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ICATION FORM



Similar documents
Microsoft Word doc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untitled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6-1-1極限的概念

簽 呈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PURPOSE


2 2.1 A H ir@abchina.com 2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 ADM-6

???T????????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1公告[1].rtf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 _.doc

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新 用 戶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目 錄

Microsoft Word - _3_???????-Ch _???

<4D F736F F 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 >

公務員事務局通告指定格式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xls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管理諮詢服務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LongCard_Promo_2013_FAQ_tc_pdf.doc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4D F736F F 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本 行 公 司 秘 書 盧 鴻 先 生 不 具 備 上 市 規 則 第 3.28 條 規 定 的 有 關 資 格 本 行 已 經 任 命 李 美 儀 女 士 在 上 市 日 期 之 後 的 最 少 三 年 內 作 為 盧 鴻 先 生 的 助 理, 以 確 保 盧 鴻 先 生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教育實習問與答: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2/ /12/03 第 一 版 秘 書 處 Version /12/ /12/31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秘

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中醫組就註冊中醫陳通進行研訊的決定及理由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4D F736F F 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 F636E>

_2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DOM Pamphlet (CHIN)

Appendix2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 100% 14 (i) (ii) 65% 2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C155046A_Baoan Technology 1..13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第一篇 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緣起及效益

(As at 28

瑞興銀行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80412_00191.doc

Microsoft PowerPoint - 資料庫正規化(ccchen).ppt


駛 學 校 順 成 駕 駛 學 校 新 中 華 駕 駛 學 校 新 社 亮 汽 車 電 單 車 教 授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新 順 成 汽 車 駕 駛 學 校 及 新 福 利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除 新 福 利 只 提 供 輕 型 汽 車 ( 自 動 ) 教 學 課

sle cover 1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二 00122C /7/1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20) 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2.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4D F736F F D 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Transcription:

申 請 表 格 附 錄 A 申 請 登 記 參 加 醫 療 券 計 劃 疫 苗 資 助 計 劃 及 基 層 醫 療 指 南 登 記 參 考 編 號 : ( 此 欄 不 必 填 寫 ) 受 文 人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政 府 ) 衞 生 署 署 長 代 收 第 一 部 分 與 此 申 請 有 關 的 計 劃 / 項 目 及 釋 義 本 人 ( 申 請 人 ), 個 人 資 料 列 於 下 列 第 二 部 分 (A) 項, 在 此 向 政 府 申 請 登 記 參 加 下 列 計 劃 / 項 目 : 醫 療 券 計 劃 兒 童 流 感 疫 苗 資 助 計 劃 長 者 疫 苗 資 助 計 劃 基 層 醫 療 指 南 定 義 附 表 ( 與 申 請 人 在 此 部 分 列 明 登 記 參 加 的 計 劃 / 項 目 相 關 的 附 錄 C 至 F) 所 訂 明 的 釋 義 定 義 和 規 則, 適 用 於 本 申 請 表 格 第 二 部 分 申 請 人 及 其 所 屬 醫 療 機 構 的 申 請 及 有 關 資 料 本 人 ( 申 請 人 ), 個 人 資 料 列 於 下 列 (A) 項,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以 符 合 這 項 申 請 : (A) 個 人 資 料 姓 名 ( 如 香 港 身 份 證 上 所 示 )( 英 文 ): ( 中 文 ):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 日 間 聯 絡 電 話 號 碼 # : 聯 絡 電 郵 地 址 : 傳 真 號 碼 # : 通 訊 地 址 # : ( 請 提 供 通 訊 地 址 的 證 明 文 件 註 1 ) # 如 申 請 人 只 登 記 參 加 基 層 醫 療 指 南, 申 請 人 可 選 擇 是 否 提 供 DH_eHS(S)002 (04/16) 1

(B) 專 業 詳 情 本 人 執 業 為 : ( 請 只 選 擇 一 項 ) 適 用 於 申 請 登 記 參 加 醫 療 券 計 劃 疫 苗 資 助 計 劃 或 基 層 醫 療 指 南 註 冊 醫 生, 根 據 醫 生 註 冊 條 例 ( 第 161 章 ) 所 指, 持 有 該 條 例 發 出 的 有 效 適 用 於 申 請 登 記 參 加 醫 療 券 計 劃 或 基 層 醫 療 指 南 註 冊 牙 醫, 根 據 牙 醫 註 冊 條 例 ( 第 156 章 ) 所 指, 持 有 該 條 例 發 出 的 有 效 註 冊 中 醫, 根 據 中 醫 藥 條 例 ( 第 549 章 ) 所 指, 持 有 該 條 例 發 出 的 有 效 執 業 證 明 書 ( 專 業 註 冊 號 碼 : ) 適 用 於 只 申 請 登 記 參 加 醫 療 券 計 劃 註 冊 脊 醫, 根 據 脊 醫 註 冊 條 例 ( 第 428 章 ) 所 指, 持 有 該 條 例 發 出 的 有 效 註 冊 護 士, 根 據 護 士 註 冊 條 例 ( 第 164 章 ) 所 指, 持 有 該 條 例 發 出 的 有 效 登 記 護 士, 根 據 護 士 註 冊 條 例 ( 第 164 章 ) 所 指, 持 有 該 條 例 發 出 的 有 效 醫 務 化 驗 師, 根 據 輔 助 醫 療 業 條 例 註 冊 條 例 ( 第 359 章 ) 所 指, 持 有 該 條 例 發 出 的 有 效 職 業 治 療 師, 根 據 輔 助 醫 療 業 條 例 註 冊 條 例 所 指, 持 有 該 條 例 發 出 的 有 效 物 理 治 療 師, 根 據 輔 助 醫 療 業 條 例 註 冊 條 例 所 指, 持 有 該 條 例 發 出 的 有 效 放 射 技 師, 根 據 輔 助 醫 療 業 條 例 註 冊 條 例 所 指, 持 有 該 條 例 發 出 的 有 效 執 業 證 明 書 ( 專 業 註 冊 號 碼 : ) 視 光 師, 根 據 輔 助 醫 療 業 條 例 ( 於 註 冊 名 冊 第 I 部 分 ) 註 冊, 持 有 該 條 例 發 出 的 有 效 * 以 個 人 的 名 義 / * 為 醫 療 機 構 或 以 其 名 義 列 明 於 (C) 項 中 * 刪 去 不 適 用 DH_eHS(S)002 (04/16) 2

(C) 醫 療 機 構 [ 若 只 申 請 登 記 參 加 基 層 醫 療 指 南, 不 須 填 寫 本 部 份 及 (D) 部 份 醫 療 機 構 的 定 義, 可 參 閱 於 第 一 部 分 列 明 登 記 參 加 的 計 劃 相 關 的 附 錄 C 至 F 所 訂 明 的 定 義 附 表 ] 名 稱 ( 英 文 ): ( 中 文 ): ( 醫 療 機 構 ) 商 業 登 記 號 碼 : 日 間 聯 絡 電 話 號 碼 : 聯 絡 電 郵 地 址 : 傳 真 號 碼 : 通 訊 地 址 : 註 ( 請 提 供 通 訊 地 址 的 證 明 文 件 1 ) (D) 雙 方 關 係 本 人 與 醫 療 機 構 的 關 係 為 : 醫 療 機 構 的 獨 資 經 營 者 醫 療 機 構 的 合 夥 人 醫 療 機 構 的 股 東 醫 療 機 構 的 董 事 醫 療 機 構 的 僱 員 其 他 ( 請 註 明 ) DH_eHS(S)002 (04/16) 3

(E) 執 業 地 點 及 收 費 本 人 執 業 上 述 專 業 的 名 稱 執 業 地 點 地 址 和 電 話 號 碼, 以 及 有 關 收 費 是 : 執 業 地 點 (1): 名 稱 ( 英 文 ): 名 稱 ( 中 文 ): 地 址 ( 英 文 ): 地 址 ( 中 文 ): 地 區 : 電 話 號 碼 : 申 請 計 劃 / 項 目 : 醫 療 券 計 劃 兒 童 流 感 疫 苗 資 助 計 劃 長 者 疫 苗 資 助 計 劃 基 層 醫 療 指 南 只 適 用 於 申 請 登 記 參 加 兒 童 流 感 疫 苗 資 助 計 劃 : 只 適 用 於 申 請 登 記 參 加 長 者 疫 苗 資 助 計 劃 : 肺 炎 鏈 球 菌 疫 苗 每 劑 收 費 * : 同 時 接 種 肺 炎 鏈 球 菌 和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收 費 只 適 用 於 申 請 登 記 參 加 基 層 醫 療 指 南 : 執 業 類 別 ( 每 一 個 執 業 地 點 選 擇 一 個 類 別 ): 非 政 府 機 構 私 營 大 學 執 業 地 點 (2): 名 稱 ( 英 文 ): 名 稱 ( 中 文 ): 地 址 ( 英 文 ): 地 址 ( 中 文 ): 地 區 : 電 話 號 碼 : 申 請 計 劃 / 項 目 : 醫 療 券 計 劃 兒 童 流 感 疫 苗 資 助 計 劃 長 者 疫 苗 資 助 計 劃 基 層 醫 療 指 南 DH_eHS(S)002 (04/16) 4

只 適 用 於 申 請 登 記 參 加 兒 童 流 感 疫 苗 資 助 計 劃 : 只 適 用 於 申 請 登 記 參 加 長 者 疫 苗 資 助 計 劃 : 肺 炎 鏈 球 菌 疫 苗 每 劑 收 費 * : 同 時 接 種 肺 炎 鏈 球 菌 和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收 費 只 適 用 於 申 請 登 記 參 加 基 層 醫 療 指 南 : 執 業 類 別 ( 每 一 個 執 業 地 點 選 擇 一 個 類 別 ): 非 政 府 機 構 私 營 大 學 執 業 地 點 (3): 名 稱 ( 英 文 ): 名 稱 ( 中 文 ): 地 址 ( 英 文 ): 地 址 ( 中 文 ): 地 區 : 電 話 號 碼 : 申 請 計 劃 / 項 目 : 醫 療 券 計 劃 兒 童 流 感 疫 苗 資 助 計 劃 長 者 疫 苗 資 助 計 劃 基 層 醫 療 指 南 只 適 用 於 申 請 登 記 參 加 兒 童 流 感 疫 苗 資 助 計 劃 : 只 適 用 於 申 請 登 記 參 加 長 者 疫 苗 資 助 計 劃 : 肺 炎 鏈 球 菌 疫 苗 每 劑 收 費 * : 同 時 接 種 肺 炎 鏈 球 菌 和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收 費 只 適 用 於 申 請 登 記 參 加 基 層 醫 療 指 南 : 執 業 類 別 ( 每 一 個 執 業 地 點 選 擇 一 個 類 別 ): 非 政 府 機 構 私 營 大 學 DH_eHS(S)002 (04/16) 5

執 業 地 點 (4): 名 稱 ( 英 文 ): 名 稱 ( 中 文 ): 地 址 ( 英 文 ): 地 址 ( 中 文 ): 地 區 : 電 話 號 碼 : 申 請 計 劃 / 項 目 : 醫 療 券 計 劃 兒 童 流 感 疫 苗 資 助 計 劃 長 者 疫 苗 資 助 計 劃 基 層 醫 療 指 南 只 適 用 於 申 請 登 記 參 加 兒 童 流 感 疫 苗 資 助 計 劃 : 只 適 用 於 申 請 登 記 參 加 長 者 疫 苗 資 助 計 劃 : 肺 炎 鏈 球 菌 疫 苗 每 劑 收 費 * : 同 時 接 種 肺 炎 鏈 球 菌 和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收 費 只 適 用 於 申 請 登 記 參 加 基 層 醫 療 指 南 : 執 業 類 別 ( 每 一 個 執 業 地 點 選 擇 一 個 類 別 ): 非 政 府 機 構 私 營 大 學 執 業 地 點 (5): 名 稱 ( 英 文 ): 名 稱 ( 中 文 ): 地 址 ( 英 文 ): 地 址 ( 中 文 ): 地 區 : 電 話 號 碼 : 申 請 計 劃 / 項 目 : 醫 療 券 計 劃 兒 童 流 感 疫 苗 資 助 計 劃 長 者 疫 苗 資 助 計 劃 基 層 醫 療 指 南 只 適 用 於 申 請 登 記 參 加 兒 童 流 感 疫 苗 資 助 計 劃 : DH_eHS(S)002 (04/16) 6

只 適 用 於 申 請 登 記 參 加 長 者 疫 苗 資 助 計 劃 : 肺 炎 鏈 球 菌 疫 苗 每 劑 收 費 * : 同 時 接 種 肺 炎 鏈 球 菌 和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收 費 只 適 用 於 申 請 登 記 參 加 基 層 醫 療 指 南 : 執 業 類 別 ( 每 一 個 執 業 地 點 選 擇 一 個 類 別 ): 非 政 府 機 構 私 營 大 學 * 收 費 為 扣 除 政 府 資 助 金 額 後, 申 請 人 或 醫 療 機 構 就 一 種 疫 苗 所 收 取 的 實 際 診 金 # 流 感 疫 苗 收 費 是 以 肌 肉 注 射 滅 活 流 感 疫 苗 計 算 衞 生 署 網 頁 只 顯 示 使 用 四 價 流 感 疫 苗 注 射 的 收 費 申 請 人 姓 名 與 第 一 部 分 列 明 登 記 參 加 的 計 劃 / 項 目 相 關 的 上 述 執 業 地 點 名 稱 地 址 電 話 號 碼 及 收 費, 將 刊 於 與 醫 療 券 計 劃 疫 苗 資 助 計 劃 基 層 醫 療 指 南 及 / 或 其 他 政 府 為 推 廣 基 層 醫 療 的 項 目 相 關 的 網 頁 或 單 張, 以 供 公 眾 參 考 另 外 登 記 參 加 基 層 醫 療 指 南 的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專 業 註 冊 號 碼 以 及 執 業 類 別 亦 會 於 基 層 醫 療 指 南 中 顯 示 第 三 部 分 承 諾 和 聲 明 醫 療 券 計 劃 兒 童 流 感 疫 苗 資 助 計 劃 及 長 者 疫 苗 資 助 計 劃 為 了 讓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政 府 ), 以 衞 生 署 署 長 作 為 代 表, 考 慮 及 / 或 批 核 本 表 格 第 一 部 分 申 請 人 列 明 參 加 計 劃 的 登 記 申 請, 申 請 人 和 醫 療 機 構 在 此 共 同 及 各 自 作 出 以 下 各 項 持 續 有 效 的 承 諾 確 認 承 擔 保 證 聲 明 及 同 意 如 下 : (a) (b) 我 們 已 小 心 閱 讀 及 完 全 明 白 申 請 表 格 及 所 有 其 他 與 本 表 格 第 一 部 分 申 請 人 列 明 登 記 參 加 的 計 劃 有 關 的 交 易 文 件 ; 根 據 登 記 參 加 醫 療 券 計 劃 疫 苗 資 助 計 劃 及 基 層 醫 療 指 南 申 請 須 知 ( 申 請 須 知 ) 所 述, 申 請 人 符 合 資 格 申 請 本 表 格 第 一 部 分 列 明 登 記 參 加 的 計 劃 ; DH_eHS(S)002 (04/16) 7

(c) (d) (e) (f) (g) 關 於 本 申 請 表 格 內 的 資 料 及 附 加 文 件, 以 及 不 時 就 本 表 格 第 一 部 分 申 請 人 列 明 登 記 參 加 的 計 劃 而 向 政 府 提 供 的 所 有 相 關 資 料 及 文 件 ( 不 論 是 否 我 們 手 頭 的 資 料 ), 在 各 方 面 均 屬 最 新 真 實 正 確 及 完 整 ; 我 們 並 無 隱 瞞 或 知 悉 任 何 可 能 影 響 政 府 在 評 估 或 考 慮 是 否 批 准 有 關 申 請 所 作 的 決 定 的 重 要 事 實 或 情 況, 而 沒 有 向 政 府 披 露 這 些 資 料 ; 倘 若 我 們 當 中 的 任 何 人, 未 能 提 供 政 府 所 需 的 全 部 資 料 和 文 件, 政 府 可 能 不 會 處 理 有 關 申 請 ; 我 們 均 須 應 政 府 不 時 提 出 的 要 求, 向 政 府 提 交 與 本 申 請 有 關 的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及 資 料 ; 如 本 申 請 表 格 第 二 部 分 (E) 所 列 的 收 費 提 高, 我 們 須 於 2 個 工 作 天 前 通 知 衞 生 署 疫 苗 計 劃 辦 事 處 ; 如 就 本 申 請 所 提 交 的 資 料 有 任 何 改 變, 或 該 等 資 料 已 不 再 適 用 真 實 正 確 或 完 整, 以 及 出 現 實 質 狀 況 而 影 響 申 請 人 在 本 表 格 第 一 部 分 或 在 此 申 請 其 他 部 分 列 明 登 記 參 加 的 計 劃 的 資 格 ( 包 括 任 何 證 實 或 指 稱 涉 及 專 業 行 為 失 當 或 疏 忽 的 事 件 ), 我 們 均 須 即 時 通 知 衞 生 署 疫 苗 計 劃 辦 事 處 ; (h) 本 申 請 表 格 第 二 部 分 (C) 項 中 列 明 的 醫 療 機 構, 是 一 間 私 營 機 構 ; (i) (j) (k) (l) 申 請 人 並 沒 有 被 暫 停 或 禁 止 執 行 其 在 本 申 請 表 格 第 二 部 分 (B) 項 中 所 標 示 的 專 業 ; 我 們 在 任 何 時 候, 均 須 遵 守 本 申 請 表 格 及 其 他 與 本 申 請 表 格 第 一 部 分 申 請 人 列 明 登 記 參 加 的 計 劃 有 關 的 交 易 文 件 上 的 所 有 條 款 及 條 件, 直 到 有 關 申 請 被 政 府 拒 絕, 如 有 關 申 請 成 功, 則 要 直 到 申 請 人 或 醫 療 機 構 不 再 是 已 在 計 劃 中 登 記 的 醫 療 服 務 提 供 者 ; 就 與 本 申 請 表 格 第 一 部 分 申 請 人 列 明 登 記 參 加 的 計 劃 相 關 的 有 關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的 目 的 中 所 列 明 的 目 的, 政 府 其 任 何 代 理 或 人 員 ( 包 括 衞 生 署 署 長 ) 和 任 何 政 府 授 權 的 人 士, 都 可 充 分 查 閱 並 可 轉 交 和 使 用 申 請 人 提 供 的 個 人 資 料, 而 使 用 一 詞 具 有 第 486 章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所 賦 予 的 涵 義 ; 申 請 人 特 此 同 意 下 列 的 各 專 業 監 管 管 理 局 及 委 員 會, 為 處 理 有 關 這 個 申 請, 隨 時 轉 交 其 手 上 申 請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給 予 衞 生 署 署 長 政 府 政 府 的 任 何 代 理 人 或 人 員 以 及 任 何 獲 政 府 授 權 的 人 士,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為 了 該 目 的 而 以 電 子 方 式 來 進 行 核 實 程 序 : DH_eHS(S)002 (04/16) 8

(a) 香 港 醫 務 委 員 會 ; (b) 香 港 牙 醫 管 理 委 員 會 ; (c) 香 港 中 醫 藥 管 理 委 員 會 ; (d) 香 港 脊 醫 管 理 局 ; (e) 香 港 護 士 管 理 局 ; (f) 香 港 物 理 治 療 師 管 理 委 員 會 ; (g) 香 港 職 業 治 療 師 管 理 委 員 會 ; (h) 香 港 醫 務 化 驗 師 管 理 委 員 會 ; (i) 香 港 放 射 技 師 管 理 委 員 會 ; 以 及 (j) 香 港 視 光 師 管 理 委 員 會 ; (m) 我 們 完 全 明 白, 倘 若 就 本 申 請 所 需 的 任 何 資 料 有 未 披 露 或 失 實 陳 述 的 情 況, 政 府 有 權 拒 絕 本 申 請 ; (n) (o) (p) 如 我 們 在 本 申 請 表 格 內 所 提 供 的 任 何 資 料 所 作 出 的 承 諾 保 證 或 聲 明 不 是 最 新 真 實 正 確 或 完 整, 或 我 們 當 中 的 任 何 人, 未 能 遵 守 本 承 諾 及 聲 明 的 任 何 條 文, 政 府 可 在 不 違 反 本 承 諾 及 聲 明 或 法 律 上 所 賦 予 的 任 何 權 力 權 利 補 償 和 申 索 的 情 況 下, 有 權 即 時 拒 絕 此 申 請 ; 而 若 申 請 已 獲 批 准, 申 請 人 在 本 表 格 第 一 部 分 列 明 參 加 計 劃 的 登 記 亦 會 被 即 時 取 消 ; 第 五 部 分 (B) 項 指 明 的 授 權 簽 署 人, 是 經 醫 療 機 構 正 式 授 權, 代 表 醫 療 機 構 簽 立 本 申 請 表 ; 並 且 簽 署 受 本 申 請 表 格 和 所 有 其 他 與 本 表 格 第 一 部 分 申 請 人 列 明 登 記 參 加 的 計 劃 有 關 的 交 易 文 件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的 約 束 ; 本 承 諾 及 聲 明 書 須 受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香 港 ) 法 律 管 限, 並 須 按 照 香 港 法 律 解 釋 我 們 須 不 可 撤 銷 地 接 受 香 港 法 院 的 專 有 審 判 權 基 層 醫 療 指 南 我 們 已 小 心 閱 讀 及 完 全 明 白 於 附 錄 F 列 出 的 免 責 條 款 條 款 及 細 則 和 所 有 其 他 與 基 層 醫 療 指 南 相 關 的 文 件 第 四 部 分 - 政 府 免 責 聲 明 1. 雖 然 政 府 在 本 申 請 表 格 及 邀 請 函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是 以 真 誠 擬 備 的, 但 並 沒 有 聲 稱 有 關 資 料 詳 盡 無 遺 或 已 經 獨 立 核 實 無 論 是 政 府 抑 或 是 其 任 何 職 員, 代 理 人 或 顧 問, 均 不 會 就 申 請 表 格 邀 請 函 所 載 資 料 或 任 何 其 他 書 面 或 口 述 資 料 ( 已 向 或 將 會 向 申 請 人 或 醫 療 機 構 提 供 ) 是 否 足 夠 準 確 或 完 整 承 受 任 何 法 律 責 任 或 責 任 ; 他 們 也 不 會 對 以 上 資 料 或 申 請 表 格 或 邀 請 函 所 根 DH_eHS(S)002 (04/16) 9

據 的 資 料 作 出 任 何 申 述 聲 明 或 保 證 ( 不 論 是 明 訂 或 默 示 ) 現 訂 明 政 府 可 免 除 任 何 有 關 以 上 資 料 的 責 任 申 請 表 格 或 邀 請 函 資 料 不 確 的 責 任, 以 及 申 請 表 格 或 邀 請 函 資 料 遺 漏 的 責 任 申 請 表 格 邀 請 函 的 一 切 資 料, 以 及 任 何 其 他 書 面 或 口 述 資 料 ( 已 向 或 將 會 向 申 請 人 提 供 ), 均 不 得 依 據 為 政 府 其 職 員 或 代 理 人 日 後 在 意 向 政 策 或 行 動 方 面 的 申 述 聲 明 或 保 證 2. 申 請 須 知 及 與 在 本 表 格 第 一 部 分 列 明 的 計 劃 / 項 目 有 關 的 任 何 提 交 申 請 邀 請, 均 不 構 成 要 約 3. 申 請 人 一 旦 提 交 登 記 申 請, 即 視 作 申 請 人 及 其 醫 療 機 構 ( 如 適 用 ) 已 接 受 此 免 責 聲 明 的 條 款 DH_eHS(S)002 (04/16) 10

第 五 部 分 - 簽 立 (A) 申 請 人 申 請 人 簽 署 : 在 香 港 身 份 證 上 所 示 的 申 請 人 姓 名 ( 英 文 ): ( 中 文 ): 日 期 : (B) 醫 療 機 構 公 司 印 章 授 權 簽 名 代 表 公 司 / 機 構 請 用 正 楷 填 寫 姓 名 ( 授 權 簽 署 者 ): 職 位 : 公 司 / 機 構 名 稱 : 日 期 : 我 / 我 們, 即 以 上 申 請 人 / 以 上 申 請 人 及 其 醫 療 機 構, 同 意 經 簽 署 此 申 請 表 格 後, 與 第 一 部 分 列 明 登 記 參 加 的 計 劃 / 項 目 相 關 的 附 錄 C 至 F 內 載 明 的 條 款 和 條 件, 由 政 府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請 人 此 申 請 獲 接 納 日 起, 即 成 為 我 / 我 們 與 政 府 之 間 具 有 約 束 力 的 協 議 註 : 註 1: 政 府 接 受 公 共 事 業 機 構 單 據 或 銀 行 結 算 單 作 為 證 明 文 件 : 專 業 註 冊 號 碼 是 當 申 請 人 向 有 關 的 專 業 機 構 或 管 理 委 員 會 註 冊 時, 由 該 機 構 或 委 員 會 指 派 的 號 碼 DH_eHS(S)002 (04/16) 11

有 關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的 目 的 收 集 資 料 的 目 的 1. 衞 生 署 所 獲 得 的 個 人 資 料, 會 用 作 下 列 一 項 或 多 項 的 用 途 : (a) 處 理 有 關 登 記 此 表 格 第 一 部 分 列 明 的 計 劃 / 項 目 的 申 請 付 款, 以 及 執 行 和 監 察 此 表 格 第 一 部 分 列 明 的 計 劃 ; (b) 推 廣 基 層 醫 療 的 政 府 項 目 ; (c) 作 統 計 及 研 究 用 途 ; 以 及 (d) 作 法 例 規 定 授 權 或 准 許 的 任 何 其 他 合 法 用 途 2. 你 在 此 申 請 表 格 上 所 提 供 的 個 人 資 料 乃 自 願 性 質, 如 果 你 不 提 供 充 份 的 資 料, 我 們 可 能 無 法 處 理 你 的 申 請 資 料 轉 交 的 類 別 3. 根 據 上 述 第 1 段 所 述 的 目 的, 你 所 提 供 的 個 人 資 料, 主 要 是 供 衞 生 署 內 部 使 用, 但 有 需 要 時, 也 會 轉 交 其 他 政 府 決 策 局 和 部 門 各 個 專 業 監 管 管 理 局 及 委 員 會 以 及 其 他 機 構 查 閱 個 人 資 料 4. 根 據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第 18 及 22 條 以 及 附 表 1 第 6 項 原 則, 你 有 權 要 求 查 閱 及 更 正 你 的 個 人 資 料, 而 進 行 查 閱 資 料 的 要 求, 可 能 須 收 取 費 用 查 詢 5. 有 關 查 詢 所 提 供 的 個 人 資 料, 包 括 進 行 查 閱 及 更 正, 可 以 向 衞 生 署 下 列 人 員 提 出 : 註 冊 醫 生 : 九 龍 亞 皆 老 街 147C 號 二 樓 疫 苗 計 劃 辦 事 處 行 政 主 任 電 話 號 碼 :2125 2125 其 他 專 業 的 醫 療 服 務 提 供 者 : 香 港 中 環 九 如 坊 1 號 中 區 健 康 院 一 樓 醫 療 券 組 行 政 主 任 電 話 號 碼 :3582 4102 DH_eHS(S)002 (04/16)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