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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endix2

Q1:什麼是腸病毒?

Transcription:

腸 病 毒

教 材 製 作 : 王 恩 慈 共 同 製 作 : 陳 如 欣 醫 師 楊 効 偉 醫 師 巫 坤 彬 科 長 簡 大 任 副 組 長 陳 昶 勳 組 長 聯 絡 方 式 電 話 :02-23959825 轉 3768 電 子 郵 件 :etwang@cdc.gov.tw 製 作 日 期 :2006 年 4 月

內 容 大 綱 腸 病 毒 感 染 症 簡 介 疫 情 監 視 及 防 治 防 治 業 務 分 工

腸 病 毒 感 染 症 簡 介

什 麼 是 腸 病 毒? 是 一 群 病 毒 的 總 稱 舊 的 分 類 小 兒 麻 痺 病 毒 (3 型 ), 伊 科 病 毒 (30 型 ) 克 沙 奇 病 毒 A 型 (23 型 ), 克 沙 奇 病 毒 B 型 (6 型 ) 腸 病 毒 (4 型 以 上 ) 新 的 分 類 小 兒 麻 痺 病 毒 (3 型 ) 人 類 腸 病 毒 A 型 (12 型 ) : 部 分 克 沙 奇 病 毒 A 型, 腸 病 毒 71 型 人 類 腸 病 毒 B 型 (37 型 ) : 克 沙 奇 病 毒 B 型, 伊 科 病 毒, 腸 病 毒 69, 73 型 人 類 腸 病 毒 C 型 (11 型 ) : 部 分 克 沙 奇 病 毒 A 型 人 類 腸 病 毒 D 型 (12 型 ) : 腸 病 毒 68, 70 型

腸 病 毒 特 性 屬 picornaviridae ( 小 RNA 病 毒 ) 無 外 殼 正 20 面 體 直 徑 30nm 內 含 一 條 單 股 RNA 不 耐 強 鹼 56 0 C 以 上 高 溫 會 失 去 活 性 紫 外 線 可 降 低 活 性, 甲 醛 含 氯 漂 白 水 等 化 學 物 質 可 抑 制 活 性

流 行 季 節 臺 灣 地 區 全 年 都 有 感 染 個 案 一 般 以 四 月 到 九 月 為 流 行 期, 病 例 較 多

傳 染 途 徑 糞 口 傳 染 : 糞 口 水 手 部 污 染 飛 沫 傳 染 : 病 人 的 口 鼻 分 泌 物 飛 沫 咳 嗽 打 噴 嚏 接 觸 傳 染 : 皮 膚 水 泡 潰 瘍 潛 伏 期 : 2 至 10 天 ( 平 均 3 至 5 天 )

傳 染 力 及 傳 染 期 間 發 病 之 前 幾 天, 即 具 有 傳 染 力 在 口 鼻 分 泌 物 中 可 持 續 1 週 以 上, 在 腸 道 可 持 續 6 到 8 週 ( 病 程 ) 發 病 後 的 一 週 內 傳 染 力 最 強 發 病 二 週 後, 咽 喉 病 毒 排 出 量 減 少 家 庭 或 人 群 密 集 處 傳 染 力 高

各 年 齡 層 感 染 腸 病 毒 的 危 險 程 度 年 齡 免 疫 程 度 相 對 危 險 程 度 原 因 0-5 歲 大 部 分 無 抗 體 高 1. 免 疫 系 統 不 如 成 人 完 備 2. 年 紀 越 小 接 觸 過 的 病 毒 越 少 3. 腸 病 毒 71 型 感 染 出 現 嚴 重 併 發 症 大 部 分 是 小 於 3 歲 的 兒 童 6 歲 1/2 有 抗 體 1. 幼 稚 園 是 容 易 傳 播 病 菌 的 地 方 ( 幼 稚 園 ) 2. 小 孩 的 衛 生 習 慣 較 差 7-12 歲 2/3 有 抗 體 在 學 校 容 易 被 同 學 傳 染 ( 國 小 ) 成 人 大 部 分 人 都 有 接 觸 過 腸 病 毒 低 因 為 熬 夜 壓 力 飲 食 等 因 素 導 致 免 疫 力 下 降

感 染 過 腸 病 毒 之 後 的 免 疫 力 腸 病 毒 群 共 有 數 十 種 病 毒, 得 到 某 一 種 腸 病 毒 感 染 以 後, 至 少 會 持 續 有 數 十 年 的 免 疫 力, 再 接 觸 同 一 種 病 毒 時, 大 多 不 會 再 發 病

腸 病 毒 感 染 之 致 命 機 率 大 多 數 腸 病 毒 感 染 者, 症 狀 都 很 輕 微, 甚 至 沒 有 症 狀 致 死 率 一 般 推 估 約 十 萬 分 之 一 到 萬 分 之 一 99.9% 以 上 的 患 者 都 會 完 全 恢 復

腸 病 毒 防 治 面 臨 問 題 腸 病 毒 型 別 眾 多, 且 患 者 感 染 後 可 長 期 排 放 病 毒 傳 染 途 徑 多 元 飛 沫 糞 口 接 觸 不 顯 性 感 染 者 多, 不 自 覺 為 病 毒 散 播 者 目 前 除 小 兒 麻 痺 病 毒 外, 尚 無 疫 苗 或 特 效 藥 可 預 防 或 治 療

症 狀 大 多 是 無 症 狀 感 染, 或 只 有 發 燒 等 類 似 一 般 感 冒 症 狀 特 殊 臨 床 表 現 疱 疹 性 咽 峽 炎 手 足 口 病 無 菌 性 腦 膜 炎 及 腦 炎 - 急 性 出 血 性 結 膜 炎 嬰 兒 急 性 心 肌 炎 及 成 人 心 包 膜 炎 - 流 行 性 肌 肋 痛 急 性 淋 巴 結 性 咽 炎 - 發 燒 合 併 皮 疹 其 他 嚴 重 型 如 肺 水 腫 新 生 兒 感 染 等 三 歲 以 下 幼 童 感 染, 併 發 嚴 重 中 樞 神 經 症 狀 之 比 率 較 高

疱 疹 性 咽 峽 炎 特 徵 為 突 發 性 發 燒 嘔 吐 及 咽 峽 部 出 現 小 水 泡 或 潰 瘍 照 片 來 源 : 臺 大 醫 院 小 兒 部 李 秉 穎 副 教 授

疱 疹 性 咽 峽 炎 病 程 為 4 到 6 天 多 數 病 例 輕 微, 少 數 併 發 無 菌 性 腦 膜 炎 通 常 因 口 腔 潰 瘍 而 無 法 進 食, 有 些 需 要 住 院 給 予 點 滴 克 沙 奇 A1-10 A16 A22 型 病 毒 腸 病 毒 71 型

手 足 口 病 發 燒 及 身 體 手 部 足 部 及 口 腔 黏 膜 出 現 小 水 泡 病 程 為 7 至 10 天 通 常 因 口 腔 潰 瘍 而 無 法 進 食, 有 些 需 要 住 院 給 予 點 滴 克 沙 奇 A16 A4 A5 A9 A10 B2 B5 型 病 毒, 腸 病 毒 71 型

照 片 來 源 : 臺 大 醫 院 小 兒 部 李 秉 穎 副 教 授

傳 染 途 徑 : 新 生 兒 腸 病 毒 感 染 經 胎 盤 傳 染 ( 先 天 感 染 ) 生 產 時 經 產 道 感 染 產 後 感 染 潛 伏 期 : 3 至 5 天 ( 2 至 15 天 ) 主 要 病 毒 種 類 : 伊 科 病 毒 ( 51% ) 克 沙 奇 B 族 病 毒 ( 45% )

容 易 導 致 重 症 的 腸 病 毒 腸 病 毒 71 型 : 腦 幹 腦 炎 肺 水 腫 克 沙 奇 病 毒 B 型 : 心 肌 炎 心 包 膜 炎 新 生 兒 感 染 伊 科 病 毒 : 新 生 兒 感 染 小 兒 麻 痺 病 毒 : 延 腦 型 腦 炎 脊 柱 前 角 神 經 炎

腸 病 毒 71 型 1969 年 於 美 國 發 現 澳 洲 日 本 瑞 典 保 加 利 亞 匈 牙 利 法 國 香 港 馬 來 西 亞 等 地 也 有 流 行 的 報 告

感 染 腸 病 毒 71 型 常 見 症 狀 發 燒 時 間 較 長 常 超 過 3 天, 體 溫 可 超 過 39 O C 多 有 手 足 口 症 狀 出 現 在 手 部 足 部 及 口 腔 黏 膜 出 現 如 針 頭 大 小 紅 點 的 疹 子 或 水 泡 容 易 有 中 樞 神 經 併 發 症 嗜 睡 持 續 嘔 吐 肌 躍 型 抽 搐 意 識 不 清 嚴 重 併 發 症 多 發 生 於 發 病 5 日 內 出 現 肺 水 腫 時, 死 亡 率 高

腸 病 毒 感 染 併 發 重 症 前 兆 病 徵 有 嗜 睡 意 識 不 清 活 力 不 佳 手 腳 無 力 應 即 早 就 醫, 上 述 一 般 神 經 併 發 症 是 在 發 疹 3 至 4 天 後 出 現 肌 躍 型 抽 搐 ( 類 似 受 到 驚 嚇 的 突 發 性 全 身 肌 肉 收 縮 動 作 ) 持 續 嘔 吐 持 續 發 燒 活 動 力 降 低 煩 躁 不 安 意 識 變 化 昏 迷 頸 部 僵 硬 肢 體 麻 痺 抽 搐 呼 吸 急 促 全 身 無 力 心 跳 加 快 或 心 律 不 整 等

新 生 兒 腸 病 毒 感 染 併 發 重 症 新 生 兒 心 肌 炎 : 克 沙 奇 B 2 3 4 5 型 病 毒 通 常 合 併 腦 膜 腦 炎 肺 炎 肝 炎 胰 臟 炎 或 腎 上 腺 炎 死 亡 率 : 30 至 50% 新 生 兒 肝 炎 : 伊 科 11 型 病 毒 和 其 他 伊 科 病 毒 兩 三 天 內 進 展 為 嚴 重 的 凝 血 功 能 異 常 導 致 皮 膚 肺 部 腸 胃 道 腎 臟 和 腦 室 內 出 血 周 產 期 肺 炎 : 伊 科 6 9 11 型 病 毒

腸 病 毒 患 者 之 處 理 與 治 療 絕 大 多 數 症 狀 輕 微, 7 到 10 天 自 然 痊 癒 無 特 殊 之 治 療 方 法, 醫 師 大 多 給 予 對 抗 症 狀 之 支 持 性 療 法, 疑 似 重 症 患 者 給 予 免 疫 球 蛋 白 小 心 處 理 病 患 之 排 泄 物 ( 糞 便 口 鼻 分 泌 物 ), 且 處 理 完 畢 須 立 即 洗 手 多 補 充 水 分, 多 休 息, 學 童 儘 量 請 假 在 家 休 息, 以 避 免 傳 染 給 同 學 對 家 中 之 第 二 個 病 患 要 特 別 小 心, 其 所 接 受 的 病 毒 量 往 往 較 高, 嚴 重 程 度 可 能 提 高 特 別 注 意 腸 病 毒 重 症 前 兆 病 徵, 如 嗜 睡 持 續 性 嘔 吐 肌 抽 躍 等

什 麼 情 況 下 必 須 立 刻 就 醫? 嗜 睡 意 識 不 清 活 力 不 佳 手 腳 無 力 等, 一 般 神 經 併 發 症 是 在 發 病 3 至 4 天 後 出 現 肌 躍 型 抽 搐 ( 全 身 性 肌 肉 收 縮 ) 持 續 嘔 吐 持 續 發 燒 活 動 力 降 低 煩 躁 不 安 昏 迷 頸 部 僵 硬 肢 體 麻 痺 呼 吸 急 促 全 身 無 力 心 跳 加 快 或 心 律 不 整 等

患 者 的 飲 食 流 質 涼 軟 的 食 物 冰 淇 淋 果 凍 布 丁 仙 草 運 動 飲 料 果 汁 優 酪 乳 豆 花 補 充 水 分 患 者 食 器 應 分 開 處 理

一 般 民 眾 如 何 預 防 腸 病 毒? 養 成 勤 洗 手 的 好 習 慣 玩 具 常 清 洗, 不 放 口 裡 咬 避 免 傳 染, 避 免 到 擁 擠 的 公 共 場 所 生 病 時 儘 早 就 醫, 請 假 在 家 多 休 息 注 意 家 裡 的 清 潔 與 通 風 抱 小 孩 之 前 要 洗 手 大 人 小 孩 都 要 注 意 衛 生

如 何 預 防 新 生 兒 感 染 腸 病 毒? 母 親 在 生 產 前 後, 如 有 發 燒 合 併 上 呼 吸 道 感 染 下 腹 痛 等 症 狀, 產 婦 應 該 特 別 加 強 在 接 觸 嬰 兒 前 後 的 洗 手, 戴 口 罩 及 個 人 衛 生, 也 應 該 注 意 觀 察 新 生 兒 的 體 溫 及 活 力 表 現 針 對 健 康 的 孕 產 婦 及 新 生 兒, 出 生 後 的 照 顧 加 強 出 生 後 即 刻 的 肌 膚 接 觸 鼓 勵 母 乳 哺 育, 並 且 儘 可 能 24 小 時 母 嬰 同 室 注 意 個 人 衛 生, 勤 洗 手, 學 習 觀 察 新 生 兒 的 表 現 如 同 在 醫 院 一 樣 持 續 哺 乳, 注 意 衛 生, 加 強 洗 手, 避 免 不 必 要 訪 客 當 嬰 兒 有 不 明 原 因 的 發 燒 精 神 活 力 變 差 時, 立 即 請 兒 科 醫 師 診 治 如 曾 有 接 觸 到 發 燒 或 腸 病 毒 感 染 的 患 者, 應 主 動 告 知 醫 師 在 腸 病 毒 流 行 期, 父 母 如 何 照 顧 及 保 護 自 己 的 新 生 兒 ( 台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新 生 兒 科 主 任 陳 昭 惠 醫 師 撰 文 )

適 合 民 眾 的 消 毒 方 法 依 據 腸 病 毒 的 特 性 化 學 製 劑 : 含 氯 漂 白 水 溫 度 : 煮 沸 紫 外 線 : 日 曬

消 毒 方 式 通 則 消 毒 地 點 消 毒 種 類 消 毒 方 式 停 留 時 間 室 內 外 地 面 0.05% 含 氯 漂 白 水 噴 灑 或 擦 拭 ------------------ 濺 落 之 排 泄 物 或 分 泌 物 0.05% 含 氯 漂 白 水 大 量 時 於 清 潔 前 用 0.5% 含 氯 漂 白 水 用 拋 棄 式 紙 巾 或 抹 布 吸 收 主 要 濺 落 物 再 消 毒 30 分 鐘 以 上 嘔 吐 物 排 泄 物 0.5% 含 氯 漂 白 水 溶 液 充 分 混 合 後 靜 置 30 分 鐘 以 上 餐 具 加 熱 法 0.02% 含 氯 漂 白 水 溶 液 煮 沸 100 浸 泡 5 分 鐘 30 分 鐘 以 上 衣 服 被 褥 加 熱 法 0.02% 含 氯 漂 白 水 溶 液 煮 沸 100 浸 泡 5 分 鐘 30 分 鐘 以 上

消 毒 水 泡 製 方 式 市 售 消 毒 劑 漂 白 水 ( 市 售 漂 白 水 次 氯 酸 鈉 濃 度 5% 計 算 ) 200ppm, 次 氯 酸 鈉 濃 度 為 0.02% 40c.c 漂 白 水 + 10 10 公 升 清 水 中 (( 免 洗 湯 匙 22 瓢 )) (( 88 瓶 大 瓶 寶 特 瓶 )) 500ppm, 次 氯 酸 鈉 濃 度 為 0.05% 100c.c 漂 白 水 + 10 10 公 升 清 水 中 ( 免 ( 洗 湯 匙 55 瓢 )) (( 88 瓶 大 瓶 寶 特 瓶 )) 免 洗 湯 匙 一 瓢 約 20 c.c 大 瓶 寶 特 瓶 一 罐 約 1250 c.c

消 毒 重 點 以 重 點 消 毒 取 代 大 規 模 噴 藥 消 毒 善 用 戶 外 紫 外 線

疫 情 監 視 及 防 治

多 元 化 監 測 體 系 定 點 醫 師 監 測 系 統 實 驗 室 病 毒 監 測 系 統 法 定 傳 染 病 監 測 系 統 腸 病 毒 住 院 監 測 系 統 ( 已 停 止 運 作 ) 主 動 被 動

定 點 醫 師 監 測 系 統 監 測 腸 病 毒 輕 症 疫 情 趨 勢 目 前 有 500 餘 個 定 點 醫 師 監 測 點, 分 布 台 灣 地 區 287(80%) 個 鄉 鎮 通 報 定 義 : 因 手 足 口 病 或 疱 疹 性 咽 峽 炎 之 門 診 病 人

87 至 94 年 臺 灣 地 區 定 點 醫 師 每 週 通 報 腸 病 毒 平 均 門 診 人 次 圖 22.00 平 均 病 例 數 20.00 18.00 16.00 14.00 12.00 10.00 8.00 19.87 87 年 88 年 89 年 90 年 91 年 92 年 93 年 94 年 6.00 4.00 2.00 0.00 1 3 5 7 9 11 13 15 17 19 21 23 25 27 29 31 33 35 37 39 41 43 45 47 49 51 53 週 別 腸 病 毒 為 台 灣 地 區 季 節 性 流 行 疾 病 三 月 下 旬 至 四 月 初 進 入 流 行 期, 五 六 月 達 到 高 峰

法 定 傳 染 病 監 測 系 統 監 測 腸 病 毒 感 染 併 發 重 症 疫 情 傳 染 病 防 治 法 規 定 : 第 二 類 法 定 傳 染 病, 須 於 24 小 時 內 通 報 個 案 須 送 請 諮 詢 委 員, 依 據 腸 病 毒 感 染 併 發 重 症 鑑 定 基 準 審 查

通 報 定 義 病 例 出 現 典 型 的 手 足 口 病 或 疱 疹 性 咽 峽 炎 或 與 病 例 有 流 行 病 學 上 相 關 的 腸 病 毒 感 染 個 案, 同 時 併 發 腦 炎 急 性 肢 體 麻 痺 症 候 群 肌 抽 躍 急 性 肝 炎 心 肌 炎 心 肺 衰 竭 等 嚴 重 病 例 出 生 三 個 月 內 嬰 兒, 出 現 心 肌 炎 肝 炎 腦 炎 血 小 板 下 降 多 發 性 器 官 衰 竭 等 敗 血 症 徵 候, 並 排 除 細 菌 等 其 他 常 見 病 原 感 染 者

87 至 95 年 腸 病 毒 感 染 併 發 重 症 疫 情 700 30.0% 600 報 告 病 例 確 定 病 例 ( 含 死 亡 ) 25.0% 病 例 數 500 400 300 死 亡 確 定 病 例 致 死 率 20.0% 15.0% 致 死 率 200 10.0% 100 5.0% 0 0.0%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年

87 至 94 年 腸 病 毒 感 染 併 發 重 症 年 齡 分 布 每 千 人 發 生 率 0.50 0.45 0.40 0.35 0.30 0.25 0.20 0.15 0.10 0.05 0.00 <1 歲 1 歲 -5 歲 6 歲 -10 歲 11 歲 -15 歲 >=16 歲 年 齡 五 歲 以 下 的 幼 兒 為 腸 病 毒 感 染 併 發 重 症 高 危 險 群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87 至 94 年 腸 病 毒 感 染 併 發 重 症 病 例 檢 出 病 原 之 病 毒 型 別 分 布 圖 100.0% 90.0% 80.0% 70.0% 60.0% 50.0% 40.0% 62.9% Other virus Echo viruses PA N-EV polio-2( 疫 苗 株 ) polio-1( 疫 苗 株 ) Coxsackie viruses B Coxsackie viruses A EV 71 30.0% 20.0% 52.2% 46.1% 35.8% 62.9% 40.0% 57.7% 10.0% 19.0% 17.1% 0.0%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導 致 重 症 主 要 病 毒 型 別 為 腸 病 毒 71 型

87 至 94 年 腸 病 毒 感 染 併 發 重 症 死 亡 病 例 可 分 離 病 原 之 病 毒 型 別 分 布 圖 100.0% 90.0% 80.0% 70.0% Other virus PA N-EV 60.0% 50.0% 77.8% 100.0% Echo viruses Coxsackie viruses B Coxsackie viruses A 40.0% EV 71 30.0% 61.0% 50.0% 43.6% 46.6% 46.7% 20.0% 26.7% 10.0% 11.1% 0.0%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導 致 重 症 死 亡 之 主 要 病 毒 型 別 為 腸 病 毒 71 型

實 驗 室 病 毒 監 測 系 統 自 88 年 3 月 起 建 立, 目 前 共 12 家 ( 合 約 實 驗 室 一 覽 ) 任 務 疑 似 腸 病 毒 重 症 個 案 檢 體 及 定 點 主 動 監 測 檢 體 檢 驗 監 測 病 毒 流 行 型 別 及 趨 勢 成 效 掌 握 全 國 腸 病 毒 型 別 流 行 趨 勢 建 立 本 土 腸 病 毒 基 因 資 料 庫

三 段 五 級 防 治 策 略 第 一 段 第 二 段 第 三 段 目 標 預 防 或 延 後 疾 病 的 發 生 使 罹 患 疾 病 者 之 症 狀 獲 得 改 善, 縮 短 避 免 或 降 低 疾 病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以 延 長 病 程 並 因 此 而 延 長 生 命 病 人 的 生 命 形 式 第 一 級 : 健 康 促 進 第 三 級 : 早 期 診 斷 第 四 級 : 限 制 殘 障 第 二 級 : 特 殊 保 護 早 期 治 療 第 五 級 : 復 健 應 用 於 腸 養 成 良 好 衛 生 習 慣 注 意 重 症 前 兆 病 徵 提 昇 醫 護 品 質 病 毒 防 治 具 體 措 施 施 打 疫 苗 快 速 檢 驗 方 法 開 發 降 低 重 症 致 死 率

第 一 段 預 防 第 一 級 : 健 康 促 進 衛 生 教 育 宣 導 重 點 正 確 洗 手 觀 念 養 成 及 落 實 強 調 大 人 及 小 孩 正 確 洗 手 的 觀 念 實 施 原 則 ( 腸 病 毒 衛 教 實 施 原 則 ) 宣 導 策 略 適 時 發 布 新 聞 稿, 提 醒 民 眾 注 意 防 範 訂 定 腸 病 毒 防 治 相 關 手 冊 ( 工 作 手 冊 ) ( 教 保 育 人 員 手 冊 ) 嬰 兒 室 腸 病 毒 感 染 預 防 第 二 級 : 特 殊 保 護 腸 病 毒 71 型 疫 苗 之 研 發

第 二 段 預 防 第 三 級 : 早 期 診 斷 早 期 治 療 進 行 腸 病 毒 感 染 併 發 重 症 前 兆 指 標 研 究 積 極 宣 導 腸 病 毒 感 染 併 發 重 症 前 兆 病 徵 腸 病 毒 快 速 檢 驗 之 診 斷 方 法 開 發 建 立 區 域 性 病 毒 檢 驗 標 準 實 驗 室

第 四 級 : 限 制 殘 障 第 五 級 : 復 建 第 三 段 預 防 建 立 並 維 持 臨 床 重 症 醫 療 諮 詢 小 組 辦 理 醫 師 專 業 講 習 訓 練, 提 昇 腸 病 毒 醫 護 品 質, 降 低 腸 病 毒 重 症 致 死 率 建 立 腸 病 毒 後 送 醫 院 建 議 名 單

未 來 實 施 策 略 強 化 現 行 防 治 工 作 加 強 家 戶 洗 手 衛 教 宣 導 加 強 宣 導 注 意 診 斷 及 觀 察 腸 病 毒 感 染 併 發 重 症 前 兆 病 徵 現 行 防 治 政 策 評 估 停 課 措 施 成 效 評 估 進 行 跨 區 域 跨 醫 療 機 構 的 整 合 性 研 究, 評 估 腸 病 毒 重 症 個 案 治 療 準 則 的 適 當 性 持 續 發 展 相 關 研 究 腸 病 毒 71 型 疫 苗 研 發 腸 病 毒 71 型 血 清 流 行 病 學 調 查

防 治 業 務 分 工

衛 生 單 位 相 關 權 責 機 關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 直 轄 巿 及 各 縣 巿 政 府 其 他 單 位 教 育 單 位 : 教 育 部 各 縣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社 政 單 位 :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各 縣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衛 生 局 應 執 行 事 項 ( 一 ) 轄 區 腸 病 毒 疫 情 分 析 疑 似 重 症 個 案 病 歷 收 集 疫 調 採 檢 ( 檢 體 採 檢 及 送 驗 事 項 ) ( 合 約 實 驗 室 一 覽 表 ) 疑 似 腸 病 毒 聚 集 感 染 事 件 疫 情 調 查 採 檢 腸 病 毒 防 治 衛 教 宣 導 ( 表 格 ) 教 保 育 機 構 洗 手 設 備 查 核 輔 導 ( 表 格 )

衛 生 局 應 執 行 事 項 ( 二 ) 轄 區 教 ( 保 ) 育 機 構 停 復 課 相 關 事 宜 ( 停 復 課 相 關 建 議 ) ( 表 格 ) 辦 理 相 關 人 員 訓 練 及 講 習 掌 握 轄 區 醫 療 院 所 之 病 房 專 科 醫 師 狀 況

醫 護 人 員 應 執 行 事 項 定 點 醫 師 每 週 定 期 通 報 腸 病 毒 門 診 人 次 通 報 疑 似 腸 病 毒 感 染 併 發 重 症 病 患 採 取 病 患 檢 體 及 提 供 病 歷 醫 療 照 護 ( 腸 病 毒 感 染 併 發 重 症 臨 床 處 理 注 意 事 項 ) 必 要 時 轉 診 ( 腸 病 毒 後 送 醫 院 建 議 名 單 ) 院 內 感 染 管 制 ( 醫 療 院 所 嬰 兒 室 感 染 預 防 參 考 措 施 )

腸 病 毒 資 訊 管 道 查 詢 腸 病 毒 相 關 資 訊 ( 疾 病 介 紹 預 防 保 健 治 療 照 護 防 治 政 策 )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cdc.gov.tw/ 依 序 點 選 進 入 疾 病 介 紹 / 第 二 類 傳 染 病 / 腸 病 毒

簡 報 結 束 謝 謝 聆 聽

區 域 性 病 毒 檢 驗 標 準 實 驗 室 掌 握 國 內 腸 病 毒 之 流 行 趨 勢 及 其 流 行 血 清 型 別 之 變 動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台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長 庚 醫 院 林 口 分 院 台 大 醫 院 三 軍 總 醫 院 台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彰 化 基 督 教 醫 院 成 大 醫 院 花 蓮 慈 濟 醫 院 長 庚 醫 院 高 雄 分 院 高 雄 榮 民 總 醫 院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衛 生 教 育 實 施 原 則 流 行 期 前 設 計 製 作 多 元 化 衛 教 材 料 完 成 教 保 育 機 構 洗 手 設 備 查 核 流 行 期 間 因 應 疫 情 狀 況 或 突 發 事 件, 調 整 及 加 強 衛 教 措 施

檢 體 採 檢 及 送 驗 事 項 檢 驗 項 目 檢 體 種 類 採 檢 目 的 採 檢 時 間 採 檢 注 意 事 項 腸 病 毒 群 ( 小 兒 麻 痺 病 毒 除 外 ) 咽 喉 拭 棒 分 離 病 原 體 發 病 一 星 期 內 採 取 越 早 越 好 1. 以 滅 菌 棉 棒 擦 拭 咽 喉 及 扁 桃 部 後, 將 棉 棒 浸 入 裝 有 Hanks 液 的 檢 體 瓶 內 折 除 上 端 採 檢 棒, 密 封 瓶 蓋 2. 此 項 檢 體 應 由 醫 師 或 檢 驗 師 或 在 其 指 導 下 採 取 糞 便 分 離 病 原 體 發 病 10 天 內, 採 取 愈 早, 分 1. 超 過 10 天 採 取 之 糞 便 檢 體 不 予 檢 驗 離 出 病 毒 的 機 率 愈 大, 檢 體 要 2. 糞 便 檢 體 採 取 必 須 使 用 中 央 防 疫 單 位 所 提 供 之 氣 密 廣 口 塑 膠 瓶 以 防 檢 體 相 互 汙 染 採 二 次, 隔 日 或 連 日 採 取 3. 取 新 鮮 糞 便 大 約 10 公 克 ( 約 荔 枝 大 ), 盛 入 塑 膠 瓶 內 ( 絕 不 可 用 紙 盒 ) 以 PVC 塑 膠 帶 緊 密 封 口 4. 如 無 法 取 得 糞 便 時, 可 採 取 直 腸 擦 拭 檢 體, 棉 棒 先 沾 溼 Hanks 液, 在 檢 體 瓶 管 壁 擠 乾 後, 緩 緩 伸 入 肛 門 5 至 6 公 分 處 旋 轉 取 出, 浸 於 盛 Hanks 液 檢 體 瓶 內, 折 除 上 端 採 檢 棒, 密 封 瓶 蓋, 但 此 法 檢 出 率 低, 應 儘 量 少 用, 採 用 此 法 時 一 次 要 採 二 支 檢 體 腦 脊 髓 液 分 離 病 原 體 發 病 5 天 以 內 於 發 病 五 天 內 醫 院 如 有 採 腦 脊 髓 液 應 留 部 分 送 驗, 其 量 至 少 要 2cc 以 上 水 泡 內 滲 出 液 分 離 病 原 體 皮 膚 有 完 整 水 泡 時 1. 將 皮 膚 消 毒 後, 用 1cc 針 筒 把 水 泡 內 的 滲 出 液 吸 出, 再 加 到 病 毒 培 養 基 中 2. 也 可 用 棉 棒 擦 拭 新 鮮 潰 瘍 處, 將 拭 子 放 入 病 毒 培 養 基 中 血 清 抗 體 檢 測 急 性 期 : 第 一 次 血 清 採 檢 於 發 1. 一 定 要 急 性 期 ( 發 病 7 天 以 內 ) 及 恢 復 期 第 二 次 血 清, 血 清 量 至 少 要 3cc 病 初 期, 接 獲 報 告 立 即 採 取, 2. 為 防 患 者 退 院 後 無 法 採 恢 復 期 血 清, 請 醫 院 於 患 者 辦 理 退 院 時 先 採 血 一 次 愈 早 愈 好 恢 復 期 : 與 第 一 次 血 清 至 少 間 隔 一 星 期 以 上 ( 通 常 間 隔 10 至 14 天 ) 採 取 送 驗 注 意 事 項 1. 所 有 的 檢 體 都 必 須 保 存 在 冰 箱 並 置 於 冰 上 運 送, 避 免 冷 凍 和 解 凍 2. 檢 體 採 取 後 儘 快 送 驗, 如 不 能 於 48 小 時 內 送 驗, 必 須 保 存 於 零 下 20 3. 糞 便 檢 體 採 好 後, 立 即 放 入 置 有 冰 寶 或 冰 塊 之 輸 送 保 溫 箱 以 快 捷 送 驗, 無 快 捷 之 地 區 用 快 遞, 澎 湖 金 馬 地 區 用 航 空 於 72 小 時 內 送 達 檢 驗 單 位 4. 檢 體 容 器 外 面 標 明 患 者 姓 名 及 採 取 日 期 5. 檢 體 送 驗 單 隨 同 送 驗 備 註 採 檢 器 具 由 中 央 防 疫 單 位 提 供

疾 病 管 制 局 各 類 合 約 實 驗 室 檢 驗 項 目 分 區 縣 市 檢 體 採 檢 及 送 驗 標 準 一 覽 表 檢 驗 項 目 檢 體 種 類 合 約 實 驗 室 收 址 主 持 人 聯 絡 電 話 責 任 區 A: 流 感 重 症 A.B. 咽 喉 拭 子 B. 腦 脊 髓 液 ( 發 病 五 日 台 大 醫 院 台 大 醫 院 三 樓 檢 驗 科 高 全 良 02-23123456 轉 2366 院 內 檢 體 台 北 市 金 門 縣 及 連 江 縣 B: 腸 病 毒 重 症 內 ) B. 肛 門 拭 子 三 軍 總 醫 院 三 總 內 湖 院 區 三 樓 檢 體 收 集 站 盧 章 智 02-87923311 轉 17272 院 內 檢 體 台 北 縣 及 軍 方 醫 院 檢 體 C: 未 明 原 因 肺 炎 B. 血 清 3c.c.( 一 律 採 急 台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台 北 榮 總 中 正 樓 三 樓 詹 宇 鈞 02-28712121 院 內 檢 體 基 隆 市 及 宜 蘭 縣 第 一 次 採 檢 性 期 及 恢 復 期 各 乙 次 ) 病 毒 科 轉 2113 1. 流 感 快 速 檢 驗 2. 流 感 病 毒 * C. 第 一 次 採 檢 長 庚 醫 院 林 口 分 院 林 口 長 庚 醫 院 兒 童 醫 院 L 棟 二 樓 臨 床 病 理 科 病 毒 組 施 信 如 03-3281200 轉 8354 院 內 檢 體 桃 園 縣 新 竹 縣 及 新 竹 市 3.SARS 冠 狀 病 1. 病 毒 性 咽 喉 拭 子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中 國 附 醫 A 棟 ( 第 一 ) 醫 療 大 樓 二 樓 王 任 賢 04-22052121 院 內 檢 體 苗 栗 縣 及 台 中 市 毒 第 二 次 採 檢 ( 第 一 ( 高 危 險 群 另 加 採 一 支 病 毒 性 咽 喉 拭 台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檢 驗 部 台 中 榮 總 門 診 大 樓 二 樓 丁 明 哲 轉 1220 04-23592525 院 內 檢 體 台 中 縣 及 南 投 縣 次 檢 驗 陰 性 且 症 狀 未 緩 解 ) 子 *) 2.10ml 全 血 ( 不 加 抗 彰 化 基 督 教 醫 院 檢 驗 部 病 毒 室 彰 基 醫 院 十 樓 林 正 修 轉 4553 04-7238595 院 內 檢 體 彰 化 縣 及 雲 林 縣 1.SARS 冠 狀 病 凝 血 劑 )* 檢 驗 醫 學 科 病 毒 組 轉 5931 毒 2. 其 他 呼 吸 道 病 毒 C. 第 二 次 採 檢 病 毒 性 咽 喉 拭 子 ( 其 成 大 醫 院 成 大 醫 院 二 樓 病 理 部 病 毒 室 王 貞 仁 06-2353535 轉 2653 院 內 檢 體 嘉 義 縣 嘉 義 市 台 南 縣 及 台 南 市 性 致 病 原 他 呼 吸 道 病 毒 性 致 病 長 庚 醫 院 高 雄 分 院 高 雄 長 庚 醫 學 大 樓 三 樓 邢 福 柳 07-7317123 院 內 檢 體 高 雄 縣 D: 新 型 流 感 原 另 採 一 支 病 毒 性 咽 臨 床 病 理 科 病 毒 組 及 分 生 組 轉 2161 喉 拭 子 *) 高 雄 榮 民 總 醫 院 高 雄 榮 總 門 診 大 樓 三 樓 劉 永 慶 07-3422121 院 內 檢 體 高 雄 市 D.1. 病 毒 性 咽 喉 拭 子 ( 其 他 呼 吸 道 拭 子 ) 2. 全 血 3-5ml ( 含 0.1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微 生 物 病 毒 室 高 醫 附 醫 啟 川 大 樓 十 一 樓 檢 驗 部 病 毒 室 林 貴 香 轉 6028 07-3121101 轉 7248~7250 院 內 檢 體 屏 東 縣 及 澎 湖 縣 %heparin 或 4.0% 花 蓮 慈 濟 醫 院 慈 濟 醫 院 地 下 一 樓 陳 立 光 03-8561825 院 內 檢 體 花 蓮 縣 及 台 東 縣 sodium citrate)* 病 毒 室 轉 2090

95 年 縣 市 月 腸 病 毒 防 制 衛 教 活 動 宣 導 統 計 表 填 報 日 期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項 目 座 談 會 ( 包 含 教 育 訓 練 專 題 講 座 園 防 制 及 衛 教 項 目 媒 體 運 用 情 況 ( 次 ) 輔 導 情 形 ( 次 ) 鄉 鎮 市 別 主 辦 ( 場 次 ) 人 數 協 辦 ( 場 次 ) 人 數 託 播 錄 影 帶 廣 播 宣 導 跑 馬 燈 報 章 網 路 電 子 看 板 發 布 新 聞 稿 其 他 ( 請 說 明 ) 幼 教 保 育 機 構 醫 療 院 所 居 家 其 他 ( 請 說 明 ) 縣 市 小 計 備 註 :1. 填 報 期 程 為 每 年 4-10 月 每 月 統 計 時 間 為 : 當 月 1 日 ~30/31 日 2. 衛 生 局 回 覆 時 間 為 : 每 月 10 日 下 五 5:00 前,e-mail 至 各 轄 區 分 局

95 年 縣 市 幼 教 保 育 機 構 腸 病 毒 防 治 洗 手 設 備 及 衛 教 宣 導 成 效 查 核 表 數 目 初 查 (2/25 日 前 ) 複 查 (3/25 日 前 ) 學 校 轄 區 內 學 校 數 目 (A) 檢 查 合 格 數 (B) 洗 手 設 備 查 核 檢 查 未 合 格 數 合 格 率 (B/A) 衛 教 宣 導 成 效 查 核 正 確 洗 手 時 機 認 知 度 (%) 執 行 洗 手 動 作 正 確 率 (%) 檢 查 合 格 數 洗 手 設 備 查 核 檢 查 未 合 格 數 衛 教 宣 導 成 效 查 核 正 確 洗 手 時 機 認 知 度 (%) 執 行 洗 手 動 作 正 確 率 (%) 備 註 國 小 幼 稚 園 托 兒 所 總 計 備 註 : 1. 洗 手 設 備 及 衛 教 查 核 的 項 目, 包 括 提 供 肥 皂 或 洗 手 乳 提 供 擦 手 紙 或 學 童 自 備 手 帕 洗 手 檯 高 度 符 合 學 童 身 高 或 備 有 墊 高 板 供 幼 小 學 童 使 用 抽 測 五 名 學 童 正 確 洗 手 動 作 及 正 確 回 答 洗 手 時 機 等 均 符 合 規 定 者 為 合 格, 不 合 格 之 學 校 應 要 求 立 即 改 進, 並 再 予 複 查 ( * 正 確 洗 手 時 機 : 回 到 家 後 吃 東 西 前 上 完 廁 所 後 玩 遊 戲 後 * 正 確 執 行 洗 手 步 驟 : 濕 搓 沖 捧 擦 ) 2. 請 以 電 子 郵 件 傳 送 至 本 局 各 地 區 分 局 彙 整

教 保 育 建 議 停 課 標 準 措 施 為 什 麼 要 停 課? 防 止 腸 病 毒 感 染 併 發 重 症 聚 集 事 件 發 生 建 議 停 課 標 準 訂 定 的 考 量 點 質 病 毒 的 毒 性 量 疾 病 流 行 的 程 度 腸 病 毒 停 課 建 議 標 準

腸 病 毒 停 課 建 議 標 準 若 某 鄉 ( 鎮 市 區 ) 有 符 合 下 列 其 中 一 項 時 : 經 檢 出 有 腸 病 毒 71 型 腸 病 毒 重 症 通 報 病 例 經 臨 床 重 症 醫 療 諮 詢 小 組 審 查 為 疑 似 感 染 腸 病 毒 71 型 病 例 腸 病 毒 重 症 通 報 病 例 經 臨 床 重 症 醫 療 諮 詢 小 組 審 查 收 案 則 當 年 度 該 鄉 ( 鎮 市 區 ) 之 幼 稚 園 與 托 兒 所, 於 一 週 內 同 一 班 級 有 二 名 以 上 ( 含 二 名 ) 幼 童 經 醫 師 臨 床 診 斷 為 手 足 口 病 或 疱 疹 性 咽 峽 炎 時, 表 示 感 染 已 有 聚 集 現 象, 為 遏 止 擴 大 流 行 之 可 能, 衛 生 主 管 單 位 應 與 教 保 育 機 構 及 學 童 家 長 充 分 溝 通, 並 督 導 及 加 強 學 童 個 人 衛 生 教 育 ( 如 勤 洗 手 戴 口 罩 ) 及 環 境 消 毒, 且 該 班 級 宜 停 止 上 課 一 至 二 星 期

如 果 決 定 不 停 課, 應 如 何 做? 生 病 幼 童, 請 假 在 家 休 息 病 童 無 法 請 假, 則 載 口 罩 上 課

感 染 之 幼 學 童 宜 請 假 多 久? 請 假 一 至 二 星 期 實 際 請 假 時 間 長 短, 可 依 醫 師 指 示 彈 性 調 整

教 保 育 機 構 因 應 腸 病 毒 疫 情 停 課 通 報 單 機 構 名 稱 ( 含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國 民 小 學 ) 地 址 : 縣 : 鄉 鎮 市 市 區 負 責 人 : 本 案 聯 絡 人 : 聯 絡 電 話 : - 總 班 級 數 : 班 總 人 數 : 人 停 課 事 由 : 個 案 就 讀 班 級 :1. 該 班 人 數 :1. 人 2. 2. 人 同 年 級 班 級 數 :1. 班 該 年 級 總 人 數 :1. 人 2. 班 2. 人 目 前 感 染 人 數 : 人 首 例 個 案 發 病 日 期 : 年 月 日 參 與 決 定 停 課 之 單 位 :( 可 複 選 ) 校 方 ( 含 園 方 ) 校 方 家 長 代 表 轄 區 衛 生 所 衛 生 局 教 育 局 社 會 局 停 課 日 期 : 年 月 日 復 課 日 期 : 年 月 日 填 表 單 位 : 填 表 人 : 機 構 名 稱 ( 含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國 民 小 學 ) : 地 址 : 負 責 人 : 本 案 聯 絡 人 : 教 保 育 機 構 停 課 感 染 人 數 監 控 表 縣 聯 絡 電 話 : - 鄉 鎮 市 市 區 停 課 日 期 : 年 月 日 復 課 日 期 : 年 月 日 環 境 清 潔 日 期 : 年 月 日 最 後 個 案 發 病 日 期 : 年 月 日 日 期 發 病 人 數 臨 床 診 斷 * 痊 癒 人 數 * 代 表 為 手 口 足 症? 疹 性 咽 唊 炎 腸 病 毒 感 染 或 其 他 * 本 表 格 為 停 課 至 復 課 期 間 填 寫 填 表 單 位 : 填 表 人 :

腸 病 毒 後 送 醫 院 建 議 名 單 第 一 類 後 送 醫 院 第 二 類 後 送 醫 院 縣 巿 別 醫 院 名 稱 縣 巿 別 醫 院 名 稱 三 軍 總 醫 院 台 北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台 大 醫 院 台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台 北 巿 立 聯 合 醫 院 仁 愛 院 區 台 安 醫 院 台 北 市 台 北 市 立 萬 芳 醫 院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台 北 巿 台 北 巿 立 聯 合 醫 院 忠 孝 院 區 新 光 醫 院 國 泰 綜 合 醫 院 台 北 巿 立 聯 合 醫 院 婦 幼 院 區 桃 園 縣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林 口 分 院 暨 林 口 兒 童 分 院 台 北 縣 天 主 教 耕 莘 醫 院 台 中 市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台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新 竹 市 台 中 市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新 竹 分 院 彰 化 縣 財 團 法 人 彰 化 基 督 教 醫 院 台 南 巿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台 中 縣 童 綜 合 醫 院 台 南 縣 財 團 法 人 奇 美 醫 院 彰 化 縣 秀 傳 紀 念 醫 院 高 雄 市 高 雄 醫 學 院 附 設 中 和 紀 念 醫 院 高 雄 榮 民 總 醫 院 嘉 義 巿 屏 東 縣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澄 清 綜 合 醫 院 澄 清 綜 合 醫 院 中 港 分 院 嘉 義 基 督 教 醫 院 聖 馬 爾 定 醫 院 安 泰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屏 東 基 督 教 醫 院 寶 建 醫 院 高 雄 縣 財 團 法 人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高 雄 分 院 花 蓮 縣 財 團 法 人 佛 教 慈 濟 綜 合 醫 院 第 一 類 後 送 醫 院 : ( 一 ) 經 衛 生 署 評 鑑 為 醫 學 中 心 ( 二 ) 設 有 小 兒 科 加 護 病 房 ( 三 ) 聘 有 專 任 小 兒 神 經 科 專 科 醫 師 ( 四 ) 聘 有 專 任 小 兒 感 染 科 專 科 醫 師 ( 五 ) 小 兒 科 住 院 醫 師 訓 練 容 額 四 名 以 上 第 二 類 後 送 醫 院 : ( 一 ) 經 衛 生 署 評 鑑 為 區 域 級 ( 含 ) 以 上 醫 院 ( 二 ) 設 有 小 兒 科 加 護 病 房 或 加 護 病 房 ( 三 ) 聘 有 專 任 小 兒 神 經 科 或 神 經 科 專 科 醫 師 ( 四 ) 聘 有 專 任 小 兒 感 染 科 或 感 染 科 專 科 醫 師 ( 五 ) 小 兒 科 住 院 醫 師 訓 練 容 額 三 名 以 上 無 審 定 後 送 醫 院 之 地 區 ( 基 隆 市 宜 蘭 縣 新 竹 縣 苗 栗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台 東 縣 澎 湖 縣 及 金 門 馬 祖 地 區 ), 得 視 患 者 病 情 醫 院 收 治 容 額 及 交 通 狀 況 等 因 素, 自 第 一 類 及 第 二 類 後 送 醫 院 中 選 擇 適 當 之 醫 院

醫 療 院 所 嬰 兒 室 感 染 預 防 參 考 措 施 一 嬰 兒 室 須 增 設 隔 離 床 位, 以 便 收 容 有 疑 似 症 狀 ( 如 發 燒 腹 瀉 ) 之 新 生 兒 或 母 親 曾 於 待 ( 生 ) 產 期 間 出 現 疑 似 症 狀 ( 如 發 燒 腹 瀉 ) 之 新 生 兒, 床 與 床 間 應 有 適 度 間 隔, 不 得 互 相 緊 鄰, 以 降 低 院 內 群 聚 感 染 傳 染 病 發 生 的 機 會 二 每 一 嬰 兒 床 需 定 期 消 毒 新 生 兒 出 院 後, 嬰 兒 床 必 須 經 終 期 消 毒 後, 才 能 提 供 其 他 新 生 兒 使 用, 避 免 發 生 交 叉 感 染 三 非 嬰 兒 室 當 班 及 有 症 狀 ( 如 發 燒 腹 瀉 ) 之 工 作 人 員 禁 止 進 入 嬰 兒 室 照 護 新 生 兒 之 醫 護 人 員 於 進 入 嬰 兒 室 前, 應 注 意 手 部 消 毒 及 更 換 隔 離 衣, 並 於 照 護 每 一 新 生 兒 前 後, 應 確 實 正 確 洗 手, 降 低 交 互 感 染 之 機 會 對 於 可 能 接 觸 之 工 作 平 檯, 應 定 期 以 稀 釋 之 漂 白 水 加 強 清 潔 消 毒 四 嬰 兒 室 之 護 理 人 員 的 安 排, 請 依 嬰 兒 數 適 當 調 整, 以 避 免 負 荷 過 重, 影 響 照 護 品 質 五 奶 瓶 奶 嘴 均 應 充 分 清 洗, 避 免 奶 垢 殘 留, 玻 璃 奶 瓶 應 以 高 壓 蒸 汽 消 毒, 塑 膠 奶 瓶 奶 嘴 ( 含 安 撫 奶 嘴 ) 需 煮 沸 消 毒 後, 才 可 使 用 六 嬰 兒 室 內 使 用 之 消 毒 器 具 敷 料 罐 應 定 期 清 洗 更 換 七 嬰 兒 室 飲 水 設 備 之 冷 水 與 熱 水 系 統 間, 不 得 互 相 交 流 新 生 兒 飲 用 水, 務 必 使 用 煮 沸 過 的 水 八 加 強 母 親 衛 教, 母 親 進 入 嬰 兒 室 餵 奶 前 應 確 實 洗 淨 雙 手, 注 意 個 人 衛 生, 並 有 適 當 的 餵 乳 室 九 回 診 之 嬰 兒, 嚴 禁 再 送 入 嬰 兒 室 十 若 醫 院 採 行 母 嬰 同 室 措 施, 在 接 觸 或 哺 育 新 生 兒 前, 務 必 更 衣 洗 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