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 技 部 大 專 學 生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使 用 及 報 銷 程 序 說 明 指 導 計 畫 之 教 授 在 監 督 指 導 學 生 執 行 研 究 計 畫 時, 應 對 各 項 支 出 所 提 出 之 憑 證 之 支 付 事 實 真 實 性 負 責, 如 有 不 實 應 負 相 關 責 任 計 畫 經 費 之 使 用 項 目 必 須 與 研 究 計 畫 有 直 接 相 關 者 為 限 一 本 研 究 計 畫 之 執 行 期 間 為 本 年 7 月 1 日 起 至 明 年 2 月 底 止 二 學 生 於 執 行 本 項 研 究 計 畫 期 間, 不 得 擔 任 科 技 部 補 助 教 師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之 研 究 助 理 三 計 畫 經 費 分 研 究 助 學 金 耗 材 物 品 及 雜 項 費 用 二 部 分, 使 用 及 報 銷 程 序 如 下 : 四 研 究 助 學 金 : ( 一 ) 研 究 助 學 金 申 請 程 序 : 請 研 究 發 展 處 網 頁 左 方 科 技 部 研 究 計 畫 相 關 點 選 科 技 部 大 專 學 生 研 究 計 畫 要 點 及 核 銷 表 格 下 載, 附 件 下 載 處 下 載 真 理 大 學 科 技 部 大 專 學 生 研 究 計 畫 約 用 申 請 表, 填 妥 資 料 並 簽 章 後 送 交 指 導 教 授 及 院 系 主 管 簽 核, 再 送 至 研 究 發 展 處 學 術 研 究 組 ( 簡 稱 學 研 組 ), 循 校 內 行 政 程 序 辦 理 完 成 後, 正 本 由 學 研 組 留 存, 待 計 畫 結 束 後 一 併 送 交 科 技 部 結 案 ( 二 ) 研 究 助 學 金 撥 付 方 式 : 完 成 約 用 申 請 表 後, 研 發 處 學 研 組 於 每 月 統 一 製 作 印 領 清 冊 向 出 納 組 申 請, 出 納 組 於 每 月 10 日 撥 付 前 一 月 份 研 究 助 學 金 至 學 生 個 人 帳 戶 ( 三 ) 研 究 助 學 金 報 銷 程 序 : 學 研 組 於 計 畫 結 束 後 彙 整 7 月 至 2 月 之 印 領 清 冊 送 給 指 導 教 授 循 校 內 行 政 程 序 簽 核, 完 成 後 再 一 併 送 交 至 科 技 部 五 耗 材 物 品 及 雜 項 費 用 : ( 一 ) 注 意 事 項 : 1 屬 於 物 品 性 質 者, 須 透 過 學 校 採 購, 且 僅 能 購 買 單 價 1 萬 元 以 下 之 耗 材 物 品 及 雜 項 費 用 請 注 意 若 購 買 電 腦 相 關 周 邊 設 備, 經 查 核 發 現 可 組 成 一 台 電 腦 者, 將 不 予 核 銷 第 1 頁, 共 8 頁
2 科 技 部 曾 退 回 不 符 合 者 : 剪 刀 訂 書 機 計 算 機 削 鉛 筆 機 筆 筒 名 片 本 ( 盒 ) 雜 誌 箱 防 潮 箱 整 理 盒 公 文 架 打 孔 機 打 號 碼 機 檯 燈 萬 用 手 冊 電 話 卡 影 印 機 維 護 費 用 及 餐 費 等 費 用 非 科 技 部 核 准 項 目, 科 技 部 曾 追 繳 上 述 經 費 3 可 集 中 採 購 事 項 不 得 有 分 散 採 購 情 形 ( 即 請 勿 在 同 一 家 廠 商 同 一 天 出 現 數 張 交 易 發 票 或 收 據 ) 4 依 據 教 育 部 規 定, 除 零 用 金 限 額 以 下 之 小 額 付 款 得 由 相 關 人 員 墊 付 外 ( 本 校 零 用 金 限 額 為 5,000 元 ), 其 餘 均 應 透 過 學 校 行 政 程 序 逕 付 受 款 人, 不 得 由 機 關 人 員 或 計 畫 主 持 人 員 代 領 轉 付 ( 經 101.8.3 行 政 會 議 報 告 ) ( 二 ) 耗 材 物 品 及 雜 項 費 用 申 請 程 序 : 1 物 品 類 : (1) 學 校 請 購 程 序 : 請 洽 指 導 教 授 或 學 系 助 理 至 本 校 預 算 申 購 系 統 建 立 請 購 單, 填 寫 擬 購 買 之 項 目, 並 於 請 購 單 後 附 上 報 價 單 經 費 核 定 名 冊, 送 至 本 校 總 務 處 採 購 組 ( 台 南 校 區 為 台 南 行 政 處 行 政 管 理 組 ) 申 請 如 有 不 得 已 需 自 行 購 置 者, 只 限 同 一 天 同 一 廠 商 收 據 總 金 額 5,000 元 ( 含 ) 以 下 請 務 必 索 取 憑 証 ( 例 如 : 發 票 收 據 等 ) 及 相 關 資 料 ( 例 如 : 報 價 單 等 ) 供 核 銷 使 用 ; 憑 證 請 詳 列 買 受 人 統 一 編 號 品 名 數 量 及 單 價 買 受 人 : 真 理 大 學 統 編 :37301008 2 非 物 品 類 : (1) 國 內 差 旅 費 : 請 學 生 務 必 於 出 發 前 完 成 簽 核 真 理 大 學 研 究 計 畫 國 內 差 旅 費 申 請 單 後, 於 報 銷 國 內 差 旅 費 用 時 一 併 附 上 佐 證 指 導 教 授 不 可 使 用 大 專 生 計 畫 之 經 費 報 支 國 內 差 旅 費 (2) 國 內 差 旅 申 請 單 表 格 下 載 : 請 至 研 發 處 網 頁 左 方 科 技 部 研 究 計 畫 相 關 點 選 科 技 部 計 畫 經 費 使 用 說 明 及 核 銷 相 關 表 格 下 載 -> 科 技 部 大 專 生 計 畫 要 點 及 核 銷 表 格 下 載 -> 表 格 下 載 處 下 載 表 格 ( 三 ) 耗 材 物 品 及 雜 項 費 用 報 銷 程 序 : 1 透 過 學 校 完 成 購 買 之 請 購 單 : 會 計 室 將 入 帳 後 之 請 購 單, 送 學 研 組 彙 整 製 作 支 出 憑 證 清 單 及 黏 存 單 後 送 還 指 導 教 授, 依 校 內 行 政 程 序 簽 核 完 成 後, 請 購 單 核 銷 本 正 本 由 學 研 組 留 存, 待 計 畫 結 束 後 統 一 送 科 技 部 辦 理 經 費 結 案 2 國 內 差 旅 費 報 支 : 請 完 成 以 下 程 序 後 製 作 正 影 本 各 一 份 直 接 送 會 計 室 報 銷 第 2 頁, 共 8 頁
核 銷 本 影 本 請 在 每 一 頁 空 白 處 簽 章 並 註 明 本 件 與 正 本 無 異 (1) 支 出 憑 證 清 單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請 務 必 編 號 (2)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經 手 人 點 驗 保 管 或 證 明 人 須 為 執 行 計 畫 之 學 生 及 指 導 教 授 簽 章 (3) 真 理 大 學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請 至 本 校 預 算 申 購 系 統 填 寫 真 理 大 學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完 成 後 請 連 同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一 併 列 印,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上 請 黏 貼 : a. 交 通 費 憑 證 b. 住 宿 費 憑 證 c. 報 名 費 憑 證 d. 已 完 成 簽 核 之 真 理 大 學 研 究 計 畫 國 內 差 旅 費 申 請 單 ( 國 內 專 內 ) 科 技 部 計 畫 出 差 旅 費 的 報 支 標 準 請 依 中 央 機 關 公 務 員 工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數 額 表 為 準 3 耗 材 物 品 及 雜 項 費 用 支 出 憑 證 報 銷 : 支 出 憑 證 核 銷 本 請 以 月 為 單 位 製 作 成 冊, 若 當 月 經 費 支 出 甚 少, 可 以 累 積 數 月 再 報 銷, 但 請 勿 累 積 超 過 3 個 月, 並 於 次 月 10 日 前 送 交 會 計 室 辦 理 經 費 請 領 及 報 銷 請 將 相 關 憑 證 製 成 核 銷 本 正 影 本 各 一 份, 送 交 會 計 室 辦 理 經 費 請 領 及 報 銷 ( 核 銷 本 影 本 請 在 每 一 頁 空 白 處 簽 章 並 註 明 本 件 與 正 本 無 異 ) (1) 請 款 單 : 請 洽 指 導 教 授 或 學 系 助 理 至 本 校 預 算 申 購 系 統 建 立 請 款 單 填 寫 報 銷 金 額 請 款 單 之 經 辦 人 欄 及 驗 收 欄 須 為 不 同 人 簽 章 請 款 單 只 需 一 份 正 本 ( 請 款 單 無 須 影 印 ) 放 置 於 影 本 第 一 頁 即 可 (2) 支 出 憑 證 清 單 收 據 及 發 票 等 憑 證 請 務 必 編 號 每 次 核 銷 之 收 據 及 發 票 等 憑 證 請 逐 張 編 號, 非 逐 品 項 編 號 (3)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經 手 人 點 驗 保 管 或 證 明 人 須 為 執 行 計 畫 之 學 生 及 指 導 教 授 簽 章 (4) 自 行 墊 款 購 買 之 物 品, 應 檢 附 報 銷 憑 證 及 系 所 物 品 驗 收 單 憑 證 ( 如 : 發 票 收 據 等 ) 請 於 黏 貼 處 加 蓋 騎 縫 章 系 所 物 品 驗 收 單 請 於 登 錄 本 校 預 算 系 統 建 立 請 款 單 核 銷 時 一 併 填 寫, 填 寫 方 式 請 見 研 發 處 網 頁 左 方 科 技 部 及 其 他 計 畫 點 選 科 技 部 計 畫 經 費 使 用 說 明 及 核 銷 相 關 表 格 下 載 -> 科 技 部 耗 材 物 品 及 雜 項 費 用 要 點 及 相 關 表 格 -> 核 銷 文 件 處 下 載 第 3 頁, 共 8 頁
(5) 影 印 請 說 明 用 途 並 附 上 樣 張 (6) 國 內 或 國 際 性 學 會 之 年 費 或 入 會 費 收 據 每 一 研 究 計 畫 每 年 得 報 支 之 年 費 以 1 年 為 限, 以 報 支 計 畫 主 持 人 一 人 次 及 參 與 研 究 計 畫 研 究 工 作 之 專 兼 任 助 理 人 員 四 人 次 為 限 (7) 論 文 檢 索 費 請 註 明 其 檢 索 之 資 料 內 容 型 式 及 計 價 方 式 (8) 論 文 發 表 費 請 檢 附 : a. 發 行 或 印 刷 單 位 所 開 具 之 發 票 ( 或 收 據 ) 等 資 料, 並 須 於 發 表 論 文 上 註 明 科 技 部 補 助 字 樣 及 該 研 究 計 畫 編 號 b. 交 易 金 額 為 外 幣 者 須 檢 附 銀 行 匯 兌 水 單 (9) 論 文 編 譯 費 : 請 附 上 樣 張 並 註 明 計 價 方 式 ( 例 如 : 每 千 字 多 少 錢?) (10) 若 請 學 生 做 問 卷 調 查 必 須 簽 領 收 據, 註 明 計 酬 標 準 問 卷 份 數, 並 檢 附 臨 時 工 工 作 紀 錄 表 問 卷 樣 張 等.. 資 料 (11) 若 有 贈 送 受 訪 者 之 禮 品 費, 需 附 受 贈 者 名 單 (12) 專 家 諮 詢 費 需 簽 領 收 據 應 註 明 其 計 酬 標 準 訪 談 內 容 (13) 交 易 金 額 為 外 幣 者 : 應 折 合 台 幣 計 算 並 檢 附 兌 換 水 單 或 交 易 當 日 公 告 之 匯 率 表 及 計 算 式 4 耗 材 物 品 及 雜 項 費 用 相 關 核 銷 表 格 下 載 : 請 至 研 發 處 網 頁 左 方 科 技 部 研 究 計 畫 相 關 點 選 科 技 部 計 畫 經 費 使 用 說 明 及 核 銷 相 關 表 格 下 載 -> 表 格 下 載 處 下 載 表 格 六 計 畫 結 案 : ( 一 ) 經 費 結 案 相 關 事 宜 : 1 檢 送 經 費 收 支 明 細 報 告 表 : (1) 經 費 結 算 後 無 結 餘 款 者, 請 至 研 發 處 網 頁 左 方 科 技 部 研 究 計 畫 相 關 點 選 科 技 部 計 畫 經 費 使 用 說 明 及 核 銷 相 關 表 格 下 載 -> 表 格 下 載 處 下 載 經 費 收 支 明 細 報 告 表, 請 學 生 及 指 導 教 授 於 製 表 人 處 簽 章 後 送 交 學 研 組 併 同 經 費 核 銷 本 一 併 函 送 科 技 部 辦 理 經 費 結 案 收 支 明 細 報 告 表 覆 核 欄 為 會 計 承 辦 人 員 簽 核 (2) 經 費 結 算 後 若 尚 有 餘 額 者, 請 至 本 校 預 算 申 購 系 統 建 立 請 款 單 填 寫 繳 回 金 額 ( 請 款 單 品 名 : 科 技 部 結 餘 款 繳 回, 墊 款 人 : 科 技 部 ), 並 至 研 發 處 網 頁 左 方 科 技 部 研 究 計 畫 相 關 點 選 科 技 部 計 畫 經 費 使 用 說 明 及 核 銷 相 關 表 格 下 載 -> 表 格 下 載 處 下 載 經 費 收 支 明 細 報 告 表, 請 學 生 及 指 導 教 授 於 製 表 人 處 簽 章 後, 再 行 影 印 一 份 ; 正 影 本 連 同 請 款 單 ( 影 本 請 黏 貼 於 請 款 單 後 並 加 蓋 騎 縫 章, 正 本 無 須 黏 貼 ) 一 併 送 會 計 室 ( 台 南 校 區 請 送 台 南 行 政 處 行 政 管 理 組 ) 辦 理 經 費 繳 回 科 技 部 之 程 序 第 4 頁, 共 8 頁
( 二 ) 繳 交 研 究 成 果 報 告 : 學 生 應 於 計 畫 執 行 期 滿 後 一 個 月 內, 至 科 技 部 網 站 線 上 繳 交 研 究 成 果 報 告, 且 於 繳 交 報 告 時, 須 經 指 導 教 授 確 認, 逾 期 繳 交 者, 不 列 入 研 究 創 作 獎 之 評 獎 對 象 研 究 成 果 報 告, 除 涉 及 專 利 其 他 智 慧 財 產 權 外, 得 供 立 即 公 開 查 詢 七 研 究 計 畫 經 核 定 補 助 後, 學 生 或 指 導 教 授 於 研 究 期 間 如 不 具 備 以 下 要 件 或 無 法 從 事 研 究 時, 請 務 必 告 知 研 發 處 學 研 組, 以 便 依 科 技 部 規 定 辦 理 下 列 事 項 : ( 一 ) 學 生 因 畢 業 退 學 等 致 不 具 大 專 學 生 資 格, 或 休 學, 或 無 法 從 事 研 究 之 事 實 等 情 形, 申 請 機 構 應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會 辦 理 註 銷 或 中 止 計 畫 ( 二 ) 指 導 教 授 因 辭 職 或 轉 任 等 原 因 離 開 申 請 機 構, 或 無 法 從 事 指 導 學 生 研 究 之 事 實, 申 請 機 構 應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會 辦 理 註 銷 中 止 計 畫 或 變 更 計 畫 指 導 教 授 或 移 轉 申 請 機 構 ( 三 ) 註 銷 中 止 計 畫 須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繳 回 或 追 繳 研 究 計 畫 補 助 款 等 事 宜 八 如 有 任 何 疑 問, 請 連 絡 : 1 校 內 科 技 部 業 務 承 辦 人 員 研 究 發 展 處 學 術 研 究 組 范 琇 慧 小 姐, 電 話 :(02)26212121 分 機 1423 2 有 關 經 費 使 用 及 報 銷 疑 問, 請 連 絡 會 計 室 陳 美 君 小 姐, 電 話 (02)26212121 分 機 1058 九 支 出 憑 證 注 意 事 項 : 取 得 之 支 出 憑 證 應 注 意 事 項 請 參 考 會 計 室 編 印 之 真 理 大 學 經 費 收 支 法 規 選 輯 中 之 各 單 位 取 得 外 來 付 款 憑 證 辦 理 請 款 或 報 銷 作 業 應 注 意 事 項 及 支 出 憑 證 粘 存 單 所 載 注 意 憑 證 內 容 具 備 事 項 1 本 校 統 一 編 號 :37301008 2 買 受 人 為 真 理 大 學 3 非 執 行 期 限 之 單 據, 不 予 補 助 4 指 導 計 畫 之 教 授 在 監 督 指 導 學 生 執 行 研 究 計 畫 時, 應 對 各 項 支 出 所 提 出 支 出 憑 證 之 支 付 事 實 真 實 性 負 責, 如 有 不 實 應 負 相 關 責 任 5 屬 感 光 紙 性 質 之 憑 證 容 易 受 光 而 導 致 憑 證 無 法 辨 識 故 請 再 影 印 一 份 黏 貼 於 正 本 處 旁 ( 如 : 郵 局 購 買 票 品 證 明 單 7-11 發 票 3C 店 家 等 之 憑 證 ) 第 5 頁, 共 8 頁
原 則 上 以 二 聯 式 統 一 發 票 為 主 ( 若 無 二 聯 式 才 以 三 聯 式 統 一 發 票 核 銷 ) 收 銀 機 統 一 發 票 收 據 ( 免 用 統 一 ) 收 據 : 買 受 人 及 日 期 統 一 編 號 1. 三 聯 式 發 票 應 附 收 執 聯 及 扣 抵 聯 2. 單 據 應 清 楚 註 明 買 受 人 日 期 品 名 數 量 單 價 金 額 及 大 寫 金 額, 品 名 若 以 代 號 或 外 文 填 寫, 請 註 記 中 文 品 名 若 發 票 未 顯 示 品 名 數 量 或 單 價, 請 經 辦 人 在 發 票 上 每 一 筆 註 明 詳 細 品 名 數 量 或 單 價 並 簽 章 3. 發 票 應 蓋 發 票 專 用 章 4. 單 據 若 有 塗 改 請 加 蓋 廠 商 之 負 責 人 私 章 大 寫 金 額 不 得 塗 改, 需 請 廠 商 重 新 開 立, 若 有 塗 改, 視 同 無 效 5. 發 票 除 大 寫 金 額 塗 改 無 效 外, 其 餘 若 有 塗 改, 應 加 蓋 負 責 人 印 章 1. 請 廠 商 打 上 本 校 統 一 編 號, 若 未 打 入, 請 廠 商 蓋 上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並 註 記 統 一 編 號 37301008, 不 可 為 店 章 2. 若 收 銀 機 統 一 發 票 未 顯 示 品 名 數 量 或 單 價, 請 經 辦 人 在 發 票 上 每 一 筆 註 明 詳 細 品 名 數 量 或 單 價 並 簽 章 3. 大 潤 發 等 大 賣 場 發 票 未 顯 示 品 名, 購 買 物 品 請 附 送 貨 單 如 發 票 係 以 貨 號 表 示 或 無 法 辨 識 品 名 者, 應 請 廠 商 開 立 貨 品 明 細 表 或 出 貨 單 等, 以 示 證 明 4. 發 票 或 收 據 除 大 寫 金 額 塗 改 無 效 外, 其 餘 若 有 塗 改, 應 加 蓋 負 責 人 印 章 1. 單 據 應 清 楚 註 明 買 受 人 日 期 品 名 數 量 單 價 金 額 及 大 寫 金 額, 品 名 若 以 代 號 或 外 文 填 寫, 請 註 記 中 文 品 名 若 收 據 未 顯 示 品 名 數 量 或 單 價, 請 經 辦 人 在 發 票 上 每 一 筆 註 明 詳 細 品 名 數 量 或 單 價 並 簽 章 2. 單 據 若 有 塗 改 請 加 蓋 廠 商 之 負 責 人 私 章 大 寫 金 額 不 得 塗 改, 需 請 廠 商 重 新 開 立, 若 有 塗 改, 視 同 無 效 3. 收 據 除 大 寫 金 額 塗 改 無 效 外, 其 餘 若 有 塗 改, 應 加 蓋 負 責 人 印 章 4. 收 據 應 蓋 免 用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及 加 蓋 負 責 人 私 章 負 責 人 私 章 第 6 頁, 共 8 頁
範 例 : 三 聯 式 :( 買 受 人 統 一 編 號 日 期 ) 須 填 寫 詳 細 品 名 及 單 價 數 量 第 7 頁, 共 8 頁
購 票 證 明 單 抬 頭 統 一 編 號 請 郵 局 打 上 或 用 手 寫 電 子 計 算 機 發 票 : 如 果 只 有 文 具 或 貨 號, 請 逐 一 在 旁 寫 上 品 名 並 簽 章 第 8 頁, 共 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