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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一 ( 續 ) 被 訪 者 的 基 本 資 料 與 誰 同 住 (n=327) 獨 居 139 42.5 與 配 偶 71 21.7 與 子 女 66 20.2 與 配 偶 及 子 女 25 7.6 與 配 偶 及 子 女 以 外 的 人 26 8.0 收 入 來 源 (n=328) 積 蓄 68 20.7 退 休 金 / 長 俸 11 3.4 家 人 給 予 生 活 費 149 45.4 工 作 收 入 3 0.9 生 果 金 167 50.9 綜 援 金 101 30.8 傷 殘 津 貼 10 3.0 居 住 地 區 (n=328) 香 港 72 21.9 九 龍 120 36.6 新 界 及 離 島 136 41.5 (II) 被 訪 者 現 時 牙 齒 情 況 被 受 訪 者 中, 七 成 人 有 使 用 假 牙 約 兩 成 三 的 被 訪 者 已 完 全 沒 有 真 牙 七 成 九 (78.6%) 的 長 者 只 擁 有 二 十 隻 牙 齒 或 以 下 其 中 4 人 既 沒 有 真 牙 亦 沒 有 使 用 假 牙 表 二 使 用 假 牙 情 況 (n=328) 有 235 71.6 無 93 28.4 2

表 三 現 有 真 牙 數 目 (n=323) 真 牙 數 目 0 81 25.1 1-5 54 16.7 6-10 53 16.4 11-20 21-31 66 65 20.4 20.1 32 4 1.2 被 訪 者 曾 於 過 去 一 年 較 多 遇 到 的 牙 科 問 題 依 次 為 牙 痛 (38.0%), 牙 齒 冷 熱 敏 感 (38.0%) 及 牙 齒 鬆 動 (37.5%) 六 成 八 人 表 示 過 去 一 年 遇 到 最 少 一 種 列 出 的 牙 科 問 題 表 四 最 近 一 年 曾 經 遇 到 的 牙 科 問 題 蛀 牙 (n=327) 107 32.7 牙 齒 鬆 動 (n=328) 123 37.5 牙 齒 冷 熱 敏 感 (n=326) 124 38.0 流 牙 血 (n=324) 50 15.4 牙 痛 (n=326) 124 38.0 牙 瘡 (N=323) 22 6.8 (III) 被 訪 者 現 時 牙 齒 情 況 對 日 常 生 活 的 影 響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不 少 被 訪 者 因 為 牙 齒 問 題 而 對 日 常 生 活 造 成 影 響 其 中 因 為 牙 齒 問 題 而 最 常 受 到 影 響 的 情 況 為 咀 嚼 食 物 有 困 難 (67.9%), 不 能 進 食 多 種 食 物 (66.4%) 接 近 六 成 (59.3%) 的 長 者 曾 經 因 為 口 腔 或 牙 齒 問 題 而 感 到 煩 惱 九 成 (90.5%) 的 被 訪 者 表 示 曾 遇 到 最 少 一 種 列 出 的 情 況 表 五 被 訪 者 現 時 牙 齒 情 況 對 日 常 生 活 的 影 響 經 常 會 有 時 侯 會 很 少 時 候 會 不 會 發 音 不 清 楚 34(10.4%) 80(24.4%) 44(13.4%) 170(51.8%) (n=328) 不 能 進 食 多 種 食 物 78(23.9%) 105(32.1%) 34(10.4%) 110(33.6%) (n=327) 咀 嚼 食 物 有 困 難 (n=327) 53(16.2%) 124(37.9%) 45(13.8%) 105(32.1%) 3

表 五 ( 續 ) 被 訪 者 現 時 牙 齒 情 況 對 日 常 生 活 的 影 響 經 常 會 有 時 侯 會 很 少 時 候 會 不 會 進 食 時 感 不 適 58(17.7%) 71(21.7%) 53(16.2%) 145(44.3%) (n=327) 進 食 途 中 需 整 理 牙 齒 35(10.8%) 82(25.2%) 29(8.9%) 179(55.1%) (n=325) 於 人 前 感 到 尷 尬 / 38(11.6%) 55(16.8%) 34(10.5%) 198(60.9%) 不 好 意 思 (n=325) 感 到 煩 惱 89(27.2%) 82(25.1%) 23 (7.0%) 133(40.7%) (n=327) 不 能 入 睡 (n=327) 8 (2.4%) 38 (11.6%) 33 (10.1%) 248(75.8%) (IV) 被 訪 者 的 求 醫 行 為 和 經 驗 只 有 四 成 七 的 被 訪 者 遇 到 牙 科 問 題 會 盡 快 睇 牙 醫 其 餘 的 被 訪 者 則 選 擇 待 牙 科 問 題 情 況 嚴 重 才 往 牙 醫 求 診 或 自 己 處 理 等 沒 有 選 擇 盡 快 求 醫 的 被 訪 者 中, 超 過 五 成 人 表 示 擔 心 診 費 貴 而 不 盡 快 求 醫 表 六 遇 到 牙 科 問 題 所 採 取 的 行 動 (n=313) 盡 快 往 見 牙 醫 146 46.6 待 情 況 嚴 重 才 往 見 牙 醫 90 28.8 自 己 處 理 42 13.4 沒 有 採 取 行 動 ( 由 得 佢 ) 30 9.6 不 知 道 5 1.6 表 七 沒 有 盡 快 睇 牙 醫 的 原 因 * 認 為 問 題 會 自 然 消 失 47 29.9 (n=157) 不 懂 找 牙 醫 (n=156) 17 10.9 擔 心 診 費 貴 (n=156) 88 56.4 怕 痛 (n=156) 13 8.3 不 喜 歡 看 牙 醫 (n=156) 6 3.8 其 他 (n=156) 33 21.2 * 於 上 題 沒 有 選 擇 盡 快 往 見 牙 醫 者 4

超 過 六 成 (67.3%) 被 訪 者 表 示 已 超 過 1 年 沒 有 到 牙 醫 求 診 接 近 三 成 人 (29.9%) 表 示 上 一 次 到 牙 醫 求 診 時 已 為 6 年 以 前 更 有 5.6% 的 被 訪 長 者 表 示 從 沒 有 看 過 牙 醫 表 八 上 次 睇 牙 醫 係 幾 耐 之 前?(n=324) 1 個 月 或 以 內 22 6.8 1 個 月 以 上 至 6 個 月 33 10.2 6 個 月 以 上 至 1 年 51 15.7 1 年 以 上 至 3 年 55 17.0 3 年 以 上 至 6 年 48 14.8 6 年 以 上 97 29.9 從 沒 有 看 過 牙 醫 18 5.6 在 所 有 曾 接 受 牙 醫 診 治 的 被 訪 者 當 中, 多 於 五 成 長 者 於 香 港 的 私 家 牙 科 診 所 就 診, 亦 有 部 分 長 者 選 擇 到 非 牟 利 牙 科 診 所 (16.4%) 政 府 牙 科 診 所 (12.5%) 及 內 地 的 牙 科 診 所 (15.5%) 就 診 表 九 上 次 接 受 牙 醫 診 治 的 牙 科 診 所 類 別 (n=304)* 政 府 牙 科 診 所 38 12.5 菲 臘 牙 科 診 所 4 1.3 非 牟 利 牙 科 診 所 50 16.4 香 港 的 私 家 牙 科 診 所 158 52.0 內 地 的 牙 科 診 所 47 15.5 其 他 7 2.3 * 不 包 括 於 上 題 回 答 從 沒 有 看 過 牙 醫 的 被 訪 者 表 十 是 否 自 行 到 達 牙 醫 診 所 (n=303) 自 行 到 達 228 75.2 需 要 其 他 人 陪 同 75 24.8 5

在 所 有 曾 接 受 牙 醫 診 治 的 受 訪 者 當 中, 較 多 長 者 曾 接 受 脫 牙 (46.9%), 鑲 假 牙 / 牙 橋 (31.5%) 及 造 假 牙 托 (30.2%) 服 務 接 近 五 成 (49.4%) 長 者 表 示 上 次 接 受 牙 科 服 務 的 診 金 為 $1000 以 上 表 十 一 上 次 接 受 的 牙 科 診 療 類 別? 牙 科 診 療 類 別 洗 牙 (n=305) 39 12.8 脫 牙 (n=305) 143 46.9 補 牙 (n=305) 50 16.4 止 痛 (n=305) 17 5.6 鑲 假 牙 / 牙 橋 (n=305) 96 31.5 造 假 牙 托 (n=305) 92 30.2 杜 牙 根 (n=305) 19 6.2 其 他 (n=305) 54 17.7 表 十 二 上 次 接 受 牙 科 診 療 的 診 費 金 額?(n=283) 金 額 免 診 金 35 12.4 $1 - $250 46 16.3 $251 - $500 32 11.3 $501 - $1000 30 10.6 $1001 -$3000 42 14.8 $3001 - $5000 42 14.8 $5001 - $8000 34 12.0 $8001 或 以 上 22 7.8 診 費 金 額 中 位 數 :1000 元 約 五 成 半 (54.8%) 受 訪 者 認 為 診 金 十 分 昂 貴 長 者 支 付 牙 醫 診 費 的 財 政 來 源 主 要 為 積 蓄 (45.7%) 及 由 家 人 支 付 (35.2%) 表 十 三 診 費 是 否 昂 貴 (n=290) 十 分 昂 貴 120 41.4 頗 昂 貴 39 13.4 普 通 48 16.6 不 太 昂 貴 38 13.1 完 全 不 昂 貴 45 15.5 6

表 十 四 支 付 上 次 牙 醫 診 費 的 財 政 來 源 家 人 支 付 (n=247) 87 35.2 借 貸 (n=247) 2 0.8 積 蓄 (n=247) 113 45.7 生 果 金 (n=247) 17 6.9 綜 援 金 (n=247) 14 5.7 傷 殘 津 貼 (n=267) 1 0.4 綜 援 牙 科 治 療 費 用 津 貼 (n=247) 20 8.1 慈 善 團 體 / 基 金 資 助 (n=247) 0 0 私 人 保 險 (n=247) 醫 療 劵 (n=241) 0 12 0 5.0 其 他 (n=247) 28 11.3 (V) 受 訪 者 對 公 共 牙 科 服 務 的 認 識 稍 多 於 兩 成 長 者 曾 使 用 政 府 牙 科 街 症 服 務 不 知 道 最 就 近 的 政 府 牙 科 街 症 診 地 點 在 及 其 提 供 服 務 範 圍 ( 即 止 痛 及 脫 牙 ) 的 受 訪 者 各 有 六 成 七 (66.8%) 表 十 五 是 否 曾 經 使 用 政 府 牙 科 街 症 服 務 (n=328) 是 68 20.7 否 256 78 不 記 得 4 1.2 表 十 六 是 否 認 識 公 共 牙 科 服 務 知 唔 知 最 近 的 政 府 牙 科 診 所 (n=328) 109 33.2 219 66.8 牙 科 街 診 止 痛 脫 牙 服 務 (n=328) 109 33.2 219 66.8 7

(VI) 受 訪 者 對 改 善 現 行 公 共 牙 科 服 務 政 策 的 期 望 超 過 九 成 的 受 訪 長 者 希 望 政 府 為 長 者 提 供 免 費 或 平 價 的 牙 科 服 務 及 於 牙 科 街 症 診 所 增 加 不 同 類 型 的 牙 科 服 務, 包 括 提 供 牙 科 檢 查 洗 牙 補 牙 杜 牙 根 鑲 假 牙 / 牙 橋 造 假 牙 托 表 十 七 是 否 希 望 政 府 為 長 者 提 供 免 費 或 平 價 的 牙 科 服 務 (n=324) 十 分 希 望 289 89.2 希 望 12 3.7 一 半 一 半 20 6.2 不 希 望 2 0.6 十 分 不 希 望 1 0.3 表 十 八 如 政 府 增 加 以 下 牙 科 服 務 能 否 幫 助 長 者 會 不 會 不 知 道 有 效 百 分 比 有 效 百 分 比 有 效 百 分 比 牙 科 檢 查 (n=327) 303 92.7 2 0.6 22 6.7 洗 牙 (n=327) 305 93.3 2 0.6 20 6.1 補 牙 (n=327) 305 93.3 2 0.6 20 6.1 杜 牙 根 (n=327) 303 92.7 2 0.6 22 6.7 鑲 假 牙 / 牙 橋 (n=327) 306 93.6 2 0.6 19 5.8 造 假 牙 托 (n=327) 305 93.3 2 0.6 20 6.1 (VII) 正 領 取 綜 援 者 對 申 請 牙 科 治 療 費 用 津 貼 的 認 識 和 經 驗 在 正 領 取 綜 援 的 被 訪 者 中, 超 過 一 半 (54.5%) 不 知 道 可 以 申 請 牙 科 治 療 費 用 津 貼 只 有 三 成 長 者 (30.7%) 曾 申 請 牙 科 治 療 費 用 津 貼 不 曾 申 領 綜 援 牙 科 治 療 費 用 津 貼 者 當 中,73.9% 的 長 者 表 示 沒 有 申 領 津 貼 原 因 為 不 知 道 申 請 方 法 表 十 九 是 否 知 道 可 以 申 領 牙 科 治 療 費 用 津 貼 (n=101)* 知 46 45.5 唔 知 55 54.5 * 只 包 括 領 取 綜 援 的 被 訪 長 者 8

表 二 十 是 否 曾 經 申 領 牙 科 治 療 費 用 津 貼 (n=101)* 有 31 30.7 無 70 69.3 * 只 包 括 領 取 綜 援 的 被 訪 長 者 表 二 十 一 如 無, 為 何 不 曾 申 請 * 無 需 要 申 請 (n=70) 12 17.1 不 懂 如 何 申 請 (n=69) 51 73.9 認 為 手 續 麻 煩 (n=69) 其 他 (n=69) 6 5 8.7 8.7 * 在 上 題 回 答 不 曾 申 領 綜 援 牙 科 治 療 費 用 津 貼 的 被 訪 綜 援 長 者 曾 申 領 綜 援 牙 科 治 療 費 用 津 貼 者 當 中, 六 成 人 可 於 兩 星 期 內 申 領 津 貼 表 二 十 二 如 有, 申 請 需 時 多 久 (n=27)* 1 星 期 或 以 下 12 44.4 1 星 期 以 上 至 2 星 期 4 14.8 2 星 期 以 上 11 40.7 * 在 上 題 回 答 曾 經 申 領 綜 援 牙 科 治 療 費 用 津 貼 的 被 訪 綜 援 長 者 9

第 二 部 分 : 基 層 長 者 對 政 府 牙 科 街 症 服 務 意 見 有 效 問 卷 數 目 : 40 份 對 象 : 65 歲 以 上, 每 月 收 入 少 於 或 等 於 $3300, 並 正 於 政 府 牙 科 街 症 診 所 門 外 候 診 的 基 層 長 者 訪 問 地 點 : 4 間 政 府 牙 科 街 症 服 務 診 所 門 外 表 一 訪 問 地 點 政 府 牙 科 街 症 服 務 診 所 堅 尼 地 城 社 區 綜 合 大 樓 牙 科 診 所 5 12.5 李 基 政 府 牙 科 診 所 17 42.5 觀 塘 賽 馬 會 牙 科 診 所 8 20.0 荃 灣 牙 科 診 所 10 25.0 總 數 40 100 所 有 被 訪 候 診 長 者 均 於 上 午 9 時 前 到 達 政 府 牙 科 街 症 診 所 門 外 候 診 一 半 受 訪 者 於 早 上 6 時 至 7 時 開 始 輪 候 有 被 訪 早 者 早 於 早 上 3 時 開 始 輪 候 表 二 開 始 輪 候 時 間 (n=40) 早 上 3 時 01 分 至 4 時 2 5.0 早 上 4 時 01 分 至 5 時 1 2.5 早 上 5 時 01 分 至 6 時 7 17.5 早 上 6 時 01 分 至 7 時 20 50.0 早 上 7 時 01 分 至 8 時 9 22.5 早 上 8 時 01 分 至 9 時 1 2.5 超 過 八 成 被 訪 者 可 於 30 分 鐘 內 從 家 中 到 達 診 所, 共 約 六 成 五 被 訪 者 表 示 路 程 距 離 普 通 及 頗 近 然 而, 亦 有 2 成 被 訪 者 認 為 診 所 距 離 住 所 十 分 遠 表 三 從 家 中 到 達 診 所 需 時 間 (n=40) 1-15 分 鐘 15 37.5 16-30 分 鐘 19 47.5 31-45 分 鐘 2 5.0 46-60 分 鐘 3 7.5 61 分 鐘 或 以 上 1 2.5 10

表 四 從 家 中 到 達 診 所 需 距 離 (n=40) 十 分 遠 8 20.0 頗 遠 3 7.5 一 般 13 32.5 頗 近 13 32.5 十 分 近 3 7.5 六 成 五 長 者 曾 到 政 府 牙 科 街 症 求 診 超 過 一 次 他 們 到 政 府 牙 科 街 症 服 務 診 所 求 診 的 中 位 數 為 2 次 表 五 曾 經 接 受 政 府 牙 科 街 症 服 務 次 數 (n=40) 第 1 次 14 35.0 第 2 次 13 32.5 第 3 次 5 12.5 第 4 次 6 15.0 第 5 次 或 以 上 2 5 有 5 名 長 者 表 示 他 們 曾 經 到 達 牙 科 診 所 後 因 額 數 已 滿 而 不 獲 派 籌 表 六 是 否 曾 經 因 額 數 已 滿 而 不 獲 派 籌 (n=40) 是 5 12.5 否 35 87.5 11

被 訪 者 除 需 要 脫 牙 服 務 外 (92.5%), 部 分 長 者 亦 表 示 他 們 同 時 需 要 鑲 假 牙 / 牙 橋 (52.5%) 及 補 牙 (27.5%) 服 務 然 而, 有 三 成 六 (35.8%) 的 被 訪 者 表 他 們 的 牙 科 問 題 已 出 現 超 過 1 年 表 七 現 時 需 要 牙 科 服 務 種 類 (n=40) 牙 科 檢 查 3 7.5 洗 牙 0 0 脫 牙 37 92.5 補 牙 11 27.5 止 痛 6 15.0 鑲 假 牙 / 牙 橋 21 52.5 造 假 牙 托 5 12.5 杜 牙 根 1 2.5 其 他 2 5.0 表 八 牙 科 問 題 已 經 出 現 多 少 時 間 (n=39) 1 個 月 或 以 下 12 30.8 1 個 月 以 上 至 6 個 月 9 23.1 6 個 月 以 上 至 1 年 4 10.3 1 年 以 上 至 3 年 7 17.9 3 年 以 上 7 17.9 超 過 九 成 五 的 長 者 選 擇 去 政 府 牙 科 診 所 原 因 是 脫 牙 及 止 痛 服 務 費 用 全 免 表 九 為 何 選 擇 去 政 府 牙 科 診 所 而 非 私 家 牙 科 診 所 免 費 (n=39) 38 95.0 地 點 較 近 (n=39) 8 20.5 服 務 較 好 (n=39) 7 17.5 其 他 (n=39) 1 2.5 12

五 至 六 成 被 訪 者 認 為 現 時 牙 科 街 症 診 所 的 開 放 時 間 (57.5%) 派 籌 數 目 (57.5%) 診 所 數 目 (62.5%) 及 服 務 種 類 (60%) 均 不 足 夠, 而 且 輪 候 時 間 長 (55.5%) 表 十 對 現 時 公 共 牙 科 服 務 的 意 見 十 分 一 半 頗 足 夠 足 夠 一 半 牙 科 街 症 診 所 開 放 時 間 ( 即 0 5 8 每 星 期 一 晝 或 兩 晝 ) 是 否 足 (0%) (12.5%) (20.0%) 夠 (n=36) 牙 科 街 症 診 所 派 籌 數 目 是 0 6 8 否 足 夠 (n=37) (0%) (15.0%) (20.0%) 牙 科 街 症 診 所 數 目 是 否 足 1 2 7 夠 (n=35) (2.5%) (5.0%) (17.5%) 牙 科 街 症 診 所 只 提 供 止 痛 2 4 7 同 脫 牙 服 務 是 否 足 夠 (n=37) (5.0%) (10.0%) (17.5%) 頗 不 足 夠 10 (25.0%) 10 (25.0%) 11 (27.5%) 10 (25.0%) 十 分 不 足 夠 13 (32.5%) 13 (32.5%) 14 35.0%) 14 (35.0) 表 十 一 對 牙 科 街 症 服 務 所 需 輪 侯 時 間 的 意 見 (n=40) 輪 侯 時 間 十 分 長 13 32.5 輪 侯 時 間 頗 長 10 25.0 一 半 一 半 10 25.0 輪 侯 時 間 不 太 長 7 17.5 輪 侯 時 間 完 全 不 長 0 0 13

建 議 有 關 公 共 牙 科 服 務 1. 增 加 牙 科 街 症 服 務 診 所 數 目, 例 如 每 區 一 間, 讓 市 民 不 必 跨 區 求 診 ( 如 居 於 筲 箕 灣 的 長 者 不 用 長 途 跋 涉 到 堅 尼 地 城 求 診 ); 同 時 增 加 名 額 及 延 長 診 症 時 間, 讓 市 民 可 因 應 自 己 方 便 的 時 段 求 診, 不 必 摸 黑 輪 候 2. 增 加 公 共 牙 科 服 務 種 類, 除 現 有 緊 急 服 務 外 ( 即 止 痛 及 脫 牙 ), 增 設 可 負 擔 的 洗 牙 補 牙 及 鑲 牙 等 基 本 治 療 服 務 3. 增 設 電 話 預 約 服 務 供 長 者 使 用 如 增 加 現 時 診 症 服 務 的 節 數 一 倍, 預 算 每 年 增 加 開 支 約 4500 萬 元 另 外 可 撥 款 一 億 元 以 增 加 服 務 種 類, 如 洗 牙 補 牙 及 鑲 牙 有 關 私 營 及 非 牟 利 團 體 牙 科 服 務 4. 資 助 非 牟 利 團 體 為 市 民 提 供 可 負 擔 的 牙 科 服 務 5. 為 長 者 提 供 每 年 500 元 的 牙 科 醫 療 劵, 讓 長 者 可 選 擇 使 用 政 府 診 所 以 外 的 其 他 服 務 提 供 者 有 關 綜 援 長 者 需 要 6. 加 強 領 取 綜 援 的 長 者 對 牙 科 治 療 費 用 津 貼 申 領 辦 法 的 認 識, 讓 有 牙 科 診 療 需 要 的 綜 援 長 者 可 以 獲 得 適 時 治 療 加 強 公 眾 教 育 7. 加 強 市 民 對 公 共 牙 科 街 症 診 所 服 務 的 認 識, 包 括 服 務 提 供 地 點, 開 放 時 間 及 服 務 種 類 等 8. 加 強 針 對 長 者 的 口 腔 健 康 教 育, 鼓 勵 長 者 其 家 人 及 照 顧 者 協 助 保 持 他 們 的 牙 齒 健 康, 並 定 期 檢 查 牙 齒 如 遇 有 牙 科 問 題, 能 鼓 勵 長 者 及 早 求 診 制 訂 全 面 牙 科 醫 療 政 策 9. 政 府 應 制 訂 一 套 清 晰 及 全 面 的 牙 科 醫 療 政 策, 為 市 民 的 牙 齒 健 康 制 訂 清 楚 的 政 策 目 標 ( 如 日 本 政 府 早 於 1989 年 起 便 提 倡 8020 運 動, 即 年 屆 80 歲 的 長 者 能 保 持 20 顆 真 牙 的 目 標 ); 同 時 確 保 基 層 市 民 能 得 到 可 負 擔 的 牙 科 服 務, 促 進 牙 齒 健 康 - 完 - 2011 年 2 月 20 日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