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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 園 縣 立 大 園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實 施 計 畫 壹 依 據 一 學 校 衛 生 法 (91 年 2 月 6 日 發 佈 ) 第 8-9 條 一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實 施 辦 法 (102 年 3 月 29 日 修 正 ) 二 教 育 部 98 年 5 月 7 日 台 體 ( 三 ) 字 第 0980054455C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之 : 中 央 補 助 臺 灣 省 各 縣 ( 市 ) 政 府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經 費 執 行 工 作 要 點 辦 理 ( 請 依 教 育 局 當 年 度 公 文 辦 理 ) 貳 目 的 一 實 施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維 護 健 康 檢 查 品 質, 早 期 發 現 學 生 體 格 缺 陷 或 疾 病, 辦 理 轉 介 複 查 及 必 要 之 矯 治, 實 施 學 生 健 康 輔 導 與 個 案 照 顧 措 施, 結 合 醫 療 與 社 會 資 源, 落 實 學 生 健 康 管 理 制 度, 維 護 學 生 健 康 權 益 二 依 據 健 康 檢 查 情 形, 提 供 學 校 教 學 及 一 般 教 育 施 政 的 參 考, 及 指 導 學 生 正 確 的 健 康 知 識, 態 度 與 行 為 三 依 據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提 供 健 康 教 學 及 學 校 發 展 健 康 促 進 議 題 依 據, 充 實 學 生 健 康 知 識 培 養 健 康 態 度 及 行 為 養 成 健 康 習 慣, 達 到 衛 生 教 育 的 目 的 叁 主 辦 單 位 桃 園 縣 政 府 ( 本 校 配 合 辦 理 單 位 : 學 務 處 衛 生 組 健 康 中 心 各 班 導 師 及 任 課 教 師 ) 壹 檢 查 單 位 得 標 廠 商 ( 承 辦 檢 查 醫 院 ) 伍 受 檢 對 象 本 校 一 年 級 學 生 陸 檢 查 地 點 本 校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柒 檢 查 項 目 身 高 體 重 視 力 及 眼 睛 的 疾 病 聽 力 及 耳 鼻 喉 檢 查 口 腔 檢 查 脊 柱 胸 廓 四 肢 檢 查 皮 膚 檢 查 心 臟 呼 吸 系 統 及 腹 部 檢 查 寄 生 虫 ( 頭 蝨 ) 尿 液 其 他 疾 病 及 異 常, 詳 見 附 件 國 中 一 年 級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基 準 表 捌 場 地 佈 置 一 檢 查 前 一 天 由 承 辦 醫 院 及 學 務 處 衛 生 組 佈 置 妥 場 地 二 檢 查 場 所 注 意 進 出 路 線 流 暢, 通 風 及 光 線 充 足, 溫 度 適 中, 內 兒 科 檢 查 處 應 避 免 學 生 著 涼, 並 維 持 隱 私 三 檢 查 場 所 內 分 為 ( 一 ) 量 腰 圍 區 ( 二 ) 辨 色 力 檢 查 區 ( 三 ) 聽 力 測 量 區 ( 四 ) 牙 科 檢 查 區 ( 五 ) 理 學 科 檢 查 區 ( 六 ) 健 康 卡 回 收 區 衛 教 區 等 站 每 站 視 情 況 設 有 桌 子 一 張 座 椅 三 把 延 長 插 座 站 燈 屏 風 等

四 另 需 備 檢 查 床 乙 張, 供 心 電 圖 檢 查 時 使 用 屏 風 遮 幕 五 在 每 一 檢 查 區 如 有 暴 露 學 生 隱 私 或 身 體 時, 應 徵 求 學 生 同 意 後 執 行, 並 能 有 效 達 到 遮 蔽 目 的 玖 實 施 步 驟 一 新 學 年 開 學 時, 分 發 學 生 健 康 記 錄 卡, 一 年 級 各 班 導 師 指 導 學 生 填 寫 基 本 資 料 及 個 人 疾 病 史 欄 位, 並 交 由 健 康 中 心 彙 整, 其 他 部 份 由 承 辦 醫 院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隊, 到 校 實 施 檢 查 工 作 時 填 寫 二 舉 辦 校 內 之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協 調 會, 由 校 長 主 持, 召 集 學 務 主 任 教 務 主 任 總 務 主 任 及 衛 生 組 長 護 理 師 一 年 級 各 班 導 師 及 有 關 人 員 參 加, 說 明 健 康 檢 查 實 施 方 法 及 各 單 位 應 配 合 之 工 作 三 健 康 檢 查 排 定 日 前 先 行 尿 液 檢 查, 尿 液 檢 體 須 由 學 生 自 行 採 檢 後, 交 回 學 校, 集 中 送 驗, 故 由 承 辦 醫 院 與 學 校 雙 方 聯 繫 後 決 定 檢 體 繳 交 日 期, 承 辦 醫 院 應 於 到 校 執 行 健 康 檢 查 前 完 成 檢 查 及 將 結 果 報 告 交 與 校 方 四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隊 依 照 排 定 日 程 到 校 實 施 健 康 檢 查 五 學 務 處 衛 生 組 排 定 各 班 檢 查 順 序, 並 向 學 生 說 明 健 康 檢 查 有 關 注 意 事 項 六 檢 查 當 日 各 班 接 到 通 知 時, 班 長 立 即 整 隊 並 由 任 課 老 師 陪 同 帶 到 活 動 中 心 前 集 合, 準 備 接 受 檢 查 七 護 理 師 發 給 每 班 學 生 健 康 紀 錄 卡 八 每 一 學 生 手 持 自 己 的 健 康 紀 錄 卡 按 照 排 定 順 序 接 受 各 項 檢 查 學 務 處 負 責 維 持 檢 查 時 之 秩 序 九 檢 查 時 由 醫 師 當 場 判 定 學 生 體 格 缺 點, 並 作 成 建 議 事 項 ; 心 音 異 常 心 律 不 整 學 生, 於 承 辦 醫 院 到 校 執 行 全 身 理 學 檢 查 當 日 現 場 加 做 心 音 心 電 圖 複 查 ; 尿 液 初 查 為 陽 性 者 予 以 第 二 次 尿 液 檢 查, 第 二 次 尿 液 檢 查 仍 為 陽 性 者, 經 家 長 同 意 後 做 血 液 檢 查 ; 如 遇 有 頭 蝨 疥 瘡 者, 由 承 辦 醫 院 提 供 患 者 及 其 同 住 家 屬 藥 物 使 用 十 健 康 檢 查 當 日 學 生 因 故 請 假, 未 完 成 健 檢 手 續, 由 家 長 攜 帶 學 生 補 檢 證 明 單 及 健 康 檢 查 記 錄 卡 前 往 其 他 學 校 補 檢 或 至 承 辦 醫 院 檢 查 十 一 健 檢 完 畢 後, 承 辦 醫 院 進 行 審 查 作 業, 一 個 內 發 給 家 長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通 知, 並 輔 導 學 生 早 期 矯 治 體 格 缺 點 及 追 蹤 矯 治 結 果 十 二 健 康 檢 查 篩 檢 結 果, 輸 入 學 生 健 康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WEB 版, 統 計 分 析 呈 報 校 長 並 上 傳 教 育 處 統 整 拾 注 意 事 項 一 檢 查 當 日 學 生 一 律 穿 著 當 日 規 定 之 服 裝 二 學 生 自 備 牙 刷 檢 查 前 清 潔 口 腔 三 有 眼 藥 治 療 學 生, 檢 查 前 請 先 告 知 醫 護 人 員, 避 免 影 響 檢 查 結 果 四 檢 查 當 時 依 號 碼 整 隊 與 坐 下, 請 脫 鞋 襪 與 外 套, 暴 露 上 下 肢 體 ; 女 同

學 檢 查 當 日, 頭 髮 夾 好, 檢 查 時 露 出 雙 耳, 醫 師 方 便 進 行 檢 查 五 非 特 殊 緊 急 狀 況, 請 勿 請 假, 若 請 假, 則 請 家 長 擇 日 帶 往 其 他 學 校 補 檢 查 六 檢 查 前 一 日, 導 師 通 知 家 長 叮 嚀 學 生 七 輪 到 檢 查 的 班 級, 由 任 課 老 師 帶 往 檢 查 地 點, 遇 自 習 課 由 各 班 導 師 負 責 帶 往 八 檢 查 班 級 順 序 : 由 學 務 處 衛 生 組 排 定 拾 壹 經 費 來 源 除 中 央 所 補 助 每 人 新 台 幣 250 元 之 預 算 外, 尚 不 足 之 經 費 由 縣 政 府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原 則 上 依 每 年 縣 政 府 規 定 辦 理, 剩 餘 經 費 由 健 康 中 心 專 款 使 用 拾 貳 獎 勵 為 了 提 升 學 生 缺 點 矯 治, 另 訂 提 升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追 蹤 矯 治 率 獎 勵 辦 法, 教 職 員 部 分 則 由 縣 政 府 依 桃 園 縣 提 升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追 蹤 矯 治 率 獎 勵 計 畫 辦 理 拾 参 本 計 劃 經 校 長 核 准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附 件 : 國 中 一 年 級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基 準 表 檢 查 項 目 實 施 對 象 及 時 間 建 議 檢 查 方 法 項 目 內 容 國 中 新 生 方 法 檢 查 用 具 體 格 身 高 身 高 測 量 身 高 計 生 長 體 重 體 重 測 量 體 重 計 腰 圍 腰 圍 測 量 皮 尺 血 壓 血 壓 血 壓 測 量 血 壓 計 眼 睛 視 力 Landolt s c Chart 視 力 表 視 力 機 Snellen s E Chart 辨 色 力 色 覺 檢 查 石 原 氏 綜 合 色 盲 檢 查 本 立 體 感 亂 點 立 體 圖 檢 查 NTU 亂 點 立 體 圖 斜 視 弱 視 角 膜 光 照 反 射 法 小 手 電 筒 遮 眼 板 其 他 異 常 交 替 遮 眼 法 視 診 頭 頸 斜 頸 異 常 腫 塊 及 其 他 視 診 觸 診 口 腔 齲 齒 缺 牙 咬 合 不 正 口 腔 衛 生 及 其 他 異 常 視 診 頭 鏡 探 針 口 鏡 燈 光 手 套 耳 鼻 喉 聽 力 音 叉 檢 查 法 512Hz 音 叉 唇 顎 裂 視 診 構 音 異 常 分 辨 發 音 是 否 清 晰 耳 道 畸 形 視 診 觸 診 頭 鏡 耳 鏡 手 電 筒 耳 膜 破 損 盯 聹 栓 塞 扁 桃 腺 腫 大 壓 舌 板 燈 光 及 其 他 異 常 胸 部 心 肺 疾 病 胸 廓 異 常 及 其 他 異 常 視 診 觸 診 聽 診 聽 診 器 屏 風 腹 部 異 常 腫 大 及 其 他 異 常 視 診 觸 診 扣 診 皮 膚 癬 疥 瘡 疣 異 位 性 皮 膚 炎 溼 視 診 觸 診 疹 及 其 他 異 常 脊 柱 四 肢 脊 柱 側 彎 肢 體 畸 形 青 蛙 肢 及 其 他 異 常 視 診 觸 診 Adam 前 彎 測 驗 四 肢 及 關 節 活 動 評 估 泌 尿 隱 睪 視 診 觸 診 手 套 屏 風 生 殖 包 皮 異 常 精 索 靜 脈 曲 張 及 其 他 異 視 診 觸 診 ( 只 適 用 男 生 ) 常 寄 生 蟲 腸 內 寄 生 蟲 檢 健 康 檢 查 驗 檢 體 收 集 盒 蟯 蟲 肛 門 黏 貼 試 紙 法 顯 微 鏡 肛 門 黏 貼 試 紙 尿 液 尿 蛋 白 尿 糖 潛 血 酸 鹼 度 試 紙 儀 器 判 讀 法 或 試 紙 或 顯 微 鏡 顯 微 鏡 法 抽 血 實 驗 室 檢 查 設 備 血 液 血 液 常 規 : 血 色 素 白 血 球 紅 血 球 血 小 板 平 均 血 球 容 積 比 檢 查 血 糖 :AC SUGAR 肝 功 能 :SGOT SGPT 腎 功 能 :CREATININE 尿 酸 血 脂 肪 : 總 膽 固 醇 (T-CHOL) 血 清 免 疫 學 :HBsAg HbsAb X 光 胸 部 X 光 X 光 影 像 檢 查 設 備 註 : 實 施 對 象 及 時 間 符 號 說 明 : 指 應 檢 查 之 項 目 指 視 需 要 而 辦 理 之 項 目 指 不 須 要 檢 查 之 項 目 指 國 小 每 學 年 亦 應 檢 查 之 項 目 指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每 學 期 亦 應 檢 查 之 項 目

壹 依 據 貳 目 的 桃 園 縣 立 大 園 國 民 中 學 提 升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追 蹤 矯 治 率 獎 勵 辦 法 一 學 校 衛 生 法 (91 年 2 月 6 日 發 佈 ) 第 8-13 條 二 學 校 衛 生 法 施 行 細 則 (92 年 9 月 2 日 發 佈 ) 第 6 條 三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實 施 辦 法 (102 年 3 月 29 日 修 正 ) 四 桃 園 縣 提 昇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追 蹤 矯 治 率 獎 勵 計 畫 ( 如 附 件 ) 一 做 好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追 蹤, 彰 顯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效 能 二 落 實 學 校 護 理 人 員 通 知 措 施, 掌 握 學 生 疾 病 矯 治 狀 況 三 促 使 家 長 了 解 子 女 健 康 情 形, 針 對 檢 查 異 常 者 進 行 醫 療 處 置 與 追 蹤 叁 對 象 全 校 一 年 級 新 生 肆 實 施 方 法 一 於 新 生 健 檢 後, 繕 發 健 檢 結 果 通 知 單, 請 導 師 協 助 發 送 並 聯 繫 家 長, 家 長 簽 收 後 將 回 條 收 齊 繳 回 健 康 中 心, 俾 利 於 計 算 家 長 通 知 率 回 收 率 矯 治 率 等 二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正 常, 將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報 告 矯 治 狀 況 單 由 家 長 簽 名 後, 全 數 送 交 導 師 收 齊 後 繳 回 健 康 中 心 三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異 常 者, 應 由 家 長 陪 同 前 往 醫 療 單 位 複 查 或 診 治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報 告 矯 治 狀 況 單 ( 依 各 醫 院 格 式 ) 內 所 列 之 矯 正 科 別, 此 回 條 須 經 由 醫 療 單 位 蓋 章, 需 矯 治 學 生 請 於 一 個 月 內 完 成 矯 治, 並 請 將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報 告 矯 治 狀 況 單 送 交 導 師 收 齊 後 繳 至 健 康 中 心, 俾 利 於 康 中 心 計 算 矯 治 率 四 將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貼 於 健 康 卡 背 面 存 檔 五 計 算 區 間 : 8 月 1 日 起 至 隔 年 7 月 31 日 止 之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為 準 六 計 算 方 式 : 平 均 矯 治 率 = ( 視 力 不 良 矯 治 率 + 齲 齒 矯 治 率 + 尿 液 篩 檢 異 常 伍 獎 勵 矯 治 率 ) 3 一 學 生 部 分 : 檢 查 結 果 正 常 由 家 長 簽 名 後 繳 回 健 康 中 心 ; 異 常 者 經 由 醫 師 診 治 完 成, 繳 回 健 康 檢 查 通 知 回 聯 者 ( 必 須 經 家 長 簽 名 ), 給 予 嘉 獎 乙 次 二 班 級 部 份 :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報 告 矯 治 狀 況 單 回 收 率 ( 依 異 常 狀 況 矯 治 科 別 完 整 性 優 先 考 量 再 以 回 收 完 整 性 為 次 要 考 量 ), 取 全 學 年 前 三 名, 給 予 班 級 獎 狀 乙 紙 三 導 師 部 分 : 提 報 學 年 度 優 良 教 師 之 遴 選 四 檢 附 桃 園 縣 提 昇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追 蹤 矯 治 率 獎 勵 計 畫 ( 如 附 件 ) 陸 經 費 來 源

由 學 校 相 關 經 費 勻 支 柒 本 計 劃 經 校 長 核 准 後 實 施, 修 定 時 亦 同

附 件 桃 園 縣 提 昇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追 蹤 矯 治 率 獎 勵 計 畫 壹 依 據 一 依 教 育 部 96 年 度 對 各 地 方 政 府 統 合 視 導 體 育 衛 生 訪 視 項 目 辦 理 二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校 長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三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四 本 縣 國 民 中 小 學 教 職 員 獎 勵 要 點 貳 目 標 一 做 好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追 蹤, 彰 顯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效 能 二 落 實 學 校 護 理 人 員 通 知 措 施, 掌 握 學 生 疾 病 矯 治 狀 況 三 促 使 家 長 了 解 子 女 健 康 情 形, 隨 時 注 意 子 女 疾 病 矯 治 参 追 蹤 矯 治 項 目 一 視 力 不 良 二 齲 齒 三 尿 液 篩 檢 異 常 肆 追 蹤 矯 治 之 認 定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異 常, 經 學 校 通 知 需 矯 治 後, 由 家 長 陪 同 前 往 醫 療 單 位 複 查 或 診 治, 相 關 回 條 並 經 醫 療 單 位 蓋 章 繳 回 學 校 存 查 者 屬 之 伍 計 算 區 間 以 98 學 年 度 為 例 (96 年 8 月 1 日 起 至 97 年 7 月 31 日 止 ) 之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為 準 陸 計 算 方 式 平 均 矯 治 率 =( 視 力 不 良 矯 治 率 + 齲 齒 矯 治 率 + 尿 液 篩 檢 異 常 矯 治 率 ) 3 柒 獎 勵 標 準 一 平 均 矯 治 率 達 95%( 含 ) 以 上 者 : 記 功 兩 次 1 名 記 功 乙 次 2 名 嘉 獎 兩 次 2 名 嘉 獎 乙 次 2 名 獎 狀 乙 紙 5 名 二 平 均 矯 治 率 達 90%( 含 ) 以 上, 未 滿 95% 以 上 者 : 記 功 乙 次 1 名 嘉 獎 兩 次 2 名 嘉 獎 乙 次 2 名 獎 狀 乙 紙 5 名 三 平 均 矯 治 率 達 80%( 含 ) 以 上, 未 滿 90% 以 上 者 : 嘉 獎 兩 次 2 名 嘉 獎 乙 次 3 名 獎 狀 乙 紙 5 名 四 平 均 矯 治 率 達 70%( 含 ) 以 上, 未 滿 80% 以 上 者 : 嘉 獎 乙 次 5 名 獎 狀 乙 紙 5 名 五 平 均 矯 治 率 達 60%( 含 ) 以 上, 未 滿 70% 以 上 者 : 不 予 獎 勵 六 平 均 矯 治 率 未 達 60% 者 : 列 入 輔 導 對 象 捌 各 校 應 自 訂 提 昇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追 蹤 矯 治 率 措 施, 共 邀 家 長 重 視 學 生 缺 點 矯 治, 以 維 護 學 生 身 心 健 康 玖 附 則 本 計 畫 經 縣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