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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 次 : 頁 次 :() 共 頁 之 二 中 級 檢 測 師 (NDT Level Ⅱ) 經 檢 定 合 格 之 中 級 檢 測 師, 須 依 據 已 經 建 立 之 檢 測 程 序 書 執 行 非 破 壞 檢 測 之 能 力 在 其 經 核 可 之 能 力 範 圍 內, 雇 主 或 服 務 單 位 得 授 權 中 級 檢 測 師 執 行 以 下 工 作 : 在 被 授 證 所 經 核 可 之 非 破 壞 檢 測 方 法 內 選 用 適 當 之 非 破 壞 檢 測 技 術 了 解 檢 測 方 法 之 應 用 範 圍 及 限 制 3 依 據 非 破 壞 檢 測 法 規 標 準 規 範 程 序 書, 以 符 合 實 際 工 作 情 況 之 非 破 壞 檢 測 書 面 指 引 4 架 設 並 驗 證 檢 測 儀 器 設 定 之 準 確 性 依 據 已 建 立 或 經 認 可 之 檢 測 程 序 書 執 行 並 監 督 檢 測 工 作 6 擬 定 非 破 壞 檢 測 之 書 面 指 引 7 負 責 實 習 員 或 初 級 檢 測 員 之 在 職 訓 練 與 指 導 8 非 破 壞 檢 測 結 果 之 研 判 及 報 告 撰 寫 三 高 級 檢 測 師 (NDT Level Ⅲ) 經 檢 定 合 格 之 高 級 檢 測 師 須 有 執 行 及 指 導 其 被 核 可 之 非 破 壞 檢 測 能 力 在 其 經 核 可 能 力 範 圍 內, 雇 主 或 服 務 單 位 得 授 權 予 高 級 檢 測 師 執 行 以 下 工 作 : 依 據 現 有 法 規 標 準 及 規 範 予 以 解 釋 與 評 估 檢 測 結 果 對 檢 測 之 材 料, 製 造 方 法 和 生 產 技 術 有 足 夠 實 務 經 驗 與 知 識, 以 選 用 適 當 檢 測 方 法 及 建 立 檢 測 技 術 在 缺 乏 可 適 用 之 檢 測 規 範 或 標 準 時, 協 助 制 訂 合 格 準 則 3 對 檢 測 設 施 或 檢 測 中 心 及 人 員 負 指 定 之 全 部 責 任 4 建 立 與 審 核 非 破 壞 檢 測 指 引 及 程 序 書 之 編 撰 與 技 術 內 容 正 確 性 以 確 認 檢 測 指 引 及 程 序 書 之 有 效 性 解 說 非 破 壞 檢 測 法 規 標 準 規 範 和 程 序 書 6 選 定 特 殊 之 非 破 壞 檢 測 方 法 程 序 及 非 破 壞 檢 測 指 引 7 執 行 並 監 督 所 有 等 級 非 破 壞 檢 測 人 員 之 工 作 8 提 供 所 有 等 級 非 破 壞 檢 測 人 員 之 指 導 與 訓 練 9 對 授 證 以 外 之 其 他 非 破 壞 方 法 應 有 相 當 瞭 解

版 次 : 頁 次 :() 共 6 頁 之 非 破 壞 檢 測 人 員 資 格 檢 定 與 授 證 準 則 第 二 章 檢 定 考 試 第 六 條 報 考 資 格 ㄧ 資 格 檢 定 報 考 人 需 將 資 格 檢 定 申 請 表 本 授 證 會 認 可 之 訓 練 結 業 證 明 視 力 檢 查 與 工 作 經 歷 等 證 明 文 件, 連 同 考 試 費 用, 於 規 定 日 期 前 寄 送 舉 辦 單 位 機 構, 備 以 審 查 及 安 排 考 試 相 關 事 項 二 訓 練 時 數 : 初 級 檢 測 員 與 中 級 檢 測 師 報 考 人 需 先 參 加 報 考 方 法 之 基 本 課 程 訓 練, 各 方 法 等 級 之 訓 練 時 數 要 求, 參 照 表 ㄧ 之 規 定 表 ㄧ 初 級 檢 測 員 及 中 級 檢 測 師 之 最 低 訓 練 時 數 非 破 壞 檢 測 方 中 級 初 級 法 ( 包 括 初 級 訓 練 ( 時 數 ) 之 總 時 數 ) 目 視 VT 6 40 液 滲 PT 6 40 磁 粒 MT 6 40 射 線 RT 40 0 超 音 波 檢 測 UT 40 0 渦 電 流 檢 測 ET 40 4 洩 漏 LT A- 基 本 知 識 B- 壓 力 變 化 探 漏 試 驗 方 法 C- 示 蹤 器 探 漏 方 法 其 他 如 熱 影 像 檢 測 音 洩 檢 測 等 方 法 得 視 產 業 需 求 與 訓 練 教 材 完 成 再 酌 予 增 入 報 考 高 級 檢 測 師 資 格 者 之 訓 練 得 以 不 同 方 式 完 成, 包 括 參 加 各 種 訓 練 課 程 相 關 之 會 議 技 術 研 討 會, 及 自 行 研 讀 書 籍 刊 物 雜 誌 電 子 資 訊 等, 並 於 報 考 時 提 供 證 明 文 件 說 明, 由 授 證 機 構 審 查 認 可 3 視 力 檢 查 : 包 括 遠 近 距 視 力 及 辨 色 力, 檢 查 日 期 應 在 考 試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方 為 有 效 (ㄧ) 視 力 裸 視 或 矯 正 後 至 少 有 一 眼 之 遠 距 離 視 力 應 在 0.6(0/30) 以 上 ; 近 距 離 視 力 則 應 在 距 離 十 二 吋 以 上, 能 清 楚 閱 讀 Jaeger chart 號 字 母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其 他 字 母 但 航 太 或 核 能 等 特 殊 領 域 工 作 得 要 求 能 清 楚 閱 讀 Jaeger chart ( 二 ) 辨 色 力 應 為 正 常, 以 能 夠 辨 別 報 考 方 法 所 應 用 領 域 之 顏 色 為 原 則 ( 三 ) 視 力 檢 查 應 由 醫 師 或 高 級 檢 測 師 執 行 8 4 8 4 4 4

版 次 : 頁 次 :() 共 6 頁 之 三 工 作 經 歷 : 報 考 人 員 應 具 有 與 其 報 考 方 法 應 用 領 域 相 關 之 工 作 經 歷 達 足 夠 時 間, 其 書 面 證 明 需 由 雇 主 或 服 務 單 位 確 認 後, 經 授 證 機 構 核 可 報 考 初 級 檢 測 員 或 中 級 檢 測 師 必 須 具 備 高 中 ( 職 工 ) 以 上 學 歷, 其 工 作 經 歷 之 最 少 時 間 要 求, 參 照 表 二 之 規 定 若 工 作 時 間 尚 有 不 足 時, 得 於 檢 定 考 試 成 績 合 格 後 保 留 五 年, 俟 補 足 規 定 工 作 經 歷 時 間 後, 再 核 予 授 證 表 二 初 級 檢 測 員 及 中 級 檢 測 師 之 最 少 工 作 經 歷 時 間 ( 月 數 ) 經 歷 月 數 ( 累 積 總 數 ) 非 破 壞 檢 測 方 法 中 級 初 級 ( 包 括 初 級 工 作 經 歷 時 間 之 總 月 數 ) 射 線 RT 超 音 波 UT 3 渦 電 流 ET 洩 漏 LT 目 視 VT 液 滲 PT 4 磁 粒 MT 其 他 如 熱 影 像 檢 測 音 洩 檢 測 等 方 法 得 視 產 業 需 求 與 訓 練 教 材 完 成 再 酌 予 增 入 3 報 考 高 級 檢 測 師 者 持 有 該 類 科 中 級 檢 測 師 資 格 證 書 及 工 作 經 歷 最 低 時 間 之 要 求, 需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項 條 件 : (ㄧ) 大 學 ( 院 ) 理 工 學 系 畢 業, 持 有 該 類 科 中 級 檢 測 師 資 格 證 書 及 中 級 檢 測 師 工 作 一 年 以 上 經 歷 ( 二 ) 專 科 理 工 科 或 大 學 非 理 工 科 畢 業, 持 有 該 類 科 中 級 檢 測 師 資 格 證 書 及 中 級 檢 測 師 工 作 二 年 以 上 經 歷 ( 三 ) 持 有 該 類 科 中 級 檢 測 師 資 格 證 書 及 中 級 檢 測 師 工 作 四 年 以 上 經 歷 ( 四 ) 已 持 有 三 種 以 上 檢 測 方 法 高 級 檢 測 師 資 格 者, 得 任 意 報 考 其 他 檢 測 方 法 之 高 級 檢 測 師, 不 受 上 述 各 項 之 限 制 第 七 條 考 試 方 式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得 採 選 擇 題 計 算 題 申 論 題 等 之 筆 試, 及 實 際 操 作 方 式 進 行 每 次 考 試 題 目 由 本 授 證 會 之 考 試 中 心 從 電 子 題 庫 檔 中 隨 機 抽 選 之 第 八 條 考 試 時 間 本 授 證 會 之 考 試 中 心 依 據 考 試 筆 試 題 數 試 片 數 量 及 題 目 難 易 度 另 訂 於 考 試 規 則 第 九 條 考 試 內 容 : ㄧ 初 級 檢 測 員 與 中 級 檢 測 師 普 通 科 (General) 筆 試, 包 含 報 考 方 法 相 關 基 本 常 識 原 理 通 用 技 術 知 能 各 類 方 法 之 考 試 題 目 數 如 下 : (ㄧ)RT UT ET IRT AET 等 方 法 至 少 四 十 題 ( 二 )VT PT MT LT 等 方 法 至 少 三 十 題 ( 三 )RT 應 另 增 加 輻 射 防 護 安 全 之 試 題

第 十 條 版 次 : 頁 次 :() 共 6 頁 之 3 特 定 科 (Specific) 筆 試, 包 含 報 考 方 法 在 應 用 領 域 或 產 品 類 別 相 關 之 法 規 標 準 規 範 與 程 序 書 等 專 門 知 識 與 技 術 及 檢 測 結 果 之 紀 錄 研 判 每 一 方 法 考 試 題 目 數 至 少 二 十 題 3 實 作 科 (Practice) 考 試, 包 含 報 考 方 法 所 應 用 材 料 或 結 構 物 之 模 擬 試 片, 並 依 指 定 之 檢 測 程 序, 完 成 結 果 紀 錄 報 考 中 級 者 應 須 將 結 果 加 以 研 判 解 釋 二 高 級 檢 測 師 基 礎 科 (Basic) 筆 試 之 試 題 範 圍 包 括 : (ㄧ) 應 用 工 程 材 料 製 造 加 工 技 術 缺 陷 之 種 類 及 其 肇 因 等 有 關 知 識, 至 少 二 十 五 題 ( 二 ) 授 證 會 所 訂 定 公 佈 之 資 格 檢 定 與 授 證 有 關 之 準 則 與 施 行 辦 法 等, 至 少 十 題 ( 三 ) 四 種 以 上 之 檢 測 方 法 相 當 於 中 級 檢 測 師 必 須 了 解 的 基 本 知 識, 其 中 至 少 有 一 種 體 積 型 檢 測 方 法, 例 如 UT 或 RT 每 種 檢 測 方 法 十 五 題, 全 部 至 少 六 十 題 方 法 科 (Method) 筆 試 報 考 高 級 檢 測 師 之 方 法 科, 應 先 通 過 報 考 方 法 中 級 實 作 考 試 含 撰 寫 檢 測 工 作 指 引, 但 已 通 過 者 不 在 此 限 筆 試 之 試 題 範 圍 包 括 : (ㄧ) 與 報 考 方 法 相 關 之 高 級 檢 測 技 術 與 知 識, 至 少 三 十 題 ( 二 ) 報 考 方 法 應 在 應 用 領 域 或 產 品 之 特 殊 技 術 ; 相 關 之 法 規 標 準 規 範 與 程 序 書, 至 少 二 十 題 ( 三 ) 撰 寫 與 報 考 方 法 相 關 之 檢 測 程 序 書, 應 至 少 一 種 考 試 評 分 與 合 格 標 準 ㄧ 初 級 檢 測 員 與 中 級 檢 測 師 評 分 (ㄧ) 普 通 科 特 定 科 及 實 作 科 應 分 別 評 分, 每 科 滿 分 標 準 均 為 ㄧ 百 分 ( 二 ) 實 作 考 試 依 據 表 三 之 權 數 比 重 加 以 評 分 合 格 標 準 : 下 列 三 項 必 要 條 件 均 需 符 合 才 算 合 格 (ㄧ) 普 通 科 及 特 定 科 筆 試, 每 一 科 得 分 均 需 達 七 十 分 以 上 ( 二 ) 實 作 考 試 之 合 格 標 準 為 每 項 試 片 得 分 在 七 十 分 以 上 ( 三 ) 普 通 科 特 定 科 及 實 作 考 試 三 科 得 分 之 算 術 平 均 需 達 八 十 分 以 上 二 高 級 檢 測 師 評 分 (ㄧ) 基 礎 科 及 方 法 科 應 分 別 評 分, 每 科 滿 分 標 準 均 為 ㄧ 百 分 ( 二 ) 方 法 科 撰 寫 檢 測 程 序 書 依 據 表 四 之 權 數 比 重 加 以 評 分 合 格 標 準 : 基 礎 科 及 方 法 科 方 法 考 試, 每 一 科 得 分 均 需 達 八 十 分 以 上 3 有 效 性 : 報 考 人 應 先 報 考 基 礎 科 考 試 或 基 礎 科 與 方 法 科 同 時 報 考, 並 於 通 過 基 礎 科 考 試 五 年 內, 再 通 過 一 項 方 法 科 考 試, 才 能 維 持 其 有 效 性

版 次 : 頁 次 :() 共 6 頁 之 4 表 三 初 級 檢 測 員 和 中 級 檢 測 師 實 作 科 考 試 評 分 比 重 表 項 目 比 重 初 級 中 級 一 非 破 壞 檢 測 儀 器 之 知 識. 系 統 控 制 及 功 能 檢 查. 檢 測 設 定 驗 證 二 非 破 壞 檢 測 方 法 之 應 用. 試 片 準 備 ( 例 如 : 表 面 情 況 ), 包 括 目 測 檢 查. 非 破 壞 檢 測 方 法 選 擇 及 決 定 操 作 情 況 ( 中 級 測 驗 適 用 ) 3. 非 破 壞 檢 測 儀 器 之 設 定 4. 檢 測 執 行 過 程 之 表 現. 檢 測 後 處 理 之 程 序 ( 例 如 : 退 磁 清 理 及 保 存 ) 三 缺 陷 測 試 紀 錄 ( 註 ). 需 紀 錄 之 缺 陷 檢 測 能 力. 缺 陷 特 性 紀 錄 ( 種 類 位 置 方 向 顯 示 尺 寸 等 ) 3. 法 規 標 準 規 格 及 程 序 之 評 估 判 定 ( 中 級 檢 測 適 用 ) 4. 檢 測 報 告 之 製 作 四 非 破 壞 檢 測 操 作 指 引 撰 寫 ( 中 級 測 驗 適 用 ( 註 )). 前 言 ( 範 圍 參 考 文 件 ), 適 用 狀 況 和 授 權. 檢 測 人 員 資 格 3. 檢 測 使 用 儀 器, 包 括 設 定 4. 待 檢 測 產 品 說 明 ( 掃 描 或 草 圖, 包 括 應 檢 測 範 圍 及 檢 測 目 的 ). 檢 測 情 況, 包 括 檢 測 準 備 6. 檢 測 步 驟 之 詳 細 說 明 7. 檢 測 結 果 紀 錄 及 分 級 8. 檢 測 結 果 報 告 格 式 內 容 ( 註 3) 0 N/A 3 0 N/A 4 N/A 實 作 試 片 總 分 0% 0% 註. 對 於 測 試 片 主 報 告 上 所 註 明 之 應 記 錄 缺 陷, 報 考 人 答 案 若 沒 有 紀 錄, 在 第 三 部 分 缺 陷 測 試 及 紀 錄 部 分 得 零 分 註. 中 級 報 考 人 需 針 對 監 考 官 所 選 之 測 驗 試 片, 撰 寫 適 合 初 級 檢 測 人 員 引 用 之 非 破 壞 檢 測 作 業 指 引 書 報 考 人 所 檢 測 之 試 片 若 不 需 要 撰 寫 指 引 書 時, 則 總 分 以 其 餘 第 一 至 第 三 部 分 的 實 際 得 分 除 以 8 乘 以 0% 來 計 算 註 3. 為 達 合 格 標 準, 報 考 人 在 第 四 部 分 撰 寫 非 破 壞 檢 測 方 法 指 引 書 之 成 績 需 得 到 至 少 70% 的 分 數, 亦 即 滿 分 為 十 五 分 時, 需 得 到. 分 以 上 才 算 合 格 7 0 3 3

版 次 : 頁 次 :() 共 6 頁 之 表 四 高 級 檢 測 師 檢 測 程 序 書 撰 寫 考 試 評 分 比 重 表 項 目 百 分 比 一 一 般 原 則. 範 圍 ( 適 用 對 象 與 產 品 ). 文 件 管 制 3. 參 考 標 準 文 件 及 補 充 資 訊 4 8 二 非 破 壞 檢 測 人 員 資 格 三 執 行 檢 測 所 需 之 材 料. 主 要 非 破 壞 檢 測 儀 器 設 備 ( 包 括 校 正 要 求 及 檢 測 能 力 查 核 要 求 ). 輔 助 裝 備 ( 參 考 規 塊 及 校 正 規 塊 消 耗 品 量 測 器 材 檢 視 輔 助 工 具 等 ) 四 待 測 物 件. 物 理 狀 況 及 表 面 準 備 ( 溫 度 接 觸 面 移 除 保 護 膜 及 表 面 粗 糙 度 等 ). 待 測 面 積 及 體 積 之 描 述, 包 括 參 考 資 料 3. 須 檢 測 之 缺 陷 五 檢 測 步 驟. 使 用 之 非 破 壞 檢 測 方 法 及 技 術. 儀 器 設 定 3. 檢 測 執 行 ( 包 括 參 考 之 非 破 壞 檢 測 指 引 書 ) 4. 缺 陷 特 性 說 明 六 接 受 基 準 7 七 檢 測 後 程 序. 不 符 合 接 受 基 準 之 產 品 處 置 ( 標 示 分 類 ). 保 護 膜 復 原 ( 視 需 要 而 定 ) 3 八 檢 測 報 告 之 製 作 九 整 體 表 現 總 分 0% 0 3 40

版 次 : 頁 次 :() 共 6 頁 之 6 第 十 ㄧ 條 考 試 執 行 ㄧ 非 破 壞 檢 測 人 員 資 格 檢 定 由 本 授 證 會 或 授 權 認 可 之 考 試 中 心 負 責 辦 理, 每 次 辦 理 考 試 應 於 六 個 月 前 公 告 二 檢 定 考 試 之 每 一 考 場 應 指 定 一 位 以 上 之 監 考 官 執 行 考 場 秩 序 三 應 考 人 應 持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按 時 進 出 考 場 ; 在 考 試 過 程 中 應 遵 守 考 場 規 則, 如 有 違 規 或 作 弊 行 為, 依 考 場 規 則 處 理 四 實 作 考 試 得 視 情 況 需 要, 與 筆 試 區 隔 分 段 辦 理, 應 考 人 得 使 用 自 備 之 檢 測 儀 器 應 考 第 十 二 條 考 試 豁 免 : ㄧ 已 取 得 初 試 或 中 級 檢 測 人 員 資 格 者, 若 在 已 授 證 的 同 一 檢 測 法 中, 申 請 變 更 領 域 或 增 加 新 領 域, 只 須 參 加 新 領 域 之 特 定 科 實 作 考 試 二 已 取 得 高 級 檢 測 師 資 格 者, 若 在 已 授 證 之 同 一 檢 測 方 法 中, 申 請 變 更 領 域 或 增 加 新 領 域 時, 則 不 須 重 考 基 礎 科 及 方 法 科 中 之 一 般 知 識 部 分, 只 須 加 考 新 領 域 相 關 之 規 範 標 準 及 撰 寫 相 關 之 程 序 書 第 十 三 條 重 新 考 試 : ㄧ 報 考 初 級 檢 測 員 中 級 檢 測 師 之 筆 試 通 過 而 實 作 未 達 合 格 標 準 時, 得 有 兩 次 重 考 機 會, 重 考 時 間 應 在 三 十 天 後 與 五 年 之 內 為 之 如 兩 次 之 重 考 仍 未 通 過 合 格 或 未 在 五 年 內 重 考, 則 視 同 新 報 考 人 二 報 考 高 級 檢 測 師 之 基 礎 科 合 格 後, 成 績 可 保 留 五 年 若 在 五 年 內 未 能 通 過 任 一 種 分 法 科 檢 定 考 試 時, 逾 時 則 重 考 基 礎 科

版 次 : 頁 次 :(3) 共 3 頁 之 非 破 壞 檢 測 人 員 資 格 檢 定 與 授 證 準 則 第 三 章 資 格 證 書 第 十 四 條 非 破 壞 檢 測 人 員 應 經 由 授 證 會 或 授 權 之 檢 定 機 構 所 認 可 並 監 督 的 考 試 中 心 辦 理 之 檢 定 考 試, 依 規 定 經 審 查 合 格 列 入 登 記 後, 由 授 證 會 核 發 非 破 壞 檢 測 人 員 資 格 證 書 第 十 五 條 資 格 證 書 及 隨 身 資 格 卡 片 ( 或 手 冊 ) ㄧ 資 格 證 書 本 證 大 小 為 mm 97mm (A4) 尺 寸 之 紙 張, 為 直 式 橫 寫 記 載 初 級 中 級 與 高 級 各 以 不 同 顏 色 區 分 記 載 事 項 (ㄧ) 持 證 人 之 中 英 文 姓 名 ( 二 ) 資 格 之 等 級 方 法 與 應 用 領 域 ( 三 ) 獨 一 之 識 別 證 號 及 有 效 起 訖 日 期 ( 四 ) 授 證 依 據 之 合 格 基 準 文 件 名 稱 ( 五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非 破 壞 檢 測 協 會 之 中 英 文 名 稱 與 標 誌 及 負 責 人 簽 署 ( 六 ) 加 蓋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非 破 壞 檢 測 協 會 之 戳 記 鋼 印 二 隨 身 卡 片 本 卡 片 大 小 為 60mm 9mm 之 卡 片, 為 橫 式 橫 寫 記 載 並 加 護 貝 記 載 事 項 與 資 格 證 書 相 同 三 隨 身 手 冊 本 手 冊 大 小 為 mm mm, 為 直 式 橫 寫 記 載 初 級 中 級 高 級 各 以 不 同 顏 色 區 分 記 載 事 項 : 本 手 冊 除 上 列 事 項 外, 並 增 如 持 證 人 之 個 人 資 料 如 下 : (ㄧ)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及 照 片 ( 二 ) 服 務 單 位 職 稱 ( 三 ) 通 訊 地 址 及 電 話 ( 四 ) 資 格 證 書 有 效 日 期 之 延 續 以 上 ( 二 ) ( 三 ) ( 四 ) 項 有 異 動 情 況 發 生 時, 持 證 人 應 及 時 更 正 第 十 六 條 資 格 證 書 之 有 效 期 及 其 失 效 ㄧ 資 格 證 書 之 有 效 期 : 初 級 檢 測 員 中 級 及 高 級 檢 測 師 為 五 年 二 資 格 證 書 之 失 效 : 在 有 效 期 內, 若 發 生 下 列 任 一 情 況 時, 資 格 隨 即 失 效 屆 期 前 未 提 出 換 證 申 請 或 未 通 過 重 新 換 證 審 查 者 持 證 期 間, 實 際 工 作 或 實 驗 室 研 究 時 間 未 達 規 定 者 ; 初 級 與 中 級 人 員 需 至 少 二 十 四 個 月, 高 級 人 員 需 至 少 三 十 六 個 月 3 持 證 人 身 心 發 生 異 常 而 影 響 工 作 時 4 違 背 檢 測 專 業 人 員 道 德 規 範, 其 情 節 經 授 證 委 員 會 認 定 為 情 節 重 大 者 重 新 授 證 不 合 格 者

第 十 七 條 第 十 八 條 版 次 : 頁 次 :(3) 共 3 頁 之 資 格 證 書 屆 期 換 證 ㄧ 有 效 期 屆 滿 前, 應 檢 附 下 列 必 要 文 件 向 授 證 委 員 會 提 出 換 證 之 申 請 換 證 申 請 表 實 際 工 作 證 明 3 參 與 非 破 壞 檢 測 活 動 相 關 活 動 證 明 4 近 距 離 視 力 檢 查 證 明 二 換 證 之 合 格 條 件 持 證 有 效 期 間 內 從 事 非 破 壞 檢 測 相 關 工 作, 初 級 與 中 級 人 員 需 至 少 二 十 四 個 月 ; 高 級 人 員 需 至 少 三 十 六 個 月 其 書 面 證 明 需 由 雇 主 或 服 務 單 位 確 認 持 證 有 效 期 限 內 參 與 非 破 換 檢 測 相 關 活 動 最 少 時 數 : 初 級 兩 小 時, 中 級 四 小 時, 高 級 二 十 小 時 3 視 力 : 裸 視 或 矯 正 後 至 少 有 一 眼 之 近 距 離 視 力 應 在 距 離 十 二 吋 以 上, 能 清 楚 閱 讀 Jaeger chart 號 字 母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其 他 字 母 ( 視 力 檢 查 應 明 確 規 定 由 醫 師 或 高 級 檢 測 師 做 檢 查 ) 資 格 證 書 重 新 授 證 ㄧ 初 級 檢 測 員 中 級 及 高 級 檢 測 師 經 換 證 一 次 ( 共 年 ), 於 有 效 期 屆 滿 時, 應 依 規 定 向 授 管 會 申 請 重 新 授 證 二 申 請 需 達 到 換 證 之 合 格 條 件 外, 另 有 下 列 規 定 : 初 級 與 中 級 人 員 需 再 通 過 所 申 請 重 新 授 證 檢 測 方 法 及 等 級 之 實 作 考 試, 其 評 分 及 合 格 標 準 與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相 同 得 分 達 七 十 分 以 上 者, 重 新 予 以 授 證 ; 考 試 得 分 未 達 七 十 分, 得 在 一 年 內 再 參 加 考 試, 若 仍 不 合 格, 則 其 資 格 失 效, 只 能 再 重 新 參 加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高 級 人 員 先 重 新 評 估 其 具 中 級 人 員 之 實 作 能 力 後, 再 選 擇 考 試 或 計 點 積 分 方 式 考 試 則 需 通 過 至 少 二 十 題 相 關 工 業 領 域 之 該 檢 測 方 法 的 最 新 法 規 標 準 規 範 及 技 術 得 分 達 八 十 分 以 上 者, 重 新 予 以 授 證 ; 得 分 未 達 八 十 分, 得 在 一 年 內 再 參 加 兩 次 考 試, 若 仍 不 合 格, 則 其 資 格 失 效, 只 能 再 重 新 參 加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如 採 計 點 積 分 計 算, 則 依 表 五 之 計 算 方 式 評 核

表 五 高 級 檢 測 人 員 重 新 授 證 計 點 積 分 計 算 方 式 每 項 活 動 每 年 每 項 目 活 動 或 每 一 功 項 活 動 能 所 得 點 最 高 點 數 數 參 與 研 討 會 座 談 會 各 種 會 議, 及 參 加 非 破 壞 檢 測 及 相 關 科 學 技 術 之 訓 練 課 程. 參 與 或 對 非 破 壞 相 關 之 工 作 團 8 體 委 員 會 有 貢 獻. 召 集 非 破 壞 檢 測 相 關 之 工 作 團 8 8 體 及 委 員 會 議 3 從 事 非 破 壞 檢 測 相 關 研 究 或 對 非 破 壞 技 術 / 科 學 出 版 有 貢 獻 4 講 授 非 破 壞 檢 測 訓 練 課 程 ( 每 小 時 ) 或 執 行 測 驗 ( 每 項 測 驗 ) 負 責 非 破 壞 檢 測 設 施, 訓 練 中 心 或 檢 測 機 構 ( 每 滿 一 年 期 ) 版 次 : 頁 次 :(3) 共 3 頁 之 3 五 年 內 該 項 活 動 最 低 點 數 五 年 內 每 項 活 動 最 高 點 數 3 -- -- -- 0 0 3 6 -- 30 -- 30 -- 0 6 通 過 相 關 實 作 測 驗 項 目 0 0 30 三 取 得 重 新 授 證 資 格 需 符 合 以 下 規 定 : 證 書 有 效 期 限 內 ( 年 ) 需 取 得 至 少 70 點 積 分 每 年 最 多 取 得 點 積 分 除 了 提 出 重 新 授 證 之 申 請, 報 考 人 需 另 提 出 符 合 本 表 要 求 之 證 明 如 下 : (ㄧ) 項 目 所 提 及 之 非 破 壞 檢 測 協 會 機 構 會 員 或 出 席 相 關 會 議 之 證 明 ( 二 ) 項 目. 及. 所 提 及 之 會 議 議 程 及 出 席 者 名 單 ( 三 ) 項 目 3 所 提 及 之 研 究 發 展 簡 述, 技 術 / 科 學 出 版 品 之 影 印 本 若 同 時 有 一 位 以 上 作 者, 則 主 要 作 者 分 配 其 他 作 者 的 所 得 點 數 ( 四 ) 項 目 4 所 提 及 之 訓 練 課 程 或 測 驗 時 程 摘 要 ( 五 ) 每 張 證 書 需 提 出 項 目 所 提 及 之 每 年 工 作 活 動 證 明 ( 六 ) 每 張 證 書 需 提 出 項 目 6 所 提 及 之 合 格 實 作 測 驗 書 面 證 據 項 目 6 部 分 由 參 加 授 證 ( 七 ) 機 構 認 可 之 考 試 中 心 所 舉 辦 之 相 關 實 作 測 驗 試 片 之 合 格 實 作 測 驗 成 績 所 構 成 每 片 測 試 片 合 格 成 績 取 得 點 積 分 項 目 6 的 五 年 內 活 動 最 低 點 數 0 點 要 求 對 於 已 取 得 相 同 領 域 相 同 檢 測 方 法 之 中 級 資 格 證 書 者 不 適 用

版 次 : 頁 次 :(4) 共 頁 之 非 破 壞 檢 測 人 員 資 格 檢 定 與 授 證 準 則 第 四 章 附 則 第 十 九 條 有 關 非 破 壞 檢 測 訓 練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資 格 授 證 換 證 及 重 新 授 證 等 施 行 辦 法 另 行 訂 定 第 二 十 條 本 準 則 經 授 證 會 審 議 通 過, 提 報 協 會 董 事 會 後 公 布 實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