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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子 工 程 / 班 認 證 規 範 G0: 入 學 評 量 方 式 G0.1 入 學 評 量 方 式 國 防 大 學 理 工 學 院 及 班 入 學 評 量 方 式 秉 持 公 平 公 開 原 則, 由 本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辦 理 碩 士 班 招 生 入 學 相 關 事 宜, 並 訂 定 各 項 招 生 作 業 規 則 與 施 行 細 則 ( 請 參 閱 招 生 簡 章 ) 由 於 本 校 各 院 區 均 屬 軍 事 單 位, 因 此 不 論 是 軍 費 生 或 是 自 費 生 在 報 名 過 程 中, 均 須 先 網 路 報 名, 進 行 品 德 安 全 考 核, 網 路 報 名 截 止 後, 再 行 通 訊 報 名 或 現 場 報 名, 此 與 國 內 其 他 學 校 研 究 所 的 報 名 方 式 有 所 不 同 G0.1.1 招 生 方 式 (1) 招 生 方 式 : 一 般 考 試 ( 筆 試 與 口 試 ) 入 學 方 式, 軍 自 費 生 考 題 與 考 試 方 式 相 同, 但 各 自 有 名 額, 皆 須 由 國 防 部 決 定 (2) 班 招 生 方 式 : 除 另 行 出 題 外, 其 餘 與 的 招 生 方 式 相 同 G0.1.2 資 格 與 班 之 報 告 資 格 相 同, 均 區 分 為 軍 費 生 與 自 費 生 (1) 軍 費 生 : a. 現 役 軍 職 人 員 b.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於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者 ( 同 等 學 力 請 參 考 招 生 簡 章 柒 之 三 附 記 ) c. 人 員 服 役 年 限 依 陸 海 空 軍 軍 官 士 官 服 役 條 例 第 六 條 第 十 一 條 第 四 十 五 條 及 其 細 則 第 三 十 五 條 等 規 定 服 現 役 最 大 年 限 係 以 所 佔 職 務 邊 接 或 預 劃 派 職 ( 須 經 各 總 ( 管 ) 間 權 責 單 位 列 管 ) 辦 理 服 役 年 限 審 查, 除 應 服 現 役 最 少 年 限 外, 並 按 教 育 計 劃 進 修 時 間 之 2 倍, 延 長 服 現 役 時 間, 應 延 長 服 現 役 時 間 小 於 進 修 時 間 者, 不 得 ; 薦 報 預 備 役 軍 官 時, 薦 報 名 冊 備 考 欄 應 註 明 其 核 准 留 營 期 限, 可 涵 蓋 進 修 時 間, 役 期 不 足 者 不 得 d. 體 能 測 驗 依 國 防 部 訂 頒 國 軍 體 能 訓 測 實 施 計 畫 規 定 辦 理 ; 成 績 計 算 自 前 年 年 2 月 1 日 至 當 年 1 月 31 日 為 止 e. 自 任 官 之 日 起, 須 滿 2 年 以 上 ( 時 間 計 算 至 當 年 7 月 31 日 ) 但 現 任 主 官 ( 管 ) 職 者 須 由 各 人 事 權 責 單 位 審 定 合 於 經 管 期 滿, 始 得 f. 最 近 2 年 考 績 審 定 績 等 須 甲 等 以 上 ( 已 具 碩 士 學 位 之 初 任 官 2 年 無 第 1 年 考 績 者, 得 以 近 1 年 考 績 審 查 ), 且 近 5 年 考 績 須 至 少 一 個 甲 上 第 109 頁

g. 曾 在 國 內 外 進 修 或 受 訓 逾 1 個 月 ( 含 ) 以 上 未 滿 6 個 月 者, 須 歸 建 服 務 滿 6 個 月, 逾 6 個 月 ( 含 ) 以 上 未 滿 1 年 者, 須 歸 建 服 務 滿 1 年, 逾 1 年 ( 含 ) 以 上 者, 須 於 歸 建 服 務 滿 2 年 ( 以 上 均 含 軍 事 學 校 ) 以 進 修 歸 建 或 返 國 報 到 日 為 準 h. 智 力 測 驗 須 在 100 分 ( 含 ) 以 上 ; 兵 籍 資 料 未 登 載 者, 視 同 未 達 標 準 i. 年 度 內 經 國 軍 醫 院 檢 查, 並 由 薦 報 單 位 依 國 軍 人 員 體 格 分 類 作 業 程 序 為 體 格 編 號 1 或 2 者 j. 已 獲 碩 博 士 學 位 者 或 以 奉 權 時 進 修 碩 博 士 未 獲 學 位 者, 不 得 再 申 請 相 同 或 較 低 之 學 位 k. 品 德 安 全 考 核 : 最 近 3 年 內 ( 由 報 名 截 止 日 往 前 推 算 )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不 得 : 1. 曾 因 案 經 軍 司 法 機 關 宣 告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事 保 安 處 分 ( 不 含 保 護 管 束 ) 戒 治 處 分 安 置 輔 導 及 感 化 教 育 確 定 2. 因 違 犯 軍 風 紀 或 違 反 保 密 規 定, 而 受 記 過 ( 含 ) 以 上 處 分 ( 受 連 坐 處 分 者 不 在 此 限 ); 本 校 將 針 對 各 管 監 送 審 人 員 再 行 審 查, 經 審 查 不 合 格 人 員, 呈 報 國 防 部 檢 討 議 處 管 監 單 位 審 查 不 實 之 責 l. 各 總 ( 管 ) 監 權 責 單 位 推 薦 人 員 時, 請 依 國 防 部 令 頒 國 軍 軍 士 官 全 時 進 修 實 施 規 定 國 軍 軍 官 學 經 歷 管 理 作 業 規 定 審 查 其 相 關 資 格 ( 時 間 計 算 以 入 學 時 間 為 基 準 ), 符 合 規 定 始 得 推 薦 ; 如 預 劃 派 職 需 回 軍 歷 練, 則 由 各 總 ( 管 ) 監 權 責 單 位 納 入 預 劃 派 職, 統 一 推 薦 報 名 m. 各 總 ( 管 ) 監 權 責 單 位 應 於 當 年 2 月 27 日 前 將 資 格 審 查 合 格 之 人 員 名 冊 及 兵 籍 資 料 影 本, 依 系 造 冊 後 送 達 本 校 辦 理 報 名 作 業, 資 格 審 查 不 合 格 人 員 請 逕 自 剔 除 n. 申 請 進 修 人 員, 不 得 以 全 時 進 修 員 額 公 餘 進 修 或 在 職 專 班, 或 同 時 申 請 深 造 教 育 ( 指 參 戰 院 ) 全 時 班 次 及 軍 售 訓 練 等 o. 經 查 違 反 上 述 規 定 者, 於 考 試 前, 即 取 銷 考 試 資 格 ; 入 學 前, 取 銷 入 學 資 格 ; 在 學 期 間 發 覺 者, 開 除 學 籍 ;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註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並 勒 令 繳 銷 其 畢 業 證 書, 並 呈 報 國 防 部 備 查 (2) 自 費 生 : a.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或 國 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於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者 b. 於 收 到 通 知 後, 自 費 前 往 國 軍 或 公 立 醫 院 辦 理 入 學 體 檢, 並 於 登 記 當 日 繳 交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表 ( 在 職 軍 職 生 得 函 請 國 軍 醫 院 逕 依 國 軍 人 員 年 度 體 檢 結 果, 謄 載 於 體 格 分 類 檢 查 表 後 繳 交 )( 體 檢 表 有 效 日 為 當 年 度 1 月 1 日 起 至 登 記 日 內 為 有 效 日 ), 無 法 繳 驗 者, 須 於 當 年 9 月 30 日 前 完 成 補 繳, 否 則 取 銷 其 入 第 110 頁

學 資 格 ; 經 檢 查 罹 患 法 定 傳 染 疾 病, 可 能 造 成 學 校 疫 情 傳 播, 或 教 學 活 動 困 擾 者, 得 依 各 學 院 招 生 甄 審 會 決 議 取 銷 ( 入 學 ) 資 格 體 檢 報 告 檢 驗 結 果 約 為 2 週 作 業 時 間, 考 生 務 必 注 意 繳 驗 時 限 c. 品 德 安 全 考 核 :1. 自 費 生 : 最 近 3 年 ( 時 間 計 算 自 前 三 年 8 月 1 日 起 至 當 年 7 月 31 日 止 ) 未 曾 因 案 經 軍 司 法 機 關 宣 告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事 保 安 處 分 ( 不 含 保 護 管 束 ) 戒 治 處 分 安 置 輔 導 及 感 化 教 育 確 定 者 但 符 合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第 八 十 三 條 之 一 第 一 項 規 定 或 少 年 受 緩 刑 宣 告 期 滿 未 經 撤 銷 者, 不 在 此 限 2. 在 職 軍 職 生 : 最 近 3 年 內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撤 銷 入 學 資 格 ( 時 間 計 算 自 101 年 8 月 1 日 起 至 104 年 7 月 31 日 止 ):(1) 曾 因 案 經 軍 司 法 機 關 宣 告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事 保 安 處 分 ( 不 含 保 護 管 束 ) 戒 治 處 分 安 置 輔 導 第 9 頁, 共 67 頁 及 感 化 教 育 確 定 (2) 緩 起 訴 處 分 確 定 (3) 因 違 犯 軍 風 紀 或 違 反 保 密 規 定, 而 受 記 過 ( 含 ) 以 上 處 分 ( 受 連 坐 處 分 者 不 在 此 限 ) 本 校 將 針 對 碩 士 班 之 全 體 應 考 生, 調 查 其 刑 事 案 件 紀 錄 d. 軍 職 人 員 及 替 代 役 人 員 不 得 全 時 進 修 自 費 生, 但 於 當 年 9 月 1 日 前 可 以 退 伍 者, 應 於 登 記 時 繳 交 服 役 單 位 發 給 104 年 9 月 1 日 前 可 以 退 伍 之 證 明 文 件, 如 無 法 提 出 證 明 文 件 者, 撤 銷 其 入 學 資 格 ; 入 學 後 發 現 未 退 伍 者, 開 除 學 籍 e. 公 務 機 關 在 職 人 士 全 時 進 修 須 持 有 現 職 機 構 ( 單 位 ) 同 意 函, 國 軍 聘 雇 人 員 須 將 級 以 上 單 位 主 官, 始 得 ( 現 職 機 構 同 意 證 明 核 發 之 期 限 須 為 6 個 月 內, 時 間 計 算 以 報 名 時 間 為 基 準 ) f. 在 職 班 之 軍 職 生, 限 服 現 役 滿 3 年 以 上 之 軍 士 官 ( 時 間 計 算 至 報 名 日 止 ) 另 依 國 軍 軍 職 人 員 公 餘 進 修 實 施 規 定 辦 理, 時 須 檢 附 權 責 單 位 主 官 同 意 公 函 正 本 少 校 級 以 下 軍 士 官 由 上 校 或 少 將 級 單 位 主 官 ; 中 上 校 級 軍 官 由 中 將 級 單 位 主 官 ; 將 級 軍 官 由 上 將 級 單 位 主 官 並 檢 附 服 現 役 滿 3 年 之 證 明 ( 如 電 子 兵 資, 並 請 加 蓋 單 位 承 參 主 官 職 官 章 ), 始 得 ; 部 外 單 位 ( 教 育 部 軍 訓 處 國 安 局 行 政 院 海 巡 署 等 ) 所 屬 軍 職 人 員 在 職 軍 職 生, 應 檢 附 單 位 核 准 公 函 正 本 並 檢 附 服 現 役 滿 3 年 之 證 明 ( 如 電 子 兵 資, 並 請 加 蓋 單 位 承 參 主 官 職 官 章 ) g. 在 職 一 般 生 ( 軍 職 人 員 不 得 ) 至 報 名 日 止, 須 具 3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持 有 現 職 機 構 服 務 證 明 並 檢 附 工 作 滿 3 年 之 證 明 ; 戰 略 與 國 際 事 務 研 究 所 之 甄 選 文 官 生 須 為 政 府 相 關 部 門 7 職 等 ( 含 ) 以 上 文 官, 由 國 安 局 國 安 會 外 交 部 警 政 署 海 巡 署 陸 委 會 及 國 土 安 全 辦 公 室 等 單 位 薦 報, 各 單 位 至 多 薦 報 2 員, 5 員 另 具 公 務 人 員 身 分 者, 除 持 有 上 述 證 明 外, 須 檢 附 現 職 機 構 服 務 單 位 同 意 公 函, 始 得 ( 現 職 機 構 服 務 證 明 核 發 之 期 限 須 為 6 個 月 內, 時 間 計 算 以 報 名 時 間 為 基 準 ) 第 111 頁

h. 經 查 違 反 上 述 規 定 者, 於 考 試 前, 即 取 銷 考 試 資 格 ; 入 學 前, 取 銷 入 學 資 格 ; 在 學 期 間 發 覺 者, 開 除 學 籍 ;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註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並 勒 令 繳 銷 其 畢 業 證 書, 並 呈 報 國 防 部 備 查 i.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大 學 碩 士 班 1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1)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1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1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2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1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1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3)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6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4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128 學 分 以 上 (4)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3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2 年 以 上 ;2 年 制 或 5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3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比 照 2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5)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或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者 (6)( 六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曾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3 年 以 上,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者 ;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5 年 以 上,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者 (7)( 七 ) 符 合 教 育 部 所 定 之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及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覆 及 採 認 辦 法,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肆 業 學 歷,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碩 士 班, 得 準 用 第 一 至 六 款 之 規 定 辦 理 f. 經 查 違 反 上 述 規 定 者, 於 考 試 前, 即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 於 入 學 前, 撤 銷 其 入 學 資 格 ; 入 學 後, 開 除 學 籍 ;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報 教 育 部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G0.1.3 考 試 方 式 與 班 之 考 試 方 式 相 同, 招 生 考 試 項 目 包 含 筆 試 與 口 試, 各 項 目 及 其 分 數 明 訂 於 招 生 簡 章 第 112 頁

G0.1.4 原 則 與 班 之 原 則 相 同 : (1) 單 一 科 目 考 試 成 績 為 零 分 ( 缺 考 以 零 分 計 ) 各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總 成 績 未 達 各 所 定 訂 定 該 科 目 標 準 或 口 試 成 績 未 達 60 分 均 不 予 ( 各 科 目 之 成 績 均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各 項 成 績 算 至 小 數 2 位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2) 各 碩 士 班 最 低 標 準, 由 本 院 招 生 委 員 決 議, 在 此 標 準 以 上 之 非 正 取 生, 得 列 為 備 取 生 (3) 考 生 總 平 均 成 績 達 最 低 標 準 之 不 足 招 生 名 額 時, 則 不 足 額, 不 足 額 時 不 列 備 取 生, 且 各 所 員 額 不 得 相 互 流 用, 軍 自 費 生 員 額 亦 不 相 互 流 用 (4) 軍 費 生 考 試 總 平 均 成 績 達 最 低 標 準 者, 由 各 院 招 開 成 績 審 查 會 議, 本 院 統 一 造 冊 呈 報 國 防 部, 由 國 防 部 統 一 召 開 會 議, 人 員 名 冊 G0.1.5 本 系 98-103 年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入 學 情 形 分 析 表 G.0-1 為 本 系 98 年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之 入 學 情 形 分 析 表,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軍 費 生 前 已 先 在 單 位 服 務 多 年, 通 過 品 德 能 力 體 格 肯 定, 前 已 過 濾 相 當 的, 可 報 考 者 又 準 備 規 劃 考 試 多 時, 又 因 軍 費 生 帶 薪 全 時 進 修, 名 額 有 限, 所 以 軍 費 生 較 自 費 生 高 此 外, 軍 費 生 前 必 須 通 過 跑 三 千 公 尺 引 體 向 上 ( 拉 單 槓 ) 及 仰 臥 起 坐 等 體 能 測 驗, 表 中 亦 顯 示, 雖 然 每 一 個 碩 士 班 國 防 部 均 有 軍 費 生 員 額, 但 某 些 薦 報 人 選 可 能 因 無 法 通 過 體 能 測 驗 等 因 素, 而 無 法, 造 成 及 班 之 軍 費 生 報 考 比 員 額 少 的 現 象 又 自 101 年 起, 因 國 防 部 推 動 精 實 案, 使 單 位 碩 士 需 求 降 低, 故 降 低, 又 推 動 公 餘 進 修, 僅 部 隊 人 員 可 全 時 進 修, 餘 上 下 班 單 位 僅 能 採 公 餘 進 修 之 方 式 研 讀 碩 士, 致 使 軍 費 生 數 與 數 大 幅 降 低 ; 自 費 生 方 面 則 是 於 102 年 後 因 少 子 化 衝 擊 與 本 院 時 間 較 晚, 故 多 數 學 生 已 於 較 早 其 他 學 校, 致 使 亦 大 降 低 表 G.0-1 各 年 度 招 生 統 計 表 103 學 年 軍 費 生 4 2 2 100% 自 費 生 25 8 7 87.5% 軍 費 生 1 0 0 0% 第 113 頁

自 費 生 3 1 1 100% 軍 費 生 1 2 1 50% 自 費 生 12 7 6 85.7% 102 學 年 軍 費 生 5 3 1 33.3% 自 費 生 25 15 14 93.3% 軍 費 生 0 0 0 0% 自 費 生 3 1 1 100% 軍 費 生 1 1 1 100% 自 費 生 12 9 9 100% 101 學 年 軍 費 生 5 13 5 38.4% 自 費 生 25 23 21 91.3% 軍 費 生 0 0 0 0% 自 費 生 3 2 1 50% 軍 費 生 0 0 0 0% 自 費 生 12 20 12 60% 100 學 年 第 114 頁

軍 費 生 21 18 18 100% 自 費 生 25 19 16 84.2% 軍 費 生 2 2 2 100% 自 費 生 6 3 3 100% 軍 費 生 2 1 1 100% 自 費 生 10 12 10 83.3% 99 學 年 軍 費 生 22 22 22 100% 自 費 生 25 31 25 80.6% 軍 費 生 3 1 1 100% 自 費 生 3 3 3 100% 軍 費 生 5 3 3 100% 自 費 生 8 14 8 57.1% 98 學 年 軍 費 生 11 12 11 91.6% 自 費 生 25 46 25 54.3% 軍 費 生 12 7 7 100% 自 費 生 3 4 3 75% 第 115 頁

軍 費 生 2 0 0 0% 自 費 生 10 20 10 50% 第 11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