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 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和党内有关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学院级单位党委 ( 党总支 直属党支部 ) 党支部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 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 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应当按照控制总量 优化结构 提高质量 发挥作用的总要求, 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 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 坚持慎重发展 均衡发展, 有领导 有计划地进行 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 成熟一个, 发展一个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入党申请人 ( 应年满十八周岁 ) 应当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递交书面申请材料 申请时间以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之日算起 第五条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 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 对其入党要求给予肯定, 说明入党的条件 要求 程序等, 同时对其年龄 入党动机和其他情况进行了解, 并建立入党申请人档案 第六条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应当采取党员推荐 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 由支部委员会 ( 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 下同 ) 研究决定, 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领取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在学生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原则上应采取班团组织推优的方式产生人选 第七条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培养联系人一般由经过一定时间党内生活锻炼 能够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得比较好的正式党员担任 党支部应对培养联系人进行培训, 提高其思想认识和工作能力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 ( 一 ) 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 ( 二 ) 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 道德品质 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 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按照党支部要求, 定期与入党积极分子谈话, 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 形成书面考察意见, 并认真及时填写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 三 ) 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并将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努力方向的建议反馈给入党积极分子 ; ( 四 ) 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八条学院级单位党委 ( 党总支 直属党支部 ) 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 参加党内有关活动, 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 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 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 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 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 纲领 宗旨 组织原则和纪律, 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 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 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学校党校或学院分党校应有计划 有针对性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训, 培训时间不少于十六学时 第九条入党积极分子要经常向党支部递交书面思想汇报, 一般每季度一次, 汇报本人近期的思想 学习 工作 生活等方面情况 ;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 ; 学院级单位党委 ( 党总支 直属党支部 ) 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做一次分析, 针对存在的问题, 采取改进措施 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应重点考察以下方面 : ( 一 ) 政治立场 着重考察他们近年来的政治态度, 特别是在重大政治活动中的表现 ; ( 二 ) 思想觉悟 主要看他们入党动机是否端正, 是否坚信共产主义, 是否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是否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献身的精神, 是否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 是否对党忠诚老实 ; ( 三 ) 学习 工作表现 ; ( 四 ) 组织纪律观念 ; ( 五 ) 群众观念 ; ( 六 ) 积极分子本人的历史 家庭主要成员和与其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以上考察意见要认真负责地填入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第十条入党积极分子所在单位发生变动, 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 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 现单位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一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 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 在听取党小组 培养联系人 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 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 可列为发展对象 ( 一 ) 入党积极分子所在党支部 ( 党小组 ) 要认真负责地对其进行评议, 向支委会提出能否列为年度计划发展对象的意见 ;
( 二 ) 培养联系人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 教育 考察情况, 提出能否列为年度计划发展对象的意见 ; ( 三 ) 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的情况 ; ( 四 ) 召开支委会讨论同意 ; ( 五 ) 报上级党委备案 听取群众意见, 可采取召开群众座谈会 个别谈话 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 由两名以上党员参加, 并做好会议主持和记录等相关工作 拟发展对象是学生的, 本人所在班级参与意见的群众必须在半数以上, 还应征求班主任 辅导员 导师等方面的意见 ; 拟发展对象是教工的, 除征求本人所在单位群众意见外, 还应征求工作联系较密切部门的群众意见 第十二条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 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 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 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三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 ( 一 ) 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 章程, 说明党员的条件 义务和权利 ; ( 二 ) 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 政治觉悟 道德品质 学习工作经历 现实表现等情况, 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 ( 三 ) 指导发展对象填写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 ( 四 ) 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 ( 五 ) 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 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四条学院级单位党委 ( 党总支 直属党支部 ) 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 对党的理论和路线 方针 政策的态度 ; 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 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 ; 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 : 同本人谈话 查阅有关档案材料 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对流动党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 还应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 实事求是, 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 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 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五条党校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 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入党教材等文件
未经培训的, 除个别特殊情况外, 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六条学院级单位党委 ( 党总支 直属党支部 ) 应当按照要求指导发展对象认真撰写 自传 自传的主要内容 : 个人自然情况 ; 家庭主要成员情况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 包括职业和政治方面情况 ); 个人历史情况 ; 个人思想演变过程, 特别是对党的认识的变化过程, 重点突出个人思想演变的关键内容和对重要历史时期的思想认识, 政治态度和现实情况 ( 优缺点 ) 以及今后的努力方向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七条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 集体讨论发展对象是否合格 第十八条对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的发展对象进行公示 公示期 : 五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 : ( 一 ) 党支部拟讨论接收公示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定 ; ( 二 ) 公示对象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主要经历 所在岗位及职务 奖惩情况 ; ( 三 ) 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时间 政治审查及参加集中培训情况 ; ( 四 ) 公示起止日期 ; ( 五 ) 党支部及其学院级单位党委 ( 党总支 直属党支部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来信来访地址 公示范围 : 一般为公示对象工作 学习 生活所在单位或地区 公示形式 : 通过在公开栏 宣传橱窗等张贴公告, 在电子显示栏播发等方式 对公示期内接到的反映, 党支部和上级党组织要进行调查核实, 问题性质比较严重 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 暂缓发展 ; 经核实问题严重的, 不予发展 公示结果三个月内有效 第十九条经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认为合格的, 报党委预审 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 培养教育情况进行审查, 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 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党支部书记和入党介绍人指导发展对象填写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预审内容包括 :
( 一 ) 入党申请书 ; ( 二 ) 思想汇报 ; ( 三 )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 ( 四 ) 参加集中培训 ( 入党积极分子 发展对象 ) 培训证书 ( 有效期四年 ); ( 五 ) 个人自传 ; ( 六 ) 政治审查材料 ( 含外调材料和政治审查报告 ); ( 七 ) 共青团组织 推优 表或本单位推荐意见 ; ( 八 ) 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汇总 ( 附记录等原件 ); ( 九 ) 发展对象公示情况材料 ; ( 十 ) 学习成绩单 ; ( 十一 ) 党支部综合考察情况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 学习单位的, 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 毕业班党支部原则上在毕业学期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经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 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大会一般由支部书记主持 第二十一条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 ( 一 ) 大会主持人报告应出席大会的党员人数和实际到会人数, 提出会议议题和要求 ; ( 二 ) 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 入党动机 本人履历 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 ( 三 ) 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 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 ( 四 ) 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 ( 五 ) 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 ; ( 六 ) 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大会表决 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 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 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 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 ( 七 ) 宣读支部大会决议 ; ( 八 ) 发展对象表态 ; ( 九 ) 列席会议的入党积极分子谈体会 ; ( 十 ) 党支部书记总结发言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 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 政治审查材料 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 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 : 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 ; 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 ; 表决结果 ; 通过决议的日期 ; 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三条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第二十四条党委审批前, 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 作进一步的了解, 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 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 如实填写在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上, 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 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 入党手续是否完备 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 入党手续完备的, 批准其为预备党员 党委审批意见写入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 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对未被批准入党的, 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 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 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 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 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学院级单位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后一周内, 应及时将新发展党员情况填写入 预备党员备案表 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党员的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及 预备党员考察表 等材料由学院级单位党委 ( 党总支 直属党支部 ) 责成专人负责管理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 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七条学院级单位党委 ( 党总支 直属党支部 ) 应当及时将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 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八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入党宣誓仪式, 一般由党委或党支部 ( 党总支 ) 组织进行 第二十九条学院级单位党委 ( 党总支 直属党支部 ) 各级党校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 听取本人汇报 个别谈心 培训 ( 一般不少于二十四学时 ) 实践锻炼等方式, 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党支部至少半年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 并填写 预备党员考察表, 使党组织及时掌握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情况
预备党员要主动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 原则上每个季度应不少于一篇 第三十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 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 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认真履行党员义务 具备党员条件的, 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 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 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 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 最长不超过一年 ; 不履行党员义务 不具备党员条件的, 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 情节较轻, 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 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 ; 情节较重的, 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 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委批准 第三十一条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 党小组 党支部对其能否转正提出意见 ; 党支部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 支部委员会审查 第三十二条对拟转正的预备党员进行公示 公示期 : 五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 : ( 一 ) 党支部拟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决定 ; ( 二 ) 公示对象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主要经历 所在岗位及职务 奖惩情况 ; ( 三 ) 被批准为预备党员的时间 ; ( 四 ) 公示起止日期 ; ( 五 ) 党支部及其学院级单位党委 ( 党总支 直属党支部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来信来访地址 公示范围 : 一般为公示对象工作 学习 生活所在单位或地区 公示形式 : 通过在公开栏 宣传橱窗等张贴公告, 在电子显示栏播发等方式 对公示期内接到的反映, 党支部和上级党组织要进行调查核实, 问题性质比较严重 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 暂缓转正 ; 经核实问题严重的, 不予转正, 并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三条召开支部大会,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事宜 对到会人数 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支部大会讨论程序 : ( 一 ) 报告到会党员人数, 明确能否召开会议 ;
( 二 ) 预备党员汇报预备期期间各方面的情况, 特别是针对党支部接收预备党员大会上所提意见和希望的改进情况 ; ( 三 ) 培养联系人汇报培养 教育和考察情况 ; ( 四 ) 党支部介绍教育和考察情况 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 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 ; ( 五 ) 与会党员充分讨论并发表意见 ; ( 六 ) 大会表决 ( 无记名投票方式 ); ( 七 ) 宣读并通过支部大会决议 ; ( 八 ) 预备党员表态 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预备党员按期转正的, 支部大会决议内容包括 : 该同志在预备期中履行党员义务情况 特别要说明支部发展大会给该同志提出的缺点和不足的改进情况 对预备党员的希望 表决情况 经支部大会讨论不同意预备党员按期转正的, 支部大会决议内容应明确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具体原因 第三十四条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上, 并及时将预备党员转正材料报党委审批 对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情况, 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 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 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 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 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 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六条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所在单位发生变动, 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 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 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 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 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 不予承认 第三十七条党支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 在其预备期满时, 如认为有必要, 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 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转为正式党员的, 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八条预备党员转正后,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入党申请书 政治审查材料 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 交学院级单位党委 ( 党总支 直属党支部 ) 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 无人事档案的, 建立党员档案 第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九条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 作为党建工作述职 评议 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条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 学校党委 学院级单位党委 ( 党总支 直属党支部 ) 每半年检查一次, 检查结果将及时通报 党委组织部每年应当向党委常委会和教工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 学院级单位党委 ( 党总支 直属党支部 ) 每年应当向学校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的工作计划, 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学院级单位党委 ( 党总支 直属党支部 ) 每半年将发展党员计划以书面形式报学校党委 第四十一条学校党委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 配备和培训, 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学院级单位党委 ( 党总支 直属党支部 ) 要选配好党支部书记和培养联系人, 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 应建立党员信息库和有关档案, 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及发展对象信息库 ; 建立工作责任制, 确定专人管理, 及时办理讨论和审查事宜, 杜绝疏漏 延误和遗失等现象 第四十二条学院级单位党委 ( 党总支 直属党支部 ) 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要坚持原则和程序, 公正 客观地考察入党积极分子, 认真把好 入口关, 坚决抵制不正之风 任何党组织和党员干部, 都不能利用职权搞突击发展 指名发展 强令发展或把不具备条件的人拉入党内, 不准以吸收入党为条件搞不正当交易 第四十三条学校党委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 应当严肃查处 对不坚持标准 不履行程序 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 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 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 一律不予承认, 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 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 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实施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 北京工商大学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及实施办法 ( 北工商组字 2010 9 号 )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