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 害 物 災 害 預 防 實 務 與 案 例 解 析 新 北 市 政 府 勞 動 檢 查 處
目 錄 一. 前 言 二. 危 害 物 質 之 處 置 三. 危 險 物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四.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審 查 檢 查 五. 安 全 衛 生 檢 查 重 點 六. 職 業 災 害 案 例
一 前 言 國 內 工 業 火 災 爆 炸 案 件 層 出 不 窮, 造 成 員 工 多 人 傷 亡, 尤 其 近 年 來 發 生 多 次 重 大 火 災 爆 炸 事 故, 如 中 油 公 司 福 國 化 工 公 司 火 災 爆 炸 等, 造 成 極 大 的 勞 工 傷 亡 與 財 物 損 失, 甚 致 爆 炸 產 生 之 爆 風, 將 附 近 社 區 房 屋 門 窗 玻 璃 震 碎, 導 致 附 近 居 民 圍 廠 抗 議, 要 求 工 廠 搬 遷, 並 予 以 社 區 回 饋 金 及 個 人 精 神 損 失 賠 償 而 半 導 體 公 司 亦 是 火 災 不 斷, 華 邦 公 司 與 日 月 光 公 司 大 火 等 等, 類 似 的 災 害 在 未 來 的 半 導 體 廠 仍 會 不 斷 地 發 生, 因 為 台 灣 地 狹 人 稠, 廠 房 逐 漸 向 高 樓 發 展, 密 集 的 技 術 勞 力 及 貴 重 設 備, 再 加 上 廠 內 使 用 引 火 性 液 體 ( 例 如 丙 酮 二 甲 苯 乙 酸 正 丁 酯 甲 醇 異 丙 醇 等 ) 易 燃 性 氣 體 ( 例 如 矽 甲 烷 氫 氣 ), 萬 一 發 生 意 外, 貴 重 儀 器 設 備 稍 遭 煙 塵 污 染, 即 不 能 使 用, 雖 然 無 人 傷 亡, 但 損 失 達 以 百 億 元 計 由 這 些 慘 痛 例 子, 不 由 得 不 讓 我 們 警 覺 勞 工 安 全 的 重 要 性, 預 防 慘 痛 教 訓 再 次 發 生, 為 當 今 最 重 要 的 課 題
災 害 損 失 -94 年 5 月 1 日 - 日 月 光 半 導 體 公 司 日 月 光 財 務 副 總 經 理 董 洪 思 表 示, 火 勢 是 從 行 政 大 樓 後 方 的 A 棟 一 樓 鍋 爐 間 起 火 燃 燒, 火 勢 向 上 竄 燒, 結 果 燒 到 三 樓 的 材 料 場, 由 於 材 料 場 儲 存 酸 鹼 化 學 物 質 液 態 氮, 才 引 起 爆 炸, 大 樓 牆 板 被 炸 飛, 砸 中 緊 鄰 火 場 的 消 防 車 幾 乎 全 毀, 所 幸 人 員 沒 有 受 傷
災 害 損 失??? 日 月 光 半 導 體 公 司 位 於 中 壢 之 工 廠 發 生 大 火, 主 要 原 因 於 A 棟 大 樓 一 樓 之 鍋 爐 燃 油 外 洩, 導 致 置 於 鍋 爐 上 面 之 廢 棄 瓦 斯 排 放 管 燃 燒, 火 勢 迅 速 蔓 延 至 3 樓 之 化 學 倉 區 即 刻 產 生 爆 炸, 隨 後 延 燒 至 整 棟 大 樓, 並 波 及 B C 二 棟 廠 房, 大 火 燃 燒 將 近 12 個 小 時 才 被 控 制 住 此 次 造 成 財 物 損 失 約 85 億 元 ( 包 括 廠 房 機 器 設 備 存 貨 等 損 壞 ), 燃 燒 面 積 約 1 萬 638 平 方 公 尺 資 料 來 源 : 保 險 月 刊
化 學 工 廠 及 危 險 物 品 相 關 事 業 單 位, 均 有 大 量 的 危 險 及 有 害 物 必 須 處 理, 若 不 適 當 的 處 置 這 些 物 質, 將 造 成 災 害, 例 如 燃 燒 和 爆 炸 這 些 物 質 中 有 些 亦 含 有 毐 性 或 有 害 的 物 質 造 成 危 害 人 類 生 活 的 嚴 重 問 題 若 要 處 置 這 些 工 廠 的 物 料, 則 必 需 熟 悉 其 特 性 並 且 依 照 正 確 的 方 式 來 處 理 至 於 如 何 防 止 問 題 和 災 害 的 發 生, 將 上 述 考 慮 的 重 點 依 危 險 物 質 的 特 性 及 處 理 應 注 意 的 事 項, 說 明 如 下
危 險 物 及 有 害 物 之 分 類 ( 一 ) 危 險 物 之 分 類 1.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九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應 有 標 示 之 危 險 物, 係 指 爆 炸 性 物 質 著 火 性 物 質 ( 易 燃 固 體 自 燃 物 質 禁 水 性 物 質 ) 氧 化 性 物 質 引 火 性 液 體 可 燃 性 氣 體 及 其 他 之 物 質,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者 2.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危 險 物, 係 指 爆 炸 性 物 質 著 火 性 物 質 氧 化 性 物 質 引 火 性 液 體 可 燃 性 氣 體 等 ; 所 稱 其 他 危 險 物, 係 指 前 述 危 險 物 以 外 一 切 易 形 成 高 熱 高 壓 或 易 引 起 火 災 爆 炸 之 物 質
危 險 物 及 有 害 物 之 分 類 ( 二 ) 有 害 物 之 分 類 1. 有 機 溶 劑 中 毐 預 防 規 則 所 稱 之 有 機 溶 劑 計 55 種 2. 特 定 化 學 物 質 危 害 預 防 標 準 所 稱 之 特 定 化 學 物 質 計 62 種 3. 其 他 指 定 之 化 學 物 質 : 危 險 物 及 有 害 物 通 識 規 則 規 定 計 254 種
危 險 物 及 有 害 物 之 分 類 GHS 物 理 性 危 害
危 險 物 及 有 害 物 之 分 類 GHS 健 康 及 環 境 危 害
爆 炸 性 物 質 之 處 置 爆 炸 性 物 質 造 成 危 害 之 嚴 重 性 極 高, 故 對 其 製 造 處 置 使 用 應 極 為 小 心 謹 慎, 茲 將 其 要 點 列 述 如 下 : 1. 從 事 爆 炸 性 物 質 之 製 造 處 置 時, 除 對 工 作 場 所 應 經 常 整 理 外, 為 防 止 爆 炸 或 火 災, 應 使 爆 炸 性 物 質 遠 離 煙 火 或 有 發 火 源 之 虞 之 物 質, 且 不 得 予 以 衝 擊 摩 擦 或 加 熱 2. 置 有 爆 炸 性 物 質 之 製 造 或 處 理 設 備 之 場 所, 不 得 任 意 放 置 除 製 造 處 置 必 需 用 料 以 外 之 可 燃 性 物 質 或 氧 化 性 物 質, 且 作 業 場 所 僅 能 置 放 必 需 用 之 最 小 用 料 量 3. 從 事 爆 炸 性 物 質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時, 應 指 定 專 人 實 施 規 定 事 項, 並 對 各 款 採 取 之 措 施 予 以 紀 錄 :
爆 炸 性 物 質 之 處 置 - 專 人 處 理 紀 錄 事 項 1. 隨 時 檢 點 處 置 之 爆 炸 性 物 質 狀 況, 認 有 異 常 應 即 採 取 必 要 之 措 施 2. 隨 時 檢 點 有 製 造 或 處 置 爆 炸 性 物 質 之 設 備 及 附 屬 設 備 及 場 所 內 之 溫 度 濕 度 遮 光 及 換 氣 狀 況, 認 有 異 常 時 應 即 採 取 必 要 之 措 施 3. 對 於 異 類 物 品 接 觸 有 引 起 火 災 爆 炸 危 險 之 虞 者, 應 單 獨 儲 放, 搬 運 時 應 使 用 專 用 之 運 搬 機 械
著 火 性 物 質 之 處 置 著 火 性 物 質 係 指 凡 置 於 常 溫 空 氣 中 具 有 吸 收 空 氣 中 之 濕 氣 或 接 觸 水 份 即 分 解 產 生 可 燃 性 氣 體 同 時 發 熱 而 發 火 之 物 質, 或 與 空 氣 中 氧 氣 接 觸 而 有 發 火 危 險 之 物 質 1. 鹼 金 屬 ( 金 屬 鉀 鋰 鈉 ) 2. 磷 及 其 他 化 合 物 ( 黃 磷 赤 磷 硫 化 磷 ) 3. 賽 璐 珞 類 4. 鈣 之 化 合 物 ( 碳 化 鈣 磷 化 鈣 ) 5. 金 屬 粉 ( 鋁 粉 鎂 粉 其 他 金 屬 粉 ) 6. 二 亞 硫 磺 酸 鈉 (Na 2 S 2 O 2 ) 7. 其 他 易 然 固 體 自 燃 物 質 禁 水 性 物 質
著 火 性 物 質 之 處 置 處 理 著 火 性 物 質 應 注 意 下 列 各 點 : 1. 應 遠 離 明 火 及 其 他 可 能 發 生 火 源 之 設 備 或 物 料 2. 勿 使 著 火 性 物 質 接 觸 氧 化 性 物 質 濕 氣 或 水 份 3. 不 得 予 以 加 熱 或 衝 擊 4. 從 事 著 火 性 物 質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時, 應 指 定 專 人 隨 時 實 施 檢 點 (1) 製 造 或 處 置 之 設 備, 附 屬 設 備 (2) 置 有 該 等 設 備 場 所 內 溫 度 濕 度 遮 光 及 換 氣 情 況 (3) 著 火 性 物 質 之 狀 況 等, 認 有 異 常 應 即 採 取 必 要 措 施 且 予 紀 錄
氧 化 性 物 質 之 處 置 氧 化 性 物 質 本 身 帶 有 助 燃 性 之 氧 元 素, 惟 單 獨 存 在 時 沒 有 發 火 爆 炸 之 危 險, 但 與 可 燃 性 物 質 或 還 原 性 物 質 接 觸 並 遇 到 衝 擊 摩 擦 或 發 火 源, 就 有 發 火 爆 炸 之 危 險 1. 氯 酸 鹽 類 ( 氯 酸 鉀 氯 酸 鈉 氯 酸 銨 ) 2. 過 氯 酸 鹽 類 ( 過 氯 酸 鉀 過 氯 酸 鈉 過 氯 酸 銨 ) 3. 無 機 過 氧 化 物 ( 過 氧 化 鉀 過 氧 化 鈉 過 氧 化 鋇 ) 4. 硝 酸 鹽 類 ( 硝 酸 鉀 硝 酸 鈉 硝 酸 銨 ) 5. 固 體 亞 氯 酸 鹽 類 ( 亞 氯 酸 鈉 ) 6. 固 體 次 氯 酸 鹽 類 ( 次 氯 酸 鈣 )
氧 化 性 物 質 之 處 置 處 理 氧 化 性 物 質 應 注 意 下 列 各 項 : 1. 應 切 勿 使 其 接 觸 促 進 期 其 分 解 之 物 質 ( 如 還 原 性 物 質 或 有 機 物 等 ) 2. 不 得 予 以 加 熱 摩 擦 或 衝 擊 3. 應 遠 離 煙 火 或 有 發 火 源 之 虞 之 物 料 4. 從 事 氧 化 性 物 質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時, 應 指 定 專 人 隨 時 實 施 檢 點 : (1) 製 造 或 處 置 之 設 備 附 屬 設 備 (2) 該 等 設 備 場 所 內 部 溫 度 濕 度 遮 光 及 換 氣 情 況 (3) 著 火 性 物 質 之 狀 況 等, 認 有 異 常 應 即 採 取 必 要 之 措 施 且 予 以 紀 錄
引 火 性 液 體 之 處 置 引 火 性 液 體 係 指 常 溫 下 可 蒸 發, 以 火 焰 靠 近 即 可 引 火 燃 燒 之 液 體 物 質 此 類 液 體 既 因 本 身 具 有 可 燃 性, 在 常 溫 下 又 具 有 流 動 性, 故 一 旦 自 容 器 外 洩 就 擴 大 面 積 並 流 向 低 處, 而 擴 大 其 危 險 性 更 因 在 常 溫 下 即 可 蒸 發 可 燃 性 蒸 氣 於 大 氣 中, 故 一 遇 火 源 即 引 起 氣 體 爆 炸 的 危 險 由 於 引 火 性 液 體 兼 有 此 二 種 性 質, 故 其 危 險 性 較 其 他 危 險 物 為 高 引 火 性 液 體 之 危 險 程 度 可 由 閃 火 點 高 低 來 表 示, 閃 火 點 低 於 常 溫 的, 在 常 溫 下 隨 時 有 受 火 源 引 燃 的 危 險, 如 閃 火 點 高 於 常 溫 的, 則 當 其 受 熱 至 閃 點 時, 就 隨 時 有 受 火 源 引 燃 的 危 險
引 火 性 液 體 之 處 置 引 火 性 液 體 在 工 業 界 使 用 甚 廣, 其 製 造 處 置 使 用 場 所 應 特 別 注 意 防 火 防 爆, 其 要 點 列 述 如 下 : 1. 易 引 起 火 災 及 爆 炸 危 險 之 場 所 應 嚴 禁 煙 火 及 禁 止 閒 人 進 入, 並 不 得 設 置 有 火 花 電 弧 或 高 溫 之 機 具, 且 應 規 定 勞 工 不 得 使 用 明 火 2. 工 作 場 所 應 妥 善 配 置 消 防 設 備, 以 供 著 火 可 迅 速 使 用 3. 對 於 建 築 物 高 度 在 三 公 尺 以 上 並 作 為 引 火 性 液 體 倉 庫 使 用 者 應 裝 置 適 當 之 避 雷 針, 且 應 確 實 接 地 4. 工 作 中 如 遇 停 電 有 導 致 火 災 或 爆 炸 之 虞 者, 應 裝 置 緊 急 發 電 設 備
引 火 性 液 體 之 處 置 5. 對 於 有 引 火 性 液 體 或 油 類 存 在 之 配 管 儲 槽 油 桶 等 容 器 從 事 熔 接 熔 斷 或 使 用 明 火 之 作 業 或 有 發 生 火 花 之 虞 之 作 業, 應 採 取 除 去 此 等 引 火 性 液 體 或 油 類 之 措 施 6. 灌 注 或 收 存 引 火 性 液 體 之 液 槽 車 儲 槽 油 桶 等 之 設 備 及 塗 敷 含 有 引 火 性 液 體 之 液 槽 車 儲 槽 油 桶 等 之 設 備 及 塗 敷 含 有 引 火 性 液 體 之 塗 料 粘 接 劑 等 之 設 備, 有 因 靜 電 引 起 火 災 或 爆 炸 之 虞, 應 採 取 接 地, 使 用 除 電 劑 加 濕, 使 用 不 致 成 為 發 火 源 之 虞 之 除 電 裝 置 或 其 他 去 除 靜 電 之 措 施 7. 工 作 場 所 吸 煙 室 焚 化 裝 置 或 其 他 使 用 煙 火 場 所 應 設 置 於 不 致 有 延 燒 危 險 之 場 所
引 火 性 液 體 之 處 置 8. 對 於 在 有 引 火 性 液 體 之 蒸 氣 存 在, 致 有 爆 炸 火 災 之 虞 之 作 業 場 所 事 作 業 時, 應 於 作 業 前 指 定 人 員 測 定 此 等 氣 體 之 濃 度, 當 濃 度 達 其 爆 炸 下 限 值 之 百 分 之 三 十 時, 應 即 刻 使 勞 工 退 避 至 安 全 場 所, 並 停 止 使 用 煙 火 及 其 他 將 為 點 火 源 之 虞 之 機 具 ( 應 嚴 格 執 行 動 火 管 制, 尤 其 應 建 立 動 火 許 可 證 制 度 ) 9. 從 事 引 火 性 液 體 之 製 造 處 置, 除 應 經 常 整 理 外, 為 防 止 火 災 或 爆 炸, 對 引 火 性 液 體, 應 遠 離 煙 火 或 有 發 火 源 之 虞 之 物, 未 經 許 可 並 不 得 灌 注 蒸 發 或 加 熱 10. 從 事 引 火 性 液 體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時, 應 指 定 專 人 隨 時 實 施 檢 點
可 燃 性 氣 體 之 處 置 可 燃 性 氣 體 係 指 於 大 氣 壓 下, 攝 氏 15 時, 具 有 可 燃 性 之 氣 體 例 如 氫 氣 乙 炔 乙 烯 甲 烷 乙 烷 丙 烷 丁 烷 等, 其 危 險 特 性 如 下 : (1) 稍 有 火 種 即 可 引 燃 (2) 爆 炸 界 限 愈 低 或 其 界 限 範 圍 愈 廣 者 構 成 爆 炸 性 混 合 氣 體 之 機 會 愈 多 而 增 加 引 火 爆 炸 之 危 險 性 (3) 比 重 較 空 氣 小 之 氣 體 洩 漏 於 室 內, 其 擴 散 速 度 快, 短 時 間 內 擴 散 形 成 爆 炸 性 混 合 氣 體 可 燃 性 氣 體 在 工 業 界 使 用 也 很 多, 有 關 高 壓 氣 體 製 造 供 應 儲 運 及 消 費 場 所 及 可 燃 性 氣 體 製 造 場 所 應 注 意 事 項 部 份 除 應 依 高 壓 氣 體 勞 工 安 全 規 則 之 規 定 辦 理 外, 另 應 注 意 防 火 防 爆 之 要 點 如 下 :
可 燃 性 氣 體 之 處 置 1. 可 燃 性 氣 體 有 關 停 電 時 之 預 備 電 源, 避 雷 裝 置, 嚴 禁 煙 火 及 明 火, 靜 電 之 消 除, 吸 煙 室 及 焚 化 裝 置, 作 業 前 濃 度 之 測 定 及 處 理 措 施, 製 造 或 處 置 設 備 及 附 屬 設 備 之 檢 點, 軟 管 之 灌 注, 存 有 可 燃 性 氣 體 採 取 通 風 等, 異 類 物 品 之 接 觸, 其 化 學 設 備 配 管 附 屬 設 備 之 防 止 洩 漏 及 誤 操 作 及 訂 定 操 作 要 點, 訂 定 改 善 修 理 清 掃 拆 除 等 作 業 方 法 及 順 序 及 定 期 實 施 檢 查 等 各 項 防 止 火 災 爆 炸 對 策, 與 前 述 引 火 性 物 質 防 止 火 災 爆 炸 之 方 法 相 同 2. 應 有 異 常 壓 力 釋 放 裝 置 3. 應 有 適 當 之 消 防 設 備 4. 可 燃 性 氣 體 容 器 應 經 常 密 閉, 不 可 洩 漏 或 排 放 於 大 氣 中
其 他 危 險 物 之 處 置 除 上 述 各 種 危 險 物 外, 尚 有 其 他 危 險 物 易 引 起 火 災 爆 炸 災 害 所 謂 其 他 危 險 物, 在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第 十 條 規 定 : 所 稱 其 他 危 險 物, 係 指 前 述 危 險 物 外, 一 切 易 形 成 高 熱 高 壓 或 易 引 起 火 災 爆 炸 之 物 質 其 中 易 形 成 高 熱 高 壓 之 物 質, 一 般 為 鍋 爐 壓 力 容 器 及 熱 爐 等, 鍋 爐 及 壓 力 容 器 安 全 規 則 已 有 詳 細 規 定 另 可 燃 性 物 質 ( 除 可 燃 性 氣 體, 可 燃 性 液 體 外 ) 及 可 燃 性 粉 塵 亦 易 引 起 火 災 爆 炸, 其 性 質 及 其 防 火 防 爆 之 要 點 分 述 如 下 :
其 他 危 險 物 之 處 置 ( 一 ) 可 燃 性 物 質 ( 除 可 燃 性 氣 體, 液 體 外 ) 其 防 火 防 爆 之 要 點 有 : 1. 對 起 毛 反 毛 之 操 作 或 將 棉 羊 毛 碎 屑 木 棉 稻 草 紙 屑 及 其 他 可 燃 性 物 體 大 量 處 理 場 所 應 有 適 當 防 止 火 災 之 安 全 措 施 2. 對 染 有 油 污 之 紗 頭 紙 屑 等 應 蓋 藏 於 不 燃 性 之 容 器 內 或 採 用 其 他 適 當 處 置 方 法 3. 對 大 量 儲 存 使 用 可 燃 性 物 質 之 場 所, 應 通 風 良 好, 經 常 保 持 在 發 火 溫 度 以 下, 並 置 備 適 當 之 消 防 設 備
其 他 危 險 物 之 處 置 ( 二 ) 可 燃 性 粉 塵 : 可 燃 性 物 質 成 為 很 細 之 粉 末 散 佈 在 空 氣 中 呈 散 布 狀 態 滯 留 達 適 當 濃 度, 如 一 旦 著 火 得 以 迅 速 傳 播, 於 短 時 間 內 完 成 燃 燒 就 有 引 起 爆 炸 之 危 險, 此 與 混 合 氣 體 爆 炸 所 呈 之 現 象 相 同 因 此, 粉 塵 爆 炸 如 同 混 合 氣 體 爆 炸, 在 濃 度 上 有 其 爆 炸 範 圍, 粉 塵 爆 炸 之 下 限 大 致 在 25~45g/m 3, 而 上 限 為 80g/m 3 至 於 其 必 要 之 最 小 著 火 能 量 與 可 燃 性 氣 體 比 較, 則 大 100 倍 左 右 關 於 防 止 可 燃 性 粉 塵 發 生 爆 炸, 其 方 法 與 防 止 引 水 性 液 體 及 可 燃 性 氣 體 火 災 爆 炸 大 致 相 同
暴 露 預 防 措 施 ( 一 ) 工 程 控 制 : 1. 單 獨 使 用 不 產 生 火 花 接 地 的 通 風 系 統 2. 排 氣 口 直 接 通 到 室 外, 並 採 取 保 護 環 境 的 重 要 措 施 3. 大 量 使 用 此 物 質 時, 可 能 需 要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和 製 程 密 閉 4. 供 給 充 份 新 鮮 空 氣 以 補 充 排 氣 系 統 抽 出 的 空 氣
暴 露 預 防 措 施 ( 二 ) 個 人 防 護 設 備 : 1. 眼 部 防 護 : 化 學 安 全 護 目 鏡 面 罩 2. 呼 吸 防 護 : 依 據 作 業 環 境 暴 露 之 濃 度, 選 用 適 當 之 化 學 濾 罐 式 動 力 型 空 氣 淨 化 式 供 氣 式 自 攜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未 知 濃 度 : 正 壓 自 攜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正 壓 全 面 型 供 氣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輔 以 下 壓 自 攜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逃 生 : 含 有 機 蒸 氣 濾 罐 之 氣 體 面 罩 逃 生 型 自 攜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3. 手 部 防 護 : 防 滲 手 套 材 質 以 聚 氯 乙 烯 Teflon Viton 4H Barricade Responder 等 為 佳 4. 皮 膚 及 身 體 防 護 : 連 身 式 防 護 衣 工 作 鞋 工 作 區 要 有 淋 浴 / 沖 眼 設 備
暴 露 預 防 措 施 ( 三 ) 衛 生 措 施 1. 工 作 後 儘 速 脫 掉 污 染 之 衣 物, 洗 淨 後 才 可 再 穿 戴 或 丟 棄, 且 須 告 知 洗 衣 人 員 污 染 物 之 危 害 性 2. 工 作 場 所 嚴 禁 抽 煙 或 飲 食 3. 處 理 此 物 後, 須 徹 底 洗 手 4. 維 持 作 業 場 所 清 潔
洩 漏 處 理 方 法 ( 一 ) 個 人 應 注 意 事 項 : 1. 在 污 染 區 尚 未 完 全 清 理 乾 淨 前, 限 制 人 員 接 近 該 區 2. 確 定 清 理 工 作 是 由 受 過 訓 練 的 人 員 負 責 3. 穿 戴 防 護 裝 備 才 能 進 入 洩 漏 區, 如 設 備 內 為 液 態, 不 可 直 接 接 觸 洩 漏 液, 可 能 會 導 致 凍 傷 ( 二 ) 環 境 注 意 事 項 : 1. 對 該 區 域 進 行 通 風 換 氣 2. 撲 滅 或 除 去 所 有 發 火 源 3. 通 知 政 府 安 全 衛 生 與 環 保 相 關 單 位 4. 避 免 外 洩 物 進 入 下 水 道 或 密 閉 的 空 間 內
洩 漏 處 理 方 法 ( 三 ) 清 理 方 法 : 1. 不 要 碰 觸 外 洩 物 2. 在 安 全 許 可 的 情 形 下, 設 法 阻 止 或 減 少 溢 漏 3. 用 不 會 和 外 洩 物 反 應 的 泥 土 沙 或 類 似 穩 定 且 不 可 燃 的 物 質 圍 堵 外 洩 物 4. 少 量 溢 漏 時, 用 不 會 和 外 洩 物 反 應 之 吸 收 劑 吸 收 已 污 染 的 吸 收 劑 和 外 洩 具 有 同 樣 的 危 害 性, 須 置 於 加 蓋 並 標 示 的 適 當 容 器 裡 用 水 沖 洗 溢 漏 區 域 5. 大 量 溢 漏 時 : 連 絡 消 防 緊 急 處 理 單 位 及 供 應 商 以 尋 求 協 助 6. 洩 漏 時 救 災 人 員 須 配 戴 正 壓 式 全 面 型 自 攜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其 他 人 員 速 遠 離 現 場 7. 用 水 噴 灑 現 場, 降 低 空 氣 中 氣 體 濃 度
特 殊 滅 火 程 序 :( 略 ) 急 救 措 施 :( 略 ) 廢 棄 處 理 方 法 : 1. 參 考 相 關 法 規 處 理 2. 依 照 倉 儲 條 件 貯 存 待 處 理 的 廢 棄 物 3. 可 採 用 特 定 的 焚 化 或 衛 生 掩 埋 法 處 理 危 險 物 及 有 害 物 通 識 :( 略 )
三 危 險 物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一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人 員 二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三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及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四 安 全 衛 生 自 動 檢 查 五 勞 工 體 檢 健 檢 及 醫 療 設 施 六 職 業 災 害 防 止 計 畫 及 職 業 災 害 統 計 七 承 攬 事 業 單 位 之 管 理
四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審 查 檢 查 一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 勞 動 檢 查 法 第 26 條 : 左 列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非 經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審 查 或 檢 查 合 格, 事 業 單 位 不 得 使 勞 工 在 該 場 所 作 業 : 一 從 事 石 油 裂 解 之 石 化 工 業 之 工 作 場 所 二 農 藥 製 造 工 作 場 所 三 爆 竹 煙 火 工 廠 及 火 藥 類 製 造 工 作 場 所 四 設 置 高 壓 氣 體 類 壓 力 容 器 或 蒸 汽 鍋 爐, 其 壓 力 或 容 量 達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者 之 工 作 場 所 五 製 造 處 置 使 用 危 險 物 有 害 物 之 數 量 達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數 量 之 工 作 場 所 六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會 商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營 造 工 程 之 工 作 場 所 七 其 他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工 作 場 所 前 項 工 作 場 所 應 審 查 或 檢 查 之 事 項,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四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審 查 檢 查 二 危 險 物 有 害 物 之 數 量 : 勞 動 檢 查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三 十 二 條 : 本 法 第 二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所 稱 危 險 物 有 害 物 之 數 量, 依 附 表 一 及 附 表 二 之 規 定 附 表 一 製 造 處 置 使 用 危 險 物 之 名 稱 數 量 危 險 物 名 稱 數 量 中 文 英 文 化 學 式 ( 公 斤 ) 過 氧 化 丁 酮 Methyl ethyl ketone peroxide C 8 H 16 O 4 二, 乙 炔 Acetylene C 2 H 2 五, 氫 氣 Hydrogen H 2 五, 過 氧 化 氫 Hydrogen peroxide H 2 O 2 五, 矽 甲 烷 Silane SiH 4 五
四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審 查 檢 查 附 表 二 製 造 處 置 使 用 有 害 物 之 名 稱 數 量 有 害 物 名 稱 數 量 中 文 英 文 化 學 式 ( 公 斤 ) 黃 磷 火 柴 Yellow phosphorus match 一 含 苯 膠 糊 一 氯 Chlorine Cl 2 五, 磷 化 氫 Phosphine PH 3 五 氟 化 氫 Hydrogen fluoride HF 一, 氨 Ammonia NH 3 五, 氯 化 氫 Hydrogen chloride HCl 五, 二 氧 化 硫 Sulfur dioide SO 2 一, 光 氣 Phosgene COCl 2 一 甲 醛 Formaldehyde CH 2 O 五, 丙 烯 醛 Acrolein C 3 H 4 O 一 五 臭 氧 Ozone O 3 一 溴 Bromine Br 2 一,
四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審 查 檢 查 三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審 查 暨 檢 查 辦 法 適 用 範 圍 :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審 查 暨 檢 查 辦 法 第 二 條 : 本 辦 法 適 用 於 下 列 工 作 場 所 : 一 甲 類 : 係 指 從 事 石 油 產 品 之 裂 解 反 應, 以 製 造 石 化 基 本 原 料 之 工 作 場 所 或 製 造 處 置 使 用 危 險 物 有 害 物 之 數 量 達 本 法 施 行 細 則 附 表 一 及 附 表 二 規 定 數 量 者 二 乙 類 : 係 指 使 用 異 氰 酸 甲 酯 氯 化 氫 氨 甲 醛 過 氧 化 氫 或 啶, 從 事 農 藥 原 體 合 成 之 工 作 場 所 或 利 用 氯 酸 鹽 類 過 氯 酸 鹽 類 硝 酸 鹽 類 硫 硫 化 物 磷 化 物 木 炭 粉 金 屬 粉 末 及 其 他 原 料 製 造 爆 竹 煙 火 類 物 品 之 爆 竹 煙 火 工 廠 或 從 事 以 化 學 物 質 製 造 爆 炸 性 物 品 之 火 藥 類 製 造 工 作 場 所
四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審 查 檢 查 四 審 查 暨 檢 查 期 限 :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審 查 暨 檢 查 辦 法 第 四 條 : 事 業 單 位 應 於 甲 類 工 作 場 所 丁 類 工 作 場 所 使 勞 工 作 業 三 十 日 前, 向 當 地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檢 查 機 構 ) 申 請 審 查 事 業 單 位 應 於 乙 類 工 作 場 所 丙 類 工 作 場 所 使 勞 工 作 業 四 十 五 日 前, 向 檢 機 構 申 請 審 查 及 檢 查 五 審 查 暨 檢 查 檢 附 資 料 :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審 查 暨 檢 查 辦 法 第 五 條 : 事 業 單 位 向 檢 查 機 構 申 請 審 查 甲 類 工 作 場 所,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資 料 各 三 份 : 一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基 本 資 料 二 製 程 安 全 評 估 報 告 書 三 製 程 修 改 安 全 計 畫 四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五 稽 核 管 理 計 畫
四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審 查 檢 查 六 評 估 小 組 組 成 : 一 工 作 場 所 負 責 人 二 曾 受 國 內 外 製 程 安 全 評 估 專 業 訓 練 或 具 有 製 程 安 全 評 估 專 業 能 力, 並 有 證 明 文 件, 且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者 ( 以 下 簡 稱 製 程 安 全 評 估 人 員 ) 三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四 工 作 場 所 作 業 主 管 五 熟 悉 該 場 所 作 業 之 勞 工 事 業 單 位 未 置 前 項 第 二 款 之 製 程 安 全 評 估 人 員 或 認 有 必 要 時, 應 以 在 國 內 完 成 製 程 安 全 評 估 人 員 訓 練 之 下 列 執 業 技 師 為 製 程 安 全 評 估 人 員 : 一 工 業 安 全 技 師 及 下 列 之 一 之 技 師 :( 一 ) 化 學 工 程 技 師 ( 二 )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 三 ) 機 械 工 程 技 師 ( 四 ) 電 機 工 程 技 師 二 技 術 顧 問 機 構 僱 用 之 前 款 技 師 七 工 作 場 所 重 新 評 估 :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審 查 暨 檢 查 辦 法 第 八 條 : 事 業 單 位 對 經 檢 查 機 構 審 查 合 格 之 工 作 場 所, 應 於 製 程 修 改 時 或 至 少 每 五 年 依 第 五 條 檢 附 之 資 料 重 新 評 估 一 次, 為 必 要 之 更 新 並 記 錄 之 前 項 重 新 評 估, 準 用 第 六 條 之 規 定
五 安 全 衛 生 檢 查 重 點 ( 一 ) 一 般 勞 動 檢 查 1. 墜 落 感 電 倒 塌 崩 塌 被 捲 被 夾 或 被 切 割 等 之 預 防 事 項 2. 火 災 爆 炸 及 腐 蝕 漏 洩 等 之 預 防 事 項 3. 中 毒 缺 氧 及 局 限 空 間 危 害 等 之 預 防 事 項 4. 高 壓 氣 體 與 非 供 高 壓 氣 體 使 用 之 危 險 性 設 備 起 重 升 降 機 具 等 之 安 全 管 理 及 危 害 預 防 事 項 5. 動 力 衝 剪 機 械 滾 輾 機 械 之 安 全 防 護 及 輸 送 帶 機 械 夾 捲 危 害 等 之 預 防 事 項 6. 使 用 道 路 作 業 鄰 接 道 路 作 業 或 有 導 致 交 通 事 故 之 虞 之 工 作 場 所 之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7. 危 害 物 質 容 器 標 示 危 害 通 識 通 風 換 氣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及 勞 工 健 康 管 理 等 職 業 病 預 防 事 項 8.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人 員 管 理 及 自 動 檢 查 事 項 9. 交 付 承 攬 之 危 害 告 知 及 共 同 作 業 管 理 事 項 10.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審 查 檢 查 主 要 危 害 預 防 事 項 11. 高 壓 氣 體 作 業 營 造 作 業 及 有 害 作 業 相 關 作 業 主 管 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執 行 事 項 12. 從 事 工 作 及 預 防 災 變 所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落 實 事 項 13.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規 章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之 訂 定 及 應 辦 理 事 項 14. 防 護 具 之 置 備 及 使 用 事 項 15.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或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認 有 必 要 者
五 安 全 衛 生 檢 查 重 點 ( 二 ) 特 定 項 目 檢 查 3. 具 火 災 爆 炸 危 險 之 石 化 等 工 廠 之 製 程 管 線 及 場 所 檢 查 : 以 事 業 單 位 是 否 訂 定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執 行 工 作 場 所 或 作 業 危 害 之 辨 識 評 估 及 控 制 機 械 設 備 或 器 具 之 管 理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之 製 程 安 全 評 估 採 購 管 理 承 攬 管 理 或 變 更 管 理 事 項 定 期 檢 查 重 點 檢 查 作 業 檢 點 及 現 場 巡 視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等 事 項 及 預 防 火 災 爆 炸 之 安 全 設 施 ( 含 新 購 之 防 爆 電 動 機 防 爆 開 關 箱 及 防 爆 燈 具 是 否 為 檢 定 合 格 品 ) 為 檢 查 重 點 8. 職 業 病 預 防 檢 查 : 以 危 害 物 質 容 器 標 示 危 害 通 識 通 風 換 氣 裝 置 效 能 腐 蝕 漏 洩 防 止 設 施 勞 工 個 人 防 護 具 使 用 情 形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勞 工 健 康 管 理 有 害 作 業 主 管 設 置 僱 用 或 特 約 勞 工 健 康 服 務 醫 護 人 力 及 作 業 管 理 等 為 檢 查 重 點 9. 局 限 空 間 危 害 預 防 檢 查 : 針 對 下 水 道 污 水 池 人 孔 儲 槽 反 應 槽 發 酵 槽 船 艙 水 塔 化 糞 池 等 局 限 空 間 作 業 場 所, 應 確 認 有 無 缺 氧 中 毒 等 危 害, 依 危 害 訂 定 危 害 防 止 計 畫, 包 括 氧 氣 危 害 物 濃 度 測 定 通 風 換 氣 方 式 危 害 防 止 措 施 安 全 管 制 作 業 許 可 程 序 防 護 設 備 與 作 業 安 全 檢 點 及 緊 急 應 變 處 置 等 事 項 為 檢 查 重 點
六 職 業 災 害 案 例 勞 工 不 慎 遭 TMAH 溶 液 噴 濺 中 毒 致 死 96 年 2 月 中 旬 高 雄 大 發 工 業 區 某 電 子 化 學 品 製 造 廠 勞 工 在 從 事 25% 氫 氧 化 四 甲 基 銨 溶 液 ( 簡 稱 TMAH) 輸 送 系 統 之 故 障 排 除 工 作 時, 輸 送 管 線 之 由 令 (union) 突 然 爆 裂 造 成 兩 名 勞 工 身 體 多 處 被 TMAH 溶 液 噴 濺, 兩 名 勞 工 立 即 使 用 大 量 清 水 緊 急 沖 淋, 經 過 二 十 分 鐘 左 右 後, 兩 名 勞 工 即 呈 現 昏 迷 現 象, 廠 方 人 員 即 刻 對 兩 員 施 以 心 肺 救 甦 術 (CPR), 並 且 送 醫 急 救, 經 醫 院 搶 救 無 效, 兩 名 員 工 當 日 逝 世 於 某 醫 學 院 燒 燙 傷 緊 急 救 護 中 心
六 職 業 災 害 案 例 勞 工 不 慎 遭 TMAH 溶 液 噴 濺 中 毒 致 死 為 避 免 此 類 工 安 事 件 一 再 發 生, 除 了 廠 方 重 新 檢 視 TMAH 危 害 性 外, 相 關 系 統 硬 體 設 備 之 本 質 安 全 設 計 自 動 檢 查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重 新 制 定 及 強 化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等, 均 為 預 防 此 類 職 業 災 再 發 生 之 不 二 法 門
六 職 業 災 害 案 例 有 機 溶 劑 儲 槽 區 動 火 回 火, 導 致 儲 槽 爆 炸 民 國 96 年 桃 園 某 一 化 學 公 司 儲 槽 區 發 生 火 災 爆 炸, 該 化 學 儲 槽 區 共 計 有 17 座 儲 槽 事 故 發 生 後, 化 學 儲 槽 相 繼 爆 炸, 產 生 覃 狀 雲 的 爆 燃 火 焰 直 沖 天 空, 如 圖 所 示
六 職 業 災 害 案 例 有 機 溶 劑 儲 槽 區 動 火 回 火, 導 致 儲 槽 爆 炸
六 職 業 災 害 案 例 有 機 溶 劑 儲 槽 區 動 火 回 火, 導 致 儲 槽 爆 炸
六 職 業 災 害 案 例 有 機 溶 劑 管 線 輸 送 時 靜 電 爆 炸 風 險 有 機 溶 劑 種 類 繁 多, 且 大 量 使 用 於 工 業 中, 例 如 甲 苯 二 甲 苯 環 己 烷 石 油 醚 礦 油 精 過 氯 乙 烯 乙 醚 四 氯 化 碳 等, 在 生 產 或 是 施 工 時 通 常 以 管 線 輸 送, 輸 送 中 容 易 使 原 料 帶 電, 常 會 引 起 火 災 爆 炸 的 問 題 有 機 溶 劑 輸 送 時, 應 注 意 有 機 溶 劑 的 帶 電 量 特 性 控 制 輸 送 速 度 管 線 材 質 接 地 措 施, 以 避 免 因 靜 電 產 生 引 起 火 災 爆 炸 的 風 險 案 例 : 桃 園 某 公 司 火 災 職 災 案 ( 靜 電 火 花 ) 民 國 97 年, 位 於 桃 園 縣 某 生 產 防 水 塗 料 公 司 發 生 火 災 爆 炸 意 外, 由 於 廠 區 內 都 是 易 燃 物, 火 勢 一 發 不 可 收 拾, 工 廠 毀 損 面 積 約 一 百 平 方 公 尺 ; 而 事 故 發 生 當 時, 廠 內 正 在 進 行 溶 劑 型 塗 料 生 產 製 程, 以 甲 苯 混 合 其 他 物 料 進 入 料 之 作 業, 入 料 方 法 係 將 在 甲 苯 桶 槽 空 氣 加 壓, 以 橡 膠 管 輸 送 甲 苯 溶 劑 注 入 至 攪 拌 槽 體 的 進 料 口, 突 然 發 生 火 災 爆 炸 意 外, 兩 名 現 場 作 業 員 其 中 1 名 重 傷 不 治 死 亡 另 1 名 嚴 重 灼 傷
六 職 業 災 害 案 例 有 機 溶 劑 管 線 輸 送 時 靜 電 爆 炸 風 險 1. 爆 炸 意 外 發 生 於 廠 內 的 混 合 攪 拌 製 程 區, 製 程 主 要 生 產 溶 劑 型 塗 料, 其 事 故 發 生 當 時, 除 主 要 生 產 攪 拌 機 因 爆 炸 損 壞 外, 鄰 近 兩 座 攪 拌 機 ( 未 加 入 生 產 ) 也 遭 受 波 及 損 壞, 爆 炸 外 觀 如 下 圖
六 職 業 災 害 案 例 有 機 溶 劑 管 線 輸 送 時 靜 電 爆 炸 風 險 2. 甲 苯 原 料 主 要 是 以 高 壓 空 氣 注 入 甲 苯 桶 內, 將 甲 苯 擠 出, 以 橡 皮 管 束 送 至 槽 內, 而 起 炸 點 係 位 於 攪 拌 槽 體 內 部
六 職 業 災 害 案 例 有 機 溶 劑 管 線 輸 送 時 靜 電 爆 炸 風 險 起 火 原 因 : 苯 在 導 管 中 輸 送 時, 與 橡 膠 管 壁 摩 擦 及 液 體 輸 送 時 摩 擦 產 生 靜 電, 引 起 靜 電 火 花 起 火 源 : 根 據 現 場 操 作 人 員 敘 述 及 災 害 發 生 後 現 場 實 物 判 斷, 本 案 因 以 加 壓 空 氣 加 壓 方 式, 將 地 面 鐵 桶 內 之 甲 苯 及 油 漆 溶 劑 壓 出, 經 過 橡 膠 輸 送 管 送 至 高 度 約 230 公 分 高 作 業 平 台 之 投 料 口, 灌 注 至 球 磨 攪 拌 機 內, 作 業 中 之 攪 動 使 甲 苯 及 油 漆 溶 劑 混 合 蒸 氣 揮 發 出 來, 輸 送 甲 苯 及 有 機 溶 劑 過 程 因 流 體 本 身 摩 擦 及 與 橡 膠 輸 送 管 磨 擦 而 產 生 之 靜 電 引 起 爆 炸, 在 甲 苯 及 油 漆 溶 劑 桶 與 橡 膠 管 線 未 設 置 靜 電 去 除 設 施, 後 因 人 體 或 是 物 體 接 觸 輸 送 管 線 引 起 靜 電 火 花, 引 燃 攪 拌 槽 內 部 之 甲 苯 及 油 漆 溶 劑 混 合 蒸 氣 而 發 生 爆 炸, 火 勢 在 廠 內 蔓 延 並 造 成 甲 苯 蒸 氣 與 容 器 桶 BLEVE 的 爆 炸, 發 展 出 後 續 的 延 燒 災 害 事 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