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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一. 物 品 與 廠 商 資 料 物 品 名 稱 : SW-002 洗 版 劑 物 品 編 號 :SW-002 製 造 廠 或 供 應 商 名 稱 : 貝 星 貿 易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台 北 縣 新 莊 市 五 權 一 路 9 號 8F-1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或 傳 真 : TEL:22994000 FAX:22994263 二. 危 害 辨 識 資 料 健 康 危 害 效 應 : 刺 激 眼 睛 皮 膚 呼 吸 道 輕 微 中 樞 神 經 抑 制 劑 高 濃 度 可 能 造 成 頭 痛 噁 心 頭 暈 動 作 不 協 調 意 識 喪 失 等 環 境 影 響 : 對 水 中 生 物 具 中 度 毒 性 物 理 性 及 化 學 性 危 害 : 其 液 體 和 蒸 氣 易 燃 蒸 氣 比 空 氣 重, 會 傳 播 至 遠 處, 遇 火 源 可 能 導 致 回 火 液 體 會 浮 於 水 面 上, 火 災 時 會 隨 時 蔓 延 開 特 殊 危 害 : 易 燃 物, 避 免 火 種. 主 要 症 狀 : 刺 激 感 頭 痛 暈 眩 噁 心 嘔 吐 動 作 不 協 調 喪 失 意 識 眼 睛 充 血 流 淚 危 害 分 類 :3 三. 成 份 辨 識 資 料 純 物 質 : 中 英 文 名 稱 : 網 版 洗 劑 同 義 名 稱 : 化 學 文 摘 社 登 記 號 碼 (CAS NO.): 108-88-3, 108-94-1, 110-80-5 危 害 物 質 成 分 ( 成 分 百 分 比 ): 混 合 物 : 化 學 性 質 : 危 害 物 質 成 分 成 分 之 中 英 文 名 稱 濃 度 或 濃 度 範 圍 ( 成 分 百 分 比 ) Aromatic solvent 60-80% Cyclohexanone 5-15% Cellosovle acetate 10-15% 危 害 物 質 分 類 及 圖 式 四. 緊 急 措 施 不 同 暴 露 途 逕 之 急 救 方 法 : * 吸 入 :1. 若 患 者 已 無 意 識 或 反 應, 施 救 前 先 做 好 身 體 的 防 護 措 施, 以 確 保 自 己 安 全 2. 移 走 污 染 源 或 將 病 患 移 到 空 氣 新 鮮 處 3. 若 呼 吸 停 止, 立 刻 由 受 訓 過 的 人 施 行 人 工 呼 吸 ; 心 跳 停 止 則 施 行 心 肺 復 甦 術 4. 立 即 就 醫 保 持 患 者 鎮 靜, 移 至 新 鮮 空 氣 處. * 皮 膚 接 觸 :1. 立 即 緩 和 的 刷 掉 或 吸 掉 多 餘 的 化 學 品 2. 用 水 和 非 磨 砂 性 肥 皂 徹 底 緩 和 的 清 洗 至 少 20 分 鐘 或 直 到 污 染 物 去 除 3. 沖 水 中 脫 掉 受 污 染 的 衣 物 鞋 子 和 皮 飾 品 ( 如 表 帶 皮 帶 ) 4. 如 沖 洗 後 刺 激 感 持 續, 立 即 就 醫 5. 需 將 污 染 的 衣 服 鞋 子 以 及 皮 飾 品 須 完 全 洗 淨 除 污 後 方 可 再 用 或 丟 棄 * 眼 睛 接 觸 :1. 立 即 將 眼 皮 撐 開, 用 緩 和 流 動 的 溫 水 沖 洗 污 染 的 眼 睛 20 分 鐘 2. 沖 洗 時 要 小 心, 不 要 讓 含 污 染 物 的 沖 洗 水 流 入 未 受 污 染 的 眼 睛 裡 3. 沖 洗 後 若 仍 有 刺 激 感, 再 反 覆 沖 洗

4. 立 即 就 醫 * 誤 食 :1. 若 患 者 即 將 喪 失 意 識 已 失 去 意 識 或 痙 攣, 不 可 經 口 餵 食 任 何 東 西 2. 若 患 者 意 識 清 楚, 讓 其 用 水 徹 底 漱 口 3. 不 可 催 吐 4. 給 患 者 喝 下 240~300 毫 升 的 水 5. 若 患 者 自 發 性 嘔 吐 讓 其 身 體 向 前 傾 以 減 低 吸 入 危 險, 並 讓 其 漱 口 及 反 覆 給 水 6. 若 呼 吸 停 止, 立 即 由 受 過 訓 的 人 施 以 人 工 呼 吸, 若 心 跳 停 止 施 行 心 肺 復 甦 術 7. 立 即 就 醫 最 重 要 症 狀 及 危 害 效 應 : 高 濃 度 下 造 成 中 央 神 經 系 統 抑 制 對 急 救 人 員 之 防 護 : 戴 防 護 手 套, 以 免 接 觸 污 染 物 對 醫 生 之 提 示 :---- 五. 滅 火 措 施 適 用 滅 火 劑 : 二 氧 化 碳 化 學 乾 粉 酒 精 泡 沬 滅 火 時 可 能 遭 遇 之 特 殊 危 害 : 1. 易 燃 性 液 體, 會 與 空 氣 行 成 爆 炸 性 混 合 物 2. 蒸 氣 可 傳 播 至 遠 處, 若 空 氣 的 溫 度 超 過 閃 點 則 會 造 成 回 火 3. 液 體 會 浮 在 水 面 而 傳 播 火 勢 4. 火 場 中 的 容 器 可 能 會 破 裂 爆 炸 5. 會 累 積 在 封 閉 地 區 增 加 引 燃 和 毒 性 的 危 害 性 特 殊 滅 火 程 序 : 1. 撤 退 並 自 安 全 距 離 或 受 保 護 的 地 點 滅 火 2. 位 於 上 風 處 以 避 免 危 險 的 蒸 氣 和 有 毒 的 分 解 物 3. 滅 火 前 先 阻 止 溢 漏, 如 果 不 能 阻 止 溢 漏 且 周 圍 無 任 何 危 險, 讓 火 燒 完, 若 沒 有 阻 止 溢 漏 而 先 滅 火, 蒸 氣 會 與 空 氣 行 程 爆 炸 性 混 合 物 而 再 引 燃 4. 隔 離 未 著 火 物 質 且 保 護 人 員 5. 安 全 情 況 下 將 容 器 搬 離 火 場 6. 以 水 霧 冷 卻 暴 露 火 場 的 貯 槽 或 容 器 7. 以 水 霧 滅 火 可 能 無 效, 除 非 消 防 人 員 受 過 各 種 易 燃 液 體 之 滅 火 訓 練 8. 如 果 溢 漏 未 引 燃, 噴 水 霧 以 分 散 蒸 氣 並 保 護 試 圖 止 漏 的 人 員 9. 以 水 柱 滅 火 無 效 10. 大 區 域 之 大 型 火 災, 使 用 無 人 操 作 之 水 霧 控 制 架 或 自 動 搖 擺 消 防 水 瞄 11. 儘 可 能 撤 離 火 場 並 允 許 火 燒 完 12. 遠 離 貯 槽 13. 貯 槽 安 全 閥 已 響 起 或 因 著 火 而 變 色 時 立 即 撤 離 14. 未 著 特 殊 防 護 設 備 的 人 員 不 可 進 入 消 防 人 員 之 特 殊 防 護 設 備 : 配 戴 空 氣 呼 吸 器 及 防 護 手 套 消 防 衣 六. 洩 漏 處 理 方 法 : 個 人 應 注 意 事 項 :1. 限 制 人 員 進 入, 直 到 外 溢 區 完 全 清 乾 淨 為 止. 2. 確 定 是 由 受 過 訓 之 人 員 負 責 清 理 之 工 作. 3. 穿 戴 適 當 的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環 境 注 意 事 項 :1. 對 洩 漏 區 通 風 換 氣. 2. 移 開 所 有 引 燃 源. 3. 通 知 政 府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與 環 保 相 關 單 位. 處 理 方 法 : 1. 不 要 碰 觸 外 洩 物 2. 避 免 外 洩 物 進 入 下 水 道 水 溝 或 密 閉 的 空 間 內

3. 在 安 全 狀 況 下 設 法 阻 止 或 減 少 溢 漏 4. 用 砂 泥 土 或 其 他 不 與 洩 漏 物 質 反 應 之 吸 收 物 質 來 圍 堵 洩 漏 物 5. 少 量 洩 漏 : 用 不 會 和 外 洩 物 反 應 之 吸 收 物 質 吸 收 已 污 染 的 吸 收 物 質 和 外 洩 物 具 有 同 樣 的 危 害 性, 須 置 於 加 蓋 並 標 示 的 適 當 容 器 裡, 用 水 沖 洗 溢 漏 區 域 小 量 的 溢 漏 可 用 大 量 的 水 稀 釋 6. 大 量 洩 漏 : 聯 絡 消 防, 緊 急 處 理 單 位 及 供 應 商 以 尋 求 協 助 七. 安 全 處 置 與 儲 存 方 法 處 置 : 1. 此 物 質 是 易 燃 性 和 毒 性 液 體, 處 置 時 工 程 控 制 應 運 轉 及 善 用 個 人 防 護 設 備 ; 工 作 人 員 應 受 適 當 有 關 物 質 之 危 險 性 及 安 全 使 用 法 之 訓 練 2. 若 此 物 質 釋 放 應 立 刻 戴 上 呼 吸 防 護 具 且 離 開, 直 到 確 定 釋 放 的 嚴 重 性 3. 工 作 區 應 有 立 即 可 得 之 逃 生 型 呼 吸 防 護 設 備 4. 溢 漏 或 通 風 不 良 立 即 通 報 5. 為 著 防 護 設 備 的 人 避 免 接 觸 此 化 學 品 包 括 受 污 染 的 設 備 6. 熟 知 中 毒 的 徵 兆 及 症 狀, 若 有 不 適 立 即 通 報 7. 當 調 配 之 操 作 不 是 在 密 閉 系 統 進 行 時, 確 保 調 配 的 容 器 和 接 收 的 輸 送 設 備 和 容 器 要 等 電 位 連 接 8. 空 的 桶 槽 容 器 和 管 線 可 能 仍 有 具 危 害 性 的 殘 留 物, 未 清 理 前 不 得 從 事 任 何 焊 接 切 割 鑽 孔 或 其 它 熱 的 工 作 進 行 9. 桶 槽 或 貯 存 容 器 可 充 填 惰 性 氣 體 以 減 少 火 災 和 爆 炸 的 危 險 10. 大 量 操 作 的 區 域, 考 慮 安 裝 溢 漏 和 火 災 偵 測 系 統 及 適 當 的 自 動 消 防 系 統 或 足 夠 且 可 用 的 緊 急 處 理 裝 備 11. 作 業 避 免 產 生 霧 滴 或 蒸 氣, 在 通 風 良 好 的 指 定 區 內 操 作 並 採 最 小 使 用 量, 操 作 區 與 貯 存 區 分 開 12. 不 要 與 不 相 容 物 一 起 使 用 ( 如 強 氧 化 劑 ) 以 免 增 加 火 災 和 爆 炸 的 危 險 13. 使 用 相 容 物 質 製 成 的 貯 存 容 器, 分 裝 時 小 心 不 要 噴 灑 出 來 14. 操 作 前 檢 查 容 器 是 否 溢 漏 15. 不 要 以 空 氣 或 惰 性 氣 體 將 液 體 自 容 器 中 加 壓 而 輸 送 出 來 16. 除 非 調 配 區 以 耐 火 結 構 隔 離, 否 則 不 要 在 貯 存 區 進 行 調 配 工 作 17. 使 用 經 認 可 的 易 燃 性 液 體 貯 存 容 器 和 調 配 設 備 18. 不 要 將 受 污 染 的 液 體 倒 回 原 貯 存 容 器 19. 容 器 要 標 示, 不 使 用 時 保 持 緊 密 並 避 免 受 損 20. 應 有 足 夠 可 用 的 火 災 溢 漏 等 緊 急 處 理 設 備 儲 存 : 1. 貯 存 在 陰 涼 乾 燥 通 風 良 好 以 及 陽 光 無 法 直 接 照 射 的 地 方, 遠 離 熱 源 發 火 源 及 不 相 容 物 2. 貯 存 設 備 應 以 耐 火 材 料 構 築 3. 地 板 應 以 不 滲 透 性 材 料 構 築 以 免 自 地 板 吸 收 4. 門 口 設 斜 坡 或 門 檻 或 挖 溝 槽 使 洩 漏 物 可 排 放 至 安 全 的 地 方 5. 貯 存 區 應 標 示 清 楚, 無 障 礙 物, 並 允 許 指 定 或 受 過 訓 的 人 員 進 入 6. 貯 存 區 與 工 作 區 應 分 開 ; 遠 離 升 降 機 建 築 物 房 間 出 口 或 主 要 通 道 貯 存 7. 貯 存 區 附 近 應 有 適 當 的 滅 火 器 和 清 理 溢 漏 設 備 8. 定 期 檢 查 貯 存 容 器 是 否 溢 漏 或 過 期 9. 檢 查 所 有 新 進 容 器 是 否 適 當 標 示 並 無 破 損 10. 限 量 貯 存 11. 以 相 容 物 質 製 成 的 貯 存 容 器 裝 溢 漏 物 12. 貯 桶 接 地 並 與 其 它 設 備 等 電 位 連 接

13. 貯 存 易 燃 液 體 的 所 有 桶 子 應 安 裝 釋 壓 閥 和 真 空 釋 放 閥 14. 依 化 學 品 製 造 商 或 供 應 商 所 建 議 之 貯 存 溫 度 貯 存, 必 要 時 可 安 裝 偵 溫 警 報 器, 以 警 示 溫 度 是 否 過 高 或 過 低 15. 貯 存 於 堅 固 沒 有 破 裂 且 貼 有 標 示 的 容 器 16. 空 桶 應 與 貯 存 區 分 開 17. 空 的 容 器 可 能 仍 具 危 害 性 的 殘 留 物, 保 持 密 閉 18. 貯 存 區 核 可 的 防 火 櫥 櫃 和 房 間, 儘 可 能 貯 存 於 隔 離 的 防 火 建 築 八. 暴 露 預 防 措 施 工 程 控 制 : 1. 單 獨 使 用 接 地 的 防 爆 型 通 風 系 統 2. 排 氣 直 接 到 室 外 3. 使 用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或 必 要 的 製 程 隔 離 以 控 制 蒸 氣 4. 提 供 只 夠 新 鮮 空 氣 以 補 足 排 氣 系 統 抽 出 的 空 氣 控 制 參 數 :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 短 時 間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 最 高 容 許 濃 度 : 個 人 防 護 設 備 : 1. 呼 吸 防 護 : 1500ppm 以 下 : 含 有 機 蒸 氣 濾 罐 之 化 學 濾 罐 式 或 供 氣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1700ppm 以 下 : 含 有 機 蒸 氣 濾 罐 之 化 學 濾 罐 式 動 力 型 空 氣 淨 化 式 供 氣 式 自 攜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未 知 濃 度 : 正 壓 自 攜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正 壓 全 面 型 供 氣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輔 以 正 壓 自 攜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逃 生 : 含 有 機 蒸 氣 濾 罐 之 氣 體 面 罩 逃 生 型 自 攜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2. 手 部 防 護 : 材 質 以 4H 為 佳 之 防 滲 手 套 3. 眼 睛 防 護 : 化 學 安 全 護 目 鏡. 4. 皮 膚 及 身 體 防 護 : 上 述 橡 膠 材 質 的 連 身 式 防 護 衣 工 作 靴 衛 生 措 施 : 1. 工 作 後 儘 速 脫 掉 污 染 之 衣 物, 洗 淨 後 才 可 再 穿 戴 或 丟 棄, 且 須 告 知 洗 衣 人 員 污 染 物 之 危 害 性 2. 工 作 場 所 嚴 禁 抽 煙 或 飲 食 3. 處 理 此 物 後, 須 徹 底 洗 手 4. 維 持 作 業 場 所 清 潔 九. 物 理 性 及 化 學 性 質 物 質 狀 態 : 液 體 型 狀 : 液 体 顏 色 : 無 色 氣 味 : 酮 酯 味 PH 值 : 7 沸 點 / 沸 點 範 圍 : 80-140 分 解 溫 度 : 閃 火 點 : 75 測 試 方 法 : 自 然 溫 度 : 爆 炸 界 限 : 蒸 氣 壓 :50 <1000HPA 蒸 氣 密 度 : 密 度 : 0.87 溶 解 度 : 0.8 IN WATER 十. 安 全 性 及 反 應 性 安 定 性 : 正 常 狀 況 下 安 定. 特 殊 狀 況 下 可 能 之 危 害 反 應 : 1. 強 氧 化 劑 ( 如 硝 酸 鹽 過 氯 酸 鹽 過 氧 化 物 ): 增 加 火 災 爆 炸 危 險 性 2. 強 酸 或 強 鹼 : 產 生 分 解 ( 水 解 ) 反 應

3. 三 級 丁 酸 鉀 : 導 致 著 火 應 避 免 之 狀 況 : 明 火 火 花 靜 電 熱 引 燃 源 水 氣 應 避 免 之 物 質 : 強 氧 化 劑 強 酸 或 強 鹼 三 級 丁 酸 鉀 危 害 分 解 物 :--- 十 一. 毒 性 資 料 急 毒 性 : 吸 入 : 1. 其 蒸 氣 刺 激 鼻 及 咽, 濃 度 較 高 時 刺 激 增 加 2. 暴 露 於 15 ~295ppm 下 2 分 鐘 ~4 小 時, 輕 微 刺 激 鼻 及 咽 3. 濃 度 超 過 3300ppm, 會 極 刺 激 而 無 法 忍 受 4. 更 高 濃 度 下 造 成 中 央 神 經 系 統 抑 制 的 症 狀, 包 括 頭 痛 頭 暈 嘔 吐 及 無 知 覺 皮 膚 : 1. 其 液 體 可 能 引 起 皮 膚 刺 激 2. 會 經 由 皮 膚 吸 收, 症 狀 與 吸 入 及 食 入 相 似 眼 睛 : 1. 其 蒸 氣 或 其 液 體 會 造 或 刺 激,200 ~300ppm 下 輕 微 刺 激,3,300ppm 下 明 顯 刺 激, 更 高 濃 度 會 造 成 眼 睛 充 血 及 流 淚 2. 濺 到 所 引 起 的 眼 睛 刺 激 於 48 小 時 內 會 康 復 食 入 : 1. 可 能 產 生 口 及 咽 的 刺 激 2. 大 量 食 入 引 起 抑 制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的 症 狀 如 頭 痛 衰 弱 暈 眩 噁 心 LD50( 測 試 動 物 吸 收 途 徑 ):13100 mg/kg( 大 鼠 吞 食 ) LC50( 測 試 動 物 吸 收 途 徑 ):2000 ppm/4h( 大 鼠 吸 入 ) 局 部 效 應 : 頭 痛, 頭 昏 眼 花, 疲 勞, 反 胃 厭 惡. 500 mg/24h ( 兔 子, 皮 膚 ) 造 成 中 度 刺 激 100 ppm( 兔 子, 眼 睛 ) 造 成 中 度 刺 激 致 敏 感 性 : 發 炎. 慢 毒 性 或 長 期 毒 性 : 長 期 或 再 暴 露 可 造 成 皮 膚 乾 裂 及 刺 激, 曾 有 一 皮 膚 炎 的 報 導 特 殊 效 應 :1500 ppm/7h ( 懷 孕 7-16 天 雌 鼠, 吸 入 ) 造 成 胚 胎 中 毒 及 發 育 不 正 常 十 二. 生 態 資 料 可 能 之 環 境 影 響 / 環 境 流 佈 : 1. 可 能 不 會 蓄 積 動 物 實 驗 中 發 現 在 體 內 會 很 快 地 分 解 成 醋 酸 及 丁 醇, 藉 由 尿 排 出 2. 生 物 含 氧 需 求 度 (BOD ) 為 0.15 ~0.5LB/LB (5 天 ) 3. 釋 放 至 土 壤 與 水 中, 預 期 會 有 生 物 分 解 反 應 4. 釋 放 至 大 氣 中, 與 氫 氧 自 由 基 作 用 的 半 衰 期 約 為 6 天 5. 對 水 中 生 物 具 中 度 毒 性 十 三. 廢 棄 處 置 方 法 廢 棄 處 置 方 法 : 1. 根 據 政 府 相 關 法 規 處 理 2. 依 照 倉 儲 條 件 的 廢 棄 物 3. 可 採 用 特 定 的 焚 化 或 衛 生 掩 埋 法 處 理 十 四. 運 送 資 料 國 際 運 送 規 定 : 在 運 送 規 定 下 不 列 為 危 險 物 質. 1.DOT 49 CFR 將 之 列 為 第 三 類 易 燃 液 體, 包 裝 等 級 Ⅱ ( 美 國 交 通 部 ) 2.IATA/ICAO 分 級 :3 ( 國 際 航 運 組 織 )

3.IMDG 分 級 :3 ( 國 際 海 運 組 織 ) 陸 地 運 送 : 1.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第 84 條 2. 船 舶 危 險 品 裝 載 規 則 3. 台 灣 鐵 路 局 危 險 品 裝 卸 運 輸 實 施 細 則 特 殊 運 送 方 法 及 注 意 事 項 :--- 十 五. 法 規 資 料 適 用 法 規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危 險 物 及 有 害 物 通 識 規 則 有 機 溶 劑 中 毒 預 防 規 則 勞 工 作 業 環 境 空 氣 中 有 害 物 容 許 濃 度 標 準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事 業 廢 棄 物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方 法 及 設 施 標 準 十 六. 其 它 資 料 參 考 文 獻 : 製 表 單 位 名 稱 : 貝 星 貿 易 有 限 公 司 製 表 單 位 地 址 / 電 話 : 台 北 縣 新 莊 市 五 權 一 路 9 號 8F- 22994000 製 表 人 職 稱 : 經 理 姓 名 ( 簽 章 ): 林 榮 雄 製 表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一 O O 年 十 二 月 九 日 星 期 :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