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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 ( 五 ) 组织 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 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 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 ( 六 ) 组织 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档案法 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贯彻执行有关法律 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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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 组织党员 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 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 ( 三 )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 推进制度创新, 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 ( 四 ) 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 建立健全决策权 执行权 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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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实习材料 : 各学习阶段实习鉴定表 实习报告等材料 ; 6. 毕业材料 : 高校毕业生 ( 毕业研究生 ) 登记表 毕业生 ( 毕业研究生 ) 就业通知书等材料 ; 7. 学位材料 : 各学习阶段学位申请 授予等材料 ; 8. 奖励材料 : 在校期间获得各级表彰奖励的材料, 包括获得三好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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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是党的建设的伟大工程的一项基础工程, 是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 落实从严治党方针和凝聚中国力量实现 两个一百年 奋斗目标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现实需要 全校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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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 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 引导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前进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 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 加深了对什么是社会主义 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和建设什么样的党 怎样建设党的认识, 积累了治党治国新的宝贵经验, 形成了 三个代表 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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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 落实从严管理 干部要求, 充分发挥干部人事档案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中的重要作用, 推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 制度化 规范化, 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等党内法规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等国家法律法规,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是各级党委 ( 党组 ) 和组织人事 等有关部门在党的组织建设 干部人事管理 人才服务等工作中形成的, 反映干部个人政治品质 道德品行 思想认识 学习工作经历 专业素养 工作作风 工作实绩 廉洁自律 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 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 第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是教育培养 选拔任用 管理监 督干部和评鉴人才的重要基础, 是维护干部人才合法权益的 重要依据, 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党的重要执 政资源, 属于党和国家所有 第四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 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科 学发展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坚 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坚持党要管党 全面从严治党, 坚

持德才兼备 以德为先 任人唯贤, 坚持科学管理 改革创新, 服务广大干部人才, 服务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服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第五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 一 ) 党管干部 党管人才 ; ( 二 ) 依规依法 全面从严 ; ( 三 ) 分级负责 集中管理 ; ( 四 ) 真实准确 完整规范 ; ( 五 ) 方便利用 安全保密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政领导干部 机关公务员 参 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 单位 ) 工作人员 ( 工勤人员除外 ), 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 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 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七条 全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在党中央领导下, 由中 央组织部主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 负责 集中管理 第八条 中央组织部负责全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宏 观指导 政策研究 制度建设 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 建立由中央组织部牵头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参与 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协调配合机制, 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业

务标准, 解决有关问题, 促进工作有机衔接 协同推进 第九条 各级党委 ( 党组 ) 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干 部人事档案工作, 贯彻落实党中央相关部署要求, 研究解决 工作机构 经费和条件保障等问题, 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列 为党建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 配齐配 强工作力量, 组织开展宣传 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中央组织部负责集中管理中央管理干部的 人事档案 第十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的机关 ( 单位 ) 组织人事部门, 中管金融企业 中央企业 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组织人事部门, 负责集中管理党委 ( 党组 ) 管理的干部 ( 领导人员 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下同 ) 和本单位其他干部的人事档案 第十三条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市 ( 地 州 盟 ) 党委组织部门负责集中管理本级党委管理干部的人事档案 ; 省 市级直属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管理党委 ( 党组 ) 管理的干部和本单位其他干部的人事档案 县 ( 市 区 旗 ) 以下机关 ( 单位 ) 的干部人事档案可以按不同类别 身份, 由县 ( 市 区 旗 ) 党委组织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分别集中管理

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 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有关机关 ( 单位 ) 组织人事部门可以集中管理下级单位的干 部人事档案 第十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和与其档案管理同 在一个部门且有夫妻 直系血亲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近姻 亲关系人员的档案, 由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组织 人事部门另行指定专人管理 第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明确负责干部人事档案 工作的机构 ( 以下简称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 ), 每管理 1000 卷档案一般应当配备 1 名专职工作人员 有业务指导任务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 还应当配备相应的业务指导人员 管理档案数量较少且未设立工作机构的单位, 应当明确岗位, 专人负责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 ( 含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岗位, 下同 ) 的职责包括 : ( 一 ) 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的建立 接收 保管 转递, 档案材料的收集 鉴别 整理 归档, 档案信息化等日常管理工作 ; ( 二 ) 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的查 ( 借 ) 阅 档案信息研究等利用工作, 组织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 ; ( 三 ) 配合有关方面调查涉及干部人事档案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

( 四 ) 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 ; ( 五 ) 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选配政治素质好 专业能 力强 作风正派的党员干部从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 强化党性教育和业务培训, 从严管理, 加强激励保障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政治坚定 坚持原则 忠于职守 甘于奉献 严守纪律 对于表现优秀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 应当注重培养使用 第三章 内容和分类 第十八条 干部人事档案内容根据新时代党的建设和 组织人事工作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 保证真实准确 全面规范 鲜活及时 第十九条干部人事档案主要内容和分类包括 : ( 一 ) 履历类材料 主要有 干部履历表 和干部简历等材料 ( 二 ) 自传和思想类材料 主要有自传 参加党的重大教育活动情况和重要党性分析 重要思想汇报等材料 ( 三 ) 考核鉴定类材料 主要有平时考核 年度考核 专项考核 任 ( 聘 ) 期考核, 工作鉴定, 重大政治事件 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 援派 挂职锻炼考核鉴定, 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评价意见等材料

( 四 ) 学历学位 专业技术职务 ( 职称 ) 学术评鉴和教育培训类材料 主要有中学以来取得的学历学位, 职业 ( 任职 ) 资格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 职称 ), 当选院士 入选重大人才工程, 发明创造 科研成果获奖 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 政策理论 业务知识 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情况等材料 ( 五 ) 政审 审计和审核类材料 主要有政治历史情况审查,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 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结果及说明, 证明, 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认定 干部人事档案任前审核登记表, 廉洁从业结论性评价等材料 ( 六 ) 党 团类材料 主要有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入党申请书 转正申请书 培养教育考察, 党员登记表, 停止党籍 恢复党籍, 退党 脱党, 保留组织关系 恢复组织生活,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 入团申请书, 加入或者退出民主党派等材料 ( 七 ) 表彰奖励类材料 主要有表彰和嘉奖 记功 授予荣誉称号, 先进事迹以及撤销奖励等材料 ( 八 ) 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类材料 主要有党纪政务处分, 组织处理, 法院刑事判决书 裁定书, 公安机关有关行政处理决定, 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对干部有失诚信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等行为形成的记录, 人民法院认定的被执行人

失信信息等材料 ( 九 ) 工资 任免 出国和会议代表类材料 主要有工资待遇审批 参加社会保险, 录用 聘用 招用 入伍 考察 任免 调配 军队转业 ( 复员 ) 安置 退 ( 离 ) 休 辞职 辞退, 公务员 (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 ) 登记 遴选 选调 调任 职级晋升, 职务 职级套改,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 出国 ( 境 ) 审批, 当选党的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 政协会议 群团组织代表会议 民主党派代表会议等会议代表 ( 委员 ) 及相关职务等材料 ( 十 ) 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主要有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派遣证, 工作调动介绍信, 国 ( 境 ) 外永久居留资格 长期居留许可等证件有关内容的复印件和体检表等材料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具体内容和分类标准由中央组织部确定 第二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 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及个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内容建设 中央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明确归档材料的内容填写 格式规范等要求 各级党政机关 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要求制发材料 干部本人和材料形成部门必须如实 规范填写材料

材料形成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材料, 在材料形成 后 1 个月内主动向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移交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干部人事档案日常管理主要包括档案建 立 接收 保管 转递 信息化 统计和保密, 档案材料的收集 鉴别 整理和归档等 日常管理工作中,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 首次参加工作被录用或者聘用为本条例第六条所列人员的, 由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以其入党 入团, 录用 聘用, 中学以来的学籍 奖惩和自传等材料为基础, 建立档案正本, 并且负责管理 干部所在单位或者协管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建立副处级或者相当职务以上干部的干部人事档案副本, 并且负责管理 副本由正本主要材料的复制件构成 正本有关材料和信息变更时, 副本应当相应变更 发现干部人事档案丢失或者损毁的, 必须立即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并且全力查找或者补救 确实无法找到或者补救的, 经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由负责管理档案的干

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协调有关单位重新建立档案或者补充 必要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干部人事数字档案是按照国家相关技术 标准, 利用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干部人事纸质档案转化形成的数字图像和数字文本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在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过程中, 应当严格规范档案目录建库 档案扫描 图像处理 数据存储 数据验收 数据交换 数据备份 安全管理等基本环节, 保证数字档案的真实性 完整性 可用性 安全性, 确保与纸质档案一致 干部人事数字档案在利用 转递和保密等方面按照纸质档案相关要求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 构应当按照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的要求, 建立和维护科学合理的档案存放秩序, 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建设干部人事档案库房, 加强库房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 档案数量较少的单位, 也应当设置专用房间保管档案 阅档场所 整理场所 办公场所应当分开 第二十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发生变动的, 原管 理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对档案进行认真核对 整理, 保证档案内容真实准确 材料齐全完整, 并在 2 个月 内完成转递 ; 现管理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认真

审核, 严格把关, 一般应当在接到档案 2 个月内完成审核入库 干部出现辞职 出国不归或者被辞退 解除 ( 终止 ) 劳动 ( 聘用 ) 合同 开除公职等情况, 在党委 ( 党组 ) 或者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结论意见或者处理处分, 经保密审查后, 原管理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将档案转递至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者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 接收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接收人事档案 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者安排专人送取, 转递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转递手续 因行政区划调整 机构改革等原因单位撤销合并 职能划转 职责调整, 国有企业破产 重组等,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制定干部人事档案移交工作方案, 编制移交清单, 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移交档案 干部死亡 5 年后, 其人事档案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保存, 按同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规定进馆 第二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 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加强档案信息资源的规划 建设 开发和管理, 提升档案信息采集 处理 传输 利用能力, 建立健全安全 便捷 共享 高效的干部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体系

第二十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 构应当定期对干部人事档案日常管理 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 等工作情况进行统计 分析 研判, 加强档案资源科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 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 织及个人, 对于属于国家秘密 工作秘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 料和信息, 应当严格保密 ; 对于涉及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的 材料和信息,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 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 及时收集材料, 鉴别材料内容是否真实, 检查材料填写是否规范 手续是否完备等 ; 对于应当归档的材料准确分类, 逐份编写材料目录, 整理合格后, 一般应当在 2 个月内归档 第五章 利用和审核 第三十条干部人事档案利用工作应当强化服务理念, 严格利用程序, 创新利用方式, 提高利用效能, 充分发挥档案资政作用 体现凭证价值 干部人事档案利用方式主要包括查 ( 借 ) 阅 复制和摘录等 第三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 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 ( 一 ) 政治审查 发展党员 党员教育 党员管理等 ;

( 二 ) 干部录用 聘用 考核 考察 任免 调配 职级晋升 教育培养 职称评聘 表彰奖励 工资待遇 公务员登记备案 退 ( 离 ) 休 社会保险 治丧等 ; ( 三 ) 人才引进 培养 评选 推送等 ; ( 四 ) 巡视 巡察, 选人用人检查 违规选人用人问题查核, 组织处理, 党纪政务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调查取证 案件查办等 ; ( 五 ) 经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 ( 党组 ) 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编史修志, 撰写大事记 人物传记, 举办展览 纪念活动等 ; ( 六 ) 干部日常管理中, 熟悉了解干部, 研究 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等 ; ( 七 ) 其他因工作需要利用的事项 干部本人及其亲属办理公证 诉讼取证等有关干部个人合法权益保障的事项, 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相应的组织人事等部门查阅档案 复制 摘录的档案材料, 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 进行 : ( 一 ) 查阅单位如实填写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审批材料, 按照程序报单位负责同志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 ; ( 二 ) 查阅档案应当 2 人以上, 一般均为党员 ;

( 三 )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按照程序审批 ; ( 四 ) 在规定时限内查阅 第三十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予外借, 确因工作需 要借阅的, 借阅单位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在规定时限内归还, 归还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认真核对档案材料 第三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 构应当按照统一要求, 结合实际制定查 ( 借 ) 阅干部人事档 案的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坚持 凡提必审 凡 进必审 干部管理权限发生变化的 凡转必审, 在干部动议 考察 任职前公示 录用 聘用 遴选 选调 交流, 人才引进, 军队转业 ( 复员 ) 安置, 档案转递 接收等环节, 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标准, 及时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 第三十六条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应当在全面审核档案 内容的基础上, 重点审核干部的出生日期 参加工作时间 入党时间 学历学位 工作经历 干部身份 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 专业技术职务 ( 职称 ) 学术评鉴 奖惩等基本信息, 审核档案内容是否真实 档案材料是否齐全 档案材料记载内容之间的关联性是否合理以及是否有影响干部使用的情形等 第三十七条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 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涉及干部个人信息重新认

定的, 应当及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 凡发现档案材料或者信息涉嫌造假的, 组织人事部门等应当立即查核, 未核准前, 一律暂缓考察或者暂停任职 录用 聘用 调动等程序 第三十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 构应当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 建立健全干部人事档案科学 利用机制, 为干部资源配置 领导班子建设 干部队伍宏观 管理 组织人事工作规律研究等提供精准高效服务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遵守下列纪 律 : ( 一 ) 严禁篡改 伪造干部人事档案 ; ( 二 ) 严禁提供虚假材料 不如实填报干部人事档案信息 ; ( 三 ) 严禁转递 接收 归档涉嫌造假或者来历不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 ( 四 ) 严禁利用职务 工作上的便利, 直接实施档案造假, 授意 指使 纵容 默许他人档案造假, 为档案造假提供方便, 或者在知情后不及时向组织报告 ; ( 五 ) 严禁插手 干扰有关部门调查 处理档案造假问题 ; ( 六 ) 严禁擅自抽取 撤换 添加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

( 七 ) 严禁圈划 损坏 扣留 出卖 交换 转让 赠送干部人事档案 ; ( 八 ) 严禁擅自提供 摘录 复制 拍摄 保存 丢弃 销毁干部人事档案 ; ( 九 ) 严禁违规转递 接收和查 ( 借 ) 阅干部人事档案 ; ( 十 ) 严禁擅自将干部人事档案带出国 ( 境 ) 外 ; ( 十一 ) 严禁泄露或者擅自对外公开干部人事档案内容 第四十条 党委 ( 党组 ) 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人事 档案工作和本条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机关 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 对干部人 事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党委 ( 党组 ) 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人 事档案工作中, 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 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党员 干部 群众监督 下级机关 ( 单位 ) 和党员 干部 群众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有权向上级党委 ( 党组 ) 及其组织人事部门 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申诉, 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和纪律的, 依据有关规 定予以纠正 ; 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批评教育 组织处理或者 党纪政务处分, 并视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涉嫌违法犯罪的,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流动人员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等其 他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精 神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队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规定, 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精 神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 2018 年 11 月 20 日起施行 1991 年 4 月 2 日中央组织部 国家档案局印发的 干部档案工作 条例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