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葉大學九十學年度研究所碩、博士班招生考試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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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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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影片 1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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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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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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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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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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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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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Transcription:

101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入 學 考 試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2 招 生 日 程 表 3 壹 修 業 年 限 4 貳 報 考 資 格 4-5 參 報 名 方 式 及 日 期 5-8 肆 考 試 相 關 事 項 8-12 伍 錄 取 放 榜 13 陸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14 柒 考 生 申 訴 案 件 處 理 辦 法 14 捌 報 到 註 冊 入 學 15-16 玖 招 生 一 覽 表 ( 系 所 招 生 名 額 報 考 資 格 及 考 試 科 目 ) 17-50 附 錄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51-52 附 錄 二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53-54 附 錄 三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55-57 附 錄 四 大 葉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58-61 附 錄 五 大 葉 大 學 辦 理 學 生 就 學 補 助 相 關 措 施 62 附 錄 六 大 葉 大 學 學 雜 費 及 學 分 費 收 費 標 準 簡 介 63 附 錄 七 員 林 地 區 住 宿 資 料 參 考 64-65 附 錄 八 大 葉 大 學 校 園 平 面 圖 66 附 錄 九 大 葉 大 學 交 通 位 置 圖 67 附 錄 十 台 北 考 區 交 通 位 置 圖 ( 台 北 大 學 ) 68 附 錄 十 一 日 間 碩 士 班 入 學 獎 助 學 金 發 放 辦 法 69 附 表 附 表 一 現 仍 在 職 證 明 書 附 表 二 博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考 生 資 格 審 查 認 定 申 請 書 附 表 三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附 表 四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申 請 表 附 表 五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附 表 六 網 路 報 名 需 造 字 回 覆 表 附 表 七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附 表 八 招 生 考 試 考 生 申 訴 書 附 表 九 研 究 所 招 生 推 薦 函 - 1 -

大 葉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招 生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一 一 律 採 用 網 路 報 名, 報 名 登 錄 及 繳 費 完 成 後 即 為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免 寄 報 名 表 ( 歡 迎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者, 踴 躍 參 與 ) 二 報 考 資 格 之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報 名 時 免 繳, 均 於 錄 取 後 才 驗 證 ( 持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博 士 班 或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另 有 規 定, 請 詳 閱 簡 章 說 明 ) 三 系 所 規 定 考 試 項 目 中 若 有 資 料 審 查 者, 請 另 依 系 所 指 定 時 程 寄 繳, 以 免 影 響 該 科 分 數 四 本 校 招 生 准 考 號 碼 應 試 地 點 及 成 績 單 採 查 詢 系 統 方 式 ( 網 頁 ) 公 告 ( 不 寄 紙 本 ), 考 生 應 試 時 須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以 便 查 驗 五 請 考 生 務 必 於 試 前 上 網 查 詢 個 人 應 考 注 意 事 項 若 有 口 試 考 科 者, 請 上 網 下 載 報 考 系 所 口 試 通 知, 以 利 遵 循 辦 理 六 學 校 總 機 :04-8511888, 若 有 相 關 問 題, 洽 詢 方 式 如 下 : 1 報 名 相 關 問 題 類 型 1-1 詢 問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1-2 詢 問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格 式 洽 詢 單 位 ( 請 先 詳 閱 招 生 日 程 之 時 程 規 範 ) 請 洽 報 考 系 所 1-3 查 詢 書 面 資 料 收 件 狀 況 請 使 用 招 生 系 統 查 詢 或 洽 系 所 2-1 查 詢 登 錄 流 水 號 分 機 號 碼 詳 見 招 生 一 覽 表 或 封 面 說 明 2-2 查 詢 准 考 號 碼 請 使 用 招 生 系 統 查 詢 2 考 試 相 關 其 他 2-3 查 詢 應 試 試 場 位 置 2-4 查 詢 口 試 相 關 規 定 上 網 下 載 報 考 系 所 口 試 通 知 2-5 查 詢 報 名 費 用 繳 費 情 形 2-6 查 詢 榜 單 請 使 用 招 生 系 統 查 詢 2-7 查 詢 招 生 成 績 2-8 報 到 意 願 登 記 3-1 詢 問 招 生 系 統 操 作 問 題 教 務 處 3-2 詢 問 報 到 註 冊 程 序 教 務 處 -- 1393 1394 1396 1503 日 間 1394 夜 間 1503-2 -

大 葉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入 學 考 試 招 生 日 程 表 日 期 項 目 碩 士 班 ( 含 在 職 專 班 ) 博 士 班 網 路 填 表 報 名 及 繳 費 101.1.19( 四 )~101.3.2( 五 ) 101.4.10( 二 )~101.5.11( 五 )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須 於 101.5.4 前 提 出 申 請 資 料 審 查 書 面 寄 交 截 止 日 ( 考 科 中 無 資 料 審 查 者 免 寄 ) 101.3.2 日 ( 五 ) 郵 戳 為 憑 101.5.11 日 ( 五 ) 郵 戳 為 憑 1. 查 詢 筆 試 考 場 及 准 考 號 碼 2. 查 詢 應 考 暨 口 試 注 意 事 項 到 校 考 試 前 3 日, 逕 行 使 用 招 生 系 統 查 詢 101.3.12( 一 )~101.3.17( 六 ) ( 無 筆 試 系 所 ) 口 試 日 期 下 列 系 所 除 外 : 101.5.21( 一 )~101.5.26( 六 ) ( 日 間 ) 運 動 事 業 管 碩 士 班 : 101.3.15( 四 )~101.3.16( 五 ) 管 院 在 職 專 班 ( 高 階 經 理 人 組 ) 101.3.18( 日 ) ( 有 筆 試 系 所 ) 筆 試 口 試 日 期 101.3.17( 六 ) 101.5.26( 六 ) 預 計 放 榜 日 期 101.3.28( 三 ) 下 午 5 時 101.6.6( 三 ) 下 午 5 時 查 詢 招 生 成 績 101.3.29( 四 ) 101.6.7( 四 )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日 101.4.10( 二 ) 郵 戳 為 憑 101.6.14( 四 ) 郵 戳 為 憑 報 到 或 遞 補 意 願 登 記 1. 碩 士 班 ( 採 網 路 填 報 ): 101.3.29( 四 )~101.4.13( 五 ) ( 採 網 路 填 報 ) 101.6.7( 四 )~101.6.15( 五 ) 2.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採 現 場 報 到 ): 101.4.21( 六 ) 註 冊 入 學 預 計 101.8.1( 三 ) ( 以 註 冊 通 知 單 為 準 ) - 3 -

壹 修 業 年 限 :( 日 間 學 制 ) 碩 士 班 : 一 至 四 年, 在 職 生 最 多 五 年 貳 報 考 資 格 : 在 職 生 身 份, 以 網 路 登 載 之 報 考 身 分 為 準 ( 夜 間 學 制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一 至 六 年 ( 日 間 學 制 ) 博 士 班 : 二 至 七 年 一 本 考 試 採 先 考 後 審 制 度, 錄 取 報 到 註 冊 時 才 審 核 報 考 資 格, 考 生 成 績 雖 達 錄 取 標 準 但 因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下 述 條 件 者, 一 律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及 要 求 任 何 補 救 措 施, 請 考 生 務 必 自 行 於 報 考 前 審 慎 確 認 二 ( 日 間 學 制 ) 碩 士 班 :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及 獨 立 學 院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外 國 大 學 畢 業, 得 有 學 士 學 位 或 符 合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資 格 經 審 查 核 可 者, 得 參 加 本 校 碩 士 一 般 生 考 試 報 考 在 職 生 者, 除 須 符 合 學 歷 規 範 外, 且 須 目 前 在 職 中 ( 現 仍 在 職 ) ( 詳 見 各 系 所 報 考 資 格 ) 1. 學 歷 規 範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 (1)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2)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 附 錄 二 ) (3)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規 定 之 資 格, 符 合 教 育 部 公 布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附 錄 一 ) 有 關 碩 士 班 報 考 規 定 者 (4) 符 合 教 育 部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 附 錄 三 ),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2.( 詳 見 各 系 所 報 考 資 格 ) 三 ( 夜 間 學 制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及 獨 立 學 院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外 國 大 學 畢 業, 得 有 學 士 學 位 或 符 合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資 格 者, 另 須 符 合 該 研 究 所 於 簡 章 中 訂 定 之 工 作 年 資 標 準 ( 須 出 具 有 效 證 明 ), 現 仍 在 職 且 持 有 服 務 單 位 發 給 之 服 務 證 明 書 經 審 查 核 可 者 ( 詳 見 各 系 所 報 考 資 格 ), 得 參 加 本 校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考 試 備 註 :1. 請 詳 閱 各 系 所 工 作 年 資 規 定 及 計 算 標 準 說 明, 以 免 影 響 報 考 資 格 2. 報 考 專 班 考 生 若 對 年 資 計 算 標 準 有 任 何 疑 義, 請 逕 電 洽 欲 報 考 系 所 詢 問 3. 用 以 盡 國 民 義 務 之 ( 二 年 ) 義 務 服 役 年 資, 不 得 採 計 為 工 作 年 資 如 : 若 為 軍 事 機 關 現 職 服 務 人 員,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內 須 扣 除 服 義 務 役 之 時 間 ( 須 提 供 義 務 役 年 資 證 明 文 件 以 利 計 算 ) - 4 -

四 ( 日 間 學 制 ) 博 士 班 : 凡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或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碩 士 班 畢 業, 得 有 碩 士 學 位 或 符 合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資 格, 符 合 該 研 究 所 訂 定 之 報 考 資 格 經 審 查 核 可 者, 得 參 加 本 校 博 士 班 一 般 生 考 試 ( 詳 見 各 系 所 報 考 資 格 )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博 士 班 者, 請 附 所 具 資 格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工 作 或 專 業 訓 練 之 證 明 文 件 及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於 101 年 5 月 4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寄 至 本 校 審 理, 逾 期 不 受 理 ( 請 詳 閱 附 表 五 ) 五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者 請 詳 閱 簡 章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說 明 ;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請 詳 閱 簡 章 附 錄 二 附 錄 三 說 明, 錄 取 後 報 到 時 須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繳 驗 ( 交 ) 所 需 文 件 參 報 名 方 式 及 日 期 一 報 名 日 期 : 1. 碩 士 班 ( 含 在 職 專 班 ): 自 101 年 1 月 19 日 起 至 101 年 3 月 2 日 止 關 閉 系 統 2. 博 士 班 : 自 101 年 4 月 10 日 起 至 101 年 5 月 11 日 止 關 閉 系 統 系 所 指 定 繳 交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收 件 截 止 日, 即 為 該 招 生 報 名 截 止 日 : 碩 士 班 ( 含 在 職 專 班 ):101 年 3 月 2 日 止 ( 以 郵 戳 為 憑 ) 博 士 班 :101 年 5 月 11 日 止 ( 以 郵 戳 為 憑 )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博 士 班 者, 請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及 附 表 二, 於 101 年 5 月 4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寄 至 本 校 審 理, 逾 期 不 受 理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系 統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為 24 小 時 開 放 ( 該 報 名 起 迄 日 除 外 ), 建 議 及 早 登 錄, 以 避 免 網 路 壅 塞 影 響 報 考 權 益 二 報 名 方 式 : 1.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用 網 路 報 名,( 上 網 登 錄 ) 取 得 報 名 登 錄 流 水 號 後, 依 系 統 指 示 列 印 個 人 專 屬 報 名 繳 費 單, 並 確 認 報 名 費 用 繳 費 成 功 後, 即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若 考 科 有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者 需 列 印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請 記 下 您 的 報 名 登 錄 流 水 號, 以 利 查 詢 准 考 號 碼 之 用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列 印 繳 費 單 繳 費 郵 寄 書 審 資 料 或 系 所 指 定 文 件 2. 報 名 網 址 :https://teacher.dyu.edu.tw/exam/ 選 擇 招 生 別 報 名 輸 入 - 5 -

3. 報 名 費 及 繳 費 方 式 : (1) 報 名 費 : 碩 士 班 新 台 幣 1,000 元 博 士 班 新 台 幣 2,000 元 凡 報 考 本 校 碩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之 一 般 考 生 ( 不 含 在 職 生 ) 符 合 低 收 入 戶 辦 理 報 名 費 用 全 免 優 待 者, 請 勿 繳 費, 請 使 用 附 表 四 進 行 申 請 報 名 費 用 減 免 (2) 繳 費 方 式 : (2-1) 繳 費 單 係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輸 入 後 才 產 生, 每 位 考 生 繳 費 帳 號 均 不 同, 該 帳 號 是 確 認 該 考 生 是 否 繳 交 報 名 費 之 唯 一 帳 號 ( 帳 號 不 可 重 複 使 用 ), 故 切 勿 借 予 其 他 考 生 使 用 (2-2) 可 持 繳 費 單 至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全 省 分 行 或 各 地 郵 局 之 櫃 檯 繳 款 外, 亦 可 使 用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2-3) 交 易 明 細 表 或 考 生 存 根 聯 免 寄 送 ( 免 傳 真 ), 請 考 生 自 行 妥 為 保 存, 以 利 查 核 釋 疑 之 用 (2-4) 若 對 繳 費 操 作 有 任 何 疑 義, 請 電 洽 04-8511888 轉 1051~1052 總 務 處 財 務 管 理 組 (2-5)ATM 轉 帳 服 務 於 繳 費 期 間 內 為 24 小 時 開 放 ( 跨 行 轉 帳 服 務 之 手 續 費 由 考 生 自 付 ) 惟 使 用 ATM 轉 帳 後, 請 儘 早 補 登 存 摺 或 檢 查 交 易 明 細 表 交 易 金 額 及 手 續 費 有 無 扣 款 記 錄, 以 確 認 轉 帳 成 功 (2-6) 繳 費 截 止 日 當 天,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全 省 分 行 各 地 郵 局 之 臨 櫃 服 務 時 間 概 依 該 收 款 單 位 規 定 為 準,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臨 櫃 繳 款 (2-7) 若 因 繳 費 不 正 確 帳 號 輸 ( 寫 ) 錯 誤 轉 帳 未 成 功 而 延 誤 報 名 者,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2-8) 考 生 繳 納 報 名 費 後, 無 論 報 考 資 格 是 否 符 合, 報 名 費 用 概 不 退 還 不 符 合 系 所 訂 定 之 報 考 資 格 者 及 逾 報 名 期 限 者 請 勿 報 名, 考 生 勿 存 試 探 心 理, 以 免 徒 增 困 擾, 浪 費 報 名 費 4. 繳 交 及 裝 寄 表 件 : (1) 報 考 資 格 之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 報 名 時 免 繳 本 校 採 先 考 後 審 制 度,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之 認 定, 以 網 路 上 輸 入 資 料 為 依 據, 所 有 證 件 ( 除 系 所 指 定 繳 交 外 ), 均 於 錄 取 後 才 驗 證, 請 考 生 務 必 於 報 考 前 自 行 確 認 是 否 符 合 資 格, 以 免 損 及 權 益 持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博 士 班 者 或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另 有 規 定 ( 附 表 二 三 ) (2) 系 所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 部 分 系 所 規 定 考 試 項 目 中 之 資 料 審 查 文 件, 請 於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後 依 系 統 指 示, 列 印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自 備 之 信 封 ( 或 紙 箱 ) 上, 於 系 所 規 定 截 止 日 前 以 掛 號 資 費 寄 出 未 於 限 期 內 寄 交 者 一 律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該 科 分 數 各 系 規 定 繳 交 資 料 項 目 請 務 必 詳 閱 招 生 一 覽 表 之 說 明 - 6 -

現 仍 在 職 證 明, 可 使 用 簡 章 所 附 之 格 式 ( 附 表 一 ) 系 所 考 科 無 資 料 審 查 者 免 繳 網 路 報 名 表 無 須 下 載 寄 回, 亦 不 須 附 相 片 (3)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博 士 班 者, 須 提 前 於 101 年 5 月 4 日 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檢 附 申 請 書 ( 附 表 二 ) 及 所 具 資 格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工 作 或 專 業 訓 練 之 證 明 文 件 及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以 掛 號 寄 至 系 所 預 先 審 理 經 審 查 符 合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再 於 規 定 報 名 期 限 內 完 成 後 續 報 名 手 續 (4)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須 填 具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 附 表 三 ),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連 同 國 外 學 歷 證 書 影 本 先 行 傳 真 備 查 (5)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申 請 應 考 服 務 需 求 者, 須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填 具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 附 表 五 ) 並 檢 具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等 文 件 影 本 傳 真 申 請, 俾 利 試 務 單 位 考 試 時 提 供 適 當 之 服 務 (6) 考 生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如 有 需 造 字 之 文 字 ( 如 身 分 證 所 載 較 粗 字 體 ), 請 配 合 回 傳 ( 附 表 六 ), 登 錄 資 料 請 以 符 號 代 替, 以 免 產 生 亂 碼 無 法 辨 識 三 其 他 報 名 應 注 意 事 項 : 1. 部 分 系 所 規 範 錄 取 之 新 生, 第 一 學 期 不 得 申 請 休 學, 惟 因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經 特 案 簽 准 者, 不 在 此 限, 請 考 生 詳 閱 招 生 一 覽 表 規 定 2. 考 生 於 網 路 報 名 所 建 檔 之 電 話 號 碼 通 訊 地 址, 請 以 101 年 7 月 底 前 掛 號 函 件 可 收 件 地 址 為 基 準, 以 免 因 無 法 連 絡 或 投 遞 而 權 益 受 損 3. 報 名 手 續 完 成 係 指 :(1)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建 檔 作 業 (2) 報 名 費 繳 費 入 帳 完 成, 兩 者 均 須 齊 備, 始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若 有 任 一 項 目 未 完 成,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4.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後,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即 產 生 報 名 表 件, 考 生 應 自 行 存 檔 或 列 印, 嗣 後 考 生 對 網 路 報 名 相 關 事 項 提 出 疑 義 申 請 時, 應 出 示 報 名 表 件 以 為 憑 證, 未 出 示 者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 網 路 報 名 表 無 須 寄 回, 亦 不 須 附 相 片 5. 考 生 於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並 確 認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系 所 ( 組 ) 別 身 分 別 6. 考 生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撤 銷 報 名 及 退 費 報 名 前, 請 自 行 審 慎 評 估 是 否 符 合 報 考 系 所 規 定, 以 免 影 響 自 身 權 益 7. 考 生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所 繳 交 之 各 種 文 件 資 料, 由 各 甄 試 系 所 留 存 備 查, 概 不 退 還 ( 系 所 另 有 規 定 者, 依 其 規 定 辦 理 ) 8. 以 應 屆 畢 業 生 身 份 報 考 經 錄 取 者, 如 因 故 無 法 於 入 學 時 補 繳 畢 業 證 書 者, 則 註 銷 其 入 學 資 格 ( 考 生 入 學 時 之 學 歷 資 料 須 與 報 名 登 載 時 核 符 ) 9. 持 同 等 學 力 或 國 外 學 歷 身 份 報 考 經 錄 取 者, 如 因 故 無 法 於 入 學 時 補 繳 規 定 學 歷 查 證 資 料 者, 則 註 銷 其 入 學 資 格, 繳 驗 資 料 規 範 請 詳 閱 附 錄 一 至 三 之 說 明 10. 同 時 報 考 二 系 ( 所 ) 以 上 者, 若 考 試 日 期 相 同, 則 僅 能 擇 一 系 ( 所 ) 應 試, 不 得 要 求 變 更 應 試 時 間 或 要 求 退 費, 亦 不 得 因 考 科 名 稱 相 同 而 要 求 併 計 成 績, 未 應 試 系 組 之 考 科 以 缺 考 論, 請 考 生 於 報 名 前 審 慎 考 慮 若 皆 獲 錄 取, 僅 能 選 擇 一 系 組 報 到 註 冊 入 學 11. 本 校 註 冊 入 學 ( 含 休 學 ) 之 研 究 生 不 得 報 考 同 校 同 系 所 ( 組 學 程 ) 招 生 考 試, 亦 不 得 利 用 錄 取 資 格 謀 取 不 當 利 益 12. 報 考 者 若 有 蒙 混 舞 弊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或 其 所 繳 驗 之 身 分 經 歷 資 格 及 年 資 等 - 7 -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及 塗 改 等 相 關 情 事 者, 一 經 查 證 屬 實, 未 入 學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不 發 給 任 何 有 關 學 籍 證 明 外, 得 追 究 法 律 責 任 ; 如 於 畢 業 後 始 被 舉 發,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畢 業 證 書 及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外, 本 校 得 追 究 其 法 律 責 任 13. 軍 事 院 校 畢 業 生 現 役 軍 人 及 軍 事 機 關 現 職 服 務 人 員 中 央 警 官 學 校 畢 業 生 師 範 校 院 或 教 育 院 系 公 費 畢 業 生 及 持 相 關 特 殊 身 份 報 考 者, 除 應 符 合 本 校 報 考 資 格 之 規 定 外, 另 須 符 合 所 屬 管 轄 機 關 規 範 持 特 殊 身 份 報 考 者, 能 否 報 考 及 就 讀, 悉 由 所 屬 管 轄 機 關 規 範, 考 生 應 自 行 按 所 屬 管 轄 機 關 規 定 辦 妥 手 續, 本 校 不 予 審 核 如 未 經 許 可, 錄 取 後 發 生 無 法 就 讀 問 題 時, 一 切 後 果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擔, 不 予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在 營 服 役 預 士 官 或 常 備 兵, 須 出 具 101 年 8 月 30 日 以 前 退 伍 或 解 除 召 集 證 明, 始 准 報 考 依 內 政 部 服 役 須 知 規 定, 高 級 中 學 以 上 畢 業 生 未 經 核 定, 再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之 學 校 者, 不 得 辦 理 緩 徵 肆 考 試 相 關 事 項 ( 請 詳 閱 考 生 注 意 事 項 及 試 場 規 則 ) 一 考 試 日 期 : 招 生 學 制 別 有 筆 試 系 所 筆 試 日 期 考 試 日 期 ( 無 筆 試 系 所 ) 口 試 日 期 101.3.12( 一 )~101.3.17( 六 )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01.3.17( 六 ) 下 列 系 所 除 外 : ( 日 間 ) 運 動 事 業 管 碩 士 班 : 101.3.15( 四 )~101.3.16( 五 ) 管 院 在 職 專 班 ( 高 階 經 理 人 組 ): 101.3.18( 日 ) 博 士 班 101.5.26( 六 ) 101.5.21( 一 )~101.5.26( 六 ) 二 考 試 地 點 : 1. 筆 試 地 點 : 各 學 制 開 放 之 考 區 別, 詳 見 下 表 (1) 彰 化 考 區 : 大 葉 大 學 ( 校 本 部 ) 地 址 :515 彰 化 縣 大 村 鄉 學 府 路 168 號 電 話 :04-8511888 轉 1393 或 1394 交 通 : 請 見 附 錄 九 ( 搭 乘 火 車 者 可 於 員 林 站 下 車 再 轉 搭 計 程 車 ) (2) 台 北 考 區 : 國 立 台 北 大 學 ( 台 北 校 區 )( 原 台 北 中 興 大 學 法 商 學 院 教 學 大 樓 ) 地 址 : 台 北 市 中 山 區 民 生 東 路 三 段 67 號 電 話 :02-25175172(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撥 打 ), 總 機 02-25024654 交 通 : 市 公 車 可 搭 乘 286 277 518 三 線 於 台 北 大 學 站 下 車 - 8 -

備 註 : 若 有 異 動, 擬 於 考 前 於 本 校 網 頁 公 告, 請 考 生 務 必 上 網 查 詢 2. 口 試 地 點 : 詳 見 各 所 口 試 通 知 單, 本 通 知 單 擬 於 試 前 於 本 校 網 頁 公 告 招 生 學 制 別 考 試 考 區 限 制 說 明 1. 僅 下 列 系 所 開 放 台 北 考 區 : 1. 彰 化 考 區 機 械 所 電 機 所 資 工 所 生 科 所 生 資 所 藥 保 所 ( 日 間 學 制 ) 碩 士 班 一 般 生 2. 台 北 考 區 企 管 所 甲 組 資 管 所 人 資 所 會 ( 無 口 試 系 所 ) 資 所 2. 其 餘 系 所 僅 限 彰 化 考 區 ( 夜 間 學 制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僅 限 彰 化 考 區 ---- ( 日 間 學 制 ) 博 士 班 僅 限 彰 化 考 區 ---- 三 考 生 注 意 事 項 : 1. 請 詳 閱 招 生 一 覽 表, 系 所 若 有 其 他 規 範 從 其 規 定 2. 本 校 招 生 准 考 號 碼 及 應 試 地 點 採 查 詢 系 統 方 式 ( 網 頁 ) 公 告 ( 不 寄 紙 本 ) 3. 考 生 至 各 系 所 應 試 時, 務 請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或 駕 照 IC 健 保 卡 等 具 有 照 片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之 身 分 證 明 ) 應 試, 以 備 查 驗, 否 則 依 本 校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處 理, 考 生 不 得 有 任 何 異 議 請 考 生 應 時 前, 務 必 詳 閱 本 校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以 維 權 益 4. 請 考 生 務 必 於 試 前 上 網 查 詢 個 人 應 考 注 意 事 項 ( 准 考 號 碼 應 試 日 期 地 點 或 可 攜 帶 工 具 一 覽 表 等 ) 若 有 口 試 考 科 者, 請 上 網 下 載 報 考 系 所 口 試 通 知, 以 利 遵 循 辦 理 並 應 自 行 留 意 應 試 日 期 或 時 間, 不 得 以 未 接 獲 通 知 為 由, 要 求 任 何 補 救 措 施 5. 口 試 或 資 料 審 查 辦 理 時 間 及 方 式 皆 依 各 系 所 規 定, 屆 時 請 攜 帶 各 所 規 定 資 料 至 各 所 規 定 地 點 應 試 6. 考 生 若 發 現 報 考 資 料 記 載 有 誤, 請 主 動 與 本 校 聯 絡, 以 免 影 響 自 身 權 益 7. 筆 試 試 場 座 位 表 或 有 關 公 告 擬 於 考 試 前 一 日 下 午 三 時 於 試 場 外 公 布 8. 各 系 所 考 試 科 目 時 間 及 相 關 資 料 若 有 變 動 時, 或 各 考 科 是 否 能 使 用 計 算 機 或 其 他 輔 助 作 答 工 具, 以 考 試 前 一 日 公 告 為 準 9. 應 考 考 生 在 本 年 度 內 於 入 學 考 試 時, 若 有 舞 弊 情 事 ; 經 檢 舉 並 查 證 屬 實 者, 應 由 就 讀 學 校 列 為 必 要 之 議 處 10. 如 遇 不 可 抗 力 情 事 ( 如 颱 風 警 報 或 發 生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 無 法 如 期 舉 行 考 試 時, 本 校 除 於 考 試 前 利 用 新 聞 媒 體 公 告 通 知 外, 並 將 於 本 校 網 頁 公 告 延 期 舉 行 之 相 關 事 宜 - 9 -

系 所 別 四 各 系 所 ( 筆 試 科 目 ) 考 試 時 間 表 : 1. 各 系 所 筆 試 日 期, 概 依 招 生 一 覽 表 規 範 2. 各 系 所 考 試 科 目 時 間 及 相 關 資 料 若 有 變 動 時, 以 考 試 前 一 日 公 告 為 準 3. 各 系 所 考 試 科 目 能 否 使 用 計 算 機 或 其 他 輔 助 作 答 工 具, 以 考 試 前 一 日 公 告 為 準 4. 請 詳 閱 試 場 規 則 及 考 生 注 意 事 項, 口 試 或 資 料 審 查 辦 理 時 間 或 方 式 皆 依 各 所 規 定 ( 日 間 學 制 )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 入 學 考 試 ): 科 目. 時 間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組 別 10:30~12:00 應 用 力 學 或 熱 力 學 甲 組 ( 應 用 力 學 及 熱 力 學 各 佔 5 題, 考 -- 生 任 選 5 題 作 答 ) 應 用 力 學 或 自 動 控 制 乙 組 ( 應 用 力 學 及 自 動 控 制 各 佔 5 題, 考 生 -- 任 選 5 題 作 答 ) 丙 組 機 械 材 料 -- 口 試 時 段 依 各 所 規 範 工 業 工 程 與 科 技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甲 乙 組 --( 本 所 無 筆 試 ) 1. 口 試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甲 組 乙 組 丙 組 工 程 數 學 ( 微 分 方 程 向 量 與 矩 陣 ) 工 程 數 學 ( 微 分 方 程 Laplace 轉 換 ) 工 程 數 學 ( 微 分 方 程 機 率 ) 環 境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甲 組 --( 本 所 無 筆 試 )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甲 組 計 算 機 概 論 -- 生 物 產 業 科 技 學 系 碩 士 班 甲 組 生 物 化 學 -- -- -- -- 1. 口 試 2. 資 料 審 查 分 子 生 物 科 技 學 系 碩 士 班 甲 組 --( 本 所 無 筆 試 ) 生 物 資 源 學 系 碩 士 班 甲 組 生 物 學 ( 以 生 物 化 學 或 生 態 學 為 主 ) 1. 口 試 2. 資 料 審 查 -- 藥 用 植 物 與 保 健 學 系 碩 士 班 甲 組 生 物 化 學 --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甲 組 管 理 學 1. 資 料 審 查 乙 組 管 理 學 ( 含 個 案 分 析 ) 1. 口 試 ( 含 資 料 審 查 )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甲 組 計 算 機 概 論 -- 人 力 資 源 暨 公 共 關 係 學 系 碩 士 班 甲 組 管 理 學 或 公 共 關 係 ( 只 能 選 擇 一 考 科 作 答, 不 可 跨 考 科 作 答 ) -- ( 接 下 頁 ) - 10-

系 所 別 科 目. 時 間 組 別 10:30~12:00 ( 接 上 頁 ) 口 試 時 段 依 各 所 規 範 國 際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甲 乙 組 管 理 學 1. 口 試 ( 含 資 料 審 查 ) 會 計 資 訊 學 系 碩 士 班 甲 組 財 務 會 計 -- 運 動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甲 乙 組 --( 本 所 無 筆 試 ) 教 育 專 業 發 展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甲 組 --( 本 所 無 筆 試 ) 設 計 暨 藝 術 學 院 碩 士 班 ( 工 業 設 計 組 空 間 設 計 組 造 形 甲 組 --( 本 所 無 筆 試 ) 藝 術 組 視 覺 傳 達 組 文 化 產 業 組 ) 1. 口 試 2. 資 料 審 查 1. 口 試 2. 資 料 審 查 1. 口 試 2. 資 料 審 查 系 所 別 科 目. 時 間 組 別 上 午 13:10~14:40 15:20~16:50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甲 乙 組 1. 口 試 管 理 學 休 閒 遊 憩 概 論 系 所 別 科 目. 時 間 應 用 外 語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甲 組 乙 組 組 別 上 午 14:00~15:30 16:00~17:30 1. 口 試 1. 口 試 中 英 文 翻 譯 與 英 文 語 言 學 與 英 語 文 教 學 作 文 ( 含 英 美 文 學 文 本 分 析 ) 中 英 文 翻 譯 與 英 文 英 日 文 翻 譯 作 文 - 11-

( 夜 間 學 制 )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系 所 別 科 目 時 間 組 別 10:30~12:00 口 試 時 段 依 各 所 規 範 工 學 院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工 業 工 程 組 甲 組 --( 本 所 無 筆 試 ) 1. 口 試 工 學 院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環 境 工 程 組 甲 組 --( 本 所 無 筆 試 ) 1. 口 試 2. 資 料 審 查 生 物 科 技 碩 士 在 職 學 位 學 程 甲 組 --( 本 所 無 筆 試 ) 1. 口 試 2. 資 料 審 查 管 理 學 院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事 業 經 營 組 甲 組 管 理 學 ( 含 個 案 分 析 ) 1. 口 試 2. 資 料 審 查 管 理 學 院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資 訊 管 理 組 甲 組 管 理 學 ( 含 個 案 分 析 ) 1. 口 試 2. 資 料 審 查 管 理 學 院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人 力 資 源 暨 公 共 關 係 組 甲 組 管 理 學 ( 含 個 案 分 析 ) 1. 口 試 2. 資 料 審 查 管 理 學 院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國 際 企 業 組 管 理 學 院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組 管 理 學 院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運 動 事 業 管 理 組 管 理 學 院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財 務 金 融 組 甲 組 管 理 學 ( 含 個 案 分 析 ) 1. 口 試 2. 資 料 審 查 甲 組 管 理 學 ( 含 個 案 分 析 ) 1. 口 試 2. 資 料 審 查 甲 組 管 理 學 ( 含 個 案 分 析 ) 1. 口 試 2. 資 料 審 查 甲 組 管 理 學 ( 含 個 案 分 析 ) 1. 口 試 2. 資 料 審 查 管 理 學 院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高 階 經 理 人 組 甲 組 --( 本 所 無 筆 試 ) 1. 口 試 2. 資 料 審 查 教 育 專 業 發 展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甲 組 --( 本 所 無 筆 試 ) 1. 口 試 2. 資 料 審 查 設 計 暨 藝 術 學 院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空 間 設 計 組 甲 組 --( 本 所 無 筆 試 ) 1. 口 試 2. 資 料 審 查 設 計 暨 藝 術 學 院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造 形 藝 術 組 甲 組 --( 本 所 無 筆 試 ) 1. 口 試 2. 資 料 審 查 設 計 暨 藝 術 學 院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文 化 產 業 組 甲 組 --( 本 所 無 筆 試 ) 1. 口 試 2. 資 料 審 查 ( 日 間 學 制 )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 入 學 考 試 ): 科 目 時 間 組 別 9:00~10:30 11:00~12:30 系 所 別 口 試 時 段 依 各 所 規 範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學 甲 組 系 博 士 班 --( 本 所 無 筆 試 ) -- 1. 口 試 2. 資 料 審 查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博 士 班 甲 組 --( 本 所 無 筆 試 ) -- 1. 口 試 2. 資 料 審 查 環 境 工 程 學 系 博 士 班 甲 組 --( 本 所 無 筆 試 ) -- 1. 口 試 2. 資 料 審 查 生 物 科 技 博 士 學 位 學 程 甲 組 --( 本 所 無 筆 試 ) -- 1. 口 試 2. 資 料 審 查 管 理 學 院 博 士 班 甲 組 管 理 學 專 業 英 文 資 料 審 查 - 12-

伍 錄 取 放 榜 : 一 放 榜 日 期 : 1. 碩 士 班 ( 含 在 職 專 班 ):101 年 3 月 28 日 下 午 5 時 2. 博 士 班 :101 年 6 月 6 日 下 午 5 時 3. 錄 取 名 單 將 於 本 校 網 頁 公 告 並 得 視 實 際 作 業 情 形, 予 以 提 前 或 延 緩 公 告 二 考 試 成 績 開 放 查 詢 日 期 : 1. 碩 士 班 ( 含 在 職 專 班 ):101 年 3 月 29 日 2. 博 士 班 :101 年 6 月 7 日 3. 本 校 招 生 成 績 單 ( 不 寄 紙 本 ), 請 考 生 使 用 招 生 系 統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4. 網 址 https://teacher.dyu.edu.tw/exam/ 選 擇 招 生 別 成 績 查 詢 5. 請 考 生 注 意 複 查 期 限, 若 逾 期 導 致 權 益 受 損,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本 會 不 予 補 救 三 成 績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 ( 一 )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 1. 生 資 所 企 管 所 人 資 所 國 企 所 任 一 科 缺 考 者, 雖 總 分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仍 不 予 錄 取 2. 休 閒 所 運 管 所 應 外 所 任 一 科 零 分 或 缺 考 者 雖 總 分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仍 不 予 錄 取 ( 二 )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管 理 學 院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各 組 任 一 科 成 績 零 分 或 缺 考 者, 雖 總 分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仍 不 予 錄 取 ( 三 )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 管 理 學 院 博 士 班 任 一 科 零 分 或 缺 考 者 雖 總 分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仍 不 予 錄 取 四 同 系 所 各 組 或 同 系 所 之 一 般 生 及 在 職 生 之 招 生 名 額, 於 該 系 所 ( 組 ) 錄 取 不 足 額 時, 得 依 系 所 招 生 一 覽 表 規 定 辦 法 互 為 流 用 五 總 成 績 須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以 考 生 考 試 成 績 之 分 佈 由 錄 取 會 議 決 定 1. 達 錄 取 最 低 標 準 者, 以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至 核 定 之 名 額 為 正 取 生, 其 餘 為 備 取 生,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則 不 予 錄 取 如 正 取 生 有 缺 額 時,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2. 總 成 績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之 考 生 人 數 不 足 招 生 名 額 時,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且 不 列 備 取 生 六 正 取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其 缺 額 得 以 備 取 生 遞 補 到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數 為 止 ; 正 取 生 或 備 取 生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則 依 簡 章 規 定 同 分 參 酌 方 式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 若 經 同 分 參 酌 後 仍 同 名 次, 則 增 額 錄 取 並 報 教 育 部 核 備 七 甄 試 生 遞 補 作 業 截 止 後, 各 系 所 ( 組 ) 招 生 名 額 若 仍 有 缺 額, 得 由 本 校 101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一 般 招 生 考 試 招 足 八 錄 取 資 格, 限 該 學 年 度 有 效,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九 本 校 休 學 修 業 年 限 學 分 抵 免 等 規 定, 請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網 頁 查 詢 ; 應 修 學 分 數 畢 業 條 件 請 至 各 系 所 網 頁 查 詢 十 報 考 者 若 有 蒙 混 舞 弊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或 其 所 繳 驗 之 身 分 經 歷 資 格 及 年 資 等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及 塗 改 等 相 關 情 事 者, 一 經 查 證 屬 實, 未 入 學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不 發 給 任 何 有 關 學 籍 證 明 外, 得 追 究 法 律 責 任 ; 如 於 畢 業 後 始 被 舉 發,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畢 業 證 書 及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外, 本 校 得 追 究 其 法 律 責 任 - 13-

陸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 一 複 查 期 限 : 逾 期 或 複 查 程 序 不 合 者 恕 不 受 理 ( 以 郵 戳 為 憑 ) 1. 碩 士 班 ( 含 在 職 專 班 ):101 年 4 月 10 日 止 2. 博 士 班 :101 年 6 月 14 日 止 二 複 查 手 續 :( 限 以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 1.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寄 至 :515 彰 化 縣 大 村 鄉 學 府 路 168 號, 大 葉 大 學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1)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 附 表 七 ), 申 請 表 須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郵 遞 區 號, 並 貼 足 回 郵 郵 資 (2) 複 查 工 本 費, 每 科 50 元 以 郵 政 匯 票 方 式 處 理, 抬 頭 書 明 大 葉 大 學 2. 未 錄 取 之 考 生, 經 複 查 結 果 其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予 補 錄 取 3. 已 錄 取 之 考 生, 經 複 查 發 現 其 總 分 低 於 錄 取 標 準 時,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該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4. 凡 複 查 成 績 者,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閱 覽 或 複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僅 以 複 查 卷 面 分 數 及 累 計 分 數 為 限,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柒 考 生 申 訴 案 件 處 理 辦 法 : 一 本 校 為 保 障 考 生 權 益, 疏 解 考 生 糾 紛, 特 設 立 本 處 理 辦 法 二 考 生 於 成 績 開 放 查 詢 後, 發 覺 有 權 益 受 損 時, 須 於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日 前 以 書 面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申 請 ( 附 表 八 ) 三 申 訴 者 應 為 考 生 本 人, 填 具 考 生 申 訴 事 實 說 明 表 並 檢 附 相 關 之 文 件 及 證 據 後, 以 雙 掛 號 郵 件 向 本 會 提 出 四 本 會 對 逾 期 或 未 具 名 之 申 訴 案 件, 不 予 受 理 五 若 考 生 對 於 招 生 考 試 相 關 事 宜 有 任 何 疑 義 或 糾 紛 時, 悉 依 簡 章 規 定 辦 理, 簡 章 若 有 未 載 明 之 事 項, 則 依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處 理 之 - 14-

捌 報 到 註 冊 入 學 : 一 部 分 系 所 規 範 錄 取 之 新 生, 第 一 學 期 不 得 申 請 休 學, 惟 因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經 特 案 簽 准 者, 不 在 此 限, 請 考 生 詳 閱 招 生 一 覽 表 規 定 二 報 到 註 冊 通 知 單 將 於 開 放 成 績 查 詢 日 後 寄 發, 並 於 教 務 處 網 頁 公 布, 網 址 如 下 : http://aa.dyu.edu.tw/ 三 正 備 取 生 須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完 成 報 到 註 冊 相 關 事 宜, 若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或 逾 報 到 註 冊 期 限 者,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若 通 訊 資 料 有 異 動 者, 應 逕 向 本 校 反 應, 否 則 導 致 權 益 受 損,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本 校 不 予 補 救, 請 考 生 特 別 注 意 四 錄 取 生 報 到 註 冊 相 關 時 程 如 下 : 日 間 學 制 採 網 路 報 到 方 式 辦 理, 聯 絡 電 話 04-8511888 分 機 1394 夜 間 學 制 採 現 場 報 到 方 式 辦 理, 聯 絡 電 話 04-8511888 分 機 1503 招 生 學 制 別 辦 理 項 目 日 期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博 士 班 備 取 遞 補 作 業 截 止 日 註 冊 入 學 正 取 生 (1) 報 到 意 願 登 記 ( 網 路 ) 101.3.29~101.4.13 (1) 遞 補 意 願 登 記 ( 網 路 ) 101.3.29~101.4.13 備 取 生 (2) 公 布 第 1 梯 遞 補 錄 取 名 單 ( 網 路 ) 101.4.20( 五 ) 正 取 生 備 取 生 正 取 生 到 校 辦 理 報 到 101.4.21( 六 ) (1) 報 到 意 願 登 記 ( 網 路 ) 101.6.7~101.6.15 (1) 遞 補 意 願 登 記 ( 網 路 ) 101.6.7~101.6.15 備 取 生 (2) 公 布 第 1 梯 遞 補 錄 取 名 單 ( 網 路 ) 101.6.22( 五 )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正 式 上 課 日 預 計 101 年 8 月 1 日 ( 以 註 冊 通 知 單 為 準 ) 考 生 繳 費 後 即 完 成 註 冊 五 日 間 學 制 報 到 方 式 提 醒 : 1. 一 律 採 網 路 登 記, 網 址 :https://teacher.dyu.edu.tw/exam/ 2. 透 過 網 路 上 傳 報 到 意 願 者, 務 必 再 次 使 用 系 統 查 詢 報 到 回 覆 結 果 以 免 因 傳 輸 不 正 確 而 導 致 權 益 受 損 情 事, 若 因 未 按 上 述 規 定 上 網 上 傳 意 願 或 查 詢, 導 致 尚 失 資 格 者,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3. 正 取 生 同 意 報 到 者, 須 印 出 報 到 表 並 黏 貼 相 片 後 寄 ( 繳 ) 回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 15-

4. 正 取 生 欲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者, 上 網 申 請 後, 須 印 出 放 棄 資 格 聲 明 書 並 署 名 回 寄 至 本 校 ( 以 郵 戳 為 憑 ), 始 可 取 得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證 明 5. 備 取 生 已 獲 遞 補 錄 取 者, 須 依 本 校 通 知 期 限, 印 出 報 到 表 並 黏 貼 相 片 後 寄 ( 繳 ) 回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以 利 學 籍 建 檔 及 後 製 學 生 證 之 用 六 碩 博 士 班 甄 試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所 遺 缺 額 由 該 招 生 之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至 101 年 1 月 31 日 止, 若 仍 有 缺 額, 則 由 本 校 101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一 般 招 生 考 試 招 足 其 餘 招 生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所 遺 缺 額 由 該 招 生 之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之 七 錄 取 生 註 冊 ( 報 到 ) 時 應 提 供 該 學 制 入 學 所 需 之 學 位 證 書 正 本 以 供 查 驗 ( 須 與 報 考 所 檢 附 之 學 歷 證 件 核 符 ); 持 同 等 學 力 或 國 外 學 歷 身 份 報 考 經 錄 取 者, 須 於 入 學 時 補 繳 規 定 學 歷 查 證 資 料 ( 繳 驗 資 料 規 範 請 詳 閱 附 錄 一 至 三 之 說 明 ) 否 則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亦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八 應 屆 畢 業 生 註 冊 ( 報 到 ) 時 若 因 特 殊 原 因 ( 如 暑 修 等 ) 須 延 遲 繳 交 學 位 證 書 者, 須 簽 立 切 結 書 向 本 校 申 請 延 期 繳 驗, 並 於 切 結 書 期 限 內 補 繳 ( 期 限 由 本 校 訂 之 ), 逾 期 未 繳 交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九 經 錄 取 之 學 生 應 依 學 校 規 定 繳 交 各 項 證 件 資 料, 始 准 註 冊 入 學 報 名 或 註 冊 ( 報 到 ) 時 所 繳 驗 證 件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或 不 符 合 入 學 資 格 等 相 關 情 事, 一 經 查 證 屬 實 除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或 即 開 除 學 籍, 不 發 給 任 何 有 關 學 籍 證 明 外, 得 追 究 法 律 責 任 ; 如 於 畢 業 後 始 被 舉 發,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畢 業 證 書 及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外, 本 校 得 追 究 其 法 律 責 任 十 依 86.9.23. 台 (86) 高 ( 一 ) 字 第 八 六 一 一 O 七 三 二 號 函 規 定 : 經 錄 取 之 新 生, 應 一 律 於 當 年 度 9 月 10 日 前 完 成 報 到 或 註 冊 手 續, 逾 時 且 已 徵 召 入 營 者, 一 律 不 准 辦 理 延 期 徵 集 十 一 錄 取 生 經 註 冊 入 學 後, 其 應 修 補 修 學 分 及 科 目 等 事 項, 悉 依 所 屬 系 所 之 規 定 辦 理 - 16-

玖 招 生 一 覽 表 ( 系 所 招 生 名 額 報 考 資 格 及 考 試 科 目 )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博 士 班 各 系 所 招 生 一 覽 表 內 容 頁 次 表 ( 附 件 一 ) ( 附 件 二 ) ( 附 件 三 ) 系 所 ( 組 學 程 ) 別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博 士 班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學 系 P.18 P.46 工 業 工 程 與 科 技 管 理 學 系 P.19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P.19 P.47 環 境 工 程 學 系 P.20 P.48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P.21 工 學 院 - 工 業 工 程 組 P.36 工 學 院 - 環 境 工 程 組 P.37 生 物 科 技 學 位 學 程 P.38 P.49 生 物 產 業 科 技 學 系 P.21 分 子 生 物 科 技 學 系 P.22 生 物 資 源 學 系 P.23 藥 用 植 物 與 保 健 學 系 P.23 管 理 學 院 博 士 班 P.50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P.24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P.25 人 力 資 源 暨 公 共 關 係 學 系 P.25 國 際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P.26 會 計 資 訊 學 系 碩 士 班 P.27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P.27 運 動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P.28 管 理 學 院 - 事 業 經 營 組 P.39 管 理 學 院 - 資 訊 管 理 組 P.39 管 理 學 院 人 力 資 源 暨 公 共 關 係 組 P.39 管 理 學 院 - 國 際 企 業 組 P.39 管 理 學 院 -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組 P.39 管 理 學 院 - 運 動 事 業 管 理 組 P.39 管 理 學 院 - 財 務 金 融 組 P.39 管 理 學 院 - 高 階 經 理 人 組 P.41 教 育 專 業 發 展 研 究 所 P.29 P.42 應 用 外 語 研 究 所 P.30 設 計 暨 藝 術 學 院 工 業 設 計 組 P.31 設 計 暨 藝 術 學 院 空 間 設 計 組 P.32 P.43 設 計 暨 藝 術 學 院 造 形 藝 術 組 P.33 P.44 設 計 暨 藝 術 學 院 視 覺 傳 達 組 P.34 設 計 暨 藝 術 學 院 文 化 產 業 組 P.35 P.45-17-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 入 學 考 試 ) ( 附 件 一 ) 招 生 一 覽 表 ( 日 間 學 制 )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 入 學 考 試, 非 甄 試 ) 各 系 所 ( 組 ) 皆 採 擇 優 錄 取 招 生 系 所 學 程 ( 日 間 學 制 )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報 考 資 格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及 獨 立 學 院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外 國 大 學 畢 業,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力 之 資 格 者 考 試 組 別 甲 組 ( 機 械 組 ) 乙 組 ( 機 電 與 車 輛 組 ) 丙 組 ( 材 料 組 ) 入 學 考 試 一 般 生 8 名 入 學 考 試 一 般 生 8 名 入 學 考 試 一 般 生 4 名 招 生 名 額 甄 試 一 般 生 9 名 甄 試 一 般 生 7 名 甄 試 一 般 生 4 名 考 試 項 目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筆 試 :100% 應 用 力 學 或 熱 力 學 ( 應 用 力 學 及 熱 力 學 各 佔 5 題, 考 生 任 選 5 題 作 答 ) 合 計 40 名 筆 試 :100% 應 用 力 學 或 自 動 控 制 ( 應 用 力 學 及 自 動 控 制 各 佔 5 題, 考 生 任 選 5 題 作 答 ) 筆 試 :100% 機 械 材 料 考 生 同 分 比 序 1. 應 用 力 學 或 熱 力 學 1. 應 用 力 學 或 自 動 控 制 1. 機 械 材 料 備 註 1. 各 組 皆 採 擇 優 錄 取, 名 額 流 用 順 序 如 下 : 甲 組 若 有 缺 額 先 流 用 至 乙 組, 若 再 有 缺 額 則 流 用 至 丙 組 乙 組 若 有 缺 額 先 流 用 至 甲 組, 若 再 有 缺 額 則 流 用 至 丙 組 丙 組 若 有 缺 額 先 流 用 至 甲 組, 若 再 有 缺 額 則 流 用 至 乙 組 2. 各 組 皆 採 擇 優 錄 取, 總 成 績 須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錄 取 會 議 決 定 ) 3. 甄 試 辦 理 完 竣 後, 如 有 缺 額, 得 納 入 招 生 入 學 考 試 補 足 4. 本 系 辦 公 室 位 於 工 學 大 樓 四 樓 (H460 室 ) 5. 若 有 相 關 問 題, 請 電 洽 04-8511888 分 機 2101 2102-18 -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 入 學 考 試 ) 招 生 系 所 學 程 ( 日 間 學 制 ) 工 業 工 程 與 科 技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及 獨 立 學 院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外 國 大 報 考 資 格 學 畢 業,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力 之 資 格 者 報 考 在 職 生 者, 學 歷 須 符 合 前 述 規 範, 且 須 現 仍 在 職 考 試 組 別 甲 組 乙 組 入 學 考 試 一 般 生 12 名 入 學 考 試 在 職 生 10 名 招 生 名 額 甄 試 一 般 生 10 名 甄 試 在 職 生 12 名 合 計 44 名 考 試 項 目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口 試 :100% 考 生 同 分 比 序 1. 口 試 1. 口 試 日 期 : 自 101 年 3 月 12 日 起 至 101 年 3 月 17 日 止 ( 星 期 一 至 六 ) 每 天 10:00~15:00 口 試 注 意 事 項 2. 請 考 生 自 行 擇 一 時 段 應 試, 並 提 前 告 知 本 所 辦 公 室 以 利 後 續 安 排, 電 話 :04-8511888 轉 2221 1. 各 組 皆 採 擇 優 錄 取, 甲 組 及 乙 組 名 額 可 相 互 流 用 2. 總 成 績 須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錄 取 會 議 決 定 ) 3. 甄 試 辦 理 完 竣 後, 如 有 缺 額, 得 納 入 招 生 入 學 考 試 補 足 備 註 4. 報 考 乙 組 ( 在 職 生 ) 錄 取 後 報 到 時, 請 加 附 現 仍 在 職 證 明 5. 在 職 生 上 課 時 間 : 課 程 安 排 於 週 一 至 週 五 夜 間, 週 六 日 視 需 要 上 課 6. 本 系 辦 公 室 位 於 工 學 大 樓 五 樓 (H551 室 ) 7. 若 有 相 關 問 題, 請 電 洽 04-8511888 分 機 2221 招 生 系 所 學 程 ( 日 間 學 制 )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及 獨 立 學 院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外 國 大 學 報 考 資 格 畢 業,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力 之 資 格 者 考 試 組 別 招 生 名 額 甲 組 乙 組 ( 微 電 子 與 光 電 學 程 ) ( 系 統 與 能 源 科 技 學 程 ) 丙 組 ( 電 信 學 程 ) 入 學 考 試 一 般 生 8 名 入 學 考 試 一 般 生 8 名 入 學 考 試 一 般 生 4 名 甄 試 一 般 生 6 名 甄 試 一 般 生 8 名 甄 試 一 般 生 6 名 合 計 40 名 考 試 項 目 筆 試 :100% 筆 試 :100% 及 工 程 數 學 工 程 數 學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 微 分 方 程 向 量 與 矩 陣 ) ( 微 分 方 程 Laplace 轉 換 ) 筆 試 :100% 工 程 數 學 ( 微 分 方 程 機 率 ) 考 生 同 分 比 序 1. 工 程 數 學 1. 工 程 數 學 1. 工 程 數 學 1. 各 組 皆 採 擇 優 錄 取, 各 組 若 有 缺 額 平 均 流 用 至 其 他 兩 組, 若 有 餘 額 ( 或 缺 額 為 奇 數 ) 則 流 用 順 序 甲 乙 丙 甲 組 備 註 2. 總 成 績 須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錄 取 會 議 決 定 ) 3. 甄 試 辦 理 完 竣 後, 如 有 缺 額, 得 納 入 招 生 入 學 考 試 補 足 4. 本 系 辦 公 室 位 於 工 學 大 樓 三 樓 (H368 室 ) 5. 若 有 相 關 問 題, 請 電 洽 04-8511888 分 機 2163-19 -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 入 學 考 試 ) 招 生 系 所 學 程 ( 日 間 學 制 ) 環 境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報 考 資 格 考 試 組 別 甲 組 招 生 名 額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及 獨 立 學 院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外 國 大 學 畢 業,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力 之 資 格 者 入 學 考 試 一 般 生 12 名 甄 試 一 般 生 13 名 合 計 25 名 考 試 項 目 資 料 審 查 :50%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口 試 :50% 考 生 同 分 比 序 1. 口 試 2. 資 料 審 查 資 料 審 查 繳 驗 注 意 事 項 口 試 注 意 事 項 備 註 1. 應 繳 ( 驗 ) 資 料 形 式 如 下 : 書 面 資 料 ( 建 議 項 目 : 同 等 學 力 的 相 關 書 面 成 績 或 大 學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單 自 傳 證 照 讀 書 計 畫 專 題 研 究 報 告 作 品 得 獎 等 ) 2. 請 於 101 年 3 月 2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自 行 寄 交 上 述 資 料 至 本 系 辦 公 室, 並 請 於 寄 交 後 數 日 使 用 招 生 系 統 查 詢 資 料 是 否 已 寄 達 未 寄 交 者 一 律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該 項 分 數 3. 上 述 資 料 不 予 發 還, 重 要 資 料 請 自 行 留 存 正 本 1. 口 試 日 期 : 自 101 年 3 月 12 日 起 至 101 年 3 月 17 日 止 ( 星 期 一 至 六 ) 每 天 10:00~15:00 2. 請 考 生 自 行 擇 一 時 段 應 試, 並 提 前 告 知 本 所 辦 公 室 以 利 後 續 安 排, 電 話 :04-8511888 轉 2351 1. 本 所 採 擇 優 錄 取, 總 成 績 須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錄 取 會 議 決 定 ) 2. 甄 試 辦 理 完 竣 後, 如 有 缺 額, 得 納 入 一 般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補 足 3. 本 系 辦 公 室 位 於 工 學 大 樓 八 樓 (H819 室 ) 4. 若 有 相 關 問 題, 請 電 洽 04-8511888 分 機 2351-20 -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 入 學 考 試 ) 招 生 系 所 學 程 ( 日 間 學 制 )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報 考 資 格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及 獨 立 學 院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外 國 大 學 畢 業,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力 之 資 格 者 考 試 組 別 甲 組 入 學 考 試 一 般 生 13 名 招 生 名 額 甄 試 一 般 生 13 名 考 試 項 目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合 計 26 名 筆 試 :100% 計 算 機 概 論 考 生 同 分 比 序 1. 計 算 機 概 論 備 註 1. 本 所 採 擇 優 錄 取, 總 成 績 須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錄 取 會 議 決 定 ) 2. 甄 試 辦 理 完 竣 後, 如 有 缺 額, 得 納 入 招 生 入 學 考 試 補 足 3. 本 系 辦 公 室 位 於 工 學 大 樓 七 樓 (H716 室 ) 4. 若 有 相 關 問 題, 請 電 洽 04-8511888 分 機 2401 招 生 系 所 學 程 ( 日 間 學 制 ) 生 物 產 業 科 技 學 系 碩 士 班 報 考 資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及 獨 立 學 院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外 國 大 格 學 畢 業,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力 之 資 格 者 考 試 組 別 甲 組 入 學 考 試 一 般 生 13 名 招 生 名 額 甄 試 一 般 生 13 名 考 試 項 目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合 計 26 名 筆 試 :100% 生 物 化 學 考 生 同 分 比 序 1. 生 物 化 學 備 註 1. 本 所 採 擇 優 錄 取, 總 成 績 須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錄 取 會 議 決 定 ) 2. 甄 試 辦 理 完 竣 後, 如 有 缺 額, 得 納 入 招 生 入 學 考 試 補 足 3. 本 系 辦 公 室 位 於 工 學 大 樓 六 樓 (H633 室 ) 4. 若 有 相 關 問 題, 請 電 洽 04-8511888 分 機 2286-21 -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 入 學 考 試 ) 招 生 系 所 學 程 ( 日 間 學 制 ) 分 子 生 物 科 技 學 系 碩 士 班 報 考 資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及 獨 立 學 院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外 國 大 格 學 畢 業,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力 之 資 格 者 考 試 組 別 甲 組 入 學 考 試 一 般 生 4 名 招 生 名 額 甄 試 一 般 生 4 名 合 計 8 名 考 試 項 目 資 料 審 查 :30%( 請 詳 閱 下 欄 審 查 資 料 繳 驗 注 意 事 項 ) 及 口 試 :70%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考 生 同 分 比 序 1. 口 試 2. 資 料 審 查 1. 口 試 日 期 : 自 101 年 3 月 12 日 起 至 101 年 3 月 17 日 止 ( 星 期 一 至 六 ) 每 天 10:00~15:00 口 試 注 意 事 項 2. 請 考 生 自 行 擇 一 時 段 應 試, 並 提 前 告 知 本 所 辦 公 室 以 利 後 續 安 排, 電 話 :04-8511888 轉 4251 或 4261 資 料 審 查 繳 驗 注 意 事 項 備 註 1. 應 繳 ( 驗 ) 資 料 形 式 如 下 : (1) 大 學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2)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 含 自 傳 及 學 經 歷 ) (3) 其 他 補 充 書 面 資 料 ( 包 括 推 薦 函 專 題 研 究 報 告 或 讀 書 計 畫 ) 2. 請 於 101 年 3 月 2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自 行 寄 交 上 述 資 料 審 查 應 繳 ( 驗 ) 資 料 至 碩 士 班 辦 公 室 (J501) 並 請 於 寄 交 後 數 日 使 用 招 生 系 統 查 詢 資 料 是 否 已 寄 達, 未 寄 交 者 一 律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該 科 分 數 3. 上 述 資 料 審 查 應 繳 ( 驗 ) 資 料 不 發 還, 請 自 行 留 存 正 本 1. 本 所 採 擇 優 錄 取, 總 成 績 須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錄 取 會 議 決 定 ) 2. 任 一 科 缺 考 者, 雖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仍 不 予 錄 取 3. 甄 試 辦 理 完 竣 後, 如 有 缺 額, 得 納 入 招 生 入 學 考 試 補 足 4. 本 系 辦 公 室 位 於 外 語 大 樓 五 樓 (J501 室 ) 5. 若 有 相 關 問 題, 請 電 洽 04-8511888 分 機 4251 或 4261-22 -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 入 學 考 試 ) 招 生 系 所 學 程 ( 日 間 學 制 ) 生 物 資 源 學 系 碩 士 班 報 考 資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及 獨 立 學 院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外 國 大 格 學 畢 業,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力 之 資 格 者 考 試 組 別 甲 組 入 學 考 試 一 般 生 4 名 招 生 名 額 甄 試 一 般 生 4 名 考 試 項 目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合 計 8 名 考 生 同 分 比 序 1. 生 物 學 備 註 筆 試 :100% 生 物 學 ( 以 生 物 化 學 或 生 態 學 為 主 ) 1. 本 所 採 擇 優 錄 取, 總 成 績 須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錄 取 會 議 決 定 ) 2. 甄 試 辦 理 完 竣 後, 如 有 缺 額, 得 納 入 招 生 入 學 考 試 補 足 3. 本 系 辦 公 室 位 於 外 語 大 樓 三 樓 (J301 室 ) 4. 若 有 相 關 問 題, 請 電 洽 04-8511888 分 機 6211 招 生 系 所 學 程 ( 日 間 學 制 ) 藥 用 植 物 與 保 健 學 系 碩 士 班 報 考 資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及 獨 立 學 院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外 國 大 格 學 畢 業,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力 之 資 格 者 考 試 組 別 甲 組 入 學 考 試 一 般 生 6 名 招 生 名 額 甄 試 一 般 生 2 名 考 試 項 目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合 計 8 名 筆 試 :100% 生 物 化 學 考 生 同 分 比 序 1. 生 物 化 學 備 註 1. 本 所 採 擇 優 錄 取, 總 成 績 須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錄 取 會 議 決 定 ) 2. 甄 試 辦 理 完 竣 後, 如 有 缺 額, 得 納 入 招 生 入 學 考 試 補 足 3. 本 系 辦 公 室 位 於 外 語 大 樓 二 樓 (J201 室 ) 4. 若 有 相 關 問 題, 請 電 洽 04-8511888 分 機 6231-23 -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 入 學 考 試 ) 招 生 系 所 學 程 ( 日 間 學 制 )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報 考 資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及 獨 立 學 院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外 國 大 學 畢 格 業,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力 之 資 格 者 報 考 在 職 生 者, 學 歷 須 符 合 前 述 規 範, 且 須 現 仍 在 職 考 試 組 別 甲 組 乙 組 入 學 考 試 一 般 生 11 名 入 學 考 試 在 職 生 11 名 招 生 名 額 甄 試 一 般 生 9 名 甄 試 在 職 生 12 名 合 計 43 名 考 試 項 目 1. 筆 試 :60%, 考 試 科 目 : 管 理 學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2. 資 料 審 查 :40% 考 生 同 分 比 序 1. 管 理 學 2. 資 料 審 查 重 要 注 意 事 項 ( 甲 組 ) 1. 筆 試 :40%, 考 試 科 目 : 管 理 學 ( 含 個 案 分 析 ) 2. 口 試 :60%( 含 資 料 審 查 ) 1. 管 理 學 ( 含 個 案 分 析 ) 2. 口 試 1. 資 料 審 查 ( 甲 組 ): (1) 繳 驗 審 查 資 料 如 下 : 必 繳 :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 含 自 傳 簡 歷 及 同 等 學 力 的 相 關 書 面 成 績 或 大 學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 含 班 級 名 次 證 明 ) 等 ) 自 由 繳 交 : 其 他 審 查 資 料 ( 如 企 管 相 關 企 劃 書 或 報 告 學 術 活 動 成 果 論 文 或 專 題 寫 作 等 各 項 證 照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證 明 得 獎 及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等 ) (2) 請 於 101 年 3 月 2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寄 交 上 述 審 查 資 料 至 本 所 辦 公 室 (3) 上 述 資 料 審 查 繳 驗 資 料 一 律 不 發 還, 重 要 資 料 請 先 自 行 留 存 正 本, 未 寄 交 者 一 律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該 科 分 數 1. 資 料 審 查 ( 乙 組 ) 規 定 項 目 如 下, 請 上 企 管 系 網 頁 下 載 繳 交 資 料 格 式 必 須 繳 交 資 料 : (1) 學 歷 ( 力 ) 證 明 影 本 (2) 現 仍 在 職 證 明 正 本 (3) 個 人 資 料 ( 含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表 學 歷 資 料 表 等 ) (4) 工 作 經 歷 ( 含 工 作 經 歷 表 專 業 表 現 與 相 關 特 殊 專 長 等 ) 可 提 供 之 參 考 文 件 : 重 要 注 意 事 項 (1) 職 業 證 照 或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2)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之 證 明 ~ 如 創 作 專 利 著 作 或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之 文 件 等 ( 乙 組 ) (3) 參 與 研 究 所 先 修 課 程 之 證 明 文 件 2. 請 於 101 年 3 月 2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寄 交 上 述 審 查 資 料 至 本 所 辦 公 室 3. 上 述 資 料 審 查 繳 驗 資 料 一 律 不 發 還, 重 要 資 料 請 先 自 行 留 存 正 本, 未 寄 交 者 將 會 影 響 口 試 成 績 4. 所 繳 在 職 身 份 及 經 歷 年 資 證 明, 經 查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不 實 者, 未 入 學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5. 乙 組 口 試 日 期 為 3 月 17 日 ( 口 試 於 筆 試 結 束 後 進 行 ), 口 試 通 知 單 於 3 月 16 日 ( 五 ) 前 公 告 於 本 所 網 站 http://ba.dyu.edu.tw/ 備 註 1. 採 擇 優 錄 取, 甲 組 及 乙 組 名 額 可 相 互 流 用 2. 任 一 科 缺 考 者, 雖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仍 不 予 錄 取 3. 總 成 績 須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錄 取 會 議 決 定 ) 4. 甄 試 辦 理 完 竣 後, 如 有 缺 額, 得 納 入 招 生 入 學 考 試 補 足 5. 在 職 生 上 課 時 間 : 課 程 安 排 於 週 一 至 週 五 夜 間, 週 六 日 視 需 要 上 課 6. 本 系 辦 公 室 位 於 管 院 大 樓 三 樓 (D310 室 ) 7. 若 有 相 關 問 題, 請 電 洽 04-8511888 分 機 3011-24 -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 入 學 考 試 ) 招 生 系 所 學 程 ( 日 間 學 制 )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報 考 資 格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及 獨 立 學 院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外 國 大 學 畢 業,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力 之 資 格 者 考 試 組 別 甲 組 入 學 考 試 一 般 生 10 名 招 生 名 額 考 試 項 目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甄 試 一 般 生 10 名 合 計 20 名 筆 試 :100% 計 算 機 概 論 考 生 同 分 比 序 計 算 機 概 論 備 註 1. 採 擇 優 錄 取, 總 成 績 須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錄 取 會 議 決 定 ) 2. 甄 試 辦 理 完 竣 後, 如 有 缺 額, 得 納 入 招 生 入 學 考 試 補 足 3. 本 系 辦 公 室 位 於 管 院 大 樓 三 樓 (C310 室 ) 4. 若 有 相 關 問 題, 請 電 洽 04-8511888 分 機 3131 3142 招 生 系 所 學 程 ( 日 間 學 制 ) 人 力 資 源 暨 公 共 關 係 學 系 碩 士 班 報 考 資 格 考 試 組 別 甲 組 招 生 名 額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及 獨 立 學 院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外 國 大 學 畢 業,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力 之 資 格 者 入 學 考 試 一 般 生 11 名 甄 試 一 般 生 6 名 考 試 項 目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合 計 17 名 筆 試 :100% 管 理 學 或 公 共 關 係 ( 只 能 選 擇 一 考 科 作 答, 不 可 跨 考 科 作 答 ) 考 生 同 分 比 序 1. 管 理 學 或 公 共 關 係 備 註 1. 採 擇 優 錄 取, 總 成 績 須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錄 取 會 議 決 定 ) 2. 任 一 科 缺 考 者, 雖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仍 不 予 錄 取 3. 甄 試 辦 理 完 竣 後, 如 有 缺 額, 得 納 入 招 生 入 學 考 試 補 足 4. 本 系 辦 公 室 位 於 管 院 大 樓 四 樓 (C410 室 ) 5. 請 參 閱 本 系 修 業 規 定 事 項, 本 所 網 址 :http://hrpr.dyu.edu.tw/ 6. 若 有 相 關 問 題, 請 電 洽 04-8511888 分 機 3071-25 -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 入 學 考 試 ) 招 生 系 所 學 程 ( 日 間 學 制 ) 國 際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及 獨 立 學 院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外 國 大 學 報 考 資 格 畢 業,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力 之 資 格 者 報 考 在 職 生 者, 學 歷 須 符 合 前 述 規 範, 且 須 現 仍 在 職 考 試 組 別 甲 組 乙 組 入 學 考 試 一 般 生 8 名 入 學 考 試 在 職 生 9 名 招 生 名 額 甄 試 一 般 生 7 名 甄 試 在 職 生 9 名 合 計 33 名 考 試 項 目 1. 筆 試 :40%, 考 試 科 目 : 管 理 學 2. 口 試 :60%( 含 資 料 審 查 ) 繳 驗 審 查 資 料 如 下 : (1) 必 繳 交 : 最 高 學 歷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單 正 本 及 班 級 名 次 證 明 書 自 傳 及 (2) 自 由 繳 交 : 英 文 能 力 測 驗 有 利 證 明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 如 各 項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社 團 參 與 競 賽 結 果 獲 獎 記 錄 專 題 成 果 各 項 證 照 影 本 等 ) (3) 報 考 乙 組 ( 在 職 生 ) 請 加 附 現 仍 在 職 證 明 1. 資 料 審 查 : (1) 請 於 101 年 3 月 2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寄 交 上 述 審 查 資 料 至 本 所 辦 重 要 注 意 事 項 公 室 (2) 審 查 資 料 不 予 發 還, 重 要 資 料 請 先 自 行 留 存 正 本 2. 口 試 時 間 為 101 年 3 月 17 日 筆 試 結 束 後, 口 試 通 知 單 於 3 月 16 日 前 公 告 於 本 所 網 站 考 生 同 分 比 序 1. 口 試 2. 管 理 學 1. 採 擇 優 錄 取, 甲 組 及 乙 組 名 額 可 相 互 流 用 總 成 績 須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錄 取 會 議 決 定 ) 2. 任 一 科 缺 考 者, 雖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仍 不 予 錄 取 3. 甄 試 辦 理 完 竣 後, 如 有 缺 額, 得 納 入 招 生 入 學 考 試 補 足 備 註 4. 在 職 生 上 課 時 間 : 課 程 安 排 於 週 一 至 週 五 夜 間, 週 六 日 視 需 要 上 課 5 本 系 辦 公 室 位 於 管 院 一 樓 (D103 室 ) 6. 請 參 閱 本 系 修 業 規 定 事 項, 本 所 網 址 :http://ibm.dyu.edu.tw/ 7. 與 外 籍 學 生 混 班 上 課 8. 若 有 相 關 問 題, 請 電 洽 04-8511888 分 機 3191-26 -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 入 學 考 試 ) 招 生 系 所 學 程 ( 日 間 學 制 ) 會 計 資 訊 學 系 碩 士 班 報 考 資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及 獨 立 學 院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外 國 大 學 格 畢 業,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力 之 資 格 者 考 試 組 別 甲 組 入 學 考 試 一 般 生 9 名 招 生 名 額 甄 試 一 般 生 6 名 合 計 15 名 考 試 項 目 及 筆 試 :100%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財 務 會 計 考 生 同 分 比 序 1. 財 務 會 計 1. 本 所 採 擇 優 錄 取, 總 成 績 須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錄 取 會 議 決 定 ) 備 註 2. 甄 試 辦 理 完 竣 後, 如 有 缺 額, 得 納 入 招 生 入 學 考 試 補 足 3. 本 系 辦 公 室 位 於 管 院 大 樓 四 樓 (D410 室 ) 4. 請 參 閱 本 系 修 業 規 定 事 項 ( 本 所 網 址 為 http://at.dyu.edu.tw/chinese/) 5. 若 有 相 關 問 題, 請 電 洽 04-8511888 分 機 3251 招 生 系 所 學 程 ( 日 間 學 制 )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及 獨 立 學 院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外 國 大 學 報 考 資 格 畢 業,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力 之 資 格 者 報 考 在 職 生 者, 學 歷 須 符 合 前 述 規 範, 且 須 現 仍 在 職 考 試 組 別 甲 組 乙 組 入 學 考 試 一 般 生 5 名 入 學 考 試 在 職 生 10 名 招 生 名 額 甄 試 一 般 生 5 名 甄 試 在 職 生 10 名 合 計 30 名 考 試 項 目 1. 筆 試 :60%, 考 試 科 目 : 管 理 學 及 休 閒 遊 憩 概 論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2. 口 試 :40% 考 生 同 分 比 序 1. 休 閒 遊 憩 概 論 2. 管 理 學 3. 口 試 1. 報 考 乙 組 ( 在 職 生 ) 請 於 101 年 3 月 2 日 前 將 現 仍 在 職 證 明, 寄 至 系 辦 公 室 備 查 考 試 注 意 事 項 2. 口 試 日 期 :101 年 3 月 17 日,9:00~12:00 3. 筆 試 日 期 :101 年 3 月 17 日,13:10 筆 試 開 始 1. 本 所 採 擇 優 錄 取, 甲 組 及 乙 組 名 額 可 相 互 流 用 總 成 績 須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錄 取 會 議 決 定 ) 2. 任 一 科 零 分 或 缺 考 者, 雖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仍 不 予 錄 取 3. 甄 試 辦 理 完 竣 後, 如 有 缺 額, 得 納 入 招 生 入 學 考 試 補 足 4. 職 生 上 課 時 間 : 課 程 安 排 於 週 一 至 週 五 夜 間, 週 六 日 視 需 要 上 課 5. 本 系 辦 公 室 位 於 管 院 大 樓 五 樓 (D510 室 ) 備 註 6 參 考 書 目 : 管 理 學 (Management,10 版 )Stephen P. Robbins Mary Coulter 著, 林 孟 彥 林 均 妍 譯, 台 北 : 華 泰 文 化 ISBN:978-957-609-817-8; 休 閒 遊 憩 概 論 : 休 閒 遊 憩 理 論 與 實 務, 總 編 輯 歐 聖 榮, 前 程 出 版 社, ISBN:978-986-7239-46-4 7. 請 參 閱 本 系 修 業 規 定 事 項 ( 本 所 網 址 為 http://rm.dyu.edu.tw/) 8. 若 有 相 關 問 題, 請 電 洽 04-8511888 分 機 3311-27 -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 入 學 考 試 ) 招 生 系 所 學 程 ( 日 間 學 制 ) 運 動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報 考 資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及 獨 立 學 院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外 國 大 學 格 畢 業,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力 之 資 格 者 報 考 在 職 生 者, 學 歷 須 符 合 前 述 規 範, 且 須 現 仍 在 職 考 試 組 別 甲 組 乙 組 招 生 名 額 入 學 考 試 一 般 生 8 名 甄 試 一 般 生 7 名 入 學 考 試 在 職 生 10 名 甄 試 在 職 生 10 名 考 試 項 目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考 生 同 分 比 序 1. 口 試 2. 資 料 審 查 合 計 35 名 1. 口 試 :60% 2. 資 料 審 查 :40%( 請 詳 閱 下 欄 審 查 資 料 繳 驗 注 意 事 項 ) 1. 應 繳 ( 驗 ) 資 料 形 式 如 下 : 自 傳 讀 書 計 劃 證 照 得 獎 等 報 考 乙 組 ( 在 職 生 ) 請 加 附 現 仍 在 職 證 明 資 料 審 查 2. 請 於 101 年 3 月 2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自 行 寄 交 上 述 資 料 審 查 應 繳 ( 驗 ) 繳 驗 注 意 事 項 資 料 至 碩 士 班 辦 公 室 (C510) 並 請 於 寄 交 後 數 日 使 用 招 生 系 統 查 詢 資 料 是 否 已 寄 達, 未 寄 交 者 一 律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該 科 分 數 3. 上 述 資 料 審 查 應 繳 ( 驗 ) 資 料 不 發 還, 請 自 行 留 存 正 本 1. 口 試 日 期 : 自 101 年 3 月 15 日 起 至 101 年 3 月 16 日 止 ( 星 期 四 五 ) 每 天 9:00~16:00 口 試 注 意 事 項 2. 請 考 生 自 行 擇 一 時 段 應 試, 並 提 前 告 知 本 所 辦 公 室 以 利 後 續 安 排, 電 話 :04-8511888 轉 3491 1. 本 所 皆 採 擇 優 錄 取, 甲 組 及 乙 組 名 額 可 相 互 流 用 總 成 績 須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錄 取 會 議 決 定 ) 2. 任 一 科 零 分 或 缺 考 者, 雖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仍 不 予 錄 取 3. 甄 試 辦 理 完 竣 後, 如 有 缺 額, 得 納 入 招 生 入 學 考 試 補 足 4. 在 職 生 上 課 時 間 : 課 程 安 排 於 週 一 至 週 五 夜 間, 週 六 日 視 需 要 上 備 註 課 5. 本 系 辦 公 室 位 於 管 院 大 樓 五 樓 (C510 室 ) 6. 若 有 相 關 問 題, 請 電 洽 04-8511888 分 機 3491 7. 請 參 閱 本 系 修 業 規 定 事 項 ( 本 所 網 址 :http:// sm.dyu.edu.tw) 電 子 信 箱 :sm5170@mail.dyu.edu.tw - 28 -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 入 學 考 試 ) 招 生 系 所 學 程 ( 日 間 學 制 ) 教 育 專 業 發 展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及 獨 立 學 院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外 國 大 學 報 考 資 格 畢 業,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力 之 資 格 者 考 試 組 別 甲 組 入 學 考 試 一 般 生 6 名 招 生 名 額 甄 試 一 般 生 7 名 合 計 13 名 考 試 項 目 1. 資 料 審 查 :50% ( 請 詳 閱 下 欄 審 查 資 料 繳 驗 注 意 事 項 )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2. 口 試 :50% 考 生 同 分 比 序 1. 口 試 2. 資 料 審 查 資 料 審 查 繳 驗 注 意 事 項 1. 應 繳 ( 驗 ) 資 料 形 式 如 下 : 必 須 繳 交 資 料 : (1) 學 歷 ( 力 ) 證 明 影 本 (2) 個 人 資 料 ( 含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表 學 歷 資 料 表 等 ) 可 提 供 之 參 考 文 件 : (1) 職 業 證 照 或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2)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之 證 明 ( 如 創 作 專 利, 或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之 文 件 等 ) (3) 參 與 研 究 所 先 修 課 程 之 證 明 文 件 (4) 教 育 相 關 之 論 文 著 作 (5) 現 仍 在 職 證 明 (6)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書 (7) 工 作 經 歷 ( 含 工 作 經 歷 表 專 業 表 現 與 相 關 特 殊 專 長 等 ) 2. 請 於 101 年 3 月 2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自 行 寄 交 上 述 資 料 審 查 應 繳 ( 驗 ) 資 料 至 本 所 辦 公 室, 並 請 於 寄 交 後 數 日 使 用 招 生 系 統 查 詢 資 料 是 否 已 寄 達 未 寄 交 者 一 律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該 科 分 數 3. 上 述 資 料 審 查 應 繳 ( 驗 ) 資 料 不 發 還 1. 口 試 日 期 / 時 間 : 自 101 年 3 月 12 日 起 至 101 年 3 月 17 日 止 ( 星 期 一 至 五 ) 每 天 08:00~17:00 口 試 注 意 事 項 2. 請 考 生 自 行 擇 一 時 段 應 試 ( 每 人 口 試 約 10-15 分 鐘 ), 並 提 前 於 3/8( 星 期 四 ) 前 告 知 本 所 辦 公 室 以 利 後 續 安 排, 電 話 :04-8511888 轉 1771 1. 本 所 採 擇 優 錄 取, 總 成 績 須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錄 取 會 議 決 定 ) 備 註 2. 甄 試 辦 理 完 竣 後, 如 有 缺 額, 得 納 入 招 生 入 學 考 試 補 足 3. 本 系 辦 公 室 位 於 外 語 大 樓 四 樓 (J401 室 ) 4. 若 有 相 關 問 題, 請 電 洽 04-8511888 分 機 1771-29 -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 入 學 考 試 ) 招 生 系 所 學 程 ( 日 間 學 制 ) 應 用 外 語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報 考 資 格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及 獨 立 學 院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外 國 大 學 畢 業,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力 之 資 格 者 考 試 組 別 甲 組 乙 組 招 生 名 額 入 學 考 試 一 般 生 5 名 甄 試 一 般 生 3 名 合 計 11 名 入 學 考 試 一 般 生 2 名 甄 試 一 般 生 1 名 1 筆 試 : 1 筆 試 : 考 試 項 目 中 英 文 翻 譯 與 英 文 作 文 20% 中 英 文 翻 譯 與 英 文 作 文 20%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語 言 學 與 英 語 文 教 學 ( 含 英 美 文 學 文 本 分 析 ) 34% 英 日 文 翻 譯 34% 2. 口 試 :46% 2. 口 試 :46% 考 生 同 分 比 序 1. 語 言 學 與 英 語 文 教 學 ( 含 英 美 文 學 文 本 分 析 ) 2. 中 英 文 翻 譯 與 英 文 作 文 3. 口 試 1. 英 日 文 翻 譯 2. 中 英 文 翻 譯 與 英 文 作 文 3. 口 試 考 試 注 意 事 項 1 口 試 日 期 :101 年 3 月 17 日, 上 午 進 行 口 試, 請 詳 閱 口 試 通 知 2. 筆 試 日 期 :101 年 3 月 17 日, 下 午 2:00 開 始 進 行 筆 試 備 註 1. 各 組 皆 採 擇 優 錄 取, 總 成 績 須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錄 取 會 議 決 定 ) 2. 任 一 科 成 績 零 分 或 缺 考 者, 雖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仍 不 予 錄 取 3. 甄 試 辦 理 完 竣 後, 如 有 缺 額, 得 納 入 招 生 入 學 考 試 補 足 4. 經 錄 取 後 之 學 生, 將 不 因 原 有 身 分 職 位 及 社 會 條 件 之 差 異 而 予 以 學 習 或 修 課 要 求 上 之 特 殊 待 遇 或 禮 遇 ( 入 學 修 課 時, 最 少 須 修 校 訂 最 低 學 分 數, 且 所 修 科 目 須 全 程 上 課, 不 准 以 撰 寫 報 告 代 替 上 課 ) 5. 本 所 辦 公 室 位 於 外 語 大 樓 三 樓 (J312-1 室 ) 6. 本 所 網 址 http://www.dyu.edu.tw/~appf 7. 若 有 相 關 問 題, 請 電 洽 04-8511888 分 機 6003-30 -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 入 學 考 試 ) 招 生 系 所 學 程 ( 日 間 學 制 ) 設 計 暨 藝 術 學 院 碩 士 班 工 業 設 計 組 報 考 資 格 考 試 組 別 甲 組 招 生 名 額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及 獨 立 學 院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外 國 大 學 畢 業,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力 之 資 格 者 入 學 考 試 一 般 生 18 名 甄 試 一 般 生 4 名 合 計 22 名 考 試 項 目 資 料 審 查 :60% ( 請 詳 閱 下 欄 資 料 審 查 繳 驗 注 意 事 項 ) 及 口 試 :40%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考 生 同 分 比 序 1. 口 試 2. 資 料 審 查 1. 應 繳 ( 驗 ) 資 料 如 下 : 作 品 集 及 研 究 計 劃 作 品 集 內 容 : 將 作 品 拍 照 沖 洗 成 相 片, 貼 於 A4 尺 寸 資 料 簿 內, 或 以 彩 色 印 表 機 以 A4 紙 張 輸 出, 圖 片 大 小 以 可 清 楚 表 達 作 品 為 原 則 相 片 旁 需 註 明 作 品 主 題 媒 材 創 作 時 間 創 作 理 念 研 究 計 劃 內 容 : 說 明 期 望 未 來 研 究 的 主 題 方 向, 以 A4 格 式 製 作 成 冊, 含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研 究 目 的 文 獻 探 討 研 究 方 法 預 期 成 果 參 資 料 審 查 考 資 料 重 要 附 錄 等 2. 自 由 繳 交 : 學 業 成 績 單 影 本 自 傳 經 歷 證 書 或 證 明 影 本 得 獎 證 明 影 本 繳 驗 注 意 事 項 各 項 證 照 影 本 等 3. 另 可 自 由 攜 作 品 三 件 ( 以 內 ) 參 加 口 試, 以 能 充 分 表 達 設 計 能 力 為 原 則 4. 請 於 101 年 3 月 2 日 前 自 行 郵 寄 ( 以 郵 戳 為 憑 ) 或 親 交 上 述 資 料 至 碩 士 班 辦 公 室 (G201) 並 請 於 寄 交 後 數 日 使 用 招 生 系 統 查 詢 資 料 是 否 已 寄 達, 未 寄 交 者 一 律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該 科 分 數 5. 上 述 資 料 於 口 試 後 隨 即 交 還 學 生 帶 回 6. 作 品 集 需 為 考 生 本 人 作 品, 如 有 抄 襲 冒 用 借 用 他 人 作 品 情 形, 經 發 現 並 由 考 試 會 議 認 定 屬 實,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1. 口 試 日 期 : 自 101 年 3 月 12 日 起 至 101 年 3 月 17 日 止 ( 星 期 一 至 六 )10:00~15:00 口 試 注 意 事 項 2. 請 考 生 自 行 擇 一 時 段 應 試, 本 所 將 與 考 生 聯 繫 確 認 以 利 安 排 後 續 事 項 電 話 :04-8511888 轉 5003 分 機 1. 各 組 皆 採 擇 優 錄 取, 總 成 績 須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錄 取 會 議 決 定 ) 2. 工 設 組 若 有 缺 額 先 流 用 至 造 藝 組 文 產 組 空 設 組 視 傳 組 3. 甄 試 辦 理 完 竣 後, 如 有 缺 額, 得 納 入 招 生 入 學 考 試 補 足 備 註 4. 本 組 非 設 計 學 群 學 系 畢 業 之 考 生 業 經 錄 取 者, 必 須 額 外 修 習 a. 工 業 設 計 基 礎 ( 一 )3 學 分 b. 設 計 史 2 學 分 5. 本 院 辦 公 室 位 於 設 計 大 樓 2 樓 G201, 若 有 相 關 問 題 請 洽 04-8511888 轉 5003 分 機 6. 網 頁 http://designandarts.dyu.edu.tw/index.php/graduate - 31 -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 入 學 考 試 ) 招 生 系 所 學 程 ( 日 間 學 制 ) 設 計 暨 藝 術 學 院 碩 士 班 空 間 設 計 組 報 考 資 格 考 試 組 別 甲 組 招 生 名 額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及 獨 立 學 院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外 國 大 學 畢 業,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力 之 資 格 者 入 學 考 試 一 般 生 4 名 甄 試 一 般 生 3 名 合 計 7 名 考 試 項 目 資 料 審 查 :60% ( 請 詳 閱 下 欄 資 料 審 查 繳 驗 注 意 事 項 ) 及 口 試 :40%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考 生 同 分 比 序 1. 口 試 2. 資 料 審 查 1. 應 繳 ( 驗 ) 資 料 如 下 : 作 品 集 及 研 究 計 劃 作 品 集 內 容 : 將 作 品 拍 照 沖 洗 成 相 片, 貼 於 A4 尺 寸 資 料 簿 內, 或 以 彩 色 印 表 機 以 A4 紙 張 輸 出, 圖 片 大 小 以 可 清 楚 表 達 作 品 為 原 則 相 片 旁 需 註 明 作 品 主 題 媒 材 創 作 時 間 創 作 理 念 研 究 計 劃 內 容 : 說 明 期 望 未 來 研 究 的 主 題 方 向, 以 A4 格 式 製 作 成 冊, 含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研 究 目 的 文 獻 探 討 研 究 方 法 預 期 成 果 參 考 資 料 審 查 資 料 重 要 附 錄 等 2. 自 由 繳 交 : 學 業 成 績 單 影 本 自 傳 經 歷 證 書 或 證 明 影 本 得 獎 證 明 影 本 繳 驗 注 意 事 項 各 項 證 照 影 本 等 3. 另 可 自 由 攜 作 品 三 件 ( 以 內 ) 參 加 口 試, 以 能 充 分 表 達 設 計 能 力 為 原 則 4. 請 於 101 年 3 月 2 日 前 自 行 郵 寄 ( 以 郵 戳 為 憑 ) 或 親 交 上 述 資 料 至 碩 士 班 辦 公 室 (G201) 並 請 於 寄 交 後 數 日 使 用 招 生 系 統 查 詢 資 料 是 否 已 寄 達, 未 寄 交 者 一 律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該 科 分 數 5. 上 述 資 料 於 口 試 後 隨 即 交 還 學 生 帶 回 6. 作 品 集 需 為 考 生 本 人 作 品, 如 有 抄 襲 冒 用 借 用 他 人 作 品 情 形, 經 發 現 並 由 考 試 會 議 認 定 屬 實,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1. 口 試 日 期 : 自 101 年 3 月 12 日 起 至 101 年 3 月 17 日 止 ( 星 期 一 至 六 )10:00~15:00 口 試 注 意 事 項 2. 請 考 生 自 行 擇 一 時 段 應 試, 本 所 將 與 考 生 聯 繫 確 認 以 利 安 排 後 續 事 項 電 話 :04-8511888 轉 5003 分 機 1. 各 組 皆 採 擇 優 錄 取, 總 成 績 須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錄 取 會 議 決 定 ) 2. 空 設 組 若 有 缺 額 先 流 用 至 造 藝 組 文 產 組 工 設 組 視 傳 組 3. 甄 試 辦 理 完 竣 後, 如 有 缺 額, 得 納 入 招 生 入 學 考 試 補 足 備 註 4. 本 組 非 設 計 學 群 學 系 畢 業 之 考 生 業 經 錄 取 者, 須 補 修 a. 圖 學 2 學 分 b. 建 築 設 計 ( 一 ) 或 ( 二 )4 學 分 5. 本 院 辦 公 室 位 於 設 計 大 樓 2 樓 G201, 若 有 相 關 問 題 請 洽 04-8511888 轉 5003 分 機 6. 網 頁 http://designandarts.dyu.edu.tw/index.php/graduate - 32 -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 入 學 考 試 ) 招 生 系 所 學 程 ( 日 間 學 制 ) 設 計 暨 藝 術 學 院 碩 士 班 造 形 藝 術 組 報 考 資 格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及 獨 立 學 院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外 國 大 學 畢 業,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力 之 資 格 者 考 試 組 別 甲 組 入 學 考 試 一 般 生 10 名 招 生 名 額 甄 試 一 般 生 10 名 合 計 20 名 考 試 項 目 資 料 審 查 :60% ( 請 詳 閱 下 欄 資 料 審 查 繳 驗 注 意 事 項 )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口 試 :40% 考 生 同 分 比 序 1. 口 試 2. 資 料 審 查 1. 應 繳 ( 驗 ) 資 料 形 式 如 下 : 作 品 集 及 研 究 計 劃 作 品 集 內 容 : 將 作 品 ( 可 為 繪 畫 工 藝 雕 塑 等 作 品 ) 拍 照 沖 洗 成 相 片, 貼 於 A4 尺 寸 資 料 簿 內, 或 以 彩 色 印 表 機 以 A4 紙 張 輸 出, 圖 片 大 小 以 可 清 楚 表 達 作 品 為 原 則 相 片 旁 需 註 明 作 品 主 題 媒 材 創 作 時 間 創 作 理 念 研 究 計 劃 內 容 : 說 明 期 望 未 來 研 究 的 主 題 方 向, 以 A4 格 式 製 作 成 冊, 含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研 究 目 的 文 獻 探 討 研 究 方 法 預 期 成 果 參 考 資 料 重 要 附 錄 等 資 料 審 查 2. 自 由 繳 交 : 學 業 成 績 單 影 本 自 傳 經 歷 證 書 或 證 明 影 本 得 獎 證 明 影 本 繳 驗 注 意 事 項 各 項 證 照 影 本 等 3. 另 可 自 由 攜 作 品 三 件 ( 以 內 ) 參 加 口 試, 以 能 充 分 表 達 設 計 能 力 為 原 則 4. 請 於 101 年 3 月 2 日 前 自 行 郵 寄 ( 以 郵 戳 為 憑 ) 或 親 交 上 述 資 料 至 碩 士 班 辦 公 室 (G201) 並 請 於 寄 交 後 數 日 使 用 招 生 系 統 查 詢 資 料 是 否 已 寄 達, 未 寄 交 者 一 律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該 科 分 數 5. 上 述 資 料 於 口 試 後 隨 即 交 還 學 生 帶 回 6. 作 品 集 需 為 考 生 本 人 作 品, 如 有 抄 襲 冒 用 借 用 他 人 作 品 情 形, 經 發 現 並 由 考 試 會 議 認 定 屬 實,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1. 口 試 日 期 : 自 101 年 3 月 12 日 起 至 101 年 3 月 17 日 止 ( 星 期 一 至 六 )10:00~15:00 口 試 注 意 事 項 2. 請 考 生 自 行 擇 一 時 段 應 試, 本 所 將 與 考 生 聯 繫 確 認 以 利 安 排 後 續 事 項 電 話 :04-8511888 轉 5003 分 機 1. 各 組 皆 採 擇 優 錄 取, 總 成 績 須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錄 取 會 議 決 定 ) 2. 造 藝 組 若 有 缺 額 先 流 用 至 文 產 組 工 設 組 空 設 組 視 傳 組 3. 甄 試 辦 理 完 竣 後, 如 有 缺 額, 得 納 入 招 生 入 學 考 試 補 足 備 註 4. 本 組 非 造 形 藝 術 領 域 相 關 學 系 畢 業 之 考 生 業 經 錄 取 者, 須 補 修 a. 藝 術 史 2 學 分 b. 素 描 或 繪 畫 相 關 之 課 程 2 學 分 5. 本 院 辦 公 室 位 於 設 計 大 樓 2 樓 G201, 若 有 相 關 問 題 請 洽 04-8511888 轉 5003 分 機 6. 網 頁 http://designandarts.dyu.edu.tw/index.php/graduate - 33 -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 入 學 考 試 ) 招 生 系 所 學 程 ( 日 間 學 制 ) 設 計 暨 藝 術 學 院 碩 士 班 視 覺 傳 達 組 報 考 資 格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及 獨 立 學 院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外 國 大 學 畢 業,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力 之 資 格 者 考 試 組 別 甲 組 入 學 考 試 一 般 生 8 名 招 生 名 額 甄 試 一 般 生 2 名 合 計 10 名 考 試 項 目 資 料 審 查 :60% ( 請 詳 閱 下 欄 資 料 審 查 繳 驗 注 意 事 項 )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口 試 :40% 考 生 同 分 比 序 1. 口 試 2. 資 料 審 查 資 料 審 1. 應 繳 ( 驗 ) 資 料 如 下 : 作 品 集 及 研 究 計 劃 作 品 集 內 容 : 將 作 品 以 A4 紙 張 彩 色 輸 出 為 主, 圖 片 大 小 以 可 清 楚 表 達 作 品 為 原 則 相 片 旁 需 註 明 作 品 主 題 媒 材 創 作 時 間 創 作 理 念 研 究 計 劃 內 容 : 說 明 期 望 未 來 研 究 的 主 題 方 向, 以 A4 格 式 製 作 成 冊, 含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研 究 目 的 文 獻 探 討 研 究 方 法 預 期 成 果 參 考 資 料 重 要 附 錄 等 查 2. 自 由 繳 交 : 學 業 成 績 單 影 本 自 傳 經 歷 證 書 或 證 明 影 本 得 獎 證 明 影 本 繳 驗 注 意 事 項 各 項 證 照 影 本 等 3. 另 可 自 由 攜 作 品 三 件 ( 以 內 ) 參 加 口 試, 以 能 充 分 表 達 設 計 能 力 為 原 則 4. 請 於 101 年 3 月 2 日 前 自 行 郵 寄 ( 以 郵 戳 為 憑 ) 或 親 交 上 述 資 料 至 碩 士 班 辦 公 室 (G201) 並 請 於 寄 交 後 數 日 使 用 招 生 系 統 查 詢 資 料 是 否 已 寄 達, 未 寄 交 者 一 律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該 科 分 數 5. 上 述 資 料 於 口 試 後 隨 即 交 還 學 生 帶 回 6. 作 品 集 需 為 考 生 本 人 作 品, 如 有 抄 襲 冒 用 借 用 他 人 作 品 情 形, 經 發 現 並 由 考 試 會 議 認 定 屬 實,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1. 口 試 日 期 : 自 101 年 3 月 12 日 起 至 101 年 3 月 17 日 止 ( 星 期 一 至 六 )10:00~15:00 口 試 注 意 事 項 2. 請 考 生 自 行 擇 一 時 段 應 試, 本 所 將 與 考 生 聯 繫 確 認 以 利 安 排 後 續 事 項 電 話 :04-8511888 轉 5003 分 機 1. 各 組 皆 採 擇 優 錄 取, 總 成 績 須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錄 取 會 議 決 定 ) 2. 視 傳 組 若 有 缺 額 先 流 用 至 造 藝 組 文 產 組 工 設 組 空 設 組 3. 甄 試 辦 理 完 竣 後, 如 有 缺 額, 得 納 入 招 生 入 學 考 試 補 足 備 註 4. 本 組 非 視 傳 領 域 相 關 學 系 畢 業 之 考 生 業 經 錄 取 者, 須 補 修 a. 視 覺 識 別 設 計 2 學 分 b. 平 面 設 計 史 或 相 關 動 畫 ( 電 影 ) 發 展 史 2 學 分 5. 本 院 辦 公 室 位 於 設 計 大 樓 2 樓 G201, 若 有 相 關 問 題 請 洽 04-8511888 轉 5003 分 機 6. 網 頁 http://designandarts.dyu.edu.tw/index.php/graduate - 34 -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 入 學 考 試 ) 招 生 系 所 學 程 ( 日 間 學 制 ) 設 計 暨 藝 術 學 院 碩 士 班 文 化 產 業 組 報 考 資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及 獨 立 學 院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外 國 大 格 學 畢 業,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力 之 資 格 者 考 試 組 別 甲 組 招 生 名 入 學 考 試 一 般 生 6 名 額 甄 試 一 般 生 4 名 合 計 10 名 考 試 項 目 資 料 審 查 :60% ( 請 詳 閱 下 欄 資 料 審 查 繳 驗 注 意 事 項 ) 及 口 試 :40%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考 生 同 分 比 序 1. 口 試 2. 資 料 審 查 1. 應 繳 ( 驗 ) 資 料 如 下 : 經 辦 活 動 實 例 或 作 品 集 ( 可 二 擇 一 ) 及 研 究 計 劃 經 辦 活 動 實 例 : 將 經 辦 活 動 紀 錄 拍 照 沖 洗 成 相 片, 貼 於 A4 尺 寸 資 料 簿 內, 或 以 彩 色 印 表 機 以 A4 紙 張 輸 出, 圖 片 大 小 以 可 清 楚 表 達 作 品 為 原 則 相 片 旁 需 註 明 作 品 主 題 媒 材 活 動 時 間 活 動 地 點 企 畫 理 念 作 品 集 內 容 : 將 作 品 以 A4 紙 張 彩 色 輸 出 為 主, 圖 片 大 小 以 可 清 楚 表 達 作 品 為 原 則 相 片 旁 需 註 明 作 品 主 題 媒 材 創 作 時 間 創 作 理 念 資 料 審 查 研 究 計 劃 內 容 : 說 明 期 望 未 來 研 究 的 主 題 方 向, 以 A4 格 式 製 作 繳 驗 注 意 事 項 成 冊, 含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研 究 目 的 文 獻 探 討 研 究 方 法 預 期 成 果 參 考 資 料 重 要 附 錄 等 2. 自 由 繳 交 : 學 業 成 績 單 影 本 自 傳 經 歷 證 書 或 證 明 影 本 得 獎 證 明 影 本 各 項 證 照 影 本 等 3. 請 於 101 年 3 月 2 日 前 自 行 郵 寄 ( 以 郵 戳 為 憑 ) 或 親 交 上 述 資 料 至 碩 士 班 辦 公 室 (G201) 並 請 於 寄 交 後 數 日 使 用 招 生 系 統 查 詢 資 料 是 否 已 寄 達, 未 寄 交 者 一 律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該 科 分 數 4. 上 述 資 料 於 口 試 後 隨 即 交 還 學 生 帶 回 5. 作 品 集 需 為 考 生 本 人 作 品, 如 有 抄 襲 冒 用 借 用 他 人 作 品 情 形, 經 發 現 並 由 考 試 會 議 認 定 屬 實,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口 試 注 意 事 項 1. 口 試 日 期 : 自 101 年 3 月 12 日 起 至 101 年 3 月 17 日 止 ( 星 期 一 至 六 )10:00~15:00 2. 請 考 生 自 行 擇 一 時 段 應 試, 本 所 將 與 考 生 聯 繫 確 認 以 利 安 排 後 續 事 項 電 話 :04-8511888 轉 5003 分 機 備 註 1. 各 組 皆 採 擇 優 錄 取, 總 成 績 須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錄 取 會 議 決 定 ) 2. 文 產 組 若 有 缺 額 先 流 用 至 造 藝 組 工 設 組 空 設 組 視 傳 組 3. 甄 試 辦 理 完 竣 後, 如 有 缺 額, 得 納 入 招 生 入 學 考 試 補 足 4. 本 院 辦 公 室 位 於 設 計 大 樓 2 樓 G201, 若 有 相 關 問 題 請 洽 04-8511888 轉 5003 分 機 5. 網 頁 http://designandarts.dyu.edu.tw/index.php/graduate - 35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附 件 二 ) 招 生 一 覽 表 --( 夜 間 學 制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工 學 院 各 系 所 ( 組 ) 皆 採 擇 優 錄 取 資 料 審 查 : 請 詳 閱 審 查 資 料 繳 驗 注 意 事 項 總 機 :04-8511888 招 生 系 所 學 程 報 考 資 格 考 試 組 別 甲 組 招 生 名 額 14 名 考 試 項 目 及 口 試 :100%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考 生 同 分 比 序 1. 口 試 重 要 注 意 事 項 備 註 ( 夜 間 學 制 ) 工 學 院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工 業 工 程 組 為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及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力 之 資 格 且 現 仍 在 職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經 審 查 核 可 者, 得 參 加 本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考 試 工 作 年 資 限 定 : 需 具 一 年 以 上 之 工 作 經 驗 工 作 年 資 採 計 標 準 : 1. 工 作 年 資 計 算 截 止 日 : 採 計 至 101 年 3 月 2 日 止 2. 在 學 期 間 工 作 年 資 或 用 以 取 得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資 格 所 須 之 離 校 年 資 皆 可 納 入 計 算 義 務 役 期 間 不 得 納 入 年 資 計 算 3. 工 讀 經 驗 若 可 出 具 工 作 證 明 書 者, 亦 得 採 計 4. 無 法 出 具 機 構 印 信 證 明 者 或 服 務 機 構 負 責 人 未 核 章 者, 該 年 資 不 得 採 計 5. 所 繳 在 職 身 份 及 經 歷 年 資 證 明, 經 查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不 實 者, 未 入 學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1. 工 作 年 資 計 算 請 以 word 檔 案 繕 打 ( 可 參 考 本 系 網 頁 ) 連 同 現 仍 在 職 證 明 及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書 於 101 年 3 月 2 日 前 寄 回 本 所 ( 以 郵 戳 為 憑 ), 未 寄 回 則 視 為 不 具 報 考 資 格 2. 口 試 日 期 : 自 101 年 3 月 12 日 起 至 101 年 3 月 17 日 止 ( 星 期 一 至 六 ) 每 天 10:00~15:00 3. 請 考 生 自 行 擇 一 時 段 應 試, 並 提 前 告 知 本 所 辦 公 室 以 利 後 續 安 排, 電 話 :04-8511888 轉 2221 1. 總 成 績 須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錄 取 會 議 決 定 ) 2. 工 業 工 程 組 與 環 境 工 程 組 若 有 缺 額 則 互 相 流 用 3. 本 系 辦 公 室 位 於 工 學 大 樓 五 樓 (H551 室 ) 4. 若 有 相 關 問 題, 請 電 洽 04-8511888 分 機 2221 5. 本 所 網 址 :http://www.ietm.dyu.edu.tw 6. 錄 取 之 新 生, 第 一 學 期 一 律 不 得 申 請 休 學, 惟 因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經 特 案 簽 准 者, 不 在 此 限 - 36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系 所 學 程 報 考 資 格 ( 夜 間 學 制 ) 工 學 院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環 境 工 程 組 為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及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力 之 資 格 且 現 仍 在 職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經 審 查 核 可 者, 得 參 加 本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考 試 工 作 年 資 限 定 : 需 具 一 年 以 上 之 工 作 經 驗 指 定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 學 歷 ( 力 ) 證 明 影 本 現 仍 在 職 證 明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書 工 作 年 資 採 計 標 準 : 1. 工 作 年 資 計 算 截 止 日 : 採 計 至 101 年 3 月 2 日 止 2. 在 學 期 間 工 作 年 資 或 用 以 取 得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資 格 所 須 之 離 校 年 資 皆 可 納 入 計 算 義 務 役 期 間 不 得 納 入 年 資 計 算 3. 工 讀 經 驗 若 可 出 具 工 作 證 明 書 者, 亦 得 採 計 4. 無 法 出 具 機 構 印 信 證 明 者 或 服 務 機 構 負 責 人 未 核 章 者, 該 年 資 不 得 採 計 5. 所 繳 在 職 身 份 及 經 歷 年 資 證 明, 經 查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不 實 者, 未 入 學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考 試 組 別 甲 組 招 生 名 額 30 名 考 試 項 1. 資 料 審 查 :50% ( 請 詳 閱 下 欄 審 查 資 料 繳 驗 注 意 事 項 ) 目 (1)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 自 傳 及 學 經 歷 ) 50%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2. 口 試 :50% (2)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 專 題 研 究 報 告 成 績 推 薦 函 得 獎 作 品 及 證 照 等 ) 50% 考 生 同 分 比 序 1. 資 料 審 查 2. 口 試 資 料 審 查 繳 驗 注 意 事 項 口 試 注 意 事 項 1. 應 繳 ( 驗 ) 資 料 形 式 如 下 : 必 須 繳 交 資 料 :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 含 自 傳 學 經 歷 個 人 職 務 及 表 現 等 ) 可 提 供 之 參 考 文 件 : 推 薦 函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之 證 明 ~ 如 專 題 研 究 報 告 創 作 專 利 著 作 證 照 得 獎 證 件 或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之 文 件 等 2. 請 於 101 年 3 月 2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自 行 寄 交 上 述 資 料 審 查 應 繳 ( 驗 ) 資 料 至 本 院 辦 公 室, 並 請 於 寄 交 後 數 日 使 用 招 生 系 統 查 詢 資 料 是 否 已 寄 達 未 寄 交 者 一 律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該 科 分 數 3. 上 述 資 料 審 查 應 繳 ( 驗 ) 資 料 不 發 還 1. 口 試 日 期 : 自 101 年 3 月 12 日 起 至 101 年 3 月 17 日 止 ( 星 期 一 至 六 ) 每 天 10:00~15:00 2. 請 考 生 自 行 擇 一 時 段 應 試, 並 提 前 告 知 本 所 辦 公 室 以 利 後 續 安 排, 電 話 :04-8511888 轉 2351 備 註 1. 總 成 績 須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錄 取 會 議 決 定 ) 2. 工 工 組 與 環 工 組 兩 組 若 有 缺 額, 則 互 相 流 用 3. 本 系 辦 公 室 位 於 工 學 大 樓 八 樓 (H819 室 ) 4. 若 有 相 關 問 題, 請 電 洽 04-8511888 分 機 2351 5. 本 所 網 址 :http://www.dyu.edu.tw/~ev5080/ 6. 錄 取 之 新 生, 第 一 學 期 一 律 不 得 申 請 休 學, 惟 因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經 特 案 簽 准 者, 不 在 此 限 - 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