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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何 謂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投 資 人 如 何 買 賣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 一 )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是 指 在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買 賣, 以 追 蹤 證 券 交 易 所 設 計 或 同 意 編 製 之 標 的 指 數, 且 申 購 買 回 採 實 物 (ETF 表 彰 之 股 票 組 合 ) 及 依 據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規 定 方 式 交 付 的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屬 於 上 市 受 益 憑 證 的 一 種 目 前 國 內 首 支 經 核 准 募 集 的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為 寶 來 台 灣 卓 越 50 基 金, 即 是 以 追 蹤 台 灣 50 指 數 為 追 蹤 目 標, 持 有 與 台 灣 50 指 數 成 份 股 相 同 股 票 為 主, 使 投 資 人 得 以 參 與 標 的 指 數 表 現 ( 二 )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與 封 閉 式 基 金 相 同, 皆 會 在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買 賣, 故 投 資 人 於 證 券 經 紀 商 完 成 買 賣 有 價 證 券 開 戶 相 關 事 宜 後, 即 可 委 託 證 券 經 紀 商 買 賣 該 種 基 金, 其 交 易 及 交 割 方 式 與 買 賣 上 市 股 票 相 同 二 什 麼 是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的 實 物 申 購 / 實 物 買 回? ( 一 )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的 實 物 申 購, 是 由 投 資 人 交 付 一 籃 子 的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表 彰 之 股 票 組 合 予 基 金 發 行 人 ( 即 投 信 公 司 ), 向 發 行 人 換 回 一 定 數 量 的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的 實 物 買 回, 則 是 由 投 資 人 交 付 一 定 數 量 的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給 基 金 發 行 人, 向 發 行 人 換 回 一 籃 子 的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表 彰 之 股 票 組 合 與 目 前 開 放 式 基 金 採 現 金 申 購 或 現 金 買 回 的 情 況 不 同 ( 二 ) 原 則 上, 投 資 人 都 可 以 從 事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的 實 物 申 購 或 實 物 買 回, 但 必 須 符 合 基 金 發 行 人 ( 投 信 公 司 ) 所 設 定 的 實 物 申 購 基 數 ( 實 物 申 購 之 最 小 單 位 ) 或 是 其 整 倍 數 以 寶 來 台 灣 卓 越 50 基 金 為 例, 其 實 物 申 購 基 數 的 基 本 單 位 為 一 百 萬 個 受 益 權 單 位 ( 即 1000 張 ETF) 由 於 實 物 申 購 基 數 的 金 額 龐 大, 故 大 部 份 為 機 構 投 資 人 及 證 券 自 營 商 等 機 構 法 人 較 有 能 力 參 與 實 物 申 購 / 買 回 機 制 三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的 募 集 發 行 與 一 般 基 金 有 何 不 同? ( 一 ) 由 於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的 募 集 發 行, 涉 及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證 交 所 證 券 集 中 保 管 事 業 參 與 證 券 商 指 數 編 製 機 構 國 外 技 術 顧 問 對 象 等 機 構 的 相 互 配 合, 且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具 有 追 蹤 標 的 指 數 實 物 申 購 實 物 買 回 等 機 制, 因 此, 其 募 集 發 行 之 申 請 書 件 及 基 金 操 作 限 制 與 一 般 基 金 不 同 ( 二 ) 在 申 請 書 件 方 面, 除 一 般 基 金 申 請 募 集 所 需 檢 附 之 書 件 外, 還 須 檢 附 證 交 所 指 數 授 權 之 證 明 文 件 投 信 事 業 與 參 與 證 券 商 簽 訂 的 參 與 契 約 國 外 技 術 顧 問 契 約 等 資 料 ( 三 ) 採 種 子 基 金 方 式 成 立 並 向 特 定 人 募 集 時, 可 免 委 託 證 券 承 銷 商 對 外 公 開 承 銷 ( 四 ) 在 基 金 操 作 方 面, 為 符 合 指 數 組 成 內 容 而 持 有 有 價 證 券, 可 不 受 下 列 限

制 : 1. 不 得 投 資 於 利 害 關 係 公 司 所 發 行 之 證 券 2. 投 資 於 任 一 上 市 或 上 櫃 公 司 股 票 及 公 司 債 之 總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的 百 分 之 十 3. 委 託 單 一 證 券 商 買 賣 股 票 金 額, 不 超 過 該 基 金 當 月 份 買 賣 股 票 總 金 額 的 百 分 之 三 十 四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之 上 市 條 件 與 封 閉 式 基 金 有 何 不 同? 封 閉 式 基 金 申 請 上 市 的 最 低 發 行 總 額 為 新 臺 幣 二 十 億 元, 且 應 達 一 定 之 受 益 權 分 散 標 準, 發 行 總 額 低 於 八 億 元 者 得 終 止 上 市 而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的 上 市 標 準 為 最 低 淨 資 產 價 值 二 億 元 以 上, 且 無 受 益 權 分 散 標 準, 亦 無 應 終 止 上 市 之 淨 資 產 價 值 五 投 資 人 要 如 何 辦 理 實 物 申 購 或 實 物 買 回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投 資 人 應 委 託 參 與 證 券 商 ( 指 與 投 信 公 司 簽 訂 參 與 契 約, 可 自 行 或 受 託 辦 理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實 物 申 購 / 買 回 業 務 的 證 券 商 ) 辦 理 實 物 申 購 或 實 物 買 回 作 業 參 與 證 券 商 會 依 投 資 人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實 物 申 購 / 買 回 申 請 書 向 證 交 所 申 報, 再 透 過 臺 灣 證 券 集 中 保 管 公 司, 將 投 資 人 實 物 申 購 的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或 實 物 買 回 的 一 籃 子 股 票 撥 付 至 投 資 人 的 交 易 帳 戶 六 何 謂 實 物 申 購 或 實 物 買 回 套 利 交 易? ( 一 ) 套 利 交 易 是 指 投 資 人 依 照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及 證 交 所 受 益 憑 證 買 賣 辦 法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可 以 委 託 同 一 家 參 與 證 券 商 在 同 一 日 同 一 帳 戶 買 進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表 彰 的 股 票 組 合, 或 加 計 原 已 持 有 借 券 及 前 一 日 買 進 餘 額 的 股 票 組 合, 進 行 實 物 申 購 該 受 益 憑 證, 並 同 時 賣 出 該 受 益 憑 證 ; 或 在 同 一 日 同 一 帳 戶 買 進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或 加 計 原 已 持 有 借 券 及 前 一 日 買 進 餘 額 的 受 益 憑 證, 進 行 實 物 買 回 該 受 益 憑 證 表 彰 的 股 票 組 合, 並 同 時 賣 出 該 受 益 憑 證 表 彰 的 股 票 組 合 ( 二 ) 參 與 證 券 商 以 自 營 身 分 從 事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的 套 利 交 易 時, 其 同 日 所 作 的 反 向 賣 出 交 易, 無 證 券 商 管 理 規 則 第 三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不 得 申 報 賣 出 未 持 有 之 有 價 證 券 的 適 用 外 國 專 業 投 資 機 構 從 事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的 套 利 交 易 時, 其 同 日 所 作 的 反 向 賣 出 交 易, 亦 無 華 僑 及 外 國 人 投 資 證 券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九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所 定 不 得 賣 出 尚 未 持 有 之 證 券 的 適 用 七 為 何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的 買 賣 要 設 計 套 利 交 易 機 制?

( 一 ) 套 利 交 易 機 制 是 用 以 消 彌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之 市 價 與 淨 資 產 價 值 間 的 價 差, 使 投 資 人 能 以 貼 近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的 市 價 購 買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 二 ) 當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的 市 價 低 於 淨 資 產 價 值 時, 也 就 是 產 生 折 價 時, 投 資 人 ( 以 機 構 法 人 為 主 ) 即 於 集 中 市 場 買 進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然 後 向 投 信 公 司 申 請 實 物 買 回 受 益 憑 證 表 彰 的 股 票 組 合 ( 俗 稱 一 籃 子 股 票 ), 再 於 市 場 中 賣 掉 股 票, 賺 取 之 間 的 價 格 差 距 此 一 套 利 機 制, 將 可 促 使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在 集 中 市 場 的 價 格 受 到 套 利 買 盤 進 場 帶 動 市 價 上 揚, 縮 小 其 折 價 差 距, 讓 市 價 與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趨 於 一 致 反 之, 當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在 集 中 市 場 的 市 價 高 於 其 淨 資 產 價 值 時, 亦 即 發 生 溢 價 時, 機 構 法 人 可 以 在 集 中 市 場 買 進 一 籃 子 股 票, 向 投 信 公 司 實 物 申 購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然 後 再 於 集 中 市 場 中 賣 出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藉 此 賺 取 價 差 套 利 而 藉 由 機 構 法 人 在 集 中 市 場 賣 出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的 動 作, 促 使 該 基 金 之 市 價 下 滑, 縮 小 了 溢 價 空 間, 亦 間 接 帶 動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市 價 與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間 的 差 距 縮 小 ( 三 ) 由 於 此 一 套 利 機 制, 讓 機 構 法 人 樂 於 積 極 的 參 與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交 易,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的 折 溢 價 空 間 將 會 逐 漸 縮 小 ; 當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在 集 中 市 場 的 市 價 與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趨 於 一 致 時, 又 會 加 強 一 般 散 戶 投 資 人 投 資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的 意 願, 進 而 促 使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交 易 活 絡 因 此, 此 一 套 利 機 制 是 讓 機 構 法 人 與 一 般 散 戶 投 資 人 積 極 進 場 的 關 鍵 因 素, 也 是 塑 造 一 檔 成 功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的 重 要 因 子 八 什 麼 情 況 下 投 信 公 司 會 對 投 資 人 的 實 物 申 購 或 實 物 買 回 採 行 現 金 替 代 方 式? ( 一 ) 現 金 替 代 是 指 投 資 人 進 行 實 物 申 購 或 實 物 買 回 時, 所 應 交 付 或 換 回 之 股 票 組 合 中 之 特 定 股 票, 改 以 投 信 公 司 計 算 之 現 金 取 代 基 本 上, 投 信 公 司 操 作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的 主 要 管 理 目 標 是 以 複 製 追 蹤 標 的 指 數 的 績 效 表 現 為 主, 基 金 資 產 中 不 宜 持 有 太 多 的 現 金, 因 此, 投 信 公 司 只 有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才 會 對 投 資 人 的 實 物 申 購 或 實 物 買 回 採 用 現 金 替 代 方 式 ( 二 ) 依 目 前 國 內 首 支 核 准 募 集 的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寶 來 台 灣 卓 越 50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規 定, 只 有 在 發 生 (1) 因 法 令 限 制 導 致 申 購 人 無 法 持 有 或 轉 讓 該 特 定 股 票 (2) 該 特 定 股 票 於 證 券 交 易 市 場 停 止 買 賣 (3) 其 他 依 經 理 公 司 ( 指 投 信 公 司 ) 專 業 判 斷, 認 為 有 必 要 者 等 情 形, 經 投 信 公 司 同 意 後, 申 購 人 可 就 實 物 申 購 清 單 所 公 布 的 特 定 股 票 之 交 付, 改 以 給 付 現 金 方 式 為 之 另 一 方 面, 投 資 人 向 投 信 公 司 申 請 實 物 買 回 時, 也 只 有 在 (1) 基 金 於 應 交 付 股 票 予 受 益 人 ( 指 投 資 人 ) 時 未 持 有 該 等 股 票, 或 基 金 持 有 之 股 數 不 足 給 付 買 回 對 價, 亦 無 法 借 得 足 夠 之 股 票 以 交 付 受 益 人 (2) 受 益 人 因 法 令 限 制 無 法 持 有 該 特 定 股 票 (3) 該 特 定 股 票 於 證 券 交 易 市 場 停 止 買 賣, 致 基 金 無 法 買 進 足 夠 股 票 以 給 付 受 益 人 (4) 其 他 依 經 理 公 司 專 業 判 斷, 認 為 有 必 要 者 等 情 況 下, 投 信 公 司 才 會 給 付 現 金 予 投 資 人, 以 替 代 該 特 定 股 票 之 交 付

九 何 謂 集 合 實 物 申 購? 集 合 實 物 申 購, 係 指 不 超 過 三 位 之 投 資 人, 提 交 個 別 持 有 的 股 票, 集 合 成 實 物 申 購 / 買 回 清 單 ( 一 個 實 物 申 購 基 數 之 受 益 憑 證 所 需 股 票 組 合 之 清 單 ) 所 公 布 之 股 票 組 合 或 其 整 倍 數, 共 同 委 託 一 家 參 與 證 券 商, 向 投 信 公 司 申 購 受 益 憑 證 每 一 集 合 實 物 申 購 不 得 有 超 過 一 位 之 申 購 人 為 參 與 證 券 商 十 有 價 證 券 借 貸 制 度 於 九 十 二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起 實 施 後,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所 持 有 之 有 價 證 券 是 否 可 以 辦 理 出 借? 自 九 十 二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起,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在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情 形 下, 可 以 出 借 所 持 有 的 有 價 證 券, 不 受 不 得 將 基 金 持 有 之 有 價 證 券 借 予 他 人 之 限 制 : 1 出 借 所 持 有 任 一 上 市 或 上 櫃 公 司 股 票 的 股 份 數 額, 不 得 超 過 所 持 有 該 公 司 股 份 總 數 額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2 屬 策 略 性 交 易 需 求 的 借 券 交 易, 借 貸 期 間 自 借 貸 成 交 日 起 算, 最 長 以 三 十 日 為 限 3 屬 策 略 性 交 易 需 求 的 借 券 交 易, 其 交 易 型 態 屬 議 借 交 易 者, 借 券 人 提 供 擔 保 品 之 種 類 應 以 現 金 為 限 ; 有 關 擔 保 規 定 比 率 擔 保 下 限 比 率 擔 保 維 持 率 之 計 算 擔 保 品 之 補 繳 構 成 違 約 情 事 時 擔 保 品 ( 現 金 ) 之 處 分 ( 沒 入 ) 時 程 及 方 式 等, 應 比 照 定 價 交 易 及 競 價 交 易 之 規 定 十 一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是 否 可 以 辦 理 借 入 股 票? 自 九 十 二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起,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在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情 形 下, 得 以 基 金 資 產 為 擔 保 品 辦 理 借 入 股 票, 不 受 不 得 提 供 擔 保 之 限 制 : 1. 借 入 股 票 之 策 略 性 交 易 目 的, 以 指 數 股 票 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所 定, 基 金 所 持 有 之 股 票 不 足 因 應 實 物 買 回 所 需 股 份 之 事 由 為 限 2. 借 入 上 市 或 上 櫃 公 司 股 票 之 總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該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十 依 現 行 寶 來 台 灣 卓 越 50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規 定, 借 入 股 票 之 事 由 包 括 : 1. 因 本 基 金 持 有 之 股 票 為 除 權 配 股, 而 於 除 權 交 易 日 後 股 票 股 利 發 放 前 之 期 間, 本 基 金 發 生 大 量 實 物 買 回 之 情 事, 致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之 股 票, 不 足 因 應 實 物 買 回 所 需 之 股 票 2. 因 標 的 指 數 成 份 股 調 整, 當 日 新 成 份 股 之 股 價 發 生 漲 停 情 事, 致 本 基 金 無 法 買 進 足 額 之 股 票, 以 因 應 實 物 買 回 之 需 要 3. 因 標 的 指 數 成 份 股 於 暫 停 交 易 後, 重 新 恢 復 交 易 首 日 因 漲 停 限 制, 致 經 理 公 司 無 法 買 進 足 額 之 股 票, 以 因 應 實 物 買 回 之 需 要 4. 經 理 公 司 為 追 蹤 標 的 指 數 調 整 投 資 組 合, 因 市 場 狀 況 或 其 他 不 可 歸 責 於 經 理 公 司 之 事 由 致 無 法 買 進 所 需 之 股 票, 以 因 應 實 物 買 回 之 需 要

十 二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後, 是 否 可 以 辦 理 融 資 融 券?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自 上 市 之 日 起 即 得 為 融 資 融 券 之 標 的, 不 受 上 市 滿 六 個 月 之 觀 察 期, 及 價 格 波 動 過 度 不 得 過 度 劇 烈 受 益 權 不 得 過 度 集 中 及 成 交 量 不 得 過 度 異 常 情 事 之 限 制 此 外, 配 合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的 交 易 特 性, 一 併 排 除 受 益 憑 證 得 為 融 資 融 券 交 易 後, 有 價 格 波 動 過 度 劇 烈 受 益 權 過 度 集 中 及 成 交 量 過 度 異 常 情 事 者, 得 暫 停 融 資 融 券 或 調 整 融 資 比 率 及 融 券 保 證 金 成 數 之 限 制 十 三 委 託 人 融 券 賣 出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是 否 可 豁 免 平 盤 以 下 不 得 放 空 的 限 制? 委 託 人 融 券 賣 出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的 價 格, 不 受 平 盤 以 下 不 得 放 空 ( 融 券 賣 出 價 格 不 得 低 於 前 一 營 業 日 收 盤 價 ) 之 限 制 十 四 針 對 參 與 證 券 商 以 自 營 身 分 進 行 實 物 申 購 或 實 物 買 回, 放 寬 哪 些 法 令 限 制? ( 一 ) 參 與 證 券 商 以 自 營 身 分 進 行 實 物 申 購 或 實 物 買 回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而 買 賣 證 券, 得 不 受 不 得 以 漲 ( 跌 ) 停 板 申 報 買 進 ( 賣 出 ) 之 限 制 因 此, 參 與 證 券 商 自 行 辦 理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實 物 申 購 / 買 回 作 業, 其 相 關 證 券 撥 付 須 另 開 立 證 券 買 賣 帳 戶 為 專 戶 之 處 理 該 專 戶 僅 限 於 自 行 辦 理 實 物 申 購 / 買 回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之 證 券 撥 轉, 及 買 賣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或 其 表 彰 之 股 票 組 合 使 用 ( 二 ) 參 與 證 券 商 以 自 營 身 分 進 行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實 物 申 購 或 實 物 買 回 時, 如 因 其 所 發 行 的 認 購 ( 售 ) 權 證 標 的 股 票 亦 為 該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之 成 分 股 時, 得 排 除 自 營 部 門 不 得 另 外 自 行 買 進 賣 出 同 一 標 的 股 票 之 限 制 ( 三 ) 參 與 證 券 商 以 自 營 身 分 辦 理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之 受 益 憑 證 或 其 表 彰 股 票 組 合 之 套 利 避 險 行 為 等 策 略 性 交 易 需 求 而 借 券 賣 出, 不 受 證 券 商 管 理 規 則 第 三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不 得 申 報 賣 出 未 持 有 之 有 價 證 券 之 限 制 十 五 一 般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是 否 可 以 投 資 於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 一 )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是 屬 於 上 市 受 益 憑 證 的 一 種, 因 此 只 要 該 基 金 可 投 資 於 上 市 受 益 憑 證, 即 可 於 集 中 市 場 買 賣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 二 ) 除 組 合 型 基 金 主 要 是 以 投 資 基 金 為 目 的 外, 投 信 事 業 運 用 一 般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投 資 於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可 不 受 不 得 投 資 於 其 他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之 受 益 憑 證 之 限 制 : 1 每 一 基 金 投 資 於 所 有 上 市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的 總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該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的 百 分 之 十 2 所 經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資 於 其 他 任 一 上 市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之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不 得 超 過 被 投 資 基 金 已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之 百 分 之 十 ( 三 ) 一 般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投 資 於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可 不 受 不 得 投 資 於 市 價 為 前 一 營 業 日 淨 資 產 價 值 百 分 之 九 十 以 上 之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之 限 制 財 政 部 證 期 會 九 十 二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十 六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成 分 股 的 選 定 及 更 換 方 式 時 機 如 何?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是 以 追 蹤 標 的 指 數 為 目 標, 持 有 與 標 的 指 數 成 分 股 相 同 股 票 為 主, 而 標 的 指 數 成 分 股 的 選 定, 以 臺 灣 50 指 數 為 例, 是 將 臺 灣 上 市 股 票 做 市 值 排 名, 經 公 眾 流 通 量 調 整 後, 選 取 出 市 值 前 五 十 大 個 股 做 為 臺 灣 50 指 數 的 成 分 股 另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成 分 股 的 選 定 及 更 換 方 式 時 機, 是 與 標 的 指 數 成 分 股 的 審 核 定 期 變 動, 以 及 成 分 股 公 司 變 更 權 重 調 整 不 定 期 變 動 等 相 關, 以 臺 灣 50 指 數 為 例, 指 數 編 製 公 司 每 季 都 會 由 獨 立 的 委 員 會 進 行 審 核, 並 於 一 四 七 十 月 的 第 三 個 星 期 五 的 次 一 交 易 日 執 行 調 整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會 依 據 標 的 指 數 成 分 股 的 異 動, 調 整 投 資 組 合, 原 則 上, 基 金 成 分 股 的 更 換 方 式 為 賣 出 遭 剔 除 的 成 分 股, 依 據 新 加 入 成 分 股 權 重 買 進 新 成 分 股 十 七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成 分 股 的 組 成 與 比 重 及 成 分 股 公 司 配 發 股 票 股 利 時,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的 因 應 方 式?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是 以 追 蹤 標 的 指 數 為 目 標, 所 以 基 金 成 分 股 的 組 成 與 比 重 是 以 複 製 標 的 指 數 成 分 股 之 組 成 與 比 重 為 主 基 金 成 分 股 的 組 成 與 比 重 的 資 訊 揭 露, 與 一 般 股 票 型 基 金 相 同, 即 每 月 公 布 基 金 持 股 前 五 大 個 股 名 稱, 以 及 合 計 占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比 例, 每 季 公 布 基 金 投 資 個 股 內 容 及 比 例, 這 些 資 訊 均 揭 露 在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暨 顧 問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及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的 網 站 另 外, 當 成 分 股 公 司 配 發 股 利 時, 如 為 配 發 股 票 股 利, 由 於 指 數 採 市 值 加 權 所 計 算, 因 此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不 需 做 任 何 調 整 ; 如 為 配 發 現 金 股 利 時,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會 將 所 配 得 的 現 金 採 再 投 資 方 式, 依 權 重 分 配 至 所 有 成 分 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