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現 行 法 定 職 掌 : ( 一 ) 機 關 主 要 職 掌 : 依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組 織 法 第 2 條 規 定, 本 局 掌 理 下 列 事 項 之 擬 訂 規 劃 及 執 行 : 1. 銀 行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信 用 合 作 社 票 券 商 信 託 業 金 融 資 產 與 不 動 產 證 券 化 業 務 之 監 督 及 管 理 2. 外 國 銀 行 分 行 與 代 表 人 辦 事 處 之 監 督 及 管 理 3. 金 融 卡 片 業 務 與 機 構 之 監 督 及 管 理 4. 金 融 機 構 合 併 法 所 稱 公 正 第 三 人 之 認 可 及 管 理 5. 經 營 銀 行 間 徵 信 資 料 處 理 交 換 服 務 事 業 存 款 保 險 事 業 之 監 督 及 管 理 6. 會 同 交 通 部 對 郵 政 儲 金 匯 兌 業 務 之 監 督 及 管 理 7. 外 匯 行 政 之 監 督 及 管 理 8. 與 本 局 業 務 有 關 金 融 機 構 檢 查 報 告 之 處 理 及 必 要 之 追 蹤 考 核 9. 與 本 局 業 務 有 關 之 消 費 者 保 護 工 作 10. 與 前 九 款 相 關 之 事 業 財 團 法 人 同 業 公 會 等 機 構 及 業 務 之 監 督 及 管 理 11. 其 他 有 關 銀 行 市 場 票 券 市 場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與 銀 行 業 之 監 督 及 管 理 ( 二 ) 內 部 分 層 業 務 : 本 局 設 法 規 制 度 組 本 國 銀 行 組 信 用 合 作 社 組 信 託 票 券 組 外 國 銀 行 組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組 等 6 組 ; 另 設 資 訊 室 秘 書 室 人 事 室 會 計 室 統 計 室 政 風 室 等 6 室, 其 主 要 職 掌 為 : 1. 法 規 制 度 組 : 掌 理 銀 行 法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法 金 融 機 構 合 併 法 及 不 屬 其 他 各 組 掌 理 相 關 子 法 之 訂 修 廢 止 疑 義 解 釋 之 研 擬 ;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銀 行 業 公 司 治 理 制 度 之 規 劃 ;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金 融 業 務 往 來 及 投 資 許 可 管 理 辦 法 之 訂 修 廢 止 疑 義 解 釋 之 研 1
擬 ; 動 產 擔 保 交 易 法 票 據 法 及 其 相 關 子 法 之 訂 修 廢 止 疑 義 解 釋 之 研 擬 ; 洗 錢 防 制 法 授 權 規 定 及 相 關 配 合 事 項 之 研 擬 ; 銀 行 資 本 適 足 性 及 資 本 等 級 管 理 辦 法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合 併 資 本 適 足 性 管 理 辦 法 及 相 關 配 合 事 項 之 訂 修 廢 止 疑 義 解 釋 之 研 擬 ; 銀 行 及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財 務 業 務 資 訊 揭 露 規 範 之 研 擬 ; 其 他 有 關 法 規 制 度 事 項 2. 本 國 銀 行 組 : 掌 理 非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轄 下 一 般 銀 行 業 務 之 監 督 及 管 理 ; 銀 行 公 會 及 財 團 法 人 臺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之 督 導 ; 銀 行 間 資 金 移 轉 帳 務 清 算 金 融 資 訊 服 務 事 業 與 徵 信 資 料 處 理 交 換 服 務 事 業 之 監 督 及 管 理 ; 銀 行 負 責 人 資 格 條 件 發 行 金 融 債 券 內 部 控 制 與 稽 核 制 度 國 內 外 分 支 機 構 之 管 理 非 營 業 用 辦 公 場 所 及 營 業 場 所 外 自 動 化 服 務 設 備 管 理 等 銀 行 法 相 關 規 定 之 訂 修 廢 止 疑 義 解 釋 之 研 擬 ; 金 融 機 構 之 安 全 維 護 事 宜 ; 會 同 交 通 部 督 導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郵 政 儲 金 匯 兌 業 務 ; 其 他 有 關 本 國 銀 行 事 項 3. 信 用 合 作 社 組 : 掌 理 本 局 所 監 督 管 理 機 構 之 消 費 者 保 護 政 策 制 度 之 訂 修 ; 銀 行 業 消 費 者 金 融 知 識 推 廣 教 育 之 規 劃 ; 本 局 所 監 督 管 理 機 構 之 消 費 者 定 型 化 契 約 應 記 載 不 得 記 載 事 項 及 契 約 範 本 之 規 劃 訂 修 ; 受 理 各 銀 行 重 大 偶 發 事 件 之 通 報 ; 存 款 保 險 條 例 與 其 相 關 子 法 之 訂 修 廢 止 疑 義 解 釋 之 研 擬 中 央 存 款 保 險 公 司 之 管 理 及 考 核 ; 行 政 院 金 融 重 建 基 金 設 置 及 管 理 條 例 之 訂 修 廢 止 疑 義 解 釋 之 研 擬 ; 金 融 機 構 出 售 不 良 債 權 市 場 機 制 之 規 劃 與 公 正 第 三 人 之 管 理 及 考 核 ; 信 用 合 作 社 改 制 商 業 銀 行 之 監 督 及 管 理 ; 信 用 合 作 社 法 及 其 相 關 子 法 之 訂 修 廢 止 疑 義 解 釋 之 研 擬 ; 信 用 合 作 社 中 華 民 國 信 用 合 作 社 聯 合 社 之 監 督 及 管 理 ; 其 他 有 關 信 用 合 作 社 事 項 4. 信 託 票 券 組 : 掌 理 票 券 金 融 管 理 法 信 託 業 法 金 融 資 產 證 券 化 條 例 不 動 產 證 券 化 條 例 電 子 票 證 發 行 管 理 條 例 及 其 相 關 子 法 之 訂 修 廢 止 疑 義 解 釋 之 研 擬 ; 工 業 銀 行 設 立 及 管 理 辦 法 信 用 卡 業 務 機 構 管 理 辦 法 金 融 機 構 辦 理 現 金 卡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銀 行 發 行 現 金 儲 值 卡 許 可 及 管 理 辦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之 訂 修 廢 止 疑 義 解 釋 之 研 擬 ; 中 小 企 業 銀 行 改 制 之 商 業 銀 行 非 金 融 控 股 公 2
司 轄 下 之 票 券 金 融 公 司 工 業 銀 行 信 用 卡 業 務 機 構 與 電 子 票 證 發 行 機 構 之 監 督 及 管 理 ; 短 期 票 券 信 託 證 券 化 業 務 信 用 卡 現 金 卡 與 電 子 票 證 資 訊 之 蒐 集 及 制 度 之 研 究 ; 票 券 公 會 信 託 公 會 之 督 導 ; 票 券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交 割 制 度 之 規 劃 及 管 理 ; 消 費 者 債 務 清 理 條 例 前 置 協 商 機 制 之 督 導 ; 其 他 有 關 信 託 票 券 事 項 5. 外 國 銀 行 組 : 掌 理 外 國 銀 行 在 臺 分 行 子 行 及 代 表 人 辦 事 處 之 監 督 及 管 理 ; 大 陸 地 區 商 業 銀 行 或 陸 資 銀 行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立 代 表 人 辦 事 處 及 分 行 之 審 查 及 管 理 ; 國 際 金 融 業 務 條 例 及 其 相 關 子 法 之 訂 修 廢 止 疑 義 解 釋 之 研 擬 ; 外 國 銀 行 分 行 及 代 表 人 辦 事 處 設 立 及 管 理 辦 法 之 訂 修 廢 止 疑 義 解 釋 之 研 擬 ; 管 理 外 匯 條 例 之 訂 修 廢 止 疑 義 解 釋 之 研 擬 ; 金 融 機 構 作 業 委 託 他 人 處 理 內 部 作 業 制 度 及 程 序 辦 法 之 訂 修 廢 止 疑 義 解 釋 之 研 擬 ; 銀 行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及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業 務 相 關 法 規 之 訂 修 廢 止 疑 義 解 釋 之 研 擬 ; 國 際 金 融 事 務 之 處 理 ; 國 際 金 融 監 理 制 度 與 情 勢 發 展 之 蒐 集 調 查 及 研 究 ; 其 他 有 關 外 國 銀 行 事 項 6.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組 : 掌 理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與 所 屬 子 銀 行 子 票 券 公 司 之 業 務 發 展 及 監 理 ;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投 資 管 理 辦 法 之 訂 修 廢 止 疑 義 解 釋 之 研 擬 ; 金 融 機 構 整 併 政 策 之 擬 訂 及 推 動 ;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集 團 資 本 配 置 風 險 評 估 之 管 理 及 合 併 監 理 政 策 之 整 合 等 事 項 ;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發 起 人 負 責 人 應 具 備 資 格 條 件 負 責 人 兼 職 限 制 及 應 遵 行 事 項 準 則 之 訂 修 廢 止 疑 義 解 釋 之 研 擬 ;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之 子 公 司 減 資 辦 法 及 上 市 上 櫃 金 融 機 構 實 施 庫 藏 股 注 意 事 項 之 訂 修 廢 止 疑 義 解 釋 之 研 擬 ; 其 他 有 關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事 項 7. 資 訊 室 : 掌 理 本 局 資 訊 應 用 服 務 策 略 規 劃 及 協 調 推 動 ; 本 局 資 訊 應 用 環 境 規 劃 及 管 理 ; 本 局 資 通 安 全 規 劃 及 推 動 ; 其 他 有 關 資 訊 事 項 8. 秘 書 室 : 掌 理 印 信 典 守 及 文 書 檔 案 之 管 理 ; 出 納 財 務 營 繕 採 購 及 其 他 事 務 管 理 ; 國 會 聯 絡 媒 體 公 關 事 務 之 政 策 規 劃 研 擬 執 行 及 管 考 ; 不 屬 其 他 各 組 室 事 項 9. 人 事 室 : 掌 理 本 局 人 事 事 項 3
10. 會 計 室 : 掌 理 本 局 歲 計 及 會 計 事 項 11. 統 計 室 : 掌 理 本 局 統 計 事 項 12. 政 風 室 : 掌 理 本 局 政 風 事 項 ( 三 ) 組 織 系 統 圖 及 預 算 員 額 說 明 表 1. 組 織 圖 法 規 制 度 組 本 國 銀 行 組 信 用 合 作 社 組 副 局 長 信 託 票 券 組 外 國 銀 行 組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組 資 訊 室 局 長 主 任 秘 書 秘 書 室 人 事 室 副 局 長 會 計 室 統 計 室 政 風 室 4
2. 預 算 員 額 說 明 表 : 本 局 104 年 度 配 置 職 員 208 人 工 友 9 人 技 工 3 人 駕 駛 1 人, 合 計 221 人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預 算 員 額 表 單 位 : 人 員 額 數 區 分 職 員 工 友 技 工 駕 駛 聘 用 合 計 預 算 員 額 103 年 度 208 10 3 1 0 222 104 年 度 208 9 3 1 0 221 增 減 員 額 0-1 0 0 0-1 工 友 1 人 於 102 年 7 月 31 日 病 逝, 配 合 減 列 超 額 工 友 員 額 1 人 5
A 鼓 A 提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二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104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本 局 為 金 融 市 場 及 金 融 服 務 業 發 展 監 督 管 理 之 主 管 機 關, 以 健 全 金 融 機 構 業 務 經 營 維 持 金 融 穩 定 及 促 進 金 融 市 場 發 展 為 職 責 面 對 經 濟 金 融 環 境 新 的 發 展 趨 勢, 為 促 進 金 融 業 的 健 全 發 展, 並 協 助 金 融 業 開 創 新 局, 本 局 持 續 以 穩 定 與 前 瞻 之 金 融 監 理 思 維, 並 以 建 立 有 利 國 內 金 融 業 經 營 環 境 健 全 金 融 機 構 財 務 業 務, 暨 加 強 金 融 消 費 者 與 投 資 人 保 護 等, 興 利 與 除 弊 並 重, 以 期 國 內 金 融 市 場 得 以 永 續 發 展 本 局 依 據 行 政 院 104 年 度 施 政 方 針, 配 合 中 程 施 政 計 畫 及 核 定 預 算 額 度, 並 針 對 經 社 情 勢 變 化 及 未 來 發 展 需 要, 編 定 104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其 目 標 與 重 點 如 次 : ( 一 )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 機 關 目 標 1. 擴 大 金 融 業 務 範 疇 : 檢 討 修 正 銀 行 業 或 電 子 支 付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2. 推 動 金 融 市 場 與 國 際 接 軌 : (1)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之 工 作 及 會 議, 並 適 時 配 合 防 制 洗 錢 法 之 修 正, 修 正 相 關 規 範 (2) 賡 續 協 助 國 內 金 融 機 構 布 局 海 外 市 場, 提 昇 國 際 競 爭 力 3. 提 供 多 元 金 融 服 務, 支 持 經 濟 發 展 : (1) 鼓 勵 本 國 銀 行 加 強 對 中 小 企 業 及 創 意 產 業 放 款, 協 助 其 取 得 營 運 所 需 資 金 (2) 鼓 勵 提 供 行 動 支 付 或 其 他 新 型 態 支 付 服 務 4. 循 序 發 展 兩 岸 金 融 業 務 : (1) 循 序 發 展 兩 岸 金 融 業 務 往 來 : 1E 勵 本 國 金 融 機 構 赴 大 陸 地 區 設 立 營 業 據 點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及 參 股 A 2E 高 境 內 人 民 幣 匯 款 交 易 透 過 國 內 外 幣 結 算 平 台 之 交 易 比 率 達 50% (2) 檢 討 兩 岸 金 融 業 務 往 來 相 關 法 令 : 依 據 兩 岸 金 融 業 務 往 來 發 展 情 形 適 時 檢 討 相 關 法 令, 持 續 協 助 我 國 銀 行 業 者 布 局 大 陸 市 場 並 維 護 國 內 金 融 市 場 穩 定 5. 強 化 金 融 監 理, 提 升 金 融 業 風 險 承 受 能 力 : 6
配 合 巴 塞 爾 資 本 協 定 三 (Basel Ⅲ) 實 施 進 程, 督 促 本 國 銀 行 提 高 資 本 適 足 性 之 目 標 比 率 6. 加 強 金 融 教 育, 強 化 金 融 消 費 者 權 益 保 護 : 強 化 金 融 教 育 宣 導 與 普 及 金 融 知 識, 持 續 舉 辦 走 入 校 園 與 社 區 金 融 知 識 宣 導 活 動 跨 機 關 目 標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推 動 計 畫 : 配 合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相 關 計 畫, 新 增 或 檢 討 修 正 銀 行 業 法 規 ; 或 依 負 面 表 列 規 定, 同 意 銀 行 業 辦 理 新 種 業 務 7
( 二 ) 年 度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一 擴 大 金 融 業 務 範 疇 二 推 動 金 融 市 場 與 國 際 接 軌 三 提 供 多 元 金 融 服 務, 支 持 經 濟 發 展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1 持 續 建 構 完 善 之 金 融 監 理 法 制, 擴 大 金 融 業 務 範 圍 1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金 融 事 務, 配 合 修 改 金 融 法 規, 並 與 國 際 接 軌 2 賡 續 協 助 國 內 金 融 機 構 佈 局 海 外 市 場 1 提 供 企 業 籌 資 便 利 性 評 估 體 制 1 進 度 控 管 1 統 計 數 據 1 統 計 數 據 1 統 計 數 據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評 估 方 衡 量 標 準 式 1. 擴 大 金 融 機 構 業 務 或 服 務 範 圍, 檢 討 修 正 銀 行 業 或 電 子 支 付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2 項 (35%) 2. 銀 行 局 證 期 局 (35%) 及 保 險 局 (30%) 共 用 指 標 1. 適 時 配 合 洗 錢 防 制 法 之 修 正, 修 正 相 關 規 範, 預 計 1 則 (20%) 2. 積 極 參 與 亞 太 防 制 洗 錢 等 相 關 國 際 組 織 之 工 作 及 國 際 會 議, 並 於 會 場 說 明 我 國 作 法 進 行 經 驗 交 流, 預 計 2 次 (40%) 3. 國 業 處 (40%) 及 銀 行 局 共 用 指 標 1. 核 准 本 國 金 融 機 構 赴 海 外 ( 大 陸 地 區 除 外 ) 設 立 據 點 之 家 數 2. 銀 行 局 證 期 局 及 保 險 局 共 用 指 標 1. 本 國 銀 行 當 年 度 對 中 小 企 業 放 款 餘 額 成 長 率, 不 低 於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公 布 之 當 年 度 經 濟 成 長 率 之 1.2 倍 (25%) 2.104 年 度 本 國 銀 行 辦 理 創 意 產 業 放 款 餘 額, 增 104 年 度 目 標 值 100% 100% 6 家 100% 8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四 循 序 發 展 兩 岸 金 融 業 務 五 強 化 金 融 監 理, 提 升 金 融 業 風 險 承 受 能 力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2 鼓 勵 積 極 開 發 多 元 的 金 融 商 品 1 循 序 發 展 兩 岸 金 融 業 務 往 來 2 檢 討 兩 岸 金 融 業 務 往 來 相 關 法 令 1 提 高 本 國 銀 行 資 本 適 足 性 評 估 體 制 1 統 計 數 據 1 統 計 數 據 1 統 計 數 據 1 進 度 控 管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評 估 方 衡 量 標 準 式 加 新 臺 幣 600 億 元 ;105 年 度 本 國 銀 行 辦 理 創 意 產 業 放 款 餘 額, 增 加 新 臺 幣 700 億 元 (25%) 3. 銀 行 局 及 證 期 局 (50%) 共 用 指 標 1. 提 供 行 動 支 付 或 其 他 新 型 態 支 付 服 務 之 家 數 3 家 (40%) 2. 銀 行 局 及 保 險 局 (60%) 共 用 指 標 1. 核 准 本 國 金 融 機 構 赴 大 陸 地 區 設 立 營 業 據 點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及 參 股 達 7 家 (50%) 2. 提 高 境 內 人 民 幣 匯 款 交 易 透 過 國 內 外 幣 結 算 平 台 之 交 易 比 率 達 50 % (50%) 3. 銀 行 局 證 期 局 及 保 險 局 共 用 指 標 1. 檢 討 修 正 兩 岸 銀 行 證 券 期 貨 業 及 保 險 業 務 往 來 規 範 及 相 關 管 理 法 令 2 項 2. 銀 行 局 證 期 局 及 保 險 局 共 用 指 標 本 國 銀 行 104 年 底 資 本 適 足 率 第 一 類 資 本 比 率 及 普 通 股 權 益 比 率 分 別 達 到 11% 8.5% 及 8.5% 以 上 (100%) 104 年 度 目 標 值 100% 100% 2 項 100% 9
三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以 前 年 度 實 施 狀 況 及 成 果 概 述 ( 一 ) 前 (102) 年 度 施 政 績 效 及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一 擴 大 金 融 機 構 業 務 範 疇, 發 展 以 臺 灣 為 主 之 國 人 理 財 平 台 衡 量 指 標 持 續 建 構 完 善 之 金 融 監 理 法 制 擴 大 金 融 業 務 範 圍, 以 及 發 展 以 本 地 人 才 為 基 礎 的 跨 國 資 產 管 理 業 務 原 定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目 標 值 100% 績 效 衡 量 標 準 : 10 1. 修 正 發 布 信 用 合 作 社 統 一 會 計 制 度 ( 30%) 2. 核 准 辦 理 網 路 交 易 代 收 代 付 服 務 業 務 及 銀 聯 卡 網 路 交 易 收 單 業 務 之 機 構 2 家 (30%) 1. 為 維 持 信 用 合 作 社 與 金 融 機 構 間 財 務 報 表 之 比 較 性, 及 提 升 信 用 合 作 社 財 務 資 訊 之 透 明 度, 信 用 合 作 社 自 104 年 會 計 年 度 開 始 採 用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並 於 103 年 1 月 1 日 辦 理 開 帳 作 業, 爰 修 正 信 用 合 作 社 統 一 會 計 制 度 : (1)102 年 12 月 25 日 以 金 管 銀 合 字 第 10230004480 號 令 發 布 修 正 信 用 合 作 社 統 一 會 計 制 度 (2) 配 合 信 用 合 作 社 導 入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及 信 用 合 作 社 統 一 會 計 制 度 修 正 作 業, 於 102 年 1 月 7 日 請 中 華 民 國 信 用 合 作 社 聯 合 社 成 立 工 作 小 組 協 助 信 用 合 作 社, 及 於 102 年 9 月 10 日 就 業 者 關 切 員 工 退 休 金 準 備 提 列 不 足 調 整 年 限 等 議 題 增 訂 相 關 措 施 召 開 研 商 會 議, 並 於 102 年 10 月 22 日 預 告 修 正 草 案 2. 核 准 辦 理 網 路 交 易 代 收 代 付 服 務 業 務 及 銀 聯 卡 網 路 交 易 收 單 業 務 之 機 構 家 數 共 計 6 家 :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衡 量 指 標 原 定 目 標 值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1)102 年 度, 計 核 准 3 家 信 用 卡 收 單 機 構 辦 理 銀 聯 卡 網 路 交 易 收 單 業 務 ( 環 匯 亞 太 萬 泰 銀 行 臺 中 銀 行 ); 另 並 同 意 3 家 金 融 機 構 辦 理 網 路 交 易 代 收 代 付 服 務 業 務 ( 中 華 郵 政 公 司 國 泰 世 華 銀 行 臺 灣 銀 行 ), 已 達 102 年 所 定 目 標 值 (2) 為 配 合 政 府 開 放 大 陸 民 眾 來 台 觀 光, 並 擴 大 大 陸 人 士 在 臺 消 費 的 便 利 性 及 經 濟 效 益, 本 會 於 98 年 7 月 開 放 銀 聯 卡 在 臺 灣 實 體 商 店 交 易 開 放 該 業 務 以 來,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於 臺 灣 地 區 購 買 商 品 ( 服 務 ) 之 交 易 金 額 逐 年 大 幅 增 加, 顯 見 其 對 臺 灣 地 區 商 品 ( 服 務 ) 之 需 求 與 接 受 度 高 ; 又 因 近 年 電 子 商 務 蓬 勃 發 展, 爰 本 會 於 100 年 12 月 進 一 步 開 放 銀 聯 卡 網 路 交 易 收 單 業 務, 以 提 高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購 買 臺 灣 地 區 網 路 商 店 商 品 ( 服 務 ) 之 便 利 性 截 至 101 年 12 月 底, 本 會 已 核 准 10 家 信 用 卡 收 單 機 構 辦 理 該 項 業 務,102 年 度 為 滿 足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與 臺 灣 地 區 網 路 商 店 往 來 之 需 求, 再 核 准 3 家 收 單 機 構 辦 理 銀 聯 卡 網 路 交 易 收 單 業 務 (3) 為 協 助 電 子 商 務 及 其 金 流 服 務 發 展, 本 會 鼓 勵 金 融 機 構 辦 理 網 路 交 易 代 收 代 付 服 務 業 務, 俾 促 進 其 相 關 業 務 推 動 及 增 加 手 續 費 收 入, 並 健 全 第 三 方 支 付 服 務 市 場 之 發 展, 本 會 除 於 101 年 度 同 意 4 11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衡 量 指 標 二 推 動 金 融 市 賡 續 協 助 國 內 銀 場 與 國 際 接 行 業 者 布 局 海 外 軌 市 場 原 定 目 標 值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家 金 融 機 構 辦 理 該 項 業 務 外,102 年 3 月 間 召 開 本 國 銀 行 總 經 理 第 36 次 業 務 聯 繫 會 議 時, 透 過 各 該 4 家 金 融 機 構 提 出 規 劃 內 容 進 度 及 預 期 效 益 等 相 關 簡 報, 積 極 宣 導 與 鼓 勵 金 融 機 構 辦 理 該 項 業 務, 加 以 102 年 度 間 電 子 商 務 第 三 方 之 支 付 金 流 服 務 議 題 受 各 界 重 視 及 熱 烈 討 論, 為 進 一 步 滿 足 第 三 方 支 付 服 務 之 儲 值 功 能 需 求, 本 會 責 請 銀 行 公 會 建 置 儲 值 支 付 帳 戶 機 制, 促 使 102 年 度 間 更 多 金 融 機 構 欲 投 入 網 路 交 易 代 收 代 付 服 務 市 場, 本 會 亦 順 應 市 場 需 求,102 年 度 再 同 意 3 家 金 融 機 構 辦 理 本 業 務 7 家 績 效 衡 量 標 準 : 12 核 准 本 國 金 融 機 構 赴 海 外 ( 含 大 陸 地 區 ) 設 立 據 點 之 家 數 1. 本 會 102 年 度 已 核 准 下 列 本 國 銀 行 赴 海 外 設 立 9 家 分 行, 分 別 為 上 海 商 業 儲 蓄 銀 行 新 加 坡 分 行 臺 灣 新 光 商 業 銀 行 越 南 平 陽 分 行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金 邊 分 行 - 金 邊 機 場 支 行 彰 化 商 業 銀 行 東 莞 分 行 第 一 商 業 銀 行 金 邊 分 行 - 北 區 支 行 及 南 區 支 行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蘇 州 分 行 吳 江 支 行 臺 灣 中 小 企 業 銀 行 布 里 斯 本 分 行 玉 山 商 業 銀 行 東 莞 分 行 長 安 支 行 台 北 富 邦 商 業 銀 行 新 加 坡 分 行 2. 為 使 尚 未 經 本 會 核 准 設 立 國 外 分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三 充 分 滿 足 多 元 金 融 需 求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衡 量 指 標 鼓 勵 本 國 銀 行 加 強 對 中 小 企 業 放 款 原 定 目 標 值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行 之 本 國 銀 行, 先 行 辦 理 商 情 蒐 集 及 籌 備 等 事 宜, 本 會 102 年 度 已 核 准 下 列 本 國 銀 行 赴 海 外 設 立 7 家 代 表 人 辦 事 處, 分 別 為 上 海 商 業 儲 蓄 銀 行 柬 埔 寨 代 表 人 辦 事 處 國 泰 世 華 商 業 銀 行 仰 光 代 表 人 辦 事 處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仰 光 代 表 人 辦 事 處 台 北 富 邦 商 業 銀 行 舊 金 山 代 表 人 辦 事 處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緬 甸 代 表 人 辦 事 處 臺 灣 新 光 商 業 銀 行 仰 光 代 表 人 辦 事 處 及 日 盛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香 港 代 表 人 辦 事 處 3. 另 由 於 近 年 來 亞 洲 地 區 消 費 需 求 及 貿 易 成 長 強 勁, 我 國 與 亞 洲 國 家 經 貿 關 係 密 切, 台 商 投 資 亦 集 中 於 亞 洲, 爰 本 會 自 102 年 協 助 我 國 銀 行 積 極 布 局 亞 洲 拓 展 據 點, 以 提 升 獲 利 機 會, 擴 大 市 場 規 模 又 因 部 分 亞 洲 國 家 金 融 市 場 開 放 有 限, 對 外 銀 申 設 當 地 分 支 機 構 多 所 限 制, 本 會 爰 研 擬 簡 化 申 設 程 序, 並 主 動 與 各 國 金 融 主 管 機 關 建 立 監 理 合 作 關 係, 溝 通 傳 達 我 銀 行 業 申 設 據 點 之 需 求, 盡 力 協 助 銀 行 布 局 亞 洲, 致 本 國 銀 行 赴 亞 洲 設 立 據 點 之 家 數 增 加 100% 績 效 衡 量 標 準 : 本 國 銀 行 當 年 度 對 中 小 企 業 放 款 餘 額 成 長 率, 不 低 於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公 布 之 當 年 度 經 濟 成 長 率 13 1. 為 促 進 國 家 經 濟 發 展 及 營 造 有 利 中 小 企 業 融 資 環 境, 本 會 102 年 度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衡 量 指 標 原 定 目 標 值 14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持 續 推 動 本 國 銀 行 加 強 辦 理 中 小 企 業 放 款 方 案 第 八 期 該 方 案 第 八 期 預 期 成 長 目 標 之 設 定, 係 基 於 企 業 資 金 需 求 與 經 濟 成 長 具 有 高 度 關 聯 性, 爰 同 時 參 酌 101 年 底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預 測 之 102 年 度 經 濟 成 長 率 3.15%, 及 銀 行 預 估 102 年 底 中 小 企 業 放 款 餘 額 將 較 101 年 底 增 加 2,497 億 元 ( 約 成 長 5.70 %), 折 衷 擬 訂 預 期 目 標 為 增 加 2,400 億 元 ( 約 成 長 5.4%) 2. 截 至 102 年 12 月 底 止, 本 國 銀 行 對 中 小 企 業 放 款 餘 額 達 新 臺 幣 4 兆 7,610 億 元, 較 101 年 底 增 加 新 臺 幣 3,134 億 元, 放 款 餘 額 成 長 率 為 7.05%, 高 於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103 年 1 月 28 日 概 估 之 102 年 度 經 濟 成 長 率 2.19%, 並 達 成 102 年 度 中 小 企 業 放 款 餘 額 成 長 2,400 億 元 之 預 期 成 長 目 標 3. 依 據 統 計,102 年 12 月 底 中 小 企 業 放 款 餘 額 占 全 體 企 業 放 款 餘 額 比 率 為 52.82% 占 民 營 企 業 放 款 餘 額 比 率 為 56.67%, 均 較 101 年 底 之 比 率 50.18% 53.94% 為 高 顯 示 本 會 推 動 建 構 完 善 中 小 企 業 融 資 體 系 協 助 中 小 企 業 取 得 融 資 之 政 策, 已 獲 具 良 好 成 效, 對 於 共 創 金 融 與 產 業 雙 贏 的 經 濟 發 展 實 有 助 益 4. 此 外, 為 滿 足 多 元 金 融 需 求, 並 協 助 多 屬 中 小 企 業 之 創 意 產 業 業 者, 本 會 已 規 劃 獎 勵 本 國 銀 行 辦 理 創 意 產 業 放 款 方 案, 此 方 案 自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四 循 序 推 動 兩 岸 金 融 業 務 往 來, 發 展 具 兩 岸 特 色 之 金 融 業 務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衡 量 指 標 1. 加 強 兩 岸 金 融 機 構 設 立 營 業 據 點 及 業 務 往 來 原 定 目 標 值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103 年 1 月 1 日 開 始 實 施, 將 有 助 於 扶 植 多 屬 中 小 企 業 之 創 意 產 業 適 時 取 得 發 展 所 需 資 金, 創 造 推 升 經 濟 成 長 新 動 能 5 家 績 效 衡 量 標 準 : 核 准 本 國 金 融 機 構 赴 大 陸 地 區 設 立 營 業 據 點 及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及 兩 岸 銀 行 互 相 參 股 之 家 數 15 1. 有 關 本 會 102 年 度 核 准 本 國 金 融 機 構 赴 大 陸 地 區 設 立 營 業 據 點 及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如 下 : (1) 合 庫 金 控 永 豐 金 控 臺 灣 中 小 企 業 銀 行 之 子 公 司 赴 大 陸 地 區 投 資 設 立 融 資 租 賃 公 司 (2) 富 邦 金 控 及 台 北 富 邦 商 業 銀 行 收 購 大 陸 地 區 華 一 銀 行 彰 化 銀 行 赴 大 陸 設 立 第 二 家 分 行 ( 東 莞 分 行 ), 以 及 兆 豐 銀 行 ( 蘇 州 吳 江 支 行 ) 玉 山 銀 行 ( 東 莞 長 安 支 行 ) 設 立 分 行 所 屬 支 行 2. 藉 由 本 會 與 大 陸 地 區 銀 行 監 理 機 關 共 同 推 動 兩 岸 銀 行 監 理 合 作 平 臺, 有 效 推 展 兩 岸 金 融 機 構 設 立 據 點 及 業 務 往 來, 目 前 分 別 於 100 年 4 月 11 月 及 102 年 4 月 召 開 三 次 兩 岸 銀 行 監 理 合 作 平 臺 會 議, 內 容 重 點 包 括 確 立 監 理 合 作 平 臺 的 具 體 內 容 及 運 作 機 制, 建 立 制 度 化 的 定 期 會 晤 及 工 作 階 層 的 溝 通 協 調, 並 就 目 前 審 核 中 的 互 設 營 業 據 點 案 件 以 及 ECFA 早 收 承 諾 執 行 問 題 及 兩 岸 銀 行 往 來 可 進 一 步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衡 量 指 標 2. 放 寬 信 託 業 務 投 資 大 陸 有 價 證 券 之 限 制 及 放 寬 兩 岸 證 券 期 貨 業 務 往 來 五 強 化 金 融 監 提 高 本 國 銀 行 資 理, 確 保 金 本 適 足 性 融 穩 定 原 定 目 標 值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開 放 的 項 目 進 行 實 質 討 論, 及 將 兩 岸 銀 行 業 的 市 場 准 入 相 關 開 放 項 目 納 入 海 峽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ECFA) 服 務 業 貿 易 協 議 兩 岸 銀 行 監 理 合 作 平 臺 會 議 的 成 果, 展 現 兩 岸 雙 贏, 有 助 於 促 進 兩 岸 銀 行 業 雙 向 往 來 之 良 性 互 動 發 展, 協 助 國 銀 拓 展 大 陸 市 場, 亦 有 利 於 大 陸 地 區 臺 資 企 業 發 展 3 項 績 效 衡 量 標 準 : 檢 討 修 正 共 同 信 託 基 金 相 關 管 理 規 定 兩 岸 貨 幣 清 算 機 制 建 立 後, 為 積 極 配 合 行 政 院 101 年 9 月 6 日 核 定 之 發 展 兩 岸 特 色 之 金 融 業 務 計 畫 所 列 執 行 項 目, 並 為 利 信 託 業 發 展 具 兩 岸 特 色 之 金 融 業 務, 爰 於 102 年 2 月 27 日 修 正 發 布 信 託 業 募 集 發 行 共 同 信 託 基 金 運 用 於 國 外 投 資 之 範 圍 及 限 制 規 定, 已 放 寬 共 同 信 託 基 金 得 投 資 於 涉 及 大 陸 地 區 金 融 商 品 100% 績 效 衡 量 標 準 : 16 本 國 銀 行 資 本 適 足 率 第 一 類 資 本 比 率 及 普 通 股 權 益 比 率 (102 年 : 分 別 不 低 於 8% 4.5% 及 3.5%) 1. 依 巴 塞 爾 銀 行 監 理 委 員 會 發 布 之 國 際 規 範 巴 塞 爾 資 本 協 定 三, 各 國 應 逐 年 提 高 對 銀 行 資 本 品 質 與 數 量 之 要 求, 尤 其 自 108 年 起, 資 本 適 足 率 第 一 類 資 本 比 率 及 普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衡 量 指 標 原 定 目 標 值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通 股 權 益 比 率 均 應 分 別 不 低 於 10.5% 8.5% 及 7% 我 國 係 自 102 年 起 實 施 巴 塞 爾 資 本 協 定 三, 配 合 國 際 監 理 規 定, 規 劃 採 逐 年 漸 進 方 式 達 成 上 述 標 準, 並 將 102 年 之 目 標 為 上 述 比 率 分 別 不 低 於 8 % 4.5% 及 3.5% 2. 為 達 成 上 述 目 標, 本 會 積 極 採 取 下 列 措 施 : (1)102 年 1 月 7 日 訂 定 發 布 加 強 本 國 銀 行 授 信 風 險 管 理 措 施, 將 資 本 適 足 性 列 為 適 用 獎 勵 措 施 之 條 件 之 一 (2)102 年 5 月 21 日 修 正 發 布 銀 行 資 本 適 足 性 相 關 資 訊 應 揭 露 事 項 規 定, 增 訂 銀 行 應 定 期 公 開 揭 露 資 本 之 組 成 項 目 及 資 本 工 具 特 性 等, 透 過 市 場 紀 律, 促 使 銀 行 積 極 提 高 資 本 (3) 持 續 透 過 召 開 座 談 會 發 布 新 聞 稿 與 個 別 銀 行 經 營 階 層 會 談 等 方 式, 督 促 銀 行 採 取 審 慎 股 利 政 策, 適 時 辦 理 增 資, 並 妥 適 進 行 長 期 資 本 規 劃 (4) 按 季 追 蹤 各 銀 行 執 行 情 形 3. 經 本 會 與 各 銀 行 共 同 努 力,102 年 第 3 季 底 本 國 銀 行 平 均 資 本 適 足 率 第 一 類 資 本 比 率 及 普 通 股 權 益 比 率 分 別 達 11.77% 9.12% 及 9.03%, 超 逾 102 年 所 訂 目 標 值 未 來 將 持 續 加 強 本 國 銀 行 厚 植 資 本 實 力 17
( 二 ) 上 (103) 年 度 已 過 期 間 施 政 績 效 及 達 成 情 形 :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一 擴 大 金 融 機 持 續 建 構 完 善 之 金 融 績 效 衡 量 標 準 : 構 業 務 範 疇 監 理 法 制, 擴 大 金 融 擴 大 金 融 機 構 業 務 或 服 務 範 圍, 檢 討 修 業 務 範 圍 正 銀 行 業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2 項 1. 103 年 1 月 27 日 修 正 信 用 合 作 社 非 社 員 交 易 限 額 標 準, 放 寬 信 用 合 作 社 非 社 員 授 信 交 易 對 象, 除 自 然 人 外, 可 擴 及 中 小 企 業 及 非 營 利 法 人, 另 放 寬 對 非 社 員 自 然 人 及 公 營 事 業 之 授 信 種 類, 以 協 助 非 社 員 之 中 小 企 業 及 非 營 利 法 人 取 得 融 資 管 道, 並 協 助 信 用 合 作 社 有 效 運 用 資 本 發 展 業 務 2. 103 年 1 月 29 日 訂 定 銀 行 國 際 金 融 業 務 分 行 辦 理 信 託 業 務 規 定, 鬆 綁 國 際 金 融 業 務 分 行 (OBU) 辦 理 信 託 業 務 其 商 品 範 圍 及 客 戶 分 級 標 準, 後 續 並 於 103 年 4 月 11 日 修 正 該 規 定, 進 一 步 放 寬 OBU 得 受 託 投 資 於 投 資 組 合 涉 及 新 臺 幣 計 價 商 品 之 境 外 基 金 及 國 內 投 信 事 業 所 發 行 含 新 臺 幣 級 別 之 多 幣 別 基 金 之 外 幣 級 別 等 商 品 3. 103 年 3 月 28 日 開 放 信 用 合 作 社 得 申 請 兼 營 信 託 業 務, 辦 理 以 自 己 名 義 為 投 資 人 申 購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之 特 定 單 獨 管 理 運 用 金 錢 信 託 業 務 4. 103 年 4 月 15 日 修 正 外 國 金 融 機 構 在 臺 子 銀 行 合 格 資 產 規 定 5. 103 年 4 月 15 日 修 正 信 用 合 作 社 對 同 一 人 或 同 一 關 係 人 之 授 信 限 額 標 準 修 正 草 案, 於 兼 顧 信 合 社 之 風 險 承 擔 能 力 及 採 差 異 化 管 理 下, 放 寬 同 一 關 係 人 之 授 信 限 額, 調 高 部 分 授 信 最 高 限 額, 並 增 訂 以 核 算 基 數 之 一 定 比 率 18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二 推 動 金 融 市 1.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金 融 績 效 衡 量 標 準 : 場 與 國 際 接 事 務, 配 合 修 改 金 軌 融 法 規, 並 與 國 際 接 軌 為 單 一 授 信 限 額 標 準 之 規 定 6. 103 年 5 月 9 日 修 正 金 融 機 構 作 業 委 託 他 人 處 理 內 部 作 業 制 度 及 程 序 辦 法 第 18 19 條, 開 放 本 國 銀 行 符 合 一 定 條 件 並 經 核 准 後, 得 將 消 費 金 融 資 訊 系 統 委 託 至 境 外 辦 理 1. 適 時 配 合 洗 錢 防 制 法 之 修 正, 修 正 相 關 規 範, 預 計 1 則 2. 積 極 參 與 亞 太 防 制 洗 錢 等 相 關 國 際 組 織 之 工 作 及 國 際 會 議, 並 於 會 場 說 明 我 國 作 法 進 行 經 驗 交 流, 預 計 2 次 1. 截 至 103 年 6 月 底 止, 准 予 備 查 銀 行 公 會 信 合 社 聯 合 社 之 防 制 洗 錢 及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注 意 事 項 範 本 共 2 則 2. 截 至 103 年 6 月 底 止, 已 參 與 2 次 亞 太 防 制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會 議 2. 賡 續 協 助 國 內 金 融 績 效 衡 量 標 準 : 機 構 佈 局 海 外 市 場 開 放 我 國 金 融 機 構 赴 海 外 設 立 分 支 機 構 ( 不 含 大 陸 地 區 ) 達 7 家 截 至 103 年 6 月 底 止, 本 會 核 准 本 國 銀 行 赴 海 外 設 立 分 支 機 構 共 9 家, 包 括 寮 國 2 家 緬 甸 5 家 美 國 2 家 三 提 供 多 元 金 1. 提 供 企 業 籌 資 便 利 績 效 衡 量 標 準 : 融 服 務, 支 持 經 濟 發 展 性 本 國 銀 行 當 年 度 對 中 小 企 業 放 款 餘 額 成 長 率, 不 低 於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公 布 之 當 年 度 經 濟 成 長 率 之 1.2 倍 截 至 103 年 6 月 底 止, 本 國 銀 行 對 中 小 企 業 放 款 餘 額 達 新 臺 幣 4 兆 9,298 億 元, 成 長 率 為 3.55% 19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四 循 序 發 展 兩 岸 金 融 業 務 2. 鼓 勵 金 融 機 構 積 極 績 效 衡 量 標 準 : 開 發 多 元 的 金 融 商 核 准 金 融 機 構 提 供 行 動 支 付 或 其 他 新 型 品 態 支 付 服 務 之 家 數 3 家 103 年 截 至 6 月 底 止, 共 計 核 准 9 家 金 融 機 構 辦 理 行 動 支 付 等 新 型 態 支 付 服 務 : 1. QR Code 收 單 服 務 : 兆 豐 中 華 郵 政 上 海 商 銀 華 南 銀 行 2. 手 機 信 用 卡 : 合 庫 中 國 信 託 元 大 臺 灣 中 小 企 銀 3.mPOS 行 動 收 單 服 務 : 聯 合 信 用 卡 處 理 中 心 1. 序 發 展 兩 岸 金 融 業 務 往 來 績 效 衡 量 標 準 : 核 准 本 國 金 融 機 構 赴 大 陸 地 區 設 立 營 業 據 點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及 參 股 達 7 家 103 年 1 月 至 6 月 底 止, 核 准 本 國 金 融 機 構 赴 大 陸 地 區 設 立 營 業 據 點 (15 家 )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1 家 ) 及 參 股 (0 家 ) 總 計 16 家 2. 檢 討 兩 岸 金 融 業 務 績 效 衡 量 標 準 : 往 來 相 關 法 令 檢 討 修 正 兩 岸 銀 行 證 券 期 貨 業 及 保 險 業 務 往 來 規 範 及 相 關 管 理 法 令 2 項 本 會 業 於 103 年 3 月 18 日 修 正 銀 行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其 關 係 企 業 投 資 大 陸 地 區 金 融 機 構 以 外 之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規 定, 開 放 大 陸 地 區 融 資 租 賃 子 公 司 可 在 大 陸 地 區 設 立 保 理 公 司 20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五 強 化 金 融 監 提 高 本 國 銀 行 資 本 適 績 效 衡 量 標 準 : 理, 提 升 金 足 性 及 資 產 品 質 1. 本 國 銀 行 103 年 底 資 本 適 足 率 第 一 融 業 風 險 承 類 資 本 比 率 及 普 通 股 權 益 比 率 分 別 達 受 能 力 到 11% 8% 及 8% 以 上 2. 修 正 發 布 銀 行 資 產 評 估 損 失 準 備 提 列 及 逾 期 放 款 催 收 款 呆 帳 處 理 辦 法 1. 截 至 103 年 第 1 季 底, 本 國 銀 行 資 本 適 足 率 第 一 類 資 本 比 率 普 通 股 權 益 比 率 分 別 達 11.82% 9.21% 及 9.14% 2. 已 於 103 年 1 月 28 日 修 正 發 布 銀 行 資 產 評 估 損 失 準 備 提 列 及 逾 期 放 款 催 收 款 呆 帳 處 理 辦 法, 將 第 一 類 授 信 資 產 備 抵 呆 帳 最 低 提 列 比 率 由 0.5% 提 高 至 1%, 各 銀 行 應 於 103 年 底 前 達 成 3. 102 年 底 信 用 合 作 社 資 本 適 足 率 已 達 12.78% 4. 本 會 已 於 103 年 1 月 28 日 修 正 發 布 信 用 合 作 社 資 產 評 估 損 失 準 備 提 列 及 逾 期 放 款 催 收 款 呆 帳 處 理 辦 法, 將 第 一 類 授 信 資 產 備 抵 呆 帳 最 低 提 列 比 率 由 0.5% 提 高 至 1%, 各 信 用 合 作 社 應 於 103 年 底 前 達 成, 但 如 有 正 當 理 由, 得 向 本 會 申 請 延 期, 展 延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4 年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