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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 第 2 季 激 勵 精 進 方 案 人 事 論 壇 貢 獻 賞 / 業 務 討 論 專 版 / 優 良 討 論 主 題 串 獲 選 名 單 1. 學 校 教 師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的 核 定 期 間? 2 2. 學 校 的 控 管 代 課 教 師 及 2688 教 師, 需 公 開 甄 選 嗎? 3 3. 請 問 幹 事 兼 辦 他 校 業 務 ( 非 人 事 會 計 ), 其 至 他 校 當 日 應 如 何 請 假? 可 否 領 差 旅 費? 5 4. 請 問 留 職 停 薪 人 員 考 績 問 題? 7 5. 請 問 代 理 教 師 可 不 可 以 去 在 職 進 修? 8 6. 新 介 聘 之 教 師 服 務 未 滿 一 年 能 否 核 可 同 意 其 公 假 進 修? 9 7. 國 小 專 任 ( 科 任 非 導 師 ) 教 師 請 娩 假, 代 其 課 務 之 外 聘 短 代 教 師 應 支 鐘 點 費 或 日 薪? 10 8. 兼 職 代 理 二 三 事 11 9. 受 指 派 參 加 同 仁 配 偶 之 父 母 公 祭, 請 問 應 如 何 給 假? 12 10. 5 月 31 日 前 報 送 之 擬 聘 任 人 員 申 請 查 詢 比 對 名 冊 對 象? 15 11. 代 理 教 師 再 續 聘 1 年, 若 於 7.30 生 產, 開 學 時 是 否 能 請 剩 餘 的 娩 假? 17 12. 教 師 兼 職 資 料 該 不 該 登 錄 於 系 統? 19 1

學 校 教 師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的 核 定 期 間? 彰 化 縣 政 府 102 年 5 月 14 日 府 教 學 字 第 102144345 號 函 規 定 略 以, 教 育 人 員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仍 受 每 次 不 得 少 於 6 個 月 為 限 之 限 制 ( 除 特 殊 放 寬 事 項 外 ) 請 問 發 表 主 題 如 果 學 校 內 教 師 要 請 102 學 年 第 1 學 期 的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但 選 擇 從 8 月 31 日 開 始 請 至 103 年 2 月 1 日 結 束 明 著 就 是 要 賺 暑 假 一 個 月 的 薪 水 學 校 該 不 該 要 求 應 由 8 月 1 日 開 始 請 育 嬰, 或 者 同 意 當 事 人 自 8 月 31 日 開 始 請 育 嬰?? 依 據 教 育 人 員 留 職 停 薪 辦 法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育 嬰 留 停 係 屬 不 得 拒 絕 之 留 停 項 目 考 量 學 校 排 課 之 需 求, 私 下 請 教 務 處 與 教 師 1 協 商 為 宜 規 定 : 教 師 申 請 留 職 停 薪 之 期 間, 應 以 學 期 為 單 位 但 因 前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以 實 際 需 求 提 出 申 請, 或 因 特 殊 事 由 經 服 務 學 校 或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2 機 關 核 准 者, 不 在 此 限 ~~ 請 當 事 人 提 出 說 明, 若 其 說 明 符 合 實 際 需 求 或 特 殊 事 由, 簽 請 校 長 同 意, 不 管 其 動 機 如 何, 也 無 法 拒 絕 吧! 實 務 上, 教 師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是 很 有 彈 性 的, 我 辦 過 的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案 件 並 不 是 從 8 月 1 日 開 始, 而 是 8 月 29 日 開 學 前 一 天, 然 後 2 月 1 日 復 職 ; 另 一 個 是 原 訂 8 月 1 日 復 職 的 提 前 於 7 月 1 日 復 職, 沒 錯 啊, 3 可 以 多 賺 暑 假 一 個 月 的 薪 水, 而 且 不 會 請 超 過 6 個 月, 因 為 公 保 育 嬰 津 貼 一 次 以 6 個 月 為 限, 所 以 夫 妻 二 人 會 輪 流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老 師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真 是 太 方 便 了! 卡 爾 維 諾 hui FIFI yaya 2

學 校 的 控 管 代 課 教 師 及 2688 教 師, 需 公 開 甄 選 嗎? 請 問 學 校 的 控 管 代 課 教 師 及 2688 教 師, 需 公 開 甄 選 嗎? 每 年 辦 理? 亦 或 隔 年 辦 理? 因 我 剛 到 學 校 不 久, 學 校 教 務 主 任 希 望 我 去 了 解, 如 發 表 主 題 需 公 開 甄 選, 要 我 趕 快 上 網 我 有 點 不 解, 代 課 老 師 不 是 現 在 才 有, 而 且 是 由 人 事 室 辦 理 嗎? 請 學 校 人 事 先 進 解 惑 若 你 用 兼 任 教 師 -- 有 國 小 教 師 證 可 以 直 接 請 校 長 聘 任 不 需 甄 選 若 用 代 課 教 師 需 上 網 甄 選 分 3 階 段 ---- 介 聘 中 心 有 許 多 學 校 上 網 1 可 參 考 基 本 上 簡 章 由 教 務 擬 由 人 事 上 網 每 個 學 校 生 態 不 同 辦 理 程 序 可 詢 問 較 大 的 學 校 可 能 較 完 備 一 點 其 實 要 不 要 公 開 甄 選, 要 探 究 其 原 因 ;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101 年 7 月 10 日 修 ) 第 3 條 中 小 學 聘 任 兼 任 教 師, 應 由 校 長 就 具 有 各 該 教 育 階 段 科 ( 類 )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聘 任 之 中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班 因 課 程 安 排 需 要 聘 任 兼 任 教 師, 得 由 校 長 就 校 外 具 藝 術 專 長 者 聘 任 之, 不 受 前 項 規 定 資 格 之 限 制 中 小 學 聘 任 三 個 月 以 上 之 代 課 代 理 教 師, 應 依 下 列 資 格 順 序 公 開 甄 選, 經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後, 由 校 長 聘 任 之 : 一 具 有 各 該 教 育 階 段 科 ( 類 )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二 無 前 款 人 員 報 名 或 前 款 人 員 經 甄 選 未 通 過 者, 得 為 具 有 修 畢 2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取 得 修 畢 證 明 書 者 三 無 前 款 人 員 報 名 或 前 款 人 員 經 甄 選 未 通 過 者, 得 為 具 有 大 學 以 上 畢 業 者 前 項 甄 選 作 業 辦 理 完 竣, 應 檢 附 甄 選 簡 章 錄 取 名 單 及 相 關 會 議 紀 錄 報 各 該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備 查 但 經 各 該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免 報 者, 不 在 此 限 中 小 學 聘 任 未 滿 三 個 月 之 代 課 或 代 理 教 師, 得 免 經 公 開 甄 選 及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程 序, 由 校 長 就 符 合 第 三 項 規 定 資 格 者 聘 任 之 weng 33 datsuen 其 中 3 個 月 以 上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需 公 開 招 考 是 因 : 3

代 理 教 師 要 領 年 終 代 課 教 師 要 領 全 學 期 5.5 月 所 以 須 經 公 開 招 考 程 序 ( 防 止 學 生 循 私, 經 縣 府 審 核 較 沒 問 題...) 3 個 月 以 下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不 需 公 開 招 考 是 因 : 時 間 太 短 且 作 業 來 不 急, 所 以 援 權 校 長 決 定 如 果 你 的 教 師 明 天 請 事 假 一 天, 你 還 要 公 開 五 日 招 考 教 師 嗎? 第 3-2 條 中 小 學 聘 任 三 個 月 以 上 經 公 開 甄 選 之 代 課 代 理 教 師, 其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符 合 學 校 校 務 需 求, 且 具 第 三 條 第 三 項 第 一 款 資 格 者, 經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後 得 再 聘 之, 並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備 查 ; 再 聘 至 多 以 二 次 為 限 前 項 備 查 作 業 經 各 該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免 報 者, 不 在 此 限 得 再 續 聘 2 次 長 期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是 因 為 : 為 留 住 優 秀 人 員, 但 須 經 教 評 會 審 查, 且 送 縣 府 備 查, 如 果 你 的 學 校 要 留 服 務 不 好 的 教 師, 那 縣 府 也 不 管 你 了 但 注 意 必 須 是 有 教 師 證 者! 且 續 聘 2 次 不 是 2 年! 4

請 問 幹 事 兼 辦 他 校 業 務 ( 非 人 事 會 計 ), 其 至 他 校 當 日 應 如 何 請 假? 可 否 領 差 旅 費? 請 問 幹 事 兼 辦 他 校 業 務 ( 非 人 事 會 計 ), 其 至 他 校 當 日 應 如 何 請 假? 發 表 主 題 可 否 領 差 旅 費? 幹 事 兼 辦 他 校 業 務 ( 非 人 事 會 計 ), 想 必 是 縣 府 核 派 並 簽 陳 原 職 學 校 校 長 同 意, 其 至 他 校 當 日 以 公 差 (5 公 里 以 上 ) 或 公 出 ( 依 縣 府 規 定 不 足 5 公 里 不 得 支 領 差 旅 費, 公 出 事 由 可 加 註 不 簽 到 退 ) 登 記, 1 至 差 旅 費 部 分 若 縣 府 無 明 確 規 定 ( 可 再 問 一 下 會 計 人 員 ), 一 般 在 原 職 或 兼 辦 學 校 請 領 皆 可 ( 不 重 複 ; 不 過 個 人 認 為, 做 兼 辦 學 校 的 事, 以 在 兼 辦 學 校 請 領 較 合 理 ) 若 學 校 幹 事 職 務 之 進 用 條 件 係 兩 校 共 設, 辦 理 兩 校 事 務 出 納 文 書 等 業 務, 設 置 幹 事 學 校 之 職 務 說 明 書 應 已 載 明 且 報 經 銓 敘 部 同 意, 既 2 屬 本 職 工 作, 如 何 支 領 差 費? 引 用 Louison 的 文 章 : 若 學 校 幹 事 職 務 之 進 用 條 件 係 兩 校 共 設, 辦 理 兩 校 事 務 出 納 文 書 等 業 務, 設 置 幹 事 學 校 之 職 務 說 明 書 應 已 載 明 且 報 經 銓 敘 部 同 意, 既 屬 本 職 工 作, 如 何 支 領 差 費? 3 這 個 問 題 似 有 討 論 空 間, 我 們 出 差 不 也 大 都 是 屬 執 行 本 職 業 務 嗎!? 公 差 係 由 機 關 學 校 指 派 執 行 一 定 任 務, 而 學 校 幹 事 既 為 兩 校 共 設, 辦 理 兩 校 事 務 出 納 文 書 等 業 務, 其 得 否 認 定 為 學 校 指 派 而 支 領 差 旅 4 費? 您 指 的 應 該 是 第 三 年 補 實 學 校 的 幹 事 除 辦 理 原 校 文 書 事 務 及 出 納 等 工 作 外 亦 兼 辦 另 一 校 的 文 書 事 務 及 出 納 等 工 作 我 分 享 本 校 的 作 法 我 是 和 另 一 校 人 事 協 調 好 了 兼 辦 另 一 校 時, 其 差 勤 由 該 校 人 事 代 管 無 須 在 本 校 請 假 但 如 果 兼 辦 另 一 校, 遇 到 要 出 差 時 5 出 差 要 向 哪 一 邊 請 目 前 還 沒 討 論 到 不 過 我 認 為 同 時 也 須 向 佔 缺 的 學 校 請 出 差 因 為 差 旅 費 應 該 向 佔 缺 的 學 校 申 請 較 為 妥 適 除 非 是 兼 辦 學 校 指 派 的 出 差 至 兼 辦 另 一 校 衍 生 的 差 旅 費 ( 交 通 費 ) 問 題 我 覺 得 應 該 向 縣 府 反 應 由 縣 府 專 款 補 助 Biketony 云 Louison 云 Louison future 5

6 1. 經 請 教 資 深 同 仁 做 法, 在 本 職 學 校 還 是 辦 理 差 假, 可 預 先 規 劃 一 週 哪 幾 天 到 兼 辦 學 校, 於 假 卡 上 填 寫 一 筆, 例 如 出 差 日 期 102.0 5.01-102.12.31 每 週 一 四, 如 非 此 固 定 日 期, 則 另 外 再 寫 假 卡 2. 至 於 差 旅 費, 如 同 鄉 鎮 無 法 領 取 里 程 數 不 足, 如 不 同 鄉 鎮, 因 學 校 預 算 匱 乏, 看 起 來 能 領 取 的 也 很 少 真 是 辛 苦 這 些 幹 事 同 仁 了! 不 肖 學 生 7 增 置 幹 事 辦 理 兩 校 業 務, 縣 府 終 於 來 文 同 意 比 照 彰 化 縣 政 府 所 屬 各 國 民 小 學 兼 任 人 事 與 會 計 人 員 兼 職 期 間 往 返 交 通 費 報 支 要 點 規 定, 兼 辦 學 校 與 本 職 服 務 學 校 距 離 達 五 公 里 以 上, 按 實 際 前 往 次 數 支 給 由 本 職 學 校 至 兼 辦 學 校 往 返 交 通 費, 惟 每 人 每 月 支 領 交 通 費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10 次, 並 追 溯 至 到 職 日 起 適 用, 經 費 由 縣 府 負 擔 Biketony 6

請 問 留 職 停 薪 人 員 考 績 問 題? 某 甲 自 101 年 12 月 2 日 留 職 停 薪 至 102 年 1 月 31 日 復 職 則 1.101 年 度 考 績 是 打 年 終 考 績 或 另 予 考 績? 發 表 主 題 2. 另 101 年 終 獎 金 是 否 仍 照 發 放, 有 無 比 例 問 題? 3.102 年 休 假 又 該 如 何 計 算 之, 有 無 比 例 問 題? ( 假 設 某 甲 自 1010101 起 連 續 服 務 ) 一 年 終 考 績 或 另 予 考 績? 1.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第 三 條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區 分 年 終 考 績 : 係 指 各 官 等 人 員, 於 每 年 年 終 考 核 其 當 年 一 至 十 二 月 任 職 期 間 之 成 績 2. 復 查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 條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年 終 考 績, 於 每 年 年 終 辦 理, 考 績 年 度 內 任 職 期 間 之 計 算, 以 月 計 之 3. 本 案 某 甲 自 101 年 12 月 2 日 奉 准 留 職 停 薪, 依 上 開 法 規 尚 符 年 終 考 績 規 定 二 101 年 終 獎 金 是 否 仍 照 發 放, 有 無 比 例 問 題? 1. 依 101 年 軍 公 教 人 員 年 終 工 作 獎 金 發 給 注 意 事 項 七 年 資 採 計 ( 二 ) 規 定, 留 職 停 薪 人 員 得 按 實 際 在 職 月 數 比 例, 依 在 職 最 後 一 個 月 所 支 待 遇 標 準 計 發 2. 本 案 某 甲 自 101 年 12 月 2 日 奉 准 留 職 停 薪, 尚 無 比 例 問 題 ( 採 計 12/12) 三 102 年 休 假 又 該 如 何 計 算 之, 有 無 比 例 問 題? 1 1. 依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第 7 條 第 1 項 規 定 : 則 公 務 人 員 至 年 終 連 續 服 務 滿 一 年 者, 第 二 年 起, 每 年 應 給 休 假 七 日 ; 服 務 滿 三 年 者, 第 四 年 起, 每 年 應 給 休 假 十 四 日 ; 滿 六 年 者, 第 七 年 起, 每 年 應 給 休 假 二 十 一 日 ; 滿 九 年 者, 第 十 年 起, 每 年 應 給 休 假 二 十 八 日 ; 滿 十 四 年 者, 第 十 五 年 起, 每 年 應 給 休 假 三 十 日 2.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第 7 條 第 2 項 規 定 : 初 任 人 員 於 二 月 以 後 到 職 者, 得 按 當 月 至 年 終 之 在 職 月 數 比 例 於 次 年 一 月 起 核 給 休 假 ; 其 計 算 方 式 依 第 三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第 三 年 一 月 起, 依 前 項 規 定 給 假 3.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第 8 條 第 2 項 規 定 : 因 留 職 停 薪 復 職 年 資 未 銜 接 者, 其 休 假 年 資 之 計 算 依 前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4. 留 職 停 薪 視 同 年 資 中 斷, 翌 年 之 休 假 日 數, 應 依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第 7 條 第 2 項 規 定 計 算 後 核 給 5. 依 上 開 規 定, 本 案 某 甲 102 年 1 月 31 日 復 職,102 年 無 休 假 以 上 供 參 dd54093 拾 穗 7

請 問 代 理 教 師 可 不 可 以 去 在 職 進 修? 請 問 各 位 賢 拜 代 理 教 師 可 不 可 以 去 在 職 進 修 發 表 主 題 是 否 有 相 關 的 規 範 請 教 各 位 賢 拜 的 看 法 依 據 彰 化 縣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實 施 要 點 第 3 點 之 規 定 : 本 要 點 所 稱 各 級 學 校 教 師 ( 以 下 簡 稱 教 師 ), 係 指 現 任 本 縣 高 級 中 學 國 民 中 學 國 民 小 學 及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 班 ) 編 制 內 按 月 支 領 待 遇 之 校 長 及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教 師 1 所 以 是 編 制 內 按 月 支 領 待 遇 之 校 長 及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教 師 才 能 申 請 在 職 進 修, 而 代 理 教 師 並 不 符 上 項 所 稱 以 上 供 參 但 如 果 是 個 人 公 餘 時 間 進 修, 則 非 學 校 所 管 範 圍 ( 個 人 自 由 意 願 ) 依 據 彰 化 縣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實 施 要 點 沒 有 包 括 代 理 教 師 因 此 代 理 教 師 是 無 法 申 請 部 分 辦 公 時 間 進 修 的 2 但 若 有 代 理 教 師 要 申 請 在 職 專 班 的 學 位 進 修, 會 要 學 校 開 立 年 資 證 明 無 涉 申 請 進 修 問 題, 僅 開 立 證 明 即 可 sheng tina yam16 8

新 介 聘 之 教 師 服 務 未 滿 一 年 能 否 核 可 同 意 其 公 假 進 修? 依 規 定 教 師 申 請 在 職 進 修 學 位, 必 須 與 教 學 相 關, 須 在 校 服 務 滿 一 年 發 表 主 題 以 上 者 為 限, 惟 教 師 於 原 服 務 學 校 已 獲 核 可 同 意 其 進 修, 本 校 是 否 需 依 其 原 任 學 校 之 同 意 函 辦 理 或 另 為 同 意 與 否 之 處 理 查 彰 化 縣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實 施 要 點 第 四 點 : 教 師 申 請 在 職 進 修 學 位 以 在 學 校 服 務 滿 一 年 以 上 者 為 限, 其 服 務 滿 一 年 之 計 算, 除 服 兵 役 年 資 不 予 採 計 外, 以 擔 任 合 格 教 師 之 學 期 起 算 至 申 請 時 之 該 學 期 結 束 止 但 新 進 教 師 已 在 他 校 申 請 進 修 核 准 者, 不 在 此 限, 惟 教 師 申 1 請 部 分 辦 公 時 間 進 修 研 究 者, 不 得 影 響 教 學 及 行 政 業 務 故 新 介 聘 之 教 師 於 原 服 務 學 校 已 獲 核 可 同 意 其 進 修, 該 師 自 可 繼 續 其 進 修 課 程, 惟 實 務 作 法 上 新 聘 學 校 會 請 該 師 寫 一 份 進 修 簽 呈, 以 為 准 假 及 嗣 後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申 請 改 敘 之 參 據 介 聘 教 師 在 前 學 校 已 同 意 進 修 或 調 校 前 已 考 取, 原 則 上 調 入 學 校 會 請 2 其 寫 進 修 簽 呈, 學 校 再 發 一 張 進 修 同 意 函 公 文 給 該 位 教 師 之 前 辦 理 教 師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改 敘, 縣 府 會 要 求 要 原 服 務 學 校 之 進 修 同 意 函 及 新 介 聘 學 校 之 進 修 同 意 函, 所 以 教 師 介 聘 至 新 學 校 還 是 得 再 簽 3 一 次, 以 免 延 誤 改 敘 時 程 ship Louison 小 石 頭 linda 9

國 小 專 任 ( 科 任 非 導 師 ) 教 師 請 娩 假, 代 其 課 務 之 外 聘 短 代 教 師 應 支 鐘 點 費 或 日 薪? 本 校 ( 國 小 ) 專 任 ( 科 任 非 導 師 ) 教 師 自 5 月 30 日 起 請 娩 假, 代 其 課 務 發 表 主 題 之 短 期 代 課 教 師 應 支 給 日 薪 或 支 給 代 課 鐘 點 費 為 宜, 有 無 相 關 規 定, 請 各 位 先 進 指 點 教 師 請 娩 假 期 間 聘 用 代 課 或 代 理 教 師 應 視 學 校 校 務 需 要, 如 係 聘 代 課 代 其 課 務 得 支 給 代 課 鐘 點 費, 如 係 聘 用 代 理 教 師 代 其 課 ( 職 ) 務 得 支 給 日 薪 (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第 9 條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1 之 待 遇 規 定 如 下 : 一 兼 任 及 代 課 教 師 待 遇 以 鐘 點 費 支 給 二 代 理 教 師 待 遇 分 本 薪 加 給 及 獎 金 三 種 前 項 各 款 待 遇 支 給 基 準, 由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定 之 ) 一 依 本 縣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每 週 授 課 節 數 編 排 要 點 規 定, 科 任 教 師 每 週 授 課 節 數 20 節 每 節 260 元, 每 週 代 課 鐘 點 費 約 5200 元 二 國 小 科 任 教 師 請 娩 假, 教 務 處 教 學 組 長 找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困 境, 如 2 交 通 偏 遠, 代 課 教 師 一 定 不 來, 代 課 節 數 不 多 亦 不 來 實 務 上 均 以 代 理 教 師 聘 用 支 日 薪 方 式, 每 週 三 下 午 没 課 扣 除, 一 週 上 課 四 天 半, 支 日 薪 與 每 週 代 課 鐘 點 費 差 300 元 左 右, 請 卓 參 聘 日 薪 之 代 理 教 師 或 鐘 點 之 代 課 教 師 圴 可 但 要 注 意 若 教 師 當 日 所 遺 課 務 僅 1 2 節 3 依 縣 內 98 年 之 規 定 應 盡 量 避 免 聘 任 支 付 日 薪 之 代 理 教 師 sheng 番 茄 拾 穗 future 10

兼 職 代 理 二 三 事 兼 職 者 : 如 兼 任 人 事 管 理 員 會 計 員, 故 得 在 不 重 領 不 兼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之 原 則 下, 就 所 兼 任 主 管 職 務 之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與 兼 職 費 擇 一 支 領 擇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者, 如 另 有 兼 職, 得 依 支 給 規 定 再 支 領 二 個 兼 職 費 ; 擇 領 兼 職 費 者, 得 依 支 給 規 定 再 支 領 一 個 兼 職 費 代 理 者 : 經 權 責 機 關 核 准 代 理 其 他 機 關 ( 構 ) 學 校 主 管 職 務 連 續 10 發 表 主 題 個 工 作 日 以 上 者, 得 就 所 代 理 主 管 職 務 之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與 兼 職 費 擇 一 支 領, 故 雖 係 領 兼 職 費, 但 其 本 質 仍 係 代 理 既 係 代 理, 是 否 應 至 銓 敘 部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填 報 職 務 代 理 名 冊? 若 要 填 報, 原 本 在 甲 機 關 代 理 乙 機 關 主 管 職 務 並 領 兼 職 費, 後 調 至 乙 機 關, 請 問 其 代 理 資 料 該 由 前 機 關 甲 或 現 職 機 關 乙 填 報? cheng 1 2 有 關 需 報 送 之 對 象 需 符 合 各 機 關 職 務 代 理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二 各 機 關 職 務 代 理,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以 下 列 情 形 為 限 : ( 一 ) 出 缺 之 職 務, 尚 未 派 員 或 分 發 人 員 ( 二 ) 公 差 公 假 請 假 或 休 假 ( 三 ) 因 案 停 職 或 休 職 ( 四 ) 其 他 依 規 定 奉 准 保 留 職 缺 上 述 人 員 係 符 合 報 送 之 對 象 簡 單 回 一 下 大 大 的 問 題 1. 如 係 代 理, 本 年 度 利 用 銓 敘 部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填 報 2. 甲 機 關 代 理 乙 機 關 若 領 的 是 兼 職 費, 不 在 本 次 調 查 範 圍, 不 用 上 網 報 PS 假 設 性 問 題 : 如 在 甲 機 關 代 理 乙 機 關 主 管 職 務 並 領 的 是 代 理 主 管 加 給, 誰 來 報? 判 定 方 式 : 被 代 理 的 缺 設 在 哪 個 機 關, 就 由 那 個 機 關 填 報!! 簡 單 的 來 說, 就 是 核 發 代 理 薪 酬 的 機 關 填 報 啦! hui 卡 爾 維 諾 3 請 參 考 各 機 關 職 務 代 理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十 一 依 本 注 意 事 項 規 定 代 理 之 現 職 人 員 及 約 聘 僱 人 員, 其 所 支 酬 金 由 各 機 關 人 事 單 位 每 半 年 列 冊, 並 逐 一 註 明 分 發 機 關 同 意 之 文 號, 分 別 函 送 分 發 機 關 銓 敘 機 關 主 計 機 關 及 審 計 機 關 查 考 不 符 規 定 者, 主 計 及 審 計 機 關 應 不 予 核 銷, 並 予 追 繳 云 11

受 指 派 參 加 同 仁 配 偶 之 父 母 公 祭, 請 問 應 如 何 給 假? 同 仁 配 偶 之 父 母 過 逝, 校 長 欲 依 據 校 內 福 利 互 助 辦 法, 指 派 一 級 單 位 發 表 主 題 主 管 參 加 公 祭, 請 問 應 如 何 給 假? 可 否 領 差 旅 費? Biketony 1 2 3 4 本 案 倘 因 同 仁 或 其 直 系 親 屬 身 故, 校 長 指 派 參 加 公 祭 並 協 助 處 理 相 關 後 續 照 護 事 宜 之 必 要 時, 依 權 責 認 定 確 屬 執 行 公 務 後, 據 以 核 給 公 差 及 報 支 差 旅 費 但 為 避 免 引 發 爭 議, 其 差 假 應 以 名 實 相 符 之 事 由 登 記, 不 宜 僅 以 參 加 公 祭 為 登 記 事 由 加 場 演 出 : 校 長 應 邀 參 加 各 校 校 際 間 校 慶 活 動 觀 禮, 請 問 應 如 何 假 別 登 記? 依 據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96.06.28 處 忠 字 第 0960003657 號 書 函 略 以, 差 旅 費 係 處 理 一 般 公 務 或 特 定 工 作 計 畫 所 需 之 差 旅 費 用, 如 需 報 支 差 旅 費 時, 應 以 出 差 登 記, 參 加 或 奉 派 參 加 各 項 活 動, 應 就 事 實 認 定 是 否 處 理 一 般 公 務 或 特 定 工 作 計 畫, 才 可 依 出 差 要 點 規 定 支 領 差 旅 費, 參 加 婚 喪 喜 慶 非 處 理 公 務, 亦 非 機 關 業 務 範 圍 內 之 活 動 項 目, 自 不 宜 報 支 差 旅 費 然 而 銓 敘 部 85.11.25 之 85 台 法 二 字 第 1382952 號 函 略 以, 公 差 係 由 機 關 指 派 執 行 一 定 之 任 務, 又 公 務 員 奉 派 參 加 同 仁 家 屬 之 公 祭, 可 否 核 給 公 差, 宜 由 各 機 關 本 於 權 責 自 行 核 處 再 者, 考 量 公 務 同 仁 奉 派 參 加 公 祭, 除 係 承 首 長 之 命, 代 表 首 長 及 所 屬 機 關 出 席 公 祭 場 合 外, 並 具 有 代 表 機 關 安 撫 同 仁 ( 眷 屬 ) 情 緒 及 協 助 處 理 相 關 事 宜 之 性 質, 屬 處 理 機 關 特 殊 事 項, 為 機 關 照 顧 員 工 所 必 要 之 措 施, 其 得 否 報 支 差 旅 費 經 轉 准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97.09.0 處 忠 字 第 0970004670 號 書 函 略 以, 各 機 關 如 因 同 仁 或 其 直 系 親 屬 身 故, 有 派 員 參 加 公 祭 並 協 助 處 理 相 關 後 續 照 護 事 宜 之 必 要 時, 得 由 機 關 首 長 參 酌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及 銓 敘 部 上 開 函 之 意 旨, 依 權 責 認 定 確 屬 執 行 公 務 後, 據 以 核 給 公 差 及 報 支 差 旅 費, 惟 為 避 免 引 發 爭 議, 其 差 假 應 以 名 實 相 符 之 事 由 登 記, 不 宜 僅 以 參 加 公 祭 為 登 記 事 由 綜 上 所 述, 純 粹 去 參 加 公 祭 並 無 上 開 條 文 之 適 用 校 長 應 邀 參 加 各 校 校 際 間 校 慶 活 動 觀 禮, 請 問 應 如 何 假 別 登 記? 個 人 認 為 校 長 應 邀 參 加 各 校 校 際 間 校 慶 活 動 觀 禮, 如 果 與 其 目 的 性 具 有 相 關 之 因 果 關 係, 且 係 在 客 觀 構 成 要 件 中 所 必 須 具 備 的 一 個 要 素, 則 依 其 符 合 存 在 構 成 之 要 素 自 行 處 理 本 案 依 縣 府 主 計 處 答 客 問 http://hl.tist.com.tw/chcg_2011b/accounting/04qanda/qa nda01_con.asp?que_sno=27308 主 任 假 日 奉 派 代 表 校 長 參 加 其 他 學 校 校 慶 可 否 請 領 差 旅 問 題, 主 圭 靈 at68686 at68686 圭 靈 12

5 計 處 答 覆 最 後 為 參 加 其 他 學 校 校 慶 若 非 屬 機 關 業 務 範 圍 內 之 公 務 或 活 動, 自 不 宜 報 支 差 旅 費 請 問 是 否 屬 機 關 業 務 範 圍 內 之 公 務 或 活 動 由 誰 認 定? 發 問 日 期 :2009/01/07 解 問 日 期 :2009/01/07 * 一 查 考 試 院 (46) 台 試 秘 二 字 第 0842 號 函 釋 規 定 : 公 差 與 公 假, 有 顯 著 之 區 別, 前 者 係 由 機 關 指 派 執 行 一 定 之 任 務, 適 用 差 旅 費 報 支 之 規 定 者, 後 者 為 請 假 規 則 第 三 條 ( 按 現 為 第 四 條 ) 所 明 定 二 有 關 主 任 假 日 奉 派 代 表 校 長 參 加 其 他 學 校 校 慶 是 否 屬 機 關 業 務 範 圍 之 公 務 或 活 動, 宜 由 機 關 學 校 首 長 本 於 權 責 覆 實 認 定 以 上 供 參 關 於 同 仁 配 偶 之 父 母 過 逝, 校 長 指 派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參 加 公 祭, 請 問 應 如 何 給 假? 可 否 領 差 旅 費? 可 以 參 酌 附 件 檔 函 釋 future 按 此 下 載 檔 案 :20130507152808SKMBT_36313050715250.pdf 至 於 校 長 參 加 他 校 校 慶 及 以 何 種 假 別 登 記 可 以 參 酌 縣 府 人 事 處 97.12.22 如 下 之 答 客 問 : 6 一 查 考 試 院 (46) 台 試 秘 二 字 第 0842 號 函 釋 規 定 : 公 差 與 公 假, 有 顯 著 之 區 別, 前 者 係 由 機 關 指 派 執 行 一 定 之 任 務, 適 用 差 旅 費 報 支 之 規 定 者, 後 者 為 請 假 規 則 第 三 條 ( 按 現 為 第 四 條 ) 所 明 定 復 查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96 年 6 月 28 日 處 忠 字 第 0960003657 號 書 函 示 略 以 : 旅 費 係 處 理 一 般 公 務 或 特 定 工 作 計 畫 所 需 之 差 旅 費 用, 依 機 關 業 務 性 質 及 實 際 需 要 編 列, 如 需 報 支 差 旅 費 時, 應 以 出 差 登 記, 至 參 加 或 奉 派 參 加 各 項 活 動, 應 就 事 實 認 定 是 否 處 理 一 般 公 務 或 特 定 工 作 計 畫, 才 可 依 出 差 要 點 規 定 支 領 差 旅 費 準 上, 有 關 校 長 參 加 他 校 校 慶 運 動 會, 因 該 活 動 非 屬 處 理 公 務 亦 非 機 關 之 業 務 項 目, 自 不 宜 報 支 差 旅 費 二 至 假 日 參 加 得 否 補 假 一 節, 查 銓 敘 部 九 十 年 十 二 月 七 日 ( 九 0) 法 二 字 第 二 0 九 0 三 六 九 號 書 函 釋 略 以 : 查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 公 務 員 每 週 應 有 二 日 之 休 息, 作 為 例 假 業 務 性 質 特 殊 之 機 關, 得 以 輪 休 或 其 他 彈 性 方 式 行 之 中 所 稱 之 例 假, 就 一 般 行 政 機 關 而 言, 是 為 星 期 六 及 星 期 日, 當 無 疑 義 且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例 假 日 不 上 班 辦 公 既 不 上 班 辦 公, 各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如 自 行 或 奉 准 參 加 各 種 考 試 訓 練 進 修 及 研 習 營 活 動, 自 無 請 假 或 補 假 之 問 題 惟 各 機 關 如 確 有 業 務 需 要, 必 須 於 例 假 日 舉 辦 活 動, 並 強 制 指 定 或 指 future 13

派 特 定 之 公 務 人 員 共 同 參 與, 顯 已 佔 用 其 原 法 定 之 休 息 日, 自 宜 同 意 准 以 補 休 方 式 處 理, 較 為 周 妥 本 案 參 加 人 員 於 活 動 結 束 後 得 否 補 假, 仍 請 依 上 開 規 定 辦 理 三 另 各 機 關 學 校 人 事 人 員 負 責 所 屬 人 員 之 各 項 人 事 業 務, 差 勤 管 理 亦 包 含 在 內 爰 此, 對 於 所 屬 人 員 差 假 之 核 給, 當 就 其 正 確 與 否 詳 加 審 核, 併 予 敘 明 14

5 月 31 日 前 報 送 之 擬 聘 任 人 員 申 請 查 詢 比 對 名 冊 對 象? 依 不 適 任 教 育 人 員 之 通 報 與 資 訊 蒐 集 及 查 詢 辦 法 第 7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規 定 辦 理 擬 聘 任 人 員 申 請 查 詢 作 業 規 定, 教 育 處 來 文 要 求 於 5 月 31 發 表 主 題 日 前 提 報, 因 係 第 1 次 提 報, 請 問 目 前 編 制 內 教 師 要 不 要 列 冊? 本 學 期 已 近 尾 聲,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要 不 要 報? 謝 謝! 法 條 第 10 條 規 定 準 用 人 員 含 代 理 代 課 所 以, 亦 要 造 冊 參 考 規 定 第 十 條 下 列 人 員 準 用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通 報 資 訊 之 蒐 集 及 查 詢 : 一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校 長 二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三 各 級 學 校 專 業 技 術 科 目 教 師 及 護 理 教 師 四 各 級 學 校 兼 任 教 師 1 五 特 殊 教 育 專 ( 兼 ) 任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及 教 師 助 理 員 六 幼 兒 園 園 長 教 師 教 保 員 助 理 教 保 員 及 在 幼 兒 園 服 務 之 其 他 人 員 七 中 小 學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八 國 民 中 小 學 教 學 支 援 工 作 人 員 九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班 與 中 心 之 執 行 秘 書 主 任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人 員 及 其 他 工 作 人 員 十 短 期 補 習 班 聘 用 僱 用 之 教 職 員 工 日 後 1/10 3/10 6/10 7/10 及 9/10 各 梯 所 報 名 冊, 是 只 報 新 進 人 員 或 全 部 報 送? 若 只 報 新 進, 原 在 校 同 仁 是 否 有 可 能 於 該 期 間 列 為 各 2 該 款 人 員? 簡 單 的 說 就 是 學 校 全 部 的 人 都 要 造 冊 吧! 先 利 用 webhr 把 需 要 的 人 員 及 欄 位 以 excel 轉 出 資 料, 3 再 加 上 上 學 期 性 侵 害 犯 罪 加 害 人 查 詢 資 料, 複 製 + 貼 上, 應 該 可 以 很 快 完 成 的! 1. 依 查 詢 辦 法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教 育 人 員, 指 下 列 人 員 : 一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校 長 教 師 助 教 職 員 及 運 動 教 練 二 公 立 社 會 教 育 機 構 專 業 人 員 三 各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屬 公 立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研 究 人 員 4 四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專 任 教 師 2. 復 依 說 明 四 略 以,...( 第 一 項 ) 學 校 職 員 之 任 用, 依 其 職 務 類 別, 分 別 適 用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或 技 術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之 規 定, 並 辦 理 銓 敘 審 查 各 級 學 校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或 技 術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進 用 之 職 員, 應 cheng 卡 爾 維 諾 cheng 過 客 拾 穗 15

5 6 係 依 各 該 規 定 辦 理 進 用 等 相 關 事 宜, 不 適 用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爰 第 一 款 所 稱 職 員, 係 指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施 行 前 已 遴 用 之 編 制 內 職 員 ( 舊 制 職 員 ) 3. 結 論, 第 一 款 所 稱 職 員, 係 指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施 行 前 已 遴 用 之 編 制 內 職 員 ( 舊 制 職 員 ) 以 上 供 參 只 是 說, 還 蠻 多 學 校 沒 有 將 代 理 代 課 老 師 的 資 料,key 進 去 webhr 內 ( 當 然 不 key 也 ok 啦 ) 彙 整 名 冊 時 可 別 忘 了 這 一 塊 喔 依 查 詢 辦 法 第 十 條 規 定 準 用 人 員 包 括 : 一 國 小 附 設 幼 兒 園 之 教 保 員 二 國 中 小 特 教 班 之 特 教 助 理 員 三 縣 府 委 請 各 校 辦 理 社 區 大 學 ( 美 港 西 二 社 田 及 員 永 村 社 區 大 學 ) 之 教 師 以 上 擬 聘 人 員 均 需 報 府 申 請 查 詢 比 對, 以 上 供 參 卡 爾 維 諾 拾 穗 16

代 理 教 師 再 續 聘 1 年, 若 於 7.30 生 產, 開 學 時 是 否 能 請 剩 餘 的 娩 假? 代 理 教 師 再 續 聘 1 年, 若 於 7.30 生 產, 開 學 時 是 否 能 請 剩 餘 的 娩 假 發 表 主 題 還 是 完 全 不 能 請 娩 假, 不 知 各 位 人 事 先 進 的 看 法 如 何 33 1 2 3 4 5 6 銓 敘 部 78.10.4(78) 臺 華 典 一 字 第 330638 號 女 性 公 務 人 員 於 到 職 前 尚 未 具 有 公 務 人 員 身 分 期 間 生 產 或 流 產, 而 在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第 三 條 第 四 款 所 定 之 給 假 期 限 內 到 職 者, 得 依 請 假 來 時 路 規 則 所 定 假 期 扣 除 自 分 娩 或 流 產 事 實 發 生 之 日 起 至 到 職 前 之 日 數, 准 給 剩 餘 日 數 之 假 期 請 參 考 查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第 2 條 第 1 項 規 定 : 本 規 則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按 月 支 給 待 遇, 並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依 上 開 規 定 代 理 教 師 不 適 用 之 二 復 查 本 縣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師 出 勤 注 意 事 項 第 12 點 規 定 : 代 理 ( 代 at68686 課 ) 教 師 之 出 勤 比 照 本 注 意 事 項, 長 期 代 理 教 師 之 給 假 比 照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聘 僱 人 員 給 假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是 以, 長 期 代 理 教 師 非 屬 公 務 人 員 並 無 比 照 辦 理 之 規 定 依 據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聘 僱 人 員 給 假 辦 法 第 5 條 規 定 : 公 假 例 假 日 曠 職 年 資 採 計 及 請 假 方 式, 準 用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之 規 定 辦 理 復 依 銓 敘 部 78 年 10 月 4 日 (78) 臺 華 典 一 字 第 330638 號 函 釋, 女 性 公 務 人 員 於 到 職 前 尚 未 具 有 公 務 人 員 身 分 期 間 生 產 或 流 產, 而 在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第 3 條 第 4 款 所 定 之 給 假 期 限 內 到 職 者, 得 依 阿 拿 請 假 規 則 所 定 假 期 扣 除 自 分 娩 或 流 產 事 實 發 生 之 日 起 至 到 職 前 之 日 數, 准 給 剩 餘 日 數 之 假 期 準 上, 代 理 教 師 若 於 開 學 前 生 產, 開 學 時 可 參 照 上 開 規 定 請 剩 餘 的 娩 假 縣 府 101.02 有 函 示 但 未 說 明 能 否 可 請 33 按 此 下 載 檔 案 :20130807112137 代 理 教 師 分 娩.pdf 基 本 上 依 照 阿 拿 大 大 所 提 供 的 函 釋 其 大 前 提 是 需 有 到 職 事 實 也 就 是 說 人 事 的 底 限 應 為 : 至 少 代 理 教 師 要 跑 完 報 到 程 序 卡 爾 維 諾 至 於 報 到 當 日 是 否 要 上 一 天 班 或 半 天 班 才 能 開 始 續 請 娩 假 ( 甚 至 完 全 不 用 ) 這 個 端 看 各 校 如 何 判 斷 這 道 函 釋 說 白 點 那 個 老 師 連 報 到 都 沒 完 成 ( 跟 本 還 不 是 那 家 子 的 人, 沒 人 有 權 准 假 ) 卡 爾 維 諾 自 然 主 管 機 關 不 會 同 意 從 那 天 開 始 支 薪 依 縣 府 94 年 6 月 16 日 府 教 學 字 第 0940112702 號 函 : 有 關 本 縣 縣 yaya 17

7 立 學 校 代 理 教 師 聘 期 自 94 學 年 度 起, 其 聘 期 應 在 每 學 年 開 學 前 一 日 至 次 年 七 月 一 日 期 間 內 依 實 際 需 要 訂 定 ( 代 理 原 因 消 失 即 應 終 止 )... 因 此, 縣 府 101.02 函 示 : 代 理 教 師 聘 期 應 由 學 校 視 實 際 需 要 訂 定 如 代 理 教 師 未 能 於 開 學 日 到 職 上 班, 自 不 能 自 開 學 日 起 聘, 其 聘 期 當 以 實 際 上 班 日 起 算, 並 自 實 際 上 班 日 支 薪 8 個 人 以 為 如 學 校 同 意 剛 生 產 未 久 之 代 理 教 師 形 式 上 報 到 ( 只 是 來 一 下 馬 上 就 走 ), 但 並 無 法 實 際 到 職 上 班, 卻 同 意 支 薪 及 給 娩 假 並 公 派 代 課 ( 政 府 付 出 二 份 薪 水 ), 未 免 過 於 寬 濫, 是 否 還 有 圖 利 他 人 之 嫌, 既 然 代 理 教 師 聘 期 應 由 學 校 視 實 際 需 要 訂 定, 因 此, 海 埔 國 小 當 時 請 示 縣 府 並 依 縣 府 函 示, 俟 該 代 理 教 師 可 實 際 到 職 日 才 起 聘 支 薪 7.30 生 產 至 8 月 30 日 開 學 已 休 息 約 一 個 月, 如 代 理 教 師 於 開 學 時 實 際 到 職 上 班, 那 當 然 不 成 問 題 但 若 要 同 意 該 師 報 到 後 再 請 剩 餘 的 娩 假, 似 仍 有 疑 義 吧! 依 縣 府 前 函 意 旨, 若 未 能 報 到 上 班 自 不 能 支 薪, 當 然 也 就 不 會 有 後 續 請 剩 餘 娩 假 的 問 題. 本 縣 國 小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介 聘 委 員 會 之 代 理 教 師 介 聘 書 函 亦 敘 明 代 理 教 師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薪 yaya 這 個 問 題 的 關 鍵 應 該 是 在 報 到 如 何 定 義, 而 非 娩 假 吧! 18

教 師 兼 職 資 料 該 不 該 登 錄 於 系 統? 發 表 主 題 走 過 了 幾 所 學 校 了 教 師 兼 職 因 為 是 一 年 一 聘 所 以 幾 乎 各 校 不 是 壓 根 沒 登 錄, 甚 且 兼 職 聘 書 存 根 沒 完 整 保 留, 或 幾 年 後 清 除 不 然 就 是 只 有 另 行 用 其 他 word 檔 逐 年 建 立, 但 可 能 遇 電 腦 更 換 或 檔 案 複 蓋 而 缺 漏 所 以, 之 前 教 師 退 休 所 得 方 案 要 計 算 教 師 兼 任 主 任 組 長 導 師 年 資, 幾 乎 都 是 讓 教 師 當 事 人 自 己 本 誠 信 原 則 填 寫 但 其 實, 教 師 兼 職 年 資 如 何 不 僅 在 退 休 所 得 計 算 主 管 加 給 需 用 參 加 介 聘 申 請 候 用 主 任 或 候 用 校 長 甄 選 也 都 列 入 積 分 人 事 開 立 服 務 證 明, 甚 或 審 核 前 揭 積 分 年 資, 難 道 依 申 請 人 誠 信 原 則 yam16 予 以 開 立 或 審 核 嗎 但 似 乎 也 有 人 事 人 員 認 為 一 年 一 聘 啊... 似 乎 沒 其 重 要 性 吧 最 近 我 又 換 了 服 務 學 校 日 前 開 立 教 師 申 請 介 聘 服 務 證 明 時 發 現 本 校 沒 把 教 師 歷 年 兼 職 登 錄 於 人 事 系 統 之 前 有 數 年 的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通 知 書 上 也 沒 將 兼 職 名 稱 列 上 而 應 該 是 每 年 建 一 個 word 檔 建 造 學 年 名 冊 現 在, 正 趕 緊 將 各 學 年 名 冊 先 彙 整 成 一 個 歷 年 名 冊 檔 ( 少 了 2 年 ) 之 後, 再 利 用 時 間 把 他 們 一 一 登 錄 系 統 吧 個 人 經 驗, 每 學 年 都 會 報 教 育 處 教 師 兼 行 政 名 冊 備 查, 如 果 有 留 電 子 檔 或 紙 本 就 容 易 查 詢, 或 者 每 學 年 開 學 時 也 可 做 教 職 員 一 覽 表 以 利 查 1 詢 Vic 剛 到 學 校 新 手 也 不 知 要 登 錄 因 之 前 也 沒 登 不 過 這 幾 年 兼 職 多 有 登 2 開 服 務 證 明 時 備 註 就 會 顯 示 33 感 覺 登 錄 資 料 會 比 較 期 理 應 要 鍵 入, 鍵 入 資 料 越 是 完 備 將 來 產 製 的 結 果 就 越 是 正 確! 只 是 每 天 的 事 總 是 接 續 不 斷, 掛 一 漏 萬 的 情 形 難 免 有 之, 所 以 減 少 輸 入 欄 位 3 強 化 資 料 間 的 聯 結, 應 可 以 改 善 這 樣 疏 漏 的 情 形! CHENNY 個 人 在 線 上 簽 核 系 統 開 辦 前 即 以 基 層 公 文 歸 案 結 案 表 製 成 電 子 檔 案 並 搭 配 電 子 檔 或 紙 本 掃 瞄 俾 利 查 詢, 業 務 移 交 並 列 入 交 代, 利 己 又 利 4 人, 何 樂 而 不 為 呢? 若 水 有 時 查 詢 歷 年 校 務 工 作 分 配 表 pynstl 19

5 也 可 作 為 兼 任 職 務 的 參 考 教 師 兼 職 登 錄 作 業, 如 果 登 錄 將 會 產 生 一 筆 經 歷, 如 果 只 是 再 兼 職 登 錄, 好 像 不 會 留 下 歷 史 檔, 本 校 退 休 教 師 就 會 告 訴 我 們 她 要 退 休 時 兼 任 行 政 工 作 的 點 數 如 何 查 到, 一 方 面 學 校 都 有 留 兼 職 名 冊, 另 一 方 面 考 績 通 知 書 上 會 有 兼 職 的 職 稱, 點 數 的 認 定 除 非 換 了 N 各 學 校, 不 然 6 應 該 渴 以 查 到 按 此 下 載 檔 案 :20130515114612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707 號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改 敘 案.pdf 因 為 擔 心 將 來 會 須 要 查 閱 相 關 資 料 所 以 教 師 兼 職 資 料 我 都 有 登 錄 在 webhr 就 連 事 病 假 延 長 病 假 家 庭 照 顧 假 及 生 理 假 等 我 也 一 併 登 錄 在 webhr 7 另 外 聘 書 一 作 好 我 也 立 刻 掃 描 起 來 這 樣 不 用 擔 心 學 校 老 師 會 遺 失 聘 書 了 將 人 事 必 要 資 料 登 錄 完 整, 將 可 免 去 以 後 查 詢 的 痛 苦 ( 至 於 差 假 是 否 必 要 登 錄, 請...) 若 以 紙 本 登 寫, 雖 可 一 目 了 然, 但 若 移 交 不 確 實, 以 後 查 詢 將 相 當 辛 8 苦 人 事 資 料 建 立 越 早 越 完 整, 以 前 沒 有 登 錄, 現 在 開 始 永 不 嫌 晚 dolphin future 詹 誌 彬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