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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Transcription:

環 安 衛 管 理 人 員 實 務 教 育 訓 練 清 華 大 學 環 安 中 心 安 全 衛 生 承 辦 人 : 巫 小 玲 吳 尊 銘 分 機 :31376 31352

主 管 機 關 罰 款 分 攤 原 則

內 容 法 源 依 據 勞 工 三 大 義 務 電 氣 安 全 管 理 氣 體 安 全 管 理 化 學 品 管 理 自 動 檢 查 空 間 管 理 進 行 室 內 裝 修 及 修 繕 配 合 事 項

法 源 依 據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82 年 12 月 20 日 公 告 : 大 專 院 校 之 實 驗 室 試 驗 室 實 習 工 場 或 試 驗 工 場 適 用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87 年 02 月 02 日 公 告 : 大 學 之 電 腦 教 室 不 適 用 勞 安 法 教 育 部 修 正 學 校 實 驗 場 所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要 點 建 議 不 適 用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之 場 所 不 要 命 名 為 實 驗 室, 因 實 驗 室 必 須 適 用 勞 安 法, 且 消 防 人 員 須 等 到 您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後 才 救 災

法 源 工 作 場 所 負 責 人 : 係 指 具 指 揮 監 督 及 管 理 且 進 行 實 驗 實 習 研 究 等 活 動 之 實 驗 室 試 驗 室 實 習 工 場 試 驗 工 場 實 驗 船 等 場 所 之 負 責 人 - 教 授 或 負 責 之 職 技 同 仁 工 作 人 員 ( 列 管 人 員 ): 即 符 合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勞 工 之 定 義 者, 係 指 進 出 前 款 實 驗 場 所 工 作, 獲 致 工 資 之 教 職 員 工 生

勞 工 三 大 義 務 之 ㄧ 接 受 必 要 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新 進 之 列 管 人 員 及 變 更 工 作 時 應 接 受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3 小 時 以 上, 使 用 危 險 物 及 有 害 物 ( 化 學 品 ) 者 加 上 3 小 時 之 危 害 通 識 教 育 訓 練 實 驗 室 新 進 之 助 理 博 士 研 究 員 亦 應 接 受 教 育 訓 練 96 年 新 修 法 - 在 職 人 員 每 3 年 加 上 3 小 時 未 接 受 教 育 訓 練 者 不 得 進 出 實 驗 場 所 作 業

勞 工 三 大 義 務 之 二 遵 守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本 校 訂 定 一 般 性 通 用 之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建 議 各 單 位 或 實 驗 室 依 實 驗 場 所 實 際 狀 況 另 行 訂 定 之 自 100 年 度 起 印 製 本 校 工 作 守 則 於 新 進 列 管 人 員 環 安 衛 教 育 訓 練 時 分 送 每 一 列 管 人 員, 詳 閱 後 簽 署 列 管 人 員 進 入 實 驗 場 所 安 全 衛 生 承 諾 書, 於 訓 練 結 束 後 交 回 留 存

勞 工 三 大 義 務 之 三 體 格 檢 查 及 健 康 檢 查 體 格 檢 查 -- 一 般 及 特 殊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 一 般 及 特 殊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規 定 之 期 限 : 年 滿 65 歲 以 上 者, 每 年 檢 查 一 次 年 滿 40 歲 以 上 未 滿 65 歲 者, 每 3 年 檢 查 一 次 未 滿 40 歲 者, 每 5 年 檢 查 一 次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每 年 檢 查 一 次 未 依 規 定 接 受 健 康 檢 查 者 不 得 進 出 實 驗 場 所 作 業

勞 工 三 大 義 務 罰 則 適 用 場 所 內 之 工 作 人 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時, 除 依 行 政 處 分 外, 得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三 十 五 條 規 定, 函 送 台 灣 省 勞 工 處 北 區 勞 工 檢 查 所 處 理 ( 處 新 台 幣 三 千 元 以 下 罰 鍰 ) 不 遵 守 本 校 所 訂 定 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者 無 故 不 接 受 必 要 之 健 康 檢 查 者 無 故 不 接 受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者

電 氣 安 全 管 理 (1) 用 水 設 備 水 加 熱 冷 凍 循 環 機 水 真 空 機 超 音 波 震 盪 器 及 水 研 磨 切 削 機 等, 其 電 源 系 統 或 外 殼 應 予 以 接 地, 並 增 設 漏 電 斷 路 器 安 全 保 護 裝 置 以 符 合 安 全 保 護 人 員 避 免 漏 電 人 員 電 擊 傷 害

簡 易 型 漏 電 斷 路 器

電 氣 安 全 管 理 (2) 電 源 線 應 避 免 被 設 備 壓 迫, 或 經 過 通 道

電 氣 安 全 管 理 (3) 配 電 盤 前 ( 消 防 設 備 亦 同 ) 保 持 淨 空, 配 電 盤 內 應 裝 設 耐 熱 中 板 ( 勿 用 PP 塑 膠 ), 阻 絕 裸 露 電 源, 內 部 開 關 應 標 明 使 用 之 設 備 名 稱, 以 便 緊 急 狀 況 時, 可 儘 快 切 斷 電 源 不 合 規 定 符 合 規 定

電 氣 安 全 管 理 (4) 使 用 之 低 壓 用 電 設 備 應 每 半 年 安 全 檢 查, 檢 查 項 目 含 帶 電 部 份 有 無 裸 露 有 無 漏 電 接 地 是 否 完 好 設 備 本 體 安 全 性 及 電 源 插 座 極 性 是 否 正 確 等 項 目, 檢 查 資 料 存 檔 三 年 環 安 中 心 網 站 有 表 格 可 供 下 載

災 害 類 型 : 電 氣 災 害 無 人 員 受 傷

氣 體 安 全 管 理 (1) 氣 體 鋼 瓶 應 個 別 固 定, 建 議 固 定 高 度 為 瓶 身 1/3 2/3 處, 若 設 有 個 別 基 座 者, 建 議 基 座 本 體 應 固 定 於 地 面 不 用 時 應 裝 妥 護 蓋

氣 體 安 全 管 理 (2)- 簽 收 注 意 事 項 請 確 認 是 否 經 環 安 中 心 檢 查 通 過 ( 貼 有 紫 色 合 格 標 籤 ) ( 水 壓 測 試 在 有 效 年 內 合 格 之 危 害 標 示 )

氣 體 安 全 管 理 (3) 承 裝 容 器 和 空 容 器 應 分 區 放 置

氣 體 安 全 管 理 (4) 考 量 相 容 性 問 題, 應 將 可 燃 性 氣 體 有 毒 性 氣 體 及 氧 氣 之 鋼 瓶, 不 相 容 分 開 儲 存

氣 體 安 全 管 理 (5) 氣 體 鋼 瓶 管 線 應 標 示 內 容 物 及 氣 體 流 向 鋼 瓶 開 關 之 板 手 用 後 應 取 下 懸 掛 於 瓶 身, 避 免 誤 觸

氣 體 安 全 管 理 (6)- 氣 體 偵 測 器 裝 設 地 點 標 準 值 : 一 般 訂 為 容 許 濃 度 標 準 之 半 定 期 檢 修 及 校 正 記 錄 至 少 留 存 三 年

氣 體 安 全 管 理 (7) - 運 作 窒 息 性 氣 體 時 需 開 門 或 氣 窗 及 開 排 風 機 運 作 窒 息 性 二 氧 化 碳 氣 體 且 其 讓 氣 體 自 然 逸 散 經 人 員 呼 吸 區 域, 其 空 間 為 密 閉 性 ( 無 門 縫 & 補 氣 ) 如 長 期 運 作 最 大 可 能 氧 氣 濃 度 將 可 能 降 低 至 危 害 濃 度

氣 體 安 全 管 理 (8) 容 器 儲 存 場 所 應 保 持 在 攝 氏 四 十 度 以 下 對 於 高 壓 可 燃 性 氣 體 之 儲 存, 電 氣 設 備 應 採 用 防 爆 型, 不 得 帶 用 防 爆 型 攜 帶 示 電 筒 以 外 之 其 他 燈 火, 並 應 有 適 當 之 滅 火 器 具 貯 存 周 圍 二 公 尺 內 不 得 放 置 有 煙 火 及 著 火 性 易 燃 性 物 品 小 型 壓 力 容 器 ( 氣 體 鋼 瓶 ), 應 於 作 業 前 實 施 檢 點, 環 安 中 心 網 站 有 表 格 可 供 下 載

化 學 品 管 理 (1)- 儲 存 化 學 藥 品 應 分 類 儲 存, 不 相 容 性 化 學 物 質 應 分 別 貯 存 (ex: 有 機 溶 劑 與 強 酸 不 相 容 )

化 學 品 管 理 (1)- 儲 存 強 酸 強 鹼 性 化 學 品 應 加 設 盛 盤, 以 防 破 裂 危 害 ( 為 防 止 酸 逸 散 可 用 雙 層 密 封 PE 套 袋 )

化 學 品 管 理 (2)- 標 示 說 明 每 一 種 危 害 物 容 器 需 加 以 標 示 - 低 於 100 ml 之 瓶 子 只 需 名 稱 危 害 圖 式 及 警 示 語, 大 於 100 ml 之 瓶 子 需 貼 有 詳 細 之 說 明 ( 含 危 害 圖 式 及 內 容 ) 危 害 分 類 須 與 MSDS 相 符 一 危 害 圖 式 二 內 容 : ( 一 ) 名 稱 ( 二 ) 危 害 成 分 ( 三 ) 警 示 語 ( 四 ) 危 害 警 告 訊 息 ( 五 ) 危 害 防 範 措 施 ( 六 ) 製 造 商 或 供 應 商 之 名 稱 地 址 及 電 話

化 學 品 管 理 (2)- 標 示 範 例 危 害 性 化 學 物 質 容 器 ( 含 分 裝 瓶 自 配 具 危 害 性 溶 液 ) 依 法 規 應 標 示 化 學 物 質 名 稱 成 份 及 危 害 注 意 事 項 及 圖 示 舊 版 新 版

化 學 品 管 理 (3)- 危 害 物 質 清 單 對 於 每 一 種 危 險 物 及 有 害 物 應 自 製 危 害 物 質 清 單, 並 製 成 清 冊 ( 空 白 清 單 於 本 校 環 安 中 心 網 站 上 可 供 下 載 ) 請 定 期 盤 點 化 學 藥 品

化 學 品 管 理 (4)- 廢 液 管 理 廢 液 桶 外 應 先 標 示 廢 液 種 類 依 照 分 類 儲 存, 並 設 洩 漏 盛 盤

化 學 品 管 理 (5)- 液 態 氮 之 取 用 從 事 冷 凍 性 液 態 氮 之 取 用 作 業 應 配 戴 防 凍 手 套, 以 防 異 常 高 凍 傷 之 虞

化 學 品 管 理 (6) -SDS 對 含 有 之 每 一 危 害 物 質 物 品, 應 備 16 項 之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並 置 於 工 作 場 所 中 易 取 得 處, 且 至 少 每 三 年 更 新 一 次 以 中 文 版 為 優 先 考 量, 且 應 有 紙 本 收 集 成 冊, 並 製 作 目 錄 於 首 頁, 以 方 便 查 詢 自 行 製 備 之 SDS 第 1 項 及 第 16 項 不 可 空 白 本 校 訂 定 危 害 通 識 計 畫, 公 告 於 本 校 環 安 中 心 網 站 上 供 參

化 學 品 管 理 (6) -SDS

化 學 品 管 理 (6) -SDS

化 學 品 管 理 (6)- 儲 存 方 式 高 易 燃 化 學 品 應 依 消 防 及 安 全 規 定 放 置 於 防 火 櫃 中 或 防 火 儲 存 室 中 高 強 酸 性 化 學 品 應 儲 存 於 有 排 氣 及 收 集 盛 盤 之 酸 櫃 儲 存 櫃 應 有 危 害 標 示 液 體 藥 品 高 度 勿 超 過 1.5 公 尺 搬 運 或 儲 存 腐 蝕 性 藥 品 應 有 托 盤

化 學 品 管 理 (7)- 退 休 或 離 職 教 職 員 本 校 運 作 場 所 負 責 人 因 屆 齡 退 休 或 其 他 原 由 離 職 時, 所 屬 所 系 中 心 應 於 該 員 離 職 前 三 個 月 提 出 所 屬 危 險 性 及 有 害 物 之 化 學 物 質 處 置 書 面 資 料, 送 環 安 中 心 審 查, 經 環 安 中 心 查 證 符 合 相 關 法 規 之 規 範 後, 再 轉 知 人 事 室 辦 理 後 續 離 校 手 續

自 動 檢 查 (1) 為 防 止 災 害 發 生, 保 障 人 員 安 全 與 健 康, 實 驗 室 應 實 施 安 全 衛 生 自 動 檢 查 依 規 定 檢 查 紀 錄 至 少 保 存 三 年 請 參 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管 理 及 自 動 檢 查 辦 法 清 華 大 學 安 全 衛 生 自 動 檢 查 計 畫

自 動 檢 查 (2)-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Hood) 每 一 設 備 均 須 有 一 份 檢 查 表, 且 應 每 年 定 期 實 施 檢 查 一 次, 風 速 建 議 應 符 合 表 格 上 所 列 之 值, 以 確 保 氣 罩 之 功 能 符 合 標 準 ( 環 安 中 心 備 有 風 速 計 可 供 借 用 ) 本 校 於 93 年 被 開 一 張 3 萬 元 罰 單 ( 由 違 規 單 位 分 攤 ) 空 白 表 格 於 本 校 環 安 中 心 網 站 上 可 供 下 載

自 動 檢 查 (3)- 緊 急 沖 淋 洗 眼 器 每 月 定 期 檢 查 水 質 水 量 及 性 能 空 白 表 格 於 本 校 環 安 中 心 網 站 上 可 供 下 載

自 動 檢 查 (4)- 第 二 種 壓 力 容 器 ( 空 氣 壓 縮 機 ) 應 每 年 依 規 定 實 施 定 期 檢 查 一 次 環 安 中 心 網 站 有 表 格 可 供 下 載

自 動 檢 查 (5)- 衝 剪 機 械 應 每 年 依 規 定 定 期 實 施 檢 查 一 次 環 安 中 心 網 站 有 表 格 可 供 下 載 研 磨 機 應 設 護 罩, 嚴 禁 測 磨, 且 具 規 定 之 性 能

自 動 檢 查 (6)-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依 規 定 應 每 月 實 施 定 期 檢 查, 並 於 每 日 作 業 前 實 施 各 部 份 安 全 狀 況 之 作 業 檢 點

空 間 管 理 及 其 他 - 警 告 標 示 對 於 易 引 起 火 災 及 爆 炸 危 險 之 場 所, 應 標 示 嚴 禁 煙 火 字 樣 ; 處 置 危 害 物 及 危 險 性 較 高 之 場 所 的 出 入 口, 應 標 示 非 工 作 人 員 禁 止 進 入 字 樣

空 間 管 理 及 其 他 - 置 適 當 滅 火 器 依 實 驗 場 所 實 際 狀 況 設 置 滅 火 設 備 A 類 : 指 建 築 物 家 具 等 的 木 材 紙 張 棉 織 物 纖 維 物 裝 飾 物 品 塑 膠 橡 膠 等 之 固 體 可 燃 物 質 火 災 B 類 : 指 石 油 類 油 漆 類 植 ( 動 ) 物 油 類 有 機 溶 劑 等 可 燃 液 體 及 液 化 石 油 氣 天 然 氣 乙 炔 氣 等 易 燃 性 氣 體 火 災 C 類 : 指 電 壓 配 線 電 動 機 器 變 壓 器 及 其 他 各 種 電 器 火 災 D 類 : 指 可 燃 性 金 屬 物 質 及 禁 水 性 物 質 火 災

空 間 管 理 及 其 他 - 滅 火 劑 定 期 檢 查 滅 火 器 是 否 有 效 (ex:co 2 壓 力 不 足, 乾 粉 超 過 有 效 期 等 )

空 間 管 理 及 其 他 - 滅 火 劑 滅 火 器 放 置 處 無 滅 火 器 字 樣 ( 紅 底 白 字 ) 標 示, 不 符 合 消 防 法 規 要 求, 應 增 設 或 移 於 最 佳 位 置

空 間 管 理 及 其 他 - 室 內 通 道 主 通 道 應 保 持 在 一 公 尺 以 上, 機 械 設 備 間 通 道 應 留 80 公 分 以 上

空 間 管 理 及 其 他 - 緊 急 通 報 聯 絡 電 話 實 驗 室 發 生 事 故 時 請 依 緊 急 通 報 流 程 通 報, 二 十 四 小 時 內 檢 送 事 故 災 害 通 報 表 至 環 安 中 心, 事 故 災 害 原 因 分 析 與 防 範 對 策 報 告 表 事 後 一 週 內 提 出 緊 急 通 報 流 程 圖 於 本 校 環 安 中 心 網 站 上 可 供 下 載, 請 張 貼 於 出 入 口 明 顯 意 見 處 並 轉 知 實 驗 室 同 仁

空 間 管 理 及 其 他 - 製 作 sop 表 具 有 較 高 危 險 性 之 機 械 設 備 應 製 作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請 公 告 於 該 機 械 設 備 旁 空 白 表 格 於 本 校 環 安 中 心 網 站 上 可 供 下 載

空 間 管 理 及 其 他 - 緊 急 通 報 聯 絡 電 話 緊 急 通 報 流 程 於 本 校 環 安 中 心 網 站 上 可 供 下 載 請 張 貼 於 出 入 口 明 顯 意 見 處 並 轉 知 實 驗 室 同 仁

危 害 較 高 之 機 械 設 備 應 制 定 SOP 表 ( 範 例 )

空 間 管 理 及 其 他 -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目 前 本 中 心 每 半 年 實 施 作 業 環 境 空 氣 品 質 測 定 一 次 但 屬 臨 時 性 作 業 作 業 時 間 短 暫 或 作 業 期 間 短 暫 之 作 業 場 所, 無 需 施 作 環 測 臨 時 性 作 業 : 指 正 常 作 業 以 外 之 作 業, 其 作 業 期 間 不 超 過 三 個 月, 且 一 年 內 不 再 重 複 者 作 業 時 間 短 暫 : 指 雇 主 使 勞 工 每 日 作 業 時 間 在 一 小 時 以 內 者 作 業 期 間 短 暫 : 指 作 業 期 間 不 超 過 一 個 月, 且 確 知 自 該 作 業 終 了 日 起 六 個 月, 不 再 實 施 該 作 業 者 如 有 需 要 環 測 者, 請 與 單 位 管 理 者 登 記

空 間 管 理 及 其 他 - 高 空 吊 掛 作 業 三 公 噸 以 上 起 重 機 ( 吊 車 ) 吊 籠 ( 如 清 洗 外 牆 ) 委 外 作 業, 須 於 作 業 前 3 日 向 環 安 中 心 申 請 空 白 申 請 表 格 於 本 校 環 安 中 心 網 站 上 可 供 下 載

空 間 管 理 及 其 他 - 工 程 委 外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應 於 事 前 告 知 該 承 攬 人 有 關 其 事 業 工 作 環 境 危 害 因 素 及 有 關 安 全 衛 生 規 定 應 採 取 之 措 施 請 承 攬 商 至 環 安 中 心 網 站 表 格 下 載 處 下 載 環 安 衛 承 攬 規 範 須 知, 並 簽 署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環 安 衛 承 攬 規 範 須 知 簽 收 暨 同 意 單, 由 發 包 單 位 自 行 留 存

空 間 管 理 及 其 他 - 人 員 受 化 學 危 害 就 醫 注 意 事 項 受 化 學 品 危 害 之 患 部 至 少 需 沖 水 15 分 鐘 以 上, 如 需 就 醫 須 有 人 員 陪 同 攜 帶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以 便 醫 生 於 最 短 時 間 內 做 最 妥 善 之 處 理

空 間 管 理 及 其 他 - 不 當 防 護 比 無 防 護 危 險 ( 請 選 購 並 穿 戴 適 當 之 防 護 具 ) 實 驗 場 所 之 採 光 照 明 應 符 合 規 定 (ex: 壞 掉 的 燈 具 應 更 換 ) 逃 生 通 道 須 保 持 通 暢 實 驗 室 請 勿 堆 放 過 多 雜 物

輔 導 巡 查 巡 查 分 為 定 期 及 不 定 期, 定 期 又 分 為 委 外 及 校 內 自 辦, 敬 請 配 合 辦 理 援 例 每 年 上 半 年 委 託 校 外 專 家 巡 查 實 驗 場 所 安 全 衛 生 ; 下 半 年 實 施 缺 失 改 善 複 檢, 並 將 依 本 校 缺 失 處 理 作 業 辦 法 執 行 請 各 受 檢 實 驗 場 所 將 101 年 度 缺 失 改 善 完 成 之 報 告 於 本 年 8 月 底 前 回 報,9 月 中 旬 起 將 執 行 複 檢 工 作

實 驗 室 新 生 進 入 實 驗 室 之 須 知 實 驗 室 最 近 距 離 之 滅 火 器 位 置? 消 防 設 備 如 何 使 用? 逃 生 路 線? 緊 急 通 報 之 聯 絡 方 式? 急 救 設 施 ( 緊 急 淋 浴 設 備 ) 及 藥 品? 實 驗 室 之 安 全 衛 生 注 意 事 項?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放 置 何 處? 實 驗 之 安 全 防 護?

進 行 室 內 裝 修 及 修 繕 配 合 事 項 依 據 建 築 物 室 內 裝 修 管 理 辦 法

本 法 所 稱 之 室 內 裝 修 為 何? 指 固 著 於 建 築 物 構 造 體 之 天 花 板 內 部 牆 面 或 高 度 超 過 一 點 二 公 尺 固 定 於 地 板 之 隔 屏 或 兼 做 櫥 櫃 使 用 之 隔 屏 之 裝 修 施 工 或 分 間 牆 之 變 更 但 不 包 括 壁 紙 璧 布 窗 簾 家 具 活 動 隔 屏 地 氈 等 之 黏 貼 及 擺 設

室 內 裝 修 流 程 進 行 室 內 裝 修 需 先 委 託 室 內 裝 修 業 者 指 開 業 建 築 師 營 造 業 或 合 格 室 內 裝 修 業, 協 助 申 請 裝 修 執 照 室 內 修 繕 ( 指 天 花 板 更 新 原 隔 間 材 料 更 新 等 ), 應 取 得 取 得 建 築 師 營 造 業 或 合 格 室 內 裝 修 業 執 業 證 明, 及 防 火 材 質 證 明 與 施 工 位 置 數 量 證 明

校 內 修 繕 工 程 ( 含 室 內 裝 修 ) 流 程 請 填 妥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營 繕 廢 棄 物 妥 善 處 理 承 諾 書 暨 建 築 物 室 內 裝 修 說 明 向 本 中 心 申 請, 以 利 後 續 核 銷

結 語 92-94 年 北 區 勞 動 檢 查 所 稽 查 缺 失 於 本 校 環 安 中 心 網 站 上 可 供 下 載 (95 年 至 今 並 未 稽 查 本 校 ) 有 關 實 驗 場 所 安 全 與 衛 生 之 問 題 請 與 環 安 中 心 吳 尊 銘 (31376) 或 巫 小 玲 (31352) 聯 絡

建 議 可 於 計 畫 中 編 列 廢 棄 物 清 理 費 用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費 用 由 產 出 實 驗 室 或 單 位 買 單

謝 謝 指 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