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 法 會 C B(2)415/15-16(02) 號 文 件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十 一 日 討 論 文 件 立 法 會 民 政 事 務 委 員 會 建 議 就 啟 德 體 育 園 區 項 目 延 長 一 個 首 長 級 編 外 職 位 目 的 本 文 件 旨 在 請 委 員 支 持 延 長 一 個 現 有 首 長 級 編 外 職 位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的 任 期, 由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六 日 至 二 零 二 一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以 監 督 啟 德 體 育 園 區 ( 體 育 園 區 ) 項 目 的 詳 細 策 劃 和 其 後 的 推 展 工 作 該 職 位 現 時 由 一 名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出 任, 並 會 於 稍 後 階 段 由 一 名 政 府 建 築 師 接 任 背 景 2. 體 育 園 區 項 目 是 政 府 近 數 十 年 在 體 育 基 建 方 面 最 重 大 的 投 資 體 育 園 區 位 於 啟 德, 佔 地 28 公 頃, 將 會 是 全 港 最 大 的 體 育 公 園, 設 有 多 個 優 質 體 育 場 地, 包 括 設 有 50 000 個 座 位 的 主 場 館 可 容 納 最 少 5 000 名 觀 眾 的 公 眾 運 動 場 可 容 納 最 少 4 000 名 觀 眾 主 場 和 副 場 的 多 用 途 室 內 體 育 館 園 景 公 園 戶 外 體 育 設 施 供 體 育 業 界 使 用 的 辦 公 地 方 零 售 設 施, 以 及 餐 飲 店 舖 3. 政 府 的 體 育 發 展 政 策 旨 在 (a) 使 體 育 在 社 區 普 及 化,(b) 支 持 發 展 精 英 體 育, 以 及 (c) 把 香 港 打 造 成 為 亞 洲 體 育 盛 事 之 都 體 育 園 區 項 目 將 有 助 落 實 上 述 政 策 : 它 為 學 校 和 市 民 提 供 更 多 優 質 體 育 設 施, 吸 引 各 種 大 型 體 育 盛 事 來 香 港 舉 辦, 以 及 為 香 港 的 運 動 員 提 供 更 多 機 會 在 主 場 比 賽 在 二 零 一 五 年 七 月 三 日,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批 准 政 府 就 體 育 園 區 項 目 進 行 施 工 前 工 作 所 提 出 的 撥 款 申 請 ( 見 FCR(2015-16) 22 號 文 件 ) 4. 在 二 零 一 四 年 六 月 六 日,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通 過 在 民 政 事 務 局 康 樂 及 體 育 科 開 設 一 個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的 編 外 職 位 ( 首 長 級 薪 級
- 2 - 第 2 點 )( 見 FCR(2014-15)1 號 文 件 )( 職 銜 為 民 政 事 務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康 樂 及 體 育 )2), 任 期 兩 年, 由 二 零 一 四 年 六 月 六 日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五 日, 以 進 行 體 育 園 區 項 目 的 規 劃 工 作, 並 監 督 私 人 遊 樂 場 地 契 約 政 策 的 檢 討 為 進 行 體 育 園 區 項 目 的 規 劃 工 作, 我 們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初 開 設 了 三 個 有 時 限 職 位, 包 括 一 名 高 級 建 築 師 一 名 高 級 工 程 師 及 一 名 一 級 私 人 秘 書 該 工 作 團 隊 其 後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四 月 擴 展 為 跨 專 業 的 團 隊, 並 按 獲 轉 授 的 權 力 另 外 增 設 10 個 有 時 限 職 位, 以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這 10 個 職 位 包 括 一 名 高 級 屋 宇 裝 備 工 程 師 一 名 高 級 結 構 工 程 師 一 名 高 級 工 料 測 量 師 一 名 機 電 工 程 師 三 名 技 術 主 任 一 名 高 級 康 樂 事 務 經 理 一 名 二 級 行 政 主 任 和 一 名 助 理 文 書 主 任 我 們 亦 從 內 部 調 派 了 一 名 高 級 政 務 主 任 和 一 名 高 級 行 政 主 任 支 援 團 隊 的 工 作 理 據 最 新 進 度 情 況 和 延 長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的 編 外 職 位 (a) 啟 德 體 育 園 區 的 規 劃 5. 自 二 零 一 四 年 體 育 園 區 原 本 的 項 目 小 組 成 立 以 來, 民 政 事 務 局 一 直 積 極 從 多 方 面 策 劃 項 目 的 籌 備 工 作, 例 如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環 境 及 交 通 影 響 評 估 開 始 後, 我 們 多 次 在 大 型 體 育 和 娛 樂 場 館 進 行 的 足 球 比 賽 欖 球 比 賽 和 流 行 音 樂 會 量 度 聲 浪, 以 收 集 數 據 進 行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 環 評 ) 研 究 環 評 的 初 步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從 噪 音 影 響 角 度, 倘 關 上 可 開 合 上 蓋, 主 場 館 內 的 活 動 可 以 舉 行 至 晚 上 十 一 時 以 後 該 研 究 亦 建 議 於 連 接 體 育 園 區 和 未 來 沙 田 至 中 環 綫 啟 德 港 鐵 站 之 間 的 空 地 ( 暫 稱 啟 德 車 站 廣 場 ) 興 建 有 蓋 行 人 通 道, 以 減 低 晚 上 體 育 園 區 散 場 時 人 羣 所 產 生 的 噪 音 6. 現 時 體 育 園 區 用 地 的 高 度 限 制 為 主 水 平 基 準 以 上 55 米, 我 們 需 要 研 究 上 述 高 度 限 制, 能 否 配 合 在 主 場 館 興 建 可 開 合 上 蓋 由 民 政 事 務 局 委 聘 的 規 劃 顧 問 建 議, 我 們 應 向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提 交 申 請, 提 高 主 場 館 的 高 度 上 限 以 興 建 可 開 合 上 蓋 ; 在 體 育 園 區 興 建 一 所 酒 店 為 參 加 體 育 及 其 他 活 動 人 士 和 參 觀 者 提 供 住 宿 ; 修 訂 體 育 園 區 南 北 部 分 之 間 園 景 行 人 平 台 的 規 劃, 以 加 強 與 鄰 近 地 方 的 連 接 我 們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一 月 向 海 濱 事 務 委 員 會 轄 下 的 啟 德 海 濱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匯 報 初 步 研 究 結 果, 並 會 參 考 小 組 的 意 見 修 訂 相 關 的 規 劃 申 請
- 3-7. 我 們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七 月 委 聘 營 運 顧 問, 協 助 我 們 就 體 育 園 區 未 來 的 營 運 制 訂 用 家 要 求 商 業 計 劃 財 務 預 算 和 衡 量 表 現 的 指 標 該 顧 問 亦 會 檢 討 項 目 的 採 購 方 法 進 行 經 濟 效 益 分 析 研 究 適 合 的 球 場 草 坪 和 管 理 方 案, 以 及 接 觸 體 育 界 和 其 他 可 能 使 用 啟 德 體 育 園 區 的 人 士 為 確 保 我 們 能 夠 在 籌 劃 階 段 充 分 考 慮 各 用 家 對 園 區 設 計 和 營 運 的 意 見, 該 顧 問 在 過 去 幾 個 月 舉 辦 了 工 作 坊 進 行 了 問 卷 調 查 和 面 對 面 會 議 等, 有 關 諮 詢 工 作 會 在 二 零 一 六 年 繼 續 進 行 8. 我 們 在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初 委 聘 了 測 量 顧 問, 協 助 就 體 育 園 區 內 每 一 項 設 施 進 行 開 支 檢 討 和 預 算, 以 及 為 主 要 工 程 項 目 擬 備 招 標 文 件 我 們 將 在 二 零 一 六 年 年 初 委 聘 技 術 服 務 顧 問 進 行 技 術 研 究, 並 為 啟 德 體 育 園 區 擬 備 詳 細 規 格 和 初 步 設 計 9. 上 述 的 規 劃 和 技 術 工 作 涉 及 多 個 層 面 而 且 十 分 複 雜, 我 們 需 要 更 多 時 間 獲 得 撥 款 和 必 要 的 法 定 許 可 檢 討 迄 今 的 進 度 和 考 慮 到 我 們 計 劃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下 旬 完 成 擬 備 體 育 園 區 的 營 運 和 技 術 要 求 並 在 二 零 一 七 年 準 備 招 標 文 件, 我 們 認 為 有 必 要 延 長 現 時 的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編 外 職 位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年 底, 以 負 責 體 育 園 區 的 統 籌 及 規 劃 工 作 當 項 目 進 入 施 工 階 段, 我 們 有 需 要 以 一 名 政 府 建 築 師 來 擔 任 這 個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的 編 外 職 位, 以 監 察 施 工 進 行 和 管 理 工 程 合 約, 以 及 統 籌 相 關 部 門 之 間 的 配 合 事 宜 (b) 檢 討 私 人 遊 樂 場 地 契 約 政 策 10. 民 政 事 務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康 樂 及 體 育 )2 亦 負 責 進 行 私 人 遊 樂 場 地 契 約 的 政 策 檢 討 工 作 在 二 零 一 四 年 六 月, 民 政 事 務 局 成 立 了 一 個 跨 部 門 工 作 小 組, 成 員 包 括 發 展 局 地 政 總 署 和 其 他 相 關 部 門 的 代 表, 以 檢 討 私 人 遊 樂 場 地 契 約 政 策 基 於 檢 討 涉 及 多 個 部 門 的 政 策 職 能 和 不 同 類 型 的 私 人 遊 樂 場 地 契 約, 範 圍 廣 泛 而 且 十 分 複 雜, 該 工 作 小 組 需 審 慎 審 議 所 有 與 私 人 遊 樂 場 地 契 約 有 關 的 事 宜, 以 制 訂 一 套 現 實 可 行 的 方 案 11. 按 照 現 時 進 度, 我 們 希 望 在 二 零 一 六 年 完 成 政 策 檢 討, 隨 後 向 民 政 事 務 委 員 會 滙 報 建 議 我 們 會 因 應 公 眾 / 持 份 者 的 諮 詢 結 果 修 訂 建 議, 並 就 推 行 這 些 建 議 作 出 預 備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康 樂 及 體 育 ) 2 負 責 推 展 上 述 工 作, 它 們 均 需 要 高 層 次 的 政 策 意 見, 並 須 在 政 府 內 部 及 與 持 份 者 進 行 廣 泛 協 調
- 4 - (c) 檢 討 香 港 體 育 設 施 的 供 應 12. 為 跟 進 行 政 長 官 在 二 零 一 五 年 施 政 報 告 宣 佈 的 工 作, 民 政 事 務 局 在 二 零 一 五 年 七 月 成 立 體 育 設 施 工 作 小 組, 以 檢 視 各 類 體 育 設 施 的 需 求, 及 考 慮 是 否 需 要 根 據 需 求 修 訂 現 時 香 港 規 劃 標 準 與 準 則, 以 更 好 地 滿 足 需 求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康 樂 及 體 育 )2 支 援 工 作 小 組 的 工 作, 並 會 跟 進 其 建 議, 以 期 更 好 地 滿 足 社 區 和 體 育 界 對 設 施 的 需 求 延 長 時 期 和 職 責 說 明 13. 因 應 上 文 第 5 至 第 12 段 有 關 體 育 園 區 計 劃 的 進 展 和 其 他 仍 在 進 行 的 工 作, 以 及 需 要 由 二 零 一 八 年 起 監 督 體 育 園 區 的 落 實, 我 們 建 議 把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的 編 外 職 位 延 長, 由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六 日 起 至 二 零 二 一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由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六 日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期 間 ( 約 19 個 月 ), 該 職 位 ( 繼 續 定 為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康 樂 及 體 育 )2) 會 繼 續 由 一 名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填 補 此 人 員 必 須 具 備 豐 富 的 行 政 和 管 理 經 驗, 並 具 有 多 方 面 的 才 能 敏 銳 的 政 治 觸 覺 和 領 導 能 力, 以 帶 領 項 目 團 隊 督 導 顧 問 工 作 和 協 調 各 政 策 局 和 部 門 的 意 見 此 人 員 亦 會 繼 續 負 責 私 人 遊 樂 場 地 契 約 政 策 的 檢 討 和 其 他 體 育 設 施 的 籌 建, 並 推 行 體 育 設 施 工 作 小 組 所 作 出 的 建 議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康 樂 及 體 育 )2 一 職 的 詳 細 職 責 說 明 載 於 附 件 一 14. 一 名 政 府 建 築 師 ( 定 為 項 目 總 監 ( 體 育 園 區 )) 由 二 零 一 八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會 填 補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的 編 外 職 位, 直 至 該 職 位 時 限 完 結 配 合 我 們 現 時 的 工 作 時 間 表 及 項 目 落 實 時 間 的 目 標, 項 目 總 監 ( 體 育 園 區 ) 會 監 督 建 造 工 程 的 進 展 審 批 承 建 商 提 交 的 文 件 監 察 工 程 進 度 和 開 支, 以 及 確 保 體 育 園 區 按 合 約 要 求 和 預 算 準 時 完 工 在 工 程 實 施 階 段, 一 名 具 備 足 夠 資 歷, 並 在 工 程 項 目 和 監 督 建 造 合 約 方 面 擁 有 豐 富 經 驗 的 專 業 人 員 是 必 須 的 因 應 項 目 的 實 際 進 展, 我 們 會 在 二 零 二 一 年 檢 討 是 否 有 運 作 需 要 繼 續 保 留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職 位 項 目 總 監 ( 體 育 園 區 ) 一 職 的 詳 細 職 責 說 明 載 於 附 件 二 非 首 長 級 支 援 15. 擬 議 的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的 編 外 職 位 會 繼 續 由 上 文 第 4 段 所 述 的 跨 專 業 項 目 團 隊 輔 助 為 監 督 體 育 園 區 的 園 林 設 計, 我 們 會 在 二 零
- 5 - 一 六 年 四 月 開 設 一 個 有 時 限 的 高 級 園 境 師 職 位, 負 責 園 林 建 築 綠 化 樹 木 草 坪, 以 及 與 毗 鄰 的 休 憩 用 地 協 調 相 連 的 園 林 事 宜 我 們 亦 建 議 把 現 時 有 時 限 的 一 級 私 人 秘 書 職 位 延 長 至 二 零 二 一 年 八 月 底, 以 便 先 為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康 樂 及 體 育 )2 和 隨 後 的 項 目 總 監 ( 體 育 園 區 ) 提 供 秘 書 支 援 服 務 顯 示 擬 議 職 位 的 組 織 圖 載 於 附 件 三 曾 考 慮 的 其 他 方 案 16. 擬 議 的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的 編 外 職 位 人 員 的 直 屬 上 司 將 繼 續 為 負 責 監 督 體 育 政 策 的 民 政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2) 民 政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2) 現 由 一 名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職 級 的 常 額 編 制 人 員 (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康 樂 及 體 育 )1) 和 一 名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的 編 外 職 位 人 員 ( 即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康 樂 及 體 育 )2) 輔 助 民 政 事 務 局 康 樂 及 體 育 科 負 責 以 下 工 作 : (a) 與 政 府 部 門 體 育 組 織 及 其 他 相 關 團 體 聯 繫, 制 訂 和 實 施 配 合 既 定 政 策 目 標 的 政 策 與 策 略, 以 推 廣 體 育 普 及 化 精 英 化 和 盛 事 化, 提 升 香 港 作 為 舉 辦 大 型 國 際 體 育 活 動 場 地 的 地 位 ; (b) 負 責 香 港 體 育 學 院 的 資 源 管 理, 支 援 精 英 運 動 員 的 發 展 ; (c) (d) 管 理 藝 術 及 體 育 發 展 基 金, 資 助 各 項 體 育 計 劃 和 項 目, 藉 此 : 使 體 育 普 及 化 ; 鼓 勵 青 少 年 參 與 各 級 ( 包 括 入 門 級 別 以 至 精 英 表 演 ) 的 體 育 活 動, 特 別 是 隊 際 體 育 項 目 ; 資 助 本 地 體 育 會 主 辦 高 質 素 國 際 體 育 活 動 ; 以 及 確 保 香 港 運 動 員 獲 得 全 力 支 持, 以 準 備 和 參 與 大 型 國 際 賽 事 ; 與 香 港 足 球 總 會 香 港 賽 馬 會 和 其 他 持 份 者 合 作, 實 施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長 遠 策 略, 以 推 廣 和 發 展 香 港 的 足 球 運 動 ; (e) 支 援 體 育 委 員 會 及 其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 (f) 規 劃 和 統 籌 全 港 康 體 設 施 的 工 務 工 程 計 劃 ; (g) (h) 就 與 體 育 有 關 的 土 地 事 宜 提 供 政 策 意 見 ( 包 括 檢 討 私 人 遊 樂 場 地 契 約 的 政 策 ); 管 理 戴 麟 趾 爵 士 康 樂 基 金 ; 以 及 (i) 負 責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康 樂 事 務 部 的 內 務 管 理 17.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康 樂 及 體 育 )1 要 履 行 上 文 第 16(a) 至 (e) 段 第 16(h) 段 及 第 16(i) 段 所 述 的 廣 泛 職 務, 工 作 已 經 非 常 繁 重 倘 若 要 她
- 6 - 兼 顧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康 樂 及 體 育 )2 的 大 量 職 務, 而 不 影 響 她 有 效 執 行 現 有 的 工 作, 在 運 作 上 並 不 可 行 18. 我 們 亦 曾 考 慮 是 否 可 由 民 政 事 務 局 公 民 事 務 科 和 文 化 科 轄 下 其 他 七 名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 包 括 兩 個 負 責 關 愛 基 金 和 西 九 文 化 區 計 劃 的 編 外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職 位 ) 兼 任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康 樂 及 體 育 )2 職 位 的 職 務 這 些 人 員 均 須 負 責 多 項 政 策 事 宜, 包 括 公 民 事 務 法 律 援 助 關 愛 基 金 西 九 文 化 區 計 劃, 以 及 藝 術 文 化 的 事 宜 若 要 他 們 兼 顧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康 樂 及 體 育 )2 職 位 的 職 務, 而 又 不 影 響 執 行 其 本 身 的 工 作, 這 並 不 可 行 此 外, 他 們 也 沒 有 所 需 的 專 業 知 識, 以 監 督 體 育 園 區 的 建 造 工 程 因 此, 我 們 必 須 有 一 名 首 長 級 的 專 責 人 員, 負 責 重 點 政 策 督 導 工 作, 並 確 保 不 同 各 方 合 作 無 間, 依 時 規 劃 和 落 實 體 育 園 區 計 劃, 以 及 確 保 建 造 工 程 如 期 進 行 有 關 民 政 事 務 局 其 他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的 職 務 詳 情 載 於 附 件 四 對 財 政 的 影 響 19.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擬 延 長 任 期 的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編 外 職 位 將 需 額 外 年 薪 值 開 支 1,973,400 元, 而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及 政 府 建 築 師 職 位 所 需 增 加 的 每 年 平 均 員 工 開 支 總 額 ( 包 括 薪 金 和 員 工 附 帶 福 利 開 支 ) 分 別 為 2,779,704 元 及 2,813,136 元 20. 兩 個 非 首 長 級 職 位 ( 即 一 級 私 人 秘 書 和 高 級 園 境 師 ) 所 需 增 加 的 年 薪 值 開 支 總 額 (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的 年 薪 值 ), 以 及 每 年 平 均 員 工 開 支 總 額 ( 包 括 薪 金 和 員 工 附 帶 福 利 開 支 ), 分 別 為 1,699,800 元 和 2,510,520 元 我 們 會 在 相 關 財 政 年 度 的 預 算 草 案 內 預 留 所 需 款 項, 以 應 付 這 項 建 議 所 帶 來 的 開 支 徵 詢 意 見 21. 請 委 員 備 悉 本 文 第 5 至 第 9 段 有 關 體 育 園 區 項 目 的 工 作 進 度, 並 支 持 當 中 所 提 出 的 人 手 建 議 如 獲 委 員 支 持, 我 們 將 就 延 長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編 外 職 位 任 期 的 建 議 諮 詢 人 事 編 制 小 組 委 員 會, 然 後 徵 求 財 務 委 員 會 批 准 所 需 撥 款 民 政 事 務 局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附 件 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康 樂 及 體 育 )2 職 責 說 明 職 級..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直 屬 上 司.. 民 政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2) 主 要 職 責 範 圍.. 1. 就 啟 德 體 育 園 區 計 劃 的 詳 細 規 劃 和 實 施 工 作 負 責 督 導 和 協 調 有 關 各 方 ; 2. 就 推 展 啟 德 體 育 園 區 計 劃 提 供 政 策 意 見 和 策 略 分 析, 並 識 別 可 能 出 現 的 障 礙, 向 高 級 人 員 建 議 實 際 和 適 時 的 解 決 方 案 ; 3. 實 施 採 購 和 融 資 計 劃, 確 保 發 展 體 育 園 區 長 遠 可 行 和 物 有 所 值 ; 4. 監 察 整 體 規 劃 業 務 計 劃 的 制 定 設 計 和 施 工 前 工 程 的 進 度, 確 保 計 劃 如 期 落 實 ; 5. 就 私 人 遊 樂 場 地 契 約 政 策 進 行 檢 討, 並 監 察 有 關 建 議 的 落 實 執 行 ; 以 及 6. 監 察 本 港 新 公 眾 體 育 設 施 的 規 劃 工 作 及 為 體 育 委 員 會 轄 下 體 育 設 施 工 作 小 組 提 供 秘 書 處 的 支 援
附 件 二 項 目 總 監 ( 體 育 園 區 ) 職 責 說 明 職 級 : 政 府 建 築 師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直 屬 上 司.. 民 政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2) 主 要 職 責 範 圍.. 1. 監 察 啟 德 體 育 園 區 計 劃 的 實 施 工 作 符 合 法 定 要 求 和 政 府 的 既 定 標 準 ; 2. 在 策 略 性 層 面 監 察 啟 德 體 育 園 區 計 劃 的 主 要 工 程 進 度 預 算 資 源 及 工 程 質 量 ; 3. 監 察 承 辦 商 的 施 工 並 確 保 工 程 達 到 合 約 所 指 的 進 度 目 標 資 金 流 動 及 工 程 質 量 ; 4. 考 慮 承 辦 商 更 改 政 府 要 求 的 提 議 並 作 出 建 議 ; 以 及 5. 統 籌 政 府 各 政 策 局 / 部 門, 以 解 決 有 關 落 實 啟 德 體 育 園 區 計 劃 的 問 題, 包 括 規 劃 工 程 建 築 及 銜 接 事 宜
附 件 三 康 樂 及 體 育 科 的 建 議 組 織 架 構 圖 民 政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2) / 首 長 級 乙 級 政 務 官 民 政 事 務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康 樂 及 體 育 ) 1 /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民 政 事 務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康 樂 及 體 育 ) 2 / 項 目 總 監 ( 體 育 園 區 )*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 政 府 建 築 師 ( 由 2016 年 6 月 6 日 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 止 ) 一 級 私 人 秘 書 * 體 育 園 區 組 民 政 事 務 局 助 理 秘 書 長 ( 康 樂 及 體 育 ) 1 / 高 級 政 務 主 任 高 級 工 程 師 ( 康 樂 及 體 育 )* 高 級 建 築 師 ( 康 樂 及 體 育 )* 高 級 屋 宇 裝 備 工 程 師 ( 康 樂 及 體 育 )* 高 級 工 料 測 量 師 ( 康 樂 及 體 育 )* 高 級 結 構 工 程 師 ( 康 樂 及 體 育 )* 高 級 園 境 師 ( 康 樂 及 體 育 )* 項 目 評 議 主 任 /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高 級 行 政 主 任 ( 康 樂 及 體 育 ) 3 高 級 康 樂 事 務 經 理 ( 康 樂 及 體 育 ) 3* 技 術 主 任 ( 建 築, 康 樂 及 體 育 )* 機 電 工 程 師 ( 康 樂 及 體 育 )* 技 術 主 任 ( 屋 宇 裝 備, 康 樂 及 體 育 )* 技 術 主 任 ( 結 構, 康 樂 及 體 育 )* 二 級 行 政 主 任 ( 康 樂 及 體 育 ) 2* 助 理 文 書 主 任 ( 康 樂 及 體 育 ) 4* 備 註 : * 有 時 限 職 位 建 議 延 長 的 首 長 級 編 外 職 位 將 新 增 的 非 首 長 級 職 位
附 件 四 民 政 事 務 局 其 他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的 職 務 和 職 責 (1)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公 民 事 務 )1 負 責 青 年 發 展 政 策 青 少 年 制 服 團 體 的 資 助 事 宜 青 年 廣 場 香 港 青 年 服 務 團 青 年 宿 舍 政 策 及 項 目 推 展 學 校 以 外 的 公 民 教 育 和 國 民 教 育 義 務 工 作 政 策 青 年 交 流 及 實 習 生 涯 規 劃 活 動 青 年 發 展 基 金, 以 及 多 元 卓 越 獎 學 金 計 劃 該 秘 書 長 亦 負 責 擔 任 青 年 事 務 委 員 會 及 公 民 教 育 委 員 會 的 秘 書 (2)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公 民 事 務 )2 負 責 法 律 援 助 政 策 及 審 核 免 費 法 律 諮 詢 及 支 援 政 策 家 庭 議 會 及 推 廣 從 家 庭 角 度 考 慮 的 事 宜 與 執 行 贍 養 令 有 關 的 贍 養 政 策 ; 遺 囑 無 遺 囑 者 遺 產 財 產 繼 承 及 遺 囑 認 證 的 法 例 及 相 關 事 宜 郵 票 政 策, 以 及 鄰 舍 層 面 社 區 發 展 計 劃 該 秘 書 長 亦 負 責 法 律 援 助 署 的 內 務 管 理 當 值 律 師 服 務 及 法 律 援 助 服 務 局 的 資 助 事 宜, 以 及 擔 任 家 庭 議 會 的 秘 書 (3)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公 民 事 務 )3 負 責 賭 博 政 策 社 會 企 業 政 策 娛 樂 事 務 牌 照 政 府 新 聞 處 的 內 務 管 理 公 營 架 構 的 諮 詢 及 法 定 組 織 的 事 宜, 以 及 聯 繫 宗 教 團 體 和 有 關 華 人 永 遠 墳 場 管 理 委 員 會 及 華 人 廟 宇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該 秘 書 長 亦 負 責 支 援 四 川 地 震 災 區 重 建 工 作 信 託 基 金 及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法 團 名 下 物 業 及 各 個 信 託 基 金, 並 擔 任 博 彩 及 獎 券 事 務 委 員 會 平 和 基 金 諮 詢 委 員 會 及 社 會 企 業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秘 書, 以 及 監 督 公 共 事 務 論 壇 的 運 作 (4)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關 愛 基 金 )( 屬 編 外 職 位 ) 負 責 領 導 關 愛 基 金 秘 書 處 以 協 助 和 支 援 關 愛 基 金 專 責 小 組 和 扶 貧 委 員 會 就 執 行 關 愛 基 金 的 各 項 事 宜, 包 括 政 策 制 訂 不 時 對 關 愛 基 金 的 運 作 模 式 及 執 行 情 況 作 出 策 略 性 規 劃 及 評 估 統 籌 相 關 的 決 策 局 / 部 門 和 持 份 者 以 支 援 關 愛 基 金 專 責 小 組 與 協 助 扶 貧 委 員 會 評 估 擬 定 援 助 項 目 的 重 要 性, 並 按 優 先 次 序 安 排 基 金 援 助 及 監 察 和 評 估 援 助 項 目 的 成 效 ; 諮 詢 公 眾 和 有 關 持 份 者 以 擬 定 關 愛 基 金 轄 下 的 援 助 項 目 協 助 關 愛 基 金 專 責 小 組 和 扶 貧 委 員 會 監 督 基 金 的 財 務 管 理 及 整 體 撥 款 分 配 監 察 基 金 的 運 作 和 使 用 情 況, 以 及 落 實 推 行 基 金 的 援 助 項 目 (5)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康 樂 及 體 育 )1 負 責 體 育 發 展 政 策 及 策 略 事 宜 體 育 委 員 會 及 戴 麟 趾 爵 士 康 樂 基 金 委 員 會 的 事 宜 與 管 理 戴 麟 趾 爵 士 康 樂 基 金 ( 主 要 基 金 ) 和 藝 術 及 體 育 發 展 基 金 ( 體 育 部 分 ), 以 及 香 港 體 育 學 院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香 港 體 育 協 會 暨 奧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及 香 港 外 展 訓 練
- 2 - 學 校 的 資 源 管 理 事 宜 該 秘 書 長 亦 負 責 足 球 專 責 小 組 及 香 港 體 育 學 院 重 新 發 展 計 劃 (6)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文 化 )1 負 責 文 化 藝 術 軟 件 政 策 表 演 藝 術 的 政 策 與 撥 款 主 要 表 演 藝 術 團 體 的 資 助 事 宜 香 港 與 內 地 澳 門 及 台 灣 的 文 化 交 流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和 香 港 演 藝 學 院 的 內 務 管 理 以 及 藝 術 發 展 諮 詢 委 員 會 轄 下 表 演 藝 術 資 助 小 組 委 員 會 及 藝 術 教 育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事 宜 (7)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文 化 )2 負 責 公 共 及 私 人 博 物 館 視 覺 藝 術 公 共 圖 書 館 有 關 視 覺 藝 術 的 公 共 藝 術 非 物 質 文 化 遺 產 和 粵 劇 發 展 等 方 面 的 政 策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轄 下 文 化 及 表 演 設 施 規 劃 等 方 面 的 政 策 以 及 香 港 與 其 他 國 家 的 文 化 交 流 該 秘 書 長 亦 負 責 香 港 賽 馬 會 音 樂 及 舞 蹈 信 託 基 金 衞 奕 信 勳 爵 文 物 信 託 和 香 港 藝 術 中 心 的 相 關 事 務 (8)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西 九 文 化 區 )( 屬 編 外 職 位 ) 負 責 監 察 西 九 文 化 區 管 理 局 ( 下 稱 西 九 管 理 局 ) 在 達 致 西 九 文 化 區 管 理 局 條 例 所 訂 明 的 目 標 及 角 色 方 面 的 表 現, 以 及 分 別 由 西 九 管 理 局 及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營 運 的 文 化 藝 術 設 施 之 間 的 銜 接 事 宜 ; 並 與 西 九 管 理 局 聯 繫, 以 監 督 制 訂 博 物 館 及 表 演 藝 術 場 地 的 組 織 架 構 及 管 治 機 制 的 工 作 該 秘 書 長 亦 負 責 監 察 西 九 管 理 局 為 配 合 西 九 文 化 區 藝 術 及 文 化 設 施 啟 用 而 展 開 的 節 目 及 服 務 規 劃 進 度, 並 會 監 督 西 九 管 理 局 在 培 養 本 地 藝 術 人 才 聯 繫 持 份 者 及 拓 展 觀 眾 方 面 的 政 策 及 工 作, 以 及 負 責 西 九 管 理 局 的 內 務 管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