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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 中 国 迈 向 全 民 医 疗 保 险 的 标 志 性 一 步 林 莞 娟 刘 国 恩 熊 先 军 陈 钢 摘 要 :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 以 下 简 称 城 居 保 ) 是 国 务 院 进 行 医 疗 体 制 改 革 的 最 新 举 措,2007 年 夏 开 始 在 全 国 79 个 城 市 开 展 试 点 工 作 政 策 的 重 点 是 保 障 城 镇 非 从 业 居 民 的 大 病 医 疗 需 求 本 研 究 采 用 国 务 院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试 点 评 估 入 户 调 查 基 线 数 据, 是 第 一 篇 从 经 济 学 角 度 对 城 居 保 进 行 分 析 的 论 文 我 们 主 要 关 心 三 个 问 题 : 谁 参 保 谁 受 益 谁 满 意 研 究 结 果 如 下 : 首 先, 城 居 保 更 吸 引 过 去 一 年 内 曾 住 过 院 的 人 群 参 保 第 二, 城 居 保 在 减 轻 医 疗 费 用 负 担 促 进 主 动 就 医 方 面 有 积 极 的 贡 献, 其 中 低 收 入 和 过 去 一 年 住 过 院 的 人 群 更 加 明 显 地 感 觉 到 医 疗 费 用 负 担 的 减 轻 第 三, 低 收 入 人 群 对 城 居 保 更 满 意 关 键 词 : 中 国, 医 疗 保 险, 医 疗 改 革, 城 镇 居 民 作 者 林 莞 娟,1980 年 生, 经 济 学 博 士, 北 京 大 学 光 华 管 理 学 院 应 用 经 济 学 系 助 理 教 授 ( 北 京 100871); 刘 国 恩,1957 年 生, 经 济 学 博 士, 北 京 大 学 光 华 管 理 学 院 经 济 学 教 授 ( 北 京 100871), 通 讯 作 者 ; 熊 先 军,1963 年 生, 医 学 博 士, 中 国 医 疗 保 险 研 究 会 秘 书 长 ( 北 京 100716); 陈 钢,1981 年 生, 管 理 学 硕 士, 北 京 大 学 中 国 医 药 经 济 研 究 中 心 研 究 学 者 ( 北 京 100871) 一 引 言 伴 随 着 经 济 的 快 速 转 型 及 医 疗 费 用 的 迅 速 增 长, 中 国 的 医 疗 体 制 面 临 着 前 所 未 有 的 挑 战 : 第 一,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承 担 医 疗 费 用 有 较 大 的 困 难 (Liu 1 ); 第 二, 因 病 致 贫 因 病 返 贫 现 象 持 续 存 在 (Liu 等 2 ); 第 三, 城 乡 人 口 贫 富 人 口 医 疗 保 险 覆 盖 不 均 (Zhao 3 ) 为 了 克 服 这 些 困 难, 建 设 和 谐 社 会, 国 务 院 进 行 了 一 系 列 医 疗 体 制 改 革, 而 本 研 究 关 注 的 是 2007 年 夏 启 动 的 最 新 改 革 措 施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 以 下 简 称 城 居 保 ) 2007 年 以 前, 中 国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体 系 由 两 个 医 疗 保 险 政 策 构 成 : 一 个 是 城 镇 职 工 享 受 的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 以 下 简 称 城 职 保 ); 另 一 个 是 农 村 人 口 享 受 的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体 系 ( 以 下 简 称 新 农 合 ) 截 止 2007 年 底, 城 职 保 参 保 人 数 超 过 了 1.8 亿, 新 农 合 参 保 人 数 超 过 了 7.2 亿 ( 中 国 国 家 统 计 局 4 ) 4.2 亿 城 镇 非 从 业 居 民 作 为 第 三 类 人 群, 却 不 在 任 一 保 险 政 策 的 保 障 范 围 内 而 这 部 分 人 群 又 主 要 是 由 城 镇 非 从 业 人 员 构 成 的 弱 势 群 体, 他 们 可 能 非 常 迫 切 地 需 要 医 疗 保 险 的 保 障 为 了 保 障 他 们 的 医 疗 需 求, 中 央 发 布 了 国 发 2007 1 Y. Liu, China s Public Health-care System: Facing the Challenges. Bulletin of th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vol.82, no.7 (July 2004) pp.532-538. 2 Y. Liu, K. Rao, W.C. Hsiao, Medical Expenditure and Rural Impoverishment in China. Journal of Health, Population and Nutrition, vol. 21, no.3 (September 2003) pp. 216-222. 3 Z. Zhao, Income Inequality, Unequal Health Care Access, and Mortality in China. Population and Development Review, vol. 32, no. 3 (September 2006) pp.461-483.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统 计 局 : 2007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统 计 公 报, 中 国 统 计 出 版 社,2008 年, http://www.stats.gov.cn/tjgb/ndtjgb/qgndtjgb/t20080228_402464933.htm 1

20 号 文 件, 在 全 国 79 个 城 市 开 展 了 一 场 大 规 模 的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试 点 工 作 城 居 保 政 策 的 目 标 是 在 2009 年 前 试 点 城 市 达 到 80% 以 上,2010 年 在 全 国 全 面 推 开, 逐 步 覆 盖 全 体 城 镇 非 从 业 居 民 ( 国 务 院 5 ) 为 了 及 时 评 价 各 地 政 策 实 施 效 果, 受 国 务 院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试 点 评 估 专 家 组 委 托, 北 京 大 学 光 华 管 理 学 院 牵 头 成 立 了 由 中 国 医 疗 保 险 研 究 会 清 华 大 学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天 津 大 学 等 院 校 组 成 的 入 户 调 查 课 题 组,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展 开 了 一 次 大 规 模 的 入 户 调 查 ( 北 京 大 学 光 华 管 理 学 院 6 ) 本 研 究 旨 在 运 用 严 格 的 研 究 方 法 对 此 珍 贵 数 据 进 行 更 深 入 分 析 特 别 的, 我 们 希 望 回 答 三 个 问 题 : 哪 一 类 人 群 参 加 城 居 保 的 积 极 性 最 高? 哪 一 类 人 群 从 城 居 保 中 有 所 受 益, 这 些 受 益 是 通 过 哪 些 方 面 的 改 善 所 体 现 的? 哪 一 类 人 群 对 城 居 保 最 为 满 意? 二 文 献 回 顾 ( 一 ) 城 职 保 作 为 城 镇 居 民 的 主 要 保 险 政 策, 城 职 保 资 金 充 足, 管 理 有 序, 可 持 续 性 也 比 较 强 有 很 多 关 于 城 职 保 的 研 究 从 可 及 性 成 本 公 平 等 角 度 衡 量 了 它 的 实 施 效 果 7 8 Liu 和 Cai 以 及 Liu 等 使 用 镇 江 市 的 年 度 职 工 调 查 数 据 分 析 了 城 职 保 带 来 的 医 疗 总 费 用 和 医 疗 服 务 利 用 率 的 变 化 两 个 研 究 一 致 表 明, 城 职 保 增 加 了 较 为 便 宜 的 门 诊 服 务 利 用 率 而 减 少 了 较 为 昂 贵 的 住 院 服 务 与 急 诊 服 务 利 用 率 这 些 变 化 对 节 省 医 疗 服 务 成 本 是 很 有 帮 助 的 Yip 和 Hsiao 9 的 研 究 也 报 告 了 类 似 的 结 果 另 外 一 些 研 究 从 横 向 公 平 和 纵 向 公 平 两 个 角 度 对 城 职 保 的 公 平 性 进 行 了 分 析 横 向 公 平 要 求 同 样 需 求 的 人 有 同 样 的 机 会 获 得 医 疗 服 务, 纵 向 公 平 要 求 不 同 需 求 的 人 应 该 得 到 不 同 的 治 疗 (Alberts 等 10,Gerdtham 11,Smaje 和 Le Grand 12 ) 横 向 公 平 和 纵 向 公 平 又 均 从 两 个 角 度 进 行 衡 量 : 医 疗 服 务 的 可 及 性 和 医 疗 服 务 的 筹 资 13 Liu 等 从 医 疗 服 务 可 及 性 是 公 平 的 角 度 评 估 了 城 职 保 该 研 究 发 现, 城 职 保 实 施 后, 弱 势 群 体 的 门 诊 服 务 利 用 率 有 了 很 大 的 提 高 这 一 提 高 反 映 了 医 疗 服 务 可 及 性 的 横 向 公 平 的 改 善 此 外, 城 职 保 增 加 了 所 有 医 疗 服 务 的 纵 向 公 平 但 是, 在 利 用 昂 贵 医 疗 服 务 和 先 进 诊 断 技 术 上, 弱 势 群 体 在 城 职 保 实 施 后 仍 然 处 于 不 利 地 位 医 疗 服 务 的 筹 资 公 平 是 指, 医 疗 服 务 的 实 际 花 费 应 该 与 家 庭 的 可 支 付 能 力 成 比 例 对 筹 资 公 平 的 研 究 通 常 是 结 合 了 家 庭 可 支 付 能 力 和 医 疗 花 费 来 看 的, 比 如 低 收 入 家 庭 是 比 高 收 入 家 庭 在 同 样 条 件 下 支 付 的 医 疗 费 用 要 少 一 些 一 些 研 究 发 现 城 职 保 可 以 增 进 医 疗 服 务 的 筹 5 国 务 院 : 国 发 (2007)20 号 国 务 院 关 于 开 展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试 点 的 指 导 意 见, 2007 年, http://www.gov.cn/zwgk/2007-07/24/content_695118.htm 6 北 京 大 学 光 华 管 理 学 院 : 中 国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入 户 调 查 报 告,2008 年, 北 京 大 学 光 华 管 理 学 院 内 部 资 料 7 G. Liu and R. Cai, China's Urban Health Insurance Experiment in Zhenjiang: Cost and Utilization Analyses. In Hu T, Hsieh C (eds.), Economics of Health Care Reform in Pacific Rim, Edward Elgar: England, 1999, p. 143. 8 G. Liu, R. Cai, Z. Zhao, P. Yuen, X. Xiong, S. Chao, B. Wang, Urban Health Care Reform Initiative in China: Findings from Its Pilot Experiment in Zhenjiang City.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vol. 1, no. 4 (October 1999), pp. 504-525. 9 W. Yip and W. Hsiao, Medical Savings Accounts: Lessons from China. Health Affairs, vol. 16, no. 6 (November/December1997), pp. 244-251. 10 J. F. Albert, R. Sanderman, J.M. Eimers, W. J. A. Van Den Heuvel, Socioeconomic Inequality in Health Care: a Study of Services Utilization in Curacao. Social Science & Medicine, vol. 45, no. 2 (July 1997), pp. 213-220. 11 U. G. Gerdtham, Equality in Health Care Utilization: Further Tests Based on Hurdle Models and Swedish Micro Data, Health Economics, vol. 6, no.3 (May 1997), pp. 303-319. 12 C. Smaje, J. Le Grand, Ethnicity, Equality and the Use of Health Services in the British NHS. Social Science & Medicine, vol.45, no.3 (August1997), pp. 485-496. 13 G. Liu, Z. Zhao, R. Cai, T. Yamada, T. Yamada, Equity in Health Care Access to: Assessing the Urban Health Insurance Reform in China. Social Science & Medicine, vol.55, no.10 (November 2002), pp. 1779-1794. 2

资 公 平 比 如, 刘 国 恩 等 14 分 析 了 城 职 保 实 施 后 就 诊 时 个 人 自 负 医 疗 费 用 的 重 新 分 配 他 们 发 现, 这 一 费 用 在 所 有 人 群 中 都 有 所 增 长, 而 且 在 弱 势 群 体 中 的 增 长 也 并 不 比 其 他 群 体 高 15 16 Yi 等 发 现 设 计 有 个 人 医 疗 存 款 帐 户 和 社 会 统 筹 医 疗 基 金 模 式 的 城 职 保 可 以 增 进 医 疗 保 17 险 的 筹 资 公 平, 但 低 收 入 人 群 的 医 疗 费 用 负 担 仍 然 比 高 收 入 人 群 要 沉 重 吴 成 丕 研 究 了 1999 到 2001 年 威 海 市 的 数 据 库, 他 们 的 研 究 发 现,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所 使 用 的 筹 资 分 布 公 平 性 指 标 18 在 实 行 了 城 职 保 后 有 所 提 高 总 之, 从 以 上 的 研 究 中, 我 们 可 以 发 现 城 职 保 在 减 轻 居 民 医 疗 服 务 费 用 上 有 积 极 的 贡 献 城 职 保 增 加 了 较 为 便 宜 的 门 诊 服 务 的 利 用 率 和 个 人 自 负 医 疗 费 用, 减 少 了 比 较 昂 贵 的 住 院 服 务 和 急 诊 服 务 的 利 用 城 职 保 在 基 本 医 疗 服 务 的 可 及 性 和 筹 资 两 方 面 改 善 了 横 向 公 平, 同 时 也 保 持 了 纵 向 公 平 ( 二 ) 新 农 合 对 于 新 农 合,Mao 19 和 Brown 等 20 对 各 地 的 政 策 模 式 变 化 和 影 响 做 了 详 细 的 综 述 有 一 些 比 较 具 体 的 研 究 针 对 新 农 合 和 医 疗 服 务 利 用 与 受 益 是 存 在 因 果 关 系 进 行 了 分 21 22 析 Yip 等 使 用 贵 州 省 数 据 对 一 个 由 哈 佛 大 学 设 计 的 中 国 农 村 互 助 医 疗 项 目 进 行 了 评 估, 发 现 该 政 策 增 加 了 门 诊 服 务 的 利 用, 并 减 少 了 自 我 药 疗 他 们 还 发 现, 该 项 目 的 对 照 组 所 实 施 的 新 农 合 对 门 诊 服 务 和 自 我 药 疗 没 有 显 著 影 响 相 反 地,Wagstaff 等 23 发 现 总 体 而 言, 新 农 合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增 加 了 门 诊 服 务 和 住 院 服 务 的 利 用, 但 这 一 增 加 在 富 裕 家 庭 幅 度 更 大 他 们 的 研 究 侧 重 于 2003 年 实 施 新 农 合 的 189 个 县 他 们 发 现, 在 富 裕 家 庭 中, 医 疗 服 务 的 利 用 有 所 增 加 ; 而 在 贫 困 家 庭 中, 维 持 原 状 他 们 还 发 现, 贫 困 家 庭 的 参 保 率 较 低, 有 慢 性 病 患 者 的 家 庭 参 保 率 较 高 此 外, 弱 势 群 体 在 改 革 后 就 昂 贵 医 疗 服 务 和 先 进 诊 断 仪 器 的 利 用 方 面 仍 然 处 于 不 利 地 位 24 Wang 等 对 于 参 保 者 受 益 的 研 究 有 类 似 的 发 现 他 们 运 用 贵 州 省 开 阳 县 冯 三 镇 2002 年 家 庭 调 查 的 数 据, 发 现 无 论 保 费 如 何 低, 总 存 在 一 些 低 收 入 家 庭 无 力 负 担, 也 因 此 无 法 参 加 14 刘 国 恩 蔡 仁 华 熊 先 军 赵 忠 云 : 中 国 城 市 医 疗 保 险 体 制 改 革 : 论 成 本 分 摊 的 公 平 性, 经 济 学 季 刊 2003 年 第 2 卷 第 2 期 15 Y. Yi, A. Maynard, G. Liu, X. Xiong, F. Lin, Equity in Health Care Financing: Evaluation of the Current Urban Employee Health Insurance Reform in China. Journal of the Asia Pacific Economy, vol.10, no.4 (November 2005), pp. 506-527. 16 个 人 医 疗 存 款 帐 户 是 指 用 于 参 保 人 看 病 的 专 用 帐 户 具 体 到 说, 是 指 职 工 个 人 缴 纳 的 医 疗 保 险 费 用 与 用 人 单 位 为 职 工 缴 纳 的 医 疗 保 险 费 的 一 定 比 例 一 并 计 入 职 工 个 人 名 下, 单 独 列 帐, 用 于 保 障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需 要 的 专 项 医 疗 经 费 个 人 帐 户 中 的 本 金 和 利 息 均 归 职 工 个 人 所 有, 只 能 用 于 医 疗 支 出 社 会 统 筹 医 疗 基 金 是 指 用 人 单 位 为 职 工 缴 纳 的 医 疗 保 险 费 中, 扣 除 个 人 帐 户 后 的 其 余 部 分 社 会 统 筹 医 疗 基 金 属 于 全 市 参 保 人 员, 针 对 大 病 补 偿, 由 社 会 保 险 机 构 集 中 管 理, 统 一 调 剂 使 用 17 吴 成 丕 : 中 国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中 的 公 平 性 研 究 以 威 海 为 例, 经 济 研 究 2003 年 第 6 期 18 筹 资 分 布 公 平 性 指 标 是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定 义 的 一 个 指 数, 为 医 疗 服 务 费 用 占 家 庭 全 部 开 支 的 比 例 19 Z. Mao, Pilot Program of NCMS in China: System Design and Progress. Working Paper No. 34527, The World Bank, Washington, DC, 2005. 20 P. H. Brown, A. de Brauw, Y. Du, Understanding Variation in the Design of China's New Cooperative Medical Scheme. 2008 CES Annual Conference, 2008. 21 W. C. Yip, H. Wang, W. C. Hsiao., The Impact of Rural Mutual Health Care on Access to Care: Evaluation of a Social Experiment in Rural China. Harvard Working Paper, 2008. 22 中 国 农 村 互 助 医 疗 是 哈 佛 大 学 在 中 国 农 村 开 展 的 一 项 解 决 农 民 健 康 保 障 问 题 的 重 要 研 究 项 目, 是 根 据 目 前 中 国 西 部 农 村 地 区 所 面 临 的 基 本 问 题, 与 卫 生 改 革 的 相 关 理 论 如 经 济 理 论 社 会 学 理 论 管 理 学 理 论 等, 以 及 中 国 和 国 际 实 践 经 验 相 结 合, 从 需 求 供 给 和 政 府 等 多 方 面 同 时 入 手 而 设 计 的 一 种 解 决 中 国 农 村 卫 生 问 题 的 综 合 模 式 也 可 以 认 为 是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的 模 式 之 一 23 A. Wagstaff, M. Lindelow, J. Gao, L. Xu, J. Qian, Extending Health Insurance to the Rural Population: an Impact Evaluation of China's New Cooperative Medical Scheme. Working Paper WPS4150, The World Bank, Washington, DC, 2007. 24 H. Wang, W. C. Yip, Zhang L, L. Wang, W. C. Hsiao, Community-based Health Insurance In Poor Rural China: the Distribution of Net Benefits. Health Policy and Planning, vol. 20, no. 6(September 2005), pp.366-374. 3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此 外, 在 共 付 率 地 新 农 合 的 效 果 也 会 有 较 大 差 异 ( 三 ) 城 居 保 对 城 居 保 的 研 究 非 常 有 限 丁 敬 芳 等 25 较 高 的 情 况 下, 从 合 作 医 疗 受 益 最 大 的 是 富 裕 农 户 从 这 些 研 究 中 我 们 发 现, 富 裕 的 群 体 从 新 农 合 中 受 益 较 大, 而 弱 势 群 体 在 某 些 医 疗 服 务 的 利 用 上 仍 然 遭 遇 着 不 平 等 但 对 于 新 农 合 在 门 诊 服 务 住 院 服 务 自 我 药 疗 方 面 的 作 用 目 前 尚 无 定 论 为 什 么 会 有 这 些 分 歧 呢? 一 个 可 能 的 解 释 是 这 些 研 究 均 针 对 某 一 地 区 的 政 策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分 析, 而 没 有 统 观 全 国 综 合 考 虑 ; 既 然 各 地 政 府 有 权 自 行 设 计 实 施 新 农 合, 各 26 详 细 比 较 了 11 个 省 的 城 居 保 的 实 施 情 况, 发 现 11 种 模 式 的 最 主 要 区 别 体 现 在 参 保 人 群 参 保 方 式 筹 资 和 费 用 补 偿 三 个 方 面 代 志 明 析 了 郑 州 市 城 居 保 的 盈 余, 认 为 在 盈 余 存 在 的 情 况 下, 政 府 应 该 提 高 补 偿 标 准, 降 低 起 付 线 和 共 付 率 来 维 持 参 保 者 的 热 情 减 少 保 费, 增 加 赔 偿 比 例, 参 保 者 的 数 量 会 增 加, 覆 盖 率 也 会 增 加 此 外, 政 府 正 在 评 估 政 策 总 体 设 计 进 展 和 盈 余 问 题 27 分 祁 祥 等 三 城 居 保 政 策 介 绍 2007 年 以 前, 中 国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体 系 仅 包 括 城 职 保 和 新 农 合, 覆 盖 了 中 国 9 亿 人 口 ( 孙 28 ) 但 是,4.2 亿 城 镇 非 从 业 居 民 却 无 法 加 入 上 述 任 一 保 险 而 由 于 没 有 正 式 职 业, 这 一 群 体 可 能 是 面 对 疾 病 风 险 最 无 抵 御 能 力 的 人 群 他 们 如 果 不 能 参 加 政 府 资 助 的 医 疗 保 险, 无 疑 是 恶 化 了 医 疗 服 务 的 不 公 平 性 近 年 来, 中 央 逐 渐 意 识 到 了 这 一 问 题 的 严 重 性, 并 开 始 尝 试 为 这 4.2 亿 人 建 立 合 适 的 医 疗 保 障 制 度 2006 年 9 月,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由 国 家 发 改 委 卫 生 部 财 政 部 牵 头,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民 政 部 等 14 个 部 委 ( 后 增 加 至 16 部 委 ) 组 成 医 疗 体 制 改 革 协 调 小 组, 联 合 开 展 工 作 2007 年 7 月, 国 务 院 发 布 了 国 发 2007 20 号 文 件, 正 式 启 动 了 城 居 保 的 试 点 工 作 在 这 一 政 策 的 指 引 下, 城 职 保 城 居 保 和 新 农 合 将 共 同 为 全 体 中 国 居 民 提 供 医 疗 保 障 ( 一 ) 参 保 范 围 根 据 国 发 2007 20 号 文 件, 城 居 保 的 覆 盖 范 围 主 要 是 不 属 于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覆 盖 范 围 的 中 小 学 阶 段 的 学 生 ( 包 括 职 业 高 中 中 专 技 校 学 生 ) 少 年 儿 童 和 其 他 非 从 业 城 镇 居 民 城 居 保 的 参 保 要 求 一 户 内 符 合 参 保 条 件 的 居 民 以 户 为 单 位, 自 愿 参 保 以 人 为 单 位 强 制 参 保 虽 然 可 减 少 逆 向 选 择, 但 也 会 带 来 高 昂 的 管 理 费 用, 所 以 以 户 为 单 位 自 愿 参 加 是 一 折 衷 方 案 ( 二 ) 筹 资 水 平 缴 费 和 补 助 依 据 国 务 院 政 策, 城 居 保 的 保 费 标 准 高 于 新 农 合, 低 于 城 职 保 政 府 补 助 多 少 则 由 当 地 居 民 家 庭 和 财 政 的 负 担 能 力 而 定 中 央 规 定, 对 试 点 城 市 的 参 保 居 民, 政 府 每 年 按 不 低 于 人 均 40 元 给 予 补 助, 其 中, 中 央 财 政 从 2007 年 起 每 年 通 过 专 项 转 移 支 付, 对 中 西 部 地 区 按 人 均 20 元 给 予 补 助 在 此 基 础 上, 对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重 度 残 疾 人 低 收 入 家 庭 60 周 岁 以 上 的 老 年 人 等 困 难 居 民 参 保 所 需 家 庭 缴 费 部 分, 政 府 每 年 再 按 不 低 于 人 均 60 元 给 予 补 助 同 时, 地 方 政 府 有 权 限 根 据 当 地 具 体 情 况 自 行 制 订 城 居 保 管 理 办 法 各 地 医 疗 保 险 管 理 局 负 责 设 定 筹 25 共 付 率 (copayment) 是 指 在 保 险 补 偿 中 个 人 需 要 自 行 支 付 的 比 例 这 一 规 定 是 为 了 防 止 道 德 风 险 的 发 生, 即 投 保 人 虽 然 可 以 得 到 补 偿, 但 自 己 也 需 要 相 应 地 付 出 一 定 成 本, 便 不 会 刻 意 承 担 不 必 要 的 损 失 以 获 得 补 偿 26 丁 敬 芳 陈 文 蒋 虹 丽 应 晓 华 :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试 行 方 案 比 较 分 析, 中 国 卫 生 资 源 2008 年 1 月 第 11 卷 第 1 期 27 代 志 明 : 中 国 城 镇 居 民 医 保 基 金 盈 余 敏 感 性 分 析 以 郑 州 市 为 例, 人 口 与 发 展 2008 年 第 14 卷 第 3 期 28 孙 祁 祥 朱 俊 生 郑 伟 李 明 强 : 中 国 医 疗 保 障 制 度 改 革 : 全 民 医 保 的 三 支 柱 框 架, 经 济 科 学, 2007 年 第 5 期 4

资 标 准 ( 国 务 院 29 ) 初 步 调 查 显 示,2007 年 在 试 点 城 市, 成 年 人 筹 资 标 准 平 均 为 236 元 ; 未 成 年 人 筹 资 标 准 平 均 为 97 元 ; 财 政 对 成 年 人 和 未 成 年 人 补 助 标 准 占 筹 资 标 准 的 平 均 比 例 分 别 为 36% 和 56% (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试 点 评 估 专 家 组 ( 三 ) 费 用 支 付 全 国 平 均 来 看, 城 居 保 的 政 府 补 助 覆 盖 了 参 保 者 15% 的 医 疗 开 支, 参 保 者 个 人 支 付 保 费 的 补 偿 覆 盖 了 25% 的 医 疗 开 支 剩 下 的 60% 需 要 个 人 在 就 诊 时 自 行 支 付 城 居 保 主 要 针 对 住 院 费 用 设 计, 平 均 覆 盖 了 45% 的 住 院 相 关 花 费, 每 人 次 住 院 可 得 补 偿 高 至 1436 元 (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试 点 评 估 专 家 组 但 在 一 些 富 裕 地 区, 城 居 保 也 逐 渐 扩 展 到 门 诊 服 务 的 报 销 上 31 30 ) ) 尽 管 大 部 分 地 区 的 城 居 保 不 报 销 门 诊 服 务 费 用, 四 数 据 和 结 果 ( 一 ) 入 户 调 查 2007 年, 受 国 务 院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试 点 评 估 专 家 组 委 托, 以 北 京 大 学 光 华 管 理 学 院 为 首 的 课 题 组 在 首 批 试 点 城 市 中 开 展 了 国 务 院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试 点 评 估 入 户 调 查 根 据 研 究 计 划, 基 线 调 查 在 2007 年 12 月 展 开, 并 在 2008 2009 2010 分 别 进 行 三 轮 随 访 调 查 调 查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社 会 人 口 学 特 征 健 康 状 况 医 疗 服 务 需 求 与 利 用 医 疗 服 务 费 用 医 疗 保 险 相 关 信 息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等 在 79 个 试 点 城 市 中, 在 对 人 均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全 市 年 末 人 口 数, 人 均 筹 资 额 度, 上 年 度 人 均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统 筹 基 金 支 出, 人 口 密 度, 人 均 床 位 数 及 人 均 医 生 数 共 七 个 指 标 进 行 聚 类 分 析 后, 随 机 挑 选 出 九 个 有 代 表 性 的 城 市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包 头 市 湖 南 省 常 德 市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吉 林 省 吉 林 市 浙 江 省 绍 兴 市 新 疆 维 吾 尔 族 自 治 区 乌 鲁 木 齐 市 福 建 省 厦 门 市 青 海 省 西 宁 市 及 山 东 省 淄 博 市 作 为 样 本 城 市 基 线 调 查 为 期 3 周, 采 用 多 阶 段 概 率 与 规 模 成 比 例 抽 样 (PPS) 方 法, 共 在 九 个 样 本 城 市 调 查 了 42 个 区 ( 县 ),100 个 街 道 ( 办 事 处 ),141 个 社 区 ( 居 委 会 ), 成 功 进 入 11674 户 调 查 32989 人 由 于 各 地 政 府 基 于 自 身 财 政 状 况 及 医 疗 服 务 需 求 设 计 保 险 的 福 利 包, 城 市 间 的 政 策 大 不 相 同 表 1 从 起 始 日 期 参 保 资 格 筹 资 福 利 包 四 个 方 面 详 细 介 绍 了 九 个 样 本 城 市 的 城 居 保 政 策 表 1 第 3 列 显 示, 这 九 个 城 市 的 城 居 保 的 启 动 时 间 最 早 为 成 都 市 的 2006 年 10 月, 最 晚 为 包 头 常 德 及 淄 博 的 2007 年 10 月 表 1 第 5 列 标 出 了 城 居 保 对 流 动 人 口 的 相 关 政 策, 可 以 发 现, 绝 大 多 数 城 市 未 覆 盖 流 动 人 口, 仅 厦 门 市 及 乌 鲁 木 齐 市 在 医 保 政 策 中 明 文 规 定 对 外 来 打 工 人 员 的 子 女 有 所 照 顾 表 1 还 分 别 列 举 了 九 个 城 市 的 筹 资 策 略 表 中 显 示, 城 居 保 的 筹 资 主 要 为 个 人 支 付 的 保 费 对 于 工 作 年 龄 的 无 业 居 民, 人 均 年 筹 资 额 从 厦 门 市 的 110 元 至 绍 兴 市 的 300 元 不 等 其 余 部 分 来 自 中 央 及 地 方 各 级 财 政, 而 地 方 财 政 补 助 高 于 中 央 财 政 九 个 城 市 中 厦 门 市 各 级 政 府 财 政 补 助 总 额 最 高, 达 到 人 均 460 元 / 年, 其 他 八 个 城 市 从 40 元 至 100 元 不 等 随 着 中 央 32 在 2009 至 2011 三 年 内 对 医 改 财 政 投 入 8500 亿 资 金 计 划 的 逐 步 落 实 ( 魏 恒 ), 以 及 对 政 府 29 国 务 院 : 国 发 (2007)20 号 国 务 院 关 于 开 展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试 点 的 指 导 意 见,2007 年, http://www.gov.cn/zwgk/2007-07/24/content_695118.htm 30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试 点 评 估 专 家 组 : 关 于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试 点 的 评 估 报 告,2008 年, 中 国 医 疗 保 险 研 究 会 内 部 资 料 31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试 点 评 估 专 家 组 : 关 于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试 点 的 评 估 报 告,2008 年, 中 国 医 疗 保 险 研 究 会 内 部 资 料 32 魏 恒 : 国 务 院 通 过 医 改 方 案 3 年 内 预 计 投 入 8500 亿 元,2009 年, http://www.chinanews.com.cn/gn/news/2009/01-21/1537737.shtml 5

主 导 公 共 医 疗 保 险 的 承 诺 (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部 际 协 调 工 作 小 组 为 主 的 筹 资 模 式 在 今 后 几 年 可 能 将 逐 步 转 变 为 以 政 府 财 政 补 助 为 主 的 模 式 表 1 最 后 8 列 总 结 了 九 个 城 市 对 住 院 门 诊 急 诊 及 免 费 体 检 的 福 利 包 设 计 细 则 纵 观 九 个 城 市 的 政 策 可 发 现, 首 先, 居 民 享 受 的 保 险 补 偿 待 遇 与 城 市 的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呈 正 比, 如 厦 门 市 居 民 的 保 险 报 销 待 遇 在 九 个 城 市 中 最 好 其 次, 福 利 包 的 设 计 还 体 现 出 城 居 保 希 望 使 病 患 依 据 病 情 主 动 分 流 的 意 图, 即 随 着 医 疗 机 构 级 别 的 提 升, 起 付 线 上 升 报 销 比 例 降 低 第 三, 报 销 比 例 随 医 疗 总 费 用 增 加 而 增 加 另 外, 对 于 门 诊 服 务, 城 居 保 在 绝 大 多 数 城 市 仅 针 对 门 诊 大 病 或 慢 性 病 进 行 补 偿, 仅 在 厦 门 西 宁 和 淄 博 三 个 城 市 对 普 通 门 诊 费 用 也 予 以 报 销 另 一 方 面, 预 防 保 健 未 列 入 城 居 保 补 偿 的 范 围 内, 但 也 有 少 数 城 市 开 始 注 意 到 预 防 保 健 的 作 用, 如 厦 门 市 政 策 规 定, 若 去 年 一 年 未 利 用 城 居 保, 则 今 年 可 免 费 体 检 一 次 部 分 居 民, 尤 其 是 文 化 程 度 较 低 者, 可 能 还 未 体 会 到 参 保 目 的 在 于 避 免 大 病 所 造 成 的 严 重 经 济 负 担, 从 而 参 保 热 情 不 高 类 似 地, 部 分 缴 费 后 未 使 用 过 医 保 的 居 民 可 能 会 觉 得 钱 白 交 了, 从 而 退 保 而 通 过 给 予 未 使 用 医 保 的 居 民 一 些 优 惠 措 施, 如 免 费 体 检, 一 方 面 做 到 了 疾 病 的 早 发 现 早 诊 断 早 治 疗 ; 另 一 方 面 扩 大 了 保 险 的 受 益 面, 增 加 了 满 意 度, 维 持 了 参 保 率, 这 对 医 保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是 相 当 重 要 的 33 ), 这 种 以 个 人 缴 费 33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部 际 协 调 工 作 小 组 : 关 于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的 意 见 ( 征 求 意 见 稿 ), 2008 年,http://shs.ndrc.gov.cn/yg/qwll/t20081014_240214.htm 6

城 市 / 省 份 地 区 起 始 日 期 包 头 市 /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一 般 标 准 参 保 准 则 1 市 中 专 院 校 中 技 普 通 高 中 职 业 高 中 初 中 小 学 和 特 殊 学 校 的 在 校 学 生 ( 以 下 简 称 在 校 学 生 );2 具 有 我 市 辖 区 内 非 农 业 户 西 部 2007-10-1 口, 未 参 加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且 男 年 满 60 周 岁 女 年 满 55 周 岁 以 上 无 从 业 经 历 的 居 民 法 定 劳 动 年 龄 段 内 的 重 症 残 疾 人 和 18 周 岁 以 下 非 在 校 居 民 常 德 市 / 湖 南 省 中 部 1 在 校 的 中 小 学 生 ( 包 括 职 业 高 中 中 专 技 校 学 生 ) 和 城 镇 居 民 未 满 18 周 岁 的 不 在 校 子 女 ( 以 下 与 在 校 的 中 小 学 生 一 起 简 称 居 民 子 2007-10-1 女 );218 周 岁 至 60 周 岁 的 非 从 业 城 镇 居 民 ;360 周 岁 以 上, 未 纳 入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覆 盖 范 围 的 城 镇 居 民 成 都 市 / 四 川 省 西 部 1 中 小 学 校 ( 含 中 专 技 校 职 校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 在 册 学 生 托 幼 机 构 在 园 幼 儿 ;2 具 有 本 市 户 籍 或 本 市 居 住 证 和 父 母 一 方 具 有 本 市 户 籍 或 本 市 居 住 证 的 18 周 岁 以 下 的 散 2006-10-1 居 学 龄 前 儿 童 和 因 病 ( 残 ) 未 入 学 的 少 年 儿 童 ;3 年 满 18 周 岁 以 上 从 业 年 龄 内 非 从 业 的 本 市 户 籍 的 城 镇 居 民 ;4 男 年 满 60 周 岁 女 年 满 50 周 岁 以 上 未 参 加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本 市 户 籍 的 城 镇 居 民 吉 林 市 / 吉 林 省 中 部 不 属 于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覆 盖 范 围 的 中 小 学 阶 段 的 学 生 ( 包 2007-4-13 括 职 业 高 中 中 专 技 校 学 生 ) 6 7 少 年 儿 童 和 其 他 非 从 业 城 镇 居 民 表 1: 样 本 城 市 城 居 保 政 策 归 纳 表 福 利 包 筹 资 / 每 人 每 年 ( 元 ) 住 院 门 诊 流 动 人 口 中 央 财 政 省 财 政 市 财 政 区 县 财 政 个 人 起 付 线 报 销 比 封 顶 线 常 规 慢 性 病 或 重 病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20 元 10 元 20 元 20 元 20 元 7 元 40 元 1 1 18 元 20 元 12 元 5 元 3 元 170 元 ; 2 在 校 学 生 及 18 周 岁 以 下 非 在 校 居 民 :50 元 1 市 外 医 疗 机 构 :700 元 ; 2 市 内 三 级 二 级 一 级 医 疗 机 构 及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分 别 为 :600 元 500 元 400 元 及 100 元 三 级 二 级 一 级 医 疗 机 160 元 ; 构 分 别 为 :600 元 200 元 2 居 民 子 女 : 及 100 元 40 元 275 元 2 ; 2 中 小 学 生 3 婴 幼 儿 :35 元 160 元 ; 2 学 生 儿 8 童 :30 元 参 照 城 职 工 标 准, 略 有 下 调, 三 级 二 级 一 级 医 疗 机 构 及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分 别 为 : 2708 元 1805 元 及 564 元 4 ; 2 中 小 学 生 婴 幼 儿 :0 按 省 级 及 省 级 以 上 医 疗 机 构 市 级 医 疗 机 构 县 ( 市 ) 区 级 ( 含 下 级 ) 依 次 为 900 元 600 元 300 元 ; 2 学 生 儿 童 : 无 统 筹 基 金 起 付 线 以 上 符 合 规 定 的 医 疗 费 用, 依 据 医 疗 机 30000 元 构 级 别 及 医 疗 费 用 级 距 报 销 仅 学 生 仅 学 生 45%-70% 不 等 统 筹 基 金 起 付 线 以 上 符 合 规 定 的 医 疗 费 用, 依 据 医 疗 机 构 级 别 报 销 40%-65% 不 等 统 筹 基 金 起 付 线 以 上 符 合 规 定 的 医 疗 费 用, 依 据 医 疗 机 构 级 别 报 销 50%-65% 不 等 ; 2 中 小 学 生 婴 幼 儿 : 依 据 医 疗 费 用 级 距 报 销 65%-90% 不 等 起 付 线 以 上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以 下 的 医 疗 费 用, 依 据 医 疗 机 构 级 别 及 医 疗 费 用 级 距 报 销 报 销 30%- 60% 不 等 ; 2 学 生 儿 童 : 因 疾 病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符 合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支 付 范 围 的, 依 据 医 疗 费 用 级 距 报 销 50%- 90% 30000 元 ; 2 居 民 子 女 : 50000 元 51156 元 5 ;2 中 小 学 生 婴 幼 儿 : 80000 元 45000 元 ; 2 学 生 儿 童 : 60000 元 城 镇 居 民 : 恶 性 肿 瘤 肾 功 能 衰 竭 器 官 移 植 再 生 障 碍 性 贫 血 精 神 分 裂 症 脑 部 疾 病 全 瘫 等 6 种 疾 病 恶 性 肿 瘤 的 门 诊 放 疗 化 疗 ; 慢 性 肾 功 能 衰 竭 的 门 诊 透 析 ; 肾 移 植 术 后 的 抗 排 斥 药 物 治 疗 ; 慢 性 白 血 病 ; 再 生 障 碍 性 贫 血 ; 帕 金 森 氏 症 ; 红 斑 狼 疮 ; 肝 硬 化 ; 精 神 分 裂 症 ; 其 他 必 须 长 期 不 间 断 地 进 行 门 诊 治 疗 并 且 每 季 度 门 诊 药 品 费 用 超 过 本 市 上 年 度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15% 以 上 的 病 种 ; 2 少 年 儿 童 : 在 上 述 病 种 基 础 上 再 增 加 血 友 病, 患 苯 丙 胴 尿 症 3 种 大 病 病 种 : 恶 性 肿 瘤 门 诊 放 家 庭 帐 户 化 疗 费 用 尿 毒 症 的 肾 透 析 治 限 额 内 的 疗 和 器 官 移 植 后 抗 排 异 医 疗 费 记 账 门 诊 用 医 疗 待 遇 仅 居 民 子 女 仅 居 民 子 女 可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儿 童 在 幼 儿 园 期 间, 发 生 的 符 合 规 定 的 属 于 意 外 伤 害 的 ( 按 照 民 事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应 由 相 关 责 任 人 承 担 的 费 用 除 外 ) 门 诊 医 疗 费 急 诊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儿 童 在 幼 儿 园 期 间, 发 生 的 符 合 规 定 的 属 于 意 外 伤 害 的 ( 按 照 民 事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应 由 相 关 责 任 人 承 担 的 费 用 除 外 ) 急 诊 医 疗 费 免 费 体 检 绍 兴 市 / 浙 江 省 中 部 (1) 城 镇 居 民 :1 非 农 户 籍 且 未 参 加 市 区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或 异 地 医 疗 保 障 的 18 周 岁 及 以 上 人 员 ( 不 含 市 区 在 校 生 );2 市 区 非 农 户 籍 的 被 征 地 农 民, 可 自 行 选 择 参 加 市 区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或 本 医 疗 保 障, 但 不 能 同 时 参 加 两 种 医 疗 保 2007-1-26 障 ;(2) 未 成 年 人 ( 含 在 校 学 生, 下 同 ):1 市 区 学 校 幼 儿 园 在 册 的 学 生 儿 童 9 ;2 市 区 非 农 户 籍 未 满 18 周 岁 且 未 入 学 校 幼 儿 园 就 读 的 人 员 ;3 市 区 非 农 户 籍 未 满 18 周 岁 因 故 在 市 区 外 学 校 幼 儿 园 就 读 的 人 员 0 元 0 元 1 城 镇 居 民 :100 元 ; 2 老 年 居 民 (60 周 岁 及 以 上 ): 200 元 ;3 未 成 年 人 : 60 元 0 元 300 元 ; 2 老 年 居 民 三 级 二 级 一 级 及 其 他 (60 周 岁 及 以 医 疗 机 构 分 别 为 :1000 元 上 ):200 700 元 及 500 元 元 ;3 未 成 年 人 :50 元 起 付 线 以 上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以 下 的 医 疗 费 用, 依 据 医 疗 费 用 级 距 报 销 报 销 45%-55% 不 等 ; 2 未 成 年 人 : 起 付 线 以 上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以 下 的 医 疗 费 用, 依 据 年 龄 分 组 ( 是 已 满 6 周 岁 ) 及 医 疗 费 用 级 距 报 销 报 销 60%-90% 不 等 80000 元 ; 2 未 成 年 人 : 100000 元 10 种 特 殊 病 种 : 恶 性 肿 瘤 放 化 疗 ; 尿 毒 症 肾 透 析 ; 组 织 器 官 移 植 后 抗 排 斥 治 疗 抑 制 剂 ; 脏 器 功 能 衰 竭 症 ( 心 肺 肝 脑 肾 ); 脑 血 管 意 外 恢 复 期 ; 高 血 压 病 Ⅲ 期 ( 有 心 脑 肾 并 发 症 之 一 者 ); 糖 尿 病 ( 合 并 感 染 或 心 肾 眼 神 经 系 统 并 发 症 之 一 者 ); 慢 性 再 生 障 碍 性 贫 血 ; 系 统 性 红 斑 狼 疮 ( 有 心 肺 肾 肝 及 神 经 系 统 并 发 症 之 一 者 ); 精 神 病 2008 年 9 月 30 日 前 参 加 市 区 城 镇 居 民 和 未 成 年 人 医 疗 保 障 人 员 7

参 保 准 则 城 市 / 省 份 地 区 起 始 日 期 一 般 标 准 流 动 人 口 (1) 城 镇 居 民 :1 男 60 周 岁 女 55 周 岁 以 上 ; 2 持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 疾 人 证 在 本 市 小 的 残 疾 人 员 ;3 持 有 厦 门 市 最 学 初 中 低 生 活 保 障 金 领 取 证 并 享 受 城 镇 和 高 中 就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待 遇 的 人 员 ; (2) 未 成 年 人 :1 具 有 本 市 户 籍, 年 龄 在 18 周 岁 以 下 的 未 成 年 读 的 在 册 学 生, 其 父 亲 或 母 厦 门 市 / 福 建 省 东 部 2007-1-1 人 ;2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亲 与 本 市 高 中 中 专 特 殊 学 校 技 校 职 用 人 单 位 校 等 学 校 中 具 有 本 市 户 籍, 年 龄 在 签 订 劳 动 18 周 岁 以 上 的 在 册 学 生 ;3 在 本 市 合 同, 并 小 学 初 中 和 高 中 就 读 的 非 本 市 户 缴 纳 了 社 籍 在 册 学 生, 其 父 亲 或 母 亲 与 本 市 会 保 险 费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并 缴 纳 了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表 1: 样 本 城 市 城 居 保 政 策 归 纳 表 ( 续 ) 福 利 包 筹 资 / 每 人 每 年 ( 元 ) 住 院 门 诊 中 央 财 政 省 财 政 市 财 政 区 县 财 政 个 人 起 付 线 报 销 比 封 顶 线 常 规 慢 性 病 或 重 病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0 元 0 元 230; 2 未 成 年 人 :25 10 元 230; 2 未 成 年 人 :25 10 元 179 元 10 ; 2 未 成 年 人 :80 元 三 级 二 级 一 级 医 疗 机 构 分 别 为 : 1277 元 766 元 及 255 元 11 ; 2 未 成 年 人 : 无 起 付 线 以 上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以 下 的 医 疗 费 用, 依 据 医 疗 费 用 级 距 及 医 疗 机 构 级 别 报 销 55%-85% 不 53000 元 可 等 ;2 未 成 年 人 : 依 据 医 疗 费 用 级 距 及 医 疗 机 构 级 别 报 销 55%-85% 不 等 ; 急 诊 免 费 体 检 在 一 个 医 疗 保 险 年 度 内 参 保 居 民 未 发 生 医 疗 费 用 的, 可 在 下 一 医 保 年 度 到 规 定 的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免 费 体 检 一 次 西 宁 市 / 青 海 省 西 部 具 有 西 宁 市 城 镇 户 籍 未 参 加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城 镇 居 民, 包 括 未 成 年 人 老 年 人 大 中 专 院 校 在 2007-7-18 校 学 生 职 工 家 属 无 业 人 员 转 为 城 镇 户 籍 的 农 民 以 及 城 镇 其 他 非 从 业 人 员 119-59 岁 男 性 居 民 和 19-54 岁 的 女 性 居 民 :0 元 ;2 60 岁 以 上 男 性 居 民 和 55 岁 以 上 女 性 居 民 :0 RMB; 318 岁 以 下 居 民 :0 元 119-59 岁 男 性 居 民 和 19-54 岁 的 女 性 居 民 :35 元 ; 260 岁 以 上 男 性 居 民 和 55 岁 以 上 女 性 居 民 :70 元 ;318 岁 以 下 居 民 :56 元 119-59 岁 男 性 居 民 119-59 岁 男 性 居 119-59 岁 男 性 居 和 19-54 岁 的 女 性 居 民 和 19-54 岁 的 女 民 和 19-54 岁 的 女 民 :110 元 ;260 性 居 民 :7.5 元 ; 性 居 民 :7.5 元 ; 岁 以 上 男 性 居 民 和 260 岁 以 上 男 性 260 岁 以 上 男 性 55 岁 以 上 女 性 居 居 民 和 55 岁 以 上 居 民 和 55 岁 以 上 民 :60 元 ;318 岁 女 性 居 民 :15 女 性 居 民 :15 以 下 居 民 :80 元 ; 元 ;318 岁 以 下 元 ;318 岁 以 下 4 全 日 制 大 中 专 院 居 民 :12 元 居 民 :12 元 校 在 校 学 生 :80 元 12 省 级 医 疗 机 构 ( 含 部 队 医 院 ) 市 级 医 疗 机 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县 级 一 级 医 疗 机 构 分 别 为 : 450 元 350 元 及 250 元 依 据 医 疗 机 构 级 别 报 销 40%- 60% 不 等 30000 元 可 7 种 特 定 病 (2008 年 9 月 1 日 起 ):Ⅱ 型 糖 尿 病 高 血 压 Ⅲ 期 肺 心 病 ( 肺 功 能 Ⅱ 级 ) 冠 心 病 ( 陈 旧 性 心 肌 梗 塞 ) 癌 症 放 化 疗 和 镇 痛 治 疗 尿 毒 症 血 液 透 析 器 官 移 植 后 的 抗 排 治 疗 乌 鲁 木 齐 / 新 疆 维 吾 尔 族 自 治 区 1 具 有 本 市 城 镇 户 籍 不 属 于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覆 盖 范 围 内 的 中 小 学 阶 段 的 学 生 ( 含 职 业 高 中 中 专 技 工 学 校 学 生, 下 同 ) 西 部 2007-9-26 学 龄 前 儿 童 和 其 它 非 从 业 城 镇 居 民 ; 2 长 期 随 父 母 在 本 市 上 学 生 活 的 农 民 工 子 女, 未 参 加 户 籍 所 在 地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的 长 期 随 父 母 在 本 市 上 学 生 活 的 农 民 工 子 女, 未 参 加 户 籍 所 在 地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的 60 元 1 120 三 级 二 级 一 级 医 疗 机 符 合 规 定 的 医 疗 费 用, 在 起 元 ; 构 ( 含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分 付 标 准 以 上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以 2 学 龄 前 儿 童 中 别 为 :600 元 300 元 及 200 下 的, 依 据 医 疗 机 构 级 别 报 小 学 生 :20 元 元 销 40%-60% 不 等 1 不 属 于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覆 盖 范 围 的 非 从 业 城 镇 居 民 ( 以 下 简 称 一 般 城 镇 居 民 );2 本 市 城 镇 居 民 中 男 满 60 周 岁 女 满 55 周 1 一 般 城 镇 居 民 : 岁 且 户 籍 在 本 市 满 两 年 的 人 员 ( 以 160 元 ;2 老 年 城 三 级 二 级 一 级 医 院 分 起 付 标 准 至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部 1 一 般 城 镇 居 民 :60 元 ;2 老 年 城 镇 居 民 :100 元 ;3 中 小 学 阶 段 学 生 淄 博 / 山 东 省 东 部 2007-10-1 下 简 称 老 年 城 镇 居 民 );3 未 满 镇 居 民 : 120 元 ; 别 为 :700 元 500 元 及 300 分, 依 据 医 疗 机 构 级 别 报 销 30000 元 少 年 儿 童 :40 元 18 周 岁 的 未 入 园 入 学 的 具 有 本 市 3 中 小 学 阶 段 学 生 元 50%-60% 不 等 城 镇 户 籍 的 少 年 儿 童 ( 以 下 简 称 少 年 儿 童 :40 元 少 年 儿 童 );4 中 小 学 阶 段 的 学 生 及 托 幼 机 构 的 在 册 儿 童 ( 以 下 简 称 中 小 学 阶 段 学 生 ) 注 :1. 政 策 文 件 未 指 明 各 级 财 政 分 担 比 例 2. 符 合 参 保 条 件 的 居 民 ( 非 少 年 儿 童 ) 参 加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个 人 缴 费 计 算 公 式 为 : 上 一 年 成 都 市 城 镇 居 民 家 庭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2.5%- 政 府 补 助 金 额, 计 算 单 位 精 确 到 元 3. 中 小 学 生 婴 幼 儿 2007 学 年 度 个 人 缴 费 40 元,2008 学 年 度 及 以 后 个 人 缴 费 35 元 25000 元 14 种 特 殊 慢 性 病 (2009 年 9 月 1 日 起 ): 慢 性 支 气 管 炎 ; 肺 源 性 心 脏 病 ; 高 血 压 Ⅱ 期 以 上 ( 含 Ⅱ 期 ); 冠 状 动 脉 粥 样 硬 化 性 心 门 诊 医 疗 脏 病 ; 糖 尿 病 ; 糖 尿 病 并 发 费 用 统 筹 症 ; 脑 血 管 意 外 后 并 发 症 后 制 度 遗 症 ; 恶 性 肿 瘤 ; 重 型 系 统 性 红 斑 狼 疮 ; 慢 性 活 动 性 肝 炎 ; 肝 硬 化 ; 癫 痫 ; 精 神 病 ; 慢 性 肾 炎 肾 病 综 合 症 慢 性 肾 功 能 衰 竭 9 种 慢 性 病 : 恶 性 肿 瘤 ( 包 括 白 血 病 ) 尿 毒 症 脏 器 官 移 植 糖 尿 病 ( 合 并 感 染 或 有 心 普 通 门 诊 肾 眼 神 经 并 发 症 之 一 者 ) 医 疗 费 用 高 血 压 病 三 期 ( 有 心 脑 实 行 社 区 肾 并 发 症 之 一 者 ) 类 风 湿 病 定 点 定 额 ( 活 动 期 ) 肺 源 性 心 脏 病 管 理 ( 出 现 右 心 室 衰 竭 ) 脑 出 血 ( 包 括 脑 梗 塞 ) 恢 复 期 慢 性 病 毒 性 肝 炎 等 1 急 诊 后, 不 需 要 住 院 的, 其 急 诊 费 用 由 个 人 承 担 ;2 经 急 诊 后 住 院 的, 其 符 合 规 定 的 急 诊 费 用 可 并 入 住 院 费 用 1 因 患 危 急 重 病 症 经 门 诊 紧 急 治 疗 后 不 需 要 住 院 的, 其 急 诊 医 疗 费 用 由 个 人 负 担 ;2 经 门 诊 紧 急 治 疗 后 住 院 的, 其 符 合 规 定 的 急 诊 医 疗 费 用 可 并 入 住 院 费 用 ; 3 经 门 诊 紧 急 抢 救 无 效 死 亡 的, 其 符 合 规 定 的 急 诊 医 疗 费 用 从 统 筹 基 金 中 支 付 50% 4. 其 他 人 员 参 加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统 筹 基 金 起 付 标 准 按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统 筹 基 金 起 付 标 准 执 行, 其 中 定 点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医 疗 机 构 一 级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各 降 低 50% 一 个 自 然 年 度 内 多 次 住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的, 统 筹 基 金 起 付 标 准 逐 次 降 低 100 元, 最 低 不 低 于 100 元 ; 由 低 级 别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转 往 高 级 别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的, 统 筹 基 金 起 付 标 准 只 补 缴 差 额 部 分 ; 因 病 情 所 需 由 定 点 医 院 转 往 符 合 住 院 条 件 的 定 点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不 再 另 行 支 付 统 筹 基 金 起 付 标 准 5. 成 都 市 上 一 年 城 镇 居 民 家 庭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的 4 倍 6. 本 表 中 所 有 政 策 选 取 自 吉 林 市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试 行 办 法, 于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施 7. 2007 年 4 月 13 号 颁 布 的 吉 林 市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暂 行 办 法 所 规 定 适 用 范 围 : 吉 林 市 城 区 内 未 纳 入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覆 盖 范 围 的 非 从 业 城 镇 居 民 和 学 生 儿 童 ;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进 城 务 工 人 员 以 及 经 各 级 医 疗 保 险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暂 时 没 有 能 力 参 加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困 难 企 业 职 工 8. 对 于 市 属 中 小 学 幼 儿 园 学 生 儿 童 的 8 元 补 助, 由 市 财 政 负 担 此 外, 吉 林 市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暂 行 办 法 中 规 定 : 中 学 生 ( 含 中 专 职 校 技 校 学 生 ) 小 学 生 ( 含 学 龄 前 儿 童 ) 缴 费 标 准 为 每 人 每 年 50 元, 其 中 由 财 政 给 予 每 人 每 年 10 元 的 补 贴, 其 中 : 省 财 政 负 担 5 元, 市 财 政 负 担 市 属 中 小 学 5 元 和 区 属 中 小 学 2.5 元, 区 财 政 负 担 区 属 中 小 学 2.5 元 9. 前 款 所 称 市 区 学 校 幼 儿 园, 是 指 市 区 符 合 学 校 设 置 条 件, 依 法 经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的 公 办 或 民 办 的 幼 儿 园 小 学 初 级 中 学 高 级 中 学 完 全 中 学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中 等 技 术 学 校 和 普 通 高 校 10. 财 政 部 门 按 参 保 人 数 每 人 每 年 以 上 年 度 全 市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的 1.8% 予 以 补 助, 补 助 资 金 由 市 区 两 级 财 政 分 别 承 担 50%; 参 保 个 人 按 年 缴 纳 医 疗 保 险 费, 年 缴 费 标 准 为 上 年 度 全 市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的 0.7% 2 未 成 年 人 : 财 政 部 门 对 参 保 的 未 成 年 人 按 每 人 每 年 50 元 的 标 准 给 予 补 助 补 助 资 金 由 市 区 两 级 财 政 各 承 担 50% 11. 首 次 住 院, 三 级 二 级 和 一 级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分 别 为 上 年 度 全 市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的 5% 3% 和 1%; 二 次 及 二 次 以 上 住 院 的, 起 付 标 准 在 首 次 住 院 的 基 础 上 降 低 一 个 百 分 点, 但 不 得 低 于 上 年 度 全 市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的 1% 12. 全 日 制 大 中 专 院 校 在 校 学 生 每 年 每 人 缴 纳 80 元, 政 府 补 助 80 元 按 隶 属 关 系, 财 政 分 级 承 担 8

( 二 ) 描 述 统 计 我 们 的 原 始 数 据 共 有 32989 个 样 本 在 接 下 来 的 分 析 中, 我 们 对 各 变 量 的 定 义 请 参 考 附 录 1, 对 样 本 筛 选 的 具 体 步 骤 请 参 考 附 录 2 在 描 述 统 计 中, 我 们 首 先 排 除 了 包 头 和 乌 鲁 木 齐 的 6059 个 样 本, 因 为 在 调 查 开 始 时, 城 居 保 在 这 两 个 城 市 还 没 有 实 施 在 剩 余 的 26930 个 样 本 中, 我 们 又 排 除 了 1021 个 缺 失 关 键 变 量 的 样 本, 比 如 未 回 答 保 险 状 态 年 龄 民 族 婚 姻 教 育 工 作 和 自 评 健 康 的 样 本 接 着, 我 们 又 根 据 城 居 保 的 参 保 条 件 排 除 了 不 符 合 该 城 市 参 保 资 格 的 1244 个 样 本, 剩 余 的 24665 个 样 本 是 我 们 在 表 2 中 进 行 分 析 的 全 部 样 本 表 2 按 照 医 疗 保 险 的 种 类 对 关 键 变 量 进 行 了 分 类 统 计 第 1 列 是 对 所 有 样 本 的 描 述 统 计 第 2 列 是 对 无 保 险 人 群 的 描 述 统 计 第 3 4 5 列 分 别 是 对 城 居 保 城 职 保 和 新 农 合 的 参 保 人 群 的 描 述 统 计 我 们 用 自 评 健 康 状 况 作 为 描 述 健 康 的 指 标 该 调 查 中, 自 评 健 康 有 5 个 程 度, 分 别 为 非 常 健 康 很 健 康 健 康 一 般 和 差 第 2 行 计 算 了 定 义 为 自 评 健 康 状 况 不 尽 人 意 的 变 量 均 值 该 变 量 在 回 答 为 一 般 差 很 差 的 时 候 取 值 为 1, 则 为 0 约 有 不 到 一 半 的 人 在 这 一 类 别 里 在 以 下 的 分 析 中, 我 们 使 用 该 变 量 来 表 示 健 康 状 况 是 不 是 较 差 从 第 3 行 开 始, 我 们 分 别 计 算 了 自 评 健 康 状 况 为 很 好 好 一 般 差 很 差 的 均 值 比 之 于 无 保 险 群 体, 我 们 看 到 城 居 保 参 保 者 的 健 康 状 况 为 一 般 的 可 能 性 更 小, 健 康 状 况 为 差 的 可 能 性 更 大 我 们 还 描 述 了 表 示 一 个 人 过 去 一 年 有 没 有 住 院 的 哑 变 量 如 前 所 述, 城 居 保 主 要 针 对 住 院 服 务 进 行 补 偿, 所 以 我 们 可 以 看 到,6% 的 城 居 保 的 参 保 者 在 过 去 一 年 住 过 院, 而 无 保 险 的 人 群 中 只 有 4% 的 人 过 去 一 年 住 过 院 在 第 一 部 分 的 最 后 一 行,23% 的 城 居 保 的 参 保 者 在 过 去 两 周 内 曾 患 病, 而 无 保 险 人 群 中 只 有 18% 在 过 去 两 周 内 曾 患 病, 这 表 明 身 体 健 康 状 况 较 差 的 人 参 加 城 居 保 的 积 极 性 比 较 高 表 2 的 第 二 部 分 描 述 了 医 疗 服 务 使 用 变 量 的 均 值 城 居 保 的 参 保 者 中,54% 的 人 过 去 两 周 患 病 而 未 就 诊, 这 一 比 例 在 无 保 险 人 群 中 为 59%, 这 表 示 城 居 参 保 者 相 比 于 无 保 险 者 在 患 病 时 去 诊 治 的 可 能 性 更 大 一 些 表 2 的 第 三 部 分 描 述 了 人 们 因 为 医 疗 费 用 负 担 而 无 法 就 医 的 比 例 在 城 居 保 参 保 者 患 病 而 未 就 诊 的 人 群 中,44% 的 人 是 因 为 经 济 上 无 法 承 受 在 无 保 险 人 群 中, 这 一 比 例 高 达 61% 城 居 保 的 参 保 者 因 医 疗 费 用 负 担 而 无 法 就 医 的 比 例 显 著 下 降, 说 明 城 居 保 提 高 了 参 保 者 医 疗 费 用 的 承 担 能 力, 这 无 疑 是 城 居 保 成 功 实 施 的 佐 证 城 职 保 的 参 保 者 和 无 保 险 人 群 患 病 而 未 就 诊 的 比 例 相 同 高 达 59% 的 城 职 保 参 保 者 在 过 去 两 周 患 病 而 未 就 诊 但 实 际 上 他 们 是 最 不 会 因 为 医 疗 费 用 负 担 而 不 去 看 病 的 人 群, 因 此 不 去 诊 治 可 能 另 有 原 因, 比 如 和 上 班 时 间 冲 突 等 等 在 表 2 的 第 四 部 分, 我 们 描 述 了 一 组 回 归 模 型 中 的 控 制 变 量 城 职 保 的 参 保 者 经 济 状 况 最 为 优 越, 家 庭 平 均 月 收 入 为 3484.97 元 其 次 是 新 农 合 的 参 保 者, 家 庭 平 均 月 收 入 为 2825.05 元 这 是 因 为 城 市 中 的 新 农 合 的 参 保 者 为 民 工, 而 城 居 保 的 参 保 者 主 要 为 无 业 人 员 学 生 老 人, 所 以 城 居 保 的 参 保 者 的 月 收 入 比 新 农 合 的 参 保 者 还 要 低 并 不 奇 怪 无 保 险 者 是 最 为 贫 困 的 人 群, 这 不 能 不 引 起 我 们 的 担 忧 : 最 为 贫 困 的 人 群, 恰 恰 是 那 些 最 难 获 得 保 险 的 人 群, 因 为 他 们 甚 至 无 力 支 付 城 居 保 的 保 费 这 一 部 分 还 显 示, 比 之 于 那 些 无 保 险 人 群, 城 居 保 参 保 者 更 可 能 为 学 生 或 学 龄 前 儿 童, 更 可 能 年 龄 低 于 18 岁 或 高 于 60 岁 9

表 2: 分 人 群 基 本 变 量 描 述 统 计 全 部 无 保 险 城 居 保 城 职 保 新 农 合 第 一 部 分 : 健 康 状 况 自 评 健 康 状 况 ( 5 为 很 好 ;4 为 好 ;3 为 一 般 ;2 为 差 ;1 为 很 差 ) 2.45 2.50 2.53 2.48* 2.31* 自 评 健 康 状 况 不 尽 人 意 0.46 0.48 0.48 0.48 0.39* 自 评 健 康 状 况 为 很 好 0.15 0.14 0.13 0.14 0.20* 自 评 健 康 状 况 为 好 0.39 0.38 0.39 0.38 0.42* 自 评 健 康 状 况 为 一 般 0.34 0.35* 0.32 0.37* 0.29* 自 评 健 康 状 况 为 差 0.10 0.10* 0.13 0.10* 0.08* 自 评 健 康 状 况 为 很 差 0.02 0.03 0.02 0.02* 0.02* 过 去 一 年 住 过 院 0.06 0.04* 0.06 0.07* 0.05 过 去 两 周 内 曾 患 病 0.20 0.18* 0.23 0.23 0.15 第 二 部 分 : 医 疗 服 务 使 用 未 去 医 疗 机 构 就 诊 ( 过 去 两 周 内 曾 患 病 ) 1 0.58 0.59* 0.54 0.59* 0.56 第 三 部 分 : 医 疗 费 用 负 担 无 法 承 担 医 疗 费 用 ( 过 去 两 周 最 近 一 次 患 病 但 未 去 看 医 生 ) 2 0.37 0.61* 0.44 0.27* 0.38 第 四 部 分 : 其 他 控 制 变 量 家 庭 收 入 ( 元,2007) 2980.43 1967.16* 2474.73 3484.97* 2825.05* 最 低 的 20% 0.20 0.35 0.34 0.10* 0.20* 次 低 的 20% 0.20 0.25* 0.22 0.18* 0.21 中 间 的 20% 0.20 0.18* 0.15 0.22* 0.24* 次 高 的 20% 0.20 0.13 0.14 0.24* 0.21* 最 高 的 20% 0.20 0.08* 0.14 0.26* 0.15 男 性 0.49 0.45* 0.42 0.53* 0.44 家 庭 成 员 数 3.36 3.58* 3.34 3.15* 3.97* 婚 姻 状 况 : 已 婚 0.69 0.59* 0.45 0.86* 0.70* 单 身 0.24 0.33* 0.45 0.07* 0.25* 离 婚 0.02 0.03* 0.02 0.02 0.00* 丧 偶 0.05 0.06* 0.07 0.05* 0.05* 教 育 状 况 : 小 学 及 以 下 0.24 0.30* 0.33 0.18* 0.40* 初 中 0.25 0.28* 0.18 0.28* 0.30* 高 中 0.24 0.23* 0.15 0.30* 0.15 大 学 及 以 上 0.15 0.06* 0.03 0.23* 0.03 在 读 学 生 0.13 0.12* 0.31 0.00* 0.12* 职 业 : 正 式 员 工 0.20 0.00 0.00 0.38* 0.08* 临 时 工 0.09 0.16* 0.09 0.07* 0.15* 钟 点 工 0.00 0.01* 0.00 0.00 0.01* 个 体 及 自 由 职 业 者 0.08 0.12* 0.06 0.05* 0.20* 离 退 休 0.24 0.08 0.09 0.41* 0.04* 无 业 0.19 0.38* 0.33 0.08* 0.31* 在 读 学 生 或 学 龄 前 儿 童 0.17 0.22* 0.41 0.00* 0.18* 其 他 0.02 0.03 0.03 0.01* 0.05* 民 族 : 汉 0.94 0.93* 0.89 0.97* 0.96* 回 0.03 0.04* 0.09 0.02* 0.03* 其 他 0.02 0.03* 0.03 0.02* 0.01* 年 龄 : < 18 0.15 0.18* 0.37 0.00* 0.15* 18~60 0.65 0.69* 0.43 0.74* 0.72* > 60 0.20 0.13* 0.20 0.26* 0.13* 城 市 : 常 德 0.17 0.35* 0.12 0.11 0.14* 成 都 0.14 0.12* 0.09 0.19* 0.06* 吉 林 0.13 0.18* 0.21 0.08* 0.01* 绍 兴 0.12 0.05* 0.12 0.15* 0.06* 西 宁 0.15 0.09* 0.30 0.15* 0.06* 厦 门 0.15 0.05* 0.10 0.18* 0.35* 淄 博 0.15 0.16* 0.06 0.13* 0.32* 样 本 数 量 24665 4434 4265 11124 1900 注 :1. 总 体 样 本 数 量 为 4971, 无 保 险 城 居 保 城 职 保 新 农 合 的 样 本 数 量 分 别 是 799,987,2506, 和 301 2. 该 变 量 的 样 本 总 数 是 2860, 无 保 险 城 居 保 城 职 保 新 农 合 的 样 本 数 量 分 别 是 472,534,1481 和 168 3. * 表 示 城 居 保 和 其 他 三 类 人 群 的 差 异 在 5% 的 水 平 上 显 著 4. 关 于 表 2-6 中 样 本 量 的 细 节 请 见 附 录 2 五 回 归 结 果 城 居 保 旨 在 覆 盖 被 城 职 保 和 新 农 合 遗 漏 的 社 会 群 体, 我 们 的 模 型 试 图 分 析 城 居 保 对 符 合 参 保 条 件 的 人 群 的 影 响 所 以, 从 表 3 开 始, 我 们 排 除 了 城 职 保 和 新 农 合 的 参 保 者 政 策 研 究 的 核 心 问 题 是 谁 从 城 居 保 中 受 益 特 别 的, 我 们 关 心 这 一 政 策 是 惠 及 城 镇 居 民, 如 果 能 够 惠 及, 则 进 一 步 关 心 受 益 表 现 在 哪 些 方 面, 我 们 尤 其 关 心 这 一 政 策 对 于 弱 势 群 10

体 的 影 响 表 3-5 为 一 系 列 回 归 结 果, 分 别 描 述 是 加 入 城 居 保 是 在 患 病 时 就 医 医 疗 费 用 负 担 是 减 轻 等 变 量 的 变 化 表 6 为 城 居 保 参 保 者 的 满 意 度 分 析 所 有 的 模 型 均 控 制 了 一 组 详 尽 的 特 征 变 量, 如 教 育 年 龄 性 别 民 族 婚 姻 职 业 家 庭 成 员 数 量 和 居 住 城 市 ( 一 ) 谁 参 加 了 城 居 保? 表 3 的 第 1 列 为 对 所 有 样 本 的 回 归 结 果 第 2 3 4 列 分 别 是 对 不 同 年 龄 段 的 样 本 的 回 归 结 果 不 同 年 龄 的 人 群 中, 家 庭 收 入 为 最 低 的 20% 的 系 数 均 不 显 著 异 于 零, 说 明 贫 困 不 构 成 参 加 城 居 保 的 主 要 障 碍 所 有 的 年 龄 组 中, 自 评 健 康 状 况 不 尽 人 意 的 系 数 均 不 显 著 异 于 零, 表 明 城 居 保 的 参 保 者 就 自 评 健 康 状 况 而 言 不 存 在 逆 向 选 择 但 是, 过 去 一 年 是 住 过 院 的 系 数 大 于 零, 表 示 过 去 一 年 住 过 院 的 人 比 其 他 人 加 入 城 居 保 的 可 能 性 高 出 9.2% 当 进 一 步 分 析 各 年 龄 组 人 群 可 发 现,0~17 岁 人 群 过 去 一 年 住 过 院 的 人 参 保 的 可 能 性 要 高 出 8.5%; 这 一 比 例 在 18~60 岁 年 龄 组 更 高, 达 到 10.2% 表 3: 选 择 是 参 加 城 居 保 所 有 年 龄 0~17 岁 18~60 岁 61 岁 及 以 上 因 变 量 均 值 0.48 0.63 0.37 0.59 家 庭 收 入 在 最 低 的 20% 0.002-0.02 0.014-0.014 [0.012] [0.025] [0.014] [0.028] 自 评 健 康 状 况 不 尽 人 意 0.01-0.018 0.005-0.011 [0.011] [0.021] [0.013] [0.028] 过 去 一 年 住 过 院 0.092 0.085 0.102 0.056 [0.022]*** [0.045]* [0.032]*** [0.037] 样 本 数 量 8461 2156 4856 1449 R- 平 方 0.26 0.34 0.24 0.26 注 :1. 括 号 中 为 标 准 误 2. * 10% 水 平 显 著 ; ** 5% 水 平 显 著 ; *** 1% 水 平 显 著 3. 除 了 表 中 所 示, 控 制 变 量 还 包 括 一 组 教 育 变 量 年 龄 性 别 民 族 婚 姻 职 业 家 庭 成 员 数 量 和 城 市 哑 变 量 4. 只 考 虑 符 合 城 居 保 参 保 条 件 的 样 本 ( 二 ) 谁 从 城 居 保 中 受 益? 表 4 研 究 城 居 保 是 改 善 了 人 们 患 病 时 医 疗 服 务 可 及 性 我 们 只 分 析 了 过 去 两 周 内 曾 患 病 的 人 群, 排 除 了 身 体 健 康 而 不 需 要 医 疗 服 务 的 人 群 因 变 量 为 哑 变 量, 如 果 没 有 就 医, 值 为 1, 则 为 0 在 第 一 部 分 的 回 归 结 果 中, 城 居 保 的 系 数 为 负, 表 示 城 居 保 促 进 了 主 动 就 医, 但 并 不 显 著 出 现 这 一 结 果 并 不 意 外, 因 为 城 居 保 以 大 病 统 筹 为 主, 主 要 针 对 住 院 服 务, 而 模 型 的 因 变 量 是 所 有 医 疗 服 务, 可 能 会 稀 释 该 政 策 对 住 院 服 务 的 作 用 第 一 部 分 还 表 明, 那 些 自 评 健 康 状 况 不 尽 人 意 和 过 去 一 年 住 过 院 的 人 群 在 患 病 时 去 就 医 的 可 能 性 更 大 此 外, 我 们 的 模 型 可 以 研 究 城 居 保 在 不 同 的 人 群 中 影 响 是 有 差 异 我 们 加 入 了 一 系 列 交 叉 变 量, 即 把 是 加 入 城 居 保 的 哑 变 量 和 描 述 收 入 健 康 状 况 是 利 用 过 住 院 服 务 的 哑 变 量 相 乘 得 到 新 的 变 量 加 入 模 型 具 体 来 说, 分 别 是 家 庭 收 入 为 最 低 的 20% 自 评 健 康 状 况 不 尽 人 意 和 在 过 去 一 年 住 过 院 如 表 4 第 二 部 分 所 示, 这 三 个 交 叉 项 的 系 数 均 不 显 著, 表 明 城 居 保 在 收 入 不 同 健 康 状 况 不 同 的 人 群 中 所 产 生 的 影 响 没 有 显 著 差 异 11

表 4: 城 居 保 在 医 疗 服 务 利 用 方 面 的 作 用 第 一 部 分 因 变 量 : 过 去 两 周 内 患 病 未 就 诊 (1) (2) (3) (4) 所 有 年 龄 0~17 岁 18~60 岁 61 岁 及 以 上 因 变 量 均 值 0.57 0.41 0.61 0.57 参 加 了 城 居 保 -0.029-0.085-0.049-0.019 [0.029] [0.093] [0.040] [0.053] 家 庭 收 入 在 最 低 的 20% 0.095 0.087 0.094 0.092 [0.028]*** [0.097] [0.038]** [0.052]* 自 评 健 康 状 况 不 尽 人 意 -0.077-0.04-0.123-0.051 [0.032]** [0.066] [0.044]*** [0.071] 过 去 一 年 住 过 院 -0.208-0.004-0.323-0.19 [0.038]*** [0.096] [0.057]*** [0.062]*** 样 本 数 量 1763 276 935 552 R- 平 方 0.15 0.19 0.14 0.17 注 1 请 查 阅 表 3 的 注 释 1-3 2 只 考 虑 过 去 两 周 患 病 的 样 本 第 二 部 分 因 变 量 : 过 去 两 周 内 患 病 未 就 诊 所 有 年 龄 0~17 岁 18~60 岁 61 岁 及 以 上 因 变 量 均 值 0.57 0.41 0.61 0.57 参 加 了 城 居 保 -0.066-0.118-0.064 0.133 [0.060] [0.131] [0.088] [0.147] 家 庭 收 入 在 最 低 的 20% 0.122 0.012 0.116 0.17 [0.037]*** [0.169] [0.048]** [0.074]** 参 加 了 城 居 保 * 家 庭 收 入 在 最 低 的 20% -0.05 0.101-0.046-0.137 [0.049] [0.201] [0.069] [0.088] 自 评 健 康 状 况 不 尽 人 意 -0.109-0.082-0.139 0.019 [0.046]** [0.124] [0.057]** [0.111] 参 加 了 城 居 保 * 自 评 健 康 状 况 不 尽 人 意 0.059 0.064 0.041-0.115 [0.061] [0.145] [0.088] [0.144] 过 去 一 年 住 过 院 -0.263 0.072-0.364-0.243 [0.061]*** [0.176] [0.089]*** [0.104]** 参 加 了 城 居 保 * 过 去 一 年 住 过 院 0.089-0.115 0.071 0.077 [0.078] [0.216] [0.116] [0.129] 样 本 数 量 1763 276 935 552 R- 平 方 0.15 0.20 0.14 0.18 注 :1. 请 查 阅 表 3 的 注 释 1-3 2. 只 考 虑 过 去 两 周 患 病 的 样 本 最 后, 表 5 研 究 了 城 居 保 能 在 人 们 就 医 时 减 轻 医 疗 费 用 负 担 我 们 通 过 两 个 变 量 来 观 察 前 两 部 分 的 因 变 量 描 述 是 因 为 无 法 承 受 医 疗 费 用 而 不 去 就 医, 回 答 为 是, 取 值 为 1, 则 为 0 果 然, 收 入 为 最 低 的 20% 的 人 群 和 自 评 健 康 状 况 不 尽 人 意 的 人 更 容 易 没 钱 就 医 健 康 状 况 较 差 的 人, 病 情 可 能 更 为 严 重, 医 疗 费 用 负 担 也 更 为 沉 重, 所 以 会 减 少 就 医 总 体 来 说,52% 的 人 病 时 不 就 医 是 因 为 医 疗 费 用 负 担 比 之 于 未 参 保 的 人, 城 居 保 显 著 减 轻 了 医 疗 费 用 负 担, 在 所 有 年 龄 群 体 的 人 中, 因 经 济 无 法 承 受 而 不 去 就 医 的 比 例 减 少 了 15.2% 此 外, 将 是 参 加 城 居 保 的 哑 变 量 和 与 描 述 收 入 健 康 住 院 服 务 利 用 的 哑 变 量 相 乘 得 到 新 变 量 加 入 模 型, 我 们 发 现 交 叉 项 的 系 数 均 不 显 著, 说 明 城 居 保 对 不 同 收 入 和 健 康 状 况 的 人 群 的 医 疗 费 用 负 担 的 缓 解 作 用 是 公 平 的 在 表 5 的 第 三 部 分, 因 变 量 描 述 是 感 到 参 加 城 居 保 减 轻 了 医 疗 费 用 负 担, 回 答 为 是, 取 值 为 1, 则 为 0 我 们 仅 针 对 城 居 保 参 保 人 群, 研 究 哪 些 人 群 感 到 参 保 之 后 医 疗 费 用 负 担 有 所 减 轻 从 自 变 量 的 均 值 可 以 看 出,57% 的 参 保 者 感 到 城 居 保 后 医 疗 费 用 负 担 有 缓 解 控 制 其 他 变 量 后, 回 归 结 果 显 示 在 城 居 保 参 保 者 中, 低 收 入 者 和 过 去 一 年 住 过 院 的 人 群 更 可 能 感 觉 到 医 疗 费 用 负 担 的 减 轻 12

表 5: 城 居 保 在 减 轻 医 疗 费 用 负 担 方 面 的 作 用 第 一 部 分 因 变 量 : 因 为 无 法 承 受 医 疗 费 用 而 未 就 诊 所 有 年 龄 0~17 岁 18~60 岁 61 岁 及 以 上 因 变 量 均 值 0.52 0.13 0.61 0.50 参 加 了 城 居 保 -0.152-0.006-0.21-0.092 [0.037]*** [0.093] [0.049]*** [0.071] 家 庭 收 入 在 最 低 的 20% 0.233-0.004 0.249 0.287 [0.037]*** [0.099] [0.049]*** [0.074]*** 自 评 健 康 状 况 不 尽 人 意 0.159 0.256 0.119 0.242 [0.042]*** [0.075]*** [0.059]** [0.091]*** 过 去 一 年 住 过 院 0.019 0.041-0.133 0.114 [0.060] [0.142] [0.090] [0.092] 样 本 数 量 999 111 573 315 R- 平 方 0.36 0.45 0.35 0.30 注 :1. 请 查 阅 表 3 的 注 1-3 2. 只 考 虑 在 过 去 两 周 内 患 病 但 未 去 就 诊 的 样 本 第 二 部 分 因 变 量 : 因 为 无 法 承 受 医 疗 费 用 而 未 就 诊 所 有 年 龄 0~17 岁 18~60 岁 61 岁 及 以 上 因 变 量 均 值 0.52 0.13 0.61 0.50 参 加 了 城 居 保 -0.088 0.103-0.138-0.057 [0.077] [0.139] [0.114] [0.189] 家 庭 收 入 在 最 低 的 20% 0.222 0.095 0.249 0.221 [0.049]*** [0.259] [0.060]*** [0.102]** 参 加 了 城 居 保 * 家 庭 收 入 在 最 低 的 20% 0.023-0.101-0.001 0.117 [0.063] [0.282] [0.085] [0.124] 自 评 健 康 状 况 不 尽 人 意 0.203 0.397 0.146 0.302 [0.061]*** [0.166]** [0.076]* [0.134]** 参 加 了 城 居 保 * 自 评 健 康 状 况 不 尽 人 意 -0.084-0.169-0.067-0.1 [0.079] [0.177] [0.114] [0.186] 过 去 一 年 住 过 院 0.075 0.152 0.024 0.112 [0.086] [0.291] [0.118] [0.147] 参 加 了 城 居 保 * 过 去 一 年 住 过 院 -0.086-0.119-0.28-0.002 [0.118] [0.350] [0.172] [0.187] 样 本 数 量 999 111 573 315 R- 平 方 0.36 0.46 0.35 0.30 注 :1. 请 查 阅 表 3 的 注 1-3 2. 只 考 虑 在 过 去 两 周 内 患 病 但 未 去 就 诊 的 样 本 第 三 部 分 因 变 量 : 自 感 相 对 于 未 参 加 城 居 保 以 前, 医 疗 费 用 负 担 有 所 减 轻 所 有 年 龄 0~17 岁 18~60 岁 61 岁 及 以 上 因 变 量 均 值 0.57 0.49 0.62 0.59 家 庭 收 入 在 最 低 的 20% 0.05 0.09 0.041 0.024 [0.027]* [0.057] [0.040] [0.056] 自 评 健 康 状 况 不 尽 人 意 -0.024-0.048 0.017-0.093 [0.024] [0.041] [0.036] [0.060] 过 去 一 年 住 过 院 0.114 0.2 0.008 0.187 [0.042]*** [0.088]** [0.066] [0.072]*** 样 本 数 量 2300 839 1002 459 R- 平 方 0.11 0.11 0.09 0.18 注 :1. 请 查 阅 表 3 的 注 1-3 2. 只 考 虑 在 过 去 两 周 内 患 病 但 未 去 就 诊 的 样 本 ( 三 ) 谁 最 满 意 城 居 保? 我 们 分 析 的 最 后 一 步 关 心 人 们 对 城 居 保 的 满 意 度 我 们 问 卷 中 的 问 题 有 5 个 程 度 的 选 项,5 表 示 非 常 满 意,4 表 示 比 较 满 意,3 表 示 一 般,2 表 示 不 太 满 意,1 表 示 很 不 满 意 如 图 1 所 示, 城 居 保 总 体 来 说 是 广 受 欢 迎 的 :48.7% 的 人 比 较 满 意,29.1% 的 人 非 常 满 意, 只 有 1.5% 的 人 表 示 很 不 满 意 图 2 显 示 收 入 和 满 意 度 呈 负 相 关 在 收 入 最 低 的 20% 人 群 中, 35.3% 的 参 保 者 对 城 居 保 非 常 满 意, 这 一 满 意 度 随 着 收 入 的 升 高 单 调 递 减, 在 收 入 最 高 的 20% 人 群 中, 只 有 19.6% 的 参 保 者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总 体 来 说, 人 们 普 遍 对 城 居 保 比 较 满 意, 其 中 低 收 入 者 满 意 程 度 最 高 表 6 的 回 归 分 析 得 到 了 类 似 的 结 果, 其 中 第 1 2 列 的 因 变 量 分 别 是 5 维 满 意 度 问 题 的 回 答, 其 中 5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第 3 4 列 的 因 变 量 是 一 个 哑 变 量, 如 果 非 常 满 意, 值 为 1, 则 为 0 和 图 2 的 结 果 一 致, 表 6 的 系 数 显 示 低 收 入 家 庭 比 富 裕 家 庭 对 城 居 保 更 为 满 意 表 6 的 第 1 2 列 则 显 示 自 评 健 康 状 况 为 好 或 很 好 的 人 对 城 居 保 更 为 满 意 13

比 例 ( 0 10 20 30 40 50 %) 1.5 4.4 16.3 48.7 29.1 比 例 ( 12 16 20 24 28 %) 19.6 21.9 28.6 28.5 35.3 很 不 满 意 不 太 满 意 一 般 比 较 满 意 非 常 满 意 1 城 镇 居 民 基 图 本 医 疗 保 险 满 意 度 最 高 20% 次 高 20% 中 间 20% 次 低 20% 最 低 20% 2 非 常 满 意 比 图 例 ( 按 经 济 分 组 ) 表 6: 对 城 居 保 的 满 意 度 (1) (2) (3) (4) 满 意 度 (5 为 非 常 满 满 意 度 (5 为 非 常 满 意,1 为 很 不 满 意 ) 意,1 为 很 不 满 意 ) 非 常 满 意 非 常 满 意 Ordered Probit OLS Probit OLS 因 变 量 均 值 4.00 4.00 0.29 0.29 家 庭 收 入 在 最 低 的 20% 0.261 0.201 0.186 0.063 [0.051]*** [0.039]*** [0.062]*** [0.020]*** 自 评 健 康 状 况 不 尽 人 意 -0.128-0.107-0.075-0.023 [0.046]*** [0.036]*** [0.058] [0.019] 过 去 一 年 住 过 院 0.048 0.034 0.068 0.02 [0.086] [0.066] [0.105] [0.035] 样 本 数 量 3188 3188 3176 3188 R- 平 方 0.04 0.09 0.07 0.09 注 :1. 请 查 阅 表 3 的 注 1-3 2. 只 考 虑 实 际 参 加 了 城 居 保 的 样 本 六 结 论 城 居 保 是 国 务 院 进 行 医 疗 体 制 改 革 的 最 新 举 措, 接 下 来 的 两 年 里 要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推 行 ( 国 务 院 34 ) 这 一 大 型 政 策 有 两 层 重 要 意 义 : 首 先, 如 果 能 顺 利 推 行, 城 居 保 可 以 成 功 覆 盖 被 其 他 保 险 遗 漏 的 人 群, 是 向 着 全 民 保 险 迈 出 的 重 要 一 步 第 二, 这 一 政 策 也 体 现 了 政 府 在 2020 年 实 现 人 人 享 有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的 坚 定 决 心 和 严 肃 承 诺 由 于 推 行 时 间 较 短, 对 这 一 重 要 政 策 的 研 究 还 比 较 匮 乏 我 们 的 研 究 运 用 在 九 个 城 市 对 11674 户 32989 居 民 的 大 型 调 查 数 据, 进 行 了 对 城 居 保 首 次 经 济 学 角 度 的 分 析 我 们 关 注 的 核 心 问 题 是 谁 参 保 谁 受 益 谁 满 意, 并 得 到 以 下 结 果 : 首 先, 城 居 保 更 吸 引 曾 经 住 过 院 的 人 群 从 长 期 来 讲, 该 政 策 并 不 鼓 励 逆 向 选 择, 但 目 前 它 并 不 排 斥 低 收 入 和 健 康 状 况 较 差 的 人 群 的 加 入 第 二, 城 居 保 在 促 进 主 动 就 医 减 轻 医 疗 费 用 负 担 两 方 面 有 积 极 的 贡 献 从 主 动 就 医 角 度 看, 城 居 保 起 到 了 一 些 促 进 作 用, 尽 管 比 之 于 未 参 保 者 这 一 促 进 作 用 并 不 显 著 从 费 用 负 担 来 看, 城 居 保 使 所 有 年 龄 人 群 的 医 疗 费 用 负 担 显 著 降 低, 其 中 低 收 入 和 过 去 一 年 住 过 院 的 人 群 更 加 明 显 地 感 觉 到 医 疗 费 用 负 担 的 减 轻 第 三, 低 收 入 人 群 对 城 居 保 更 为 满 意 一 种 解 释 是 这 体 现 了 城 居 保 在 促 进 主 动 就 医 减 轻 医 疗 负 担 和 增 大 覆 盖 率 等 方 面 着 重 关 心 低 收 入 者 的 倾 向 另 一 种 解 释 是 低 收 入 者 对 政 策 的 期 望 收 益 比 较 低, 所 以 边 际 回 报 比 较 高, 从 而 满 意 度 也 更 高 一 些 总 体 来 看, 城 居 保 的 试 点 工 作 增 加 了 保 险 覆 盖 率 改 善 了 医 疗 服 务 可 及 性, 减 轻 了 医 疗 费 用 负 担, 目 标 人 群 的 满 意 度 也 比 较 高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这 些 影 响 在 低 收 入 者 和 健 康 状 况 较 差 的 人 群 中 更 为 显 著 但 是 数 据 也 显 示, 有 相 当 大 一 部 分 符 合 参 保 条 件 的 城 镇 居 民 实 际 上 没 有 参 加 保 险, 所 以 34 国 务 院 : 国 发 (2007)20 号 国 务 院 关 于 开 展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试 点 的 指 导 意 见,2007 年, http://www.gov.cn/zwgk/2007-07/24/content_695118.htm 14

很 有 必 要 知 道 他 们 不 参 加 保 险 的 原 因 如 图 3 所 示, 有 21.2% 的 受 访 未 参 保 居 民 认 为 保 费 太 高, 位 于 各 种 原 因 之 首 ; 接 下 来 是 从 未 听 说 身 体 好 没 必 要 未 参 保 居 民 认 为 保 费 太 高 的 原 因 除 了 指 缴 费 负 担 太 重 外, 还 可 能 是 指 相 对 参 保 成 本, 参 保 所 带 来 的 受 益 还 不 够 高, 因 此 觉 得 参 加 城 居 保 有 些 不 值 得 这 些 发 现 对 我 们 改 进 现 有 医 保 政 策 进 一 步 扩 大 目 标 人 群 覆 盖 面 提 供 了 很 好 的 参 考 21.2 比 例 ( 0 5 10 15 20 %) 17.5 15.8 7.3 3.2 保 费 太 高 从 未 听 说 身 体 好 没 必 要 报 销 比 例 低 政 府 补 贴 太 少 3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图 医 疗 保 险 未 参 保 原 因 15

附 录 1 变 量 定 义 因 变 量 参 加 了 城 居 保 如 果 参 加 了 城 居 保, 值 为 1; 则 为 0 未 去 医 疗 机 构 就 诊 ( 过 去 两 周 内 患 病 ) 过 去 两 周 内 患 病 的 样 本 中, 如 果 未 去 医 疗 机 构 就 诊, 值 为 1; 则 为 0 无 法 承 担 医 疗 费 用 ( 过 去 两 周 内 最 近 一 次 患 病 但 未 就 过 去 两 周 内 最 近 一 次 患 病 但 未 去 看 医 生 的 样 本 中, 如 果 是 由 于 经 济 原 因, 值 为 1; 则 为 0 自 感 相 对 于 未 参 加 城 居 保 以 前, 医 疗 费 用 负 担 有 所 减 轻 如 果 自 感 相 对 于 未 参 加 城 居 保 以 前, 医 疗 费 用 负 担 有 所 减 轻, 值 为 1; 则 为 0 满 意 度 (5 维 变 量 ) 如 果 家 庭 回 答 的 满 意 度 为 非 常 满 意, 值 为 5; 比 较 满 意, 值 为 4; 一 般, 值 为 3; 不 太 满 意, 值 为 2; 很 不 满 意, 值 为 1 非 常 满 意 如 果 家 庭 回 答 的 满 意 度 为 非 常 满 意, 值 为 1; 则 为 0 自 变 量 与 健 康 状 况 相 关 的 变 量 : 自 评 健 康 状 况 5 为 很 好 ;4 为 好 ;3 为 一 般 ;2 为 差 ;1 为 很 差 不 尽 人 意 如 果 自 评 健 康 状 况 为 一 般 差 或 很 差, 值 为 1; 则 为 0 很 好 如 果 自 评 健 康 状 况 为 很 好, 值 为 1; 则 为 0 好 如 果 自 评 健 康 状 况 为 好, 值 为 1; 则 为 0 一 般 如 果 自 评 健 康 状 况 为 一 般, 值 为 1; 则 为 0 差 如 果 自 评 健 康 状 况 为 差, 值 为 1; 则 为 0 很 差 如 果 自 评 健 康 状 况 为 很 差, 值 为 1; 则 为 0 过 去 一 年 住 过 院 如 果 调 查 前 一 年 曾 经 住 过 院, 值 为 1; 则 为 0 过 去 两 周 内 曾 患 病 如 果 过 去 两 周 内 曾 患 病, 值 为 1; 则 为 0 社 会 经 济 特 征 变 量 : 家 庭 收 入 ( 元,2007) 调 查 前 一 年 的 家 庭 收 入 最 低 的 20% 如 果 家 庭 收 入 在 最 低 的 20%, 值 为 1; 则 为 0 次 低 的 20% 如 果 家 庭 收 入 在 次 低 的 20%, 值 为 1; 则 为 0 中 间 的 20% 如 果 家 庭 收 入 在 中 间 的 20%, 值 为 1; 则 为 0 次 高 的 20% 如 果 家 庭 收 入 在 次 高 的 20%, 值 为 1; 则 为 0 最 高 的 20% 如 果 家 庭 收 入 在 最 高 的 20%, 值 为 1; 则 为 0 男 性 如 果 为 男 性, 值 为 1; 则 为 0 家 庭 成 员 数 家 庭 成 员 的 数 量 婚 姻 状 况 : 已 婚 如 果 已 婚, 值 为 1; 则 为 0 单 身 如 果 单 身, 值 为 1; 则 为 0 离 婚 如 果 离 婚, 值 为 1; 则 为 0 丧 偶 如 果 丧 偶, 值 为 1; 则 为 0 教 育 状 况 : 小 学 及 以 下 如 果 最 高 教 育 水 平 是 小 学 或 更 低, 值 为 1; 则 为 0 初 中 如 果 最 高 教 育 水 平 是 初 中, 值 为 1; 则 为 0 高 中 如 果 最 高 教 育 水 平 是 高 中, 值 为 1; 则 为 0 大 学 及 以 上 如 果 最 高 教 育 水 平 是 大 学 或 更 高, 值 为 1; 则 为 0 在 读 学 生 如 果 是 在 读 学 生, 值 为 1; 则 为 0 职 业 : 正 式 员 工 如 果 是 正 式 员 工, 值 为 1; 则 为 0 临 时 工 如 果 是 临 时 工, 值 为 1; 则 为 0 钟 点 工 如 果 是 钟 点 工, 值 为 1; 则 为 0 个 体 及 自 由 职 业 者 如 果 是 个 体 及 自 由 职 业 者, 值 为 1; 则 为 0 离 退 休 如 果 离 退 休, 值 为 1; 则 为 0 无 业 如 果 无 业, 值 为 1; 则 为 0 在 读 学 生 或 学 龄 前 儿 童 如 果 是 在 读 学 生 或 学 龄 前 儿 童, 值 为 1; 则 为 0 其 他 如 果 在 其 他 行 业 就 业, 值 为 1; 则 为 0 民 族 : 汉 如 果 是 汉 族, 值 为 1; 则 为 0 回 如 果 是 回 族, 值 为 1; 则 为 0 其 他 如 果 是 其 他 少 数 民 族, 值 为 1; 则 为 0 年 龄 : < 18 如 果 年 龄 小 于 18 岁, 值 为 1; 则 为 0 18~60 如 果 年 龄 大 于 等 于 18 岁 小 于 等 于 60 岁, 值 为 1; 则 为 0 > 60 如 果 年 龄 大 于 60 岁, 值 为 ; 则 为 0 城 市 : 常 德 如 果 居 住 在 常 德, 值 为 1; 则 为 0 成 都 如 果 居 住 在 成 都, 值 为 1; 则 为 0 吉 林 如 果 居 住 在 吉 林, 值 为 1; 则 为 0 绍 兴 如 果 居 住 在 绍 兴, 值 为 1; 则 为 0 西 宁 如 果 居 住 在 西 宁, 值 为 1; 则 为 0 厦 门 如 果 居 住 在 厦 门, 值 为 1; 则 为 0 淄 博 如 果 居 住 在 淄 博, 值 为 1; 则 为 0 交 叉 项 变 量 参 加 了 城 居 保 * 家 庭 收 入 在 最 低 的 20% 参 加 了 城 居 保 与 家 庭 收 入 在 最 低 的 20% 的 交 叉 变 量 参 加 了 城 居 保 * 自 评 健 康 状 况 为 一 般 差 或 很 差 参 加 了 城 居 保 与 自 评 健 康 状 况 为 一 般 差 或 很 差 的 交 叉 变 量 参 加 了 城 居 保 * 过 去 一 年 住 过 院 参 加 了 城 居 保 与 过 去 一 年 住 过 院 的 交 叉 变 量 16

附 录 2 数 据 排 除 样 本 数 量 保 留 样 本 数 量 在 之 后 表 中 的 使 用 城 居 保 2007 年 基 线 调 查 32989 排 除 了 在 调 查 时 尚 未 试 行 城 居 保 的 两 个 城 市 6059 26930 排 除 了 保 险 状 况 缺 失 的 样 本 208 26722 排 除 了 年 龄 缺 失 的 样 本 693 26029 排 除 了 民 族 缺 失 的 样 本 9 26020 排 除 了 婚 姻 状 况 缺 失 的 样 本 32 25988 排 除 了 教 育 状 况 缺 失 的 样 本 27 25961 排 除 了 工 作 状 况 缺 失 的 样 本 46 25915 排 除 了 自 评 健 康 状 况 缺 失 的 样 本 6 25909 排 除 了 户 口 不 在 当 地 但 参 加 了 城 居 保 的 样 本 110 25799 排 除 了 非 城 镇 户 口 但 参 加 了 城 居 保 的 样 本 79 25720 排 除 了 有 正 式 工 作 但 参 加 了 城 居 保 的 样 本 56 25664 排 除 了 户 口 不 在 当 地 而 且 无 保 险 的 样 本 515 25149 排 除 了 非 城 镇 户 口 且 无 保 险 的 样 本 252 24897 排 除 了 有 正 式 工 作 但 无 保 险 的 样 本 232 24665 表 2 仅 保 留 无 保 险 或 者 参 加 了 城 居 保 的 样 本 16204 8461 表 3 以 下 对 数 据 进 行 不 同 处 理, 分 别 应 用 于 不 同 的 表 中 : (1) 仅 保 留 过 去 两 周 内 曾 患 病 的 样 本 6,698 1,763 表 4 排 除 了 缺 失 不 去 就 医 原 因 的 样 本 4 1759 只 保 留 过 去 两 周 内 曾 患 病 且 未 就 医 的 样 本 760 999 表 5 第 一 二 部 分 (2) 仅 保 留 对 城 居 保 是 减 轻 了 医 疗 费 用 负 担 评 价 没 有 缺 失 的 样 本 6161 2300 表 5 第 三 部 分 (3) 仅 保 留 了 对 城 居 保 满 意 度 没 有 缺 失 的 样 本 5273 3188 表 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