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道德与反欺诈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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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众 传 媒 ( 中 国 )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职 业 道 德 与 反 欺 诈 行 为 准 则 - 页 码 - 职 业 守 则 1-8 投 诉 举 报 流 程 9 员 工 举 报 违 法 行 为 反 报 复 条 例 10-11 避 免 利 益 冲 突 的 规 定 12-14 内 部 知 情 者 交 易 15-16 私 下 交 易 17 记 录 和 报 告 的 准 确 性 18 1

分 众 传 媒 员 工 职 业 守 则 一 目 的 为 了 使 员 工 掌 握 公 司 的 各 项 规 范, 业 务 准 则, 从 而 适 应 公 司 环 境 和 公 司 文 化, 共 同 创 造 良 好 的 工 作 环 境, 保 障 员 工 权 益, 提 高 员 工 的 工 作 效 率 和 合 作 精 神 二 适 用 范 围 分 众 传 媒 所 有 分 子 公 司 三 责 任 人 事 部 内 审 部 法 务 部 制 订 并 监 督 本 规 范 的 执 行 并 在 必 要 情 形 下 对 本 规 范 进 行 修 订 公 司 全 体 员 工 了 解 熟 悉 并 遵 守 本 规 范 四 政 策 ( 一 ) 员 工 职 业 意 识 敬 业 意 识 1. 诚 实 信 用 责 任 感, 是 每 名 员 工 应 具 备 的 基 本 素 质, 应 按 时 按 质 完 成 公 司 交 付 的 工 作, 有 不 懈 追 求 的 精 神 2. 敢 于 开 拓, 勇 于 承 担 有 挑 战 性 的 任 务 精 通 业 务, 熟 练 掌 握 业 务 操 作 技 能, 对 工 作 质 量 精 益 求 精, 对 工 作 成 果 追 求 卓 越 3. 时 间 就 是 金 钱, 效 率 就 是 生 命 在 完 成 工 作 及 解 决 问 题 上 具 有 强 烈 的 紧 迫 感, 追 求 高 效 率 学 习 意 识 1. 未 来 的 企 业, 经 验 将 被 学 习 的 能 力 所 取 代 21 世 纪 是 学 习 的 时 代, 只 有 学 习 才 能 生 存, 只 有 学 习 才 能 发 展 2. 学 习 的 目 的 是 要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在 业 务 上 超 过 竞 争 对 手, 以 提 升 公 司 的 整 体 业 绩 3. 员 工 的 学 习 能 力 是 员 工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核 心 竞 争 力, 组 织 的 学 习 能 力 是 企 业 的 核 心 竞 争 力 每 名 员 工 都 应 树 立 开 放 的 持 续 的 学 习 观 念 危 机 意 识 1. 在 竞 争 越 来 越 激 烈 的 今 天, 每 一 个 企 业 都 面 临 着 生 存 与 发 展 的 危 机, 如 临 深 渊, 如 履 薄 冰 2. 应 当 树 立 危 机 意 识, 居 安 思 危, 防 患 于 未 然, 才 能 与 企 业 共 同 发 展 3. 只 有 具 有 危 机 意 识 的 人 才 能 生 存, 要 随 时 意 识 到 自 己 的 风 险, 千 万 不 能 骄 傲 自 满 变 革 意 识 4. 世 界 上 一 切 事 物 都 是 变 化 的, 而 且 当 今 世 界 的 变 化 越 来 越 快, 只 有 变 化 才 能 生 存 与 发 展 5. 超 越 个 人 思 维 范 畴, 丢 掉 旧 包 袱, 积 极 参 与 新 变 革 的 学 习, 主 动 解 决 问 题, 对 变 革 持 积 极 态 度, 才 能 适 应 变 革 与 发 展 6. 不 断 创 新 和 思 考, 研 究 新 的 工 作 方 法 业 务 流 程 和 运 作 模 式, 在 变 革 中 求 发 展, 为 公 司 创 造 最 佳 效 益 2

目 标 意 识 1. 组 织 的 目 标 是 指 组 织 的 共 同 成 果 或 成 就 每 位 员 工 都 应 该 明 确 知 道 公 司 的 目 标 是 什 么, 为 了 实 现 这 个 目 标 自 己 必 须 做 什 么 2. 要 把 自 己 的 工 作 目 标 与 公 司 整 体 目 标 结 合 起 来, 只 有 这 样, 个 人 利 益 与 发 展 才 能 够 得 到 保 障 3. 员 工 必 须 致 力 于 实 现 公 司 的 目 标, 公 司 关 注 每 名 员 工 的 绩 效, 并 用 目 标 来 衡 量 员 工 的 绩 效 业 务 人 员 要 完 成 业 绩 目 标, 职 能 人 员 要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团 队 意 识 1. 热 爱 公 司, 积 极 参 与 公 司 管 理 及 企 业 文 化 建 设, 以 作 为 一 名 分 众 传 媒 员 工 为 荣 耀 2. 时 刻 站 在 公 司 的 立 场 上, 从 言 行 举 止 上 严 格 要 求 自 己, 时 时 处 处 维 护 公 司 的 形 象 和 利 益 3. 个 人 的 成 功 是 在 团 队 的 合 作 努 力 下 取 得 的, 团 队 成 功 是 个 人 成 功 的 前 提, 公 司 更 强 调 团 队 的 业 绩 协 作 意 识 1. 协 作 是 现 代 企 业 员 工 的 核 心 工 作 能 力 之 一, 每 名 员 工 都 要 学 习 和 具 有 沟 通 与 协 调 的 技 能 2. 善 于 在 现 代 企 业 运 作 模 式 下 进 行 业 务 发 展, 善 于 运 用 沟 通 与 协 调 的 技 能, 充 分 协 作, 以 促 进 公 司 整 体 业 绩 的 实 现 3. 善 于 处 理 与 自 己 相 关 的 工 作 关 系, 包 括 行 政 相 关 部 门 业 务 相 关 部 门 沟 通 协 调, 善 于 利 用 横 向 资 源,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服 务 意 识 1. 树 立 客 户 第 一 的 意 识, 把 提 高 客 户 满 意 度 作 为 公 司 的 经 营 宗 旨, 对 内 部 客 户 和 外 部 客 户 同 样 尊 重 与 关 心 2. 公 司 里 的 每 一 名 员 工 都 应 将 其 他 员 工 当 成 自 己 的 客 户, 应 该 以 希 望 别 人 对 待 自 己 的 态 度, 同 样 地 去 对 待 别 人 3. 急 客 户 之 所 急, 想 客 户 之 所 想, 不 断 提 高 服 务 标 准, 为 客 户 提 供 最 完 善 和 全 方 位 的 服 务 公 共 安 全 意 识 1. 了 解 公 司 内 各 种 安 全 标 志, 爱 护 公 司 内 防 火 和 安 全 设 备 2. 培 养 牢 固 的 安 全 观 念, 行 动 慎 重, 避 免 任 何 可 能 给 自 己 和 同 事 带 来 危 险 和 危 害 的 行 为 3. 发 现 任 何 不 安 全 隐 患, 立 即 向 主 管 报 告, 并 采 取 必 要 的 行 动 但 在 对 设 备 不 了 解, 对 由 此 可 能 产 生 的 后 果 不 能 做 出 正 确 判 断 的 条 件 下, 不 要 采 取 任 何 行 动, 以 防 事 态 进 一 步 恶 化 4. 受 到 伤 害, 不 论 轻 重 立 即 向 主 管 报 告, 以 便 及 时 进 行 救 护 和 治 疗 5. 清 楚 了 解 所 在 区 域 内 的 所 有 紧 急 出 口 和 疏 散 路 线 ( 二 ) 员 工 业 务 准 则 职 业 道 德 准 则 1. 忠 诚 对 待 公 司 客 户 供 应 商 及 合 作 伙 伴 2. 时 刻 维 护 公 司 的 利 益, 保 守 公 司 机 密 3. 尊 重 各 级 同 事 客 户 供 应 商 及 合 作 伙 伴 4. 不 对 公 司 和 公 司 内 其 他 同 事 及 合 作 伙 伴 的 行 为 在 授 权 范 围 和 正 常 程 序 外 妄 加 评 论 3

利 益 冲 突 准 则 1. 员 工 有 责 任 对 公 司 恪 尽 职 守, 应 避 免 任 何 可 能 与 公 司 利 益 产 生 冲 突 的 行 为 2. 每 位 员 工 都 不 应 为 获 取 个 人 私 利 而 损 害 公 司 利 益, 当 发 现 公 司 中 有 此 类 行 为 时, 有 责 任 立 即 予 以 制 止 并 报 告 上 级 和 公 司 内 相 关 部 门 ( 人 事 部, 分 机 5110) 3. 当 合 作 伙 伴 ( 包 括 供 应 商 经 销 商 等 ) 是 员 工 的 直 系 亲 属 时, 员 工 必 须 事 先 主 动 汇 报 给 领 导, 否 则, 一 旦 发 现, 给 予 违 纪 辞 退 处 分 4. 公 司 员 工 不 允 许 与 公 司 业 务 有 关 或 产 生 同 业 竞 争 关 系 的 其 他 企 业 拥 有 其 直 接 或 间 接 利 益 5. 未 经 公 司 批 准, 任 何 员 工 不 得 兼 任 分 众 传 媒 以 外 的 其 他 公 司 董 事 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6. 未 经 公 司 批 准, 任 何 员 工 不 得 在 分 众 传 媒 的 竞 争 对 手 或 的 供 应 商 客 户 和 生 产 厂 商 ( 包 括 潜 在 供 应 商 客 户 或 生 产 厂 商 ) 中 担 任 何 顾 问 的 职 位 7. 未 经 公 司 批 准, 任 何 员 工 不 得 在 分 众 传 媒 以 外 的 其 他 公 司 兼 任 任 何 职 务 ; 允 许 兼 职 的 情 况, 应 向 上 级 主 管 报 告, 并 报 人 事 部 备 案 8. 员 工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向 生 产 商 供 应 商 客 户 或 其 他 公 司 提 出 索 要 财 物 或 其 他 受 益 ( 如 出 国 考 察 等 ) 的 要 求 业 务 关 系 准 则 1. 在 与 客 户 经 销 商 和 竞 争 对 手 的 关 系 上, 必 须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根 据 公 司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2. 在 与 客 户 接 触 时, 要 以 诚 实 和 现 实 的 态 度 对 待 客 户 的 期 望, 不 得 从 事 欺 骗 性 宣 传 和 营 销 活 动, 不 得 做 出 在 某 种 情 况 下 可 能 会 误 导 客 户 的 表 述 3. 重 视 客 户 意 愿, 以 正 确 的 态 度 积 极 处 理 客 户 抱 怨 或 投 诉 4. 加 强 与 客 户 的 交 流 与 沟 通, 建 立 与 客 户 友 好 信 任 的 关 系 5. 未 经 公 司 允 许, 不 得 以 任 何 名 义 接 受 客 户 的 礼 物 或 其 他 受 益 如 有 客 户 送 礼 情 况 发 生, 当 事 人 应 立 刻 向 主 管 上 级 汇 报, 并 交 由 人 事 部 统 一 登 记 处 理 6. 未 经 公 司 授 权, 任 何 员 工 都 不 得 参 与 和 经 销 商 有 关 的 协 议 价 格 奖 励 客 户 发 展 或 解 除 经 销 商 资 格 的 讨 论 7. 未 经 公 司 授 权, 公 司 员 工 都 不 得 利 用 职 权 要 求 经 销 商 以 一 定 价 格 转 售 其 产 品, 转 售 价 格 应 由 公 司 与 经 销 商 协 商 决 定 8. 未 经 公 司 授 权, 员 工 应 避 免 与 竞 争 对 手 谈 论 价 格 招 标 条 件 成 本 利 润 合 同 客 户 或 其 他 商 业 及 专 有 性 机 密 资 料 避 免 与 竞 争 对 手 进 行 所 有 不 必 要 的 正 式 和 非 正 式 的 联 系, 如 确 有 需 要, 应 得 到 公 司 授 权 并 严 格 控 制 涉 及 的 内 容 9. 未 经 公 司 授 权, 不 得 与 竞 争 对 手 约 定 销 售 价 格 或 交 换 价 格 情 报, 不 得 与 竞 争 对 手 从 事 划 分 市 场 客 户 或 产 品 的 行 为 10. 在 论 及 竞 争 对 手 及 其 产 品 时 应 有 符 合 事 实 的 资 料 为 依 据, 重 点 强 调 公 司 本 身 产 品 的 品 质 及 带 给 客 户 的 利 益 11. 合 作 伙 伴 对 公 司 的 成 功 经 营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作 用, 公 司 员 工 应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尽 可 能 加 强 双 方 开 放 式 的 交 流, 以 实 现 共 同 目 标 ( 对 于 机 密 信 息 的 保 密 同 样 适 用 于 合 作 伙 伴 ) 12. 加 强 与 合 作 伙 伴 在 市 场 宣 传 销 售 服 务 以 及 发 展 上 的 战 略 合 作 关 系 13. 与 合 作 伙 伴 的 协 议 或 联 合 行 动 必 须 通 过 上 级 审 批, 并 咨 询 公 司 法 律 事 务 部 门 4

交 易 管 理 准 则 1. 公 司 实 行 交 易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交 易 计 划 交 易 组 织 应 收 账 款 交 易 费 用 经 销 商 合 同 档 案 信 息 管 理 制 度 业 务 流 程 规 范, 公 司 每 一 名 员 工 都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这 些 制 度 2. 员 工 要 公 平 对 待 经 销 商, 公 正 评 估 其 状 况 及 能 力, 包 括 信 誉 营 业 规 模 经 营 项 目 业 务 网 络 业 务 拓 展 能 力 资 金 信 用 同 行 评 价 等 3. 交 易 及 代 理 协 议 特 殊 价 格 特 殊 政 策 或 承 诺 必 须 经 过 公 司 拥 有 相 关 职 权 的 领 导 批 准 4. 认 真 履 行 交 易 管 理 制 度, 加 强 对 各 项 交 易 过 程 的 管 理 5. 员 工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公 司 有 关 费 用 管 理 的 规 定, 专 款 专 用 6. 公 司 各 部 门 与 供 应 商 之 间 的 各 种 谈 判 必 须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或 经 过 拥 有 相 关 职 权 领 导 的 批 准 方 可 行 使 应 通 过 公 司 相 关 部 门 以 避 免 冲 突 并 保 证 最 好 的 价 格 服 务 及 条 件, 主 要 项 目 必 须 编 制 计 划, 由 公 司 主 管 部 门 集 中 管 理 7. 经 销 商 或 客 户 的 合 同 如 涉 及 欠 款, 必 须 按 审 批 制 度 审 批, 公 司 员 工 必 须 严 格 按 合 同 签 订 的 进 度 执 行 并 负 责 跟 踪, 对 于 逾 期 应 收 账 款, 需 及 时 向 上 级 领 导 汇 报, 如 实 反 映 情 况 并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8. 对 于 违 反 公 司 应 收 帐 款 规 定 给 公 司 造 成 一 定 损 失 的, 要 追 究 当 事 人 责 任 并 予 以 处 罚, 对 于 串 通 客 户 或 代 理 商 欺 骗 公 司 的 行 为, 公 司 保 留 诉 诸 法 律 的 权 利 商 业 机 密 准 则 1. 公 司 专 有 的 机 密 信 息 是 公 司 业 务 运 营 中 的 一 项 重 要 资 产, 禁 止 未 经 授 权 使 用 或 泄 漏 此 类 信 息 2. 公 司 尊 重 其 他 公 司 对 其 专 有 信 息 的 产 权, 并 要 求 公 司 员 工 完 全 遵 守 保 护 这 种 权 利 的 国 家 及 当 地 法 律 与 法 规 3. 未 经 授 权, 公 司 任 何 员 工 都 必 须 向 第 三 方 保 守 专 有 机 密 或 商 业 秘 密 信 息, 此 类 信 息 仅 限 于 与 公 司 业 务 相 关 且 需 要 了 解 的 人 员 范 围 内 传 阅 或 使 用 4. 所 有 机 密 文 件 均 应 根 据 信 息 安 全 的 原 则 进 行 标 记 5. 公 司 建 立 的 信 息 安 全 保 密 规 定 是 将 信 息 资 产 损 失 减 少 到 最 低 水 平 的 安 全 保 护 措 施, 未 经 授 权, 任 何 员 工 不 得 违 反 滥 用 修 改 或 取 消 任 何 安 全 措 施 6. 公 司 对 专 有 信 息 实 施 适 当 的 法 律 保 护, 包 括 提 出 专 利 申 请 商 标 注 册 以 及 版 权 申 请 等 7. 公 司 所 有 员 工 都 有 责 任 对 他 人 企 图 获 取 或 骗 取 其 无 权 知 晓 的 信 息 行 为 向 上 级 领 导 及 公 司 有 关 部 门 汇 报 资 源 使 用 准 则 8. 有 形 资 产 包 括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登 记 在 案 的 办 公 室 设 备, 如 电 脑 电 话 传 真 机 家 具 办 公 用 品 等 9. 公 司 所 有 受 聘 员 工 在 其 被 雇 用 期 间, 使 用 公 司 资 源 ( 包 括 信 息 ) 所 创 造 的 任 何 发 明 创 作 编 撰 物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知 识 产 权 均 属 公 司 所 有 10. 公 司 业 务 资 料 属 公 司 财 产, 除 由 公 司 以 适 当 方 式 公 开 发 表 外, 未 经 授 权 不 得 公 开, 所 有 员 工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保 护 公 司 资 料 资 产 的 规 定 11. 由 公 司 提 供 Internet 服 务 应 主 要 作 为 实 现 公 司 业 务 目 标 的 商 业 计 算 机 使 用 每 一 名 员 工 均 应 合 理 使 用 公 司 提 供 的 Internet 服 务, 并 严 格 遵 守 道 德 规 范, 严 禁 使 用 公 司 资 产 做 个 人 用 途 12. 公 司 任 何 员 工 都 必 须 善 保 管 公 司 资 产, 遵 守 有 关 资 产 管 理 的 规 定 对 于 遗 失 和 故 意 损 坏 公 司 资 产 的 行 为, 公 司 按 有 关 惩 罚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5

( 三 ) 对 财 务 人 员 的 道 德 和 法 律 要 求 公 司 的 财 务 机 构 的 人 员 包 括 首 席 执 行 官 首 席 财 务 官 和 向 首 席 财 务 官 报 告 工 作 的 所 有 财 会 人 员 ( 分 众 传 媒 公 司 的 财 务 人 员 ) 分 众 传 媒 的 控 股 公 司 作 为 美 国 上 市 公 司, 负 有 披 露 公 司 财 务 信 息 的 义 务, 应 该 向 美 国 证 券 交 易 委 员 会 和 其 它 政 府 机 构 及 时 提 交 准 确 的 报 告 公 司 的 信 息, 包 括 财 务 情 况, 属 于 其 控 股 公 司 披 露 文 件 应 包 括 的 信 息 因 此, 财 务 人 员 应 提 供 准 确 和 完 整 的 财 务 信 息 以 如 实 反 映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公 司 财 务 人 员 在 道 德 上 和 法 律 上 均 有 义 务 确 保 公 司 财 务 信 息 及 控 股 公 司 公 开 披 露 的 有 关 公 司 财 务 信 息 的 完 整 一 致 性 首 席 财 务 官 和 所 有 公 司 财 务 人 员 均 应 严 格 遵 守 相 关 原 则 和 规 定, 以 确 保 及 时 和 准 确 地 报 告 公 司 的 财 务 情 况 和 状 况, 以 便 控 股 公 司 将 其 合 并 到 公 告 中 因 上 述 责 任, 公 司 财 务 人 员 应 遵 守 下 列 原 则 : 任 何 时 候 均 应 诚 实 正 直 行 事, 避 免 发 生 实 际 或 潜 在 的 个 人 和 公 司 的 利 益 冲 突 处 理 任 何 事 件 均 应 秉 承 善 意 谨 慎 尽 职 勤 勉 遵 守 所 有 适 用 的 国 家 联 邦 州 省 和 地 方 政 府 以 及 世 界 各 地 的 其 它 适 用 私 营 和 公 共 监 管 机 构 的 规 则 和 法 规 提 供 准 确 完 整 客 观 相 关 及 时 和 易 于 理 解 的 信 息, 以 确 保 公 司 或 其 股 东 向 政 府 机 构 其 他 公 开 的 报 告 和 文 件 中 与 公 司 相 关 的 部 分 得 以 公 平 准 确 及 时 和 易 于 理 解 的 披 露, 避 免 对 重 大 事 实 的 漏 述 或 错 误 陈 述 确 保 所 有 会 计 实 务 均 按 照 并 符 合 通 用 会 计 准 则 地 方 会 计 准 则 和 公 司 财 务 规 定 重 视 对 工 作 过 程 中 获 得 的 信 息 的 保 密, 只 有 在 特 别 授 权 或 法 律 要 求 的 情 况 下 才 可 对 保 密 的 信 息 进 行 披 露 负 责 地 使 用 控 制 和 保 护 公 司 的 所 有 资 产 和 资 源 将 任 何 可 能 引 起 利 益 冲 突 的 事 件 违 规 交 易 或 关 系 及 时 向 财 务 总 监 法 律 部 内 部 审 计 进 行 报 告 如 需 匿 名, 可 拨 打 公 司 举 报 热 线, 违 反 本 条 规 定 可 能 导 致 纪 律 处 分 ( 四 ) 员 工 奖 惩 条 例 奖 励 条 例 1. 表 彰 与 奖 励 内 容 符 合 下 述 各 项 之 一 的 员 工, 经 人 事 部 门 审 查 后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 模 范 遵 守 公 司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忠 于 职 守, 出 色 完 成 任 务 者 为 维 护 公 司 利 益 做 出 杰 出 贡 献, 或 在 社 会 活 动 中 为 公 司 争 得 荣 誉 者 工 作 效 率 明 显 出 众 工 作 质 量 尤 其 出 色 者 在 本 职 工 作 中 有 发 明 创 造, 并 收 到 实 效 者 敢 于 揭 发 检 举 损 害 公 司 利 益 和 声 誉 的 各 种 违 纪 及 违 法 行 为 者 2. 表 彰 与 奖 励 形 式 授 予 奖 状 奖 金 奖 品 在 公 司 内 部 网 络 和 公 司 会 议 上 公 开 表 扬 优 先 提 供 培 训 与 发 展 的 机 会 3. 表 彰 与 奖 励 程 序 1) 工 作 表 现 及 绩 效 奖 励 对 于 工 作 表 现 出 色 并 绩 效 显 著 者, 由 主 管 人 员 填 写 员 工 表 彰 与 奖 励 申 请 表, 经 部 门 主 管 审 批, 报 人 事 部 核 实 后, 根 据 评 估 结 果 给 予 当 事 员 工 表 彰 或 奖 励, 人 事 部 备 案 6

2) 工 作 建 议 及 检 举 奖 励 对 于 员 工 投 诉 及 检 举 情 况, 可 由 当 事 员 工 直 接 向 部 门 主 管 或 人 事 部 提 出, 由 人 事 部 负 责 人 记 录 员 工 投 诉 或 检 举 情 况, 经 人 事 部 核 实 后, 报 领 导 审 批, 将 根 据 意 见 结 果, 给 予 当 事 员 工 表 彰 或 奖 励, 人 事 部 备 案 将 对 所 有 投 诉 人 的 情 况 予 以 保 密, 保 证 处 理 意 见 的 公 正 性 3) 所 有 表 彰 与 奖 励 记 录, 将 放 入 公 司 内 部 个 人 档 案 中 处 罚 条 例 1. 处 罚 种 类 书 面 警 告 记 过 降 职 降 级 违 纪 辞 退 2. 处 罚 规 定 书 面 警 告 属 下 列 各 项 之 一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除 赔 偿 相 应 损 失 外, 给 予 书 面 警 告 并 进 行 处 罚 无 故 迟 到 早 退, 擅 离 工 作 岗 位 上 班 时 间 从 事 与 工 作 无 关 的 事 情 消 极 怠 工, 拖 延 工 作 任 务 的 完 成 利 用 公 司 电 话 打 私 人 长 途 电 话 损 坏 或 丢 失 公 司 贵 重 物 品 谈 论 或 打 听 公 司 内 其 他 员 工 的 薪 资 对 客 户 没 有 礼 貌, 有 损 公 司 形 象 让 他 人 代 考 勤 登 记, 或 替 别 人 考 勤 登 记 其 它 与 上 述 各 项 性 质 相 当 的 违 纪 行 为 记 过 降 职 降 级 或 违 纪 辞 退 属 下 列 各 项 之 一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分 别 给 予 降 职 降 级 或 违 纪 辞 退 处 分 书 面 警 告 2 次 ( 含 2 次 ) 以 上 在 公 司 内 无 理 取 闹 打 架, 扰 乱 正 常 工 作 秩 序 遗 失 公 司 帐 票 或 重 要 文 件 因 本 人 的 失 职 或 监 督 不 善 造 成 灾 难 或 严 重 事 故 因 本 人 故 意 或 失 误, 对 公 司 造 成 严 重 损 失 泄 露 公 司 ( 商 业 ) 机 密, 使 公 司 受 到 损 失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服 从 岗 位 安 排 及 人 事 调 配 未 经 公 司 的 许 可, 接 受 他 人 雇 佣 者 伪 造 主 要 经 历 或 弄 虚 作 假 隐 瞒 病 史 而 被 录 用 者 公 开 诋 毁 公 司 的 名 誉 和 信 用, 使 公 司 受 到 损 害 当 年 累 计 旷 工 超 过 3 天 ( 含 3 天 ) 贪 污 或 挪 用 公 款 盗 窃 公 司 物 品 或 私 人 钱 物 不 遵 守 销 售 费 用 管 理 规 定, 给 公 司 造 成 严 重 损 失 严 重 违 反 公 司 应 收 帐 款 规 定, 给 公 司 造 成 严 重 损 失 串 通 客 户 或 代 理 商 欺 骗 公 司 依 据 法 律, 因 私 人 原 因 被 公 安 机 关 拘 留 或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条 例 没 有 事 先 主 动 将 合 作 伙 伴 是 直 系 亲 属 的 事 实 向 公 司 领 导 汇 报 者 用 因 私 票 据 报 销 用 户 投 诉 成 立 给 公 司 造 成 信 誉 或 严 重 损 失 参 加 非 法 组 织, 经 教 育 不 改 者 其 它 与 上 述 违 纪 行 为 相 当 者 7

3. 处 罚 程 序 书 面 警 告 情 况 发 生 后, 由 负 责 检 查 监 督 的 人 员 填 写 员 工 奖 惩 单, 由 员 工 的 相 关 领 导 审 批, 报 人 事 部 核 实 后, 发 给 当 事 员 工 书 面 警 告 并 由 员 工 签 名, 人 事 部 备 案 书 面 警 告 并 罚 款 情 况 发 生 后, 由 负 责 检 查 监 督 的 人 员 填 写 员 工 奖 惩 单, 注 明 罚 款 金 额, 由 员 工 的 相 关 领 导 审 批, 报 人 事 部 核 实 后, 发 给 当 事 员 工 书 面 警 告 并 由 员 工 签 名, 在 当 月 发 薪 时 扣 除 相 应 罚 款 金 额, 人 事 部 备 案 违 纪 员 工 写 书 面 检 查, 交 部 门 经 理 核 准, 以 观 后 效 书 面 警 告 并 罚 款, 记 录 将 放 入 公 司 内 部 个 人 档 案 中 记 过 降 职 降 级 或 违 纪 辞 退 情 况 发 生 后, 由 员 工 的 直 接 主 管 填 写 员 工 奖 惩 单, 注 明 详 细 的 事 实 材 料, 报 人 力 资 源 主 管 审 查 经 审 查 批 准 给 违 纪 员 工 记 过 或 降 职 降 级 时, 人 事 部 门 通 知 部 门 负 责 人 共 同 商 议, 将 商 议 结 果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员 工 本 人, 并 由 人 事 部 执 行 并 备 案 经 审 查 批 准 辞 退 违 纪 员 工 时, 人 事 部 门 通 知 部 门 负 责 人 共 同 商 议, 将 商 议 结 果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员 工 本 人, 公 司 与 违 纪 员 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员 工 到 人 事 部 办 理 离 职 手 续 公 司 将 在 符 合 劳 动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的 前 提 下 辞 退 违 纪 员 工 4. 违 纪 责 任 因 个 人 故 意 或 重 大 过 失 给 公 司 造 成 声 誉 损 害 或 经 济 损 失 的 员 工, 不 仅 要 受 到 以 上 所 列 的 相 应 处 分, 而 且 要 酌 情 赔 偿 公 司 的 损 失 对 于 违 反 公 司 业 务 关 系 准 则 的 行 为, 要 追 究 当 事 人 责 任 并 予 以 处 罚, 如 给 公 司 造 成 一 定 信 誉 及 经 济 损 失 的 员 工, 公 司 保 留 诉 诸 法 律 的 权 利 8

分 众 传 媒 投 诉 举 报 流 程 一 目 的 旨 在 确 保 公 司 所 有 员 工 及 与 本 公 司 相 关 的 其 他 人 员 能 够 有 效 畅 通 的 举 报 任 何 违 反 公 司 职 业 道 德 准 则 其 它 准 则 以 及 规 范 的 行 为 且 勿 庸 担 心 报 复 二 适 用 范 围 分 众 传 媒 集 团 所 有 分 子 公 司 三 责 任 人 事 部 内 审 部 法 务 部 制 订 并 监 督 本 规 范 的 执 行 并 在 必 要 情 形 下 对 本 规 范 进 行 修 订 公 司 全 体 员 工 了 解 熟 悉 并 遵 守 本 规 范 四 政 策 1. 本 文 件 规 定 了 举 报 任 何 违 反 公 司 职 业 道 德 准 则 其 它 准 则 以 及 规 范 的 行 为 时 所 应 遵 循 的 流 程 举 报 联 系 人 的 地 址 及 联 系 方 式 如 下 文 所 附 2. 任 何 举 报 到 达 后, 如 举 报 者 已 具 名, 检 举 委 员 会 则 应 知 会 其 举 报 已 收 悉, 并 将 其 记 录 在 案 如 经 初 步 审 查, 断 定 举 报 内 容 为 虚 或 毫 无 价 值, 则 可 作 废 处 理 此 类 举 报 同 时 将 向 举 报 人 如 实 通 知 处 理 结 果 必 须 向 被 举 报 人 通 告 举 报 事 项 及 证 据 并 且 允 许 被 举 报 人 在 调 查 做 出 结 论 之 前 就 此 事 发 表 意 见 和 看 法 所 有 举 报 ( 包 括 经 初 步 审 查 作 废 的 举 报 ) 以 及 调 查 结 果 必 须 向 检 举 委 员 会 进 行 汇 报 如 若 举 报 人 已 具 名, 则 需 向 举 报 人 通 报 举 报 事 件 的 处 理 结 果 3. 正 式 调 查 开 始 之 前, 任 何 举 报 人 的 身 份 都 将 严 格 保 密 其 后, 如 经 要 求, 举 报 人 的 身 份 仍 应 保 密, 除 非 举 报 人 的 身 份 保 密 不 利 于 开 展 公 正 调 查 ( 例 如, 被 举 报 人 需 要 了 解 举 报 人 的 身 份 ) 或 有 高 于 一 切 的 理 由 需 要 将 其 公 开 4. 如 果 举 报 人 对 于 举 报 事 件 的 调 查 结 果 并 不 满 意, 则 仅 在 下 列 两 种 情 况 之 一 下 有 权 就 此 向 检 举 委 员 会 进 行 申 诉 :(1) 举 报 人 坚 信 程 序 不 合 理 ;(2) 举 报 人 认 为 决 策 者 不 公 正 5. 对 于 以 上 所 描 述 之 举 报, 若 举 报 人 诚 意 举 报 而 非 心 存 恶 意 且 有 理 由 认 为 其 所 举 报 之 内 容 属 实, 则 不 得 对 举 报 人 进 行 打 击 报 复 然 而, 一 旦 发 现 恶 意 举 报 或 诬 报, 公 司 有 权 对 举 报 人 作 纪 律 处 分 处 理 五 流 程 1. 通 常 情 况 下, 应 按 以 下 方 式 进 行 举 报 : 举 报 信 箱 :tousu@focusmedia.cn 举 报 电 话 :021-22165110 Ext:5110 2. 如 若 举 报 涉 及 公 司 高 层, 则 可 将 举 报 直 接 发 送 至 公 司 审 计 委 员 会 : 举 报 信 箱 :dqi@ckgsb.edu.cn 举 报 电 话 :021-22164179 Ext:4179 9

分 众 传 媒 员 工 举 报 违 法 行 为 反 报 复 条 例 一 目 的 为 了 创 造 有 利 于 公 开 探 讨 业 务 运 作 的 良 好 工 作 环 境 公 司 政 策 规 定, 应 遵 守 关 于 保 护 员 工 在 合 法 举 报 公 司 或 其 代 理 人 代 理 机 构 欺 诈 行 为 及 违 法 行 为 或 是 因 参 与 调 查 上 述 事 件 时 免 受 非 法 歧 视 或 报 复 的 所 有 使 用 法 律 二 适 用 范 围 分 众 传 媒 集 团 所 有 分 子 公 司 三 责 任 人 事 部 内 审 部 法 务 部 制 订 并 监 督 本 规 范 的 执 行 并 在 必 要 情 形 下 对 本 规 范 进 行 修 订 公 司 全 体 员 工 了 解 熟 悉 并 遵 守 本 规 范 四 政 策 1. 该 政 策 就 是 要 保 护 员 工 免 因 下 述 事 件 遭 公 司 公 司 其 它 人 员 或 公 司 代 理 机 构 的 纪 律 处 分 或 报 复 行 为 : 向 政 府 或 执 法 机 构 披 露 公 司 或 其 代 理 人 及 代 理 机 构 违 反 或 可 能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相 关 信 息, 并 有 适 当 理 由 证 明 该 信 息 的 准 确 性 ; 或 具 有 适 当 理 由 相 信 公 司 或 其 代 理 人 或 代 理 机 构 的 行 为 违 反 下 列 法 律 法 规 : 关 于 证 券 欺 诈 邮 件 欺 诈 银 行 欺 诈 及 利 用 无 线 电 电 信 电 视 进 行 欺 诈 的 中 国 及 美 国 法 律 法 规, 或 美 国 证 监 会 的 任 何 相 关 规 定, 或 美 国 联 邦 法 关 于 反 对 股 东 欺 诈 的 任 何 条 款, 在 此 情 形 下, 向 联 邦 管 理 机 构 议 会 成 员 或 公 司 拥 有 监 督 职 权 或 类 似 资 质 背 景 的 人 员, 提 供 或 帮 助 提 供 相 关 信 息 保 存 或 帮 助 保 存 相 关 资 料 作 证 参 与 立 案 或 将 要 立 案 的 诉 讼 或 者 对 该 类 行 为 的 调 查 取 证 与 法 律 诉 讼 提 供 协 助 举 报 违 反 公 司 职 业 守 则 或 其 他 公 司 条 例 ( 包 括 根 据 联 邦 证 券 法 制 定 的 适 用 于 与 公 司 合 作 的 律 师 的 职 责 条 例 ) 的 行 为 2. 但 若 员 工 举 报 或 所 提 供 证 据 不 实 或 无 合 理 理 由 证 明 所 提 供 信 息 的 准 确 性 与 真 实 性, 则 不 受 上 述 公 司 条 例 保 护, 并 有 可 能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 包 括 终 止 雇 佣 关 系 ) 另 外, 除 非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否 则 公 司 员 工 的 下 述 行 为 将 不 受 公 司 条 例 保 护 : 对 成 文 法 令 或 习 惯 法 赋 予 公 司 或 其 代 理 机 构 并 对 其 适 用 的 律 师 - 委 托 人 优 先 权 或 医 师 - 病 人 优 先 权 的 泄 密 行 为 ; 对 公 司 商 业 机 密 的 泄 密 行 为 员 工 在 提 供 相 关 信 息 前, 若 发 现 该 信 息 可 能 违 背 上 述 优 先 权 或 可 能 造 成 泄 密, 建 议 事 先 咨 询 律 师 意 见 3. 公 司 指 定 一 名 执 行 监 督 负 责 本 条 例 的 执 行, 其 职 责 包 括 接 收 收 集 审 查 处 理 解 决 员 工 及 其 他 人 员 对 前 述 事 项 及 其 他 类 似 事 项 的 举 报 鼓 励 员 工 与 上 级 主 管 探 讨 本 政 策 涵 盖 的 相 关 事 宜 ; 上 级 主 管 负 责 向 执 行 监 督 汇 报 相 关 新 增 问 题 若 员 工 不 愿 与 上 级 主 管 探 讨 报 告 或 检 举 该 类 敏 感 事 宜, 则 可 直 接 与 执 行 监 督 进 行 交 谈 执 行 监 督 经 审 度, 自 行 决 定 或 由 董 事 会 ( 或 董 事 委 员 会 ) 指 示, 向 董 事 会 或 董 事 会 的 相 关 委 员 会 提 交 该 类 申 诉 本 条 例 的 执 行 监 督 为 : 房 维, 联 系 方 式 :021-22165110 Ext:5110 4. 若 员 工 认 为 其 已 遭 受 上 述 违 反 本 条 列 的 任 何 行 为, 则 可 向 自 己 的 上 级 主 管 执 行 监 督 或 是 公 司 的 法 律 总 顾 问 提 出 申 诉 ; 一 旦 确 定 员 工 的 确 遭 遇 任 何 违 反 本 条 列 的 不 当 雇 佣 行 为, 则 该 员 应 将 得 到 相 应 的 补 偿 10

5. 公 司 指 定 专 人 ( 一 名 ) 负 责 员 工 举 报 违 法 行 为 之 反 报 复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条 例 ) 的 执 行, 该 名 人 员 称 为 执 行 监 督 执 行 监 督 将 就 涉 及 本 条 列 的 相 关 事 宜 直 接 向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查 委 员 会 负 责, 具 体 职 责 描 述 如 下 : 处 理 执 行 并 监 督 本 条 列 的 遵 守 情 况 建 立 并 负 责 相 应 流 程 以 确 保 及 时 接 收 审 查 员 工 指 控, 合 理 解 决 并 存 档 与 员 工 共 同 探 讨 所 指 控 之 事 件 或 举 报 对 于 公 司 收 到 的 来 自 内 部 员 工 或 外 部 人 员 提 出 的 涉 及 公 司 账 目 结 算 审 计 内 部 审 计 控 制 与 公 开 的 指 控, 建 立 并 负 责 相 应 流 程 以 确 保 及 时 接 收 审 查 合 理 解 决 并 存 档 对 于 涉 及 公 司 账 目 结 算 审 计 内 部 审 计 控 制 与 公 开 的 员 工 指 控, 建 立 并 负 责 相 应 流 程 以 确 保 举 报 或 指 控 的 机 密 性 与 匿 名 性 处 理 并 监 督 公 司 的 相 关 教 育 培 训 计 划, 确 保 有 监 督 权 责 或 对 本 条 列 执 行 负 有 责 任 的 公 司 职 员 熟 知 本 条 列 知 悉 如 何 使 执 行 监 督 参 与 到 与 本 条 列 相 关 的 事 宜 中 来 ( 包 括 及 时 通 知 执 行 监 督 各 项 指 控 ) 并 接 受 有 关 培 训 以 正 确 处 理 本 条 列 涵 盖 范 围 内 的 相 关 指 控 确 保 公 司 负 责 公 开 文 件 及 其 它 公 告 制 定 与 审 查 的 披 露 委 员 会 知 悉 任 何 由 公 司 员 工 或 其 它 外 部 人 员 提 出 的 涉 及 公 司 账 目 结 算 审 计 内 部 审 计 控 制 与 公 开 的 指 控, 执 行 监 督 将 作 为 公 司 披 露 委 员 会 成 员 履 行 相 应 职 责 11

利 益 冲 突 准 则 一 目 的 为 了 避 免 在 日 常 工 作 中 员 工 的 利 益 与 公 司 的 利 益 发 生 不 必 要 的 冲 突, 规 范 员 工 的 行 为, 保 护 公 司 商 业 利 益,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二 适 用 范 围 分 众 传 媒 集 团 所 有 分 子 公 司 三 责 任 人 事 部 内 审 部 法 务 部 制 订 并 监 督 本 规 范 的 执 行 并 在 必 要 情 形 下 对 本 规 范 进 行 修 订 公 司 全 体 员 工 了 解 熟 悉 并 遵 守 本 规 范 四 政 策 ( 一 ) 行 为 规 范 1. 公 司 希 望 所 有 员 工 对 公 司 保 持 忠 诚, 维 护 公 司 利 益, 在 为 公 司 工 作 的 过 程 中, 不 夹 杂 任 何 利 益 冲 突, 其 行 为 必 须 以 避 免 个 人 利 益 与 公 司 利 益 产 生 冲 突 为 准 则 2. 员 工 在 受 聘 于 公 司 的 时 候, 应 将 其 有 可 能 与 公 司 利 益 产 生 冲 突 的 情 形 如 实 向 公 司 披 露 3. 员 工 应 遵 守 与 公 司 所 签 劳 动 劳 务 合 同,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合 同 制 度 的 规 定, 在 受 聘 期 间 应 避 免 在 财 务 商 务 或 其 它 的 往 来 中 出 现 可 能 侵 害 公 司 利 益 营 私 舞 弊, 或 其 工 作 职 责 有 冲 突 的 情 形 4. 未 经 公 司 同 意, 员 工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受 聘 或 参 与 经 营 任 何 其 他 正 在 或 即 将 与 公 司 或 公 司 关 联 企 业 发 生 直 接 业 务 往 来 的 个 人 企 业 公 司 或 其 他 组 织 5. 员 工 不 得 以 任 何 不 正 当 方 式 干 涉 公 司 或 公 司 关 联 企 业 与 客 户 供 货 商 雇 员 或 顾 问 之 间 的 合 同 或 雇 佣 关 系, 损 害 公 司 利 益 6. 员 工 不 得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里 应 外 合, 操 纵 交 易, 侵 占 套 取 公 司 或 公 司 合 作 伙 伴 的 利 益, 损 害 公 司 的 利 益 7. 员 工 不 得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利 用 公 司 资 源 利 益 作 为 条 件, 逼 迫 要 挟 公 司 的 合 作 伙 伴 ( 代 理 商 经 销 商 供 应 商 等 ) 为 自 己 索 取 利 益,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股 权 回 扣 佣 金 贵 重 礼 品 有 价 证 券 等 ( 二 ) 必 须 披 露 的 情 况 1. 员 工 或 员 工 的 家 庭 成 员 在 其 他 公 司 拥 有 股 份, 或 在 董 事 会 中 担 当 董 事 监 事 法 定 代 表 人, 并 且 该 公 司 正 在 或 将 要 与 公 司 发 生 业 务 往 来 ; 2. 员 工 或 员 工 的 家 庭 成 员 在 其 他 公 司 担 当 总 经 理, 总 裁,CEO, 或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等 重 要 职 务, 而 该 公 司 正 在 或 将 要 与 公 司 有 业 务 往 来 ; 3. 员 工 收 受 与 公 司 有 直 接 业 务 往 来 的 公 司 或 其 他 组 织 ( 如 : 代 理 商 供 应 商 ) 的 贵 重 礼 物 酬 金 ; 4. 员 工 在 其 他 与 公 司 有 直 接 业 务 往 来 的 公 司 ( 如 : 固 定 的 代 理 商 供 应 商 ) 中 担 任 职 员 顾 问 教 员 等 职 务, 并 领 有 报 酬 ; 5. 员 工 的 家 庭 成 员 在 与 公 司 有 直 接 竞 争 关 系 的 公 司 中 担 任 职 员 顾 问 教 员 等 职 务, 并 领 有 报 酬, 而 该 员 工 的 业 务 与 其 家 庭 成 员 所 任 职 务 有 直 接 联 系, 并 可 能 会 影 响 员 工 在 业 务 上 的 12

操 作 和 判 断, 从 而 可 能 影 响 其 对 公 司 利 益 的 维 护 ( 三 ) 行 为 的 自 我 判 断 与 咨 询 1. 员 工 在 不 能 清 楚 判 断 自 己 的 行 为 是 否 与 公 司 存 在 利 益 冲 突 时, 可 按 以 下 方 法 处 理 : i. 以 该 行 为 能 否 毫 无 保 留 地 在 公 司 一 定 范 围 内 公 开 谈 论 作 为 简 便 的 判 断 标 准 ; ii. 向 人 事 部, 或 部 门 主 管 提 出 咨 询 2. 接 受 咨 询 的 部 门 和 领 导 应 给 予 及 时 明 确 的 指 导 并 为 当 事 人 保 密 ( 四 ) 违 纪 后 果 1. 员 工 违 纪, 公 司 可 给 予 惩 罚 措 施, 包 括 立 即 解 除 其 工 作 合 约 2. 员 工 违 纪 并 导 致 公 司 遭 受 任 何 经 济 及 名 誉 损 失, 公 司 保 留 依 法 追 求 其 法 律 责 任 的 权 利 ( 五 ) 礼 物 赠 与 和 报 酬 公 司 员 工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不 得 从 公 司 的 代 理 商 客 户 卖 方 供 应 商 关 联 机 构 或 可 能 影 响 该 员 工 在 其 职 权 范 围 内 做 出 决 策 的 其 他 个 人 和 单 位 接 受 收 取 任 何 款 项 礼 物 好 处 服 务 同 样, 公 司 的 员 工 也 不 得 向 公 司 的 代 理 商 客 户 卖 方 供 应 商 关 联 机 构 或 可 能 有 业 务 往 来 的 个 人 单 位 提 供 款 项 礼 物 好 处 服 务 在 符 合 公 司 的 一 般 商 业 惯 例 且 不 会 造 成 不 适 当 的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商 务 餐 普 通 的 娱 乐 业 绩 奖 以 及 低 价 值 礼 物 等 并 不 视 为 违 反 本 商 业 行 为 准 则 13

内 部 知 情 者 交 易 政 策 一 目 的 旨 在 防 范 在 未 经 授 权 情 况 下, 泄 露 在 工 作 场 所 获 得 的 任 何 非 公 开 信 息 的 行 为, 以 及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滥 用 重 要 非 公 开 信 息 的 行 为 二 适 用 范 围 分 众 传 媒 集 团 所 有 分 子 公 司 三 责 任 人 事 部 内 审 部 法 务 部 制 订 并 监 督 本 规 范 的 执 行 并 在 必 要 情 形 下 对 本 规 范 进 行 修 订 公 司 全 体 员 工 了 解 熟 悉 并 遵 守 本 规 范 四 重 要 非 公 开 信 息 的 定 义 如 果 某 种 信 息 有 可 能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买 卖 本 公 司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定 时 起 重 要 作 用, 这 种 信 息 就 应 该 被 认 为 是 重 要 信 息 用 这 种 标 准 来 确 定 某 一 信 息 是 否 为 重 要 信 息, 可 能 会 很 困 难, 但 是 有 多 类 信 息 是 相 当 敏 感 的, 通 常, 它 们 应 都 被 认 作 重 要 信 息 例 如, 这 类 信 息 可 能 包 括 : 财 务 状 况 对 未 来 盈 余 或 亏 损 状 况 的 预 测 正 在 进 行 中 尚 未 定 案 的 或 在 提 议 中 的 公 司 合 并 方 面 的 消 息 出 售 子 公 司 的 消 息 即 将 破 产 或 财 务 流 动 性 出 现 问 题 得 到 或 失 去 某 各 重 要 客 户 或 供 货 商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的 变 动 公 司 推 出 重 大 新 产 品 的 宣 布 产 品 有 重 大 缺 陷 或 需 作 重 大 修 改 价 格 有 重 大 改 变 分 股 计 划 发 行 新 股 票 或 新 债 券 购 并 计 划 已 在 诉 讼 之 中 或 面 临 诉 讼 威 胁 公 司 管 理 高 层 的 重 大 变 动 这 些 信 息 不 论 是 正 面 的 或 是 负 面 的, 都 可 能 是 重 要 信 息 非 公 开 信 息 是 指 尚 未 对 公 众 公 开 的, 或 是 对 公 众 不 公 开 的 信 息 六 政 策 1. 利 用 重 要 非 公 开 信 息 进 行 交 易 公 司 任 何 董 事 高 级 职 员 雇 员 顾 问 约 聘 人 员, 以 及 他 们 的 任 何 直 系 亲 属 或 家 庭 成 员, 在 他 拥 有 本 公 司 重 要 非 公 开 信 息 之 日 起, 至 该 信 息 向 公 众 公 开 宣 布 后 第 二 个 交 易 日 收 盘 为 止, 或 至 该 非 公 开 信 息 已 失 其 重 要 性 为 止 的 期 限 内, 都 不 得 从 事 与 买 卖 本 公 司 证 券 有 关 的 任 何 交 易, 包 括 提 出 任 何 认 购 报 价 或 出 售 报 价 本 政 策 中 提 及 的 交 易 日 是 指 证 券 交 易 商 协 会 自 动 报 价 系 统 ( 即 那 斯 达 克 ) 可 进 行 交 易 之 日 14

2. 透 露 消 息 任 何 内 部 知 情 者 不 得 向 任 何 人 ( 包 括 家 庭 成 员 ) 泄 露 重 要 非 公 开 信 息 ( 一 般 称 透 露 消 息 ), 因 为 这 类 信 息 可 能 被 他 们 用 来 进 行 与 该 信 息 内 容 相 关 的 本 公 司 证 券 交 易, 并 从 中 牟 利, 任 何 内 部 知 情 者 或 相 关 人 员 也 不 得 在 重 要 非 公 开 信 息 所 涉 及 内 容 的 基 础 上, 对 公 司 证 券 交 易 进 行 推 荐 或 表 达 意 见 3. 非 公 开 信 息 的 机 密 性 与 公 司 有 关 的 非 公 开 信 息 属 于 本 公 司 的 财 产, 严 禁 在 未 经 授 权 情 况 下 透 露 这 类 信 息 公 司 任 何 董 事 高 级 职 员 雇 员 顾 问 约 聘 人 员 都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在 任 何 网 上 聊 天 室 聚 会 论 坛 参 与 涉 及 本 公 司 本 公 司 的 业 务 运 作 管 理 的 相 关 讨 论, 也 不 得 在 任 何 时 间 以 任 何 形 式 在 任 何 互 联 网 聊 天 室 聚 会 论 坛 对 本 公 司 进 行 评 论 或 讨 论 4. 可 能 导 致 的 刑 事 和 民 事 责 任 及 / 或 纪 律 处 分 内 线 交 易 的 责 任 内 部 知 情 者 在 知 晓 本 公 司 非 公 开 信 息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本 公 司 证 券 交 易, 可 能 要 承 担 最 高 达 $1,000,000 美 元 (100 万 美 元 ) 的 罚 款 以 及 最 高 达 10 年 的 监 禁 透 露 内 部 消 息 的 责 任 内 部 知 情 者 也 可 能 因 向 他 人 ( 通 常 称 被 透 露 消 息 者 ) 透 露 有 关 本 公 司 的 非 公 开 信 息, 或 在 这 类 信 息 基 础 上 向 他 人 进 行 推 荐 或 表 达 意 见, 从 而 导 致 对 本 公 司 证 券 的 不 当 交 易 负 有 责 任 即 使 透 露 消 息 的 人 没 有 从 交 易 中 牟 利, 美 国 证 管 会 (SEC) 都 会 对 之 课 以 重 罚 美 国 证 管 会 美 国 各 证 券 交 易 所 全 国 证 券 交 易 商 协 会 都 使 用 精 密 的 电 子 监 控 技 术 来 监 测 内 线 交 易 5. 可 能 导 致 的 刑 事 和 民 事 责 任 及 / 或 纪 律 处 分 可 能 导 致 的 纪 律 处 分 违 反 本 政 策 的 公 司 雇 员 也 会 受 到 本 公 司 的 纪 律 处 分, 处 分 可 能 包 括 取 消 今 后 参 加 本 公 司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的 资 格, 或 结 束 雇 用 关 系 6. 建 议 遵 守 的 准 则 建 议 交 易 窗 口 从 遵 守 适 行 证 券 法 规 的 角 度 来 看, 自 每 会 计 季 度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始, 至 该 季 度 财 务 状 况 公 布 之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止, 这 段 时 间 为 进 行 本 公 司 证 券 交 易 的 特 别 敏 感 时 期 之 所 以 敏 感, 是 因 为 本 公 司 高 级 职 员 董 事 雇 员 在 这 段 时 期 内 经 常 可 以 知 晓 有 关 该 季 度 即 将 公 布 的 财 务 状 况 的 重 要 非 公 开 信 息 因 此, 为 保 证 遵 守 本 政 策 以 及 联 邦 和 州 颁 布 的 适 行 证 券 法 规, 本 公 司 要 求 所 有 董 事 高 级 职 员 雇 员 顾 问 避 免 在 这 段 时 间 买 卖 本 公 司 证 券 的 交 易, 但 可 以 在 以 下 时 段 ( 即 交 易 窗 口 ) 进 行 交 易, 即 自 某 一 特 定 的 会 计 季 度 或 年 度 的 财 务 报 告 公 布 后 第 二 个 交 易 日 收 盘 后 起, 至 下 一 会 计 季 度 第 三 个 月 份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进 行 交 易 在 无 重 要 非 公 开 信 息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本 公 司 证 券 交 易 的 最 安 全 的 时 间 段 仅 为 公 司 所 通 知 的 交 易 窗 口 期 在 本 公 司 内 部 有 新 动 态 但 尚 未 对 外 公 布 的 情 况 下, 本 公 司 有 可 能 会 随 时 建 议 董 事 高 级 职 员 某 些 雇 员 或 其 它 人 暂 停 交 易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建 议 这 些 人 员 在 这 段 时 间 内 不 要 从 事 买 进 或 抛 出 本 公 司 证 券 的 任 何 交 易, 也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露 暂 停 交 易 的 原 因 本 公 司 订 立 该 交 易 窗 口 并 建 议 自 动 遵 行 的 目 的 旨 在 努 力 避 免 任 何 不 当 交 易 每 位 内 部 知 情 者 可 以 选 择 不 遵 从 该 建 议, 但 是 他 在 非 交 易 窗 口 期 进 行 交 易 就 应 该 特 别 小 心, 因 为 他 可 能 会 在 这 段 时 期 内 有 管 道 获 得 该 季 度 尚 未 公 布 的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等 重 要 非 公 开 信 息 但 应 注 意 的 是, 即 使 在 交 易 窗 口 期 内, 任 何 拥 有 与 本 公 司 相 关 的 重 要 非 公 开 信 息 的 人, 不 论 本 公 司 是 否 建 议 他 暂 停 交 易, 都 不 应 从 事 本 公 司 证 券 的 任 何 交 易, 除 非 这 类 信 息 已 经 对 外 公 布 至 少 两 个 交 易 日 在 交 易 窗 口 期 内 所 进 行 之 本 公 司 证 券 交 易 也 不 应 被 认 为 是 毫 无 问 题, 所 有 董 事 高 级 职 员 其 它 相 关 人 员 在 任 何 时 间 都 必 须 善 加 判 断 15

7. 公 平 披 露 规 则 美 国 证 券 交 易 委 员 会 通 过 公 平 披 露 规 则 禁 止 上 市 公 司 向 分 析 师 投 资 者 和 股 东 对 实 质 性 信 息 进 行 选 择 性 披 露 根 据 公 平 披 露 规 则, 上 市 公 司 不 得 仅 向 特 定 的 人 员 披 露 实 质 性 非 公 开 信 息 该 规 则 并 不 要 求 上 市 公 司 立 即 向 公 众 披 露 所 有 实 质 性 信 息, 而 是 要 求 上 市 公 司 在 发 布 信 息 时 以 公 众 可 获 得 的 方 式 发 布 该 信 息, 如 : 新 闻 发 布 会 网 络 播 报 或 公 开 发 布 的 热 线 电 话 号 码 公 司 也 必 须 遵 守 公 平 披 露 规 则 相 应 地, 只 有 得 到 公 司 或 股 东 授 权 的 员 工 才 可 向 金 融 界 ( 包 括 分 析 师, 股 东, 投 资 者 及 新 闻 机 构 ) 发 表 有 关 或 股 东 的 言 论 如 有 人 问 及 公 司 的 敏 感 信 息, 如 : 收 入 趋 势 销 售 收 益 利 润 战 略 目 标 管 理 层 或 商 业 战 略 变 化, 或 潜 在 投 资 者 可 能 认 为 重 大 事 件 的 其 它 任 何 信 息, 请 让 该 人 联 系 法 律 部 8. 责 任 每 一 位 高 级 职 员 董 事 雇 员 顾 问, 不 论 本 公 司 是 否 对 其 建 议 遵 行 交 易 窗 口 原 则, 都 应 承 担 遵 守 本 政 策 不 进 行 内 线 交 易 的 个 人 责 任 本 政 策 确 立 的 准 则 仅 是 基 本 准 则, 任 何 人 在 对 本 公 司 证 券 进 行 任 何 交 易 时, 都 应 审 慎 思 考 判 断 其 交 易 是 否 适 法 即 使 在 知 晓 重 要 非 公 开 信 息 之 前 已 作 好 了 交 易 计 画, 甚 或 确 信 延 迟 交 易 可 能 会 遭 受 经 济 损 失 或 预 期 利 益, 每 位 内 部 知 情 者 仍 可 能 必 须 随 时 放 弃 本 公 司 证 券 的 交 易 计 计 划 本 政 策 同 样 适 用 于 员 工 在 雇 用 关 系 期 间, 或 代 表 本 公 司 向 本 公 司 客 户 商 家 供 货 商 ( 即 业 务 合 作 伙 伴 ) 等 其 它 公 司 履 行 其 服 务 的 过 程 中, 获 得 这 些 公 司 的 相 关 重 要 非 公 开 信 息 利 用 本 公 司 相 关 业 务 合 作 伙 伴 的 内 部 信 息 进 行 交 易, 可 能 导 致 民 事 或 刑 事 处 罚, 并 造 成 本 公 司 结 束 与 其 雇 用 关 系 所 有 雇 员 都 应 当 以 处 理 与 本 公 司 直 接 相 关 信 息 的 注 意 程 度, 来 处 理 该 业 务 合 作 伙 伴 的 重 要 非 公 开 信 息 16

私 下 交 易 一 目 的 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公 司 关 于 避 免 私 下 交 易 的 政 策 二 适 用 范 围 分 众 传 媒 集 团 所 有 分 子 公 司 三 责 任 与 公 司 之 外 的 其 它 方 面 签 署 合 同 相 关 的 所 有 雇 员 四 定 义 私 下 交 易 是 一 种 未 经 管 理 层 批 准 而 擅 自 与 第 三 方 签 署 的 非 书 面 协 议 例 : 一 名 销 售 员 同 意 延 长 客 户 书 面 合 同 规 定 的 付 款 期 限 销 售 员 明 知 管 理 层 可 能 不 会 批 准 上 述 事 宜, 却 仍 旧 口 头 向 客 户 做 出 承 诺, 声 称 公 司 不 会 对 逾 期 付 款 加 收 罚 金 五 政 策 1. 公 司 不 允 许 与 公 司 之 外 的 任 何 方 面 达 成 任 何 私 下 交 易 更 不 会 履 行 其 中 所 含 任 何 内 容 2. 私 下 交 易 实 属 一 种 不 良 商 业 行 为, 原 因 在 于 很 难 对 其 进 行 跟 踪 并 保 证 日 后 的 有 效 性 此 外, 私 下 交 易 还 有 可 能 给 公 司 造 成 财 务 法 律 和 / 或 经 营 上 的 负 面 影 响 3. 私 下 交 易 是 一 种 未 经 管 理 层 批 准 而 与 第 三 方 签 署 的 非 书 面 协 议, 不 包 括 根 据 公 司 政 策 经 过 审 批 的 后 续 合 同 修 订 通 常 情 况 下, 私 下 交 易 由 口 头 达 成 或 以 非 正 式 书 面 ( 如 电 子 邮 件 ) 形 式 确 定, 其 目 的 在 于 根 据 公 司 政 策 避 免 接 受 批 准 过 程 4. 根 据 公 司 政 策, 任 何 于 书 面 合 同 之 外 向 第 三 方 做 出 的 非 正 式 承 诺 均 需 重 新 申 请 书 面 批 准 5. 如 果 不 确 定 某 种 情 况 是 否 属 于 私 下 交 易 或 是 否 需 要 另 行 获 取 管 理 层 批 准, 请 与 公 司 审 计 总 监 联 系 6. 对 于 任 何 违 反 本 政 策 的 行 为 将 予 以 严 厉 的 纪 律 处 分, 包 括 立 即 解 聘 并 诉 诸 法 律 17

记 录 和 报 告 的 准 确 性 一 目 的 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公 司 关 于 公 司 相 关 管 理 记 录 和 报 告 的 政 策 二 适 用 范 围 分 众 传 媒 集 团 所 有 分 子 公 司 三 责 任 人 事 部 内 审 部 法 务 部 制 订 并 监 督 本 规 范 的 执 行 并 在 必 要 情 形 下 对 本 规 范 进 行 修 订 公 司 全 体 员 工 了 解 熟 悉 并 遵 守 本 规 范 四 政 策 1. 公 司 的 所 有 员 工 均 对 其 保 管 的 业 务 记 录 的 准 确 性 负 有 责 任 准 确 的 信 息 对 公 司 依 法 经 营 以 及 进 行 有 效 竞 争 起 着 至 关 重 要 的 作 用 公 司 的 记 录 和 账 簿 应 准 确 地 反 映 其 所 记 录 的 交 易 的 真 实 性 质 2. 公 司 的 员 工 不 得 为 任 何 目 的 编 造 或 指 使 他 人 编 造 虚 假 的 误 导 性 的 文 件 账 目 财 务 或 其 他 电 子 记 录 ; 员 工 不 得 为 任 何 目 的 获 取 或 编 造 虚 假 发 票, 或 者 捏 造 使 用 虚 假 的 单 位 销 售 额 采 购 服 务 财 务 安 排 ; 另 外, 员 工 应 准 确 报 告 有 关 费 用 工 作 时 间 和 带 薪 休 假 的 时 间 3. 不 论 在 公 司 内 外, 员 工 均 严 格 禁 止 编 造 或 使 用 错 误 的 误 导 性 的 或 虚 假 的 报 告 如 果 有 类 似 情 况 发 生, 员 工 应 独 立 承 担 相 应 的 民 事 或 刑 事 责 任 -------------------------------------Appendix------------------------------------ 本 守 则 文 中 所 述 的 法 律 法 规 包 括 以 下 ( 具 体 法 律 条 款 文 件 请 见 ftp:/192.168.4.2 用 户 名 :guest 登 录 密 码 :guest001) 美 国 法 律 及 法 规 Sarbanes-Oxley Act Securities Act Exchange Act NASDAQ Rules 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国 内 法 律 及 法 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于 1993 年 12 月 29 日 颁 布,2005 年 10 月 27 日 第 四 次 修 订 国 务 院 关 于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境 外 募 集 股 份 及 上 市 的 特 别 规 定, 国 务 院 于 1994 年 8 月 4 日 颁 布 到 境 外 上 市 公 司 章 程 必 备 条 款, 国 务 院 证 券 委 员 会 和 国 家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委 员 会 于 1994 年 8 月 27 日 联 合 颁 布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在 境 外 发 行 股 票 和 上 市 管 理 的 通 知, 国 务 院 于 1997 年 6 月 20 日 颁 布 关 于 进 一 步 促 进 境 外 上 市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和 深 化 改 革 的 意 见,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和 国 家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于 1999 年 3 月 29 日 颁 布 关 于 企 业 申 请 境 外 上 市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于 1999 年 7 月 14 日 颁 布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境 内 居 民 通 过 境 外 特 殊 目 的 公 司 融 资 及 返 程 投 资 外 汇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于 2005 年 10 月 21 日 颁 布 关 于 外 国 投 资 者 并 购 境 内 企 业 的 规 定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