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 行 業 務 9B 1. 專 題 演 講 費 ( 註 1)2. 沒 有 僱 用 關 係 取 得 20%( 每 次 給 付 金 額 不 所 得 之 翻 譯 費 改 稿 費 審 查 費 審 訂 費 ( 註 2. 扣 額 不 超 過 超 過 新 台 幣 5,000 元 2)3. 稿 費 版 樂 譜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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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所 得 類 別 說 明 及 扣 率 表 所 得 類 別 格 式 內 容 固 定 薪 資 ( 按 月 固 定 給 付 ) 非 固 定 給 付 50 1. 月 支 薪 資 1.5% 50 1. 授 鐘 點 費 ( 註 1)2. 出 席 費 3. 工 資 4. 助 理 薪 資 5. 工 讀 金 6. 諮 詢 費 7. 國 科 會 撥 付 研 究 生 獎 助 學 金 8. 酬 勞 費 9. 口 譯 費 10. 獎 助 學 金 ( 屬 以 提 供 工 讀 事 實 )11. 計 畫 主 持 人 費 12. 主 持 人 費 13. 評 審 費 講 評 費 14. 顧 問 費 15. 訪 問 費 16. 工 作 費 17. 調 查 費 18. 受 測 費 19. 一 般 審 查 費 ( 專 案 研 究 報 告 及 著 作 等 審 查 ) 20. 生 活 費 ( 如 : 外 國 學 來 訪 生 活 費 )21. 調 查 費 22. 引 言 費 23. 行 政 管 理 費 24. 健 康 檢 查 補 助 費 25. 生 日 禮 券 26. 基 於 僱 用 關 係 取 得 之 翻 譯 費 改 稿 費 審 查 費 審 訂 費 ( 註 2).27. 新 聘 審 查 費 28. 員 工 結 婚 生 育 子 女 教 育 喪 葬 補 助 休 假 旅 遊 補 助. 等 獎 金 50 1. 年 終 獎 金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2. 考 績 獎 金 3. 彈 薪 薪 資 4. 國 科 會 研 究 獎 勵 金 ( 註 7). 9A 1. 建 築 師 2. 律 師 3. 書 4. 專 利 理 人 5. 會 計 師 6. 土 木 技 師 7. 表 演 人 8. 表 演 人 9. 民 間 公 證 人 10. 商 標 專 利 人 11. 醫 事 檢 驗 師 12. 地 政 師 等 ( 執 行 業 務 業 別 對 照 表 如 表 1) 扣 率 居 住 非 居 住 2. 按 薪 資 所 得 扣 辦 法 扣 ( 填 寫 薪 資 所 得 受 領 人 額 申 報 表 ; 未 達 查 表 起 扣 標 準, 予 扣, 起 扣 標 準 104 年 度 起 為 73,001 元 ) 未 填 寫, 扣 額 不 超 過 2,000 元, 予 扣 1.5% 2. 起 扣 標 準 104 年 度 起 為 73,001 元 1.5% 2. 起 扣 標 準 104 年 度 起 為 73,001 元 2. 扣 額 不 超 過 2,000 元, 予 扣 ( 每 年 1/1 起 算 至 12/31 日 止, 在 台 未 居 留 滿 1 8 3 天 ) 6% 基 本 工 資 1.5 倍 以 下 ($30,012 元 ) 18% 超 過 基 本 工 資 1.5 倍 ($30,012 元 ) 104 年 7 月 起 行 政 院 核 定 每 月 基 本 工 資 為 20,008 元 同 上 同 上

執 行 業 務 9B 1. 專 題 演 講 費 ( 註 1)2. 沒 有 僱 用 關 係 取 得 20%( 每 次 給 付 金 額 不 所 得 之 翻 譯 費 改 稿 費 審 查 費 審 訂 費 ( 註 2. 扣 額 不 超 過 超 過 新 台 幣 5,000 元 2)3. 稿 費 版 樂 譜 作 曲 編 劇 漫 2,000 元, 予 扣, 予 扣 ) 畫 ( 以 上 係 指 出 版 或 刊 登 於 報 章 雜 誌, 包 括 圖 片 照 片 )4. 碩 博 士 生 論 文 指 導 費 ( 註 3)5. 教 師 升 等 審 查 費 ( 註 3) 租 金 收 入 51 凡 因 租 賃 房 屋 或 租 賃 車 位 均 屬 之 2. 扣 額 不 超 過 2,000 元, 予 扣 競 技 競 賽 91 1. 抽 獎 之 獎 金 及 獎 品 價 值 及 機 會 中 2. 各 項 競 技 及 競 賽 之 獎 金 ( 註 4) 2. 扣 額 不 超 過 獎 之 獎 金 2,000 元, 予 扣 退 職 所 得 93 退 休 人 員 退 休 金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費 ( 註 5) 6% 18% 權 利 金 53 專 利 權 商 標 權 著 作 權, 供 他 人 使 用 而 取 得 之 權 利 金 所 得 2. 扣 額 不 超 過 2,000 元, 予 扣 其 他 所 得 92 列 舉 ( 應 列 單 ) 20% 不 列 入 薪 資 所 得 1. 包 含 於 薪 資 內 之 實 物 金 房 屋 津 貼 部 ( ) 分 2. 薪 資 年 終 考 績 獎 金 之 主 管 加 給 3. 導 師 鐘 點 費 ( 視 同 主 管 加 給 不 列 所 得 ) 4. 辦 理 大 學 碩 士 博 士 入 學 考 試 相 關 試 務 工 作 費 5. 差 旅 費 ( 含 核 據 實 報 實 支 實 付 之 交 通 費 ) 6. 各 類 保 險 給 付 7. 獎 學 金 ( 以 成 績 評 定 ) 8. 學 生 急 難 慰 助 金 9. 清 寒 學 生 扶 助 金 清 寒 學 生 獎 學 金 10. 弱 勢 學 生 生 活 助 學 金 11. 師 資 培 育 法 發 給 公 費 生 的 公 費 12. 實 習 教 師 之 實 習 津 貼 13. 退 休 人 員 三 節 慰 問 金 14. 公 務 員 經 推 薦 參 加 進 修 之 學 分 補 助 費 15. 服 務 獎 章 ( 教 職 員 服 務 年 資 所 領 之 獎 勵 ) 16. 未 超 過 46 小 時 內 所 支 領 之 非 固 定 加 班 費 ( 註 6)

17. 碩 博 士 論 文 口 試 費 交 通 費 18. 傑 出 研 究 獎 勵 金 ( 註 7) 備 註 : 註 1: 所 得 講 演 鐘 點 費 與 授 鐘 點 費 之 區 別? 財 政 部 臺 北 市 國 局 表 示, 迭 有 營 利 事 業 或 扣 單 位 詢 問, 因 業 務 需 要, 邀 請 專 家 專 題 演 講, 所 支 付 之 鐘 點 費 可 否 列 為 適 用 18 萬 元 以 下 規 定 的 講 演 鐘 點 費? 該 局 說 明 如 下 : 公 私 機 關 團 體 事 業 及 各 級 學 校, 聘 請 學 專 家 專 題 演 講 所 給 付 之 鐘 點 費, 屬 所 得 法 規 定 之 講 演 鐘 點 費, 與 稿 費 版 樂 譜 作 曲 編 劇 漫 畫 等 年 合 計 不 超 過 新 台 幣 18 萬 元, 納 所 得 如 係 開 或 舉 辦 業 務 講 習 會 訓 練 班 及 其 他 類 似 性 質 之 活 動, 聘 請 授 人 員 依 照 排 定 之 程 上, 則 屬 薪 資 所 得 ; 該 授 人 員 並 不 以 具 備 教 授 或 教 員 身 分 為 限 又 排 定 之 程 若 有 名 為 專 題 演 講, 但 為 上 之 性 質, 仍 屬 薪 資 所 得 該 局 籲 請 公 私 機 關 團 體 事 業 及 各 級 學 校 之 扣 義 務 人, 注 意 上 述 區 別, 依 法 辦 理 扣 ( ) 及 開 立 填 發 扣 ( ) 憑 單, 並 正 確 勾 選 所 得 類 別 註 2: 個 人 因 翻 譯 書 籍 文 件 而 取 得 之 翻 譯 費, 及 因 修 改 增 刪 調 整 文 稿 之 文 字 計 給 之 酬 費, 如 改 稿 費 審 查 費 審 訂 費 等, 除 屬 基 於 僱 用 關 係 取 得 屬 薪 資 所 得 外, 為 稿 費 性 質, 可 適 用 所 得 法 第 四 條 第 二 十 三 款 規 定, 定 額 納 所 得 判 斷 是 稿 費 還 是 薪 資 的 主 要 條 件 : 為 僱 用 關 係 或 非 僱 用 關 係 註 3: 大 專 院 校 博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撰 寫 論 文, 發 給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之 論 文 指 導 費 及 學 校 教 師 升 等 審 查 著 作 時 發 給 審 查 人 員 之 審 查 費, 可 適 用 所 得 法 第 4 條 第 23 款 規 定, 納 所 得 博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時, 發 給 參 與 論 文 口 試 教 授 或 論 文 筆 試 閱 卷 教 授 之 論 文 考 試 車 馬 費, 發 給 參 與 學 科 考 試 命 題 監 考 閱 卷 教 授 之 學 科 考 試 車 馬 費 及 附 設 行 政 專 科 進 修 補 習 學 校, 發 給 辦 理 試 務 人 員 之 試 務 工 作 費, 發 給 閱 卷 教 授 之 閱 卷 費 亦 可 適 用 所 得 法 第 4 條 第 24 款 規 定, 納 所 得 ( 財 政 部 68/11/08 台 財 第 37870 註 4: 得 獎 作 品 發 還 參 加, 屬 競 技 競 賽 性 質 ; 得 獎 作 品 如 由 主 辦 單 位 典 藏, 版 權 歸 公, 改 列 9B

註 5: 退 職 所 得, 個 人 領 取 之 退 休 金 資 遣 費 退 職 金 離 職 金 終 身 俸 非 屬 保 險 給 付 之 養 老 金 及 依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規 定 辦 理 年 金 保 險 之 保 險 給 付 等 所 得 均 屬 之, 但 個 人 領 取 歷 年 自 薪 資 所 得 中 自 行 付 之 儲 金 或 依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規 定 提 之 年 金 保 險 費, 於 提 年 度 已 計 入 薪 資 所 得 部 份 及 其 孳 息, 不 在 此 限 退 職 所 得 定 額 標 準 之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表 所 列 : A: 服 務 年 資 B: 一 次 領 取 總 額 C: 分 期 領 取 之 年 領 取 總 額 領 取 方 式 退 休 日 期 87.6.22~93.12.31 94.1.1~95.12.31 96.1.1~97.12.31 98.1.1~101.12.31 102.1.1 以 後 一 次 領 取 B 15 萬 元 部 份 B 超 過 15 萬 元 但 未 達 30 萬 元 B 超 過 30 萬 元 B 15.6 萬 元 部 份 B 超 過 15.6 萬 元 但 未 達 31.2 萬 元 B 超 過 31.2 萬 元 B 16.1 萬 元 部 份 B 超 過 16.1 萬 元 但 未 達 32.2 萬 元 B 超 過 32.2 萬 元 B 16.9 萬 元 部 份 B 超 過 16.9 萬 元 但 未 達 33.9 萬 元 B 超 過 33.9 萬 元 B 17.5 萬 元 部 份 B 超 過 17.5 萬 元 但 未 達 35.1 萬 元 B 超 過 35.1 萬 元 分 期 領 取 C 超 過 65 萬 元 C 超 過 67.6 萬 元 C 超 過 69.7 萬 元 C 超 過 73.3 萬 元 C 超 過 75.8 萬 元 兼 領 一 次 及 分 期 上 2 項 規 定 可 減 除 之 金 額 依 領 取 一 次 及 分 期 退 職 所 得 之 比 例 分 別 計 算 之

註 6: 加 班 費 1.(1) 延 時 工 作 之 加 班 費 只 要 不 逾 限, 不 論 員 工 性 別 國 籍 或 非 勞 基 法 適 用 行 業 皆 可 比 照 適 用, 每 個 月 標 準 為 46 小 時 (2) 國 定 假 日 例 假 日 特 別 休 假 日 之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囑 亦 屬 加 班 時, 但 不 計 入 上 述 標 準 之 總 時 內, 如 果 假 日 仍 有 延 時 工 作 之 情 形, 則 延 時 之 時 須 計 入 (3) 颱 風 假 則 日 工 時 均, 但 須 有 加 班 事 實 之 證 明 ( 加 班 卡 生 產 紀 錄 表 等 ) ( 財 政 部 74.5.29 台 財 第 16713 74.11.13 台 財 字 第 24778 ) 加 班 費 計 算 如 圖 1 2. 按 月 定 額 給 付 之 加 班 費 屬 津 貼 不 得 ( 財 政 部 69.6.12 台 財 第 34657 函 ), 公 司 僱 用 之 服 務 技 術 人 員 因 業 務 需 要, 於 平 時 工 作 時 間 以 外 延 長 工 作 時 間 支 領 之 加 班 費, 如 未 超 過 規 定 標 準, 可 適 用 所 得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第 3 類 第 2 款 但 書 規 定 納 所 得, 並 予 扣 惟 如 不 論 有 無 加 班 及 加 班 時 多 寡, 一 律 按 月 定 額 給 付, 則 屬 同 條 款 規 定 之 津 貼, 應 併 同 薪 資 所 得 扣 款, 不 得 適 用 規 定 圖 1 註 7: 貴 會 依 行 政 院 頒 各 級 行 政 機 關 研 究 發 展 實 施 辦 法 ( 編 註 : 現 為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研 究 發 展 實 施 辦 法 ) 規 定, 辦 理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傑 出 研 究 獎 評 獎 擇 優 頒 發 之 獎 金, 核 非 屬 為 獎 金 授 與 人 提 供 勞 務 之 報 酬, 應 依 所 得 法 第 4 條 第 8 款 規 定 納 所 得 至 於 貴 會 比 照 上 開 辦 法 自 行 訂 定 之 研 究 發 展 獎 勵 要 點, 依 評 定 等 第 由 貴 會 頒 發 之 獎 金, 核 屬 所 得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第 3 類 所 稱 之 薪 資 所 得, 給 付 時 應 依 法 扣 款, 並 由 受 領 人 依 規 定 併 計 當 年 度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申 報 納 ( 財 政 部 80/04/26 台 財 第 800083958 函 )

執 行 業 務 業 別 對 照 表 執 行 業 務 業 別 執 行 業 務 業 別 執 行 業 務 業 別 執 行 業 務 業 別 10 律 師 20 技 師 30 內 科 醫 師 40 助 產 師 ( 士 ) 11 會 計 師 21 建 築 師 31 外 科 醫 師 41 藥 師 12 精 算 師 22 公 共 安 檢 人 員 32 小 兒 科 醫 師 42 醫 事 檢 驗 師 ( 生 ) 未 具 會 計 師 資 格, 13 地 政 士 23 辦 理 工 商 登 記 等 業 33 婦 產 科 醫 師 43 整 合 照 護 務 14 記 帳 士 24 工 匠 ( 工 資 收 入 ) 34 眼 科 醫 師 44 駐 診 拆 帳 西 醫 15 仲 裁 人 25 工 匠 ( 工 料 收 入 ) 35 耳 鼻 喉 科 醫 師 45 營 養 師 16 民 間 公 證 人 26 引 水 人 36 牙 科 醫 師 17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37 精 神 科 醫 師 47 獸 醫 師 受 委 託 辦 國 有 非 公 用 不 動 產 之 承 租 續 18 租 過 戶 及 繼 承 等 申 請 38 骨 科 醫 師 48 皮 膚 科 醫 師 記 帳 及 報 理 業 務 19 人 39 其 他 科 別 醫 師 49 家 庭 醫 學 科 醫 師 50 中 醫 師 70 表 演 人 90 其 他 71 保 險 經 紀 人 91 商 標 理 人 52 人 壽 保 險 醫 療 檢 查 72 節 目 製 作 人 92 程 式 設 計 師 53 物 理 治 療 師 93 專 利 理 人 54 職 能 治 療 師 未 具 律 師 資 格, 辦 理 訴 訟 94 理 人 業 務 55 心 理 師 未 具 建 築 師 資 格, 辦 理 建 95 築 規 劃 設 計 及 監 造 等 業 務 61 書 畫 家 版 畫 家 76 一 般 經 紀 人 未 具 地 政 士 資 格, 辦 理 土 96 地 登 記 等 業 務 62 命 理 卜 卦 受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委 託 辦 理 97 繼 承 公 法 給 付 或 其 他 事 務 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