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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高 雄 市 被 收 養 人 生 活 狀 況 及 收 養 家 庭 福 利 與 服 務 需 求 調 查 報 告 委 託 單 位 : 高 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承 辦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兒 童 福 利 聯 盟 文 教 基 金 會 承 接 高 雄 市 兒 童 及 少 年 收 出 養 資 源 服 務 中 心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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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兒 童 生 活 狀 況... 16 ( 一 ) 兒 童 適 應 狀 況... 16 ( 二 ) 兒 童 原 生 家 庭 狀 況 及 出 養 背 景... 19 ( 三 ) 兒 童 健 康 狀 況... 20 ( 四 ) 兒 童 之 醫 療 照 顧 負 擔... 22 ( 五 ) 兒 童 之 托 育 及 教 育 狀 況... 22 ( 六 ) 家 長 之 教 養 態 度... 25 五 兒 童 身 世 告 知 狀 況... 26 ( 一 ) 收 養 人 對 於 兒 童 身 世 告 知 的 態 度... 26 ( 二 ) 收 養 人 與 出 養 人 的 聯 繫 狀 況... 30 ( 三 ) 兒 童 知 曉 身 世 的 狀 況... 33 六 收 養 家 庭 之 福 利 與 服 務 需 求... 34 ( 一 ) 經 濟 扶 助 需 求... 34 ( 二 ) 諮 詢 輔 導 需 求... 35 ( 三 ) 子 女 教 養 需 求... 37 ( 四 ) 就 業 服 務 需 求... 39 ( 五 ) 生 活 扶 助 需 求... 39 ( 六 ) 福 利 服 務 需 求 順 位... 40 ( 七 ) 育 嬰 假 需 求... 41 伍 研 究 發 現 與 建 議... 43 一 研 究 發 現... 43 ( 一 ) 收 養 人 對 子 女 教 養 類 之 服 務, 需 求 強 度 較 高... 43 ( 二 ) 收 養 人 對 於 社 會 福 利 與 服 務 之 需 求, 與 台 北 市 之 調 查 結 果 相 比 有 部 分 差 異 43 二 研 究 建 議... 44 ( 一 ) 持 續 推 廣 身 世 告 知 教 育... 44 ( 二 ) 加 強 不 同 收 養 背 景 家 庭 之 專 業 協 助... 44 ( 三 ) 強 化 疾 病 兒 童 家 庭 之 服 務 措 施... 45 ( 四 ) 探 討 被 收 養 兒 童 出 現 特 殊 反 應 之 原 因... 45 ( 五 ) 收 養 人 於 先 行 共 同 生 活 期 間 有 請 育 嬰 假 之 需 求... 45 ( 六 ) 收 養 人 有 瞭 解 兒 童 背 景 資 訊 之 需 求... 46 ( 七 ) 探 討 兒 童 留 養 問 題... 46 參 考 資 料... 48 II

表 目 錄 表 1 兒 童 年 齡... 3 表 2 兒 童 性 別... 4 表 3 兒 童 被 收 養 時 年 齡... 4 表 4 受 訪 者 與 兒 童 關 係... 5 表 5 受 訪 者 婚 姻 狀 況... 5 表 6 受 訪 者 婚 齡... 6 表 7 同 住 家 人 數... 6 表 8 收 養 人 有 無 其 他 未 成 年 之 親 生 或 收 養 兒 童... 7 表 9 收 養 兒 童 前 之 照 顧 時 間... 7 表 10 收 養 兒 童 前 之 照 顧 時 間 - 依 收 養 方 式 區 分... 8 表 11 兒 童 被 收 養 之 時 間... 8 表 12 收 養 方 式... 9 表 13 收 養 關 係... 10 表 14 兒 童 的 主 要 照 顧 者... 10 表 15 兒 童 父 親... 11 表 16 兒 童 母 親... 11 表 17 父 親 年 齡... 11 表 18 母 親 年 齡... 12 表 19 父 親 工 作 狀 況... 12 表 20 母 親 工 作 狀 況... 12 表 21 父 母 曾 為 了 照 顧 兒 童 而 暫 停 工 作... 13 表 22 暫 停 工 作 的 時 間... 13 表 23 家 庭 月 收 入... 14 表 24 收 養 兒 童 後 家 中 出 現 經 濟 問 題... 14 表 25 父 母 因 兒 童 生 病 而 請 假... 15 表 26 請 假 天 數... 15 表 27 收 養 人 的 困 擾... 16 表 28 特 殊 情 緒 反 應... 16 表 29 特 殊 行 為 反 應... 17 表 30 兒 童 是 否 曾 適 應 不 良... 18 表 31 適 應 不 良 的 地 方... 18 表 32 適 應 新 生 活 的 時 間... 19 表 33 兒 童 原 生 家 庭 狀 況 及 出 養 背 景... 19 表 34 兒 童 健 康 狀 況... 20 表 35 發 展 遲 緩 評 估... 20 表 36 發 展 遲 緩 狀 況... 21 III

表 37 兒 童 是 否 曾 適 應 不 良 - 依 兒 童 健 康 狀 況 區 分... 21 表 38 兒 童 是 否 曾 適 應 不 良 - 依 發 展 遲 緩 狀 況 區 分... 21 表 39 醫 療 照 顧 負 擔... 22 表 40 醫 療 照 顧 負 擔 - 依 兒 童 健 康 狀 況 區 分... 22 表 41 兒 童 最 主 要 的 托 育 安 排... 23 表 42 教 育 兒 童 時 遭 遇 問 題... 23 表 43 教 育 兒 童 時 遭 遇 問 題 - 依 兒 童 被 收 養 時 年 齡 區 分... 24 表 44 養 育 兒 童 最 煩 惱 的 事... 24 表 45 孩 子 學 習 不 用 心 要 責 罰... 25 表 46 孩 子 的 管 教 要 嚴... 26 表 47 是 否 希 望 讓 兒 童 知 道 自 己 被 收 養... 26 表 48 計 畫 在 兒 童 幾 歲 時 告 知 身 世... 27 表 49 是 否 希 望 讓 兒 童 知 道 自 己 被 收 養 - 依 收 養 方 式 區 分... 28 表 50 計 畫 在 兒 童 幾 歲 時 告 知 身 世 - 依 收 養 方 式 區 分... 28 表 51 擔 心 無 法 處 理 兒 童 得 知 身 世 後 的 反 應... 29 表 52 希 望 學 習 如 何 告 知 兒 童 身 世... 29 表 53 擔 心 無 法 處 理 兒 童 得 知 身 世 後 的 反 應 - 依 收 養 方 式 區 分... 30 表 54 希 望 學 習 如 何 告 知 兒 童 身 世 - 依 收 養 方 式 區 分... 30 表 55 收 養 人 與 出 養 人 的 聯 繫 狀 況... 31 表 56 收 養 人 與 出 養 人 的 聯 繫 方 式... 31 表 57 是 否 同 意 出 養 人 探 視 兒 童... 31 表 58 不 同 意 出 養 人 探 視 兒 童 之 原 因... 32 表 59 是 否 同 意 出 養 人 探 視 兒 童 - 依 收 養 關 係 區 分... 32 表 60 兒 童 是 否 已 知 自 己 被 收 養... 33 表 61 兒 童 如 何 得 知 被 收 養... 33 表 62 兒 童 得 知 身 世 後 的 反 應... 33 表 63 經 濟 扶 助 需 求... 35 表 64 諮 詢 輔 導 需 求... 35 表 65 諮 詢 輔 導 需 求 - 依 兒 童 健 康 狀 況 區 分... 36 表 66 諮 詢 輔 導 需 求 - 依 兒 童 被 收 養 時 年 齡 區 分... 37 表 67 成 人 心 理 諮 商 輔 導 - 依 收 養 關 係 區 分... 37 表 68 子 女 教 養 需 求... 38 表 69 子 女 教 養 需 求 - 依 兒 童 健 康 狀 況 區 分... 38 表 70 就 業 服 務 需 求... 39 表 71 生 活 扶 助 需 求... 39 表 72 生 活 扶 助 需 求 - 依 兒 童 健 康 狀 況 區 分... 40 表 73 試 行 同 住 期 間 之 育 嬰 假 需 求... 41 表 74 試 行 同 住 期 間 之 育 嬰 假 需 求 時 間... 41 IV

表 75 試 行 同 住 期 間 之 育 嬰 假 需 求 - 依 收 養 方 式 區 分... 42 表 76 試 行 同 住 期 間 之 育 嬰 假 需 求 時 間 - 依 收 養 方 式 區 分... 42 圖 目 錄 圖 1 收 養 家 庭 有 需 求 之 福 利 與 服 務... 34 圖 2 福 利 服 務 需 求 順 位... 40 V

壹 前 言 兒 童 在 出 養 到 收 養 家 庭 以 後, 對 於 新 環 境 的 適 應 狀 況 如 何? 有 哪 些 適 應 上 的 問 題? 收 養 家 庭 在 育 兒 過 程 中, 對 於 兒 童 的 養 育 及 教 育 情 況 如 何? 這 些 家 庭 的 後 續 生 活 是 否 曾 遭 遇 困 擾? 他 們 有 什 麼 樣 的 福 利 服 務 需 求? 這 些 一 直 以 來 都 是 政 府 機 關 及 收 出 養 服 務 人 員 相 當 關 心 的 問 題 然 而 由 於 各 地 的 收 出 養 專 業 團 體 對 於 收 養 後 所 進 行 的 追 蹤 機 制 不 盡 相 同, 國 內 對 於 被 收 養 兒 童 生 活 狀 況 適 應 情 形, 以 及 收 養 家 庭 福 利 需 求 的 正 式 研 究 等, 大 多 屬 於 質 化 研 究 個 案 研 討 會 或 是 機 構 內 部 討 論 之 形 式 因 此 本 研 究 以 被 收 養 兒 童 及 收 養 家 庭 作 為 研 究 對 象, 採 問 卷 調 查 法, 期 望 能 進 一 步 瞭 解 兒 童 至 收 養 家 庭 後 的 實 際 狀 況, 以 及 目 前 收 養 人 對 於 各 項 福 利 服 務 措 施 的 需 求 性, 以 作 為 國 內 未 來 收 出 養 政 策 和 福 利 政 策 規 劃 制 定 時 之 重 要 參 考, 以 期 能 為 國 內 收 養 人 與 被 收 養 兒 童 提 供 一 個 更 為 友 善 的 收 養 環 境 貳 調 查 目 的 一 瞭 解 高 雄 市 被 收 養 兒 童 的 生 活 狀 況, 包 括 : 兒 童 被 收 養 後 的 適 應 情 形 健 康 狀 況 以 及 兒 童 的 托 育 養 育 及 教 育 狀 況 等 二 瞭 解 高 雄 市 收 養 人 的 生 活 現 況 及 福 利 需 求, 包 括 : 收 養 後 的 生 活 狀 況 對 被 收 養 兒 童 進 行 身 世 告 知 的 狀 況 是 否 與 出 養 人 聯 繫, 以 及 對 於 各 類 福 利 服 務 的 需 求 等 參 調 查 方 法 本 研 究 採 取 問 卷 調 查 法, 調 查 設 計 如 下 : 一 調 查 區 域 及 對 象 ( 一 ) 調 查 區 域 以 高 雄 市 38 個 行 政 區 為 調 查 區 域 範 圍, 包 括 楠 梓 區 左 營 區 鼓 山 區 三 民 區 鹽 埕 區 前 金 區 新 興 區 苓 雅 區 前 鎮 區 旗 津 區 小 港 區 鳳 山 區 大 寮 區 鳥 松 區 林 園 區 仁 武 區 大 樹 區 大 社 區 岡 山 區 路 竹 區 橋 頭 區 梓 官 區 彌 陀 區 永 安 區 燕 巢 區 田 寮 區 阿 蓮 區 茄 萣 區 湖 內 區 旗 山 區 美 濃 區 內 門 區 杉 林 區 甲 仙 區 六 龜 區 茂 林 區 桃 源 區 那 瑪 夏 區 ( 二 ) 調 查 對 象 2002 年 1 月 1 日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經 法 院 收 養 裁 定 認 可, 家 有 未 滿 十 二 歲 養 子 1

女 之 收 養 人 由 於 兒 童 ( 零 至 未 滿 十 二 歲 ) 與 少 年 ( 十 二 歲 至 未 滿 十 八 歲 ) 的 身 心 發 展 被 照 顧 需 求 生 活 面 向 等 相 差 極 大, 因 此 本 調 查 僅 以 孩 子 未 滿 十 二 歲 之 家 長 為 調 查 對 象 二 調 查 時 間 2013 年 11 月 10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三 調 查 方 式 自 2012 年 5 月 31 日 實 施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後, 非 血 緣 關 係 旁 系 六 等 血 親 或 五 等 姻 親 關 係 外 的 收 養, 皆 須 透 過 專 業 團 體 來 辦 理 因 此 本 研 究 將 調 查 母 體 區 分 為 專 業 團 體 媒 合 收 養 及 非 專 業 團 體 媒 合 收 養 兩 種 類 型 調 查 方 法 : 普 查 由 收 出 養 媒 合 機 構 之 工 作 人 員, 針 對 調 查 名 冊 逐 一 電 話 聯 繫, 詢 問 收 養 人 的 受 訪 意 願 如 收 養 人 願 意 接 受 調 查, 即 以 郵 寄 方 式 將 問 卷 寄 出, 待 受 訪 者 填 畢 後 再 將 問 卷 寄 回 ( 一 ) 專 業 團 體 媒 合 收 養 1. 母 體 : 透 過 本 市 轄 內 收 出 養 媒 合 機 構 媒 合 被 收 養 人, 於 2002 年 1 月 1 日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獲 得 法 院 收 養 裁 定 認 可, 且 被 收 養 人 年 齡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為 止 未 滿 十 二 歲, 並 居 住 於 高 雄 市 的 收 養 家 庭 透 過 專 業 團 體 媒 合 收 養 之 收 養 人, 與 被 收 養 兒 童 的 關 係 為 無 血 緣 關 係 收 養 2. 發 放 問 卷 數 量 : 兒 童 福 利 聯 盟 48 份 勵 馨 基 金 會 20 份 小 天 使 家 園 9 份, 總 計 77 份 3. 回 收 有 效 問 卷 數 量 : 兒 童 福 利 聯 盟 文 教 基 金 會 30 份 勵 馨 基 金 會 12 份 小 天 使 家 園 2 份, 總 計 44 份 ( 二 ) 非 專 業 團 體 媒 合 收 養 1. 母 體 : 收 養 人 自 行 找 到 被 收 養 兒 童, 於 2002 年 1 月 1 日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獲 得 法 院 收 養 裁 定 認 可, 且 被 收 養 人 年 齡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為 止 未 滿 十 二 歲, 並 且 居 住 於 高 雄 市 透 過 私 下 管 道 收 養 之 收 養 人, 與 被 收 養 兒 童 的 關 係 為 親 戚 收 養 繼 親 收 養 ( 收 養 配 偶 子 女 ) 無 血 緣 關 係 收 養 三 種 2. 發 放 問 卷 數 量 : 2002 年 1 月 1 日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法 院 交 查 裁 定 認 可 件 數 推 估 為 1,328 件, 將 被 收 養 人 年 齡 已 逾 十 二 歲 及 資 料 遺 失 者 扣 減 後, 共 432 筆, 其 中 因 收 養 人 拒 訪 (126 筆 ) 移 居 其 他 縣 市 (9 筆 ) 無 法 與 收 養 人 取 得 聯 繫 ( 包 含 收 養 人 名 冊 因 通 訊 資 料 過 於 老 舊 以 致 無 法 取 得 聯 繫, 以 及 訪 員 於 不 同 日 期 共 致 電 三 次 以 上, 收 養 人 皆 未 接 聽 電 話 )(141 筆 ) 等 因 素, 總 計 發 放 問 卷 156 份 2

3. 回 收 有 效 問 卷 數 量 :73 份 四 結 果 整 理 及 編 製 方 法 ( 一 ) 調 查 資 料 合 理 性 檢 查 針 對 問 卷 資 料, 由 承 辦 機 關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兒 童 福 利 聯 盟 文 教 基 金 會 審 核 複 查 問 卷, 確 保 資 料 品 質 實 體 問 卷 由 輸 入 員 將 問 卷 資 料 輸 入 系 統, 經 督 導 查 核 後 轉 出 進 行 數 據 資 料 處 理 調 查 分 析 的 數 值 計 算 方 式 為 各 選 項 回 答 次 數 除 以 總 回 答 次 數, 計 算 到 小 數 點 後 兩 位, 四 捨 五 入 到 小 數 點 後 一 位 ( 二 ) 人 工 資 料 處 理 方 式 當 受 訪 者 勾 選 其 他 項 時, 由 研 究 員 檢 視 該 開 放 題 的 答 項 內 容, 若 受 訪 者 填 寫 的 內 容 與 既 有 選 項 同 義, 則 併 入 既 有 選 項 一 併 統 計 百 分 比 ; 若 受 訪 者 填 寫 的 內 容 不 包 含 在 既 有 選 項 內, 但 被 很 多 受 訪 者 提 到 ( 占 所 有 回 答 受 訪 者 5% 以 上 ), 則 新 增 一 選 項, 並 統 計 此 選 項 百 分 比 ; 若 該 內 容 不 包 含 在 既 有 選 項 內, 提 到 的 受 訪 者 亦 不 多, 則 以 其 他 項 來 統 計 百 分 比 單 筆 資 料 若 有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問 項 為 遺 漏 值 時, 將 重 新 詢 問 受 訪 者, 如 受 訪 者 仍 拒 答 或 無 法 與 受 訪 者 接 觸, 該 筆 資 料 視 為 無 效 問 卷 肆 調 查 結 果 一 兒 童 基 本 資 料 ( 一 ) 兒 童 年 齡 被 收 養 人 的 年 齡 層 超 過 三 分 之 一 為 九 歲 至 未 滿 十 二 歲 (38.5%), 在 各 年 齡 層 中 所 佔 比 例 最 高 如 依 學 齡 前 後 加 以 區 分, 六 成 二 (62.4 %) 為 六 歲 以 上 兒 童 ; 三 成 八 (37.6%) 為 未 滿 六 歲 兒 童 表 1 兒 童 年 齡 1- 未 滿 2 歲 5 4.3 2- 未 滿 3 歲 7 6.0 3- 未 滿 6 歲 32 27.4 6- 未 滿 9 歲 25 21.4 3

9- 未 滿 12 歲 45 38.5 12 歲 以 上 3 2.6 合 計 117 100.0 註 : 為 調 查 時 年 齡 本 調 查 之 被 收 養 人 年 齡 須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為 止 未 滿 十 二 歲, 而 其 中 三 位 於 調 查 時 (2013 年 11 月 10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 已 滿 十 二 歲 ( 二 ) 兒 童 性 別 女 性 略 高 於 男 性, 女 性 佔 五 成 五 (54.9%), 男 性 佔 四 成 五 (45.1%) 表 2 兒 童 性 別 男 性 46 45.1 女 性 56 54.9 合 計 102 100.0 ( 三 ) 兒 童 被 收 養 時 年 齡 將 近 三 成 (29.1%) 兒 童 於 被 收 養 時 已 經 年 滿 三 歲, 一 成 八 (17.9%) 甚 至 已 滿 六 歲, 七 成 一 (70.9%) 兒 童 則 是 於 滿 三 歲 前 被 收 養 表 3 兒 童 被 收 養 時 年 齡 未 滿 1 歲 61 52.1 1- 未 滿 2 歲 15 12.8 2- 未 滿 3 歲 7 6.0 3- 未 滿 6 歲 13 11.1 6- 未 滿 9 歲 17 14.5 9- 未 滿 12 歲 4 3.4 合 計 117 100.0 4

二 受 訪 者 基 本 資 料 ( 一 ) 受 訪 者 與 兒 童 關 係 受 訪 者 半 數 以 上 (54.7%) 為 兒 童 母 親, 近 三 成 (28.2%) 為 兒 童 父 親, 父 母 一 起 填 答 的 比 例 僅 佔 一 成 七 (17.1%) 表 4 受 訪 者 與 兒 童 關 係 父 親 母 親 父 母 一 起 填 33 28.2 64 54.7 20 17.1 合 計 117 100.0 ( 二 ) 受 訪 者 婚 姻 狀 況 八 成 六 (85.5%) 受 訪 者 目 前 為 已 婚 且 與 配 偶 同 住, 一 成 五 (14.5%) 受 訪 者 為 未 婚 離 婚 或 配 偶 去 世 表 5 受 訪 者 婚 姻 狀 況 已 婚, 且 與 配 偶 同 住 在 一 起 100 85.5 未 婚 9 7.7 離 婚 6 5.1 配 偶 去 世 2 1.7 合 計 117 100.0 ( 三 ) 受 訪 者 婚 齡 受 訪 者 的 婚 齡 二 成 二 (22.4%) 為 一 年 至 五 年, 一 成 七 (17.3%) 為 六 年 至 十 年, 二 成 五 (24.5%) 為 十 一 年 至 十 五 年, 三 成 六 (35.7%) 婚 齡 已 超 過 十 五 年 5

表 6 受 訪 者 婚 齡 1-5 年 22 22.4 6-10 年 17 17.3 11-15 年 24 24.5 16-20 年 20 20.4 21-25 年 6 6.1 26-30 年 4 4.1 超 過 30 年 5 5.1 合 計 98 100 三 兒 童 家 庭 狀 況 ( 一 ) 同 住 家 人 數 目 前 與 兒 童 同 住 的 家 人 數 ( 包 含 兒 童 及 填 答 者 自 己 ), 以 三 位 的 比 例 最 高, 佔 四 成 一 (40.9%); 其 次 為 四 位, 佔 二 成 三 (22.6%) 表 7 同 住 家 人 數 2 6 5.2 3 47 40.9 4 26 22.6 5 22 19.1 6 10 8.7 7 3 2.6 8 1 0.9 合 計 115 100.0 6

( 二 ) 家 中 有 無 其 他 未 成 年 兒 童 七 成 七 (76.7%) 收 養 人 僅 有 被 收 養 兒 童 一 名 孩 子 ; 近 四 分 之 一 (23.3%) 收 養 人 則 是 除 了 被 收 養 兒 童 外, 還 有 其 他 未 成 年 的 親 生 或 收 養 兒 童 表 8 收 養 人 有 無 其 他 未 成 年 之 親 生 或 收 養 兒 童 是 27 23.3 否 89 76.7 合 計 116 100.0 ( 三 ) 收 養 兒 童 前 之 照 顧 時 間 約 三 分 之 一 (33.6%) 父 母 在 收 養 前 照 顧 兒 童 的 時 間 未 滿 一 年, 且 近 二 成 (18.2%) 在 收 養 前 未 曾 照 顧 過 ; 不 過 卻 也 有 超 過 二 成 (22.7%) 的 父 母 在 正 式 收 養 兒 童 前 就 已 照 顧 兒 童 五 年 以 上 表 9 收 養 兒 童 前 之 照 顧 時 間 未 曾 照 顧 20 18.2 未 滿 1 年 37 33.6 1- 未 滿 2 年 8 7.3 2- 未 滿 3 年 6 5.5 3- 未 滿 4 年 8 7.3 4- 未 滿 5 年 6 5.5 5 年 以 上 25 22.7 合 計 110 100.0 交 叉 分 析 透 過 不 同 管 道 收 養 兒 童 的 父 母, 在 正 式 收 養 前 照 顧 兒 童 的 時 間 是 否 有 所 差 異 結 果 發 現, 透 過 親 友 或 私 下 管 道 收 養 的 收 養 人, 九 成 六 (95.7%) 在 收 養 前 都 已 照 7

顧 兒 童 一 段 時 間, 且 六 成 五 (64.8%) 已 照 顧 兒 童 一 年 以 上 ; 與 透 過 私 人 機 構 收 養 的 父 母 相 比, 收 養 前 照 顧 一 年 以 上 的 比 例 僅 二 成 一 (21.4%), 兩 者 有 相 當 大 的 差 異 表 10 收 養 兒 童 前 之 照 顧 時 間 - 依 收 養 方 式 區 分 項 目 別 透 過 私 人 機 構 透 過 親 友 或 私 下 管 道 個 數 百 分 比 (%) 個 數 百 分 比 (%) 未 曾 照 顧 17 40.5 3 4.4 未 滿 1 年 16 38.1 21 30.9 1- 未 滿 2 年 1 2.4 7 10.3 2- 未 滿 3 年 3 7.1 3 4.4 3- 未 滿 4 年 0 0.0 8 11.8 4- 未 滿 5 年 1 2.4 5 7.4 5 年 以 上 4 9.5 21 30.9 合 計 42 100.0 68 100.0 P<.001 ( 四 ) 兒 童 被 收 養 時 間 受 訪 的 收 養 家 庭 一 成 八 (17.9%) 收 養 孩 子 尚 未 滿 三 年, 三 成 四 (33.9%) 收 養 孩 子 三 到 四 年, 二 成 一 (20.5%) 收 養 五 到 六 年, 一 成 六 (16.1%) 收 養 七 到 九 年, 一 成 二 (11.6%) 父 母 則 已 收 養 孩 子 十 年 以 上 表 11 兒 童 被 收 養 之 時 間 1 年 7 6.3 2 年 13 11.6 3 年 28 25.0 4 年 10 8.9 8

5 年 14 12.5 6 年 9 8.0 7 年 5 4.5 8 年 6 5.4 9 年 7 6.3 10 年 7 6.3 11 年 4 3.6 12 年 2 1.8 合 計 112 100.0 ( 五 ) 收 養 方 式 受 訪 家 庭 中 有 六 成 二 (62.4%) 表 示 透 過 親 友 或 私 下 管 道 來 收 養 孩 子, 三 成 八 (37.6%) 表 示 透 過 私 人 機 構 收 養 孩 子 表 12 收 養 方 式 透 過 私 人 機 構 44 37.6 透 過 親 友 或 私 下 管 道 73 62.4 合 計 117 100.0 ( 六 ) 收 養 關 係 本 研 究 所 調 查 的 收 養 家 庭, 收 養 人 與 被 收 養 兒 童 間 的 關 係 八 成 二 (81.7%) 為 無 血 緣 關 係, 一 成 四 (13.9%) 為 親 戚, 僅 4.3% 為 繼 親 關 係 9

表 13 收 養 關 係 無 血 緣 關 係 收 養 ( 不 含 收 養 人 與 前 配 偶 子 女 ) 94 81.7 親 戚 間 收 養 16 13.9 收 養 人 與 前 配 偶 子 女 5 4.3 合 計 115 100.0 ( 七 ) 兒 童 的 主 要 照 顧 者 在 收 養 人 家 中, 兒 童 的 主 要 照 顧 者 九 成 四 (93.9%) 為 母 親, 六 成 四 (63.5%) 為 父 親,( 外 ) 祖 父 ( 外 ) 祖 母 的 則 分 別 佔 一 成 九 (19.1%) 及 三 成 (29.6%) 表 14 兒 童 的 主 要 照 顧 者 父 親 73 63.5 母 親 108 93.9 祖 父 / 外 祖 父 22 19.1 祖 母 / 外 祖 母 34 29.6 父 親 的 兄 弟 姊 妹 5 4.3 母 親 的 兄 弟 姊 妹 4 3.5 其 他 3 2.6 合 計 249 216.5 註 : 本 題 為 複 選 題, 合 計 百 分 比 超 過 100% ( 八 ) 兒 童 父 母 被 收 養 兒 童 約 一 成 (10.4%) 無 父 親, 近 一 成 (0.9%) 無 母 親 有 父 親 者, 六 成 六 10

(66.0%) 父 親 年 齡 為 四 十 歲 至 四 十 九 歲 ; 有 母 親 者, 五 成 二 (52.3%) 母 親 年 齡 同 樣 為 四 十 歲 至 四 十 九 歲, 所 佔 比 例 皆 最 高 表 15 兒 童 父 親 有 父 親 103 89.6 無 父 親 12 10.4 合 計 115 100.0 表 16 兒 童 母 親 有 母 親 109 99.1 無 母 親 1 0.9 合 計 110 100.0 表 17 父 親 年 齡 20-29 歲 1 1.0 30-39 歲 17 17.0 40-49 歲 66 66.0 50-59 歲 13 13.0 60 歲 以 上 3 3.0 合 計 100 100.0 11

表 18 母 親 年 齡 20-29 歲 6 5.5 30-39 歲 32 29.4 40-49 歲 57 52.3 50-59 歲 14 12.8 60 歲 以 上 0 0.0 合 計 109 100.0 ( 九 ) 父 母 工 作 狀 況 兒 童 父 親 的 工 作 狀 況, 九 成 七 (97.0%) 為 就 業 中,3.0% 為 料 理 家 務 ; 兒 童 母 親 的 工 作 狀 況, 六 成 一 (60.7%) 為 就 業 中, 三 成 六 (35.5%) 為 料 理 家 務,3.7% 待 業 中 表 19 父 親 工 作 狀 況 有 工 作 98 97.0 無 工 作 且 正 在 找 工 作 0 0 料 理 家 務 3 3.0 合 計 101 100.0 表 20 母 親 工 作 狀 況 有 工 作 65 60.7 無 工 作 且 正 在 找 工 作 4 3.7 料 理 家 務 38 35.5 合 計 107 100.0 12

( 十 ) 暫 停 工 作 約 四 分 之 一 (25.4%) 收 養 人 曾 為 了 照 顧 被 收 養 兒 童 而 暫 停 工 作 一 段 時 間, 其 中 四 成 三 (43.3%) 曾 暫 停 工 作 達 三 年 以 上 表 21 父 母 曾 為 了 照 顧 兒 童 而 暫 停 工 作 否 85 74.6 是 29 25.4 合 計 114 100.0 表 22 暫 停 工 作 的 時 間 未 滿 1 年 9 30.0 1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5 16.7 2 年 以 上, 未 滿 3 年 3 10.0 3 年 以 上 13 43.3 合 計 30 100.0 ( 十 一 ) 家 庭 月 收 入 收 養 家 庭 最 近 一 年 內 的 平 均 每 月 總 收 入, 比 例 最 高 者 為 六 萬 至 未 滿 八 萬 元 (22.5%), 其 次 為 四 萬 至 未 滿 六 萬 元 (20.7%) 另 總 計 家 庭 平 均 月 收 入 八 萬 元 以 上 的 家 庭, 共 佔 三 成 八 (37.8%) 13

表 23 家 庭 月 收 入 未 滿 2 萬 元 1 0.9 2 萬 - 未 滿 4 萬 元 20 18.0 4 萬 - 未 滿 6 萬 元 23 20.7 6 萬 - 未 滿 8 萬 元 25 22.5 8 萬 - 未 滿 10 萬 元 13 11.7 10 萬 - 未 滿 12 萬 元 10 9.0 12 萬 - 未 滿 14 萬 元 3 2.7 14 萬 - 未 滿 16 萬 元 1 0.9 16 萬 - 未 滿 18 萬 元 3 2.7 18 萬 - 未 滿 20 萬 元 1 0.9 20 萬 元 以 上 11 9.9 合 計 111 100.0 ( 十 二 ) 家 中 經 濟 狀 況 收 養 家 庭 的 經 濟 狀 況, 八 成 一 (80.5%) 在 收 養 兒 童 後 從 未 出 現 過 經 濟 問 題 ; 曾 經 出 現 經 濟 問 題 的 收 養 家 庭, 比 例 約 佔 二 成 (19.5%) 表 24 收 養 兒 童 後 家 中 出 現 經 濟 問 題 總 是 如 此 11 9.7 經 常 如 此 1 0.9 偶 爾 如 此 10 8.8 從 未 如 此 91 80.5 合 計 113 100.0 14

二 成 (20.3%) 收 養 父 母 在 過 去 一 年 中, 曾 因 為 被 收 養 兒 童 生 病 而 須 向 工 作 場 所 請 假 ; 請 假 天 數 則 多 為 一 至 七 天 以 內 (85.7%) 表 25 父 母 因 兒 童 生 病 而 請 假 有 請 過 假 15 20.3 沒 有 請 過 假 41 55.4 不 適 用 ( 如 家 庭 主 婦 / 夫 ) 18 24.3 合 計 74 100.0 表 26 請 假 天 數 1-7 天 12 85.7 超 過 7 天 2 14.3 合 計 14 100.0 ( 十 三 ) 收 養 人 的 困 擾 詢 問 收 養 人 在 收 養 兒 童 以 後 有 哪 些 困 擾, 以 複 選 分 析 發 現 比 例 最 高 的 皆 是 關 於 兒 童 的 身 世 議 題, 包 括 四 成 (40.0%) 收 養 人 表 示 不 知 如 何 告 知 孩 子 的 身 世, 以 及 三 成 一 (30.5%) 擔 心 孩 子 知 道 自 己 的 身 世 此 外, 也 有 四 分 之 一 (25.3%) 收 養 人 表 示 因 不 瞭 解 孩 子 的 遺 傳 病 史 而 感 到 困 擾 一 成 五 (14.7%) 會 擔 心 其 他 人 對 收 養 的 異 樣 眼 光, 以 及 近 一 成 (7.4%) 擔 心 孩 子 的 生 父 母 會 要 跟 孩 子 聯 繫 15

表 27 收 養 人 的 困 擾 如 何 告 知 孩 子 他 的 身 世 38 40.0 擔 心 孩 子 知 道 自 己 的 身 世 29 30.5 不 了 解 孩 子 的 遺 傳 病 史 24 25.3 其 他 人 對 收 養 的 異 樣 眼 光 14 14.7 擔 心 生 父 母 要 跟 孩 子 聯 繫 7 7.4 親 友 不 接 納 收 養 子 女 2 2.1 其 他 3 3.2 以 上 皆 無 21 22.1 合 計 138 145.3 註 : 本 題 為 複 選 題, 合 計 百 分 比 超 過 100% 四 兒 童 生 活 狀 況 ( 一 ) 兒 童 適 應 狀 況 兒 童 到 收 養 人 家 中 以 後, 一 成 五 (14.8%) 曾 出 現 特 殊 的 情 緒 反 應, 包 括 暴 躁 易 怒 情 緒 起 伏 大 及 壓 抑 等 二 成 二 (22.4%) 曾 出 現 特 殊 行 為 反 應, 包 括 咬 指 甲 說 謊 變 得 黏 人 及 尿 床 等 表 28 特 殊 情 緒 反 應 無 98 85.2 暴 躁 易 怒 7 6.1 情 緒 起 伏 大 6 5.2 壓 抑 5 4.3 16

焦 躁 難 安 4 3.5 其 他 3 2.6 合 計 123 107.0 註 : 本 題 為 複 選 題, 合 計 百 分 比 超 過 100% 表 29 特 殊 行 為 反 應 無 90 77.6 咬 指 甲 12 10.3 說 謊 7 6.0 變 得 黏 人 7 6.0 尿 床 5 4.3 作 惡 夢 5 4.3 漫 長 啼 哭 5 4.3 難 以 服 從 父 母 管 教 3 2.6 過 度 順 從 / 討 好 3 2.6 貪 食 / 暴 食 2 1.7 其 他 2 1.7 偷 竊 1 0.9 退 化 行 為 0 0.0 合 計 142 122.4 註 : 本 題 為 複 選 題, 合 計 百 分 比 超 過 100% 17

一 成 一 (10.9%) 收 養 人 表 示 兒 童 到 家 中 後 曾 有 適 應 不 良 狀 況, 在 適 應 不 良 的 兒 童 中 又 以 學 校 生 活 適 應 (41.7%) 及 居 家 生 活 適 應 (33.3%) 的 問 題 最 多 曾 有 適 應 不 良 狀 況 的 兒 童 三 成 一 (30.8%) 可 以 在 三 個 月 內 適 應 新 生 活, 三 成 九 (38.5%) 則 是 可 以 在 三 個 月 到 半 年 內 適 應 總 計 六 成 九 (69.2%) 兒 童 須 花 三 個 月 以 上 時 間 來 適 應 表 30 兒 童 是 否 曾 適 應 不 良 是 12 10.9 否 98 89.1 合 計 110 100.0 表 31 適 應 不 良 的 地 方 學 校 生 活 適 應 5 41.7 居 家 生 活 適 應 4 33.3 跟 父 母 間 的 適 應 3 25.0 其 他 親 人 間 的 適 應 3 25.0 改 名 後 的 適 應 1 8.3 手 足 間 的 適 應 0 0.0 合 計 16 133.3 註 : 本 題 為 複 選 題, 合 計 百 分 比 超 過 100% 18

表 32 適 應 新 生 活 的 時 間 未 滿 3 個 月 4 30.8 3- 未 滿 6 個 月 5 38.5 6- 未 滿 9 個 月 0 0.0 9- 未 滿 12 個 月 0 0.0 1 年 - 未 滿 1.5 年 1 7.7 1.5 年 - 未 滿 2 年 0 0.0 2 年 以 上 2 15.4 目 前 尚 未 適 應 1 7.7 合 計 13 100.0 ( 二 ) 兒 童 原 生 家 庭 狀 況 及 出 養 背 景 關 於 兒 童 的 原 生 家 庭 狀 況 及 出 養 背 景, 以 複 選 分 析 發 現 6.9% 兒 童 為 原 住 民 身 份 3.4% 生 父 或 生 母 有 藥 癮 或 酒 癮 3.4% 兒 童 曾 經 受 虐 或 疏 忽, 然 而 也 有 一 成 九 (19.0%) 收 養 人 表 示 不 清 楚 表 33 兒 童 原 生 家 庭 狀 況 及 出 養 背 景 原 住 民 身 份 8 6.9 生 父 或 生 母 有 藥 癮 或 酒 癮 4 3.4 曾 受 虐 或 疏 忽 4 3.4 跟 手 足 同 時 出 養 3 2.6 被 退 養 經 驗 2 1.7 生 父 或 生 母 有 精 神 疾 病 0 0.0 生 父 或 生 母 有 智 能 障 礙 0 0.0 混 血 兒 身 份 0 0.0 無 以 上 情 形 82 70.7 不 清 楚 22 19.0 其 他 1 0.9 合 計 126 108.6 註 : 本 題 為 複 選 題, 合 計 百 分 比 超 過 100% 19

( 三 ) 兒 童 健 康 狀 況 被 收 養 人 七 成 九 (79.3%) 為 非 疾 病 兒 童, 二 成 一 (20.7%) 為 疾 病 兒 童 以 複 選 分 析 發 現, 一 成 五 (14.7%) 兒 童 是 一 般 非 致 命 性 健 康 狀 況 ( 如 弱 視 貧 血 氣 喘 等 ),6.9% 為 心 智 疾 病 ( 如 過 動 自 閉 症 ),1.7% 為 須 定 期 追 蹤 之 疾 病 ( 如 早 產 肝 炎 等 ), 以 及 1.7% 為 須 手 術 或 治 療 之 疾 病 表 34 兒 童 健 康 狀 況 一 般 非 致 命 性 健 康 狀 況 17 14.7 心 智 疾 病 8 6.9 須 定 期 追 蹤 之 疾 病 2 1.7 須 手 術 或 治 療 之 疾 病 2 1.7 其 他 疾 病 1 0.9 以 上 皆 無 92 79.3 合 計 122 105.2 註 : 本 題 為 複 選 題, 合 計 百 分 比 超 過 100% 被 收 養 兒 童 三 成 六 (36.0%) 曾 接 受 醫 生 的 發 展 遲 緩 評 估, 其 中 曾 接 受 評 估 且 被 認 為 有 發 展 遲 緩 問 題 的 兒 童 共 佔 了 一 成 三 (12.5%) 表 35 發 展 遲 緩 評 估 曾 接 受 醫 生 評 估 40 36.0 不 曾 接 受 醫 生 評 估 71 64.0 合 計 111 100 20

表 36 發 展 遲 緩 狀 況 曾 接 受 醫 生 評 估, 但 無 發 展 遲 緩 27 67.5 曾 接 受 醫 生 評 估, 但 問 題 不 大 8 20.0 曾 接 受 醫 生 評 估, 且 有 發 展 遲 緩 問 題 5 12.5 合 計 40 100.0 交 叉 比 對 兒 童 的 健 康 狀 況 對 於 到 收 養 人 家 中 以 後, 適 應 上 是 否 會 有 所 差 異, 顯 示 疾 病 兒 童 (25.0%) 曾 適 應 不 良 的 比 例 較 非 疾 病 兒 童 (5.9%) 高 出 許 多 表 37 兒 童 是 否 曾 適 應 不 良 - 依 兒 童 健 康 狀 況 區 分 項 目 別 疾 病 兒 童 非 疾 病 兒 童 個 數 百 分 比 (%) 個 數 百 分 比 (%) 是 6 25.0 5 5.9 否 18 75.0 80 94.1 合 計 24 100.0 85 100.0 P<.05 經 醫 生 評 估 為 有 發 展 遲 緩 問 題 或 是 問 題 不 大 的 兒 童, 到 收 養 人 家 曾 經 適 應 不 良 的 比 例, 皆 較 無 發 展 遲 緩 問 題 的 兒 童 高 表 38 兒 童 是 否 曾 適 應 不 良 - 依 發 展 遲 緩 狀 況 區 分 項 目 別 曾 接 受 醫 生 評 估, 但 無 發 展 遲 緩 曾 接 受 醫 生 評 估, 但 問 題 不 大 曾 接 受 醫 生 評 估, 且 有 發 展 遲 緩 問 題 個 數 百 分 比 (%) 個 數 百 分 比 (%) 個 數 百 分 比 (%) 是 2 8.0 4 50.0 1 20.0 否 23 92.0 4 50.0 4 80.0 合 計 25 100.0 8 100.0 5 100.0 P<.05 21

( 四 ) 兒 童 之 醫 療 照 顧 負 擔 調 查 收 養 家 庭 是 否 覺 得 兒 童 的 醫 療 負 擔 沉 重, 近 七 成 (67.9%) 表 示 不 沉 重, 二 成 六 (25.9%) 覺 得 普 通,6.3% 覺 得 有 點 沉 重 表 39 醫 療 照 顧 負 擔 不 沉 重 76 67.9 普 通 29 25.9 有 點 沉 重 7 6.3 非 常 沉 重 0 0.0 合 計 112 100.0 交 叉 比 對 兒 童 健 康 狀 況 對 於 家 庭 醫 療 負 擔 的 影 響, 發 現 非 疾 病 兒 童 的 家 庭 僅 2.3% 認 為 兒 童 醫 療 負 擔 有 點 沉 重, 而 疾 病 兒 童 的 家 庭 卻 達 二 成 一 (20.8%) 認 為 兒 童 醫 療 負 擔 有 點 沉 重, 比 例 相 差 9 倍 之 多 表 40 醫 療 照 顧 負 擔 - 依 兒 童 健 康 狀 況 區 分 項 目 別 疾 病 兒 童 非 疾 病 兒 童 個 數 百 分 比 (%) 個 數 百 分 比 (%) 不 沉 重 9 37.5 66 75.9 普 通 10 41.7 19 21.8 有 點 沉 重 5 20.8 2 2.3 合 計 24 100.0 87 100.0 P<.001 ( 五 ) 兒 童 之 托 育 及 教 育 狀 況 兒 童 在 學 齡 前 的 托 育 狀 況, 主 要 仍 由 父 親 或 母 親 自 己 帶 (37.8%), 其 次 為 送 至 托 22

嬰 中 心 / 托 兒 所 / 幼 稚 園 (36.7%), 而 由 祖 父 母 或 外 祖 父 母 帶 的 比 例 佔 一 成 四 (14.3%) 表 41 兒 童 最 主 要 的 托 育 安 排 由 父 親 或 母 親 帶 37 37.8 送 至 托 嬰 中 心 / 托 兒 所 / 幼 稚 園 36 36.7 由 ( 外 ) 祖 父 母 帶 14 14.3 由 保 母 帶 4 4.1 由 其 他 家 人 帶 3 3.1 不 清 楚 2 2.0 其 他 2 2.0 合 計 98 100.0 分 析 兒 童 學 齡 後 ( 六 歲 至 未 滿 十 二 歲 ) 的 教 育 與 學 習 狀 況, 多 數 收 養 人 表 示 大 致 上 沒 有 問 題 (88.3%); 近 一 成 (9.1%) 則 覺 得 孩 子 的 學 業 表 現 不 夠 好 表 42 教 育 兒 童 時 遭 遇 問 題 大 致 上 沒 問 題 68 88.3 孩 子 學 業 表 現 不 好 7 9.1 無 法 引 導 孩 子 重 視 課 業 3 3.9 孩 子 不 能 適 應 學 校 教 育 方 式 2 2.6 尋 找 適 當 的 課 後 托 育 有 困 難 2 2.6 在 學 校 常 被 同 學 欺 負 2 2.6 配 合 學 校 在 家 輔 導 做 功 課 有 問 題 2 2.6 其 他 2 2.6 合 計 88 114.3 註 : 本 題 為 複 選 題, 合 計 百 分 比 超 過 100% 23

收 養 人 教 育 兒 童 時 是 否 曾 遭 遇 困 擾, 依 兒 童 被 收 養 時 年 齡 的 不 同 而 有 差 異 兒 童 九 歲 至 十 二 歲 時 方 被 收 養, 收 養 人 遇 到 教 育 問 題 (50.0%) 的 比 例 最 高 表 43 教 育 兒 童 時 遭 遇 問 題 - 依 兒 童 被 收 養 時 年 齡 區 分 項 目 別 教 育 兒 童 時 遭 遇 問 題 未 滿 3 歲 3- 未 滿 6 歲 6- 未 滿 9 歲 9- 未 滿 12 歲 百 分 比 百 分 比 百 分 比 百 分 比 個 數 個 數 個 數 個 數 (%) (%) (%) (%) 6 13.3 1 8.3 0 0.0 2 50.0 大 致 上 沒 問 題 39 86.7 11 91.7 16 100.0 2 50.0 合 計 45 100.0 12 100.0 16 100.0 4 100.0 P<.05 在 養 育 孩 子 的 過 程 中, 收 養 人 面 臨 的 煩 惱 包 括 : 不 知 如 何 適 當 地 教 導 孩 子 (57.7%) 擔 心 孩 子 學 業 (41.0%) 孩 子 生 病 (24.4%) 長 輩 不 同 的 教 養 意 見 (11.5%) 沒 時 間 陪 孩 子 (11.5%) 及 自 己 的 情 緒 控 制 問 題 (11.5%) 等 表 44 養 育 兒 童 最 煩 惱 的 事 如 何 適 當 地 教 導 孩 子 45 57.7 孩 子 的 學 業 32 41.0 孩 子 生 病 19 24.4 長 輩 不 同 的 教 養 意 見 9 11.5 沒 時 間 陪 孩 子 9 11.5 自 己 的 情 緒 控 制 問 題 9 11.5 孩 子 很 難 管 教 7 9.0 缺 乏 屬 於 自 己 的 時 間 6 7.7 24

與 另 一 半 的 分 工 5 6.4 多 重 角 色 負 擔 4 5.1 難 以 兼 顧 工 作 3 3.8 找 不 到 合 適 的 保 母 / 托 育 環 境 2 2.6 未 煩 惱 過 11 14.1 合 計 161 206.4 註 : 本 題 為 複 選 題, 合 計 百 分 比 超 過 100% ( 六 ) 家 長 之 教 養 態 度 收 養 人 對 於 孩 子 學 習 不 用 心 就 要 責 罰 及 孩 子 的 管 教 要 嚴 格 的 態 度, 表 示 同 意 或 非 常 同 意 的 比 例 分 別 為 三 成 六 (36.0%) 四 成 二 (42.1%), 與 整 體 台 閩 地 區 家 長 相 比, 比 例 較 低 1 表 45 孩 子 學 習 不 用 心 要 責 罰 非 常 同 意 4 3.5 同 意 37 32.5 普 通 43 37.7 不 同 意 24 21.1 非 常 不 同 意 6 5.3 合 計 114 100.0 1 台 閩 地 區 家 長 對 於 孩 子 學 習 不 用 心 就 要 責 罰 及 孩 子 的 管 教 要 嚴 的 態 度, 表 示 同 意 或 非 常 同 意 的 比 例 分 別 為 五 成 一 (50.7%) 四 成 九 (49.1%) 參 閱 內 政 部 兒 童 局,2011, 九 十 九 年 臺 閩 地 區 兒 童 及 少 年 生 活 狀 況 調 查 報 告, 頁 68 75 25

表 46 孩 子 的 管 教 要 嚴 非 常 同 意 3 2.6 同 意 45 39.5 普 通 48 42.1 不 同 意 16 14.0 非 常 不 同 意 2 1.8 合 計 114 100.0 五 兒 童 身 世 告 知 狀 況 ( 一 ) 收 養 人 對 於 兒 童 身 世 告 知 的 態 度 收 養 人 對 孩 子 身 世 告 知 的 態 度, 八 成 五 (84.7%) 表 示 希 望 讓 孩 子 知 道 自 己 是 被 收 養, 一 成 五 (15.2%) 表 示 不 希 望 進 一 步 詢 問 希 望 讓 孩 子 知 道 身 世 的 收 養 人, 計 畫 讓 孩 子 在 幾 歲 時 知 曉 身 世, 以 十 八 歲 的 比 例 最 高, 達 二 成 一 (20.5%) 不 過 整 體 來 看, 三 成 (30.1%) 會 在 孩 子 學 齡 前 告 知 ( 七 歲 以 前 ), 二 成 六 (26.0%) 會 在 孩 子 國 小 階 段 ( 七 歲 到 十 二 歲 ) 告 知, 二 成 九 (28.8%) 會 在 孩 子 國 中 高 中 階 段 ( 十 三 歲 到 十 八 歲 ) 告 知 ; 此 外 也 有 一 成 五 (15.1%) 家 長 計 畫 讓 孩 子 二 十 歲 以 後 再 知 曉 身 世 表 47 是 否 希 望 讓 兒 童 知 道 自 己 被 收 養 是 95 84.8 否 17 15.2 合 計 112 100.0 26

表 48 計 畫 在 兒 童 幾 歲 時 告 知 身 世 1 歲 1 1.4 2 歲 3 4.1 3 歲 5 6.8 4 歲 3 4.1 5 歲 6 8.2 6 歲 4 5.5 7 歲 3 4.1 8 歲 3 4.1 9 歲 1 1.4 10 歲 10 13.7 11 歲 1 1.4 12 歲 1 1.4 13 歲 2 2.7 14 歲 0 0.0 15 歲 2 2.7 16 歲 2 2.7 17 歲 0 0.0 18 歲 15 20.5 19 歲 0 0.0 20 歲 以 後 11 15.1 合 計 73 100.0 交 叉 分 析 透 過 不 同 管 道 收 養 的 家 長, 對 於 兒 童 身 世 告 知 態 度 的 差 異, 發 現 透 過 親 友 或 私 下 管 道 收 養 的 家 長, 有 較 高 的 比 例 不 希 望 讓 兒 童 知 道 自 己 被 收 養 (23.2%), 相 較 於 透 過 私 人 機 構 收 養 的 家 長, 不 希 望 兒 童 知 道 身 世 的 比 例 僅 2.3% 此 外, 這 些 透 過 親 友 或 私 下 管 道 收 養, 並 且 有 告 知 兒 童 身 世 意 願 的 家 長, 超 過 半 數 (51.1%) 計 畫 在 兒 童 十 八 歲 以 後 才 告 知 身 世 ; 相 較 於 透 過 私 人 機 構 收 養 的 家 長, 計 畫 在 兒 童 十 八 歲 以 後 才 告 知 身 世 的 比 例 僅 一 成 三 (13.3%) 27

表 49 是 否 希 望 讓 兒 童 知 道 自 己 被 收 養 - 依 收 養 方 式 區 分 項 目 別 透 過 私 人 機 構 透 過 親 友 或 私 下 管 道 個 數 百 分 比 (%) 個 數 百 分 比 (%) 是 42 97.7 53 76.8 否 1 2.3 16 23.2 合 計 44 100.0 68 100.0 P<.05 表 50 計 畫 在 兒 童 幾 歲 時 告 知 身 世 - 依 收 養 方 式 區 分 項 目 別 透 過 私 人 機 構 透 過 親 友 或 私 下 管 道 個 數 百 分 比 (%) 個 數 百 分 比 (%) 1 歲 1 3.3 0 0.0 2 歲 2 6.7 1 2.3 3 歲 4 13.3 1 2.3 4 歲 3 10.0 0 0.0 5 歲 5 16.7 1 2.3 6 歲 2 6.7 2 4.7 7 歲 2 6.7 1 2.3 8 歲 2 6.7 1 2.3 9 歲 0 0.0 1 2.3 10 歲 4 13.3 6 14.0 11 歲 0 0.0 1 2.3 12 歲 1 3.3 0 0.0 13 歲 0 0.0 2 4.7 14 歲 0 0.0 0 0.0 15 歲 0 0.0 2 4.7 28

項 目 別 透 過 私 人 機 構 透 過 親 友 或 私 下 管 道 個 數 百 分 比 (%) 個 數 百 分 比 (%) 16 歲 0 0.0 2 4.7 17 歲 0 0.0 0 0.0 18 歲 2 6.7 13 30.2 19 歲 0 0.0 0 0.0 20 歲 以 後 2 6.6 9 20.9 合 計 30 100.0 43 100.0 P<.05 在 孩 子 身 世 告 知 的 議 題 上, 超 過 三 分 之 一 (34.8%) 收 養 父 母 表 示 擔 心 無 法 處 理 孩 子 知 道 身 世 後 的 反 應 近 半 數 (49.5%) 收 養 人 更 表 示 希 望 能 學 習 如 何 告 知 孩 子 身 世 表 51 擔 心 無 法 處 理 兒 童 得 知 身 世 後 的 反 應 是 40 34.8 否 75 65.2 合 計 115 100.0 表 52 希 望 學 習 如 何 告 知 兒 童 身 世 是 55 49.5 否 56 50.5 合 計 111 100.0 依 照 收 養 方 式 加 以 區 分, 透 過 私 人 機 構 收 養 的 家 長 有 較 高 比 例 擔 心 無 法 處 理 孩 子 得 知 身 世 後 的 反 應 (48.8%) 以 及 希 望 學 習 如 何 告 知 孩 子 身 世 (72.1%), 比 例 皆 高 於 透 過 親 友 或 私 下 管 道 收 養 的 家 長 29

表 53 擔 心 無 法 處 理 兒 童 得 知 身 世 後 的 反 應 - 依 收 養 方 式 區 分 項 目 別 透 過 私 人 機 構 透 過 親 友 或 私 下 管 道 個 數 百 分 比 (%) 個 數 百 分 比 (%) 是 21 48.8 19 26.4 否 22 51.2 53 73.6 合 計 43 100.0 72 100.0 P<.05 表 54 希 望 學 習 如 何 告 知 兒 童 身 世 - 依 收 養 方 式 區 分 項 目 別 透 過 私 人 機 構 透 過 親 友 或 私 下 管 道 個 數 百 分 比 (%) 個 數 百 分 比 (%) 是 31 72.1 24 35.3 否 12 27.9 44 64.7 合 計 43 100.0 68 100.0 P<.001 ( 二 ) 收 養 人 與 出 養 人 的 聯 繫 狀 況 收 養 人 和 出 養 人 有 往 來 的 比 例 為 三 成 一 (30.9%), 其 中 聯 繫 方 式 以 見 面 (55.6%) 和 電 話 (52.8%) 聯 繫 為 大 宗, 照 片 聯 繫 次 之 (25.0%),8.3% 為 其 他 ( 如 : 網 路 ) 進 一 步 詢 問 收 養 人, 如 果 出 養 人 欲 探 視 兒 童, 其 是 否 會 同 意, 合 計 五 成 四 (54.4%) 收 養 人 表 示 不 會 同 意 出 養 人 探 視 原 因 包 括 : 不 希 望 生 活 被 干 擾 / 騷 擾 (59.1%) 等 孩 子 長 大 再 考 慮 (57.6%) 擔 心 孩 子 會 有 心 理 創 傷 (39.4%) 不 想 與 出 養 人 往 來 (33.3%) 等 30

表 55 收 養 人 與 出 養 人 的 聯 繫 狀 況 有 往 來 34 30.9 無 往 來 76 69.1 合 計 110 100.0 表 56 收 養 人 與 出 養 人 的 聯 繫 方 式 見 面 20 55.6 電 話 19 52.8 照 片 9 25.0 其 他 3 8.3 合 計 51 141.7 註 : 本 題 為 複 選 題, 合 計 百 分 比 超 過 100% 表 57 是 否 同 意 出 養 人 探 視 兒 童 同 意 43 37.7 不 同 意 62 54.4 被 收 養 人 為 棄 嬰 / 生 父 母 不 明, 故 無 此 問 題 9 7.9 合 計 114 100.0 31

表 58 不 同 意 出 養 人 探 視 兒 童 之 原 因 不 希 望 生 活 被 干 擾 / 騷 擾 39 59.1 等 他 長 大 再 考 慮 38 57.6 擔 心 他 會 有 心 理 創 傷 26 39.4 不 想 與 出 養 人 往 來 22 33.3 擔 心 影 響 管 教 19 28.8 不 希 望 他 知 道 收 養 關 係 14 21.2 不 希 望 公 開 他 過 去 背 景 資 料 8 12.1 擔 心 他 離 開 收 養 家 庭 3 4.5 其 他 2 3.0 合 計 171 259.1 註 : 本 題 為 複 選 題, 合 計 百 分 比 超 過 100% 交 叉 分 析 收 養 人 讓 出 養 人 探 視 兒 童 的 意 願, 是 否 會 因 收 養 關 係 的 不 同 而 有 差 異 結 果 發 現, 不 同 意 出 養 人 探 視 兒 童 的 收 養 人, 以 繼 親 收 養 的 比 例 最 高 (80.0%), 無 血 緣 關 係 收 養 次 之 (62.0%), 親 戚 間 收 養 最 低 (0.0%) 表 59 是 否 同 意 出 養 人 探 視 兒 童 - 依 收 養 關 係 區 分 項 目 別 無 血 緣 關 係 收 養 親 戚 間 收 養 收 養 人 與 前 配 偶 子 女 個 數 百 分 比 (%) 個 數 百 分 比 (%) 個 數 百 分 比 (%) 同 意 27 29.3 14 93.3 1 20.0 不 同 意 57 62.0 0 0.0 4 80.0 被 收 養 人 為 棄 嬰 / 生 父 母 不 明, 故 無 此 問 題 8 8.7 1 6.7 0 0.0 合 計 92 100.0 15 100.0 5 100.0 P<.001 32

( 三 ) 兒 童 知 曉 身 世 的 狀 況 尚 未 知 曉 自 己 身 世 的 兒 童 (56.1%) 比 例 略 高 於 已 知 身 世 的 兒 童 (43.9%) 其 中 已 知 自 己 身 世 的 兒 童, 超 過 八 成 (82.0%) 都 是 經 由 父 母 告 知 多 數 兒 童 (85.4%) 在 得 知 身 世 以 後 並 無 特 殊 反 應 ( 勾 選 其 他 者 佔 10.4%, 如 : 想 見 原 生 家 庭 認 同 收 養 人 等 ) 表 60 兒 童 是 否 已 知 自 己 被 收 養 是 50 43.9 否 64 56.1 合 計 114 100.0 表 61 兒 童 如 何 得 知 被 收 養 父 母 告 知 41 82.0 其 他 6 12.0 從 其 他 人 口 中 得 知 2 4.0 兒 童 自 己 發 現 1 2.0 合 計 50 100.0 表 62 兒 童 得 知 身 世 後 的 反 應 沒 有 特 殊 的 反 應 41 85.4 其 他 5 10.4 負 向 情 緒 1 2.1 問 題 行 為 減 少 1 2.1 合 計 49 100 33

六 收 養 家 庭 之 福 利 與 服 務 需 求 將 社 會 福 利 與 服 務 措 施 區 分 為 五 大 類, 分 別 為 : 經 濟 扶 助 諮 詢 輔 導 子 女 教 養 就 業 服 務 及 生 活 扶 助 整 體 來 看, 收 養 家 庭 對 於 五 大 類 福 利 與 服 務, 表 示 有 需 求 的 比 例 依 序 為 : 經 濟 扶 助 (49.6%) 子 女 教 養 (46.5%) 諮 詢 輔 導 (39.1%) 生 活 扶 助 (25.9%) 及 就 業 服 務 (21.8%) 60% 50% 40% 49.6% 46.5% 39.1% 30% 20% 25.9% 21.8% 10% 經 濟 扶 助 子 女 教 養 諮 詢 輔 導 生 活 扶 助 就 業 服 務 圖 1 收 養 家 庭 有 需 求 之 福 利 與 服 務 交 叉 分 析 兒 童 的 健 康 狀 況 兒 童 被 收 養 時 的 年 齡, 對 於 收 養 家 庭 的 福 利 與 服 務 需 求 是 否 有 所 差 異 發 現 兒 童 的 健 康 狀 況 在 諮 詢 輔 導 子 女 教 養 及 生 活 扶 助 三 類 服 務 的 需 求 上 均 有 顯 著 差 異 ; 兒 童 被 收 養 時 的 年 齡 則 是 在 諮 詢 輔 導 需 求 上 達 顯 著 差 異 ( 一 ) 經 濟 扶 助 需 求 在 經 濟 扶 助 措 施 中, 收 養 人 最 需 要 的 是 托 育 或 課 後 安 親 補 助 (30.4%), 其 次 依 序 是 子 女 生 活 津 貼 ( 24.3%) 健 保 費 減 免 ( 23.5%) 及 子 女 才 藝 補 助 ( 20.9%) 等 34

表 63 經 濟 扶 助 需 求 托 育 ( 課 後 安 親 ) 補 助 35 30.4 子 女 生 活 津 貼 28 24.3 健 保 費 減 免 27 23.5 子 女 才 藝 補 助 24 20.9 傷 病 醫 療 補 助 11 9.6 緊 急 生 活 扶 助 7 6.1 臨 時 托 育 補 助 6 5.2 法 律 訴 訟 補 助 5 4.3 其 他 1 0.9 不 需 要 58 50.4 合 計 202 175.7 註 : 本 題 為 複 選 題, 合 計 百 分 比 超 過 100% ( 二 ) 諮 詢 輔 導 需 求 諮 詢 輔 導 類 的 福 利 服 務, 依 收 養 人 需 求 比 例 的 高 低, 依 序 是 兒 童 個 別 心 理 諮 商 輔 (20.0%) 收 養 人 支 持 性 團 體 ( 如 : 過 來 人 經 驗 分 享 ) ( 17.3%) 及 被 收 養 兒 童 成 長 團 體 (15.5%) 等 表 64 諮 詢 輔 導 需 求 兒 童 個 別 心 理 諮 商 輔 導 22 20.0 收 養 人 支 持 性 團 體 19 17.3 被 收 養 兒 童 成 長 團 體 17 15.5 收 養 人 成 長 團 體 10 9.1 35

法 律 服 務 5 4.5 成 人 心 理 諮 商 輔 導 4 3.6 成 人 情 緒 管 理 經 營 4 3.6 婚 姻 輔 導 1 0.9 不 需 要 67 60.9 合 計 149 135.5 註 : 本 題 為 複 選 題, 合 計 百 分 比 超 過 100% 收 養 家 庭 的 諮 詢 輔 導 需 求 於 兒 童 健 康 狀 況 不 同 時 有 所 差 異, 被 收 養 人 為 疾 病 兒 童 的 家 庭, 達 六 成 五 (65.2%) 表 示 需 要 諮 詢 輔 導 服 務 表 65 諮 詢 輔 導 需 求 - 依 兒 童 健 康 狀 況 區 分 項 目 別 疾 病 兒 童 非 疾 病 兒 童 個 數 百 分 比 (%) 個 數 百 分 比 (%) 需 要 15 65.2 28 32.6 不 需 要 8 34.8 58 67.4 合 計 23 100.0 86 100.0 P<.05 收 養 人 是 否 有 諮 詢 輔 導 的 需 求, 依 兒 童 被 收 養 時 年 齡 的 不 同 而 有 差 異 ; 依 需 求 的 比 例 高 低, 分 別 為 九 至 未 滿 十 二 歲 (75.0%) 未 滿 三 歲 (46.2%) 三 至 未 滿 六 歲 (16.7%) 及 六 至 未 滿 九 歲 (12.5%) 36

表 66 諮 詢 輔 導 需 求 - 依 兒 童 被 收 養 時 年 齡 區 分 項 目 別 未 滿 3 歲 3- 未 滿 6 歲 6- 未 滿 9 歲 9- 未 滿 12 歲 百 分 比 百 分 比 百 分 比 百 分 比 個 數 個 數 個 數 個 數 (%) (%) (%) (%) 需 要 36 46.2 2 16.7 2 12.5 3 75.0 不 需 要 42 53.8 10 83.3 14 87.5 1 25.0 合 計 78 100.0 12 100.0 16 100.0 4 100.0 P<.05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收 養 關 係 為 繼 親 收 養 的 家 庭, 在 成 人 心 理 諮 商 輔 導 的 部 分, 與 其 他 收 養 關 係 的 家 庭 相 比, 明 顯 有 較 高 的 需 求 表 67 成 人 心 理 諮 商 輔 導 - 依 收 養 關 係 區 分 項 目 別 無 血 緣 關 係 收 養 親 戚 間 收 養 收 養 人 與 前 配 偶 子 女 個 數 百 分 比 (%) 個 數 百 分 比 (%) 個 數 百 分 比 (%) 需 要 2 2.2 0 0.0 2 40.0 不 需 要 88 97.8 14 100.0 3 60.0 合 計 90 100.0 14 100.0 5 100.0 P<.001 ( 三 ) 子 女 教 養 需 求 子 女 教 養 類 的 福 利 服 務, 依 收 養 人 需 求 比 例 的 高 低, 依 序 是 親 職 教 育 課 程 (22.8%) 親 子 活 動 (20.2%) 兒 童 課 後 輔 導 (18.4%) 及 家 庭 生 活 講 座 ( 12.3%) 等 37

表 68 子 女 教 養 需 求 親 職 教 育 課 程 26 22.8 親 子 活 動 23 20.2 兒 童 課 後 輔 導 21 18.4 家 庭 生 活 講 座 14 12.3 兒 童 托 育 機 構 照 顧 9 7.9 社 區 臨 時 托 育 7 6.1 子 女 性 教 育 7 6.1 家 庭 寄 養 服 務 1 0.9 不 需 要 61 53.5 合 計 169 148.2 註 : 本 題 為 複 選 題, 合 計 百 分 比 超 過 100% 兒 童 健 康 狀 況 對 於 收 養 家 庭 的 子 女 教 養 需 求 有 所 差 異, 被 收 養 人 為 疾 病 兒 童 的 家 庭 達 六 成 七 (66.7%) 表 示 需 要 子 女 教 養 服 務 表 69 子 女 教 養 需 求 - 依 兒 童 健 康 狀 況 區 分 項 目 別 疾 病 兒 童 非 疾 病 兒 童 個 數 百 分 比 (%) 個 數 百 分 比 (%) 需 要 16 66.7 37 41.6 不 需 要 8 33.3 52 58.4 合 計 24 100.0 89 100.0 P<.05 38

( 四 ) 就 業 服 務 需 求 整 體 來 看, 在 就 業 服 務 方 面 收 養 人 需 求 的 比 例 較 低, 僅 協 助 創 業 ( 含 貸 款 ) (11.8%) 及 職 業 訓 練 (10.9%) 兩 個 項 目 的 比 例 超 過 一 成 表 70 就 業 服 務 需 求 協 助 創 業 ( 含 貸 款 ) 13 11.8 職 業 訓 練 12 10.9 就 業 輔 導 10 9.1 試 養 期 親 職 假 6 5.5 其 他 3 2.7 不 需 要 86 78.2 合 計 130 118.2 註 : 本 題 為 複 選 題, 合 計 百 分 比 超 過 100% ( 五 ) 生 活 扶 助 需 求 提 供 收 養 家 庭 生 活 扶 助 的 各 項 措 施 中, 收 養 人 需 求 最 高 的 是 收 養 家 庭 聯 誼 休 閒 活 動 (17.9%) 喘 息 服 務 及 固 定 的 社 工 員 協 助 比 例 則 各 近 一 成 表 71 生 活 扶 助 需 求 收 養 家 庭 聯 誼 休 閒 活 動 20 17.9 喘 息 服 務 ( 指 暫 時 替 代 的 短 期 托 育 服 務 ) 8 7.1 有 固 定 的 社 工 員 協 助 7 6.3 其 他 1 0.9 不 需 要 83 74.1 合 計 119 106.3 註 : 本 題 為 複 選 題, 合 計 百 分 比 超 過 100% 39

兒 童 健 康 狀 況 對 於 收 養 家 庭 的 生 活 扶 助 需 求 有 所 差 異, 被 收 養 人 為 疾 病 兒 童 的 家 庭 四 成 四 (43.5%) 表 示 需 要 生 活 扶 助 服 務 表 72 生 活 扶 助 需 求 - 依 兒 童 健 康 狀 況 區 分 項 目 別 疾 病 兒 童 非 疾 病 兒 童 個 數 百 分 比 (%) 個 數 百 分 比 (%) 需 要 10 43.5 19 21.6 不 需 要 13 56.5 69 78.4 合 計 23 100.0 88 100.0 P<.05 ( 六 ) 福 利 服 務 需 求 順 位 在 生 活 扶 助 就 業 服 務 子 女 教 養 諮 詢 輔 導 及 經 濟 扶 助 五 大 類 福 利 服 務 中, 收 養 家 庭 排 在 第 一 順 位, 比 例 最 高 的 是 子 女 教 養 服 務 (54.1%), 比 例 次 高 的 則 是 經 濟 扶 助 (21.2%) 諮 詢 輔 導 (12.9%) 90% 80% 13.0% 70% 60% 50% 40% 18.8% 20.3% 27.2% 34.8% 第 三 順 位 第 二 順 位 30% 20% 10% 0% 14.8% 30.9% 54.1% 13.0% 21.2% 12.9% 18.5% 8.6% 5.9% 5.9% 經 濟 扶 助 諮 詢 輔 導 子 女 教 養 就 業 服 務 生 活 扶 助 第 一 順 位 圖 2 福 利 服 務 需 求 順 位 40

( 七 ) 育 嬰 假 需 求 調 查 收 養 家 庭 在 孩 子 試 行 同 住 期 間 是 否 有 育 嬰 假 的 需 求, 四 成 八 (48.2%) 表 示 需 要, 而 需 要 的 時 間 以 一 個 月 至 未 滿 四 個 月 (22.9%) 及 四 個 月 至 未 滿 7 個 月 (22.9%) 的 比 例 最 高 表 73 試 行 同 住 期 間 之 育 嬰 假 需 求 需 要 53 48.2 不 需 要 24 21.8 沒 意 見 33 30.0 合 計 110 100.0 表 74 試 行 同 住 期 間 之 育 嬰 假 需 求 時 間 1- 未 滿 4 個 月 22 22.9 4- 未 滿 7 個 月 22 22.9 7- 未 滿 10 個 月 3 3.1 10- 未 滿 12 個 月 11 11.5 12 個 月 以 上 4 4.2 不 需 要 34 35.4 合 計 96 100.0 進 一 步 依 收 養 方 式 區 分, 透 過 機 構 收 養 的 收 養 人 達 六 成 六 (65.9%) 表 示 在 先 行 共 同 生 活 期 間 需 要 育 嬰 假, 且 四 成 二 (42.1%) 認 為 需 要 一 至 三 個 月 ; 比 例 皆 高 於 透 過 親 友 或 私 下 管 道 收 養 的 收 養 人 41

表 75 試 行 同 住 期 間 之 育 嬰 假 需 求 - 依 收 養 方 式 區 分 項 目 別 透 過 私 人 機 構 透 過 親 友 或 私 下 管 道 個 數 百 分 比 (%) 個 數 百 分 比 (%) 需 要 27 65.9 26 37.7 不 需 要 4 9.8 20 29.0 沒 意 見 10 24.4 23 33.3 合 計 41 100.0 69 100.0 P<.05 表 76 試 行 同 住 期 間 之 育 嬰 假 需 求 時 間 - 依 收 養 方 式 區 分 項 目 別 透 過 私 人 機 構 透 過 親 友 或 私 下 管 道 個 數 百 分 比 (%) 個 數 百 分 比 (%) 1- 未 滿 4 個 月 16 42.1 6 10.3 4- 未 滿 7 個 月 7 18.4 15 25.9 7- 未 滿 10 個 月 1 2.6 2 3.4 10- 未 滿 12 個 月 6 15.8 5 8.6 12 個 月 以 上 1 2.6 3 5.2 不 需 要 7 18.4 27 46.6 合 計 38 100.0 58 100.0 P<.05 42

伍 研 究 發 現 與 建 議 一 研 究 發 現 ( 一 ) 收 養 人 對 子 女 教 養 類 之 服 務, 需 求 強 度 較 高 高 雄 市 收 養 家 庭 對 於 生 活 扶 助 就 業 服 務 子 女 教 養 諮 詢 輔 導 及 經 濟 扶 助 五 大 類 福 利 與 服 務 措 施, 表 示 有 需 求 的 比 例 以 經 濟 扶 助 (49.6%) 及 子 女 教 養 (46.5%) 最 高 ; 諮 詢 輔 導 需 求 次 之, 不 過 也 超 過 三 分 之 一 (39.1%) 父 母 表 示 需 要 然 而 如 果 詢 問 收 養 家 庭 對 於 五 大 類 福 利 服 務 的 優 先 順 序, 第 一 順 位 比 例 最 高 的 則 是 子 女 教 養 服 務 (54.1%), 比 例 次 高 的 才 是 經 濟 扶 助 (21.2%) 諮 詢 輔 導 (12.9%) 如 進 一 步 將 前 三 順 位 的 需 求 累 加, 比 例 最 高 的 則 依 序 是 子 女 教 養 諮 詢 輔 導 生 活 扶 助 ( 參 考 圖 2) 子 女 教 養 類 服 務 不 論 在 收 養 人 需 求 的 第 一 順 位 或 前 三 順 位 累 加 的 比 例 上, 所 占 比 例 皆 為 最 高, 可 以 看 出 有 關 子 女 教 養 議 題 的 服 務 措 施, 對 收 養 人 來 說 有 較 強 烈 的 需 求 與 重 要 性 ( 二 ) 收 養 人 對 於 社 會 福 利 與 服 務 之 需 求, 與 台 北 市 之 調 查 結 果 相 比 有 部 分 差 異 將 本 次 調 查 結 果 與 2013 年 進 行 之 台 北 市 被 收 養 人 生 活 狀 況 及 收 養 家 庭 福 利 與 服 務 需 求 調 查 結 果 相 比 較 2, 台 北 市 之 收 養 人 排 定 第 一 順 位 的 需 求, 比 例 最 高 的 是 經 濟 扶 助 (40.2%), 次 之 才 是 子 女 教 養 (29.5%), 結 果 與 本 次 調 查 有 所 不 同 ; 然 而 在 前 三 順 位 累 加 的 比 例 上, 子 女 教 養 則 同 樣 都 是 家 長 需 求 比 例 最 高 的 服 務 此 外, 如 將 各 類 福 利 服 務 細 項 之 需 求 與 台 北 市 的 調 查 結 果 相 比, 同 樣 有 部 分 的 差 異 子 女 教 養 類 需 求 最 高 的 項 目, 在 高 雄 市 為 親 職 教 育 課 程, 台 北 市 為 兒 童 課 後 輔 導 ; 生 活 扶 助 類 需 求 最 高 的 項 目, 在 高 雄 市 為 收 養 家 庭 聯 誼 休 閒 活 動, 台 北 市 為 有 固 定 的 社 工 員 協 助 ; 就 業 服 務 類 需 求 最 高 的 項 目, 在 高 雄 市 為 協 助 創 業 ( 含 貸 款 ), 台 北 市 則 是 職 業 訓 練 至 於 諮 詢 輔 導 類 的 服 務, 高 雄 市 與 台 北 市 需 求 最 高 的 項 目 則 同 樣 是 兒 童 個 別 心 理 諮 商 輔, 且 次 之 同 樣 為 收 養 人 支 持 性 團 體 3 2 參 閱 臺 北 市 兒 童 及 少 年 收 出 養 服 務 資 源 中 心,2013, 台 北 市 被 收 養 人 生 活 狀 況 及 收 養 家 庭 福 利 與 服 務 需 求 調 查 報 告, 頁 56-71 3 本 調 查 的 經 濟 扶 助 類 項 目 與 台 北 市 被 收 養 人 生 活 狀 況 及 收 養 家 庭 福 利 與 服 務 需 求 調 查 報 告 的 調 查 項 目 不 盡 相 同, 故 不 進 行 比 較 43

二 研 究 建 議 ( 一 ) 持 續 推 廣 身 世 告 知 教 育 身 世 告 知 對 於 兒 童 及 收 養 人 都 具 有 重 要 的 意 義, 除 了 兒 童 未 來 醫 療 時 可 能 有 需 求 外, 對 於 強 化 親 子 間 的 信 任 亦 有 所 幫 助 4 調 查 發 現, 九 成 八 (97.7%) 透 過 私 人 機 構 進 行 收 養 的 家 長 希 望 孩 子 能 知 道 身 世, 比 例 高 於 透 過 親 友 或 私 下 管 道 進 行 收 養 的 家 長 (76.8%) 此 外, 以 私 人 機 構 為 收 養 管 道 的 家 長, 也 有 較 高 的 比 例 希 望 學 習 如 何 告 知 孩 子 身 世 (72.1%) 以 及 擔 心 無 法 處 理 孩 子 知 道 自 己 身 世 後 的 反 應 (48.8%); 相 較 於 透 過 親 友 或 私 下 管 道 收 養 的 家 長, 希 望 學 習 如 何 告 知 身 世 及 擔 心 孩 子 反 應 的 比 例, 僅 分 別 為 三 成 五 (35.3) 二 成 六 (26.4%), 與 前 者 相 差 近 2 倍 可 以 看 出, 透 過 機 構 收 養 兒 童 的 家 長, 在 孩 子 的 身 世 告 知 議 題 上, 態 度 顯 得 更 為 積 極 也 更 為 重 視 然 而 不 論 收 養 方 式 為 何, 收 養 家 庭 或 早 或 晚 都 會 面 臨 此 項 議 題, 提 早 做 準 備 並 且 學 習 以 正 向 的 態 度 處 理, 對 收 養 人 來 說 是 項 相 當 重 要 的 功 課 也 因 此 鼓 勵 收 養 人 向 專 業 團 體 尋 求 協 助 提 供 諮 詢 資 源 持 續 發 展 並 推 廣 身 世 告 知 教 育 課 程, 這 些 都 是 專 業 工 作 者 未 來 仍 可 持 續 努 力 的 方 向 ( 二 ) 加 強 不 同 收 養 背 景 家 庭 之 專 業 協 助 收 養 家 庭 可 依 照 收 養 人 與 兒 童 的 關 係, 區 分 為 無 血 緣 關 係 收 養 親 戚 間 收 養 及 繼 親 收 養 三 種, 且 收 養 方 式 可 以 此 分 為 透 過 私 人 機 構 收 養 或 私 下 收 養 整 體 而 言, 收 養 家 庭 的 背 景 其 實 相 當 不 同, 理 應 有 不 同 的 討 論, 以 及 各 自 應 深 入 探 討 的 議 題 5 舉 例 而 言, 身 世 告 知 對 兒 童 相 當 重 要, 實 務 上 亦 多 認 為 從 小 告 知 較 佳 6, 而 透 過 不 同 管 道 進 行 收 養 的 家 長, 對 於 兒 童 身 世 告 知 態 度 卻 有 相 當 大 的 差 異 透 過 親 友 或 私 下 管 道 收 養 的 家 長, 有 較 高 的 比 例 不 希 望 讓 兒 童 知 道 自 己 是 被 收 養 (23.2%); 相 較 於 透 過 私 人 機 構 收 養 的 家 長, 不 希 望 讓 兒 童 知 道 身 世 的 比 例 僅 2.3% 透 過 親 友 或 私 下 管 道 收 養, 並 且 有 意 願 告 知 兒 童 身 世 的 家 長, 超 過 半 數 (51.1%) 計 畫 在 兒 童 十 八 歲 以 後 才 會 告 知 身 世 ; 相 較 於 透 過 私 人 機 構 收 養 的 家 長, 計 畫 在 兒 童 十 八 歲 以 後 才 告 知 身 世 的 比 例 僅 一 成 三 (13.3%) 此 外, 不 同 收 養 關 係 在 收 養 家 庭 和 出 養 人 聯 繫 的 意 願 上 也 有 所 差 異 不 同 意 讓 出 養 人 探 視 兒 童 的 收 養 家 庭, 以 繼 親 收 養 的 比 例 最 高 (80.0%), 無 血 緣 關 係 收 養 次 之 (62.0%), 親 戚 間 收 養 最 低 (0.0%) 而 在 諮 詢 輔 導 類 的 福 利 服 務 中, 收 養 關 係 為 繼 親 收 養 的 家 庭, 4 內 政 部 兒 童 局,2012, 收 養 人 親 職 準 備 教 育 課 程 教 學 手 冊, 頁 62 5 賴 月 蜜,2011, 兒 童 及 少 年 被 終 止 收 養 及 試 養 失 敗 之 原 因 探 討 及 因 應 策 略 探 討, 頁 135 6 同 註 2, 頁 63 44

對 於 成 人 心 理 諮 商 輔 導 的 需 求, 也 明 顯 較 其 他 收 養 關 係 的 家 庭 高 不 同 收 養 背 景 的 家 庭, 在 各 項 議 題 上 其 實 存 有 差 異, 建 議 未 來 對 不 同 收 養 背 景 之 家 庭, 加 強 不 同 面 向 的 討 論 及 專 業 協 助 ( 三 ) 強 化 疾 病 兒 童 家 庭 之 服 務 措 施 收 養 非 疾 病 兒 童 的 家 庭 僅 2.3% 認 為 兒 童 醫 療 負 擔 有 點 沉 重, 而 疾 病 兒 童 ( 包 含 一 般 非 致 命 性 健 康 狀 況 心 智 疾 病 須 定 期 追 蹤 之 疾 病 及 須 手 術 或 治 療 之 疾 病 ) 家 庭 卻 達 二 成 一 (20.8%) 認 為 兒 童 醫 療 負 擔 有 點 沉 重, 比 例 是 前 者 的 9 倍 此 外, 疾 病 兒 童 (25.0%) 到 收 養 人 家 中 以 後, 曾 經 出 現 適 應 不 良 狀 況 的 比 例 也 較 高, 是 非 疾 病 兒 童 (5.9%) 的 4.2 倍 在 福 利 服 務 的 部 分, 疾 病 兒 童 家 庭 對 於 諮 詢 輔 導 子 女 教 養 及 生 活 扶 助 這 三 大 類 服 務 亦 均 有 較 高 的 需 求 相 關 單 位 未 來 對 於 疾 病 兒 童 家 庭, 應 可 強 化 並 推 廣 上 述 輔 導 與 服 務 ( 四 ) 探 討 被 收 養 兒 童 出 現 特 殊 反 應 之 原 因 一 成 一 (10.9%) 收 養 人 表 示 兒 童 到 家 中 後 曾 有 適 應 不 良 狀 況, 其 中 又 以 學 校 生 活 適 應 (41.7%) 及 居 家 生 活 適 應 (33.3%) 的 問 題 最 多 在 特 殊 反 應 的 部 分, 兒 童 至 收 養 人 家 中 後, 一 成 五 (14.8%) 曾 出 現 特 殊 情 緒 反 應, 包 括 暴 躁 易 怒 (6.1%) 情 緒 起 伏 大 (5.2%) 及 壓 抑 (4.3%); 二 成 二 (22.4%) 曾 出 現 特 殊 行 為 反 應, 包 括 咬 指 甲 (10.3%) 說 謊 (6.0%) 變 得 黏 人 (6.0%) 及 尿 床 (4.3%) 平 均 約 每 四 到 五 位 兒 童, 就 有 一 人 曾 出 現 特 殊 的 情 緒 或 行 為 反 應, 此 現 象 值 得 留 意 建 議 後 續 研 究 者 未 來 可 輔 以 質 性 研 究 方 式, 深 入 瞭 解 被 收 養 兒 童 遭 遇 到 的 學 校 及 居 家 生 活 適 應 困 難 有 哪 些, 以 及 兒 童 出 現 特 殊 情 緒 及 行 為 反 應 之 原 因 ( 五 ) 收 養 人 於 先 行 共 同 生 活 期 間 有 請 育 嬰 假 之 需 求 依 現 行 法 令 規 定 7, 收 養 人 須 於 通 過 法 院 的 收 養 裁 定 後 才 能 夠 請 育 嬰 假 ; 然 而 以 透 過 機 構 收 養 的 家 庭 來 說, 在 法 院 的 收 養 裁 定 通 過 前, 機 構 會 安 排 一 段 期 間 讓 收 養 家 庭 與 被 收 養 人 先 行 共 同 生 活 ( 試 行 同 住 ) 8, 這 段 時 間 可 以 幫 助 收 養 家 庭 調 適 未 來 的 生 活 步 調, 對 於 收 養 人 與 被 收 養 兒 童 來 說 都 具 有 非 常 重 要 的 意 義 7 依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第 16 條 規 定, 受 僱 者 任 職 滿 一 年 後, 於 每 一 子 女 滿 三 歲 前, 得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至 該 子 女 滿 三 歲 止 ; 另 依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2 條 規 定, 子 女 指 婚 生 子 女 非 婚 生 子 女 及 養 子 女 然 而 與 收 養 人 先 行 共 同 生 活 ( 亦 稱 作 試 養 試 行 同 住 ) 之 兒 童, 目 前 並 非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2 條 所 認 定 之 子 女, 因 此 受 僱 者 無 法 依 此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8 依 兒 童 及 少 年 收 出 養 媒 合 服 務 者 許 可 及 管 理 辦 法 第 2 條 第 21 條 及 第 22 條 規 定, 收 出 養 媒 合 服 務 者 得 協 助 被 收 養 人 與 收 養 人 進 行 試 養 ( 試 行 同 住 ) 另 依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17 條 第 2 項, 法 院 認 可 兒 童 及 少 年 之 收 養 前, 得 命 收 養 人 與 兒 童 及 少 年 先 行 共 同 生 活 一 段 期 間 45

根 據 本 調 查, 透 過 機 構 收 養 的 收 養 人 高 達 六 成 六 (65.9%) 表 示 在 先 行 共 同 生 活 期 間 需 要 育 嬰 假, 且 四 成 二 (42.1%) 認 為 需 要 一 至 三 個 月 才 足 夠 建 議 主 責 機 關 研 擬 相 關 法 規, 讓 未 來 欲 進 行 收 養 的 家 長, 可 以 依 各 自 的 需 求 與 狀 況 選 擇 在 先 行 共 同 生 活 期 間 請 育 嬰 假, 幫 助 收 養 家 庭 為 收 養 後 的 生 活 做 準 備 ( 六 ) 收 養 人 有 瞭 解 兒 童 背 景 資 訊 之 需 求 兒 童 的 遺 傳 病 史 是 未 來 就 醫 時 的 重 要 資 訊 之 一, 因 此 兒 童 背 景 資 訊 的 蒐 集 與 告 知 對 於 收 養 家 庭 來 說 相 當 重 要 然 而 據 統 計, 四 分 之 一 (25.3%) 收 養 人 表 示 他 們 因 為 不 瞭 解 孩 子 遺 傳 病 史 而 覺 得 困 擾 ; 一 成 九 (19.0%) 收 養 人 表 示 不 清 楚 兒 童 的 原 生 家 庭 狀 況 及 出 養 背 景 ( 包 括 : 孩 子 的 生 父 母 是 否 有 精 神 疾 病 智 能 障 礙 藥 癮 或 酒 癮, 以 及 孩 子 是 否 曾 受 虐 或 疏 忽 等 等 ) 其 中 無 血 緣 關 係 收 養 的 收 養 人 有 此 困 擾 的 狀 況 又 更 為 明 顯, 三 成 一 (30.8%) 收 養 人 不 瞭 解 孩 子 遺 傳 病 史 二 成 二 (22.6%) 不 清 楚 兒 童 的 原 生 家 庭 狀 況 及 出 養 背 景 在 實 務 上 雖 專 業 團 體 在 服 務 收 養 家 庭 的 過 程 中, 會 向 父 母 告 知 兒 童 的 醫 療 病 史 及 背 景 資 訊 以 確 保 雙 方 權 益, 但 仍 可 能 因 為 時 間 久 遠, 致 相 關 資 料 流 失 或 收 養 人 自 己 遺 忘 專 業 團 體 未 來 除 可 加 強 兒 童 資 訊 的 蒐 集, 亦 可 向 父 母 宣 導, 當 遭 遇 到 需 要 兒 童 重 要 資 訊 而 無 法 因 應 的 狀 況 時, 可 主 動 向 專 業 團 體 聯 繫 並 尋 求 協 助 ( 七 ) 探 討 兒 童 留 養 問 題 依 本 次 調 查, 約 三 分 之 一 (33.6%) 父 母 在 正 式 收 養 前, 照 顧 兒 童 的 時 間 未 滿 一 年 ; 不 過 調 查 卻 也 發 現, 竟 有 超 過 二 成 (22.7%) 父 母 在 正 式 收 養 兒 童 前, 就 已 照 顧 該 名 兒 童 五 年 以 上, 相 當 於 每 五 個 家 庭 就 有 一 個 有 此 狀 況 特 別 是 透 過 親 友 或 私 下 管 道 收 養 的 家 庭, 超 過 半 數 (64.8%) 父 母 在 收 養 前 已 照 顧 兒 童 一 年 以 上 ; 相 較 於 與 透 過 私 人 機 構 收 養 的 父 母, 二 成 一 (21.4%) 在 收 養 前 照 顧 一 年 以 上, 二 者 比 例 相 差 3 倍 因 過 去 實 務 上 出 養 人 自 行 洽 覓 收 養 人 後 聲 請 法 院 認 可 收 養, 其 結 果 常 未 能 符 合 兒 童 及 少 年 最 佳 利 益, 亦 常 有 販 嬰 事 件 發 生, 影 響 兒 童 及 少 年 身 分 權 益 甚 鉅 9 ; 因 此 修 法 後 規 定 10, 非 血 緣 關 係 旁 系 六 等 血 親 或 五 等 姻 親 關 係 外 的 收 養, 皆 必 須 透 過 收 出 養 媒 合 服 務 者 來 辦 理 明 文 禁 止 一 定 親 屬 關 係 外 的 收 養 人 與 出 養 人 以 私 下 媒 合 方 式 進 行 收 養 9 參 閱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16 條 之 修 法 理 由 資 料 來 源 : 立 法 院 法 律 系 統, 網 址 : http://lis.ly.gov.tw/lgcgi/lglaw;2014.10.30 10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16 條 第 1 項 :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因 故 無 法 對 其 兒 童 及 少 年 盡 扶 養 義 務 而 擬 予 出 養 時, 應 委 託 收 出 養 媒 合 服 務 者 代 覓 適 當 之 收 養 人 但 下 列 情 形 之 出 養, 不 在 此 限 : 一 旁 系 血 親 在 六 親 等 以 內 及 旁 系 姻 親 在 五 親 等 以 內, 輩 分 相 當 二 夫 妻 之 一 方 收 養 他 方 子 女 46

建 議 相 關 單 位 除 了 針 對 國 內 兒 童 的 留 養 現 況 留 養 問 題 及 家 庭 狀 況, 做 進 一 步 的 探 討 外, 同 時 可 加 強 宣 導 現 行 的 法 令 規 範, 以 確 實 保 障 兒 童 的 權 益 47

參 考 資 料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2011) 九 十 九 年 臺 閩 地 區 兒 童 及 少 年 生 活 狀 況 調 查 報 告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2012) 收 養 人 親 職 準 備 教 育 課 程 教 學 手 冊 白 麗 芳 何 祐 寧 (2014) 臺 灣 收 出 養 法 令 變 革 與 現 況 萬 國 法 律, 第 193 期, 頁 11-22 臺 北 市 兒 童 及 少 年 收 出 養 服 務 資 源 中 心 (2013) 台 北 市 被 收 養 人 生 活 狀 況 及 收 養 家 庭 福 利 與 服 務 需 求 調 查 報 告 委 託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賴 月 蜜 (2011) 兒 童 及 少 年 被 終 止 收 養 及 試 養 失 敗 之 原 因 探 討 及 因 應 策 略 探 討 委 託 單 位 :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48

高 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高 雄 市 被 收 養 人 生 活 狀 況 及 收 養 家 庭 福 利 與 服 務 需 求 調 查 訪 問 表 調 查 標 準 週 :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 核 定 機 關 : 高 雄 市 政 府 主 計 處 核 定 文 號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高 市 計 公 統 字 第 10231070700 號 核 定 有 效 期 限 : 至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高 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為 了 瞭 解 收 養 家 庭 的 生 活 狀 況 家 庭 福 利 與 服 務 需 求, 特 別 辦 理 此 次 調 查, 期 待 藉 由 您 的 協 助 與 指 導, 幫 助 市 府 提 供 更 貼 近 收 養 家 庭 需 求 的 福 利 服 務 一 資 料 處 理 說 明 : (1) 本 研 究 之 資 料 蒐 集 符 合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9 條 第 1 項 第 4 款 及 第 19 條 第 1 項 第 4 款 ( 基 於 公 共 利 益 為 統 計 或 學 術 研 究 之 目 的 而 有 必 要, 且 該 資 料 須 經 提 供 者 處 理 後 或 蒐 集 者 依 其 揭 露 方 式, 無 從 識 別 特 定 當 事 人 ) (2) 本 研 究 之 個 人 姓 名 電 話 地 址 等 資 料 僅 用 於 通 知 寄 送 回 收 問 卷 等 事 宜 ; 研 究 員 取 得 問 卷 資 料 後, 研 究 代 碼 會 取 代 您 的 姓 名, 資 料 分 析 時, 是 以 全 體 的 資 料 而 非 個 別 的 資 料 來 進 行 (3) 您 的 填 答 資 料 不 會 外 洩 載 有 個 人 資 料 的 書 面 資 料 將 會 上 鎖, 數 位 資 料 庫 將 以 密 碼 管 制 (4) 您 可 拒 絕 填 答 此 問 卷, 不 會 影 響 您 的 任 何 權 益 二 若 您 有 兩 名 以 上 被 收 養 兒 童, 請 以 年 齡 最 小 收 養 兒 童 的 情 形 來 填 寫 三 本 研 究 係 高 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委 託 高 雄 市 兒 童 及 少 年 收 出 養 資 源 服 務 中 心 進 行, 若 您 有 任 何 問 題, 歡 迎 來 電 : 高 雄 市 兒 童 及 少 年 收 出 養 資 源 服 務 中 心 ( 王 怡 瓔 07-349-7885) 49

兒 童 基 本 資 料 1. 請 問 府 上 這 位 被 收 養 兒 童 的 生 日 : 民 國 年 月 生 2. 請 問 府 上 這 位 被 收 養 兒 童 目 前 的 年 齡 : (1) 未 滿 1 歲 (2)1- 未 滿 2 歲 (3) 2- 未 滿 3 歲 (4) 3- 未 滿 6 歲 (5) 6- 未 滿 9 歲 (6)9- 未 滿 12 歲 3. 請 問 府 上 這 位 被 收 養 兒 童 的 性 別 : (1) 男 生 (2) 女 生 兒 童 健 康 狀 況 4. 請 問 這 位 兒 童 是 否 有 以 下 狀 況? 可 複 選 (1) 生 父 或 生 母 有 藥 癮 或 酒 癮 (2) 生 父 或 生 母 有 精 神 疾 病 (3) 生 父 或 生 母 有 智 能 障 礙 (4) 原 住 民 身 份 (5) 混 血 兒 身 份 (6) 曾 受 虐 或 疏 忽 (7) 跟 手 足 同 時 出 養 (8) 被 退 養 經 驗 (9) 無 以 上 情 形 (10) 不 清 楚 (11) 其 他 : 5. 請 問 這 位 兒 童 是 否 有 以 下 疾 病? 可 複 選 (1) 一 般 非 致 命 性 健 康 狀 況 ( 如 弱 視 貧 血 氣 喘 等 ) 症 過 動 等 ) 病 (3) 須 定 期 追 蹤 之 疾 病 ( 例 如 早 產 肝 炎 等 ) (5) 其 他 疾 病 : (2) 心 智 疾 病 ( 如 自 閉 (4) 須 手 術 或 治 療 之 疾 (6) 以 上 皆 無 6. 這 位 兒 童 是 否 經 醫 生 評 估 為 發 展 遲 緩? 緩 (1) 不 曾 接 受 醫 生 評 估, 無 發 展 遲 緩 (3) 曾 接 受 醫 生 評 估, 但 無 發 展 遲 緩 (5) 曾 接 受 醫 生 評 估, 且 有 發 展 遲 緩 問 題 50 (2) 不 曾 接 受 醫 生 評 估, 但 疑 似 發 展 遲 (4) 曾 接 受 醫 生 評 估, 但 問 題 不 大 7. 整 體 來 說, 對 於 這 位 兒 童 的 醫 療 照 顧 情 形, 您 會 覺 得 負 擔 沉 重 嗎? (1) 不 沉 重 (2) 普 通 (3) 有 點 沉 重 (4) 非 常 沉 重 這 位 兒 童 來 到 家 中 後 的 適 應 情 形 8. 這 位 兒 童 來 到 家 中 後, 曾 有 特 殊 情 緒 反 應? 可 複 選 (1) 無 (2) 暴 躁 易 怒 (3) 焦 躁 難 安 (4) 情 緒 起 伏 大 (5) 壓 抑 (6) 其 他 : 9. 這 位 兒 童 來 到 家 中 後, 曾 有 特 殊 行 為 反 應? 可 複 選 (1) 無 (2) 尿 床 (3) 做 惡 夢 (4) 漫 長 啼 哭 ( 連 續 30 分 鐘 以 上 ) (5) 難 以 服 從 父 母 管 教 (6) 過 度 順 從 / 討 好 (7) 退 化 行 為 ( 如 : 原 本 不 會 尿 床 但 現 在 會 本 來 會 做 的 事 現 在 不 會 做 了 ) (8) 偷 竊 (9) 說 謊 (10) 貪 食 / 暴 食 (11) 咬 指 甲 (12) 變 得 黏 人

(13) 其 他 10. 這 位 兒 童 來 到 家 中 後, 是 否 曾 有 適 應 不 良 的 地 方? (1) 是, 請 續 填 下 題 (2) 否, 直 接 跳 答 第 13 題 11. 這 位 兒 童 適 應 不 良 的 地 方 有? 可 複 選 (1) 居 家 生 活 適 應 (2) 學 校 生 活 適 應 (3) 改 名 後 的 適 應 (4) 手 足 間 的 適 應 (5) 跟 父 母 親 間 的 適 應 (6) 其 他 親 人 間 的 適 應 (7) 其 他, 請 說 明 12. 這 位 兒 童 來 到 家 中 後 多 久, 開 始 適 應 新 的 生 活 ( 上 題 中 的 行 為 皆 消 失 )? (1) 未 滿 3 個 月 (2)3~ 未 滿 6 個 月 (3)6~ 未 滿 9 個 月 (4)9~ 未 滿 12 個 月 (7)2 年 以 上 (5)1 年 ~ 未 滿 1.5 年 (6)1.5 年 ~ 未 滿 2 年 (8) 目 前 尚 未 適 應 13. 請 問 父 母 親 是 否 曾 為 了 照 顧 這 位 兒 童, 而 暫 停 工 作 一 段 時 間? (1) 否 (2) 是, 暫 停 了 多 久 : 1 未 滿 1 年 21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32 年 以 上, 未 滿 3 年 43 年 以 上 14. 收 養 這 位 兒 童 後, 家 中 出 現 經 濟 問 題 (1) 總 是 如 此 (2) 經 常 如 此 (3) 偶 爾 如 此 (4) 從 未 如 此 兒 童 托 育 養 育 及 教 育 狀 況 請 問 這 位 兒 童 0 歲 至 未 滿 6 歲 時 ( 學 齡 前 ) 的 托 育 狀 況? 15. 兒 童 最 主 要 的 托 育 如 何 安 排? 母 帶 (1) 由 父 親 或 母 親 帶 (2) 由 ( 外 ) 祖 父 母 帶 (3) 由 其 他 家 人 帶 51 (4) 由 保 (5) 送 至 托 嬰 中 心 / 托 兒 所 / 幼 稚 園 (6) 不 清 楚 (7) 其 他 : 請 問 這 位 兒 童 6 歲 至 未 滿 12 歲 時 ( 學 齡 後 ) 的 教 育 狀 況? 如 兒 童 目 前 未 滿 6 歲, 不 用 填 寫 第 16~18 題, 接 續 填 第 19 題 16. 請 問 在 教 育 這 位 兒 童 時, 是 否 遭 遇 下 列 問 題? 可 複 選 (1) 大 致 上 沒 問 題 (2) 無 法 引 導 孩 子 重 視 課 業 (3) 孩 子 不 能 適 應 學 校 教 育 方 式 (4) 尋 找 適 當 的 課 後 托 育 有 困 難 (5) 孩 子 學 業 表 現 不 好

(6) 在 學 校 常 被 同 學 欺 負 (8) 其 他, 請 說 明 : (7) 配 合 學 校 在 家 輔 導 做 功 課 有 問 題 17. 請 問 過 去 一 年 中, 父 母 親 因 為 這 位 兒 童 生 病, 照 顧 這 位 兒 童 必 須 向 工 作 場 所 請 假 之 日 數 (1) 有 請 假 過, 約 天 (2) 沒 有 請 過 假 (3) 不 適 用 ( 如 家 庭 主 婦 ( 夫 )) 18. 請 問 您 在 養 育 這 位 兒 童 的 過 程 中, 最 煩 惱 的 事 情 是? 複 選 題, 最 多 選 5 項 (1) 如 何 適 當 地 教 導 孩 子 (2) 孩 子 很 難 管 教 (3) 孩 子 生 病 (4) 孩 子 的 學 業 (5) 與 另 一 半 的 分 工 (6) 長 輩 不 同 的 教 養 意 見 (7) 難 以 兼 顧 工 作 (8) 沒 時 間 陪 孩 子 (9) 缺 乏 屬 於 自 己 的 時 間 (10) 多 重 角 色 負 擔 (11) 找 不 到 合 適 的 保 母 / 托 育 環 境 (12) 自 己 的 情 緒 控 制 問 題 (13) 其 他 (14) 未 煩 惱 過 家 庭 之 生 活 狀 況 與 支 持 系 統 19. 請 問 您 是 否 有 下 列 的 困 擾? 可 複 選, 最 多 選 3 項 (1) 親 友 不 接 納 收 養 子 女 (2) 其 他 人 對 收 養 的 異 樣 眼 光 (3) 如 何 告 知 孩 子 他 的 身 世 (4) 擔 心 孩 子 知 道 自 己 的 身 世 (5) 擔 心 生 父 母 要 跟 孩 子 聯 繫 (6) 不 了 解 孩 子 的 遺 傳 病 史 (7) 其 他, 請 說 明 20. 請 問 您 對 於 下 列 說 法 的 同 意 程 度 為 何? 1) 孩 子 學 習 不 用 心 就 要 責 罰 (1) 非 常 同 意 (2) 同 意 (3) 普 通 (4) 不 同 意 (5) 非 常 不 同 意 2) 孩 子 的 管 教 要 嚴 (1) 非 常 同 意 (2) 同 意 (3) 普 通 (4) 不 同 意 (5) 非 常 不 同 意 身 世 告 知 21. 您 的 孩 子 是 否 知 道 自 己 是 被 收 養 的? (0) 否 (1) 是, 他 ( 她 ) 是 如 何 知 道? 1 父 母 告 知 2 從 其 他 人 口 中 得 知 3 兒 童 自 己 發 現 52

4 其 他 22. 您 是 否 希 望 讓 孩 子 知 道 自 己 是 被 收 養 的? (0) 否 (1) 是, 你 計 畫 大 概 在 孩 子 幾 歲 時 讓 他 ( 她 ) 知 道 : 歲 ( 請 填 數 字 ) 23. 您 是 否 希 望 學 習 如 何 告 知 孩 子 他 ( 她 ) 是 被 收 養 的? (0) 否 (1) 是 24. 您 是 否 擔 心 無 法 處 理 孩 子 知 道 自 己 被 收 養 後 的 反 應? (0) 否 (1) 是 25. 您 的 孩 子 得 知 身 世 後, 有 什 麼 反 應 嗎? (0) 孩 子 還 不 知 道 (1) 負 向 情 緒 (2) 問 題 行 為 減 少 (3) 沒 有 特 殊 的 反 應 (4) 其 他, 請 說 明 26. 請 問 您 是 否 會 讓 這 位 兒 童 知 道 他 的 身 世? (0) 孩 子 已 知 道 身 世 (1) 會 主 動 告 知, 且 知 道 怎 麼 做 (2) 會 主 動 告 知, 還 不 知 道 怎 麼 做 (3) 不 會 告 知, 會 隱 瞞 (4) 不 會 告 知, 但 若 孩 子 詢 問 則 會 告 知 (5) 尚 無 明 確 想 法 與 出 養 人 聯 繫 狀 況 : 27. 請 問 您 與 出 養 人 ( 兒 童 的 生 父 母 ) 的 聯 繫 狀 況 如 何? (1) 無 往 來 (2) 有 往 來, 聯 繫 方 式 可 複 選 : (1) 電 話 (2) 照 片 (3) 見 面 (4) 其 他 : 28. 假 如 出 養 人 ( 兒 童 的 生 父 母 ) 要 探 視 這 位 兒 童, 是 否 同 意 出 養 人 探 視? (1) 被 收 養 人 為 棄 嬰 / 生 父 母 不 明, 故 無 此 問 題 (2) 同 意 (3) 不 同 意, 原 因 可 複 選 : (1) 等 他 長 大 再 考 慮 (2) 擔 心 他 會 有 心 理 創 傷 (3) 不 希 望 生 活 被 干 擾 / 騷 擾 (4) 不 希 望 他 知 道 收 養 關 係 (5) 擔 心 影 響 管 教 (6) 不 希 望 公 開 他 過 去 背 景 資 料 (7) 擔 心 他 離 開 收 養 家 庭 (8) 不 想 與 出 養 人 往 來 (9) 其 他 :.. 福 利 服 務 請 問 貴 家 庭 最 需 要 哪 些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措 施? 29. 經 濟 扶 助 方 面 可 複 選, 最 多 選 三 項 53

(1) 緊 急 生 活 扶 助 (2) 子 女 生 活 津 貼 (3) 子 女 才 藝 補 助 (4) 傷 病 醫 療 補 助 (5) 健 保 費 減 免 (6) 托 育 ( 課 後 安 親 ) 補 助 (7) 臨 時 托 育 補 助 (8) 法 律 訴 訟 補 助 (9) 其 他 : (10) 不 需 要 30. 諮 詢 輔 導 方 面 可 複 選, 最 多 選 三 項 (1) 兒 童 個 別 心 理 諮 商 輔 導 (2) 被 收 養 兒 童 成 長 團 體 (3) 成 人 心 理 諮 商 輔 導 (4) 收 養 人 支 持 性 團 體 ( 如 過 來 人 經 驗 分 享 ) (5) 收 養 人 成 長 團 體 ( 如 親 職 能 力 成 長 團 體 ) (6) 成 人 情 緒 管 理 經 營 (7) 法 律 服 務 (8) 婚 姻 輔 導 (9) 其 他 : (10) 不 需 要 31. 子 女 教 養 方 面 可 複 選, 最 多 選 三 項 (1) 親 職 教 育 課 程 (2) 家 庭 生 活 講 座 (3) 兒 童 課 後 輔 導 (4) 兒 童 托 育 機 構 照 顧 (5) 社 區 臨 時 托 育 (6) 家 庭 寄 養 服 務 (7) 親 子 活 動 (8) 子 女 性 教 育 (9) 其 他 : (10) 不 需 要 32. 就 業 服 務 方 面 可 複 選, 最 多 選 三 項 (1) 就 業 輔 導 (2) 職 業 訓 練 (3) 協 助 創 業 ( 含 貸 款 ) (4) 試 養 期 親 職 假 (5) 其 他 : (6) 不 需 要 33. 生 活 扶 助 方 面 可 複 選, 最 多 選 三 項 (1) 有 固 定 的 社 工 員 協 助 (2) 喘 息 服 務 ( 指 暫 時 替 代 的 短 期 托 育 服 務 ) (3) 收 養 家 庭 聯 誼 休 閒 活 動 (4) 其 他 : (5) 不 需 要 34. 請 問 上 述 五 大 項 (29) 經 濟 扶 助 (30) 諮 詢 輔 導 (31) 子 女 教 養 (32) 就 業 服 務 (33) 生 活 扶 助 您 需 要 的 優 先 順 序 為 何? ( 請 填 代 號, 並 按 重 要 度 排 序, 越 重 要 的 排 在 越 前 面 ) 第 一 ; 第 二 ; 第 三 35. 你 認 為 有 沒 有 需 要 給 在 試 行 同 住 期 間 ( 開 始 照 顧 孩 子, 但 還 沒 獲 得 法 院 收 養 裁 定 前 ) 的 父 母 親 育 嬰 假, 讓 他 們 能 夠 照 顧 孩 子? (1) 需 要 (2) 不 需 要 (3) 沒 意 見 36. 請 問 您 認 為 試 行 同 住 期 間, 有 多 久 的 育 嬰 假 才 足 夠? (1) 不 需 要 (2)1~ 未 滿 4 個 月 (3)4~ 未 滿 7 個 月 (4)7~ 未 滿 10 個 月 54

(5)10~ 未 滿 12 個 月 (6)12 個 月 以 上 兒 童 家 庭 狀 況 37. 請 問 填 答 問 卷 者, 是 這 位 兒 童 的? (1) 父 親 (2) 母 親 (3) 父 母 一 起 填 (4) 其 他 : 38. 請 問 除 了 這 位 收 養 兒 童 外, 家 中 是 否 有 其 他 未 成 年 的 親 生 或 收 養 小 孩? (1) 是 (2) 否 39. 請 問 現 在 與 兒 童 同 住 的 家 人 ( 包 含 兒 童 及 填 答 者 自 己 ) 共 人 40. 在 完 成 法 院 收 養 程 序 前 ( 不 含 試 養 期 ), 父 親 / 母 親 已 經 照 顧 這 位 兒 童 多 久 時 間? (1) 未 曾 照 顧 (2) 未 滿 1 年 (3)1~ 未 滿 2 年 (4)2~ 未 滿 3 年 (5)3~ 未 滿 4 年 (6)4~ 未 滿 5 年 (7)5 年 以 上, 年 41. 這 位 兒 童 被 收 養 時 間 : 民 國 年 收 養, 至 今 已 收 養 年 ( 未 滿 1 年, 以 1 年 計 ) 42. 這 位 兒 童 被 收 養 時 的 年 齡 : (1) 未 滿 1 歲 (2)1- 未 滿 2 歲 (3)2- 未 滿 3 歲 (4)3- 未 滿 6 歲 (5)6- 未 滿 9 歲 (6)9- 未 滿 12 歲 43. 請 問 您 透 過 什 麼 方 式 收 養 這 位 兒 童? (1) 透 過 私 人 機 構 (2) 透 過 親 友 或 私 下 管 道 44. 請 問 您 與 這 位 兒 童 的 收 養 關 係? (1) 無 血 緣 關 係 收 養 ( 不 含 收 養 人 與 前 配 偶 子 女 ) (2) 親 戚 間 收 養 (3) 收 養 人 與 前 配 偶 子 女 45. 請 問 目 前 您 的 婚 姻 狀 況? (1) 已 婚, 且 與 配 偶 同 住 在 一 起 (2) 已 婚, 但 與 配 偶 不 住 在 一 起 (3) 未 婚 (4) 離 婚 (5) 配 偶 去 世 (6) 其 他 : 46. 您 的 婚 齡 年 ( 未 滿 1 年, 以 1 年 計 ; 單 身 者 請 寫 0) 47. 請 問 府 上 這 位 兒 童 之 主 要 照 顧 者 是 誰? 可 複 選 (1) 父 親 (2) 母 親 (3) 祖 父 / 外 祖 父 (4) 祖 母 / 外 祖 母 (5) 父 親 的 兄 弟 姊 妹 (6) 母 親 的 兄 弟 姊 妹 (7) 其 他 : 48. 請 問 您 ( 與 配 偶 ) 的 年 齡 及 工 作 狀 況 : 兒 童 的 父 親 : 兒 童 的 母 親 : 無 父 親 (48-1 48-2 免 填 ) 無 母 親 (48-3 48-4 免 填 ) 48-1 父 親 年 齡 (1) 20-29 歲 (2) 30-39 歲 48-3 母 親 年 齡 (1) 20-29 歲 (2) 30-39 歲 55

(3) 40-49 歲 (4) 50-59 歲 (5) 60 歲 以 上 48-2 父 親 工 作 狀 況 (1) 有 工 作 (2) 無 工 作 且 正 在 找 工 作 (3) 料 理 家 務 (4) 其 他 : (3) 40-49 歲 (4) 50-59 歲 (5) 60 歲 以 上 48-4 母 親 工 作 狀 況 (1) 有 工 作 (2) 無 工 作 且 正 在 找 工 作 (3) 料 理 家 務 (4) 其 他 : 49. 請 問 府 上 最 近 一 年 內 平 均 全 家 每 月 總 收 入 約? (1) 未 滿 2 萬 元 (2)2 萬 ~ 未 滿 4 萬 元 (3)4 萬 ~ 未 滿 6 萬 元 (4)6 萬 ~ 未 滿 8 萬 元 (5)8 萬 ~ 未 滿 10 萬 元 (6)10 萬 ~ 未 滿 12 萬 元.. (7)12 萬 ~ 未 滿 14 萬 元 (8)14 萬 ~ 未 滿 16 萬 元 (9)16 萬 ~ 未 滿 18 萬 元 (10)18 萬 ~ 未 滿 20 萬 元 (11)20 萬 以 上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