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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 結 核 之 治 療 指 引 姜 義 新 為 便 於 查 考, 本 文 以 提 綱 方 式, 敘 述 各 種 臨 床 狀 況 下 應 採 行 的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並 整 理 成 總 表 二 篇 附 錄 於 後 但 仍 請 讀 者 撥 冗 閱 讀 指 引 原 文 本 文 各 藥 物 縮 寫 對 照 如 下 : INH:isoniazid RMP:rifampin EMB:ethambutol PZA:pyrazinamide FQN: fluoroquinolone SM:streptomycin KM:kanamycin AMK:amikacin TBN: prothionamide PAS:para-aminosalicylic acid CS:cycloserine 壹 結 核 病 人 的 分 類 一 新 病 人 (New case): 使 用 6 個 月 的 短 程 治 療 處 方 二 再 治 病 人 (Retreatment case): 使 用 8 個 月 的 再 治 處 方 A. 復 發 病 人 (Relapse case) B. 失 落 再 治 病 人 (Treatment after default) C. 失 敗 再 治 病 人 (Treatment after failure) 三 其 他 病 人 (Other): A. 多 重 抗 藥 病 人 (Multi-drug resistance case): 使 用 二 線 藥 物 (Reserve antituberculosis drugs) 治 療 B. 慢 性 病 人 (Chronic case): 隔 離 休 養 等 非 藥 物 治 療 貳 新 病 人 的 治 療 一 何 時 開 始 治 療 新 病 人 臨 床 診 治 的 新 病 人 如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之 一, 應 考 慮 開 立 結 核 藥 物 : A. 兩 套 痰 抗 酸 菌 塗 片 檢 查 陽 性, 且 臨 床 懷 疑 肺 結 核 的 病 人 B. 痰 結 核 菌 培 養 陽 性, 且 臨 床 懷 疑 肺 結 核 的 病 人 C. 組 織 病 理 學 或 組 織 培 養 證 實 之 肺 外 結 核 病 人 D. 不 具 以 上 條 件 的 病 人, 應 依 結 核 病 診 治 指 引 第 三 章 內 容 安 排 各 項 檢 查 給 予 廣 效 性 抗 生 素 治 療, 經 蒐 集 完 整 臨 床 資 料 後, 如 認 為 仍 須 接 受 結 核 藥 物 治 療, 方 可 開 1

藥 治 療 診 療 醫 師 應 盡 可 能 避 免 在 缺 乏 臨 床 證 據 下, 以 嘗 試 性 治 療 (therapeutic trial) 為 由 給 予 結 核 藥 物 E. 極 度 重 症 的 疑 似 結 核 病 人, 診 療 醫 師 可 於 驗 痰 結 果 未 明 時, 先 行 給 予 結 核 藥 物 治 療 二 新 病 人 的 藥 物 選 擇 使 用 劑 量 與 治 療 時 間 A. 優 先 處 方 : INH + RMP + EMB + PZA 2 個 月, 再 INH + RMP + EMB 4 個 月 注 意 事 項 : 本 指 引 建 議 的 治 療 時 程 均 以 月 為 單 位, 每 月 以 30 日 計 算 所 建 議 的 月 數 均 為 最 低 要 求, 診 療 醫 師 應 儘 量 避 免 更 短 的 治 療 時 程 一 般 使 用 劑 量 ( 每 日 ): INH: 通 常 固 定 給 予 300 mg, 不 依 體 重 調 整 劑 量 ; EMB: 一 般 體 重 病 人 給 予 800 mg; RMP:50 kg 以 上 病 人 給 予 600 mg,50 kg 以 下 病 人 給 予 450 mg; Rifabutin: 劑 量 為 300 mg; PZA:45 kg 以 下 病 人 給 予 1000 mg,46-75 kg 病 人 給 予 1500 mg,76 kg 以 上 病 人 給 予 2000 kg; Rifater: 成 人 每 10 kg 給 1 錠, 至 多 給 5 錠 ; Rifinah: 成 人 50 kg 以 上 給 rifinah300 2 錠,50 kg 以 下 給 rifinah150 3 錠 ;rifinah300 如 與 rifinah150 同 時 開 立 時, 其 INH 劑 量 只 有 250 mg, 並 不 適 用 於 一 般 體 重 的 病 人 B. 其 次 處 方 : INH + RMP + EMB 9 個 月 參 復 發 病 人 的 治 療 一 何 時 開 始 治 療 復 發 病 人 曾 接 受 一 個 完 整 療 程 之 結 核 藥 物 治 療 並 經 診 療 醫 師 宣 告 治 癒 的 結 核 病 人, 必 須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方 得 考 慮 重 新 開 立 結 核 藥 物 治 療 : A. 兩 套 痰 耐 酸 菌 塗 片 檢 查 陽 性, 且 臨 床 懷 疑 肺 結 核 復 發 的 病 人 2

B. 痰 結 核 菌 培 養 陽 性, 且 臨 床 懷 疑 肺 結 核 復 發 的 病 人 C. 組 織 病 理 學 或 組 織 培 養 證 實 之 肺 外 結 核 病 人 二 復 發 病 人 的 藥 物 選 擇 使 用 劑 量 與 治 療 時 間 採 標 準 8 個 月 再 治 處 方 : INH + RMP + EMB + PZA + SM 2 個 月, 再 INH + RMP + EMB + PZA 1 個 月, 最 後 INH + RMP + EMB 5 個 月 注 意 事 項 : SM 一 般 每 次 注 射 0.75 gm( 依 體 重 之 詳 細 劑 量 參 見 結 核 病 診 治 指 引 第 五 章 表 一 ), 每 週 五 次 ( 週 一 至 週 五 ) SM 的 總 治 療 劑 量 不 可 超 過 120 gm 診 療 醫 師 於 開 立 針 劑 結 核 藥 物 時, 應 為 病 人 安 排 方 便 免 費 的 打 針 處 所 肆 失 落 再 治 病 人 的 治 療 含 中 斷 治 療 未 達 2 個 月 或 痰 細 菌 學 陰 性 的 中 斷 治 療 病 人 一 中 斷 治 療 病 人 的 藥 物 選 擇 使 用 劑 量 與 治 療 時 間 中 斷 治 療 的 新 病 人 或 復 發 結 核 病 人, 依 其 中 斷 時 間, 建 議 處 理 如 下 : A. 痰 細 菌 學 陰 性 的 中 斷 治 療 病 人 ( 尚 未 符 合 失 落 再 治 病 人 的 定 義 ) 解 決 造 成 中 斷 治 療 的 問 題 加 強 驗 痰 繼 續 原 處 方 治 療 並 補 足 中 斷 期 間 B. 痰 細 菌 學 陽 性 的 中 斷 治 療 病 人 1. 中 斷 時 間 在 2 個 月 以 內 的 病 人 ( 尚 未 符 合 失 落 再 治 病 人 的 定 義 ) 解 決 造 成 中 斷 治 療 的 問 題 加 強 驗 痰 繼 續 原 處 方 治 療 並 補 足 中 斷 期 間 2. 中 斷 時 間 超 過 2 個 月 的 病 人 ( 已 符 合 失 落 再 治 病 人 的 定 義 ) 解 決 造 成 中 斷 治 療 的 問 題 加 強 驗 痰, 並 改 用 標 準 8 個 月 再 治 處 方 治 療 INH + RMP + EMB + PZA + SM 2 個 月, 再 INH + RMP + EMB + PZA 1 個 月, 最 後 INH + RMP + EMB 5 個 月 上 述 中 斷 治 療 病 人 在 完 成 建 議 治 療 時 程 後, 再 依 本 指 引 拾 治 療 的 完 成 與 治 療 完 成 後 的 追 蹤 指 引 決 定 是 否 完 成 治 療 注 意 事 項 : 診 療 醫 師 在 治 療 失 落 再 治 的 病 人 時, 應 先 確 認 造 成 病 人 失 落 的 原 因 是 否 已 經 排 除, 若 未 排 除 而 勉 強 繼 續 用 藥, 將 造 成 更 嚴 重 的 抗 藥 性 菌 株, 對 公 共 衛 生 絕 對 有 害 無 3

利 伍 失 敗 再 治 病 人 的 治 療 一 失 敗 再 治 病 人 的 判 定 原 則 初 次 治 療 的 新 病 人, 如 確 定 規 則 服 藥 且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之 一, 列 為 失 敗 再 治 病 人 : A. 治 療 4 個 月 後 痰 結 核 菌 培 養 陽 性 ; B. 治 療 5 個 月 後 痰 耐 酸 菌 塗 片 陽 性 ; C. 治 療 前 痰 細 菌 學 陰 性 治 療 2 個 月 後 變 成 痰 細 菌 學 陽 性 二 失 敗 再 治 病 人 的 藥 物 選 擇 使 用 劑 量 與 治 療 時 間 標 準 8 個 月 再 治 處 方 : INH + RMP + EMB + PZA + SM 2 個 月, 再 INH + RMP + EMB + PZA 1 個 月, 最 後 INH + RMP + EMB 5 個 月 陸 單 一 結 核 藥 物 抗 藥 的 藥 物 選 擇 與 治 療 時 間 含 已 知 藥 敏 試 驗 的 結 核 藥 物 副 作 用 一 INH 抗 藥 的 病 人 EMB + RMP + PZA 6-9 個 月 注 意 事 項 : INH 抗 藥 的 病 人 如 治 療 2 個 月 時 痰 培 養 陽 性, 應 治 療 9 個 月 ( 其 他 個 案 治 療 6 個 月 ) 二 RMP 抗 藥 的 病 人 INH + EMB + PZA ± FQN/INH + EMB + FQN 合 計 18 個 月 ( 其 中 INH + EMB + PZA ± FQN 至 少 2 個 月 ) 注 意 事 項 : 治 療 結 核 病 的 FQN, 建 議 選 擇 Levofloxacin 或 Moxifloxacin 三 EMB 抗 藥 的 病 人 優 先 處 方 INH + RMP + PZA 2 個 月, 再 INH + RMP 4 個 月 其 次 處 方 INH + RMP 9 個 月 四 PZA 抗 藥 的 病 人 INH + RMP 9 個 月 4

柒 多 重 抗 藥 與 慢 性 病 人 的 治 療 含 2 種 以 上 一 線 藥 物 抗 藥 及 已 知 藥 敏 試 驗 的 結 核 藥 物 副 作 用 一 何 時 開 始 多 重 抗 藥 病 人 的 治 療 方 式 下 列 結 核 病 人 應 考 慮 開 始 採 用 二 線 藥 物 治 療 : A. 藥 敏 試 驗 顯 示 INH/RMP/EMB 3 藥 物 中 任 2 種 以 上 抗 藥 的 病 人 B. 已 知 藥 敏 試 驗 的 結 核 病 人 因 藥 物 副 作 用, 致 上 述 3 藥 物 無 法 使 用 任 2 種 以 上 藥 物 : 1. 病 人 藥 敏 試 驗 結 果 為 全 敏 感, 或 抗 藥 藥 物 恰 好 都 是 副 作 用 藥 物 此 時 副 作 用 藥 物 視 同 抗 藥 藥 物, 依 本 節 三 指 引 選 擇 處 方 2. 病 人 藥 敏 試 驗 之 抗 藥 藥 物 不 全 然 是 副 作 用 藥 物 此 時 副 作 用 藥 物 加 抗 藥 藥 物, 依 本 節 三 指 引 選 擇 處 方 二 多 重 抗 藥 病 人 的 藥 物 選 擇 使 用 劑 量 與 治 療 時 間 A 已 有 藥 敏 試 驗 報 告 的 多 重 抗 藥 病 人 從 有 效 且 結 核 病 人 能 夠 耐 受 的 結 核 藥 物 中 至 少 選 用 4 種 : 1. INH + RMP 抗 藥 的 病 人 TBN + FQN + PZA + EMB + SM 至 少 6 個 月, 再 TBN + FQN + PZA + EMB 12-18 個 月 2. INH + RMP + EMB/PZA/SM 抗 藥 的 病 人 TBN + PAS/CS + FQN + KM/AMK, 加 EMB/PZA 中 可 用 者 至 少 6 個 月, 再 TBN + PAS/CS + FQN, 加 EMB/PZA 中 可 用 者 12-18 個 月 3. INH + EMB 抗 藥 的 病 人 RMP + PZA + FQN 9 個 月 4. RMP + EMB 抗 藥 的 病 人 INH + FQN + PZA + SM 6 個 月, 再 INH + FQN + PZA 繼 續 治 療 12 個 月 ( 合 計 18 個 月 ) 5. PZA + EMB 抗 藥 的 病 人 INH + RMP 9 個 月 6. INH + PZA 抗 藥 的 病 人 RMP + EMB + FQN 9 個 月 7. RMP + PZA 抗 藥 的 病 人 5

INH + EMB + FQN 18 個 月 二 線 藥 物 的 一 般 使 用 劑 量 ( 每 日 ): TBN: 通 常 500-750 mg; PAS: 通 常 8-12 gm; SM/KM: 通 常 每 次 0.75 gm, 前 三 個 月 每 週 五 次 ( 週 一 至 週 五 ), 之 後 減 量 至 每 週 三 次 ( 週 一 三 五 ), 總 治 療 劑 量 不 可 超 過 120 gm; FQN: 孕 婦 不 可 使 用 ;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是 否 可 以 長 期 服 用 FQN 目 前 並 無 定 論, 但 如 是 用 於 治 療 多 重 抗 藥 結 核 病 則 無 爭 議 B 無 藥 敏 試 驗 報 告 的 多 重 抗 藥 病 人 臨 床 懷 疑 多 重 抗 藥 但 尚 無 藥 敏 試 驗 報 告 的 病 人, 通 常 指 在 監 督 下 經 完 整 再 治 處 方 治 療 後 仍 然 失 敗 的 病 人 此 類 病 人 建 議 加 強 驗 痰, 俟 取 得 藥 敏 試 驗 報 告 後 再 依 上 節 指 引 選 用 適 當 的 二 線 藥 物 四 慢 性 病 人 慢 性 病 人 係 指 對 現 有 結 核 治 療 方 式 無 效 的 病 人, 其 治 療 以 療 養 及 有 效 隔 離 為 主 : A. 對 大 多 數 一 線 二 線 藥 物 抗 藥 ( 甚 至 全 抗 藥 ), 致 無 法 選 用 足 夠 的 有 效 藥 物 的 病 人 B. 並 非 對 大 多 數 一 線 二 線 藥 物 抗 藥 ( 甚 至 全 敏 感 ), 但 仍 無 法 用 藥 治 療 的 病 人, 如 : 1. 因 藥 物 副 作 用 無 法 服 藥 ; 或 2. 因 服 藥 順 服 度 不 佳, 無 法 規 則 服 藥 ; 或 3. 雖 規 則 服 藥 但 無 法 廓 清 其 結 核 菌 捌 發 生 結 核 藥 物 副 作 用 的 藥 物 選 擇 與 治 療 時 間 一 單 一 藥 物 導 致 副 作 用 ( 尚 無 藥 敏 試 驗 報 告 ) 1. INH 副 作 用 的 病 人 EMB + RMP + PZA 6-9 個 月 注 意 事 項 : INH 導 致 副 作 用 的 病 人 如 治 療 2 個 月 時 痰 結 核 菌 培 養 陽 性, 應 治 療 9 個 月 ( 其 他 病 人 治 療 6 個 月 ) 2. RMP 副 作 用 的 病 人 6

INH + EMB + PZA + SM 6 個 月, 再 INH + EMB + PZA 12 個 月 ( 合 計 18 個 月 ) 3. EMB 副 作 用 的 病 人 INH + RMP + PZA + SM 6 個 月 4. PZA 副 作 用 的 病 人 INH + EMB + RMP 9 個 月 二 二 種 以 上 藥 物 導 致 副 作 用 ( 尚 無 藥 敏 試 驗 報 告 ) 二 種 以 上 結 核 藥 物 導 致 副 作 用 的 病 人, 在 藥 敏 試 驗 結 果 未 明 前, 建 議 暫 不 用 藥 診 療 醫 師 應 加 強 驗 痰, 俟 取 得 藥 敏 試 驗 結 果 後, 再 依 本 指 引 第 柒 節 指 引, 比 照 多 重 抗 藥 病 人 處 理 優 先 方 案 : 加 強 驗 痰, 等 藥 敏 試 驗 結 果, 先 不 用 藥 萬 不 得 已 方 案 : 二 種 以 上 藥 物 導 致 副 作 用 的 痰 細 菌 學 陽 性 結 核 病 人, 如 因 極 度 重 症 等 非 立 即 治 療 不 可 之 原 因, 建 議 可 先 開 立 下 列 處 方, 等 藥 敏 試 驗 結 果 出 來 後, 再 依 本 指 引 第 柒 節 指 引 調 整 用 藥 : 1. INH + RMP 副 作 用 的 病 人 EMB + PZA + FQN + TBN + PAS/CS + SM 2. INH + RMP + EMB/PZA/SM 副 作 用 的 病 人 FQN + TBN + PAS/CS + KM/AM, 加 EMB/PZA 中 可 用 者 3. INH + EMB 副 作 用 的 病 人 RMP + PZA + FQN + TBN + SM 4. RMP + EMB 副 作 用 的 病 人 INH + PZA + FQN + TBN + SM 5. EMB + PZA 副 作 用 的 病 人 INH + RMP + FQN + TBN + SM 6. INH + PZA 副 作 用 的 病 人 RMP + EMB + FQN + TBN + SM 7. RMP + PZA 副 作 用 的 病 人 INH + EMB + FQN + TBN + PAS/CS + SM 7

玖 結 核 病 人 治 療 中 應 追 蹤 事 項 一 服 藥 順 服 度 二 驗 痰 ( 至 少 第 0 2 5 月 及 完 治 時 ) 痰 陽 性 病 人 最 好 每 月 追 蹤 驗 痰 直 至 陰 轉 為 止 ; 病 人 於 完 治 時, 應 再 安 排 驗 痰, 至 少 應 符 合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第 2 5 個 月 及 完 治 時 各 2 套 驗 痰 的 標 準 三 血 液 生 化 檢 查 ( 第 0 2 4 8 週 ) 使 用 藥 物 前 ( 第 0 週 ) 應 安 排 血 液 及 生 化 檢 查, 建 議 項 目 如 下 :CBC AST/ALT Bilirubin Uric Acid BUN/Cre 使 用 藥 物 後 的 第 2 4 8 週 均 應 追 蹤 上 項 檢 查, 其 他 可 視 病 情 需 要, 另 外 增 加 檢 查 使 用 aminoglycoside 病 人 應 特 別 注 意 追 蹤 腎 功 能 聽 力 及 平 衡 能 力 四 視 力 辨 色 力 檢 查 ( 每 月 ) 使 用 EMB 病 人, 應 按 月 檢 查 視 力 及 辨 色 力 五 胸 部 Ⅹ 光 檢 查 ( 新 病 人 及 再 治 病 人 : 第 0 1 2 月 及 完 治 時 ; 多 重 抗 藥 病 人 : 每 6 個 月 ) 所 有 肺 結 核 新 病 人 及 再 治 病 人, 建 議 在 治 療 前 ( 第 0 個 月 ) 及 治 療 中 第 1 2 個 月 及 完 治 時 追 蹤 胸 部 Ⅹ 光 ; 至 於 多 重 抗 藥 病 人 則 建 議 每 6 個 月 追 蹤 胸 部 Ⅹ 光, 作 為 藥 物 治 療 反 應 的 參 考 拾 治 療 的 完 成 與 治 療 完 成 後 的 追 蹤 接 受 治 療 的 結 核 病 人, 如 藥 物 種 類 劑 量 正 確, 病 人 規 則 服 藥, 依 本 指 引 建 議 之 時 程 治 療, 可 在 滿 足 下 列 條 件 的 前 提 下, 停 止 用 藥 : A. 痰 塗 片 陽 性 肺 結 核 病 人 於 治 療 過 程 中 至 少 一 次 痰 塗 片 陰 性 且 最 後 一 個 月 之 痰 塗 片 陰 性 B. 痰 塗 片 陰 性 肺 結 核 治 療 過 程 中 系 列 追 蹤 胸 部 Ⅹ 光 病 灶 曾 經 進 步 或 維 持 穩 定 不 惡 化 拾 壹 其 他 治 療 議 題 一 腎 功 能 不 全 的 病 人 ( 從 CCr < 30 到 透 析 的 病 人 ) A. 一 線 結 核 藥 物 : 8

1. 腎 功 能 不 全 病 人 使 用 INH 及 RMP 不 須 改 變 劑 量, 使 用 INH 的 病 人 應 加 用 pyridoxine 2. 腎 功 能 不 全 病 人 使 用 EMB PZA 每 次 仍 依 正 常 劑 量 給 藥 但 每 週 投 與 三 次 即 可 3. 接 受 血 液 透 析 的 結 核 病 人, 透 析 當 日 的 結 核 藥 物 應 於 透 析 後 服 用 B. 二 線 藥 物 : 1. FQN CS SM/KM/AMK 比 照 EMB/PZA 調 整 投 藥 頻 率 2. TBN PAS 不 經 由 腎 臟 代 謝, 比 照 INH/RMP 不 必 調 整 投 藥 頻 率 3. 接 受 血 液 透 析 的 結 核 病 人, 透 析 當 日 的 二 線 結 核 藥 物 應 於 透 析 後 服 藥 二 類 固 醇 的 使 用 時 機 A. 結 核 性 腦 膜 炎 B. 結 核 性 心 包 膜 炎 ( 必 須 早 期 使 用 ) C. 氣 管 內 結 核 9

附 表 一 : 各 類 結 核 病 人 的 定 義 及 開 始 用 藥 的 條 件 病 人 分 類 定 義 開 始 用 藥 的 條 件 新 病 人 1. 不 曾 接 受 過 結 核 藥 物 治 療 的 病 人 1. 兩 套 痰 耐 酸 菌 塗 片 檢 查 陽 性, 且 臨 床 懷 疑 肺 結 核 ; 或 2. 曾 接 受 少 於 4 週 結 核 藥 物 治 療 的 病 人 2. 痰 結 核 菌 培 養 陽 性, 且 臨 床 懷 疑 肺 結 核 ; 或 3. 組 織 病 理 學 或 組 織 培 養 證 實 之 肺 外 結 核 ; 或 4. 依 結 核 病 診 治 指 引 第 三 章 診 斷 指 引 安 排 檢 查 給 予 廣 效 性 抗 生 素 治 療, 經 蒐 集 完 整 臨 床 資 料 後, 認 為 仍 須 接 受 結 核 藥 物 治 療 ; 或 5. 極 度 重 症 的 疑 似 結 核 病 人, 診 療 醫 師 可 先 行 給 予 結 核 藥 物 治 療 復 發 病 人 1. 曾 接 受 一 個 完 整 療 程 之 結 核 藥 物 治 1. 兩 套 痰 耐 酸 菌 塗 片 檢 查 陽 性, 且 臨 床 懷 疑 肺 結 核 復 發 ; 或 療 並 經 診 療 醫 師 宣 告 治 癒 而 再 次 痰 細 菌 學 陽 性 的 病 人 2. 痰 結 核 菌 培 養 陽 性, 且 臨 床 懷 疑 肺 結 核 復 發 ; 或 3. 組 織 病 理 學 或 組 織 培 養 證 實 之 肺 外 結 核 失 落 再 治 病 人 1. 中 斷 治 療 2 個 月 以 上 的 新 病 人 及 再 治 病 人 1. 中 斷 治 療 的 時 間 合 計 超 過 2 個 月 ; 且 2. 病 人 的 痰 細 菌 學 陽 性 失 敗 再 治 病 人 1. 治 療 4 個 月 後 痰 結 核 菌 培 養 陽 性 的 1. 治 療 4 個 月 後 的 痰 結 核 菌 培 養 陽 性 ; 或 10

病 人 分 類 定 義 開 始 用 藥 的 條 件 新 病 人 2. 治 療 5 個 月 後 痰 耐 酸 菌 塗 片 陽 性 的 2. 治 療 5 個 月 後 的 痰 耐 酸 菌 塗 片 陽 性 ; 或 3. 治 療 前 痰 細 菌 學 陰 性 治 療 2 個 月 後 變 成 痰 細 菌 學 陽 性 新 病 人 3. 治 療 前 痰 細 菌 學 陰 性 治 療 2 個 月 後 變 成 痰 細 菌 學 陽 性 的 新 病 人 多 重 抗 藥 病 人 1. 藥 敏 試 驗 顯 示 至 少 對 INH 及 RMP 抗 藥 的 病 人 1. 藥 敏 試 驗 顯 示 INH/RMP/EMB 3 藥 物 中 任 2 種 以 上 抗 藥 ; 或 2. 已 知 藥 敏 試 驗 的 結 核 病 人 因 藥 物 副 作 用, 致 INH/RMP/EMB 3 藥 物 無 法 使 用 任 2 種 以 上 藥 物 : 病 人 藥 敏 試 驗 結 果 為 全 敏 感, 或 抗 藥 藥 物 恰 好 都 是 副 作 用 藥 物 此 時 副 作 用 藥 物 視 同 抗 藥 藥 物 處 理 病 人 藥 敏 試 驗 之 抗 藥 藥 物 不 全 然 是 副 作 用 藥 物 此 時 副 作 用 藥 物 加 抗 藥 藥 物 一 同 處 理 慢 性 病 人 1. 在 監 督 下 接 受 完 整 之 二 線 藥 物 治 療 1. 對 大 多 數 一 線 二 線 藥 物 抗 藥, 致 無 法 選 用 足 夠 的 有 效 藥 物 ; 或 後 依 然 痰 陽 性 的 病 人 2. 並 非 對 大 多 數 一 線 二 線 藥 物 抗 藥, 但 仍 無 法 用 藥 治 療 : 11

病 人 分 類 定 義 開 始 用 藥 的 條 件 2. 對 大 多 數 一 線 二 線 藥 物 抗 藥, 致 無 法 選 用 足 夠 有 效 藥 物 治 療 的 病 人 3. 因 身 體 其 他 狀 況 不 能 用 藥 的 病 人 因 藥 物 副 作 用 無 法 服 藥 ; 或 因 服 藥 順 服 度 不 佳, 無 法 規 則 服 藥 ; 或 雖 規 則 服 藥 但 無 法 廓 清 其 結 核 菌 12

附 表 二 : 各 類 結 核 病 人 的 治 療 建 議 簡 表 病 人 分 類 新 病 人 建 議 治 療 方 式 1. 優 先 :INH + RMP + EMB + PZA 2 個 月 /INH + RMP + EMB 4 個 月 2. 其 次 :INH + RMP + EMB 9 個 月 再 治 病 人 1. INH+RMP+EMB+PZA+SM 2 個 月 /INH + RMP + EMB +PZA 1 個 月 /INH + RMP +EMB 5 個 月 複 發 失 落 失 敗 藥 物 抗 藥 或 已 知 藥 敏 試 驗 結 果 之 藥 物 副 作 用 單 一 藥 物 抗 藥 1. INH 不 能 用 :EMB + RMP + PZA 6-9 個 月 ( 治 療 2 個 月 時 痰 培 養 陽 性, 治 療 9 個 月 ) 2. RMP 不 能 用 :INH + EMB + PZA ± FQN/INH + EMB + FQN 18 個 月 ( 其 中 INH + EMB + PZA ± FQN 至 少 2 個 月 ) 3. EMB 不 能 用 : 優 先 INH + RMP + PZA 2 個 月 /INH + RMP 4 個 月 其 次 INH + RMP 9 個 月 4. PZA 不 能 用 :INH + RMP 9 個 月 二 種 以 上 藥 物 抗 藥 1. INH + RMP 不 能 用 :EMB+PZA+FQN+TBN+SM 至 少 6 個 月 /EMB + PZA + FQN + TBN12-18 個 月 2. INH + RMP + EMB/PZA/SM 不 能 用 :FQN+TBN+ PAS/CS + KM/AM, 加 EMB/PZA 中 可 用 者 至 少 6 個 13

病 人 分 類 建 議 治 療 方 式 月, 再 FQN + TBN + PAS/CS, 加 EMB/PZA 中 可 用 者 12-18 個 月 3. INH + EMB 不 能 用 :RMP + PZA + FQN 9 個 月 4. RMP + EMB 不 能 用 :INH + PZA + FQN + SM 6 個 月 /INH + PZA + FQN 12 個 月 5. EMB + PZA 不 能 用 :INH + RMP 9 個 月 6. INH + PZA 不 能 用 :RMP + EMB + FQN 9 個 月 7. RMP + PZA 不 能 用 :INH + EMB + FQN + SM 6 個 月 /INH + EMB + FQN 12 個 月 藥 物 副 作 用 藥 敏 試 驗 結 果 未 知 單 一 藥 物 副 作 用 1. INH 不 能 用 :EMB + RMP + PZA 6-9 個 月 ( 治 療 2 個 月 時 痰 培 養 陽 性, 治 療 9 個 月 ) 2. RMP 不 能 用 :INH + EMB + PZA + SM 6 個 月 /INH + EMB + PZA 12 個 月 3. EMB 不 能 用 :INH + RMP + PZA + SM 6 個 月 4. PZA 不 能 用 :INH + RMP + EMB 9 個 月 二 種 以 上 藥 物 副 作 用 1. 優 先 方 案 : 加 強 驗 痰, 等 藥 敏 試 驗 結 果, 先 不 用 藥 2. 萬 不 得 已 : 先 用 下 列 處 方, 等 藥 敏 試 驗 結 果 再 調 整 用 藥 限 重 症 且 痰 陽 性 病 人 INH + RMP 不 能 用 :EMB + PZA + FQN + TBN + PAS/CS + SM INH + RMP + EMB/PZA/SM 不 能 用 :FQN + TBN + PAS/CS + KM/AMK, 加 EMB/PZA 中 可 用 者 14

病 人 分 類 建 議 治 療 方 式 INH + EMB 不 能 用 :RMP + PZA + FQN + TBN + SM RMP + EMB 不 能 用 :INH + PZA + FQN + TBN + SM EMB + PZA 不 能 用 :INH + RMP + FQN + TBN + SM INH + PZA 不 能 用 :RMP + EMB + FQN + TBN + SM RMP + PZA 不 能 用 :INH + EMB + FQN + TBN + PAS/CS + SM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