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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簡 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簡 介 專 技 人 員 證 照 是 專 業 標 記, 其 執 業 範 圍 亦 受 法 律 保 障 ; 考 選 部 竭 誠 歡 迎 您 參 加 專 技 人 員, 透 過 本 簡 介, 協 助 您 金 榜 題 名, 取 得 專 技 人 員 執 業 資 格, 為 國 家 人 民 服 務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係 指 具 備 經 由 現 代 教 育 或 訓 練 之 培 養 過 程 獲 得 特 殊 學 識 或 技 能, 而 其 所 從 事 之 業 務, 與 公 共 利 益 或 人 民 之 生 命 身 體 財 產 等 權 利 有 密 切 關 係 者 而 言 依 現 行 法 制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為 自 由 職 業, 其 執 業 證 照 之 取 得 必 須 先 通 過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及 格 人 員 得 自 行 登 錄 後 掛 牌 獨 立 執 行 業 務 或 受 聘 受 僱 執 行 業 務 專 業 證 照 不 僅 是 專 業 標 記, 其 執 業 範 圍 亦 受 到 法 律 保 障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分 成 三 大 類, 分 別 為 高 等 普 通 特 種 考, 前 二 類 為 常 態 性 永 續 辦 理 之, 第 三 類 則 為 限 期 舉 行 之 簡 介 資 料 首 先 列 出 國 家 體 系, 讓 有 志 報 考 專 技 人 員 者 得 以 一 窺 國 家 種 類 之 全 貌 ; 接 著 為 各 承 辦 單 位 所 經 辦 之 業 務 名 稱 及 其 聯 絡 電 話 ; 其 次 為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報 名 費 收 費 基 準 最 後 按 照 專 技 人 員 順 序, 以 表 格 方 式 逐 一 介 紹 各 種 類 科 方 式 應 考 資 格 ( 以 學 歷 應 考 部 分 ) 應 科 目 及 格 標 準 有 無 訓 練 ( 學 習 )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及 職 業 法 規, 執 行 業 務 範 圍 等, 提 供 您 專 技 人 員 之 相 關 訊 息 若 想 進 一 步 了 解 個 別 之 相 關 細 節, 歡 迎 上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查 詢 再 次 的 邀 請 您 報 考 專 技 人 員, 加 入 專 技 行 業, 施 展 您 的 抱 負! 1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簡 介 報 名 方 式 自 民 國 100 年 起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請 登 入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址 為 (http://www.moex.gov.tw), 點 選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選 項, 或 以 網 址 http://register.moex.gov.tw 或 http://register.moex2.nat.gov. tw 直 接 進 入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入 口 網 站,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報 名 前 請 先 於 網 路 上 下 載 應 考 須 知 詳 細 閱 讀 後, 再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完 成 後, 請 務 必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及 繳 款 單, 並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併 同 學 經 歷 證 件 影 本,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承 辦 單 位 完 成 報 名 部 分 類 科 採 行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作 業, 詳 見 各 應 考 須 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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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簡 介 考 別 四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高 等 考 項 目 類 科 方 式 應 考 資 格 ( 以 學 歷 應 考 部 分 ) 2.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修 習 相 關 學 科 包 括 初 等 會 計 學 等 30 學 科 中 至 少 7 科, 每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3 學 分, 合 計 20 學 分 以 上, 其 中 須 包 括 中 級 會 計 學 或 會 計 學 ( 二 ) 成 本 會 計 或 管 理 會 計 審 計 學 或 高 等 審 計 學 1 筆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曾 修 習 不 動 產 估 價 ( 理 論 ) 或 土 地 估 價 ( 理 論 ) 及 不 動 產 估 價 實 務 2 學 科, 以 及 ( 一 ) 不 動 產 法 ( 二 ) 土 地 利 用 ( 三 ) 不 動 產 投 資 與 市 場 ( 四 ) 不 動 產 經 濟 等 四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每 領 域 至 少 1 學 科, 每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3 學 分, 合 計 至 少 6 科 18 學 分 以 上 詳 細 內 容 可 進 入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考 選 法 規 / 專 技 人 員 法 規, 點 選 專 應 科 目 8 及 格 標 準 7 科 以 應 得 有 一 或 專 業 科 目 平 均 成 績 未 滿 50 分 訓 練 ( 學 習 ) 計 師 事 務 所 簽 證 工 作 助 理 人 員 2 年 以 上 經 驗, 始 得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執 業 登 記 會 計 師 職 前 訓 練 及 持 續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規 定, 會 計 師 職 前 訓 練 包 括 課 程 訓 練 及 實 務 訓 練 課 程 訓 練 最 低 訓 練 時 為 160 小 時, 實 務 訓 練 應 於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擔 任 1 年 以 上 簽 證 工 作 助 理 或 具 備 等 同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並 取 得 證 明 者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法 規 定, 領 有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並 具 有 實 際 從 事 估 價 業 務 達 2 年 以 上 之 估 價 經 驗 者, 得 申 請 發 給 開 業 證 書 執 業 範 圍 估 價 或 財 產 信 託 等 等 事 項 3. 充 任 檢 查 人 清 算 人 破 產 管 理 人 仲 裁 人 遺 囑 執 行 人 重 整 人 重 整 監 督 人 或 其 他 受 託 人 4. 稅 務 案 件 代 理 人 或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相 關 申 報 之 簽 證 5. 充 任 工 商 登 記 或 商 標 註 冊 及 其 有 關 事 件 之 代 理 人 6. 前 五 款 業 務 之 訴 願 或 依 行 政 訴 訟 法 規 定 擔 任 稅 務 行 政 訴 訟 之 代 理 人 7. 持 續 查 核 系 統 可 靠 性 認 證 投 資 績 效 認 證 等 認 證 業 務 8. 其 他 與 會 計 審 計 或 稅 務 有 關 之 事 項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 職 業 辦 理 土 地 建 築 改 良 物 農 作 改 良 物 及 其 權 利 之 估 價 業 務 內 政 部 (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簡 介 考 別 十 九 建 築 師 高 等 考 二 十 技 師 高 等 二 十 一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普 項 目 類 科 方 式 應 考 資 格 ( 以 學 歷 應 考 部 分 ) 1 筆 1.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建 築 建 築 及 都 市 設 計 建 築 與 都 市 計 劃 科 系 組 畢 業 2. 建 築 研 究 所 畢 業, 並 曾 修 習 第 一 款 系 科 開 設 之 建 築 設 計 18 學 分 以 上 3.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曾 修 習 第 一 款 系 科 開 設 之 建 築 設 計 18 學 分 以 上, 及 相 關 學 科 包 括 建 築 法 規 等 38 學 科 至 少 5 科, 每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3 學 分, 合 計 15 學 分 以 上 32 筆 1.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本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2.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修 習 相 關 學 科 至 少 5-7 科 ( 測 量 技 師 交 通 工 程 技 師 分 領 域 ), 每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3 學 分, 合 計 14-20 學 分 以 上 或 並 曾 修 習 相 關 核 心 科 目 自 102 年 1 月 1 日 起, 環 境 工 程 技 師 食 品 技 師 應 考 資 格 適 用 新 修 正 之 規 定, 詳 細 內 容 可 進 入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考 選 法 規 / 專 技 人 員 法 規, 點 選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2 筆 + 訓 練 技 師 規 則 查 閱 消 防 設 備 師 : 1.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消 防 消 防 安 全 消 防 及 防 災 建 築 建 築 工 程 建 築 設 計 建 築 及 都 市 設 計 建 築 及 都 市 計 畫 建 築 設 備 建 築 與 城 鄉 土 木 工 程 土 木 與 防 災 營 建 ( 技 術 ) 營 建 工 程 ( 技 術 )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環 境 與 工 業 應 科 目 14 及 格 標 準 平 均 成 績 未 滿 60 分 6 科 科 別 及 格 制 6 科 全 程 到 考 人 16% 為 及 格 ; 不 得 有 一 科 0 分 或 缺 考 或 總 滿 50 分 6 科 ( 師 ) 4 科 ( 士 ) 以 應 得 有 1 訓 練 ( 學 習 ) 建 築 師 法 規 定, 領 有 建 築 師 證 書, 具 有 2 年 以 上 建 築 工 程 經 驗 者, 得 申 請 發 給 開 業 證 書 執 業 範 圍 受 委 託 人 之 委 託, 辦 理 建 築 物 及 其 實 質 環 境 之 調 查 測 量 設 計 監 造 估 價 檢 查 鑑 定 等 各 項 業 務, 並 得 代 委 託 人 辦 理 申 請 建 築 許 可 招 商 投 標 擬 定 施 工 契 約 及 其 他 工 程 上 之 接 洽 事 項 技 師 法 規 依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相 定, 領 有 技 關 法 規 之 規 定 師 證 書, 具 有 各 該 科 服 務 年 資 2 年 以 上 者, 經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發 給 執 業 執 照 後, 始 得 執 行 業 務 筆 錄 取 人 員, 須 經 專 業 訓 練 ( 師 級 270 小 時, 士 級 180 小 時 ),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始 完 成 考 程 序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 職 業 內 政 部 ( 建 築 師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技 師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辦 理 消 防 安 內 政 部 ( 全 設 備 之 設 計 監 造 裝 消 防 置 及 檢 修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簡 介 考 別 二 十 六 領 隊 人 員 普 通 二 十 七 地 政 士 普 通 項 目 類 科 方 式 人 員 : 筆 + 口 應 考 資 格 ( 以 學 歷 應 考 部 分 ) 應 科 目 導 遊 人 員 ) 2 筆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3 科 ( 華 語 領 隊 人 員 ) 4 科 ( 外 語 領 隊 人 員 ) 1 筆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 須 滿 20 歲 ) 17 及 格 標 準 或 外 國 語 科 目 滿 50 分 或 外 語 導 遊 人 員 口 滿 60 分 以 應 得 有 一 或 外 國 語 科 目 滿 50 分 5 科 以 應 得 有 1 或 專 業 訓 練 ( 學 習 ) 格, 領 取 結 業 證 書 後, 始 得 請 領 執 業 證, 執 行 導 遊 業 務 導 遊 人 員 職 前 訓 練 節 次 為 98 節 課, 每 節 課 為 50 分 鐘 領 隊 人 員 管 理 規 則 規 定, 經 領 隊 人 員 考 及 格 者, 應 參 加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或 其 委 託 之 有 關 團 體 學 校 舉 辦 之 職 前 訓 練 合 格, 領 取 結 業 證 書 後, 始 得 請 領 執 業 證, 執 行 領 隊 業 務 領 隊 人 員 職 前 訓 練 節 次 為 56 節 課, 每 節 課 為 50 分 鐘 執 業 範 圍 執 行 引 導 出 國 觀 光 旅 客 團 體 旅 遊 業 務 )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 職 業 交 通 部 ( 發 展 觀 光 條 例 領 隊 人 員 管 理 規 則 ) 無 1. 代 理 申 請 土 地 登 記 事 項 內 政 部 ( 2. 代 理 申 請 土 地 測 量 事 項 地 政 士 3. 代 理 申 請 與 土 地 登 記 有 關 之 稅 務 事 項 4. 代 理 申 請 與 土 地 登 記 有 關 之 公 證 認 證 事 項 5. 代 理 申 請 土 地 法 規 規 定 之 提 存 事 項 6. 代 理 撰 擬 不 動 產 契 約 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