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 號 :CB2/PL/HS 立 法 會 Legislative Council 立 法 會 CB(2)1866/14-15 號 文 件 ( 此 份 會 議 紀 要 業 經 政 府 當 局 審 閱 ) 衞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要 日 期 : 2015 年 4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時 間 : 下 午 4 時 30 分 地 點 : 立 法 會 綜 合 大 樓 會 議 室 3 出 席 委 員 :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PhD, RN ( 主 席 ) 梁 家 騮 議 員 ( 副 主 席 ) 何 俊 仁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陳 健 波 議 員, BBS, JP 陳 偉 業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莫 乃 光 議 員, JP 郭 家 麒 議 員 張 超 雄 議 員 黃 碧 雲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JP 潘 兆 平 議 員, BBS, MH 缺 席 委 員 : 方 剛 議 員, SBS, JP 張 國 柱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JP 麥 美 娟 議 員, JP 鍾 樹 根 議 員, BBS, MH, JP 出 席 公 職 人 員 : 議 程 第 III 項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副 局 長 陳 肇 始 教 授, JP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 衞 生 ) 李 佑 光 先 生 衞 生 署 副 署 長 黎 潔 廉 醫 生, JP 衞 生 署 總 庫 務 會 計 師 王 健 樂 先 生 議 程 第 IV 項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副 局 長 陳 肇 始 教 授, JP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衞 生 )2 梁 嘉 盈 小 姐 醫 院 管 理 局 質 素 及 安 全 總 監 區 結 成 醫 生 醫 院 管 理 局 總 行 政 經 理 ( 質 素 及 標 準 ) 李 子 良 醫 生 列 席 秘 書 : 總 議 會 秘 書 (2)5 林 偉 怡 女 士 列 席 職 員 : 高 級 議 會 秘 書 (2)5 沈 秀 貞 女 士 議 會 秘 書 (2)5 劉 麗 雯 女 士 議 會 事 務 助 理 (2)5 利 國 香 女 士 經 辦 人 / 部 門 I. 自 上 次 會 議 後 發 出 的 資 料 文 件 2
委 員 察 悉, 自 上 次 會 議 後 並 無 發 出 任 何 資 料 文 件 II. 下 次 會 議 的 討 論 事 項 [ 立 法 會 CB(2)1237/14-15(01) 及 (02) 號 文 件 ] 2. 黃 碧 雲 議 員 認 為, 事 務 委 員 會 應 討 論 涉 及 一 名 男 子 在 基 督 教 聯 合 醫 院 假 扮 醫 生 的 近 期 事 件 有 關 的 事 宜 主 席 建 議 把 " 醫 院 管 理 局 轄 下 醫 院 的 保 安 管 理 " 的 議 題 納 入 定 於 2015 年 5 月 18 日 下 午 4 時 30 分 舉 行 的 5 月 份 例 會 的 議 程, 委 員 亦 表 示 同 意 委 員 並 同 意 在 該 會 議 上 討 論 政 府 當 局 建 議 的 下 列 項 目 (a) 屯 門 醫 院 手 術 室 大 樓 擴 建 工 程 ; 及 (b) 控 煙 措 施 的 進 展 情 況 3. 郭 家 麒 議 員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按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待 議 事 項 一 覽 表 所 訂 定 的 時 間 表 ( 即 2015 年 上 半 年 ), 向 委 員 匯 報 精 神 健 康 檢 討 委 員 會 就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的 精 神 健 康 服 務 進 行 檢 討 的 進 展 情 況 他 不 滿 政 府 當 局 遲 遲 未 有 就 相 關 檢 討 的 結 果 向 事 務 委 員 會 匯 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副 局 長 答 覆, 該 檢 討 正 全 速 進 行 中 政 府 當 局 會 在 會 後 告 知 何 時 適 宜 就 該 檢 討 向 事 務 委 員 會 匯 報 III. 調 整 衞 生 署 轄 下 對 民 生 沒 有 直 接 影 響 的 服 務 收 費 [ 立 法 會 CB(2)1237/14-15(03) 號 文 件 ] 4.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副 局 長 向 委 員 簡 介 政 府 當 局 調 整 衞 生 署 轄 下 118 項 有 關 醫 護 專 業 人 員 註 冊 的 法 定 收 費 的 建 議, 詳 情 載 於 政 府 當 局 的 文 件 ( 立 法 會 CB(2)1237/14-15(03) 號 文 件 ) 5. 郭 家 麒 議 員 察 悉, 收 費 項 目 經 調 整 後 的 收 回 成 本 比 率 由 少 於 40% 至 超 過 90% 不 等, 他 詢 問 政 3
府 當 局 是 否 遲 早 會 就 醫 護 專 業 人 員 註 冊 的 收 費 進 行 另 一 輪 的 調 整, 以 達 到 可 收 回 全 部 成 本 他 引 述 牙 醫 ( 註 冊 及 紀 律 處 分 程 序 ) 規 例 ( 第 156A 章 ) 下 的 註 冊 收 費 調 整 建 議 ( 即 2,170 元, 收 回 成 本 比 率 為 67%) 為 例, 關 注 到 收 費 水 平 對 於 剛 畢 業 的 醫 護 專 業 人 員 而 言 或 會 太 高 6.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副 局 長 表 示, 根 據 " 用 者 自 付 " 原 則, 各 項 政 府 服 務 的 收 費 應 大 致 定 於 足 以 收 回 提 供 有 關 服 務 所 涉 全 部 成 本 的 水 平 財 政 司 司 長 在 其 2013-2014 年 度 財 政 預 算 案 演 辭 內 曾 強 調, 政 府 應 確 切 執 行 " 用 者 自 付 " 原 則 在 提 出 調 整 計 劃 時, 政 府 會 首 先 處 理 一 些 不 會 直 接 影 響 民 生, 但 多 年 未 有 調 整 的 項 目, 以 及 一 些 收 回 成 本 率 較 低 的 項 目 為 逐 步 達 到 收 回 全 部 成 本 的 目 標 和 避 免 收 費 飆 升, 是 次 收 費 調 整 所 採 用 的 指 引 是, 就 現 時 收 回 成 本 比 率 少 於 40% 的 項 目 介 乎 40% 至 70% 的 項 目 及 超 過 70% 的 項 目, 收 費 會 分 別 調 高 約 20% 約 15% 及 約 10% 或 以 下 就 現 時 收 回 成 本 比 率 超 過 100% 的 那 些 項 目, 會 把 收 費 調 低 至 收 回 全 部 成 本 的 水 平 政 府 當 局 會 繼 續 定 期 檢 討 這 些 收 費 項 目 的 成 本, 並 根 據 " 用 者 自 付 " 的 原 則, 在 有 需 要 時 建 議 作 進 一 步 的 調 整 7. 潘 兆 平 議 員 察 悉, 這 些 收 費 對 上 一 次 在 2000 年 至 2006 年 間 調 整, 他 詢 問 當 局, 收 費 調 整 會 定 期 進 行, 還 是 當 收 費 項 目 的 收 回 成 本 比 率 降 至 40% 以 下 時 才 進 行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副 局 長 表 示, 除 2006 年 的 對 上 一 次 調 整 所 涵 蓋 的 56 個 項 目 外, 收 費 項 目 多 年 來 未 有 作 出 任 何 調 整 政 府 當 局 8. 郭 家 麒 議 員 詢 問, 衞 生 署 有 否 致 力 以 減 低 及 控 制 管 理 各 類 醫 護 專 業 人 員 註 冊 的 成 本 衞 生 署 副 署 長 作 出 肯 定 的 回 覆, 並 補 充, 部 分 收 費 項 目 的 成 本, 近 年 已 因 簡 化 程 序 而 有 所 減 低 應 郭 家 麒 議 員 要 求, 衞 生 署 副 署 長 承 諾 就 收 費 項 目 成 本 的 計 算 方 法 提 供 書 面 資 料 9. 黃 碧 雲 議 員 從 政 府 當 局 文 件 第 9 段 察 悉, 為 免 收 費 過 高, 令 有 意 報 考 醫 生 執 業 資 格 試 的 合 資 格 考 生 卻 步, 該 資 格 試 的 現 行 收 費 計 算 方 法 會 維 持 不 變 她 要 求 當 局 澄 清, 為 何 在 政 府 當 局 文 件 4
附 件 A 第 28 至 32 項 所 載 的 現 行 收 費 調 整 下, 執 業 資 格 試 的 費 用 仍 有 所 調 高 10.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副 局 長 解 釋, 醫 生 執 業 資 格 試 收 費 的 建 議 調 整 是 按 現 有 的 計 算 方 法 釐 定, 該 計 算 方 法 並 沒 有 把 香 港 大 學 及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的 相 關 開 支 ( 包 括 擬 備 試 題 提 供 主 考 人 員, 以 及 在 醫 院 環 境 和 病 人 的 參 與 下 測 試 考 生 ) 計 入 成 本 內, 而 只 是 收 回 醫 務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安 排 考 試 所 涉 及 的 開 支 日 後 當 這 些 考 試 費 用 全 部 調 整 至 差 不 多 全 數 收 回 醫 務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所 需 成 本 的 水 平 時, 當 局 會 再 檢 討 這 個 計 算 方 法 11. 潘 兆 平 議 員 認 為, 醫 護 專 業 人 員 註 冊 收 費 的 增 幅, 或 會 間 接 影 響 民 生, 理 由 是 一 些 作 個 人 執 業 的 醫 護 專 業 人 員 或 會 把 註 冊 所 招 致 的 額 外 成 本 轉 嫁 其 顧 客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副 局 長 回 應 時 強 調, 建 議 的 收 費 調 整 屬 溫 和 ( 由 7% 至 20% 不 等, 而 約 60% 的 收 費 項 目 所 增 加 的 款 額 不 足 100 元 ), 因 此 委 員 應 無 須 憂 慮 黃 碧 雲 議 員 詢 問, 當 局 有 否 收 到 政 府 當 局 文 件 附 件 B 所 載 列 的 12 個 規 管 團 體 就 建 議 的 收 費 調 整 提 出 的 反 對 意 見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副 局 長 表 示, 當 局 所 諮 詢 的 規 管 團 體 普 遍 不 反 對 建 議 的 收 費 調 整 12. 潘 兆 平 議 員 要 求 當 局 提 供 資 料, 闡 述 共 有 多 少 個 項 目 涉 及 由 衞 生 署 所 提 供 服 務 的 收 費 衞 生 署 總 庫 務 會 計 師 表 示, 在 衞 生 署 轄 下, 共 有 238 項 對 民 生 沒 有 直 接 影 響 的 收 費 項 目, 而 對 民 生 有 影 響 的 收 費 項 目 約 有 200 項 郭 家 麒 議 員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有 否 計 劃 調 整 那 些 會 對 民 生 有 影 響 的 收 費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副 局 長 給 予 否 定 的 答 覆 III. 醫 院 管 理 局 公 營 專 科 門 診 服 務 的 跨 網 轉 介 安 排 [ 立 法 會 CB(2)1237/14-15(04) 及 (05) 號 文 件 ] 13.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副 局 長 向 委 員 簡 介 醫 院 管 理 局 ( 下 稱 " 醫 管 局 ") 專 科 門 診 診 所 的 跨 網 轉 介 安 排, 以 及 其 對 輪 候 時 間 的 管 理 的 成 效, 詳 情 載 於 政 府 當 局 的 文 件 ( 立 法 會 CB(2)1237/14-15(04) 號 文 件 ) 5
14. 委 員 察 悉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擬 備 題 為 " 醫 院 管 理 局 公 營 專 科 門 診 服 務 的 跨 網 轉 介 安 排 " 的 背 景 資 料 簡 介 ( 立 法 會 CB(2)1237/14-15(05) 號 文 件 ) 公 營 專 科 門 診 服 務 的 跨 網 轉 介 安 排 15. 郭 家 麒 議 員 及 何 俊 仁 議 員 要 求 當 局 澄 清, 在 選 定 聯 網 的 耳 鼻 喉 科 婦 科 及 眼 科 試 行 的 中 央 協 調 轉 介 安 排, 現 時 是 否 擴 大 至 涵 蓋 所 有 專 科 ( 精 神 科 除 外 ) 及 所 有 聯 網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副 局 長 作 出 正 面 的 回 覆, 並 補 充, 雖 然 如 此, 醫 管 局 職 員 或 會 建 議 需 要 社 區 支 援 服 務 和 頻 密 跟 進 治 療 的 病 人, 在 接 近 其 住 所 的 專 科 門 診 診 所 就 診, 以 方 便 病 人 及 鼓 勵 病 人 跟 隨 治 療 計 劃 16. 潘 兆 平 議 員 問 及 把 跨 網 轉 介 安 排 擴 大 至 涵 蓋 精 神 科 的 時 間 表 醫 管 局 質 素 及 安 全 總 監 表 示, 由 於 居 住 在 社 區 的 精 神 病 患 者, 特 別 是 嚴 重 精 神 病 患 者, 需 在 社 區 獲 得 專 科 支 援, 因 此 任 何 跨 網 安 排 必 須 審 慎 設 計 及 推 行, 這 點 尤 為 重 要 醫 管 局 的 協 調 委 員 會 正 研 究 有 關 安 排, 讓 輪 候 時 間 甚 長 的 聯 網 中 的 一 些 一 般 精 神 病 患 者 可 選 擇 在 輪 候 時 間 較 短 的 指 定 聯 網 接 受 診 治 視 乎 該 委 員 會 的 討 論 結 果, 預 計 有 關 安 排 會 在 2015 年 下 半 年 以 試 驗 方 式 推 出 17. 梁 家 騮 議 員 詢 問, 病 人 須 否 透 過 在 他 們 居 所 所 在 的 聯 網, 預 約 他 們 所 選 擇 的 專 科 門 診 診 所 醫 管 局 質 素 及 安 全 總 監 表 示, 為 解 決 上 述 專 科 在 各 聯 網 的 輪 候 時 間 的 差 距 問 題, 當 局 會 繼 續 採 用 中 央 協 調 的 轉 介 機 制 為 聯 網 進 行 配 對, 讓 輪 候 時 間 較 長 的 聯 網 的 病 人 可 選 擇 到 輪 候 時 間 較 短 的 聯 網 接 受 診 治 除 此 以 外, 所 有 病 人 現 時 可 直 接 在 他 們 選 擇 的 其 他 聯 網 預 約 初 診 為 方 便 病 人 就 是 否 跨 網 求 診 作 出 決 定 時 掌 握 充 分 的 資 料, 醫 管 局 已 把 所 有 8 個 主 要 專 科 ( 即 耳 鼻 喉 科 婦 科 內 科 眼 科 骨 科 兒 科 精 神 科 和 外 科 ) 的 專 科 門 診 診 所 輪 候 時 間 資 料 上 載 至 醫 管 局 的 網 站, 並 在 專 科 門 診 診 所 展 示 相 關 的 輪 候 時 間 資 料 醫 管 局 已 提 醒 前 線 職 員, 在 適 當 情 況 下 需 要 接 受 跨 網 病 人 專 科 門 診 的 新 症 預 約 6
18. 姚 思 榮 議 員 指 出, 許 多 長 者 及 弱 勢 社 羣 並 非 互 聯 網 的 經 常 使 用 者, 他 建 議 醫 管 局 應 要 求 負 責 甄 別 新 轉 介 個 案 的 前 線 護 士 就 跨 網 安 排 主 動 向 病 人 提 供 意 見 及 協 助 他 詢 問, 醫 管 局 會 否 按 預 約 是 根 據 前 線 職 員 的 意 見 作 出 或 由 病 人 本 身 提 出, 就 跨 網 個 案 的 分 項 數 目 編 製 統 計 數 字 19. 醫 管 局 質 素 及 安 全 總 監 表 示, 除 在 專 科 門 診 診 所 展 示 輪 候 時 間 的 資 料 外, 局 方 亦 向 前 線 職 員 發 出 一 般 指 示, 他 們 須 告 知 病 人 有 關 跨 網 安 排 鑒 於 該 措 施 推 出 僅 兩 個 月 左 右, 醫 管 局 會 留 意 現 行 運 作 安 排 的 成 效 其 中 一 個 方 案 是 就 此 發 出 實 務 指 引, 供 前 線 職 員 參 考 20. 梁 家 騮 議 員 認 為, 新 安 排 是 否 可 持 續, 取 決 於 局 方 向 聯 網 分 配 的 資 源 會 否 按 其 專 科 門 診 診 所 病 人 的 數 目 作 出 依 他 之 見, 局 方 應 增 撥 資 源, 以 支 持 那 些 在 新 安 排 下 服 務 需 求 不 斷 增 加 的 聯 網, 藉 此 確 保 新 安 排 不 會 不 利 於 那 些 因 輪 候 時 間 原 本 較 短 而 吸 引 跨 網 預 約 新 症 的 聯 網 21. 醫 管 局 質 素 及 安 全 總 監 表 示, 醫 管 局 備 悉 梁 家 騮 議 員 的 關 注 他 表 示, 根 據 過 去 兩 個 月 的 經 驗, 除 港 島 東 聯 網 錄 得 2.5% 的 較 高 增 幅 外, 所 有 聯 網 專 科 門 診 診 所 的 跨 網 病 人 比 例 僅 有 少 於 1.5% 的 增 幅 根 據 過 往 的 統 計 數 字, 每 個 聯 網 每 年 有 約 10 萬 宗 新 專 科 門 診 個 案, 預 計 每 個 聯 網 每 年 的 跨 網 專 科 門 診 求 診 個 案 會 增 加 約 1 000 至 2 000 宗 醫 管 局 質 素 及 安 全 總 監 補 充, 除 輪 候 時 間 的 因 素 外, 病 情 經 分 流 後 屬 例 行 個 案 類 別 的 病 人, 在 選 擇 醫 療 機 構 接 受 診 治 時 或 會 有 其 他 考 慮 舉 例 而 言, 雖 然 屯 門 醫 院 的 輪 候 時 間 偏 長, 但 居 於 新 界 西 聯 網 的 病 人 會 較 樂 意 到 該 醫 院 求 診 雖 然 瑪 麗 醫 院 的 輪 候 時 間 較 短, 但 很 多 住 在 港 島 西 的 病 人 為 方 便 往 返 工 作 地 點, 反 而 選 擇 到 其 他 聯 網 的 專 科 門 診 診 所 接 受 診 治 22. 何 俊 仁 議 員 察 悉 並 深 切 關 注 到, 雖 然 在 2013 年 4 月 推 出 的 中 央 協 調 跨 網 轉 介 安 排 下, 新 界 東 聯 網 輪 候 時 間 較 長 的 婦 科 病 人, 可 選 擇 轉 介 至 港 島 東 聯 網, 但 新 界 東 聯 網 例 行 新 症 輪 候 時 間 的 7
第 90 百 分 值, 在 2014-2015 年 度 (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為 止 ) 仍 高 企 於 98 星 期 他 詢 問, 病 人 是 否 須 再 等 候 兩 年 才 獲 覆 診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副 局 長 答 覆, 覆 診 的 輪 候 時 間 會 視 乎 個 別 病 人 的 臨 床 狀 況 管 理 專 科 門 診 診 所 輪 候 時 間 的 長 期 措 施 加 強 公 營 基 層 醫 療 服 務 23. 梁 家 騮 議 員 表 示, 根 據 他 作 為 兼 職 顧 問 醫 生, 在 醫 管 局 提 供 專 科 門 診 服 務 的 經 驗, 逾 半 的 專 科 門 診 診 所 新 症 可 以 由 家 庭 醫 生 處 理 他 詢 問, 醫 管 局 有 否 就 病 況 可 在 基 層 醫 療 層 面 處 理 的 專 科 門 診 診 所 病 人 比 例 進 行 任 何 研 究, 以 評 估 專 科 門 診 診 所 層 面 的 服 務 需 求 可 如 何 得 到 較 佳 管 理 24.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副 局 長 表 示, 作 為 管 理 專 科 門 診 診 所 輪 候 時 間 的 一 部 分 工 作, 醫 管 局 已 成 立 家 庭 醫 學 專 科 門 診 診 所, 為 專 科 門 診 診 所 把 關, 並 跟 進 被 分 流 為 例 行 個 案 的 病 人 醫 管 局 質 素 及 安 全 總 監 表 示, 雖 然 醫 管 局 並 無 進 行 梁 家 騮 議 員 所 提 及 的 研 究, 但 個 別 專 科 在 治 療 若 干 疾 病 方 面 的 經 驗 可 作 為 參 考 舉 例 而 言, 骨 科 專 科 的 經 驗 顯 示, 約 10% 至 20% 的 腰 痠 背 痛 病 人 可 在 家 庭 醫 學 專 科 門 診 診 所 及 普 通 科 門 診 診 所 治 理 不 過, 應 注 意 的 是, 在 這 樣 做 時, 亦 須 顧 及 有 關 病 人 的 意 願 25. 主 席 詢 問, 是 否 有 一 些 個 案, 當 中 先 前 曾 在 專 科 門 診 診 所 接 受 治 理 的 醫 管 局 病 人 已 被 轉 介 到 普 通 科 門 診 診 所 繼 續 跟 進 醫 管 局 質 素 及 安 全 總 監 表 示, 在 專 科 門 診 診 所 接 受 治 療 的 病 人, 如 病 情 穩 定, 可 被 轉 介 至 普 通 科 門 診 診 所 跟 進 其 病 況 檢 討 公 營 專 科 門 診 診 所 的 需 求 及 供 應 26. 郭 家 麒 議 員 指 出, 低 收 入 人 士 及 弱 勢 社 羣, 特 別 是 那 些 經 常 需 要 覆 診 及 接 受 專 職 醫 療 服 務 ( 例 如 物 理 治 療 ) 的 病 人, 並 不 願 意 長 途 跋 涉 到 其 他 聯 網 的 專 科 門 診 診 所 他 認 為, 由 於 專 科 門 診 診 所 輪 候 時 間 偏 長 與 醫 管 局 人 手 短 缺 及 服 務 量 有 關, 跨 網 轉 介 安 排 最 多 只 屬 一 項 中 期 措 施, 而 不 能 解 決 根 8
本 的 問 題 他 引 述 大 部 分 聯 網 的 骨 科 新 症 個 案 數 目 甚 多 為 例, 促 請 醫 管 局 研 究 每 個 專 科 及 聯 網 的 服 務 需 求, 以 期 制 訂 解 決 問 題 的 全 面 策 略 27. 醫 管 局 質 素 及 安 全 總 監 表 示, 醫 管 局 正 檢 討 那 些 輪 候 時 間 偏 長 的 專 科 的 工 作 量 ( 包 括 門 診 求 診 人 次 的 數 目 出 院 病 人 的 人 數 及 手 術 的 數 目 ) 及 人 手 就 骨 科 專 科 而 言, 局 方 發 現, 雖 然 人 手 數 目 及 專 科 門 診 診 所 輪 候 時 間 的 因 素 並 非 直 接 相 關, 是 否 有 額 外 的 專 科 門 診 服 務 節 數 及 內 部 人 手 調 配, 以 應 付 住 院 及 門 診 服 務 需 要, 或 會 影 響 若 干 聯 網 專 科 門 診 診 所 的 輪 候 時 間 亦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由 於 人 口 老 化, 各 聯 網 骨 科 服 務 的 整 體 需 求 已 急 速 增 加, 在 2014-2015 年 度 (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例 行 個 案 輪 候 時 間 的 第 90 百 分 值 在 4 個 聯 網 均 高 達 超 過 100 個 星 期 醫 管 局 會 在 整 體 的 人 手 短 缺 問 題 在 日 後 有 所 改 善 時, 妥 為 考 慮 骨 科 專 科 在 應 付 服 務 需 求 預 計 急 增 時 所 需 的 人 手 醫 管 局 質 素 及 安 全 總 監 進 而 表 示, 醫 管 局 會 另 行 監 察 每 個 聯 網 涉 及 專 職 醫 療 服 務 及 放 射 診 斷 造 影 服 務 ( 如 電 腦 斷 層 掃 描 及 磁 力 共 震 掃 描 ) 的 跟 進 治 療 需 求, 並 會 在 有 需 要 時 採 取 適 當 的 措 施, 以 滿 足 這 方 面 的 需 求 28. 黃 碧 雲 議 員 認 為, 醫 管 局 的 病 人 須 就 骨 科 專 科 門 診 服 務 輪 候 超 過 100 個 星 期 屬 不 可 接 受, 她 促 請 醫 管 局 就 例 行 個 案 的 輪 候 時 間 訂 定 服 務 承 諾, 把 輪 候 時 間 縮 短 至 合 理 的 水 平 29.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副 局 長 表 示, 醫 管 局 已 就 所 有 專 科 門 診 的 新 轉 介 個 案 實 施 分 流 制 度, 以 確 保 病 情 緊 急 而 且 有 需 要 及 早 介 入 的 病 人 會 優 先 獲 得 治 療 醫 管 局 的 目 標, 是 把 第 一 優 先 類 別 ( 緊 急 ) 和 第 二 優 先 類 別 ( 半 緊 急 ) 個 案 的 輪 候 時 間 中 位 數 分 別 維 持 在 兩 星 期 和 8 星 期 之 內 至 今, 醫 管 局 一 直 能 夠 維 持 就 第 一 優 先 類 別 和 第 二 優 先 類 別 輪 候 時 間 中 位 數 所 作 的 承 諾 至 於 處 理 相 對 不 嚴 重 和 非 緊 急 例 行 個 案 的 輪 候 時 間, 則 在 不 同 聯 網 之 間 存 在 差 異 醫 管 局 質 素 及 安 全 總 監 補 充, 醫 管 局 近 年 人 手 緊 絀, 令 醫 管 局 難 以 應 付 不 斷 增 加 的 服 務 需 求 部 份 醫 院 因 地 方 有 限, 未 能 進 行 擴 建 工 程 以 增 加 專 科 門 診 診 症 室 的 數 目, 亦 是 其 中 一 個 導 致 輪 候 時 間 延 長 9
的 因 素 面 對 人 口 老 化, 醫 管 局 會 進 行 全 面 檢 討, 找 出 每 個 聯 網 的 瓶 頸 所 在, 以 期 探 討 在 未 來 3 至 5 年 加 強 每 個 聯 網 的 專 科 門 診 服 務 量 的 措 施 財 政 及 人 手 資 源 30. 郭 家 麒 議 員 指 出, 香 港 的 公 共 醫 療 衞 生 開 支 ( 在 香 港 本 地 醫 療 生 總 開 支 帳 目 下 ) 在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所 佔 的 份 額 為 2.5%, 較 其 他 已 發 展 國 家 佔 6% 或 7% 的 百 分 比 要 低 得 多 依 他 之 見, 醫 管 局 服 務 的 輪 候 時 間 偏 長 的 問 題, 不 單 是 因 為 醫 院 聯 網 之 間 的 資 源 分 配 不 均, 也 是 由 於 分 配 予 公 共 醫 療 開 支 的 資 源 不 足 所 致 他 詢 問 醫 管 局 檢 討 督 導 委 員 會 將 於 何 時 完 成 其 檢 討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副 局 長 表 示, 預 計 督 導 委 員 會 將 於 2015 年 6 月 提 出 其 建 議 政 府 當 局 會 向 事 務 委 員 會 匯 報 檢 討 的 結 果 31. 黃 碧 雲 議 員 認 為, 過 往 由 於 經 濟 不 景 而 減 少 公 帑 資 助 第 一 年 醫 科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學 額, 並 因 而 減 少 政 府 給 予 醫 管 局 撥 款 的 決 定, 已 導 致 本 地 醫 科 畢 業 生 的 人 數 由 2007 年 的 310 人 減 少 至 2010 年 的 280 人, 並 進 而 在 2011 年 減 少 至 250 人, 是 導 致 醫 管 局 目 前 出 現 醫 療 人 手 緊 絀, 並 實 際 上 限 制 其 專 科 門 診 服 務 量 的 主 要 因 素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副 局 長 表 示, 當 本 地 醫 科 畢 業 生 人 數 由 2015 年 開 始 增 加 至 320 名, 並 隨 後 增 加 至 2018 年 的 420 名 後, 醫 療 人 手 短 缺 問 題 會 有 所 改 善 32. 何 俊 仁 議 員 表 示, 民 主 黨 認 為, 醫 管 局 應 透 過 有 限 度 註 冊 方 式, 聘 請 更 多 海 外 受 訓 的 醫 生, 並 以 合 理 的 薪 酬, 以 兼 職 或 合 約 條 款 重 新 僱 用 本 地 的 退 休 醫 生, 以 解 決 醫 療 人 手 緊 絀 的 問 題 他 察 悉, 以 有 限 度 註 冊 僱 用 的 醫 生, 註 冊 期 為 期 最 長 一 年, 而 續 期 的 期 限 同 樣 為 一 年, 他 認 為 醫 生 註 冊 條 例 ( 第 161 章 ) 的 相 關 條 文 應 作 出 修 訂, 以 提 供 更 大 的 彈 性 33. 醫 管 局 質 素 及 安 全 總 監 表 示, 醫 管 局 已 主 動 接 觸 退 休 醫 生, 邀 請 他 們 在 醫 管 局 兼 職, 至 今 亦 得 到 正 面 的 回 應 目 前, 在 醫 管 局 工 作 的 兼 職 醫 生 有 超 過 200 名, 等 同 於 約 80 名 全 職 醫 生 由 於 兼 職 醫 10
政 府 當 局 / 醫 管 局 生 無 須 分 段 通 宵 候 召, 其 薪 酬 定 於 相 當 於 全 職 醫 生 薪 酬 的 某 個 百 分 比 醫 管 局 正 檢 討 重 新 僱 用 退 休 醫 生 的 模 式 及 醫 生 的 退 休 年 齡 主 席 要 求 醫 管 局 在 會 後 提 供 資 料, 按 範 疇 及 職 級, 分 項 列 出 醫 管 局 現 時 以 合 約 條 款 或 以 兼 職 形 式 聘 用 的 退 休 醫 生 數 字 醫 管 局 質 素 及 安 全 總 監 表 示 同 意 34. 何 俊 仁 議 員 認 為, 醫 管 局 總 辦 事 處 應 在 聯 網 之 間 靈 活 調 派 其 醫 療 人 手, 以 應 付 繁 忙 部 門 的 運 作 需 要, 例 如 許 多 醫 生 均 不 願 到 該 處 工 作 的 新 界 西 聯 網 醫 管 局 質 素 及 安 全 總 監 表 示, 醫 管 局 新 聘 用 的 專 科 培 訓 駐 院 醫 生 現 時 除 在 他 們 所 選 的 專 科 工 作 外, 亦 須 在 繁 忙 的 專 科 工 作 35. 黃 碧 雲 議 員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向 事 務 委 員 會 匯 報 其 中 期 至 長 期 的 改 善 方 案, 以 確 保 公 共 醫 療 系 統 的 軟 件 及 硬 件 能 配 合 專 科 門 診 服 務 不 斷 增 加 的 需 求, 使 例 行 新 症 的 輪 候 時 間 能 縮 短 至 合 理 的 水 平 主 席 表 示, 這 或 會 涉 及 一 個 較 廣 泛 的 問 題, 而 該 問 題 是 醫 管 局 檢 討 督 導 委 員 會 檢 討 中 的 其 中 一 個 範 疇 政 府 當 局 已 承 諾 稍 後 向 事 務 委 員 會 匯 報 檢 討 的 結 果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副 局 長 表 示, 除 對 醫 管 局 的 運 作 進 行 檢 討 外, 政 府 當 局 亦 正 就 香 港 的 醫 護 人 力 規 劃 及 專 業 發 展 問 題 進 行 策 略 性 檢 討, 檢 討 涵 蓋 13 個 受 法 定 規 管 的 專 業 36. 議 事 完 畢, 會 議 於 下 午 6 時 21 分 結 束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議 會 事 務 部 2 2015 年 7 月 7 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