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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校 務 發 展 規 劃 委 員 會 100 學 年 度 第 5 次 會 議 紀 錄 開 會 時 間 :101 年 5 月 18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2 時 開 會 地 點 : 校 總 區 第 2 行 政 大 樓 第 4 會 議 室 會 議 主 持 人 : 李 校 長 嗣 涔 記 錄 : 柯 佳 恩 出 席 人 員 : 李 校 長 嗣 涔 羅 副 校 長 清 華 包 副 校 長 宗 和 湯 副 校 長 明 哲 ( 李 瑞 琦 代 ) 蔣 教 務 長 丙 煌 ( 兼 共 同 教 育 中 心 主 任 )( 莊 榮 輝 代 ) 馮 學 務 長 燕 ( 竇 松 林 代 ) 鄭 總 務 長 富 書 陳 研 發 長 基 旺 ( 李 芳 仁 代 ) 陳 院 長 弱 水 張 院 長 慶 瑞 趙 院 長 永 茂 楊 院 長 泮 池 顏 院 長 家 鈺 徐 院 長 源 泰 ( 林 達 德 代 ) 李 院 長 書 行 陳 院 長 為 堅 李 院 長 琳 山 ( 孫 啟 光 代 ) 羅 院 長 竹 芳 郭 主 任 瑞 祥 ( 許 秀 錦 代 ) 苑 舉 正 教 授 熊 怡 教 授 劉 靜 怡 教 授 陳 定 信 教 授 錢 宗 良 教 授 張 所 鋐 教 授 高 振 宏 教 授 王 亞 男 教 授 周 瑞 仁 教 授 胡 星 陽 教 授 鄭 守 夏 教 授 許 博 文 教 授 蔡 宗 珍 教 授 張 震 東 教 授 徐 炳 義 專 委 賴 彥 任 助 理 研 究 員 列 席 人 員 : 張 主 秘 培 仁 林 俊 全 教 授 實 驗 林 管 理 處 劉 組 長 興 旺 山 地 農 場 顏 主 任 彤 戲 劇 系 林 鶴 宜 教 授 統 計 教 學 中 心 劉 仁 沛 主 任 政 治 系 王 業 立 主 任 彭 錦 鵬 副 教 授 臨 床 藥 學 研 究 所 林 慧 玲 所 長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吳 慈 葳 小 姐 彭 嘉 玲 小 姐 教 務 處 李 組 長 宏 森 康 編 審 美 華 熊 柏 齡 先 生 研 發 處 羅 世 堅 先 生 唐 珮 寧 小 姐 總 務 處 王 編 審 占 春 王 編 審 懿 梅 江 惠 新 小 姐 洪 組 長 耀 聰 羅 技 正 健 榮 王 幼 君 小 姐 陳 億 菁 小 姐 許 育 菁 小 姐 于 一 德 先 生 余 俊 達 先 生 曾 冠 菱 小 姐 蘇 建 榮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品 富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境 向 聯 合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閻 辰 昌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潘 冀 聯 合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請 假 人 員 : 蔡 院 長 明 誠 吳 明 德 教 授 郭 俊 廷 同 學 應 到 委 員 :38 位 實 到 委 員 :35 位 請 假 委 員 :3 位 壹 確 認 上 次 會 議 紀 錄 ( 確 認 通 過 ) 貳 報 告 事 項 一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工 作 報 告 ( 會 議 紀 要 )(101 年 2 月 17 日 -101 年 5 月 18 日 ) 本 小 組 於 101 年 2 月 17 日 至 101 年 5 月 18 日, 共 召 開 5 次 會 議 ( 會 議 紀 錄 如 附 件 1), 報 告 案 6 件, 討 論 案 13 件, 討 論 通 過 案 件 12 件 茲 簡 述 案 件 如 下 : ( 一 ) 報 告 案 1.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暨 校 園 景 觀 綠 化 小 組 98 學 年 度 第 1 次 聯 席 委 員 會 後 續 執 行 情 形 報 告 ( 總 務 處 ) 決 定 : 執 行 情 形 同 意 備 查 2. 醉 月 湖 區 設 施 改 善 一 期 工 程 (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 決 定 : 本 案 同 意 備 查 3. 校 園 喬 木 褐 根 病 健 檢 與 篩 檢 及 防 治 ( 植 微 系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 決 定 : 有 關 噴 藥 安 全 的 問 題, 請 事 務 組 後 續 執 行 時, 需 特 別 小 心 4. 椰 林 大 道 杜 鵑 花 維 護 計 畫 ( 園 藝 系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 1

決 定 :(1) 本 計 畫 同 意 備 查 (2) 請 總 務 處 持 續 委 託 園 藝 系 辦 理 校 園 杜 鵑 花 照 顧 養 護 計 畫, 以 專 業 協 助 事 務 組, 維 持 杜 鵑 花 城 的 意 象 (3) 請 總 務 處 思 考 如 何 讓 校 園 四 季 開 花 營 造 繁 花 美 麗 的 景 象, 請 園 藝 系 本 於 專 業 提 供 協 助 5. 第 18 屆 臺 大 藝 術 季 活 大 沙 龍 企 劃 書 ( 學 務 處 活 動 中 心 管 理 組 ) 決 定 : 本 案 通 過 6. 公 共 藝 術 統 籌 經 費 運 用 計 畫 (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 決 定 : 本 案 通 過 ( 二 ) 討 論 案 1. 景 福 館 外 牆 更 新 美 化 整 修 案 ( 臺 大 景 福 基 金 會 ) 決 議 :(1) 本 案 通 過 (2) 請 建 築 師 將 SA 工 法 對 於 日 曬 抗 老 化 成 功 的 案 例 及 相 關 說 明, 提 送 委 員 及 校 規 小 組 2. 教 學 設 施 能 源 中 心 新 建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書 ( 總 務 處 營 繕 組 ) 決 議 :(1) 本 案 原 則 通 過 (2) 請 建 築 師 依 委 員 意 見 進 行 檢 討 與 相 關 修 正 3. 管 理 學 院 1 號 館 外 牆 整 修 工 程 ( 總 務 處 營 繕 組 ) 決 議 : 本 案 通 過, 請 依 委 員 相 關 意 見 辦 理 4.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建 築 物 立 面 管 線 管 制 要 點 草 案 ( 校 規 小 組 ) 決 議 : 本 案 通 過 5. 徐 州 校 區 污 廢 水 排 放 工 程 ( 總 務 處 營 繕 組 ) 決 議 : 本 案 通 過, 請 依 委 員 相 關 意 見 辦 理 6. 森 林 館 外 牆 管 線 整 理 工 程 ( 營 繕 組 ) 決 議 : 本 案 通 過 7. 總 圖 新 建 儲 冰 工 程 ( 營 繕 組 ) 決 議 : 本 案 通 過 8. 女 五 舍 圍 牆 彩 繪 活 動 ( 學 務 處 住 宿 服 務 組 ) 決 議 : 本 案 請 重 新 思 考 周 全, 再 提 會 討 論 9. 發 酵 工 廠 內 裝 暨 外 牆 整 修 工 程 ( 總 務 處 營 繕 組 ) 決 議 :(1) 本 案 同 意 備 查 (2) 建 築 外 牆 窗 戶 鋁 框 顏 色 等 還 算 協 調, 無 意 見 (3) 請 建 築 師 全 面 性 思 考 外 牆 問 題, 包 括 : 設 計 滴 水 線 ; 背 向 立 面 一 併 設 置 格 柵, 遮 擋 冷 氣 室 外 機 10. 教 學 大 樓 二 期 新 建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書 ( 教 務 處 ) 決 議 : 本 案 通 過 2

11. 教 學 大 樓 停 車 設 置 新 建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書 ( 教 務 處 ) 決 議 :(1) 本 案 有 條 件 通 過 請 建 築 師 就 許 委 員 所 提 建 議 再 行 思 考, 修 改 後 送 請 許 委 員 檢 視 後 通 過 (2) 有 關 監 視 系 統 與 後 續 維 管 問 題, 請 建 築 師 協 助 本 校 多 作 思 考, 讓 安 全 沒 有 漏 洞 (3) 建 築 立 面 請 建 築 師 朝 方 案 一 發 展, 避 免 過 度 設 計 12. 卓 越 研 究 大 樓 二 期 新 建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書 ( 研 發 處 ) 決 議 : 本 案 原 則 通 過, 有 關 設 計 部 份 請 提 案 單 位 於 後 續 工 作 會 議 再 進 一 步 討 論 13. 醫 學 院 附 設 癌 醫 中 心 醫 院 新 建 工 程 變 更 設 計 ( 醫 學 院 附 設 癌 醫 中 心 行 政 中 心 ) 決 議 :(1) 本 案 原 則 通 過 (2) 北 側 景 觀 改 善 工 程 之 範 圍 請 繼 續 納 入 本 案 辦 理, 其 餘 調 整 部 份 同 意 辦 理, 後 續 處 理 細 節 請 規 劃 單 位 與 校 方 做 更 密 切 的 討 論 ( 三 ) 通 過 案 件 簡 介 1. 景 福 館 外 牆 更 新 美 化 整 修 案 ( 臺 大 景 福 基 金 會 ) 本 案 基 地 位 於 臺 大 醫 院 西 址 院 區 西 側, 臨 公 園 路, 鄰 近 建 物 有 北 側 護 理 大 樓 南 側 牙 科 大 樓 東 北 側 為 兒 童 醫 療 大 樓 本 建 築 物 樓 高 5 層, 興 建 至 今 已 30 年, 因 外 牆 磁 磚 表 材 滲 水 脫 落 及 老 舊 牆 面 玻 璃 磚 局 部 損 壞 階 梯 地 面 表 材 局 部 脫 落 入 口 雨 遮 老 舊 等 狀 況, 擬 進 行 全 面 更 新 本 案 提 100 年 10 月 12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3 次 校 規 小 組 委 員 會 討 論 決 議 如 下 : (1) 本 案 不 通 過 (2) 請 提 案 單 位 及 建 築 師 依 委 員 意 見 重 新 思 考 修 正 後, 再 次 提 送 校 規 會 本 案 修 正 後 再 提 101 年 3 月 21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10 次 校 規 小 組 委 員 會 討 論 決 議 如 下 : (1) 本 案 通 過 (2) 請 建 築 師 將 SA 工 法 對 於 日 曬 抗 老 化 成 功 的 案 例 及 相 關 說 明, 提 送 委 員 及 校 規 小 組 2. 教 學 設 施 能 源 中 心 新 建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書 ( 總 務 處 營 繕 組 ) 本 校 用 電 需 求 非 常 龐 大, 夏 季 白 天 常 因 使 用 空 調 而 使 電 力 滿 載, 甚 至 超 過 電 力 契 約 容 量 依 據 校 園 現 況 分 析, 學 生 人 數 及 校 舍 面 積 不 斷 增 加, 此 一 趨 勢 代 表 校 園 用 電 量 也 須 不 斷 提 高, 以 符 合 各 方 面 的 使 用 需 求 在 節 能 減 碳 的 原 則 下, 如 何 調 配 電 力 降 低 夏 季 空 調 用 電 為 本 工 程 之 主 要 目 標 本 案 規 劃 構 想 書 前 經 100 年 7 月 13 日 99 學 年 度 第 14 次 校 規 小 組 委 3

員 會 討 論 結 論 如 下 : (1) 有 關 計 算 上 的 問 題 及 效 能 評 估 的 問 題, 請 回 覆 給 全 體 的 委 員 確 認 (2) 本 案 有 條 件 通 過 依 上 述 會 議 結 論, 提 案 單 位 修 正 報 告 書 後, 於 100 年 7 月 29 日 送 請 校 規 小 組 委 員 確 認, 並 提 100 年 8 月 5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1 次 校 務 發 展 規 劃 委 員 會 討 論 通 過 本 案 興 建 內 容 含 括 能 源 中 心 及 實 驗 室 空 間 於 先 期 規 劃 書 規 劃 興 建 地 下 1 層 地 上 2 層 屋 突 1 層, 建 築 面 積 347m 2,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1,778m 2 ; 於 規 劃 設 計 書 調 整 為 地 下 2 層 地 上 2 至 3 層 屋 突 2 層, 建 築 面 積 423.73m 2,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2,796.29m 2 依 本 校 規 劃 小 區 檢 討, 本 案 興 建 後 之 建 蔽 率 容 積 率 皆 未 超 過 規 定 之 上 限 本 案 提 101 年 3 月 21 日 第 10 次 校 規 小 組 委 員 會 討 論 決 議 如 下 : (1) 本 案 原 則 通 過 (2) 請 建 築 師 依 委 員 意 見 進 行 檢 討 與 相 關 修 正 3. 管 理 學 院 1 號 館 外 牆 整 修 工 程 ( 總 務 處 營 繕 組 ) 管 理 學 院 1 號 館 外 牆 因 磁 磚 嚴 重 脫 落, 擬 進 行 外 牆 整 修 工 程 整 修 內 容 包 含 外 牆 敲 除 原 有 磁 磚, 改 為 色 出 還 原 磚 搭 配 透 心 石 英 磚, 原 洗 石 子 部 分 改 為 抿 宜 蘭 石, 並 於 外 牆 磚 收 邊 處 設 置 滴 水 線, 減 緩 陽 台 及 走 廊 潮 濕 滲 水 另 將 拆 除 現 有 冷 氣 格 柵, 重 新 規 劃 冷 氣 縱 向 及 橫 向 鋁 格 柵 ; 正 面 出 入 口 及 左 右 側 出 入 口 增 加 造 型 雨 遮 本 案 提 101 年 3 月 21 日 第 10 次 校 規 小 組 委 員 會 討 論 決 議 : 本 案 通 過, 請 依 委 員 相 關 意 見 辦 理 4.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建 築 物 立 面 管 線 管 制 要 點 草 案 (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 本 校 建 築 物 早 期 設 計 時, 空 間 使 用 用 途 及 功 能 單 純, 隨 著 時 間 發 展 使 用 用 途 及 功 能 產 生 改 變, 例 如 各 類 實 驗 室 的 設 置 產 生 大 量 管 線 設 置 的 需 求, 早 期 建 築 物 未 能 設 置 管 道 間, 使 得 許 多 管 線 設 置 於 外 牆, 造 成 校 園 景 觀 環 境 凌 亂, 不 甚 美 觀 鑒 於 此, 校 規 小 組 已 針 對 椰 林 大 道 周 遭 建 築 物, 研 擬 本 校 椰 林 大 道 周 邊 建 築 物 立 面 管 線 管 制 要 點, 並 經 99 年 4 月 27 日 第 2620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實 施 本 次 提 案 則 擬 將 管 制 範 圍 由 椰 林 大 道 擴 大 至 全 校 建 築 物, 並 將 管 制 區 域 分 為 一 級 管 制 區 及 二 級 管 制 區 : 一 級 管 制 區 為 椰 林 大 道 周 邊 建 築 物 ( 即 原 管 制 範 圍 ), 二 級 管 制 區 為 醉 月 湖 蒲 葵 道 垂 葉 榕 道 水 杉 道 楓 香 道 舟 山 路 桃 花 心 木 道 欒 樹 道 綠 地, 及 校 區 鄰 外 道 路 ( 羅 斯 福 路 新 生 南 路 基 隆 路 辛 亥 路 長 興 街 芳 蘭 路 思 源 路 ) 周 邊 之 各 棟 建 築 物 一 級 管 制 區 之 管 制 立 面 禁 止 設 立 附 掛 管 線, 僅 得 設 立 於 建 築 物 背 面 中 庭 ( 含 面 向 中 庭 之 屋 頂 ); 二 級 管 制 區 面 臨 該 管 制 範 圍 之 道 路 或 開 4

放 空 間 側 立 面 禁 止 設 立 大 型 管 線, 僅 得 設 立 於 其 他 向 立 面 ( 含 面 向 中 庭 之 屋 頂 ); 兩 者 皆 應 經 審 查 核 可 後 始 得 設 立 本 案 業 經 101 年 3 月 21 日 第 10 次 校 規 小 組 委 員 會 討 論 通 過 5. 徐 州 校 區 污 廢 水 排 放 工 程 ( 總 務 處 營 繕 組 ) 本 案 施 作 範 圍 為 本 校 徐 州 校 區 徐 州 路 以 北 濟 南 路 以 南 林 森 南 路 以 東 及 杭 州 南 路 以 西 之 區 域, 因 校 總 區 之 分 管 網 工 程 於 100 年 9 月 竣 工 完 成, 期 能 藉 由 推 動 校 總 區 之 污 廢 水 排 放 系 統 工 程, 進 而 使 徐 州 校 區 污 廢 水 排 放 與 臺 北 市 政 府 污 水 下 水 道 銜 接 納 管, 達 成 101 年 底 前 全 校 區 ( 校 總 區 醫 學 院 校 區 水 源 校 區 及 徐 州 校 區 ) 納 管 完 成 之 目 標 本 案 提 101 年 3 月 21 日 第 10 次 校 規 小 組 委 員 會 討 論 決 議 : 本 案 通 過, 請 依 委 員 相 關 意 見 辦 理 6. 森 林 館 外 牆 管 線 整 理 工 程 ( 營 繕 組 ) 森 林 館 因 館 舍 外 牆 管 線 凌 亂, 擬 進 行 外 牆 管 線 改 善 工 程 整 修 內 容 包 含 管 線 設 備 重 新 整 理 東 側 立 面 建 築 表 面 面 材 一 併 更 換 增 設 雨 水 回 收 系 統 屋 頂 增 設 排 水 天 溝 為 考 量 與 周 邊 歷 史 性 建 築 風 格 一 致, 本 案 更 換 面 材 擬 採 十 三 溝 面 磚 ( 色 出 還 原 磚 ) 與 洗 石 子 帶 有 關 建 築 正 立 面 及 東 西 向 側 立 面 管 線 整 理 方 式, 將 僅 重 新 設 置 雨 落 水 管 ; 冷 氣 室 外 機 將 移 設 於 正 立 面 1 樓 處 並 加 設 格 柵 遮 飾 ; 雨 落 水 管 漆 上 與 建 築 物 相 近 的 顏 色 本 案 依 本 校 椰 林 大 道 周 邊 建 築 物 立 面 管 線 管 制 要 點 辦 理, 填 具 申 請 表 送 主 管 單 位 審 查 後 提 校 規 小 組 委 員 會 複 核, 俟 通 過 後 始 得 設 立 本 案 於 100 年 7 月 22 日 99 學 年 度 第 15 次 校 規 小 組 委 員 會 討 論 決 議 : 請 做 更 大 幅 度 的 調 整 及 整 體 性 思 考 後 再 提 會 討 論 本 案 依 委 員 意 見 修 正 後 業 提 101 年 4 月 11 日 第 11 次 校 規 小 組 委 員 會 討 論 通 過 7. 總 圖 新 建 儲 冰 工 程 ( 營 繕 組 ) 總 圖 書 館 電 力 使 用 為 生 機 系 饋 線, 其 用 電 佔 1/3 以 上, 生 機 系 饋 線 尖 峰 用 電 量 約 為 4,976kw, 目 前 已 無 安 全 預 度, 曾 向 臺 電 申 請 增 加 契 約 容 量 但 未 准 予 增 加 總 圖 消 耗 能 源 比 例 以 照 明 及 空 調 系 統 為 重, 其 中 空 調 系 統 負 載 更 超 過 總 負 載 40%, 採 儲 冰 式 空 調 系 統 的 應 用 可 將 空 調 系 統 負 載 轉 移 至 離 峰 時 段 運 用, 亦 可 提 升 穩 定 供 電 品 質 及 用 電 安 全, 使 電 力 系 統 達 最 佳 化 配 置 總 圖 書 館 在 民 國 87 年 建 置 一 組 約 3600 冷 凍 噸 小 時 儲 冰 槽, 目 前 已 達 使 用 年 限 無 法 使 用 本 新 建 儲 冰 工 程 將 採 用 內 融 冰 儲 冰 槽 方 式, 空 間 配 置 主 要 為 冰 水 主 機 及 儲 冰 槽 放 置 空 間, 新 設 冰 水 主 機 空 間 需 求 為 8m*10m(80m 2 ), 將 拆 除 總 圖 地 下 1 樓 舊 儲 冰 槽 作 為 放 置 空 間, 新 儲 冰 槽 空 間 擬 置 於 總 圖 書 館 外 東 側 綠 地 下 方 即 將 廢 除 之 化 糞 池 空 間, 儲 冰 槽 基 底 約 8m*27m(216m 2 ), 儲 冰 系 統 建 立 完 成 後 覆 土, 覆 土 後 僅 有 維 修 管 溝 蓋 5

板 突 出 地 面 約 20cm 本 案 業 經 101 年 4 月 11 日 第 11 次 校 規 小 組 委 員 會 討 論 通 過 8. 發 酵 工 廠 內 裝 暨 外 牆 整 修 工 程 ( 總 務 處 營 繕 組 ) 本 校 發 酵 工 廠 ( 生 技 中 心 ) 擬 進 行 內 裝 暨 外 牆 整 修 工 程, 因 外 牆 整 修 範 圍 為 全 棟 施 作, 涉 及 外 牆 磚 面 窗 戶 更 新, 新 增 格 柵 彩 色 鋼 板 入 口 意 象 造 型 牆 板, 全 棟 外 觀 將 會 改 變, 因 此 提 送 校 規 小 組 委 員 會 報 告, 就 造 型 材 料 色 彩 等 諮 詢 委 員 意 見 本 工 程 因 預 算 執 行 問 題, 已 先 行 發 包, 於 4 月 14 日 開 工 本 案 於 101 年 4 月 25 日 第 12 次 校 規 小 組 委 員 會 討 論 決 議 如 下 : (1) 本 案 同 意 備 查 (2) 建 築 外 牆 窗 戶 鋁 框 顏 色 等 還 算 協 調, 無 意 見 (3) 請 建 築 師 全 面 性 思 考 外 牆 問 題, 包 括 : 設 計 滴 水 線 ; 背 向 立 面 一 併 設 置 格 柵, 遮 擋 冷 氣 室 外 機 9. 教 學 大 樓 二 期 新 建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書 ( 教 務 處 ) 本 校 邁 頂 計 畫 第 二 期 預 定 新 建 教 學 大 樓 二 期 工 程, 工 程 內 容 計 畫 拆 除 綜 合 教 學 館 及 綜 合 大 禮 堂, 並 於 原 址 新 建 地 下 2 層 地 上 7 層 之 建 築 物 本 案 除 新 增 各 教 學 用 教 室 及 600 人 大 型 演 講 廳 外, 另 於 地 下 樓 層 納 入 圖 書 館 中 程 計 畫, 依 圖 書 館 藏 書 需 求 規 劃 自 動 化 高 密 度 書 庫, 計 畫 藏 書 150 萬 冊 本 工 程 先 期 規 劃 構 想 書 前 經 100 年 7 月 13 日 99 學 年 度 第 14 次 校 規 小 組 委 員 會 及 100 年 8 月 5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1 次 校 務 發 展 規 劃 委 員 會 通 過 本 工 程 設 計 監 造 技 術 服 務 廠 商 由 境 向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獲 評 為 優 勝 廠 商, 初 步 設 計 書 業 經 101 年 3 月 27 日 及 101 年 4 月 10 日 籌 建 小 組 委 員 會 討 論 通 過 本 案 提 101 年 4 月 25 日 第 12 次 校 規 小 組 委 員 會 討 論 決 議 如 下 : (1) 請 建 築 師 就 委 員 關 切 議 題 做 意 見 回 覆, 提 下 次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討 論 (2) 請 注 意 不 要 過 度 設 計 減 少 量 體 浪 費 (3) 請 在 幾 個 面 向 多 作 思 考 :a. 電 梯 照 明 空 調, 可 因 應 時 代 需 求, 減 少 後 續 維 管 問 題 b. 外 牆 滴 水 線 的 設 計 c. 與 周 圍 建 築 更 融 合, 與 第 一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接 壤 更 順 暢 d. 講 堂 如 果 是 重 要 的 地 標, 可 思 考 配 置 於 轉 角 處, 請 再 嘗 試 其 他 配 置 方 案 e. 自 行 車 停 車 場 本 案 業 經 101 年 5 月 2 日 第 13 次 校 規 小 組 委 員 會 討 論 通 過 10. 教 學 大 樓 停 車 設 置 新 建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書 ( 教 務 處 ) 配 合 教 學 大 樓 二 期 新 建 工 程, 擬 於 基 隆 路 156 巷 原 機 車 平 面 停 車 場 之 基 地, 新 建 地 上 5 層 之 建 築 物,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為 5,591.75m 2, 主 要 做 為 機 車 停 車 場, 約 提 供 1,205 輛 機 車 車 位 304 輛 腳 踏 車 車 位, 並 於 1 樓 規 劃 行 政 管 理 空 間 本 案 先 期 規 劃 構 想 書 前 經 100 年 7 月 13 日 99 學 6

年 度 第 14 次 校 規 小 組 委 員 會 及 100 年 8 月 5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1 次 校 務 發 展 規 劃 委 員 會 通 過 本 工 程 設 計 監 造 技 術 服 務 廠 商 由 蘇 建 榮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獲 評 為 優 勝 廠 商, 初 步 設 計 書 業 經 101 年 3 月 27 日 及 101 年 4 月 10 日 籌 建 小 組 委 員 會 討 論 通 過 本 案 於 101 年 4 月 25 日 第 12 次 校 規 小 組 委 員 會 討 論 決 議 如 下 : (1) 本 案 有 條 件 通 過 請 建 築 師 就 許 委 員 所 提 建 議 再 行 思 考, 修 改 後 送 請 許 委 員 檢 視 後 通 過 (2) 有 關 監 視 系 統 與 後 續 維 管 問 題, 請 建 築 師 協 助 本 校 多 作 思 考, 讓 安 全 沒 有 漏 洞 (3) 建 築 立 面 請 建 築 師 朝 方 案 一 發 展, 避 免 過 度 設 計 11. 卓 越 研 究 大 樓 二 期 新 建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書 ( 研 發 處 ) 卓 越 二 期 大 樓 及 地 下 停 車 場 預 定 基 地 位 於 卓 越 一 期 之 南 側, 跨 越 水 源 校 區 西 南 區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A1 B1 二 小 區, 預 定 興 建 地 下 2 層 停 車 場 地 上 8 層 高 度 37.1m 之 建 築 物, 樓 地 板 面 積 總 計 13,826.93m 2 本 工 程 先 期 規 劃 構 想 書 前 經 100 年 12 月 7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5 次 校 規 小 組 委 員 會 及 100 年 12 月 9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1 次 校 務 發 展 規 劃 委 員 會 通 過 本 工 程 設 計 監 造 技 術 服 務 廠 商 由 閻 辰 昌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獲 評 為 優 勝 廠 商, 初 步 設 計 書 業 經 101 年 4 月 30 日 籌 建 小 組 委 員 會 討 論 通 過 本 案 於 101 年 5 月 2 日 第 13 次 校 規 小 組 委 員 會 討 論 決 議 : 本 案 原 則 通 過, 有 關 設 計 部 份 請 提 案 單 位 於 後 續 工 作 會 議 再 進 一 步 討 論 12. 醫 學 院 附 設 癌 醫 中 心 醫 院 新 建 工 程 變 更 設 計 ( 醫 學 院 附 設 癌 醫 中 心 行 政 中 心 ) 本 案 配 合 輻 射 科 學 暨 質 子 治 療 中 心 之 設 置 與 近 期 各 項 營 建 物 價 大 幅 上 漲 之 趨 勢, 擬 縮 減 建 築 物 規 模 與 內 部 機 能 調 整, 將 主 體 大 樓 由 16 層 調 降 為 15 層, 建 築 物 高 度 由 原 86.85m 降 低 為 81.9m, 部 分 空 間 裝 修 調 整 為 後 續 二 期 工 程 執 行 ; 南 北 西 向 立 面 帷 幕 牆 開 窗 屋 突 及 主 題 牆 造 型 部 分 調 整 ; 北 側 景 觀 改 善 工 程 之 範 圍 擬 調 整 為 後 續 工 程 執 行, 以 降 低 初 期 興 建 成 本 ; 景 觀 水 池 範 圍 調 整 為 下 沉 式 廣 場 及 綠 地 ; 部 分 建 築 造 型 配 合 價 值 工 程 檢 討 後 調 整 設 計, 以 達 到 工 程 經 費 更 有 效 利 用 與 降 低 造 價 ; 汽 車 停 車 數 量 由 原 660 輛 降 低 為 643 輛, 但 仍 大 於 法 定 所 需 停 車 位 與 交 通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所 推 估 之 停 車 需 求 625 輛 本 案 規 劃 設 計 書 前 經 98 年 10 月 7 日 98 學 年 度 第 3 次 校 規 小 組 委 員 會 及 98 年 10 月 26 日 98 學 年 度 第 2 次 校 務 發 展 規 劃 委 員 會 討 論 通 過 規 劃 設 計 變 更 案 業 提 100 年 4 月 27 日 99 學 年 度 第 9 次 校 規 小 組 委 員 會 討 論, 並 經 100 年 5 月 20 日 99 學 年 度 第 3 次 校 務 發 展 規 劃 委 員 會 討 論 通 過 本 次 變 更 案 於 101 年 5 月 2 日 第 13 次 校 規 小 組 委 員 會 討 論 決 議 如 下 : (1) 本 案 原 則 通 過 (2) 北 側 景 觀 改 善 工 程 之 範 圍 請 繼 續 納 入 本 案 辦 理, 其 餘 調 整 部 份 同 7

意 辦 理, 後 續 處 理 細 節 請 規 劃 單 位 與 校 方 做 更 密 切 的 討 論 二 實 驗 林 管 理 處 報 告 : 表 列 各 單 位 原 使 用 本 校 實 驗 林 土 地 房 舍 作 為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契 約 期 限 將 屆, 因 仍 有 業 務 需 要, 函 請 繼 續 使 用 案 經 本 處 評 估 其 繼 續 使 用 尚 不 影 響 林 地 之 經 營 管 理, 報 請 同 意 續 約, 經 校 產 維 護 專 案 小 組 101 年 第 2 次 會 議 決 議 同 意 續 約 5 年, 檢 具 受 理 林 地 供 公 共 設 施 續 約 案 件 如 下 ( 計 4 筆 契 約 ), 提 會 報 告 編 號 使 用 單 位 營 林 區 林 班 地 契 約 編 號 面 積 ( 公 頃 ) 用 途 原 約 使 用 期 間 原 約 之 管 理 維 護 費 ( 元 / 年 ) 續 約 期 續 約 管 理 維 護 費 ( 元 / 年 ) 1 2 3 4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對 高 岳 29 林 班 員 會 嘉 義 林 區 地 內 管 理 處 463 玉 山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對 高 岳 31 林 班 地 內 447 0.5172 0.0203 水 里 13 14 及 清 水 溝 7 8 林 0.56785 班 地 內 476-1~15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鳳 凰 自 然 教 育 有 限 公 司 行 動 中 心 頂 樓 平 台 通 信 分 公 司 519 0.0002 觀 日 平 台 等 遊 憩 設 施 石 山 公 廁 及 生 態 研 究 室 輸 電 線 路 鐵 塔 基 地 小 型 行 動 電 話 基 地 台 960701~1010630 (3 萬 ) 960501~1010430 (5 千 ) 960601~1010531 (12 萬 8 千 ) 960601~1010531 (4 萬 ) 續 約 5 年 (3 萬 1500) 續 約 5 年 (5 千 250) 續 約 5 年 (13 萬 4 千 400) 續 約 5 年 (6 萬 ) 三 山 地 農 場 報 告 :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南 區 電 信 分 公 司 使 用 本 校 山 地 農 場 翠 峰 段 30 31 地 號 土 地, 面 積 0.329431 公 頃, 作 為 無 線 中 繼 機 房 及 聯 絡 道 路 用 地, 契 約 期 限 將 屆, 函 請 繼 續 使 用 案 經 本 場 評 估 其 繼 續 使 用 尚 不 影 響 農 場 之 經 營 管 理, 報 請 同 意 續 約, 經 校 產 維 護 專 案 小 組 101 年 第 2 次 會 議 決 議 同 意 續 約 5 年, 管 理 維 護 費 調 升 為 76,925 元 / 年, 提 會 報 告 參 討 論 事 項 案 由 一 : 有 關 教 育 部 擬 無 償 借 用 本 校 水 森 館 1 2 樓 及 臺 大 醫 院 兒 童 醫 療 大 樓 地 下 1 樓 部 分 空 間 案, 提 請 討 論 ( 總 務 處 提 ) 一 教 育 部 為 配 合 行 政 院 組 織 改 造, 辦 公 廳 舍 需 做 內 部 整 修, 於 整 修 期 間 擬 借 用 本 校 水 森 館 1 2 樓 及 臺 大 醫 院 兒 童 醫 療 大 樓 地 下 1 樓 部 分 空 間 為 臨 時 辦 公 廳 舍 之 用 二 查 本 案 符 合 國 有 公 用 財 產 無 償 提 供 使 用 之 原 則 十 短 期 提 供 政 府 機 關 因 應 業 務 之 急 需 使 用 之 規 定 8

三 本 案 業 經 校 產 維 護 專 案 小 組 100 年 第 3 次 會 議 討 論 修 正 通 過 檢 附 房 地 使 用 契 約 書 草 案 如 附 件 2, 請 參 閱 決 議 : 通 過 案 由 二 : 有 關 南 投 縣 信 義 鄉 農 會 使 用 本 校 實 驗 林 和 社 營 林 區 第 30 林 班 林 地 5 筆 ( 契 約 編 號 518-2~6), 作 為 涼 亭 公 廁 景 觀 水 池 木 棧 道 設 施 用 地 案, 是 否 同 意, 提 請 討 論 ( 實 驗 林 管 理 處 提 ) 一 該 農 會 於 92 年 執 行 整 合 農 業 資 源, 發 展 重 建 區 休 閒 農 業 實 施 計 畫 使 用 上 述 土 地 作 為 涼 亭 公 廁 景 觀 水 池 木 棧 道 設 施 用 地, 面 積 計 0.133 公 頃, 今 報 請 補 辦 公 共 設 施 借 用 程 序 二 本 案 業 經 校 產 維 護 專 案 小 組 101 年 第 2 次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檢 附 土 地 使 用 契 約 書 草 案 如 附 件 3, 請 參 閱 決 議 : 通 過 案 由 三 : 有 關 有 限 責 任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員 生 消 費 合 作 社 申 請 續 用 本 校 房 地 案, 是 否 同 意, 提 請 討 論 ( 總 務 處 提 ) 一 原 契 約 期 限 將 於 101 年 6 月 30 日 屆 滿, 該 社 函 請 續 約 3 年 二 本 案 業 經 校 產 維 護 專 案 小 組 101 年 第 2 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同 意 續 約 2 年, 檢 附 房 地 使 用 契 約 書 草 案 如 附 件 4, 請 參 閱 決 議 : 修 正 房 地 使 用 契 約 書 後 本 案 通 過 案 由 四 : 有 關 文 學 院 戲 劇 學 系 申 請 自 103 學 年 度 起 增 設 博 士 班 案, 提 請 討 論 ( 文 學 院 提 ) 一 本 案 業 經 101 年 3 月 27 日 本 校 第 2709 次 行 政 會 議 及 101 年 5 月 10 日 專 案 審 查 委 員 會 討 論 修 正 通 過 二 檢 附 專 案 審 查 委 員 會 決 議 及 計 畫 書 1 份 如 附 件 5, 請 參 閱 決 議 : 一 計 畫 書 就 師 資 之 補 強 及 空 間 如 何 改 善 加 以 說 明 修 正 後 本 案 通 過, 提 校 務 會 議 討 論 二 布 景 工 場 和 服 裝 工 場 若 移 至 新 建 之 卓 越 聯 合 中 心 後 所 釋 出 之 空 間 交 由 校 方 統 籌 規 劃 案 由 五 : 有 關 統 計 教 學 中 心 申 請 於 103 學 年 度 增 設 統 計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案, 提 請 討 論 ( 統 計 教 學 中 心 提 ) 一 本 案 業 經 101 年 2 月 21 日 本 校 第 2705 次 行 政 會 議 及 101 年 4 月 17 日 專 案 審 查 委 員 會 討 論 修 正 通 過 9

二 檢 附 專 案 審 查 委 員 會 決 議 及 計 畫 書 各 1 份 如 附 件 6, 請 參 閱 決 議 : 依 委 員 意 見 修 正 計 畫 書 後 本 案 通 過, 提 校 務 會 議 討 論 案 由 六 : 有 關 教 學 設 施 能 源 中 心 新 建 工 程 案, 茲 檢 具 規 劃 設 計 書 1 份 ( 附 件 7), 提 請 討 論 ( 總 務 處 提 ) 一 本 案 業 經 101 年 3 月 21 日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討 論 原 則 通 過 二 為 改 善 本 校 空 調 系 統 用 電 減 少 校 園 尖 峰 用 電 提 高 用 電 品 質, 本 案 擬 興 建 地 下 2 層 地 上 2 至 3 層 屋 突 2 層 建 築 面 積 423.73m 2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2,796.29m 2 之 建 築 物, 含 括 能 源 中 心 及 實 驗 室 空 間 決 議 : 通 過 案 由 七 : 有 關 總 圖 書 館 新 建 儲 冰 系 統 工 程 案, 茲 檢 具 可 行 性 評 估 暨 先 期 規 劃 構 想 書 1 份 ( 附 件 8), 提 請 討 論 ( 總 務 處 提 ) 一 本 案 業 經 101 年 4 月 11 日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討 論 通 過 二 本 案 規 劃 新 設 冰 水 主 機 空 間 8m*10m(80m 2 ), 將 利 用 總 圖 地 下 1 樓 舊 儲 冰 槽 作 為 放 置 空 間, 新 儲 冰 槽 擬 埋 入 總 圖 書 館 外 東 側 綠 地 下 方 即 將 廢 除 之 化 糞 池 空 間, 基 底 約 8m*27m(216m 2 ), 建 立 完 成 後 覆 土, 僅 有 維 修 管 溝 蓋 板 突 出 地 面 約 20cm, 以 灌 木 植 栽 予 以 遮 蔽, 經 費 預 算 約 新 台 幣 4 千 7 佰 餘 萬 元 三 總 圖 書 館 周 邊 綠 地 雖 為 指 定 綠 地 範 圍, 惟 本 工 程 係 利 用 總 圖 原 化 糞 池 位 置, 且 完 工 後 僅 小 面 積 突 出 地 面, 其 餘 均 可 復 原, 對 於 本 綠 地 景 觀 並 無 影 響, 建 請 免 提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決 議 : 通 過 案 由 八 : 有 關 教 學 大 樓 二 期 新 建 工 程 案, 茲 檢 具 初 步 設 計 報 告 書 1 份 ( 附 件 9), 提 請 討 論 ( 教 務 處 提 ) 一 本 案 業 經 101 年 5 月 2 日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討 論 通 過 二 本 案 擬 拆 除 綜 合 教 學 館 及 綜 合 大 禮 堂, 並 於 原 址 新 建 地 下 2 層 地 上 7 層 之 建 築 物, 包 括 一 般 教 室 16 間 特 用 教 室 4 間 及 600 人 講 堂 1 間, 經 費 預 算 約 4 億 8 仟 萬 元 另 地 下 2 樓 提 供 圖 書 館 設 置 自 動 化 高 密 度 書 庫, 可 藏 書 約 150 萬 冊, 該 書 庫 規 劃 及 經 費 由 圖 書 館 另 案 辦 理 決 議 : 通 過, 委 員 所 提 意 見 請 納 入 後 續 設 計 之 參 考 案 由 九 : 有 關 教 學 大 樓 停 車 設 置 新 建 工 程 案, 茲 檢 具 規 劃 設 計 書 1 份 ( 附 件 10), 提 請 討 論 ( 總 務 處 提 ) 一 本 案 業 經 101 年 4 月 25 日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討 論 有 條 件 通 過 10

二 本 案 擬 於 基 隆 路 156 巷 原 機 車 平 面 停 車 場 之 基 地, 新 建 地 上 5 層 之 建 築 物,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為 5,591.75m 2, 主 要 做 為 機 車 停 車 場, 約 提 供 1,205 輛 機 車 車 位 304 輛 腳 踏 車 車 位, 並 於 1 樓 規 劃 行 政 管 理 空 間, 經 費 預 算 約 新 台 幣 8 千 萬 元 決 議 : 本 案 採 方 案 五 通 過 案 由 十 : 有 關 卓 越 研 究 大 樓 二 期 新 建 工 程 案, 茲 檢 具 初 步 設 計 報 告 書 1 份 ( 附 件 11), 提 請 討 論 ( 研 究 發 展 處 提 ) 一 本 案 業 經 101 年 5 月 2 日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討 論 原 則 通 過 二 為 銜 接 卓 越 一 期 解 決 校 內 空 間 不 足 問 題 及 落 實 水 源 校 區 整 體 發 展 規 劃, 本 案 擬 興 建 地 上 8 層 地 下 2 層 之 建 築 物, 合 併 水 源 校 區 地 下 停 車 場 及 水 源 校 區 整 體 變 電 站 施 作, 樓 地 板 面 積 總 計 13,826.93m 2, 經 費 預 算 約 為 5 億 元 決 議 : 通 過, 委 員 所 提 意 見 請 納 入 後 續 設 計 之 參 考 案 由 十 一 : 有 關 癌 醫 中 心 醫 院 新 建 工 程 設 計 變 更 案, 茲 檢 具 變 更 說 明 書 1 份 ( 附 件 12), 提 請 討 論 ( 醫 學 院 附 設 癌 醫 中 心 醫 院 提 ) 一 本 案 業 經 101 年 5 月 2 日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討 論 原 則 通 過 二 本 案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變 更 前 經 100 年 5 月 20 日 99 學 年 度 第 3 次 校 務 發 展 規 劃 委 員 會 討 論 通 過 為 儘 量 降 低 營 建 物 價 大 幅 上 漲 對 於 本 工 程 之 影 響 及 配 合 本 校 輻 射 科 學 暨 質 子 治 療 中 心 之 設 置, 擬 辦 理 本 設 計 變 更 案 決 議 : 通 過, 後 續 設 計 請 依 委 員 意 見 修 正 案 由 十 二 : 有 關 社 會 科 學 院 政 治 學 系 申 請 現 制 調 整 成 立 公 共 事 務 研 究 所 案, 提 請 討 論 ( 社 會 科 學 院 提 ) 一 本 案 業 經 101 年 3 月 13 日 本 校 第 2707 次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及 101 年 5 月 4 日 專 案 審 查 委 員 會 討 論 修 正 通 過 二 檢 附 專 案 審 查 委 員 會 決 議 及 計 畫 書 1 份 如 附 件 13, 請 參 閱 決 議 : 計 畫 書 依 規 定 格 式 修 正 後 本 案 通 過, 提 校 務 會 議 討 論 案 由 十 三 : 有 關 醫 學 院 臨 床 藥 學 研 究 所 申 請 自 103 學 年 度 起 增 設 博 士 班 案, 提 請 討 論 ( 醫 學 院 提 ) 一 本 案 業 經 101 年 3 月 27 日 本 校 第 2709 次 行 政 會 議 及 101 年 5 月 9 日 專 案 審 查 委 員 會 討 論 修 正 通 過 二 檢 附 專 案 審 查 委 員 會 決 議 及 計 畫 書 1 份 如 附 件 14, 請 參 閱 11

決 議 : 通 過, 提 校 務 會 議 討 論 肆 臨 時 動 議 ( 無 ) 伍 散 會 ( 下 午 6 時 4 分 )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