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台 灣 金 融 整 合 與 理 財 規 劃 的 關 係 一 金 融 業 未 來 趨 勢 ( 一 ) 我 國 首 家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於 2001 年 11 月 誕 生, 至 20 07 年 8 月 已 有 14 家 ( 二 ) 金 控 公 司 成 立 初 期, 將 銀 行 證 券 信 託 保 險 期 貨 票 券 信 用 卡 創 投 等 業 務 整 合 在 一 起, 發 揮 金 融 機 構 綜 合 經 營 效 益 ( 三 ) 金 控 公 司 發 展 至 今, 還 不 斷 地 在 擴 張, 將 其 他 金 控 公 司 也 納 入 自 己 的 金 融 事 業 版 圖 因 此, 金 控 公 司 之 間 的 合 併, 是 未 來 金 融 業 發 展 的 必 然 趨 勢
壹 台 灣 金 融 整 合 與 理 財 規 劃 的 關 係 二 金 融 業 合 併 趨 勢 對 消 費 者 及 金 融 從 業 人 員 的 影 響 ( 一 ) 對 消 費 者 的 影 響 : 產 品 整 合 在 單 一 窗 口, 讓 消 費 者 享 一 次 購 足 的 服 務 ( 二 ) 對 金 融 從 業 人 員 的 影 響 1. 第 一 線 業 務 及 後 勤 支 援 人 員 比 率 大 增, 櫃 檯 或 行 政 人 員 必 須 轉 型 2. 從 業 人 員 無 法 再 固 守 銀 行 保 險 等 熟 悉 領 域, 必 須 交 叉 行 銷 3. 從 業 人 員 必 須 電 話 及 走 動 行 銷, 才 能 擴 展 客 戶 廣 度 與 深 度
4. 理 財 專 員 的 業 務 推 廣 模 式 與 敘 薪 模 式, 會 演 變 成 與 業 務 獎 金 比 率 提 高 逐 步 取 代 固 定 薪 的 趨 勢
壹 台 灣 金 融 整 合 與 理 財 規 劃 的 關 係 二 金 融 業 合 併 趨 勢 對 消 費 者 及 金 融 從 業 人 員 的 影 響 ( 二 ) 對 金 融 從 業 人 員 的 影 響 5. 理 財 專 員 如 何 提 高 自 己 的 收 入? 壽 險 行 銷 大 師 諾 曼 勒 凡 在 其 著 作 理 財 啟 示 錄 中 提 出 ASK 理 念, 以 加 強 業 務 人 員 的 業 績 A S K= 舉 績 收 入,A S K 三 者 之 間 關 係 是 相 乘, 所 以 其 中 之 一 項 為 零 時, 舉 績 收 入 就 為 零
ASK 理 念 說 明 : A 行 動 力 : 多 利 用 定 期 電 訪 親 自 拜 訪 電 話 行 銷 寄 發 DM 等, 以 接 觸 客 戶, 拓 展 行 銷 行 銷 技 巧 與 專 業 知 識 相 同 下, 行 動 力 愈 強 的 人, 其 銷 售 業 績 也 愈 高 S 行 銷 技 巧 : 指 引 起 客 戶 的 興 趣 遭 客 戶 拒 絕 的 處 理 成 交 技 巧 等 絕 不 推 銷 客 戶 不 需 要 的 產 品 ; 事 先 了 解 客 戶 需 求, 再 提 供 能 滿 足 客 戶 需 求 的 產 品 ; 遭 客 戶 拒 絕 時 先 緩 衝 情 緒, 了 解 拒 絕 原 因, 再 提 出 解 釋 ; 注 意 成 交 訊 息 提 出 成 交 要 求 等
K 專 業 知 識 : 指 各 種 理 財 規 劃 節 稅 與 產 品 專 業 知 識 理 財 規 劃 人 員 必 須 不 斷 吸 取 金 融 知 識, 並 取 得 相 關 金 融 證 照, 以 提 昇 個 人 專 業 知 識 及 形 象
壹 台 灣 金 融 整 合 與 理 財 規 劃 的 關 係 三 金 融 產 品 跨 業 整 合 對 消 費 者 及 金 融 從 業 人 員 的 影 響 ( 一 ) 在 金 控 環 境 下, 金 融 產 品 的 發 展 也 逐 漸 邁 向 跨 業 整 合 的 趨 勢 例 如 : 1. 銀 行 透 過 指 定 用 途 信 託 架 構 出 基 金 結 構 式 債 券 海 外 公 債 等 2. 證 券 公 司 透 過 成 立 財 富 管 理 部 門, 推 出 選 擇 權 ETF 境 外 金 融 產 品 等 3. 保 險 公 司 推 出 投 資 型 保 單, 連 結 基 金 利 率 指 數 匯 率 等 產 品
壹 台 灣 金 融 整 合 與 理 財 規 劃 的 關 係 三 金 融 產 品 跨 業 整 合 對 消 費 者 及 金 融 從 業 人 員 的 影 響 ( 二 ) 金 融 產 品 跨 業 整 合 對 消 費 者 及 金 融 從 業 人 員 的 影 響 1. 對 消 費 者 的 影 響 : 如 何 選 擇 具 備 全 方 位 理 財 規 劃 人 員 2. 對 金 融 從 業 人 員 的 影 響 (1) 銀 行 理 財 專 員 : 將 結 合 保 險 經 紀 人 / 保 代 公 司 信 託 部 消 金 部 等, 推 出 保 險 信 託 基 金 理 財 型 房 貸 等 金 融 商 品 給 客 戶
(2) 保 險 公 司 從 業 人 員 : 保 險 業 務 人 員 銷 售 商 品 更 多 樣 化, 須 了 解 更 多 金 融 商 品, 取 得 更 多 保 險 證 照, 如 投 資 型 保 險 商 品 等 (3) 證 券 投 信 投 顧 業 從 業 人 員 : 證 券 商 成 立 理 財 部 門 保 險 代 理 人 或 保 險 經 紀 人, 拓 展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 投 信 業 者 設 計 更 多 產 品 由 銀 行 信 託 部 來 推 廣 ; 投 顧 業 者 積 極 擴 展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業 務
壹 台 灣 金 融 整 合 與 理 財 規 劃 的 關 係 四 網 路 改 變 理 財 行 為 模 式 ( 一 ) 最 明 顯 的 是 基 金 網 路 下 單 證 券 業 網 路 下 單 網 路 銀 行 等 ( 二 ) 網 路 改 變 理 財 行 為 模 式 對 消 費 者 及 金 融 從 業 人 員 的 影 響 1. 對 消 費 者 的 影 響 (1) 資 訊 過 剩 難 以 消 化 : 網 路 各 種 投 資 理 財 訊 息, 非 有 專 業 知 識 難 以 消 化, 難 以 辨 別 其 可 信 度, 消 費 者 仍 需 透 過 專 業 理 財 顧 問
(2) 網 路 理 財 越 來 越 便 利 與 安 全 : 基 金 證 券 業 網 路 下 單 網 路 銀 行 等, 使 客 戶 可 以 在 家 或 其 上 班 地 下 單 查 詢 餘 額 成 交 匯 款 轉 帳 等 或 使 用 信 用 卡 線 上 交 易 等 近 來 隨 著 安 全 機 制 趨 於 健 全, 消 費 者 利 用 網 路 理 財 一 定 越 來 越 盛 (3) 網 路 理 財 會 員 化 : 愈 來 愈 多 網 站 以 收 取 會 費 方 式 提 供 會 員 理 財 資 訊 投 資 建 議 投 資 組 合 診 斷 理 財 規 劃 理 財 諮 詢 等
第 一 章 理 財 規 劃 概 論 壹 台 灣 金 融 整 合 與 理 財 規 劃 的 關 係 四 網 路 改 變 理 財 行 為 模 式 ( 二 ) 網 路 改 變 理 財 行 為 模 式 對 消 費 者 及 金 融 從 業 人 員 的 影 響 2. 對 金 融 從 業 人 員 的 影 響 (1) 要 會 利 用 網 路 吸 取 專 業 資 訊 : 要 會 利 用 網 路 吸 收 金 融 專 業 知 識, 擷 取 理 財 新 資 訊, 並 加 以 解 析, 以 傳 遞 給 客 戶 (2) 要 會 利 用 網 站 及 信 箱 與 客 戶 溝 通 : 要 會 利 用 個 人 網 站 或 電 子 信 箱 傳 遞 理 財 訊 息, 以 突 破 時 間 及 空 間 限 制, 提 高 與 客 戶 溝 通 之 效 率 及 頻 率
第 一 章 理 財 規 劃 概 論 (3) 鼓 勵 客 戶 利 用 網 路 : 可 以 自 網 路 上 取 得 的 資 訊, 應 鼓 勵 並 協 助 客 戶 多 運 用 網 路 擷 取, 例 如 查 詢 銀 行 存 款 查 詢 投 資 損 益 查 詢 成 交 等
貳 理 財 規 劃 的 目 的 與 利 益 一 理 財 的 定 義 理 財 是 理 一 生 之 財, 也 就 是 管 理 個 人 一 生 現 金 流 量 與 風 險 有 錢 没 錢, 每 一 個 人 都 需 要 理 財 所 以, 理 財 的 涵 義 為 : ( 一 ) 理 財 的 期 間 是 一 生 的, 不 是 目 前 而 已 ( 二 ) 理 財 是 管 理 現 金 流 量, 因 一 生 現 金 流 量 具 有 不 確 定 性, 故 理 財 包 含 風 險 管 理
二 理 財 的 範 圍 : 包 括 ( 一 ) 賺 錢 收 入 1. 工 作 收 入 : 以 個 人 資 源 產 生 的 收 入, 如 薪 資 佣 金 獎 金 營 利 所 得 等 2. 理 財 收 入 : 以 個 人 錢 財 產 生 的 收 入, 如 包 括 利 息 房 租 股 息 紅 利 資 本 利 得 等
貳 理 財 規 劃 的 目 的 與 利 益 二 理 財 的 範 圍 : 包 括 ( 二 ) 用 錢 支 出 1. 生 活 支 出 : 指 個 人 及 家 庭 生 活 開 銷, 如 食 衣 住 行 育 樂 醫 療 等 支 出 2. 理 財 支 出 : 指 因 投 資 與 借 款 所 生 的 開 銷, 如 借 款 利 息 支 出 保 障 型 保 險 費 支 出 等 ( 三 ) 存 錢 資 產 1. 緊 急 預 備 金 : 保 有 現 金 以 應 失 業 失 能 週 轉 等 不 時 之 需 2. 投 資 : 指 可 以 產 生 理 財 收 入 的 投 資 工 具 組 合 3. 置 產 : 購 買 自 用 住 宅 自 用 汽 車 等 使 用 資 產
第 一 章 理 財 規 劃 概 論 貳 理 財 規 劃 的 目 的 與 利 益 二 理 財 的 範 圍 : 包 括 ( 四 ) 借 錢 負 債 1. 消 費 負 債 : 指 消 費 所 生 借 款, 如 分 期 付 款 信 用 卡 借 款 等 2. 投 資 負 債 : 指 投 資 所 生 借 款, 如 融 資 融 券 等 3. 自 用 資 產 負 債 : 指 購 買 使 用 資 產 所 生 借 款, 如 自 用 住 宅 房 貸 汽 貸 等
第 一 章 理 財 規 劃 概 論 ( 五 ) 省 錢 節 稅 1. 所 得 稅 節 稅 : 利 用 申 報 方 式 列 舉 扣 除 等 節 稅 2. 遺 產 與 贈 與 稅 節 稅 : 利 用 投 資 置 產 安 排 分 年 贈 與 保 險 單 等 節 稅 ( 六 ) 護 錢 ( 保 險 與 信 託 ) 1. 護 錢 重 點 在 於 風 險 管 理 2. 護 錢 是 以 信 託 或 人 壽 產 險 安 排, 使 資 源 及 資 產 獲 得 保 護, 損 失 時 有 彌 補 來 源
貳 理 財 規 劃 的 目 的 與 利 益 三 理 財 的 目 的 ( 一 ) 平 衡 人 生 現 金 流 量 工 作 期 儲 蓄 = 個 人 資 源 養 成 支 出 + 退 休 期 生 活 支 出 ( 二 ) 過 更 好 的 生 活 ( 三 ) 回 饋 社 會 透 過 理 財 規 劃, 創 造 足 够 財 富, 有 能 力 造 福 人 群, 回 饋 社 會 ( 四 ) 對 抗 通 貨 膨 脹 ( 五 ) 不 願 淪 為 M 型 社 會 下 層 族 群 四 理 財 規 劃 的 利 益 理 財 規 劃 之 利 益 主 要 在 幫 助 我 們 達 成 理 財 的 目 的
參 理 財 規 劃 的 架 構 理 財 規 劃 是 指 以 目 前 的 財 務 狀 況 去 實 現 未 來 夢 想 的 過 程 目 前 狀 況 未 來 夢 想 收 支 情 形 現 況 資 產 負 債 現 況 通 往 夢 想 之 路 中 應 注 意 事 項 : 1. 剩 下 多 少 時 間? 2. 可 負 擔 多 大 風 險? 3. 需 要 多 少 努 力? 4. 不 時 之 需 時 有 何 緊 急 應 變 方 案? 何 時 可 以 實 現? 期 待 理 財 目 標 金 額 為 何?
參 理 財 規 劃 的 架 構 一 短 期 目 標 : 指 一 年 內 之 目 標, 不 需 考 慮 物 價 及 報 酬 率 二 中 長 期 目 標 : 應 考 慮 物 價 及 報 酬 率 三 將 理 財 規 劃 架 構 轉 換 為 理 財 規 劃 流 程 ( 一 ) 將 未 來 夢 想 理 財 目 標 數 據 化 例 如 預 定 在 五 年 後 要 購 屋, 則 完 整 的 理 財 目 標 必 須 包 括 下 各 點 : 1. 何 時 開 始 要 實 現 此 一 理 財 目 標? 2. 剛 開 始 時 需 要 有 多 少 整 筆 現 金 流 出, 以 實 現 此 一 目 標?
3. 開 始 後 每 年 需 要 有 多 少 垷 金 流 出, 以 實 現 此 一 目 標? 4. 要 持 續 多 少 年 的 現 金 流 出, 才 能 滿 足 此 一 目 標?
參 理 財 規 劃 的 架 構 三 將 理 財 規 劃 架 構 轉 換 為 理 財 規 劃 流 程 ( 二 ) 清 理 目 前 資 源 及 分 析 未 來 能 力 條 件? ( 三 ) 將 理 財 目 標 與 資 產 收 入 現 況 相 連 結 1. 首 要 原 則 是 生 涯 收 入 = 生 涯 費 用 生 涯 收 入 = 工 作 期 所 能 賺 得 的 收 入 總 額 生 涯 費 用 = 生 活 期 所 需 花 費 的 支 出 總 額 2.. 如 發 現 生 涯 收 入 < 生 涯 費 用, 亦 即 夢 想 超 過 自 己 能 力 所 及, 可 以 下 列 四 種 方 式 來 調 整 : (1) 延 後 退 休 來 延 長 可 賺 取 工 作 收 入 的 期 間 (2) 降 低 理 財 目 標 的 需 求 額 (3) 延 後 理 財 目 標 的 達 成 年 限 (4) 設 法 提 高 投 資 報 酬 率
肆 理 財 規 劃 人 員 的 定 位 與 責 任 一 理 財 規 劃 人 員 與 專 業 顧 問 的 關 係 ( 一 ) 理 財 規 劃 人 員 是 理 財 服 務 的 第 一 層, 有 如 全 科 的 家 庭 醫 師 ( 二 ) 會 計 師 : 可 以 提 供 稅 務 規 劃 等 協 助 律 師 : 可 以 提 供 遺 囑 認 證 信 託 契 約 繼 承 規 劃 等 協 助 其 他 專 家 : 證 券 分 析 師 可 以 協 助 代 客 操 作 等
二 理 財 規 劃 人 員 應 有 的 素 養 ( 一 ) 知 識 背 景 理 財 規 劃 人 員 應 具 有 財 金 相 關 學 系 專 業 背 景, 對 證 券 期 貨 保 險 稅 務 信 託 基 金 金 融 房 地 產 等 方 面 的 知 識, 也 必 須 涉 獵 如 果 不 具 有 財 金 相 關 學 系 專 業 背 景, 就 應 加 強 進 修 經 濟 學 會 計 學 投 資 學 等 學 科
肆 理 財 規 劃 人 員 的 定 位 與 責 任 二 理 財 規 劃 人 員 應 有 的 素 養 ( 二 ) 專 業 知 識 應 隨 時 更 新 : 以 保 專 業 知 識 之 最 新 ( 三 ) 理 財 規 劃 人 員 自 我 定 位 : 評 估 自 己 是 否 適 合 從 事 理 財 規 劃 人 員 例 如 是 否 有 耐 心? 是 否 善 與 人 溝 通? 是 否 能 消 化 市 場 新 知? 等 等
( 四 ) 理 財 規 劃 人 員 的 資 格 認 證 1. 入 門 級 : 應 有 理 財 規 劃 人 員 保 險 業 務 員 投 資 型 保 險 業 務 員 證 券 營 業 員 高 級 業 務 員 信 託 人 員 等 證 照 2. 進 階 級 : 取 得 證 券 分 析 師 期 貨 分 析 師, 國 內 理 財 顧 問 規 劃 師 國 際 財 務 規 劃 師 (CFP) 國 際 認 證 財 務 顧 問 師 (RFC) 專 業 財 務 顧 問 師 (ChFC) 等 之 認 證
肆 理 財 規 劃 人 員 的 定 位 與 責 任 二 理 財 規 劃 人 員 應 有 的 素 養 ( 五 ) 道 德 規 範 : 台 灣 理 財 顧 問 認 證 協 會 規 定, 理 財 顧 問 應 信 守 下 列 職 業 道 德 原 則 : 1. 守 法 原 則 : 遵 守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不 得 有 違 反 或 幫 助 他 人 違 反 法 令 之 行 為 2. 忠 實 義 務 原 則 : 主 要 分 為 客 戶 利 益 優 先 利 益 衝 突 避 免 禁 止 短 線 交 易 禁 止 不 當 得 利 與 公 平 處 理 等 五 個 子 原 則 3. 誠 信 原 則 : 應 以 誠 信 之 態 度 提 供 專 業 服 務, 誠 信 不 能 附 屬 於 個 人 利 益 之 下
4. 客 觀 性 原 則 : 應 客 觀 提 供 客 戶 專 業 服 務, 合 理 審 慎 並 符 合 客 戶 利 益 5. 能 力 原 則 : 應 有 能 力 提 供 客 戶 服 務 並 維 持 必 要 的 知 識 及 技 能 以 從 事 此 專 業 領 域
肆 理 財 規 劃 人 員 的 定 位 與 責 任 二 理 財 規 劃 人 員 應 有 的 素 養 ( 五 ) 道 德 規 範 : 台 灣 理 財 顧 問 認 證 協 會 規 定, 理 財 顧 問 應 信 守 下 列 職 業 道 德 原 則 : 6. 保 密 原 則 : 妥 慎 保 管 客 戶 資 料, 確 認 與 客 戶 相 關 資 料 及 客 戶 隱 私 之 保 密 性,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禁 止 洩 露 客 戶 資 訊 或 為 不 當 使 用 之 情 事 7. 專 業 原 則 : 應 該 要 在 所 有 的 職 業 活 動 上 建 立 誠 信 與 專 業 精 神 8. 謹 慎 原 則 : 應 該 謹 慎 地 提 供 專 業 服 務, 以 合 理 即 時 及 完 全 態 度 來 服 務
9. 資 訊 公 開 原 則 : 提 供 客 戶 充 足 必 要 之 資 訊, 告 知 客 戶 投 資 風 險 及 從 事 投 資 決 定 或 交 易 過 程 之 實 質 資 訊 10. 善 良 管 理 原 則 : 應 盡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責 任 及 注 意 義 務, 為 客 戶 適 度 分 散 風 險, 並 提 供 最 佳 之 專 業 理 財 服 務
肆 理 財 規 劃 人 員 的 定 位 與 責 任 二 理 財 規 劃 人 員 應 有 的 素 養 ( 六 ) 行 為 紀 律 準 則 : 理 財 規 劃 人 員 應 遵 守 下 列 行 為 紀 律 準 則 : 1. 對 具 風 險 性 之 產 品 不 得 承 諾 或 擔 保 本 金 或 最 低 收 益, 包 括 : (1) 使 人 誤 信 可 擔 保 本 金 或 最 低 收 益 率 (2) 對 過 去, 金 績 效 為 誇 大 宣 傳 (3) 虛 偽 詐 欺 或 其 他 足 以 致 他 人 誤 信 之 行 為 2. 不 得 有 背 信 或 不 當 利 益 輸 送 之 行 為
3. 不 得 強 制 客 戶 接 受 任 職 金 融 機 構 或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業 務 商 品 服 務 及 與 其 交 易, 作 為 提 供 理 財 規 劃 服 務 的 必 要 條 件 但 若 該 商 品 與 理 財 規 劃 服 務 係 不 可 分 者, 不 在 此 限 4. 不 得 以 不 合 法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取 得 準 客 戶 名 單 作 為 行 銷 依 據
肆 理 財 規 劃 人 員 的 定 位 與 責 任 二 理 財 規 劃 人 員 應 有 的 素 養 ( 六 ) 行 為 紀 律 準 則 : 理 財 規 劃 人 員 應 遵 守 下 列 行 為 紀 律 準 則 : 5. 不 得 因 職 務 關 係 知 悉 客 戶 未 公 開 消 息 而 從 事 內 線 交 易, 包 括 : (1) 買 進 或 賣 出 該 客 戶 所 發 行 之 有 價 證 券 或 其 他 財 產 (2) 透 露 該 消 息 予 職 務 無 關 之 第 三 者 (3) 暗 示 促 使 或 利 用 第 三 人 買 進 或 賣 出 前 述 有 價 證 券 或 其 他 財 產
6. 不 得 洩 露 客 戶 資 料, 轉 介 客 戶 資 料 除 可 公 開 取 得 者 外,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 (1) 須 符 合 法 令 或 主 管 機 關 的 規 定 (2) 須 經 客 戶 簽 訂 契 約 或 書 面 同 意 (3) 不 得 有 損 害 客 戶 權 益 情 事 發 生 (4) 因 委 外 作 業 而 涉 及 客 戶 資 料 者, 應 簽 訂 保 密 協 定, 維 持 資 料 機 密 性, 並 限 制 其 用 途
伍 銀 行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有 關 規 定 一 目 前 主 管 機 關 規 範 銀 行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主 要 規 定 有 : ( 一 ) 銀 行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金 管 會 94.2.5 訂 定 ( 二 ) 銀 行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作 業 準 則, 係 銀 行 公 會 根 據 銀 行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擬 定 呈 轉 金 管 會 94.9.14 核 定
二 銀 行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主 要 規 範 如 下 : ( 一 )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係 指 銀 行 針 對 高 淨 值 客 戶, 透 過 理 財 業 務 人 員, 依 客 戶 需 求 作 財 務 規 劃 或 資 產 負 債 配 置, 以 提 供 銀 行 合 法 經 營 之 各 種 金 融 商 品 及 服 務 ( 二 ) 銀 行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涉 及 外 匯 業 務 之 經 營 者, 應 經 中 央 銀 行 之 同 意
伍 銀 行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有 關 規 定 二 銀 行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主 要 規 範 如 下 : ( 三 ) 銀 行 合 於 下 列 資 格 者, 得 經 其 董 理 事 會 核 可 檢 具 經 營 政 策 與 作 業 準 則, 向 金 管 會 申 請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 1. 自 有 資 本 與 風 險 性 資 產 比 率 達 8% 以 上 2. 信 用 評 等 : 中 華 信 評 公 司 評 等 在 twbbb 級 以 上, 或 國 外 知 名 評 等 機 構 之 評 等 在 相 同 等 級 以 上 3. 最 近 6 個 月 未 受 銀 行 法 第 61 條 之 1 第 一 項 第 2 款 至 第 5 款 處 分 者
4. 前 項 經 營 政 策 與 作 業 準 則 之 內 容 如 下 : 經 營 政 策 : 至 少 包 括 本 業 務 發 展 策 略 高 淨 值 客 戶 條 件 服 務 範 圍 理 財 目 標 風 險 承 受 度 等 作 業 準 則 : 至 少 包 括 本 業 務 組 織 架 構 與 人 員 資 格 作 業 流 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風 險 管 理 制 度 內 部 稽 核 制 度 等
伍 銀 行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有 關 規 定 二 銀 行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主 要 規 範 如 下 : ( 四 ) 銀 行 辦 理 本 項 業 務 應 設 立 獨 立 於 其 他 部 門 外 之 專 責 部 門 及 人 員 ( 五 ) 銀 行 辦 理 本 項 業 務 應 建 立 適 當 的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風 險 管 理 制 度, 內 容 至 少 包 括 : 1. 理 財 業 務 人 員 人 事 管 理 辦 法 2. 充 分 瞭 解 客 戶 監 督 不 尋 常 交 易 業 務 推 廣 及 客 戶 帳 戶 風 險 管 理 之 作 業 準 則 3. 內 線 交 易 及 利 益 衝 突 之 防 範 4. 客 戶 糾 紛 之 處 理
( 六 ) 理 財 業 務 人 員 人 事 管 理 辦 法, 應 包 括 資 格 條 件 專 業 訓 練 職 業 道 德 規 範 等
伍 銀 行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有 關 規 定 二 銀 行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主 要 規 範 如 下 : ( 七 ) 充 分 瞭 解 客 戶 之 作 業 準 則, 應 包 括 : 1. 接 受 客 戶 的 原 則 : 訂 定 最 低 往 來 條 件 金 額 等 2. 開 戶 審 閱 原 則 : 訂 定 開 戶 審 查 程 序 搜 集 查 證 客 戶 資 料 如 身 分 財 務 背 景 所 得 資 金 來 源 風 險 偏 好 等 3. 客 戶 投 資 能 力 評 估 : 客 戶 資 金 操 作 狀 況 專 業 能 力 投 資 屬 性 風 險 承 受 度 等 4. 定 期 檢 視 制 度 5. 客 戶 資 料 運 用 及 保 密 : 合 法 運 用 防 範 資 料 外 流 之 控 管 機 制
伍 銀 行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有 關 規 定 二 銀 行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主 要 規 範 如 下 : ( 八 ) 業 務 推 廣 及 客 戶 帳 戶 風 險 管 理 之 作 業 準 則, 主 要 應 包 括 : 1. 廣 告 或 宣 傳 資 料 製 作 之 管 理 規 範, 發 佈 公 告 之 作 業 程 序 2. 建 立 商 品 適 合 度 政 策, 包 括 客 戶 風 險 等 級 商 品 風 險 等 級 之 分 類 3. 提 供 客 戶 理 財 顧 問 意 見 應 以 書 面 為 之 4. 提 供 特 定 商 品 時, 應 另 提 供 商 品 說 明 書 及 風 險 預 告 書
5. 應 製 作 客 戶 權 益 手 冊 提 供 客 戶 參 閱 6. 建 立 向 客 戶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報 告 之 制 度, 淨 值 管 理 效 益 應 定 期 評 估, 給 客 戶 之 相 關 報 表 不 得 由 理 財 業 務 人 員 製 作 或 提 供
伍 銀 行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有 關 規 定 三 銀 行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作 業 準 則, 主 要 規 範 如 下 : ( 一 ) 銀 行 應 建 立 商 品 適 合 度 政 策, 包 括 客 戶 風 險 等 級 產 品 風 險 等 級 分 類, 依 客 戶 風 險 承 受 度 提 供 適 當 商 品, 避 免 理 財 業 務 人 員 不 當 銷 售 或 推 介 之 行 為 ( 二 ) 所 謂 商 品 適 合 度 政 策, 指 銀 行 銷 售 或 推 介 之 商 品 時, 應 揭 露 其 特 性 及 風 險 考 量 設 計 複 雜 度 風 險 高 低 程 度 現 金 流 量 與 客 戶 風 險 偏 好 現 金 流 量 期 望 預 定 投 資 期 限 專 業 瞭 解 程 度 及 所 得 狀 況 等 是 否 配 合, 以 精 確 銷 售 或 推 介 適 合 客 戶 家 庭 背 景 生 涯 規 劃 等 之 商 品
伍 銀 行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有 關 規 定 三 銀 行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作 業 準 則, 主 要 規 範 如 下 : ( 三 ) 銀 行 受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之 前, 應 先 進 行 下 列 程 序 : 1. 填 具 資 料 表 : 包 括 (1) 基 本 資 料 : (2) 投 資 目 的 (3) 投 資 經 驗 ( 含 投 資 時 間 投 資 商 品 ) (4) 風 險 偏 好 (5) 現 金 流 量 期 望 (6) 預 計 投 資 期 限 (7) 期 望 報 酬
2. 依 各 項 資 料 評 估 及 分 級 後, 介 定 客 戶 投 資 屬 性 及 風 險 承 受 等 級 ( 四 ) 財 富 管 理 部 門 人 員 分 為 三 類 : 1. 管 理 人 員 : 指 財 富 管 理 部 門 之 各 級 主 管 副 主 管 2. 理 財 業 務 人 員 : 管 理 人 員 外 直 接 受 理 客 戶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之 人 員 3. 其 他 人 員 : 前 二 類 以 外 之 人 員
伍 銀 行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有 關 規 定 三 銀 行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作 業 準 則, 主 要 規 範 如 下 : ( 五 ) 理 財 業 務 人 員 宜 分 別 就 所 推 介 下 列 不 同 商 品, 分 別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1. 推 介 國 內 外 商 品, 包 括 股 票 債 券 短 期 票 券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證 券 化 商 品 等, (1) 透 過 取 得 證 書 之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人 員 (2) 透 過 取 得 證 書 之 證 券 商 高 級 業 務 員 (3) 透 過 取 得 證 書 之 投 資 顧 問 事 業 業 務 人 員
伍 銀 行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有 關 規 定 三 銀 行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作 業 準 則, 主 要 規 範 如 下 : ( 五 ) 理 財 業 務 人 員 宜 分 別 就 所 推 介 下 列 不 同 商 品, 分 別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2. 推 介 國 內 外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包 括 期 貨 選 擇 權 遠 期 契 約 交 換 契 約 等 (1) 透 過 取 得 證 書 之 期 貨 交 易 分 析 人 員 (2) 透 過 取 得 證 書 之 期 貨 商 業 務 員
3. 推 介 各 種 保 險 商 品, 宜 透 過 (1) 推 介 財 產 保 險, 透 過 取 得 證 書 之 財 產 保 險 業 務 員 (2) 推 介 人 身 保 險, 透 過 取 得 證 書 之 人 壽 保 險 業 務 員 (3) 推 介 投 資 型 保 險, 透 過 取 得 證 書 之 投 資 型 保 險 業 務 員
伍 銀 行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有 關 規 定 三 銀 行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作 業 準 則, 主 要 規 範 如 下 : ( 五 ) 理 財 業 務 人 員 宜 分 別 就 所 推 介 下 列 不 同 商 品, 分 別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4. 推 介 信 託 商 品, 透 過 取 得 證 書 之 信 託 業 務 人 員 5. 推 介 結 構 型 商 品, 如 該 商 品 涉 及 第 2 項 者, 亦 宜 符 合 該 項 資 格 條 件
此 外, 理 財 業 務 人 員 除 符 合 上 述 條 件 外, 尚 須 參 加 銀 行 內 部 或 銀 行 公 會 認 可 之 金 融 專 業 訓 練 機 構 舉 辦 之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訓 練 課 程 至 少 8 小 時 以 上 以 後 每 年 應 參 加 銀 行 內 部 或 金 融 專 業 訓 練 機 構 舉 辦 之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訓 練 課 程, 管 理 人 員 至 少 累 積 8 小 時, 理 財 業 務 人 員 及 其 他 人 員 至 少 累 積 24 小 時
伍 銀 行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有 關 規 定 三 銀 行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作 業 準 則, 主 要 規 範 如 下 : ( 六 )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訓 練 課 程, 主 要 包 括 1. 業 務 規 範 及 職 業 道 德 操 守 2. 基 礎 理 財 規 劃 課 程 3. 風 險 管 理 與 保 險 規 劃 課 程 4. 員 工 福 利 與 退 休 金 規 劃 5. 投 資 規 劃 課 程 6. 租 稅 與 財 產 規 劃 移 轉 課 程 7. 全 方 位 理 財 規 劃 課 程 8. 國 內 外 其 他 與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相 關 課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