳 俊 揚 顏 淑 婉 蕭 世 昌 林 冠 宇 蔡 裕 吉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吳 家 吉 陳 婉 怡 張 心 怡 曾 素 美 游 文 君 王 俊 傑 褚 偵 富 李 怡 嬅 廖 豈 右 陳 雅 華 黃 士 軒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郭 育 祺 李 政 輝 賴 明 輝 陳 文 忠 林 昶 名 郭 欣 宜 黃 邰 聰 李 建 平 高 薏 婷 吳 文 傑 羅 育 涓 高 銀 雪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陳 安 莆 林 意 芳 徐 藝 芯 林 博 文 潘 森 妃 鄭 相 玫 簡 君 玶 林 煥 沐 林 昭 慶 黃 妃 珊 陳 惠 蘭 羅 予 妦 蔡 美 筠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李 惠 娟 賴 家 玲 黃 椿 瑛 林 王 民 智 楊 淑 卿 劉 慧 雯 王 素 凰 李 惠 樺 高 金 利 陳 慧 茹 梁 家 嘉 張 鈞 淵 王 怡 文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鄧 翼 德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郭 慈 美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楊 淑 棋 何 小 鳳 黃 百 逢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徐 良 維 駱 克 明 呂 淑 惠 陳 淑 真 吳 宗 鴻 李 月 琴 鄭 會 俊 林 美 華 陳 美 均 黃 鉦 斌 周 西 戎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郭 俊 良 康 銘 津 宋 秀 琴 黃 瑞 琳 王 慶 壽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蔡 宛 霖 何 萍 慧 林 咏 潾 陳 俊 斌 黃 淑 芬 許 耿 銨 賴 秋 伶 周 述 芝 黃 永 宏 呂 貴 美 孫 靖 渝 許 毓 纓 洪 秀 娟 宋 玫 季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陳 麗 瑜 李 秀 桃 許 國 慶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李 燕 雪 李 隆 熙 蕭 惠 美 黃 毓 恒 張 釗 明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黃 春 斌 林 怡 萍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莊 惠 茹 曾 麗 萍 王 金 鳳 徐 素 華 謝 秀 梅 吳 曉 媛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洪 連 樵 彭 均 誌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62

任 命 林 淑 玲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黃 婕 瑜 謝 政 達 黃 家 安 徐 蔓 樺 陳 信 鴻 邱 惠 敏 蕭 麗 英 黃 雅 婷 周 蓉 芳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李 秋 燕 趙 英 君 蕭 雅 真 吳 信 宜 楊 鎮 宇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許 育 彰 林 原 永 何 尤 那 葉 怡 佩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謝 孟 龍 林 奇 鋒 吳 承 翰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周 明 逸 王 春 歡 謝 欣 妤 賴 芊 秀 陳 幸 君 白 政 泉 姚 甘 惠 張 榮 科 塗 淑 禎 林 素 穗 鐘 淑 芬 鄭 仲 琳 李 小 端 梁 雪 瓊 王 燕 茹 黃 詩 雯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黃 玥 琪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陳 宏 周 許 鳳 嬌 羅 年 春 許 秀 如 胡 而 昇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洪 春 松 陳 家 福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鄭 素 秋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管 治 媛 王 建 力 李 仲 倫 劉 寶 雄 黃 湘 琇 呂 瑛 敏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謝 圓 穠 朱 重 光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陳 幼 柏 林 振 源 張 毓 琦 邱 永 順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黃 美 薏 張 意 雲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陳 雅 君 湯 秀 參 蕭 郁 芬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蔡 玉 媛 蕭 丁 凰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范 輝 麟 阮 月 如 柯 繞 紅 李 冠 燕 郭 家 旭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許 萬 恭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張 善 政 63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任 命 陳 文 傑 詹 佳 祥 王 怡 蘋 黃 鈺 琇 楊 宜 靜 謝 忠 穎 吳 祥 暉 李 欣 鴻 周 美 秀 黃 興 堯 劉 芳 婷 為 警 正 警 察 官 任 命 張 瑞 興 為 警 正 警 察 官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張 善 政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華 總 二 榮 字 第 1 0 5 1 0 0 1 8 0 4 0 號 茲 授 予 外 交 部 部 長 林 永 樂 二 等 景 星 勳 章 茲 授 予 駐 美 國 代 表 處 大 使 沈 呂 巡 二 等 景 星 勳 章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張 善 政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華 總 二 榮 字 第 1 0 5 1 0 0 1 9 3 0 0 號 茲 授 予 行 政 院 前 院 長 毛 治 國 一 等 景 星 勳 章 茲 授 予 行 政 院 院 長 張 善 政 一 等 景 星 勳 章 茲 授 予 行 政 院 副 院 長 杜 紫 軍 二 等 景 星 勳 章 茲 授 予 行 政 院 秘 書 長 簡 太 郎 二 等 景 星 勳 章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張 善 政 64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華 總 二 榮 字 第 1 0 5 1 0 0 1 9 7 6 0 號 茲 授 予 副 總 統 吳 敦 義 中 正 勳 章 茲 授 予 總 統 府 前 秘 書 長 楊 進 添 一 等 景 星 勳 章 茲 授 予 總 統 府 秘 書 長 曾 永 權 一 等 卿 雲 勳 章 茲 授 予 總 統 府 副 秘 書 長 熊 光 華 二 等 景 星 勳 章 茲 授 予 總 統 府 副 秘 書 長 蕭 旭 岑 二 等 景 星 勳 章 茲 授 予 國 家 安 全 會 議 前 秘 書 長 金 溥 聰 一 等 景 星 勳 章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張 善 政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華 總 二 榮 字 第 1 0 5 1 0 0 2 1 1 4 0 號 茲 授 予 中 央 銀 行 總 裁 彭 淮 南 一 等 景 星 勳 章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張 善 政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華 總 二 榮 字 第 1 0 5 1 0 0 1 8 5 1 0 號 茲 授 予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董 事 長 林 中 森 二 等 卿 雲 勳 章 茲 授 予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夏 立 言 三 等 景 星 勳 章 茲 授 予 國 家 安 全 會 議 諮 詢 委 員 王 郁 琦 三 等 景 星 勳 章 茲 授 予 行 政 院 顧 問 吳 美 紅 四 等 景 星 勳 章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張 善 政 65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華 總 二 榮 字 第 1 0 5 1 0 0 1 9 7 6 0 號 茲 授 予 國 家 安 全 會 議 秘 書 長 高 華 柱 一 等 景 星 勳 章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張 善 政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華 總 二 榮 字 第 1 0 5 1 0 0 2 1 5 8 0 號 茲 授 予 天 下 雜 誌 創 辦 人 殷 允 芃 二 等 景 星 勳 章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張 善 政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華 總 二 榮 字 第 1 0 5 0 0 0 3 8 4 3 0 號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董 事 長 張 文 雄, 軒 秀 通 朗, 瑋 質 端 醇 少 歲 卒 業 現 中 原 大 學, 旋 負 笈 東 渡, 獲 日 本 早 稻 田 大 學 理 工 博 士 學 位, 困 學 記 聞, 研 深 覃 精 遄 返 宣 勤, 歷 任 現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主 任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暨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等 職, 徽 譽 鵲 起, 船 驥 是 託 尤 以 出 任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期 間, 精 進 校 務 運 作 興 革, 凝 聚 改 制 升 格 向 心 ; 強 化 師 資 軟 硬 體 設 備, 完 善 教 學 研 究 環 境, 振 裘 持 領, 吐 舊 容 新 ; 躬 蹈 運 帷, 赫 然 有 聲 復 於 籌 備 接 掌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任 內, 提 升 學 子 競 爭 優 勢, 建 置 評 鑑 資 訊 系 統 ; 推 動 技 職 多 元 入 學, 統 籌 考 招 分 離 事 宜 ; 潛 究 專 業 學 術 論 理, 厚 植 產 學 合 作 機 制, 前 瞻 務 實, 遠 猷 周 至 ; 新 硎 陶 鎔, 丕 奠 厥 基 嗣 膺 任 三 屆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董 事 長, 秉 執 公 益 視 野, 督 理 行 政 事 務, 開 濟 明 本, 靖 獻 孔 彰 曾 獲 頒 中 華 民 國 技 職 教 育 學 會 技 職 教 育 成 就 獎 教 育 部 三 等 66

教 育 文 化 獎 章 暨 技 職 教 育 貢 獻 獎 行 政 院 一 等 服 務 獎 章 等 殊 榮 綜 其 生 平, 敷 教 默 化 - 迭 成 奕 世 懋 績, 輔 德 育 才 - 屼 立 百 年 志 業, 遺 風 訏 謨, 簡 冊 揚 庥 遽 聞 溘 然 長 辭, 彌 深 軫 悼, 應 予 明 令 褒 揚, 用 示 政 府 篤 念 賢 彥 之 至 意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張 善 政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華 總 二 榮 字 第 1 0 5 0 0 0 3 8 4 4 0 號 臺 南 文 史 耆 宿 黃 天 橫, 敏 練 慈 愷, 器 宇 淹 曠 少 歲 趨 庭 承 訓, 詩 書 文 物 傳 家, 才 爰 禮 智, 瑤 源 騰 芳 歷 任 臺 南 市 文 獻 委 員 會 委 員 吳 三 連 臺 灣 史 料 基 金 會 董 事 臺 南 市 文 史 協 會 理 事 暨 臺 日 交 流 促 進 會 總 幹 事 等 職, 戴 嶽 負 山, 枌 榆 望 重 長 期 投 身 文 史 薈 刊 米 街 等 刊 物 發 行, 提 供 珍 貴 史 料 研 析, 致 力 鄉 土 文 物 保 存, 帡 天 極 地, 衡 慮 困 心 光 復 伊 始, 躬 自 文 史 田 野 採 擷, 協 濟 文 獻 調 查 實 務, 收 集 古 籍 樂 音, 庋 藏 文 字 圖 冊, 博 索 遠 泝, 采 風 問 俗 ; 優 游 涵 泳, 胸 臆 直 抒, 允 為 本 土 文 史 究 研 開 拓 先 驅 嗣 持 秉 文 化 主 體 意 識, 畢 具 史 家 人 文 視 野, 捐 贈 國 立 臺 灣 文 學 館 藏 書, 悉 數 出 借 臺 南 地 圖 聖 品 ; 推 動 國 內 文 史 教 育, 潛 心 提 攜 涵 煦 後 進, 格 高 意 遠, 至 誠 無 私 曾 獲 頒 第 二 屆 臺 灣 省 傑 出 臺 灣 文 獻 獎 第 四 屆 臺 南 文 化 獎 等 殊 榮, 茂 實 英 聲, 卓 蜚 芳 譽 綜 其 生 平, 學 界 佩 以 琦 行 瑰 意, 文 壇 慕 其 雅 化 深 衷, 德 音 膏 澤, 著 聞 遐 邇 ; 清 芬 志 業, 蓬 島 聿 昭 遽 聞 遐 齡 殂 落, 悼 惜 良 殷, 應 予 明 令 褒 揚, 用 示 政 府 篤 念 耆 賢 之 至 意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張 善 政 67

總 統 聘 書 總 統 聘 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茲 聘 何 潛 為 中 央 研 究 院 第 22 屆 評 議 員 總 統 馬 英 九 中 央 研 究 院 令 中 央 研 究 院 令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發 文 字 號 : 人 事 字 第 10505033241 號 修 正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所 組 織 規 程 部 分 條 文 附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所 組 織 規 程 部 分 條 文 代 理 院 長 王 汎 森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所 組 織 規 程 修 正 第 三 條 第 十 三 條 第 十 五 條 及 第 二 十 三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公 布 第 三 條 研 究 所 置 所 長 一 人, 其 人 選 由 院 長 委 請 各 該 研 究 所 學 術 諮 詢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學 諮 會 ) 或 特 派 之 聘 任 小 組 推 薦 二 至 四 位 候 選 人, 再 由 院 長 徵 詢 所 中 助 研 究 員 副 研 究 員 研 68

究 員 及 特 聘 研 究 員 之 意 見 後 聘 任 之 所 長 綜 理 所 內 行 政 及 學 術 事 宜 研 究 所 所 長 須 為 該 所 特 聘 研 究 員 或 專 任 研 究 員 所 長 之 任 期 為 三 年, 連 聘 得 連 任, 以 連 任 一 次 為 原 則 但 因 業 務 發 展 需 要, 經 院 長 委 請 該 所 學 諮 會 或 特 派 之 聘 任 小 組 建 議, 由 院 長 認 可 者, 得 再 連 任 一 次 研 究 所 得 因 需 要, 置 副 所 長 一 至 二 人, 由 所 長 就 該 所 專 任 研 究 員 或 副 研 究 員 中 推 薦, 報 請 院 長 聘 任 之, 其 任 期 不 得 跨 越 所 長 之 任 期 研 究 所 籌 備 處 置 處 主 任 一 人, 其 資 格 準 用 第 二 項 之 規 定 ; 其 任 期 準 用 第 三 項 之 規 定 研 究 所 籌 備 處 得 因 需 要, 置 副 主 任 一 至 二 人, 其 資 格 及 任 期 準 用 第 四 項 之 規 定 第 十 三 條 研 究 人 員 之 聘 期 規 定 如 下 : 一 助 理 及 研 究 助 理 之 聘 期, 每 次 各 為 二 年, 於 聘 期 屆 滿 前 六 個 月, 由 所 ( 處 ) 務 會 議 決 議 報 請 院 長 核 定 之 必 要 時, 得 由 所 ( 處 ) 務 會 議 評 審 通 過, 方 得 續 聘 二 助 研 究 員 之 第 一 次 聘 期 為 五 年 在 第 一 次 聘 期 屆 滿 前, 經 依 聘 審 要 點 評 審 通 過 續 聘 者, 聘 期 為 三 年 ; 在 聘 期 屆 滿 前 未 能 升 等 者, 不 再 續 聘 升 等 為 副 研 究 員 時 評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得 由 所 長 ( 處 主 任 ) 推 薦 長 聘, 陳 請 院 長 核 定 其 聘 期 至 年 滿 六 十 五 歲 為 止 但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一 年 八 月 一 日 起 新 聘 之 助 研 究 員, 經 依 聘 審 要 點 評 審 通 過 升 等 者, 同 時 取 得 長 聘, 聘 期 至 年 滿 六 十 五 歲 為 止 69

三 副 研 究 員 之 第 一 次 及 第 二 次 聘 期 各 為 五 年, 第 三 次 以 後 各 為 三 年 ; 在 每 次 聘 期 屆 滿 前, 應 依 聘 審 要 點 辦 理 續 聘 但 於 新 聘 或 續 聘 時 評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或 已 獲 其 他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長 聘 者, 得 由 所 長 ( 處 主 任 ) 推 薦, 陳 請 院 長 核 定 其 聘 期 至 年 滿 六 十 五 歲 為 止 ;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一 年 八 月 一 日 起 新 聘 之 副 研 究 員, 應 於 第 一 次 聘 期 五 年 內 依 聘 審 要 點 評 審 通 過 升 等 或 長 聘, 審 查 通 過 者, 聘 期 至 年 滿 六 十 五 歲 為 止, 未 通 過 者, 不 予 續 聘 四 研 究 員 之 聘 期 至 年 滿 六 十 五 歲 為 止 五 特 聘 研 究 員 之 聘 期 至 年 滿 六 十 五 歲 為 止 六 年 滿 六 十 五 歲 之 本 院 院 士, 得 依 聘 審 要 點 之 規 定, 新 聘 為 特 聘 研 究 員 至 年 滿 七 十 歲 為 止 七 獲 全 球 性 學 術 殊 榮 者, 得 依 聘 審 要 點 之 規 定, 新 聘 為 特 聘 研 究 員, 不 受 年 齡 之 限 制, 其 聘 期 由 院 長 提 請 院 務 會 議 決 定 之 全 球 性 學 術 殊 榮 之 參 考 項 目 由 院 務 會 議 另 定 之 助 研 究 員 於 前 項 第 二 款 應 通 過 升 等 之 八 年 年 限 屆 滿 前, 及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一 年 八 月 一 日 起 新 聘 之 副 研 究 員 於 前 項 第 三 款 應 通 過 升 等 或 長 聘 之 五 年 年 限 屆 滿 前, 如 有 懷 孕 生 產 罹 患 重 大 疾 病 請 延 長 病 假 及 因 育 嬰 侍 親 或 生 病 留 職 停 薪 等 情 形, 得 檢 具 證 明 文 件, 經 所 ( 處 ) 務 會 議 同 意 及 院 方 核 准 後 延 長 聘 期 延 長 之 聘 期, 每 次 懷 孕 生 產 請 延 長 病 假 及 生 病 留 職 停 薪 者 均 以 一 年 為 限 ; 育 嬰 及 侍 親 留 職 停 薪 者 每 次 以 二 年 為 限 ; 除 懷 孕 生 產 延 長 病 假 及 生 病 留 職 停 薪 外, 育 嬰 70

及 侍 親 留 職 停 薪 必 要 時 同 一 事 由 得 再 延 長 一 年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研 究 人 員 如 未 獲 續 聘 或 主 動 放 棄 續 聘, 或 助 研 究 員 於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及 依 前 項 延 長 之 聘 期 屆 滿 前 經 評 審 未 獲 通 過 升 等, 或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一 年 八 月 一 日 起 新 聘 之 副 研 究 員 於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之 第 一 次 五 年 及 依 前 項 延 長 之 聘 期 內 未 通 過 升 等 或 長 聘 者, 得 報 請 延 長 聘 期 一 年 或 辦 理 資 遣 延 聘 期 間 不 得 辦 理 續 聘 升 等 或 長 聘, 延 聘 期 滿 後, 不 得 辦 理 資 遣 第 十 五 條 升 等 研 究 人 員 之 資 格 以 第 六 條 第 一 款 第 七 條 第 一 款 第 八 條 第 一 款 及 第 九 條 第 一 款 之 資 格 為 限 在 本 院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研 究 機 關 或 大 學 從 事 於 資 格 相 當 之 教 學 研 究 工 作 者, 其 年 資 得 合 併 計 算 助 研 究 員 或 副 研 究 員 在 本 院 工 作 未 達 第 八 條 第 一 款 或 第 九 條 第 一 款 之 年 限 而 成 績 傑 出 者, 得 依 聘 審 要 點 提 請 審 查 升 等, 不 受 第 八 條 第 一 款 或 第 九 條 第 一 款 年 資 之 限 制 第 二 十 三 條 研 究 所 所 務 會 議 審 查 聘 任 案 時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討 論 新 聘 研 究 人 員 時, 不 論 受 評 審 人 申 請 級 別, 助 研 究 員 以 上 所 有 研 究 人 員 均 得 出 席 參 與 討 論 ; 投 票 時, 低 於 受 評 審 人 申 請 級 別 者 應 退 席 二 討 論 與 票 決 續 聘 案 時, 與 受 評 審 人 級 別 相 同 或 較 低 者 均 應 退 席 三 討 論 與 票 決 升 等 案 時, 低 於 受 評 審 人 申 請 之 級 別 者 均 應 退 席 但 討 論 與 票 決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一 年 八 月 一 日 起 新 聘 之 助 研 究 員 升 等 案 時, 未 獲 長 聘 之 副 研 究 員 亦 應 退 席 71

四 討 論 與 票 決 副 研 究 員 長 聘 案 ( 含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一 年 八 月 一 日 起 新 聘 之 副 研 究 員 單 獨 提 出 之 長 聘 案 ) 時, 與 受 評 審 人 申 請 之 級 別 相 同 或 較 低 者 均 應 退 席 五 討 論 推 薦 特 聘 研 究 員 候 選 人 時, 當 事 人 及 所 有 副 研 究 員 助 研 究 員 均 應 退 席 研 究 所 籌 備 處 合 於 下 列 條 件 者, 其 處 務 會 議 得 依 前 項 規 定 辦 理 聘 審 事 宜 : 一 有 七 名 以 上 特 聘 研 究 員 或 研 究 員 時, 得 審 查 各 級 研 究 人 員 之 新 聘 續 聘 升 等 及 長 聘 事 宜 二 有 七 名 副 研 究 員 以 上 之 研 究 人 員 時, 得 審 查 副 研 究 員 以 下 各 級 研 究 人 員 之 新 聘 事 宜, 及 助 研 究 員 以 下 之 續 聘 升 等 事 宜 但 審 查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一 年 八 月 一 日 起 新 聘 之 助 研 究 員 升 等 事 宜 時, 未 獲 長 聘 之 副 研 究 員 不 計 入 七 名 研 究 人 員 之 人 數 三 有 七 名 助 研 究 員 以 上 之 研 究 人 員 時, 得 審 查 助 研 究 員 以 下 之 新 聘 事 宜 研 究 所 各 級 研 究 人 員 聘 審 案 具 有 表 決 權 ( 含 有 人 事 議 案 表 決 權 之 合 聘 人 員 ) 人 數 合 計 達 七 人 以 上 者, 方 能 審 議 各 該 研 究 人 員 之 新 聘 續 聘 升 等 或 長 聘 案 其 未 達 七 人 者, 上 開 聘 審 案 應 經 所 務 會 議 討 論, 送 其 學 諮 會 審 議 研 究 所 合 聘 人 員 參 與 所 務 會 議 之 方 式 ( 含 各 項 業 務 之 表 決 權 ), 由 研 究 所 陳 請 院 長 核 定 之 72

中 央 研 究 院 令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發 文 字 號 : 人 事 字 第 10505033301 號 修 正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中 心 組 織 規 程 第 七 條 第 十 條 條 文 附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中 心 組 織 規 程 第 七 條 第 十 條 條 文 代 理 院 長 王 汎 森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中 心 組 織 規 程 修 正 第 七 條 及 第 十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公 布 第 七 條 研 究 中 心 置 主 任 一 人, 其 人 選 由 院 長 委 請 各 研 究 中 心 學 諮 會 或 特 派 之 聘 任 小 組 推 薦 二 至 四 位 候 選 人 中 聘 任 之 若 有 實 際 需 要 時, 再 由 院 長 徵 詢 中 心 內 助 研 究 員 副 研 究 員 研 究 員 及 特 聘 研 究 員 之 意 見 後 聘 任 之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須 為 本 院 特 聘 研 究 員 或 專 任 研 究 員 研 究 中 心 設 立 後, 其 主 任 之 聘 任, 準 用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所 組 織 規 程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之 規 定 研 究 中 心 置 副 主 任 一 至 二 人, 由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自 本 院 專 任 研 究 員 或 副 研 究 員 中 推 薦, 報 請 院 長 聘 任 之 研 究 中 心 下 轄 之 專 題 中 心 各 置 執 行 長 一 人, 由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自 各 專 題 領 域 之 本 院 研 究 員 中 推 薦, 報 請 院 長 聘 任 之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之 任 期 三 年, 連 聘 得 連 任, 以 連 任 一 次 為 原 則 但 因 業 務 發 展 需 要, 經 院 長 委 請 該 研 究 中 心 學 諮 會 或 特 派 之 聘 任 小 組 建 議, 由 院 長 認 可 者, 得 再 連 任 一 次 副 主 任 任 期 不 得 跨 越 主 任 之 任 期 專 題 中 心 執 行 長 之 任 期 二 年, 得 連 任 73

第 十 條 研 究 中 心 下 轄 之 研 究 計 畫 各 置 召 集 人 一 人, 由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自 各 研 究 計 畫 之 本 院 研 究 人 員 中 推 薦, 報 請 院 長 聘 任 之, 任 期 二 年, 得 連 任, 為 無 給 職 研 究 中 心 設 業 務 會 議, 其 組 成 召 集 辦 法 及 職 權, 準 用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所 組 織 規 程 第 二 十 一 條 及 二 十 二 條 之 規 定 研 究 中 心 業 務 會 議 審 議 各 級 研 究 人 員 之 聘 審, 準 用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所 組 織 規 程 第 二 十 三 條 之 規 定 研 究 中 心 各 級 研 究 人 員 聘 審 案 具 有 表 決 權 ( 含 有 人 事 議 案 表 決 權 之 合 聘 人 員 ) 人 數 合 計 達 七 人 以 上 者, 方 能 審 議 各 該 研 究 人 員 之 新 聘 續 聘 升 等 或 長 聘 案 其 未 達 七 人 者, 上 開 聘 審 案 應 經 中 心 業 務 會 議 討 論, 送 其 學 諮 會 審 議 研 究 中 心 合 聘 人 員 參 與 業 務 會 議 之 方 式 ( 含 各 項 業 務 之 表 決 權 ), 由 研 究 中 心 陳 請 院 長 核 定 之 國 家 安 全 局 令 國 家 安 全 局 令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發 文 字 號 :(105) 安 平 字 第 0004723 號 修 正 特 種 勤 務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第 二 十 一 條 之 一 第 二 十 三 條 附 修 正 特 種 勤 務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第 二 十 一 條 之 一 第 二 十 三 條 局 長 楊 國 強 74

特 種 勤 務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修 正 第 二 十 一 條 之 一 及 第 二 十 三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公 布 第 二 十 一 條 之 一 本 條 例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所 稱 執 行 特 種 勤 務, 指 由 主 管 機 關 協 調 督 導 管 制 特 種 勤 務 相 關 編 組 機 關 ( 構 ) 單 位, 對 特 勤 安 全 維 護 對 象 之 預 謀 或 意 外 危 害 滋 擾 等, 所 採 取 之 安 全 維 護 作 為 ; 勤 前 整 訓 實 彈 演 習 及 勤 後 人 員 裝 備 之 撤 收 等 相 關 特 種 勤 務 作 為, 亦 屬 之 本 條 例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之 特 別 慰 助 金, 應 適 用 申 請 時 之 支 給 標 準, 如 在 申 請 程 序 終 結 前 遇 有 變 更, 適 用 新 標 準 但 舊 標 準 有 利 於 當 事 人 而 新 標 準 未 廢 除 或 禁 止 者, 適 用 舊 標 準 第 二 十 三 條 本 細 則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本 細 則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五 年 五 月 六 日 修 正 之 第 二 十 一 條 之 一 條 文,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八 月 九 日 施 行 專 載 總 統 頒 授 外 交 部 部 長 林 永 樂 及 駐 美 國 代 表 處 大 使 沈 呂 巡 勳 章 典 禮 總 統 於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10 時 在 總 統 府 3 樓 臺 灣 晴 廳, 頒 授 外 交 部 部 長 林 永 樂 及 駐 美 國 代 表 處 大 使 沈 呂 巡 二 等 景 星 勳 章, 以 表 彰 渠 等 積 極 推 動 活 路 外 交 政 策, 成 功 鞏 固 邦 交 與 非 邦 交 國 家 雙 邊 關 係, 並 戮 力 擴 增 免 簽 國 基 礎, 增 加 我 國 人 免 簽 便 利 性 授 勳 時, 總 統 府 秘 書 長 曾 永 權 第 三 局 副 局 長 劉 志 傑 暨 受 勳 者 親 友 等 在 場 觀 禮 75

總 統 頒 授 副 總 統 吳 敦 義 總 統 府 前 秘 書 長 楊 進 添 秘 書 長 曾 永 權 副 秘 書 長 熊 光 華 蕭 旭 岑 行 政 院 前 院 長 毛 治 國 院 長 張 善 政 副 院 長 杜 紫 軍 秘 書 長 簡 太 郎 國 家 安 全 會 議 前 秘 書 長 金 溥 聰 及 中 央 銀 行 總 裁 彭 淮 南 勳 章 典 禮 總 統 於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10 時 在 總 統 府 3 樓 經 國 廳 頒 授 副 總 統 吳 敦 義 中 正 勳 章, 總 統 府 秘 書 長 曾 永 權 一 等 卿 雲 勳 章, 行 政 院 前 院 長 毛 治 國 院 長 張 善 政 總 統 府 前 秘 書 長 楊 進 添 國 家 安 全 會 議 前 秘 書 長 金 溥 聰 及 中 央 銀 行 總 裁 彭 淮 南 等 5 人 一 等 景 星 勳 章, 行 政 院 副 院 長 杜 紫 軍 秘 書 長 簡 太 郎 總 統 府 副 秘 書 長 熊 光 華 蕭 旭 岑 等 4 人 二 等 景 星 勳 章, 以 表 彰 渠 等 任 內 對 國 家 社 會 於 內 政 外 交 兩 岸 經 濟 及 國 安 等 層 面 所 作 重 大 貢 獻 授 勳 時, 副 總 統 夫 人 受 勳 者 親 友 及 總 統 府 第 三 局 局 長 張 芬 芬 等 在 場 觀 禮 總 統 頒 授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董 事 長 林 中 森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夏 立 言 國 家 安 全 會 議 諮 詢 委 員 王 郁 琦 及 行 政 院 顧 問 吳 美 紅 勳 章 典 禮 總 統 於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10 時 在 總 統 府 3 樓 臺 灣 晴 廳, 頒 授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董 事 長 林 中 森 二 等 卿 雲 勳 章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夏 立 言 國 家 安 全 會 議 諮 詢 委 員 王 郁 琦 三 等 景 星 勳 章 及 行 政 院 顧 問 吳 美 紅 四 等 景 星 勳 章, 以 表 彰 渠 等 於 任 內 積 極 促 成 兩 岸 高 層 會 談, 精 進 制 度 化 協 商 交 流, 鞏 固 臺 海 和 平 穩 定 發 展 等 傑 出 貢 獻 授 勳 時, 總 統 府 秘 書 長 曾 永 權 第 三 局 局 長 張 芬 芬 陸 委 會 副 主 任 委 員 施 惠 芬 ( 兼 任 海 基 會 副 董 事 長 ) 及 受 勳 者 親 友 等 在 場 觀 禮 76

總 統 頒 授 國 家 安 全 會 議 秘 書 長 高 華 柱 及 天 下 雜 誌 創 辦 人 殷 允 芃 勳 章 典 禮 總 統 於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10 時 15 分 在 總 統 府 3 樓 臺 灣 晴 廳, 頒 授 國 家 安 全 會 議 秘 書 長 高 華 柱 一 等 景 星 勳 章, 表 彰 其 協 助 規 劃 國 安 大 政, 建 立 和 平 溝 通 機 制, 鞏 固 臺 海 和 平 與 繁 榮 的 卓 越 貢 獻 ; 頒 授 天 下 雜 誌 創 辦 人 殷 允 芃 二 等 景 星 勳 章, 表 彰 其 推 動 藝 術 文 化 生 活 化, 以 時 代 眼 光 推 動 社 會 進 步, 啟 發 大 眾 人 文 思 考 之 傑 出 事 蹟 授 勳 時, 總 統 府 秘 書 長 曾 永 權 第 三 局 局 長 張 芬 芬 文 化 部 政 務 次 長 蔡 炳 坤 暨 受 勳 者 親 友 等 在 場 觀 禮 總 統 活 動 紀 要 記 事 期 間 : 105 年 5 月 6 日 至 105 年 5 月 12 日 5 月 6 日 ( 星 期 五 ) 主 持 外 交 部 部 長 林 永 樂 及 駐 美 國 代 表 處 大 使 沈 呂 巡 授 勳 典 禮 接 見 日 本 自 民 黨 促 進 日 本 臺 灣 經 濟 文 化 交 流 青 年 議 員 之 會 會 長 岸 信 夫 (Nobuo KISHI) 眾 議 員 訪 華 團 一 行 接 見 105 年 臺 灣 省 模 範 母 親 代 表 暨 眷 屬 一 行 出 席 總 統 府 財 經 月 報 第 70 次 會 議 5 月 7 日 ( 星 期 六 ) 蒞 臨 聖 約 翰 科 技 大 學 49 週 年 校 慶 及 倬 雲 樓 揭 牌 典 禮 進 行 揭 牌 儀 式 步 行 至 校 慶 會 場 參 觀 創 意 設 計 機 器 人 吊 飾 攤 位 並 致 詞 (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淡 金 路 ) 77

5 月 8 日 ( 星 期 日 ) 接 見 國 際 明 愛 會 主 席 菲 律 賓 馬 尼 拉 塔 格 萊 (Luis Antonio Gokim Cardinal Tagle) 樞 機 主 教 等 一 行 偕 同 副 總 統 蒞 臨 慈 濟 2016 年 佛 誕 浴 佛 孝 親 感 恩 祈 福 會 禮 佛 (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中 正 紀 念 堂 ) 5 月 9 日 ( 星 期 一 ) 主 持 副 總 統 吳 敦 義 總 統 府 前 秘 書 長 楊 進 添 秘 書 長 曾 永 權 副 秘 書 長 熊 光 華 蕭 旭 岑 行 政 院 前 院 長 毛 治 國 院 長 張 善 政 副 院 長 杜 紫 軍 秘 書 長 簡 太 郎 國 家 安 全 會 議 前 秘 書 長 金 溥 聰 及 中 央 銀 行 總 裁 彭 淮 南 授 勳 典 禮 針 對 我 國 參 與 今 年 世 界 衛 生 大 會 (WHA) 之 進 展 召 開 國 安 高 層 會 議 ( 總 統 府 ) 因 應 腸 病 毒 疫 情 召 開 國 安 高 層 會 議 ( 總 統 府 ) 5 月 10 日 ( 星 期 二 ) 前 往 臺 大 醫 院 做 105 年 度 健 康 檢 查 (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臺 大 醫 院 ) 5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 主 持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董 事 長 林 中 森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夏 立 言 國 家 安 全 會 議 諮 詢 委 員 王 郁 琦 及 行 政 院 顧 問 吳 美 紅 授 勳 典 禮 5 月 12 日 ( 星 期 四 ) 主 持 國 家 安 全 會 議 秘 書 長 高 華 柱 及 天 下 雜 誌 創 辦 人 殷 允 芃 授 勳 典 禮 接 見 第 23 屆 全 國 十 大 傑 出 愛 心 媽 媽 慈 暉 獎 得 獎 人 一 行 蒞 臨 105 年 國 際 護 師 節 聯 合 慶 祝 大 會 致 詞 (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中 油 大 樓 ) 78

副 總 統 活 動 紀 要 記 事 期 間 : 105 年 5 月 6 日 至 105 年 5 月 12 日 5 月 6 日 ( 星 期 五 ) 無 公 開 行 程 5 月 7 日 ( 星 期 六 ) 訪 視 來 義 鄉 新 來 義 部 落 ( 屏 東 縣 來 義 鄉 義 林 村 ) 訪 視 泰 武 鄉 吾 拉 魯 茲 部 落 為 有 機 咖 啡 產 業 發 展 館 及 觀 光 社 區 巴 士 通 車 典 禮 剪 綵 ( 屏 東 縣 泰 武 鄉 泰 武 村 ) 訪 視 霧 台 鄉 長 治 百 合 部 落 ( 屏 東 縣 霧 台 鄉 霧 台 村 ) 5 月 8 日 ( 星 期 日 ) 蒞 臨 南 投 仁 愛 之 家 附 設 希 望 城 堡 大 樓 落 成 典 禮 舉 行 揭 牌 儀 式 致 詞 和 與 會 貴 賓 共 同 切 蛋 糕 慶 祝 母 親 節 並 參 觀 希 望 城 堡 大 樓 ( 南 投 縣 南 投 市 民 族 路 ) 陪 同 總 統 蒞 臨 慈 濟 2016 年 佛 誕 浴 佛 孝 親 感 恩 祈 福 會 禮 佛 (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中 正 紀 念 堂 ) 5 月 9 日 ( 星 期 一 ) 接 受 總 統 授 勳 出 度 總 統 針 對 我 國 參 與 今 年 世 界 衛 生 大 會 (WHA) 進 展 召 開 的 國 安 高 層 會 議 ( 總 統 府 ) 出 席 總 統 因 應 腸 病 毒 疫 情 召 開 的 國 安 高 層 會 議 ( 總 統 府 ) 79

5 月 10 日 ( 星 期 二 ) 蒞 臨 第 11 屆 永 信 李 天 德 醫 藥 科 技 獎 頒 獎 典 禮 致 詞 並 頒 獎 (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晶 華 酒 店 ) 5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 無 公 開 行 程 5 月 12 日 ( 星 期 四 ) 接 見 京 都 府 議 會 日 臺 親 善 議 員 懇 話 會 京 都 市 議 會 日 臺 親 善 議 員 連 盟 京 都 日 臺 親 善 協 會 及 中 華 民 國 留 日 京 都 華 僑 總 會 聯 合 訪 華 團 一 行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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