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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台 貼 心 守 護 校 園 安 全 讓 孩 子 們 學 習 快 樂 成 長 102 年 度 校 園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險 說 明

壹 導 論 貳 教 育 訓 練 目 的 叁 責 任 保 險 你 我 他 肆 承 保 範 圍 停 看 聽 課 程 大 綱 伍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險 for 與 a 學 long 生 團 period. 體 保 險 差 異 陸 理 賠 服 務 及 案 例 說 明 柒 第 三 代 明 台 校 園 網 站 介 紹 捌 Q&A

壹 導 論 教 育 部 為 落 實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第 三 十 三 條 國 民 教 育 法 第 五 條 之 一 職 業 學 校 法 第 十 五 條 之 二 及 高 級 中 學 法 第 六 條 之 三,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應 為 所 轄 之 公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場 所 投 保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由 教 育 部 編 列 保 費 預 算, 自 99 年 2 月 1 日 起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以 下 及 幼 稚 園 全 面 投 保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讓 學 生 家 長 進 入 校 園 的 社 區 居 民 於 校 園 發 生 學 校 依 法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之 意 外 事 故 時, 能 獲 得 保 險 理 賠 藉 以 構 築 出 一 個 校 園 安 全 防 護 網

貳 教 育 訓 練 目 的 協 助 各 校 承 辦 人 員 了 解 校 園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險 的 承 保 範 圍 分 辨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與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險 承 保 範 圍 之 差 異 明 台 校 園 網 站 系 統 之 介 紹 明 台 24 小 時 理 賠 通 報 系 統 使 用 方 法

参 責 任 保 險 你 我 他 責 任 保 險 : 被 保 險 人 因 在 保 險 期 間 內 發 生 意 外 事 故 所 致 第 三 人 體 傷 死 亡 或 財 物 損 害, 依 法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而 受 賠 償 請 求, 保 險 人 負 賠 償 之 責 責 任 保 險 是 以 對 第 三 人 之 法 律 賠 償 責 任 為 依 據 保 險 金 額 為 最 高 賠 償 責 任 限 額, 非 定 額 賠 付 被 保 險 人 : 全 國 公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兒 ( 稚 ) 園 第 三 人 : 除 學 校 幼 兒 ( 稚 ) 園 或 其 教 職 員 工 以 外 之 第 三 人 均 屬 之, 例 如 學 生 家 長 來 訪 賓 客 未 執 行 職 務 之 教 職 員 工 或 其 他 第 三 人

肆 承 保 範 圍 停 看 聽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險 承 保 範 圍 被 保 險 人 因 在 保 險 期 間 內 發 生 下 列 意 外 事 故 所 致 第 三 人 體 傷 死 亡 或 財 物 損 害, 依 法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而 受 賠 償 請 求 時, 保 險 公 司 對 被 保 險 人 負 賠 償 之 責 被 保 險 人 或 其 受 僱 人 因 經 營 業 務 之 行 為 在 本 保 險 單 載 明 之 營 業 處 所 內 發 生 之 意 外 事 故 被 保 險 人 營 業 處 所 之 建 築 物 通 道 機 器 或 其 他 工 作 物 所 發 生 之 意 外 事 故

肆 承 保 範 圍 停 看 聽 適 用 學 校 1. 公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2. 公 私 立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3. 公 私 立 國 民 中 學 4. 公 私 立 國 民 小 學 5. 經 教 育 部 各 直 轄 市 政 for 府 a 教 long 育 局 period. 各 縣 ( 市 ) 政 府 核 准 立 案 之 公 私 立 幼 兒 ( 稚 ) 園 6.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或 私 人 為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各 教 育 階 段 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教 育, 設 立 之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以 每 一 適 用 學 校 為 一 被 保 險 人, 但 附 設 幼 兒 ( 稚 ) 園 併 入 學 校 場 所 投 保, 學 校 不 同 校 區 分 部 分 校 分 班 併 入 本 校 場 所 投 保

肆 承 保 範 圍 停 看 聽 保 險 金 額 每 一 被 保 險 人 之 保 險 金 額 / 自 負 額 如 下 : 承 保 內 容 每 一 個 人 身 體 傷 亡 每 一 事 故 身 體 傷 亡 每 一 事 故 財 物 損 失 保 險 期 間 保 額 (NT$) 500 萬 元 5000 萬 元 500 萬 元 每 一 意 外 事 故 保 險 自 負 額 350 元 保 險 期 間 內 每 一 縣 市 之 最 高 賠 償 金 額 5 億 元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上 午 零 時 至 103 年 1 月 31 日 午 夜 十 二 時 止 (1 年 )

承 保 範 圍 說 明 附 加 承 保 範 圍 ( 招 標 文 件 規 範 部 分 招 標 文 件 規 範 部 分 ) 1.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各 級 學 校 暨 幼 兒 ( 稚 ) 園 責 任 附 加 條 款 2.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停 車 場 責 任 附 加 條 款 3.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游 泳 池 責 任 附 加 條 款 4.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電 梯 責 任 附 加 條 款 5.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僱 主 責 任 附 加 條 款 6.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附 加 被 保 險 人 附 加 條 款 7.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電 腦 系 統 年 序 轉 換 除 外 不 保 附 加 條 款 8.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恐 怖 主 義 除 外 不 保 附 加 條 款 9.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罰 金 罰 鍰 違 約 金 懲 罰 性 賠 償 金 除 外 不 保 附 加 條 款

承 保 範 圍 說 明 擴 大 承 保 範 圍 ( 明 台 明 台 15 大 加 值 優 惠 部 分 ) 1.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代 車 費 用 附 加 條 款 2.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校 外 教 學 或 活 動 責 任 附 加 條 款 3.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加 保 替 代 役 役 男 責 任 附 加 條 款 4.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受 託 物 責 任 附 加 條 款 5.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受 僱 人 財 物 責 任 附 加 條 款 6.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學 校 交 通 安 全 導 護 責 任 附 加 條 款 7.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學 校 志 工 責 任 附 加 條 款 ( 甲 式 ) 8.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野 生 動 物 侵 襲 責 任 附 加 條 款 9.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獨 立 承 攬 人 責 任 附 加 條 款

承 保 範 圍 說 明 擴 大 承 保 範 圍 ( 明 台 明 台 15 大 加 值 優 惠 部 分 ) 10.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廣 告 招 牌 責 任 ( 甲 式 ) 附 加 條 款 11.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慰 問 金 費 用 附 加 條 款 12.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建 築 物 承 租 人 火 災 責 任 附 加 條 款 13.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交 互 責 任 附 加 條 款 14.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天 災 賠 償 責 任 附 加 條 款 15.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學 校 志 工 及 交 通 安 全 導 護 第 三 人 責 任 附 加 條 款

附 加 承 保 - 各 級 學 校 暨 幼 兒 ( 稚 ) 園 責 任 校 車 接 送 校 外 教 學 意 外 食 物 中 毒 綁 架 失 蹤 一 被 保 險 人 經 營 業 務 所 提 供 之 交 通 工 具, 在 接 送 學 員 上 下 課 期 間 所 發 生 之 意 外 事 故 二 因 被 保 險 人 經 營 業 務 所 提 供 之 食 品 發 生 食 品 中 毒 之 意 外 事 故 三 因 被 保 險 人 經 營 業 務 之 行 為, 在 其 照 顧 管 理 期 間, 學 員 遭 受 失 蹤 或 綁 架 之 意 外 事 故 四 被 保 險 人 因 舉 辦 校 外 教 學 或 活 動 所 發 生 之 意 外 事 故, 但 不 包 含 海 外 教 學 或 活 動 完 整 條 款 內 容 請 參 照 保 險 單

附 加 承 保 - 各 級 學 校 暨 幼 兒 ( 稚 ) 園 責 任 用 詞 定 義 學 員 : 係 指 於 本 保 險 單 載 明 之 經 營 業 務 處 所 內 登 記 或 註 冊 之 在 學 學 生 或 在 園 兒 童 食 物 中 毒 : 係 指 二 人 以 上 攝 取 相 同 的 食 品 而 發 生 相 似 的 症 狀, 並 且 自 可 疑 的 食 餘 檢 體 及 患 者 糞 便 嘔 吐 物 血 液 等 人 體 檢 體, 分 離 出 相 同 類 型 之 致 病 原 因 而 言 但 如 因 細 菌 性 毒 素 或 急 性 化 學 性 食 品 中 毒 而 引 起 者, 即 使 只 有 一 人, 也 視 為 食 物 中 毒 由 同 一 食 品 中 毒 原 因 所 致 一 連 串 體 傷 或 死 亡, 不 論 一 人 或 一 人 以 上 均 視 為 每 一 意 外 事 故 完 整 條 款 內 容 請 參 照 保 險 單

附 加 承 保 - 各 級 學 校 暨 幼 兒 ( 稚 ) 園 責 任 除 外 責 任 一 學 員 或 其 家 屬 之 故 意 行 為 或 學 員 之 故 意 自 殺 二 學 員 之 任 何 疾 病 細 菌 傳 染 病 或 因 疾 病 所 致 者, 但 因 保 險 事 故 而 引 起 之 化 膿 性 傳 染 病 及 食 品 中 毒 等 不 在 此 限 三 學 員 施 打 麻 醉 藥 品 或 學 員 因 心 神 喪 失 藥 物 過 敏 或 其 他 醫 療 行 為 等 事 故 所 致 者 四 被 保 險 人 或 其 受 僱 人 於 執 行 職 務 時, 因 吸 毒 服 用 安 非 他 命 大 麻 海 洛 因 鴉 片 或 服 用 施 打 其 他 違 禁 藥 物 之 影 響 所 致 者 五 被 保 險 人 或 其 受 僱 人 於 執 行 職 務 時, 因 飲 酒 駕 車, 其 吐 氣 或 血 液 所 含 酒 精 成 份 超 過 道 路 交 通 法 令 規 定 標 準 所 致 者 六 因 被 保 險 人 或 其 受 僱 人 因 體 罰 之 管 教 行 為 或 性 侵 害 行 為 所 致 者 完 整 條 款 內 容 請 參 照 保 險 單

附 加 承 保 範 圍 - 僱 主 責 任 被 保 險 人 之 受 僱 人 因 執 行 職 務 發 生 本 保 險 契 約 承 保 範 圍 內 之 保 險 事 故 遭 受 體 傷 或 死 亡, 依 法 應 由 被 保 險 人 負 賠 償 責 任 而 受 賠 償 請 求 時, 本 公 司 就 超 過 自 負 額 部 分 之 損 失, 於 保 險 金 額 範 圍 內 依 約 定 對 被 保 險 人 負 賠 償 之 責 完 整 條 款 內 容 請 參 照 保 險 單

附 加 承 保 範 圍 - 附 加 被 保 險 人 責 任 為 被 保 險 人 執 行 職 務 之 受 僱 人 列 為 附 加 被 保 險 人 前 項 受 僱 人 係 指 在 一 定 或 不 定 之 期 限 內, 接 受 被 保 險 人 給 付 薪 津 工 資 而 服 勞 務, 且 年 滿 十 五 歲 之 人 本 公 司 對 附 加 被 保 險 人 僅 限 於 承 保 其 因 執 行 被 保 險 人 經 營 業 務 之 行 為 發 生 本 保 險 契 約 承 保 範 圍 內 之 保 險 事 故, 致 第 三 人 體 傷 死 亡 或 第 三 人 財 物 損 失, 依 法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而 受 賠 償 請 求 時, 本 公 司 始 對 其 負 賠 償 之 責 保 險 金 賠 償 順 序 被 保 險 人 與 附 加 被 保 險 人 就 同 一 保 險 事 故, 同 時 或 分 別 遭 受 第 三 人 求 償, 且 各 自 負 擔 之 損 害 賠 償 金 額 合 計 超 過 本 保 險 契 約 所 載 之 保 險 金 額 時, 被 保 險 人 得 就 其 損 害 賠 償 金 額 在 保 險 金 額 範 圍 內 享 有 保 險 金 優 先 受 償 權 完 整 條 款 內 容 請 參 照 保 險 單

附 加 承 保 範 圍 - 電 梯 責 任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附 加 條 款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所 有 使 用 管 理 經 營 業 務 處 所 之 電 梯, 發 生 意 外 事 故 致 第 三 人 體 傷 死 亡 或 財 物 損 害, 依 法 應 由 被 保 險 人 負 賠 償 責 任 而 受 賠 償 請 求 時, 本 公 司 就 超 過 自 負 額 部 分 之 損 失, 於 保 險 金 額 範 圍 內 依 約 定 對 被 保 險 人 負 賠 償 之 責 本 公 司 對 於 經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命 令 停 止 使 用 而 仍 繼 續 使 用 之 電 梯 所 致 之 損 失 不 負 理 賠 責 任 本 附 加 條 款 所 稱 電 梯 :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設 置 於 經 營 業 務 處 所 之 昇 降 機 自 動 樓 梯 或 其 他 類 似 之 昇 降 設 備 ; 但 不 包 括 汽 車 用 昇 降 機 或 機 械 式 停 車 場 完 整 條 款 內 容 請 參 照 保 險 單

附 加 承 保 範 圍 - 游 泳 池 責 任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附 加 條 款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所 有 使 用 管 理 游 泳 池 於 開 放 期 間 發 生 意 外 事 故, 致 第 三 人 體 傷 死 亡 或 財 物 損 害, 依 法 應 由 被 保 險 人 負 賠 償 責 任 而 受 賠 償 請 求 時, 本 公 司 就 超 過 自 負 額 部 分 之 損 失, 於 保 險 金 額 範 圍 內 依 約 定 對 被 保 險 人 負 賠 償 之 責 除 外 責 任 因 疾 病 引 起 之 突 發 事 故 所 致 者 上 課 時 間 無 教 師 在 場 或 游 泳 池 對 外 開 放 且 未 安 排 合 格 之 救 生 員 在 現 場 執 行 職 務 者 完 整 條 款 內 容 請 參 照 保 險 單

附 加 承 保 範 圍 - 停 車 場 責 任 被 保 險 人 因 經 營 或 管 理 經 營 業 務 處 所 之 停 車 場 ( 須 載 明 於 保 險 單 ), 發 生 意 外 事 故 致 第 三 人 體 傷 死 亡 或 財 物 損 害, 依 法 應 由 被 保 險 人 負 賠 償 責 任 而 受 賠 償 請 求 時, 保 險 人 負 賠 償 之 責 除 外 責 任 X 竊 盜 X 代 客 停 車 X 未 停 放 於 規 定 之 位 置 車 位 X 停 車 場 維 修 保 養 期 間 X 機 械 式 停 車 場 未 依 規 定 保 養 圖 : 大 王 椰 子 樹 葉 掉 落 砸 傷 車 輛 完 整 條 款 內 容 請 參 照 保 險 單

代 車 費 用 加 值 優 惠 - 擴 大 承 保 範 圍 在 本 保 險 契 約 所 載 之 營 業 處 所 內, 因 發 生 本 保 險 契 約 承 保 之 意 外 事 故 致 第 三 人 或 其 受 僱 人 之 車 輛 受 有 毀 損 而 須 修 復 時, 依 法 應 由 被 保 險 人 負 賠 償 責 任 代 車 費 用 給 付 期 間 認 定 : 第 三 人 或 其 受 僱 人 將 受 損 車 輛 移 送 至 修 理 工 廠 並 由 本 公 司 勘 估 確 認 交 修 之 日 起, 至 第 三 人 或 其 受 僱 人 之 車 輛 修 復 完 峻 可 領 車 之 日 止 代 車 費 用 給 付 方 式 : 每 日 : 採 實 支 實 付 並 檢 據 相 關 給 付 單 據, 每 日 最 高 以 NT$2,000 為 限 一 次 事 故 最 高 給 付 天 數 :7 日 完 整 條 款 內 容 請 參 照 保 險 單

加 值 優 惠 - 擴 大 承 保 範 圍 受 僱 人 財 物 ( 受 僱 員 工 財 物 )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附 加 條 款 有 效 期 間 內, 在 本 保 險 契 約 所 載 之 營 業 處 所 內, 因 發 生 本 保 險 契 約 承 保 之 意 外 事 故 致 其 受 僱 人 之 財 物 受 有 損 失, 依 法 應 由 被 保 險 人 負 賠 償 責 任 而 受 賠 償 請 求 時, 本 公 司 就 超 過 自 負 額 部 分 之 損 失, 於 保 險 金 額 範 圍 內 依 本 附 加 條 款 之 約 定 對 被 保 險 人 負 賠 償 之 責 完 整 條 款 內 容 請 參 照 保 險 單

受 託 物 責 任 加 值 優 惠 - 擴 大 承 保 範 圍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附 加 條 款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主 保 險 契 約 所 載 之 營 業 處 所 發 生 意 外 事 故, 致 其 受 寄 託 之 物 品 毀 損 滅 失, 依 法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而 受 賠 償 請 求 時, 本 公 司 就 超 過 自 負 額 部 分 之 損 失, 於 保 險 金 額 範 圍 內 依 約 定 對 被 保 險 人 負 賠 償 之 責 除 外 責 任 X 金 銀 條 塊 貴 重 金 屬 珠 寶 玉 石 古 玩 及 其 製 品 X 圖 畫 雕 像 或 其 他 藝 術 品 X 貨 幣 股 票 債 券 郵 票 印 花 稅 票 票 據 及 其 他 有 價 證 券 完 整 條 款 內 容 請 參 照 保 險 單

加 值 優 惠 - 擴 大 承 保 範 圍 學 校 交 通 安 全 導 護 責 任 被 保 險 人 之 執 行 交 通 安 全 導 護 工 作 人 員 於 本 附 加 條 款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執 行 學 校 交 通 安 全 導 護 工 作 發 生 意 外 事 故 遭 受 體 傷 或 死 亡, 依 法 應 由 被 保 險 人 負 賠 償 責 任 而 受 賠 償 請 求 交 通 安 全 導 護 工 作 人 員 : 係 指 各 級 學 校 登 記 在 案 之 義 工 志 工 愛 心 媽 媽 老 師 或 學 生 完 整 條 款 內 容 請 參 照 保 險 單

學 校 志 工 責 任 加 值 優 惠 - 擴 大 承 保 範 圍 被 保 險 人 之 志 工 人 員 於 本 附 加 條 款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執 行 學 校 指 派 之 工 作 發 生 意 外 事 故 遭 受 體 傷 或 死 亡, 依 法 應 由 被 保 險 人 負 賠 償 責 任 而 受 賠 償 請 求 時, 本 公 司 就 超 過 自 負 額 部 分 之 損 失, 於 保 險 金 額 範 圍 內 依 約 定 對 被 保 險 人 負 賠 償 之 責 學 校 志 工 : 係 指 各 級 學 校 登 記 在 案 之 義 工 志 工 愛 心 媽 媽 老 師 或 學 生 完 整 條 款 內 容 請 參 照 保 險 單

加 值 優 惠 - 擴 大 承 保 範 圍 學 校 志 工 及 交 通 安 全 導 護 第 三 人 責 任 附 加 條 款 被 保 險 人 之 志 工 人 員 因 執 行 學 校 指 派 之 工 作 或 交 通 安 全 導 護 工 作 人 員 因 執 行 學 校 交 通 安 全 導 護 工 作, 於 本 附 加 條 款 有 效 期 間 內, 致 第 三 人 體 傷 死 亡 或 財 物 受 有 損 失, 依 法 應 由 被 保 險 人 負 賠 償 責 任 並 受 賠 償 請 求 時, 本 公 司 對 被 保 險 人 負 賠 償 之 責 學 校 交 通 安 全 導 護 工 作 : 係 指 上 學 或 放 學 交 通 安 全 之 維 護 完 整 條 款 內 容 請 參 照 保 險 單

加 值 優 惠 - 擴 大 承 保 範 圍 加 保 替 代 役 役 男 責 任 執 行 勤 務 之 替 代 役 役 男 於 營 業 處 所 範 圍 內 發 生 本 保 險 契 約 所 承 保 之 意 外 事 故, 依 法 應 由 被 保 險 人 負 賠 償 責 任 而 受 賠 償 請 求 替 代 役 役 男 : 指 役 齡 男 子 於 需 用 機 關 擔 任 輔 助 性 工 作, 履 行 政 府 公 共 事 務 或 其 他 社 會 服 務 完 整 條 款 內 容 請 參 照 保 險 單

加 值 優 惠 - 擴 大 承 保 範 圍 校 外 教 學 或 活 動 責 任 附 加 條 款 因 舉 辦 校 外 教 學 或 活 動 發 生 意 外 事 故, 致 其 學 員 或 其 家 屬 受 有 體 傷 或 死 亡, 依 法 應 由 被 保 險 人 負 賠 償 責 任 而 受 賠 償 請 求 校 外 教 學 或 活 動 : 係 指 教 職 員 工 或 學 員 在 校 園 以 外 地 區 從 事 參 訪 遊 覽 教 學 或 會 議 等 活 動, 無 論 其 性 質 屬 觀 光 或 教 學 者 均 同, 惟 活 動 範 圍 僅 限 於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者 完 整 條 款 內 容 請 參 照 保 險 單

加 值 優 惠 - 擴 大 承 保 範 圍 野 生 動 物 侵 襲 在 營 業 處 所 內 因 發 生 野 生 動 物 侵 襲 之 意 外 事 故 致 第 三 人 體 傷 死 亡 或 第 三 人 財 物 損 害, 依 法 應 由 被 保 險 人 負 賠 償 責 任 而 受 賠 償 請 求 時 野 生 動 物 : 係 指 一 般 狀 況 下 應 生 存 於 棲 息 環 境 下 之 哺 乳 類 鳥 類 爬 蟲 類 兩 棲 類 魚 類 昆 蟲 及 其 他 種 類 之 動 物 係 指 一 般 狀 for 況 a 下 long, 應 period. 生 存 於 棲 息 環 境 下 之 哺 乳 完 整 條 款 內 容 請 參 照 保 險 單

廣 告 招 牌 責 任 加 值 優 惠 - 擴 大 承 保 範 圍 因 設 置 於 主 保 險 契 約 所 載 營 業 處 所 之 廣 告 招 牌 或 標 示 牌 發 生 下 列 意 外 事 故, 致 第 三 人 體 傷 死 亡 或 財 物 損 害, 依 法 應 由 被 保 險 人 負 賠 償 責 任 而 受 賠 償 請 求 一 廣 告 招 牌 或 標 示 牌 因 颱 風 暴 風 洪 水 閃 電 雷 擊 地 震 火 山 爆 發 海 嘯 土 崩 岩 崩 地 陷 等 天 然 災 變 而 鬆 動 墜 落 所 致 者 二 因 廣 告 招 牌 內 部 線 路 失 火 而 延 燒 或 墜 落 所 致 者 完 整 條 款 內 容 請 參 照 保 險 單

天 災 賠 償 責 任 加 值 優 惠 - 擴 大 承 保 範 圍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附 加 條 款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天 災 所 致 第 三 人 體 傷 死 亡 或 財 物 損 害, 依 法 應 由 被 保 險 人 負 賠 償 責 任, 而 受 賠 償 請 求 時, 本 公 司 就 超 過 自 負 額 部 分 之 損 失, 於 保 險 金 額 範 圍 內 依 約 定 對 被 保 險 人 負 賠 償 之 責 完 整 條 款 內 容 請 參 照 保 險 單

獨 立 承 攬 人 責 任 加 值 優 惠 - 擴 大 承 保 範 圍 於 保 險 契 約 所 載 明 之 經 營 業 務 處 所, 因 委 由 獨 立 承 攬 人 進 行 維 護 保 養 或 裝 修 工 程 時 ( 工 程 合 約 金 額 少 於 NT$ 100 萬 者 ), 發 生 意 外 事 故 造 成 第 三 人 之 體 傷 死 亡 或 財 物 損 失, 依 法 應 由 被 保 險 人 負 賠 償 責 任 而 受 賠 償 請 求 時, 本 公 司 就 超 過 自 負 額 部 分 之 損 失, 於 保 險 金 額 範 圍 內 依 約 定 對 被 保 險 人 負 賠 償 之 責 保 額 :200 萬 ( 每 一 事 故 及 保 險 期 間 ) 完 整 條 款 內 容 請 參 照 保 險 單

加 值 優 惠 - 擴 大 承 保 範 圍 建 築 物 承 租 人 火 災 責 任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附 加 條 款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所 承 租 之 建 築 物 ( 須 位 於 保 險 單 所 載 明 之 經 營 業 務 處 所 ) 發 生 火 災 而 致 毀 損 或 滅 失, 依 法 應 由 被 保 險 人 負 賠 償 責 任 而 受 賠 償 請 求 時, 本 公 司 就 超 過 自 負 額 部 分 之 損 失, 於 保 險 金 額 範 圍 內 依 約 定 對 被 保 險 人 負 賠 償 之 責 每 一 意 外 事 故 及 保 險 期 間 累 計 保 險 金 額 最 高 以 新 台 幣 200 萬 為 限, 且 不 受 主 保 險 單 所 載 每 一 意 外 事 故 財 損 保 險 金 額 之 限 制, 另 行 給 付 之 完 整 條 款 內 容 請 參 照 保 險 單

交 互 責 任 加 值 優 惠 - 擴 大 承 保 範 圍 於 本 附 加 條 款 有 效 期 間 內, 本 公 司 對 本 保 險 契 約 所 載 之 各 被 保 險 人 視 同 個 別 投 保 主 保 險 契 約, 並 互 為 其 所 承 保 之 第 三 人 完 整 條 款 內 容 請 參 照 保 險 單

慰 問 金 費 用 加 值 優 惠 - 擴 大 承 保 範 圍 在 本 保 險 契 約 載 明 之 營 業 處 所 範 圍 內 因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受 有 體 傷 或 死 亡, 被 保 險 人 前 往 探 視 或 慰 問 支 出 之 費 用, 本 公 司 依 下 列 各 項 約 定 對 被 保 險 人 負 賠 償 之 責 : 傷 害 醫 療 慰 問 金 費 用 保 險 金 額 : 每 一 個 人 : 新 台 幣 5 仟 元 每 一 意 外 事 故 : 新 台 幣 5 萬 元 保 期 內 最 高 賠 償 金 額 : 新 台 幣 10 萬 元 在 保 險 金 額 外 另 行 給 付 保 險 金 額 是 限 額 非 定 額 身 故 慰 問 金 費 用 保 險 金 額 : 每 一 個 人 : 新 台 幣 5 萬 元 每 一 意 外 事 故 : 新 台 幣 10 萬 元 保 期 內 最 高 賠 償 金 額 : 新 台 幣 50 萬 元 完 整 條 款 內 容 請 參 照 保 險 單

伍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險 與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差 異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與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的 不 同 之 處 為 何?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標 的 保 險 金 額 賠 償 範 圍 賠 付 對 象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學 校 及 幼 兒 ( 稚 ) 園 各 級 學 校 及 幼 兒 ( 稚 ) 園 對 第 學 生 的 生 命 及 身 體 三 人 依 法 應 負 之 for 賠 償 a 責 long 任 period. 保 險 人 對 被 保 險 人 依 保 險 契 約 所 負 最 高 賠 償 限 額 對 第 三 人 之 體 傷 死 亡 或 財 物 損 失 之 賠 償 責 任 學 校 ( 可 轉 嫁 學 校 依 法 應 負 責 任 ) 學 生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死 亡 或 殘 廢 保 險 金 採 定 額 给 付, 醫 療 費 用 採 實 支 實 付 保 障 學 生 之 疾 病 或 意 外 傷 害 學 生 或 其 受 益 人 ( 無 法 轉 嫁 學 校 依 法 應 負 責 任 )

陸 理 賠 服 務 及 案 例 說 明 加 值 理 賠 服 務 - 7 大 項 加 值 理 賠 服 務 內 容 介 紹 校 園 相 關 新 聞 法 令 依 據 及 賠 償 範 圍 介 紹 理 賠 作 業 流 程 及 理 賠 申 請 文 件 介 紹 責 任 研 判 說 明 及 理 賠 實 例 介 紹

加 值 理 賠 服 務 加 值 理 賠 服 務 多 元 化 理 賠 通 報 服 務 系 統 理 賠 報 案 確 認 自 動 回 覆 E 化 小 秘 書 保 險 服 務 即 時 通 簡 訊 及 email 服 務 校 園 專 屬 服 務 人 員 快 速 賠 款 申 請 辦 法 校 園 專 屬 律 師 諮 詢 服 務

加 值 理 賠 服 務 多 元 化 理 賠 通 報 服 務 系 統 事 故 發 生 通 知 保 險 公 司 手 機 APP 報 案 網 路 報 案 電 話 報 案 e-mail 報 案 傳 真 報 案 免 費 專 線 0800-070889

理 賠 報 案 確 認 自 動 回 覆 加 值 理 賠 服 務

報 案 通 知 時 應 注 意 事 項 : 加 值 理 賠 服 務 1. 詳 細 說 明 何 人 何 時 何 地 ( 例 如 某 學 童 於 上 課 期 間, 於 遊 戲 區 因 溜 滑 梯 有 突 出 鐵 釘, 當 場 老 師 並 未 發 現, 導 致 該 學 童 遭 割 傷 ) 2. 詳 細 說 明 事 故 發 生 經 過 及 事 故 現 場 情 況 描 述 3. 學 校 發 生 事 故 後 的 處 理 方 式 及 過 程 4. 如 學 校 有 拍 攝 事 故 現 場 照 片, 可 於 報 案 時 用 手 機 或 網 站 立 即 上 傳 事 故 現 場 照 片 以 利 縮 短 理 賠 時 效

E 化 小 秘 書 保 險 服 務 加 值 理 賠 服 務 隨 時 掌 握 理 賠 案 件 進 度 : 學 校 可 以 透 過 明 台 校 園 網 站 更 輕 易 與 清 楚 地 掌 握 個 別 理 賠 案 件 進 度 線 上 報 表 查 詢 列 印 功 能 : 貼 心 提 供 各 縣 市 政 府 及 各 級 學 校 所 有 理 賠 案 件 進 度 報 表 並 且 提 供 線 上 列 印 報 表 功 能 線 上 校 園 安 全 事 故 分 析 :102 年 新 增 學 校 公 共 意 外 事 故 分 析 表, 讓 學 校 及 教 育 部 人 員 了 解 校 園 事 故 發 生 原 因, 進 而 針 對 較 常 發 生 之 意 外 事 故 原 因, 能 提 早 防 範 以 避 免 或 減 少 事 故 發 生 機 率

加 值 理 賠 服 務 即 時 通 簡 訊 及 e-mail 服 務 報 案 通 知 : 網 站 或 手 機 APP 通 報 賠 案 成 功 後, 立 即 傳 送 簡 訊 及 e-mail 通 知 本 公 司 服 務 人 員, 決 不 遺 漏 任 何 案 件 通 知, 而 錯 過 黃 金 處 理 時 間 付 款 通 知 : 當 理 賠 款 項 匯 款 至 指 定 帳 戶 後, 會 以 簡 訊 及 email 服 務 通 知 學 校 承 辦 人 員

校 園 專 屬 服 務 人 員 加 值 理 賠 服 務 針 對 每 一 學 校, 都 有 一 位 專 屬 的 服 務 人 員, 透 過 網 站 或 手 機 APP 備 案 後, 出 險 訊 息 會 馬 上 傳 遞 到 服 務 人 員 手 機, 此 時 就 能 給 學 校 最 即 時 貼 心 與 專 業 之 理 賠 服 務

快 速 賠 款 申 請 辦 法 加 值 理 賠 服 務 理 賠 金 額 在 新 台 幣 10,000 元 以 內 之 賠 案 ( 含 離 島 或 偏 遠 地 區 學 校 ), 可 先 用 e-mail 或 傳 真 至 本 公 司, 待 確 認 資 料 無 誤 後, 即 可 先 行 付 款 至 指 定 帳 戶 內, 提 升 理 賠 時 效 ( 惟 正 本 資 料 仍 需 補 上 ) 戶 內, 提 升 理 賠 時 效 ( 惟 正 本 資 料 仍 需 補 上 )

法 律 諮 詢 顧 問 團 加 值 理 賠 服 務 少 子 化 問 題 越 來 越 嚴 重, 每 個 孩 子 都 是 家 長 心 中 的 寶 貝, 學 校 老 師 面 對 的 已 不 是 單 純 教 導 知 識, 因 為 學 校 公 共 安 全 的 問 題 所 導 致 意 外 事 故 的 發 生, 進 而 產 生 的 法 律 賠 償 責 任, 已 經 是 校 園 必 須 面 對 的 課 題 針 對 此 課 題 本 for 公 a 司 long 特 別 period. 聘 用 振 道 顧 問, 針 對 學 校 公 共 安 全 問 題 提 供 法 律 諮 詢 協 助 振 道 法 律 事 務 所 多 位 法 律

校 園 相 關 新 聞 六 福 村 男 童 溺 斃 不 排 除 業 務 過 失 致 死 知 名 遊 樂 區 新 竹 縣 六 福 村 主 題 樂 園 發 生 國 小 學 童 校 外 教 學 意 外 溺 斃 案 件, 儘 管 男 童 是 因 為 違 規 站 立 在 遊 艇 邊 才 導 致 悲 劇 發 生, 但 家 屬 還 是 質 疑 園 區 沒 有 讓 遊 客 穿 救 生 衣 檢 察 官 相 驗 之 後, 也 到 六 福 村 發 生 意 外 的 急 流 泛 舟 設 施 會 勘, 調 查 是 否 有 安 全 疏 失 家 屬 質 疑 園 方 未 讓 遊 客 穿 救 生 衣, 或 是 強 制 遊 客 要 繫 安 全 帶 六 福 村 未 來 園 區 除 了 要 求 乘 客 穿 救 生 衣 外, 也 會 增 設 觀 望 員 和 河 道 巡 查 人 員, 並 且 將 增 加 監 視 器 數 量, 減 少 監 看 死 角, 並 考 量 在 水 道 內 加 裝 攔 截 網 消 保 官 指 出, 六 福 村 有 違 反 消 保 法 之 嫌, 不 排 除 開 罰, 最 高 150 萬 元

校 園 相 關 新 聞 學 生 攀 岩 摔 傷 脊 椎 XX 附 中 賠 247 萬 就 讀 XX 附 中 高 三 的 黃 姓 同 學, 上 攀 岩 課 時 不 慎 重 摔 落 地 傷 及 脊 椎, 導 致 彎 腰 困 難, 經 鑑 定 喪 失 3 成 勞 動 力, 黃 生 父 母 認 為 老 師 現 場 所 鋪 設 之 軟 護 墊 不 足 導 致 受 傷, 憤 而 訴 請 國 賠 500 萬 元, 台 北 地 院 認 定 老 師 確 有 過 失, 判 校 方 須 賠 247 萬 餘 元 黃 姓 同 學 上 體 育 課 訓 練 攀 岩 時, 不 慎 摔 落 地 面 脊 椎 受 傷, 黃 生 父 母 認 為 現 場 護 墊 不 足, 且 老 師 僅 1 人 無 法 兼 顧 24 名 同 學, 憤 而 請 求 校 方 國 賠 500 萬 元 法 官 審 理 認 定, 老 師 未 在 地 面 鋪 設 足 夠 的 防 護 軟 墊, 造 成 同 學 意 外 受 傷 有 疏 失, 且 黃 生 經 鑑 定 傷 後 喪 失 約 3 成 勞 動 力, 審 酌 後 判 校 方 要 賠 黃 家 共 247 萬 餘 元

校 園 相 關 新 聞 國 中 龍 舟 隊 練 習 翻 覆 1 人 溺 斃 宜 蘭 某 國 中 在 練 習 宜 蘭 縣 的 龍 舟 賽 時, 因 為 轉 彎 速 度 太 快 而 翻 覆, 雖 然 當 時 教 練 及 兩 名 指 導 老 師 都 下 水 搶 救, 但 還 是 有 一 名 同 學 失 蹤, 儘 管 最 後 尋 落, 但 已 經 沒 有 生 命 跡 象 ; 不 過, 離 譜 的 是, 這 群 學 生 練 習 當 時 是 沒 有 穿 救 生 衣 的 根 據 檢 察 官 相 驗 結 果, 安 全 防 護 做 得 不 足, 例 如 現 場 有 救 生 衣, 卻 沒 有 要 求 學 生 穿 上, 教 練 也 未 全 程 跟 著 船 隻 移 動, 也 沒 有 考 慮 船 隻 重 量 平 衡, 很 多 小 過 失 累 積 起 來, 造 成 這 次 意 外, 教 練 在 整 個 訓 練 過 程 中 確 實 是 有 瑕 疵 的 檢 察 官 偵 訊 後 認 為 帶 隊 2 名 教 練, 沒 有 充 分 做 到 安 全 維 護 及 救 難 防 護, 恐 難 辭 其 咎, 將 朝 業 務 過 失 致 死 方 向 偵 辦

校 園 相 關 新 聞 台 南 上 百 生 中 毒 炸 魚 柳 惹 禍 台 南 市 出 現 203 位 學 生 集 體 食 物 中 毒, 當 時 救 護 車 載 來 滿 滿 的 學 生, 就 連 消 防 局 的 公 務 車 都 派 上 用 場, 急 診 室 裡 甚 至 有 人 呈 現 眼 神 渙 散 全 身 發 抖, 而 經 過 一 星 期 檢 驗, 終 於 找 出 禍 首 組 織 胺 測 出 3310ppm, for 原 a 來 long 就 是 period. 營 養 午 餐 炸 魚 柳 惹 的 禍, 就 連 衛 生 局 長 也 直 呼 被 嚇 到 了, 但 究 竟 是 在 哪 個 環 節 出 了 錯, 讓 203 位 學 生 在 吃 過 午 餐 後, 全 被 送 往 醫 院 報 到 衛 生 局 表 示, 要 業 者 找 出 錯 誤 點, 要 求 進 行 改 善, 不 讓 類 似 意 外, 再 出 現 在 學 生 上 學 都 得 接 觸 的 營 養 午 餐 上

法 令 依 據 民 法 184 條 ( 一 般 侵 權 行 為 之 責 任 ) 因 故 意 或 過 失, 不 法 侵 害 他 人 之 權 利 者,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但 能 證 明 其 行 為 無 過 失 者, 不 在 此 限 民 法 188 條 ( 僱 用 人 之 責 任 ) 受 僱 人 因 執 行 職 務 不 法 侵 害 他 人 權 利 者, 由 僱 用 人 與 行 為 人 連 帶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法 令 依 據 民 法 217 條 ( 損 害 賠 償 之 過 失 相 抵 ) 損 害 之 發 生 或 擴 大, 被 害 人 與 有 過 失 者, 法 院 得 減 輕 賠 償 金 額, 或 免 除 之 重 大 之 損 害 原 因 for, a 為 long 債 period. 務 人 所 不 及 知, 而 被 害 人 不 預 促 其 注 意 或 怠 於 避 免 或 減 少 損 害 者, 為 與 有 過 失

損 害 賠 償 範 圍 死 亡 殯 葬 費 用 ( 民 法 192 條 ) 扶 養 費 用 ( 民 法 192 條 ) 其 配 偶 父 母 子 女 之 慰 撫 金 ( 民 法 194 條 ) 受 傷 ( 包 括 殘 廢 ) 醫 療 費 用 傷 者 之 慰 撫 金 ( 民 法 193 195 條 ) 喪 失 或 減 少 勞 動 力 之 工 作 收 入 損 失 ( 民 法 193 條 ) 增 加 生 活 上 之 需 要 支 出, 如 看 護 費 用 交 通 費 ( 民 法 193 條 )

理 賠 作 業 流 程 1 事 故 發 生 日 或 被 求 償 日 被 保 險 人 向 本 公 司 理 賠 人 員 提 供 出 險 通 知 書 備 案 受 理 賠 案 非 屬 承 保 範 圍 或 低 於 自 負 額 被 保 險 人 簽 具 索 賠 放 棄 書 免 賠 結 案 查 證 及 審 核 理 算 符 合 承 保 範 圍 案 件 賠 付 保 險 賠 款 結 案

理 賠 申 請 文 件 - 第 三 人 體 傷 死 亡 1. 出 險 通 知 書 2. 醫 院 / 診 所 診 斷 證 明 書 正 本 3. 醫 院 / 診 所 醫 療 收 據 4. 相 驗 屍 體 證 明 書 ( 死 亡 ) 理 賠 申 請 文 件 醫 療 5. 受 害 第 三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及 除 戶 證 明 ( 死 亡 ) 6. 和 解 書 / 法 院 判 決 書 / 調 解 委 員 會 調 解 協 議 書 7. 出 險 事 故 現 場 照 片 8. 給 付 憑 證 ( 支 票 影 本 / 現 金 簽 收 領 據 / 匯 款 證 明 等 ) 被 保 險 人 先 行 給 付 時 9. 賠 款 接 受 書 / 保 險 賠 款 匯 款 同 意 書 / 保 險 單 影 本 死 亡 10. 其 他 文 件

理 賠 申 請 文 件 - 第 三 人 財 物 損 害 理 賠 申 請 文 件 1. 出 險 通 知 書 2. 損 失 清 單 ( 請 詳 列 第 三 人 財 損 項 目 及 金 額 明 細 ) 3. 估 修 單 4. 發 票 5. 受 害 第 三 人 行 照 駕 照 影 本 ( 第 三 人 損 害 為 車 輛 財 損 時 ) 6. 和 解 書 / 法 院 判 決 書 / 調 解 委 員 會 調 解 協 議 書 7. 出 險 事 故 現 場 照 片 / 第 三 人 財 損 照 片 8. 給 付 憑 證 ( 支 票 影 本 / 現 金 簽 收 領 據 / 匯 款 證 明 等 ) 被 保 險 人 先 行 給 付 時 9. 賠 款 接 受 書 / 保 險 賠 款 匯 款 同 意 書 / 保 險 單 影 本 財 損 10. 其 他 文 件

責 任 研 判 說 明 1 學 校 名 稱 :XX 國 小 事 故 日 期 :100/05/04 事 故 地 點 : 校 園 停 車 場 出 險 人 : 學 生 家 長 事 故 描 述 : 校 園 內 樹 木 倒 塌, 砸 毀 學 生 家 長 之 車 輛 責 任 說 明 : 是 為 理 賠 範 圍 ; 本 案 例 屬 被 保 險 人 營 業 處 所 之 建 築 物 通 道 機 器 或 其 他 工 作 物 所 發 生 之 意 外 事 故 ; 樹 木 視 同 學 校 設 施 之 一 部 分, 應 定 期 修 剪 及 檢 查

責任研判說明2 責任說明: 責任說明: 學校名稱 XX國民小學 是為理賠範圍 本案例屬 事故日期 100/04/08 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建築 事故地點 校園內 物 通道 機器或其他工 出 險 人 學生 作物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事故描述 學生在運動場 上課時 因地面不平而跌 倒受傷

責任研判說明3 學校名稱 XX國民小學 事故日期 100/10/27 事故地點 校園內 出 險 人 學生 責任說明: 責任說明: 是為理賠範圍 本案例屬 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建築 物 通道 機器或其他工 作物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事故描述 當天上午11點 15分下課時間於操場玩 球 為了撿球跑經水溝蓋 上方時 因水溝蓋子與蓋 子間出現大的空隙,使得該 生腳卡在縫隙中而跌倒 造成額頭撕裂傷而縫了2 針

責 任 研 判 說 明 4 學 校 名 稱 :XX 國 民 小 學 事 故 日 期 :100/07/19 事 故 地 點 : 學 校 出 險 人 : 學 生 事 故 描 述 : 學 校 提 供 營 養 午 餐 時, 因 食 物 不 潔, 致 學 生 集 體 食 物 中 毒 責 任 說 明 : 是 為 理 賠 範 圍 ; 本 案 例 屬 被 保 險 人 或 其 受 僱 人 在 載 明 之 業 務 處 所 提 供 之 食 品 發 生 食 品 中 毒

責 任 研 判 說 明 5 學 校 名 稱 :XX 國 中 事 故 日 期 :100/08/30 事 故 地 點 : 校 園 內 出 險 人 : 學 生 事 故 描 述 : 某 學 生 放 學 下 課 後, 與 同 學 進 行 籃 球 三 對 三 鬥 時, 被 同 學 無 意 間 丟 中 頭 部 造 成 暈 眩 責 任 說 明 : 因 場 地 無 缺 失 且 學 校 管 理 上 亦 無 過 失, 故 本 案 例 非 屬 保 單 所 約 定 之 意 外 事 故, 故 此 案 非 保 單 承 保 範 圍

責 任 研 判 說 明 6 學 校 名 稱 :XX 高 中 事 故 日 期 :100/04/21 事 故 地 點 : 校 外 出 險 人 : 學 生 事 故 描 述 : 學 生 於 暑 期 返 校 日 上 學 途 中 騎 腳 踏 車 遭 貨 車 撞 擊 死 亡 責 任 說 明 : 此 案 非 屬 校 車 接 送 或 校 外 教 學 期 間 內 所 發 生 之 意 外 事 故, 學 生 於 上 下 課 途 中 發 生 意 外 依 法 非 學 校 可 善 盡 管 理 人 義 務 之 範 圍, 故 此 案 非 保 單 承 保 範 圍

理 賠 案 例 一 事 故 說 明 100/9/2 xx 國 小 總 務 主 任 因 廚 房 屋 頂 漏 水, 於 當 日 陪 同 修 繕 人 員 至 廚 房 勘 查, 該 名 主 任 由 外 自 行 爬 上 屋 頂, 因 腳 下 之 採 光 罩 不 勝 負 荷 破 裂 for 而 a 從 long 屋 period. 頂 墜 落, 造 成 頭 部 受 傷 及 腦 震 盪

理 賠 處 理 說 明 案 例 一 處 理 說 明 初 步 應 對 過 程 本 公 司 理 賠 人 員 於 報 案 後 同 日 立 即 與 學 校 承 辦 人 聯 絡 確 認 事 情 發 生 經 過 經 查 證 事 故 發 生 於 100/9/1 下 午 15 點 20 分, 受 傷 之 主 任 已 送 往 醫 院 急 救, 事 故 發 生 時 未 報 警 理, 學 校 老 師 將 現 場 拍 照 存 檔, 並 提 供 予 我 們 作 為 理 賠 參 考 受 理 及 後 續 處 理 1. 本 案 於 受 理 後 於 100/9/14 發 放 慰 問 金 NT$5,000 予 該 名 主 任 之 家 屬 2. 事 發 前 日 因 下 雨 導 致 學 校 廚 for 房 屋 a 頂 long 漏 水, period. 該 名 受 傷 主 任 任 職 學 校 總 務 主 任, 收 到 待 修 通 知 後 立 即 與 修 繕 人 員 一 同 前 往 廚 房 查 勘 為 了 解 確 切 漏 水 位 置, 故 自 行 爬 上 屋 頂, 由 於 廚 房 屋 頂 部 分 是 由 採 光 罩 鋪 蓋, 採 光 罩 因 不 勝 負 荷 而 破 裂, 致 該 名 主 任 從 屋 頂 墜 落, 造 成 頭 部 受 傷 及 腦 震 盪 3. 經 查 證, 該 名 主 任 擔 任 總 務 主 任, 基 於 本 身 營 舍 維 護 職 責, 甫 於 颱 風 過 後 即 爬 上 濕 滑 之 屋 頂 勘 查 而 受 傷, 故 其 受 傷 與 執 行 公 務 具 有 相 當 因 果 關 係, 屬 保 單 承 保 範 圍 最 後 處 理 結 果 受 害 主 任 之 家 屬 向 當 地 鄉 鎮 市 調 解 會 申 請 調 解, 於 101/8/21 陪 同 學 校 人 員 前 往 調 解 會, 最 終 以 新 台 幣 XX 萬 元 達 成 和 解

案 例 一 處 理 說 明 相 關 法 令 解 析 本 案 雖 因 主 任 自 發 性 行 為 導 致 意 外 事 故 發 生, 但 學 校 對 於 受 僱 人 因 執 行 公 務 發 生 事 故 遭 受 體 傷, 應 負 與 有 過 失 賠 償 責 任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學 校 修 繕 之 工 作 應 請 專 業 人 員 處 理, 以 減 少 危 險 發 生 的 機 率

理 賠 案 例 二 事 故 說 明 XX 國 中 於 100/7/28 日 暑 假 學 藝 活 動 期 間, 一 名 學 生 在 下 課 時 間 靠 在 三 樓 樓 梯 口 平 台 欄 杆 處, 不 慎 從 for 該 a 處 long 墜 period. 落 二 樓 樓 梯 口, 經 該 校 呼 叫 救 護 車 轉 送 醫 院

案 例 二 處 理 情 形 理 賠 處 理 說 明 初 步 應 對 過 程 本 公 司 理 賠 人 員 於 100/8/8 13:00 收 到 學 校 線 上 報 案 通 知, 立 即 與 學 校 承 辦 人 聯 絡 確 認 事 情 發 生 經 過 因 事 故 發 生 時 並 未 報 警 處 理, 也 無 立 即 拍 照 存 證, 事 故 現 場 已 無 法 查 證 ; 因 該 事 故 發 生 日 與 通 報 日 相 差 12 日, 故 本 公 司 另 請 學 校 窗 口 提 供 出 險 地 點 之 照 片 及 其 他 就 醫 證 明, 初 步 判 斷 學 生 體 傷 確 實 與 本 次 事 故 有 因 果 關 係 受 理 及 後 續 處 理 1. 依 提 供 之 診 斷 書 說 明 該 生 下 for 巴 縫 a 合 long 12 針, period. 下 顎 粉 碎 性 骨 折,3 顆 牙 齒 斷 裂, 經 送 醫 治 療 與 持 續 追 蹤 已 無 大 礙 2. 本 公 司 派 員 至 學 校 現 場 查 勘 該 生 墜 落 之 欄 杆 處, 事 故 發 生 的 欄 杆 處 為 90 公 分, 依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規 定,10 樓 以 下 的 露 台 陽 台 室 外 走 廊 室 內 天 井 的 欄 杆 扶 手, 距 樓 地 板 須 在 1.1 公 尺 以 上 ; 故 認 定 學 校 設 施 應 有 過 失 最 後 處 理 結 果 1. 若 建 築 物 設 計 缺 失 致 使 用 人 意 外 傷 亡, 學 校 必 須 改 善 其 環 境 以 防 意 外 再 次 發 生, 經 與 學 校 討 論, 爲 防 止 人 員 意 外 傷 害, 未 來 將 進 行 樓 梯 欄 杆 加 高 作 業, 以 確 保 師 生 學 習 環 境 的 安 全 2. 依 家 屬 提 供 之 醫 院 醫 囑 說 明 及 醫 療 費 用 收 據, 認 定 學 校 設 施 確 實 有 過 失 為 由, 理 算 後 以 新 台 幣 XX 萬 元, 雙 方 達 成 和 解

案 例 二 處 理 情 形 相 關 法 令 解 析 依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規 定,10 樓 以 下 的 露 台 陽 台 室 外 走 廊 室 內 天 井 的 欄 杆 扶 手, 距 樓 地 板 不 得 低 於 1.1 公 尺 ; 欄 杆 扶 手 間 距 鏤 空 不 for 得 a 超 long 過 period. 10 公 分, 或 設 有 可 供 攀 爬 之 水 平 橫 條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學 校 設 施 應 提 供 防 護 及 安 全 措 施 並 符 合 相 關 法 令 之 標 準, 避 免 遺 憾 再 發 生

校 園 公 共 Q&A 1. 問 : 拔 河 比 賽 時 繩 索 斷 裂 事 件, 參 賽 之 學 生 受 傷, 是 否 為 理 賠 範 圍? 2. 問 : 學 生 玩 捉 迷 藏, 因 地 下 室 高 壓 電 箱 漏 電 而 遭 電 擊 死 亡, 是 否 為 理 賠 範 圍? 答 : 是 為 理 賠 範 圍 ; 本 案 例 屬 被 保 險 人 營 業 處 所 之 建 築 物 通 道 機 器 或 其 他 工 作 物 所 發 生 之 意 外 事 故 ; 故 對 參 加 拔 河 比 賽 之 學 生, 因 繩 子 斷 裂 造 成 體 傷, 本 保 單 負 賠 償 責 任 答 : 是 為 理 賠 範 圍 ; 本 案 例 屬 被 保 險 人 營 業 處 所 之 建 築 物 通 道 機 器 或 其 他 工 作 物 所 發 生 之 意 外 事 故

校 園 公 共 Q&A 3. 問 : 校 園 內 椰 子 樹 葉 掉 落 ( 或 4. 問 : 幼 稚 園 或 學 校 學 童 因 椅 子 其 他 樹 木 ), 打 傷 學 生 家 有 翹 起 之 鐵 釘, 不 慎 勾 到 受 長 或 校 外 人 士, 是 否 為 理 賠 傷, 是 否 為 理 賠 範 圍? 範 圍? 答 : 是 為 理 賠 範 圍 ; 本 案 例 屬 答 : 是 為 理 賠 範 圍 ; 本 案 例 屬 被 被 保 險 人 營 業 處 所 之 建 築 物 通 道 機 器 或 其 他 工 保 險 人 營 業 處 所 之 建 築 物 通 道 機 器 或 其 他 工 作 物 所 作 物 所 發 生 之 意 外 事 故 ; 發 生 之 意 外 事 故 樹 木 視 同 學 校 設 施 之 一 部 份, 應 定 期 修 剪 若 樹 枝 樹 葉 掉 下 打 傷 學 生 是 為 理 賠 範 圍

校 園 公 共 Q&A 5. 問 : 下 課 時, 學 生 扶 靠 欄 杆 休 6. 問 : 校 園 牆 壁 有 鐵 釘 或 其 他 突 出 息, 欄 杆 整 個 垮 下 來, 學 生 物, 學 生 經 過 遭 刮 傷, 是 否 從 樓 上 掉 下 來, 是 否 為 理 賠 為 理 賠 範 圍? 範 圍? 答 : 是 為 理 賠 範 圍 ; 本 案 例 屬 被 答 : 是 為 理 賠 範 圍 ; 本 案 例 屬 被 保 險 人 營 業 處 所 之 建 築 物 保 險 人 營 業 處 所 之 建 築 物 通 道 機 器 或 其 他 工 作 物 所 通 道 機 器 或 其 他 工 作 物 所 發 生 之 意 外 事 故 發 生 之 意 外 事 故

校 園 公 共 Q&A 7. 問 : 學 生 因 廁 所 地 板 濕 滑 而 滑 8. 問 : 學 生 行 經 校 內 紅 磚 道 路, 其 倒, 手 肘 撞 地 因 而 受 傷, 是 中 一 塊 紅 磚 因 底 層 砂 石 掏 空 否 為 理 賠 範 圍? 致 該 名 學 生 踩 空 跌 倒 受 傷, 是 否 為 理 賠 範 圍? 答 : 是 為 理 賠 範 圍 ; 本 案 例 屬 被 保 險 人 營 業 處 所 之 建 築 物 通 道 機 器 或 其 他 工 作 物 所 答 : 是 為 理 賠 範 圍 ; 本 案 例 屬 被 保 險 人 營 業 所 之 建 築 物 通 發 生 之 意 外 事 故 道 機 器 或 其 他 工 作 物 所 發 生 之 意 外 事 故

校 園 公 共 Q&A 9. 問 : 下 課 時 間 去 上 廁 所, 打 開 水 龍 頭 洗 手 時, 洗 手 台 整 個 崩 落 導 致 學 生 受 傷 是 否 為 理 賠 範 圍? 10. 問 : 幼 稚 園 或 學 校 於 提 供 午 餐 時, 因 食 物 不 潔, 致 學 生 集 體 食 物 中 毒, 是 否 為 理 賠 範 圍? 答 : 是 為 理 賠 範 圍 本 案 例 屬 被 答 : 是 為 理 賠 範 圍 ; 本 案 例 屬 保 險 人 營 業 處 所 之 建 築 物 被 保 險 人 或 其 受 僱 人 在 載 通 道 機 器 或 其 他 工 作 物 所 明 之 業 務 處 所 提 供 之 食 品 發 生 之 意 外 事 故 發 生 食 品 中 毒

校 園 公 共 Q&A 11. 問 : 電 梯 故 障, 突 然 失 速 掉 落 12. 問 : 舉 辦 校 慶 運 動 會, 在 校 園, 學 生 受 傷, 是 否 為 理 賠 內 架 設 遊 戲 氣 墊, 其 中 一 範 圍? 座 溜 滑 梯 因 擠 了 太 多 小 朋 友 超 重 傾 斜 導 致 學 生 受 傷 答 : 是 為 理 賠 範 圍 ; 本 案 例 屬 是 否 為 理 賠 範 圍? 被 保 險 人 因 所 有 使 for 用 a long period. 管 理 經 營 業 務 處 所 之 電 答 : 是 為 理 賠 範 圍 本 案 例 屬 梯, 發 生 意 外 事 故 致 第 被 保 險 人 或 其 受 僱 人 因 經 三 人 體 傷 死 亡 或 財 物 損 營 業 務 之 行 為 在 本 保 險 單 害 之 意 外 事 故 載 明 之 營 業 處 所 內 發 生 意 外 事 故

校 園 公 共 Q&A 13. 問 : 學 生 於 遊 戲 器 材 區 溜 滑 梯 14. 問 : 一 群 學 生 在 校 內 涼 亭 附 近 玩 耍, 因 腳 踩 空 導 致 從 溜 玩 遊 戲, 某 生 跑 到 涼 亭 內 滑 梯 旁 跌 落 地 上, 手 部 骨 欲 跨 越 椅 子, 腳 卻 被 椅 背 折, 是 否 為 理 賠 範 圍? 卡 住, 導 致 摔 到 地 上, 是 否 為 理 賠 範 圍? 答 : 非 保 單 承 保 範 圍 ; 因 學 生 玩 遊 戲 自 身 不 小 心 因 而 受 答 : 非 保 單 承 保 範 圍 ; 因 學 生 傷, 學 校 設 施 並 無 缺 失, 玩 遊 戲 自 身 不 小 心 因 而 受 非 屬 被 保 險 人 營 業 處 所 之 傷, 學 校 設 施 並 無 缺 失, 建 築 物 通 道 機 器 或 其 非 屬 被 保 險 人 營 業 處 所 之 他 工 作 物 所 發 生 之 意 外 事 建 築 物 通 道 機 器 或 其 故 他 工 作 物 所 發 生 之 意 外 事 故

校 園 公 共 Q&A 15. 問 : 學 生 上 廁 所 經 過 側 間 門 時, 16. 問 : 學 生 玩 鬼 抓 人 的 遊 戲, 誤 將 恰 逢 一 位 同 學 用 力 推 開 門, 一 名 女 學 生 推 下, 該 生 不 慎 跌 該 生 被 廁 所 鋁 門 之 稜 角 撞 落, 造 成 左 手 骨 頭 斷 裂, 臉 部 及, 額 頭 有 約 3 公 分 傷 口, 擦 傷 紅 腫, 是 否 為 理 賠 範 圍? 鼻 頭 瘀 血, 送 醫 縫 合 10 幾 針, 是 否 為 理 賠 範 圍? 答 : 非 保 單 承 保 範 圍 ; 本 案 例 因 學 生 間 玩 遊 戲 自 身 不 小 心 因 而 受 答 : 非 保 單 承 保 範 圍 ; 本 案 例 因 傷, 學 校 設 施 並 無 缺 失, 非 屬 學 生 間 自 身 不 小 心 因 而 傷, 被 保 險 人 營 業 處 所 之 建 築 物 學 校 設 施 並 無 缺 失, 非 屬 被 通 道 機 器 或 其 他 工 作 物 所 發 保 險 人 營 業 處 所 之 建 築 物 生 之 意 外 事 故 通 道 機 器 或 其 他 工 作 物 所 發 生 之 意 外 事 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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