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53都会康悦主附险汇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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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儿的综合利益说明 男性 / 女性特定重大疾病 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85 周岁前 ( 含 患合同中所列男性特定重疾 ( 肺癌 / 肝癌 / 前列腺 癌 或女性特定重疾 ( 肺癌 / 乳腺癌 / 宫颈癌 中的一种或多种, 公司将按合同约定 给付保险金 750,000 元 轻症疾病保险金 :

PowerPoint 演示文稿

0 生命绿荫健康保险计划 代理人:吴丽君 手机号: 生命绿荫健康保险计划 保障计划 投保人信息 被保人信息 姓名 1 姓名 0 性别 男 性别 男 年龄 33 年龄 0 保险计划 被保人姓名 投保险种 首期保费 交费方式 交费期间 保障期间 基本保额 0 国寿康爱恶性肿瘤疾病保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 且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三百六十五日后, 初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保险合同所列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一组中的重大疾病 ( 无论一种或多种 ), 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

1附加款——康悦保险

宝宝儿的综合利益说明 保费豁免 : 如果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 / 全残, 我们将豁免身故 / 全残确认日以后本豁免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因疾病 ( 本合同生效日起 180 天后 ), 初次发生并确诊患本豁免附加合同附表中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 并于确

宝宝儿的综合利益说明 保费豁免 : 如果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 / 全残, 我们将豁免身故 / 全残确认日以后本豁免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因疾病 ( 本合同生效日起 180 天后 ), 初次发生并确诊患本豁免附加合同附表中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 并于确

保险合同特色

在申请保险金时,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 一 ) 投保单位证明 ; ( 二 )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三 ) 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病历及检查报告, 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证明或资料 ; ( 四 )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须知 1. 当被保险人满 18 周岁, 只支持为本人投保 当被保险人未成年, 可由父母为其投保 ( 残疾人不可投保 ) 2. 基本保额 投保年龄 30 天 -17 周岁, 基本保额可选范围 万 18 周岁 -40 周岁, 以下城市 (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杭州 武汉 重庆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介绍 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简称同方全球人寿 ) 由荷兰全球人寿保险集团 (Aegon) 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THTF) 各出资 5% 组建而成, 公司于 23 年 5 月正式获得营业执照, 在中国开展寿险业务 同方全球人寿总部位于上海, 目前注册资本为 21 亿元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四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 重大器官移植术, 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 已经实施了肾脏 肝脏 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 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 ( 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 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

大众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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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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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在阅读条款正文之前, 浏览一下目录有助于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了解 1 投保人与我们的合同 4 申请与给付保险金 8 释义 1.1 合同构成 4.1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8.1 意外伤害 1.2 如实告知 4.2 保险事故的通知 8.2 发病 1.3 投保范围 4.3 诉讼时效 8.3 医院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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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示范条款

期肾病 ( 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除此六种疾病外, 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 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 ; 同时, 上述疾病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2.2 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 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种类, 并自行制

海康「××××」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信诚附加豁免保险费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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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种重大疾病释义

目录 1 保险合同构成 投保年龄 合同成立与生效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开始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保险费 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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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阳光安康返本重疾组合计划产品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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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人寿 [2016] 疾病保险 059 号 阅读指引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 50 种特定疾病保险 (C,2016) 产品提供特定疾病豁免保障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 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保险人

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 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 4. 发病 90 天后, 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 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三 脑中风后遗症 :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 栓塞或梗塞, 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6 现金价值权益 11 释义 1.1 合同订立 6.1 现金价值 11.1 适用主合同释义 1.2 合同生效 6.2 保单贷款 种少儿特定重大疾病 1.3 犹豫期 11.3 意外伤害 11.4 我们认可的医院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7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

8.2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扣除款项 职业或工种变更 合同内容变更 联系方式变更 争议处理... 7 附件 : 恶性肿瘤定义 您与我们的合同 1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6 现金价值权益 11 释义 1.1 合同订立 6.1 现金价值 11.1 适用主合同释义 1.2 合同生效 6.2 保单贷款 种少儿特定重大疾病 1.3 犹豫期 11.3 意外伤害 11.4 我们认可的医院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7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

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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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1.1 本 附加都会健康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合同 (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必须附加于我们提供选择的人身保险合 同 (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如投保人 ( 以下简称 您 ) 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 可订立本 附加合同 1.2 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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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重疾条款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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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1. 当被保险人满 18 周岁, 只支持为本人投保 当被保险人未成年, 可由父母为其投保 ( 残疾人不可投保 ) 2. 基本保额 投保年龄 30 天 -17 周岁, 基本保额可选范围 5-50 万 18 周岁 -40 周岁, 以下城市 (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杭州 武汉 重庆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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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人寿 [2018] 疾病保险 092 号 中宏附加长保轻症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 ( 投保人 ) 理解 中宏附加长保轻症疾病保险 的合同条款, 本附加合同的具体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 ( 签收本附加合同后的 15 日 ) 内您可以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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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条款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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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合同构成 投保范围 合同成立与生效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保险费 保险金的领取 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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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 ( 六 )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 ( 七 ) 核爆炸 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 ( 八 )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的, 本合同终止, 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

Microsoft Word - 4.恒大人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重新报备于2018年6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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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合同构成 投保范围 合同成立与生效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保险费 保险金的领取 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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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人寿 [2017] 疾病保险 118 号 阅读指引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平安附加轻症豁免保险费 (C) 疾病保险产品提供特定轻度重疾豁免保障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 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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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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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语言能力丧失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 主动脉手术 26. 严重多发性硬化 27. 严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28. 脊髓灰质炎 29. 全身性 ( 型 ) 重症肌无力 30. 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本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 ( 含 ) 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本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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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福佑双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 通过电话渠道销售 )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附加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附加福佑双鑫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 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姓

长城保险停售产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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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1.1 本 附加吉祥安康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合同 (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必须附加于我们提供选择的人 身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如投保人 ( 以下简称 您 ) 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 可订立本附加合同 1.2 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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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会康悦 H 保险产品计划 本计划由 都会康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和 附加都会康悦轻症疾病保险 可选 组成 全面的保障 贴心的关怀 一生的呵护 本产品由大都会人寿发行与管理 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 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 保险公司不得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 请勿参加非法集资

大都会人寿都会康悦保险产品计划 计划特色 全面的保障 涵盖合计 16 种疾病 我们为您提供高达 115 种重大疾病 ( 含成年人 1 种专属重疾和未成年人 1 种专属重疾 ) 保障, 同时还提供了 45 种轻症疾病保障 若疾病来袭, 我们与您并肩守护 贴心的关怀 轻症豁免保费且最高 3次赔付 如已选择购买附加险, 在未发生重疾或身故赔付的情况下, 轻症不分组别最高可三次赔付 ( 包含附加险的两次赔付 ), 最高累计轻症赔付 1% 保额 首次轻症赔付后剩余主附险保费可豁免, 三次轻症赔付后主险仍有效, 充分体现人性关爱与家庭责任 一生的呵护 终身健康保障与服务 3 天 -6 周岁皆可投保, 疾病保障和身故保障均覆盖终身, 关爱更长久 投保规则 投保年龄 : 3 天 -6 周岁 保险期间 : 终身 缴费期间 :5 年 1 年 2 年 最低保额限制 :1 万元 缴费方式 : 年缴 月缴 搭配规则附加都会康悦轻症疾病保险 MD1BA, 只能附加于都会康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DD16BA, 主附险基本保额比例固定 1 :1

保险责任 主险无息给付保险费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或于等待期内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以下二类疾病中的任何一项或多项, 将无息给付合同已交保险费, 合同效力终止 : (1) 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 ; (2) 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 ; 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约定的重大疾病 (18 周岁前, 未成年人组重大疾病 ;18 周岁 ( 含 18 周岁生日 ) 后, 成年人组重大疾病 ) 中一项或多项, 按基本保险金额与当时已交保险费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约定轻症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 按 3%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此后将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的, 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而不予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前身故, 按身故时已交保险费与当时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 ( 含 18 周岁生日 ) 身故, 按基本保险金额与当时已交保险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附加险 ( 可选 ) 轻症疾病保险金 1) 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罹患首次轻症疾病并赔付了轻症疾病保险金, 且自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 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轻症疾病以外其他任何一种轻症疾病 ( 第二次轻症疾病 ), 且被保险人未赔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 按 35%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项责任终止 2) 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赔付过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并且自二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 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及第二次轻症疾病以外的其他任何一种轻症疾病, 且被保险人未赔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 按 35%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附加合同终止 3) 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的, 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而不予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豁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首次发病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轻症疾病, 且被保险人未赔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 将从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有轻症疾病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 豁免主附险剩余的所有保险费, 直至合同的缴费期间届满或其效力终止 ( 以较早到达者为准 ) 同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为零, 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疾病种类 1. 恶性肿瘤 2. 急性心肌梗塞 3. 脑中风后遗症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 冠状动脉搭桥术 ( 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 6. 终末期肾病 ( 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7. 多个肢体缺失 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 良性脑肿瘤 1.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12. 深度昏迷 13. 双耳失聪 14. 双目失明 15. 瘫痪 16. 心脏瓣膜手术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8. 严重脑损伤 19. 严重帕金森病 2. 严重 Ⅲ 度烧伤 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3. 语言能力丧失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 主动脉手术 26. 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27. 坏死性筋膜炎 28.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29. 夹层主动脉瘤 3. 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31. 严重心肌炎 32. 多发性硬化症 33. 重症肌无力 34. 系统性硬皮病 35. 严重克雅氏症 36. 严重 1 型糖尿病 37. 严重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38. 胰腺移植 39. 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4. 植物人状态 41. 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42.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43. 肺源性心脏病 44. 嗜铬细胞瘤 115 种重疾 ( 成年 1 种专属重疾, 未成年 1 种专属重疾 ) 45. 侵蚀性葡萄胎 ( 或称恶性葡萄胎 ) 46. 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 47. 肾髓质囊性病 48. 肌营养不良症 49. 进行性核上神经麻痹 5. 小肠移植 51. 失去一肢及一眼 52. 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53. 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54. 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55. 肺淋巴管肌瘤病 68. 额颞叶痴呆 69. 肌萎缩脊髓侧索硬化后遗症 7.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71. 脊髓小脑变性症 72. 进行性风疹性全脑炎 73. 路易体痴呆 74. 器官移植导致的 HIV 感染 75. 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76. 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77. 血管性痴呆 78. 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 79. 严重癫痫 56. 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57. 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58. 颅脑手术 59. 成骨不全症三型 6. 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61. 重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8. 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81. 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 82. 严重结核性脑膜炎 83. 严重面部烧伤 84.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85. 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 62. 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63. Ⅲ 度房室传导阻滞 64. 埃博拉病毒感染 65. 胆道重建手术 66. 神经白塞病 67. 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86. 范可尼综合征 (Fanconi 综合征 ) 87. 狂犬病 88. 严重 III 度冻伤导致截肢 89. 大面积植皮手术 9. 糖尿病导致的双脚截除 91. 原发性脊柱侧弯的矫正手术 92. 库鲁病 93. Brugada 综合征 94. 异染性脑白质营养不良 95. 严重巨细胞动脉炎 96. 严重冠心病 ( 成年专属 ) 97.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 成年专属 ) 98. 严重克隆病 ( 成年专属 ) 99.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 成年专属 ) 1. 慢性呼吸功能衰竭终末期肺病 ( 成年专属 ) 11. 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严重狼疮性肾炎 ( 成年专属 ) 12. 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 成年专属 ) 13. 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 成年专属 ) 14. 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衰竭 ( 成年专属 ) 15. 严重慢性缩窄型心包炎 ( 成年专属 ) 16. 脊髓灰质炎 ( 未成年专属 ) 17. 肝豆状核变性 ( 未成年专属 ) 18. 严重哮喘 ( 未成年专属 ) 19. 严重瑞氏综合征 ( 未成年专属 ) 11. 严重川崎病 ( 未成年专属 ) 111. 重症手足口病 ( 未成年专属 ) 112. 婴儿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 未成年专属 ) 113. 全身型幼年类风湿性关节炎 ( 未成年专属 ) 114. 艾森门格综合征 ( 未成年专属 ) 115. 脊柱裂 ( 未成年专属 ) 注 : 各项疾病的具体定义请以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等待期 : 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 ( 以较迟者为准 )9 日内 ( 含第 9 日 )

1.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 2. 出血性登革热 3. 双侧卵巢或睾丸切除术 4. 单侧肾脏切除 5. 单侧肺脏切除 6. 单个肢体缺失 7. 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8. 主动脉内手术 ( 非开胸 ) 9.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1.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11. 中度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12. 颈动脉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 13. 心包膜切除术 14. 轻度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 15. 硬脑膜下血肿清除手术 16. 严重阻塞性睡眠窒息症 17. 较小面积 Ⅲ 度烧伤 (1%) 18. 因意外毁容而施行的面部整形手术 19. 角膜移植 2. 人工耳蜗手术 21. 不典型心肌梗塞 22. 单耳失聪 23. 单眼失明 24. 肝脏手术 25. 中度瘫痪 26. 可逆型再生障碍贫血 27. 慢性肾功能障碍 45 种轻症 28. 脑垂体瘤 脑囊肿 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29. 轻微脑中风 3. 视力严重受损 31. 糖尿病导致单脚截除 32. 中度昏迷 33. 特定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 34. 心脏起搏器或除颤器植入 35. 早期慢性肝功能衰竭 36. 中度重症肌无力 45. 中度头部外伤 37. 早期原发性心肌病 38. 早期运动神经元疾病 39. 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4. 植入腔静脉过滤器 41. 中度肌营养不良症 42. 中度帕金森氏病 43. 中度严重脊髓灰质炎 44. 中度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注 : 各项疾病的具体定义请以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等待期 : 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 ( 以较迟者为准 )9 日内 ( 含第 9 日 )

大都会人寿都会康悦保险产品计划 增值服务 贴心全面的健康增值服务, 从预防 治疗到康复, 一站式健康管理解决方案, 为您的健康保驾护航 健康管理 ( 保单有效期内 : 不限次数限被保险人本人或其监护人 ) 电话医生 诊断治疗支持 ( 保单有效期内 :1 次限被保险人本人或其指定的 2 名亲属 ) 特需 / 专家门诊预约住院协调手术协调导医导诊海外二次会诊协调海外就医协调 康复支持 ( 保单有效期内 :2 次限被保险人本人或其指定的 2 名亲属 ) 上门护理康复指导 责任免除 都会康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疾病 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 或被保险人身故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疾病 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时存在下列第 1.1 条或第 1.3 条至第 1.9 条情况之一的,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1.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1.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1.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或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1.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1.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1.6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1.7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1.8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1.9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 1.1 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疾病 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 本合同终止, 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 我们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除 1.1 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疾病 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 本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附加都会康悦轻症疾病保险 ( 可选 ) 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疾病 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 或被保险人身故 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疾病 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时存在下列第 1.1 条至第 1.2 条或第 1.4 条至第 1.9 条情况之一的,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1.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1.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 1.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1.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1.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1.6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1.7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1.8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1.9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 1.1 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疾病 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 本附加合同终止, 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 我们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除 1.1 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疾病 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 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示例 李女士,3 周岁, 考虑雾霾等环境污染和工作压力对身体可能造成的伤害, 购买都会康悦保险产品计划, 基本保额 5 万, 选择 2 年缴, 年缴保费 元 李女士各项保险利益如下表 : 单位 : 人民币元 保单年度末 1 年龄 保费 当年度 31 累计 保障 重疾一次二次轻症轻症 三次身故轻症 现金价值 1,8 2 32 26,19 4,111 3 33 39,285 7,396 4 34 52,38 13,287 5 35 65,475 19,529 6 36 78,57 26,19 7 37 91,665 33,264 8 38 14,76 4,831 9 39 117,855 48,823 1 4 13,95 57,257 2 5 261,9 172,769 3 6 261,9 241,841

注 : 1. 以上保单现金价值均为对应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2. 以上累计保费均为对应保单年度初的累计保费 3. 以上投保示例为假设的特定情况, 仅供参考 小宝宝, 周岁, 男, 购买都会康悦保险产品计划, 基本保额 5 万, 选择 2 年缴, 年缴保费 5,72 元 小宝宝各项保险利益如下表 : 保单年度末 1 年龄 1 当年度 5,72 保费 累计 5,72 保障 重疾一次二次三次轻症轻症轻症 175, 身故 5,3 现金价值 234 2 2 5,72 11,44 175, 1,6 1,135 3 3 5,72 17,16 175, 15,9 2,135 4 4 5,72 22,88 175, 21,2 3,94 5 5 5,72 28,6 175, 26,5 5,899 6 6 5,72 34,32 175, 31,8 8,14 7 7 5,72 4,4 175, 37,1 1,299 8 8 5,72 45,76 175, 42,4 12,76 9 9 5,72 51,48 175, 47,7 15,48 1 1 5,72 57,2 175, 53, 18,255 2 2 5,72 114,4 59,987 3 3 114,4 94,47 4 4 114,4 146,619 5 5 114,4 213,773 6 6 114,4 284,677 7 7 114,4 362,399 8 8 114,4 421,76 9 9 114,4 463,129 1 1 114,4 485,93 16 16 114,4 5, 注 : 1. 以上保单现金价值均为对应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2. 以上累计保费均为对应保单年度初的累计保费 3. 以上投保示例为假设的特定情况, 仅供参考

公司简介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大都会人寿 ) 是由美国大都会集团下属公司和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合资组建而成 凭借美国大都会集团在保险业的丰富经验以及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对中国市场的深刻认识, 大都会人寿致力于为中国消费者提供值得信赖和专业的保险方案 大都会人寿通过顾问行销 银行保险 直效行销及数字营销等多元渠道, 为全国各地超过二十个城市的消费者提供人寿 健康 意外伤害及年金保险产品等保险服务 如需了解更多大都会人寿的信息, 请登录公司官方网站 www.metlife.com.cn 中方股东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上海市国资委下属的国有独资投资公司, 始终围绕 战略新兴产业投融资平台 科创成果转化孵化功能平台 两大定位, 重点聚焦信息技术 能源和智能制造 生命健康 现代服务等领域, 在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加快前沿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充分发挥了引领作用, 成为国资国企参与上海科创中心建设的重要平台 美方股东美国大都会集团 (NYSE:MET) 是全球化的金融服务公司, 旗下拥有众多分公司和联营公司, 提供保险 年金 员工福利和资产管理, 以帮助个人和机构客户应对瞬息万变的世界 美国大都会集团成立于 1868 年, 目前在全球超过 4 个市场开展业务, 在美国 日本 拉丁美洲 亚洲 欧洲及中东占据着市场重要地位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 请访问 www.metlife.com 温馨提示 您在书面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的十五日内 ( 含第十五日 ) 为犹豫期 如您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合同, 自我们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时起, 本合同终止, 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并将自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 3 日内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 自我们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时起, 本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 3 日内, 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本资料内容仅供参考, 完整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犹豫期及现金价值等内容请参阅保险合同条款, 并以该条款为准 以上健康增值服务均属于我司提供给符合相应标准的保险合同之被保人的增值服务, 我司保留对该服务所有细节的解释 服务内容的变更 停止提供各项服务等的各项权利 具体服务内容 服务声明及免责条款, 请以公司官网上刊登的最新版服务手册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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