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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聽 與 說 的 教 學 歌 謠 戲 劇 與 合 作 學 習 等, 以 工 作 坊 形 式 進 行 二 授 課 方 式 : 採 全 英 語 方 式 進 行 三 師 資 : 由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資 深 之 英 語 教 學 專 家 擔 任 培 訓 講 師 壹 拾 報 名 時 間 與 方 式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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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國 內 郵 資 已 付 台 北 郵 局 許 可 證 第 521 號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第 110 期 法 規 類 目 錄 人 事 核 定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館 新 世 界 都 市 更 新 案 推 動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2 產 業 發 展 都 市 發 展 政 令 類 公 告 核 准 出 賣 人 元 大 國 際 租 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買 受 人 弘 堃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共 同 申 請 動 產 擔 保 交 易 登 記 4 公 告 核 准 出 賣 人 和 潤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買 受 人 光 漾 生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共 同 申 請 動 產 擔 保 交 易 登 記 5 公 告 公 開 展 覽 擬 訂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瑞 安 段 二 小 段 499 地 號 等 10 筆 土 地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及 權 利 變 換 計 畫 案 書 圖 並 訂 於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舉 辦 公 聽 會 5 公 告 公 開 展 覽 變 更 陽 明 山 國 家 公 園 菁 山 露 營 場 遊 憩 區 細 部 計 畫 案 草 案 7 公 告 訂 正 敦 化 路 附 近 地 區 細 部 計 劃 案 部 分 樁 位 公 告 圖 等 圖 表 10 公 告 擬 訂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臨 沂 段 三 小 段 370 地 號 等 16 筆 土 地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案 聽 證 訂 於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辦 理 11 警 政 公 示 送 達 受 處 分 人 滕 慧 文 違 反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案 處 分 書 13 交 通 公 告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金 華 公 園 地 下 停 車 場 自 103 年 7 月 1 日 零 時 起 調 整 所 在 里 月 票 優 惠 範 圍 14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出 版 臺 北 市 政 府 秘 書 處 發 行 臺 北 市 市 府 路 1 號

法 規 臺 北 市 政 府 函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地 址 :11008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市 府 路 1 號 11 樓 南 區 承 辦 人 : 陳 暉 凰 電 話 :1999( 外 縣 市 02-27208889) 轉 7711 傳 真 :02-27209111 電 子 信 箱 :a112@dopms.taipei.gov.tw 發 文 字 號 : 府 授 人 管 字 第 10330407300 號 主 旨 : 核 定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館 新 世 界 都 市 更 新 案 推 動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檢 附 設 置 要 點 1 份, 請 查 照 說 明 : 本 案 提 經 本 府 103 年 3 月 25 日 第 1776 次 市 政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正 本 : 臺 北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學 校 ( 請 刊 登 公 報, 不 另 行 文 ) 副 本 : 臺 北 市 議 會 ( 含 附 件 )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含 附 件 ) 臺 北 市 政 府 法 務 局.( 含 附 件 ) 市 長 郝 龍 斌 人 事 處 處 長 韓 英 俊 決 行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館 新 世 界 都 市 更 新 案 推 動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一 臺 北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為 推 動 公 館 新 世 界 都 市 更 新 案 ( 以 下 簡 稱 本 案 ), 確 保 本 府 權 益, 提 高 公 益 性, 特 設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館 新 世 界 都 市 更 2

新 案 推 動 小 組 ( 以 下 簡 稱 本 小 組 ), 並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小 組 置 委 員 八 人, 召 集 人 由 市 長 指 定 之 副 秘 書 長 一 人 兼 任, 副 召 集 人 一 人, 由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 以 下 簡 稱 北 水 處 ) 處 長 兼 任, 其 餘 委 員 由 本 府 就 下 列 有 關 人 員 聘 ( 派 ) 兼 之 : ( 一 ) 財 政 局 代 表 一 人 ( 二 ) 都 市 發 展 局 代 表 一 人 ( 三 ) 地 政 局 代 表 一 人 ( 四 ) 法 務 局 代 表 一 人 ( 五 ) 臺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處 處 長 ( 六 ) 捷 運 工 程 局 聯 合 開 發 處 處 長 前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之 委 員, 由 各 該 機 關 副 首 長 兼 任 之 三 本 小 組 任 務 如 下 : ( 一 ) 確 立 本 案 更 新 後 分 回 本 府 資 產 活 化 與 利 用 之 政 策 目 標 ( 二 ) 依 據 本 府 政 策 及 公 益 性, 確 認 本 案 建 築 規 劃 ( 三 ) 共 同 負 擔 提 列 合 理 性 之 確 認 ( 四 ) 本 府 分 回 比 例 合 理 性 之 確 認 ( 五 ) 本 府 選 配 原 則 之 確 認 ( 六 ) 依 據 本 府 政 策 研 提 選 配 方 案 四 本 小 組 視 需 要 不 定 期 召 開 會 議, 由 召 集 人 召 集 並 擔 任 主 席, 召 集 人 因 故 不 能 出 席 時, 由 副 召 集 人 擔 任 主 席 ; 召 集 人 及 副 召 集 人 均 因 故 不 能 出 席 時, 由 出 席 委 員 互 推 一 人 擔 任 主 席 本 小 組 會 議 應 有 過 半 數 以 上 委 員 出 席 始 得 開 會, 委 員 不 克 出 席 時 得 委 任 代 理 人 出 席 本 小 組 得 視 需 要 邀 請 有 關 機 關 其 他 民 間 團 體 及 專 家 學 者 列 席 五 本 小 組 置 執 行 秘 書 一 人, 綜 理 行 政 業 務 及 幕 僚 作 業, 由 北 水 處 工 程 總 隊 總 隊 長 兼 任 ; 置 幹 事 七 人, 由 財 政 局 都 市 發 展 局 地 政 局 法 務 局 臺 北 3

市 都 市 更 新 處 捷 運 工 程 局 聯 合 開 發 處 及 北 水 處 各 指 派 承 辦 人 員 一 人 兼 任 六 本 小 組 委 員 及 兼 任 人 員 均 為 無 給 職 七 本 小 組 所 需 經 費, 由 北 水 處 年 度 相 關 預 算 支 應 政 令 臺 北 市 政 府 產 業 發 展 局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發 文 字 號 : 北 市 產 業 工 字 第 10340018600 號 主 旨 : 核 准 出 賣 人 元 大 國 際 租 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買 受 人 弘 堃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共 同 申 請 動 產 擔 保 交 易 登 記 依 據 : 動 產 擔 保 交 易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公 告 事 項 : 一 登 記 事 項 : 附 條 件 買 賣 之 登 記 二 擔 保 債 權 金 額 : 新 臺 幣 3,758 萬 4,000 元 整 三 標 的 物 所 在 地 :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新 生 北 路 2 段 28 巷 3 號 四 登 記 字 號 : 北 市 產 業 工 附 字 第 5658 號 五 契 約 訂 立 有 效 期 間 至 106 年 10 月 23 日 止 六 如 有 錯 誤 或 遺 漏 時 申 請 登 記 人 應 於 公 告 日 起 30 天 內 申 請 更 正, 逾 期 不 受 理 局 長 黃 啟 瑞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授 權 業 務 主 管 決 行 4

臺 北 市 政 府 產 業 發 展 局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發 文 字 號 : 北 市 產 業 工 字 第 10340019000 號 主 旨 : 核 准 出 賣 人 和 潤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買 受 人 光 漾 生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共 同 申 請 動 產 擔 保 交 易 登 記 依 據 : 動 產 擔 保 交 易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公 告 事 項 : 一 登 記 事 項 : 附 條 件 買 賣 之 登 記 二 擔 保 債 權 金 額 : 新 臺 幣 130 萬 6,800 元 整 三 標 的 物 所 在 地 :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館 前 路 18 號 6 樓 四 登 記 字 號 : 北 市 產 業 工 附 字 第 5659 號 五 契 約 訂 立 有 效 期 間 至 113 年 5 月 25 日 止 六 如 有 錯 誤 或 遺 漏 時 申 請 登 記 人 應 於 公 告 日 起 30 天 內 申 請 更 正, 逾 期 不 受 理 局 長 黃 啟 瑞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授 權 業 務 主 管 決 行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都 新 字 第 10031667000 號 主 旨 : 公 告 公 開 展 覽 鳳 磐 建 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擔 任 實 施 者 擬 具 之 擬 訂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瑞 安 段 二 小 段 499 地 號 等 10 筆 土 地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及 5

權 利 變 換 計 畫 案 書 圖, 並 訂 於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舉 辦 本 案 公 聽 會 依 據 :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第 19 條 29 條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第 6 條 公 告 事 項 : 一 公 開 展 覽 期 間 及 地 點 : ( 一 ) 展 覽 日 期 : 自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起, 至 103 年 6 月 27 日 止, 公 開 展 覽 30 日 ( 二 ) 展 覽 地 點 : 臺 北 市 政 府 臺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處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公 所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龍 陣 里 辦 公 處 公 告 欄 二 公 聽 會 舉 辦 日 期 及 地 點 : ( 一 ) 公 聽 會 日 期 :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2 時 30 分 ( 二 ) 公 聽 會 地 點 : 本 市 大 安 區 瑞 安 區 民 活 動 中 心 (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瑞 安 街 71 巷 2 號 3 樓 ) ( 三 ) 上 述 時 間 與 地 點 已 於 臺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處 網 頁 周 知 (http://www.uro. taipei.gov.tw) 三 公 開 展 覽 期 間 任 何 公 民 或 團 體, 如 有 意 見, 請 以 書 面 ( 載 明 姓 名 或 名 稱 及 地 址 ) 向 臺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及 爭 議 處 理 審 議 會 ( 地 址 :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羅 斯 福 路 1 段 8 號 9 樓 ) 提 出, 供 審 議 本 案 之 參 考 四 公 聽 會 旨 在 廣 納 並 聽 取 民 眾 意 見, 本 案 召 開 之 公 聽 會 實 施 者 應 詳 為 紀 錄 民 眾 所 陳 意 見 並 載 錄 於 計 畫 書 內 妥 予 回 應 說 明, 俾 供 本 市 都 市 更 新 及 爭 議 處 理 審 議 會 審 議 參 考, 並 應 檢 附 旨 揭 公 辦 公 聽 會 之 公 告 張 貼 照 片 及 開 會 當 日 照 片 於 計 畫 書 附 錄 五 本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及 權 利 變 換 計 畫 係 由 鳳 磐 建 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依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規 定 提 出 申 請, 後 續 尚 須 經 本 市 都 市 更 新 及 爭 議 處 理 審 議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始 由 本 府 核 定 發 布 實 施 6

六 本 件 公 開 展 覽 書 圖 如 需 抄 錄 影 印 攝 影, 請 另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46 條 及 臺 北 市 政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處 理 閱 卷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向 臺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處 提 出 申 請 七 張 貼 處 :1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告 欄 ( 不 含 附 件, 計 畫 書 圖 置 於 市 政 大 樓 一 樓 東 區 都 市 計 畫 工 作 站 提 供 閱 覽 ) 2 臺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處 公 告 欄 3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公 所 公 告 欄 4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龍 陣 里 辦 公 處 公 告 欄 5 刊 登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 不 含 附 件 ) 6 刊 登 新 聞 紙 3 日 市 長 郝 龍 斌 請 假 副 市 長 丁 庭 宇 代 行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授 權 業 務 主 管 決 行 臺 北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函 地 址 :11008 臺 北 市 市 府 路 1 號 9 樓 ( 南 區 ) 承 辦 人 : 王 怡 勛 電 話 :27258267 電 子 信 箱 :saraking@udd.taipei.gov.tw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發 文 字 號 : 北 市 都 規 字 第 10301373400 號 主 旨 : 函 轉 陽 明 山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辦 理 變 更 陽 明 山 國 家 公 園 菁 山 遊 憩 區 ( 遊 六 ) 細 部 計 畫 ( 第 1 次 通 盤 檢 討 ) 案 草 案 公 開 展 覽 公 告 暨 相 關 書 圖 一 案, 請 查 照 說 明 : 奉 交 下 陽 明 山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103 年 5 月 19 日 營 陽 企 字 第 1036001780 號 函 辦 理 7

正 副 本 : 臺 北 市 政 府 秘 書 處 本 : 陽 明 山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局 長 邊 泰 明 陽 明 山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函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機 關 地 址 :11292 臺 北 市 陽 明 山 竹 子 湖 1-20 號 聯 絡 人 : 林 計 妙 連 絡 電 話 :02-28613601 分 機 409 電 子 郵 件 :A118@mail.ymsnp.gov.tw 傳 真 電 話 :02-28624803 發 文 字 號 : 營 陽 企 字 第 1036001780 號 主 旨 : 檢 陳 ( 送 ) 辦 理 變 更 陽 明 山 國 家 公 園 菁 山 露 營 場 遊 憩 區 ( 遊 六 ) 細 部 計 畫 ( 第 1 次 通 盤 檢 討 ) 案 草 案 公 開 展 覽 公 告 暨 相 關 書 圖 乙 份, 敬 請 惠 予 張 貼 週 知, 請 查 照 說 明 : 一 依 據 國 家 公 園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6 條 暨 參 照 內 政 部 88 年 12 月 29 日 台 88 內 營 字 第 8878450 號 函 頒 修 正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通 盤 檢 討 作 業 要 點 第 9 點 辦 理 二 惠 請 貴 單 位 協 助 張 貼 週 知, 另 惠 請 臺 北 市 政 府 協 助 刊 登 公 告 訊 息 於 貴 府 公 報, 至 紉 公 誼 正 本 :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臺 北 市 政 府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公 所 ( 以 上 公 告 文 計 畫 書 1 千 分 之 1 計 畫 圖 各 1 份 )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菁 山 里 辦 公 處 ( 以 8

上 公 告 文 計 畫 示 意 圖 各 1 份 ) 副 本 : 本 處 企 劃 經 理 課 處 長 陳 茂 春 公 假 副 處 長 詹 德 樞 代 行 陽 明 山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發 文 字 號 : 營 陽 企 字 第 10360017802 號 主 旨 : 變 更 陽 明 山 國 家 公 園 菁 山 露 營 場 遊 憩 區 ( 遊 六 ) 細 部 計 畫 ( 第 1 次 通 盤 檢 討 ) 案 草 案 自 103 年 5 月 29 日 起 公 開 展 覽 30 日, 特 此 公 告 周 知 依 據 : 一 國 家 公 園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6 條 二 參 照 內 政 部 88 年 12 月 29 日 台 88 內 營 字 第 8878450 號 函 頒 修 正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通 盤 檢 討 作 業 要 點 第 9 點 辦 理 公 告 事 項 : 一 公 告 展 覽 時 間 :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起 至 103 年 6 月 27 日 共 30 日 二 公 告 展 覽 地 點 :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臺 北 市 政 府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公 所 暨 本 處 公 告 欄 公 告 三 公 告 圖 說 : 比 例 尺 1 千 分 之 1 計 畫 圖 暨 計 畫 書 四 公 開 展 覽 說 明 會 謹 訂 於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下 午 2 時 整 假 陽 明 山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地 下 樓 會 議 室 ( 臺 北 市 陽 明 山 竹 子 湖 路 1-20 號 ) 舉 辦, 歡 迎 踴 躍 參 加 9

六 依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通 盤 檢 討 作 業 要 點 第 9 點 規 定, 人 民 機 關 團 體 得 於 公 告 期 間 內, 以 書 面 載 明 姓 名 住 址 向 本 處 提 出 意 見, 供 作 通 盤 檢 討 之 參 考 處 長 陳 茂 春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都 測 字 第 10333379500 號 主 旨 : 公 告 訂 正 敦 化 路 附 近 地 區 細 部 計 劃 案 部 分 樁 位 公 告 圖 樁 位 圖 及 樁 位 坐 標 表 依 據 : 都 市 計 畫 樁 測 定 及 管 理 辦 法 第 7 條 內 政 部 74 年 9 月 2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322272 號 函 公 告 事 項 : 一 時 間 : 自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起 30 天 二 地 點 : 本 府 及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公 所 公 告 欄 三 公 告 期 間 內, 土 地 權 利 關 係 人 如 認 為 樁 位 測 定 錯 誤 時, 請 向 本 府 ( 都 市 發 展 局 ) 繳 費 申 請 複 測 張 貼 處 : 本 府 公 告 欄 ( 附 件 置 於 本 府 1 樓 都 市 計 畫 工 作 站 ) 本 市 大 安 區 公 所 ( 無 附 件 ) 刊 登 本 府 公 報 ( 無 附 件 ) 市 長 郝 龍 斌 都 市 發 展 局 局 長 邊 泰 明 決 行 10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都 新 字 第 10330825900 號 主 旨 : 公 告 中 華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擔 任 實 施 者 擬 具 之 擬 訂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臨 沂 段 三 小 段 370 地 號 等 16 筆 土 地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案 聽 證 訂 於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辦 理 依 據 :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第 11 條 之 1, 並 參 照 內 政 部 辦 理 都 市 更 新 聽 證 程 序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公 告 事 項 : 一 公 告 期 間 及 地 點 : ( 一 ) 公 告 日 期 : 自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起, 至 103 年 6 月 18 日 止, 公 告 20 日 ( 二 ) 公 告 地 點 : 臺 北 市 政 府 臺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處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公 所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三 愛 里 辦 公 處 公 告 欄 二 聽 證 機 關 期 日 及 場 所 : ( 一 ) 聽 證 機 關 : 臺 北 市 政 府 ( 二 ) 聽 證 期 日 :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10 時 00 分 ( 三 ) 聽 證 場 所 : 本 市 中 正 區 幸 安 區 民 活 動 中 心 ( 本 市 中 正 區 濟 南 路 2 段 46 號 3 樓 ) 三 聽 證 程 序 : ( 一 ) 簽 到 核 對 身 分 證 件 或 委 任 書 及 登 記 發 言 ( 二 ) 以 主 持 人 說 明 案 由 為 始, 並 宣 布 發 言 順 序 時 間 及 其 他 應 注 意 事 項 ( 三 ) 案 件 辦 理 情 形 之 報 告 11

( 四 ) 陳 述 意 見 ( 五 ) 詢 問 及 答 復 ( 六 ) 主 持 人 宣 布 終 結 聽 證 四 當 事 人 之 權 利 : ( 一 ) 當 事 人 於 聽 證 時, 得 陳 述 意 見 提 出 證 據, 經 主 持 人 同 意 後 並 得 對 本 府 指 定 之 人 員 證 人 鑑 定 人 其 他 當 事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發 問 ( 二 ) 受 通 知 人 如 未 能 出 席 者, 得 填 具 代 理 人 委 任 書 由 代 理 人 出 席 五 缺 席 聽 證 之 處 理 : 如 當 事 人 缺 席 聽 證, 亦 未 委 任 代 理 人 出 席, 視 為 放 棄 於 聽 證 中 以 言 詞 陳 述 意 見 之 權 利 ; 本 府 就 聽 證 期 日 後 始 提 出 之 意 見, 將 請 實 施 者 登 載 於 人 民 陳 情 意 見 綜 理 表 並 提 請 審 議 會 參 考, 原 則 上 不 再 辦 理 聽 證 六 聽 證 程 序 進 行 時, 應 遵 守 下 列 規 定 : ( 一 ) 禁 止 吸 煙 或 飲 食, 並 將 行 動 電 話 關 閉 或 調 整 為 靜 音 ( 二 ) 對 於 發 言 者 之 意 見 陳 述 應 避 免 鼓 掌 或 鼓 譟 ( 三 ) 他 人 發 言 時 不 得 干 擾 或 提 出 質 疑 ( 四 ) 發 言 時 應 針 對 案 件 相 關 事 項 陳 述 意 見, 不 得 為 人 身 攻 擊 ( 五 ) 新 聞 媒 體 記 者 得 於 記 者 席 列 席 聽 證, 並 得 於 指 定 區 域 錄 音 錄 影 或 照 相 但 應 於 聽 證 開 始 後 十 分 鐘 內 完 成 器 材 架 設, 聽 證 程 序 進 行 中, 不 得 從 事 採 訪 七 聽 證 紀 錄 將 於 聽 證 召 開 二 週 後 上 網 供 民 眾 閱 覽 ( 本 市 都 市 更 新 處 網 址,http://www.uro.taipei.gov.tw) 八 張 貼 處 :1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告 欄 ( 不 含 附 件, 計 畫 書 圖 置 於 市 政 大 樓 一 樓 東 區 都 市 計 畫 工 作 站 提 供 閱 覽 ) 2 臺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處 公 告 欄 3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公 所 公 告 欄 4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三 愛 里 辦 公 處 公 告 欄 5 刊 登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 不 含 附 件 ) 6 刊 登 新 12

聞 紙 3 日 市 長 郝 龍 斌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授 權 業 務 主 管 決 行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函 地 址 :10042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延 平 南 路 96 號 承 辦 人 : 警 務 員 張 崑 泰 電 話 :02-23819861 傳 真 :02-23819861 電 子 信 箱 :n07698@tcpd.gov.tw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發 文 字 號 : 北 市 警 刑 偵 字 第 10331355002 號 主 旨 : 檢 送 本 局 裁 罰 受 處 分 人 滕 慧 文 違 反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案 處 分 書 公 示 送 達 公 告 1 份, 請 查 照 正 本 : 臺 北 市 政 府 秘 書 處 副 本 : 局 長 黃 昇 勇 本 案 依 照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授 權 第 二 層 主 管 決 行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發 文 字 號 : 北 市 警 刑 偵 字 第 10331355001 號 13

主 旨 : 公 示 送 達 應 受 送 達 人 滕 慧 文 違 反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案 處 分 書 1 份 依 據 : 一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第 11 條 之 1 第 2 項 二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78 條 第 3 項 公 告 事 項 : 應 受 送 達 人 滕 慧 文 於 102 年 4 月 24 日 違 反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應 送 達 之 處 分 書 1 份, 現 由 本 局 刑 事 警 察 大 隊 ( 地 址 :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武 昌 街 1 段 69 號 9 樓 電 話 :23819861 承 辦 人 : 警 務 員 張 崑 泰 ) 保 管, 應 受 送 達 人 得 隨 時 前 來 領 取 局 長 黃 昇 勇 臺 北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函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地 址 :11086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松 德 路 300 號 6 樓 承 辦 人 : 李 杰 儒 電 話 :27590666#6332 電 子 信 箱 :pma130072@mail.taipei.gov. tw 發 文 字 號 : 北 市 交 授 停 字 第 10337024200 號 主 旨 : 檢 送 本 局 所 屬 停 車 管 理 工 程 處 轄 管 本 市 大 安 區 金 華 公 園 地 下 停 車 場 收 費 費 率 公 告 ( 臺 北 市 停 車 管 理 工 程 處 103 年 5 月 27 日 北 市 停 營 字 第 10336950901 號 ), 請 查 照 正 本 : 臺 北 市 政 府 秘 書 處 14

副 本 : 臺 北 市 政 府 主 計 處 ( 含 附 件 )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公 所 ( 含 附 件 ) 局 長 王 聲 威 公 假 鄭 副 局 長 佳 良 代 行 停 車 管 理 工 程 處 處 長 張 哲 揚 決 行 臺 北 市 停 車 管 理 工 程 處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發 文 字 號 : 北 市 停 營 字 第 10336950901 號 主 旨 : 公 告 本 市 大 安 區 金 華 公 園 地 下 停 車 場 自 103 年 7 月 1 日 零 時 起 調 整 所 在 里 月 票 優 惠 範 圍 依 據 : 停 車 場 法 第 17 條 第 25 條 第 31 條 暨 臺 北 市 公 有 停 車 場 收 費 費 率 自 治 條 例 第 4 條 第 5 條 公 告 事 項 : 一 小 型 車 收 費 標 準 及 方 式 : ( 一 ) 週 一 至 週 五, 小 型 車 以 丙 種 及 已 種 計 時 費 率 收 費, 為 上 午 8 時 至 夜 間 10 時 每 小 時 新 臺 幣 40 元 夜 間 10 時 至 翌 日 上 午 8 時 每 小 時 新 臺 幣 10 元 ( 二 ) 週 六 至 週 日 與 政 府 行 政 機 關 放 假 之 紀 念 日 及 民 俗 節 日, 小 型 車 以 乙 種 及 已 種 計 時 費 率 收 費, 為 上 午 8 時 至 夜 間 10 時 每 小 時 新 臺 幣 50 元 夜 間 10 時 至 翌 日 上 8 時 每 小 時 新 臺 幣 10 元 ( 三 ) 全 程 以 半 小 時 計 費 二 小 型 車 全 日 月 票 每 月 新 臺 幣 5,760 元 15

三 停 車 場 所 在 里 ( 大 安 區 龍 安 里 ) 及 公 園 附 建 地 下 停 車 場 基 地 周 邊 連 接 道 路 對 面 非 所 在 里 之 錦 安 里 16 鄰 福 住 里 17 鄰 設 籍 里 民, 憑 身 分 證 及 行 車 執 照 ( 申 請 車 輛 限 本 人 配 偶 或 直 系 親 屬 所 有 ) 得 享 全 日 月 票 新 臺 幣 4,032 元 四 停 車 場 出 入 口 周 邊 服 務 半 徑 300 公 尺 內 ( 大 安 區 錦 安 里 福 住 里 永 康 里 ) 設 籍 里 民, 憑 身 分 證 及 行 車 執 照 ( 申 請 車 輛 限 本 人 配 偶 或 直 系 親 屬 所 有 ) 得 享 小 型 車 全 日 優 惠 月 票 新 臺 幣 4,600 元 五 收 費 時 間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日 24 小 時 收 費 管 理 六 實 施 日 期 :103 年 7 月 1 日 零 時 起 七 小 型 車 身 障 優 惠 月 票 出 售 金 額 及 查 驗 規 定 依 臺 北 市 停 車 管 理 工 程 處 身 心 障 者 停 車 優 惠 查 核 作 業 規 定 ( 汽 車 ) 辦 理 處 長 張 哲 揚 中 華 郵 政 臺 字 第 2371 號 執 照 登 記 為 新 聞 紙 類 郵 撥 訂 戶 依 照 臺 北 市 審 計 處 (62) 北 審 建 二 字 第 626259 號 函 准 以 郵 局 收 據 辦 理 報 銷 統 一 編 號 2005600017 單 行 本 全 年 2,400 元 訂 閱 公 報 : 每 季 600 元 郵 撥 儲 金 帳 號 :0014479-7 郵 撥 帳 戶 : 臺 北 市 政 府 秘 書 處 洽 詢 電 話 :1999 轉 6132 ~ 3 ( 外 縣 市 02-27256132 ~ 3) 網 址 :http://www.gazette.taipei.gov.tw/ 16