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 宇 署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APP-104 豁 免 計 算 入 總 樓 面 面 積 的 康 樂 設 施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APP-42 第 28 段 指 出, 對 於 一 些 可 以 為 住 宅 發 展 項 目 的 業 主 和 住 戶 帶 來 裨 益 的 康 樂 設 施, 當 局 會 視 乎 個 案 的 情 況, 對 建 築 物 ( 規 劃 ) 規 例 第 23(3)(a) 條 作 出 變 通, 免 除 計 入 總 樓 面 面 積 內 除 下 文 第 7 段 所 述 的 有 上 蓋 的 園 景 區 和 遊 樂 場 外, 本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所 載 總 樓 面 面 積 寬 免 的 批 出 亦 須 符 合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APP-151 就 優 化 建 築 設 計 締 造 可 持 續 建 築 環 境 " 所 訂 明 可 獲 總 樓 面 面 積 寬 免 的 先 決 條 件 及 寬 免 整 體 上 限 的 規 定 2. 有 關 一 些 普 遍 可 獲 豁 免 計 算 入 總 樓 面 面 積 內 的 動 態 康 樂 設 施, 請 參 閱 附 錄 A 如 該 附 錄 中 的 靜 態 及 輔 助 設 施 的 規 模 與 發 展 用 途 相 稱 並 適 合 該 發 展 項 目, 當 局 也 可 能 接 受 免 除 其 計 入 總 樓 面 面 積 內 3. 本 作 業 備 考 對 於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第 42 條 考 慮 和 准 予 豁 免 計 算 入 總 樓 面 面 積 所 需 的 要 求 和 條 件, 提 供 指 引 申 請 4. 當 申 請 豁 免 計 算 康 樂 設 施 面 積 入 總 樓 面 面 積 時, 申 請 人 必 須 提 供 有 關 資 料, 以 證 明 容 納 整 體 康 樂 設 施 所 需 的 樓 面 面 積 淨 高 要 求 和 不 同 設 施 的 組 合, 以 及 如 何 使 用 和 管 制 這 些 康 樂 設 施, 確 保 設 施 僅 供 業 主 住 戶 及 他 們 的 訪 客 專 用 該 證 明 資 料 應 包 括 一 份 財 政 建 議 書, 闡 明 如 何 資 助 和 保 育 這 些 康 樂 設 施 不 過,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不 會 允 許 這 類 設 施 ( 包 括 所 有 中 空 機 房 ( 包 括 游 泳 池 的 濾 水 機 房 ) 有 蓋 人 行 道 有 蓋 庭 院 等 僅 供 康 樂 設 施 使 用 的 設 施 ) 的 總 樓 面 面 積 超 過 下 文 表 1 所 載 按 比 例 計 算 的 限 制
- 2 - 整 體 住 用 總 樓 面 面 積 佔 整 體 住 用 總 樓 面 面 積 的 比 例 上 限 / 總 樓 面 面 積 寬 免 的 上 限 ( 以 較 大 者 為 準 ) 不 大 於 25,000 平 方 米 5% >25,000 至 50,000 平 方 米 4.5%/1,250 平 方 米 >50,000 至 75,000 平 方 米 4.0%/2,250 平 方 米 >75,000 至 100,000 平 方 米 3.5%/3,000 平 方 米 >100,000 至 125,000 平 方 米 3.0%/3,500 平 方 米 >125,000 平 方 米 2.5%/3,750 平 方 米 表 1 : 康 樂 設 施 總 樓 面 面 積 寬 免 的 計 算 比 例 5. 本 寬 免 不 適 用 於 一 些 設 有 餐 廳 及 其 他 設 施, 明 顯 地 只 供 會 員 專 享 及 作 商 業 用 途, 而 非 為 業 主 和 住 戶 提 供 一 般 利 益 的 豪 華 會 所 6. 作 為 商 業 用 途 的 樓 面 面 積 不 可 以 獲 得 豁 免 計 算 入 總 樓 面 面 積 內 謹 此 說 明, 於 不 設 有 商 用 樓 面 空 間 的 發 展 項 目 地 盤 內, 附 屬 於 康 樂 活 動 及 大 小 合 理 的 廚 房, 有 關 面 積 可 獲 考 慮 豁 免 計 算 入 總 樓 面 面 積 內 7. 位 於 住 用 大 樓 下, 四 周 開 敞 並 有 上 蓋 的 園 景 區 / 兒 童 遊 樂 場, 則 不 會 受 上 文 表 1 的 規 定 限 制, 但 不 得 超 過 整 體 住 用 總 樓 面 面 積 的 5%, 詳 情 載 於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APP-42, 以 及 須 符 合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APP-151 就 優 化 建 築 設 計 締 造 可 持 續 建 築 環 境 " 所 訂 明 可 獲 總 樓 面 面 積 寬 免 的 先 決 條 件 8. 作 為 批 准 圖 則 的 必 要 條 件, 提 出 發 展 項 目 的 發 展 商 須 呈 交 一 份 承 諾 書, 承 諾 在 大 廈 公 契 中 把 康 樂 設 施 的 樓 面 列 為 公 用 地 方 該 契 約 應 詳 細 列 明 康 樂 設 施 的 用 途 和 清 楚 標 示 設 施 的 位 置, 以 及 就 設 施 的 管 制 操 作 財 政 資 助 和 維 修 方 面, 列 明 有 強 制 要 求 且 可 實 施 的 條 款 其 後 如 有 任 何 涉 及 康 樂 設 施 的 修 訂, 均 須 連 同 經 修 訂 的 承 諾 書 及 布 局 平 面 圖 一 併 呈 交 - 2 -
- 3 - 豁 免 9. 豁 免 設 施 計 入 總 樓 面 面 積 內, 需 對 建 築 物 ( 規 劃 ) 規 例 的 有 關 條 文 作 出 變 通 作 為 變 通 的 先 決 條 件,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會 要 求 發 展 商 在 呈 交 佔 用 許 可 證 申 請 前, 先 將 其 承 諾 書 在 土 地 註 冊 處 註 冊 另 一 個 條 件, 是 必 須 確 保 康 樂 設 施 按 照 經 批 准 圖 則 上 所 標 示, 僅 供 業 主 和 住 戶 及 他 們 的 訪 客 專 用 在 未 得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同 意 前, 這 些 場 地 不 得 用 作 其 他 用 途 或 供 其 他 人 使 用 10. 認 可 人 士 須 注 意, 除 非 有 證 據 顯 示 相 關 承 諾 書 和 布 局 平 面 圖 已 在 土 地 註 冊 處 註 冊, 以 及 總 樓 面 面 積 寬 免 的 相 關 資 料 已 根 據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ADM-2 的 規 定 載 於 批 准 的 建 築 圖 則 " 內, 否 則 有 關 人 士 將 不 會 獲 發 佔 用 許 可 證 發 展 商 也 應 該 提 醒 買 家,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會 對 違 反 豁 免 條 件 的 個 案 提 出 檢 控 執 行 11. 本 作 業 備 考 適 用 於 所 有 在 2011 年 4 月 1 日 或 之 後 呈 交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審 批 有 關 發 展 方 案 的 新 建 築 圖 則 或 重 大 修 訂 的 建 築 圖 則 除 下 文 第 12 段 另 有 規 定 外, 本 作 業 備 考 亦 適 用 於 先 前 不 獲 批 准 而 於 2011 年 4 月 1 日 或 之 後 再 呈 交 審 批 的 建 築 圖 則 12. 有 關 建 築 圖 則 如 在 2011 年 3 月 31 日 或 之 前 首 次 呈 交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審 批 但 不 獲 批 准, 而 其 理 由 並 非 因 為 未 能 證 明 其 擁 有 或 有 實 際 機 會 控 制 組 成 有 關 地 盤 的 土 地, 有 關 圖 則 可 以 在 2011 年 4 月 1 日 或 之 後 並 在 該 首 次 呈 交 圖 則 的 不 獲 批 准 日 期 起 計 6 個 月 內, 首 次 再 呈 交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審 批, 而 不 會 受 本 作 業 備 考 的 規 定 所 規 限 為 免 生 疑 問, 該 首 次 再 呈 交 的 圖 則, 如 最 終 不 獲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批 准, 則 其 後 任 何 再 呈 交 的 圖 則, 均 會 受 本 作 業 備 考 的 規 定 所 規 限 - 3 -
- 4-13. 除 建 築 物 條 例 第 16(3)(d) 條 另 有 規 定 外, 於 本 作 業 備 考 執 行 前 已 獲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批 准 的 建 築 圖 則, 應 參 照 本 作 業 備 考 2000 年 9 月 " 版 本 的 內 容 ( 附 錄 B)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區 載 佳 檔 號 : BD GP/BORD/48 (II) 本 作 業 備 考 前 稱 認 可 人 士 及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229 初 版 : 1999 年 1 月 上 次 修 訂 版 : 2000 年 9 月 ( 助 理 署 長 / 拓 展 1 ) 本 修 訂 版 : 2011 年 1 月 ( 助 理 署 長 / 拓 展 1 )( 一 般 修 訂 ) - 4 -
附 錄 A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APP-104 普 遍 接 受 不 會 計 入 總 樓 面 面 積 內 的 康 樂 設 施 獲 普 遍 接 受 的 設 施 須 視 乎 規 模 和 與 主 要 功 能 的 關 係, 或 會 獲 接 受 的 輔 助 設 施 動 態 設 施 : 游 泳 池 多 用 途 球 場 / 壁 球 場 籃 球 場 / 足 球 場 網 球 場 / 羽 毛 球 場 兒 童 遊 樂 場 遊 戲 室 室 內 高 爾 夫 球 室 乒 乓 球 室 健 身 室 體 育 館 舉 重 健 身 / 有 氧 健 身 / 運 動 室 保 齡 球 場 溜 冰 場 排 球 場 攀 石 室 舞 蹈 室 / 瑜 珈 室 會 所 管 理 處 / 會 所 接 待 處 會 所 職 員 室 小 食 店 / 小 型 酒 吧 / 茶 水 間 ( 總 面 積 不 超 過 10 平 方 米 ) 急 救 室 不 帶 有 商 用 樓 面 空 間 的 地 盤 内 的 廚 房 ( 不 超 過 15 平 方 米 ) 更 衣 室 / 淋 浴 設 施 洗 手 間 / 廁 所 儲 物 室 靜 態 設 施 : 座 位 間 / 休 息 室 桌 球 室 桑 拿 / 水 力 按 摩 / 水 療 設 施 閱 讀 室 / 溫 習 室 / 圖 書 館 活 動 室 電 腦 / 視 像 遊 戲 室 音 樂 室 / 卡 拉 OK 房 ( 2011 年 1 月 修 訂 ) - 1 -
附 錄 B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APP-104 屋 宇 署 認 可 人 士 及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229 豁 免 計 入 樓 面 面 積 的 康 樂 用 地 認 可 人 士 及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116 第 21 段 指 出, 某 些 為 住 戶 和 佔 用 人 帶 來 益 處 的 康 樂 設 施, 通 常 可 視 乎 個 案 的 情 況, 對 建 築 物 ( 規 劃 ) 規 例 第 23(3)(a) 條 作 出 變 通, 免 除 計 入 總 樓 面 面 積 有 關 獲 普 遍 接 受 不 會 計 入 總 樓 面 面 積 內 的 動 態 康 樂 設 施, 請 參 閱 附 錄 A 如 該 附 錄 中 的 靜 態 及 輔 助 設 施 的 規 模 與 發 展 用 途 相 稱 並 適 合 該 發 展 項 目, 當 局 也 可 能 接 受 不 將 其 計 入 總 樓 面 面 積 2. 本 作 業 備 考 對 於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第 42 條 考 慮 和 准 予 此 類 變 通 所 需 的 要 求 和 條 件, 提 供 指 引 申 請 3. 當 申 請 豁 免 康 樂 用 地 面 積 計 入 總 樓 面 面 積 時, 申 請 人 必 須 提 供 有 關 資 料, 以 證 明 容 納 整 體 康 樂 設 施 所 需 的 面 積 淨 高 要 求 和 不 同 設 施 的 組 合, 以 及 如 何 使 用 和 管 制 這 些 康 樂 設 施, 確 保 設 施 僅 供 業 主 住 戶 及 他 們 的 訪 客 專 用 該 證 明 資 料 應 包 括 一 份 財 政 建 議 書, 闡 明 如 何 資 助 和 保 有 這 些 康 樂 設 施 不 過,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認 為, 在 正 常 情 況 下, 這 類 設 施 所 佔 的 樓 面 面 積 不 應 超 過 住 宅 總 樓 面 面 積 的 5% 但 有 些 動 態 康 樂 設 施 ( 例 如 室 內 游 泳 池 和 多 用 途 球 場 ) 佔 用 相 當 大 的 空 間 因 此,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會 允 許 更 寬 鬆 的 百 分 比 為 免 生 疑 問, 在 相 對 較 為 偏 遠 的 地 區, 發 展 地 盤 亦 無 商 用 樓 面 空 間 時, 附 屬 於 康 樂 活 動 及 大 小 合 理 的 廚 房 可 獲 考 慮 豁 免 計 算 面 積, 而 商 業 用 途 面 積 則 不 可 獲 豁 免 計 入 總 樓 面 面 積 位 於 住 用 大 樓 下, 四 周 開 敞 並 有 上 蓋 的 園 景 區 / 兒 童 遊 樂 用 地, 則 不 會 受 5% 的 規 定 限 制 4. 作 為 批 准 圖 則 的 必 要 條 件, 提 議 發 展 項 目 的 發 展 商 須 呈 交 一 份 承 諾 書, 承 諾 在 大 廈 公 契 中 把 康 樂 設 施 列 為 公 用 地 方 該 契 約 應 詳 細 列 明 康 樂 設 施 的 用 途 和 清 楚 標 示 設 施 的 位 置, 以 及 就 設 施 的 管 制 使 用 財 政 資 助 和 維 修 方 面, 列 明 有 強 制 要 求 且 可 實 施 的 條 款 - 1 -
附 錄 B 其 後 如 有 任 何 涉 及 康 樂 設 施 的 修 訂, 均 須 連 同 經 修 訂 的 承 諾 書 及 布 局 平 面 圖 一 併 呈 交 豁 免 5. 豁 免 設 施 計 入 總 樓 面 面 積 內, 需 對 建 築 物 ( 規 劃 ) 規 例 的 有 關 條 文 作 出 變 通 作 為 變 通 的 條 件,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會 要 求 發 展 商 在 呈 交 佔 用 許 可 證 申 請 前, 先 將 其 承 諾 書 在 土 地 註 冊 處 註 冊 另 一 個 條 件 是, 須 確 保 康 樂 用 地 按 照 核 准 圖 則 上 所 標 示, 僅 供 業 主 和 住 戶 及 他 們 的 訪 客 專 用 在 未 得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同 意 前, 這 些 用 地 不 得 用 作 其 他 用 途 或 供 其 他 人 使 用 6. 認 可 人 士 須 注 意, 除 非 有 證 據 顯 示 相 關 承 諾 書 和 布 局 平 面 圖 已 在 土 地 註 冊 處 註 冊, 否 則 有 關 人 士 不 會 獲 發 佔 用 許 可 證 發 展 商 也 應 提 醒 買 家,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會 對 違 反 豁 免 條 件 的 情 況 提 出 起 訴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梁 展 文 檔 號 : BD GP/BORD/48 (II) 初 版 : 1999 年 1 月 本 修 訂 版 : 2000 年 9 月 ( 助 理 署 長 / 拓 展 1 )( 修 訂 第 1 3 5 6 段 及 附 錄 A ) 編 入 索 引 : 總 樓 面 面 積 計 算 豁 免 總 樓 面 面 積 康 樂 設 施 - 2 -
附 錄 B 前 附 錄 A ( 認 可 人 士 及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229) 普 遍 接 受 不 會 計 入 總 樓 面 面 積 內 的 康 樂 設 施 獲 普 遍 接 受 的 設 施 須 視 乎 規 模 和 與 主 要 功 能 的 關 係, 或 會 獲 接 受 的 輔 助 設 施 動 態 設 施 : 游 泳 池 多 用 途 球 場 / 壁 球 場 籃 球 場 / 足 球 場 網 球 場 / 羽 毛 球 場 兒 童 遊 樂 用 地 遊 戲 室 室 內 高 爾 夫 球 室 乒 乓 球 室 健 身 室 體 育 館 舉 重 健 身 / 有 氧 健 身 / 運 動 室 保 齡 球 場 溜 冰 場 排 球 場 會 所 管 理 處 會 所 職 員 室 小 食 店 及 茶 水 間 急 救 室 茶 水 間 及 小 型 酒 吧 ( 不 超 過 10 平 方 米 ) 不 帶 有 商 用 樓 面 空 間 的 地 盤 内 的 廚 房 ( 不 超 過 15 平 方 米 ) 靜 態 設 施 : 座 位 間 / 休 息 室 桌 球 室 桑 拿 / 水 療 設 施 閱 讀 室 / 溫 習 室 / 圖 書 館 活 動 室 電 腦 / 視 像 遊 戲 室 音 樂 室 / 卡 拉 OK 房 ( 2000 年 9 月 修 訂 )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