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会康悦 H 保险产品计划 本计划由 都会康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和 附加都会康悦轻症疾病保险 可选 组成 全面的保障 贴心的关怀 一生的呵护 本产品由大都会人寿发行与管理 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 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 保险公司不得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 请勿参加非法集资
大都会人寿都会康悦保险产品计划 计划特色 全面的保障 涵盖合计 16 种疾病 我们为您提供高达 115 种重大疾病 ( 含成年人 1 种专属重疾和未成年人 1 种专属重疾 ) 保障, 同时还提供了 45 种轻症疾病保障 若疾病来袭, 我们与您并肩守护 贴心的关怀 轻症豁免保费且最高 3次赔付 如已选择购买附加险, 在未发生重疾或身故赔付的情况下, 轻症不分组别最高可三次赔付 ( 包含附加险的两次赔付 ), 最高累计轻症赔付 1% 保额 首次轻症赔付后剩余主附险保费可豁免, 三次轻症赔付后主险仍有效, 充分体现人性关爱与家庭责任 一生的呵护 终身健康保障与服务 3 天 -6 周岁皆可投保, 疾病保障和身故保障均覆盖终身, 关爱更长久 投保规则 投保年龄 : 3 天 -6 周岁 保险期间 : 终身 缴费期间 :5 年 1 年 2 年 最低保额限制 :1 万元 缴费方式 : 年缴 月缴 搭配规则附加都会康悦轻症疾病保险 MD1BA, 只能附加于都会康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DD16BA, 主附险基本保额比例固定 1 :1
保险责任 主险无息给付保险费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或于等待期内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以下二类疾病中的任何一项或多项, 将无息给付合同已交保险费, 合同效力终止 : (1) 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 ; (2) 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 ; 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约定的重大疾病 (18 周岁前, 未成年人组重大疾病 ;18 周岁 ( 含 18 周岁生日 ) 后, 成年人组重大疾病 ) 中一项或多项, 按基本保险金额与当时已交保险费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约定轻症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 按 3%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此后将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的, 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而不予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前身故, 按身故时已交保险费与当时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 ( 含 18 周岁生日 ) 身故, 按基本保险金额与当时已交保险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附加险 ( 可选 ) 轻症疾病保险金 1) 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罹患首次轻症疾病并赔付了轻症疾病保险金, 且自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 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轻症疾病以外其他任何一种轻症疾病 ( 第二次轻症疾病 ), 且被保险人未赔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 按 35%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项责任终止 2) 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赔付过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并且自二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 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及第二次轻症疾病以外的其他任何一种轻症疾病, 且被保险人未赔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 按 35%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附加合同终止 3) 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的, 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而不予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豁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首次发病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轻症疾病, 且被保险人未赔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 将从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有轻症疾病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 豁免主附险剩余的所有保险费, 直至合同的缴费期间届满或其效力终止 ( 以较早到达者为准 ) 同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为零, 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疾病种类 1. 恶性肿瘤 2. 急性心肌梗塞 3. 脑中风后遗症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 冠状动脉搭桥术 ( 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 6. 终末期肾病 ( 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7. 多个肢体缺失 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 良性脑肿瘤 1.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12. 深度昏迷 13. 双耳失聪 14. 双目失明 15. 瘫痪 16. 心脏瓣膜手术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8. 严重脑损伤 19. 严重帕金森病 2. 严重 Ⅲ 度烧伤 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3. 语言能力丧失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 主动脉手术 26. 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27. 坏死性筋膜炎 28.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29. 夹层主动脉瘤 3. 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31. 严重心肌炎 32. 多发性硬化症 33. 重症肌无力 34. 系统性硬皮病 35. 严重克雅氏症 36. 严重 1 型糖尿病 37. 严重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38. 胰腺移植 39. 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4. 植物人状态 41. 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42.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43. 肺源性心脏病 44. 嗜铬细胞瘤 115 种重疾 ( 成年 1 种专属重疾, 未成年 1 种专属重疾 ) 45. 侵蚀性葡萄胎 ( 或称恶性葡萄胎 ) 46. 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 47. 肾髓质囊性病 48. 肌营养不良症 49. 进行性核上神经麻痹 5. 小肠移植 51. 失去一肢及一眼 52. 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53. 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54. 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55. 肺淋巴管肌瘤病 68. 额颞叶痴呆 69. 肌萎缩脊髓侧索硬化后遗症 7.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71. 脊髓小脑变性症 72. 进行性风疹性全脑炎 73. 路易体痴呆 74. 器官移植导致的 HIV 感染 75. 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76. 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77. 血管性痴呆 78. 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 79. 严重癫痫 56. 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57. 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58. 颅脑手术 59. 成骨不全症三型 6. 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61. 重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8. 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81. 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 82. 严重结核性脑膜炎 83. 严重面部烧伤 84.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85. 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 62. 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63. Ⅲ 度房室传导阻滞 64. 埃博拉病毒感染 65. 胆道重建手术 66. 神经白塞病 67. 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86. 范可尼综合征 (Fanconi 综合征 ) 87. 狂犬病 88. 严重 III 度冻伤导致截肢 89. 大面积植皮手术 9. 糖尿病导致的双脚截除 91. 原发性脊柱侧弯的矫正手术 92. 库鲁病 93. Brugada 综合征 94. 异染性脑白质营养不良 95. 严重巨细胞动脉炎 96. 严重冠心病 ( 成年专属 ) 97.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 成年专属 ) 98. 严重克隆病 ( 成年专属 ) 99.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 成年专属 ) 1. 慢性呼吸功能衰竭终末期肺病 ( 成年专属 ) 11. 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严重狼疮性肾炎 ( 成年专属 ) 12. 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 成年专属 ) 13. 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 成年专属 ) 14. 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衰竭 ( 成年专属 ) 15. 严重慢性缩窄型心包炎 ( 成年专属 ) 16. 脊髓灰质炎 ( 未成年专属 ) 17. 肝豆状核变性 ( 未成年专属 ) 18. 严重哮喘 ( 未成年专属 ) 19. 严重瑞氏综合征 ( 未成年专属 ) 11. 严重川崎病 ( 未成年专属 ) 111. 重症手足口病 ( 未成年专属 ) 112. 婴儿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 未成年专属 ) 113. 全身型幼年类风湿性关节炎 ( 未成年专属 ) 114. 艾森门格综合征 ( 未成年专属 ) 115. 脊柱裂 ( 未成年专属 ) 注 : 各项疾病的具体定义请以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等待期 : 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 ( 以较迟者为准 )9 日内 ( 含第 9 日 )
1.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 2. 出血性登革热 3. 双侧卵巢或睾丸切除术 4. 单侧肾脏切除 5. 单侧肺脏切除 6. 单个肢体缺失 7. 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8. 主动脉内手术 ( 非开胸 ) 9.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1.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11. 中度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12. 颈动脉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 13. 心包膜切除术 14. 轻度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 15. 硬脑膜下血肿清除手术 16. 严重阻塞性睡眠窒息症 17. 较小面积 Ⅲ 度烧伤 (1%) 18. 因意外毁容而施行的面部整形手术 19. 角膜移植 2. 人工耳蜗手术 21. 不典型心肌梗塞 22. 单耳失聪 23. 单眼失明 24. 肝脏手术 25. 中度瘫痪 26. 可逆型再生障碍贫血 27. 慢性肾功能障碍 45 种轻症 28. 脑垂体瘤 脑囊肿 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29. 轻微脑中风 3. 视力严重受损 31. 糖尿病导致单脚截除 32. 中度昏迷 33. 特定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 34. 心脏起搏器或除颤器植入 35. 早期慢性肝功能衰竭 36. 中度重症肌无力 45. 中度头部外伤 37. 早期原发性心肌病 38. 早期运动神经元疾病 39. 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4. 植入腔静脉过滤器 41. 中度肌营养不良症 42. 中度帕金森氏病 43. 中度严重脊髓灰质炎 44. 中度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注 : 各项疾病的具体定义请以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等待期 : 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 ( 以较迟者为准 )9 日内 ( 含第 9 日 )
大都会人寿都会康悦保险产品计划 增值服务 贴心全面的健康增值服务, 从预防 治疗到康复, 一站式健康管理解决方案, 为您的健康保驾护航 健康管理 ( 保单有效期内 : 不限次数限被保险人本人或其监护人 ) 电话医生 诊断治疗支持 ( 保单有效期内 :1 次限被保险人本人或其指定的 2 名亲属 ) 特需 / 专家门诊预约住院协调手术协调导医导诊海外二次会诊协调海外就医协调 康复支持 ( 保单有效期内 :2 次限被保险人本人或其指定的 2 名亲属 ) 上门护理康复指导 责任免除 都会康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疾病 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 或被保险人身故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疾病 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时存在下列第 1.1 条或第 1.3 条至第 1.9 条情况之一的,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1.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1.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1.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或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1.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1.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1.6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1.7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1.8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1.9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 1.1 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疾病 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 本合同终止, 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 我们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除 1.1 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疾病 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 本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附加都会康悦轻症疾病保险 ( 可选 ) 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疾病 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 或被保险人身故 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疾病 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时存在下列第 1.1 条至第 1.2 条或第 1.4 条至第 1.9 条情况之一的,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1.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1.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 1.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1.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1.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1.6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1.7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1.8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1.9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 1.1 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疾病 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 本附加合同终止, 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 我们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除 1.1 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疾病 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 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示例 李女士,3 周岁, 考虑雾霾等环境污染和工作压力对身体可能造成的伤害, 购买都会康悦保险产品计划, 基本保额 5 万, 选择 2 年缴, 年缴保费 元 李女士各项保险利益如下表 : 单位 : 人民币元 保单年度末 1 年龄 保费 当年度 31 累计 保障 重疾一次二次轻症轻症 三次身故轻症 现金价值 1,8 2 32 26,19 4,111 3 33 39,285 7,396 4 34 52,38 13,287 5 35 65,475 19,529 6 36 78,57 26,19 7 37 91,665 33,264 8 38 14,76 4,831 9 39 117,855 48,823 1 4 13,95 57,257 2 5 261,9 172,769 3 6 261,9 241,841
注 : 1. 以上保单现金价值均为对应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2. 以上累计保费均为对应保单年度初的累计保费 3. 以上投保示例为假设的特定情况, 仅供参考 小宝宝, 周岁, 男, 购买都会康悦保险产品计划, 基本保额 5 万, 选择 2 年缴, 年缴保费 5,72 元 小宝宝各项保险利益如下表 : 保单年度末 1 年龄 1 当年度 5,72 保费 累计 5,72 保障 重疾一次二次三次轻症轻症轻症 175, 身故 5,3 现金价值 234 2 2 5,72 11,44 175, 1,6 1,135 3 3 5,72 17,16 175, 15,9 2,135 4 4 5,72 22,88 175, 21,2 3,94 5 5 5,72 28,6 175, 26,5 5,899 6 6 5,72 34,32 175, 31,8 8,14 7 7 5,72 4,4 175, 37,1 1,299 8 8 5,72 45,76 175, 42,4 12,76 9 9 5,72 51,48 175, 47,7 15,48 1 1 5,72 57,2 175, 53, 18,255 2 2 5,72 114,4 59,987 3 3 114,4 94,47 4 4 114,4 146,619 5 5 114,4 213,773 6 6 114,4 284,677 7 7 114,4 362,399 8 8 114,4 421,76 9 9 114,4 463,129 1 1 114,4 485,93 16 16 114,4 5, 注 : 1. 以上保单现金价值均为对应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2. 以上累计保费均为对应保单年度初的累计保费 3. 以上投保示例为假设的特定情况, 仅供参考
公司简介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大都会人寿 ) 是由美国大都会集团下属公司和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合资组建而成 凭借美国大都会集团在保险业的丰富经验以及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对中国市场的深刻认识, 大都会人寿致力于为中国消费者提供值得信赖和专业的保险方案 大都会人寿通过顾问行销 银行保险 直效行销及数字营销等多元渠道, 为全国各地超过二十个城市的消费者提供人寿 健康 意外伤害及年金保险产品等保险服务 如需了解更多大都会人寿的信息, 请登录公司官方网站 www.metlife.com.cn 中方股东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上海市国资委下属的国有独资投资公司, 始终围绕 战略新兴产业投融资平台 科创成果转化孵化功能平台 两大定位, 重点聚焦信息技术 能源和智能制造 生命健康 现代服务等领域, 在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加快前沿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充分发挥了引领作用, 成为国资国企参与上海科创中心建设的重要平台 美方股东美国大都会集团 (NYSE:MET) 是全球化的金融服务公司, 旗下拥有众多分公司和联营公司, 提供保险 年金 员工福利和资产管理, 以帮助个人和机构客户应对瞬息万变的世界 美国大都会集团成立于 1868 年, 目前在全球超过 4 个市场开展业务, 在美国 日本 拉丁美洲 亚洲 欧洲及中东占据着市场重要地位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 请访问 www.metlife.com 温馨提示 您在书面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的十五日内 ( 含第十五日 ) 为犹豫期 如您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合同, 自我们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时起, 本合同终止, 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并将自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 3 日内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 自我们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时起, 本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 3 日内, 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本资料内容仅供参考, 完整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犹豫期及现金价值等内容请参阅保险合同条款, 并以该条款为准 以上健康增值服务均属于我司提供给符合相应标准的保险合同之被保人的增值服务, 我司保留对该服务所有细节的解释 服务内容的变更 停止提供各项服务等的各项权利 具体服务内容 服务声明及免责条款, 请以公司官网上刊登的最新版服务手册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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