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0 日 ( 第 51 期 ) 教 育 部 人 事 服 務 簡 訊 1 每 月 10 日 出 刊 http://www.edu.tw/human-affair/bbs/ 人 事 簡 訊.doc 教 育 部 人 事 處 編 印 人 事 法 令 異 動 一 訂 定 教 育 奉 獻 獎 選 拔 及 表 揚 要 點, 並 自 發 布 日 生 效 ( 本 部 95.06.07 台 人 ( 二 ) 字 第 00950080446C 號 令 ) 附 教 育 奉 獻 獎 選 拔 及 表 揚 要 點 一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為 鼓 勵 校 長 及 教 師 退 休 或 離 職 後, 仍 從 事 教 育 或 學 生 輔 導 之 志 願 服 務 相 關 工 作, 奉 獻 教 育, 樹 立 教 育 人 員 退 而 不 休 之 典 範,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要 點 以 公 私 立 學 校 已 退 休 或 離 職 之 校 長 及 教 師 為 選 拔 表 揚 對 象 三 教 育 奉 獻 獎 之 推 薦 條 件, 應 具 有 下 列 事 蹟 之 一 : ( 一 ) 投 入 教 育 或 學 生 輔 導 之 志 願 服 務 相 關 工 作, 著 有 績 效, 足 為 典 範 者 ( 二 ) 投 入 教 育 或 學 生 輔 導 之 創 新 研 究, 研 究 成 果 著 有 績 效, 對 提 升 教 育 品 質 確 有 卓 越 貢 獻 者 四 推 薦 及 選 拔 方 式 : ( 一 ) 初 審 : 1. 各 機 關 學 校 及 經 許 可 設 立 之 民 間 團 體 組 織 或 基 金 會, 於 每 年 二 月 一 日 至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向 所 在 地 之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提 出 推 薦 2.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於 受 理 推 薦 後 辦 理 初 審, 於 每 年 五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依 下 列 表 格 所 列 接 受 推 薦 名 額, 報 本 部 辦 理 複 審 級 別 包 含 縣 市 接 受 推 薦 名 額 一 級 ( 人 口 數 達 一 百 萬 人 以 上 ) 二 級 ( 人 口 數 達 十 萬 人 以 上 未 滿 一 百 萬 人 ) 三 級 ( 人 口 數 未 滿 十 萬 人 ) 臺 北 縣 桃 園 縣 臺 中 縣 彰 化 縣 臺 南 縣 高 雄 縣 臺 中 市 臺 北 市 高 雄 市 宜 蘭 縣 新 竹 縣 苗 栗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屏 東 縣 臺 東 縣 花 蓮 縣 基 隆 市 新 竹 市 嘉 義 市 臺 南 市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四 ~ 六 名 三 ~ 四 名 一 ~ 三 名 ( 二 ) 複 審 : 由 本 部 邀 集 專 家 學 者 及 社 會 公 正 人 士 組 成 評 審 小 組, 於 每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前 完 成 複 審 本 部 得 委 託 機 關 學 校 或 專 業 機 構 辦 理 評 選 五 教 育 奉 獻 獎 之 表 揚 人 數, 每 年 以 不 超 過 四 十 名 為 原 則, 獲 獎 者 併 該 年 度 舉 行 之 資 深 優 良 教 師 表 揚 大 會 接 受 表 揚 六 最 近 三 年 內 曾 依 本 要 點 或 本 部 其 他 相 關 獎 勵 規 定 接 受 表 揚 者, 不 再 重 複 表 揚 七 教 育 奉 獻 獎 之 獲 獎 者 於 接 受 表 揚 前 亡 故 時, 得 追 頒 之, 並 得 由 代 表 受 獎 八 本 要 點 所 需 費 用, 由 本 部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二 宣 誓 條 例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業 奉 總 統 95 年 5 月 17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500069741 號 令 公 布, 並 刊 載 於 總 統 府 公 報 第 6689 期 ( 詳 見 總 統 府 網 站 http://www.president.gov.tw 公 報 系 統 ) (95 年 5 月 26 日 台 人 ( 一 ) 字 第 0950076777 號 書 函 轉 ) 三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培 訓 委 員 會 修 正 委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成 績 評 量 要 點 第 2 點 警 佐 警 察 人 員 晉 升 警 正 官 等 訓 練 成 績 評 量 要 點 第 2 點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員 級 晉 升 高 員 級 資 位 訓 練 成 績 評 量 要 點 第 2 點 及 警 佐 警 察 人 員 晉 升 警 正 官 等 訓 練 遴 選 要 點 第 3 5 6 點 條 文 ( 本 部 95.05.01 台 人 ( 一 ) 字 第 0950062149 號 函 轉 ) 四 考 試 院 95 年 4 月 27 日 考 台 組 壹 一 字 第 09500034321 號 令 修 正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一 級 考 試 規 則 第 7 條 第 8 條 及 第 12 條 條 文 暨 附 表 一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一 級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表 附 表 二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一 級 考 試 第 一 試 筆 試 應 試 科 目 表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二 級 考 試 規 則 第 6 條 第 7 條 及 第 11 條 條 文 暨 其 附 表 一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二 級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表 附 表 二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二 級 考 試 第 一 試 筆 試 應 試 科 目 表 ( 本 部 95.05.08 台 人 ( 一 ) 字 第 0950065992 號 函 轉 考 選 部 本 (95) 年 5 月 2 日 選 規 字 第 0950002797 號 函 ) 五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95 年 5 月 30 日 衛 署 醫 字 第 0950020961 號 函, 醫 事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業 奉 總 統 95 年 5 月 17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50006972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修 正 條 文 內 容 請 參 考 總 統 府 公 報 第 6689 期 (http://www.president.gov.tw/) ( 本 部 95.6.2 台 人 ( 一 ) 字 第 0950081649 號 書 函 轉 ) 一 考 試 任 免 敘 薪 兼 職 : 人 事 法 令 宣 導 ( 一 ) 各 機 關 對 外 甄 選 ( 招 考 ) 聘 僱 人 員, 請 先 登 錄 該 局 事 求 人 網 站 及 副 知 該 局, 並 在 年 度 預 算 員 額 範 圍 內 調 整 容 納 ; 如 涉 及 員 額 之 請 增, 請 先 報 經 行 政 院 同 意 後 再 行 公 開 甄 選 ( 招 考 ) ( 本 部 95.5.12 台 人 ( 一 ) 字 第 0950067888 號 函 轉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95 年 5 月 4 日 局 力 字 第 0950062038 號 函 ) ( 二 ) 有 關 各 機 關 學 校 職 務 出 缺 擬 公 開 甄 選 遴 用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機 關 內 具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資 格 之 稀 少 性 科 技 人 員 助 教 技 工 工 友 及 約 聘 僱 人 員 可 否 參 加 一 案, 以 上 開 人 員 因 非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規 定 之 現 職 人 員, 倘 具 有 該 出 缺 職 務 之 任 用 資 格, 自 得 參 加 公 開 甄 選 ( 本 部 95.5.15 台 人 ( 一 ) 字 第 0950066628 號 函 轉 ) ( 三 ) 未 具 大 專 學 歷, 但 通 過 高 等 考 試 或 同 等 級 國 家 考 試 者 以 訓 練 認 定 職 系 專 長 之 調 任 資 格, 是 否 與 具 大 專 學 歷 相 同 ( 本 部 95.5.15 台 人 ( 一 ) 字 第 0950071010 號 書 函 轉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95 年 5 月 11 日 局 力 字 第 0950010819 號 函 ) 應 高 等 考 試 及 格 之 公 務 人 員, 依 法 僅 取 得 同 職 組 各 職 系 之 任 用 資 格, 倘 符 合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調 任 辦 法 第 6 條 及 第 8 條 第 2 項 所 定 考 試 學 歷 經 歷 或 訓 練 2
資 歷 時, 始 得 認 定 其 職 系 專 長 後, 據 以 調 任 薦 任 職 務, 其 中 該 辦 法 第 5 條 第 3 款 第 4 款 第 6 條 第 3 款 第 4 款 及 第 7 條 第 3 款, 分 別 規 定 以 相 當 程 度 以 上 學 歷 作 為 擬 調 任 簡 任 薦 任 或 委 任 職 務 職 系 專 長 之 必 要 條 件, 其 旨 在 合 理 規 範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職 系 調 任 事 宜, 並 分 就 不 同 官 等 人 員 之 職 系 專 長 取 得, 依 其 職 責 程 度 及 所 需 基 本 資 格 條 件 作 區 別 ( 四 ) 公 務 人 員 得 否 兼 任 學 生 家 長 會 長 之 疑 義 ( 本 部 95.5.8 台 人 ( 一 ) 字 第 0950067874 號 書 函 轉 銓 敘 部 95.3.22 部 法 一 字 第 0952619702 號 函 ) 查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42 號 解 釋 文 略 以 : 憲 法 第 18 條 所 稱 之 公 職 涵 義 甚 廣, 凡 各 級 民 意 代 表 中 央 與 地 方 機 關 之 公 務 員 及 其 他 依 法 令 從 事 於 公 務 者 皆 屬 之 準 此, 公 務 員 得 否 兼 任 學 生 家 長 會 會 長, 事 涉 學 生 家 長 會 會 長 是 否 為 上 開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42 號 解 釋 文 所 稱 之 依 法 令 從 事 於 公 務 者 ; 如 是, 則 須 有 法 令 之 依 據, 始 得 為 之 又 倘 學 生 家 長 會 會 長 非 屬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42 號 解 釋 文 所 稱 之 依 法 令 從 事 於 公 務 者, 則 公 務 員 可 否 兼 任 學 生 家 長 會 會 長, 應 視 學 生 家 長 會 是 否 係 屬 服 務 法 第 14 條 之 2 或 第 14 條 之 3 規 定 所 稱 之 非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之 事 業 或 團 體 後, 再 依 服 務 法 第 14 條 之 2 或 第 14 條 之 3 規 定 辦 理 ( 五 )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函 有 關 各 機 關 如 欲 提 列 95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3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增 列 需 用 名 額 ( 本 部 95.05.18 台 人 ( 一 ) 字 第 0950073080 號 函 轉 ) ( 六 )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函, 有 關 國 防 工 業 訓 儲 人 員 於 公 職 單 位 服 務 期 間 如 考 取 高 普 考 並 分 發 至 原 單 位 接 受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合 格, 自 得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辦 法 第 16 條 規 定 取 得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分 發 任 用 ( 本 部 95.05.18 台 人 ( 一 ) 字 第 0950071880 號 函 轉 ) ( 七 ) 為 配 合 本 (95) 年 1 月 16 日 修 正 施 行 之 職 組 暨 職 系 名 稱 一 覽 表 等 法 規, 就 醫 事 人 員 及 民 防 管 制 中 心 人 員 所 作 適 用 職 系 函 釋, 業 登 載 於 該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法 規 司 下 載 專 區 項 下 (http://www.mocs.gov.tw/department/department_1/index_1.htm) ( 本 部 95.05.16 台 人 ( 一 ) 字 第 0950071841 號 函 轉 ) ( 八 )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函 以 廢 止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官 等 訓 練 基 本 費 用 收 費 標 準 表 ( 本 部 95.05.16 台 人 ( 一 ) 字 第 0950071692 號 函 轉 ) 二 考 績 考 核 訓 練 進 修 差 勤 管 理 : ( 一 )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本 (95) 年 5 月 12 日 局 考 字 第 0950062163 號 函, 重 申 為 落 實 國 民 旅 遊 卡 措 施 之 政 策 宗 旨, 請 各 機 關 籲 請 所 屬 同 仁 妥 善 規 劃 休 假 旅 遊, 合 法 使 用 國 民 旅 遊 卡 刷 卡 消 費 ( 本 部 95.5.17 台 人 ( 二 ) 字 第 0950072015 號 函 轉 ) ( 二 )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本 (95) 年 5 月 16 日 局 考 字 第 0950012665 號 書 函, 有 關 本 部 建 議 放 寬 公 務 人 員 休 假 日 跨 越 例 假 日, 其 例 假 日 之 消 費 金 額 納 入 休 假 補 助 範 3
圍 乙 案, 仍 請 依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休 假 改 進 措 施 之 規 定 辦 理 ( 本 部 95.5.23 台 人 ( 二 )0950073516 號 函 轉 ) ( 三 ) 審 計 部 教 育 農 林 審 計 處 95 年 5 月 12 日 審 教 處 貳 字 第 0950001615 號 函, 部 分 機 關 ( 學 校 )94 年 度 赴 機 關 以 外 處 所 辦 理 各 類 會 議 及 講 習 訓 練 費 用 支 出 偏 高, 增 加 不 經 濟 支 出, 查 本 部 前 以 91 年 3 月 11 日 台 (91) 人 ( 二 ) 字 第 91025726 號 函 請 各 機 關 學 校 應 落 實 行 政 院 91 年 2 月 25 日 院 授 人 考 字 第 0910200160 號 函 示 之 力 行 簡 樸 節 約 生 活, 避 免 浪 費 公 帑, 減 省 開 支, 各 機 關 學 校 之 會 議 應 以 在 機 關 內 部 辦 理 為 原 則 在 案, 爰 請 各 機 關 學 校 配 合 辦 理 ( 本 部 95.06.05 台 人 ( 二 ) 字 第 0950087170 號 書 函 轉 ) 三 待 遇 福 利 退 休 撫 卹 ( 一 ) 國 立 大 專 校 院 教 師 曾 任 立 法 委 員 及 國 家 安 全 會 議 諮 詢 委 員 之 年 資 得 否 併 計 教 師 退 休 年 資 疑 義 (95.5.9 台 人 ( 三 ) 字 第 0950064409 號 函 ) 1. 國 立 大 專 校 院 教 師 於 76 年 4 月 30 日 以 後 曾 任 立 法 委 員 之 年 資, 於 初 任 教 師 或 回 職 復 薪 時, 不 合 採 認 併 計 教 師 退 休 年 資 或 申 請 補 繳 退 撫 基 金 費 用 本 息, 併 計 教 師 年 資 ( 至 76 年 4 月 29 日 以 前 之 借 調 擔 任 立 法 委 員 年 資, 基 於 信 賴 保 護 原 則, 仍 得 依 行 政 院 63 年 1 月 25 日 台 六 十 三 人 政 肆 字 第 02191 號 函 規 定, 以 教 師 年 資 採 計 辦 理 退 休 ) 2. 國 立 大 專 校 院 教 師 於 85 年 2 月 1 日 以 後 曾 任 國 家 安 全 會 議 ( 特 聘 ) 諮 詢 委 員 之 年 資, 須 未 參 加 離 職 儲 金 者, 始 得 於 初 任 教 師 或 回 職 復 薪 之 日 起 5 年 內, 依 本 部 87 年 8 月 17 日 台 (87) 人 ( 三 ) 字 第 87091134 號 函 規 定, 申 請 補 繳 退 撫 基 金 費 用 本 息, 併 計 教 師 退 休 年 資 惟 逾 期 不 得 申 請 ( 二 ) 公 立 學 校 校 長 教 師 退 撫 新 制 實 施 前 後 任 職 年 資 合 計 恰 為 40 年, 符 合 修 正 後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條 例 第 6 條 增 核 退 休 給 與 規 定 者, 其 得 否 選 擇 放 棄 部 分 舊 制 任 職 年 資, 而 新 舊 制 任 職 年 資 合 計 無 須 受 應 為 40 年 整 之 限 制 一 案 ( 本 部 95.6.6 台 人 ( 三 ) 字 第 0950078629 號 函 ) 公 立 學 校 校 長 教 師 退 撫 新 制 實 施 前 後 任 職 年 資 合 計 35 年 以 上, 並 符 合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條 例 第 6 條 增 核 退 休 給 與 者, 其 退 撫 新 制 實 施 前 後 任 職 年 資 得 採 計 辦 理 退 休 並 核 給 退 休 給 與, 最 高 係 以 採 計 至 40 年 整 為 限, 爰 公 立 學 校 校 長 教 師 退 撫 新 制 實 施 前 後 任 職 年 資 合 計 超 過 40 年 以 上 者, 其 超 過 40 年 之 任 職 年 資 因 不 得 採 計 為 退 休 年 資, 為 期 保 障 其 退 休 權 益, 故 同 意 其 得 就 所 具 退 撫 新 制 實 施 前 後 任 職 年 資 之 採 計, 以 採 較 有 利 於 當 事 人 之 方 式 辦 理 ( 取 捨 ) 至 公 立 學 校 校 長 教 師 符 合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條 例 第 6 條 增 核 退 休 給 與 規 定 而 其 退 撫 新 制 實 施 前 後 任 職 年 資 未 超 過 40 年 者, 以 其 任 職 年 資 尚 無 不 得 採 計 為 退 休 年 資 之 問 題, 自 不 合 選 擇 放 棄 部 分 任 職 年 資 人 事 訊 息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新 任 校 長 人 選 業 經 行 政 院 95 年 5 月 17 日 院 授 人 力 字 第 0950062233 號 函 同 意 由 該 校 教 授 吳 思 華 先 生 接 任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新 任 校 長 人 選 業 4
經 行 政 院 95 年 5 月 15 日 院 授 人 力 字 第 0950062197 號 函 同 意 由 中 原 大 學 教 授 江 彰 吉 先 生 接 任, 並 暫 定 於 8 月 1 日 辦 理 校 長 聯 合 交 接 一 本 部 同 仁 部 分 人 事 動 態 姓 名 動 態 新 職 機 關 或 單 位 原 職 機 關 或 單 位 到 ( 離 ) 職 日 期 備 考 謝 麗 君 新 進 技 職 司 科 員 國 立 臺 灣 科 學 教 育 館 輔 95.05.08 補 林 雅 幸 缺 導 員 曾 姵 菁 新 進 人 事 處 科 員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人 事 95.05.08 補 王 崇 美 缺 室 組 員 黃 蓓 蕾 調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人 事 室 人 事 處 科 長 科 長 95.05.10 喬 美 珠 調 任 臺 北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會 計 處 書 記 會 計 室 課 員 95.05.11 陳 芳 玲 調 陞 高 教 司 專 員 高 教 司 幹 事 95.05.15 補 潘 婉 馨 缺 林 怡 伶 新 進 會 計 處 書 記 95 年 初 等 考 試 分 發 95.05.15 補 嚴 晶 波 缺 林 雯 玲 新 進 會 計 處 科 員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專 員 5 95.05.17 補 李 順 芳 缺 楊 淑 婷 新 進 高 教 司 科 員 宜 蘭 縣 政 府 文 化 局 課 員 95.05.22 補 郭 玲 如 缺 徐 筱 箐 新 進 會 計 處 書 記 95 年 初 等 考 試 分 發 95.05.22 補 喬 美 珠 缺 李 訓 智 調 陞 中 教 司 科 長 僑 教 會 專 員 95.05.23 補 邱 維 誠 缺 翁 勤 瑛 調 陞 文 教 處 專 員 文 教 處 三 等 文 化 秘 書 95.05.23 補 郎 儀 錦 缺 駐 俄 羅 斯 文 化 組 三 黃 馨 萱 調 陞 駐 俄 羅 斯 文 化 組 主 事 95.05.23 補 周 慧 宜 缺 等 文 化 秘 書 駐 澳 大 利 亞 文 化 組 董 慶 豐 調 陞 駐 澳 大 利 亞 文 化 組 主 事 95.05.23 補 盧 雲 賓 缺 三 等 文 化 秘 書 駐 德 國 文 化 組 三 等 曾 素 貞 調 陞 駐 德 國 文 化 組 主 事 95.05.23 補 唐 天 華 缺 文 化 秘 書 林 樹 全 派 兼 中 部 辦 公 室 主 任 本 部 督 學 95.05.25 鄭 乃 文 新 進 本 部 督 學 司 法 院 專 門 委 員 95.06.01 補 顏 火 龍 缺 陳 台 晟 新 進 秘 書 室 專 門 委 員 95.06.01 黃 子 騰 調 任 臺 東 縣 政 府 教 育 局 僑 教 會 專 門 委 員 局 長 95.06.01 韓 繡 如 調 任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人 事 人 事 處 專 員 室 組 長 95.06.01 吳 中 益 調 任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人 事 人 事 處 專 員 室 專 員 95.06.01 歐 陽 琦 辭 職 技 職 司 辦 事 員 95.06.01 陳 秋 美 自 願 退 休 總 務 司 科 員 95.06.05
二 人 事 主 管 人 員 部 分 ( 組 長 以 上 ) 姓 名 動 態 新 職 原 職 生 效 日 期 備 註 劉 秀 碧 調 陞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醫 學 院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人 事 室 組 長 附 設 醫 院 人 事 室 專 員 95.5.24 補 李 珮 玲 缺 陳 鵬 升 調 任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醫 學 院 高 雄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人 補 楊 添 火 95.6.01 附 設 醫 院 人 事 室 主 任 事 室 主 任 缺 陳 明 忠 調 任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企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人 劃 處 簡 任 視 察 事 室 主 任 95.5.26 三 9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國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審 議 通 過 連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優 良 名 單 如 下 : ( 一 ). 高 中 組 1. 審 議 通 過 辦 學 績 效 優 良 者 : 國 立 羅 東 高 中 校 長 吳 清 鏞 國 立 竹 北 高 中 校 長 匡 格 非 國 立 陽 明 高 中 校 長 謝 泳 波 國 立 新 化 高 中 校 長 吳 延 齡 國 立 後 壁 高 中 校 長 蔡 伊 佑 2. 審 議 通 過 連 任 者 : 國 立 花 蓮 高 中 校 長 葉 日 陞 國 立 竹 山 高 中 校 長 林 賜 郎 國 立 溪 湖 高 中 校 長 蔡 慧 登 國 立 新 莊 高 中 校 長 倪 靜 貴 國 立 豐 原 高 中 校 長 曾 英 三 ( 二 ). 高 職 組 1. 審 議 通 過 辦 學 績 效 優 良 者 : 國 立 大 湖 農 工 校 長 彭 禎 祥 國 立 台 南 高 工 校 長 鐘 長 生 國 立 佳 冬 高 農 校 長 蕭 金 榮 國 立 玉 井 工 商 校 長 嚴 文 聰 國 立 白 河 商 工 校 長 李 燦 榮 2. 審 議 通 過 連 任 者 : 國 立 三 重 商 工 校 長 郭 清 榮 國 立 嘉 義 家 職 校 長 黃 元 田 3. 審 議 通 過 延 任 者 : 國 立 花 蓮 高 農 校 長 古 桂 村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