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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 告 基 本 信 息 基 金 名 称 基 金 简 称 基 金 代 码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名 称 公 告 依 据 申 购 起 始 日 赎 回 起 始 日 转 换 转 入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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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3 日 常 申 购 业 务 3.1 申 购 金 额 限 制 (1) 本 基 金 首 次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另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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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 转 换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 业 务 的 办 理 时 间 投 资 者 可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的 开 放 日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日,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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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者 应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并 对 于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的 意 愿 时 机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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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承 担 相 应 的 投 资 风 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的 风 险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经 济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由 于 基 金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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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日 常 申 购 业 务 3.1 申 购 金 额 限 制 场 外 单 笔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0 元, 各 销 售 机 构 在 此 最 低 起 点 金 额 以 上 另 有 约 定 的, 从 其 约 定 ; 场 内 单 笔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00 元, 最 高 金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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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 提 示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009 年 1 月 5 日 证 监 许 可 [2009]6 号 文 核 准 募 集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于 2009 年 3 月 5 日 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力,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谨 慎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诚 实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并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重 要 提 示 本 基 金 根 据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015 年 5 月 29 日 关 于 准 予 银 河 鸿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的 批 复 ( 证 监 许 可 号 ) 的 注 册, 进 行 募 集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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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 业 年 年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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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 提 示 1 兴 业 年 年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本 基 金 ) 的 募 集 已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2014 年 11 月 21 日 证 监 许 可 2014 1245 号 文 核 准 注 册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并 不 代 表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和 市 场 前 景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推 荐 或 者 保 证,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2 本 基 金 是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3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登 记 机 构 为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兴 业 基 金 ),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民 生 银 行 ) 4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直 销 机 构 和 代 销 机 构 其 中 直 销 机 构 指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 代 销 机 构 为 民 生 银 行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和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5 本 基 金 募 集 对 象 包 括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6 本 基 金 自 2015 年 1 月 26 日 至 2015 年 2 月 9 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公 开 发 售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期 限 不 超 过 3 个 月, 自 基 金 份 额 开 始 发 售 之 日 起 计 算 本 公 司 也 可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情 况 在 募 集 期 限 内 适 当 缩 短 或 延 长 基 金 发 售 时 间, 并 及 时 公 告 本 基 金 不 设 募 集 规 模 上 限 7 投 资 人 欲 购 买 本 基 金, 需 开 立 本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同 时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的 手 续 投 资 人 的 开 户 和 认 购 申 请 可 同 时 办 理, 但 若 开 户 无 效, 认 购 申 请 也 同 时 无 效 8 投 资 人 需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和 交 易 账 户 才 能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手 续 投 资 人 可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开 户, 但 每 个 投 资 人 只 允 许 开 立 一 个 基 金 账 户 投 资 人 不 得 非 法 利 用 他 人 账 户 或 资 金 进 行 认 购, 也 不 得 违 规 3

融 资 或 帮 助 他 人 违 规 进 行 认 购 若 投 资 人 在 不 同 的 销 售 机 构 处 重 复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导 致 认 购 失 败 的, 本 公 司 和 代 销 机 构 不 承 担 认 购 失 败 的 责 任 如 果 投 资 人 在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的 销 售 机 构 以 外 的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购 买 本 基 金, 则 需 要 在 该 代 销 网 点 办 理 增 开 交 易 账 户, 然 后 再 认 购 本 基 金 个 人 投 资 者 必 须 本 人 亲 自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手 续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完 开 户 和 认 购 手 续 后, 应 及 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确 认 结 果 9 在 本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进 行 认 购 时, 投 资 人 以 金 额 申 请,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首 笔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机 构 (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除 外 )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投 资 者 每 笔 追 加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机 构 (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除 外 ) 每 笔 追 加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各 代 销 机 构 对 最 低 认 购 限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对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最 高 累 计 认 购 金 额 不 设 限 制 本 公 司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本 基 金 认 购 和 追 加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或 累 计 认 购 金 额 10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申 请 的 成 功 与 否 应 以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投 资 人 应 在 募 集 截 止 日 后 2 个 工 作 日 后 到 原 申 请 网 点 打 印 交 易 确 认 书, 或 者 通 过 本 公 司 的 网 站 或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查 询 确 认 结 果 本 公 司 及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不 承 担 对 确 认 结 果 的 通 知 义 务,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11 本 公 告 仅 对 兴 业 年 年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售 的 有 关 事 项 和 规 定 予 以 说 明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兴 业 年 年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详 细 情 况, 请 详 细 阅 读 2015 年 1 月 23 日 刊 登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的 兴 业 年 年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2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www.cib-fund.com.cn) 投 资 人 亦 可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下 载 基 金 申 请 表 格 和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相 关 事 宜 2

13 各 城 市 的 开 户 认 购 网 点 及 认 购 细 节 的 安 排 详 见 代 销 机 构 在 各 销 售 城 市 当 地 的 公 告 14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本 公 司 如 需 新 增 代 销 机 构 或 新 增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城 市 和 网 点 具 体 名 单 联 系 方 式 及 相 关 认 购 事 宜, 请 参 照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本 公 司 及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或 拨 打 本 公 司 及 各 代 销 机 构 投 资 者 服 务 电 话 咨 询 15 在 未 开 设 销 售 网 点 地 方 的 投 资 人, 可 以 拨 打 本 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00-95561) 咨 询 购 买 事 宜 16 本 公 司 可 综 合 各 种 情 况 对 募 集 安 排 做 适 当 调 整 17 风 险 提 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根 本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投 资 期 限 投 资 经 验 资 产 状 况 等 对 是 否 投 资 本 基 金 做 出 独 立 决 策, 并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其 他 机 构 购 买 本 基 金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的 风 险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信 用 风 险 管 理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操 作 风 险 合 规 性 风 险 以 及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特 有 风 险 等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较 低 风 险 的 基 金 品 种, 其 预 期 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低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和 股 票 型 基 金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包 括 : 1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在 具 体 投 资 管 理 中, 本 基 金 可 能 因 投 资 债 券 类 资 产 而 面 临 较 高 的 市 场 系 统 性 风 险, 也 可 能 因 投 资 信 用 债 券 而 面 临 较 高 的 信 用 风 险 在 任 一 开 放 期 到 期 日 日 中, 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少 于 200 人,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终 止, 届 时 投 资 者 将 面 临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及 其 清 算 等 带 来 的 不 确 定 性 风 险 2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 个 封 闭 期 后 开 放 5-20 个 工 作 日 的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只 能 在 开 放 期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在 封 闭 3

期 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面 临 因 不 能 赎 回 基 金 而 出 现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3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是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由 非 上 市 中 小 企 业 采 用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的 债 券 由 于 不 能 公 开 交 易, 一 般 情 况 下, 交 易 不 活 跃, 潜 在 较 大 流 动 性 风 险 当 发 债 主 体 信 用 质 量 恶 化 时, 受 市 场 流 动 性 所 限, 本 基 金 可 能 无 法 卖 出 所 持 有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由 此 可 能 给 基 金 净 值 带 来 更 大 的 负 面 影 响 和 损 失 投 资 人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基 金 合 同,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并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谨 慎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投 资 人 购 买 本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注 意 基 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担 ( 一 ) 本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1 基 金 名 称 : 兴 业 年 年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简 称 : 兴 业 年 年 利 定 开 债 ( 基 金 代 码 :001019 ) 2 基 金 类 别 :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3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本 基 金 以 定 期 开 放 方 式 运 作, 即 以 封 闭 期 和 开 放 期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运 作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一 年 后 的 年 度 对 日 的 前 一 日 为 止 首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进 入 首 个 开 放 期, 下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首 个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至 一 年 后 的 年 度 对 日 的 前 一 日, 以 此 类 推 年 度 对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的,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本 基 金 每 个 开 放 期 最 短 不 少 于 5 个 工 作 日 且 最 长 不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开 放 期 的 具 体 时 间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开 放 期 4

开 始 的 2 日 前 进 行 公 告 如 封 闭 期 结 束 后 或 在 开 放 期 内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按 时 开 放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开 放 期 时 间 中 止 计 算, 在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影 响 因 素 消 除 之 日 次 一 工 作 日 起, 继 续 计 算 该 开 放 期 时 间, 直 至 满 足 开 放 期 的 要 求 4 基 金 的 存 续 期 限 : 不 定 期 5 投 资 目 标 : 本 基 金 利 用 定 期 开 放 定 期 封 闭 的 运 作 特 性, 通 过 积 极 主 动 的 投 资 管 理, 在 有 效 保 持 资 产 流 动 性 和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追 求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健 增 值 6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较 低 风 险 的 基 金 品 种, 其 风 险 收 益 预 期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低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和 股 票 型 基 金 7 直 销 机 构 名 称 :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住 所 :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鼓 楼 区 五 四 路 137 号 信 和 广 场 25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卓 新 章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明 路 198 号 财 富 广 场 7 号 楼 联 系 人 : 赵 玉 娇 咨 询 电 话 :021-22211885 传 真 :021-22211997 网 址 :www.cib-fund.com.cn 8 代 销 机 构 (1)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洪 崎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号 邮 政 编 码 :100032 联 系 人 : 赵 天 杰 电 话 :95568 网 址 :www.cmbc.com.cn 5

(2) 名 称 :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154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建 平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江 宁 路 168 号 邮 政 编 码 :200041 联 系 人 : 曾 鸣 电 话 :021-95561 网 址 :www.cib.com.cn (3) 名 称 :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文 二 西 路 一 号 元 茂 大 厦 903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凌 顺 平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翠 柏 路 7 号 杭 州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园 2 号 楼 2 楼 邮 政 编 码 :310012 联 系 人 : 杨 翼 电 话 :4008-773-772 网 址 :http://www.5ifund.com (4) 名 称 :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仓 前 街 文 一 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柏 青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江 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 大 厦 12 楼 邮 政 编 码 :310053 联 系 人 : 张 裕 电 话 :021-60897840 网 址 :http://www.fund123.cn/ 6

(5) 名 称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90 号 2 号 楼 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其 实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96 号 3C 座 9 层 邮 政 编 码 :200235 联 系 人 : 朱 玉 电 话 :4001818188 网 站 :www.1234567.com.cn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并 予 以 公 告 ( 二 )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本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为 1.00 元 人 民 币, 按 初 始 面 值 发 售 1 发 售 时 间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期 为 自 2015 年 1 月 26 日 起 至 2014 年 2 月 9 日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本 公 司 根 据 认 购 的 情 况 可 适 当 延 长 募 集 时 间, 具 体 安 排 另 行 公 告 如 遇 突 发 事 件, 以 上 安 排 可 以 适 当 调 整 2 发 售 方 式 本 基 金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向 投 资 人 公 开 发 售,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3 发 售 对 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4 基 金 认 购 费 用 认 购 费 率 按 认 购 金 额 递 减, 认 购 费 率 按 每 笔 认 购 申 请 单 独 计 算 具 体 如 下 表 : 表 1 认 购 费 率 表 7

认 购 金 额 ( 含 认 购 费 ) 认 购 费 率 M<100 万 元 0.6% 100 万 元 M<300 万 元 0.4% 300 万 元 M<500 万 元 0.2% M 500 万 元 按 笔 收 取,1000 元 / 笔 5 基 金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1) 认 购 费 用 适 用 比 例 费 率 时,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1+ 认 购 费 率 )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金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份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资 金 利 息 )/ 1.00 元 (2) 认 购 费 用 为 固 定 金 额 时,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认 购 费 用 = 固 定 金 额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费 用 认 购 份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资 金 利 息 )/1.00 元 其 中 :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例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如 果 其 认 购 资 金 的 利 息 为 10 元,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数 计 算 如 下 : 净 认 购 金 额 =10,000/(1+0.6%)= 9,940.36 元 认 购 费 用 =10,000-9,940.36= 59.64 元 认 购 份 额 =(9,940.36 + 10)/1.00= 9,950.36 份 即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如 果 该 笔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利 息 为 10 元, 则 其 可 得 到 9,950.36 份 基 金 份 额 6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和 持 有 限 制 在 本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进 行 认 购 时, 投 资 人 以 金 额 申 请,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首 笔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机 构 (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除 外 )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投 资 者 每 笔 追 加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00 元 ( 含 认 8

购 费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机 构 (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除 外 ) 每 笔 追 加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各 代 销 机 构 对 最 低 认 购 限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对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最 高 累 计 认 购 金 额 不 设 限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本 基 金 认 购 和 追 加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或 累 计 认 购 金 额 7 募 集 期 间 的 资 金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当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8 募 集 期 间 认 购 资 金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本 基 金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其 中 利 息 及 利 息 转 份 额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利 息 转 份 额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小 数 点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舍 去 部 分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归 基 金 所 有 9 募 集 期 间 的 费 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会 计 师 费 律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不 得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 三 ) 个 人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 一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受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的 时 间 发 售 日 9:30-15:00; 周 六 周 日 及 节 假 日 业 务 办 理 安 排 以 当 地 分 行 规 定 为 准 2. 个 人 客 户 办 理 开 立 民 生 银 行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时, 需 本 人 亲 自 到 网 点 并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1) 事 先 办 妥 的 民 生 银 行 借 记 卡 ; (2)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 (3) 填 妥 的 开 通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申 请 表 3. 个 人 客 户 办 理 开 通 基 金 账 户 时, 需 本 人 亲 自 到 网 点 并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9

(1) 已 开 立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民 生 银 行 借 记 卡 ; (2) 填 妥 的 开 通 基 金 账 户 申 请 表 4. 个 人 客 户 办 理 认 购 申 请 时, 需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1) 已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和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民 生 银 行 借 记 卡 ( 存 有 足 够 资 金 ); (2) 填 妥 的 基 金 认 购 申 请 表 5. 注 意 事 项 : (1) 若 有 其 他 方 面 的 要 求, 以 民 生 银 行 的 说 明 为 准 ; (2) 个 人 投 资 者 需 本 人 亲 自 到 网 点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手 续 ; 没 有 民 生 银 行 借 记 卡 的 投 资 者 可 当 场 申 办 ; (3) 个 人 投 资 者 认 购 时 要 注 明 所 购 买 的 基 金 名 称 或 基 金 代 码 其 中, 基 金 名 称 : 兴 业 年 年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代 码 :001019 ( 二 )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发 售 日 9:00-15:00 周 六 周 日 及 节 假 日 业 务 办 理 安 排 以 当 地 分 行 规 定 为 准 2 开 立 兴 业 银 行 的 交 易 账 户 个 人 投 资 者 申 请 开 立 兴 业 银 行 的 交 易 账 户 时 应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1) 事 先 办 妥 的 兴 业 银 行 银 行 卡 ;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以 及 复 印 件,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为 : 身 份 证 户 口 簿 中 国 护 照 军 人 证 武 警 证 警 官 证 以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构 批 准 允 许 的 证 明 文 件 ; (3) 填 妥 的 兴 业 银 行 基 金 账 户 业 务 申 请 书 3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个 人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申 请 时 需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1) 本 人 兴 业 银 行 银 行 卡 ( 存 有 足 够 资 金 ); (2) 填 妥 的 兴 业 银 行 基 金 交 易 业 务 申 请 书 ( 三 )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10

(1)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全 天 24 小 时 接 受 委 托, 每 个 交 易 日 15:00 以 后 的 委 托 将 会 在 下 一 个 交 易 日 处 理, 但 募 集 期 最 后 一 日 15:00 之 后 的 委 托 视 为 无 效 委 托 (2) 开 户 交 易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同 花 顺 爱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www.5ifund.com 办 理 开 户 及 基 金 交 易 申 请 ( 四 )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1)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全 天 24 小 时 接 受 委 托, 每 个 交 易 日 15:00 以 后 的 委 托 将 会 在 下 一 个 交 易 日 处 理, 但 募 集 期 最 后 一 日 15:00 之 后 的 委 托 视 为 无 效 委 托 (2) 开 户 交 易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数 米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www.fund123.cn 办 理 开 户 及 基 金 交 易 申 请 ( 五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1)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全 天 24 小 时 接 受 委 托, 每 个 交 易 日 15:00 以 后 的 委 托 将 会 在 下 一 个 交 易 日 处 理, 但 募 集 期 最 后 一 日 15:00 之 后 的 委 托 视 为 无 效 委 托 (2) 开 户 交 易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天 天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www.1234567.com.cn 办 理 开 户 及 基 金 交 易 申 请 ( 二 ) 直 销 机 构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受 理 个 人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申 请 1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发 售 日 9:00-17:00( 周 六 周 日 和 节 假 日 不 受 理 ) 2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个 人 投 资 者 申 请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时 应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11

(1)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包 括 : 身 份 证 护 照 军 官 证 士 兵 证 武 警 证 等 ) 及 复 印 件 ; (2)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 银 行 储 蓄 存 折 或 者 银 行 借 记 卡 原 件 ), 提 供 复 印 件 ; (3) 填 妥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业 务 申 请 表 ( 个 人 版 ); (4) 投 资 人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调 查 问 卷 ( 公 募 个 人 版 ); (5) 签 署 传 真 委 托 协 议 书 ; (6) 承 诺 函 注 : 其 中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是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开 户 时 预 留 的 作 为 赎 回 分 红 退 款 的 结 算 账 户, 银 行 账 户 名 称 必 须 同 个 人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 户 名 一 致 3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个 人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申 请 需 准 备 以 下 资 料 : (1) 填 妥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类 业 务 申 请 表 ( 个 人 版 ); (2) 银 行 付 款 凭 证 回 单 联 ; (3)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 包 括 : 身 份 证 护 照 军 官 证 士 兵 证 武 警 证 等 ) 及 复 印 件 注 : 发 行 期 间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同 时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手 续 4 认 购 资 金 的 划 拨 个 人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前 应 将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通 过 银 行 转 账 汇 入 本 公 司 指 定 的 直 销 专 户 账 户 名 称 :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兴 业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营 业 部 银 行 账 号 :216200100100599905 注 意 事 项 (1) 个 人 投 资 者 认 购 时 要 注 明 所 购 买 的 基 金 名 称 或 基 金 代 码 其 中, 基 金 名 称 : 兴 业 年 年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代 码 :001019 (2) 个 人 投 资 者 T 日 提 交 开 户 申 请 后, 应 于 T+2 日 到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查 询 确 认 结 果, 或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查 询 本 公 司 将 为 开 户 成 12

功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寄 送 开 户 确 认 书 (3) 个 人 投 资 者 T 日 提 交 认 购 申 请 后, 应 于 T+2 日 到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查 询 认 购 接 受 结 果, 或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查 询 认 购 确 认 结 果 可 于 基 金 成 立 后 到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查 询, 或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查 询 (4) 直 销 中 心 与 代 理 销 售 网 点 的 业 务 申 请 表 不 同, 个 人 投 资 者 请 勿 混 用 ( 四 )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1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1) 本 公 司 的 直 销 中 心 受 理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和 认 购 申 请 2)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发 售 日 9:00-17:00( 周 六 周 日 及 节 假 日 不 受 理 ) 3) 机 构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和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申 请 时 须 提 交 的 材 料 : (1) 填 妥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签 章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业 务 申 请 表 ( 机 构 版 )( 一 式 两 份 ); (2)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民 政 部 门 等 颁 发 的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3)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4) 税 务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5)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的 银 行 开 户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或 指 定 银 行 出 具 的 开 户 证 明 原 件, 加 盖 公 章 ; (6)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 (7)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 (8) 基 金 业 务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加 盖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 负 责 人 章 ); (9) 印 鉴 卡 ; (10) 传 真 委 托 协 议 书 ( 加 盖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 负 责 人 章 ); 13

(11) 承 诺 函 ( 加 盖 公 章 ); (12) 投 资 人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调 查 问 卷 ( 公 募 机 构 版 ) 注 : 其 中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是 指 机 构 投 资 者 开 户 时 预 留 的 作 为 赎 回 分 红 退 款 的 结 算 账 户, 银 行 账 户 名 称 必 须 同 机 构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 户 名 一 致 4) 机 构 投 资 者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机 构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申 请 需 准 备 以 下 资 料 : (1) 提 供 填 妥 并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业 务 申 请 表 ; (2) 出 示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提 供 复 印 件 ; (3) 加 盖 银 行 受 理 章 的 银 行 付 款 凭 证 回 单 联 5) 认 购 资 金 的 划 拨 机 构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前 应 将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通 过 银 行 转 账 汇 入 本 公 司 指 定 的 直 销 专 户 6) 注 意 事 项 (1) 机 构 投 资 者 认 购 时 要 注 明 所 购 买 的 基 金 名 称 或 基 金 代 码 其 中, 基 金 名 称 : 兴 业 年 年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代 码 :001019 (2) 机 构 投 资 者 T 日 提 交 开 户 申 请 后, 应 于 T+2 日 到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查 询 确 认 结 果, 或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查 询 本 公 司 将 为 开 户 成 功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寄 送 开 户 确 认 书 (3) 机 构 投 资 者 T 日 提 交 认 购 申 请 后, 应 于 T+2 日 到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查 询 认 购 接 受 结 果, 或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查 询 认 购 确 认 结 果 可 于 基 金 成 立 后 到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查 询, 或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查 询 2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开 户 及 认 购 的 时 间 发 售 日 9:30-15:00; 周 六 周 日 及 节 假 日 业 务 办 理 安 排 以 当 地 分 行 规 定 为 准 2) 机 构 投 资 者 办 理 开 立 民 生 银 行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时, 需 指 定 经 办 人 亲 自 到 网 点 并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14

(1) 填 妥 的 开 通 基 金 账 户 申 请 表 ; (2) 营 业 执 照 或 事 业 社 团 法 人 证 书 及 复 印 件 军 队 或 武 警 开 户 许 可 证 及 复 印 件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及 复 印 件 ; (3) 被 授 权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及 复 印 件 印 鉴 ; (4) 开 户 单 位 为 分 支 机 构 的, 还 应 提 交 法 人 授 权 的 书 面 证 明 ; 被 授 权 人 现 时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3) 机 构 投 资 者 办 理 开 通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时, 需 到 网 点 并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1) 填 妥 的 开 通 基 金 账 户 申 请 表 (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和 法 人 代 表 章 ); (2)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件 及 复 印 件 4) 机 构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申 请 时, 需 在 银 行 账 户 中 存 入 足 够 的 资 金, 并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1) 填 写 的 代 销 基 金 认 购 申 请 表 (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和 法 人 代 表 章 ); (2) 认 购 款 项 的 有 效 结 算 凭 证 ; (3)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5) 注 意 事 项 (1) 机 构 资 金 账 户 需 是 人 民 币 存 款 账 户 ; (2) 投 资 者 认 购 时 需 注 明 所 购 买 的 基 金 名 称 或 基 金 代 码 其 中, 基 金 名 称 : 兴 业 年 年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代 码 : 001019; (3) 若 有 其 他 方 面 的 要 求, 以 民 生 银 行 的 说 明 为 准 3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发 售 日 9:00-15:00; 周 六 周 日 及 节 假 日 业 务 办 理 安 排 以 当 地 分 行 规 定 为 准 2) 开 立 兴 业 银 行 的 交 易 账 户 提 出 集 中 认 购 申 请 机 构 投 资 者 申 请 开 立 兴 业 银 行 的 交 易 账 户 提 出 集 中 认 购 申 请 时 应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1) 机 构 客 户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包 括 : 企 业 法 人 需 提 供 营 业 执 15

照 副 本 原 件 和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需 提 供 民 政 部 门 或 主 管 部 门 办 法 的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原 件 和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2) 对 公 结 算 银 行 账 户 开 户 的 预 留 印 鉴 ; (3) 法 人 代 表 签 章 的 委 托 授 权 书 ; (4) 授 权 经 办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 (5) 银 行 开 户 许 可 证 以 及 同 名 的 银 行 回 款 账 户 ; (6) 填 妥 相 关 业 务 申 请 表 单 并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4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1)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发 售 日 9:00-15:00; 2) 交 易 账 户 开 户, 需 提 交 的 材 料 (1)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副 本 及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或 税 务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 (2) 加 盖 公 章 的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户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或 指 定 银 行 出 具 的 开 户 证 明 复 印 件 ; (3) 法 人 代 表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4) 法 人 代 表 授 权 委 托 书 ; (5) 业 务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6) 预 留 印 鉴 卡 ; (7) 填 写 合 格 并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开 户 申 请 表 ; (8) 开 通 传 真 交 易, 需 提 供 加 盖 公 章 的 传 真 交 易 协 议 3)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需 提 交 的 材 料 (1)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 (2) 填 写 合 格 并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业 务 申 请 表 4) 认 购 业 务, 需 提 交 的 材 料 机 构 投 资 者 申 请 办 理 基 金 认 购 业 务, 应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1)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 16

(2) 填 写 合 格 并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业 务 申 请 表 5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1)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发 售 日 9:00-15:00; 2) 交 易 账 户 开 户, 需 提 交 的 材 料 (1) 填 妥 的 的 开 户 申 请 表 ( 加 盖 公 章, 一 式 两 份, 需 要 用 黑 色 钢 笔 或 者 水 笔 手 写 ); (2)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3)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法 人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4) 业 务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司 公 章 ); (5) 填 制 预 留 印 鉴 卡 并 加 盖 公 司 财 务 章 公 司 行 政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 一 式 两 份, 需 要 用 黑 色 钢 笔 或 者 水 笔 手 写 ); (6) 传 真 交 易 申 请 表 加 盖 公 章 ; (7) 风 险 评 测 表 加 盖 公 章 6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1) 办 理 时 间 工 作 日 9:00 18:00 2) 交 易 开 户 需 要 提 交 的 表 格 材 料 ( 均 需 盖 公 章 法 人 章 ): (1)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业 务 申 请 表 ( 一 式 两 份 ) (2)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授 权 委 托 书 ( 一 式 两 份 ) (3) 预 留 印 鉴 卡 ( 一 式 两 份 ) (4) 传 真 交 易 协 议 书 一 式 两 份 ( 如 需 ) (5) 开 放 式 基 金 申 购 ( 认 购 ) 业 务 申 请 表 ( 如 同 时 申 购 ) ( 一 式 两 份 ) (6) 风 险 评 测 表 加 盖 公 章 注 : 正 式 表 格 和 打 印 均 可, 公 司 网 站 可 以 下 载 17

3) 开 户 需 审 查 客 户 以 下 资 料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1)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2)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身 份 证 件 (3) 业 务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4) 指 定 银 行 交 收 账 户 的 开 户 证 明 (5)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6) 税 务 登 记 证 ( 五 ) 清 算 与 交 割 1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其 中 利 息 转 份 额 的 具 体 数 额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2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在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后 对 基 金 权 益 进 行 过 户 登 记 ( 六 ) 退 款 1 投 资 人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进 行 认 购 时 产 生 的 无 效 认 购 资 金, 将 于 认 购 申 请 被 确 认 无 效 之 日 起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投 资 人 的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或 指 定 券 商 资 金 账 户 划 出 通 过 直 销 机 构 进 行 认 购 时 产 生 的 无 效 认 购 资 金 在 认 购 结 束 后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投 资 人 的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划 出 2 如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未 满 足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或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使 基 金 合 同 无 法 生 效, 则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将 投 资 人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份 额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 担 ( 七 ) 基 金 的 验 资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1 本 基 金 自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告 后 三 日 内 开 始 发 售,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两 亿 份,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两 亿 元 人 民 币, 18

并 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人 数 不 少 于 两 百 人 的 条 件 下, 本 公 司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并 应 当 自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提 交 验 资 报 告,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2 本 公 司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3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当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 八 ) 本 次 募 集 有 关 当 事 人 或 中 介 机 构 1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明 路 198 号 财 富 广 场 7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卓 新 章 设 立 日 期 :2013 年 4 月 17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3]288 号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5 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限 : 持 续 经 营 联 系 电 话 :021-22211888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基 金 销 售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资 产 管 理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 2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民 生 银 行 )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号 ( 邮 政 编 码 :100032)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号 ( 邮 政 编 码 :100032) 法 定 代 表 人 : 洪 崎 成 立 时 间 :1996 年 2 月 7 日 19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银 复 [1996]14 号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2004]101 号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28,365,585,227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兑 付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结 汇 售 汇 业 务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 保 险 兼 业 代 理 业 务 ( 有 效 期 至 2014 年 02 月 18 日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3 代 销 机 构 本 基 金 的 代 销 机 构 名 单 详 见 本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的 ( 一 ) 本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部 分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4 直 销 机 构 名 称 :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住 所 :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鼓 楼 区 五 四 路 137 号 信 和 广 场 25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卓 新 章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明 路 198 号 财 富 广 场 7 号 楼 联 系 人 : 赵 玉 娇 咨 询 电 话 :021-22211885 传 真 :021-22211997 网 址 :www.cib-fund.com.cn 5 登 记 机 构 名 称 :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鼓 楼 区 五 四 路 137 号 信 和 广 场 25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明 路 198 号 财 富 广 场 7 号 楼 20

法 定 代 表 人 : 卓 新 章 设 立 日 期 :2013 年 4 月 17 日 联 系 电 话 :021-22211899 联 系 人 : 金 晨 6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上 海 市 通 力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办 公 场 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负 责 人 : 俞 卫 锋 电 话 :021-31358666 传 真 :021-31358600 联 系 人 : 孙 睿 经 办 律 师 : 黎 明 孙 睿 7 审 计 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德 勤 华 永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主 要 经 营 场 所 : 上 海 市 延 安 东 路 222 号 外 滩 中 心 30 楼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陶 坚 电 话 :021-6141 8888 传 真 :021-6335 0177/0377 联 系 人 : 梁 美 锋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陶 坚 梁 美 锋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五 年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