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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版 民 法 修 正 草 案 伴 侶 制 度 問 答 集 發 布 日 期 :2011/09/30 1. 為 何 在 婚 姻 制 度 之 外, 要 另 外 創 設 伴 侶 制 度? 伴 侶 制 度 與 現 行 的 婚 姻 制 度 有 什 麼 不 同? 伴 侶 制 度 和 婚 姻 制 度 是 兩 種 內 涵 不 同 權 利 義 務 也 不 盡 相 同 的 成 家 制 度, 沒 有 誰 優 誰 劣 誰 模 仿 誰 誰 次 等 於 誰 的 問 題, 重 點 在 於 提 供 不 同 需 求 的 人 不 同 的 成 家 選 擇 現 行 民 法 的 婚 姻 制 度 無 論 是 設 計 或 變 革 都 有 它 特 殊 的 歷 史 脈 絡, 在 傳 統 的 概 念 裡, 婚 姻 首 重 門 當 戶 對, 目 的 在 累 積 兩 家 的 經 濟 利 益 與 社 會 地 位, 其 中 尤 其 重 要 的 是 夫 家 子 嗣 的 延 續 ( 在 舊 時 代, 生 不 出 孩 子 而 休 妻 或 娶 妾 絕 對 是 正 當 理 由, 卻 沒 有 人 想 過 可 能 是 先 生 的 問 題 ) 然 而, 隨 著 社 會 變 遷, 婚 姻 的 社 會 意 義 也 隨 之 變 化, 現 代 人 開 始 歌 頌 愛 情, 認 為 婚 姻 是 實 現 愛 情 的 唯 一 道 路 即 便 如 此, 相 親 的 社 會 實 踐 依 舊 存 在, 門 當 戶 對 也 依 然 是 評 價 婚 姻 的 重 要 考 量, 女 人 上 嫁 ( 嫁 得 比 自 己 原 生 家 庭 的 社 經 背 景 好 ) 的 觀 念 依 舊 充 斥, 想 想 名 模 與 小 開 的 結 合 總 是 引 起 廣 大 的 社 會 輿 論 關 注, 就 知 道 婚 姻 的 傳 統 意 義 並 沒 有 真 正 退 去 正 因 為 婚 姻 承 載 了 如 此 龐 大 的 傳 統 意 義, 即 便 婦 女 運 動 已 經 逐 步 修 正 婚 姻 中 父 權 夫 權 獨 大 的 條 款, 讓 婚 姻 制 度 更 趨 向 兩 性 平 等, 但 身 為 其 中 的 個 人, 還 是 得 奮 力 抵 抗 父 權 文 化 的 桎 梏 比 如 說, 過 年 過 節 該 回 哪 一 個 家 團 聚, 對 很 多 女 性 來 說, 連 討 論 都 開 不 了 口, 更 不 用 說 要 求 孩 子 從 母 姓, 這 種 連 法 律 都 已 經 賦 予 的 權 利, 對 很 多 女 人 來 說 依 舊 遙 不 可 及 要 徹 底 改 革 婚 姻 中 的 性 別 符 碼 與 傳 統 實 踐, 對 很 多 現 代 人 來 說 緩 不 濟 急, 因 此 他 們 選 擇 不 進 入 婚 姻 作 為 反 抗 在 2010 年 8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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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而 言 之, 伴 侶 制 度 不 同 於 婚 姻, 強 調 的 是 具 有 完 全 自 主 締 約 能 力 的 兩 個 成 年 人, 在 平 等 獨 立 相 互 照 顧 的 基 礎 上 組 織 家 庭, 而 且 因 應 不 同 家 庭 的 需 要, 兩 個 人 可 以 自 主 協 商 伴 侶 契 約 的 內 容, 相 信 此 制 度 的 推 出, 對 台 灣 家 庭 與 親 密 關 係 的 想 像 將 是 一 場 震 撼 教 育, 讓 台 灣 邁 出 親 密 關 係 自 由 民 主 化 的 一 大 步! 2. 在 立 法 策 略 上, 為 什 麼 不 是 單 單 推 動 同 性 婚 姻 合 法 化 就 好, 而 需 要 同 時 推 動 一 個 新 的 伴 侶 制 度? 請 大 家 試 著 在 腦 中 想 像 看 看, 今 天 如 果 有 一 家 餐 廳, 只 限 一 男 一 女 一 起 進 入 才 可 以 用 餐, 且 菜 單 上 只 有 一 項 主 廚 特 選 套 餐, 前 菜 主 菜 沙 拉 飲 料 都 已 經 決 定 好 了, 客 人 不 但 不 能 選 菜 連 要 少 點 幾 樣 都 不 行 ; 而 且 這 家 餐 廳 更 奇 怪 的 是, 一 定 要 兩 位 客 人 想 要 一 起 離 開 才 能 離 開, 如 果 一 個 人 想 先 走, 另 外 一 個 人 還 想 繼 續 吃, 想 先 走 的 人 就 得 繼 續 留 在 餐 廳 裡 ; 而 且, 這 家 餐 廳 禁 帶 外 食, 一 旦 被 抓 到, 賠 錢 了 事 還 不 成, 還 很 可 能 會 被 法 院 判 刑 這 麼 一 家 奇 怪 的 餐 廳, 不 但 沒 有 倒 店 關 門, 而 且 還 是 台 灣 唯 一 的 一 家 餐 廳, 那 就 是 婚 姻 制 度 在 目 前 的 婚 姻 體 制 下, 只 有 一 男 一 女 可 以 進 入, 而 且 從 親 屬 範 圍 扶 養 義 務 同 居 義 務 夫 妻 財 產 制 繼 承 醫 療 社 會 福 利 等 權 利 義 務, 都 有 一 套 已 經 設 定 好 的 框 架, 進 入 的 人 幾 乎 沒 有 協 商 空 間, 其 中 最 令 人 詬 病 的 就 是 離 婚 很 困 難, 以 及 通 姦 罪 的 存 在 因 此, 如 果 我 們 只 推 動 同 性 婚 姻 合 法 化, 就 只 是 讓 進 入 這 家 餐 廳 的 資 格 放 寬 到 兩 男 或 兩 女, 對 於 不 滿 意 用 餐 規 則 的 人 來 說, 這 樣 的 改 革 還 是 不 夠 的 如 果 我 們 真 心 考 慮 到 台 灣 現 存 多 元 家 庭 的 迫 切 需 要, 就 必 須 提 供 給 人 民 真 正 平 等 及 自 由 的 新 選 擇, 而 不 是 削 足 適 履, 勉 強 所 有 人 都 必 須 吃 同 一 種 套 餐, 進 入 一 樣 的 婚 姻 制 度 在 理 想 上, 應 該 要 讓 想 選 擇 婚 姻 制 度 的 人, 仍 然 可 以 選 擇 進 入 婚 姻, 而 不 想 點 主 廚 特 選 套 餐 的 人, 則 可 以 依 照 不 同 家 庭 的 實 際 需 求, 選 擇 最 符 合 自 己 的 搭 配 套 餐 目 前 增 訂 的 伴 侶 制 度, 正 是 希 望 在 婚 姻 制 度 3

外, 給 予 大 家 另 外 一 種 新 的 選 擇 與 體 驗 3. 為 什 麼 伴 侶 制 度 不 限 性 別? 也 許 很 多 人 會 認 為, 既 然 異 性 戀 可 以 結 婚, 怎 麼 會 需 要 伴 侶 制 度 呢? 在 思 考 這 個 問 題 前 得 先 釐 清 兩 件 事 情 第 一, 伴 侶 制 度 的 基 本 預 設 和 婚 姻 不 同, 不 是 婚 姻 的 仿 冒 品, 而 是 一 套 全 新 的 制 度 ; 第 二, 我 們 同 時 要 推 動 同 性 婚 姻 合 法, 也 就 是 說, 我 們 希 望 伴 侶 制 與 婚 姻 制 是 兩 套 完 整 並 行 內 涵 迥 異 的 成 家 制 度, 這 兩 種 制 度 是 因 應 不 同 的 需 求 而 存 在, 而 所 謂 的 不 同 並 不 是 指 性 別 或 性 傾 向 的 不 同, 而 是 指 對 親 密 關 係 的 想 像 和 實 踐 有 所 不 同 換 句 話 說, 伴 侶 制 不 是 為 了 非 異 性 戀 者 所 特 別 設 計 的 制 度, 而 是 一 套 任 何 人 都 可 以 使 用 的 制 度 除 此 之 外, 台 灣 社 會 存 在 著 多 元 性 別 的 人, 實 在 無 法 簡 單 的 用 男 或 女 將 人 們 簡 單 分 類, 試 想, 如 果 伴 侶 制 度 限 制 性 別, 那 麼 已 經 結 成 伴 侶 的 其 中 一 方 如 果 做 了 變 性 手 術, 他 們 之 間 的 伴 侶 關 係 難 道 要 因 為 性 別 改 變 就 被 迫 終 止 嗎? 一 個 人 性 別 的 轉 變, 不 代 表 他 和 另 外 一 個 人 相 愛 扶 持 共 組 家 庭 的 承 諾 就 會 改 變, 從 這 個 簡 單 例 子 就 足 以 證 明, 性 別 不 該 是 組 織 家 庭 的 門 檻 與 條 件 因 此, 我 們 認 為 無 論 是 婚 姻 制 度 或 伴 侶 制 度 都 不 應 當 限 制 性 別, 這 不 只 是 對 基 本 人 權 的 維 護, 也 是 為 了 避 免 造 成 跨 性 別 者 在 組 織 家 庭 時 的 無 謂 困 擾 4. 為 什 麼 伴 侶 契 約 要 規 定 滿 二 十 歲 且 未 經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的 人, 才 能 夠 締 結? 伴 侶 契 約 的 主 要 目 的 就 是 讓 結 為 伴 侶 的 雙 方, 能 夠 自 主 地 約 定 彼 此 關 係 的 內 涵 與 緊 密 程 度, 伴 侶 契 約 中 有 許 多 兩 人 彼 此 間 關 於 身 分 和 財 產 的 重 要 約 定, 這 些 事 項 都 需 要 當 事 人 具 備 完 整 的 締 約 能 力 發 揮 他 / 她 們 對 自 己 關 係 的 想 像, 相 互 協 商, 才 能 自 主 且 平 等 地 締 結 伴 侶 契 約 4

雖 然 目 前 民 法 允 許 未 成 年 人 在 得 到 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 時 也 可 以 結 婚, 但 是 本 草 案 的 伴 侶 制 度 在 設 計 上 本 來 就 與 婚 姻 制 度 不 完 全 相 同, 伴 侶 制 度 是 兩 個 個 人 平 等 且 自 主 的 結 合, 伴 侶 雙 方 的 親 屬 不 會 因 為 伴 侶 契 約 而 變 成 姻 親, 如 果 還 讓 未 成 年 人 的 父 母 等 法 定 代 理 人 來 介 入 未 成 年 人 締 結 伴 侶 契 約, 只 會 讓 大 家 的 法 律 關 係 複 雜 化, 也 失 去 原 本 伴 侶 制 度 設 計 的 主 要 目 的 基 於 上 述 考 慮, 由 於 民 法 以 二 十 歲 為 成 年, 原 則 上 成 年 且 有 充 分 的 意 思 表 示 能 力 的 人 ( 沒 有 精 神 障 礙 或 其 他 心 智 缺 陷 等 情 形 ), 也 就 是 未 經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的 人, 才 能 夠 自 主 有 效 地 與 他 人 締 結 契 約, 因 此 本 草 案 規 定 滿 二 十 歲 且 未 經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的 人, 才 能 夠 締 結 伴 侶 契 約 5. 締 結 伴 侶 關 係 的 資 格, 為 什 麼 沒 有 比 照 婚 姻 的 禁 婚 親? 傳 統 婚 姻 的 目 的 在 於 繁 衍 後 代, 為 了 避 免 亂 倫 及 優 生 考 量, 婚 姻 制 度 明 文 禁 止 近 親 結 婚 ( 包 括 直 系 血 親 及 直 系 姻 親, 旁 系 血 親 六 親 等 以 內 以 及 旁 系 姻 親 五 親 等 以 內, 輩 分 不 相 同 者 ) 但 是 伴 侶 制 度 並 不 以 性 關 係 為 必 要 基 礎, 如 果 直 接 比 照 婚 姻 制 度 禁 止 近 親 結 婚 的 原 則, 規 定 太 過 嚴 苛, 考 慮 到 許 多 兄 弟 姊 妹 感 情 甚 篤, 在 各 Taiwan 自 沒 Alliance 有 伴 侶 to Promote 的 情 況 Civil 下 Partnership, 經 常 Rights 相 互 照 顧 到 老, 因 此 我 們 設 計 的 伴 侶 制 度 草 案 只 限 制 直 系 血 親 不 能 締 結 ( 直 系 血 親 為 父 母 祖 父 母 子 女 孫 子 女 等 相 互 間 ), 主 要 原 因 是 直 系 血 親 在 現 行 的 法 律 架 構 下, 彼 此 的 權 利 義 務 規 範 已 經 非 常 清 楚 且 嚴 密, 實 在 不 需 要 伴 侶 制 度 疊 床 架 屋 的 保 障, 因 此 排 除 直 系 血 親 簽 訂 伴 侶 契 約 6. 既 然 伴 侶 契 約 是 雙 方 當 事 人 自 願 簽 下, 為 什 麼 要 賦 予 法 院 介 入 審 查 的 空 間? 雖 然 我 們 期 待 伴 侶 雙 方 是 在 平 等 相 互 尊 重 自 主 協 商 與 負 責 任 的 基 礎 上 簽 訂 伴 侶 契 約, 但 實 際 生 活 中 人 們 的 社 會 處 境 思 考 與 行 為 模 式 有 許 多 差 異, 所 訂 定 的 伴 侶 契 約 不 一 定 符 合 上 述 平 等 尊 重 的 原 則 尤 其 親 密 關 係 在 最 初 的 熱 戀 期, 往 往 甜 蜜 如 膠 似 漆, 我 們 不 能 完 全 地 事 先 排 除, 當 事 人 有 可 能 因 為 5

愛 的 衝 動 或 依 賴 經 濟 地 位 不 對 等 法 律 知 識 不 同 等 種 種 原 因, 一 時 簽 下 對 自 己 嚴 重 不 利 及 不 公 平 的 契 約, 伴 侶 契 約 如 有 此 種 情 形, 應 允 許 法 院 適 時 介 入 調 整 當 事 人 所 訂 契 約 內 容 並 決 定 其 效 力, 才 比 較 公 平 比 如 說, 甲 方 約 定 要 把 所 有 財 產 給 乙 方, 而 且 負 責 所 有 家 務 勞 動, 如 果 甲 方 主 動 提 出 分 手, 就 得 賠 償 乙 方 三 千 萬, 這 種 對 甲 方 來 說 類 似 割 地 賠 款 的 合 約, 雖 然 可 能 出 於 自 願, 但 已 經 嚴 重 違 反 了 法 律 保 障 每 個 人 最 基 本 的 尊 嚴 與 平 等, 因 此 伴 侶 制 度 中 特 別 規 定, 如 果 契 約 內 容 明 顯 對 一 方 不 公 平, 法 院 經 當 事 人 請 求, 保 有 介 入 審 查 調 整 契 約 內 容 的 空 間, 以 給 予 較 弱 勢 的 一 方 最 基 本 的 生 存 保 障 7. 伴 侶 既 然 是 法 律 承 認 的 身 分 地 位, 為 什 麼 不 要 直 接 在 身 分 證 上 註 記, 而 要 另 外 核 發 伴 侶 證? 在 婚 姻 制 度 中, 婚 後 身 份 證 上 的 配 偶 欄 會 註 記 配 偶 的 名 字, 主 要 目 的 是 方 便 不 認 識 這 對 夫 妻 的 第 三 人 辨 識 他 們 的 關 係, 例 如 : 當 你 幫 配 偶 領 掛 號 信 時, 郵 差 可 能 需 要 你 出 示 證 件, 確 保 你 不 是 偷 信 賊 同 樣 的, 伴 侶 之 間 也 會 有 類 似 的 日 常 家 務 代 理 需 求, 若 沒 有 相 關 證 件 證 明 兩 人 關 係, 將 造 成 生 活 上 的 不 便 然 而, 現 行 的 身 份 證 並 沒 有 伴 侶 欄, 若 要 全 面 更 改 身 份 證, 不 但 勞 民 傷 財, 還 有 不 環 保 的 顧 慮 ; 此 外, 台 灣 社 會 對 同 性 戀 仍 普 遍 存 在 偏 見 與 歧 視, 日 常 生 活 卻 處 處 需 要 出 示 身 份 證 明, 例 如 : 應 徵 工 作 銀 行 開 戶 辦 理 各 種 行 政 申 請 事 宜, 甚 至 連 唱 KTV 都 得 讓 櫃 台 登 記, 在 社 會 的 恐 同 意 識 尚 未 徹 底 根 除 之 前, 在 任 何 公 開 場 合 揭 露 個 人 的 性 傾 向 隱 私 仍 可 能 導 致 被 歧 視 的 不 利 效 果 綜 合 以 上 考 慮, 我 們 提 出 一 個 三 全 其 美 的 辦 法 : 在 身 分 證 之 外, 國 家 另 外 核 發 伴 侶 證, 讓 人 民 自 行 決 定 何 時 要 出 示 此 證 明, 既 可 解 決 勞 民 傷 財 的 問 題, 也 可 以 因 應 伴 侶 在 日 常 生 活 相 互 代 理 須 表 明 身 分 的 需 要, 並 將 何 時 要 公 開 身 分 的 決 定 權 交 還 給 人 民 由 於 伴 侶 關 係 須 到 戶 政 機 關 登 記, 所 以 有 必 要 的 6

話, 利 害 關 係 人 仍 可 依 法 進 行 相 關 伴 侶 關 係 紀 錄 的 查 證 8. 伴 侶 之 間 為 什 麼 需 要 互 負 扶 養 義 務? 雖 然 我 們 強 調 伴 侶 關 係 的 獨 立 性, 因 而 在 法 定 財 產 制 上 明 文 規 定 為 分 別 財 產 制, 但 這 並 不 表 示 我 們 忽 略 伴 侶 間 互 助 互 惠 的 必 要 性 既 然 兩 個 人 約 定 共 組 家 庭, 彼 此 也 可 以 互 為 繼 承 人, 並 在 國 家 稅 制 社 會 福 利 制 度 上 都 將 兩 人 視 為 一 家 人, 那 麼 只 要 伴 侶 關 係 存 在, 我 們 認 為 於 情 於 理 兩 個 人 都 有 義 務 扶 養 對 方, 讓 對 方 的 生 活 水 準 和 自 己 相 當, 也 就 是 說, 伴 侶 之 間 不 應 該 生 活 水 準 相 差 懸 殊 這 不 只 是 為 了 平 衡 法 律 上 權 利 義 務 的 相 對 性, 也 是 強 調 伴 侶 的 成 家 基 礎 在 於 兩 人 相 互 照 顧 的 承 諾 與 實 踐 相 信 大 家 都 不 樂 見 兩 個 人 結 為 伴 侶, 只 是 想 要 得 到 對 方 的 遺 產 享 受 賦 稅 上 的 優 惠, 當 一 方 生 活 陷 入 困 境, 另 一 方 卻 完 全 棄 之 不 顧 的 情 況 發 生 9. 伴 侶 制 度 的 法 定 財 產 制 為 什 麼 要 採 用 分 別 財 產 制? 在 現 行 的 婚 姻 關 係 中, 如 果 沒 有 特 別 約 定 財 產 制, 則 適 用 婚 姻 的 法 定 財 產 制, 在 此 制 度 下, 雙 方 可 以 各 自 管 理 使 用 收 益 處 分 自 己 名 下 的 財 產, 但 是 在 離 婚 時,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期 間 所 得 的 財 產 需 要 各 分 一 半 ; 簡 單 來 說, 如 果 甲 方 結 婚 後 財 產 增 加 100 萬, 乙 方 財 產 增 加 300 萬, 則 甲 方 可 以 向 乙 方 請 求 支 付 100 萬 之 所 以 這 樣 規 定, 是 假 設 結 婚 後, 兩 個 人 就 是 命 運 共 同 體, 無 論 收 入 差 距 為 何, 兩 人 都 應 當 財 務 共 享 不 同 於 結 婚 制 度, 伴 侶 制 度 的 法 定 財 產 制 是 分 別 財 產 制, 伴 侶 關 係 終 止 之 後, 一 方 沒 有 權 利 向 對 方 要 求 分 配 財 產 ; 也 就 是 說, 雙 方 不 會 因 為 締 結 伴 侶 關 係, 就 被 認 為 財 產 應 當 共 享 之 所 以 如 此 規 定, 是 考 慮 伴 侶 之 間 是 兩 個 獨 立 平 等 的 個 體, 我 賺 的 不 等 於 你 賺 的 你 很 會 賺 錢 也 不 代 表 我 理 所 當 然 可 以 分 一 杯 羹, 因 此 財 產 不 會 因 為 結 成 伴 侶 就 產 生 自 動 均 分 的 效 果 這 裡 看 似 和 互 負 扶 養 義 務 有 些 矛 盾, 其 實 不 然, 大 家 可 以 這 樣 理 解 : 當 兩 人 還 在 一 7

起 時, 如 果 一 方 坐 擁 豪 宅 出 門 都 是 高 級 跑 車 代 步, 那 麼 另 一 方 理 當 享 有 同 樣 的 生 活 水 準 ( 除 非 個 人 偏 好 不 同 ), 但 這 不 代 表 兩 個 人 分 開 後, 對 方 還 得 繼 續 供 養 你 相 同 的 生 活 水 準, 在 財 務 分 配 上, 除 了 要 求 家 務 勞 動 的 酬 勞 代 墊 的 日 常 生 活 費 用 之 外, 並 不 能 要 求 財 產 一 人 一 半, 或 是 大 筆 的 分 手 賠 償 費 不 過, 這 是 雙 方 沒 有 另 行 約 定 財 產 的 情 況, 如 果 雙 方 訂 定 其 他 財 產 契 約, 只 要 並 非 顯 失 公 平 ( 參 上 述 6), 法 律 還 是 尊 重 伴 侶 自 己 協 商 決 定 的 結 果, 從 其 約 定 10. 為 什 麼 要 賦 予 伴 侶 家 務 勞 動 利 益 返 還 請 求 權? 開 門 七 件 事, 柴 米 油 鹽 醬 醋 茶, 維 持 一 個 家 庭 運 轉 所 需 要 的 勞 務 工 作, 往 往 是 瑣 碎 重 複 耗 時 卻 必 要 的 然 而 在 傳 統 婚 姻 關 係 中, 這 些 工 作 往 往 被 認 為 是 女 人 的 天 職, 是 出 於 愛 的 勞 務, 無 法 用 金 錢 來 衡 量, 造 成 在 家 操 持 家 務 照 顧 老 幼 的 女 人 逐 漸 失 去 經 濟 獨 立 的 能 力, 經 濟 上 完 全 依 靠 賺 取 薪 資 的 男 人 但 仔 細 想 想, 當 兩 個 人 都 工 作 賺 錢, 家 務 和 照 顧 工 作 有 可 能 必 須 另 外 僱 請 他 人 來 做, 同 樣 的 工 作, 為 什 麼 由 家 人 做 就 是 無 價, 請 人 來 做 就 變 成 有 酬 呢? 婦 女 運 動 很 早 就 看 出 以 為 愛 勞 動 為 名 剝 削 女 性 家 務 照 顧 勞 動 力 的 荒 謬 性, 主 張 在 家 操 持 家 務 的 一 方, 可 以 向 對 方 要 求 一 筆 扣 除 家 庭 生 活 費 用 外, 自 由 處 分 與 運 用 的 金 錢, 以 保 有 經 濟 上 的 獨 立 ( 也 就 是 自 由 處 分 金 ); 在 婚 姻 關 係 結 束 時, 夫 妻 扣 除 負 債 後, 也 可 以 向 對 方 請 求 財 產 的 一 半 ( 也 就 是 剩 餘 財 產 分 配 請 求 權 ), 一 方 面 彰 顯 家 務 勞 動 的 價 值, 另 一 方 面 則 確 保 在 家 從 事 家 務 的 一 方 不 致 因 婚 姻 結 束, 變 得 ㄧ 文 不 值 且 面 臨 重 新 就 業 困 難 等 經 濟 不 安 全 處 境 不 公 平 的 狀 況 但 是 在 伴 侶 制 度 中, 如 果 沒 有 特 別 約 定, 原 則 上 財 產 就 是 各 算 各 的, 而 且 多 元 家 庭 的 實 踐 存 在 許 多 不 同 的 樣 貌, 不 太 適 合 把 原 本 婚 姻 制 度 中 剩 餘 8

財 產 分 配 及 自 由 處 分 金 的 制 度 直 接 拿 來 套 用 可 是 伴 侶 之 間 仍 舊 有 可 能 協 商 安 排 一 人 在 家 照 顧 老 小 一 人 外 出 工 作, 而 且 一 方 做 的 家 務 勞 動, 確 實 就 是 讓 另 一 方 省 下 由 自 己 做 或 僱 請 他 人 代 做 的 成 本, 因 此 在 伴 侶 制 度 中 設 計 了 家 務 勞 動 利 益 返 還 請 求 權, 讓 實 際 從 事 家 務 勞 動 的 人, 在 關 係 終 止 時, 有 權 利 向 他 方 請 求 家 務 勞 動 的 合 理 報 酬, 以 彰 顯 家 務 勞 動 的 價 值 與 雙 方 夥 伴 關 係 的 公 平 性 11. 為 什 麼 伴 侶 一 方 與 他 方 之 血 親, 無 姻 親 效 力? 如 果 說 婚 姻 是 兩 個 家 庭 的 結 合, 那 麼 伴 侶 制 就 是 兩 個 個 體 的 結 合 在 現 行 婚 姻 制 度 中, 一 旦 和 對 方 結 婚, 對 方 的 親 屬 就 會 成 為 你 的 親 屬 ( 姻 親 ), 然 而 在 現 實 生 活 中, 女 方 必 須 承 受 對 夫 家 諸 長 輩 盡 孝 養 照 顧 的 強 大 社 會 壓 力 與 責 任, 男 方 卻 不 必 承 擔 同 樣 的 社 會 心 理 壓 力 與 責 任 義 務, 造 成 顯 著 的 性 別 不 平 等 在 伴 侶 制 度 中, 則 不 因 和 對 方 締 結 成 伴 侶, 就 與 對 方 的 家 人 自 動 產 生 姻 親 關 係 複 製 在 婚 姻 中 性 別 權 力 的 不 平 等 但 這 不 表 示 你 不 能 愛 對 方 的 家 人 或 將 對 方 的 親 人 視 同 自 己 的 親 人, 而 是 這 份 愛 與 關 係 的 建 立, 將 是 出 於 你 自 己 的 意 願 與 實 踐, 而 不 是 被 法 律 所 強 加 12. 伴 侶 關 係 可 以 單 方 終 止, 這 樣 對 另 外 一 個 人 不 是 很 沒 保 障 嗎? 法 律 無 法 約 束 人 類 的 情 感, 這 是 人 人 皆 知 的 道 理, 偏 偏 我 們 現 行 的 婚 姻 制 度 企 圖 用 法 律 約 束 人 性, 只 要 一 方 不 想 離 婚, 另 外 一 方 就 得 費 盡 千 辛 萬 苦 找 出 對 方 所 犯 的 過 錯, 並 且 證 明 自 己 沒 有 錯, 徹 底 撕 裂 雙 方 的 關 係, 才 有 機 會 說 服 法 官 讓 自 己 離 開 婚 姻 我 們 認 為, 正 是 這 樣 的 制 度 造 成 人 們 難 以 好 聚 好 散, 怨 偶 綁 在 一 起 一 輩 子, 悲 劇 每 天 都 在 上 演 伴 侶 制 度 希 望 避 免 重 蹈 覆 轍, 只 要 一 方 決 定 離 開, 發 出 存 證 信 函, 即 能 終 止 伴 侶 關 係, 不 需 得 到 對 方 的 同 意 有 些 人 不 免 疑 慮, 伴 侶 關 係 這 麼 容 易 終 止, 對 另 外 一 方 不 是 太 沒 保 障? 9

我 們 要 特 別 說 明, 在 伴 侶 制 度 中 設 計 了 家 務 勞 動 利 益 返 還 請 求 權 ( 見 上 述 10), 以 保 障 在 伴 侶 關 係 中 從 事 家 務 勞 動 的 一 方, 可 以 獲 得 合 理 的 經 濟 報 酬 ; 如 果 雙 方 在 財 產 上 另 有 約 定, 則 一 方 可 能 有 權 向 另 外 一 方 請 求 分 配 財 產, 或 是 要 求 支 付 家 庭 生 活 費 用 ; 若 雙 方 有 孩 子, 伴 侶 關 係 的 終 止 也 不 會 影 響 雙 方 對 子 女 的 扶 養 義 務 這 些 制 度 設 計 是 為 了 均 衡 伴 侶 雙 方 對 家 庭 的 貢 獻, 付 出 較 多 勞 務 和 費 用 的 一 方, 有 權 利 向 對 方 要 求 均 分 這 些 責 任 與 成 本 或 許 很 多 人 還 是 對 於 一 方 可 以 片 面 終 止 關 係 感 到 不 安, 然 而 捫 心 自 問, 人 類 情 感 的 現 實 不 就 是 如 此? 當 情 感 不 再, 承 諾 不 再, 法 律 設 下 再 多 的 限 制 或 懲 罰, 都 無 法 挽 回 已 經 變 調 的 幸 福 因 此 我 們 認 為, 只 要 雙 方 能 夠 在 財 產 上 做 出 清 算, 約 定 好 子 女 未 來 的 教 養 安 排, 關 係 的 存 續 應 該 回 歸 由 當 事 人 自 行 決 定 伴 侶 制 度 的 設 計 是 為 了 保 障 兩 人 關 係 存 續 期 間 共 同 生 活 相 互 照 顧 所 需 的 各 項 權 利 與 義 務, 而 不 是 為 了 保 證 也 無 法 保 障 伴 侶 之 間 的 情 感 與 承 諾 永 遠 不 變 13. 伴 侶 關 係 那 麼 容 易 終 止, 對 未 成 年 子 女 會 不 會 保 障 不 周? 不 會 的 就 像 我 們 常 說 的, 離 婚 會 讓 兩 個 大 人 分 開, 但 不 會 改 變 父 母 與 孩 子 的 關 係, 伴 侶 關 係 的 結 束 也 是 如 此 當 兩 個 人 進 入 伴 侶 關 係, 必 須 先 簽 訂 一 份 伴 侶 契 約, 在 這 份 契 約 中 已 經 約 定 好 孩 子 未 來 在 伴 侶 關 係 中 該 如 何 被 扶 養, 本 草 案 並 明 定 伴 侶 雙 方 對 於 未 成 年 子 女 之 扶 養 義 務, 不 因 伴 侶 關 係 終 止 而 受 影 響 即 便 雙 方 沒 有 事 前 在 伴 侶 契 約 中 就 孩 子 的 事 項 做 好 約 定, 或 是 約 定 的 不 對, 或 約 定 的 不 好, 只 要 對 子 女 有 不 利 的 狀 況, 依 法 在 利 害 關 係 人 的 請 求 下, 法 院 都 有 權 為 了 未 成 年 子 女 的 最 佳 利 益 介 入 調 整 14. 伴 侶 之 間 為 什 麼 不 適 用 婚 生 推 定? 10

在 現 行 的 婚 姻 制 度 中, 有 所 謂 婚 生 推 定 原 則, 也 就 是 說, 在 夫 妻 關 係 中 生 下 來 的 孩 子, 不 需 要 檢 驗 DNA, 就 直 接 認 定 丈 夫 是 孩 子 的 父 親 正 因 為 這 樣 的 規 定, 造 成 電 影 不 能 沒 有 你 的 情 節, 電 影 中 的 小 女 孩 是 母 親 與 婚 外 情 人 生 下, 但 小 女 孩 法 律 上 的 父 親 卻 是 母 親 的 先 生, 因 此 即 便 這 位 婚 外 情 人 ( 也 就 是 小 女 孩 的 生 父 ) 想 要 照 顧 小 女 孩, 都 會 因 為 兩 人 在 法 律 上 沒 有 親 子 關 係, 處 處 受 到 刁 難 與 限 制 姑 且 不 論 你 是 否 同 意 婚 姻 制 度 中 婚 生 推 定 原 則, 伴 侶 制 度 沒 有 納 入 這 項 設 計, 因 為 伴 侶 關 係 並 不 以 性 關 係 為 基 礎, 結 成 伴 侶 的 兩 個 人 不 見 得 是 情 人, 即 便 是 情 人, 孩 子 也 不 見 得 是 對 方 的, 而 且 兩 個 人 也 不 一 定 有 共 同 養 育 孩 子 的 計 畫, 因 此, 在 伴 侶 關 係 存 續 中, 伴 侶 一 方 所 生 下 的 孩 子, 在 法 律 上 不 會 直 接 推 定 就 是 另 一 方 的 孩 子, 除 非 對 方 也 想 和 孩 子 建 立 親 子 關 係, 則 可 以 透 過 收 養 的 方 式 達 成 這 樣 的 規 定 是 為 了 讓 人 民 在 生 養 孩 子 的 安 排 上 更 自 由 與 彈 性, 比 如 說, 女 同 志 伴 侶 的 其 中 一 方 想 要 生 孩 子, 另 外 一 方 卻 沒 有 意 願, 但 兩 人 又 希 望 彼 此 的 關 係 可 以 持 續 下 去, 那 麼, 這 個 想 生 孩 子 的 女 同 志 可 以 自 行 生 養 一 個 孩 子, 或 是 和 另 外 一 位 男 性 生 養 孩 子, 只 要 伴 侶 不 辦 理 收 養, 孩 子 就 不 會 和 伴 侶 產 生 法 律 關 係 ( 類 似 異 性 戀 再 婚 家 庭 中, 前 婚 姻 所 生 的 小 孩 與 繼 父 母 的 關 係 ), 如 此 一 來, 既 不 會 影 響 想 要 生 育 孩 子 一 方 的 權 益, 也 不 會 造 成 不 想 生 育 孩 子 一 方 的 困 擾 15. 依 據 伴 侶 制 度, 伴 侶 可 以 自 己 單 獨 或 跟 伴 侶 共 同 收 養 子 女 嗎? 程 序 為 何? 可 以 的, 在 伴 侶 制 度 中, 一 方 可 以 選 擇 自 己 單 獨 收 養, 或 是 跟 對 方 一 起 共 同 收 養 孩 子 所 謂 的 單 獨 收 養, 是 指 一 個 人 在 收 養 子 女 時, 不 需 要 伴 侶 的 同 意 這 和 現 行 民 法 規 定 夫 妻 必 須 兩 個 人 一 起 收 養 是 不 同 的 因 為 伴 侶 制 度 強 調 關 係 的 11

獨 立 性, 兩 個 人 也 不 見 得 住 在 一 起, 因 此 在 收 養 子 女 時, 可 以 視 自 己 的 情 況 來 考 量, 可 以 單 獨 收 養 孩 子, 也 可 以 兩 個 人 一 起 收 養 孩 子 至 於 在 收 養 程 序 上, 不 管 是 單 獨 收 養 或 共 同 收 養, 原 則 上 收 養 人 必 須 與 被 收 養 人 或 被 收 養 人 的 法 定 代 理 人 簽 立 收 養 契 約 ( 如 被 收 養 人 未 滿 七 歲, 而 無 法 定 代 理 人 者, 不 須 訂 立 收 養 契 約 ), 之 後 向 法 院 提 出 請 求 認 可 這 個 收 養 程 序, 在 法 院 裁 定 認 可 收 養 後, 整 個 收 養 程 序 才 算 是 完 成 也 許 大 家 會 擔 心, 同 性 伴 侶 收 養 孩 子 是 否 會 遭 遇 社 工 人 員 或 法 官 的 歧 視, 這 樣 的 案 例 在 台 灣 也 確 實 發 生 過, 因 此, 我 們 特 別 在 修 法 過 程 中 加 入 反 歧 視 條 款, 要 求 法 院 不 可 以 因 為 收 養 人 的 性 傾 向 性 別 認 同 或 性 別 氣 質 等 原 因, 就 駁 回 收 養 聲 請 國 外 的 研 究 已 經 證 明, 同 性 伴 侶 教 育 長 大 的 孩 子 和 異 性 戀 家 庭 長 大 的 孩 子 在 學 業 表 現 上 沒 有 差 距, 同 性 伴 侶 家 庭 長 大 的 孩 子 甚 至 更 能 尊 重 差 異, 對 於 性 別 也 保 持 更 為 彈 性 與 開 放 的 觀 念 ; 近 幾 年, 聯 合 國 也 逐 步 把 性 傾 向 與 性 別 認 同 納 入 禁 止 歧 視 的 項 目 因 此, 我 們 也 必 須 教 育 並 提 醒 司 法 人 員, 不 能 因 為 自 己 的 偏 見 和 無 知, 就 對 同 志 施 以 歧 視 性 的 差 別 待 遇 16. 為 什 麼 允 許 伴 侶 約 定 不 互 為 彼 此 的 繼 承 人? 又 為 什 麼 伴 侶 的 繼 承 約 定, 不 能 侵 害 其 他 法 定 繼 承 人 的 特 留 份? 在 現 行 的 婚 姻 制 度 中, 一 旦 結 成 夫 妻, 雙 方 就 一 定 是 彼 此 的 法 定 繼 承 人, 而 且 一 定 可 以 分 到 遺 產, 這 聽 起 來 或 許 很 合 理, 但 如 果 考 慮 到 伴 侶 之 間 有 相 當 多 元 的 面 貌, 這 其 實 也 不 見 得 就 是 一 個 近 乎 人 情 的 規 定 一 些 年 紀 大 了 才 找 到 第 二 春 伴 侶 的 阿 公 阿 嬤, 他 們 在 生 活 中 和 老 伴 相 依 扶 持, 但 不 見 得 想 要 把 身 後 財 產 留 給 這 個 老 來 伴, 一 方 面 是 不 需 要, 二 方 面 他 們 希 望 照 顧 各 自 的 子 女, 但 如 果 兩 人 結 婚, 這 個 心 願 就 無 法 達 成 了 也 有 一 些 伴 侶, 他 們 的 經 濟 各 自 獨 立, 並 不 擔 心 自 己 走 後 對 方 失 去 經 濟 依 靠, 因 此, 希 望 把 財 產 留 給 更 需 要 被 照 顧 的 家 人 或 朋 友, 甚 至 想 捐 給 社 會 團 體, 如 果 伴 侶 12

制 度 強 制 規 定 伴 侶 間 的 繼 承 權, 對 於 這 些 財 務 另 有 規 劃 的 伴 侶 來 說, 等 於 限 縮 了 他 們 安 排 身 後 財 產 的 自 由 因 此, 秉 持 尊 重 伴 侶 自 主 意 願 的 原 則, 伴 侶 制 度 將 繼 承 權 利 也 交 給 雙 方 自 主 約 定, 讓 制 度 更 貼 近 不 同 人 的 需 求 然 而, 個 人 意 願 不 能 侵 害 他 人 的 權 利, 因 此, 即 便 雙 方 可 以 自 由 約 定 繼 承 權, 這 個 約 定 也 不 能 侵 害 既 有 繼 承 人 的 特 留 份 比 如 說, 阿 莫 的 父 母 都 已 經 過 世, 自 己 又 沒 有 生 養 孩 子, 只 有 一 個 妹 妹, 但 阿 莫 和 妹 妹 並 不 親 近, 雙 方 已 經 多 年 沒 有 往 來, 因 此 阿 莫 希 望 把 所 有 財 產 都 留 給 伴 侶, 但 這 個 希 望 沒 有 辦 法 達 成, 因 為, 阿 莫 的 妹 妹 仍 是 阿 莫 的 法 定 繼 承 人 ( 之 一 ), 阿 莫 不 可 能 透 過 簽 訂 伴 侶 契 約, 就 完 全 排 除 妹 妹 的 繼 承 人 地 位 ; 相 對 的, 即 便 妹 妹 再 不 願 意, 法 律 上 阿 莫 亦 仍 是 她 的 法 定 繼 承 人 ( 之 一 ) 基 於 公 平, 在 繼 承 事 項 上, 伴 侶 契 約 雖 然 享 有 自 由 約 定 的 空 間, 但 仍 舊 以 不 侵 害 其 他 法 定 繼 承 人 的 特 留 份 為 原 則 17. 在 伴 侶 一 方 過 世 時, 生 存 的 伴 侶 對 於 遺 產 可 以 主 張 有 特 留 分 嗎? 所 謂 特 留 分 就 是 法 律 保 障 繼 承 人 在 繼 承 遺 產 時, 保 有 最 低 的 繼 承 比 例 例 如 說, 大 華 有 一 個 太 太 兩 個 小 孩, 他 在 生 前 寫 了 一 份 遺 囑, 裡 面 提 到 未 來 自 己 的 遺 產 將 全 部 留 給 兩 個 孩 子, 太 太 一 毛 也 分 不 到, 有 一 天, 大 華 真 的 過 世 了, 他 的 太 太 可 以 主 張 她 的 繼 承 權 利 受 到 損 害, 向 法 院 請 求 分 配 她 該 有 的 特 留 分 特 留 分 的 計 算 方 式, 依 照 不 同 順 位 的 繼 承 人 有 不 同 的 算 法, 以 大 華 太 太 的 例 子 來 說, 依 照 民 法 規 定, 她 原 本 可 以 分 配 到 大 華 三 分 之 一 的 遺 產, 但 因 為 是 主 張 特 留 分, 因 此, 她 僅 能 主 張 該 得 遺 產 的 一 半, 也 就 是 三 分 之 一 的 一 半, 即 六 分 之 一, 這 六 分 之 一 就 是 法 律 保 障 她 的 最 低 分 配 額 在 民 法 中, 繼 承 人 除 非 有 法 律 規 定 喪 失 繼 承 權 的 事 由, 不 然 最 少 享 有 特 留 分 的 保 障 然 而 在 伴 侶 契 約 中, 我 們 將 繼 承 權 視 為 自 由 約 定 事 項, 因 此 伴 侶 之 間 是 否 享 有 特 留 分, 還 得 看 伴 侶 有 沒 有 約 定 成 為 彼 此 的 繼 承 人, 如 果 有, 那 麼 當 然 也 有 特 留 分 的 保 障, 如 果 沒 有, 就 不 會 有 此 權 利 換 句 話 說, 如 果 你 13

在 簽 訂 伴 侶 契 約 時, 約 定 你 的 伴 侶 可 以 繼 承 你 的 遺 產, 就 算 你 偷 偷 寫 了 一 份 遺 囑, 把 財 產 全 部 留 給 別 人, 你 的 伴 侶 還 是 有 權 利 來 主 張 特 留 分 喔!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