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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 的 駱 明 慶 2012.12.5. 1 / 24

1 2 3 2 / 24

雇 用 公 私 部 門 勞 動 報 酬 之 比 較 薪 資 劉 錦 添 與 劉 錦 龍 (1988) 福 利 結 婚 生 育 喪 葬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就 業 保 障 與 退 休 制 度 月 退 俸 退 休 金 優 利 存 款 3 / 24

外 省 人 較 集 中 於 公 部 門 1974 年 行 政 機 關 的 公 務 員 中, 外 省 籍 占 46.1%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費 與 省 籍 教 育 成 就 之 差 異 ( 吳 乃 德 1997) 4 / 24

Table 1: 65 歲 以 上 老 人 主 要 經 濟 來 源 退 休 金 子 女 奉 養 工 作 收 入 儲 蓄 政 府 救 助 其 他 撫 卹 金 ( 含 媳 婿 ) ( 含 配 偶 ) 投 資 與 津 貼 外 省 籍 47.3% 19.4% 8.4% 4.2% 18.2% 2.5% 本 省 籍 6.7% 54.6% 15.2% 10.6% 10.7% 2.1% 資 料 來 源 : 2000 年 內 政 部 老 人 狀 況 調 查 65 歲 以 上 老 人 未 婚 比 例 : 外 省 籍 10.7%, 本 省 籍 1% 主 要 經 濟 來 源 為 政 府 救 助 與 津 貼 者, 外 省 籍 中 生 未 婚 比 例 為 23.9%, 本 省 籍 5.9% 5 / 24

高 普 考 明 放 榜 定 額 錄 取 忙 煞 人 也 1988-10-19 / 聯 合 報 / 11 版 今 年 高 普 考 即 將 於 明 天 放 榜, 而 考 選 部 為 了 各 省 區 及 華 僑 錄 取 定 額 問 題, 忙 得 焦 頭 爛 額 很 多 人 或 許 還 不 知 道, 全 國 性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名 額 必 須 按 地 區 人 口 比 例 定 額 的, 這 項 憲 法 第 八 十 五 條 的 規 定, 當 初 用 意 是 為 保 障 少 數 民 族 及 偏 遠 地 區 人 民 擔 任 公 職 的 機 會, 如 今 卻 成 為 政 府 考 用 單 位 沉 重 負 擔, 及 部 分 特 殊 身 分 考 生 被 保 障 錄 取 的 護 身 符 根 據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十 三 條 規 定, 高 普 考 省 區 分 定 錄 取 名 額 標 準 為 省 區 人 口 在 三 百 萬 以 下 者 五 人, 超 過 三 百 萬 者, 每 滿 一 百 萬 人 應 增 加 一 人 對 於 無 人 達 到 錄 取 標 準 之 省 區, 得 降 低 錄 取 標 準, 擇 優 錄 取 一 人 6 / 24

政 府 自 卅 八 年 遷 台 灣 後, 對 大 陸 各 省 區 的 人 口 統 計 即 以 內 政 部 卅 七 年 的 資 料 一 直 延 用 至 今 根 據 這 項 舊 資 料, 高 普 考 錄 取 定 額 最 多 的 省 區 是 四 川 五 十 名, 其 次 為 江 蘇 四 十 四 名, 定 額 最 少 五 人 的 省 區 共 有 十 三 個, 台 灣 有 廿 一 個 定 額, 全 球 各 地 華 僑 也 算 一 個 省 區, 共 有 定 額 廿 七 名 據 了 解, 部 分 成 績 較 差 的 考 生 為 了 能 夠 利 用 這 項 保 障 錄 取 的 辦 法, 不 惜 鑽 循 戶 政 漏 洞, 以 過 繼 收 養 或 結 婚 的 方 式, 將 籍 貫 更 為 大 陸 偏 遠 省 區, 而 達 到 被 錄 取 的 目 的 7 / 24

分 省 區 定 憲 法 第 八 十 五 條 公 務 人 員 之 選 拔, 應 實 行 公 開 競 爭 之 考 試 制 度, 並 應 按 省 區 分 別 規 定 名 額, 分 區 舉 行 考 試, 非 經 考 試 及 格 者, 不 得 任 用 考 試 法 第 二 十 條 各 省 區 之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分 別 在 各 該 省 區 舉 行, 應 考 人 以 本 籍 為 限 全 國 性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應 分 省 區 或 聯 合 數 省 區 舉 行, 並 應 按 省 區 分 定 錄 取 名 額, 由 考 試 院 於 考 期 前 三 個 月 公 告 之, 其 定 額 比 例 標 準 為 該 省 區 人 口 在 三 百 萬 以 下 者 五 人, 人 口 超 過 三 百 萬 者, 每 滿 一 百 萬 人 增 加 一 人 8 / 24

1992 年 戶 籍 法 修 正, 取 消 本 籍 登 記 後 廢 止 1994 年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第 五 條 憲 法 第 八 十 五 條 有 關 按 省 區 分 別 規 定 名 額, 分 區 舉 行 考 試 之 規 定, 停 止 適 用 9 / 24

Table 2: 1991 年 高 普 考 各 省 區 定 額 數 省 區 定 額 數 省 區 定 額 數 省 區 定 額 數 江 蘇 省 1 44 河 北 省 34 遼 北 省 7 浙 江 省 22 山 東 省 42 吉 林 省 8 安 徽 省 24 河 南 省 32 松 江 省 5 江 西 省 15 山 西 省 17 合 江 省 5 湖 北 省 24 陜 西 省 13 黑 龍 江 省 5 湖 南 省 28 甘 肅 省 9 嫩 江 省 5 四 川 省 50 寧 夏 省 5 興 安 省 5 西 康 省 5 青 海 省 5 新 疆 省 6 福 建 省 13 綏 遠 省 5 海 南 特 別 行 政 區 5 廣 東 省 28 察 哈 爾 省 5 西 藏 地 方 5 廣 西 省 17 熱 河 省 8 蒙 古 地 方 2 8 雲 南 省 11 遼 寧 省 14 華 僑 3 27 貴 州 省 12 安 東 省 5 台 灣 省 4 21 合 計 599 資 料 來 源 : 1 歷 年 中 華 民 國 考 選 統 計 2 各 省 名 額 包 含 省 內 之 院 轄 市 3 1953 年 新 訂 蒙 古 地 方 定 額 為 8 人 4 1956 年 新 定 華 僑 15 人, 1976 年 增 為 19 人, 1982 年 再 調 整 為 27 人 台 灣 省 定 額 隨 著 人 口 增 加, 1956 年 增 為 10 人, 1964 年 增 為 12 人, 1968 年 增 為 13 人, 1972 年 增 為 15 人, 1980 年 增 為 19 人, 1984 年 增 為 20 人, 1987 年 再 增 為 21 人 10 / 24

Table 3: 1956 年 高 普 考 錄 取 人 數 占 25-29 歲 人 口 比 例 全 國 性 公 務 台 灣 省 公 務 25-29 歲 高 普 考 錄 取 人 數 占 人 員 考 試 人 員 考 試 人 口 25-29 歲 人 口 比 例 高 考 普 考 高 考 普 考 (1) (2) (3) (4) (5) (1+2) (5) (1+2+3+4) (5) 外 省 籍 293 135 0 0 81,343 0.526% 0.526% 本 省 籍 20 20 189 163 639,547 0.006% 0.061% 資 料 來 源 : 1991 年 中 華 民 國 考 選 統 計, 1956 年 中 華 民 國 戶 口 普 查 報 告 書 第 二 卷 第 二 冊 11 / 24

結 : 台 灣 省 籍 與 其 他 省 籍 之 間 的 不 公 平 1950 全 國 性 公 務 人 員 高 考 錄 取 台 灣 省 籍 7 人, 其 他 省 籍 179 人 台 灣 省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台 灣 省 籍 30 人 各 省 籍 之 間 的 不 公 平 1956 年 時, 西 康 省 有 313 人 在 台 灣, 有 配 額 5 名, 福 建 省 在 台 人 口 142,510 人, 配 額 13 名 12 / 24

1962 年 考 試 法 修 正,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增 定, 但 仍 得 依 考 試 成 績 按 定 額 標 準 比 例 增 減 錄 取 之 對 於 無 人 達 到 錄 取 標 準 之 省 區 得 降 低 錄 取 標 準, 擇 優 錄 取 一 人, 但 降 低 錄 取 標 準 十 分 仍 無 人 錄 取 時, 任 其 缺 額 實 際 作 法 : 決 定 錄 取 標 準 以 台 灣 省 籍 應 考 人 達 到 錄 取 標 準 之 總 人 數, 除 以 台 灣 省 之 定 額 錄 取 比 例 數, 所 得 之 結, 據 以 對 各 省 區 之 錄 取 定 額 同 樣 增 加 若 干 倍 數 錄 取 1978 年 高 考 考 生 中, 台 灣 省 籍 達 到 錄 取 分 數 60 分 者 有 606 人, 當 時 台 灣 省 的 定 額 數 為 15 名, 因 此 決 定 各 省 區 均 依 照 定 額 數 增 加 40 倍 錄 取 當 時 外 省 籍 定 額 數 總 計 為 570 名, 理 論 上 應 錄 取 570(40 + 1) = 23, 370 人 13 / 24

1.00 Figure 1: 高 普 考 錄 取 者 之 外 省 籍 比 例.280 高 考.113 普 考 1950 1962 1991 年 份 14 / 24

取 得 公 務 員 資 格 的 另 一 重 要 管 道 考 試 法 第 二 條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分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二 種, 遇 有 高 普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不 足 或 不 符 需 要 時, 得 舉 行 特 種 考 試 ; 前 項, 分 為 甲 乙 丙 丁 四 等, 分 別 舉 行 之 其 中 甲 等 特 考 的 位 階 高 於 高 考, 乙 等 特 考 相 當 於 高 考, 丙 等 特 考 相 當 於 普 考, 丁 等 特 考 則 低 於 普 考 15 / 24

位 階 高 於 高 考 的 甲 等 特 考, 1951-2000 年 間 僅 舉 辦 過 9 次, 共 錄 取 過 491 人 (2000 年 考 選 統 計, 表 32 之 17) 甲 等 特 考 由 於 錄 取 人 數 少 第 二 試 需 口 試 且 錄 取 者 多 為 現 職 高 官, 而 有 黑 官 漂 白 之 譏 (1988 年 12 月 22 日, 聯 合 報 2 版 ) 16 / 24

Table 4: 高 普 考 與 特 考 錄 取 人 數 與 錄 取 率 (%) 1950-61 1962-71 1972-81 1982-91 1992-2000 1950-2000 高 普 考 錄 取 人 數 8,043 11,103 24,481 36,780 50,411 錄 取 率 13.19 9.11 6.61 7.56 6.73 7.31 累 積 人 數 8,043 19,146 43,627 80,407 130,818 特 考 錄 取 人 數 28,669 72,397 125,948 127,305 73,252 錄 取 率 35.73 29.76 17.09 14.17 9.05 15.45 累 積 人 數 28,669 101,066 227,014 354,319 427,571 比 例 ( 特 考 / 高 普 考 ) 錄 取 人 數 3.56 6.52 5.14 3.46 1.45 錄 取 率 2.71 3.27 2.59 1.87 1.34 2.11 累 積 人 數 3.56 5.28 5.2 4.41 3.27 資 料 來 源 : 歷 年 中 華 民 國 考 選 統 計 17 / 24

Table 5: 各 項 公 務 人 員 特 考 錄 取 統 計 1950-91 年 類 科 別 錄 取 人 數 錄 取 率 百 分 比 警 察 108,742 50.03 30.69 退 除 役 軍 人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67,365 44.15 19.01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67,089 9.27 18.93 台 灣 省 基 層 公 務 人 員 28,643 7.48 8.08 台 灣 省 各 級 學 校 畢 業 生 就 業 考 試 16,825 49.01 4.75 國 防 部 行 政 及 技 術 人 員 14,695 25.52 4.15 關 務 稅 務 金 融 保 險 人 員 11,304 11.02 3.19 其 他 不 經 常 舉 辦 之 考 試 9,389 11.24 2.65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電 務 調 查 政 風 人 員 7,413 67.91 2.09 台 灣 省 建 設 人 員 經 濟 建 設 人 員 3,924 15.07 1.11 司 法 人 員 3,664 6.28 1.03 國 防 部 情 報 局 國 家 安 全 情 報 人 員 2,888 59.27 0.82 台 灣 省 地 方 行 政 人 員 2,206 9.19 0.62 社 會 教 育 行 政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2,034 28.29 0.57 外 交 領 事 外 交 行 政 國 際 新 聞 及 國 際 經 濟 商 務 人 員 1,434 11.49 0.40 台 灣 省 原 住 人 民 應 各 類 科 人 員 1,304 16.23 0.37 經 濟 部 及 所 屬 事 業 機 構 各 類 人 員 1,246 19.50 0.35 軍 法 人 員 1,228 53.81 0.35 各 種 銀 行 行 員 1,181 4.05 0.33 台 灣 省 鄉 鎮 區 縣 轄 市 村 里 自 治 人 員 851 8.77 0.24 甲 等 考 試 491 26.77 0.14 中 央 信 託 局 保 險 業 人 員 284 10.69 0.08 衛 生 技 術 人 員 119 100.00 0.03 總 計 354,319 18.09 100.00 資 料 來 源 : 1991 年 中 華 民 國 考 選 統 計 表 12 18 / 24

Table 6: 高 普 考 特 考 錄 取 者 之 省 籍 分 配 與 軍 人 轉 任 公 務 員 特 考 錄 取 情 形 高 普 考 錄 取 者 所 有 特 考 錄 取 者 軍 人 轉 任 公 務 員 特 考 年 度 人 數 外 省 籍 比 例 人 數 外 省 籍 比 例 錄 取 人 數 錄 取 率 1958 3,070 43.20 1962 8,243 43.35 1965 8,074 36.67 1968 1,452 65.08 1970 2,155 77.83 1971 4,033 79.58 1972 1,797 18.98 4,934 25.70 1973 1,798 21.36 25,115 75.05 6,554 61.62 1974 2,207 30.27 12,150 22.38 1975 2,234 24.93 16,489 61.63 6,953 59.98 1976 1,163 23.65 13,456 24.27 1977 1,491 31.12 14,870 52.13 6,251 55.99 1978 2,192 31.20 9,024 21.84 1979 2,938 25.15 14,667 35.92 3,760 44.72 1980 5,098 26.11 13,405 25.71 1981 5,369 27.40 18,587 36.88 7,467 56.25 1982 2,133 26.63 5,808 30.23 1983 3,237 24.28 20,525 33.88 1,737 19.93 1984 1,855 25.50 10,805 19.54 1985 4,242 22.84 10,602 21.65 1,369 16.96 1986 2,925 16.81 9,389 16.81 1987 4,081 21.39 10,952 21.09 1,095 13.62 1988 5,689 19.30 11,876 15.84 1989 9,457 18.59 27,391 18.01 1,128 22.49 1990 10,735 18.25 18,464 15.38 1991 15,138 17.52 9,359 17.93 630 12.69 資 料 來 源 : 1991 年 中 華 民 國 考 選 統 計 表 3 與 2000 年 中 華 民 國 考 選 統 計 表 32 之 6 19 / 24

Figure 2: 高 普 考 錄 取 與 戶 口 普 查 公 務 員 的 外 省 籍 比 例.752 戶 口 普 查 公 務 員 高 普 考 錄 取.127 1950 1962 1991 年 度 20 / 24

省 籍 篩 選 效 以 薪 資 來 衡 量 相 當 於 參 加 1950-61 年 高 普 考 的 世 代, 外 省 籍 受 到 優 惠 錄 取 假 設 考 試 成 績 可 以 代 表 能 力 公 務 生 涯 的 升 遷 主 要 決 定 於 能 力 的 高 低 受 到 優 惠 錄 取 者 升 遷 速 度 較 慢 公 務 員 的 薪 資 與 職 等 高 度 相 關, 因 此 以 薪 資 衡 量 職 位 的 高 低 21 / 24

資 料 來 源 : 1979-92 年 的 家 庭 收 支 調 查 25-64 歲 男 性 各 級 政 府 公 務 員, 排 除 公 營 事 業 排 除 軍 人 教 師 行 業 為 社 會 服 務 公 共 行 政 或 個 人 服 務 業 排 除 國 中 以 下 學 歷 者 依 出 生 世 代 分 1925-36 1937-49 以 及 1950-60 年 出 生 者 三 組 資 料 年 份 分 為 1979-82 1983-87 和 1988-92 年 三 組 22 / 24

Table 7: 省 籍 對 公 務 員 薪 資 的 影 響 1 出 生 世 代 1925-36 1937-49 1950-60 資 料 年 度 1979-82 1983-87 1988-92 1979-82 1983-87 1988-92 1979-82 1983-87 1988-92 年 齡 範 圍 [43, 59] [47, 64] [52, 64] [30,45] [34, 50] [39, 55] [25, 32] [25,37] [28,42] 外 省 籍 比 例 0.524 0.551 0.544 0.124 0.147 0.176 0.171 0.209 0.217 (1) (2) (3) (4) (5) (6) (7) (8) (9) 外 省 籍 -0.039-0.082-0.140-0.005 0.003-0.042 0.008 0.009-0.027 (2.63)** (5.02)** (4.86)** (0.27) (0.20) (1.62) (0.28) (0.56) (1.55) 年 齡 0.125-0.064 0.154 0.009 0.059 0.169 0.135 0.109-0.049 (2.38)* (1.13) (1.05) (0.30) (1.97)* (3.26)** (0.96) (2.60)** (1.20) 年 齡 平 方 -0.122 0.065-0.116 0.009-0.043-0.155-0.159-0.123 0.116 (2.36)* (1.25) (0.93) (0.22) (1.19) (2.78)** (0.64) (1.81) (1.97)* 大 學 2 0.266 0.286 0.280 0.266 0.339 0.406 0.157 0.226 0.352 (15.95)** (15.68)** (8.45)** (17.94)** (21.97)** (17.54)** (6.44)** (14.42)** (19.91)** 專 科 0.172 0.177 0.225 0.187 0.219 0.242 0.067 0.092 0.093 (10.81)** (10.00)** (7.02)** (11.77)** (13.50)** (9.59)** (2.76)** (5.57)** (5.15)** 常 數 項 9.34 14.266 8.121 11.89 10.877 8.491 9.699 10.266 13.165 (7.12)** (9.28)** (1.90) (20.58)** (17.66)** (7.06)** (4.87)** (16.01)** (18.26)** 樣 本 數 1323 1406 730 1433 1829 1047 767 1767 1690 R 2 0.18 0.16 0.13 0.23 0.28 0.29 0.16 0.22 0.30 1 括 弧 中 為 t 值 * 表 示 在 5% 的 顯 著 水 準 下 估 計 值 顯 著 異 於 零, ** 表 示 在 1% 的 顯 著 水 準 下 估 計 值 顯 著 異 於 零 2 對 照 組 為 高 中 學 歷 者 23 / 24

戶 籍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案 第 二 次 聯 席 會 議 立 法 委 員 丁 守 中 1991-12-7 本 席 認 為 應 刪 除 本 籍 登 記, 中 國 人 傳 統 以 來 就 有 狹 隘 的 地 域 觀 念, 無 論 大 陸 或 台 灣 都 如 此, 中 國 如 要 大 一 統, 首 先 就 要 破 除 地 域 觀 念, 例 如 本 席 生 於 高 雄, 本 籍 卻 登 記 為 浙 江 人, 因 為 家 父 來 自 浙 江, 或 許 還 有 些 關 連, 但 是 本 席 的 小 孩 今 年 才 三 歲, 在 台 北 出 生, 卻 也 登 記 為 浙 江 人,, 因 此 本 籍 的 標 籤 對 他 毫 無 意 義 可 言, 可 是 他 卻 可 能 因 此 而 被 認 為 是 外 省 人, 將 來 就 業 時 可 能 會 受 到 不 同 的 待 遇,, 本 席 均 認 為 應 該 刪 除 本 籍 登 記 24 /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