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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 介 參 各 項 承 辦 單 位 及 聯 絡 電 話 一 覽 表 總 機 :(02)2236-9188 承 辦 單 位 承 辦 名 稱 聯 絡 分 機 高 等 三 級 ( 試 務 ) 3078 高 普 司 第 一 科 普 通 ( 試 務 ) 3956 初 等 3958 高 普 司 第 二 科 高 普 司 第 三 科 特 種 司 第 一 科 特 種 司 第 二 科 特 種 司 第 三 科 特 種 司 第 四 科 專 技 司 第 一 科 專 技 司 第 二 科 專 技 司 第 三 科 專 技 司 第 四 科 專 技 司 第 五 科 高 等 一 級 暨 二 級 高 等 三 級 ( 試 政 ) 普 通 ( 試 政 ) 升 官 等 警 察 人 員 升 官 等 關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升 資 特 種 關 務 人 員 特 種 稅 務 人 員 特 種 外 交 領 事 人 員 及 外 交 行 政 人 員 特 種 國 際 經 濟 商 務 人 員 特 種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調 查 人 員 特 種 國 家 安 全 局 國 家 安 全 情 報 人 員 特 種 民 航 人 員 國 軍 上 校 以 上 軍 官 轉 任 特 種 司 法 人 員 特 種 司 法 官 特 種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特 種 社 會 福 利 工 作 人 員 軍 法 官 特 種 警 察 人 員 特 種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特 種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特 種 原 住 民 族 特 種 移 民 行 政 人 員 特 種 退 除 役 軍 人 轉 任 特 種 地 方 政 府 特 種 水 利 人 員 及 水 土 保 持 人 員 特 種 經 濟 部 專 利 商 標 審 查 人 員 特 種 海 岸 巡 防 人 員 特 種 國 防 部 文 職 人 員 3 3067 3070 3071 3072 3073 3075 3081 3083 3085 3086 3105 3106 3108 3121 3122 3129 3109 3110 3112 3113 3125 3165 3320 3114 3115 3116 3119 3120 3117 3128 3164 3314 3365 律 師 會 計 師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民 間 之 公 證 人 專 利 師 導 遊 人 員 領 隊 人 員 等 及 律 師 會 計 師 審 議 委 員 會 事 宜 3135~3139 3322 建 築 師 技 師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記 帳 士 等 及 建 築 師 各 種 技 師 審 議 委 員 會 事 宜 3140~3144 3745 醫 師 ( 第 1 次 ) 中 醫 師 分 階 段 中 醫 師 護 理 師 法 醫 師 營 養 師 心 理 師 語 言 治 療 師 聽 力 師 牙 體 技 術 師 社 會 工 作 師 及 醫 師 牙 醫 師 中 醫 師 社 會 工 作 師 營 養 3145~3148 3710 師 心 理 師 語 言 治 療 師 等 審 議 委 員 會 事 宜 醫 師 ( 第 2 次 ) 牙 醫 師 藥 師 分 階 段 藥 師 醫 事 檢 驗 師 醫 事 放 射 師 助 產 師 物 理 治 療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呼 吸 治 療 師 獸 醫 師 航 海 人 員 ( 舊 案 補 考 ) 等 電 腦 化 測 驗 3149~3152 3280 及 醫 事 人 員 獸 醫 師 審 議 委 員 會 事 宜 引 水 人 驗 船 師 消 防 設 備 師 消 防 設 備 士 專 責 報 關 人 員 保 險 代 理 人 保 險 經 紀 人 及 保 險 公 證 人 地 政 士 等 消 防 3153~3155 設 備 師 ( 士 ) 錄 取 人 員 引 水 人 錄 取 人 員 學 習 及 3301~3303 地 政 士 審 議 委 員 會 事 宜

簡 介 肆 簡 介 一 高 等 普 通 初 等 別 ( 一 ) 高 等 一 級 1. 行 政 類 設 一 般 行 政 等 17 類 2. 技 術 類 設 農 業 技 術 等 18 類 分 三 試, 第 一 試 為 筆 試, 第 二 試 為 著 作 或 發 明 審 查, 第 三 試 為 口 試 兵 役 體 檢 1.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18 歲, 具 博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得 應 考 2. 無 兵 役 限 制 ; 無 需 體 格 檢 查 第 一 試 3 科 ( 不 分 普 通 專 業 科 目 ) 錄 取 後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以 薦 任 第 9 職 等 任 用 限 制 轉 調 3 4 個 月 分 發 至 中 央 暨 地 方 政 府 機 關, 依 據 所 應 職 系 類 科, 從 事 不 同 內 容 工 作 給, 尚 未 扣 除 公 保 健 保 退 撫 提 存 所 得 稅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以 薦 任 第 9 職 等 本 俸 一 級 任 用, 支 58,200 元 ( 以 一 般 行 政 類 科 為 例 ) ( 二 ) 高 等 二 級 1. 行 政 類 設 一 般 行 政 等 46 類 2. 技 術 類 設 農 業 技 術 等 46 類 分 二 試, 第 一 試 為 筆 試, 第 二 試 為 口 試 1.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18 歲, 具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2. 無 兵 役 限 制 ; 無 需 體 格 檢 查 第 一 試 6 科 (2 普 通 4 專 業 ) 錄 取 後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以 薦 任 第 7 職 等 任 用 限 制 轉 調 3 4 個 月 分 發 至 中 央 暨 地 方 政 府 機 關, 依 據 所 應 職 系 類 科, 從 事 不 同 內 容 工 作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以 薦 任 第 7 職 等 本 俸 一 級 任 用, 支 49,145 元 ( 以 一 般 行 政 類 科 為 例 ) ( 三 ) 高 等 三 級 1. 行 政 類 設 一 般 行 政 等 48 類 2. 技 術 類 設 農 業 技 術 等 71 類 1. 以 筆 試 為 主, 其 中 生 藥 中 藥 基 原 鑑 定 及 技 藝 二 類 科 各 有 1 科 目 以 實 地 測 驗 方 式 為 之 2.102 年 新 增 之 公 職 土 木 工 程 技 師 等 11 類 科 分 二 試 舉 行, 第 一 試 為 筆 試, 第 二 試 為 口 試 1.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18 歲, 具 獨 立 校 畢 業 或 公 務 人 員 普 通 及 格 滿 3 年 者 得 應 考 2. 無 兵 役 限 制 ; 除 航 空 駕 駛 及 航 空 器 維 修 兩 類 科 需 依 航 空 人 員 體 格 檢 查 標 準 辦 理 體 格 檢 查 外, 其 餘 類 科 無 需 體 格 檢 查 1.8 科 (2 普 通 6 專 業 ) 2.102 年 新 增 之 公 職 土 木 工 程 技 師 等 11 類 科 第 一 試 筆 試 免 列 考 普 通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列 考 2 錄 取 後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以 薦 任 第 6 職 等 任 用 限 制 轉 調 3 4 個 月 分 發 至 中 央 暨 地 方 政 府 機 關, 依 據 所 應 職 系 類 科, 從 事 不 同 內 容 工 作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以 薦 任 第 6 職 等 本 俸 一 級 任 用, 支 46,225 元 ( 以 一 般 行 政 類 科 為 例 ) 先 以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任 用 者, 支 43,350 4

簡 介 別 ( 四 ) 普 通 ( 五 ) 初 等 1. 行 政 類 設 一 般 行 政 等 37 類 2. 技 術 類 設 農 業 技 術 等 41 類 以 筆 試 為 主, 其 中 新 聞 廣 播 類 科 有 1 科 目 係 以 實 地 測 驗 為 之 1. 以 筆 試 為 行 政 類 之 設 一 般 行 政 類 科 等 15 科 別 2. 技 術 類 設 電 子 工 程 1 科 別 兵 役 體 檢 1. 中 華 民 國 國 6 科 (2 民 年 滿 18 普 通 4 歲, 具 高 中 專 業 ) ( 職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初 等 及 格 滿 3 年 者 得 應 考 2. 無 兵 役 限 制 ; 除 航 空 駕 駛 航 空 器 維 修 類 科 需 依 航 空 人 員 體 格 檢 查 標 準 辦 理 體 格 檢 查 外, 其 餘 類 科 無 需 體 格 檢 查 1. 具 中 華 民 國 4 科 (2 國 民 年 滿 普 通 2 18 歲 者 得 專 業 ) 應 考 2. 無 兵 役 限 制 ; 無 需 體 格 檢 查 錄 取 後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以 委 任 第 3 職 等 任 用 限 制 轉 調 3 錄 取 後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以 委 任 第 1 職 等 任 用 限 制 轉 調 3 4 個 月 分 發 至 中 央 暨 地 方 政 府 機 關, 依 據 所 應 職 系 類 科, 從 事 不 同 內 容 工 作 4 個 月 分 發 至 中 央 暨 地 方 政 府 機 關, 依 所 職 系 類 科, 從 事 不 同 內 容 工 作 給, 尚 未 扣 除 公 保 健 保 退 撫 提 存 所 得 稅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以 委 任 第 3 職 等 本 俸 一 級 任 用, 支 36,275 元 ( 以 一 般 行 政 類 科 為 例 )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以 委 任 第 1 職 等 本 俸 一 級 任 用, 支 29,345 元 ( 以 一 般 行 政 類 科 為 例 ) 5

簡 介 二 特 種 別 ( 一 ) 特 種 外 交 領 事 人 員 及 外 交 行 政 人 員 外 交 領 事 人 員 : 設 英 文 法 文 德 文 日 文 西 班 牙 文 阿 拉 伯 文 韓 文 俄 文 義 大 利 文 土 耳 其 文 馬 來 亞 文 泰 文 葡 萄 牙 文 等 13 組 ; 外 交 行 政 人 員 : 設 行 政 組 資 訊 組 視 用 人 機 關 任 用 需 要 舉 1. 分 二 試 舉 行 2. 外 交 領 事 人 員 第 一 試 為 筆 試 ; 第 二 試 併 採 集 體 口 試 與 外 語 個 別 口 試 外 交 行 政 人 員 : 第 一 試 為 筆 試 ; 第 二 試 為 口 試 ( 二 ) 設 英 文 分 二 試 舉 法 文 德 行 特 種 文 日 第 一 試 為 國 際 經 濟 文 西 班 筆 試 及 外 商 務 人 員 牙 文 阿 語 口 試 ; 拉 伯 文 第 二 試 為 韓 文 俄 口 試 文 義 大 利 文 土 耳 其 文 馬 來 亞 文 葡 萄 牙 文 國 際 經 貿 法 律 等 13 組 視 用 兵 役 體 檢 1. 年 齡 :18 至 45 歲 2. 學 歷 : 外 交 領 事 人 員 為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 外 交 行 政 人 員 為 高 中 職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3. 語 文 能 力 檢 定 合 格 : 外 交 領 事 人 員 英 文 組 須 通 過 英 語 檢 定 測 驗, 聽 說 讀 寫 成 績 均 達 (CEFR)B2 以 上 ; 其 餘 各 組 為 (CEFR)B1 4. 兵 役 : 男 性 應 考 人 須 服 畢 兵 役 核 准 免 服 兵 役 或 現 正 服 役 中 法 定 役 期 尚 未 屆 滿 者 5. 特 殊 體 檢 規 定 : 視 力 聽 力 肢 體 健 全 與 否 等 1. 年 齡 :18 至 45 歲 2. 學 歷 : 獨 立 校 畢 業 3. 兵 役 : 男 性 應 考 人 須 服 畢 兵 役 核 准 免 服 兵 役 或 現 正 服 役 中 法 定 役 期 尚 未 屆 滿 者 定 : 視 力 聽 力 辨 色 力 肢 體 健 全 與 否 等 外 交 領 事 人 員 : 7 科 ; 外 交 行 政 人 員 :6 1. 外 交 領 事 人 員 : 訓 練 期 滿 及 格 取 得 薦 任 第 6 職 等 任 用 資 格 ; 外 派 時 派 薦 任 第 7-8 職 等 三 等 秘 書 外 交 行 政 人 員 期 滿 及 格 取 得 委 任 第 3 職 等 職 務 外 派 時 派 委 任 第 5 職 等 主 事 職 務 調 : 外 交 部 及 其 所 7 1. 期 滿 及 格 分 發 薦 任 第 6-7 職 等 科 員 ; 外 派 時 派 薦 任 第 7-8 職 等 三 等 秘 書 調 : 經 濟 部 及 其 所 6 6 個 月 1. 外 交 領 事 人 員 主 要 工 作 為 處 理 外 交 領 事 業 務, 包 括 對 外 雙 邊 或 多 邊 之 交 涉 保 護 僑 胞 及 護 照 簽 證 等 工 作, 需 依 輪 派 駐 外 職 務 2. 外 交 行 政 人 員 主 要 工 作 為 外 交 部 及 駐 外 館 處 辦 理 各 項 行 政 庶 務, 包 括 電 務 總 務 會 計 及 人 事 等 相 關 行 政 業 務 1. 外 交 領 事 人 員 : 期 滿 及 格, 分 發 科 員 或 相 當 職 務 任 用, 敘 薦 任 第 6 職 等 本 俸 1 級 薪 俸, 及 外 交 領 事 人 員 專 業 加 給, 月 薪 約 48,000 外 派 時, 另 核 給 地 域 加 給 2. 外 交 行 政 人 員 : 期 滿 及 格, 月 薪 36,000 外 派 時, 另 核 給 地 域 加 給 6 個 月 從 事 涉 外 經 濟 商 務 工 期 滿 及 格, 分 作, 必 須 派 駐 亞 太 發 科 員 或 相 當 職 務 北 美 歐 洲 中 東 及 任 用, 敘 薦 任 第 6 非 洲 等 地 區 服 務 調 職 等 本 俸 1 級 薪 經 濟 部, 在 經 濟 俸, 每 月 薪 資 約 部 所 屬 涉 外 機 關 服 46,225 元 ; 外 派 時 務 改 支 國 外 待 遇

簡 介 別 ( 三 ) 三 等 考 分 二 試 舉 試 : 飛 航 行 特 種 管 制 航 第 一 試 為 民 航 人 員 務 管 理 筆 試 及 英 飛 航 諮 語 會 話 ; 詢 航 空 第 二 試 為 通 信 等 4 口 試 科 別 ; 四 等 : 航 務 管 理 飛 航 諮 詢 航 空 通 信 等 3 科 別 視 用 人 機 關 任 用 需 要 舉 兵 役 體 檢 1. 年 齡 : 三 等 :18 至 45 歲 ( 飛 航 管 制 科 18 至 35 歲 ); 四 等 :18 至 45 歲 2. 學 歷 : 三 等 為 獨 立 校 畢 業 ; 四 等 為 高 中 職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定 : 視 力 聽 力 辨 色 力 精 神 狀 態 等 飛 航 管 制 科 並 需 通 過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航 空 人 員 體 格 檢 查 標 準 之 體 格 複 檢 三 等 7 科 ; 四 等 6 1. 三 等 1. 飛 航 管 1. 飛 航 管 制 : 即 空 中 及 格 取 得 制 科 : 薦 任 第 6 11 個 職 等 任 用 月 資 格 ; 四 等 及 格 取 得 委 任 第 3 職 等 任 用 資 格 調 : 原 分 發 占 缺 任 用 機 關 3 年 ; 交 通 部 暨 其 所 屬 機 關 再 3 ( 四 ) 三 等 及 四 三 等 四 1. 年 齡 :18 至 55 三 等 1. 三 等 等 均 等 分 歲 7 科 ; 四 等 特 種 設 海 巡 行 三 試 舉 2. 學 歷 : 三 等 考 6 海 岸 巡 防 政 海 巡 行, 第 一 試 為 獨 立 學 院 五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人 員 觀 通 監 試 為 筆 4 業 ; 四 等 控 海 洋 試, 第 二 為 高 中 職 以 巡 護 ( 航 試 為 體 能 上 學 校 畢 業 海 輪 機 測 驗, 第 三 等 四 等 海 組 ) 等 三 試 為 口 洋 巡 護 科 另 科 ; 五 等 試 五 等 須 具 航 行 員 設 海 洋 巡 分 二 護 視 試 舉 行, 或 輪 機 員 及 格 資 格 用 人 機 關 第 一 試 為 任 用 需 要 筆 試, 第 舉 二 試 為 體 能 測 驗 定 : 視 力 聽 力 辨 色 力 身 高 BMI 指 數 肢 體 健 全 與 否 握 力 精 神 狀 態 等 及 格 分 發 委 任 第 5 職 等 或 薦 任 第 6-7 職 等 科 員 或 查 緝 員 四 等 及 格 分 發 委 任 第 3-5 職 等 辦 事 員 職 務 五 等 考 試 及 格 分 發 委 任 第 1-3 職 等 佐 理 員 職 務 調 :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及 其 所 2. 飛 航 諮 詢 科 航 空 通 信 科 航 務 管 理 科 :6 個 月 3. 三 等 考 試 飛 航 管 制 航 空 通 信 科 別 錄 取 人 員, 於 期 滿 前 應 通 過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指 定 之 航 空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未 經 檢 定 或 未 達 合 格 標 準 者, 為 成 績 不 及 格 交 通 管 理 員, 負 責 在 航 空 器 起 飛 飛 航 中 途 及 降 落 階 段, 提 供 航 空 器 之 管 制 服 務 因 係 提 供 全 天 候 之 航 管 服 務, 需 配 合 班 務 輪 調, 並 可 能 輪 調 離 島 機 場 因 採 證 照 制 度, 管 制 員 需 持 有 執 業 證 書 檢 定 證 體 檢 證 才 可 值 班 2. 飛 航 諮 詢 : 負 責 提 供 台 北 飛 航 情 報 區 之 飛 航 情 報, 並 與 國 際 飛 航 情 報 單 位 交 換 各 項 動 態 與 靜 態 資 訊 之 業 務, 並 在 台 北 桃 園 高 雄 等 機 場 之 飛 航 諮 詢 台 等 地 點 輪 值 3. 航 空 通 信 : 處 理 航 空 固 定 通 信 及 行 動 通 信 之 業 務, 依 排 定 班 表 輪 值 班 務 4. 航 務 管 理 : 違 反 機 場 禁 限 建 及 其 他 影 響 飛 航 安 全 事 項 之 查 報 及 處 置, 航 空 器 失 事 意 外 事 件 或 危 險 事 件 之 緊 急 處 理 及 查 報, 場 面 安 全 檢 查 及 整 潔 維 護 等 6 個 月 海 岸 管 制 區 之 管 制 及 安 全 維 護 ; 入 出 港 船 舶 或 其 他 水 上 運 輸 工 具 之 安 全 檢 查 ; 查 緝 走 私 防 止 非 法 出 入 國 執 行 通 商 口 岸 人 員 之 安 全 檢 查 及 其 他 犯 罪 調 查 視 業 務 實 際 需 要, 部 分 工 作 採 24 小 時 輪 值 執 勤 1. 飛 航 管 制 : 三 等 期 滿 及 格, 敘 薦 任 第 6 職 等 本 俸 1 級 薪 俸, 月 薪 約 61,335 2. 飛 航 諮 詢 航 空 通 信 航 務 管 理 : 三 等 訓 練 期 滿 及 格, 敘 薦 任 第 6 職 等 本 俸 1 級 薪 俸, 每 月 薪 資 約 46,225 四 等 訓 練 期 滿 及 格, 敘 委 任 第 3 職 等 本 俸 1 級 薪 俸, 每 月 薪 資 約 36,275 1. 三 等 期 滿 及 格, 敘 薦 任 第 6 職 等 本 俸 1 級 薪 俸, 每 月 薪 資 約 46,225 2. 四 等 期 滿 及 格, 敘 委 任 第 3 職 等 本 俸 1 級 薪, 每 月 薪 資 約 36,275 3. 五 等 期 滿 及 格, 敘 委 任 第 1 職 等 本 俸 1 級 薪 俸, 每 月 薪 資 約 29,345 服 務 於 海 岸 巡 防 署 海 岸 巡 防 總 局 各 地 區 巡 防 局 機 動 查 緝 隊 之 海 巡 專 業 人 員 每 月 得 另 支 領 危 險 職 務 加 給 6,745 7

簡 介 別 ( 五 ) 二 等 考 分 二 試 舉 試 : 機 械 行 第 一 特 種 工 程 等 12 試 為 筆 經 濟 部 專 類 科 ; 三 試 ; 第 二 利 商 標 審 等 : 試 為 個 別 商 標 審 查 口 試 查 人 員 考 試 等 23 類 視 用 ( 六 ) 二 等 考 筆 試 ( 外 試 : 刑 事 事 警 察 人 特 種 鑑 識 人 員 員 並 列 考 警 察 人 員 等 8 類 組 ; 外 語 口 三 等 ) 試 : 行 政 警 察 人 員 等 14 類 組 ; 四 等 : 行 政 警 察 人 員 等 5 類 組 視 用 兵 役 體 檢 1. 年 齡 :18 歲 2. 學 歷 : 二 等 為 碩 士 以 上 畢 業 ; 三 等 為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4. 無 特 殊 體 檢 1. 年 齡 : 二 等 :18 至 42 歲 ; 三 等 :18 至 37 歲 ; 四 等 :18 至 37 歲 2. 學 歷 : 二 等 為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碩 士 以 上 畢 業 ; 三 等 考 試 為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畢 業 ; 四 等 考 試 為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或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定 : 身 高 BMI 指 數 視 力 聽 力 辨 色 力 血 壓 有 無 不 雅 刺 青 握 力 肢 體 健 全 與 否 等 二 等 6 科 ; 三 等 8 二 等 6 科 ; 三 等 7 科 ; 四 等 6 1. 二 等 及 格 取 得 薦 任 第 7 職 等 任 用 資 格 ; 三 等 及 格 取 得 薦 任 第 6 職 等 任 用 資 格 調 : 原 分 發 占 缺 任 用 機 關 3 年 ; 經 濟 部 及 其 所 屬 機 關 再 3 1. 以 行 政 警 察 為 例,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畢 業 且 三 等 考 試 及 格 者, 分 發 巡 官 等 同 職 級 職 務, 占 警 佐 一 階 至 警 正 三 階 職 務 ( 科 員 課 員 組 員 分 隊 長 等 相 當 職 級 職 務 ) 台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及 三 等 或 四 等 及 格 人 員, 分 發 派 任 警 ( 隊 ) 員 職 務, 占 警 佐 三 階 至 一 階 職 務 調 : 內 政 部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及 其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6 8 4 個 月 專 利 商 標 案 件 審 查 業 務 1.2 至 12 個 月 2. 曾 修 習 警 察 教 育 課 程 者, 得 依 申 請 免 除 教 育 1. 以 行 政 警 察 為 例, 分 發 至 警 察 機 關 服 務, 依 據 機 關 實 際 需 要 任 務 指 派, 執 行 行 政 保 安 刑 事 交 通 外 事 等 警 察 工 作 勤 務 之 執 行 方 式 及 時 間 依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辦 理, 每 日 勤 務 為 24 小 時, 服 勤 之 時 間 以 勤 4 息 8 為 原 則 ; 勤 務 編 配, 採 行 3 班 輪 替 或 其 他 適 合 實 際 需 要 之 分 班 服 勤 2. 以 消 防 警 察 為 例, 工 作 內 容 為 預 防 火 災 搶 救 災 害 及 緊 急 救 護 等 業 務 工 作 各 機 關 因 消 防 勤 務 需 要, 得 調 整 消 防 人 員 服 勤 地 點 及 勤 務 時 間 目 前 各 消 防 機 關 多 採 勤 1 休 1, 勤 2 休 1 等 服 勤 方 式 1. 二 等 期 滿 及 格, 每 月 薪 資 約 49,145 2. 三 等 期 滿 及 格, 每 月 薪 資 約 46,225 1. 以 行 政 警 察 為 例, 三 等 訓 練 期 滿 及 格, 每 月 薪 俸 及 加 給 約 為 52,000 四 等 訓 練 期 滿 及 格, 每 月 薪 俸 及 加 給 約 42,000 2. 以 消 防 警 察 為 例, 三 等 訓 練 期 滿 及 格, 每 月 薪 俸 專 業 加 給 及 危 險 加 給 約 51,150 四 等 期 滿 及 格, 每 月 薪 俸 專 業 加 給 及 危 險 加 給 約 43,730

簡 介 別 ( 七 ) 特 種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二 等 考 試 : 刑 事 鑑 識 人 員 等 8 類 組 ; 三 等 考 試 : 行 政 警 察 人 員 等 11 類 組 ; 四 等 : 行 政 警 察 人 員 等 5 類 組 視 用 兵 役 體 檢 分 二 試 舉 1. 年 齡 : 二 等 考 二 等 行 第 一 試 :18 至 42 6 科 ; 三 等 試 為 筆 試 歲 ; 三 等 考 : 7 ( 外 事 警 試 :18 至 37 科 ; 四 等 歲 ; 四 等 考 察 人 員 並 : 6 試 :18 至 37 列 考 外 語 歲 口 試 ); 第 二 試 為 體 能 測 驗 2. 學 歷 : 二 等 考 試 為 碩 士 以 上 畢 業 ; 三 等 考 試 為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 四 等 為 高 中 職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三 四 等 水 上 警 察 人 員 另 須 具 輪 機 員 或 航 行 員 及 格 資 格 3. 兵 役 : 無 兵 役 限 定 : 身 高 BMI 指 數 視 力 聽 力 辨 色 力 血 壓 肢 體 健 全 有 無 不 雅 刺 青 握 力 與 否 等 1. 及 格 人 員 分 發 巡 官 等 同 職 級 或 警 ( 隊 ) 員 職 務 調 : 內 政 部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及 其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6 18 至 24 個 月 1. 行 政 警 察 主 要 工 作 : 分 發 警 察 機 關 服 務, 依 據 機 關 實 際 需 要 任 務 指 派, 執 行 行 政 保 安 刑 事 交 通 外 事 等 警 察 工 作 勤 務 之 執 行 及 時 間 依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辦 理, 每 日 勤 務 為 24 小 時, 服 勤 之 時 間 以 勤 4 息 8 為 原 則 ; 勤 務 編 配, 採 行 3 班 輪 替 或 其 他 適 合 實 際 需 要 之 分 班 服 勤 2. 消 防 警 察 主 要 工 作 : 預 防 火 災 搶 救 災 害 及 緊 急 救 護 等 業 務 工 作 各 機 關 因 消 防 勤 務 需 要, 得 調 整 消 防 人 員 服 勤 地 點 及 勤 務 時 間 目 前 各 消 防 機 關 多 採 勤 1 休 1, 勤 2 休 1 等 服 勤 1. 以 行 政 警 察 為 例, 三 等 訓 練 期 滿 及 格, 每 月 薪 俸 及 加 給 約 為 52,000 四 等 訓 練 期 滿 及 格, 每 月 薪 俸 及 加 給 約 42,000 2. 以 消 防 警 察 為 例, 三 等 訓 練 期 滿 及 格, 每 月 薪 俸 專 業 加 給 及 危 險 加 給 約 51,150 四 等 期 滿 及 格, 每 月 薪 俸 專 業 加 給 及 危 險 加 給 約 43,730 ( 八 ) 三 等 考 三 等 四 1. 年 齡 :18 至 30 三 等 試 : 調 查 等 分 歲 6 科 ; 四 等 特 種 工 作 組 等 三 試 舉 2. 學 歷 : 三 等 為 5 法 務 部 調 8 組 四 等 行, 第 一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科 ; 五 等 學 校 畢 業 ; 四 查 局 調 查 : 調 試 為 筆 4 等 為 高 中 職 人 員 查 工 作 組 試, 第 二 以 上 學 校 畢 等 8 組 試 為 體 能 業 ; 五 等 無 學 五 等 考 測 驗, 第 歷 限 試 : 調 查 三 試 為 口 3. 兵 役 : 男 性 應 工 作 組 等 試 五 等 考 人 須 服 畢 兵 4 組 ; 視 用 分 二 試 舉 行, 第 一 試 為 役 或 經 核 准 免 服 兵 役 或 現 正 服 役 法 定 役 期 筆 試, 第 二 試 為 體 能 測 驗 尚 未 屆 滿 者 定 : 視 力 聽 力 辨 色 力 血 壓 肢 體 健 全 與 否 等, 調 查 工 作 組 等 6 組 尚 有 身 高 及 BMI 指 數 限 1. 及 格 人 員 派 任 薦 任 第 6 職 等 科 員 調 : 法 務 部 及 其 所 1 從 事 反 制 敵 諜 檢 肅 期 滿 及 格 以 薦 貪 污 防 制 重 大 經 濟 任 第 6 職 等 本 俸 1 與 洗 錢 犯 罪 及 緝 毒 等 級 任 用 敘 薪, 月 薪 工 作 必 須 配 合 工 作 約 77,000 輪 值 加 班 及 出 差 9

簡 介 別 ( 九 ) 三 等 考 三 等 四 試 : 政 經 等 分 特 種 組 等 7 三 試 舉 國 家 安 全 組 ; 四 等 行, 第 一 局 國 家 安 : 政 試 為 筆 全 情 報 人 經 組 等 6 試 ; 第 二 員 組 ; 五 等 試 為 體 能 : 行 測 驗 ; 第 政 組 等 4 三 試 為 口 組 視 用 試 五 等 分 二 試 舉 行, 第 一 試 為 筆 試 ; 第 二 試 為 體 能 測 驗 ( 十 ) 三 等 考 筆 試 試 : 財 稅 特 種 行 政 等 13 關 務 人 員 科 ; 四 等 一 般 行 政 等 8 科 ; 五 等 船 舶 駕 駛 等 2 視 用 兵 役 體 檢 1. 年 齡 :18 至 35 歲 2. 學 歷 : 三 等 為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但 公 職 資 訊 技 師 組 須 領 有 資 訊 技 師 證 書 及 領 證 後 2 年 工 作 經 驗 ; 四 等 為 高 中 職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 五 等 無 學 歷 限 3. 兵 役 : 服 志 願 役 者 須 於 本 筆 試 考 畢 之 次 日 起 4 個 月 內 退 伍, 並 持 有 權 責 單 位 發 給 之 證 明 文 件 定 : 身 高 視 力 聽 力 辨 色 力 血 壓 握 力 肢 體 健 全 與 否 等 1. 年 齡 :18 歲 2. 學 歷 : 三 等 為 獨 立 校 畢 業 ; 四 等 為 高 中 職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 五 等 無 學 歷 限 三 等 五 等 船 舶 駕 駛 及 輪 機 工 程 科 另 須 具 航 行 員 或 輪 機 員 適 任 證 書 或 及 格 資 格 定 : 視 力 聽 力 辨 色 力 等 三 等 6 科, 公 職 資 訊 技 師 組 2 科 ; 四 等 5 科 ; 五 等 4 三 等 7 科 ; 四 等 5 科 ; 五 等 4 科 1. 及 格 人 員 派 任 薦 任 第 6 職 等 科 員 調 : 國 家 安 全 局 6 1. 三 等 及 格 派 任 薦 任 第 6 至 7 職 等 科 ( 課 隊 ) 員 職 務 四 等 及 格 派 任 委 任 第 3 至 5 職 等 辦 事 員 調 : 原 分 發 占 缺 任 用 機 關 3 年 ; 財 政 部 暨 所 屬 機 關 再 3 1 從 事 安 全 情 報 工 作, 須 配 合 業 務 需 要 遷 調 加 班 4 個 月 關 務 人 員 未 區 分 職 系, 採 任 職 調 任 及 內 外 勤 輪 調, 外 勤 業 務 常 須 不 分 晝 夜 三 班 輪 值 碼 頭 監 視 船 舶 抄 查 貨 櫃 查 驗 等 1. 三 等 期 滿 及 格 敘 薦 任 第 6 職 等 本 俸 1 級 薪 俸, 每 月 薪 俸 約 46,225 2. 四 等 期 滿 及 格 敘 委 任 第 3 職 等 本 俸 1 級 薪 俸, 每 月 薪 資 約 33,275 2. 五 等 期 滿 及 格 敘 委 任 第 1 職 等 本 俸 1 級 薪 俸, 每 月 薪 資 約 29,345 1. 三 等 期 滿 及 格, 每 月 薪 資 約 53,000 2. 四 等 期 滿 及 格, 每 月 薪 資 約 43,000 3. 五 等 期 滿 及 格, 每 月 薪 資 約 33,000 10

簡 介 別 ( 十 一 ) 三 等 考 筆 試 試 : 財 稅 特 種 行 政 科 財 稅 法 務 稅 務 人 員 科 ; 四 等 : 財 稅 行 政 視 用 ( 十 二 ) 三 等 考 筆 試 試 : 社 會 特 種 行 政 科 社 會 福 利 社 會 工 作 工 作 人 員 科 別 ; 四 等 : 保 育 人 員 科 別 視 用 人 機 關 任 用 需 要 舉 兵 役 體 檢 1. 年 齡 :18 歲 2. 學 歷 : 三 等 為 獨 立 校 畢 業 ; 四 等 為 高 中 職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4. 無 特 殊 體 檢 1. 年 齡 :18 歲 2. 學 歷 : 三 等 為 獨 立 校 畢 業 ; 四 等 為 高 中 職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3. 無 特 殊 體 檢 三 等 7 科 ; 四 等 5 三 等 6 科 ; 四 等 5 11 1. 三 等 4 個 月 主 要 辦 理 國 稅 稽 徵 業 及 格 派 任 務 須 配 合 季 節 性 或 委 任 第 5 專 案 性 業 務 加 班 或 出 職 等 或 薦 差 任 第 6 至 7 職 等 稅 務 員 ; 四 等 及 格 派 任 委 任 第 4 至 5 職 等 稅 務 助 理 員 調 : 原 分 發 占 缺 任 用 機 關 3 年 ; 原 錄 取 分 發 區 所 屬 機 關 再 3 1. 三 等 及 格 派 任 委 任 第 5 職 等 或 薦 任 第 6 至 7 職 等 職 務 ; 四 等 及 格 派 任 委 任 第 3 至 第 5 職 等 職 務 調 : 原 分 發 占 缺 任 用 機 關 3 年 ; 衛 生 福 利 部 所 屬 社 政 機 關 再 3 4 個 月 1. 三 等 :(1) 社 會 工 作 員 : 主 要 工 作 性 質 為 辦 理 有 關 收 容 業 務 及 個 案 管 理 紀 錄 生 活 輔 導 離 院 評 估 等, 視 各 機 關 需 要 輪 值 三 班 加 班 及 出 差 (2) 輔 導 員 : 主 要 工 作 性 質 為 安 養 老 人 及 教 養 兒 童 少 年 之 輔 導 工 作, 需 輪 值 三 班 及 加 班 2. 四 等 保 育 人 員 : 從 事 家 童 生 活 管 理 照 護 事 項, 需 輪 值 三 班 及 加 班, 無 固 定 假 日 1. 三 等 期 滿 及 格 敘 薦 任 第 6 職 等 本 俸 1 級 薪 俸, 每 月 薪 資 約 46,225 2. 四 等 期 滿 及 格 敘 委 任 第 3 職 等 本 俸 1 級 薪 俸 及 第 4 職 等 專 業 加 給, 每 月 薪 資 約 36,505 1. 三 等 以 社 會 行 政 科 為 例, 訓 練 期 滿 及 格 敘 薦 任 第 6 職 等 本 俸 薪 資 約 46,225 2. 四 等 期 滿 及 格 敘 委 任 第 3 職 等 本 俸 1 級 薪 俸, 每 月 薪 資 約 36,275 ( 十 三 ) 三 等 考 三 等 1. 年 齡 : 三 等 考 三 等 1. 三 等 4 至 12 個 以 法 院 書 記 官 為 例 : 以 四 等 法 院 書 記 官 試 : 公 設 分 二 試 舉 試 :18 至 55 8 科, 但 公 及 格 派 任 月 1. 分 發 至 司 法 院 : 為 為 例, 敘 委 任 第 3 特 種 辯 護 人 等 行, 第 一 歲 ; 四 等 考 職 法 醫 師 委 任 第 5 紀 錄 書 記 官, 辦 理 職 等 本 俸 1 級 薪 俸 司 法 人 員 18 類 科 試 為 筆 試 :18 至 45 5 科, 鑑 識 職 等 或 薦 開 庭 紀 錄 等 事 及 第 4 職 等 專 業 加 組 ; 四 等 試, 第 二 歲 ( 法 院 書 記 人 員 7 任 第 6 至 項, 無 輪 值 三 班, 給, 月 薪 約 36,505 : 法 試 為 口 官 無 上 限, 執 科 ; 四 等 7 職 等 職 但 須 配 合 業 務 需 元 ( 紀 錄 書 記 官 可 院 書 記 官 試 ; 四 等 達 員 上 限 為 55 6 務 ; 四 等 要 加 班 或 出 差 另 按 月 增 支 專 業 加 等 5 類 及 五 歲, 執 行 員 上 科 ; 五 等 及 格 2. 分 發 至 法 務 部 : 職 給 4,700 元 ) 科 ; 五 等 等 以 : 錄 筆 試 事 及 庭 務 行 之 但 限 為 50 歲 ); 4 五 等 :18 歲 派 任 委 任 第 3 至 第 5 職 等 職 掌 紀 錄 文 書 研 究 考 核 總 務 資 料 等 工 作 需 配 合 員 2 類 四 等 2. 學 歷 : 三 等 考 務 ; 五 等 業 務 輪 值 加 班 或 視 用 法 警 類 科 分 二 試 舉 行, 第 一 試 為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但 公 職 法 及 格 派 任 委 任 第 1 職 等 出 差 3. 錄 取 人 員 於 期 滿 前, 應 經 實 務 訓 試 為 筆 試, 第 二 試 為 體 能 醫 師 須 領 有 法 醫 師 證 書 者, 始 得 報 考 ; 四 職 務 調 : 司 法 練 機 關 公 開 測 驗 中 文 電 腦 打 字 每 分 鐘 60 字 以 上 成

簡 介 別 測 驗 兵 役 體 檢 等 為 高 中 職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 五 等 無 學 歷 限 定 : 視 力 聽 力 肢 體 健 全 精 神 狀 態 等, 鑑 識 人 員 法 警 及 監 所 管 理 員 另 有 辨 色 力 等 規 定 三 等 公 設 辯 護 人 公 證 人 觀 護 人 家 事 調 查 官 心 理 測 驗 員 心 理 輔 導 員 及 五 等 錄 事 庭 務 員 類 科 不 實 施 體 格 檢 查 院 及 法 務 部 暨 其 所 績 合 格 ( 十 四 ) 設 三 等 考 本 分 試 司 法 官 三 試 舉 特 種 類 行, 第 一 司 法 官 及 第 二 試 試 為 筆 試, 第 三 試 為 口 試 ( 十 五 ) 三 等 考 筆 試 特 種 試 : 一 般 地 方 政 府 行 政 等 66 類 科 ; 四 等 : 一 般 行 政 等 59 類 科 ; 五 等 : 一 般 行 政 等 17 類 視 用 1. 年 齡 : 18 至 55 歲 2. 學 歷 : 獨 立 校 相 關 系 組 所 畢 業 定 : 視 力 聽 力 肢 體 健 全 精 神 狀 態 等 1. 年 齡 :18 歲 2. 學 歷 : 三 等 為 獨 立 校 畢 業 ; 四 等 為 高 中 職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 五 等 無 學 歷 限 4. 無 特 殊 體 檢 第 一 試 2 1. 派 任 薦 任 科 ; 第 二 試 5 第 6 至 8 職 等 職 務 調 : 司 法 院 及 法 務 部 暨 其 所 三 等 1. 三 等 8 科 ( 特 殊 類 科 5 科 ); 四 等 6 科 ; 五 等 4 及 格 派 任 委 任 第 5 職 等 或 薦 任 第 6 至 7 職 等 職 務 ; 四 等 及 格 派 任 委 任 第 3 至 第 5 職 等 職 務 ; 五 等 考 試 及 格 派 任 委 任 第 1 職 等 職 務 調 : 原 分 發 占 缺 任 用 機 關 3 年 ; 原 錄 取 分 發 區 所 屬 機 關 再 3 12 2 1. 分 發 至 司 法 院 : 擔 任 法 官, 主 要 為 辦 理 民 刑 事 案 件 審 判 由 各 法 院 院 長 視 業 務 狀 況 核 派 加 班 或 出 差 2. 分 發 至 法 務 部 : 擔 任 檢 察 官, 主 要 工 作 為 實 施 偵 查 提 起 公 訴 實 行 公 訴 協 助 自 訴 擔 任 自 訴 及 指 揮 刑 事 裁 判 之 執 行 需 配 合 業 務 輪 值 加 班 或 出 差 4 個 月 分 發 至 地 方 政 府 機 關, 依 據 所 應 職 系 類 科, 從 事 不 同 內 容 工 作 以 一 般 行 政 類 科 為 例, 包 括 一 般 行 政 管 理 文 書 處 理 速 記 議 事 事 務 管 理 財 務 管 理 倉 庫 管 理 物 料 採 購 出 納 打 字 等 配 合 職 務 調 動 遷 移 輪 值 加 班 及 出 差 職 前, 比 照 委 任 第 5 職 等 本 俸 5 級 支 給, 月 薪 約 43,350 期 滿 及 格 分 發 擔 任 候 補 法 官 或 候 補 檢 察 官, 月 薪 約 99,000 1. 三 等 期 滿 及 格, 敘 薦 任 第 6 職 等 本 俸 薪 資 約 46,225 2. 四 等 期 滿 及 格, 敘 委 任 第 3 職 等 本 俸 1 級 薪 俸, 每 月 薪 資 約 36,275 3. 五 等 期 滿 及 格 敘 委 任 第 1 職 等 本 俸 薪 資 約 29,345

簡 介 別 ( 十 六 ) 鐵 路 1. 筆 試, 特 種 高 員 三 得 按 需 級 :16 類 要 另 予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科 ; 員 級 :17 類 科 ; 佐 級 :12 類 科 ; 士 級 :1 類 公 路 高 員 三 級 :10 類 科 ; 員 級 :10 類 科 ; 佐 級 :7 類 科 ; 士 級 :1 類 實 地 測 驗 口 試 或 第 二 試 體 能 測 驗 2. 鐵 路 人 員 佐 級 場 站 調 車 機 械 工 程 機 檢 工 程 及 養 路 工 程 類 科 第 二 試 為 體 能 測 驗 兵 役 體 檢 1. 年 齡 :18 歲 2. 學 歷 : 高 員 三 級 為 獨 立 校 畢 業 ; 員 級 為 高 中 職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 佐 級 及 士 級 無 學 歷 限 4. 鐵 路 部 分 類 科 有 特 殊 體 檢 鐵 路 高 員 三 級 8 科 ; 員 級 6 科 ; 佐 級 4 科 ; 士 級 3 公 路 高 員 三 級 8 科 ; 員 級 6 科 ; 佐 級 4 科 ; 士 級 3 ( 十 七 ) 一 等 考 一 等 1. 年 齡 :18 歲 以 一 等 考 試 : 一 般 分 三 試 舉 上 試 : 筆 試 3 特 種 行 政 等 7 行, 第 一 試 2. 學 歷 : 一 等 考 科 ; 二 等 國 防 部 文 類 科 ; 二 為 筆 試, 第 試 為 博 士 畢 : 筆 二 試 為 著 業 ; 二 等 職 人 員 考 等 : 試 6 作 或 發 明 為 碩 士 以 上 畢 試 一 般 行 政 審 查, 第 三 業 等 8 類 試 為 口 試 3. 兵 役 : 男 性 應 視 用 ( 團 體 討 考 人 須 服 畢 兵 論 ); 二 等 役 或 核 准 免 服 分 二 兵 役 或 現 正 服 試 舉 行, 第 一 試 為 筆 役 中 法 定 役 期 尚 未 屆 滿 者 試, 第 二 試 4. 無 特 殊 體 檢 規 為 口 試 ( 集 定 體 口 試 ) ( 十 八 ) 特 種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二 等 考 試 : 一 般 行 政 等 13 類 科 ; 三 等 考 試 : 一 般 行 政 等 37 類 科 ; 四 等 考 試 : 一 般 行 政 等 43 類 科 ; 五 等 : 一 般 行 政 等 15 類 視 用 人 機 關 任 用 需 要 舉 13 1. 高 員 三 級 4 個 月 分 發 至 各 交 通 事 業 單 及 格 派 任 位, 依 據 所 應 職 相 當 委 任 第 5 職 等 或 系 類 科, 從 事 不 同 薦 任 第 6 至 內 容 工 作, 如 旅 客 營 7 職 等 職 運 鐵 路 工 程 公 路 務 ; 員 級 考 監 理 公 路 工 程 等 試 及 格 派 任 相 當 委 任 第 3 至 第 5 職 等 職 務 ; 佐 級 考 試 及 格 派 任 相 當 委 任 第 1 職 等 職 務 調 : 原 分 發 占 缺 任 用 機 關 3 年 ; 交 通 部 及 其 所 屬 機 關 再 3 1. 一 等 及 格 派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職 務 ; 二 等 及 格 派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職 務 調 : 國 防 部 及 其 所 筆 試 ( 電 1. 限 持 有 身 心 障 二 等 1. 二 等 腦 打 字 類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6 科 ; 三 等 科 併 採 實 者 報 考 7 地 ) 2. 年 齡 :18 歲 以 科 ; 四 等 上 6 3. 學 歷 : 二 等 科 ; 五 等 為 碩 士 以 上 畢 業 ; 三 等 3 為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 四 等 為 高 中 職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 五 等 無 學 歷 限 4. 無 兵 役 限 5. 無 特 殊 體 檢 規 定 及 格 取 得 薦 任 第 7 職 等 任 用 資 格 ; 三 等 考 試 及 格 取 得 薦 任 第 6 職 等 任 用 資 格 ; 四 等 及 格 取 得 委 任 第 3 職 等 任 用 資 格 ; 五 等 及 格 取 得 委 任 第 1 職 等 任 用 資 格 調 : 申 請 舉 辦 機 關 及 其 所 以 鐵 路 人 員 為 例, 高 員 三 級 期 滿 及 格 月 薪 約 46,225 元 員 級 考 試 約 36,275 元 佐 級 約 29,345 4 個 月 從 事 一 般 行 政 工 作, 一 等 期 滿 配 合 業 務 需 要 遷 調 及 格, 每 月 薪 資 約 加 班 4 個 月 以 一 般 行 政 類 科 為 例, 工 作 性 質 內 容 包 括 一 般 行 政 管 理 文 書 處 理 速 記 議 事 事 務 管 理 財 務 管 理 倉 庫 管 理 物 料 採 購 出 納 打 字 等 58,200 元 ; 二 等 考 試 期 滿 及 格, 每 月 薪 資 約 49,145 1. 二 等 期 滿 及 格, 敘 薦 任 第 7 職 等 本 俸 1 級 薪 俸, 每 月 薪 資 約 49,145 2. 三 等 期 滿 及 格, 敘 薦 任 第 6 職 等 本 俸 1 級 薪 俸, 每 月 薪 資 約 46,225 3. 四 等 期 滿 及 格, 敘 委 任 第 3 職 等 本 俸 1 級 薪 俸, 每 月 薪 資 約 36,275 4. 五 等 期 滿 及 格, 敘 委 任 第 1 職 等 本 俸 1 級 薪 俸, 每 月 薪 資 約 29,345

簡 介 別 ( 十 九 ) 特 種 原 住 民 族 ( 二 十 ) 特 種 水 利 人 員 及 水 土 保 持 人 員 考 試 ( 二 十 一 ) 特 種 移 民 行 政 人 員 一 等 考 試 : 一 般 行 政 等 4 類 科 ; 二 等 : 一 般 行 政 等 9 類 科 ; 三 等 : 一 般 行 政 等 32 類 科 ; 四 等 : 一 般 行 政 等 32 類 科 ; 五 等 : 一 般 行 政 等 16 類 視 用 設 三 等 考 試 水 利 工 程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類 視 用 人 機 關 任 用 需 要 舉 二 三 四 等 均 設 移 民 行 政 類 科, 視 用 一 等 分 三 試 舉 行, 第 一 試 為 筆 試, 第 二 試 為 著 作 或 發 明 審 查, 第 三 試 為 口 試 ; 二 等 分 二 試 舉 行, 第 一 試 為 筆 試, 第 二 試 為 口 試 三 等 四 等 五 等 均 採 筆 試 筆 試 二 等 分 三 試 舉 行, 第 一 試 為 筆 試, 第 二 試 為 體 能 測 驗, 第 三 試 為 口 試 ; 三 等 及 四 等 分 二 試 舉 行, 第 一 試 為 筆 試, 第 二 試 為 體 能 測 驗 兵 役 體 檢 1. 限 具 原 住 民 身 分 者 報 考 2. 年 齡 :18 歲 3. 學 歷 : 一 等 為 博 士 畢 業 ; 二 等 為 碩 士 以 上 畢 業 ; 三 等 為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 四 等 考 試 為 高 中 職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 五 等 無 學 歷 限 4. 無 兵 役 限 5. 無 特 殊 體 檢 ( 僅 監 所 管 理 員 法 警 類 科 須 體 檢 ) 1. 年 齡 :18 歲 2. 學 歷 : 獨 立 校 畢 業 3. 兵 役 : 男 性 應 考 人 須 服 畢 兵 役 或 核 准 免 服 兵 役 或 於 筆 試 考 畢 後 4 個 月 內 退 役 並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1. 年 齡 :18 歲 以 上 2. 學 歷 : 二 等 為 碩 士 以 上 畢 業 ; 三 等 為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 四 等 為 高 中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3. 特 殊 體 檢 規 定 : 身 高 視 力 聽 力 辨 色 力 血 壓 肢 體 健 全 精 神 狀 態 等 一 等 3 科 ; 二 等 6 科 ; 三 等 7 科 ; 四 等 6 科 ; 五 等 4 1. 一 等 及 格 派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職 務 ; 二 等 考 試 及 格 派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職 務 ; 三 等 考 試 及 格 派 任 委 任 第 5 職 等 或 薦 任 第 6 至 7 職 等 職 務 ; 四 等 考 試 及 格 派 任 委 任 第 3 至 第 5 職 等 職 務 ; 五 等 派 任 委 任 第 1 職 等 職 務 調 : 原 分 發 占 缺 任 用 機 關 3 年 ; 限 制 轉 調 一 覽 表 內 之 原 住 民 地 區 或 辦 理 原 住 民 事 務 之 機 關 再 3 8 1. 三 等 及 格 派 任 委 任 第 5 職 等 或 薦 任 第 6 至 7 職 等 職 務 調 : 原 分 發 占 缺 任 用 機 關 3 年 ; 水 利 署 及 其 所 屬 機 關 或 水 保 局 及 其 所 屬 機 關 再 3 二 等 考 試 6 科 ; 三 等 考 試 7 科 ; 四 等 考 試 6 1. 二 等 及 格 派 任 薦 任 第 7 職 等 職 務 ; 三 等 考 試 及 格 派 任 委 任 第 5 職 等 或 薦 任 第 6 至 7 職 等 職 務 ; 四 等 考 試 及 格 派 任 委 任 第 3 至 第 5 職 等 職 務 調 : 原 分 發 占 缺 任 用 機 關 3 年 ; 內 政 部 及 其 所 屬 機 關 再 3 14 4 個 月 辦 理 原 住 民 族 相 關 業 務, 並 依 據 所 應 職 系 類 科, 從 事 不 同 內 容 工 作 以 一 般 行 政 類 科 為 例, 工 作 內 容 包 括 總 務 出 納 業 務 為 民 服 務 研 考 檔 案 管 理 文 書 收 發 等, 須 配 合 職 務 輪 調 及 實 務 歷 練, 並 視 工 作 需 要 加 班 及 出 差 4 個 月 辦 理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暨 所 屬 水 利 水 土 保 持 等 業 務 1 辦 理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相 關 業 務, 多 數 為 外 勤 大 隊 職 缺, 須 24 小 時 輪 值 服 勤 執 行 查 察 逾 期 停 留 居 留 非 法 入 出 國 收 容 或 遣 送 職 務 之 人 員, 得 配 帶 戒 具 或 武 器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於 執 行 非 法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犯 罪 調 查 職 務 時, 視 同 刑 事 訴 訟 法 之 司 法 警 察 ( 官 ) 1. 一 等 期 滿 及 格, 敘 薦 任 第 9 職 等 本 俸 薪 資 約 58,200 2. 二 等 期 滿 及 格, 敘 薦 任 第 7 職 等 本 俸 薪 資 約 49,145 3. 三 等 期 滿 及 格, 敘 薦 任 第 6 職 等 本 俸 薪 資 約 46,225 4. 四 等 期 滿 及 格, 敘 委 任 第 3 職 等 本 俸 薪 資 約 36,275 5. 五 等 期 滿 及 格, 敘 委 任 第 1 職 等 本 俸 薪 資 約 29,345 三 等 期 滿 及 格, 敘 薦 任 第 6 職 等 本 俸 1 級 薪 俸, 每 月 薪 資 約 46,225 1. 二 等 期 滿 及 格, 敘 薦 任 第 7 職 等 本 俸 1 級 薪 俸, 每 月 薪 俸 專 業 加 給 及 危 險 加 給 約 56,160 2. 三 等 期 滿 及 格, 敘 薦 任 第 6 職 等 本 俸 1 級 薪 俸, 每 月 薪 俸 專 業 加 給 及 危 險 加 給 約 52,970 3. 四 等 期 滿 及 格, 敘 委 任 第 3 職 等 本 俸 1 級 薪 俸, 每 月 薪 俸 專 業 加 給 及 危 險 加 給 約 43,020

簡 介 伍 規 費 收 費 標 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選 規 一 字 第 10313000661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法 第 十 八 條 第 三 項 及 規 費 法 第 十 條 第 一 項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標 準 之 報 名 費 規 費 收 取 如 下 : 一 筆 試 二 口 試 三 體 能 測 驗 四 實 地 五 著 作 或 發 明 審 查 六 知 能 有 關 學 歷 經 歷 證 明 審 查 第 三 條 報 名 費 依 高 等 普 通 初 等 特 種 及 升 官 等 ( 升 資 ) 等 分 別 訂 定, 費 額 如 附 表 第 四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收 費 金 額, 依 辦 理 費 用 成 本 變 動 趨 勢 及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變 動 情 形 等 影 響 因 素, 每 三 年 至 少 檢 討 一 次 第 五 條 依 法 律 得 減 收 之 報 名 費, 其 減 收 費 額 依 法 施 行 細 則 及 後 備 軍 人 轉 任 公 職 比 敘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第 六 條 本 標 準 除 第 三 條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三 月 二 十 一 日 施 行 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附 表 報 名 費 收 費 基 準 表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收 費 基 準 壹 筆 試 一 高 等 :( 一 ) 一 級 每 人 每 次 一 千 六 百 元 ( 二 ) 二 級 每 人 每 次 一 千 六 百 元 ( 三 ) 三 級 每 人 每 次 一 千 四 百 元 二 普 通 每 人 每 次 一 千 三 百 元 三 初 等 每 人 每 次 八 百 元 四 特 種 :( 一 ) 一 等 ( 包 括 高 員 一 級 ) 每 人 每 次 一 千 六 百 元 ( 二 ) 二 等 ( 包 括 高 員 二 級 ) 每 人 每 次 一 千 六 百 元 ( 三 ) 三 等 :1. 司 法 官 第 一 試 每 人 每 次 八 百 元 2. 司 法 官 第 二 試 每 人 每 次 一 千 五 百 元 3. 其 他 ( 包 括 高 員 三 級 ) 每 人 每 次 一 千 四 百 元 ( 四 ) 四 等 ( 包 括 員 級 ) 每 人 每 次 一 千 三 百 元 ( 五 ) 五 等 ( 包 括 佐 級 及 士 級 ) 每 人 每 次 八 百 元 五 升 官 等 ( 升 資 ) :( 一 ) 簡 任 警 監 薦 任 警 正 及 員 級 晉 高 員 級 每 人 每 次 一 千 八 百 元 ( 二 ) 佐 級 晉 員 級 每 人 每 次 一 千 六 百 元 ( 三 ) 士 級 晉 佐 級 每 人 每 次 一 千 四 百 元 六 國 軍 上 校 以 上 軍 官 轉 任 :( 一 ) 中 將 轉 任 每 人 每 次 六 千 八 百 元 ( 二 ) 少 將 轉 任 每 人 每 次 五 千 四 百 元 ( 三 ) 上 校 轉 任 每 人 每 次 四 千 一 百 元 貳 分 試 之 口 試 每 人 每 次 八 百 元 參 分 試 之 體 能 測 驗 每 人 每 次 六 百 元 肆 分 試 之 著 作 或 發 明 審 查 每 人 每 次 七 千 元 伍 分 試 之 知 能 有 關 學 歷 經 歷 證 明 審 查 每 人 每 次 三 千 元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